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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差異論文范文1
關鍵詞:會計收入 計稅收入 差異分析
一、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原因
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最終原因是:二者追求目標不同,這也是會計和稅法形成差異的根源,因為目標不一樣,就注定了二者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則存在差異,也導致了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二者的差異。
(一)會計和稅法追求目標的差異
在我國市場經濟交易活動中,中小企業會計核算所追求的目標是:其一,客觀、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等信息,隨時監督企業各項經濟的過程和結果;其二,傳遞有效用信息給決策者,協助企業經營者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做出決策。所以,會計要做的是確認計量各種會計要素(準確、真實、可靠)。但是,計稅收入的目標是確保分配稅收秩序、調整國家財政收入、維穩納稅人的利益。所以,稅法在各項制度的規定要求做到可操作性和肅性。為了完成兩者之間不一樣的目標,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會分別走向不同的發展道路,最終使得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出現差異。
(二)在收入確認方面會計和稅法所遵循的原則差異
1、會計主要強調的原則有:謹慎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
謹慎性指經濟主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可以高估或低估資產(負債),合理預計、合理評估一定情況下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這一原則要求經濟主體的會計核算要將未來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計入負債,但是這個原則是有悖于稅法中的確定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是主張權利和責任相輔相成,二者完全統一。
2、稅法著重強調的原則為:確定性原則和收付實現制原則,歷史成本
為了避免經濟主體人為的調節利潤,例如通過計提折舊和預計負債等實現延期納稅。稅法突出的確定性原則規定各項構成要素必須要依據法律清晰界定,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只能依據法律,一旦在法律層面上缺失理論依據,就都無法征稅或者減免每個征稅對象的任何稅收,在執行稅收制度確認涉及的稅收項目上,一定要遵循法律規定,不可以隨意的主觀猜測。此外,稅法還有支付能力原則,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稅收收入可以及時足額的入庫。因此,稅法在確認收入方面趨向于社會經濟價值,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法律角度上要找到有依據的理論,決不能靠主觀臆斷。
二、會計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差異
(一)銷售商品存在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在確認中的差異
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中第四條和我國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者比較得出,在會計核算收入中注重的是相關利益流入本企業的可能性,而稅法在確認收入時注重的是完成經濟交易的法律要件――銷售合同的簽訂與否。在會計核算收入的注重點可以看出,計稅收入的確認相比較于會計收入的確認沒有“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銷售方”,這就說明稅收屬于政府的利益,它不像企業把側重點放在利益的流動方向,而是側重于經濟交易或事項的發生與否,只要有經濟事項的發生,在稅法方面就要有收入的確認,并且其不會考慮此經濟事項能否給企業帶來利益。
2、銷售商品收入在計量中的差異
稅法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所以不同于新會計準則引入的公允價值計量方式,二者在銷售商品收入計量上不一致。簽訂合同時采取的遞延方式實質是融資行為,應當按照合同協議上的公允價值計入收入;而在稅法沒有考慮時間價值因素,對于融資性的經濟事項不進行分桃處理或是折現。在現金折扣方面,會計確認收入采用的是凈價法(扣除折扣的凈額),而政府認為現金折扣是企業為了盡快得到貨款而采取的一種獎勵活動,發生的費用屬于財務費用,其成本不能由政府承擔,所以稅法是按照全額貨款確認收入的。出于反避稅的考慮,稅法在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時候要對此項經濟活動確認收入。稅法中規定:當視同銷售的商品是本企業自制資產的,按照同期同類資產的同價格確認收入;當視同銷售產品是外購資產,確認收入時,可以按照購入價值計量。而會計方面如果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是不用確認收入的。所以,不同于會計,稅法要為視同銷售行為作為計算應稅收入應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二)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確認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勞務,應在其完成時確認收入;第二如果一個會計年度沒有完成的勞務,且能夠可靠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所勞務的結果,則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確認勞務收入;第三如果勞務結果不能可靠計量的還要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預計能夠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可以補償的金額計入勞務收入中去;二是已預計無法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此勞務不再確認收入。
在稅法對勞務收入方面的規定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勞務交易結果應該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區別于會計中“有關經濟利益會流入企業”。稅法不同于會計謹慎性原則,而是更好的偏重于權責發生制,所以在稅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業從事勞務工作,就要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對兩者的分析研究,可以總結出:稅法不考慮收入到賬的可能性,而是將當期應繳納的勞務收入確認按照完工百分比計量,統一的應用此方法于所有提供勞務的收入。這是會計計量和稅法計量收入的一個明顯的差異,除此之外,二者同商品銷售收入的計量方式基本一致。同時,稅法還賦予相關機關在實際特別的情況下擁有核定權。
三、協調會計和計稅收入的差異
本論文僅從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兩方面分析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確認的異同,從這兩方面就可以看出,在會計核算和政府計稅收入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且合理的矛盾現象,其主要原因是二者追求不同的目標、遵循不同原則。但是合理的差異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的,如果其范圍過大,就使得企業核算的難度系數加大,且提高政府稅收成本,甚至導致征繳數額不足。由此可以看出,這樣無可避免的差異不加以干預,勢必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所以,論文提出幾點建議做參考:
第一,差異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就要把這種差異盡量降到最小化。畢竟政府在征收稅款時是以會計核算方式的數據為基礎的,這就需要企業和政府二者之間良好的進行溝通解決,從而制定出新的政策準則。
第二,會計核算是為了滿足使用者需求,使決策更加科學合理。稅收是國之根本,對應的稅法是以課稅保障國家收入,二者目標不同,所以,政府應該加大力度對相關財務人員和企業管理者、投資者的納稅知識培訓,加大偷稅、漏稅、違規避稅的懲罰力度,促進企業積極主動承擔納稅義務,這樣,才可以讓會計核算和稅法二者互不違背。
第三,會計歸屬于國家財政部門,計稅歸屬于歸家稅務部門,二者都是為人民和國家所服務的。所以,會計和計稅之間要積極溝通合作,促進會計和計稅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方面的合作。在計稅形式下的稅額征收影響較小時,稅法要適度的降低和會計核算方面的差異。
第四,在我國,會計核算方法和計稅依據是由不同政府部門分別制定的法律法規,無法快速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形式。因此,我們要不斷學習會計和稅法知識,在學習中探究兩者之間的相互對應關系,避免會計被動于稅收政策,防止二者在收入確認采用的權責發生制上出現的差異問題,探索會計與計稅的新體系的合理關系。
在我國中小企業中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不是短時間內所形成的,我們只能從不斷的學習和實踐當中吸取經驗教訓,注重國際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的改革方案,學習意法國家改革成功的案例,把注意力集中在縮小甚至消除二者之間的差異點,突破傳統習慣和觀念,從而消減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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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差異論文范文2
關鍵詞:基本關系;發展歷程;主要差異;協調與應用
會計與稅法屬于不同的領域,雖然從細節問題上,比如租賃的分類標準、壞賬的計提范圍等,二者可以做到盡可能一致,但由于其根本目標和服務對象不同,必然存在著分歧與差異。而會計與稅法的協調直接影響著國家稅收的征管,對我國的財政收入有重要的影響,所以,作為從企業角度出發的會計界人士,應當將如何洞察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分歧,如何促進兩者的協作,進而實現兩者共同發展作為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會計與稅收的基本關系
會計和稅收作為經濟體系中不同的分支, 是市場經濟領域中既緊密相關又存在區別的兩大工具,共同服務并作用于現代市場經濟。相比而言,會計立足于微觀層次而又影響到宏觀領域,而稅收立足于宏觀層次而作用于微觀領域;會計直接面向企業但也與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相連,而稅收首先基于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而對具體的企業實施征收管理;而會計的目標是向會計利益相關者提供有利于決策的財務信息,稅收的目標是及時征稅和公平納稅。
二、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關系的發展歷程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下,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無論盈利還是虧損只需對政府負責。因此,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目標基本上是一致的,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掛鉤,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大體保持一致。同時,企業也從方便的角度出發,不是以真實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為主要目的,而是以滿足稅務當局的要求為其會計處理的基本出發點,盡量避免或減少由于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單獨解釋的內容,進而按照稅收法規進行會計處理。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的關系(稅會關系)也由計劃經濟下的高度統一轉變為按照各自的目標和方向不斷進行改革調整。1993年的“兩則、兩制”出臺意味著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徹底分離,2001年起實施的《 企業 會計制度》中新增加的各項減值和損失準備計提,使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開始擴大。這些差異必然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如果兩者關系“過度”分離,必然使稅收和會計在一定程度上均不能很好地實現各自的目的和功能。
三、會計與稅法的主要差異
1.會計與稅收在原則上的差異
(1)對于謹慎性原則有不同的認識
首先,會計準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避免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減少稅收收入流失現象的發生。其次,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等八項減值準備。但稅法僅對壞賬準備的計提做了規定,而沒有對其它七項減值準備做出相應的規定。總之,稅法對謹慎性原則基本上持否定態度,謹慎原則已成為所得稅差異產生的一個重要根源。
(2)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理解不同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承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而如果稅法承認巨額壞賬準備,將會嚴重損壞所得稅稅基,因此稅法一般不接受會計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3)對于權責發生制原則認識不同
新會計準則認為會計核算的基礎是權責發生制,企業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來計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稅法在收入的確認上傾向于權責發生制,在費用的扣除方面則更傾向于采用收付實現制,權責發生制增加了會計估計的數量,稅法會采取措施防范現象的發生。
(4)對可靠性原則的重視程度不同
會計在一些情況下會放棄歷史成本原則,為確保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公允價值倍受關注,越來越多地被引入會計準則,已經成為一種潮流、一種趨勢;稅法始終堅持歷史成本原則的運用,因為征稅屬于法律行為,其合法性必須有可靠的證據做支撐,與公允價值相比歷史成本的相關性較弱,但可靠性很強,在涉稅訴訟中能夠提供強有力的證據,因此,稅法對歷史成本最為肯定。二者對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的不同觀點、不同態度,必然會帶來大量的差異,進而要進行大量的納稅調整工作。
2.會計與稅法在損益計量方面的差異
會計與稅法在損益計量方面一直存在差異,新會計準則施行后,這兩者之間的差異還進一步擴大,產生了一些新的差異。首先表現在對取得固定資產的計量方面,會計對固定資產進行入賬時依據的是其取得時的成本,而稅法對固定資產的確認并沒有作理論性的規定。新會計準則施行后,對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計入固定資產,并提取折舊。稅法對預計負債要進行納稅調整。 另外,損益計量方面產生了一些新的差異,如新會計準則規定對合同或協議銷售商品后獲得的價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而稅法仍利用銷售商品的名義價格來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應該繳納的稅金。
三、如何對會計與稅法進行協調與應用
對于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我們既不能一味強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離,在不損害會計體系完整和稅法原則準確的基礎上對稅法與會計制度的關系進行充分地協調,應用于實踐是我們必然選擇。
1.會計與稅法應主動互動,相互協調
(1)會計應主動與稅法協調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會計應主動與稅法協調。因為如果稅收政策不變,不論會計準則發生什么變化,納稅人還是按照會計從稅的原則納稅,因此,應對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差異的調整方法進行規范,減少會計方法的種類,簡化稅款計算方法。另外,對會計處理還不規范、甚至存在規制空白點的業務類型,要規范和完善會計制度的建設,并同時考慮與稅收的協作問題。
(2)稅法也應該與會計主動地協調
①積極推進增值稅的轉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予扣除,它使得企業在更新設備、改造技術、增加對高新技術投資的增值稅負稅較高,效益下降,風險增加。因此,應盡快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②稅法應有限度地許可企業對風險的估計。稅法如果無視企業風險的存在,一味強調保證財政收入,其結果只能是進一步降低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最終傷及稅基。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風險估計有意進行偷和延遲納稅,可對計提各種準備的條件和比例做出相應的規范。
我們無論是制定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還是稅收制度及其他相關經濟制度,都應有計劃、有目的、有組織地開展相關課題的研究,廣泛吸收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集思廣義、反復論證,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使它們更加科學、合理、可行,減少相互間的矛盾。這樣兩者才會更好的結合起來并應用到實踐中去。
2.企業應根據新會計準則選擇較為合理的稅收籌劃空間
稅務籌劃是應納稅企業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對稅收法規的熟練掌握,并且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降低稅負的行為。合理的稅收籌劃是一種理財行為,會計政策選擇的空間、公允價值的利用空間以及新業務的籌劃空間是新會計準則下稅收籌劃的主要三大空間。
(1)在各種稅收籌劃中,會計政策的影響是最為明顯的。企業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可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可以達到遞延納稅,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效果;可以縮小應納稅所得額,達到少納稅的目的。新會計準則較原來的準則有了更多的會計政策,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計價方法等會計政策的稅收傾向不同,為實現籌劃節稅需要合理的選擇會計政策,因此,企業在納稅時,應對會計政策對納稅的影響進行充分的考慮,然后選擇出有益于節稅和納稅的會計政策。
(2)在公允價值的利用空間內,企業資產、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受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影響,而稅收是以資產和交易的計稅基礎為依據,不承認公允價值的。新會計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對稅收籌劃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3)在新業務的籌劃空間內,現行稅收并未明確對新的準則規范的新業務的相關稅務處理,因此在這些領域,稅收籌劃存在著很多新的空間來供企業選擇。
3.企業會計和稅務機關應加強信息溝通,并完善稅收監管體制中的漏洞
(1)我國會計制度建設加快針對宏觀管理目標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設,使會計信息得到全面、充分、準確的披露。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會計不能為稅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稅收也不可能及時地將信息需求反饋到會計信息系統, 這樣無疑加大稅務部門的信息獲取成本, 從而降低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稅務信息的非公開性也使稅會關系的相關研究面臨很大的數據障礙,進一步的探索尤顯艱難,應利用數據分析優勢使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協作研究進一步深入。這就要求稅收監管部門對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和總結,尋找一個能夠滿足供需雙方需求的信息披露體系,全面準確的披露會計信息,保證為稅收監管部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真實可靠的,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2)現實中稅收監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而且稅收監管制度存在漏洞,為納稅主體逃避納稅提供了空間,新會計準則施行后,稅務部門更應該完善監管體制的漏洞,稅收管理的精細化勢在必行,對會計行為的稅務監督必將加強,會計信息的質量就有了更堅實強大的外部監督機制。
會計與稅法總存在一定的差異,而新會計準則的實行擴大了這種差異。為同時發揮會計與稅法的作用,必須合理分析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之間差異,并且結合我國自身國情選擇最可行的協調方式,進一步完善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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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差異論文范文3
【關鍵詞】 稅務籌劃;財務報告;沖突;協調
一、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原因
(一)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目標不同導致二者沖突
稅務籌劃的目標簡單來講就是實現“經濟納稅”,即實現稅負最小化和企業利益最大化。由于企業的行業特征、組織形式、管理方式、規模大小等不同,每個企業所制定的稅務籌劃的具體目標也不完全一致。本文認定稅務籌劃的最終目標應與財務管理的目標一致,即企業價值最大化,這樣不僅考慮到企業的短期利潤,也考慮到企業資金的時間價值,同時避免了以稅收最小化為目標的絕對化的局限性。稅務籌劃要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首先從實現稅收利益開始,其具體表現一般都是報告較低水平的應稅收入、繳納較低額度的稅款。
企業對外報出的財務報告,尤其是上市公司每季度、年度報出的財務報告,都希望向投資者報告出較高水平的會計收入,以及各種分析比率達到最優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從而達到其最大融資的目的。因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就必然會出現“經濟稅收收益”與企業財務報告之間的沖突。
(二)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導致二者沖突
現代企業理論下,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出現了委托關系,職業經理人也在此時誕生。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有其發展的必然性,但也帶來一些新的矛盾。企業的投資者更關注于企業的價值,具體到稅收上,其更傾向于通過稅務籌劃盡量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達到節稅目的;而在委托關系下,企業的管理者及職業經理人的報酬是與其為企業創造的財富即收入有關,而收入的高低通過財務報告的形式體現。因此,企業的管理者在與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可能會采取放棄納稅籌劃的機會,使會計收入并不明顯的低于應稅收入。一方面體現出其自身的經營業績,另一方面也避免稅務機關的更多關注。財產權與經營權分離造成管理者與投資者之間的意向差異,也造成了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沖突。
(三)稅法與會計確認原則的差異導致二者沖突
2007年1月1日起,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正式實施,稅法每年也有一些新的政策出臺,隨著稅法和會計制度的不斷完善,會計與稅收的差異也越來越大。稅法的制定是以國家利益為導向,以增加政府稅收為目的,因此,稅法與會計準則對收入與費用的確認原則也不盡相同。企業按照稅法的要求計算應稅所得,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的確認原則出具企業的財務報告,二者之間的差異造成企業存在稅務籌劃的可能性,這樣勢必會造成在某些情況下,企業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報出的內容產生差異與沖突。
二、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表現
(一)資本弱化影響資產負債表
資本弱化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時避稅的一種方法。企業資本包括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兩部分。企業生產經營所用的資金中,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業的資本結構。企業出于減輕稅收負擔的動機,就可能操縱融資方式,更多采用債務籌資的方式。因為債務人支付的利息屬于財務費用,一般情況下可以在稅前扣除,而股息一般則不能稅前扣除。企業為了加大稅前扣除額度,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在籌資時多采用債權而不是股權的方式。大多數國家都把規定固定比率的安全港原則作為是否存在資本弱化的標準,經濟合作組織解釋,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應為1:1,當債務資本大于權益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但是這一固定比率在國與國之間有所差異,法國和美國為1.5:1,葡萄牙、加拿大、澳大利亞為2:1,南非、新西蘭、韓國、西班牙為3:1。①我國對資本弱化的管理也采取安全港模式:新頒布的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關聯方企業間借款利息的扣除問題: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各國都采取一定的模式防范資本弱化,其原因主要還是資本弱化使得借款利息具有一種“稅收擋板”效應。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它能夠幫助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所掌握的各種經濟來源,以及這些資源的分布與結構。資產負債表把債權人權益和所有者權益分類列示,通過對資產負債表的對比和分析,不僅可以了解企業的財務實力、償債能力和支付能力,而且可以預測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變動趨勢。
企業如果過多的以借款方式籌集資金來達到更大的稅收優化效應,資產負債表中負債的份額顯然會增加,報表使用者在分析報表時就會更加關注到企業的償債能力以及資金風險,投資者對于將要進行的投資就會更加謹慎。通過報表得出的資產負債率也會明顯升高,資產負債率是衡量企業負債水平及風險程度的重要指標。資產負債率越高,表明企業通過借債籌資的資產越多,風險越大。此時企業通過資本弱化來進行稅務籌劃就影響到了資產負債表報出的財務信息,因此,資產負債率應該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否則資產負債率所衡量的償債能力將有所下降。
(二)降低應稅收益影響利潤表
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除了在籌資過程中增大負債外,還可以降低應稅收益,但在降低應稅收益的同時,有時也會導致體現在利潤表上的會計收益降低,這與期望向報表使用者報告較高的會計收益的目的相沖突。
假設企業購入一項資產價值100萬元,會計上折舊年限為4年,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為5年,第二年年末,企業資產賬面價值為50萬元,按稅法的折舊年限核算出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為60萬元,此時市場價值為40萬。企業若把資產出售,則在稅法上會產生20萬元的損失,能夠減少應納稅額,但在利潤表中也會產生10萬元的損失,降低應稅收益的同時,也降低了會計收益,造成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相反作用。
三、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的協調
(一)協調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意義
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的沖突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存在的,這種沖突的存在有其弊端,但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企業認識到二者沖突的存在,就會不斷地協調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沖突。在協調二者沖突的過程中,不僅使企業的利益得到優化,同時也達到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即企業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系,使得稅務籌劃不僅從企業整體利益考慮,從國家、政府、企業各方面考慮,都有其積極的作用。
(二)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協調對策
1.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企業稅務籌劃的目標是盡量減少稅收負擔,但在籌劃過程中也會產生一定的成本,其包括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顯性成本即在稅務籌劃實施過程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隱性成本則為由于企業稅務籌劃對財務報告等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以及由此而產生的附帶成本。企業應該比較稅務籌劃所帶來的稅收收益與所產生的成本,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做出正確的抉擇,協調好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沖突。
2.協調管理者與投資人之間的關系
針對管理者和投資者所關注的利益不同而造成企業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可能產生的沖突,企業要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系。企業的所有者應該建立合理的獎勵機制,使得管理者的自身利益與企業的總體利益相關,而不是只與報表數據相關。這樣,企業的經管人員就會把自身利益與企業的整體利益相結合,充分運用合理的稅務籌劃,達到企業總體利益的最大化。
3.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導向
企業要充分認清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差異,在二者產生沖突時,應以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最終目標,衡量稅務籌劃所帶來的收益與對財務報告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最終做出能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決策。
企業在進行資本弱化的稅務籌劃過程中要關注到資產負債表中所體現的資產負債率,要以行業、地區等因素下正常的資產負債率為依據,當資產負債率超出其范圍時就要考慮資本弱化帶來稅收效益的可行性。此時,要從企業整體角度出發,不僅考慮稅收的減少,更要考慮由于資產負債比率變化而帶來的各方面的影響,再加入時間價值的因素,從企業價值最大化出發,尋求更為合理的稅務籌劃的方法。
企業出售賬面價值大于市場價值的資產時,要同時考慮出售資產所帶來的節稅收益與企業低價出售資產所產生的成本,若企業的節稅收益低于出售時所產生的成本,則企業在稅務籌劃時還是要以使企業價值最大化,而不是單純的以降低企業稅收收益為目的。
以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企業稅務籌劃的導向是本文重點提出的協調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方法,企業只有放遠眼光,整體籌劃才能實現其稅務籌劃的目標。因此,企業應該在衡量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同時,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做出更加準確的判斷和籌劃,真正做到“陽光納稅”,以達到優化社會整體資源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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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差異論文范文4
【關鍵詞】會計準則稅收企業所得稅
一、會計與稅務的適當、適度分離
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的條件下兩者合一,順應了宏觀管理體制的要求,發揮了一定的歷史作用。但是在今天,“財稅合一”的會計制度卻難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會計和稅收完全融合的弊端是會導致會計規則屈從于稅收法規,或者弱化稅收的剛性約束,最終破壞或喪失會計制約與保護財務會計及其信息之效用。采用分離的態勢,從整體上看,不僅滿足了國家征稅的要求,也滿足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投資者、銀行等對企業財務報表信息的要求,為我國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與協調提供條件。分離不僅有利于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接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還有利于真實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既不影響國家稅收,又可避免因虛增的會計信息給企業決策帶來負面影響。更利于會計改革,為微觀管理者、宏觀管理者及股東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而不是為稅收改革服務。
二、會計與所得稅互相借助、良性互動
會計準則對稅法目標影響的實現。稅法主要的目標就是把應該征的稅征上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但能否征上來,或能否征足、征準確,與會計準則所要求的會計核算關系較大。稅法法規中規定的稅收核算總是建立在企業會計資料基礎上的,它是在企業會計核算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相應的調整后得到應稅收益,因此離開會計核算資料,稅務活動就無法進行,繼而也就難以實現稅法所想要得到的法律效應,不能使稅法的目標得以實現。企業的會計核算資料只有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執行,企業最終形成的報表結果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活動狀況和經營結果。稅法也就可以依據這種真實的會計資料去征稅,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如果企業不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去進行會計核算,那么得出的報表結果,就不可能真實正確,如果稅法依據這種錯誤、虛假的會計資料去征收稅負,那么也就不可能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從而對稅法的嚴肅性產生負面影響。同時企業的會計核算資料只有依據稅法的要求,正確計算稅負金額,才能正確真實反映出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成果。
會計是現代所得稅得以推行的主要支撐點。現代所得稅借助于會計的基本理論和方法得以推行后,對會計產生了巨大影響,而會計對所得稅的影響不大。但由于所得稅的核心觀念“所得”是由會計理論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來的,因此,可以推論,一旦會計理論研究取得重大進展,必然又會對所得稅理論產生重大影響。現代所得稅信賴于會計理論已是不爭的事實,會計理論是現代所得稅理論的基礎。
稅務當局在制定稅收政策中的會計政策時,應該正確運用它對會計的重要影響,主動吸收會計理論與實務界的意見,制定符合會計理論的會計政策,并注意保持會計政策的完整性和連貫性。
美國和其他國家,企業收益的征稅對于會計理論的影響是很大的,但在性質上主要還是間接的。稅法本身對會計思想起倡導作用。盡管營業收入條例的確曾加速了優良會計思想的采用,從而導致了對公認會計程序和概念更為重要的分析,同時,它們卻也成為檢驗和承認完善理論的絆腳石。會計應該有意識地擺脫盲目追求稅法的做法,要努力建立統一的所得稅會計理論、方法體系去解決稅收對會計提出的新問題;同時,也應積極、主動地去影響稅法,使其充分考慮會計的合理要求。會計還應有意識地利用稅法的巨大影響,把合理的會計概念、原則、方法借助稅法去推廣,以加快會計理論和實務的建設;同時,稅務當局也應該積極支持會計界,廢除不合理的會計方法,推廣合理的會計方法,有效地實現會計目標。
會計與所得稅應該互相借鑒、互相學習,各自不斷發展自己,不斷完善自己,形成一種良性互動關系,達到雙贏目標。
三、盡可能減少會計制度與稅法制度的差異的必要性
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是不同部門制定的,如果各方面溝通協調不夠,可能會造成許多不必要的差異,特別是在中國這種經濟環境變化快、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變化快、會計制度法律化的社會。
從這些年我國實際情況看,隨著差異的擴大,納稅人既要貫徹執行新會計制度規定,又要不折不扣地依法納稅,兩者差異的擴大正日益增加納稅人財務核算成本。甚至有些差異復雜難懂,操作繁瑣,納稅調整困難,一些納稅人沒能準確理解差異和對其做準確的納稅調整,造成無意識違反稅法規定的現象。
盡管稅法和會計的差異是不可避免的,從當前我國財會人員實際水平和稅務管理的現狀出發,必須認真考慮降低企業財務核算成本和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在政策設計制定中,遵循成本效益原則與重要性原則,只要對所得稅收入影響不大,或者只要不對政策執行和所得稅征管有大的妨礙,就盡可能將所得稅政策與會計政策協調一致。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區別在于確認收益實現和費用扣減的時間,以及費用的可扣減性。為了正確地體現會計與稅法的目標、降低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降低財務核算成本,就要對會計制度和稅法進行適時地協調。在實踐方面,近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兩者的協調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的職能部門和科研機構己對兩者的差異與協調進行了溝通合作和系統研究,并已取得相當的成果。稅務法規在制度層面上應當積極謀求與會計制度的協調,會計制度也需要關注監管部門的信息需求。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之間的差異與協調是一個不斷博弈的過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以大陸法系為主、會計制度體系建設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稅會趨向于分離模式的國家,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現階段對會計制度及稅收制度進行完善與優化,如何對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進行合理有效的協調,都是理論界不斷探索的領域。
由于稅法的相對滯后,因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而產生的差異,尤其是一些影響不重大的、無所謂的差異,需要稅法予以協調,由于論文寫作時間的限制,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已經頒布,但是相應的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可能國家很快就會出臺相應的稅法政策用以協調新會計準則。本文雖然是針對會計和稅收改革,研究兩者的新的所得稅差異,但是由于資料有限,某些差異本文沒有涉及到。例如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徹底改變,新會計準則規定由原來的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二者選擇其一,改變為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所得稅處理方法的改變,無疑會對稅收、企業納稅,產生深遠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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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差異論文范文5
關鍵詞:中美企業所得稅 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表
我國一年一度、持續近半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是財會人員的一項繁重任務,而其中的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調整又是重中之重。由于會計與稅法的目的不同,加之稅收政策的多變性,因而稅法與會計之間的差異將長期存在。并且,隨著國家對經濟干預的加強,兩者之間的差異也會越來越大。這就意味著未來企業所得稅匯算工作中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調整可能會更為繁重。我們能否找尋在企業所得稅匯算中減輕會計與稅法差異調整的有效途徑?本文擬通過中美所得稅申報的比較,以期得到有益的啟示。
一、中美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比較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間的比較
1.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間。
(1)企業所得稅預繳的時間。我國企業所得稅可以分季預繳,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按季進行申報。企業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
(2)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間。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年底要進行匯算清繳。企業進行匯算清繳的時間為1月1日至5月31日共5個月的時間,企業要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企業在進行申報時除報送納稅申報表外,還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
2.美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時間。
(1)企業所得稅預繳的時間。美國的納稅年度可自行選擇,即可以自由選擇納稅的起訖日期。在美國,企業選定納稅年度后可提出預計申報表并自行計算應稅所得。不論企業所選擇的納稅年度是什么,平時的預繳時間是相同的,分別于4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內預繳稅款。
(2)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間。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時間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匯算時間從1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共計2個月又15天;一類匯算時間從10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共計2個月又15天。不論企業選擇何種匯算清繳時間,企業在填報結算申報表的同時,必須繳納稅款,多退少補。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計稅基礎的比較
1.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計稅基礎。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在財務會計的基礎上依照稅法的相關稅收規范進行調整。也就是說,我國企業是依據會計的相關法律制度進行賬務處理,而不是稅法,所以企業損益表中計算出來的利潤總額并不是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還需要依據稅法的相關法律制度對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目前,我國企業均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來做財務賬,而并不設置專門的稅務會計賬,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依據是財務會計,所以年終企業在填制納稅申報表的時候要對會計利潤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2.美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計稅基礎。美國目前采用的是財稅分離的會計模式。在美國的企業里可以建立兩套賬務系統,一套是以會計準則及其相關規范性文件建立的,專門供企業投資者、內部管理人員、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使用。另一套是以稅法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建立的,專門服務于政府的稅收征繳與監管。美國的大中型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為了滿足投資者以及其他各方的需要,必須出具按照會計準則填制的財務報告,所以企業必須按照會計準則設置財務賬。但美國的財務準則與稅法是完全分離的,為了進行納稅申報企業另行設置了稅務會計,即使只設置一套財務賬,在納稅申報時也要按稅法規定進行調賬。而很多小企業設置的是稅務會計,會計人員在填制申報表時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結構比較
1.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結構。
(1)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構設計的公式。我國企業所得稅的計算采用的是間接法,即先算出會計利潤再根據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進行調整以此來得到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賬面收入-會計賬面成本-期間費用±納稅調整。根據計算得到的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2)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要項目。我國的納稅申報表主表的項目主要分為三類,分別為收入項目、扣除項目和納稅調整項目。收入項目包括營業外收入等企業的所有的收入,且收入項目中只有加項并沒有減項。扣除項目主要包括銷售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期間費用、投資轉讓成本及其他扣除項目,這些項目都來自利潤表,其實質是對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整。前兩項是根據會計報表得來的,會計報表的編制是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因此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才能得到準確的應納稅所得額。
2.美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結構。
(1)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構設計的公式。美國的所得稅計算采用直接計算的方法,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扣除項目。其中的收入為收入總額扣除銷售成本,而扣除項目除了包括會計準則中的扣除額還包括納稅調整的數額。根據應納稅所得額選擇正確的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要項目。美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的項目主要分為收入項目和扣除項目。收入項目是以稅法規定的收入為基礎,和稅務賬的科目基本一致。扣除項目是以稅法規定的成本和期間費用為基礎,和稅務賬的科目基本一致。美國的收入項目不只包括企業所有的收入,還將企業的銷售成本列入但作為減項,即它是扣除銷售成本的收入總額。美國把所有需要調整的項目都放到了扣除項目里,例如股利,股利本來是屬于收入但有些股利是免稅的,在美國的主表中并不需要進行調整而是直接作為扣除項目予以扣除。
二、比較結論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計稅基礎不同
我國的納稅申報表是依據財務報表來填列的,因此需要進行納稅調整,而美國的納稅申報表的填列依據是稅務系統的數據,只需要進行少量的納稅調整。填報依據的不同導致兩國納稅申報表結構的不同,這也是我國的申報表中有納稅調整項目而美國沒有的根本原因。不論美國企業選擇的是賬務系統中的財務會計還是稅務會計,它們最終都會通過調賬轉化成稅務模式,不需進行納稅調整,如果我國大中型企業也采用這種模式,企業的會計人員在填報申報表時將省去很多麻煩。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時間不同
我國的年度申報時間比美國要多兩個月,這樣可以讓企業有更充裕的時間準備申報資料,同時我國的納稅申報時間比企業公布年度財務報告要晚一個月,這樣可以適當減輕企業財務人員的工作量,也可以避免兩項工作同時進行造成混亂,降低錯誤出現的幾率。另外,在財務報告通過審計對外公布的基礎上填報的納稅申報表其準確度和可信度要更高一些。但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時間長于美國的根本原因是我國企業需要進行大量的繁瑣的納稅調整而不得不延長納稅申報的時間以滿足企業的需要。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邏輯關系不同
我國的主表前半部分的數據都是來自財務報表,得到的結果是調整前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半部分是納稅調整得到真正的應納稅所得額。我國申報表的這種形式與我國的利潤表是相同的。這樣做的目的是方便報表使用者對企業的正常的盈利能力作出判斷,但是這種形式用在納稅申報表上是不妥的,因為納稅調整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無論對于企業還是稅務機關都起不到任何作用。美國的報表的邏輯關系要相對簡單一些,并沒有把稅法與會計的差異進行單獨的納稅調整而是都放入扣除項目。報表邏輯關系不同的根本原因是報表的填報依據不同。另外,我國報表的勾稽關系復雜,主表和附表之間是多頭對應的關系,因此會計人員在填報時有很大的難度。而美國的主表和附表是一對一的關系,這樣易于會計人員的理解和填報。
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改進設想
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計稅基礎的選擇可借鑒美國的模式。我國的大中型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雖然具備調賬的能力,但企業因業務量大且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差異較繁瑣,因而年終會計人員填報報表的任務十分艱巨。因此隨著我國會計制度的不斷完善和企業會計機構的不斷健全,大中型企業可借鑒美國企業的模式設置專門的稅務會計崗位和稅務會計賬本,這樣可根據稅務賬直接進行填報。而2013年1月1日全面實施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制定時就著眼于會計與稅法的協調,盡量減少會計規定與稅收政策的差異,允許部分會計要素的核算方法采取稅法規定,因此小企業在年終填報申報表時基本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納稅申報表的設計重點要體現出企業所享有的稅收優惠。這樣既可以體現企業對當地財政的貢獻,也能體現當地政府對企業的扶持和回饋。同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設計也要考慮減少企業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和工作難度。申報表的設計可以參考美國的設計理念,但并不是完全照搬美國的申報表。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調節國家、企業和個人利益關系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完善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不僅有利于企業會計人員準確、快速、高效的完成稅務工作,同時也有利于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及時準確的報稅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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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稅法差異論文范文6
原標題: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的比較分析
摘要:在企業管理當中,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是兩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兩者之間具有相似性的原則,但是因為兩者的性質不同導致有很多不同之處,所以要實現兩者之間的協調還是相對較難,所以對我國的經濟發展造成一定影響。因此,我們應當對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兩者進行深入比較,把兩者的差異性進行詳細剖析,充分的把兩者協調好,往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方向發展同時要順應國際潮流的發展。本文對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進行分析比較,并且對兩者之間的關系協調提出建議,以期在今后兩者的研究工作中能夠起到借鑒作用。
關鍵詞:稅務會計原則;財務會計原則;比較;協調
稅務會計的主要導向是稅法,財務會計的主要服務對象是企業,兩者都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概念。實行稅務制度的主要目的為了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讓納稅人能夠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財務會計主要是針對企業的,它的主要目的是核對清楚企業的財務狀況,讓企業能夠更加財務情況組選擇合理的經濟決策。由于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兩者的導向不同,所以在原則上有很大的差異。財務會計的原則較為明顯,稅務會計就相對模糊,同時稅務會計也不具備權威性。稅務會計中包含了稅收原則,主要是體現出稅法,它的強性非常明顯,對于好惡的取舍也是非常明顯。因此,我們應當對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進行差異性分析,找出最好的協調方式,讓它們能夠共同協作為企業以及國家經濟的發展發揮更大效用。
一、稅務會計原則和財務會計原則的比較
1.相關性原則。我國為了貼合實際高效率地對納稅人征稅,以稅收原則為參照,使用稅法充分表現并且一步一步實現了稅收核算原則。從公民個人的角度出發,稅收核算原則也就是稅務會計原則。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在理念上可以說是完全不同的,稅務會計的原則主要是關乎政府的納稅,財務會計原則主要是針對企業的決策。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針對的主體不同,所以對應的原則自然不同。稅務會計較為關注所得稅的計算過程中間扣除的費用與前期費用的關系,是要根據個人或者企業的收入來定相應的稅費。財務會計是需要對企業進行全面評估,財務會計可以說與政府是沒有直接關系,它的主體是企業,主要是對企業的收入狀況、財產情況進行評估。稅務會計當中的納稅人繳納的費用是要建立在收入基礎上,財務會計不需要考慮任何人的收入情況,只要關注企業的整體情況就行,所以財務會計的原則會更加具備實用性。稅務會計只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的,財務會計是企業的規章制度來落實。
2.歷史成本原則。歷史成本其實就是原始成本,就是在業務進行時,對該業務的成本進行計算。稅務成本中的歷史成本之所以得到肯定是因為征收稅款是一種合法行為,是一種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必要行為。也可以說稅務歷史成本是一個固定值,就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來收取相應的費用。財務會計準則恰恰與之相反,它不需要考慮到國家相關規定,只需要考慮企業使用的歷史成本,它主要展示出的是公允值理念,只要企業的資產與歷史成本發生偏差時,就需要引入公允值來代替,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兩者之間最關鍵的區別就在于服務對象不同,針對的對象也服務情況也有差異。
3.配比原則。配比原則是會計要素確定的基本準則。配比原則主要是確定企業的費用,此原則會受到會計選擇與職業的影響,本身還會受到權責發生制的影響。財務會計與企業的經營狀況、負債與流動資金等等都密切相關。稅務會計基本上是認同配比原則的,納稅人在所有的經濟活動中產生的費用都必須配比進行申報扣除,此過程不能提前或者推遲,稅法對于稅款流失是有限制的,如果是從增值稅的方面上看,配比原則是受到否認的。所以說,稅務會計的配比是必須遵從的原則,財務會計的配比是具有靈活性的,它會受到其它方面的影響導致配比情況變化,稅務會計不會受到任何因素影響,它就是一項必須要遵循的規章制度。
4.權責發生制原則。稅務會計在權責發生制使用上具備兩個特點,一方面是財務的費用與實際費用是必須確定的,費用不能預算與實際有偏差,同時也不能出現任何沒有納入的其余費用。另一方面是權責發生制的產生必須要考慮到納稅人的財政收入情況,要保證納稅人是有能力支付稅款的。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納稅都是根據國家的相關法規來收取,都是有固定的比例,絕對是公平公正的收取。企業的會計核算中是需要以權責發生制來作為基本的,核算的過程要完全遵守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但是稅法中不是如此,是需要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兩者之間結合,再建立在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基礎上,它受到的固定規矩相對較多,是那種必須要遵守的。企業的會計處理是要以權力義務的產生為基礎。可以說,稅務會計對于權責發生制基本上是認可的,但由于權責發生制中還存在估算情況,所以稅法對其還是有所保留。
5.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在進行經濟活動時,會計的核算標準不是以法律要求為主的,所以工作的內容與法律形式不同,是根據交易的形式來確定工作方式。在財務會計中,實質要比形式來的重要,企業的會計核算依據是要根據實際的項目交易以及相關的經濟形式來作為基礎的,同時還需要依靠法律法規來辦事。稅法當中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認同不是完全性的,還有一定的限度。稅法中的形式比實際來的重要,它是一定要遵守法律核算標準,所以工作的內容與法律形式是一致的。
二、加強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的協調
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兩者之間的差異是體現在多個方面的,不管是名稱、內容還是目標上,都存在很多不同之處,所以兩者的原則性自然存在很多差異。可以說兩者最大的差異就是服務遵守的原則對象不一樣,稅務就是遵守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要遵循企業的相關制度。所以要在兩者結合的前提下,去考慮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的原則關系,要對兩者的服務對象進行明確區分,同時把稅務會計的實質原則提高,財務會計的形式原則提高,進一步促進兩者之間的融合,降低企業的成本,提高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有效規避風險,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的融合,可以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同時,還可以提高國家的經濟在國際上的地位,可謂是好處多多。因此,應當切實去落實該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