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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執法規定范文1
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 30.哪些情形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執法部門履行行政執法職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31.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遵守哪些規定?
行政強制措施由執法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向執法部門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不少于兩名執法人員實施,并出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
(3)通知當事人到場;
(4)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6)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7)制作并當場交付《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對查封、扣押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當進行全程音像記錄。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2.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遵守哪些規定?
第五十四條 發生緊急情況,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法部門負責人報告,補辦批準手續。執法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3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及延長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1)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需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明確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執法部門承擔。
(3)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通知書》,將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34.實施強制措施后如何處置被扣押財物?
執法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規定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決定。
35.哪些情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制作《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并及時送達當事人,退還扣押財物: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3)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交通行政執法規定范文2
一、認真宣講實行執法責任制的目的和意義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以各行政執法部門對于同級人民政府,在其內部各行政執法機構層級之間的以執法崗位責任和工作目標為核心的工作考核制度。實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有利于提高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責任感和自覺性,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促進依法行政。實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門轉變職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從而保證國家憲法和各項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正確有效地實施,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交通執法水平,增強交通行政執法整體效能,改善交通執法的社會效果,推動依法治市工作的開展。市局和各交通執法單位都要認真宣講實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目的和意義。
二、進一步確定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和內容
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就是根據市人民政府“三定”確定的我市交通部門行政管理的職能,結合現有各項交通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或通過加快地方交通立法,建立完善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內部以行政首長責任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系,并把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交通執法機構內部各部門、各層級的各個執法人員,明確責任范圍、執法責任、執法權限、執法目標,制定考核標準和獎勵辦法,認真實施,提高行政執法的到位率,同時將考核結果與執法人員的任用、公務員考核、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結合起來。
(一)理順執法關系,落實執法責任
各交通執法單位要調整和明確各自主體執法和協同執法的關系,依法確定各自的職權,規范行政執法主體,確立各自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為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逐級分解落實執法責任,實現行政執法行為的程序化、規范化。主要抓好四個環節:
1、確認執法主體資格。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清理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切實解決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執法責任不明、執法關系不順、執法主體較亂的問題。對全市所有的交通行政執法單位要依據交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確認,逐一界定授權執法單位、委托執法單位,由市局統一審查、確認和公布。對委托執法行為,由市局與委托單位依法建立關系,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及其時效,確定職責范圍內違法和超越職權的違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2、清理行政執法依據。在市局統一組織下,各執法單位要根據交通有關法律、法規和
規章的規定,按照單一主管、協同管理、授權執法和委托執法等類別列出本部門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明確具體的法定權利和義務,理順執法關系,依法承擔起執法責任。對共同主管或協同執行的行政行為,要分解執法責任的主次職責,既要體現相互配合執法的全局觀念,又要體現各司其職、各盡其能的原則。
3、依法確定執法職權。各執法單位要堅持權責一致原則,建立以領導責任為核心的執
法責任制,進行執法任務的分解和量化,確定每個執法部門、執法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執法科室和執法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范圍、執法權限、執法標準、執法程序和執法責任。各單位內設或隸屬的機構的執法責任劃分,可以采取以法律法規為體例的垂直分解、以機構為體例交叉分解等方式。通過分解,達到把法律規定的執法任務一條不漏地落實到具體的執法機構、執法崗位。
4、嚴格遵守執法程序。各單位要制定秉公執法,文明服務的保障措施。按照《行政處
罰法》的規定,堅持持證上崗,嚴格證件管理;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并嚴格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規范填寫交通行政執法文書;嚴格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制度,使用統一的罰款收據,加強采用證據登記保存措施的財物的管理。同時,建立和完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的程序,做到既要嚴格執法,又要防止和減少行政處罰的不當或錯誤。
(二)建立各項制度,確保執法合法性
各單位要本著“權責統
一、辦事合法”的原則,圍繞推行交通執法責任制,建立相應的有關制度,保證各項執法活動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1、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各單位的執法活動都必須按《南京市交通局行政執法公示
制度實施辦法(試行)》(附件三)的有關規定進行,實行“公開辦事規定,公開辦事程序,公布辦事結果”的制度,將依法行使的登記、許可發證、收費、處罰等職責的有關具體規定,以各種形式向社會公開標明,做到辦事權限公示、辦事程序公示、工作時限公示、工作標準和質量公示、違法責任追究公示、社會監督渠道公示,主動接受人員群眾的監督。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行為視為無效,并追究其責任。為規范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南京市交通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處理程序規定》(附件四),同時增設行政執法投訴舉報電話為3619839,對各單位執法公示制度進行監督。
2、推進執法考核評議制度。各單位要根據《南京市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獎懲
辦法(試行)》(附件五)把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設結合起來,建立考核評議制度。定期請基層單位和人民群眾進行評議,廣泛了解群眾呼聲,掌握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并聘請督察員,征詢意見,及時了解掌握群眾對行政執法的評價情況。市局將組織各單位開展互查互評,加強行政執法的互相檢查監督。同時,市局將根據評議意見考核各單位的整體行政執法情況和各單位負責人的工作,在評議考核的基礎上,依法予以獎懲,建立健全以辦事效率、辦案質量、執法效果、履行職責、廉政監督等為主要內容的考核制度。
3、建立違法責任追究制度。各單位要根據交通部印發的《交通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
》、《交通行政賠償案件備案審查制度》和《南京市交通局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附件六)等,建立本單位相應執法追究制度。各單位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上級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各單位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各單位賠償損失后,要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者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加強交通執法隊伍建設,提高交通行政執法水平,是推進和落實交通執法責任制的關鍵。因此,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市局將根據交通部1997年第16號令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結合全國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換發交通部統一印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的部署,在上半年對全市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要脫崗強化學習《交通法律基本知識教程》和《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職業道德教程》兩本書的培訓,并進行考核。各單位要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在近階段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整頓和培訓教育,認真組織執法人員學習黨的十五大報告,并運用學、查、議、改等方法,組織執法人員系統學習本單位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聯系工作實際對照檢查存在的問題,研究落實改進措施,以達到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政治素質,依法履行職責。對不具備《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規定的執法資格和不適宜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要調離執法崗位。堅決糾正、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現象,逐步建立一支“政治堅強、公正清廉、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達到有法必依、只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要求,不斷提高交通執法水平,在群眾中逐步樹立良好的交通執法形象,維護交通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三、層層分解建立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
(一)交通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內容:
1、明確各單位、各層級、各個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范圍;
2、制定各單位、各層級、各個執法人員的執法職責、執法權限和年度執法目標;
3、制定各單位、各層級、各個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
4、建立本單位執法人員的培訓、資格管理制度;
5、建立本單位執法人員的廉政制度和行業道德規范;
6、建立規范本局執法人員的各項工作制度:
(1)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2)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3)行政執法檢查制度;
(4)行政復議制度;
(5)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
(6)行政賠償案件備案制度;
(7)錯案追究制度。
7、建立本局執法工作統計制度,做好行政處罰起數、罰沒款金額、執法隊伍的基本狀
況等項的統計工作;
8、建立本局罰沒財物收繳管理制度,嚴格罰沒財物管理,實施交通行政處罰罰款決定
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制度;
9、建立本局社會監督制度,做到執法標準、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結果公開,設
立舉報電話,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和聘請社會監督員;
10、建立本局法制宣傳工作制度,提高群眾自覺守法的意識。
(二)實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方法和步驟:
年度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將分如下幾個階段展開:
第一階段:3—6月為制定制度階段。本階段的方法是抓典型經驗與普遍制定相結合。
1)3月總結市港航監督處、市公路運輸管理處和公路管理處去年一年來實施行政執法責
任制的經驗,制定本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2)4月召開全市交通法制工作會議,推廣市港航監督處、市公路運輸管理處、市公路管
理處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經驗,對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進行部署。
3)5月各單位將行政執法主管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
行匯總和分解;確立每一個層級行政執法目標、權限和程序等,層層制定行政執法責任書(文本附件二)和有關制度。局政策法規處做好本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匯總、分解和有關制度的起草工作。
4)6月在市公路運輸管理處召開執法責任制工作經驗交流會,總結典型經驗,批準實施
執法責任制。
第二階段:7—10月為檢查階段。方法是自檢與互檢相結合,認真總結試行工作情況。
為檢驗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試行情況,市局將以執法責任制為主要內容開展全局行政執法工作大檢查。通過大檢查,獎優罰劣,以促進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和明年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具體安排是:
1)8月初,全局進行執法大檢查工作的部署;
2)9月組成檢查組進行互查;
3)10月,全局召開交通行政執法總結表彰大會,宣布大檢查結果,表彰行政執法好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階段:11—12月為總結完善階段。
由市局全面總結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研究確定全市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案,制定“交通行政執法責任書”將交通行政執法全面納入實行責任獎懲考核制度之中,使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度化、規范化,確保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合法、規范、有效,推進全市交通行政管理工作的開展。
四、保證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層層推進
實行執法責任制是事關全局的一件大事。各執法單位要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各單位的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并確定分管領導同志具體負責,其他領導同志也要結合分管的工作齊抓共管。市交通局成立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領導小組(詳見附件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組織工作。為積極穩妥地推行執法責任制,市局將要會同市有關部門加強調查研究和指導,及時總結交流經驗,研究解決責任實施過程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加強執法監督,完善制約機制
今年要在繼續加大內部執法監督的同時,建立起黨的機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派、群眾團體、新聞輿論等有機結合的外部監督體系,形成立體監督網絡,強化對交通行政執法的監督。
1、在交通系統內部監督方面:按照《交通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認真貫徹
落實《交通部關于<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制度>等七項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建立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制,結合《交通行政執法證》換證工作,建立起執法人員數據庫,實行執法人員年度審驗和執法人員檔案制度。
2、在外部執法監督方面:堅持向市委報告交通行政執法的年度匯報制度;邀請市人大
及其常委會定期視察檢查制度;歡迎和接受政協和各派、社會團體、新聞輿論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廣泛監督;接受法院、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聘請一批各范圍廣泛的交通行政執法監督員,定期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改進交通執法工作。〖HTK〗
交通行政執法規定范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健全交通行政執法制度,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明確法律責任,提高執法水平,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為保障法律、法規正確、有效的實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主要領導負責與執法人員層級負責相結合,執法責任與執法保障、執法監督相結合,執法獎勵與過錯追究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行政執法必須做到合法、公正、廉潔、高效;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文書規范。
第六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履行執法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年終工作考核、提撥使用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七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全體行政執法工作人員。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八條 成立**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各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辦公室、財務科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推進和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實施全面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工作,并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局長是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交通行政執法負全面責任,就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副局長為本單位行政執法第二責任人,就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向局長負主管責任,負責協助局長組織、指導、協調全局的行政執法、法制建設工作。
第十條 各承擔交通行政執法職責的隊、所、站的正職是本單位的直接執法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領導負責。
第十一條 各執法崗位的執法人員是具體執行法律法規的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任務向本單位執法負責人負責。
第十二條 在執法活動中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直接責任人;案件共同承辦的,共同承辦人為共同責任人;經審批作出的行政行為,審核人為審核責任人,批準人為批準責任人。
第三章 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三條 **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有關交通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工作和信息指導。
(二)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重點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設;負責全旗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
(三)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全旗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業的行業管理和運政管理;維護全旗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組織實施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
(四)負責全旗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管理;組織、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指導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五)負責全旗內河水上的安全監督、救助打撈管理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船舶防污監督工作;負責和指導全旗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旗車輛維修市場、機動車駕駛學校及駕駛員培訓,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及車站、營業性停車場的行業管理。
(七)制定并組織實施交通行業科技規劃;指導并監督交通行業質量、技術、通信信息、環保、節能工作,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八)指導行業行政執法和行業體制改革。
(九)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宣傳、紀檢、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及群團等工作。
(十)承辦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倫春自治旗地方海事處、**倫春自治旗運輸管理站、**倫春自治公路養護管理站當在法規授權范圍內,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倫春自治旗運輸管理站應當根據**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的委托,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職責。
第四章 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六條 交通行政執法程序是在進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所應遵循的方法和步驟。實施行政執法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處罰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許可規定》所規定的執法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交通行政執法包括交通行政許可、交通行政處罰和交通行政強制執行。
(一)交通行政許可是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經審查依法賦予其從事交通行政法律規范所限制事項的權利和資格的行為。
(二)交通行政處罰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交通行政法律規范,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三)交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履行其法定義務時,交通主管部門以強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實現與履行有同一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 各種具體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具備合法有效的執法主體資格;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實事準確,證據確鑿;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
(四)使用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五)使用交通法律、法規、規章正確;
(六)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適當。
第十九條 行政許可必須遵循合法、效率、服務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的申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二)當事人提出申請;
(三)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
(四)作出行政許可,批準或不批準;
(五)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申請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行政許可分別在局屬執法單位窗口統一辦理。在辦理當事人的行政許可過程中必須遵循規定的公示制度、辦事指南、辦事程序、文明服務公約以及辦結時限。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必須遵循法定、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則以及監督、制約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本單位可以旗交通運輸局的名義設定如下種類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證照、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實施行政處罰須遵循簡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違法實事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使用簡易程序,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向當事人說明檢查事項;
3.告知當事人認定的違法實事、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4.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權;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6.作出處罰決定,填寫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
7.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8.處罰決定書備案。
(二)其他行政處罰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進行: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向當事人說明檢查事項,進行調查取證;
3.制作《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送負責人審查;
4.制作《違法違章行為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告知當事人有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如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對公民處以一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還須告知其有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符合條件聽證的應按其要求組織聽證;
7.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填寫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8.告知當事人若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9.將行政處罰文書備案。
第二十二條 交通行政強制執行必須遵循依法強制執行、合理強制執行、預先告誡的原則,可以由旗局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采用加罰、征收滯納金或強行拆除的方法,執行過程須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誡;
(二)執行;
第五章 行政執法過錯及過錯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過失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指對執法人員造成的執法過錯進行調查、確定責任、決定處分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旗局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給國家、集體、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過錯責任。
第二十五條 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罰相結合、處分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體負責制的原則,認定過錯責任并決定過錯責任人承擔責任的方式。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錯案投訴和對過錯責任追究的具體執行。涉及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旗局紀委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一)認定實事不清、證據不足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錯誤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
(四)超越和濫用職權或者違法實施收費、罰款、許可和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的;
(五)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六)處理結果有悖于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
(七)違法實施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而改變原行政行為的;
(二)由于管理相對人的過錯或不可抗力造成執法錯誤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所執行的規范性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
(四)執行上級或本級行政機關錯誤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追究行政執法人員責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過錯責任的確定:
(一)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行使職權的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二)兩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的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三)鑒定人、勘驗人故意或過失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由相應鑒定人或堪驗人承擔全部責任。
(四)行政執法行為因審核錯誤造成過錯的,審核人承擔全部責任。
(五)行政執法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造成過錯的,追究批準人的責任。有關領導錯誤批示造成過錯的,由批示人承擔全部責任。
(六)由于承辦人員的過錯造成行政機關做出錯誤決定或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工作失誤的,由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執法過錯責任人應從重處理:
(一)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拒不糾正過錯行為的;
(三)阻礙過錯責任調查的;
(四)一年內連續二次以上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對過錯責任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認識并自覺糾正執法過錯的;
(二)情節輕微,或者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對造成執法過錯的責任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如下處理:
(一)進行內部批評教育;
(二)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討;
(三)責令承擔賠償費用;
(四)扣發年底獎金;
(五)取消當年評選先進或考核晉級、晉升資格;
(六)調離執法崗位;
(七)給予行政處分。
上列處理決定可以合并適用,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因執法過錯造成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實施賠償后,應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追償部分或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根據以下線索進行調查并提出立案意見:
(一)上級機關或領導交辦、批辦的;
(二)有關部門轉辦的;
(三)群眾舉報、控告或來信來訪的;
(四)執法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
(五)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撤銷的行政行為。
經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批準立案,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調查取證,并提出糾正意見或追究處理意見后再提交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查處執法過錯責任,應自立案或決定調查之日起60天內處理完畢。重大復雜的案件,可延長30天。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領導小組做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本單位申請復核。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行政執法責任的考評與獎勵
第三十七條 行政執法實行考評制度,作為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負有執法責任的工作人員在進行年度考核評議的同時,對履行執法責任的情況進行評議。由上一級執法責任人對具體執法責任人提出考評意見,作為對各崗位工作人員評優評先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考評工作由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依照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試行辦法的考核內容,采取自評與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群眾評議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日常檢查的計分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參考依據。在考核評議時,對各級執法責任人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面,結合各崗位執法依據進行評議和考核。具體包括:
(一)崗位執法依據的學習、宣傳情況;
(二)崗位執法依據、執法職責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貫徹執行崗位執法依據,履行崗位執法職責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考評的結果應當公開,并作為評選先進工作人員的依據。
第四十條 本單位在年終考評總結時,對落實執法責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執法人員,參照有關獎勵辦法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執法人員發生錯案或過錯,依照本責任制第五章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對經考評被評為先進的工作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七章 行政執法檢查監督
第四十三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建立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制度,定期對各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的情況和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自己行政執法情況的自查。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六條 旗局應當主動接受市交通運輸局、旗政府、旗人大、專門機關以及人民群眾的監督。各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接受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受檢查監督的行政執法人員和單位應當接受檢查監督意見,不得拒絕檢查監督。
第八章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責任制以執法責任與崗位工作職責相結合,執法責任人應自覺以執法依據規范行政行為,履行執法職責。
第四十九條 各執法職能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執法責任,將各項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每個崗位及每個工作人員,明確其執法依據、執法職責、責任范圍和執法權限、執法程序。辦理行政許可的單位應當制定各項審批、監督檢查以及辦理手續(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予以公開,以規范執法行為,使各項行政執法行為公開、公正、合法、廉潔。
第五十條 對國家、省和市所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執法職能單位應在其頒布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單位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提出貫徹實施方案,并在領導小組審批后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 執法人員執法前必須參加相應法律培訓,取得相關執法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執法工作。各單位應當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政治理論、職業道德和法律、專業知識培訓。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履行執法任務時,必須出示交通部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在進行案件調查或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如與當事人由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章 附 則
交通行政執法規定范文4
一、深化交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⒈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一個窗口”,實行聯合辦理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⒉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完善政務信息公開方式。
⒊完善服務承諾制度。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落實各項承諾措施,不斷提高交通部門公信力和誠信度。
二、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⒋及時清理與現行交通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規定不一致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以實施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為中心,進一步完善各項交通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⒌進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完成交通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明確交通行政執法職責。對具有交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部門(包括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執行的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分類排序、列明目錄。
⒍進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深入實施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交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⒎落實交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界定交通行政責任追究范圍,規范責任追究程序。
⒏進一步完善聽證、審核、集體討論等有關交通行政執法制度和備案審查、交通行政執法投訴等交通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⒐進一步做好交通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工作。加強有關交通行政處罰、交通行政征收、交通行政監督檢查等交通行政執法案卷管理。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有關資料應當立卷歸檔,并開展經常性的案卷評查活動。
⒑加強交通行政復議工作。進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復議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規范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四、加強依法行政知識的學習和宣傳工作,增強依法行政意識
⒈加強《綱要》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制定《綱要》培訓總體規劃,把《綱要》納入行政機關的學習計劃,開展有關培訓工作,加大《綱要》宣傳力度。,
⒉提高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區交通局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法律、法規和規章,增強依法行政意識,提高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并實行領導干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把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作為考核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⒊建立交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知識學習和培訓制度。采取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以自學為主的方式,組織交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習通用法律知識和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專門法律知識,提高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將法律知識列入交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考評的內容。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實行崗前培訓和定期輪訓,并將依法行政情況作為年終評定考核檔次的重要依據。
五、強化法制機構建設,完善依法行政保障制度,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檢查
交通行政執法規定范文5
一、檢查目的
通過開展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工作,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推動交通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深入推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推出一批“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單位”、“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單位”和“交通文明執法標兵”、“交通法制先進工作者”,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建設,提高交通行政執法水平,全面推進依法治交,為提高“三個服務”的能力與水平、推進現代交通業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檢查內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
1.建立主要領導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機制的情況;
2.法制機構建設和法制機構的工作條件;
3.制定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對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
4.開展依法行政知識教育培訓工作情況;
5.把依法行政工作納入單位工作人員年度獎懲考核內容的情況。
(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情況
1.行政執法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
2.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文明;
3.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符合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
4.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行政執法行為合法、適當;
5.執行收繳分離、罰繳分離制度情況;
6.建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執法案卷情況。
(三)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建設情況
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
1.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
2.交通行政執法公示制;
3.交通行政執法監督制;
4.交通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
(四)預防和化解交通行政爭議,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情況
1.行政復議機構設置和行政復議人員配備、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2.行政復議工作機制建設情況;
3.積極受理、公正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
4.辦理本單位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情況;
5.行政訴訟案件辦理情況;
6.履行國家賠償和行政補償職責情況。
(五)法制宣傳教育的情況
1.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或工作方案情況;
2.組織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情況;
3.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4.組織開展交通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情況。
三、檢查步驟和方法
本次監督檢查采取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自查與互查、抽查相結合的方法,統一組織,上下聯動,檢查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組織動員階段(3月份)
具體安排部署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事宜,確定檢查內容、檢查程序和檢查方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根據部的統一部署,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的具體檢查工作方案,并組織動員部署。
(二)自查階段(4—5月)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根據《2012年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內容和標準》(見附件1),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自查。
2.各地區、各系統的地市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要將自查情況形成自查報告,上報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要總結本地區、本系統的自查情況,并形成專題自查報告,連同本地區、本系統的地、市級以上(海事、長航為其一級直屬機構)交通主管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的自查報告、自查評估得分表一起于 2012年5月31日 前報部。
交通行政執法規定范文6
本文作者:高琳閆瑩工作單位:長安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郗恩崇教授在《道路運輸行政管理》一書中明確地提出了交通行政綜合執法的概念,從多個方面論證了綜合執法在交通行業中實行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并概括了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改革的內容,為各地各部門的綜合執法改革提供了借鑒,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陳偉炯教授在《公路、水路交通行政綜合執法的必要性初探》中充分肯定了交通行政綜合執法的作用,通過分析綜合執法模式在各地的嘗試實踐活動,總結出了其發展的必要性及受制的瓶頸因素,并指出綜合執法是大勢所趨。重慶市交通委員會將重慶市高速公路綜合執法改革、區縣交通綜合執法改革和全市交通綜合執法改革的探索與實踐的成效總結為“兩降低兩提高”。此外,重慶市交通委員會還提出在改革過程中要將交通執法的3項職權分開,形成監督制約與協調機制。王濟鈞對交通行政綜合執法的概念進行了理清與界定,分別從管理熵理論、系統理論、效率理論和公平原則4個方面分析其對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改革的指導與借鑒意義。除此之外,國內還有很多學者對綜合執法進行了研究。比如,張成富在總結濟源市探索的綜合執法模式的基礎上,分析全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等。學者們普遍認為綜合執法能夠提高執法效率、優化交通環境、提高隊伍素質,是交通執法發展的必然趨勢。雖然隨著國家政策的不斷調整(如費稅改革),這些理論中有一些內容已不再適用(如省市交通征稽機構消失),需要進行調整,但是其總體的思路是正確的,這些理論能夠指引著交通執法向著更加科學的方向發展。
目前,各地均在積極探索綜合執法改革,但各個省市的具體做法并不完全相同。要搞清楚綜合執法問題,首先要區分聯合執法與綜合執法之間的差異。聯合執法是為了解決由于平時執法不力長期積累起來的問題或者其他比較突出的問題,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行政主體分別派出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組成聯合執法隊伍或機構,共同進行行政管理或行政處罰的活動。這種執法隊伍的建立往往是依據各地地方政府的文件或者行政命令而成立,沒有嚴格的法律依據來保障。而交通行政綜合執法就是將交通部門下設的多個行政執法機構歸并為一個機構,將各交通執法機構的交通行政處罰權、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強制執行權相對集中的交由經整合設立的交通綜合執法機構行使。聯合執法模式簡單易行,聯合了公路路政、道路運政以及公安警察共同執法,不用對多個交通執法部門進行徹底的改革,減少了改革過程中來自多方面的阻力。但是,聯合執法在實質上并沒有對執法部門進行徹底整合,交通部門分割與其利益沖突的問題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這使得聯合執法體制短期成果明顯,長期效果不穩定。而綜合執法是把道路運政、水運行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等行政機構的交通行政檢查、違法處罰、行政強制執行3項職責從原交通行政管理機構中分離出來,進行重組與整合,交由綜合執法機關統一行使,避免職能交叉。這種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顯的優越性。但由于改革過程中較大程度的涉及到各部門的利益問題,因而將面臨更多的阻力。總的來說,聯合執法并非長久之計。這種改革模式并不徹底,長期執行的結果是聯合執法之前的部門利益分割問題會再度出現。因此,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最終的發展方向還是要進行徹底地改革,向綜合執法轉變。
1.陜西省行政執法現狀分析目前,陜西省政府有26個交通行政管理直屬單位,包括公路局、運輸管理局、航運管理局、路政執法總隊等。其中,公路局路政執法總隊是陜西省公路路政執法主體,日常業務與公路局路政管理處合署辦公。它是獨立的法人機構,省公路局行使實際的管理職責。省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共有8個執法門類4支執法隊伍。由于陜西省現行的交通管理體制采用條塊結合的管理模式,公路路政條、水運運政條、航道行政條以及道路運輸管理條有其各自的執法隊伍負責所轄管理范圍內的職責。因而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著職能交叉、政出多門等現象,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效率。總的來說,陜西省交通行政執法存在以下問題。(1)政出多門、重復執法。陜西省現行的行政管理體系中,交通管理的主體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政、公路路政等機構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行使職責。與此同時,公安部門負責保障交通安全,具有管理車輛等職能。公路路政條、水運運政條、航道行政條、港口行政條以及道路運輸管理條有其各自的執法隊伍負責所轄管理范圍內的職責。這些職能分工將交通管理分割成很多條塊,每一條塊的執法主體都有可能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破壞整個行政執法的利益。由于職責權限劃分不清,導致各執法部門之間缺乏協調、各自為政、重復執法的現象增多。公安、公路路政和道路運政部門之間對權力和利益的爭奪破壞了交通行政管理的完整性。對道路使用者來說,將面臨不同部門的重復收費和重復受罰,違反了交通行政處罰中“一事一罰”的原則,也有損執法隊伍的形象。(2)行政立法體系不完善。隨著我國立法的迅速發展,交通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日趨成熟。我國交通行政法規體系是由若干個交通子行業的法規體系組成的。從當前交通主管部門所管轄的范圍來看,具有相對獨立行政職能的子法規體系有道路運政、公路路政、水運行政、航道行政、港務行政和公路收費行政等。公路路政、港口行政分別有《公路法》和《港口法》作為法律保障,道路運政、水運行政、航道行政和公路收費行政分別有《道路運輸條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作為保障。交通運輸雖然在立法上得到了迅速發展,但是由于執法體制的不完善,導致執法部門在做出行政行為時,仍然存在缺乏法規依據和相關規定不合理、不配套的問題。例如,《陜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應當立即停止行駛,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而在公路執法過程中,由于賠償費的尺度過寬,往往致使路產受損,國家資產流失。因此,應針對現行法律法規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矛盾及時進行調整,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3)行政執法成本高。現行重復的管理體制將大幅增加行政管理成本。各個部門重復購置設備、建立執法辦公設施,大大增加了固定資產投資成本。由于陜西省內實行分頭管理的執法模式,每個執法部門都組織執法隊伍。同時,為了擴大自身的管理范圍與權限,各部門都在擴大執法隊伍,導致執法隊伍人員臃腫。這種膨脹很容易導致“養人來執法,執法為養人”的結果,其結果最終反映在管理成本上。(4)執法人員素質低。目前,從事交通行政執法的人員中有一部分是從社會人員中招聘而來的。這些執法人員沒有經過嚴格的執法培訓,在簡單地了解執法知識后就上路執法。有些聘用人員素質較低、缺乏耐心,很容易出現暴力執法的現象,這對執法人員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雖然聘用社會人員為相關執法部門充實了隊伍,但是無疑會降低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2.陜西省綜合執法改革的必要性(1)進行綜合執法改革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綜合執法改革可以避免政出多門和重復執法,完善行政立法,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水平,解決執法隊伍中長期存在的級別、性質、編制等問題,是陜西省在交通運輸領域內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解決上述問題的核心在于理順執法體制,建立高素質的綜合執法隊伍,實行交通行政綜合執法,使分散的執法機構變為綜合的執法機構,從而減少執法主體的數量,避免多頭執法的現象。這無疑會促使執法隊伍改變工作作風,實現執法人員的專職化,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2)進行綜合執法改革是深化交通行政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交通執法改革是交通行政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完成交通行政改革,必須要進行執法改革。我國目前正在向法治社會轉變,執法的規范性與公正性對形成合理的行政執法體系、提升執法機關公信力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對交通執法資源進行整合,能夠推進依法行政,增強交通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執法的整體實力和效率。有些省市的交通行政綜合執法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已經相對完善,陜西省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借鑒。事實上,隨著交通行業的快速發展,為了調整交通市場秩序,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成為了實現交通行政管理目標的具體標志,因此,其執行的好壞越來越成為國家交通行政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效果評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