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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減工作實施辦法范文1
根據全市減排面臨的形勢,2009年主要污染物減排的工作思路是:上大壓小、扶優汰劣,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加快推進科技進步,強化全社會的減排意識,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通過合理的產業布局,既促進經濟平穩發展,又促使企業能夠從長遠考慮,加大治污資金的投入,提高治污水平,促進污染減排。
一、減排目標任務
(一)化學需氧量(COD)減排目標。根據《*市“*”主要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2009年削減量要達到1480噸,比2*年下降0.5%。其中:*縣300噸,荔城區280噸,城廂區280噸,涵江區280噸,秀嶼區140噸。
(二)二氧化硫(SO2)減排目標。根據《*省“*”二氧化硫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2009年削減量要達到8000噸,比2*年下降8%。
二、減排工作措施
(一)結構減排
1.COD結構減排關停項目。關停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小企業8家,力爭實現COD削減量約503噸(具體見附件3)。
責任單位為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2.SO2結構減排關停項目。大力實施小鍋爐淘汰、改造,推行集中供熱、集中治理、降耗減污,關停排放非電SO2的小企業(鍋爐)9家,力爭實現SO2削減量約233噸(具體見附件4)。
責任單位為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3.積極推廣清潔能源。加快實施LNG總體項目,按計劃投運燃氣電廠,爭取第二臺機組早日投產,借助四月份LNG站線對外供氣的有利時機,積極推進城區工業、民用整體煤改氣;充分利用相對豐富的水、風能資源,加快*抽水蓄能電廠、石城石井風力發電場建設,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減少煤炭消耗量。
責任單位為市發改委、市經貿委及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二)工程減排
1.COD減排工程治理項目
(1)加大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新(擴、改)建污水處理廠5座,完善1座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力爭實現生活COD削減量約1000噸(具體見附件1)。其中:*縣污水處理廠應于2009年9月份建成投運,計劃削減170噸;荔城區、秀嶼區污水處理廠應于2009年10月份建成投運,荔城區污水處理廠計劃削減180噸,秀嶼區污水處理廠計劃削減120噸;普羅達克森(*)水處理有限公司(即原*市閩中污水處理廠)要加強管理,完善設施,確保穩定達標排放,計劃削減530噸,擴建的二期工程一組應于2009年底建成投運,二組應于年底建成主體工程,2010年6月份投運;*經濟開發區、湄洲灣北岸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建設應于2009年底前基本建成投運;城廂區要完成華林、太湖、東海工業園區至污水處理廠污水連接管建設約15公里,2009年底要具備1.1萬噸/日的污水收集量;涵江區要完成污水主干管建設約20公里,確保城區2009年底具有6萬噸/日的污水收集量。
責任單位為市建設局及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2)大力推進工業廢水深度治理。實施工業COD治理減排項目7個,力爭實現工業COD削減量約106噸(具體見附件2)。督促相關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責任單位為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3)嚴格實施工業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涵江高新技術園區要進一步加大配套管網建設,將經預處理合格的工業廢水及全部生活污水通過市政管網排入閩中污水處理廠處理;華林工業園區應盡快完成園區—荔園路污水管道建設,確保園區內的污水通過荔園路污水管道進入污水處理廠;太湖、東海工業集中地要結合地區實際,抓緊配套管網及輸送管、提升泵站建設,將污水就近排入秀嶼木材加工區及*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
責任單位為市建設局及各縣、區政府。
2.SO2工程治理項目
*太平洋電力有限公司煙氣脫硫工程應于2009年5月份建成投運,爭取減排7500噸,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鍋爐煙氣脫硫工程應于2009年4月份投運,爭取減排400噸,*佳通輪胎有限公司要加強脫硫設施運行管理,投足脫硫劑,燃燒低硫煤,確保穩定達標排放,節能降耗,爭取減排370噸。*市榮興機械有限公司和涵江醫院實施鍋爐煤改電改造,分別減排21噸和6噸。
規范脫硫設施運行管理。*太平洋電力有限公司、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佳通輪胎有限公司三家企業要切實加強脫硫設施的運行管理和維護,按規定添加脫硫劑,自覺使用低硫煤;要完善生產運行檔案臺帳,記錄發電(供熱)機組、脫硫設施、在線監控等主要設備的運行和維護;要配套完善脫硫DCS控制系統,*太平洋電力有限公司DCS相關歷史數據要保存12個月以上,并按月打印部分參數歷史趨勢曲線存檔,打印的參數為增壓風機電流、機組負荷、進口煙氣SO2濃度、出口煙氣SO2濃度、煙氣量等。
責任單位為市環保局、涵江區政府。
(三)監管減排
1.繼續加強污染源在線監控設備安裝和聯網的工作力度。年底前要完成所有省控重點排污單位在線監控儀器的安裝和聯網。列入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計劃的排污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并配合做好聯網工作。在線監控設備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事先報環保部門同意。對不按要求安裝和聯網或者擅自拆除、閑置在線監控設備的企業,予以通報,責令改正,并依法查處。
2.強化污染源在線監控的跟蹤管理。對已安裝并聯網的污染源,各級環保部門要繼續配備專門力量緊密跟蹤,實時監督企業排污情況,做到每日一監控、每周一分析、每月一匯總、每季一通報,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責成企業整改到位。
3.全面開展污染治理設施核查督查工作。認真執行國家環保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文件精神,對已建污染減排設施的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治理情況進行督查,督促其確保治理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對年度減排項目進行全面核查督查,切實推動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圍繞污染減排工作,扎實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加大環境執法監察力度。
4.嚴格排污許可證核發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企業排污總量控制臺帳,實行動態管理,加大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力度,重點加強許可證核發后的監督管理。根據污染減排和促進企業生產技術、工藝優化的需要,重新全面調整、核定各排污單位排放量,督促所有排污單位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依法治理、處置污染物,對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的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5.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在生產和管理的全過程控制污染。按照*省經貿委、*省環保局印發的《*省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試行)要求,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循環經濟運行原則,對“雙超”(超濃度標準、超總量指標)、“雙有”(使用和排放有害、有毒物質)企業實施強制清潔生產審核。大力推動發展循環經濟,切實加強循環經濟的學習研究和宣傳造勢,采取綜合有效措施,建立長效機制,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
(四)政策減排
1.嚴格實行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運營費同處理效果掛鉤政策。根據《*省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標準》的有關規定,對污水處理廠出水COD處理合格率符合要求的,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污水處理運營費用;對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減當月污水處理運營費用2%。連續三個月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責成城市污水處理廠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運營主體的特許經營權。
2.嚴格實行未完成減排任務的限批政策。對不按計劃完成污水處理廠建設或管網配套年度任務的縣(區)、(管委會),暫停當地排放廢水污染物的新擴建工業項目、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設的除污水垃圾產業化項目外的城建項目的立項、用地、環評審批;暫停當地創建環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園林城市等的評比;市效能辦對當地政府予以效能告誡、約談。開發區(工業園區)未按時建成投運污水集中治理設施或未將污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治理的,各級國土資源、環保部門暫停其區內新建、擴建產生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用地、環評審批。
3.嚴格新建項目源頭把關。新上項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須在區域內通過對原已審批項目的治理實現統籌平衡,對不符合總量減排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環評文件,督促企業采取先進技術工藝,節能減排。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工藝技術先進、低耗少污的建設項目以及以改善環境和節約資源為主要內容、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的項目,要盡量簡化工作程序、提高審批效率,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五)責任減排
1.強化各級政府減排第一責任人責任。各級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減排工作負總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建立強有力的項目推進和調度機制,定期召開減排會議,解決實際困難,研究減排舉措,加大減排資金投入,健全工作責任制,協調、督促、推進減排工作。要認真實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嚴格的減排工作責任追究制,對工作不落實,減排任務沒有按時完成的地方政府要嚴肅追究責任,同時將有關考核情況報送組織部門。
2.強化企業減排主體責任。所有排污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目標責任,強化管理措施,自覺進行污染減排,通過減排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要自覺主動籌措資金,確保按規定時限完成減排項目。每月要向環保部門報告減排項目進展情況,接受環保部門監督。對未按期完成減排任務的排污企業,要予以公開通報,限期整改,停止審批其新建、擴建項目環評文件,強制實行清潔生產審核,防止“限而不治、關而不停、拖而不管”的現象。
3.強化相關部門齊抓共管責任。各部門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進減排工作的開展。要充分發揮減排聯席會議的作用,加強溝通配合,協調聯動,強化經常性監督檢查,進展情況互相通報,發現問題及時提出,重大事項共同研究,形成環環相扣、和諧通暢的工作氛圍,確保減排政策落到實處、減排項目全面推進、減排成效充分展現。
三、工作機制
(一)健全上下聯動機制。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根據全市減排工作總體計劃,制定實施本轄區年度減排計劃并報市環保局備案。要加大減排項目推進力度,市里重點抓對減排有根本性作用的大項目以及區域性的治理項目,中、小項目由縣、區分級抓,形成上下聯動、良性互動的減排項目推進格局。
(二)強化減排項目調度機制。排污企業每月4日前要向所在縣、區環保局報告減排項目進展情況,各縣、區環保局每月6日前要匯總本轄區重點污染源和年度減排項目進展情況并上報市環保局備案。
雙減工作實施辦法范文2
關鍵詞:轉產轉業 漁民 政策建議
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資源豐富,在陸地資源被大規模開發利用的今天,資源、環境、人口之間矛盾逐步激化,而海洋以其豐富的資源和開發潛力向我們展示了廣闊的前景,成為我們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地。但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國的近海捕撈強度不斷增加,海洋資源不斷衰竭,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沿海人民的生活和穩定,尤其是中日、中韓和中越北部灣協定的相繼實施,使本來就十分嚴峻的局面雪上加霜。
為此,我國政府從維護海洋資源的可持續角度出發,同時借鑒國外先進的漁業管理經驗與政策,我國漁業行政管理部門于2001年開始實行沿海捕撈漁民的轉產轉業政策,至今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1.沿海漁民轉產轉業的政策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漁業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自1990年以來,水產品總產量已連續10多年居世界首位,是名副其實的世界漁業大國,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造船和捕魚技術的不斷成熟,捕撈強度的加大使得海洋資源枯竭。現在一艘普通的鋼質漁輪的生產水平相當于三艘中小型帆船,而勞動力的使用數量卻比帆船節約了30%。
進入20世紀以后,工業化不斷加快,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也如火如荼,大量沿海灘涂被占用,港口建設,海上漏油事件的頻發,城市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的大量排放對魚類的生活環境造成破壞性影響,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魚類的繁殖能力下降,加劇了漁業資源的衰退。
特別是隨著《中日漁業協定》、《中韓漁業協定》和《中越北部灣漁業協定》的簽署和相繼生效,我國傳統的漁場面積被壓縮,大批漁船被迫撤出,據統計,中日、中韓漁業協定生效,我國東部各省(市)約有2.5萬艘漁船從日韓的對馬、濟州、大小黑山島等傳統作業漁場撤出,據浙江省統計,僅中韓漁業協定就有超過一萬余艘漁船轉產,約3萬捕撈勞動力下崗待業,波及近10萬漁民的生活問題。
鑒于此,從2002年以來,國家陸續出臺了扶持漁民轉產轉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報廢漁船補助,轉產轉業項目補助,轉產轉業漁民技能培訓補貼等。
2.政策實施的困難
政策對于社會經濟的作用具有統領的作用,所以對于漁業雙轉政策的研究有助于我們更好的發展漁業經濟。盡管政府以前所未有的決心和努力對漁民實行轉產轉業,希望漁民提高收入、漁業走出困難, 然而實際效果與預期相差甚遠, 而且又有新的問題出現, 如漁民轉產后返流捕撈現象普遍;又如漁民退出捕撈而非漁勞力進入捕撈有逐年增加之勢, 削弱雙轉成果;尤其是近幾年隨著海洋開發的推進,臨港產業得到快速發展, 大量海域被征用、填沒等, 對傳統的沿岸漁業生產造成極大沖擊, 漁民失業或潛在失業增加, 漁民權益保障問題日益凸顯。[1]通過實地考察與分析,我們發現影響雙轉政策實施的因素主要有:
2.1雙轉政策涉及的漁民規模大且素質不高
雖然隨著捕撈強度和漁業資源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激烈,讓大部分漁船和漁民從捕撈大軍中退出是歷史潮流,但是我國的轉產轉業政策是由于中日、中韓協定而被迫集體退出捕撈業的,我們把這種稱為突發性轉產,而發達國家是在市場機制下,受利益的驅動而進行的常規性轉產。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漁民轉產問題來得比較突然,突如其來的協定使我們措手不及,大量待轉漁民使得我們不得不盡快制定政策,也使得雙轉工作一時難以開展。
從2002年起,我國對沿海漁民實行轉產轉業政策,力爭5年內減船3萬艘,約30萬漁民實現轉產轉業,其規模之大,人數之多是其他國家不可比擬的。此外,漁民相對來說,接受的教育比較少,文化素質不高,缺乏轉業的職業技術,造成就業困難,漁區漁民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滯后等等也給雙轉工作帶來許多困難。
2.2漁民轉產轉業的沉淀成本過高,政府扶持資金少
經濟學知識告訴我們所謂沉淀成本是指即使廠商不再進行生產也不能收回的成本。[2]為了方便分析,我們假定所有的固定成本都是沉淀成本。那么對于一個人是否要進入或退出某種行業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當沉淀成本大于平均成本時,他就可以持續生產;另一種是當沉淀成本小于平均可變成本時,他就會選擇退出這一行業。
實際上確切的說當廠商的收益在平均可變成本與平均成本之間時,即使會出現一些損失,他也會繼續生產,因為如果停止生產,他就蒙受更大的損失。
對于漁民來說,漁船是漁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也就是投入生產的固定成本,根據政治經濟學知識我們得知固定成本是通過工人的勞動一部分一部分的轉移到新產品中去的,再通過出售從而得到彌補,也就是回收成本,它不能一次性收回。對于漁船這樣的高價值產品更是這樣,動輒幾十、上百萬,回收周期更是需要很長的時間。另外,漁船的專用性很強,幾乎不能用作別的用途,因此,它的二手市場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所以,淘汰舊漁船和轉產轉業對漁民來說成本比較高,難以承受。漁船越大,投資成本就越高。擁有大漁船的漁民一般靠借款,加上利息成本,退出捕撈業經濟損失很大,雖然從國家到地方各級政府都給一定補助,但是政府的資金補助對于已經債臺高筑的漁民仍是杯水車薪。
2.3政策宣傳不到位,完善政策實施的手段
任何一項政策要想達到良好的政策實施效果,除了科學的制定政策目標,進行可行性的政策分析,監督政策實施的過程外,還要有良好的政策宣傳手段。漁例如一些基層的工作人員對工作并不負責,僅僅下發給各漁村干部,也不深入漁民做思想工作,使得政策流于形式,漁民們也只知道有此政策,對其內容卻知之甚少,甚至曲解政策,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對此,我主要從三個方面來加以說明,希望能提高政策的實施效果:
①宣傳教育
沿海漁民轉產轉業政策是新的歷史時期,我國漁業結構調整和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在具體的落實過程中,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先進的媒體傳播技術加強對漁民的宣傳教育,使他們深刻認識到現在的形式。理解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這樣才能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取得他們對政策的擁護;
②強制手段
執法機關作為國家的強制機關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尤其是在利益的誘惑下要分清是非,對于一些年老失修的漁船和無證船舶要堅決的查處,依法辦理,同時也要加強自身的思想素質,杜絕尋租行為,認真履行國家的相關政策方針;
③利益誘導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起來的今天,雙轉政策的實施除了國家要進行干預與指導外,更要利用好市場的調節作用。國家在促進漁民轉產轉業的時候要配置以其他的輔助措施,引導漁民自己退出海洋捕撈業,例如建立漁民的社會保障體制,加強就業指導,對轉產轉業的漁民給以生活部貼等等;同時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建立良好的政策實施環境,利用市場機制,促進競爭,優勝劣汰,使漁民自主擇業,自己選擇退出方式,從而促進漁業的可持續發展。
2.4雙轉政策的補助對象不明確
國家實施漁民轉產轉業政策的對象是漁民,所以對于漁民這個概念我們必須首先明確。雖然任何公民,商業機構以及外國人和公司都可以在我國從事漁業捕撈,但我國的漁民轉產轉業政策的對象應該是傳統意義上漁民。
根據我自己的理解我認為所謂的專業漁民是世代生活在漁村且一直以捕魚為生的才是漁民,至于原“非專業漁民”的人員成為漁民家庭的成員(入贅女婿等)而下海捕魚的,這些可以由當地漁民協會視具體情況, 制定出符合本地實際的漁民入會條件來確定。[3]另外,對于“船老大”和“漁工”也要區別對待,都要顧及,例如在漁船報廢項目上,根據農業部和財政部的文件規定,漁船報廢專項補助的對象是漁船的所有人,即該船的股東,而沒有考慮在漁船上的雇工,可見,現行的漁船報廢補助政策僅僅注重漁船的產權,卻忽視了漁民的漁業權。[4]
3.完善我國漁民轉產轉業的政策建議
任何一項政策從它的提出、實施到產出,都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我們要正視其中的不足之處,隨著時間的發展來不斷修改、完善它。
3.1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制定科學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
漁民作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和農民還不一樣,農民還有土地可耕種,而漁民只能依靠海洋生活,沒有任何的生活保障,更何況在漁業資源日漸衰竭的今天,漁民的生活更是苦不堪言。我們必須從全局的高度予以重視。同時,在具體實施的過程當中,要根據沿海各地的具體情況的不同,因地制宜,而不能一刀切,忽視現實的因素,做到分類指導,合理布局,做到減船、轉產轉業、保護恢復資源并重。
3.2加大對轉產轉業漁民的政策扶持力度
①要落實轉產轉業的各項補助資金,例如對漁船的報廢拆解的補助,對漁業稅費減免的資金
②加強對漁民培訓補助政策。通過農業部漁民轉產轉業培訓專項資金及地方培訓補助政策的實施,幫助受訓漁民掌握一技之長和提高就業能力
③實行漁民稅費減免政策。在沿海各地取締違規涉魚收費,在辦證、納稅方便,給予優惠和減免;四是對從事海水養殖的漁民給予技術指導和支持。
3.3積極發展旅游業和休閑漁業
現代漁業發達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面對海洋資源的衰竭,必須調整漁業發展經濟結構,大力發展二、三產業,培植龍頭企業,開發具有高附加值的海產品,同時加大濱海資源的開發,促進漁民的增收、轉型,從傳統的以打漁為生的漁民變成真正的“上班族”,這樣才能更好的吸納更多的轉業漁民,促進可持續發展。
3.4完善法律制度,創造良好的政策實施環境
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漁業船舶報廢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堅決依法辦案,處理“三無”和“三證不齊”漁船,同時針對我國漁業資源的特點,進行漁業權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建立一項符合我國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漁業權制度。
3.5落實漁業權保障漁民權益,建立漁民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我國在城市已經有了醫療、養老、就業等保險制度,農村也已經開始著手建立養老保險制度,而漁業是一個高投入、高風險的工作,漁民,特別是老年漁民,病殘漁民等弱勢群體還沒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建立漁民養老保險制度已成為廣大漁民最迫切的要求。只有漁民的醫療衛生、就業、養老等問題得到根本的解決,漁民轉產轉業政策才會得到根本的落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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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約瑟夫·E·斯蒂格利茨 卡爾·E·沃爾什.經濟學(上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M].199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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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減工作實施辦法范文3
無痰干咳:無痰干咳可應用中樞性止咳藥。中樞性止咳藥是一類特殊藥品,有嚴格的適應證,只適用于劇烈的無痰干咳。它雖然對咳嗽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對咳嗽中樞會產生較強的抑制作用,服用一段時間后還會成癮,所以不可擅自服用,必須有醫生處方,并且只能少量短時間使用。老年人、孕婦、小兒都應避免服用中樞性止咳藥。
多痰咳嗽:多痰或痰液黏稠的患者要選擇祛痰或化痰的止咳藥。痰液潴留在體內,不僅會使呼吸道致病原生長繁殖,導致炎癥的惡化,還會阻塞支氣管,發生缺氧、呼吸困難等情況。中樞性鎮咳藥可因抑制咳嗽反射而引起痰液阻塞,加重病情,甚至發生窒息。即使選擇祛痰或化痰的止咳藥,也要根據痰液的性質選用。
痰液為灰白色黏痰時,除治療原發病外,可選用復方甘草合劑,成人每次10毫升,每日3次,小兒酌減。該藥有止咳、化痰的功效。也可加用鹽酸溴己新(必嗽平),但有惡心、胃部不適感,胃潰瘍患者應慎用。中藥止咳祛痰制劑有蜜煉川貝枇杷膏等,每次10毫升,每日3次,但因含糖量較高,糖尿病患者禁用。
痰液稠厚難以咳出,上述化痰藥無效時,可選用痰易凈,該藥可使痰中黏蛋白分解,從而使痰液變得稀薄,易于咳出。該藥為噴霧型,10%的溶液,成人每次1~3毫升,每日2次,兒童則應在醫生指導下做氣管注入。它的不良反應有惡心、嘔吐、支氣管痙攣,故支氣管哮喘患者禁用。另一種止咳藥吉諾通。這兩種藥物除了能使痰液變稀外,還能促進纖毛運動及保護支氣管黏膜,是目前理想的祛痰藥。
痰液為黃色或綠色膿液時,說明伴有感染,故除選用止咳化痰藥外,尚需服用抗生素。有條件者需要到醫院就診,并送痰培養檢查。痰培養陽性者再按藥物敏感試驗的結果選擇抗生素治療,痰培養陰性者則根據平常所用藥物的有效性,選用抗生素抗感染。同時應加強引流,如拍背等。
家庭用藥提倡“套餐式”
徐濟民
在家庭里用藥,一般是患者根據門診處方或醫囑,從包裝好的藥瓶(盒)中取出藥物,自行服用。不少人同時患幾種病,常常會拿到幾個醫生開出的藥物,總數可達5~10種之多。這么多的藥物要求患者準確無誤地應用,也的確是件不太容易的事情。因此,需要有專職保健醫生、社區醫生、老年病醫生幫助指導,將患者所需藥物預先分為2~4份,每份包括幾種藥物,猶如一份“套餐”,患者可定時按“餐次”服用。例如兩次(上午、下午,或清晨、晚上臨睡前)、三次(早、午、傍晚)、四次(早、午、晚、夜)。
這種給藥方式的優點首先是避免遺忘,防止漏服、誤服,以保證每天都能準確無誤地完成預定的用藥方案。專業術語稱作服藥的依從性。依從率越高,則藥物的療效越好。
套餐式給藥還能優化給藥時間和藥物的合理搭配,達到增效減毒的目的。具體實施辦法是,首先由一位醫生綜合各科各位醫生所開列的藥物,按主次緩急制定出個體化的治療計劃和現階段的治療方案。其次,確定近1~2周的每餐藥物及劑量,并提前分裝好(目前有市售的專用給藥盒),注明餐次和用藥時間,備用。另外,患者還必須閱讀藥物說明書,接受醫生的口頭和書面咨詢指導。患者應填寫好用藥日記,記錄好用藥反應及病情變化情況,以便及時修改方案和套餐。
雙減工作實施辦法范文4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實施,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土地。
第四條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管好用好土地,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第五條 本省縣級以上各級土地管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統一管理土地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和城鄉地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的農、林、牧、漁場和水利管理單位應配備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土地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廠礦根據需要也可以配備土地管理人員,接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對土地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 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一)依法確定的國有土地,包括湖泊、草洲、荒山、林地,以及河流岸線、灘涂等。
(二)國家劃撥和征用給機關、部隊、學校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借給、承包、轉讓或出讓等形式批準給集體或個人經營使用的國有土地。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均屬集體所有。其中原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原以大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委員會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原公社、生產大隊興辦的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用地,分別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或村民委員會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的權限對土地權屬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
跨行政區域的單位的土地權屬,經上級人民政府核定,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地界不清、地權不明的荒地、山地、林地、草地、水域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利于生產、生活和便于管理的原則,確認其所有權。
依法確認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改變使用性質的,必須按照審批權限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城鄉任何單位或個人出賣和轉讓房屋,應同時辦理轉移土地使用權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內用地新建、擴建、改建、續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鋪設道路或管線的,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劃撥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 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爭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本著分級負責、就地解決的原則處理。跨縣市、跨地市的,由當地雙方政府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仲裁。
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解決以前,爭議雙方應維持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搶占土地,改變土地現狀,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建立土地登記、統計、監測和地籍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統計。
第十三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林、牧、漁場和水利管理單位以及需要制訂本單位土地利用規劃的縣級以上廠礦,應根據當地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訂好本單位的土地利用規劃。
城市規劃用地應當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擴大或改動。
第十四條 一切建設用地,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菜地、園地、精養魚塘以及名、特、優農產品基地等土地。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除防洪搶險和興修大型圩堤工程外,應負責采取整治措施使之恢復生產條件。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耕地上建房、葬墳、開礦、燒磚瓦和取土打坯。不準變相將耕地改成非農業用地。
農村建房,應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荒山、荒坡,并提倡建樓房。
第十七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收回用地單位土地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遷移或縮小規模的。
(二)經批準征用的土地,自批準之日起連續兩年未使用,或雖申請延期使用,但未批準的(不包括水庫消落區)。
(三)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四)經有關部門核準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倉庫、礦場等使用的土地。
(五)利用不當,土地遭受嚴重破壞或有意荒蕪土地的。
對收回的國有土地,可有償劃撥給符合用地條件的單位使用。耕地也可租給或借給集體經濟組織耕種,國家再使用時,只支付青苗費,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十八條 合理開發和利用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沙灘用于農、林、牧、副、漁業生產的,30畝以下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30畝以上的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合理開發和利用國有荒山、荒地、沙灘用于農、林、牧、副、漁業生產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批準。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已列入國家和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按照國家建設程序經過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申請批準后,按選址定點、有關方面協議、核定面積的程序,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和頒發土地使用證。
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用地申請必須從嚴。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中長期計劃和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總指標,只能節約,不得突破。
第二十條 征用土地審批權限
(一)征用設區的市近郊蔬菜保護區的菜地、精養魚塘和省確定的名、特、優農產品基地的耕地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征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市鎮近郊蔬菜保護區內的菜地、精養魚塘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準,3畝以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耕地、園地3畝以下,魚塘、水生地、林地5畝以下,其它土地10畝以下,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征用耕地、園地3畝至5畝,魚塘、水生地、林地5畝至10畝,其它土地10畝至15畝,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查,報地區行政公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耕地、園地5畝以上,魚塘、水生地、林地10畝以上,其它土地15畝以上,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查,經地區行政公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耕地、園地1000畝以上,其它土地2000畝以上,報國務院批準。
(四)征用設區的市規劃區以內的土地,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限審批,超過縣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五)國營農場、墾殖場、林場、牧場、漁場等生產單位進行基本建設,需要本場耕地、園地、林地和其它土地的,要經過主管部門同意,按本條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六)平均每人耕地不足2分的村民小組,一般不再征用其土地。因國家建設特殊需要征用時,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國家征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付給被征地單位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征用其它土地的補償標準為:
(一)征用設區的市郊區的菜地、精養魚塘,支付年產值的4至6倍。
(二)征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市鎮郊區的菜地、精養魚塘,支付年產值的3至5倍。
(三)征用園地、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柴草山,支付其有收益土地年產值的3至4倍。
(四)征用城鎮集體所有的空宅基地,比照耕地年產值2倍計價,征用農村的宅基地,按耕地的年產值計價。
第二十二條 國家征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付給被征地單位安置補助費。其標準為:
(一)征用耕地,以被征地前農業人口與耕地面積(包括自留地)的比例計付。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平均每人耕地2畝以上,每畝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2至3倍;平均每人1畝以上,每畝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3至4倍;平均每人1畝以下5分以上為年產值的5至6倍;平均每人5分以下為年產值的7至8倍;平均每人3分以下,每畝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10倍。
(二)征用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市鎮的商品性菜地、精養魚塘,每畝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年產值的10倍。征用其它地方郊區的菜地、精養魚塘,不得超過8倍。
(三)征用園地、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等,每畝安置補助費,為其收益的年產值的2至3倍。
第二十三條 國家征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按照下列情況付給被征地單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一)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實際損失補償,房屋、樹木等附著物可以作價賠償,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種,在協商征地方案時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二)凡在城市規劃區需要拆遷舊房搞建設的,對地面原有建筑物要根據新舊程度、使用年限、建筑結構分等定價,最高不得超過國家新房屋的造價標準。
第二十四條 使用屬于國營墾殖場、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等生產單位有收益的耕地、林地、菜地、魚塘、園地、柴草山等國有土地,應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各種補償標準給予適當補償,地處城市郊區的補償費可以適當提高。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的要求,制定各種地類的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包括精養魚塘的工程設施)的具體標準,報地區行政公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國家興建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用土地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按照本實施辦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對平均每人耕地在2分以下的及近郊插花地的農民,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年產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于個人的付給個人,屬于集體的付給集體。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由被征地單位集中管理,列專戶儲存,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監督指導使用。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分給個人、移作他用或平調。
第二十八條 征用計稅的耕地,相應減免被征地單位的農業稅。其被減免的農業稅按用地單位的隸屬關系,分別由各級財政部門調整解決。被征地單位如涉及糧食合同定購任務的調減或糧食銷售指標的增加,也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各級糧食部門調劑解決。因興修小型水利而占用計稅耕地,不減農業稅和糧食定購任務,誰受益,誰負擔。
中央企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農業稅的減免和糧食購銷任務的增減由省人民政府解決。
第二十九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或不能就業的生活出路問題,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安置辦法解決。
村民小組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平均每人耕地3分以下(含3分)的,農業戶口可按比例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須經設區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原有的集體所有的財產和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在縣級或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用于被征地單位組織生產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私分。
第三十條 單位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需要征用菜地、精養魚塘的,都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交納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統一由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專款專用,誰開發、誰使用。在本行政區域內無墾復余地的,可由上級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它處開發。
菜地和精養魚塘開發基金每畝收費標準:
(一)南昌市1.2萬元至1.5萬元;
(二)其他設區的市和贛州市8000元至1.2萬元;
(三)其他市5000元至8000元;
(四)縣3000元至5000元。
菜地和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確因建設需要,增加臨時用地的(一般不超過3年),由建設單位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申請,經批準后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該地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使用期滿,恢復土地生產條件,及時歸還。超過30畝的臨時用地,需經省土地管理局批準。
第三十二條 搶險或緊急軍事行動等特殊情況需要用地,可以先行使用,同時報告設區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如需長期使用,則按規定補辦征地手續。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三條 農村非農業建設和個人建房用地,一律實行申請、發證制度,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四條 鄉(鎮)村建設應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因地制宜、講究實效、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制定規劃。
第三十五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辦理,未經批準,不得用地。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村企業建設按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規定用地標準,由省土地管理局會同省鄉鎮企業管理局提出用地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鄉(鎮)村建設用地經批準后,不得隨意改變用途、非法轉讓和荒廢。
第三十六條 鄉(鎮)村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可略低于國家建設征地規定的標準。要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農村專業戶興辦企業需使用集體土地的,除村內空閑地、宅基地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外,須由個人提出申請,與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簽訂協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使用土地的協議年限已滿要求續訂協議的,可參考原協議重新簽訂。生產經營一旦停止,須限期將土地歸還集體。
第三十八條 鄉(鎮)村的小集鎮和農貿市場的建設,必須嚴格按已批準的集鎮規劃實施,注重實效。所需用地,根據批準文件,由當地政府指定的承辦單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十九條 興修水利、修建道路等,要制定規劃,控制規模,占用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限批準。
第四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指標,逐村逐鎮制定年度建房用地總控制指標,使個人建房一律納入計劃安排,分批進行。
個人建房,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般不準占用耕地,不得突破本村鎮的年度建房用地指標。
第四十一條 農村居民因建房需要申請宅基地,使用非耕地的須經所在村民小組群眾同意,村委會審查,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的,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凡在城鎮有正式戶口,住房確有困難的居民,可以在城鎮申請宅基地。
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海外僑胞、港澳臺胞、外籍華人及其眷屬等需要申請宅基地,應按前兩款規定及時辦理,給予方便。
出賣、出租住房者不準再在當地申請宅基地。
第四十二條 居民遷居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須限期退回集體。經過批準劃撥的宅基地,一年不使用,二年不建成的,應限期退回。
第四十三條 嚴格控制建房用地面積,人均住房面積已超過當地規定標準的,不得申請占地建房。
無房或缺房農業戶建房,占用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每戶控制在130至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戶控制在100至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可適當放寬。凡地少人多的地方,建房用地必須嚴格控制,標準就低不就高。
鄉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占用非耕地建房,每戶控制在70至9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得超過70平方米。
回鄉落戶的離休干部,回鄉定居的海外僑胞、港澳臺胞、外籍華人等建房需超過前兩款規定的建房面積標準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四條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園地建房,必須按年產值的2至5倍向集體支付土地補償費。
農村專業戶興辦企業用地,應向被用地單位交納土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本著鼓勵和扶持農村專業戶企業發展的精神另行規定。
農村小集鎮、道路、水利等建設使用非受益集體土地,由建設單位給予適當的土地補償費。
鄉(鎮)村建設用地,可以就近調劑相應的土地給被用地單位,盡可能不要影響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四十五條 鄉(鎮)村建設占用耕地,國家不調整糧食合同定購任務和增加銷售指標,不減免農業稅。被用地單位的糧食減購增銷指標和農業稅,由鄉(鎮)村自行調整解決。
第四十六條 國營農、林、牧、漁場和水利管理單位職工個人建房占用本場耕地的,應由本單位審核,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土地補償費的收費標準,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處罰:
雙減工作實施辦法范文5
一、1-11月份的主要指標情況
1、安全績效:1-10月份礦井安全綜合績效名列集團公司前茅,居于第二位。礦井無重傷及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輕傷15人次,較去年同期23人次下降34.8%;輕微小傷112人次,較去年同期168人次下降了33.3%;一般非傷亡事故23起,較去年同期31起下降了25.8%。礦井實現連續安全生產900余天。
2、事故追究:組織各類事故分析38起,其中非傷亡事故23起,人身事故15起,追究處罰相關責任人87人次(開除留用3人次)。
3、質量標準化: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調度達部級,地測達省級。礦井安全評估為A類安全生產礦井。
4、現場督查:累計排查各類隱患問題8978條(較為嚴重的926條),較去年同7808條多排查了15%。其中A級隱患5條,分別為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付井人車、9#風井主備扇不匹配、一采暗斜井風速超限、455大巷末端160米巷道擴刷,處理一項(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B級隱患7條,全部得到處理。查處各種嚴重“三違”人員19人次,較去年同期43人次下降了55.8%。現場掛紅黃牌整改16次,較去年同期23次下降了30.4%。
5、績效抵押:全員安全績效抵押1869人,抵押金額累計466.76萬元。考核兌現355.92萬元,兌現率76.26%,否決績效110.84萬元。
6、安措工程:年計劃36項502.48萬元,截止11月底完成22項,目前正在實施的10項,完成計劃資金275萬元,占總量的55%;剩余42%計劃資金215.8萬元,預計年底完成;集團公司核減雜散電流測試儀、電機車交流化改造、電機車脈沖調速器等3項,計劃資金1.65萬元;9#風井主扇安裝工作量10萬元需列入2004年安措計劃。
7、員工培訓:完成集團公司303人次的培訓計劃。內部培訓計劃560人次,實際完成1042人次。
二、主要安全工作
1、以創新機制和制度建設為基礎,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
一是探索性地建立了聯鎖制衡機制,實施監管分離和全面安全績效考核。組建成立了由69人組成的安全監察大隊,全面負責對作業現場的安全質量評估及職工動態操作過程的全方位監控,并引入雙向積分個人安全績效考核機制,使安全績效考核到班組、現場、人頭。隊組、科室、監察隊伍三者在安全生產中的管理執行,指導服務,監督考核三項職能和責任的明確,實現了安全監督與管理的相互制約和良性互動。極大地激發了各級干部和職工抓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增強了全員的安全意識和職工自保、互保的團隊理念。
二是改進旬檢月驗方式。實行專業大組集體行動,統一整隊下井,逐面檢查,上尺上線,現場打分評級,并吸納生產單位的三職隊干、機電隊長和生產骨干參加,達到了現場培訓、相互學習、取長補短、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同時引入質量系數和排名獎勵,于每月6日召開旬檢月驗講評會進行總結安排,公開兌現。截止目前累計檢查66次,覆蓋率100%。質量考核增提工資8.5萬元,否決13.95萬元。
三是健全事故分析制度,加大隱患排查力度。明確了廣義的事故范疇包括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生產中斷、財產損失、危險源擴大等行為后果,根據事故的類別界定調查、匯報、分析、追究、處罰索賠的程序和標準。首次將索賠、處罰兩個不同概念的經濟管理手段引入到事故分析追究中,規范了隊組事故管理,隊組建立了事故登記臺帳和分析記錄,對當班發生的事故在班后做到及時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并在三個班前組織職工學習,起到警示、教育的效果。抽調專人編制了***礦《安全生產獎懲條例實施細則》,員工人手一冊。明確了事故、隱患、“三違”的處罰和扣分標準,提高了分析和處置效率。
2、以通防、放炮、小窯和防治水治理為重點,防止和杜絕了重大事故的發生
一是始終置通防工作于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動搖。完成了1#風井主扇改造,優化了斜井四采區通風系統,專項治理了十采區、一采區軌道巷閉前柵欄、牌板,正常開展了煤體注水工作,投用9套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刷白了6000余米大巷,擴刷了530余米455總回風巷道,完成了平峒、斜井的通風阻力測定和礦井瓦斯等級、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全面配置了瓦斯斷電裝置,實施了泵機聯鎖灑水噴霧工作,推廣使用了5套電磁閥噴霧,十月底順利的組織了平峒、斜井兩井口的反風演習,從而進一步提升了礦井抵卸通防重大災害的能力。
二是積極開展放炮專項治理工作。在重新修訂放炮員業績管理考核辦法和上崗操作標準的同時,重點加強放炮的動態管理工作,設立了專職動態驗收員和安全監控非定時臺帳,對放炮員不嚴格執行標準操作者,由安全監察員負責對其重點進行監督和考核,杜絕了放炮事故的發生。
三是立足于水患防治和治理。以370水平、小窯防治水為重點,完成了對370下山,1-1015工作面、十采軌道皮帶巷等十二次探放水。與此同時加強對地面小窯的巡回檢查和管理,1-11月份共組織巡查83次,向上級部門打報告8次,查封、填埋小窯36座,最大限度地防止了小窯復開,減少了對礦井的安全威脅。
四是整治安全秩序并加強對非正常作業條件下的安全監管。從落實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上入手,對安全績效;事故分析;準軍事化管理;隱患排查;采購質量管理;安全專題現場辦公;聯點包隊;隊組安全活動和群防群治;基層黨支部思想工作及談心家訪;下井、下基層、下現場及抓三違;職工脫產、不脫產強制性培訓十一項安全工作制度進行了補充、完善和重申,建立健全相關64種考核臺帳,并做到規范運作。非正常作業堅持做到“現場辦公、制定措施、監督檢查、干部跟班、現場組織”五到位,做到無措施和措施不合理,無工作票不準作業生產。1-11月份,共簽發執行工作票2712份,安全完成了巷道貫通36處、初采初放16次、留假巷回撤22次、掘進開口搬家倒面53次、通過斷層72條、無炭柱45個。重點加強了對370斜坡、付斜井大坡、矸石山及十采、一采盤區斜巷、大巷乘車秩序的安全監管,有效扼制了零打碎敲事故的發生。
3、緊緊團繞礦井整體工作安排,采取得力措施,確保重點時段穩定的安全生產秩序
一是制定了“元旦、春節”期間確保井上下安全秩序的十項具體措施,了十二條禁令。二是面對突如其來的“非典”疫情,制定了預防“非典”的18條工作措施,明確了防治“非典”的三個原則,即大是大非面前務必清醒警惕的原則,生產經營服從“非典”預防、一切活動服從安全穩定的原則和采取措施寧可過而不要不及的原則。三是六月份開展了主題為“沉心靜氣、反驕破滿、從我做起、杜絕三違”的活動。四是適時組織了隊干、班組長70余人對今年出臺的安全管理“四項制度、六項決定”的運行情況進行了調研,在客觀評價分析的基礎上,進行完善補充和修訂。五是按照集團公司《關于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全力抓好下半年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要求,結合礦井安全管理實際情況,重點就安全管理整治、放炮、頂板、機電運輸和責任區域安全管理五個方面制定了指令性的工作安排要求,并將完成情況納入對責任單位的安全績效考核之中。六是在今年后兩個月開展了以“消隱患、反三違、促規范、保安全”為主題的安全活動。七是繼續將“專項治理”、“安措工程”、“精品工程”建設工作納入安全日常管理的工作范疇,做到責任、時間,標準明確,并嚴格予以考核兌現。生產系統的格網梁端頭支護使用、液壓系統治理、掘進中小運輸、站臺達標專項治理、雙風機雙電源、煤層注水及通防設施專項治理、非標準道岔、軌道質量、管網纜線專項治理、地測圖紙、資料完善以及對小窯的重點監管與封堵工作等均達到了集團公司專項治理要求標準。建成了以平峒575大巷、一采區中運輸軌道巷、455大巷站臺、中央變電所、370變電所、十采區3#變電所、2米絞車房、370軌道下山、525正前軌道巷、采二隊1-1012、采一隊11-303、掘二隊2-10121等一批亮點精品硐室、運輸線和工作面。重點時段靈活機動、反應迅速、措施得力的安全管理方法,為穩定現場安全管理秩序奠定了基礎。
4、堅持以人為本,不斷組織員工培訓學習,努力提高全員整體素質。
一是以年度安全工作會議及制度、決定和礦井質量標準化為主要內容,組織了全員性的培訓學習,舉辦了大型知識競賽。同時加強周一、周三隊組例會的組織與考核,完成了管理人員、電鉗工、安全員、班組長等脫產、半脫產培訓1052人次,超額完成了兩級集團公司培訓計劃。二是改進培訓方式方法,推出了學員分類施教的教學方法,加強了現場操作技能培訓,組織了打眼工、絞車司機、壓風司機以及風鉆打眼等工種的現場演練與考核。三是開展了管理人員分序列綜合性培訓工作。從根本上為提高管理水平,增強技術水準,強化責任意識,規范操作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1、點多、面廣、線長、多井口、多水平作業,環節系統繁雜,地質條件復雜,采掘銜接緊張,生產集中度低,增加了礦井安全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
2、隨著370水平的延伸,開采深度加大,給礦井防治水工作帶來了新的要求和更大的壓力。
3、受煤炭市場好轉影響,部分小煤窯的私開亂采直接危脅著礦井的安全生產,尤其是一采區CO的防治工作。
4、裝備水平低是制約我礦安全生產硬環境的主要因素,同時也進一步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難度。
5、質量標準化管理的內涵水平不高,“雙建雙達”工作需不斷改進完善,真正做到現場動態達標,還有不小的差距。
6、培訓教育工作中的員工文化結構不同及工作、生活與學習之間的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解決,仍需不斷進行培訓方式、方法的有益探索與完善,以期實現對安全生產的催化與促進。
四、2004年安全工作
基本思路:
把安全工作擺在認真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創造性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安全工作的總體部署,圍繞“三個依靠”,以技術、裝備升級和培訓教育為依托,以班組建設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為主線,以強化管理責任和班組考核到個人為中心環節,進一步推進有效聯鎖制衡機制的深入,努力追求并最終實現管理優化升級,操作規范有序,現場動態達標的安全管理高境界。
工作目標:
一完善,兩降低,三確保。
1、完善以星級班組建設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為主線的聯鎖制衡、層級考核機制。
2、各類非傷亡事故的影響時間和輕微小傷人次同比均降低30%以上。
3、確保安全生產協調發展、有序漸近,杜絕重大未遂和人身傷亡事故,確保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內涵升級,確保員工隊伍綜合素質的穩步提高。
制度框架:
擬出臺“四項制度”、“六項決定”。
四項制度:(1)安全績效管理制度;(2)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建設和旬檢月驗制度;(3)重大危險源及事故分析處理制度;(4)安措資金使用監管制度。
六項決定:(1)關于深化安全監管聯鎖制衡機制的決定;(2)關于加強星級班組建設的決定;(3)關于執行工作票制度及管理考核的決定;(4)關于加強員工培訓教育的決定;(5)關于加強“消隱患、反三違”的決定;(6)關于加強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決定。
主要措施:
1、加強過程控制,實施層級管理,有效聯鎖制衡
今年實施監管分離以后,礦直接管理考核到班組個人,不利于隊組主體管理作用的發揮,另外對輔助隊組零散崗位的考核不到位,導致搭車現象的普遍存在。還原隊組為主體的安全管理職責,實行層級管理,有效聯鎖制衡。具體采取的措施是:(1)加強過程控制。將安全監察員劃歸隊組管理,直接隊組設專職安全質量員,輔助隊組設兼職安全員。由安全質量員(兼職安全員)依照***礦《安全獎懲條例》相關條款要求,負責本隊作業場所全過程的安全質量評估和對職工動態操作行為的監管及過程積分考核。安全質量員行政上歸隊管理,業務上由安全部門負責管理考核,其工資的一半和全部績效工資由安全部門根據其對職工的積分考核職責履行和本人安全行為準則予以考核兌現。安全質量員的具體操作辦法仍執行今年安全監察大隊對職工動態操作達標的積分管理考核辦法。做到公開上墻,日事日畢,日結日清。(2)實施層級管理考核。按照礦考核到隊組和各級管理人員、隊組考核到個人的考核模式,實施對全員全過程的安全監管和考核,還原隊組管理主體地位職能。(3)有效聯鎖制衡。各負其責,各司其職,自我約束,良性互動,明確界定隊組、科室、專職安監隊伍職能責任分別為管理執行,指導服務,動態監管。三者既互相獨立,又有效制衡,即由隊組負責自身整個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科室在指導服務隊組工作的基礎上,實施動態安全監管,礦、科兩級小分隊對各單位實施100%覆蓋面的動態安全檢查和監督。
2、依托“雙建雙達”,促進兩化動態達標
基本措施:(1)明確礦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調度達部級,地測達省級的質量標準化目標和實施辦法。(2)繼續推行專業大組統一行動、逐面檢查、上尺上線、現場打分評級的旬檢月驗檢查方法。(3)在各專業系統中推行質量標準化“評優抓差”排名獎罰活動。(4)在對隊組驗收制度進一步規范完善的基礎上,把規范作業與工序流程化驗收緊密結合并加大考核。(5)繼續推行質量系數聯責工資總額的管理方法。(6)將質量標準化綜合得分納入隊組安全績效中予以聯責考核。(7)繼續開展“安全樹樣板、工程創精品”活動,加大投入,更新設備、改造系統。強化月度專項治理,創造礦井安全生產硬環境。(8)在直接和輔助隊組中開展以創建星級班組為目標的班組建設管理,成立以生產礦長為組長的班組建設工作領導組,分安全指標、任務計劃、質量標準化、違章違紀、出勤管理五個方面對班組進行考核。
3、實施全員安全績效考核,推行安全風險抵押管理
(1)礦對隊組:按人身事故(300分),非傷亡事故(100分),質量標準化(200分),隱患整改(150分),“三違”治理(150分),動態達標(100分)六項指標“千分制”對隊組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聯責隊組核定的人均績效基數予以兌現。(2)礦對管理人員:按安全指標(30分),隊組“千分制”績效得分(20分),下井下基層(20分),業務保安及執行安全制度(20分),生產指標(10分)五項指標“百分制”對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聯責管理人員核定安全績效基數予以兌現。并對所有管理人員分類進行排名獎勵,獎前三名,罰倒數二名。(3)隊組對個人:依照***礦《安全獎懲條例》相關條款要求,由隊組專職安全質量員(兼職安全員)對職工現場規范操作行為實施積分考核,月底按個人積分情況和礦對隊組安全“千分制”考核結果計件考核,兌現到個人,在工資中進行單列。(4)在礦、科室主辦以上、隊組三職隊干和生產科室技術員中實行安全風險抵押,明確各自職責,季度以安全指標完成情況按四分之一比例兌現考核。
4、引入重大隱患源即事故的理念,“消隱患、反三違”,強化安全管理
(1)在今年明確廣義事故范疇包括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生產中斷、財產損失、危險源擴大等行為后果的基礎上,引入重大危險源即事故的管理理念,起到超前防范,有效預防的作用。(2)進一步明確對造成生產影響的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分析處理,對造成人身事故或雖未造成事故但可能導致事故的重大危險源由安全部門負責組織分析處理。(3)按照集團公司對事故分析處理的規定要求,對應調整和完善礦井事故追究處理規定。(4)繼續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和排查、分析、追究、防范、教育相統一的原則。(5)應用微機管理,完善程序化隱患排查模式,提高隱患、“三違”排查和分析的準確性、時效性和科學性,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原始分析依據,便于采取措施加以預防和消除隱患、“三違”。(6)將事故、隱患和“三違”情況納入到隊組“千分制”安全績效考核之中,達到有效消除事故、隱患和“三違”的目的。版權所有
5、全面執行工作票制度
繼續推行非正常作業條件下的工作票制度。進一步完善此項制度,重點是從工作票的管理、考核、執行上進行修改和完善。(1)明確兩級調度室為工作票的管理執行考核單位。安全部門對其具體執行情況負責監督。(2)對不能按規定辦理工作票進行作業的,按嚴重“三違”追究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責任。(3)將工作票的管理考核執行情況納入對兩級調度管理人員的業務保安考核范疇予以落實管理責任。
6、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實施素質再造工程
①進一步改進培訓工作。探索菜單式培訓方式,做到教以所缺、學為所用,增強培訓的針對性,提高培訓效果。②適應礦井裝備、技術升級對管理和操作的新要求,做好技術與人員準備工作。③對放炮員、瓦檢員關鍵工種分序列實行職業資格等級認證,以能定資,調動廣大職工學技術、鉆業務的積極性。④把工程技術人員作為重要的師資力量對現場員工進行強化培訓。
7、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整體推進
推行以全員包保、重點幫教、“330”談心工程為重點內容的思想政治教育。進一步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的健康發展,建設以“安全第一”為靈魂的企業安全文化,大力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推進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工作的健康發展。
雙減工作實施辦法范文6
村級能力是指村級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服務農民增收,增強村民社區歸屬感,建設和諧新農村的能力,主要體現在發展集體經濟能力、組織農民合作能力、服務農民致富能力、實施民主管理能力、提高政策執行能力等“五個能力”上。
全市村級能力建設的總體思路是:堅持全面發展與重點突破相結合,近期目標和長遠規劃相結合,村級集體發展與農民自身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當前,著重在增強村級“造血”功能上下工夫,夯實自身發展和服務農民的堅強物質基礎;著重在服務農民上下工夫,增添服務手段和推動農民增收;著重在基層組織建設上下工夫,增強基層組織凝聚力和戰斗力。
(一)村級能力建設目標。
通過2—3年的努力,實現集體增實力、農民增收入、服務增手段、干部增活力、管理更民主、村內更和諧、群眾歸屬感明顯增強的工作目標。
(二)村級能力建設主要任務。
年,消除21個無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村;206個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面積不達標的村,基本達到每村600平方米;可支配收入500萬元以上的村增加15個、50萬元以下的村減少100個;實現村務財務公開,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信息化平臺全覆蓋。
年,村級可支配收入500萬元以上的村占全市總數的10%,消除可支配收入50萬元以下的村,提前一年完成省委、省政府下達給我市的任務;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面積全面達標。
年,全市村級可支配收入總額翻一番;農民人均純收入超過13000元;參加“四大合作”的農戶占全市農戶總數比例達到60%;村民對村集體的滿意率達到60%以上。
二、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確保村級能力建設取得實效
“多予”就是各級政府抓住重點,排出具體政策和項目,把能夠給村的利益都讓渡給村,為增強村級能力提供有利條件。“少取”就是逐步規范村級事務,減少村級對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資金配套。“放活”就是“非禁即可、非限即許”,加快改革創新步伐,激發村級發展的內生動力。
(一)項目帶動,創新內生發展機制。全市重點扶持189個村級可支配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經濟薄弱村,每個村建設5000平方米以上工業標準廠房,培育村級經濟的“造血”功能。一是以鎮街為單位,在區縣開發區或鎮街工業集中(配套)區內建立村級標準廠房專屬區。二是在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后,允許每個村使用整理出來的集體建設用地10—15畝,置換至區縣開發區或鎮街工業集中區內,用于建設標準廠房。三是建立以多元投入為主、財政補助為輔的籌融資機制。除市、區縣和鎮街財政共同扶持外,村集體可以探索以新形成的集體資產打包抵押來獲取貸款的途徑,以彌補建設資金的不足;也可以通過村企聯建、村村聯建,多渠道吸引外來資金的投入。四是新建工業標準廠房統一發放集體資產產權證,實行“村級所有,區縣開發區或鎮街工業集中區經營,收益保底,按股分配”的運營新機制。
同時,鼓勵其他村通過建設工業標準廠房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有關集體建設用地置換、到區縣開發區或鎮街工業集中區建設標準廠房等政策,可以參照執行。
(二)因地制宜,拓寬集體增收渠道。加強調查研究,逐村分析制定村級發展規劃,理清發展定位和思路。充分挖掘現有資源潛力,積極鼓勵村集體發展物業和租賃型經濟,支持各村結合村莊整治和中心村建設,利用宅基地整理復墾節余的建設用地建設村集體物業項目。鼓勵村級利用集體資源,參與或組織領辦各類合作社,增加集體收益。鼓勵村企結對,合作開發,企業所得收入中定向用于結對村社會事業的資金,可按規定在稅前列支。
(三)強化管理,推動資產保值增值。建立集體土地和房產租金遞增機制,有條件的鎮街可以探索建立以鎮街為平臺,統一經營、按股分配的集體資產管理機制,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集體資產產權交易市場,有效配置農村集體資產。通過公開拍賣、招標、招租、發包等市場運作方式,規范村級集體經營性、資源性、非經營性資產的購置、處置和交易等行為。同時,進一步加強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嚴格控減村級不良債務。
(四)明確事權,不斷規范村級負擔。強化村級負擔監督,實行村級事務準入制度。規范村級事權,在推進農村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時,按規定應由政府承擔的事項,不得轉嫁給村級組織承擔。對委托村級組織開展工作,但需要出錢出物的,有關部門要安排相應工作經費并適當提高補助標準。進一步健全村民福利保障制度,逐步將村民福利納入集體股改紅利分配。對村級興辦小型公共服務項目,要按村所能,因地制宜。要嚴格執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落實好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獎補政策。
(五)加強培訓,教育培育新型農民。關注農民就業狀態,切實組織好農民就業和創業培訓,提高農民就業和創業比重,讓部分農民不當農民,讓部分農民當好農民。通過教育和引導,增強農民的團結、合作、奉獻精神和凝聚力。傳承農村“熟人文化”精髓,弘揚鄉村文明,提升農民互助合作理念,使農民更誠信、更團結,齊心合力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大村干部的培訓力度,通過定期的思想政治素質培訓、政策法規知識培訓和經營管理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村干部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帶領農民致富的能力,充分發揮村干部“領頭雁”的作用。那一世
(六)創新機制,推進基層組織建設。健全和完善黨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不斷提高村級治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加強村級民主管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村級集體經濟民主決策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對于涉及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特別是村集體投資項目的建設方案、資產經營或處置方案、年終收益分配方案等,必須實行民主決策,讓群眾知情、放心,使群眾滿意。認真做好村級組織干部選用、選派、選訓工作,堅持把帶領群眾發展經濟和新形勢下處理農村各種矛盾的能力,作為選拔村級干部的重要標準,培養一批“雙帶型、雙強型”農村干部。繼續拓寬村干部的選拔渠道,逐步把大學生村官放到重要崗位,充分發揮其才能。大力實施“引智”工程,鼓勵把致富能人或外出務工經商成功人士聘任為村級經濟發展顧問。切實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和保障水平,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勞動力平均水平的標準,妥善解決村干部的基本報酬和社會保障問題,切實做到工作有動力、干好有前途、退崗有保障。
(七)政策扶持,加大財政資金保障力度。一是稅收獎補。對村招商引資到區縣、鎮街工業園區和三產聚集區的項目,企業新增稅收的區縣和鎮街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直補到村。對市里確定的重點扶持村,兩年內實行全額獎補。二是規費減免。凡市級村級能力建設項目安排的標準廠房,其建設環節中,市級及以下所有規費予以全額減免(詳見附件)。土地出讓收益部分,作為村基礎設施等項目的建設資金,全額用于村級能力建設;省集中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部分,以及其他土地涉農項目資金,優先用于村級土地開發復墾整理。三是財政扶持。市、區縣(鎮街)共同出資,設立村級能力建設專項資金,集中財力扶持兩年。市級財政每年安排1億元,扶持興建標準廠房,區縣(鎮街)財政按照1∶1的要求配套投入。同時,繼續安排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專項資金。四是金融支持。各級金融機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項目要優先提供金融服務,簡化審批手續,實行利率優惠。鼓勵金融機構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探索集體資產打包抵押貸款途徑,并嚴控此類款項用途,不允許直接參與經營投入。允許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股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和鎮村銀行。
三、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村級能力建設工作責任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市里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市委組織部、農工委,市發改委、財政局、民政局、國土局、規劃局、稅務和金融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市村級能力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村級能力建設工作。其中,市委農工委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跟蹤督查等工作;市委組織部負責村干部班子的配備和能力培養;市國土局負責指導各地實施土地整理和置換;市民政局負責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和村務公開;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做好相關工作,落實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