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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的處理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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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的處理方法

經濟糾紛的處理方法范文1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糾紛必要性司法解決機制

一、對經濟法糾紛的理解

1.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就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面的、綜合的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我國的現階段,它的主要功能是調整我國社會生產及再生產過程中所出現的,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它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含義:其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我國的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經濟關系可以由民法來調整,而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經濟關系則由行政法來調整。

2.經濟法糾紛的涵義。經濟法糾紛就是在我國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出現的需要國家政府司法部門出面來調節的經濟法律糾紛,這些糾紛的處理部門即政府的職能部門是由國家賦予其權力的。經濟法糾紛的范圍很廣,它包括在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與經濟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等的爭議,這些爭議妥善、有效的解決是我國經濟秩序和諧、穩定運行的保證,可以說運用經濟法來解決各種經濟糾紛也是關系到我國長治久安的前提保障。

3.經濟糾紛與經濟法糾紛的區別。經濟糾紛是由利益主體權利及義務方面所產生的矛盾而導致經濟主體之間的糾紛,它所涉及的范圍比較大,可以是機關單位間的糾紛、平等主體間的糾紛等等。而經濟法糾紛則有所不同,它所指的是在進行經濟調節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權利及義務間的爭議。也就是說經濟法糾紛不同于經濟糾紛,它不是在進行商品交換等一些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糾紛,也不是一般的民事糾紛所能引起的,而是與糾紛雙方的經濟實力或社會地位等等情況相關,它也不是普通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與經濟糾紛有著根本的區別,如果它未構成犯罪,是不能用刑事手段來處理的。

二、通過司法解決的必要性

1.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我國一直都在實行著宏觀調控的政策,但由于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而且近幾年來經濟發展迅速,所以在社會資源的再分配和再配置過程中,即使應用了宏觀調控,也難免會受到資源的有限性及稀缺性等等條件的限制,而出現分配不合理及不平衡等現象,這樣因為一部分人得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的情況,就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經濟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利益之爭,再加上國家的調節主體如果在這個時候出現的現象,就會更加加速經濟法糾紛的產生,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組織、個人利益同時受損,當這種經濟法糾紛出現時,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將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經濟環境的和諧與穩定,影響經濟法的有效實施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2.是解決所有糾紛最有效的途徑。在我國,解決糾紛的方法不外乎四種:仲裁、協商、行政、司法,而司法則是被認為是解決所有糾紛最有效的辦法和途徑,當經濟法糾紛涉及到國家經濟調節主體以后,因為仲裁機構只是一種社會組織,它沒有權力對國家的行政機關行使仲裁權,而且有的經濟法糾紛的當事人也不信服仲裁機構,這時就必須要進入司法程序,交予法院進行處理。

3.監督和制約國家行政機關。經濟法糾紛與民事糾紛、刑事案件等等不同,它雖然也具有可訴性,可以通過司法的途徑來進行解決,但就我國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經濟法糾紛大多都終止于行政解決,因為中國人的傳統思想,一般情況下都不愿意訴求于法院,走法律的路子去解決矛盾,而這種經濟法糾紛只有通過司法的途徑去解決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答案,也才能有效的制約和限制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行為,從而讓國家權力機構的經濟調節權得到監督,防止一些腐敗現象的產生,促進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

三、對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的方案分析

1.把經濟法案件歸類于刑事訴訟案,只要違反經濟法的規定,達到犯罪的程度,就要按照規定去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再屬于經濟法訴訟的范疇。

2.如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能解決經濟法糾紛,就按原法律規定去執行,因為只要能使經濟法糾紛中當事人的權利能得到維護,糾紛最終得到解決,當事人是不去追究用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手段的。

3.如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等等不能解決經濟法糾紛,就要建立和健全全新的補充制度,不管何種形式立法,其目的都是使經濟法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四、司法解決的機制探討

經濟法糾紛不僅包括合法的經濟組織在進行各類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法糾紛,還包括國家在進行宏觀經濟調控中所產生的經濟糾紛和進行經濟秩序的整頓時所產生的經濟糾紛等等,如果要建立一種適合我國經濟發展和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糾紛司法解決機制,首先就要對產生糾紛時需要進行調解的對象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和分析,再結合我國當前的經濟現狀、政治形勢以及各地不同的文化環境、風俗習慣,去尋求一種合理、合法、有效的解決途徑,并建立和完善經濟法糾紛的司法解決機制。

1.可以用民事訴訟來解決的經濟法糾紛。民事訴訟包括特別民事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它是平等主體間的利益發生糾紛時的一種解決辦法。這里的平等主體就對經濟法糾紛有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大多數的經濟法糾紛主體之間在權力、能力、地位等等方面都不存在平等的關系,這時要用普通的民事訴訟就很難解決,所以要對民事訴訟的一些制度進行優化、補充、完善和革新。通常情況下可以對弱勢的一方提供一些無償的幫助,比如說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簡化一些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等等,以此來糾正當事雙方的不平等的關系,保證司法解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可以用行政訴訟解決的經濟糾紛。行政訴訟解決糾紛的方法要比民事訴訟的效率高,它主要適用于糾紛當事人為國家行政機關單位或者是一些有法律法規行使權力的組織或個人,它也包括特別行政訴訟和普通行政訴訟兩種,所針對的行為主要是行政行為,因為國家行政機關是擁有國家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特別權利的,它可以行使國家調節經濟的權力,因此他們之間的糾紛需要由行政訴訟來解決,除了這些糾紛之外,還會產生一些國家經濟調節主體與受影響的另一方之間的糾紛,這樣的糾紛也只能由行政訴訟來處理。總之,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的經濟法糾紛,它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糾紛案件,必須要在行政訴訟的種類、所有證據的搜集及調節等各個方面做好各種優化及調解工作,避免使任何一方產生極端,影響國家的經濟調控,產生經濟秩序的紊亂,要使經濟法糾紛的雙方在和平、和諧、積極、有效的環境中得到解決。

五、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與其它的法律有著本質區別的法律部門,它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商品經濟作用下的必然結果,它是以社會利益為基點,以處理和協調國家行政權力機關與社會組織或個人之間的關系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是一部綜合性、調整性的法律,只有解決和處理好經濟法糾紛,才能使經濟建設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的現代化建設,才能促進我國經濟體制的平穩發展,才能進行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才能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的公平競爭,營造一個團結、穩定、健康的社會大環境,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大發展。

參考文獻:

[1]劉金明.經濟法訴訟模式的理性構建——評《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研究》[J].湖南醫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04:47-49.

[2]張姣.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研究[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07:112+111.

[3]程明月.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探討[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6,04:192.

[4]趙龍.經濟法司法實施理論問題四論[J].理論界,2007,02:157-158.

經濟糾紛的處理方法范文2

關鍵詞:鐵路施工企業;經濟糾紛;原因

中圖分類號:F42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8136(2012)14-0135-02

由于我國鐵路建筑市場的急劇變化,導致許多從事鐵路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出現大量經濟糾紛案件。這些案件的出現,嚴重制約了這些企業的健康發展。為此,作為一個想要健康發展和迅速壯大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正視企業所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從中分析經濟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及時堵塞企業管理漏洞,從而真正推動企業的快速發展。近期,筆者就鐵路施工企業經濟糾紛的產生原因進行了專門調研,從調研中發現,這些經濟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

1 當前鐵路建筑市場中大量存在的工程轉包、工程分包現象與現行法律規范相沖突

工程轉包、工程分包甚至是以包代管、抽點管理是我國當前鐵路建筑市場普遍存在的現象。作為鐵路建筑施工企業,一直被這一現象所困擾,而且隨著自身施工任務的增加,此種現象還呈上升趨勢。由于長期的習慣做法,使諸多施工企業將這種習慣養成自然,“大家都這么做,我們也這么做”。但是,大家卻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工程轉包、工程分包是一個十分嚴肅的法律問題,在我國的建筑法、合同法中,對工程轉包、工程分包都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即工程是不可以轉包的,一旦轉包即是違法;而對于工程分包,法律規定可以進行,但同時又對工程分包做了大量的約束性規定,如工程分包必須經

發包方或業主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建設工程主體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等規定,作為鐵路建筑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分包時必須遵守,否則就是違法,就會帶來法律風險,甚至產生訴訟。但是,在現實項目管理中,多數企業的管理者并未將這些問題上升到法律的層面看待,從而為工程管理留下法律隱患,最終引發訴訟糾紛。

2 傳統的管理意識、管理模式與現行國家法律規定相矛盾

隨著我國建筑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推動,我國市場經濟法律框架日趨成熟。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鐵路建筑工程領域的法律規范也日趨完善,其中對處在建筑市場中間層面的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的制約和要求也越來越多,甚至是越來越苛刻。前面提到的建筑法、合同法對工程轉包、工程分包的規定,只是建筑行業中最基本的法律規定,而隨之相配套、相呼應的法律規定也在不斷的出臺,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鐵路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企業的管理者必須學習和適應這些新的要求。但在

現實的項目施工現場,由于受到工期、安全、質量等的重重壓力,項目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很少甚至幾乎不去學習和了解新的法律法規,一味地憑著自己的經驗和舊有的習慣做法去應對工程施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這些經驗性、習慣性做法經常將企業置于法律的對立面,從而成為訴訟糾紛產生的根源。

3 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機制

隨著鐵路建筑市場法律環境的日趨規范和完善,合同和合同管理工作在企業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從企業的社會信譽到企業的經營管理再到項目的施工,無不依托與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作為一個現代施工企業,要想做強做大,必先管理好項目,要想管理好項目,必先抓好合同管理。由此可見,合同管理工作是鐵路建筑企業做好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基石。然而,在現實中,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還十分薄弱,甚至可以說幾乎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合同管理工作,如項目管理人員合同意識淡薄、企業缺乏有效統一的合同管理機構、項目沒有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人員、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具體工作中合同評審流于形式、合同內業資料管理混亂。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以上不足,是直接導致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經濟糾紛案件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4 對協作隊伍、農民工缺乏有效的管理制約機制

協作隊伍和農民工問題,是廣大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無法回避又不得不正確面對的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協作隊伍和農民工問題處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建筑施工企業的好壞,由于協作隊伍和農民工管理不力而引發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建筑施工企業的案件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這一現象直接反映出建筑施工企業在協作隊伍和農民工的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漏洞:①對協作隊伍的管理不是建立在法律、合同、協議基礎上,而是停留在傳統的、習慣的做法上,有的甚至是建立在人情關系上;②與協作隊伍簽訂陰陽合同;③使用協作隊伍時未簽約先進場;④與協作隊伍簽訂的協議條款不夠完善,不夠嚴密,漏洞較多,常常違背相關法律規定;⑤對協作隊伍資格審查不嚴,協作隊伍無資質、借用資質以及掛靠等現象嚴重;⑥將協作隊伍納入企業內部管理體系,混淆雙方法律身份;⑦對協作隊伍的履約行為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和制約手段,對協作隊伍的履約能力完全寄托于協作隊伍的口頭承諾;⑧對協作隊伍的物資采購、工程計量、驗工付款等關鍵環節把關不嚴。凡此種種原因,都可導致經濟糾紛的產生。

5 業主及在工程施工中的其他有關相對人的違約

由于業主違約而損害鐵路建筑施工企業權益,直至連鎖引發建筑施工企業對第三方違約的情況頻頻發生,如業主工程款不到位、隨意改變設計、隨意縮短工期等行為,直接影響到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履行,同時牽扯到協作隊伍的施工、勞務費的支付和料款的支付等一系列的問題。身處夾層中的建筑施工企業若不能妥善處理相關事宜,極有可能引發連鎖訴訟。此外,材料供應商的違約行為也有可能誘發訴訟。

6 鐵路建筑施工企業在經營環節中對所承攬項目的風險預測不足、項目虧損

在現實中,一些糾紛案件的產生根源于鐵路建筑施工企業自身對所投標和承攬的項目風險預測不足,承攬一些先天不足的工程項目。一些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缺少對所投標項目的理性分析和論證,對業主的資信、地材地料情況、市場風險等與日后履約密切相關的因素了解不夠,有的企業甚至為了單純的追求經營指標,而不合理報價。這樣的結果往往使項目嚴重虧損,官司纏身。虧損項目官司多,盈利項目官司少這一客觀現象警示大家必須合理投標,規范經營。

7 工程項目管理環節的疏忽

“細節決定成敗”,在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中也同樣如此,任何一個細小的法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引發訴訟。如,公章管理不嚴,隨意使用;合同專用章刻制和使用把關不嚴;項目部隨意對外簽訂合同;工程決算和結算不認真,工程款超撥超付;口頭合同、口頭承諾大量存在;施工文件和文字材料格式不統一、用詞不準確;施工現場,工作人員隨意對外簽字;內業資料管理混亂,隨意處置。凡此種種細節問題都有可能為日后訴訟的發生埋下隱患。此外,鐵路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管理人員素質的好壞、業務能力的高低、責任心的大小,法律素養的程度均直接反映在企業的日常管理上,管理行為的偏差和紕漏,都有可能被他人利用,引發訴訟。

綜上所述,上述7方面的原因導致了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經濟糾紛案件的不斷發生,作為鐵路建筑施工企業,要想在競爭異常激烈的市場中立于不敗地位,就必須預防和減少經濟糾紛案件的發生,正確看待和分析企業產生訴訟糾紛案件的原因,理性面對建筑市場的各種特點和現象,從法律的視角審視和分析這些問題,積極地適應鐵路建筑市場的不斷發展,主動把握鐵路建筑領域法律規范的變化,努力改變舊的習慣性做法,構建以合同管理為主線的現代工程項目管理制度,進而推動企業及項目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用科學的管理理念和規范的制度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減少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降低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預防企業經濟糾紛案件的發生。

Analysis Railwa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Economic Disputes Causes

Wang Xiaoguo

經濟糾紛的處理方法范文3

我做了20多年人民調解工作,積累了一些經驗。

運用良好的方法化解矛盾糾紛。一是對婚姻糾紛,采用冷卻待機調解法,即先冷卻處置,待雙方氣消趨于理智后,再選擇時機調解。二是對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采用調解法。此類糾紛核心問題在于賠償,調解時要著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糾纏細枝末節,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積極調解,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協議。三是對贍養、撫養等家庭糾紛,采用親情感化調解法。針對家庭成員間的糾紛,調解時要側重于傳統美德教育,使當事人認識親情的可貴,樹立尊老愛幼的觀念,以便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四是對經濟糾紛,采用判例參照調解法。調解經濟糾紛前,可將類似的調解或判決案例提供給當事人,供其參考,使當事人了解該類案件的處理原則及處理結果。五是對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鄰關系糾紛,采用現場聽證調解法。這類糾紛往往當事人各執一詞,調解時應到現場勘察了解,并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和村干部、鄰居和親朋好友參加,由當事人陳述理由,出示證據,大家共同評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結論,最后再說服有過錯的一方,促成糾紛的調解。六是對重大復雜矛盾糾紛,采用部門聯動調解法。重大復雜的矛盾糾紛,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單憑調委會或某一部門,往往難以奏效,可以協調所涉及到的有關部門,互相配合,分工協作,共同解決問題。

運用良好的話語化解糾紛。一是定心話。就是安定情緒的話,它是促成糾紛得以解決的前提。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糾紛,情緒一般都不太穩定,有的粗暴蠻橫,有的急躁不安,有的甚至萌發輕生的念頭。這些異常的心理狀態,都不利于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定心話必不可少。只有當事人能理智清醒地面對糾紛,才能真心接受調解。二是風趣話。采用幽默而不滑稽、通俗而不失雅的語言,是調解矛盾糾紛的一個絕招。三是圓場話。這是一種避開矛盾沖突,故意轉移話題的說話技巧。人民調解員恰到好處的圓場話,能使僵局變得緩和,使隔閡得以解除。四是含蓄話。委婉含蓄的語言給人一種溫暖友善之感,能使當事人體會到調解員的溫情和善意,容易接受調解員的觀點,有助于融洽人民調解員和各方當事人的關系,增強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員的信任感和親切感。五是希望話。調解糾紛接近尾聲,人民調解員不可因勝利在望而掉以輕心,必須趁熱打鐵,講好結束語,說好希望話。幾句誠懇的希望話,往往能給當事人留下深刻印象。

運用感彩化解糾紛。具有濃重感彩的語言,能夠增強勸說的力度,提高勸說的效率。人民調解員要努力使自己的語言新鮮、形象且有起伏,力戒平淡和陳舊,同時,還可以用自己的感情感染當事人,達到與當事人感情上的融合,從而產生強烈的共振效應。

(后附本文作者參與成功調處的一起上訪案例――編者注)

經濟糾紛的處理方法范文4

[關鍵詞]多元化;社會糾紛;解決機制

[作者簡介]黃嫻,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北京100871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07―0089―04

一、引言

自人類社會產生以來,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始終是人們追求的一個社會理想。但是,在一切有利益追求的社會中,社會糾紛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解,則不能無爭。”(《荀子?禮論》)穩定的社會秩序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前提。在不同的社會環境中,糾紛的產生與表現形式雖各有不同,但都是一定范圍的社會主體之間喪失均衡關系的狀態,它威脅著現實的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的發展。社會沖突與糾紛如果得不到有效、徹底的解決,人類社會就會處于不斷內耗的無序狀態,社會發展就會停滯不前。為此,各國的相關部門都致力于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為公民提供有效和公平的糾紛解決途徑,我國也不例外。2003年以來,構建和諧社會成為了我國改革和發展的目標。社會要穩定發展,人民要和諧相處,就得有高效和公正的社會糾紛解決機制。近年來,國內外政治學界對中國糾紛解決情況的研究方興未艾。學者們認為,透過中國的糾紛解決的制度和實際情況可以看到中國的民主化、政治改革、法制建設、現代化、公民社會興起、經濟發展狀況等等問題。不少學者呼吁要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以應對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種種社會問題和社會需求。同時,案件的飛速增長使得近年來人們越來越關注糾紛的解決方式。現階段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究竟對解決社會糾紛和矛盾有哪些實際效果?是否還需要進一步開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本文從大量調查結果對上述問題作淺顯的分析。

二、理論背景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運作方式共同存在所結成的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的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調整系統。所謂多元化是相對于單一性而言的,其意義在于避免把糾紛的解決單純寄予某一種程序,如訴訟,并將其絕對化;主張以人類社會價值和手段的多元化為基本理念,不排除來自民間和社會的各種自發的或組織的力量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目的在于為人們提供多種選擇的可能性(選擇權)。有學者認為,從根源上看,引發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解決這些矛盾和糾紛的方式和途徑也應當是多方面的和多渠道的。在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方式的功能嚴重失衡、訴訟解決機制具有局限性的情況下,建立與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擯棄將權利意識等同于訴訟意識的偏見,實現訴訟內外的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相濟、有機銜接與整合,將成為穩定社會發展、建立和諧社會秩序的必然。還有學者認為,20世紀以來,訴訟案件的大量積壓是世界各國法院面臨的嚴峻形勢,而司法資源的相對不足使得不少國家在注重改革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都在積極探索調解、仲裁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的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由此形成。也有的學者認為,完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起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才能化解當前社會存在的各種矛盾;而完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就應當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仲裁制度和制度。

關于如何有效解決日益增加的社會糾紛,現有的研究多數只停留在定性分析上,雖然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與構建和諧社會之間的聯系在理論闡述上比較清晰,但是實際效果是否真的如學者所想象的那樣:國家多開辟幾條糾紛解決途徑就能夠幫助百姓解決實際問題?在現階段,法院和政府為了方便人們處理糾紛的確設計了多種渠道(包括、仲裁、行政訴訟、法院調解等等),可是這些糾紛解決途徑在實際運作中是否真的有效?多種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單位和機構之間是否權責分明、有機配合、互相協調?等等。如果忽視了這些問題,即使國家再多設計幾種糾紛解決辦法或多建立幾條解決渠道都于事無補,社會并沒有真正從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中獲益。基于以上考慮,本文借助大規模社會調查收集上來的數據,分析探討當事人所采用的糾紛解決辦法的總數,以及其所要解決的糾紛類型是否真的對其糾紛解決的結果和滿意程度有顯著的影響。

三、資料分析

(一)數據來源

本文賴以分析的數據來源于北京大學于2003年組織實施的“中國公民思想道德觀念狀況調查”。該調查旨在了解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思想道德觀念、法律意識、維權行為方面的變化,產生這種變化的原因以及這些變化對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影響。該項調查的研究主體為居住在全國(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31個省、市、自治區有固定住所的18~65歲居民,包括離開戶口所在地并且在現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共完成有效樣本7,714份。問卷中的問題主要集中于糾紛及其解決的相關態度和行為。此項調查首次將空間抽樣方法應用于國家范圍的調查,因此將流動人口這一使用傳統戶籍為抽樣基礎而無法觸及的人群包括進了總樣本。

(二)相關結果分析

1.糾紛類型

根據受訪人在過去的20年里所親身經歷過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的情況歸納,我們得知分別經歷過三種糾紛的人數比例都沒有超過10%,其中經歷過民事糾紛的比例相對較高,而經歷過經濟糾紛和行政糾紛的人數比例則相差無幾。考慮到有些人可能會經歷過多種糾紛,因此我們又將全部有效樣本進行了細分,結果發現,沒有經過任何糾紛的人數占82.1%,也就是說,在過去的20年里,有17.9%的人曾經經歷過民事、經濟或行政糾紛,其中有2.5%的人曾經經歷過兩種以上的糾紛(詳見表1)。

通過進一步的考察,我們發現居住在城市和農村的居民所經歷過的某些具體的糾紛案例存在著一些差異,如表2所示。

從表2可知,過去20年來,農村居民經歷過鄰里糾紛的百分比高出城市居民一倍,而發生離婚糾紛的百分比則是城市居民的一半。在所經歷過的經濟糾紛方面,城鄉居民之間的百分比差異并不太

明顯。在行政糾紛方面,農村居民經歷過的計劃生育方面的糾紛遠遠高于城市居民,所經歷的拆遷糾紛則遠遠低于城市居民,均表現出中國城鄉居民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基本特點。

2.解決糾紛的辦法

通過此次調查收集上來的數據表明,中國老百姓解決行政糾紛的主要途徑是調解、找政府和上法院,這也是現有體制下比較常見的處理糾紛的三種辦法。相比之下,找政府和上法院是比調解更為制度化、正式和規范的糾紛解決途徑。調解主要是利用社會上的“關系”幫助調和具體的糾紛和矛盾。調查顯示,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我國被廣泛運用,并作為一種制度文化深刻地影響著民眾的社會價值觀,“和為貴”在我國體現了傳統儒家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諧的理想。“調解與傳統儒家文化的‘無訟’理想是一致的,從某種意義上,傳統的調解制度是儒家文化的產物。”西方學者將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調解稱為“時代的調解”,其特點是體現著政治化功能,滲透著斗爭哲學理念,全面承擔著社會調整職能,并且幾乎不存在與之相對照的法律體系。在某種意義上,80年代以前我國社會調解的空前發達和成功,恰恰是法制不健全的產物和象征。這說明,在從農業化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的現階段,“關系”仍是中國老百姓解決社會問題的重要因素,這使得“沒有關系”的人客觀上損失了解決糾紛的資源,主觀上也減少了解決糾紛的信心。盡管90年代以來,我國法律專業化范圍不斷擴大,但是運用調解來解決法律問題仍然相當普遍。解決行政糾紛的行政途徑指的是當事人通過直接找相關政府部門或行政機關比如辦,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和程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法的最大特點在于公民需要直接與政府部門打交道。法律方法解決行政糾紛是指公民上法院通過訴訟等司法程序來解決糾紛的辦法。這種民告官解決行政糾紛的司法途徑的確立,得益于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也進一步為公民借助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解決行政糾紛提供了法律保障。問卷還調查了受訪人采取除了調解、行政辦法和法律辦法以外的其他辦法去解決行政糾紛的問題,這些其他辦法包括“雙方直接協商解決”、“找新聞媒體反映”和“找人大代表反映”等等。

3.糾紛解決的結果

數據顯示(表3),雖然采取了措施解決糾紛,但是還有相當部分的民事和行政糾紛當事人沒有解決糾紛。尤其是經濟糾紛尚未有結果的人數比例高,超過了民事和行政糾紛近20個百分點。在民事糾紛方面,因雙方各有讓步而解決了糾紛的比例比較高。在經濟糾紛方面,受訪人贏了的比例高于另外兩類糾紛中的同類情況;而在行政糾紛中,受訪人輸了的比例不僅在三類糾紛中最高,而且在行政糾紛的解決結果中也是最多的。行政糾紛的主體是政府(或其他行政部門)和普通公民,其特點在于公民在解決行政糾紛的過程當中需要跟比自己的個人力量強大得多的政府打交道。中國行政糾紛的常見類型是計劃生育、收費收稅和拆遷這類與平常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對于大部分公民而言,行政糾紛對他們的生活影響重大,因此,行政糾紛的解決結果和過程會影響甚至改變普通百姓對政府的認識、政治態度和今后類似情況下的行動選擇。此次調查收集的數據表明,在行政糾紛解決的結果中超過三分之一的公民“輸了”是個有趣的現象,具體原因還有待進一步分析。

4.對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度

從圖1可以看出,人們對民事和經濟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程度比較高,相比對行政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程度最低,有66.5%的人表示對行政糾紛的解決結果不太滿意或者非常不滿意。人們對于行政糾紛解決結果滿意度相對較低雖然不是本文分析的重點,但是筆者認為這個現象值得仔細分析,這有可能需要從行政部門辦事效率、干群關系和引起糾紛的具體政策問題人手分析。

四、實證結果

為了檢驗當事人采用的方法數和糾紛類型是否對其糾紛的解決結果有影響,以及當事人采用的方法數和糾紛類型是否對其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度有影響,本文專門設計了兩個量化模型,采用定序回歸(Ordinary Regression)方法分析,最終結果表明:(1)控制住戶口類型、教育水平和年齡對于當事人糾紛解決結果的影響,方法數對糾紛解決結果的影響,只有在“沒有結果”與“其他結果”之間、“雙方各有讓步”與“其他結果”之間,方法數造成的差異顯著;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種結果之間的對比當中,方法數帶來的差異并不顯著,也就是說方法數對于“我方輸了”、“我方贏了”和“其他結果”的影響差異是不顯著的;關于糾紛類型的影響,除了在“我方贏了”與“其他結果”的對比當中,民事糾紛比行政糾紛更容易造成負面影響之外,糾紛類型所造成的差異都不顯著。(2)方法數、糾紛類型和教育水平、年齡組對于糾紛當事人對解決結果的滿意度的作用并沒有顯著的統計意義。

五、結論

經濟糾紛的處理方法范文5

一、涉油侵權案件的基本情況 二、涉油侵權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補償、污染賠償方式方面的問題。長期以來,油田在征用土地補償、污染賠償等方面,由油田工農科與當地政府油區辦協商處理。油田對所征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等往往通過政府或村委會轉手補償給當事人。但是這種賠償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油田補償損失是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應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包括賠償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徑、支付數額等。油田單方決定賠償款,沒有征求被賠償人的意見,且沒有直接支付給被賠償人,這種賠償方式容易引發矛盾。

二是村務不公開帶來矛盾。油田賠償款數額較大,群眾相當關注。但是個別村莊村務不公開,群眾即使拿到賠償款也認為賠償的數額少或者分配不公平。這種問題成為群眾阻攔油田生產的借口,有的借此與油田單位發生糾紛,阻礙油田生產。

三是新油區群眾不知如何處理油田賠償引發的矛盾較為突出。隨著油田生產開發范圍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區村莊。這些新油區的群眾對處理征地、污染賠償款方面的方法、途徑、賠償計算方法、數額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當事人“漫天要價”,有的村莊男女老幼都參與到糾紛中。如勝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響其莊稼排水淹灌了莊稼為由強行阻攔油田生產,有幾百人參與了糾紛。

四是油田污染引發了新型的排污糾紛。如環境噪聲影響糾紛案件。有的群眾提出油田生產噪聲影響了其養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長,而油田單位不接受該類型的索賠。群眾往往采取阻攔油田生產、扣押車輛的方式來達到目的,使小糾紛引發成矛盾,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今年,墾利縣法院受理了2件此類案件。

五是個別村委領導班子軟弱渙散導致矛盾糾紛遲遲不能解決。涉油糾紛發生時,有的油區村莊村委不出面,任憑事態發展。參與糾紛的群眾更沒有統一、明確的處理意見,導致無法協商解決糾紛。

六是法律宣傳針對性不強,群眾法律意識淡薄。面向油區群眾的普法宣傳重點不突出,對涉油糾紛的處理途徑、國家對征用土地、排污賠償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宣傳力度不夠。

三、解決涉油糾紛案件對策

三、解決涉油糾紛案件對策

油地糾紛的解決,必須本著“防重于治”的原則解決,否則經濟損失大,矛盾加深,訴訟成本也相應增加,應重點從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順油區綜合治理關系,成立專門處理機構。東營區政法委成立了專門處理油地問題的“油區治理指揮中心”,一切“涉油”問題均由其處理。可以借鑒東營區的做法,成立專門的機構,充分發揮統一的組織和協調功能,健全規章制度,逐步建立起處理“涉油”問題的長效機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強化村領導班子。油地糾紛能不能順利解決,有一個代表民意的堅強的村領導班子很關鍵,因此,應進一步加強群眾民主政治建設,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識、有文化,識大體,顧大局的成員選進領導班子,并由有關部門進行指導,有助于涉油糾紛解決。

(三)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由司法機關幫助培訓、指導人民調解員,提高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的能力和水平,發揮他們在調解涉油案件糾紛中的作用。對發生的涉油糾紛,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應主動及時地幫助指導,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防止事態擴大。

(四)建立油地經濟糾紛的新協商機制。改革傳統的賠償方式,在涉油經濟糾紛經常發生的村莊,盡力促成群眾選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眾出面,建立一個油田和地方的對話協商機制,把糾紛擺在當面,說在明處,使雙方在互諒互讓中解決。

(五)繼續深化村務公開制度。對群眾關注的油污賠償問題,由村委采取多種形式使村務公開、公正、透明。油地賠償的協商,要有受賠償人參加,村委成員可以提供協助。

(六)抓好宣傳教育,重點抓好對新油區群眾法制宣傳工作。

油地雙方可以對賠償標準、賠償范圍、賠償程序等問題,共同進行分析研究,制定統一的規范性文件,使各項問題規范化,有明確的依據,對征地、排污賠償方面的知識重點宣傳。在油田搞好開發建設前,必要的油污賠償宣傳工作更要走在前頭。把法庭工作職責、工作制度打印成宣傳材料,在農村集市上設立咨詢臺,分發宣傳材料。組織干警深入到油田企業以講法制課的形式進行普法宣傳,使他們初步掌握一些基礎性的法律知識。

(七)對以身試法者從嚴懲處。在涉油糾紛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對妄圖索取巨額賠償,甚至借機鬧事的,對觸犯法律但沒有構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銳意創新,大膽進取,建章立制促穩定。從以往油區中涉油案件發生糾紛的情況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權、征用土地等而產生的糾紛,爭議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復雜,難以協調,有的糾紛甚至“牽一發而動全身”,處理不好,會嚴重影響油區秩序的穩定。因此,法庭為適應油區案件的特點,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審理油區案件中,除特殊情況外,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理周期要求簡易案件一月內審結;復雜案件三月內審結;二是油區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解決糾紛,情況比較緊急的采取訴(庭)前處理的辦法;三是從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角度出發進行訴前調解,四是關于無理妨礙油田施工的糾紛,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予以提起民事訴訟。并可以申請先予執行;五是在施工準備階段,經做工作當事人無理阻礙油田企業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提起民事訴訟,并可以申請先予執行。通過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發揮巡回法庭的審判、服務職能作用,充分維護油田企業的合法權益。油區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針對涉油案件多次召開專場分析會,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點、矛盾焦點,為順利審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礎;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牽扯人數多,爭議數額大,利益關系復雜、難以處理等特點,對涉油案件重點調度,明確干警職責,以穩定油區工作大局,促進油區經濟發展為工作的重點,初步制定出“調解為主,判決為輔,主動處理,化解糾紛”的工作目標,審判員多年來在油區腹地從事審判工作,積累了處理油地糾紛案件的豐富經驗,為充分發揮法庭職能打下基礎。2003年,我庭嚴格按照我院制訂的油區巡回法庭工作方針,認真審理涉油案件,慎處油地糾紛,力求既要保證油田的正常生產,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經濟互相促進,共同發展是幾十年來雙方形成的良好的傳統,必須正確對待新的經濟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油地經濟密切結合,共同發展的關系只能加強,不能破壞,否則對雙方都產生不利的影響。作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點新情況,積極總結審判經驗,以良好的審判促使經濟的良性發展。

(作者單位: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

經濟糾紛的處理方法范文6

民族地區民事糾紛傳統機制訴訟

一、民族地區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現狀

“在中國,民間普通人還是害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卻推行下鄉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一般地處偏僻,民風相對淳樸,那些不容于鄉土倫理的人物卻從此找到了一種新的保障。”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由于民族地區人數較少,經濟不發達,人們根據習慣法的自覺遵守以及權威人士的調解,能夠妥善化解民事糾紛,然而這僅僅能在人口較少、相對封閉的社會適用。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普遍聯系程度加深,經濟往來成為極為普遍的現象,民族地區原先相對落后、封閉的環境被打破。相應的,原先自給自足的糾紛解決機制也面臨著危機。

“現行的司法制度在鄉間發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他破壞了原有的禮制秩序,但又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如果這些方面不加改革,單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經發生了。”民事訴訟制度究竟有何缺陷,致使其在民族地區難以得到試用呢?第一點,訴訟成本較高。民事訴訟首先要繳納訴訟費用,尤其在涉及金額較大的經濟糾紛案件中,訴訟費用也很可觀。第二,民事訴訟經歷的周期較長,效率低下,造成訴訟正義額遲延。正義遲延不僅使少數民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保護降低司法裁判的質量。第三,訴訟程序復雜。當事人大多對程并不了解,訴訟程序的復雜性給很容易將當事人拒之門外。第四,我國民族地區司法資源嚴重不足,現代法治普及以來,尚未與其他糾紛解決方法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導致出現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劇增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法院處理訴訟糾紛的效率和能力。第五,訴訟與非訴模式銜接不合理。構建合理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創建和諧社會法治的重要條件,但在實踐中存在許多矛盾,成為訴訟制度合理運行的障礙。

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立的必要性

當下我國還處在經濟轉型的時期,少數民族地區也正由傳統的農業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傳統人際關系模式也遭遇挑戰,很難有“權威人物”能夠解決糾紛,傳統糾紛解決機制正在失去其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而傳統的“禮”治觀念也逐漸淡出人們的思維,傳統糾紛解決機制正在失去其思想基礎。傳統的糾紛調解模式已經遠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

城市化帶來的社會主體多樣化,促使糾紛解決的方式呈多元化。雖然城市化理念的輸入使少數民族地區傳統社會組織可能逐漸弱化,但仍有其存在的文化基礎;城市化使民族地區某些社會群體正在逐漸消失,但新的社會關系和新型社區仍在這種文化基礎上不斷產生。新舊利益群體并存的社會形勢下,需要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來滿足不同群的要求。

同時,訴訟制度也并非完美。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少數民族群眾選擇法院來解決糾紛,但其并未考慮到綜合的訴訟成本問題,時間上、金錢上以及法院的承受能力上,并非所有糾紛都采用訴訟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相對來說,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更為便利,同時減少訟累。

三、民族地區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協調

(一)簡化訴訟程序,最大程度保證當事人訴權

訴訟制度的復雜性和高成本事導致訴訟制度難以推行的最直接的原因。許多民間糾紛的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手段尋求法律的保護,而訴訟需要耗費的高成本讓民眾望而卻步。不懂程序、不懂法律,讓民眾難以對法律產生信任感,當前最便易的方式就是,在民族地區實施民事訴訟時,人民法院盡量簡化不必要的程序,縮短審理的期限,降低訴訟費用。在程序上讓民眾實施訴訟成為可能,最大程度的保證訴訟制度能夠成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的選擇,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二)要采取適當的方式實現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銜接

在解決民族地區民間糾紛時,應注意避免激進,維護程序尊嚴,對鄉規民約適當變通,引入機制法律在民族地區的實施必須實行并行過渡機制。即在民族地區,對一些當前仍可以適用的習慣法,國家可以予以承認,作為一個過渡;如果有條件,國家可以將之吸收到有關的法律法規中,使之成為制定法的一部分。對于一些與國家法相沖突的習慣法,通過合理的方式對民眾進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識,認同現代國家法。

(三)建立配套機制,完善司法援助

實現民族地區糾紛的妥善解決,必須明確訴訟和非訴機制的作用和定位。多種方法共同構建一個完整的模式。使每個制度都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各得其所。訴訟是調整社會關系、穩定社會秩序的重要途徑,但不是所有的糾紛必須、只能由訴訟解決.非訴模式的存在,使得訴訟就必須與非訴制度合理銜接。糾紛是指社會主體間的一種利益對抗狀態,只要社會存在,作為社會現象的糾紛必然存在。只有訴訟與非訴處理模式合理銜接,對民間糾紛的解決分流,宏觀層面滿足社會對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需求,實現實效最大化。

法律在民族地區的變通,并不是放任落后,也不是兩套法律體系。而是在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從立法和司法上照顧少數民族地區,允許其制定符合自身特點和特殊權益的自治法規和單行法規。在執法上在現階段賦予民族地區更強的靈活性,使民族地區的法制能夠盡快的在民族地區普及、得到廣泛適用,從另一個層面上說,是維護我國法制的統一的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1].鄉土中國[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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