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婚前協議的法律效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婚前協議的法律效益范文1
具體案例分析
案情簡介:甲某(男)與乙某(女)在2008年6月1日前去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于2009年6月1日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為了雙方日后能夠美滿幸福地共同生活,避免發生糾紛,原告愿意將婚前購買的位于深圳市某區內的房屋(A房)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雙方并未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2010年乙某起訴要求與唐離婚,因甲某不同意,其離婚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在離婚訴訟后,甲某經調查發現乙發生婚外戀,且持續兩年多了。于是,甲某和乙某雙方協商離婚,雙方都同意離婚,但乙某否認婚外情事實,要求將A房作為夫妻共同房產并進行分割,甲某不同意。協商不成,甲某起訴要求解除雙方對A房的協議約定,乙某反訴要求確認A房為夫妻共同房產。于2011年12月甲某起訴要求解除協議的理由是,雙方并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此被告乙并沒有取得協議約定的物權,即協議還沒有履行;例外因為被告違反夫妻應忠實的法定義務導致協議的目的“夫妻更好地共同生活”不能實現,所以協議現在沒有必要履行。我們關注的本案主要焦點是:唐某和李某之間關于A房產的約定是否適用物權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如果適用,根據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相區分的法原則,應當認定李某并未取得物權,也就是說二人關于A房的約定并未履行,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于案件發生期間頒布生效,對于該案中發生的基本事實的影響,是否可以將夫妻之間財產約定和婚姻財產(房產)贈與行為進行區分。最終第二審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進而援引《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這條司法解釋明確肯定了夫妻一方贈與另一方婚前房產(包括以夫妻房產約定的形式贈與)也需要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才能取得物權,即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也要履行“登記生效”。故而甲某可以撤銷該贈與房產行為,而不將該婚前財產歸于夫妻共同財產。從此案中我們明確了從夫妻之間“房產贈與”是并不同于夫妻之間財產約定,在雙方協議之后就發生了效力,其還需要進行物權變動行為,也適用《合同法》和《物權法》中相關條例,而不僅僅是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不能簡單地認為寫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該行為便不是婚姻財產贈與。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利弊
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頒布,該新解釋之石激起了無數社會輿論上的質疑聲和支持聲頻頻對峙。我們就其在此分析其利弊,首先在我們介紹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為我們帶來的積極一方面的法律效益:(1)使婚姻法更具有人情味的理性法,適用于婚姻這一特殊領域。往往在戀愛中或是婚姻中男女為了取悅對方,許諾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對方,而隨著感情破裂而反悔。第六條給予了一定彈性空間,使夫妻之間財產處理的更理性化。據此,若是夫妻雙方發生財產糾葛,也會更理性的運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法條進行處理房產問題。(2)區別于夫妻財產約定制度,使一些超出夫妻財產約定范圍和《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尚不能處理的巨大標的-房產,能夠適用夫妻財產贈與行為,并由《合同法》和《物權法》相關條款切實的對于該行為進行規范。我們對于新出的婚姻法解釋三中第六條也要認識到其不足之處:(1)僅僅對于房產做了規定,實際在現實生活中還有其他標的價值也很巨大,如汽車,古董等。實際上贈與也可以包括其他價值巨大的財產,這樣就可以使用《合同法》中贈與行為的規定。(2)第六條中引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只規定了任意撤銷,并沒有關于法定撤銷的內容。由于任意程序受到法律諸多限制,旨在保護受贈者的期待利益和贈與合同的穩定性,但是卻沒有在條文上反映出法定撤銷權的適用問題。法定撤銷權規定在《合同法》的192-194條。考慮到受贈者對于贈與人或是其近親屬實施侵害行為或是對于贈與人不履行相關義務,贈與人不能通過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而要求贈與者繼續履行贈與行為是嚴重侵害贈與人的感情利益、違背社會正義和公序良俗,立法者應該設立在某些情況下保護贈與人利益的法定撤銷權。
婚前協議的法律效益范文2
論文關鍵詞 公證 管轄 執業區域
公證執業區域這個概念是在《公證程序規則》中首次提出的,其在《公證暫行條例》里稱之為公證管轄或公證處轄區。管轄區域是從行政職權劃分的角度提出,是基于當時公證機構系帶有行政機關性質的國家公證機關。隨著公證改革的發展,公證機構的行政色彩逐漸弱化,特別是在《公證法》將公證機構定性為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后,需要對公證轄區這一概念重新定義。本次《公證程序規則》修訂時,依據《公證法》設立了公證執業區域制度,該制度是對原規則公證管轄制度的取代。根據規定,公證機構的公證執業區域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核定,公證機構只能在核定的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以避免公證機構跨區域受理公證業務,進而產生不正當的競爭問題。
公證執業區域在具體法條規定中主要是參考了原規則關于公證管轄的規定,稍微作了修改,增加了“經常居住地”規定。對于涉及不動產的公證,還是沿用了原規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原則。
一、公證執業區域準則適用困惑
(一)行為地與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適用困惑
法學理論認為,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和消滅。公證執業區域準則在文字表述上存在著重疊的現象,容易造成行為地與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在受理公證案件時產生困惑。
(二)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適用困惑
由于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定。在民事實體法上,不動產權利的變化,如以不動產為買賣或設立抵押權的標的物時,必須經一定登記的公示手續,否則不發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在《公證法》第二十五條和《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也有類似規定,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委托人、聲明人、贈與人、立遺囑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以及委托書、聲明書、贈與書、遺囑中涉及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均可受理。委托人、聲明人、贈與人、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可任意向其中的一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事項。而涉及不動產的委托合同、贈與合同的當事人只能向委托合同、贈與合同中涉及的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普通百姓已經或準備擁有的房產可能不止一處,在異地置產的情況也越來越普遍。不可單方撤銷性的委托合同公證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可與親睞;同樣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隨意撤銷的,使得涉及不動產的贈與合同公證的受歡迎程度已遠遠超過了單方行為的贈與書公證。《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涉及不動產公證的執業區域的規定,與公證立法所倡導的便民原則相違背,也與市場規律相違背,容易造成公證機構在受理此類公證案件時存在一定的困惑。
(三)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適用困惑
原規則規定,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但遺囑、委托、聲明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除外;而《公證法》規定,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公證程序規則》也是如此。二者的區別在于,后者刪除了“轉讓”一詞,而增加了“贈與”一詞,相比較,《公證暫行條例》施行的是“相對嚴格”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準則,而《公證法》施行的是“絕對嚴格”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準則。前者是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后者是所有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排除了其它公證機構受理的情形。而《公證法》相對于《公證暫行條例》又增加了“經常居住地”公證機構受理規定和“贈與”地公證機構受理除外規定,體現著公證立法的便民原則和以人為本的精神。《公證法》同時確立“絕對嚴格”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準則,容易造成公證機構及公證員在受理此類公證事項時帶來一定的困惑。
1.帶有人身性質的涉及不動產(有多處并分布在不同地方)的離婚協議、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的公證事項,涉及動產和不動產的贈與協議、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繼承等公證事項,是必須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還是也可以由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的公證機構受理呢,還是建議當事人將上述公證事項進行拆解,然后向各有受理權限的公證機構分別提出申請呢。
2.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房產作抵押物的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了向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或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的公證事項,是必須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還是可以由債權人的住所地(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地)、行為地公證機構受理呢。
3.涉及水電站等構筑物的抵押登記事項,是向水電站等構筑物的所在地公證處還是向抵押人、抵押權人的住所地公證處還是抵押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公證處申請辦理呢。
二、違反公證執業區域規則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公證業務實踐上,公證處經常存在著因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而被當事人投訴甚至訴諸法院。除了是個別公證員工作上疏忽或業務水平低下造成的,大部分還是由于公證員在適用公證執業區域準則存在著困惑所引起的。
(一)沒出問題的公證書
公證書中有一大部分是“單方性”的,除了使用部門,不會涉及任何第三方的,這種公證書即便違反了公證執業區域受理準則,使用部門也未必能識別的出來,而且采用了,發揮出了公證書應有的效益。當然也有一些“雙向性”或“多向性”的公證書,由于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某種妥協與交易,使用部門也很難看出有什么不妥之處,或將就順水推舟做個人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采用了,也發揮出了公證書應有的效益。后一種現象可能還不在少數。這些公證書問題的暴露大多數是通過公證質量檢查才得以發現的,雖然目前沒出問題,但不能保證永遠不出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二)出小問題的公證書
案例一,2005年某縣當事人甲、乙系夫妻,與兒子丙共同簽署贈與合同,由甲、乙將自己的房改房贈給兒子丙。他們共同到戶籍地和房產所在地之外的另一地的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贈與人在其他子女的唆使下,以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為由,向公證處提出當時辦證時,受贈人欺騙了自己,且贈與合同上的簽名(未按指印)也不是自己的(經司法鑒定系贈與人簽名)等,要求撤銷公證書。因贈與人是以贈與合同上的簽名也不是自己為由要求撤銷公證書,而未被采納。假如贈與人是以違反管轄(程序)規定要求撤銷該公證,我們的公證處又該如何處理呢。
案例二,飛樂影視制品有限公司訴音像制品經營店系列案。原告為了證實被告有銷售其享有專有發行權的侵權復制品的侵權行為,對其向被告的購買行為申請保全證據公證。原告即不向原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被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侵權行為事實地和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而是其委托的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以自己的名義向律師事務所的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被告由此對整個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提出異議,認為既然原告沒有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程序操作,超出地域管轄的相關規定,應認定該公證書無效,不能以此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原告欲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需要另行舉證。法院并沒有采信被告的抗辯理由,相反,法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采信了這些公證書的證明效力。
案例三,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過一件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原告即不向原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被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侵權行為事實地和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而是其委托的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以自己的名義向律師事務所的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在被告所在地辦理保全網頁的證據保全公證,被告方提出相同的異議,同時向其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辦理網頁保全公證,得出是相反的證據。但最終法院還是采納了原告方的公證書的證據,理由是原告提供公證書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響公證書效力。
從上面兩件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基本上還是會采納了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的公證書保全的證據。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法院的類似生效判決對以后的類似案例有著一定的參考作用。或許我們也會這樣認為,公證執業區域準則竟然也如此不堪一擊,可以如此變通應用著。非但保全證據公證事項,其它任何公證事項,都可以變通地應用公證執業區域準則進行受理,如此下去,公證執業區域準則將形同虛設。因為只要能經得起法院的最終審查,為了部門或個人的利益,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即使受到主管的行政司法機關或行業協會的小小處罰,也還是有帳可算。
(三)會出問題的公證書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證機構違反《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執業區域受理公證業務的,由所在地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司法行政機關該怎么制止,怎么責令改正,可能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預示著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的情況已不再無法可依,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作出的公證書也將可能出大問題。
三、完善公證執業區域制度的建議
(一)借鑒和順應世界各國的做法與趨勢
世界各國大多沒有規定公證管轄,從實踐來看,當事人選擇公證機構無非是從經濟性、便利性與公信性的角度出發,信譽度高的公證機構或公證員出具的公證文書易為人們所接受,當事人選擇公證機構或者公證員屬于一種市場行為,這是符合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的。
(二)考慮我國現階段公證體制的現狀
為適應我國的國情,我國的公證受理準則是結合公證處的設置,按下列原則劃分的:一是便于當事人就近申請公證。我國的公證機構是按地域設置的,一般的公證事項,當事人均可向其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二是便于公證處受理公證事項。我國的公證受理采取以地域受理為主的原則,公證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住所和申請事項,及時作出判斷,決定是否應該受理。三是有利于避免管轄糾紛。
(三)放寬優先受理原則
目前公證的受理是一種屬地受理,主要是為方便公證員在辦理公證中取證、調查方便,對公證的發展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如果限制受理,公證行業之間的競爭即喪失了基礎。即使目前確立公證處先受理的原則,但這只是局限在非不動產除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外的公證事項,因而放寬優先受理原則,將有利于不斷提高公證行業自身素質。
(四)科學完善公證機構設置
目前全國大部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完成公證機構更名,這將有利于更好地為廣大公民提供公證服務。同時公證機構設置的變化,也有利于加強公證機構的規模化、專業化建設,促進公證機構之間的規范、有序、公平、適度競爭,使公民享受到更便捷、優質的公證法律服務。同時,若規定嚴格的公證受理,本地公證機構無疑在該地處于壟斷地位,是不利于公證事業的健康發展的。如果規定公證受理,也勢必相應規定違反受理的公證文書的效力問題,這些規定必然增加公證程序的復雜性,這是不符合公證制度作為非訟性程序簡單快捷的宗旨。當然,不規定公證受理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可能導致公證機構之間的惡性競爭,但這一問題可以通過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政管理解決。
婚前協議的法律效益范文3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房地產市場已發展起來,房地產的買賣、租賃等行為日趨活躍,由此也產生了為數不少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此類案件現已構成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其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很多,亦有多年以來未徹底解決的老問題。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對其中的幾個常見問題做了調查分析,在此略抒己見。
一、預售商品房按揭
按揭是英語"MORTGAGE"一詞的粵語音譯,是一種擔保方式,指在樓宇建筑期內,商品房預購人將其與開發商(預售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人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作為貸款的抵押物抵押給銀行,同時商品房預售方作為貸款擔保人,并保證銀行為第一受益人,如預購人或擔保人未能依約履行還款責任或擔保義務時,銀行即可取得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內的全部權益,以清償其對銀行的所有欠款。
預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銀行為按揭權人,預購人為按揭人,擔保人一般是銷售商品房的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按揭與抵押有相似之處,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權的標的是債務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財產。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間,商品房實際上并不存在,按揭人無法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他向按揭權人提供的擔保是在將來某一時間取得樓宇的權利,它是一種期待性利益,而非以實體形式存在的樓宇。商品房按揭的出現將期待性利益引入抵押標的范疇,豐富了我國傳統抵押標的理論的內容。
預售商品房按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預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應簽訂書面合同,并應到規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2)預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種從合同,是為擔保主債權得以實現而訂立的;
(3)預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一經成立即對三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4)預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償合同。銀行通揭業務收取貸款利息,除少數政策性無息貸款外,預售商品房按揭均系有償合同。預售商品房按揭是近幾年才出現的,目前在我國尤其是在沿海地區,發展規模很大。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房地產市場資金緊張的狀況,使普通百姓擁有商品房成為可能,同時也為房地產開發商提供了融資手段,增加了建房資金。但我國的房地產管理法對預售商品房按揭尚無規定,與目前房地產業的發展狀況很不適應。審判人員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只能依據法理。而銀行則大多制訂一些標準式合同,購房者與發展商只有簽約與否的選擇,而沒有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修改的自由。這種狀況極不利于預售商品房市場的健康發展,筆者試舉二個案例說明之。
案例一:個人甲與乙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甲購買乙公司正在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一套,價金為五十萬元,甲應分五次交購房款二十五萬元,余二十五萬元房款辦理銀行按揭。合同簽訂后,甲如約履行支付了二十五萬元購房款,要求乙交付房屋。乙公司稱甲應在全部付清購房款后才能入住房屋。甲認為合同中約定余款由銀行按揭提供,因而認為乙公司違約,至法院。
此案雙方當事人產生爭議的根本原因是對按揭的性質認識不清。預售商品房按揭的當事人有三方:購房人、售房方和銀行。按揭合同應當由三方當事人訂立,而此案中甲與乙公司雙方約定辦理按揭,實際并未辦理,因而按揭合同不能成立。鑒于雙方對付款方式尚未約定明確,該商品房預售合同應認定為尚未成立,由此產生的損失由雙方分擔。由于乙公司為房地產開發商,對有關按揭的規定應當了解,合同未能成立其有一定過失,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
案例二:甲與乙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甲購買乙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其中百分之四十房款由甲直接交納,另百分之六十房款由甲向乙公司指定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甲按約定向乙公司交納了百分之四十購房款。在辦理銀行按揭之前,銀行通知停止辦理按揭貸款,此后雙方就如何付清購房余款協商不成。甲至法院,請求解除購房合同、乙公司返還其購房款。
此案雙方當事人對付款方式約定明確,且乙公司與銀行之間已有關于辦理按揭貸款的協議,但由于國家政策性調整,銀行停止辦理按揭,使雙方當事人之間合同無法履行。此案應適用情更原則,解除合同,雙方合理分擔損失。
由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我國預售商品房按揭中存在許多問題。這些都有待完備的立法來進行調整。建議立法部門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時,對此問題做出規定。
二、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的認定及處理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權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是一種民事行為,它適用民法通則關于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除此之外,房屋租賃行為還應受一些特別法的約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權人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于違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違反這些規定出租房屋的,一般也應認定為無效。應當注意的是,房屋租賃對民事活動的當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民事行為,對他們的生產、生活有著重大影響,因而在審判中不宜輕易就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基本法律要件都具備,只是有一些細節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責令當事人補正,而不宜認定為無效。如甲乙拖欠房屋租金一案:乙租賃甲房屋,裝修后經營飯店,經營期間拖欠甲兩個月租金。甲至法院,要求乙給付租金。法院經審查認為,甲、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未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登記,因而為無效合同,判決乙將承租房屋返還甲。這一判決使甲,乙之間并無意解除的合同被迫不能履行,雙方均遭受很大損失。而實際上法院只要責令甲乙雙方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即可避免這樣的結果。
司法實踐中由于未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而被認定為無效的房屋租賃合同為數不少,這樣的判決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及合同的全面履行。事實上,正是有些當事人利用法律的這一規定逃避責任,如許多房屋租賃糾紛案件中的違約一方常會主張合同無效,以逃避承擔違約責任。
筆者認為,雖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均把房屋租賃合同認定為要式合同,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須到在關部門登記備案,但不應把未登記備案的所有租賃合同均認定為無效。在租賃合同的各項實質要件均具備,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欠缺形式上要件的情況下,可責令當事人補辦手續后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及案件的執行。
房屋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對房屋裝修如何處理,也是當前民事審判中經常遇到到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經營性用房中,承租人為了自己經營的特殊需要,往往對承租房投資很多進行裝修,一旦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承租房要交還給出租人,裝修費用如何處理即成為問題。
對于房屋裝修應按《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添附的規定處理: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于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此沒有爭議。雙方如無約定又協商不成,除能拆除的之外,如何折價在實踐中有不同看法。筆者認為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本著經濟效益與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處理,兼顧雙方的過錯責任。屬出租人過錯的,可對裝修的現值進行評估,由出租人予以相當價值的補償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屬于承租人過錯的,對裝修進行評估后,應根據出租人適當的可利用程度折價予以補償;屬于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由出租人補償裝修的現值。在處理此類糾紛中,如裝修對出租人沒有利用價值,而第三人愿意承租出租房屋,并承頂裝修費用,并且出租人同意,可由第三人承頂,這樣使裝修的補償更加經濟合理。
三、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
落實私房政策,包括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臺胞私房政策問題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的規定,有關落實私房政策的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應移送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目前落實私房政策工作已進行多年,出現許多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的訴訟,主要為被發還私房產權的房主要求收回私房自住的案件,此類案件法院目前大多按一般的房屋租賃糾紛進行處理,而實際上此類糾紛比一般的房屋租賃糾紛復雜得多,不應簡單對待。我國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是在五、六十年代,比照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政策,先后開展起來的,私房改造工作,作為整個社會主義改造的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確的,但是由于"左"的錯誤思想影響,遺留下一些問題,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點,錯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沒有給房主留自住房。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對不符合規定而錯改了的房屋,應按政策實事求是給予糾正;對房主應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補留自住房。但目前這些落實了政策的房屋許多只是發還產權,房主并未實際支配,使用該房屋。對期間擠占、沒收私人房產的行為,現已徹底否定,并進行了糾正,根據有關規定,應一律確認原房主的所有權,把房產歸還給房主。對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應分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處理方法逐步解決。凡單位和個人擠占私人自住房,必須堅持誰占誰退的原則。凡職工個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無論是由房管部門或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安排的,還是自行擠占的,都應視為無房戶,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安排其住房,將占用的房屋盡快退還給原房主。但在落實政策過程中,有些單位無力為占用私房職工提供住房,有些單位有房卻不優先安排用于落實私房政策,使許多房主仍然是手持房屋所有權證卻住不進自己的房屋。
在落實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及港澳臺胞私房政策問題上,也遺留有此類問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部門只是解決了房屋產權歸屬問題,卻未讓房主實際占有、使用私有房屋。有的私房主被強制與住戶簽訂了私房租賃合同,否則不予辦理產權證照;有的由于爭議較大,房主長年一直未與住戶簽訂租賃契約。許多簽訂租賃契約的私房主,由于契約未約定租賃期限,也與住戶產生糾紛,要求收回房屋。
對于此類收房案件法院的處理原則一般是:住戶有他處住房,能全部騰退的,全部騰退,能部分騰退的,部分騰退,住戶無他處住房,不予騰退。這樣的處理是基于保護住戶利益,維護社會穩定而考慮的,許多案件也都按這樣的原則處理了。但是這種處理方法并沒有使問題得到解決,因為沒有考慮到私房主的利益。擁有所有權卻不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在現實中也是不公平的。現今房地產已作為商品流人市場,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已成為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普遍遵守的原則,過去那種強制私房主與住戶簽訂租賃契約,住戶可以無限期使用他人房屋的作法已與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相悖,必須加以修正。
在處理此類收房案件上,有人提出以下可供掌握的標準:(1)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轉租、轉借承租的住房,或拖欠房租,可解除租賃關系,準予產權人收回房屋;(2)承租人有了新的住房,可解除租賃關系,準予產權人收回房屋;(3)房屋產權人確實需要占有、使用房屋,且居住條件劣于承租人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房屋;(4)房屋產權人為收回自己所有的房屋,為承租人找到了相應的住房,可解除租賃關系,準予產權人收回房屋;(5)房屋產權人要求收回自己的住房,但承租人確實不具備騰退條件的,可以暫時維持原租賃關系,但應明確租賃期限或提高租金標準。以上幾條可以作為辦理此類案件時的參照,但對于"提高租金標準",似不易掌握,因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都規定私房租金應受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調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私房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租金,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如果由法院判決提高租金,雖保護了私房主利益,卻缺乏相關法律依據,且與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相矛盾。此種“司法先于立法”的做法其妥當性值得商榷。筆者認為,房地產交易行為是受國家嚴格控制的,目前私房法定租金與其實際市場價值差距較大,應通過政府提高租金標準來解決問題,在此之前,法院不宜做出提高租金的判決。總之,在處理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上,既要切合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又要考慮歷史原因;既要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又要維護社會的穩定。審判人員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多做"案外工作",如做住私房的承租人單位的工作,使其盡快解決承租人的住房問題。畢竟,徹底解決落實私房政策問題仍需依靠政府和社會的力量。四、離婚案件中房屋糾紛的處理。
住房是一種重要的生活資料。隨著住房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城鎮居民的住房狀況已得到較大改善,但住房困難情況仍然存在。在離婚案件中,即體現為夫妻雙方為分得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而爭執不休,使得簡單的離婚案件復雜化。目前許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主要爭執點即為住房問題。因此解決好離婚案件中的房屋糾紛,往往成為辦好離婚案件的關鍵。在審判工作中,應分別不同的情況去處理。
(一)對于個人擁有完全產權的住房,如系夫妻雙方婚后所得,應為夫妻共有財產,按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原則去分配。如為夫妻一方婚前所購置,但雙方婚后在此居住,根據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經過八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分配中應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總原則,如住房分配給夫妻一方,應按評估的市場價給予另一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在處理此類問題中應注意分清家庭共有房屋與夫妻共有房屋,如系家庭共有,必要時應先析產,然后再進行離婚案件的審理。對于婚姻中預購的商品房,離婚時房屋尚未交付,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在商品房尚未交付的時候,購房方與售房方僅為債權債務關系,購房方享有的僅是一種債權,因而此種情況應按離婚中對債權、債務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如一方愿意取得商品房的,應給予另一方相當于預售合同一半價值的補償。并與售房方辦理有關的合同變更手續。如雙方都不愿意取得商品房的,應當先承擔違約責任,然后再對返還的剩余的購房款,進行分配。在處理此類問題中由于牽涉到商品房預售方的利益,因而在夫妻雙方爭議較大,達不成協議時,法院可以就此問題另案處理。
(二)離婚時對于承租的公房如何分配,是頗有爭議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不應將其納入離婚案件一并處理,理由是:租賃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由原來的夫妻共同承租變為一方承租屬于合同主體的變更,應征得公房的所有權或管理權人同意。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一并處理,理由是:離婚當事人之間就公房使用權的分割處理,只涉及承租一方主體的變更,不會導致租賃關系其他內容的變更,且如不處理公房使用權,會使雙方在離婚后又產生爭訟,不利于子女成長和社會穩定。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中規定:"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在解答中列舉了幾種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公房的情況: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五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后合并調換房屋的;其他應當認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況。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按下列原則予以處理: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殘疾或生活因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的一方。解答中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但對于給付的標準卻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公房租賃權不僅僅是一種民法理論上的債權,它包含有國家給予的福利,取得租賃權的一方即等于取得了這種福利,而另一方則將有可能享受不到這種福利,其所可能遭受的損失即是公房房屋租賃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因此,在承租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的,應考慮另一方有無房住,有無可能分房收入情況,當地房屋租賃價格等因素,給予合理補償。解答中規定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因而有人認為人民法院在征求意見時,如果單位不同意由當事人中非本單位職工一方承租房屋,法院即不能判決由其承租。筆者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法院既已規定在有些情況下離婚的夫妻雙方均可承租,那么法院就可依此獨立做出判決,不能受單位意見的左右。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是為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配合法院做好當事人的工作,以便于判決的執行。
(三)部分產權房屋的分配問題也是離婚案件中經常遇到的,所謂房屋部分產權,是指職工以標準價格購買公有住房后享有部分權能并且受到法定限制的產權,其中包括永久居住權、使用權、繼承權和有限的處分權與受益權。它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形成的一種特殊的所有權形式。離婚案件中部分產權房屋的處理原則同公房使用承租權一樣,都是撫養子女一方優先,無過錯方優先、相同條件下照顧女方,此外還要考慮收入、住房情況等。根據"解答"的規定,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筆者認為住房標準價是國家、單位給予職工的優厚待遇,分不到住房的一方以后可能再享受不到這種待遇,因此按住房標準價補償其一半價值并不是完全公平的。考慮到這一點,法院在分配其他財產時應照顧未分得住房一方,并且在分得住房一方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要求其高于標準價給予對方補償。解答中還規定: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競價的方式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還屬新問題,缺乏具體操作規則和應用經驗,尚需審判人員在實踐在逐步探索、總結。筆者認為,競價應遵循以下原則:1雙方自愿原則。選擇競價的方式應雙方當事人均同意,有關意見應記人法庭筆錄。如一方不同意,法庭不能強迫當事人競價。2公平合理原則。指競價的雙方當事人應經濟條件、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如雙方經濟條件懸殊,或一方住房寬裕,而另一方無其他住房,即不應采取競價的方式。3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原則。競價是在訴訟之中進行的,因而當事人應聽從法院的指導,并依照法院規定的競價規則進行競價。這樣才能保證競價的公正與合法。
五、拆遷糾紛的受理問題。
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遇到拆遷糾紛,應首先考慮應否受理。因為由于拆遷糾紛的特殊性質,其大部分都屬行政案件,應由法院行政庭受理,只有少數由民庭受理。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拆遷糾紛應按行政案件受理:(1)對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出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裁決不服,提訟的;(2)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出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止拆遷、吊銷證書、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提訟的;(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尚未履行的,一方或雙方反悔不同意原協議要求房屋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拒絕裁決或者不予答復,提訟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頌發或補發“拆遷許可證”“拆遷資格證書”等,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拒絕頌發或不予答復,提訟的;(5)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拆遷的主管部門拒絕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或不予答復,提訟的;(6)認為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其他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行政行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訟的。除第三種情況外,其他幾種情況應作為行政案件比較容易理解,因為都屬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對于第三種情況按何種訴訟處理曾有異議。最高法院(1993)法民字第9號函規定,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的補償形式、金額,安置房面積、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經雙方達不成協議的,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對此類糾紛裁決后,當事人不服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受理。目前第9號函的規定已不適用,它與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相悖。此種情況應按行政案件受理,已在審判實踐中得到共識。但是如拆遷人與拆遷人就有關安置、補償、回遷等問題達成協議并已實際履行(含部分履行),因一方或雙方違約產生糾紛,提訟的,可按民事案件受理。因為此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已形成合同關系,雙方按合同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屬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發生糾紛亦屬民事糾紛,應按民事案件受理。六、軍產房問題。
所謂軍產房,是指所有權歸軍隊所有的房產。軍隊房屋的所有權單位為中國人民總后勤部。在民事審判中,較多的軍產房糾紛為軍隊轉業、離退休干部騰退原住房問題及軍隊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問題。
關于軍隊離退體干部騰退軍產房問題。最高法院有關批復的精神為:此問題屬于軍隊離退休于部轉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遺留問題,由軍隊和地方政府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為妥,此類糾紛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對此類糾紛不予受理是妥當的,因為有可能涉及到營區和其他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問題,并且如受理,將涉及到今后的執行問題,法院判決騰房后,當事人不自動履行,須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會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基于同樣理由,筆者認為,對于軍隊轉業干部騰退原住軍產房糾紛,人民法院也不應受理。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軍隊房地產在保證戰備和部隊住用需要并保守軍事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空余房地產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包括房屋、設施、場地的出租,房屋的出售、房地產的換建、互換、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合資建房,利用房地產自辦或合辦經濟實體,以及其他經營活動,而且經營活動可以面向社會。軍隊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其收人可以用于彌補國防費不足,以房養房,但在經營中難免會發生糾紛,對這類糾紛如何處理是法院應慎重對待的問題。
軍隊利用房地產對外開展經營活動,與地方單位、個人發生糾紛至法院的,一般應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按照《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如發現軍隊有違反國家有關行政法規的情況,可告知監督管理機關,由其依法進行處理,如發現有違反軍隊有關規定的情況,應告知軍隊有關部門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應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根據有關規定,軍隊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實行《中國人民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許可證》管理制度,凡利用房地產開展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到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申領《許可證》,并按有關規定到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對軍隊方未申領《許可證》進行的房地產經營活動,一般應認定為無效,如在一審訴訟中經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補辦的,可以認定為有效。如果只申領了《許可證》,但未到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并且合同已實際履行的,可認定為有效,但法院應督促當事人補辦交易手續。
婚前協議的法律效益范文4
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江西贛州市章貢區中都章江豪園一幢裝飾豪華的住宅里,時年29歲的黃凌心情復雜地對46歲的李文龍說道:“我……可能懷孕了。”
李文龍“騰”地一下站起來,盯著黃凌那張美麗的臉,問道:“真的?真的懷孕了?”
黃凌滿臉羞紅地答道:“這個月例假沒來,我總是感覺渾身軟綿綿的,沒有胃口。今天用了早早孕試紙測試了一下,顯示懷孕了。”
“太好了!”如愿以償的笑容在李文龍的臉上滿滿地綻開,他認真地說道:“明天,我送你去醫院好好檢查一下,別讓我兒子有什么閃失!”黃凌點點頭,幸福已經打開了一扇窗,美好的未來似乎觸手可及。
黃凌出生在江西上猶縣一個貧困的農民家庭,2002年從江西財大畢業后,她換了多份工作,幾經周折,最終才進入了贛州銀行紅旗支行。工作終于穩定下來,身材高挑、容貌秀美的她不知不覺年華漸逝,29歲的黃凌高不成低不就,依然沒有意中人。
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黃凌應邀參加一個朋友的聚會。幽雅的燈光下,身著淡紫色及膝連衣裙的黃凌氣質溫婉、身材玲瓏有致,吸引了一個中年男人的目光。經過朋友介紹,黃凌得知這個中年男人名叫李文龍,龍事達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擁有7家下屬企業,以房地產開發為主業,兼營路橋建設、食品加工、物業管理、文化娛樂業等,總資產達數億元。李文龍的妻子林虹是某市交警大隊副隊長,夫妻倆還有個20歲的女兒在國外上學。
宴會結束時,兩人交換了聯系方式。此后,黃凌常常接到李文龍的電話,李文龍的噓寒問暖,讓黃凌感到很溫暖。
8月的一個周五下午,正要下班的黃凌接到了李文龍的電話:“我在你們銀行的樓下,晚上想請你一起吃飯。”
坐進李文龍那輛舒適寬敞的寶馬車,黃凌被帶到了位于郊外的贛南假日酒店。
搖曳的燭光、精致的食物、小提琴拉著舒緩的小夜曲,豪華的餐廳里沒有任何其他的客人,黃凌第一次品味這樣奢侈的浪漫,恍然如夢。
幾杯紅酒下肚,李文龍長長地嘆了口氣,他一直想和妻子生個兒子,接自己的班,可努力了多年卻一無所獲,而妻子已過了生育年齡。人過中年,他有了一種緊迫感,想到自己龐大的事業竟沒有兒子來繼承,李文龍的心里很不是滋味,女兒將來畢竟要嫁人,自己的家業怎么能交給女婿一個外人?
在朋友的建議下,李文龍的心里萌生了花錢找人代孕生子的念頭。為了生下一個健康聰穎的接班人,李文龍暗暗打定主意,要選擇一個學歷高、有修養、相貌出眾的未婚女人代孕。然而,要物色到符合要求又同意代孕的女孩很難,直到遇見黃凌,李文龍想要生個兒子的念頭又強烈起來。
沉吟半晌,李文龍終于說出了自己沒有兒子的遺憾和想讓黃凌為他代孕生子的意圖:“這件事有點唐突,如果冒犯了你,你就當我是開玩笑,千萬別往心里去。可如果你愿意,我馬上將200萬元打到你的賬上!”
黃凌頓時懵了,腦子里一片空白,喃喃地說道:“我……我沒想過……”李文龍連忙說道:“你先考慮一下,如果嫌錢少,我再加。無論你提出什么條件,我都會認真對待,只要你能幫我生個兒子,哪怕讓我離婚娶你都行。”
那天晚上回到租住的小屋,黃凌躺在床上輾轉反側再也無法入睡,200萬,那是自己奮斗一輩子也無法擁有的財富!想到鄉間的父母一輩子窮得家徒四壁,想到自己連7萬元單位集資房的兩成首付都拿不出來,年近三十還居無定所、沒有歸宿,她感到有些悲哀。女人終究是要懷孕生子的,如果能因此改變自己的命運,免去了辛苦的打拼,也許是人生的一條捷徑。
一連幾天,黃凌都在猶豫不決的糾結中度過。8月22日,黃凌接到單位通知:十天內不交集資款,就自動放棄集資房。
看著通知,黃凌呆立了半晌,給李文龍發了一個簡短的短信:我愿意!
2007年8月29日,李文龍和黃凌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
一、本協議簽訂后,男方一次性將235萬人民幣打入女方賬上,其中35萬元用于購買贛州市章貢區中都章江豪園一套房屋的首付款;另外35萬元用于購買贛州市銀行集資房及車庫,剩余165萬元由女方掌管,負責房屋裝飾及添置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二、男方每年付30萬元作為女方生活費及支付中都章江豪園房屋的按揭款;
三、女方因各種原因沒有生育子或女,則女方應返還男方支付的全部金錢及財物;
四、男方保證在女方生下兒子后,三年內與女方正式結婚。雙方結婚前,各自進行財產公證。若男方沒有兌現承諾,三年內沒有與女方正式結婚,則男方自動放棄所生子女的撫養權,并每年支付30萬元直到孩子18歲,本次所簽訂協議自動失效,雙方從此互不干涉。
協議簽訂后,李文龍爽快地支付了包括一年生活費在內的265萬元。2007年9月底,黃凌搬進了李文龍為她購買的中都章江豪園,與李文龍同居。為了方便李文龍過來時停車,黃凌又出資在小區里購買了一間車庫。
焦急等待了兩個月,李文龍終于等來了黃凌懷孕的消息,那一刻,他仿佛看到自己的兒子正向他撲來。
第二天,李文龍開車將黃凌送到贛州市婦幼保健醫院,柔聲地對黃凌說道:“我已經讓人跟醫生打過招呼了,醫生會好好照顧你的,放心吧,我在車里等你!”
黃凌默默地點點頭,看著其他孕婦都是在丈夫的陪伴下,滿臉甜蜜和驕傲地走進醫院,她的心里突然有些憂傷,自己只是一個拿人錢財給人生子的代孕女人,懷孕只是一場金錢交易,與愛無關。
經過B超檢查,醫生告訴黃凌,她已經懷孕7周,一切正常,讓她定期到醫院檢查胎兒發育情況。
飽受噩夢般頻繁流產
從醫院出來,李文龍帶黃凌到超市里采購了一大堆貴重的營養品,千叮嚀萬囑咐:“這段時間,你就不要去銀行上班了,請假在家安心休息。”李文龍雇請了一個保姆照顧黃凌,每天,無論有多忙,李文龍都會過來,關心黃凌的飲食起居,即使出差,他也要給黃凌打電話,詳細詢問一番。
李文龍的關心和寵愛,讓黃凌的心暖暖的,她聽從了李文龍的安排,安心地待在家里等待著腹中的孩子降生。
2008年春節,懷著身孕的黃凌借口單位加班,沒有回上猶縣老家和父母一起過年。2月8日大年初二的上午,黃凌在陽臺上晾曬衣物,剛剛將手中的衣架舉起來,突然腳底一滑,摔倒在地上。
黃凌艱難地扶著陽臺門站起來,腹部突然一陣疼痛,她的心里一驚,蹣跚著回到臥室,躺倒在床上。此時,疼痛開始一陣一陣地襲來,黃凌驚恐地發現自己下身出血了!
“李總,你快過來!”黃凌忍痛撥通了李文龍的電話。此時,李文龍和妻子林虹正準備出門拜年,聽到電話另一端黃凌驚惶失措的聲音,一絲不祥的感覺從心頭劃過。
妻子林虹見李文龍神情大變,問道:“怎么了?”李文龍已顧不上其他,說了句“有急事處理”便匆忙離開家,心急火燎地趕到章江豪園。
見黃凌臉色慘白地躺在床上,李文龍心里“咯噔”一下:“怎么這么不小心!保姆呢?”黃凌有氣無力地說道:“一早就出去買東西了。”
李文龍急忙抱起黃凌上了車,向市婦幼保健醫院飛馳而去。一路上,他一邊開車一邊四處聯系醫生,黃凌痛苦的聲,讓他感到一陣陣心悸:老天,千萬別讓我的兒子出什么意外啊!
“孩子保不住了!”一番檢查之后,醫生的話讓李文龍的心沉入了谷底。自從黃凌懷孕,李文龍已在心里規劃好了孩子的教育和未來,他無法接受這樣的現實。
躺在手術臺上,無邊的疼痛撕心裂肺般襲來,黃凌滿臉是淚地痛苦低呼著:上天,你在懲罰我嗎?
仿佛痛了一個世紀,醫生終于完成了清宮手術,“女人流產對身體傷害很大,回去好好休息調養,三個月內不能有性生活,半年內要采取避孕。”醫生一邊開藥一邊囑咐著。
回到章江豪園,黃凌的淚水始終沒有停止,她為那個孩子流淚,更為自己流淚,經歷了不堪承受的生命之痛,她沒有完成生子任務,根據協議,李文龍隨時都可以收回那235萬元。
李文龍默默地嘆了口氣,撫摸著黃凌手術后憔悴的臉,安慰道:“都是我太粗心了,春節期間太忙,沒有照顧好你,你還年輕,還有機會的,你安心養好身體。”
當天晚上,李文龍垂頭喪氣地回到家,妻子林虹正臉色鐵青地等著他:“大年初二,到底能有什么急事?我到你公司去了!”
代孕的事,李文龍并不想隱瞞妻子,畢竟孩子出生后,要和妻子一起撫養。可他還沒想好如何跟妻子說,黃凌就流產了。事已至此,李文龍將代孕生子以及黃凌流產的事情向妻子和盤托出,但隱去了簽訂協議的內容。
林虹目瞪口呆,淚水一涌而出:“我們結婚都22年了,你怎么能這樣對待我?做出這種傷風敗俗的事!”
“老婆,我們一直想要個兒子,可沒能如愿。我們都快50歲了,再不生個兒子,我連培養教育他的時間都沒有了!現在,花錢找人代孕生子非常普遍,等孩子一出生,她拿錢走人,我們有了兒子,從此不再聯系,不是各得其所嗎?”李文龍握著妻子的手:“到時,你就是兒子的媽,你只是沒有十月懷胎而已,其他沒有任何區別啊。”
林虹甩開丈夫的手,跑進臥室關起門大哭起來,自己在單位也是一個領導,沒想到,因為沒生兒子,竟受到這樣的羞辱。
哭了良久,林虹漸漸平靜下來,她知道丈夫迫切想要兒子的心事,而丈夫經常在外應酬,女兒遠在國外,她也非常渴望家里有個小孩,增添一些生機和活力,可她在情感上一時無法接受丈夫的代孕計劃。然而,丈夫已經走出了這一步,她知道自己已無法改變。
林虹含淚走出臥室,一聲不響地挨著李文龍坐了下來。“你盡快把這件事情辦完!”
交易總是講究效益的,2008年5月,身體尚未完全恢復的黃凌不顧醫囑,再次懷孕。有了第一次流產的經驗,黃凌更加小心翼翼。
為了防止再次流產,李文龍專門從醫院請來一個專家,定期跟蹤黃凌的孕情;還請了一位營養師,為黃凌合理搭配飲食。隨著黃凌的肚子漸漸隆起,李文龍暗暗松了一口氣。
然而,尚未復原的子宮根本無法孕育健康的生命,懷孕三個多月后,黃凌再次出現了不良跡象。
焦急的李文龍立即找到醫院領導,組織幾名醫生進行集體會診,結果是習慣性流產,無法保住孩子。
又一次萬劍穿心的痛!半年內兩次流產手術,給黃凌的身心帶來了巨大的傷害。
再次失去孩子,李文龍懊惱不已,他甚至有點后悔當初選擇黃凌代孕,沒想到對方空有一個漂亮的外表,卻是一塊薄田。
生子夢碎反成被告
休養了近三個月的時間,2008年11月,黃凌第三次懷孕了。然而,頻繁的懷孕、流產終于結下了惡果。
12月初,黃凌突然大出血,送到市婦幼保健醫院時,她已陷入了半昏迷狀態。醫生表情嚴峻地告訴李文龍:“孕婦懷的是葡萄胎,已經出現了出血性休克,情況非常兇險。”
“怎么會這樣!”李文龍驚出了一身冷汗,沒想到代孕代出了人命!
醫生告訴李文龍,有二次以上連續流產史又接著短期內懷孕的孕婦非常容易產生葡萄胎。經過緊急搶救,醫生清除了子宮內容物,黃凌終于暫時保住了性命,可葡萄胎的異常細胞已經在子宮內擴散,發生了絨癌惡變,需要進行抗癌化療。醫生建議李文龍盡快將黃凌送到大的醫院救治。
容不得半點耽擱,李文龍立刻聯系北京的朋友,將黃凌送到了北京協和醫院。
黃凌陷入了痛苦的深淵,每一次化療,她都吐得翻江倒海、痛得舉步維艱。李文龍在北京給她請了一個陪護后就再也沒有出現,只是定期匯錢支付醫藥費和生活費。生不如死的昏暗日子里,承受著死亡的恐懼,黃凌終于將自己的情況通知了父母,父母聞訊趕到了北京。
有了親人的精心照顧和鼓勵,黃凌終于活了下來。在協和醫院住了三個月,李文龍花去了30萬元的醫療費,黃凌病愈出院了,可化療對身體器官的傷害巨大,醫生告訴她,她很可能會失去生育能力。
經歷了生死劫難,黃凌終于看清了自己作為一個生育工具的悲哀,她流著淚說道:“我一個未婚女孩子,三次流產,失去了生育能力,還差點送了命,因為請病假的時間太長,單位也要解聘我。如果……如果完全按照協議,我……我就什么也沒有了,你不能這樣對待我!”
李文龍不禁有些動容,看著眼前這個為自己三次懷孕三次流產、差點送命的女人,他無法真的按照協議的規定,要回全部的財物。而且,他也不愿意此事鬧大。
2009年3月6日,李文龍和黃凌重新簽訂了一紙協議,約定將中都章江豪園的房屋歸男方所有,贛州銀行集資房及車庫歸女方所有。
簽完協議,黃凌已是萬念俱灰,可因為單位的集資房沒有裝修,無法住人,她只好暫時居住在章江豪園。
得知黃凌還住在和丈夫同居的房子里,林虹不愿意了,直接找到章江豪園。
兩個女人終于見面了。黃凌沒想到李文龍的妻子竟然會找過來,頓時手足無措起來:“我和李總簽有協議,你放心,我會盡快離開的。”
林虹睜大了眼睛,丈夫簽有協議,竟一直瞞著自己!她極力壓抑著自己的憤怒,說道:“我再看看協議!”
黃凌拿出了那兩份協議遞給了林虹,直到這時,林虹才知道丈夫為了生個兒子,竟豪擲200多萬元。看著協議中“男方保證在女方生下兒子后,三年內與女方正式結婚”的條款,林虹跌坐在沙發上,如果黃凌代孕成功,就會取代自己,她沒想到自己和丈夫幾十年的感情,竟然如此脆弱,而丈夫竟會如此耍弄自己。
憤怒的林虹決定以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個說法,要回丈夫支付給黃凌的巨額財產。“這兩份協議證明你婚內出軌,如果你不作證,我們就離婚,你作為婚姻過錯方,在財產分割時會很不利!”在妻子和親朋好友的壓力下,李文龍被迫同意了。
2009年8月,林虹把李文龍作為第三人,一紙訴狀將黃凌告上了贛州市章貢區法院,要求黃凌返還被李文龍擅自處置的夫妻共同財產。在訴狀中,林虹稱丈夫將夫妻財產擅自送給黃凌,是無效的民事行為,黃凌前后共取得包括醫療費、生活費、購物費等在內的298萬元沒有法律根據,其中,黃凌用于購買中都章江豪園12棟1單元1201房屋及車庫,應歸她和李文龍共同所有,經折算,黃凌還應返還人民幣213萬元。
2010年2月2日,贛州市章貢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凌所有的中都章江豪園房屋及車庫二間歸林虹及李文龍共同所有,該房的銀行按揭貸款由林虹和李文龍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213萬元作為對黃凌的身體補償,不再追回。
判決下來后,黃凌感覺恍如一場夢,代孕給她留下的是身體上和精神上無盡的傷害。
婚前協議的法律效益范文5
一
王剛1976年出生于河南省內鄉縣一個干部家庭,他從7歲入學到初中畢業,學習成績一直優秀。但進入高中后,情況卻發生了變化。
原來,王剛戀上了一個叫杜霞的女同學。杜霞學習一般,但是天生麗質,性格活潑,是學校的“校花”。杜霞雖和王剛不在一個班,但并不影響王剛喜歡她。為了討其歡心,王剛主動出擊,時不時請杜霞吃飯,經常送給她一些小禮物,并和她一起去踏青、賞花、爬山。不久,兩人便墜入了愛河。王剛從此根本沒心學習,成績每況愈下。父母心急如焚,苦口婆心地勸他,他卻認真地說:“如果不能擁有杜霞,我即使考上大學又有什么意義?”高考到來,這對小戀人雙雙落榜。杜霞抱歉地說:“是我拖累了你。”王剛卻笑著說:“我寧愿考不上大學,也要將‘校花’娶回家!”
這年冬天,這對有情人就急不可耐地舉行了婚禮。
感情是婚姻的基礎,但感情這東西卻讓人難以捉摸。按理說,王剛與杜霞的婚姻應該是美滿的。然而,事實卻相反。新婚不久,小兩口就因一些小事發生不愉快,繼而矛盾不斷升級,從拌嘴、小打小鬧發展到大打出手。
在風風雨雨中小兩口熬過了一年,再次發生“戰爭”后,忍無可忍的杜霞一紙訴狀將丈夫告到了內鄉縣法院。王剛舍不得離婚,但是妻子堅決要離。法院見調解和好無望,只好判令解除雙方的夫妻關系。王剛和杜霞的同學、親友至今談起他倆的婚變原因,都說不出個所以然來,只能以“有緣無分”來解釋。
離異后的杜霞經人介紹,與在國家機關工作的一位干部結了婚,一年后生了一個男孩。見復婚無望,王剛也經人介紹與一位馬女士相識戀愛,兩人于2000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由于兩人所在單位經濟效益均不好,夫婦倆權衡再三后決定都辦理停薪留職手續,然后做生意。由于夫妻倆都沒有積蓄,馬女士從親戚處東挪西借湊了2.6萬元,才在國道旁開了家農資門市部。
失去后,才更懂得珍惜。王剛很珍惜第二次婚姻,與馬女士的感情一直很好。王剛的父母很慶幸王剛終于有了一個和睦的家庭。孰料,這段感情最終還是出了問題……
二
再婚以后的杜霞與丈夫一直合不來,以致發展到要離婚的地步。父母得知后,堅決反對她這樣做。
“杜霞,這是終身大事,你已經離過一次婚了,千萬得慎重啊!”父親語重心長地說。
其實,杜霞也挺矛盾。她看重的是第二位丈夫優越的地位和豐厚的固定收入,但是,她犯了一個通病:常拿第一位丈夫的優點來與第二位丈夫的缺點相比,越比越覺得眼前的丈夫不如王剛。
2002年冬,杜霞與丈夫解除了婚姻關系,由于兒子年幼,法庭判決兒子跟隨杜霞生活,二層小樓房歸她和兒子所有,折抵孩子的撫養費。
一個偶然的機會,杜霞與王剛在大街上不期而遇。杜霞雖生過孩子,但風韻猶存。同在一個縣城生活的王剛早就對杜霞的再次婚變有所耳聞,這次相見,王剛對杜霞倍加關心。在了解了杜霞的苦衷,得知她眼下無事可做的情況后,王剛決心幫她一把,他婉言邀請杜霞到自己開的農資門市部幫忙。望著王剛誠懇的目光,杜霞答應了。
馬女士在與王剛結婚前就知道他已有過婚史,但她不認識杜霞。2003年春節后,王剛把杜霞帶到門市部,杜霞從此開始了在前夫店中打工的生活。
在這里,杜霞的日子過得并不快樂。雖然王剛夫婦待她很好,買菜、做飯、洗衣、打掃衛生等家務都不讓她干,好讓她有時間多回去看看自己的孩子,但她始終感到自己活得很累,尤其是夜深人靜獨自一人躺在床上,她常常回味與王剛在一起度過的酸甜苦辣。慢慢地,杜霞開始向王剛暗送秋波。本來也留戀過去的王剛抵擋不住杜霞的進攻,很快便成了她的感情俘虜。
單純的馬女士發現丈夫與杜霞的親昵行為時已經晚了,倆人已達到了如膠似漆的程度。她曾好言規勸丈夫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辭退杜霞,但丈夫不置可否,只是躺在床上眼望著天花板,一言不發。
“你說話呀?怎么辦?”馬女士生氣而又地責問。
“杜霞是我的前妻,我應該幫幫她。”聽王剛道出了實情,馬女士驚訝得合不攏嘴,她堅決要趕走杜霞這個第三者。
“你敢!”王剛也鐵了心,夫婦倆第一次為杜霞紅了臉,兩人廝打起來……
無奈的馬女士只好選擇外出打工。她希望有一天丈夫會發現:缺少她,家庭是不完美的。她希望王剛能體諒她的苦心,明白只有她才能在他最需要的時候站在他身邊。
三
2004年1月30日,賭氣外出務工的馬女士回到內鄉縣找到王剛,要求他把門市部的債權、債務清算一下。雙方經過平心靜氣的清理、核算后達成協議:門市部所有存貨及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全部歸王剛所有,王剛欠馬女士7850元。王剛當即給馬女士出具欠條一張,上面寫著“欠馬女士7850元,王剛,2004年1月30日”。此后,馬女士繼續外出到南方務工。
2004年4月,王剛以“雙方分居、感情破裂”為由,向內鄉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他在訴狀中除陳述要求與馬女士離婚外,還明確表示“與馬女士共同生活5年間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法院立案后,按法律規定程序向馬女士送達王剛的狀副本,要求馬女士答辯。馬女士告訴法庭,王剛欠她7850元錢,她要求償還,法庭決定開庭審理此案。可是開庭那天馬女士準時到庭,作為原告的王剛卻無任何正當理由不到庭。2004年9月5日,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開庭時,原告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法庭許可不到庭視為自動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法庭許可不到庭缺席判決”之規定,裁定王剛自愿撤訴。
2005年5月17日,王剛再次向法院提出要求與馬女士離婚的訴訟,他在訴狀中再次明確表示“馬女士外出下落不明,夫妻無小孩,無共同財產,無債權、債務關系”。這次訴訟,馬女士依舊答辯要求丈夫清償欠她的7850元錢,王剛嚇得又不敢露面了。
馬女士告訴法官:丈夫王剛兩次提起離婚訴訟,但當她向丈夫索要7850元欠款時,丈夫都對她避而不見,其目的很明顯,就是不愿清償欠她的債務。她還說,忠貞,既是做妻子的對社會、對家庭、對丈夫的一種責任,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丈夫也應當自愛,更要有責任心,這是對等的。任何苛求對方的做法都是錯誤的。人不可能不犯錯誤,改了就好。只要丈夫回心轉意,她愿意寬容丈夫,愿意同丈夫繼續共同生活。但對他賴賬的做法,她十分不滿意。
2005年7月,馬女士向內鄉縣法院提訟,要求丈夫王剛償還欠她的7850元錢。這是自2001年4月新《婚姻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首例夫妻婚內債務案,法院審判委員會非常重視,指令合議庭在短時間內秉公處理。經審理,法院認為,馬女士與王剛雖是夫妻關系,但根據新《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之規定,在對共同經營的農資門市部財產核算后,王剛自愿給妻子7850元錢,并出具欠款手續,屬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夫妻間形成了明顯的債權、債務關系。王剛應當在妻子主張該債權時自覺予以償還,但王剛自2004年4月到2005年5月兩次提起與馬女士的離婚訴訟,而馬女士提出還款請求后王剛便避而不見,可見其離婚的目的顯然是借妻子外出務工之機企圖消滅債務,其行為是錯誤的。馬女士向丈夫主張償還7850元欠款的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正當,于法有據,遂作出判決:判令王剛在判決生效后3日內償還馬女士現金7850元。
2006年3月,判決書送達后,馬女士、王剛均沒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官司打完后,馬女士繼續外出打工。但她對這個家實在難以割舍,仍癡情地等待著丈夫回心轉意的那一天……
婚前協議的法律效益范文6
案例討論:栗娜 王自豪 徐征 藺益
[案例]
星星公司是沿海地區的一家小型玩具企業,主要生產絨毛玩具與塑料玩具,經過幾年發展,已有幾百萬資產的規模。星星公司主攻內地市場,在全國各地已有完善的銷售網絡和成熟的銷售隊伍,也有著良好的信譽。但隨著電動玩具越來越受寵,星星的產品銷量趨減,加上競爭的激烈,星星公司的老總肖維也在考慮企業如何轉型。
恰逢此時,同城一家專門經營電動玩具的精寶公司向肖維伸出了橄欖枝,希望兩家公司合并。精寶公司主攻國外市場,它看重了星星在國內的銷售渠道優勢,能使自己的電動玩具盡快進入國內市場。而肖維則覺得精寶公司在資金上很有實力,產品也能與自己形成互補,能使星星獲得更快的發展。于是,經過一番談判,雙方同意合并。
2001年10月,星星公司正式與精寶公司簽署合并協議,成立精星公司,其中星星的股份比例為35%,精寶為65%,肖維出任公司總經理,原精寶公司老板趙飛出任董事長。
本想卷起袖子大干一場的肖維,接下來卻發現事情的發展越來越超出他的想象。雖然肖維擔任了精星公司的總經理,但星星公司的原下屬在精星里擔任的都是相對次要的職位,關鍵位置都由原精寶的管理人員占據。而且,這些管理人員對于肖維的指令不以為然,完全按照自己的一套來操作,肖維幾乎等于被架空。
精星公司將重點放在電動玩具的國內推廣上,全公司的財力物力幾乎都集中到電動玩具上,而對于絨毛玩具、塑料玩具的生產與銷售不太重視,市場也在一定程度上萎縮,這讓原星星公司的員工大為不滿,被掣肘的肖維對此也無可奈何。
雙方經營思路的不同也逐步顯現出來。肖維在星星公司一貫強調“精耕細作”,市場也是通過銷售人員細致踏實的工作一步步占領的;而精寶過去主要是靠趙飛個人在國外的固定關系承接訂單,公司按訂單生產即可。現在電動玩具轉向國內市場時,肖維同以前的屬下主張穩扎穩打、步步推進,原精寶的人員則認為自己的產品很好,打開國內市場應比國外市場更容易,要大張旗鼓、全面推進。最終,精星公司大張旗鼓的推廣在許多區域市場上遭受挫敗,損失慘重。
原星星公司的人員由此更為不滿,認為對方不了解國內市場的錯誤決策造成公司的直接損失,加上兩方人馬的福利待遇也有一定差距,同工不同酬,他們的怒火噴薄而出,開始抵制公司的決策,只要是精寶方人員發出的命令,就拒不執行。沖突愈演愈烈,兩派人馬勢同水火,各行其是,公司運作一片混亂。
那么,雙方的合并是不是一種錯誤?出現這些問題的根源何在,又該如何解決呢?
[討論]
挖挖兩敗俱傷的根子
栗娜 王自豪
從目前星星與精寶兩敗俱傷的情形來看,這次合并當然是有問題的,但究竟是兩個企業根本就沒有合作成功的可能,還是有這個可能,卻在合并的過程中有些問題沒有處理好呢?筆者認為是后者。
看上去很美
原星星公司由于電動玩具帶來市場沖擊,生產的絨毛和塑料玩具的銷量日趨減少,老總肖維在考慮企業轉型。但這并不是說星星公司就是一個日趨走向倒閉的、一無是處的企業,它有著自身的優勢——長期以來主攻內地市場,在全國各地建立了完善的銷售網絡和成熟的銷售隊伍,也有著良好的信譽。這恰恰是原精寶公司沒有卻迫切想擁有的東西,這也是精寶公司找星星公司合作的原因。
反過來,原精寶公司的主要產品是現在市場需求正旺的電動玩具,公司目前有了一定的規模,銷售情況也比較樂觀,而且擁有國外的市場,這也正是星星公司所期望的前景。兩家合作,正好可以達到優勢互補、各取所需的效果,從而實現擴大市場、提高效益、增加利潤的目的。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這都是一件兩全其美的事情,雙方完全具備合作成功的可能。
舞劍反傷自己
那么,兩全其美變成兩敗俱傷,問題究竟出在哪里呢?
第一個問題是雙方的合作形式太過粗糙。企業的合并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即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另一種是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即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從案例中的情況來看,雙方的合作形式是新設合并,但精寶方在后來的合作過程中顯示出其實際上是希望進行吸收合并的,即只是利用星星公司在國內的相對成熟的市場,對該公司原來的安排不予采納。精寶這樣的目的必然影響到新公司發展戰略的制定、產品的定位、人員的使用等等,從而使原打算優勢互補的星星公司的人員覺得委屈。合作形式的不清晰,使精寶公司不能名正言順地展開拳腳,也使得星星公司蒙受不公平的待遇。
第二個問題,也是一個致命的問題——合并實際上是一把雙刃劍,將會帶來管理上的挑戰和管理成本的提高。
不管出于什么目的,管理問題最終是決定企業成敗的關鍵。任何合并案在合并之初都應該把工作的重點放在公司內部管理上,而不是盲目的擴張或對外。兩個原本各自為政的個體要想在短時間內高效地協同工作是需要一段時間來磨合的,在這段過渡期內,合并雙方只有同心同德,才能順利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發揮縱向整合效應和協同效應,從而降低成本,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反之則不然。
這方面失敗的例子舉不勝舉,兩大世界傳媒巨頭美國在線和時代華納的合作就是最好的例證。美國在線——時代華納原本被人們驚羨地稱之為傳媒界的“超級航母”,它從令人稱羨的“美滿婚姻”演變為“最為失敗的合并范例”,最主要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兩公司磨合不利。美國在線是網絡媒體的代表,時代華納則是傳統媒體的典范。新老合并本想強上加強,但由于兩套管理班子理念不同,經營方式有異,許多方面不時發生沖突和矛盾。二是策略失誤。公司合并后,美國在線急欲利用增強的財力和名氣在全球開花,攤子鋪得太大,步子邁得太急,從而陷入股價大幅下跌、“航母”隨時可能沉沒的局面。
結構與文化埋雷
精星公司的問題與上述例子有許多相似之處,具體分析一下我們不難發現,合并后精星公司在管理方面主要犯了以下兩點錯誤。
第一,合并后公司在治理結構方面含混不清。合并前各公司經營方式不同,新公司必然要經歷一個艱難的調整過程,加強對企業的改造,調整內部治理結構,直接關系到企業運轉的效率。肖維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他雖然名義上出任新公司的總經理,星星的其他管理人員也擔任了一些管理職務,但由于沒有形成一個良好統一的治理結構,致使這個新任總經理被架空,其他原星星管理人員也被壓制。
第二,沒有采取措施消除雙方文化上的沖突。公司文化是一種獨特的混合物,它包括組織的價值觀、傳統、信仰以及處理問題的準則,它塑造企業的管理風格和管理理念,并指導實踐。企業合并是組織機構調整的一次變革,這必然會對人們固有的思維習慣和意識形成強大的沖擊,并帶來較大的差異和不適應,文化沖突因此產生。文化沖突不消除,嚴重危害雙方的和睦共處。
本案例中,星星公司一貫主張市場要“精耕細作”,而精寶過去主要是靠趙飛個人在國外的固定關系承接訂單,雙方習慣與意識的差異就是沖突的根源所在。在電動玩具轉向國內市場時,肖維同以前的屬下主張穩扎穩打、步步推進,原精寶的人員主張大張旗鼓、全面推進。最終雙方的文化沖突都未能消弭,星星公司的經驗與理念沒有得到借鑒,精寶一方的強行決策使得大張旗鼓的推廣在許多區域市場上遭受挫敗。
他的陷阱?你的天堂!
徐征
合并意味著兩個企業今后將走到一起共同生活,就如同婚姻一般。然而有人把婚姻比喻為陷阱,合并也是跳下陷阱嗎?其實,合并與婚姻一樣,只要你思想準備充分、精心選準對象,做足“婚前”功課,幸福生活就不遠了——對其他人是來說是陷阱,對你也許就是天堂。
是否結束單身生活
合并是企業獲得戰略性成長的重要方式,什么樣的企業應該考慮走合并之路,實際上涉及到企業合并的動機問題。
企業合并的動機包括客觀動機與主觀動機。客觀動機可歸納為為了實現經營戰略的改變、為了實現優勢互補、為了解決財務危機等。企業合并的客觀動機往往來自于發展過程中自身的缺陷或不足,希望通過合并能得到彌補。本案例中,星星公司與精寶公司產品類型互補、銷售網絡互補、資金實力互補,這些因素都構成了星星公司與精寶公司合并的客觀動機。
合并同樣需要雙方的主觀動機。客觀動機是大多數公司都存在的,因為公司難免會有這樣或那樣的不足,而主觀動機卻不是每個公司都會有的,因為有的公司其實并不希望與其他公司合并,對他們來說,合并就意味著對個性、特色的抹殺。
具體到一個公司來說,在決定走合并之路前,要想到婚姻的甜蜜,更要全面地考慮因走到一起而造成的種種矛盾,例如合并成本高,合并后更多地是在為對方創造價值,需要為對方做出重大承諾并承擔大量義務;難以實現合并之前所預期的協同效應;企業整合難度大,組織、文化沖突劇烈等。
一個企業只有全面考慮了自身合并的客觀動機與主觀動機,才會對合并有一個清晰而理性的了解,避免盲目沖動。
掀起你的紅蓋頭
企業合并首先應“知己”,明確企業合并的動機,接下來就應根據確定的目標進行市場搜尋,捕捉合并對象。當捕捉了一個適當的對象后,要開始深入調查了解,并就目標企業的資產、財務、稅務、技術、管理、人員、法律等方方面面進行評價,做到“知彼”。
1.企業歷史沿革及詳細資料。應了解所有有關企業成立的文件,包括資產評估報告及確認文件、有關成立的政府批文、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同時還應該了解企業現在的股權結構、股東背景、股東協議、企業自成立以來的所有股權或股本的變動、企業自成立以來的重要董事會決議、企業現在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詳細背景,及影響企業發展的主要外部力量。
2.產業分析。對目標企業的產業分析包括對產業結構、產業增長及競爭地位、產業中的主要客戶和供應商、政府管制程度、專利商標版權等的調查分析。
3.財務及盈利狀況。財務及盈利是一個企業最核心的內容,對這部分的了解主要針對目標企業的資本結構、資產獲利能力、資產經營能力、償債能力等。
企業在選擇合并對象時,除了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詳細的了解外,還要以自己的并購動機為出發點,用放大鏡有針對性地審視目標企業對自己有吸引力的局部。
光有愛還不夠
雙方都看準了對方,有了合并意愿還不夠,做好企業合并的前期工作是實現成功合并的保障。
1.股東利益協調。公司股東的目標是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合并涉及到雙方股東的利益,在進行合并時,不可能滿足所有股東的意愿。在這種情況下,必然引起雙方一部分股東的反對,合理平衡股東間的利益分配,是企業合并順利進行的基礎。如果有必要,也可聘請中介機構從中做好協調工作。
2.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雙方在合并前應請專業顧問人員就企業合并是否與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抵觸作分析調查,以確認合并的合法性。如在美國有《反壟斷法》,如果合并后的企業超出法律允許的規模,將受到政府的干涉,很可能導致合并的流產。
3.會計方面的考慮。企業合并就實質而言,是企業間權益的重新分配和組合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會涉及合并雙方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等一系列會計要素的變化,這就需要運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正確反應雙方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制度造就幸福
企業的主體是人,自私是人性的一個方面,為了規避合并后雙方各為其利而影響安定團結的風險,合并前就必須考慮以一套系統的制度來約束雙方。
1.股權安排
平等互利一直是企業合并的宗旨,因此對合并后的股權安排應該加以考慮。精星公司中星星的股份比例為35%,精寶為65%,客觀上就注定了星星方處于弱勢地位,而精寶方一股獨大。事實上,股權的合理安排客觀上將更容易為合并雙方構造和諧融洽的氣氛。
2.業務定位
合并后公司的業務定位應該實現合并前所預期的協同效應。星星公司的絨毛玩具與塑料玩具同精寶公司的電動玩具具有很好的互補性,同時又可以共享銷售網絡,必然能產生良好的經濟效果。然而合并后,新公司將財力物力幾乎都集中到電動玩具上,對于絨毛玩具、塑料玩具的生產與銷售不太重視。這就是合并前雙方沒有對新公司的業務定位達成共識所造成的。
3.法人治理結構
企業合并后只能有一個老板,如果兩個老板同時發號施令必然導致管理上的混亂,因此對于公司合并后的法人治理結構在合并前就應該加以考慮。例如,精星公司合并前可明確確定趙飛任董事長,負責公司的戰略決策,肖維任總經理,負責具體執行操作,各司其職,既不相互干涉,也不越俎代庖。同時,也可以采取兩人都退居股東地位,而另外聘請總經理組建管理團隊的方式。
如果星星公司與精寶公司合并之前能按以上步驟打好預防針,相信不會發展成今天難以收拾的局面。
幸福是“整”出來的
藺益
大多數合并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都是抱著良好的愿意開始接觸,并最終達成合并協議的。但是,合并的結果往往出乎當初的想象,不是優勢互補,而是互相牽制;不是精誠合作,而是互設絆子;不是全局利益,而是本位主義……
其實,合并僅僅意味著開始,合并后的整合才是幸福的關鍵。正如婚姻意味著戀愛的結束,婚后的磨合才是真正生活的開始。
兩大角色缺乏溝通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盡管合并表現為資本的結合,但最終是人的合作,尤其是企業高層的合作。企業合并之后所面臨的內部整合問題,必須有一個基本的前提,那就是雙方老板能夠通過經營管理理念的磨合與溝通,實現精誠合作。
在星星與精寶的合并中,精寶老板趙飛始終是個神秘人物,一直沒有正面出現,但要實現有效的整合,作為新公司大股東、董事長的趙飛是最關鍵的因素。在任何一個企業的治理結構中,董事長和總經理這兩個角色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這兩個角色不能夠有效理解、有效溝通與磨合,企業的運作將會出現很多的矛盾。作為民營企業的老板,雙方合并的初衷一定是尋求更好的發展,但很明顯,精星公司成立后,未來如何發展,如何真正成為一體化的公司進行運作,肖維與趙飛并沒有形成清晰與完善的思路。
從企業內部運作層面來看,合并之后至少有兩個方面的整合工作是必需的,即業務整合與機制整合。
業務整合優化資源
業務活動是企業經營活動的基礎與核心,良好的業務結構和經營模式是保證企業正常運營的前提,也是其他整合的必要條件。
要進行業務整合,首先需要的是業務規劃。一般而言,企業合并談判時大家所確定的原則之一是“業務優勢互補”,但是合并各方的優勢到底在那里,怎么樣互補都是需要在合并之后認真考慮的。
最常見的辦法是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劃和年度的業務整合實施計劃。精星公司是由星星和精寶公司合并而形成的,在合并之前,雙方在業務方面都有自己的優勢,但也都有自己的不足。業務規劃的目的就是對優勢與不足進行深入的分析,并根據企業資源與能力情況確定通過何種方式實現雙方優勢的互補。
業務規劃一般應該從生產和銷售兩個方面來進行,需要確定如下內容:選擇什么樣的產品組合和產品線,哪些產品是給企業貢獻短期利潤的,哪些產品是用來支持企業長期發展的,企業有限的資源如何在各產品之間進行配置,不同產品如何進行市場細分,如何選擇合適的目標市場,對不同市場的開發與建設策略有何區別,銷售渠道應該如何建設,銷售人員應該如何激勵以及各產品銷售收入與利潤目標等。規劃是一個資源最優化配置的過程,對業務的整合與開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機制整合轉變觀念
企業合并之后的整合重組,人的觀念與行為往往會成為最大的障礙因素。觀念的轉變需要一個過程,但外部市場不會給企業太多的時間,因此如何通過機制的整合來引導和要求人的行為,使其符合企業長期發展的要求,實現觀念的轉變便成為合并后非常緊迫的事情。
機制的整合包括三方面的機制:用人機制、激勵機制、監督機制。
用人機制解決的是人員配置的問題,也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在本案例中,企業合并之后,人員的配置成了一個很敏感的話題,與合并雙方的權利博弈聯系在一起,所以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
肖維擔任新公司總經理之后,發現原精寶公司的管理人員根本不聽他的話。這是一種正常現象,因為在那些中層干部心中,他們的位置是趙飛給的。解決這個問題,最好的辦法是合并之時進行全員解聘,然后再由總經理全員聘任。盡管再次聘任的結果與原先的情況可能基本一致,但重要的是新的總經理通過全員聘任的過程,與中層干部加強了溝通,樹立了權威,中層干部地位與權利的來源發生了變化。
同時,建立基本的人員配置機制,以此為基礎,對于不聽話的“非正式組織”中的關鍵人物采取一定的處理措施,如降薪、換崗、解聘,進一步樹立總經理的權威。在這個過程中,有一點理念是需要堅持的,即能力固然重要,能否與企業總體利益保持一致則更重要。
激勵機制解決的是人員工作效率的問題,至少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崗位基本價值進行定位的薪酬體系,二是對人員工作進行評估與引導的績效考核體系。
企業合并后需要逐漸進行薪酬體系的統一,從而實現內部的公平。兩套薪酬體系意味著在同一個公司內部,相同或相似崗位具有不同的價值,這是不合理的,對員工的積極性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精星公司就是如此。當原有薪酬體系差別較大,不可能一步到位實現統一時,企業內部應該確定一個時間表,清楚地告訴員工薪酬體系統一的過程與步驟。
當企業制定了可行的業務規劃,明確了做什么、如何做及做到什么程度后,績效考核體系便成為保證員工按業務規劃開展工作并最終達到目標的有效手段。對于一般員工,他們在企業的目的是通過努力工作實現自己的價值,并獲得相應的報酬。因此,一個良好的績效體系對員工的行為具有很大的引導作用,會使他們按企業的要求和整體的工作安排去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