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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經營情況范文1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7132
網絡營銷經營指的是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進行營銷的經營模式,其具有明顯的信息交流優勢,能夠跨越時間和地區的限制,實現網絡及時交易,同時還能夠降低企業的實際經營成本,因此深受眾多企業的歡迎。但是,網絡營銷經營以信息技術為核心,其在經營安全方面也還存在一定的風險,而這些風險的存在有可能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和商業損失。[1]因此,要想推動企業的長遠發展,企業及其相關人員必須要加強對網絡營銷經營風險的研究,并根據網絡營銷經營風險的類型和特征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應對。
1 網絡營銷經營的風險類型
(1)信用風險。信息技術不僅能夠實現信息的快速傳遞,還能夠實現虛擬世界的信息交流和溝通。這為保護用戶的隱私提供了一定的條件,但是對于網絡營銷經營而言,互聯網環境的虛擬性卻也容易帶來信用風險問題。網絡營銷經營風險中的信用風險需要從幾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是網絡營銷經營信用風險有可能是來自用戶和需求方身份信息的風險。在虛擬世界中,人們對交易雙方的身份信息不甚清晰,因此存在用戶偽造信用卡或者銀行卡的情況,或者客戶故意過度使用信用卡以及虛假定貨等情況。這些情況中,企業的經濟效益必然會受損,因此承擔著巨大的信用風險;[2]二是網絡營銷經營中,賣方通過圖片進行的貨物信息展示有可能言過其實,或者賣家提供的服務、產品質量不過關等,會導致買方利益受損,造成賣家信用風險;最后,網絡營銷實現的交易一般采用的是電子數據的合同形式,這樣買賣雙方完全可以自己進行信息的更改,或者以未接收信息為由取消交易,因此也容易帶來雙方信用風險。
(2)信息風險。信息風險主要來源于幾個方面:第一,技術方面產生的信息風險。網絡營銷經營以信息技術為核心,這是網絡營銷經營的優勢,也是網絡營銷經營的缺點。在互聯網信息技術的使用過程中,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木馬軟件對他人的電腦系統進行入侵,從而對他人電腦中的數據和信息進行刪除、更改或者其他處理,這些對于交易雙方而言均會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此外,網絡營銷經營在信息傳輸過程中也有可能因為系統平臺問題、安全技術防范問題以及硬軟件的質量性能問題,導致信息在傳輸過程中出現中斷或者數據丟失的情況,給買賣雙方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3]第二,在信息管理方面,網絡營銷經營也有可能出現較大的風險。要實現網絡營銷經營需要有關企業能夠在網絡上發放自己品牌的鏈接,以做好網絡營銷和宣傳工作。但是,網絡信息具有多樣化和復雜性的特征,企業對網頁信息的管理不利將會導致虛假信息、惡俗信息以及違法信息相互交雜在一起,從而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十分不利。
(3)支付風險。網絡營銷經營一般采用的是網絡支付方式,那么支付風險就是人們特別關注的問題。當前我國網絡政府的安全環境建設還存在較多不足,銀行在網絡銀行和網絡支付的控制方面還遠遠不夠,加上各種各樣的網絡支付軟件的出現,導致網絡支付安全問題突出,因此消費者和企業都對支付安全表示擔憂,害怕面對網絡欺詐,損失自己的經濟利益。
(4)法律風險。網絡營銷經營法律風險指的是當前我國針對網絡營銷經營方面的立法還不夠完善,因此網絡營銷經營中出現的部分問題無法得到法律支持,安全性較低,這是限制我國網絡營銷經營發展的重要原因。此外,就國際法律而言,信息技術的出現使得國際市場進一步開放,消費者和企業可以進入國際市場進行網絡交易。[4]但是,不同地區、不同民族在風俗習慣、文化背景等方面均存在明顯的區別,因此不同國家交易雙方很有可能出現矛盾,這就有可能產生國際法律風險。
2 網絡營銷經營風險的應對策略
(1)完善信用評估體系。針對網絡營銷經營中的信用風險,我國有關部門和人員可以要求建立完善的信用評估體系,對交易雙方進行有效、科學的信用度評估,這樣就能有效保證交易雙方的信用程度,從而降低網絡營銷經營的信用風險。首先,要求能夠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以科學的方法和先進的科技,對我國網絡營銷經營中的相關主體進行有效的信用評估;其次,要求能夠建立獨立的信用評估機構。[5]信用評估機構負責對網民尤其是網絡營銷經營交易主體的信用程度評估,因此必須要求保證其獨立性,以確保評估的有效性和真實性;最后,要求能夠加大信用評估的執行力度,完善評估相關制度,確保網絡信用評估工作的完成。
(2)加強對安全信息技術的管理。信息風險是網絡營銷經營中的重要風險,要防范這一風險必須要求國家有關部門能夠加強對網絡信息安全技術的研究,加大對網絡技術的資金投入,研發出更加具有保障性的信息安全技術。除此之外,企業在網絡營銷經營過程中也必須要加強對信息安全技術的管理,引進先進的信息安全保障技術,加強對用戶名的識別和口令管理,實現動態密碼管理,并設置防火墻技術、信息安全監測技術等,加強對網絡信息的監管,提高信息傳播的安全性。除此之外,對于信息本身,各企業也需要進行必要的加密處理,防止不法分子通過其他渠道獲取本企業的重要數據和信息,同時要求企業能夠做好信息的備份工作,預防信息丟失或者被刪除,保障信息的完整性。
(3)加強對網絡支付環境的監管。針對網絡營銷經營的支付風險,政府應該要加強對網絡支付環境的監管。一是從在技術上看,企業和有關部門必須要加大對技術的投入,如開發新的支付環境安全監測軟件,以確保網絡支付環境的安全。二是企業在選擇支付產品的過程中也必須要加強對支付產品安全性能的監測,對于安全性能較低的產品要堅決拒絕使用。[6]三是我國各大銀行相互之間必須要加強聯系和交流,以實現信息的及時傳遞,以便及時發現支付未到款問題,保證支付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4) 完善政治建設。政治建設包括法律建設和制度建設,其是保障網絡營銷經營安全、避免出現網絡營銷經營風險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針對網絡信息技術和網絡交易方面的政治建設還存在較多不足,如專門管理機構較少、管理部門的職能不夠清晰、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等。要防范網絡營銷經營中的信息安全風險、法律風險等不僅要依靠先進的網絡信息安全技術,還需要依靠政府的政治建設。因此,政府要加強對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視,建立獨立的網絡信息管理機構,針對網絡信息技術和網絡營銷經營的特征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網絡監督;另外,政府有關部門必須要根據當前網絡營銷經營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法律法規的完善,修改當前的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市場經濟和網絡營銷經營的發展情況,增加具有針對性和預見性的法律法規,為網絡營銷經營的健康發展奠定扎實的法律基礎。
3 結 論
綜上所述,網絡營銷經營模式是未來經濟的發展趨勢,其對于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實現信息互通、擴大企業品牌影響力等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企業在網絡營銷經營中也會面臨諸多風險,如信用風險、信息風險、法律風險等,這就要求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能夠從實際情況出發,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完善法律建設、建立信用評估系統等,加強對網絡營銷經營風險的防范,保證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昌龍淺析電網經營企業電力營銷的風險和對策[J].科協論壇(下),2012(8):134-135.
[2]方雅賢,張漫漫我國酒店網絡營銷要素分析與對策研究――以北京桔子水晶酒店為例[J].現代商貿工業,2012(18):16-18.
[3]陶薇.中小企業網絡營銷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中國商貿,2012(34):122-123.
[4]李冬梅.探討新時期電網經營企業電力營銷的風險和對策[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2(33):110.
網絡經營情況范文2
電子商務
網絡售假
商標侵權
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猛,國內最大的網絡交易平臺淘寶網擁有會員3.7億,在線商品10億,每天固定訪客6000萬,日交易峰值達43.8億元。網絡交易在活躍經濟、促進就業的同時,也帶來一些負面影響。目前通過網絡售假現象嚴重,網絡交易平臺已成為商標侵權的重災區,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是否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是此類案件的核心問題。
一、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沒有主動監控侵權信息的義務
關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身份,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一是將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視為賣方或合營方;二是將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視為柜臺出租方,認為它與商戶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空間出租關系;三是將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視為網絡交易的中介方;四是將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視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同的身份決定其承擔何種注意義務。我們認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系為網絡用戶提供商品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要理由是:第一,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并不直接銷售商品,其并不作為買家或賣家的身份參與商品買賣。第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向網絡用戶(即賣家)提供了上傳和商品信息的平臺系統,該系統可根據網絡用戶指令自動將商品信息存儲在其網絡空間內。第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不同于普通的中介服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既不主動收集、信息,也不主動促成買賣雙方交易,是否交易由網絡用戶自主決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無法知道每筆交易的具體內容。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監控網絡信息的一般義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既沒有對賣家的商品信息進行事先審查的義務,也沒有主動搜尋、刪除侵權信息的義務。不能因為網絡交易平臺中存在大量的侵權信息而認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存在過錯,也不能因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概括知道有賣家利用網絡交易平臺售假就認定其存在過錯。首先,商品信息由網絡用戶即賣家上傳,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無法預見賣家將上傳的商品信息的內容。其次,即使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概括地知道網絡中存在大量侵權信息,要求其對信息進行主動監控,這在技術上也是不可行的。商品信息非常巨大,類型十分復雜,有新品、二手貨、代購等不同類別,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無法從中甄別出侵權信息。最后,如果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所有商品信息進行全面審查,勢必大大增加網絡服務成本,從而增加了網絡交易的成本,最終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有一種觀點認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雖不具有審查所有信息的能力和義務,但應對賣家的經營資質進行必要的審查。在原告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與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浙江支付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鄰接權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我國對音像制品的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有義務審查賣家是否有銷售音像制品的資質。淘寶公司未審查賣家銷售音像制品的資質,構成幫助侵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二審法院認為,在沒有相關權利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淘寶公司無法從眾多銷售者中查明本案的兩個銷售者構成侵權,故淘寶公司并不存在直接侵權或幫助侵權的行為。二審法院的觀點更有說服力。首先,目前法律并沒有強制要求開設網店的自然人領取營業執照,賣家的實際經營范圍完全由其自主決定,且經常變動,網絡交易平臺既無法預見也無法控制賣家的經營范圍。其次,即使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賣家的營業執照進行了事先審查,若賣家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超越經營范圍違法營業,在沒有得到權利人或消費者投訴的情況下,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很難發現賣家的違法行為。當然,若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接到權利人或消費者投訴后,知道賣家有違法經營行為,其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賣家繼續違法經營。
二、“通知與移除”規則的適用
“除根據明顯的侵權事實能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外,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以首先適用‘通知與移除’規則為前提。”根據“通知與移除”規則,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可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相關侵權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權利人符合條件的通知后,即知道網絡用戶實施了侵權行為,若不及時采取刪除侵權信息等措施,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擴大了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構成幫助侵權。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權利人的通知刪除侵權信息后,若權利人所指的侵權事實并不成立,網絡用戶可通過“反通知與恢復”規則獲得救濟。“通知與移除”規則很好地平衡了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一方面,該規則可以推動權利人積極地尋找和發現侵權信息,保護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該規則也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侵權后果的蔓延。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為賣家提供商品信息的存儲空間,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同樣應受到“避風港”的保護,“通知與移除”規則的原理可適用于認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商標間接侵權的情形。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權利人的通知書應當包括侵權信息的網絡地址。在以往的案例中,若通知中僅包括商標、價格等因素,而未包含侵權信息網絡地址,該類通知通常會被認定為不符合規定。
(一)在原告2001年11月21日(丹麥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公司與被告易趣網絡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趣貿易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易趣公司發出的《律師函》未能明確指出具體的被控侵權商品以及相關信息,原告要求被告將其網站上出現的所有含有原告商標的商品交易信息全部予以移除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二)在原告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訴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被告陳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糾紛一案中,原告主張,淘寶網上的價格低于300元的PUMA鞋都是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產品,淘寶公司未刪除這些信息構成侵權。原告該主張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在原告知錢(北京)理財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王某、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中,淘寶公司對于知錢公司通知中列明的侵權鏈接均進行了刪除,但是對于通知中未包括的鏈接未進行處理。一審法院認為,淘寶公司完全可以依據相關的關鍵詞刪除網絡平臺中的所有侵權信息,淘寶公司未刪除全部侵權信息的行為已經使得知錢公司的損失擴大,其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二審法院則認為,原審法院認定淘寶公司對于投訴通知未予列明的侵權鏈接應主動采取刪除措施,缺乏法律依據,亦缺乏可操作性。該認定顯然加重了淘寶公司的義務,本院予以糾正。
有觀點認為,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不同,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并沒有規定權利人的通知必須包括侵權信息的網絡地址,故通知并不一定需要列明侵權信息的網絡地址。我們認為,對于未包括侵權信息網絡地址的通知是否符合規定應當從嚴把握。權利人的通知中若僅包括商標、價格等因素,而未明確具體侵權信息的網絡地址,無疑是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主動搜尋侵權信息。此外,若權利人的通知中僅給出了侵權網絡商店的網絡地址,以該網店銷售的商品均為侵權商品為由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刪除信息,該通知也是不合格的通知。網店所展示的商品信息均由賣家自行提供,賣家可隨時上傳、變更、刪除商品信息,若權利人不提供侵權信息的具體地址,則意味著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自行判斷該網店哪些信息屬于侵權信息,這過分加重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負擔。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觀過錯的認定
權利人的通知并非是認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有過錯的唯一方法,若權利人有其他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存在過錯,網絡服務提供者仍應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對該條文中“知道”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知道就是明知,不包括應知;另一種觀點認為,知道包括應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盡相應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失即可構成幫助侵權。上述兩種觀點都忽視了一個問題,即應知本身也有兩種含義:應知的第一種含義指行為人有相應的注意義務,但因疏忽大意而不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應知的第二種含義是指推定知道,即行為人雖不承認其明知,但根據證據可推定行為人知道,此種推定知道仍屬于明知的范疇,行為人主觀上系故意。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所稱應知多指推定知道,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的《辦理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行為是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七)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的;(八)其他有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此種認定當事人明知的方法即為法律上的推論推定,即法律規定的根據已知事實(基礎事實)推論未知事實所得出的結果(推定事實)。刑法學界對兩種含義的應知進行了較深入的探討,而在民事侵權理論研究及審判實務中,對于兩種含義的應知鮮有探討。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民事侵權責任多以過失為構成要件,而過失的判斷標準已經客觀化,即通常以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為判斷標準,并不需要考察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區分“應知”的兩種意義。
對比《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有關條款有助于準確理解《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中“知道”的含義。《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條件,而該免責條件與歸責條件實際上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因此,該條款也可從反面表述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2012年4月22日公布,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明顯,網絡服務提供者仍為其提供服務或者不采取合理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應知。”上述條文均系借鑒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中“知道侵權行為或意識到侵權明顯的事實”的表述。“意識到侵權明顯的事實”在美國國會的報告中被表述為“紅旗標準”。所謂“紅旗標準”是指當用戶上傳的特定內容或被鏈接的特定內容的侵權性質,已經明顯到了像一面鮮亮的紅旗,而網絡服務提供者又能夠看到這些內容(“鮮亮色紅旗”在網絡服務提供者面前公然飄揚),則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采取不聞不問、視而不見的“鴕鳥政策”,放任侵權內容的傳播,否則要承擔侵權責任。“紅旗標準”同時具有主觀和客觀因素。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意識到能夠從中看出“紅旗”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并非以一個處于相同或類似情況下的理性人為標準,而只能通過證據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這一主觀認識狀態。但在判斷相關事實或情況是否構成“紅旗”,即侵權行為是否對一個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的理性人已然明顯,應當采用客觀標準。我們認為,“紅旗標準”中的“意識到明顯的侵權事實”即是推定知道。《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中“知道”應理解為包括實際知道和推定知道,權利人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侵權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責任的主觀過錯限定于實際知道和推定知道,既不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過重的信息審查義務,又可避免網絡服務提供者放任侵權內容的傳播。
四、制止侵權的必要措施的認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并沒有進一步規定何種措施是必要措施,這給司法裁量留下很大的空間。在處理法律界限不清或模棱兩可的問題時,需要依靠利益平衡的指引,確保相關問題的妥善解決。在認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采取何種必要措施時,應平衡權利人、賣家、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對于權利人而言,一方面,商標權、著作權等權利在性質上屬于私權,權利人應當關注商標、作品等的使用情況,不應將監控侵權行為的責任強加給網絡服務提供者;另一方面,作為受害者,權利人維護自身權利的手段十分有限,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單純采取移除侵權信息的措施無法有效制止網絡侵權。對于實施侵權行為的賣家,則應當根據侵權的情節、主觀過錯等因素進行區別對待。一方面要打擊反復侵權甚至以售假為業的賣家;另一方面要考慮到開設網店是很多人的就業途徑,不能因為賣家非故意的、偶然的侵權行為就喪失經營機會。對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而言,應當考慮制止侵權的措施的技術可行性、成本等因素,“不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一般性的事先審查義務和較高的注意義務,同時又要適當地調動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動防止侵權和與權利人合作防止侵權的積極性”。對于社會公眾而言,一方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網絡售假行為,另一方面要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降低交易成本。
淘寶網對侵權行為實行記分制,對多次侵權的賣家采取逐級加重的處罰措施,記分達到一定數量,網店將被關閉。這種處罰措施總體上是比較合理的。信用對網絡賣家而言至關重要,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除了比較價格外,信用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賣家的信用來源于以往的交易記錄,一旦賣家因為售假而被關閉賬戶,其信用也將歸零,賣家要想開設新網店將不得不面對從零開始的困境。因此,對多次侵權的賣家采取包括關閉賬戶在內的處罰措施,足以震懾偶爾銷售侵權商品的賣家,即上述措施足以達到減少、制止侵權的目的。在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杜某、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中,法院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時刪除侵權信息是其免于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之一,但并非是充分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信息后,如果網絡用戶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網絡服務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則應當進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繼續侵權。哪些措施屬于必要的措施,應當根據網絡服務的類型、技術可行性、成本、侵權情節等因素確定。淘寶公司完全有能力對網絡用戶的違規行為進行管理,也實際制定并了一系列的網絡用戶行為規則,且曾對一些網絡用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淘寶公司若能夠嚴格根據其制定的規則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雖不能完全杜絕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但可增加網絡用戶侵權的難度,從而達到減少侵權的目的。但淘寶公司對被告杜某的反復侵權行為,除了刪除商品信息外沒有采取其他任何處罰措施,放任、縱容杜某實施侵權行為,構成幫助侵權。
有的權利人要求網絡交易平臺設置價格過濾機制。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歐米茄有限公司、浪琴鐘表有限公司、雷達表有限公司分別淘寶公司等被告的四件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原告要求淘寶公司設置價格過濾機制。上述案件最終以原、被告和解結案。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是否有義務設置價格過濾機制,對此有不同看法。我們認為,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設置價格過濾機制尚不具有可行性,且缺乏法律依據。可行性方面,網絡交易平臺自身沒有能力確定商品的最低限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既無法知曉各種物品的正常價格,更難以從用戶自定的價格上來判斷是否為侵權產品。合法性方面,所謂商品最低限價僅是權利人的單方主張,權利人為了達到維護傳統銷售渠道、維持較高價格體系的目的,通常會要求網絡交易平臺采取較高的商品限價。若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設置商品最低限價,就可能剝奪其他經營者(賣家)自主定價的權利,涉嫌限制競爭。效果方面,采取最低限價的方式能否達到減少或制止侵權的效果存在疑問,一方面,賣家可以通過多種手段規避最低價格;另一方面,規定商品的最低價格,確實可能會減少低價侵權商品的數量,卻也有可能使一些售假的賣家得以高價銷售假貨,從而獲取更高利潤。
在過濾技術尚不成熟的情況下,不能僅僅基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設置過濾機制就認定其具有過錯。然而,網絡技術的發展一日千里,新的侵權方式不斷涌現,網絡內容過濾技術等制止侵權的新技術也日益成熟。《征求意見稿》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對網絡用戶侵害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進行主動審查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將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過錯的考量因素。……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動采取相關技術措施,防止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發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將其作為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具有過錯的考量因素。”上述規定很好地平衡了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
網絡經營情況范文3
關鍵詞:網絡商店經營者;權益;市場監管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由于世界范圍的網絡環境的迅速成長,我國的網絡交易也逐漸崛起。而在整個網絡交易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卻因為網絡的虛擬性和本身的局限性不能受到合理的保護。
一、網絡商店的特點與消費者的主動地位
(一)網絡商店的特點。開網店成為一種時下流行趨勢,許多人在利用便利的條件和空余的時間開設網店,以達到營利的目的。網店投資成本低、無實際的經營地點,比起日化銷售的價格更為低廉。最重要的是,消費者只需要上網瀏覽,足不出戶,就能選購商品。而網店卻和我們平日見到的實體店有著很大區別。
1、投資經營的風險小。網絡商店的開設,以淘寶網店為例,相對于實體商店的房租、員工、宣傳和必要的水電消耗和稅收都是零成本。而且就風險而言,無須擔心自然災害和不可抗力的破壞。
2、管理成本低。實體店需要管理員工,商店的開設又受地域的限制;而網絡商店無須過多的員工,可以通過網絡向各地銷售貨物。
3、信用、服務成為重要手段。網絡商店的銷售由于受到網絡的虛擬性與局限性的影響,需要網絡商店的經營者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服務。為消費者提供真實、合格的產品,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務工作。
盡管網絡商店有著其特有的優勢。但是因為網絡的虛擬性,網絡商店只能通過圖片和文字的形式展示所售產品,無法達到實體商店中對產品的實體宣傳。消費者就不能就產品本身和其質量進行實體辨別,這使網絡商店具有局限性。
(二)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某種程度的主動地位。網絡交易中由于消費者不能對產品進行實體辨別,通常被認為在交易中處于弱者地位:法律也側重保護消費者。但在近年的實際交易中,消費者的強勢地位逐漸崛起。許多網站為消費者設立了對網絡商店經營者的信譽評價制度、無理由退貨制度、貨到付款制度、投訴保障機制等,都充分地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不再處于完全被動地位,其弱者的身份也在逐漸轉變成為自主選擇、充分知情的主動地位。
二、網絡商店經營者的種類與責任
(一)網絡商店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和法律地位。目前,我國的網上銷售商店、商城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網絡商店實際并不出售任何商品,而是通過建立一個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業和信息服務,讓賣家和買家通過該平臺進行網絡交易,如易趣、淘寶、新浪商城等;另一種網絡商店是通過網站來經銷自己的商品,如2688網店、當當網、卓越網等。前者處于提供商業服務不直接銷售商品的中介者的法律地位,后者則處于真正的商品銷售者的法律地位。
網絡經營者是對于網絡消費者而言的。兩者相對應,也相對立。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未對經營者或網絡經營者做出嚴格意義上的定義。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中的規定,我們可以認為經營者就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商業,并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由此,我們即認為在網絡交易中,開設網店的經營者也在此范圍內。他們屬于市場主體,具有法律上的主體資格,與消費者處于平等的地位。
(二)網絡商店經營者的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三章明確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而針對網絡商店經營者不同的種類,其責任與義務也不同。對于直接在線銷售自己商品的網絡商店來說,承擔《消法》中規定的經營者的義務,包括產品質量責任、售后服務責任,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應當依法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并賠償消費者因此受到的合理損失。而對于僅僅設立網站提供交易平臺服務,不直接參與交易活動網絡商店經營者來說,他們直屬于一個信息交流媒介。對其的信息負責即可。而本文以下研究的網絡商店經營者的權益問題主要針對的是前者。
三、網絡商店經營者的權益問題
(一)消費者方面。網絡的虛擬性和網絡商店本身的局限性讓消費者對網絡產品享有有限的知情權,易引發產品質量糾紛。經營者不可能對產品進行全方位的描述。消費者判定產品質量好次,大多僅憑傳媒對產品的簡介及幾個簡短產品畫面,基本屬于憑著自身的感觀或經驗去識別和判定產品質量和性能。對眾多消費者來講,對網絡產品質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網絡商店的市場占有率因此受到一定限制。
此外,網絡交易中很多網站為消費者設立了信譽評價、無理由退貨等服務制度。我國《民法通則》中也規定了交易雙方應當遵守誠信原則。誠信作為網絡商店經營者的立足之本顯得尤為重要。但現在的網絡交易中卻出現了消費者僅因為與網絡商店經營者缺乏溝通,而對其進行惡意評價,致使網絡商店經營者的信譽受損。另外,無理由退貨機制本來是服務社會、服務消費者的一項良好制度,但一些消費者濫用該項機制,使得一些采用無理由退貨的網絡商店經營者增加了運送成本,形成了資源浪費。
(二)同行業競爭方面。現在很多消費者對使用網絡交易仍然會心有忌憚。因為如果沒有網絡商店經營者的誠信作為保障就會出現很多網絡消費中上當受騙的事件。經過筆者的調查研究發現,網絡市場上的確存在著大量的仿冒品或瑕疵品。然而,因為網絡商店無須經工商部門的注冊,所以正當經營的網絡商店經營者時常面對著同行業惡意競爭,假冒偽劣產品的威脅。造成了網絡交易狀況的混亂、價格混亂和消費者對網絡交易的不信任。不正當競爭已經對正當經營的網店經營者的正當權益造成了巨大損害。
(三)市場監管方面。零成本開設、無須工商部門注冊、無須上繳稅收,這些都是當前一些網站公布出來的開設網絡商店的優惠條件。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網絡商店遍地開花,但是卻沒有有力的市場監管。上文筆者已經提到,網絡商店經營者也屬于市場主體,具有主體資格。網絡商店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注冊,受到市場的監管,繳納稅收。可是這樣的市場主體卻沒有確定的機構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而僅僅依靠某些網站自身的條款約束無疑是不夠的。
面對著開設狀況混亂、無人監管、復雜的網絡消費糾紛還面臨著訴訟管轄法院難以確定、訴訟成本高、司法資源浪費、取證困難等問題,這些都對網絡商店經營者造成了一定的經營壓力。
四、網絡商店經營者權益規范保護問題
網絡交易產生的問題,現今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問題。我們一再高呼消費者的權利在網絡交易中得不到保障的時候,是否考慮到網絡商店的經營者的權利同樣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中強調“消費者與經營者具有平等的地位”,而事實則不然,兩者都處于一定程度的不平等狀態中。網絡消費投訴案件的日益增多、網絡交易市場的混亂,都不僅僅讓我們想到,網絡交易這個整體中出問題的不再僅僅是經營者這一個環節。而真正規范網絡交易市場,確定網絡商店經營者的主體地位,保護其權利、規范其行為,才是解決問題源頭的根本。
1、根據實際情況,完善立法,規范網絡交易。合理保護網絡商店經營者權利,真正體現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平等地位。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RTRAL)已經完成了一個法律范本,以支持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2001年8月俄羅斯通過了《俄羅斯聯邦國家檢查中的法人和個體經營者權利保護法》。我國也應當根據本國國情完善立法,保護網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其市場行為。
2、建立完善的爭端解決機制。由于現在的網絡消費投訴案多數是由于產品質量引起的,訴訟標的較小,所以應當建立小額訴訟制度和仲裁制度。在完善網絡商店的市場監管的基礎上,還應當建立在線爭端解決機制ODR,力求減少對訴訟司法資源的浪費,方便消費者和經營者。
3、加強市場監管。在社會情況允許的狀況下,工商部門應當對網絡商店進行登記注冊,管理和規范網絡商店經營者的經營銷售活動,排除不正當競爭,形成良好的網絡交易環境。另外,因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網絡商店經營者應當向國家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以確定納稅人主體地位。
網絡經營情況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信網絡運行監督管理,保障電信網絡運行穩定可靠,預防電信網絡運行事故發生,促進電信行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監管部門)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運行維護(包括局數據和軟件版本管理等),網絡運行安全,安全生產,網絡運行事故的預防、報告、處理等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而采取的應急通信保障措施,應對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病毒、非法遠程控制等網絡安全防護措施,為滿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網絡運行安全措施,為防止和減少涉及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產措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網絡運行事故是指由于突發公共事件、人為破壞、施工損壞或網絡自身故障造成的電信基礎設施損壞、電信網絡中斷、電信業務中斷等情況。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網絡運行事故劃分見附件一)。
第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是網絡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網絡運行維護的行業標準,加強網絡運行維護管理,建立健全網絡運行維護監督制度,完善網絡運行安全條件,確保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網絡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電信監管部門是網絡運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全國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區內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網絡運行維護責任
第六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網絡運行維護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網絡運行維護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網絡運行維護制度,不斷完善網絡運行維護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網絡運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網絡運行維護工作,對本單位網絡運行安全狀況進行考核與評估,及時消除網絡運行事故隱患;
(五)加強本單位網絡規劃、建設施工與網絡運行維護的協調,防止對網絡運行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網絡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七)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
(八)及時、如實報告網絡運行事故。
第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網絡運行維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網絡運行管理能力,負責指揮、協調網絡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各級網絡運行維護管理人員應當確保每天24小時溝通渠道的暢通。
各級網絡運行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網絡運行維護知識,熟悉并嚴格執行有關網絡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網絡運行維護技能,增強網絡運行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八條在重大活動及重要節假日期間,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配合電信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的網絡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必要時,應當按照電信監管部門的要求,停止相關通信干線和通信樞紐的施工、系統割接、版本升級等工作。
遇有重大活動、突發公共事件時,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電信監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本企業的網絡拓撲圖、網絡運行基礎數據等信息,并接受電信監管部門的指揮、調度以及對網絡資源的調配,保障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第九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電信基礎設施的日常巡護和重要部位的重點保護,加大宣傳力度,增強防護力量,推廣技防應用,不斷提高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能力,防止和減少盜竊、破壞電信設施事件的發生。
第十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本單位網絡建設與運行維護的日常溝通機制,對網絡運行穩定可靠可能造成影響的施工,建設部門應當提前與運行維護部門協商一致,避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網絡運行事故的發生。
第十一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和安全防護行業標準的要求,嚴格機房出入制度,利用人防、技防等手段,加強機房的封閉式管理。對機房劃分區域管理,區域之間設置物理隔離裝置,在重要區域前設置交付或安裝等過渡區域,重要區域應當配置門禁設施,控制進入人員。
第十二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掌握電信網絡的技術特性,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維護手冊操作,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做好機房等電信設施的防火、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蟲、防塵、防盜、防靜電和防電磁干擾等工作。
第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網絡運行維護崗位責任制,強化值班與交接班制度,加強備品備件和技術檔案管理,定期對電信設備的多重節點、多重路由、負荷分擔、自動倒換、冗余配置等網絡架構保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測試與演練,定期對供電、空調、消防、安防等配套設施進行檢查與保養。
第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電信設備進行測試、清潔、維修,合理調整電信設備配置,做好全程全網的協作配合,定期分析網絡運行質量情況,保證電信設備的各項維護技術指標達到相關行業標準,確保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第十五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將電信設備、傳輸線路的運行維護工作外包的,應當嚴格考查代維企業的資質,簽署保密協議,留存操作記錄,定期檢查和評估代維企業的網絡運行維護管理水平,并對代維企業在網絡運行維護工作中造成的網絡運行事故負責。
第十六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電話網局數據(如交換網中的路由、局向、電路、信令、計費、控制方式等數據)進行分級管理,并定期備份相關系統文件和局數據文件。
局數據的創建、修改應當設置相應的權限和密碼。修改重要局數據或大量局數據時應當制定相關預案并在話務閑時進行,相關局數據修改前應當制作系統備份文件。
第十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交換、傳輸、信令等設備的軟件版本進行分級管理,并做好系統文件的備份。軟件版本升級前應當制定相關預案,在軟件版本升級失敗時,能及時倒換恢復。
國際出入口局、長途交換局、TMSC(匯接移動交換中心,下同)、網間關口局、省際傳輸設備、省際信令設備等的軟件版本應當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報送;匯接局、端局、MSC(移動交換中心,下同)、省內傳輸設備、省內信令設備等的軟件版本應當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報送。
第十八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報送網絡運行基礎數據,報送內容應當真實有效。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事故隱患的分析與檢查,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三章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網絡架構保護措施是指對交換設備、傳輸設備、傳輸線路、供電系統等通信設施以及信令網、同步網等支撐網設備所采取的多重節點、多重路由、負荷分擔、自動倒換、冗余配置等保護措施。通過采取上述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事故隱患,確保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第二十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國內長途電話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省會城市和具備條件的非省會城市的長途交換局應當采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配置,并通過負荷分擔方式來保證業務暢通,避免單一長途交換局癱瘓時導致業務全阻。
省際長途交換局間應當具備兩個以上長途路由,省際長途交換局應當與兩個以上的國際出入口局相連。
(二)長途電路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一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固定本地電話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匯接局應當采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配置,并通過負荷分擔方式來保證業務暢通,避免單一匯接局癱瘓時導致業務全阻。
匯接局與長途交換局間應當具備兩個以上路由。
(二)在條件具備時,端局至長途交換局、匯接局、端局間應當具備雙路由或多路由。
(三)局間中繼電路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二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陸地蜂窩移動通信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TMSC應當采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配置,并通過負荷分擔方式來保證業務暢通,避免單一TMSC癱瘓時導致業務全阻。
TMSC間及其與國際出入口局間應當具備兩個以上路由。
(二)在條件具備時,MSC至TMSC、MSC間應當具備雙路由或多路由。
(三)在條件具備時,HLR(歸屬位置寄存器)應當采用1+1或N+1備份。
(四)局間中繼電路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五)在條件具備時,基站傳輸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衛星通信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在條件具備時,重要衛星地球站的發射機等配置應當采用N+1備份。在條件具備時,不同衛星地球站之間應當采用衛星鏈路備份,避免單一衛星鏈路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二)在條件具備時,衛星地球站至其他電信網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三)在條件具備時,衛星通信網在組網時應當有備份衛星轉發器,避免單一衛星轉發器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互聯網骨干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網絡路由設備均須采用雙路由或多路由、雙歸屬或多歸屬方式互為備份,在條件具備時,采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互為冗余。
(二)應當在域名解析服務器等重要服務器使用防火墻和防病毒等軟件,具備一定的容錯、防病毒傳播、防惡意軟件、防網絡攻擊、防黑客攻擊及防范其他來自內部和外部各種常見攻擊的能力。
(三)域名解析服務器應當冗余配置,在條件具備時,其他應用服務器應當冗余配置,并有相應的數據備份機制,在單一服務器發生故障或進行系統升級時,避免引起互聯網業務的中斷或系統癱瘓。
(四)應當對重要服務器的各種操作進行權限控制,并保留相應的操作記錄。相關服務器應當設置必要的控制策略,盡可能減少相關服務器的共享和開放端口。
第二十五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網間互聯互通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網間關口局應當成對設置。暫不具備成對設置關口局的,應當通過其他具備關口局功能的交換機疏通網間業務。
(二)網間中繼電路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網間業務全阻。
網間中繼電路除配備直達中繼電路以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互配合,制作相關局數據,預置經由第三方網絡轉接的迂回電路,避免直達中繼電路都中斷時導致網間業務全阻。
(三)網間關口局至本網絡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六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機房供電系統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機房供電線路應當配置過電壓防護設備,并根據需要配置穩壓器。
(二)交流電力供應應當采用來自不同主變壓器的雙路供電,在條件具備時,應當采用來自不同電網的雙路供電。
(三)在交流電停電或斷電的情況下,應當由蓄電池提供備用電力供應,并立即啟動油機發電。
(四)應當定期對蓄電池及油機供電的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二十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信令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信令路由組中應當設置多個信令路由,包括直達信令路由、準直聯信令路由以及采用負荷分擔方式的信令路由,保證兩個具有信令關系的信令點之間傳送信令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同步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同步網應當采用主從同步法,網絡拓撲結構應當采用三級等級結構。每個同步網節點都賦予一個等級,只容許高等級節點向較低等級或同等級的節點傳送定時基準信號。
(二)應當選擇穩定可靠、傳輸性能好的物理路由作為同步網的定時鏈路。二級和三級節點時鐘應當能接收到至少兩路來自一級基準時鐘的主備用定時信號,其對應的主用和備用定時鏈路應當選擇不同的物理路由。
(三)同步網定時源頭的配置應當保證每個同步區均有兩個定時基準源。定時基準源可以是以銫鐘作為主用的全國基準時鐘PRC,也可以是以衛星定位系統作為主用的區域基準時鐘LPR。LPR應當至少有兩路地面信號作為備用定時信號,其中至少一路能夠溯源至PRC。
第二十九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國際出入口局、國際通信陸海光(電)纜采取的網絡架構保護措施另行規定。
第四章網絡運行事故處理
第三十條發生網絡運行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防止事故擴大,減少社會影響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一條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其省級機構應當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
發生較大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應當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
發生一般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應當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報送。
發生網絡運行事故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三十二條網絡運行事故報告分為口頭報告、簡要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二)和專題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三)三種。
發生網絡運行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電信監管部門報告(具體報告時限見附件四)。
第三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上報的簡要書面報告應當經本企業主管領導或主管部門領導認定,專題書面報告須經本企業主管領導認定。
第三十四條事故的口頭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預計影響范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已經或即將采取的措施。簡要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影響范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初步處理措施等。專題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影響范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五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排除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將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報相關電信監管部門。
第五章網絡運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運行維護責任制、網絡運行維護制度、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的執行情況、網絡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網絡架構保護措施的有效性測試和演練、對從業人員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根據實際需要,電信監管部門按照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和安全防護行業標準,對網絡架構保護措施進行抽測。經抽測,不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由電信監管部門督促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整改。
第三十八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電信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檢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九條電信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保守企業秘密,在監督、檢查或檢測過程中,不得干擾電信網絡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組織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信設施的行為,督促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電信設施的防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責成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網絡運行事故調查處理,按照相關時限提交簡要書面報告和專題書面報告。必要時,電信監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等情況;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二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運行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向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通報網絡運行情況。
第四十三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結合電信行業實際情況,組織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從業人員進行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電信監管部門應當予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在行業內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建立網絡運行維護責任制,或者未制定網絡運行維護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證網絡運行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網絡運行安全條件的;
(三)未制定和演練網絡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未同時考慮網絡運行安全設施建設的;
(六)未執行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的;
(七)對電信設備、傳輸線路的代維企業管理不力,引發網絡運行事故的;
(八)發生網絡運行事故,未及時、如實上報或者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九)未按時向電信監管部門報送網絡運行基礎數據的;
(十)不配合電信監管部門對網絡運行維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網絡運行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十一)在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以及公共突發事件時,不執行網絡運行安全管理措施或不聽從電信監管部門指揮、調度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用電信網與專用電信網之間的網絡運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電信運營業重大事故報告規定(試行)》(信部電[2002]114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
(一)3條以上國際通信陸海光(電)纜中斷,或通達某一國家的國際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1小時;
(二)5個以上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1小時;
(三)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5小時;
(四)省際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持續超過2小時;
(五)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5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六)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5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七)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臺中斷服務持續超過5小時;
(八)省級以上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二、重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于特別重大事故的情況:
(一)1條以上國際通信陸海光(電)纜中斷;
(二)1個以上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1小時;
(三)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2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5萬(用戶×小時)以上;
(四)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超過1小時;
(五)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六)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七)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臺中斷服務持續超過1小時;
(八)地市級以上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九)具有重大影響的會議、活動期間等相關通信中斷。
三、較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于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的情況:
(一)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20分鐘;
(二)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20分鐘或者直接影響范圍1萬(用戶×小時)以上;
(三)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持續超過20分鐘;
(四)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3萬戶,且持續超過20分鐘;
(五)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3萬戶,且持續超過20分鐘;
(六)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臺中斷服務持續超過20分鐘;
(七)地市級以下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四、一般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于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的情況:
(一)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
(二)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
(三)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
(四)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萬戶;
(五)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萬戶;
(六)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臺中斷服務;
注:“網絡運行事故劃分”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附件2: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簡要報告
報告單位(蓋章):
報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主送單位: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基本情況(含事故影響范圍):
聯系人:
職務:
電話:
事故原因初步判斷:
事故處理措施:
附件3: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專題報告
報告單位(蓋章):
報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主送單位: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狀況:
聯系人:
職務:
電話:
事故影響范圍:
事故原因:
事故處理過程:
責任認定:
處理意見:
防范措施:
其他:
附件4: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報告時限
一、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立即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4小時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的2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的口頭報告后,立即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并于次日10:00前在“突發事件通信恢復及保障情況每日報告”中書面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或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口頭報告后,立即上報主管部領導。
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重大事故發生后,在4小時內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24小時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的5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的口頭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并于次日10:00前在“突發事件通信恢復及保障情況每日報告”中書面報告。
網絡經營情況范文5
[關鍵詞] 電子商務 消費者 信息權 法律保護
一、對電子商務消費者信息權法律保護的原因分析
1.對電子商務消費者信息權法律保護的理論原因分析。消費者信息權是指消費者基于合理信賴的消費,依法享有的獲得全面、及時、真實信息的權利。在民商法領域中消費者與經營者都被視為處于平等地位,一般不考慮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強弱關系,以形式上的平等導致實質上的不平等。經濟法將市場主體假設為不平等的經濟人,偏重對市場弱勢方的保護,從而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來實現實質上的平等。在電子商務中,因網絡的虛擬化使信息不對稱性更為嚴重,要消除非對稱信息狀態下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必然要求信息權的充分行使,而能夠采取的法律手段就是消費者信息權的設定。
2.對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信息權法律保護的現實原因分析。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流通環節增多,新型商品越來越多,消費者的信息權也面臨更多威脅。特別是在電子商務中,一方面,消費者不能直接接觸所要購買的商品,其消費依賴于經營者提供的信息;另一方面,經營者可能不披露或不真實披露其商品和服務的信息。這種信息的不對稱造成電子商務中侵害消費者信息權的現象比傳統商業模式更為嚴重。同時,由于網絡具有傳輸速度快、影響面廣、監管難度大等特點,消費者在普通消費關系中存在的“畏訟性”,在電子商務中由于舉證困難而顯得更加突出。因此,消費者信息權的設定在現實中必不可少。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信息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1.網絡消費欺詐問題。網絡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網絡上實施的利用虛假的商品和服務信息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消費者財物的行為。由于電子商務是通過虛擬的網絡來完成,消費者和經營者的非謀面性,使得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了解僅僅是一種虛化和片面的了解,容易滋生網上欺詐行為。同時網絡經營者對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虛假,消費者很難認證其真實身份。而且在電子商務中,銷售者無告知銷售動機的義務,消費者僅憑傳統經驗和習慣對其銷售動機進行主觀判斷,更易遭受網絡消費欺詐。
2.網絡虛假廣告問題。網絡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為達到引誘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而的關于其商品或服務的不真實的信息內容。電子技術的發展使得電子商家可通過匿名方式躲避調查,并利用網絡監管難度大、隱蔽性強、傳播快、易的特點大量虛假廣告,侵犯消費者的信息權。當廣告傳播真實情況時,它能完成一種信息功能,網絡廣告是消費者進行消費決策的主要依據,消費者很難判別廣告信息的真實性,使消費者的信息權難以得到保障。
3.網絡經營者的商譽問題。商譽是指企業所獨有的可在未來帶來超額收益的無形資產。目前中國的社會化信用體系很不健全,信用心理不成熟,交易行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厲的社會監督,商業機構損害商譽價值的行為時有發生。特別是電子商務中,網絡經營者的隱蔽性和非確定性,無法顯示其真實的商譽價值,而目前又缺乏完善的針對網絡經營者的商譽評價制度,使得網絡經營者將追求短期利潤最大化作為行為準則,不遵循誠信的商業準則,嚴重侵害消費者的信息權。
4.消費者求償權難以實現問題。消費者的求償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后,其權利遭受損害時享有的一種救濟權。當消費者信息權遭受侵害后,首先需要網絡服務者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他們常以商業秘密為由予以拒絕,從而使消費者因無法得知經營者的真實身份而不能救濟。同時,即使消費者最終獲悉了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但由于經營者并無與之相適應的賠償能力,或者所處地區較遠而無法救濟。過高的訴訟成本、舉證的困難性、消費者的弱勢以及網絡糾紛法律適用的不確定也導致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
三、我國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信息權保護的法律完善
1.確立網絡經營者向社會公開在線信息的義務。(1)網絡經營者對其個體信息的披露義務,網絡經營者一方面要披露自己的真實身份、注冊資本等有關重要營業信息;另一方面還要披露自己的住所、電子聯系方法等能夠快捷方便交流的方式,以便消費者了解經營者,確保信息暢通。(2)網絡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內容信息的披露義務,即應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內容信息的書面確認書,以便消費者了解其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作出符合自己真實意愿的消費選擇。(3)確立網絡經營者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即法律禁止經營者從事虛假陳述等欺詐消費者的敗德行為,并明確規定網絡經營者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相應法律責任。
2.加大政府監管力度。(1)加強對經營者身份的審核與公布。管理部門應該定期巡查網絡經營者的身份,對非法經營者予以處罰或取締,并公布合法經營者的身份,以保障消費者的信息權。(2)加強對網絡經營者信息披露義務的監管。網絡交易的非謀面性使消費者對網絡經營者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多有質疑,這使負有維護公共交易安全義務的工商行政機關的監管顯得更為重要。(3)加強網絡虛假廣告的監管。對網絡廣告實行抽查和舉報有獎制度。針對網絡虛假廣告等不正當引誘方式制訂特殊的法律規則,確立合理的認證規則規范網絡廣告,減少網絡消費欺詐。
3.建立網絡經營者的商譽評價制度。在電子商務虛擬空間中進行網絡交易,有著較高的風險性,建立完善的電子商業機構商譽評價制度,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信息權。
4.完善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求償權。對消費者信息權的保護除了事前保障,更應注重事后救濟。應建立專門的網絡交易消費爭端解決機制,成立全國統一的網上投訴中心受理網絡消費者投訴,并根據有關信息將案件移交給被投訴企業所在地主管部門,由其代表消費者行使求償權,最后將處理結果通過投訴中心反饋給消費者,從而使消費者能得到迅速方便的救濟。
參考文獻:
網絡經營情況范文6
一、邊遠市場的分布及其銷售情況
*縣屬*山區縣,與*、*、*毗鄰,全縣總面積1961.8平方公里,總人口34.4萬、11個鄉鎮、184個行政村,從卷煙網絡覆蓋情況看,目前尚有25個行政村未輻射到位,我們對25個行政村進行了全面市場調查,調查情況是:
1、地理條件差、人口分散。25個行政村都是偏僻山村,自然小村莊分散,交通條件差,雖有幾條泊油路,但大部分是羊腸小道或坎坷不平的土石路,有的要翻過幾座高山才能到達,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當地青年人都往外務工,人口越來越少,消費水平較低。經營食雜的小商店有的在村落中心處,店面簡陋,有的家里開個小窗口,只有在當地人的帶領下才能找到,這些或多或少有賣煙。
2、經營卷煙品牌零亂、檔位低、銷量不穩定。我們走訪了25個行政村,63戶經營戶,發現多數經營戶銷售卷煙以三、四類為主,一、二類煙只是象征性地擺幾包而已,平時很少有人問津。經營的品牌較亂,亂渠道煙時有發現,調查的63戶,16戶有擺賣亂渠道煙(主要是白梅、青南京、區外特牌、新紅乘風),有一戶擺賣亂渠道煙達17種品牌,說明網絡沒有覆蓋的地方市場比較亂。這些經營戶卷煙銷售時好時壞,遇到農忙水稻收割季節或茶葉、水果采收季節,卷煙就好銷,平時較冷淡。
3、卷煙進貨渠道靈活多樣。調查這些經營戶的貨源來源,山里人還是較為誠實,大部分能如實告訴我們從哪里進貨。一類是圩日趕集時自己到集鎮食雜批發店進貨,店主告訴我們:“因為很多貨都是從他那拿,卷煙也不例外,他們給我們的價格是每條比煙草批發價多0.3-0.5元,貨款可以賒銷一次”。另一類是寄送形式,電話聯系集鎮或縣城食雜批發商戶,訂購許多商品的卷煙,然后由批發商戶交由客車寄達(有的行政村每天有一班客車),貨款不定期結算一次,這樣也方便。還有的是交通相對便利的鄉村,集鎮地的批發商戶送貨上門,先用電話聯系,然后把貨送到家。
二、邊遠農村經營戶存在的必然性
邊遠農村市場,雖然分散,消費檔次低,但必竟還是一塊市場,具有一定的銷量,這些經營戶根本沒有辦理工商、稅務登記,隨意性強,有的是白天干活,晚上開店,有的農忙干活、空閑開店,他們的商品只賣給當地村里人,經營誠實老道,不敢投機取巧。針對山區農村的具體特點,假如煙草部門要把他們列為無證經營戶進行打擊取締,這是很不現實,我們必須正確面對其存在的根源,探討如何解決的辦法。
三、邊遠農村市場客戶的銷售心理
偏遠山區,雖然通訊、信息到位,但這些經營戶法律、法規意識淡薄,有的是文盲或只有小學文化,對煙草專賣政策更是了解不多,根本不懂為什么要辦理零售許可證,什么是亂渠道煙,但他們經營堅守的信念是誠實經營,商品是銷給當地人,不能賣假的,他們也擔心進貨時受騙,知道煙草公司的煙不會假,質量好,能夠得到煙草服務,從煙草公司那里進貨是最好的。同時經營戶也告訴我們:“我們是小本生意,賒欠是常有的事,農村欠帳厲害,沒辦法,我也欠進貨的,只能這樣輪轉著,煙草公司是現款交易也困難”。
四、開拓農村邊遠市場的思路
根據農村邊遠市場的調查分析,我們積極探討開拓農村邊遠市場的辦法,如何使網絡更加鞏固和完善,提高農村市場控制率。針對農村市場,偏僻分散的情況,具體采用不同途徑加以解決。
1、網絡配送,對于交通道路狀況相對好的,且有一定銷量的客戶,應考慮給予辦證,提供配送,列入網絡銷售管理,進一步擴大網絡覆蓋面。實行電話訂貨后,適當增加送貨工作量,可以做到。這一情況就要求在辦證率的控制上應酌情考慮,不應限死,應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2、委托送貨,相對集中的村落可探討委托送貨辦法,對路途較遠但有客車線路的村莊,可考慮與客車老板簽訂送貨協議書,支付一定費用,客戶采用電話訂貨,營銷員定期拜訪,掌握客戶銷售信息,這樣可添補農村市場的空缺。
3、自行選購,對于偏遠需翻山越嶺才可到達的鄉村,客戶銷量少,且相對分散,,他們趕圩時到集鎮進貨,這些可由他們自由選擇,也可把他們引導到核心客戶進貨,只要他們銷售的是煙草公司的卷煙,對網絡威協不大,如果引導得好,也是網絡的補充。
4、培育核心客戶。培養核心客戶,幫助我們輻射邊遠山區。核心客戶的選擇至關重要,首先,必須是守法誠信戶,與煙草配合默契;其次,要有一定的資金和經營能力。采用誠信等級管理把核心客戶培養成我們忠實伙伴,給予銷售指導,營銷策劃,幫助解決一些具體問題;同時,對核心客戶要掌握其銷售對象,清楚其銷售渠道,便于及時了解市場信息情況,核心客戶的培育工作要同開展明碼標價一樣,幫助核心客戶開拓農村邊遠市場,使他們成為網絡發展的一個補充。根據這次市場調查自然村落的客戶具備培育核心客戶的對象較少,可從集鎮所在地的優秀客戶中選擇。
五、應注意的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