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范文1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與法制理念樹立情況不容樂觀之間的矛盾
在法律知識與法律理念普及的問題上,法律知識的獲得并不難,難的是法律理念的樹立和法律素質的養成。我們曾經認為普法就對法律條文的傳授,所以在歷次的普法活動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學到多少部法律,記住了多少法律條文,而忽視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國這種“至上而下”的法律宣傳方式是基于我國公民法律知識缺乏和法律意識荒蕪的現實,這種大規模的普法“造勢”也的確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對法律感覺相對陌生的普通中國人的觀念,讓他們初步地領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這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法律條文再背得滾瓜爛熟,而缺乏必要的認識和理解,對公民法律意識的樹立和法律素質的提高也還是于事無補。
2、人民群眾對法律知識的渴求與法律宣傳內容、途徑、手段過于單一之間的矛盾
隨著我們國家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整個社會的利益關系趨于復雜,各種矛盾也將趨于多發和復雜,人民群眾對于法律知識的渴求也將越加強烈。盡管我們的法律宣傳取得一定成效,但還存在偏差,集中體現在:有些法律宣傳并不貼近人民群眾,沒有把人民群眾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對于與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還不夠;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義務放在首位,較為忽視權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傳的形式仍然過于單一,依舊以傳統的“擺(擺攤法律咨詢)、講(講法制課)、賽(法律知識競賽)、考(法律知識考試)”為主,而忽視了公眾對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樣化。
3、全民法制觀念、意識的不斷增強與針對領導干部、國家工作人員普法還有差距之間的矛盾。
經過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制意識得到了明顯增強,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但與此相對應,針對領導干部和國家公務人員的普法仍然有較大差距,少數領導干部和國家公務人員法律素質依然不高,在嚴格、公正、規范、文明執法方面做得不夠,執法違法、執法犯罪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對社會法律秩序的嚴重破壞,使得一般公民對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壞了和諧社會的建立。固然這不盡是普法工作沒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確實反映出少數領導干部和國家公務人員法治觀念淡漠,社會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存在漏洞,社會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決策和管理的意識不強。
二、如何解決上述矛盾,使法制宣傳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我們認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實踐:
1、要授之以“魚”,更要授之以“漁”,樹立現代法制觀念、崇尚法治這一中心,在社會上真正樹立起憲法和其他法律的權威
這里面的“漁”和“魚”分別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識和法律觀念、意識。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識不能替代法律意識,普及法律應該涉及更深的層次,既要解決普及法律知識的問題,更應當解決法律素質、法治精神的問題,只有這樣才是讓人民群眾自覺自動地學法守法的根本保證。為完成建設法治國家這一過程,必須樹立法制觀念這個核心。首先要倡導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動應該倡導法治反對人治,堅持依法制約權力,保障權利,根治權力腐敗問題。同時需要人們用自己的行動推動政府行為受法制約。現代法治以權利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和地位,強調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調動和發揮作為社會主體及法律關系主體的廣大人民群眾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著眼于從人的內在需要出發來規范、調整和引導人的自覺的社會行動和行為,自覺地維護法律的尊嚴。憲法作為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質疑。因此,我們要繼續通過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廣大人民群眾重點學習憲法和基本法律,堅持把憲法的學習宣傳作為普法工作的長期任務,著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意識,樹立憲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基本觀念,提高依照憲法和法律維護合法權益、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各項事務的能力,實現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識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轉變,用法治來推進政治文明建設。
2、樹立科學發展觀,著力于公民法律素質的提高
科學發展觀是我們黨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原則,其本質和核心是以人為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也應貫徹和體現這一原則,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普法教育工作目標之一。在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上,應把滿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為根本出發點,加大與公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結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來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往在普法內容的選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頒布什么法律法規就一味地宣傳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圍相當濃厚,出現什么社會問題就向百姓“強行灌輸”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這絕不是我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僅僅是“靜態”的法律條文和法律知識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過傳遞各種法制信息,使社會政治、經濟和人們生活達到“動態”的法治普及。要承認和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對象人群的個體特征,針對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內容。因為普法對象層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盡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適用于公眾的普遍的法律知識、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據不同對象的層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體等特點,在現代法律理念引導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內容。
與此同時,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更應率先垂范。曾在一本書中看到這么一段話,覺得很有道理:“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辦事、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秉公執法的行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傳教育,并且勝過上百次的說教。”對普通的百姓要讓他們知道法律所賦予他們的權利,而不是單純地強調法律義務,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權威和感召力,使人們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經濟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使群眾變被動地接受法律教育為主動地學習法律,使學法成為人們生活的內在需求。從歷次普法的實際效果看,宣教內容在過度強化實用性的同時缺乏其應有的針對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導致普法內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養的畸形和社會法治環境的變異。普法教育要以適應于公眾掌握、滿足公眾需要作為檢驗標準。
3、樹立創新思想,創新普法宣傳形式
形式創新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創新的實現手段,是實現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現實目標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動中,我們傳統的“擺、講、賽、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現代社會思想觀念的變化,公眾對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樣化,普法不應該是單向灌輸,而應根據受眾的需要和心理特點開展普法,善于開發新穎的形式和利用現代科技手段。
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范文2
關鍵詞:法制報道;內容要素;有效性
中圖分類號:G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1)10-0019-02
伴隨著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法制的恢復與建設逐步興盛發展起來的法制報道,具有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監督法律實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推動法治實踐完善等功能。這些功能的提升與發揮,對于國家法制建設或社會法治化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現實意義。就法制報道活動系統本身而言,其多樣化功能的發揮依賴于內容、方法、傳者、受傳者等要素對于報道活動或傳播系統所具有的積極效能。其中,內容要素是構成特定報道活動系統所必不可少且至關重要的因素、元素;所謂“內容為王”強調的就是內容質量或內容有效性的重要性。法制報道功能發揮的重要性及內容要素在報道活動有效性實現過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決定了我們從報道內容要素出發探討法制報道內容有效性問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法制報道內容的“兩個層面”
法制報道內容主要是指在報道活動中傳播者所意欲傳遞給受傳者的法律知識、法治觀念或法制信息等。從傳播目的角度看,法制報道是具有一定目的性的法制傳播活動,也就是說其內容是蘊含著“普法”宗旨的載體。法制報道的內容可以劃分為這樣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即外部社會環境或進一步說是中國法制建設及普法教育所要求的法制報道內容。這一層面的內容可稱為“輸入狀態的內容”。
第二個層面即在具體的法制報道活動中,媒介法制傳播者根據相應的傳播目的或社會目標要求,遵循新聞與傳播的規律,對較為抽象、專業的法制報道內容進行組織、編制,以直接用于報道活動的內容。這一層面的內容也可以說是“輸出狀態的內容”。這兩個層面之間有密切關系,但又不能混為一談。法制報道的有效進行,既有賴于第一層面內容的選擇與制定,也有賴于第一層面內容向第二層面的有效轉換,或有賴于第二層面內容有效性的確立。
關于法制報道內容由第一層面向第二層面轉化的問題,有點類似于學術論著與大眾宣傳問題。恩格斯在1882年為《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出版而寫的序言中明確指出:“這一著作原來根本不是為了直接在群眾中進行宣傳而寫的。這樣一種首先是純學術性的著作怎樣才能適用于直接的宣傳呢?在形式和內容上需要作些什么修改呢?”[1]恩格斯在這里指出了如何將專業性、抽象性或理論性比較強的知識轉化為深入淺出、明白易懂的通俗知識或大眾文化問題,即我們所說的法制報道內容由第一層面向第二層面轉化的問題。法律法規知識或法制信息無疑是法制報道的主要內容,但這些知識、信息不是一般的知識、信息,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抽象性,是難以通過一般的知識普及或信息傳遞的方法就能使人們尤其是文化水平普遍較低的受眾理解和接受。因而,探討法制報道內容的有效性,應同時分析這兩個層面內容的特點及有效性。
二、法制報道內容的“第一層面”及有效性
相對于法制報道的普法宗旨而言,其內容的有效性主要表現為報道內容是否有利于在受傳者或受眾身上引起預期的變化、形成預期的法治觀念和相應行為。對于法制報道的有效進行而言,第一層面報道內容應具有法制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這既是“第一層面”內容的主要特點,也是提升“第一層面”內容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和路徑選擇。
(一)“法制性”特點及要求
“法制性”是法制報道的靈魂和本質特點。所謂“法制性”問題,也就是法治精神或理念在法制報道中的貫徹和體現問題。法制報道的法制屬性是它區別于一般報道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體現了法制價值,遵循了法律規范,凝聚了法治精神”[2]。有學者將這種“法制性”概括為“一個中心,三個基本點”[3]:所謂“一個中心”,即中國傳媒法制報道要服從和服務于社會主義的法制建設,圍繞著經濟建設和依法治國方略;所謂“三個基本點”,即法制報道在伸張和維護法律的基本精神――保護老百姓的利益、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前提下,做到普及法律知識、監督法律實施、促進立法和社會進步的統一。法制報道只有體現或提升這種“法制性”,站在這個高度上,才可能發揮其應有功能。
(二)“真實性”特點及要求
法律講究客觀、真實,以法律信息為主要傳播內容的法制報道在真實性、客觀性方面有著更高的要求。首先,法制報道的事件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不能為了吸引受眾的注意力而夸大、歪曲事實,應力求報道內容的每一個細節都能與法制新聞事實相吻合,合乎法律的規范;其次,法制新聞評論也應當源于事實,力求客觀,并符合法律事實,不能因主觀偏見或感情因素而違反真實性原則;此外,法制報道尤其是案件報道也不能僅止于涉案題材的表象真實,而必須上升到本質,因為法制報道的目的不是案件展覽而應該是案件背后所隱藏著的法律和社會的正義,是對案件在法律原則下的分析和提煉。概而言之,法制報道追求的更是法理的真實、本質的真實。
(三)公正性特點及要求
法制報道的公正性主要是指維護法律的公正和堅持報道及評論的公正性兩個方面。首先,維護公眾的正當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是法律及法制傳播的基本精神。法制報道在維護和推進法律社會公正服務方面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功能。這一方面體現為傳媒法制報道能夠借助其媒介優勢,通過適當的介入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者和無助者得到法律救助,使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得以體現;另一方面法制報道的社會公正服務功能還體現為通過積極的反饋尤其是輿論監督報道來促進立法、執法及司法等法治實踐的完善,從而推動社會法治化發展的進程。因而,法制報道的公正性要求不僅是新聞報道公正性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制傳播“社會公正”服務功能及價值追求的內在需要及要求。
三、法制報道內容的“第二層面”及有效性
如果說第一層面內容是外部環境或政治因素等在法制報道活動展開之前便已給定,并以專業的、抽象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話,那么,法制報道第二層面內容則是直接應用于報道活動,并根據報道活動所特有的邏輯進行重組和編制了的內容。如果說判斷法制報道第一層面內容是否有效的標準主要是其與報道目的或“普法”宗旨的吻合性,那么,判斷法制報道第二層面內容是否有效的標準則是除了上述的要求外,還要看其是否有利于受傳者的接受,是否有利于法制報道多元化功能的發揮。從這一層面的意義上看,法制報道第二層面內容的有效性,除了受制于第一層面內容的“有效性”外,還應具備或符合法制報道的新聞性、透徹性和契合性等特點和要求。
(一)新聞性特點及要求
如前所述,法制報道具有很強的“法制性”,這種“法制性”在新聞實踐中的過于強化或凸顯,往往會忽略、淡化甚至背離其“新聞性”屬性及要求,致使法制報道的書面化、專業化或宣傳工具化傾向,其傳播效果可想而知。隨著新時期以來新聞改革及法制新聞事業的發展,各大媒體越來越注意法制報道的新聞性問題,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后,法制報道及節目層出不窮,在語言表述、時新性等方面逐漸在追求著“新聞性”、“法制性”及“宣傳性”的最佳結合點。如在語言表述上,注意采用通俗的、口語化的,適合聽說表現的語言;在時效性上,注意以最快的速度報道法制新聞;在案件報道中注意融入故事性、趣味性或可視性元素,等等。
(二)透徹性特點及要求
透徹性是傳媒深入報道法制題材問題所必須的,即通過對法制事實、案件過程及法律問題的多層面的辨析和闡述,向受眾解釋清楚案件發生的社會根源,揭示違法犯罪行為或涉法案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及動機,并同時突出法制報道及節目的法理性,深入到法律精神、法律實質的層面進行層層剖析,而不能只局限于就事論事、就案說法或簡單膚淺的宣傳和條文解釋。當然,這種“透徹性”或“透徹性”的獲得,首先在于傳播者對“第一層面內容”的特性尤其是法制性或法理性的深刻理解。傳播者只有在深刻地領會法制報道“第一層面內容”特性的基礎上,才能把握其精髓,才能基本預見進行這一層面內容報道時可能碰到的、必須涉及和解決的一系列相關的社會問題和法制問題,也才可能周密而深刻地確立“第二層面”的內容,并對有關內容進行具體形象、深入淺出的闡釋。
(三)契合性特點及要求
法制報道的有效進行還要求其第二層面內容或輸出狀態的內容具有契合性。契合性即吻合性、相關性。主要體現在這樣三個方面:
一是法制報道內容應與接受對象尤其是目標受眾的現實利益、法制信息需求及社會法制實踐狀況相契合。只有與人們的相應需求、日常生活經驗及法制實際有一定的相關性或貼近性的內容,才能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和影響力。
二是法制報道內容應與法律知識的內在特點和要求相契合。法律知識作為法制報道的主要內容有其內在的特點,即它不是外在于法律主體的條文或文本,而是和法律主體的參與、實踐融為一體的知識和精神,有一般知識所沒有的內在結構。這種結構的突出特點是“參與性”、“實踐性”和“論辯性”。所以,法制報道第二層面內容的采制和傳播須在接受主體“參與”、“實踐”和“論辯”的過程中進行。
三是法制報道內容還要與受傳者對法律知識認知、理解的心理結構及接受特征等相契合。受傳者對法制信息的接受和理解,由于受以往經驗、文化背景、需要與動機、態度與情緒等因素的影響,具有一定的選擇性。只有充分考慮到受傳者的這些因素,才能進行有效的傳播。
綜上所述,我們從法制報道內容效能提升的角度初步探討了其兩個層面及有效性問題。只有全面而準確地把握這兩個層面內容的特點及有效性提升的內在要求,才能夠科學規劃與編制法制報道內容,從而增強報道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參考文獻:
[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范文3
關鍵詞:義務教育;內涵;特征;實施措施
一、何為義務教育
(一)義務
義務,基本含義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例如服兵役(跟“權利”相對來說)。義務的第二種意義為道德上應盡的責任。義務還可以理解為不要報酬的、免費的,例如義務勞動(意思是說不用支付報酬的)。
(二)義務教育的內涵
1.釋義
義務教育發端于德國。1619年德意志魏瑪邦公布學校法令,規定牧師和學校教師,應將6到12歲男女兒童的名單造冊報送學校,6到12歲的兒童必須到學校讀書,不愿意送兒童入學的家長,將受到懲罰,實行強迫教育的措施,這是義務教育的發端。
義務教育,在英語上的語義為“compulsory education”。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三條是這樣界定義務教育的:“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一般認為,義務教育是國家法律規定和強制實行的,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一定程度的,國家、社會和家庭必須予以保障的國民教育。
2.特征
在義務教育所具有的特征中,義務教育表現出強制性、公共性、免費性和普遍性等特點。
第一,強迫性。義務教育的英語為compulsory education,也可以翻譯為compulsory schooling,直譯為中文就是“強迫教育”或“強迫的學校教育”,是國家在全體的適齡兒童、少年中普及教育的目標,用法律規定保證適齡兒童入學是國家和家長的義務,以便用國家的意志來保證全體國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
第二,公共性。國家之所以實施義務教育,其原因在于作為國民基礎教育,義務教育能夠培養國民共同的社會意識和價值觀,提高國民素質,增加國家的競爭力,既提高國民福利的途徑,也體現全國人民的利益。可見,義務教育是公益事業,義務教育具有公共性的特點。
第三,免費性。世界各國的普遍經驗是沒有免費的教育就沒有義務教育,也就沒有普及教育。沒有免費作為前提,外在的強制性無論如何強烈,家長由于缺乏起碼的生存條件,無力支付教育及相關費用,也是不能奏效的,同樣沒有免費作為前提,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就難以入學,普及就很難達到。
第四,普遍性。普及教育是國家對全體國民實施的某種程度的普通教育,其“程度”由一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狀況而定,其對象包括成人。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中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
二、誰為義務教育的責任主體
義務教育的對象為所有適齡的兒童和少年,這是義務教育的應有之義。在1530年馬丁.路德就在《關于送子女入學義務之演講》中呼吁:教育機關應由公費設立,一律公開,不論貧富、貴賤、男女。即使殘疾的兒童、少年也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既然義務教育要求所有適齡的兒童、少年入學,那么又有誰來承擔義務教育的費用?誰來進行義務教育?誰來管理義務教育?如此等等一系列的問題擺在我們面前,這些需要我們思考義務教育是“誰”的義務?
(一)國家
國家對義務教育負責是首當其沖的。因為義務教育是國民教育,是一個國家文明的標志,是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體現,義務教育是國家整個教育系統的基礎,所以義務教育的普及在世界各個國家都受到充分的重視與關注。國家有義務為該國公民提供免費的義務教育,為公民接受義務教育創造條件。“保證義務教育能夠實施、保證所有人提供受教育的條件,這是政府的責任。”[1]
首先,國家有制定法律強迫本國公民在學齡期受教育的義務。毋容置疑,義務教育需要國家制定法律,強制義務教育的實行,所以德意志魏瑪邦在1619年就頒布了義務教育法令,美國最早的州也在1852年頒布義務教育法令。國家通過法律形式可以在全國統一實行義務教育,為義務教育開展開辟道路,并且為其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其次,國家有開辦學校、任用教師、供應教材等便利兒童、少年入學的義務。義務教育的另一種解釋就是免費的教育(free education)。從理論上說,作為實施義務教育的場所是不應該收費的,收費會妨礙義務教育的進行了有失普及教育的本旨,收費不啻對于履行義務教育者附加課稅,有失義務教育的宗旨,“收費與現代國家之教育政策不合,國家設學校乃保持及延續自身生存之手段,若對受教育者加以變相之賦稅,有失國民教育之本旨”[2]。因此,國家有義務免費為適齡兒童、少年提供義務教育,國家有義務開辦學校、任用、供應教材等為義務教育提供教育經費保障和師資保障。
(二)家長
在早清光緒二十九年《奏定學堂章程》中的《學務綱要》就指出“初等小學堂為養正始基,各國均任為國家之義務。東西各國政令凡小兒及就學之年而不入小學者,罰其父母,民為強迫教育。”[3]家長需要認識到義務不僅是國家的大事,也是社會中每個家庭的大事,家長有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義務教育可以提高個體身心素質,從而提高整個國民素質,家庭作為國家的基本單位,應為國家的發展做一分貢獻,從而提高自覺性和參與性。
(三)教師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也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教師享有受到社會尊重的權利,享有工資平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物質待遇,享有職務評定的政治待遇,等等各個方面的應有的權利。教師在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之時,需要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積極主動的投入到教育教學中來,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差異,因材施教,尊重學生的人格,不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教師在義務教育過程中承擔起應有的義務。
(四)社會
社會有繳納捐稅或集資興辦學校,發展教育的義務。社會是由一個一個成員組成的,社會的發展需要個體的發展,社會發展能為個體的發展創造條件。義務教育是一項系統工程,不是一個人的力量能完成的,需要集中社會力量。作為社會成員的個體,有責任與義務去支持義務教育,可以從人力或財務方面去為義務教育做出自身的貢獻。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十條指出“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三、如何進行義務教育
(一)堅決執行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繼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早在1986年,我國政府就頒布了《義務教育法》,但是人民至今還不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來依法治教,法律觀念意識淡薄。同時,我國義務教育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缺乏具體詳細的法制準則,難以給義務教育提供健全有力的保障體系。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更加明確的規范了義務教育實施的措施,提出了更加明晰的責任主體和權力主體,用法律條文來加強義務教育的執行和管理,如《義務教育法》第十三條提出:“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比以前的《義務教育法》更加完備。因此,在推行義務教育過程中,我們應該堅決執行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繼續嚴格執行“普九”督導檢查制度,同時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建立和健全有關執法的各項程序和制度。
(二)提高對義務教育的重要性,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就確立了基本普及舊年義務教育,基本掃盲在教育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的地位,這些舉措推動了義務教育的實施,然而人們對“普九”的必要性、重要性、艱巨性、長期性認識不足,對義務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隨著“兩基”工作的進程而有所動搖。我們應該看到,九年義務教育在整個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基礎地位,在個體發展中的基礎地位,在人口大國轉變為人力資源強國中的基礎地位。同時,我們應該看到我們的義務教育實施取得的成績只是階段性的,總體水平不高,基礎不牢,在今后的“普九”過程中任務還很艱巨。
在推行義務教育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全面推行素質。全面推行素質,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四有”新人奠定基礎。全面推行素質,需要嚴格規范教學內容,嚴格課程管理,防止教學偏重于智育的傾向,對于學校和教師的考核,應當綜合考察,不能以升學率作為考核標準;對學生的考察,不能以考試成績代替全面考察;對義務教育的督導,不能對學校進行評比,不能以升學率為督導標準。
(三)增加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為義務教育提供經費保障
雖然大多數地區在教育經費的投入方面實現了“兩個增長”然而由于教育經費內部分配不合理,義務教育經費所占比例較小,而且基礎教育經費長期以來欠佘太多,使用過程中經費管理不善,浪費嚴重,導致義務教育經費難以得到保障。因此,這次新的《義務教育法》將規定:國家和政府通過財政預算保障用語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收入增長比例,確保在校學生人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也保障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功用經費逐步增長。國家和政府將逐步取消公辦學校的雜費收取,加大教育的財政預算,繼續推行“兩免一補”的政策和方針,真正地體現義務教育的“義務性”和“免費性”。
(四)促進教育發展的均衡性,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
我國義務教育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不均衡現象。東西部之間、城鄉之間、區域之間乃至學校之間的差距都很大。2005年2月26日,貴陽市教育局的李秉中作的《西部基礎教育均衡發展研究與實踐》中對東部上海和西部貴州做了比較。在教育經費方面,上海為1313724萬遠,而貴州為601258萬元,上海的教育事業費用為貴州的2.18倍;上海人口為1711萬人,而貴州人口為3870萬元,人口差是2.26倍,這就等于上海人均教育事業費用應該是貴州的4.93倍(事業費2.18倍×人口2.26倍=4.93倍)。
面對如此懸殊的情況,我們應該積極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在義務教育過程中,我們需要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貧困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以縣級政府為基本管理單位,縣級政府教育部門積極編制本部門預算向農村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傾斜,實現縣級政府教育部們公辦學校骨干教師巡回授課、緊缺專業教師流動教學,以及公辦學校校長和教師流動,推動教育資源合理配置。
(五)提高教師隊伍質量,加強教師培養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經濟地位較低,造成了教師流失嚴重,教師隊伍不穩定。因此各級政府需要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強調“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同時推進義務教育的過程中,還需要發展教師教育,加強教師培養工作,加強教師的管理工作,教師需要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得因為個人特征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施加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結束語
義務教育是現代教育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工業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一個國家文明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是一個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內容,義務教育在每個國家和政府都特別重視。人民受教育應該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義務教育是人民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重要表現,義務教育的本質屬性決定了其重要性和緊迫性。
注釋:
[1]陳寶成.中國義務教育二十年之回顧與反思[J].教師博覽.2006.4:12.
[2]常導之.增訂教育行政大綱[M].北京:中華書局.1935:154.
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范文4
[關鍵詞]法律教育;司法;主體性;判斷;兒童
[中圖分類號]D917,6
[文獻標識碼]A
一、普法教育的目的與背景
普法教育是讓非法律人士,理解法律與司法制度以及作為其基礎的價值,掌握從法律的角度思考問題的方法。這種教育不是讓人們記住法律條文與制度的知識型教育,而是讓人們考慮法律與規則背后的價值觀以及司法制度的功能、意義的思考型教育,使人們意識到參加社會重要性的社會參加型教育。
隨著時代的變遷,未來社會正朝著自由且公正的方向發展。因此,在多元化的時代,國民自由活動的范圍擴大,在自由活動中可能產生各種紛爭,這樣就需要根據法律公正解決紛爭。同時,隨著全球化的進展,擁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價值觀的人們之間的交涉也趨向日常化,這就需要通過更加透明的規則解決紛爭。與此同時,社會的改革也要求國民能進一步參與有關國家與地方政府的活動等公共事務。在司法制度改革中,法律與司法制度,不僅是靠法律專家,還需要依靠全體國民來支撐。這就是說,國民不僅要利用法律與司法,還要為支撐司法,能動地參與司法活動。
為達到這樣的目的,首先,每一位國民都必須明確自身的權利與責任,充分認識法律與司法在支持國民自律活動上的作用。在此基礎上,在獲得法律專家的協助的同時,還要避免卷入糾紛。假如卷入糾紛,在力爭根據法律與規則切實解決的同時,需要掌握能動地參與司法的技能。所以,在這個過程中,要根據中小學生的成長發育階段,注重提高他們的思考力、判斷力、表現力。換言之,在迅速劇烈變化的社會中,為了使每個人都能主體性、創造性地生存,教育必須達到的目的是,讓兒童切實掌握基礎的、基本的內容,自覺學習、自覺思考,進行主體性判斷、行動,培養更好地解決問題的資質與能力等生存的能力。在這里,在概觀各國法律教育現狀的基礎上,詳述日本學習法律教育的情況與課題,以及今后的方向。
二、諸國法律教育的現狀
(一)美國的法律教育
1、理念
在美國,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后,青少年犯罪持續增加,成為深刻的社會問題。與此同時,以水門事件為契機,七十年代,市民對政治的不信任也開始顯現。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法律教育作為使市民再認識美國立憲民主主義的“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等意義的方法,并且作為改善青少年行動的方法獲得提案。為了使法律教育在全美推進,1978年法律教育法頒布。
法律教育法所設定的目的是,培養每個市民必要的法律素質,這是在公私兩方面進行說明,是個人作為市民有效地發揮作用所不可欠缺的東西。因此,在這里所說的法并非限定于狹窄范圍的法律,而是含有“民主主義的理念”、“紛爭解決”等意味,而且,在法教育的實踐中,預定了以體驗學習為中心的各種教育方法。
九十年代,以美國法律家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為中心,制定了“法律教育指南”,旨在確認法律教育的目的,即:在美國民主中,提高市民參與社會的能力與意欲,在考慮為社會可以做些什么的前提下,培養可以進行意思自決的人。
美國的法律教育有兩大特征:其一,多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教育的課程并存,這些課程都涉及多個方面。其二,基于長期性的視點,重視順次教育法的價值與思考方式的重要性,從低學年逐步到高學年,就同一主題,在對應成長階段,在改變教材的同時,讓其學習下去。
2、實踐
第一,Street Law Inc.的活動。這項活動,主要是以中學生為對象,除編成Street Law等教材外,還致力于教育方法的實踐,為擔任法律教育的教員實施課程與計劃培訓。同時,還與法學院合作,作為法學院的一種咨詢課程,在中學等教授法律問題或者從法律的觀點考慮日常生活。其副產品是可以讓中學生們以法學院的學生為榜樣。
第二,Seattle Youth Involvement Network的活動。該組織屬于非政府組織。管理著由市長主導的青年會議,從各地招募學生(對象是14-19歲)參加會議,進行討論,與市長會見,會見后將談論的結果反饋回社區。
第三,Eastside Catholic High School的活動。該項活動作為課外活動的一環,實施JSA(Junior Statement ofAmenca)的課程。具體就是召開以全美國為單位以中學生為成員的議會,與聯邦議會一樣,在由兩院制構成的會議中,每年一次提出法案,說明主旨,進行議論,決定法案的裁否等。
第四,Shorecrest High School的活動。作為課外活動,在法院的協助下,進行少年裁判的實踐。針對實際發生的案件,由法官、陪審員進行裁決,但這個法官、陪審員、法院職員等都由高中生充當。處理的案件包括偷竊店內物品、違反交通法規等,在案件本身有罪的情況下,成為審判的對象,這些活動被定位于一種調停的程序。
第五,Constitutional Rights Foundation的活動。這是一個因制作法律教育的代表性教科書、課程而出名的一個團體。CRF的教材是以高中生為主要對象。例如,在加州,由高中生進行模擬裁判,在得到各郡的教育委員會的協助下,同時在法官、律師協助下展開與進行。
(二)法國的法律教育
在法國,在學校的日常生活中,作為市民教育,進行有意識的法律教育。例如,學校的規則不單單是學校的命令以及對孩子的約束,而具有法律規范的意思。在制定、修改規則之際,要反映孩子們的聲音,班級與學校的決議事項通過學校的代表向市長轉達,規則要在聽取父母會的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制定,向管轄地區的督學官事務所提出,接受承認。并且孩子們的聲音不僅反映在學校的規則上,也通過在縣級、全國層面的兒童議會向行政機構反映。從內容看,法國憲法的格言“自由、平等、博愛”,是對應各年齡段,通過各種表現形式,被反復灌輸。
(三)瑞典的法律教育
在瑞典,主要是對小學7年級的學生(相當于中國的中學1年級)進行法律教育。以運動為例,說明規則的必要性。以盜竊為例,說明刑事程序的流程、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及作用,通過法律比賽與模擬法庭,來理解司法程序,以及講授受害人的經驗等,參觀實際的審判等法庭旁聽等實踐也很盛行。在法庭上不僅是旁聽審判,而且使用更為體驗的手法,事前讓學生預測旁聽案件的判決,讓其思考與實際判決的差異。另外,瑞典的法律教育還有一個特點,那就是從小學階段開始講授關于民主主義、兒童的權利。因為在瑞典,民主主義成為教育的基本,而民主主義之中,法律與司法是必要的工具。在這樣的認識下,也進行有關法律與司法的教育。
(四)芬蘭的法律教育
在芬蘭,歷史是針對中小學生的社會科教育的中心,對于法律與司法的教育比重較輕。但是,其中作為根植參與社會的意識的教育,也存在著這樣一種新的嘗試。即,對于身邊的社會問題,在某種程度上,教師會發揮主導地位,提出一定的見解,將其還原成實際的政治與社會問題。在高中階段,作為任選科目,法律的課程包括合同法、家事法、繼承法、消費者法、不動產法、金錢消費借貸法、勞動法、刑事法等,這些法律是學生們走向社會后可能馬上面臨的法律,一般將其歸納成壓縮版進行講授。
三、日本的法律教育的實踐與課題
(一)在學校中進行的實踐
首先,文部科學省為充實學校教育中的法律教育,在教育課程研究協議會與各教科等擔當指導主任聯絡協議會上,向全國的教育委員會與學校普及報告書的內容。在致力于開發法律教育的教材、資料、鉆研指導方法、提高指導能力等方面,委托多個教育委員會以及教育研究團體等進行實踐研究,在中小學校階段進行法律教育的教材的開發與指導,在開發提高教員的指導能力等相關的研修程序上取得顯著的成果。
在日本學校教育中,對應學生兒童的發育階段,以社會科與公民科為首,在相關課程、道德、特別活動以及綜合的學習時間等,根據學習指導綱要,使用教科書及其他的教材,使其理解法律與規則的意義、司法的結構等,在將這些東西活用到自身的生活的同時,培養他們作為社會的一員的法律意識,根據法律與規則,更加積極地參與社會形成的態度。
具體說來,在小學、中學、高中的各個科目中,靈活利用各種特點,進行以下的指導:
1、社會科與公民科。廣泛學習日本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法的支配、權利義務的關系,依法保障公正的裁判,裁判制度概要等有關法律與司法制度。
2、生活科。通過具體的活動與體驗,進行遵守規定與責任等生活上必須的習慣與技能的指導。
3、道德。使其理解法律的意義,并且進行遵守法律的指導。
4、特別活動。在年級活動與兒童會、學生會活動中,為解決在年級與學校生活上的各種問題與提供學校生活的質量,對規則展開思考、談話等活動,培養互相協助構建美好生活的態度。
5、家庭科。在這里要提到的法律是指:培養解決生活課題,提高充實家庭生活的能力與實踐態度的學習的法律。
6、綜合的學習時間。根據各學校的判斷,確定綜合學習時間的目標。例如,可以設定有關法律課題等學習活動。
在這些指導中,有意欲的學校與教員,例如,采取旁聽裁判、實施模擬裁判等體驗性地解決問題的學習,或者在律師與司法代書人等法律實務家的聯合協助下進行授課等,以此引起兒童學生對法律與規則的興趣與關心。
(二)由法律家進行的法律教育實踐
1、法院。最高法院將《法律教育研究會的報告書》向全國的法院頒發,以使其知曉法院參與普法教育的重要性。為促進學生對法院與裁判制度的理解,為參觀法院的學生(特別是小學生)制作淺顯易懂的宣傳錄像,向全國的法院發放。
2、法務省。作為普法教育政策的一環,其與日本最高法院、日本律師聯合會、文部科學省共同舉行法律教育探討會。在法務省的主網頁上登載有關的宣傳小冊子。
3、日本律師聯合會、各地方律師聯合會、各律師協會。在日本律師聯合會內,設置市民法律教育委員會,力圖在全國推進開展法律教育,在對各律師協會的法律教育活動進行支援的同時,進行有關法律教育信息的收集與交換,開發與研究針對教員的教材。另外,每年針對教員設施夏季培訓講座,與教育相關者進行意見交換。在各地的律師協會中,有七成的協會開始設置分別承擔法律教育的窗口以及委員會等活動。
4、日本司法代書人聯合會、司法代書人協會。其舉辦以成為生存力的法律教育為主題的市民公開研討會,與教員、法律實務家等協助授課,進行討論等。利用大學的校園機會舉行法律教育研討會、研修會等,以法律教育為主題進行演講。
(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在學校教育實踐中。在這方面,首先,“應該培養法律不是作為規制、約束的東西,疏遠的東西,而是為了使社會更加美好,應該親自主體性地制定的意識”,這種著眼于法律本來存在意義的努力更加重要。其次,“對于基本的理念、法律的主旨,法律與規則的形成過程,帶著實感進行理解的指導尚未充分進行”。
在實踐的方法上,作為實施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培養提出自己的意見,聽取別人的意見,在商議的基礎上得到結論的能力。這方面比較欠缺。為普及法律教育,有效地實施教育,在學校里,有必要根據兒童學生的成長階段,切實編著法律教育的課程,并且在教材的充實與指導方法等方面下工夫。
2、由法律實務家進行的實踐。在使學生理解司法制度的主旨等方面的努力不夠充分,對于實踐的方法,法律實務家與教員的協助不充分。
四、日本法律教育的今后發展方向
(一)日本法律教育的今后方向
1、培養支撐自由且公正的法律思考方法。日本的法律教育要達到的目的是:每位國民在進行自由活動的基礎上,加深對法律以及司法應發揮的效果的理解,掌握預防紛爭的發生,并且為切實解決紛爭所必要的、基本的素養,與此同時,培養他們作為自由且公正社會的承擔者,主體性地參與公共事務的意識。法律作為社會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規則,保護國民的權利,明確國民的責任,促進各人自律的活動,使其生活豐富多彩,并非單純限制國民。因此,法律教育是讓人們充分理解個人的尊嚴與法律的支配等憲法以及法律的基本原理,作為自律且有責任的主體,養成為參與自由且公正的社會運營所必要等資質與能力,并且認識到法律是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事情,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抱著充分的法律意識行動,培養能主體性地利用法律的能力。
2、法律教育應涉及的主要內容:(1)為使學生切實認識到,法律是為共同生活和相互尊重的規則,目的使國民生活更加豐富,主體性地學習是如何制定規則的,根據規則如何解決紛爭等;(2)在規定個人與個人之間關系的私法領域,力圖充實學習機會;(3)為使學生認識到每個人都作為無可替代的存在,要互相尊重,以及作為自律且有責任的主體參與自由且公正的社會管理,同時為培養參與社會的必要的素質與能力,需要進一步理解個人的尊嚴、國家的、或者存在于法律支配等憲法與法律的基礎的基本價值與國家以及個人之間的關系的基本存在模式;(4)使學生認識到,司法通過依法救濟被侵害的權利,處罰違反規則者,力求維護、形成法律秩序,同時將所有的當事人都置于同等的地位,由公正的第三者經過適當的程序根據公正的規則進行裁判。
(二)對應兒童的成長階段進行法律教育
1、考慮兒童成長與發育的過程。根據兒童發展心理學的研究,兒童的判斷隨著成長,除自身的欲求以外,通過第三者的觀點,對社會的理解,對象客觀化的深化,從主觀性向客觀性發展。因此,兒童理解規則和判斷的意圖及動機的能力,以及由自身制定規則的經驗是非常重要
的。兒童的判斷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六個順次發展的階段。第一,因為權威說了所以正確;第二,對自身有益;第三,為了應對周圍人認為好的期待;第四,認識到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的;第五,社會契約式的觀點;第六,任何社會人類都存在普遍性原理、根本性原理。
2、中小學校的法律教育的展開。這應當包括:(1)小學校的法律教育。不僅強調遵守法律與規則,使其理解法律與規則的必要性也很重要。通過作業性體驗性的活動,掌握公民的資質與能力的基礎,在日常生活與游戲中制定規則的實踐很重要。站在對方的立場上思考行動,養成公德心等道德性也是小學法律教育的基礎; (2)中學的法律教育。對普遍性原理的理解很重要。具體是指理解憲法與法律的基本原理很重要。在社會科的課程中,使其理解到個人的尊嚴與法律的支配等基本原理,法律不單是規制國民的,而是使國民生活更加豐富的內容,是每個人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規則,理解市民社會的契約的自由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原則,以及司法的內容,從而培養判斷的能力與感覺;(3)高中的法律教育。在此階段,以可以進行高度的理解為前提,在使其考察法律各種問題的同時,使其基于切實的證據進行公正的判斷也很重要。在進行公正的判斷之際,首先自身進行判斷,并對其判斷附加有說服力的理由,與此同時,使其認識到學習別人的判斷及其理由,再構成自身的判斷的必要性。
(三)在中學所應實施法律教育的內容與教材
在中學階段,所應實施的四種教材分別為:(1)《規則的制定》;(2)《私法與消費者保護》;(3)《憲法的意義》;(4)《司法》。
五、為普及法律教育今后的課題
(一)徹底宣傳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在學校教育等普及法律教育時,首先有必要以教育相關人與法律實務家為中心,使其廣泛理解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期待著最高法院、法務省、文部科學省等相關官廳、日本律師聯合會與日本司法代書人聯合會等相關團體,從各自的立場,在協助的同時進行積極的努力。
期待著文部科學省利用各種機會,向教育委員會與學校,宣傳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在普及法律教育之際,各學校根據兒童學生、學校、地域等的實際情況,要加以考慮如何充分發揮創新辦法,這也很重要。
(二)學習教育中對法律教育與相關人的期待
在學校教育中,法律教育的擔當人是學校的教員。為有效進行法律教育,應該以由教員活用創意辦法的指導為中心,但這是關于法律以及司法的思考型教育,屬于新的創意。所以在促進教材開發與指導方法等實踐研究的同時,得到以法律實務家為首的各個相關人的支援非常重要。這些相關人包括:法院、法務省、日本司法援助中心、日本律師聯合會、各律師會聯合會、各律師協會、日本司法代書人聯合會、法學研究者、教育研究者。
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范文5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以深入貫徹黨的xx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為主線,著力宣傳我縣國土資源工作在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各方面的新舉措、新成果、新經驗,宣傳國土資源國情、國策、國法。積極創新宣傳的手段和形式,進一步拓寬渠道、提高水平、增強效果,為全面推進國土資源事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
工作目標:一是加深了解,提高認識,樹立法律意識,培養法制觀念;二是學用結合,要求把學到的法律知識運用到工作中,達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三是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和廣大群眾的法制觀念,全面提高國土資源法律意識。
二、組織領導
為保證“兩法”宣傳工作扎實有序地開展,我局成立“兩法”宣傳工作領導組,由局黨組書記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執法監察股),辦公室主任由馬學軍同志擔任,具體負責法制教育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宣傳方式
1、組織局機關工作人員集中學習,同時利用圖片展、宣傳欄、播放vcd光盤等多形式開展“兩法”宣傳教育。
2、利用礦產資源法宣傳日,印發有關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有關資料,并由地礦股、執法監察股送到全縣各礦點,并召開各礦點法人代表參加的宣傳礦產資源法、安全生產法及地質災害群防群測知識座談會。使各礦點法人代表充分認識礦產資源管理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3、為保證《土地管理法》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貫徹執行,提高人們對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這一基本國策的充分認識,以及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性、現實性的充分了解,我局將在第十六個全國土地日期間拓寬宣傳渠道,豐富宣傳內容,創新宣傳形式,將以往單一的宣傳方式改為固定場所、媒體報道、懸掛標語、短信發送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將宣傳的內容面向基層,深入到群眾,發放到企業。充分利用廣播、有線電視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4、以局域網絡為載體,營造“兩法”宣傳氛圍,通過網絡及時頒布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和法律咨詢及政策解答。
5、在“12·4”法制宣傳日活動中,結合“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兩法”宣傳教育,將參加由縣司法、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組織的聯合法律咨詢活動,并利用展板、宣傳冊及一些土地違法案件實例宣傳,從而進一步提高廣大干群對國土資源管理知識的充分認識,堅持法制宣傳教育,全面推進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推進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的普及和應用,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法律普及的重要性范文6
(陜西省高速公路建設集團公司,西安 710065)
(Shaanxi Expressway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Xi´an 710065,China)
摘要: 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區分產品,在現代市場競爭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商標市場參與市場競爭的局勢下,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必須采取相關法律措施強化企業商標管理。筆者結合多年工作經驗,從我國企業商標資產流失的原因著手,對企業商標資產流失的法律防范措施做了簡單介紹。
Abstract: The main function of the trademark is to distinguish the product. It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the modern market competition. Under the situation that the trademark market participates in market competition, the enterprise must to take relevant legal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enterprise brand management to live in the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 Combined with the years of experience,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legal prevention measures of the enterprise´s trademark assets loss from the reasons.
關鍵詞 : 企業;商標資產;流失;法律;防范措施
Key words: enterprise;trademark asset;loss;law;prevention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F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34-0195-02
作者簡介:周衛波(1973-),男,浙江寧波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研究方向為企業法律事務和人力資源管理。
0 引言
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區別不同產品和服務,是提高消費者對企業信任程度的重要保障。商標資產是企業在長期發展過程中給企業帶來的潛在利益,以吸引消費者擴大企業經營范圍為目的。商標對消費者具有極大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商標為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與對消費者的感召力和吸引力成正比關系,也就是說,商標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和感召力越大,企業產生的潛在利益越高。商標資產與商標聯系緊密,如果商標內容發生改變,商標給企業帶來的實際經濟效益也會隨之降低。加強法律防范是保護企業商標資產的重要手段,企業應該結合實際發展狀況,采取有效措施,促進企業商標資產管理,為企業的發展建設提供動力保障。
1 我國企業商標資產流失的原因
1.1 企業商標法律意識淡薄 在實際發展建設過程中,企業對商標法律意識的認識仍有待提高,尤其是企業管理者應該充分認識商標管理的重要性。商標作為企業發展的品牌,是企業在激烈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的基礎保障。另外,有的企業過分注重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工作,忽視了商標資產的重要性,商標資產的保護和規劃工作更難開展。
1.2 企業商標管理機制不健全 商標是企業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總結經驗成果制定而成。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企業商標資產管理面臨著眾多問題,例如,企業在培養商標的過程中沒有考慮該商標是否被其他企業注冊,企業不僅浪費了大量時間,還導致企業商標資產流失。因此,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商標管理機制的建立,健全的商標管理機制是企業培養商標的重要依據。在建立商標管理機制的過程中,企業還應該考慮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參與人員的安排,為企業保護企業商標資產提供保障。
1.3 商標評估制度不完善 商標權投資以商標評估制度為前提,我國對此提出了一系列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商標法》等。商標評估制度存在問題會直接導致商標權投資失敗,導致企業商標資產流失。
2 我國企業商標資產流失的法律防范現狀
2.1 產權制度存在缺陷 產權制度存在缺陷是企業商標資產流失法律防范存在的問題之一,主要表現以下幾方面:第一,產權關系劃分不明確。部分企業的產權設置并沒有起到實際效益,產權主體形同虛設;有的企業產權結構與商標資產結構不對應,政府、企業以及個人利益存在嚴重沖突。第二,產權交易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在部分企業對“國有資產”的認識不清晰、產權交易運作不合理等方面,有的企業之間產權交易市場發育不完善,對現代企業的發展信息了解程度不夠。
2.2 監管制度存在缺陷 第一,企業外部監督制約力度不夠。有的企業在發展建設過程中沒有認清監督與管理的區別,監督管理仍沿用落后的方式,與企業的現代化發展步伐相違背。第二,企業內部監管體制不健全。有的企業對改革工作缺乏有效監督和管理;有的企業內部商標管理制度不健全,導致企業監管制度問題重重。
2.3 責任制度存在缺陷 責任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現在:第一,權責利不對稱。有的企業在發展建設過程中對國資委的職能認識比較模糊;有的企業沒有意識到企業商標資產運營責任的重要性;第二,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
3 我國企業商標資產流失的法律防范措施
3.1 建立健全的企業內部商標管理制度 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在提高商標意識的前提下,還應該制定企業內部商標管理制度,對企業商標資產進行全方位保護。首先,企業應該設置專門的保護部門負責企業商標管理與決策工作;其次,企業還應該結合實際該發展狀況,重視企業商標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商標檔案的作用;再次,企業還應該形成企業商標體系,全面提高企業商標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最后,企業還應該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為企業的商標資產保護提供制度保障。
3.2 建立企業內部商標追究機制 保護企業商標資產必須結合企業發展的實際狀況,建立健全的企業內部商標資產追究機制。首先,企業應該明確商標兼職和專職管理人員的責任。企業應該結合發展實際狀況建立健全的商標管理責任制度,將管理責任細分到人。商標專管員應該認識到商標資產流失的危害,對商標標識出庫和入庫進行有效管理,一旦發生管理問題,商標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另外,企業還應該落實企業內部管理責任制。企業應該結合實際商標管理情況,建立職能管理制和品牌經理制,進一步提高企業商標資產的保護力度。
3.3 建立完善的企業商標資產評估組織體系 完善企業商標評估方法是保護企業商標資產的重要手段。首先,企業應該結合實際發展狀況,建立健全的商標資產評估組織體系,該體系的建立應該堅持“科學、規范、統一”的原則。另外,企業還應該建立完善的商標資產管理體系。明確商標資產的使用情況,在滿足全國范圍內商標實際需求的情況下,為商標資產評估組織體系的建立提供保障。
3.4 強化企業商標的合同保護 商標權是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使用權的依據,企業在發展建設過程中必然存在商標轉讓以及商標管理等問題。保護國有企業商標資產必須重視企業商標合同的保護。首先,企業必須保證合同的簽訂程序符合法律規章制度,以《商標法細則》要求為依據,建立健全的商標合同;其次,將質量監督條款納入合同的范疇中。企業應該結合實際狀況建立企業內部商標管理部門,商標使用權承擔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商標資產流失嚴重的情況下,商標責任人還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最后,企業還應該安排專業人員對企業商標資產的使用情況進行具體監督,減少企業發展過程中因產品或者經營服務問題引發的商標資產流失。
3.5 普及商標法律知識 保護企業商標資產需要企業結合實際發展狀況,在企業內部普及商標法律知識。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信息技術在企業發展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企業在普及商標法律知識的過程中應該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如通過雜志、廣播、電視以及網絡平臺等進行商標法律知識宣傳。宣傳工作必須具有針對性,宣傳時間以一個月一次或者三個月兩次為主,引導企業職工認識商標資產流失的危害性。另外,看企業還應該重視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公示制度在企業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監督作用,有利于提高企業全體成員對商標資產管理和保護的認識,是解決我國商標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
4 結束語
總之,企業商標資產在企業發展建設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受諸多因素的影響,企業商標資產存在嚴重的流失問題,如何解決商標資產流失問題是企業發展過程中必須解決關注的重點內容。企業必須在了解商標資產流失原因的前提下,采取相應法律措施,如建立健全的企業內部商標管理制度、強化企業商標的合同保護以及普及商標法律知識等,為企業商標資產保護提供動力保障。
參考文獻:
[1]王梓.外資并購中中方商標資產的法律保護[D].西南財經大學,2013.
[2]畢瑩瑩.海外投資中國有無形資產流失及其法律防范[D].東北大學,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