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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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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犯罪保護法

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1

針對日益突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北安市院結合檢察工作實際,認真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始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幫教,挽救失足青少年。他們從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入手,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中,切實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擺上了重要日程。

(一)認真學習,提高認識。最高檢《規定》下發后,該院黨組非常重視,組織刑事檢察部門干警對《規定》進行了認真的學習和研究,還組織他們學習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知識,掌握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技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

(二)成立組織,專人負責。為貫徹落實《規定》,該院公訴科和偵查監督科分別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查組,由兩位經驗豐富、作風細膩,具有耐心,熱心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女同志任組長,專門負責此類案件的審查工作。

(三)措施得力,效果顯著。該院在辦案中立足"教育、感化、挽救"的前提,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一是做到依法提前介入。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提前介入,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二是適當靈活掌握程序,使之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今后成長。在辦案中注意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公開或不傳播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相關資料,注意是否有被脅迫情節和存在被教唆犯罪。在辦案中還盡量縮短辦案時間,盡快結案,以減輕未成年人在看守所中受到成年人的不良影響。在庭審中采用特殊的指控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人生觀、道德觀、價值觀教育,使他們鼓起開始新生活的勇氣。三是在制度上保證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他們結合工作實踐,根據《刑法》和《刑訴法》的有關精神,大膽推出"暫緩"制度。對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改表現的未成年人,暫不作或不決定,而是設定一定的考察期,由檢察機關、學校、居民委等部門進行幫教考察,根據表現,決定作出或不決定。四是不定期召開"失足少年幫教會"。該院根據一段時期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召開"失足少年幫教會",在幫教會上,檢察官與失足少年的家長、教師廣泛接觸,共同查找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對癥下藥,做耐心細致的幫教工作,使失足少年和家長深受教育,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五是加強法制宣傳,做好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他們以給學生、退伍軍人講法制課的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還進行了"為了明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圖片展覽,全市12個中小學校學生及青少年家長參觀了展覽,使他們深受教育。為了進一步加強青少年犯罪預防工作,該院還先后在北安一中、北安二中、兆麟小學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分別為這三所學校配備了兼職法制副校長,開設法制教育園地,進行校園周邊治安狀況的調查,及時向政法委、教育局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促使全社會共同關心教育事業。

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2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落實任務

在法制教育中,成立了法制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由書記任組長負總責,抓好法制教育制度的制定、健全和貫徹實施。德育主任為副組長,做好各項具體的安排、組織和教育工作,班主任等其他老師工作者充分認識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引導青少年學生自覺遵守社會秩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德育處、教務處、班主任、少先隊等各方面,形成了法制教育的合力,通過共同探討,統一思想,確保了法制教育的一致性。

二、加強德育隊伍建設,提高教育者的自身素質

通過各種政治學習,業務培訓,通過對《教育法》、《教師法》、《未成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廣大教職工增強了依法執教,依法治教的自覺性,杜絕了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等違反師德行為的現象,明確了學校在未成年人保護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要求與法律責任。幫助教師確立了轉化一個后進生比培養一個優等生更重要的意識,加強幫教轉化工作。在工作中多給后進生一份理解、一份關心、一份愛護,為他們創造一個和諧、寬松的轉化環境。

三、學生法制觀念不斷增強,出現了護法典型

我們先后組織學生認真學習了《憲法》、《刑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通過講解,使學生了解了我國已步入法制化軌道,我們要自覺地用法律法規來約束自己、保護自己。同時,利用課堂教育,配合重大節日、活動和課外閱讀等多種形式開展法制教育。

通過學校法制教育,廣大學生的法制觀念進一步提高,遵紀守法觀念,權利義務觀念,特別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見義勇為的觀念開始樹立,出現了護法典型。

四、組織豐富多彩的活動,實施立體化教育

繼續探索法制教育方法和途徑,力求形式多樣。

積極組織對學生家長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道德素質和社會責任感,積極引導家庭開展各種學法活動,充分發揮好家庭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積極作用。

在校進行“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的圖片展示讓每個學生了解《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內容,知道兩法賦予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使學生聽課后,知道了什么行為是合法的,什么行為是違法的;懂得了什么事應該做,什么事不應該做。

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3

關鍵詞:未成年刑事處罰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他們的素質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會未來的走勢,他們的成長關系著社會的和諧與進步,關系著民族的繁榮與昌盛。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來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也是一直困擾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的一個難題,同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課題之一。通過分析新形勢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變化,并從刑事處罰制度這一角度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從而去找到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對策越來越顯得緊迫和重要,這對于我們法律專業的學者也是一次有意義的挑戰。

一、新形勢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變化

隨著社會傳播媒體的空前發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靈不斷地感受著時代的變化,他們在接受著社會新鮮事物不斷增長見識的同時,因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無論從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形式等方面都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

1.未成年人犯罪動機從享樂性向貪利性變化

這一方面是人類弱點的一種表現,另一方面受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未成年人看到了成年人對利益的追求的無節制性,一些人為了獲得利益,甚至不惜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受這種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價值觀影響,其犯罪動機也多出于滿足物質欲望,這種“貪利性”的犯罪動機,與教育不到位也有很大關系。

2.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從簡單化向成人化變化

犯罪手段日趨成人化,方式多樣,作案手段殘忍。從生理學、心理學角度來看,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但是,從近些年來破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其犯罪手段的危險性、復雜性等特征已經接近甚至超過成人,讓人很難從再從作案手段上區分是成年人犯罪還是未成年人犯罪。伴隨著犯罪手段的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程度也日趨提高,一些駭人聽聞的惡性案件,如殺父弒母案件、殺人碎尸案件、公然、案件等時有發生。

3.未成年人犯罪組織形式從單個性向團伙性變化。

20世紀80、90年代,我國青少年犯罪的形態開始改變單獨作案的傳統形式,轉而向團伙、聚眾的形式實施犯罪。《青少年與法》雜志編輯部于2007年12月組織了一次調查統計顯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約有60%-70%屬于團伙犯罪。團伙犯罪是有組織犯罪的初級形態,黑社會犯罪則是有組織犯罪的高級形態。黑社會性質犯罪無論是在危害社會的廣度和深度上,都是團伙犯罪所無可比擬的。從團伙犯罪向黑社會性質犯罪過渡的態勢,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日趨嚴重性。

二、我國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我國立法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后期,隨著未成年人犯罪發生形勢的變化和整個法制建設的發展,我國高度重視并加快了有關未成年人問題的立法工作。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頒布,標志著我國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進展。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刑罰以及訴訟程序、刑罰執行等刑事法律問題,散見于各刑事法律規范及含有刑事內容的其他法律規范中,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和有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處理的刑事司法解釋等。具體而言,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處罰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在刑事處罰原則上,主要體現了兩項原則,即從寬原則和不適用死刑原則。這兩項原則是我國刑法所確立的對未成年人適用刑罰的最為基本的原則。具體體現為: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則減輕處罰。”《刑法》第49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前者要求在對未成年人進行量刑時,必須在法定刑的范圍內處以相對較短的刑期,或者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后者則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一原則也是與我國一貫堅持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相適應的。

(2)在刑罰的種類上,我國的刑罰體系有主刑和附加刑之分,主刑主要是自由刑和生命刑,具體而言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這些刑罰種類在對于未成年人的適用上除了不適用死刑外,其他刑種基本適用。

(3)在刑罰的執行上,我國《監獄法》第74條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第75條規定:“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如此,可以有效地避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一同關押可能存在的交叉感染,進而有針對性的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教育。對于未成年人減刑和假釋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4)在非刑罰處罰方法上,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外,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可以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矯正措施還有賠償經濟損失,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行政處分。

2.我國現行立法存在的問題

(1)刑事實體法獨立性不夠,小刑法模式不適

從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立法現狀來看,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頒布,雖然標志著我國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進展。但是上述兩部法律并不是純粹的刑事法律規范,而是從政府、社會、教育等角度進行未成年人保護和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行政法律或社會管理法規,更像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的法典化表述。截止今天,我國依然沒有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刑罰以及訴訟程序、刑罰執行等刑事法律問題,散見于各刑事法律規范及含有刑事內容的其他法律規范中。

(2)刑事處罰基本原則不夠完備

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基本原則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必須反映這一領域的基本價值理念和取向。而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則及不適用死刑原則,顯然是不夠全面和完備的。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的立法完善

影響未成年人刑罰制度設置的因素有很多,但這一制度究竟應該如何設置,在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究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思想進一步認識,才能從更深層次上對這一問題有更深的了解,在改革完善的方向上把握其大致脈絡。

刑事處罰立法應遵守的原則如下。

1.目的刑主義和教育刑主義

在目的刑主義的觀點看來,當犯罪行為已經發生,無論刑罰怎么規定都不可能恢復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還原到犯罪行為發生前的狀態,因此,力圖犯罪危害程度的刑罰總是徒勞無力的。目的刑主義認為,從一個方面來說,刑罰的設置是為了達成社會防衛的合理目的,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刑罰的設置又必須是為了防止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人實施危害社會行為,要以罪犯的個別情況為標準來確定個別的刑罰。在這種思想下,教育刑主義應時而生,它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再應該是對犯罪行為的懲罰或者報應,而應該是一種教育,通過這種教育,使犯罪行為人能夠浪子回頭,重新適應社會的發展。那么,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就不應該在監獄進行,而應該與社會融合在一起,只有這樣,才能使未成年犯罪行為人特別是更快的達到從良的效果。如果以目的刑、教育刑作為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指針,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就應該盡量輕緩化、非監禁化、非刑罰化。

2.雙向保護原則

該原則同樣是由《北京規則》所確立的一項重要的適用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它注重的是在對未成年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中尋求一種均衡,進行平衡保護。其基本內涵為,既要重視在對未成年人進行處罰中通過設置針對性的措施對其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同時也要注重對社會利益的保障,如此,才能將未成年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矛盾予以協調解決以從根本上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在對未成人犯罪刑事處罰的思想基礎有了初步的認識理解之后,我們就可以在這些思想的指導下針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相應的改革和完善。

參考文獻:

[1]康樹華.青少年犯罪與治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2000.

[2]吳鵬森.犯罪社會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3]劉仁文.刑事政策初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所謂未成年人犯罪,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和監獄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是指已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已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即少年犯。

因此,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對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保持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社會意義。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和特點

(一)犯罪主體低齡化

從犯罪主體來說,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齡化方向發展。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有所提前,呈現出明顯的低齡化趨勢。據調查,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較以前平均提前了2—3歲,其犯罪的年齡階段大致為:10歲—12歲開始有劣跡,13歲—14歲開始走上違法犯罪道路,14歲—17歲進入犯罪高峰期。

(二)犯罪手段呈現兇殘化和智能化

從犯罪手段來說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現兇殘化和智能化。從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看,其作案手段往往兇恨殘忍,犯罪的暴力化傾向十分明顯,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過程中,往往表現出天不怕地不怕的心態,實施犯罪行為極少顧及后果。所謂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來越先進。

(三)犯罪類型主要體現在暴力犯罪、財產犯罪和性犯罪上

從犯罪類型來說,暴力犯罪、財產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斷向著嚴重化達到方向發展。

(四)犯罪誘因簡單,盲目性突出。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和誘因的隨機性和盲目性很強。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十分簡單,未成年人犯罪常常沒有明確的目的,他們或因瑣事吵嘴,或因小事糾紛,或是單單看不慣別人的行為就實施加害行為,從而導致犯罪。犯罪誘因的簡單化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盲目性、突發性加大,這給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實際困難。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未成年人犯罪受眾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其成因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

(一)生理、心理因素的影響。未成年人生理機能迅速發育,使他們的活動量增大,日常學習生活之余仍有大量過剩的精力和體力,過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當,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響下,往往將過剩的精力用于搶劫、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動中。一般來說,未成年人思維相對簡單,自控能力較差,情緒不很穩定,易感情用事,一旦受到某種誘惑和刺激,容易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同時,未成年人明辯是非的能力較成人低,好奇心和模仿性強,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蝕而發生心理畸變。①從我們掌握的情況看,由于特定的生理、心理原因,很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有作案誘因簡單、手段惡劣、不計后果等特點。

(二)法制意識淡薄,家庭因素對未成年人犯罪影響加大。不少未成年人不學法,不懂法,對自己的行為缺乏基本的分辨能力,以致于在不知不覺中走上犯罪道路。家庭是一個人一生中所面臨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啟蒙老師,父母的言行舉止和對孩子的教育方法,對孩子的成長有重大影響。 和諧穩定的家庭、正確的教育方法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條件,事實告訴我們,問題家庭往往是導致問題少年的基本要件,也是產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溫床。

(三)學校教育和管理的失誤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影響。 學業狀況與未成年人犯罪密切相關,學習成績差的未成年人學生,整天悶悶不樂,無心學習。同時,由于學業成績差,有些校方老師給予的不是關心,而是批評、挖苦,漸漸地,他們成為學生群眾中孤獨的競技者。要么升學考試中金榜無名,要么過早的走進了社會的大熔爐。面對社會中紛繁復雜的事物和當代變幻莫測、奧妙無窮的世界,他們更加驚慌失措。

此外,我國目前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不夠完善,漏洞不少。我國在立法上還沒有形成較為完整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體系,而一些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職能部門由于種種原因缺乏有效的配合與協調,使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出現了許多漏洞和空檔。面對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顯得力不從心、蒼白無力。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及治理

預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是關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大業興衰成敗的一件大事。針對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和特點,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

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幫助未成年人樹立遠大的理想和堅定的志向。要用現代科技知識武裝未成年人的頭腦,幫助未成年人從小樹立科學的理性精神,要通過生活小事、日常瑣事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使他們從小學會處理個人與集體、自己與他人的關系,幫助他們正確對待金錢、權力、榮譽、地位和利益,使他們能在復雜多變的外部環境中把握好人生航向。

(二)建立家庭教育的防線

家庭教育是學校教育的基礎,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第一任啟蒙老師責任重大。嚴格要求,耐心教育,并在生活上關心愛護,使他們從小就打下一個良好的思想基礎,要及時向他們提出正確的要求和建議,鼓勵督促他們自覺地克服自己的弱點,激發其自尊、自信、自強,要克服和糾正簡單粗暴、溺愛、放任自流等不良教育方式,應通過循循善誘的方式,給未成年人提供一個和睦的家庭氛圍和環境 。

(三)鞏固學校防線,深化教育體制改革

學校教育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環節,良好的學校教育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十分重要。當前要克服學校教育的弊端,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未成年人的成長創造良好的學校環境。同時,要注意創造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和生動活潑的學習氛圍吸引學生,讓學生愛學校,愛學習,愛生活,使學生在良好的校園氛圍中學習知識,健康成長。

(四)依法懲治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必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必須依法懲治。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不同年齡階段不同性質不同情節的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了各自不同的懲治方法。這些規定既制裁了犯罪,又照顧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因而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加強對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的管理,及時打擊未成年人犯罪活動, 要嚴格依法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切實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文化部門要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監督和管理,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手段堅決查禁制造和傳播文化垃圾的行為,凈化文化市場,杜絕不良文化對未成年人的影響,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

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5

 

一、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現狀分析(一)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發展狀況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主要是受國外少年法基本理念的影響。民國時期逐步建立感化院及少年監獄;1935年的刑法還規定以感化教育及未成年人保護管束等保安處分的措施,還頒行了《審理少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對今曰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之創建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1946年公布監獄行刑法,該法對少年監獄的設置、個別處遇的實行、保護教育的加強等有不同于成年受刑人的規定。

 

20世紀80年代初,25歲以下的年輕人犯罪占到了全部犯罪的60%-70%左右,學者們開始關注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由此,中國的未成年人犯罪研究開始。在開展中國青少年犯罪的研究的同時,中國的少年司法探索也由此開始了。從司法制度的發生順序來看,司法反應首先是刑事司法的反應。隨著未成年人司法的逐步深入,現在人們逐步認識到,未成年人司法重在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二我國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體系日趨完善我國現階段已基本形成以憲法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部專門法律為主體,以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為補充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同時,我國非常重視借鑒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并且努力把我國的法律、政策與貫徹有關保護未成年人的國際公約緊密結合起來。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少年法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也先后制定了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方面的司法解釋,確立了相對統_的全國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司法尺度。

 

二、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不足分析

 

經過近三十年的不斷改革探索,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設已經初具雛形,但還存在許多不足,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

 

(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沒有形成獨立的完整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專門的未成年人立法,但缺乏可操作性,無法和其他實體性與程序法形成有效銜接;而且未對少年司法制度做出全面而明確的法律規定。有些地方法院在少年審判方式改革的實踐中,探索出_些預防、減少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做法,因沒有法律依據難以在更大范圍內推廣。在刑事訴訟程序方面,刑事訴訟法沒有特別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幾個司法性文件有所涉及。可見,我國少年審判制度的立法不能滿足審判實踐需要,法律依據匱乏,立法滯后已嚴重影響和束縛了少年審判工作的生存與發展。

 

現行立法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也存在不足,表現為:一是未成年人本位意識不足,在我國立法中存在對未成年人權益的認識誤區,未能將未成年人當作一個獨立的人來看待,未能體現出“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和“未成年人參與意識”。二是對執法主體的職責缺乏規范性。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立法對未成年人權益做了全面的保護性規定,但規定的只是原則性的、抽象的條款,保護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地位、法律責任不明確,也不具體,導致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的相互扯皮的現象。三是權益保護不完整、不全面。往往將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等同于對未成年人身體安全、健康的保護,忽視了對未成年人人格的尊重。

 

因此,在對現有的關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立法成果加以整理、修改、補充的基礎上,制定獨立、完整、統一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典,顯得非常必要。

 

(二未成年人專門司法機構和組織支持體系沒有形成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在處理原則和處理方式上有著顯著區別,因此未成年人案件的處理機關要設專門機構或專人對該類案件進行單獨處理,這一點已經在立法上取得共識。在現有的司法實踐中,公安、檢察等機關大都沒有建立與之相配套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處理機構,許多連專人辦理都達不到。就未成年人審判組織機構而言,也存在指導機構的不統一和審判機構不統一的情況。案件審理后的社會矯治體系,還沒有形成以政府為主導的“社會_條龍”工作體系。由于基層看守所的監押能力有限,很難達到未成年犯與成年犯分押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罪犯的交叉感染機會。在判決以后的幫教、矯正及未成年緩刑犯、假釋、保外就醫等的監管上,法律規定的執法主體公安機關也沒有專門機構承擔相應職責,而學校、社會的責任更是模糊,因此,沒有明確的未成年人專門司法機構和一定的組織支持體系,很難實現未成年人司法的目標。建設專門的司法機構和組織支持體系,顯得非常迫切。

 

(三未成年人司法的現念沒有樹立在刑事領域,我國現行的相關司法理念中對未成年人的刑罰觀主要不是站在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保護的價值取向上,而是以成年人之于未成年人弱勢群體的天然同情、憐憫的感性認識來看待未成年犯罪人的處遇,把制度上的要求視為司法者情感上的恩賜。

 

在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方面,我國成人社會未將未成年人作為享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的獨立的民事主體予以尊重。因此,在制度層面上難以形成一套系統、完善的未成年人保護制度;在生活環境層面,缺乏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社會環境;在社會保障機制層面,對農村留守兒童、孤兒、流浪兒童、問題少年等極弱勢群體的幫助和關心沒有形成長期性、制度性、規范性的機制。因此,在民事司法領域,我們需要樹立未成年人權益特別保護和優先保護理念。

 

三、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_)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立法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一個國家為治理與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而專門建立的一種司法制度。該制度應對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羈押、預審、起訴、審判、辯護、管教的工作體系。即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就是對規定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保護處分以及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控、審理、處罰、矯治、教育的原則,以及程序、方法等的總稱,具體到我國包括社會、家庭、學校依據法律規定,實行綜合治理,配合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少年犯罪案件,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制度。如何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制度,是_個值得探討的課題。

 

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大缺陷之一是缺少一部綜合型未成年人法律,立法機關應根據少年身心尚不成熟、容易被污染、自律能力差的特點,以保護為出發點,采取刑事與行政相結合的方式,建立不同于成年人的獨立的現代法律制度。在刑法總則中專章規定未成年人的刑事實體法內容,在刑事訴訟法典中專章規定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內容應涵蓋未成年人獨立適用的訴訟程序,如對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羈押、預審、起訴、審判、辯護進行規范的司法制度。因此,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立法完善可以分為實體法的完善和程序法的完善。

 

(二)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機構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機構完善依賴于未成年人專門保護機構的建立。首先,我國未成年人占總人口的1/4,他們不僅是一個龐大的群體,而且承載著_個國家的希望與未來。其次,我國有義務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規定的義務,這就需要有專門的國家機構來協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再次,成立一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可以協調教育、福利、司法等不同部門,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早在1991年我國就了《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通知要求檢察院應逐步建立專門機構,法院應建立少年法庭。客觀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通知對健全少年法庭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可操作性強。通知還對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進行了規定。比如選拔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熱愛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負責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應當以多種形式定期開展少年法庭法官的業務培訓等,這些規定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不流于形式,必然對我國未成年人審判機構的建設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公安部、省級和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定相應機構負責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區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派出所和刑偵部門設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小組;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應設立指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和區縣級人民檢察院應設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小組;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應設立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應建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司法部和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成立機關工作指導小組,地市級和區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應成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務部門。

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6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少年法庭的設置問題

少年審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統的核心機構。我國少年法庭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改革和實踐,探索出了許多成功的審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建制上的混亂,目前我國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個,但由于我國沒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組織形式混亂;受案范圍的混亂,因為少年法庭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圍混亂的現象,大部分基層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轄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的保護案件,故在其運作機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適當擴大受案范圍有利于強化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卻是缺乏實際考察全盤皆收;我國現有少年法庭均是設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財、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調配。普通法院對于審判人員業績,往往是以辦案的數量來衡量。但由于我國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這類案件的總體數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員投入更多的精力、愛心和財力,其工作量很難以審理案件的數量來衡量。因此,與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難以擺脫浪費人力、物力、做與審判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諸多質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首先應表現為組織獨立。將少年法庭設置于普通法院內的組織形式,會強化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類似性。正如我國臺灣地區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組織設計上,以專庭的方式進行少年保護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處理,此不僅是無法培育專業人才,尤甚者,透過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司法的類似性會更為強化。”[1]

1.3具體制度上的問題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應包括對少年犯罪被告人羈押、預審、、審判、辯護、管教等“一條龍”的工作體系。我國目前少年司法一條龍工作體系的構建還很不完備,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1.3.1少年的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而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審訊少年時卻很少通知法定人到場,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侵害便成為經常發生的現象。

指定辯護人制度也是我國刑法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實踐中由于這種法律援助是免費提供的,缺乏國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辯護律師不能像委托辯護人一樣認真負責地行使辯護權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辯護人甚至基本不會見被告人,有的辯護人閱卷后也只是敷衍幾句辯護詞了事,有的辯護人發表答辯意見后不再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對少年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

1.3.2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宣判的矛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二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但第163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便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但同時由于宣判的公開進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予以公開,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眾和媒體之下,不利于對少年身心及其成長的保護。之前的不公開審理沒有了意義,同時破壞了法律條文的內在邏輯性。[2]

1.3.3刑事污點保留侵害少年權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4條規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滿釋放后,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但實踐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視為有刑事污點,刑事污點的保留,對少年來說意味著社會地位下降,某些權利喪失,道德名譽受損,在學習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諸多方面會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這些現狀勢必打擊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誘因。而又犯新罪時,則有可能構成累犯,累犯則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即使不構成累犯,該刑事污點也會作為酌定從重情節,量刑時勢必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少年而言,刑事污點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

2.反思

如前所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但這些問題并不能成為我們不建立這種制度的理由。事實證明,少年司法制度無論對于青少年犯罪的預防還是一個國家整體犯罪預防戰略的實現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筆者嘗試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議。

2.1加強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刑法總則中專章規定少年刑事責任,把少年實體法的內容規定在專章中;另外將對少年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執行從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獨立出來,專門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原因如下:我國目前的少年立法規定及很多制度都處于嘗試階段,制定少年刑法時機還不成熟。正如有學者認為“為了滿足法院處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個最快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時,單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專章,待條件成熟之際再制定獨立的《少年刑法》。”[3]而訴訟程序是將實體法規定的罪與刑與個案相結合的過程,執行是落實實體法內容的步驟,執行的效果和刑罰目的與任務的實現有著重要關系,并且對少年的執行過程中有許多程序問題需要解決,因而筆者認為制定一部集訴訟程序與執行于一體的《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是必要的。

2.2創設少年法院

少年審判機構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從法院系統開始的。可以說,法院系統的建設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創設的意義是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契機和動力。對于少年法院的創設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討論的熱點,理論和實務界對在我國建立少年法院問題的探討,無疑將大大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進程。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獨立性的進一步展開。

2.3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來源于英國,是指在對少年進行逮捕、訊問、拘留和控告時,如果沒有合適的成年人,如律師、法定人等在場,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將不得被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合適成年人”的用語,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參與的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條第四款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建立強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由于少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他們需要由父母、監護人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照顧其身心健康,協助他們與警察及司法機關進行溝通,維護其合法權益。

2.4指定辯護制度

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即只有法院才有為少年指定辯護人的義務。筆者認為,對少年的法律援助不應當僅限于審判階段,而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且為少年指定的律師,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學的基本知識,懂得對少年犯罪者進行教育的方法。[3]辯護人還應著重查清以下內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實年齡;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結果的危害程度。

2.5審判不公開制度

審判不公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時,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不向社會公開。這是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區別之一,是少年刑事訴訟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少年犯罪案件審判不公開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有利于審理的順利進行,防止少年因為公開審理而情緒激動,心理壓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難以準確表達意愿;另一方面則是從保護少年的長遠發展考慮,防止其因為廣泛的曝光而產生羞辱感喪失生活信心,并難于重新融入社會。

2.6刑事污點取消制度

法國、德國、瑞士、俄羅斯、日本等國的司法和立法實踐表明,刑事污點取消制度對于預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顯的效果。因此,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少年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既順應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將會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充實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點的少年是否悔罪,改過自新,在法定時間內是否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是消滅其刑事污點的本質條件。刑事污點的消滅必須是在該污點經過一定的時間后才能進行。基于此,筆者建議對被判單處附加刑的在罰金交納后,被判處緩刑的在考驗期間期滿后,六個月至一年;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罰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后或判決生效后過1年;被判處3年以上5年以下的,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3年;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5年。如果有立功表現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據少年本人的申請,在消滅刑事污點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前消滅該刑事污點。但在刑罰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間是不能允許宣告消滅刑事污點的。少年的刑事污點消滅后,其罪刑記錄一并注銷。

2.7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江蘇、上海等少數省市的少數基層法院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開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對少數少年被告人試行暫緩判刑。但我國現行刑法對暫緩判刑并無規定。筆者認為,收監執行刑罰對于少年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而暫緩判刑制度則通過社會力量的幫助,在足夠長的時間內,對犯罪少年進行教育改造,促其悔過自新,同時,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下的考察,又對少年犯有約束力和危機感,可以起到刑罰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國應建立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為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應當受到極大的關注。雖然我國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通過不遺余力的努力,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將逐漸完善起來。

【參考文獻】

[1]李茂生.《我國設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載臺灣《軍法專刊》,第43卷第8期.

[2]溫小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諸多問題之探討》,《中國刑事雜志》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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