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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規章制度的意義范文1
關鍵詞:內部規章制度 對人效力 司法效力
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是指為保障公司管理的順利進行,充分發揮公司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保護合法的勞資關系,規范公司工作人員的行為,由公司制定的涉及企業管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員工福利等在內的整套規范。現代公司的內部制度是與國家法律制度相互銜接的規則系統,兩者形成各自獨立而又上下聯動的縱向一體化關系。研究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問題,在肯定民間法律規則效力的同時,對有效的緩解基于公司內部規章引發的勞資糾紛和勞動仲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性質探析
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在員工日常工作規范上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約束效力,但是公司根據內部規章制度對員工做出的涉及法律層面的決定時,公司規章制度有無法律效力的問題就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有效說與無效說。有效說認為公司的員工在工作期間不僅僅受到《勞動法》等一系列公法層面的法規的保護和約束,還受到本人同意的自然契約性質的規范的約束,在員工進入公司工作則代表其接受公司內部自然契約的約束;無效說認為,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并不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不當然具有強制約束的效力,因此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基于認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性質發展演變,最終形成了具有代表性學說:契約性質說、法律規范說及集體合意說。
契約性質說認為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是一種單純的社會規范,并不當然約束公司員工,只有當公司員工對其有認可的意思表示才當然的具有法律約束力,轉變為雙方的意思合意。法律規范說則強調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效力與員工的意思表示無關,作為一種行為規范,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更多的等同于強制約束勞資雙方的規范,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力。而集體合意說認為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是對整個企業勞動條件的統一規范,勞資雙方分別單獨協商不切實際,本來獨立分散的勞動者的承諾可凝結為由勞動者集體作出的意思表示,未經勞動者集體意見同意,企業規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性質定義并不統一,因此在實踐操作中基于不同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效力的范圍需要進一步分析。
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效力分析
公司內部制度相對于國家法而言,既具有嚴格的從屬性,又具有廣泛的自主性,這是由公司內部制度既要受到法律調控這一法治原則、又必須自主調處內部關系這一公司自治原則所共同決定的。
1.對人效力。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對人效力是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對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認為,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對公司的全體員工均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確保員工在合同有效期內在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義務履行。也是勞資雙方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強制法規之外具體工作規范細則的明確。此外,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對公司員工的約束力并不當然于勞資合同終止時失效。對于某些崗位要求保密條款,具有離職后脫密期的人員,即使在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后,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制定的有關保密義務對于該些工作人員仍然有效。
在討論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對試用期人員是否有效時,我們認為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對試用期人員具有同等的約束力,因為試用期人員的身份可以定性為準公司工作人員,只有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務,遵循內部規章制度,才可能成為正式的員工。
2.司法效力。根據司法實踐操作,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可以成為勞資糾紛過程中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審理依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了這一點,“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雖然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可以成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但它在法律效力位階上要弱于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根據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內部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沖突的時候,可以優先適用關于合同的規定。因為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勞資雙方意思表示最直接的體現,公司在制定內部規章的時候,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應當成為制定規章制度的依據,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勞動者權利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所規定的標準。因此,在兩者發生沖突的時候,當然的以合同作為對員工合法權益的最優保障。
3.無效解析。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并不當然成為勞資雙方勞動關系保障的主要內容,正當的勞資關系仍以《勞動法》等強制力法律為主。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從制定到實施并不必然有效,當其缺失某些要件時,效力歸于無效。
內容的合法性是規章制度有效的根本基礎,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和效力位階都應當以不與制定法沖突為前提。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在制定時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行政強制法規等內容有沖突時,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必然無效。
當公司內部規章制度雖不與現行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沖突,但存在顯性或者隱性不合理不公平的時候,其效力是否歸于無效呢?鑒于目前行政執法部分在審核公司規章制度還停留在形式審查上,公司內部的員工組織對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缺乏話語權,因此,即使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章條款,其并不當然歸于無效。
參考文獻:
[1]張羽君.公司內部制度效力研究.法學論壇,2013年第1期
[2]劉志鵬.論工作規則之法律性質及其不利益之效力.律師通訊,132期,第35頁
[3]張羽君.論公司內部制度與法律制度的銜接.北京工商大學學報,2012年第3期
勞動規章制度的意義范文2
關鍵詞: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7.069
1 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對于任何企業而言,其最關心的就是企業風險問題以及利益問題。企業風險大致可以分為商業風險及法律風險兩種,從某種意義上講,商業風險也是法律風險,還有相當一部分商業風險最終就是通過法律風險體現出來,從這一角度分析,對于企業而言,法律風險是其經營管理過程中最為常見、發生率最高的一大風險,如不客觀、全面分析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及時采取相應的預防及應對措施,將會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甚至會使企業面臨倒閉厄運。
以風險的來源為依據,可以將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劃分為外部環境法律風險以及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兩大類,其中,外部環境法律風險主要指的是因企業所處的社會環境、政策及法律環境等因素而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具體指公司自身設立、內部運營過程中伴隨而來的風險。相比于外部環境法律風險,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企業自身能夠掌控的,所以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防范的重點。
對于廣大中小企業而言,所面臨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大致可以歸結為以下幾方面。
1.1 制度缺失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相關制度規范不嚴謹、不完整或者不規范,從而導致的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實踐中具體表現為:(1)所制定的部分勞動規章制度由于法律效力欠缺而不能作為對勞動爭議類案件進行處理的法律依據;(2)所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本身存在與現行法律相沖突之處,而導致企業民事賠償責任;(3)企業沒有依法制定勞動規章,使得勞動爭議出現時無章可循;(4)所制定的勞動規章程序不公開、不合理,不合理的程序多表現為缺少勞動者的參與,因此制定出來的規章往往難以為眾多勞動者接受,造成執行困難,難以發揮勞動規章應有之義。
1.2 機制缺失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1)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管理,有必要從企業實際出發,設置專門的內部勞動關系管理機制,否則在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集體合同、勞務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由于缺乏專業機構及人員把關而使企業面臨風險;(2)目前不少中小企業并沒有依法設置專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缺乏勞動爭議調解機制,使得大量勞動爭議沒有有效的疏通機制調解途徑,最終導致勞資矛盾激化,增加爭議解決成本;(3)企業沒有建立起集體協商制度,使得眾多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難以集中反映自己的心聲,勞動者相關權益被侵害時,無法得到及時、便捷的幫助與救濟。
1.3 執行不力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在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實踐過程中,普遍存在這樣一種現象:企業盡管已經制定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例如違反相關規定向企業新招納的員工收取各種名義的押金或保證金。此外,執行不力還體現在企業規章制度的執行主體不合格與執行程序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
2 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的防范應對措施
2.1 制定并完善規章制度
對于廣大中小企業而言,要想有效控制勞動管理法律風險,當前的首要任務就是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及現實需求出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科學可行的規章制度,并結合具體的實踐情況對其進行及時改進與完善。企業勞動規章具體指的是企業依據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在企業內部范圍內應用的,主要圍繞企業勞動過程的組織及勞動管理的具體實施等相關事項所制定的規則。以交易活動參與方在主觀層面所受的影響為依據,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依托于勞動主觀贊同意愿所構建起來的契約規范的約束,是“契約規范說”的主張;一類是依托勞動規章固有的法規范的性質而對勞動者施加的約束,與勞動者的意志同意與否無關,是“法規范說”的觀點。
縱觀當前我國廣大中小企業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方面所存在的法律風險,之所以會產生這一系列風險,一大主要原因就是中小企業沒有對這一問題予以足夠的關注和重視,沒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符合企業實際情況及現實需求、科學可行的規章制度,這一行為本身就不符合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各個企業,不論規模大小,都應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內部規章制度,這既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重要權利,同時也是企業應當承擔的一項基本義務;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還分別從實體及程序兩個層面做出具體規定,規范企業制定勞動規章的內容、程序、權限等問題,這將企業規章的制定納入了法治軌道、對依法制定出的企業規章賦予了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廣大中小企業首先應當從思想觀念上對依照法律法規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有充分的認識,立足于企業實際情況,設置有關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訂的實施細則,從一定意義上講,這就是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法,并確保將其真正落實到位。以此為基礎,積極調動企業勞動者廣泛參與制定過程,制定出反映勞動者訴求、符合企業與市場發展需要、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范相協調一致的企業規章。
2.2 設置并改進各種機制
首先,鑒于勞動合同管理對于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各中小企業應立足自身實際情況,結合自身發展需求,設置專門的企業內部勞動關系管理部門,如果對此需求并不大,也可以根據具體需要,指派專業管理人員即可。企業所設置的勞動關系管理部門或者指派的專門負責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員,在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方面應具有獨立性,以企業勞動關系專門管理者身份存在,直接對企業決策機構負責。如果企業自身能力允許,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對于規模有限的小型企業而言,可以采取與律所等具有專門法律知識的機構采取外部合作的方式進行勞動管理。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部門應切實履行自身職責,切實把控好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關系,嚴格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為依據,及時、規范的開展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續簽、變更、終止以及解除等相關法律事務,提高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抵抗能力與法律素質。
其次,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解決機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市場競爭激烈程度的不斷加劇,廣大中小企業勞動關系的復雜性程度也相應提升,然而在實踐中,不少中小型企業并沒有成立專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無法及時對勞資矛盾進行解決,面對不斷增長的勞動矛盾,盡快構建起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勢在必行。調解是法律中明確規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對于及時處理企業勞資矛盾、協調勞資雙方關系、維護社會安定、帶動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當前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幫助、引導廣大中小型企業設置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組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于中小型企業密集區域,要在當地政府部門的積極配合與協調之下,積極開展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及完善工作。
最后,在企業內部搭建勞動矛盾溝通協調機制。對于廣大中小型企業而言,勞資矛盾不可避免的存在,解決勞資矛盾的最基本,同時也是最有效的途徑就是盡快構建起制度化的溝通協商機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的穩步推進,勞資雙方之間在利益方面聯系的緊密性程度也相應提升,只要雙方開展深入的交流、溝通或者是有效的談判機制是能夠處理好勞資矛盾與沖突的。在廣大中小企業當中構建起有效的勞資交流與溝通機制,一方面,是對企業員工重視與尊重的重要體現,另一方面,還可以在第一時間明確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各種問題。
當前時代背景之下,廣大中小企業搭建高效勞資矛盾協調與溝通機制,進一步開拓溝通途徑,具體要關注以下幾點:(1)用現代化雙向溝通機制取代傳統的由企業領導層向下屬命令的單向溝通機制,確保企業領導層在向其下屬命令的同時,下屬可以有足夠的方式與機會向上級進行意見反饋,維護企業領導層與基層之間溝通與交流的順暢性,確保企業勞動管理工作中的動態及有價值的信息可以及時準確的傳遞給企業領導層及相關決策層。(2)積極開展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與溝通。在中小企業內部構建交流溝通機制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企業管理層與各部門主管、部門主管與基層員工、管理層與基層員工以及基層員工相互之間開閘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溝通創造便利條件,讓員工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被企業所尊重和重視的,企業管理層是愿意傾聽員工心聲并且鼓勵員工積極提出自己的意見與建議的;對于企業管理層而言,這種交流與溝通機制也是極具價值與存在必要的,有助于管理層及時準確的獲取企業在勞動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不足與動態信息,為決策的科學性及準確性提供有力支持與保障。(3)注重發揮勞動者集體協商機制的完善。相對于資方,廣大勞動者在現實中常處于弱勢地位,地位的懸殊往往不能保障協調、溝通機制的有效發揮,并且勞動者分散的訴求難以統一。因此,注重勞動者集體協商機制的完善,發揮勞動者團體的力量,平衡與資方的力量對比,協調統一勞動者訴求。
2.3 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
針對當前中小企業勞動管理實踐當中所普遍存在的執行不力的問題,要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將企業所制定的規章制度真正落實到位;組建專門的監督檢查小組,負責對具體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完善、合理的懲處機制,發現存在違反相關勞動管理規定、企業規章的行為,要及時給予懲處,加強企業規章的法律地位與效力。
勞動規章制度的意義范文3
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撰寫技巧
1、學習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或賠償的計算依據和計算標準;
2、學習各種勞動人事管理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3、握各種工傷引起的糾紛如何應對;
4、《社會保險法》實務應對策略
5、《工傷保險條例》實務應對策略
6、勞務派遣實務應對策略
7、理解和掌握員工手冊的基本知識、制訂的基本方法、原則與技巧;
8、理解和掌握企業規章制度的基本知識、制訂的基本方法、原則與技巧;
9、學習如何調崗、調薪與合理解雇裁員;
10、掌握如何有效在新勞動合同法架構下調整薪酬及其體系設計;
11、學會如何應用相關法規避免陷入各類誤區,規避用人風險,加強對違紀員工的管理及違紀違規問題員工處理能力;
12、輕松結交眾多志同道合的人力資源從業伙伴。
課程大綱:
一、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或賠償的計算依據和計算標準
(1)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和賠償金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
(2)加班工資、業務提成、生活補貼、房補、獎金應否計入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
(3)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可否超過十二年?哪些情況不能超過十二年?
(4)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有無上限和下限?上限和下限各是多少?
(5)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上有何區別?
(6)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或賠償如何計算?
(7)企業違法辭退“三期”女職工,員工可否要求企業同時支付“三期”工資和二倍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8)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不依法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員工可否要求企業加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二、《社會保險法》實務應對策略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拖欠社保費的,有什么法律責任?
2、用人單位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如何處理?
3、員工不愿意買社保或員工自愿降低投保基數,并與單位簽有協議的情況下,該協議是否有效?
4、試用期間,是否必須繳納社會保險?
5、因第三方的責任而產生醫療費用的,能否報銷?
6、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條件有哪些?怎樣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7、企業協助辭職員工騙取失業保險金,有什么法律風險?
8、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哪些,什么情況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貼?
9、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有什么法律責任?
10、跨地區就業的,社會保險如何對接,現階段的做法有哪些?
11、未繳足15年的人士,能否退休,如何處理退休事宜?
12、辦理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三、《工傷保險條例》實務應對策略
1、屬于工傷范圍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2、怎樣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樣控制期間的風險?
3、因工作需要應酬喝酒導致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4、異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如何認定工傷?
5、停工留薪期間過后,發生的醫療費用,如何處理?
6、工傷員工借故拒絕復工,如何處理?
7、工傷員工借故拒絕配合做傷殘鑒定,如何處理?
8、已經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嚴重違紀,企業能否解除合同?
9、對于第三人造成的工傷事故,如因第三人引發的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機受傷,如何處理?受害人司機能否要求工傷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賠償?
10、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理賠款項替代職工工傷賠償待遇?
11、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與勞動者私下和解,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12、從工傷事故的發生到全部法定程序完結,時間可能超過3年,是利還是弊?
四、勞務派遣實務應對策略
1、新法下勞務派遣面臨的主要風險有哪些?
2、業務外包與勞務派遣如何劃分?
3、用工單位如何規避同工同酬風險?
4、用工單位如何行使對派遣員工的退還或退換權?
5、用工單位如何追究派遣員工的損失賠償責任?
6、怎樣規定派遣員工的辭職程序和離職責任?
7、用工單位如何應對派遣合作爭議和勞動爭議?
8、派遣員工退回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如何設計?
9、勞務派遣下的工資、工時、休假、社保、工傷問題如何處理?
10、如何處理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派遣員工?
五、各種勞動人事管理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一)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二)競業限制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三)培訓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四)勞務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五)借調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六)離職協議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七)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八)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主要內容、撰寫技巧和注意事項
(九)入職登記表和招工名冊的主要內容、設計技巧和注意事項
(十)員工離職申請表的主要內容、設計技巧和注意事項
六、企業員工手冊撰寫技巧
1、員工手冊包含哪些內容及常見的幾類不合法規定
2、制定員工手冊的原則和方法
3、員工手冊在運用中的訣竅,有哪些關鍵點必須涉及,有哪些錯誤必須避免
4、員工手冊涉及到的法律條款
5、制定員工手冊的法定民主程序、公示程序及準則的設定
6、如何處理送達書面通知的舉證及證據固化等疑難問題
7、與員工手冊內容相關的勞動爭議精彩案例評析
七、企業規章制度撰寫技巧
1、勞動合同法時代規章制度的重要性
2、企業規章制度的必備內容
3、規章制度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地位
4、企業制度建設常見問題
5、規章制度的現狀
6、制度制定和執行的重點和難點
7、企業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關系和適用關系。
8、勞動合同法對規章制度的影響
9、規章制度能為企業帶來什么?
10、如何預防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帶來的風險?
11、規章制度制定程序應對措施
12、企業規章制度的風險防范
13、員工手冊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4、招聘制度的主要內容及招聘管理的原則、流程和注意事項。
15、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6、工資支付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7、獎懲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8、考勤與加班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9、如何有效運用企業規章制度對員工加強管理?特別是對問題員工和高層員工、關鍵崗位員工的管理?
20、企業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敗訴原因分析
21、規章制度能否規定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
22、法院對規章制度的效力的認定
八、如何有效調整薪酬及其體系設計
1、法律上“工資”的含義與范圍?
2、怎樣理解“以崗定級、以人定檔、以業績定獎金”?
3、怎樣進行簡單有效的崗位價值評估?
4、“以崗定級”,如何操作?
5、“以人定檔”,如何操作?
6、“以業績定獎金”,如何操作?
7、固定工資與浮動工資的比例該定多少才合理?
8、工資扣除技巧與企業勞動紀律配套設計?
9、加班加點工資支付常見誤區?
10、不同地區對加班、休假工資計算和支付的特殊規定?
11、醫療期、病假、工傷、休假等情形下的工資支付?
12、住房、汽車等特殊福利待遇的控制和保護?
13、年終獎、季度獎考核與發放常見誤區?
14、銷售人員工資、貨款管理中的常見誤區?
九、如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及綜合案例分享
1、和諧理念的解讀,勞資雙方如何和諧相處?
2、勞動爭議發展趨勢
3、勞資關系將呈現多元化、復雜化、逐步趨于國際化。
4、勞動者權益保障迫切,員工從權益訴求轉向利益訴求;
5、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實現勞資“雙贏”。
6、人力資源、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員工手冊應該包括哪些必備內容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勞動監察制度》等關注點。
7、在校生、退休人員、停薪留職人員、待崗人員等特殊群體的勞動用工風險防范;
8、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的經濟補償?
講師介紹
梁偉權
國內知名勞資專家國家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中國人事法務協會高級顧問
中國管理研究院勞資關系管理研究所首席研究員中國勞動關系在線首席顧問
國家人社部人力資源法務咨詢師考證培訓講師中國總裁培訓網金牌講師
廣州人事局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常務理事廣州市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
梁老師精通勞動法規,熟悉人力資源管理,梁老師在全國各地巡講“勞動法相關課程”,受益企業達20000多家,真實案例教學,將枯燥的勞動政策法規溶入實際管理當中;學員參與討論、互動,課程生動有趣,深入淺出,讓學員迅速學以致用。深受廣大企業管理者、人力資源從業者的好評。
梁老師長期擔任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和法律顧問,專門從事人力資源管理與勞動爭議訴訟及勞動法律研究工作,對于企業管理過程中的勞動用工風險有深刻的了解,處理各類勞動糾紛案件1000余件(包括個人、企業),涉及北京、天津、浙江、江蘇、上海、廣東、廣西、山東、四川、重慶、湖南、湖北、福建、海南、遼南、云南、江西等地,對各地勞動地方法規有較深的了解,對勞動法有很深的理論研究和豐富的實戰
經驗,接受過廣東電視珠江臺、廣州電視臺、珠江經濟廣播電臺和《廣州日報》等多家媒體的采訪;最近《應對勞動爭議爆發期》一文發表在《南風窗》雜志2009年第5期;較全面的總結了我國勞動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特別對引入第三方獨立機構參與協調的想法,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與指導作用,引起業界廣泛關注. 梁老師顧問或服務過的客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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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地點】 2012年5月05-06日 上海
2012年5月19-20日 佛山 | 2012年5月31-6月1 北京 | 2012年6月02-03日 廣州
【參加對象】 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人力資源總監/經理/專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部門經理等。
【費用】 2500元/人 (包括資料費、午餐及上下午茶點等)
勞動規章制度的意義范文4
【關鍵詞】煤炭企業勞動合同 創新管理
前言
如何建立合法平等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如何讓勞動合同起到對勞動合同雙方都有利的作用?這是煤炭企業首先應該考慮的,也是企業認真要做的一項重要工作。勞動合同的內容應該是平等的,不應該是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只要內容是合法平等的,權利義務規定的明明確確,雙方的勞動糾紛才能最小化、最少化、最容易解決。企業應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結合煤礦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應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平等協商確定,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予以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同時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因此,單位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首先要高度重視,切實制定好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勞動合同管理的工作。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被招聘錄用的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關系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煤炭企業作為具有一定危險性的行業,生產條件特殊,生產規律變化大,勞動用工管理等工作也比一般的工業企業復雜,因此,為避免勞動糾紛,也為了維護職工與煤炭企業雙方的利益,煤炭企業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做好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一、煤炭企業中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及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簽訂。
為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起的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因煤炭企業的特殊性,招工的多元性和復雜性,決定了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固定性。為了更好地體現煤炭企業的“惠工”政策,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改制企業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續訂勞動合同的。
簽訂勞動合同時,我們嚴格核實職工信息,如身份證信息、個人照片信息、檔案信息等,確保信息準確無誤后,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續訂。
簽訂有固定期限的職工在合同到期時,需續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動合同微機化管理后,我們能夠迅速掌握和了解合同到期時間,基本上在職工簽訂合同期限到期一個月前就開始做合同續訂工作的準備,主要包括審查職工在合同期內有無違反勞動合同條款、職工是否自愿繼續簽訂合同等,經考核合格,開具《續訂勞動合同征求意見書》,在征求主要領導的意見和職工本人的同意后,由本人續訂簽字(蓋章),我們及時造好續訂合同花名冊等。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某種因素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主要有三大類(一)辭退解除合同(二)辭職解除合同(三)協商解除合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無故曠工且屢次勸教不改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在實際工作種,充分體現煤炭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人性化”。以無故曠工為例,由單位每月統計曠工人員名單,下發限期返礦通知單,限定期限內不回來報道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后,需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并登報通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需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向指定的人員交接財、物和工作,并出具書面交接單據。根據交接單據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作為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要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合同的日期、所從事的崗位等。
二、當前煤炭企業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合同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
雖然煤炭企業在合同管理方面都會定制符合自身條件要求的一系列規章制度,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制度卻不能落到實處。有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執行缺乏保障,不易執行等等。
(二)錯誤信息較多,不易于后續工作開展。
煤炭企業招工前期,由于行業的特殊性和對勞動合同管理不重視,沒有嚴格核實人員信息,導致好多人員信息錯誤,為勞動合同的續訂等后續工作帶來不便。
(三)合同后續管理工作容易被企業忽視。
因多數煤炭企業沒有專門的合同管理人員,一些需要在后續管理工作中開展的工作,如對合同履約情況的跟蹤管理、合同簽訂過程中相關材料的歸案保管等等,沒有具體的開展。
三、加強煤炭企業合同管理的方法
(一)培養專門負責勞動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員。選擇適合的優秀的人才擔任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對其培訓,加強其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教育,提高人員素質,增強責任感,提升工作能力。
(二)做好合同訂立前的基礎管理工作。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職工必須出具身份證原件,認真審查其主體資格,做到準確無誤;如有疑問,必與個人檔案相核對。訂立合同者必須本人簽字或蓋章,一式兩份,堅決杜絕他人代簽現象的發生。簽訂完成后,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文本交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規章制度的意義范文5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市場經濟主體;保護研究;企業勞動者;事業單位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勞動合同法》下企業用工、事業單位用工以及從事其它工作的勞動者在一些方面得到了一定的保護。《勞動合同法》為企業用工、事業單位用工等構建出了一個規范性的體系,在分析了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工作在《勞動合同法》下得到的保障措施之外,提出有待提高的解決建議。
一、《勞動合同法》對于企業勞動者的保護研究
(一)對于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影響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企業規章制度對于企業發展的作用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應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但目前有一些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卻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由此便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企業規章制定的規制方面,也存在著基層員工缺少話語權的情況,這使得規章制度很難體現用人單位基層勞動者的意志,容易挫傷基層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此外,一些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企業應該根據《勞動合同法》,合理、合法制定規章制度。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該注意: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也要注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要因為一時的利益而無視法律從而陷入糾紛。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要注重立足于法律,靈活變通又要注重嚴謹,避免相關的法律漏洞。
(二)對于企業用工合同簽訂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根據該條款的解釋,勞動者是有權擁有相反的意志。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企業就應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此方面的解讀。隨著當今社會法制建設的日益完善,在“依法治國”的環境下,大多數企業也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市場上出現了許多不同模式的公司,而公司的用工模式也開始變化。由于多種因素的作用,一些公司沒有按照既定的需求簽訂合同。有鑒于此,勞動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業將實際勞務關系視為眾多勞務關系的一種,并使實際勞務關系演變為最為核心的勞務關系。因此,許多研究者提出了創新的觀點,指出勞動合同除了書面模式外,還可以通過口頭承諾模式進行規定。然而,從目前勞動法的實施情況來看,通常資本強、勞動弱勢的情況下,對勞動工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國在實施調整和制定相關維護策略的同時,還必須防止一些非法企業非法簽訂合同,導致合同法律效力無效。因此,在現行市場體制下,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定稿。
(三)對于企業規范勞動用工的措施影響
由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為應對時代的需要,新《勞動合同法》與原來的《勞動合同法》在很多方面有著很大區別。因此,企業應適應《勞動合同法》的變化,改變原有和舊的用工模式,做好風險防范和應對措施,從而有效規避用工風險。例如,在舊的法律中沒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向勞動者公開”的相關內容。這主要體現了國家對企業規章制度合法性的重視和對工人權益的保護。因此,企業應依法調整就業戰略。企業要想發展得更快,就離不開上層建筑的完善。新《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完善經濟責任制,堅持“責任與權利”相結合。它要求企業員工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必須相匹配。其完善對防范就業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企業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也要承擔應有的責任。經濟責任制的完善不僅有利于維護市場就業秩序,也有利于提高工人的積極性和企業的管理水平。只有提高管理水平,勞動合同法才能在企業內部更深層次的實施。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面臨著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一個企業要想在眾多企業中提高自己的競爭力,使自己立于不敗之地,就需要從內部加強管理。《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規范了企業的用工流程。因此,企業的日常管理要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在新的法律下,企業必須進行大量的日常管理。例如,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而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開始訂立。勞動關系建立后,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應建立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在日常用工中注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用工風險。
(四)對于企業管理者的影響
企業在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期間,主要對考勤人員或者是違規人員管理。其風險主要將勞動者辭退,常出現違法或者不正確的辭退現象。在長期建設和發展過程中,用人單位的思想認識不準確,特別是在試用期的時候,對勞動者隨意辭退以及勞動者因為違紀情況增加辭退現象。《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就是一種單方面的合同接觸,相關的條件和規定表明,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的。
(五)對于勞動人員待遇的影響
因為各地區的經濟水平有差異。如果兩個地區對合同的標準發生爭議,很有可能公司的標準高于合同執行地的標準。即使最終勞動力贏得了訴訟,但其經濟補償也很少,自身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勞動者因加班和工資績效工資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會出現待遇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高風險點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險和工傷事故處理方面。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可以有效維護企業的利益,促進整體的積極保護。然而,在大多數企業中,為了降低投入成本。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就業風險,特別是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情況下,很容易給企業帶來很大的影響。
二、《勞動合同法》對于事業單位工作者的保護研究
(一)對于學校教育工作者的保護研究
《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義務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相較于企業用工來說,學校這種事業單位對于教師以及其它教育工作者的勞動權利以及所得待遇,大都嚴格遵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此方面,需要教師來嚴格約束自身的行為,加之學校乃至教育局的保護,從而營造了良好的教學氛圍。學校這一方面較為重視勞動者的權利保護,故也較為完整的跟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這是其表現良好的一方面,在其它尊師重道、教師及其它工作者勞動義務這方面便需要勞動者自身來約束自己并執行下去。
(二)對于醫院工作者的保護研究
《勞動合同法》對于醫療工作者的保護,除了因其規定詳細之外,還有工作單位的積極配合,使醫療工作者得到應有的尊重以及待遇。但是,跟教育工作者不同的是,醫院工作者因其工作的特殊性,時常受到患者家屬的不公平對待,在此事實上,希望《勞動合同法》在此方面加大對醫療工作者的保護力度,還醫療工作者一個和諧的、穩定的、不涉及人身安全的工作氛圍。
勞動規章制度的意義范文6
【關鍵詞】科學管理理論 中國企業 企業管理 泰羅
一、科學管理理論的目的和內涵
泰羅科學理論,是以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為最終目的的。在實際的生產過程中,工人的工作效率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更是與員工的個人收入緊密相連的,所以,在研究過程中,我們必須要高度重視工人的勞動生產率問題。
二、科學管理理論對我國企業發展的借鑒意義
泰羅在自己的著作中曾經鮮明地提出自己的觀點,他認為,美國工人的生產效率低,是美國企業經濟效益低、制約發展的最主要因素。科學管理理論解決效率低的主要途徑,首先就是要幫助企業建立健全管理體系。泰羅的理論觀點在人類的現實生活當中得到了最好的證明,他的觀點在世界范圍內都有廣泛的影響。作為我國來講,如果我們可以將泰羅科學管理理論應用到實際之中,用科學管理理論指導我國的企業管理,解決企業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各種問題,對促進我國企業良好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種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要建立和健全企業的各種規章制度
泰羅認為,科學規范的管理、科學健全的制度體系,是一個企業健康發展的靈魂和基礎。因此,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他強調要重視企業科學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正是如此,企業的利潤才會不斷提高,員工的工資和薪金待遇才會不斷增加。以我國世界五百強的海爾集團為例。海爾集團十分重視規章制度的建設,他們在流水線生產過程中,建立了一種“零缺陷”的管理機制。這種機制規定,凡是在流水線上,企業會派人員對存在缺陷和瑕疵產品的進行挑揀,并對存在缺陷和瑕疵的產品的名稱等信息詳細進行記錄,登記。在實際的過程中,一旦發現了缺陷和瑕疵產品,企業就會第一時間找到該產品的生產責任人,并對責任人進行倒查追究。在這其中,檢驗員的個人薪金與產品的合格率是緊密相聯系的。這個零缺陷機制在企業的生產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通過這個科學、規范的管理機制,海爾集團的產品無論是質量,還是售后服務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也不斷提升。
(二)企業管理者要制定科學的薪酬和獎勵制度
公平、合理的薪酬和獎勵制度,是激發員工主觀能動性、提高工作熱情和主人翁意識的重要途徑。泰羅指出,企業的管理者要注重與員工形成一種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利益關系,只有如此才能有利于實現科學管理,這個觀點,在很多企業的管理過程中得到了充分證明,由此可見,科學管理是提高企業效益的關鍵環節。在我國改革開發不斷深入的過程中,一些企業吸收了先進企業的管理方法,大膽進行了企業改制,大刀闊斧地對企業的各種規章制度進行了改革,在注重生產的前提下,進一步兼顧了公平,完善和健全了員工的獎勵機制,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經濟效益。
(三)企業管理者要注重提高員工的能力水平
員工能力的成長和提升,不僅僅是員工個人的問題,更關系著企業的繁榮與發展。從某種意義上將,員工是企業發展的重要財富,是企業不斷壯大的基石。泰羅認為,企業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主要辦法之一,就是注重員工的培養。因此,企業必須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立足企業的發展實際,要通過科學的制度將員工人盡其才,物盡其用,把不同的員工分配到最合適的崗位上。同時,要注重工人的培養,千方百計挖掘員工的個人潛力。要不斷加大對于員工的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員工的業務能力,提高員工的勞動生產率,以便實現達企業和個人的雙贏。
(四)企業管理者要注重管理的創新
泰羅認為,企業的管理者要不斷的創新管理方式,對員工的管理不僅僅是物質層面的,不是簡單地靠規章制度的引入。更重要的是,要在企業的長遠發展和員工的個人發展中找到共同點,要讓企業的利益和員工的利益達到一致。企業的管理者不要一味地追求企業效益,而忽視員工個人利益的保護。對于員工來說,員工不僅要注重自己利益的實現,更要看到,員工的利益是在企業的整體利益之中的,只有企業的利益得到滿足了,員工個人的利益才會得到滿足。
(五)企業管理者要明確職能的劃分
泰羅認為,單純的經驗主義是不能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的,管理企業必須要有科學的方法,制定科學的方法才是管理者的主要職責。所以,在實際的過程中,管理和執行二者要明確分開。在企業長遠發展和遠景規劃上,這個理應由企業的管理者來負責,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必須要有具體的執行部門來完成。只有這樣,我國企業才能不斷建立完善現代的企業管理,內部的結構才能日趨合理,管理也才能日趨科學,只有這樣才能實現企業的良好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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