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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范文1
國家機關按應參加失業保險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他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2.失業人員可享受哪些待遇?
失業人員可按規定享受以下待遇:(1)領取失業保險金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按規定領取基本醫療補助金;(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3.申領失業保險應具備什么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24個月。
5.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失業保險待遇是什么?
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可以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符合條件的,按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發1個月的規定發給一次性勞動補助金。
6.失業人員在什么情況下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勞動教養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介紹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待續)
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范文2
失業保險待遇的對象問題是指哪些人可以參加失業保險并且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對象的范圍如何是評價一國或地區的失業保險水平的重要因素。一般失業保險覆蓋的對象越廣泛,表明失業保險水平越高,失業保險覆蓋的對象越少,表明失業保險水平越低。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失業保險要達到的標準應是覆蓋面85%以上。但是各國家或地區在選擇其保障對象時事實上并沒完全以此作為自己的政策選擇標準,而往往基于本國或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比如說日本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包括全國各行業職工,凡有雇傭人員的企業,不問業種規模,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農林漁業的個體經營者和雇傭人數在4人以下的小企業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韓國的失業保險給付對象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失業津貼給付,在1995年立法之初只適用于30人以上的企業,1998年擴大到10人以上的企業,1 999年則擴大到了所有企業;第二部分是用于促進就業津貼,開始是適用于70人以上的企業,1998年擴大到50人以上的企業。但是據韓國有關調查報告顯示,韓國失業工人事實上63%左右是50人以下小企業的工人。因此認為韓國的失業保險覆蓋率太低,需要擴大。臺灣地區也基本適用于5人以上的企事業單位的受雇員。(鄭秉文、方定友、史寒冰主編:《當代東亞國家、地區社會保障制度》,法律出版杜2002年S月第1版)
我國最初的失業保險只適用于國有企業的職工,而對于非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的雇員并未覆蓋,這一方面人為地在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職工與非國有企業職工之間制造了不公平,而且隨著市場經濟建立以來,事實上在非國有單位工作的人甚至超過了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所以,忽視對他們的保障無法體現社會保險的社會性。直到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才把非國有單位的員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這一規定表明了這樣幾層含義:
首先,凡是城鎮企業,不論其性質規模,其招用的職工都是失業保險對象,含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但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不需繳納保險費。但有兩個問題可以討論,第一,“職工”是指什么,是否要以訂立勞動合同為前提,因為現實中沒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相當多,企業往往以此為由拒不為其辦理失業保險,所以立法用“職工”這樣一個模糊字眼顯然對于這一部分弱勢勞動者的保護極為不利。第二,《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 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這里的補助金與城市失業者的失業待遇相比顯然不是一個完整的失業保險待遇水平,人為制造這種差別的立法原因是什么?有人會講農民還有土地,但一方面,眾所周知我國農村勞動力嚴重過剩,并不是每一個農民都有足夠的土地,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跨地區流動約有3000萬人,這么龐大的一個群體的利益如果得不到保障,如何體現社會保險的社會性,如何實現公平?
其次,鄉村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雇員不能參加失業保險,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這就帶來這樣的問題,第一,現在許多鄉村企業既有農民職工,又有非農民職工。因為農業人口過剩,就近參加鄉村企業實現就業的農民已經越來越多,許多甚至以其作為自己的主要謀生方式長期工作,在城市企業工作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可以參加失業保險,為什么他們不行?此外,在鄉村企業長期工作的非農民職工的失業保險又如何解決,國家一方面鼓勵多渠道就業,另一方面對這一部分人的失業保險又置之不理。第二,個體工商戶不是企業,但是現在許多個體工商戶雇傭的雇員越來越多,但其就是不登記為企業,那長期為個體工商戶工作的勞動者的保險權益又怎么保護,現行立法不予保護的理由是什么?這都是今后的立法需要解決的問題。此外,城鎮事業單位的職工也可以參加失業保險。但是,事業單位的職工怎么界定,《條例》也沒有講清楚,因為在我國很多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事實上是比照公務員適用保險的,例如學校。而且,其他國家也通常要么只允許企業員工參與失業保險,要么允許事業單位員工參與失業保險但往往明確規定了除外情形。所以,是不是我國所有的事業單位的員工都可以參加失業保險,立法也必須明確。
二、待遇給付對象條件的界定
前一個問題講的是哪些人可以參加失業保險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中主要討論了哪些單位的員工是適格主體。但是在最后并不是任何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人都可以獲得失業保險待遇,要想獲得該項給付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各國家和地區對于該條件的規定一般是必須是失業人員。這涉及怎么認識失業人員的問題,通常失業保險法當中的失業人員應當符合:1、只能是就業轉失業的人員,也就是說排除了從來沒就業過的人員。2、只能是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人。對于那些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的人,或者雖然失業但是其屬于自愿失業,并且失業之后不再有就業愿望的人不能納入失業保險。例如臺灣地區失業保險法就規定只有被動失業的人才有權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如其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擅自離職者,為了謀求更好的職業而離職者都不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且即使是被動失業,其還有對于失業者的主觀“善意”要求,即如果是失業者的過失而被辭退亦不得享受失業保險。可見臺灣法對于失業者的認定是比較苛求的。3、只能是適齡失業人員。“適齡”含上限與下限,下限一般以各國家或地區規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為準,如我國大陸為 16歲,臺灣地區為15歲;上限則通常以各國家或地區規定的退休年齡為限,如韓國與臺灣地區就規定為60歲,如韓國規定60歲以上再就業者不享受失業保險。按我國有關規定,正常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但是現在很多人退休并不一定要到法定年齡,有的可能小于,有的可能高于法定退休年齡。因此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凡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4、只能是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人。各國具體規定,必須失業者失業之前所在單位與失業者本人都參加了失業保險并繳納了一定時期的保險費(立法規定只須雇主一方繳納或只須雇員一方交的除外)。保險費的繳納期限各國家與地區規定不一,有的是一年。有的是6個月。如我國規定1年,日本規定6個月,臺灣地區則規定為兩年。但是繳費期限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勞動者轉換工作應當連續計算,二是失業之后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怎么計算?如果前次失業之后已經領取了失業保險待遇的,再次失業之后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如果前次失業之后尚未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再次失業之后繳費時間可以連續計算計算。5、許多國家和地區基本都規定了失業之后要獲得失業補償必須進行專門的失業登記。這有利于國家統籌把握失業與失業保險狀況,嚴格控制失業保險基金的無限制無原則地開支。6、其他情況,如瑞士1982年頒布的《瑞士聯邦失業保險法》規定,雇員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失業、縮短工時、惡劣天氣造成不能出勤和停業清盤)可從失業保險部門獲得適當補償。該法規定的第二種情況“縮短工時”是指由于經濟原因、政府行為或雇主不能控制的原因,企業為了保全就業崗位采取的暫時縮短部分工作時間或停工的措施。在此情況下,企業和雇員依舊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再支付雇員部分或全部工資。雇員可從失業保險部門獲得80%的損失補償。
此外,有些國家和地區在對可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進行各種界定的同時,還往往單獨規定了失業保險給付的除外條件。
三、給付項目與給付標準的界定
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與給付標準也是衡量一國或一地區的失業保險水平的重要方面。對于給付項目與給付標準的界定,通常取決于各國與各地區的政策選擇與變化。最初各國在制定失業保險制度的時候主要考慮的是如何最大化的維護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其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范圍通常局限在對失業者的生活補助。但是,現在各國政府都認識到了僅給予生活補助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解決失業問題的根本途徑還在于如何保障失業者在最短的時間內實現重新就業,所以,差不多各國的立法都開始重視其失業保險給付中的促進就業項目。而且其給付項目甚至擴及到了失業者以外的符合政府促進就業政策的對象。例如臺灣地區規定其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項目除了失業者的基本生活補助,還包括提供失業者的求職搬遷、交通、膳食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就業培訓津貼、自主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及規定任何企業每雇傭一名失業工人達到一定期限的,可以獲得一定基金補貼。而且,如果失業者在失業享受補助完畢之前提前就業的還可以享受提前就業獎勵。 (鄭秉文、方定友、史寒冰主編:《當代東亞國家、地區社會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第版)我國《失業保險條例》也規定失業保險給付包括失業后的職業培訓與職業介紹費用。但是,我們認為,我國的這——規定尚不夠完善。促進就業給付制度應該不僅限于此,譬如,臺灣法規定給予失業者的創業補助,提前就業獎勵以及企業雇傭失業工人獎勵這些都值得我們借鑒。其實,我國在對待下崗工人政策方面就有類似嘗試。包括提前就業獎勵、創業貸款利息補助以及企業招用下崗工人獎勵等等。這種嘗試完全可以在今后的失業保險立法中予以采納以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促進就業功能。此外,可以考慮對于一些處于特殊困難的失業者如傷病失業者、老年失業者以及孕婦失業者等特殊弱者給予失業保險之外的額外失業補助,如加拿大的失業保險模式就是如此,(鄭功成、鄭宇顧主編:《全球化下的勞工與社會保障》,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2002年6月第1版,第678頁)但是也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
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標準的確定總體上應該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堅持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也就是說,基金的開支不能超過基金的承受水平,基金總體應該收大于支。二是堅持基金開支基本保障原則。這是指基金開支一方面要滿足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與就業必要補助,這是失業保險的目標所在。但是基金支付標準的確定又只能以此為最終底線,不得超過受益者的最低生活標準。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第一、必須根據各地的經濟水平、消費水平以及當地工人的平均工資水平來確定一個人維持最低平均生活水平需要多少錢;第二,必須保證失業人員失業之后獲得的失業補助不得高于或者不得過分接近其失業前的收人水平。否則會使勞動者喪失勞動積極性,寧肯失業。基于這個考慮,建議今后在立法時,不要統一確定某一地區的失業金發放標準,而是實行個別確定原則,比如說可以在針對個人發放失業保險金時,以個人失業前的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發放,同時可以規定一個最高限額,以免失業前高收入者的失業金仍然很高。例如臺灣地區法和美國法規定,失業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每月投保薪資50%計算。國際勞工公約也規定失業保險金不低于原工資的50%,實踐中全球平均40- 75%。
要注意的是,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標準應當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而相應變化。比如,在物價上漲時,就應相應地調整給付水平,以免保障對象的實際生活水平下降,同時也應讓保障對象分享國家的進步、經濟增長的成果。(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6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98 頁)
四、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與管理
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通常由國家相關政府部門或有關專門機構組織進行。失業人員要獲得失業保險金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程序:1、在失業前所在單位及時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獲得有關證明;2、失業人員持有關證明到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3、失業保險機構經審查確認后,予以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按一定期限發放。失業保險機構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實行統籌管理。
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范文3
1.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失業保險作為現代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再是單純的社會救濟行為,而是促進市場競爭順利進行,保證市場經濟體制正常運行的必要社會條件.市場經濟,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失業保險同樣要堅持這一原則.失業保險的受益者,在享受權利的前提是為社會作出貢獻和繳納保險費.因而,失業保險的各個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失業保險的主體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就企業而言,有了失業保險,職工失業時能獲得物質幫助,后顧之憂解除了,更能發揮其生產和創造能力,為企業帶來更多、更好的效益.企業從失業保險中獲得了收益,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向失業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費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對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在失業時給予一定的補貼,等于是再生產勞動力的投資,為他們的生活、再就業作出貢獻,緩和了社會矛盾,有利于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為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就個人而言,他們失業時,能得到社會的幫助與補償,從社會保障中得到了好處,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向社會保障繳納一定的費用.
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政府的財政補貼與企業繳納的保險費,各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有少數從勞動者(尤其是職工)個人身上籌措的.目前,部分國有企業處于明虧和潛虧狀態,只能以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職工工資的30%左右發放救濟金,職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筆錢來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效益好的企業往往又不愿參加失業保險.這就造成企業失業保險金的收繳困難.就政府而言,對失業保險的財政補貼無論是按國際慣例,還是從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來看都是必須的.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多、底子薄,國家財政積累有限,而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實施和開展,這往往需要相當大的資金投入.因此,政府還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資金用于失業保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長,個人收入也逐步增加,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具有下列好處:首先,能開辟失業保險費的征集渠道,增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儲備和承受能力,適當減輕國家財政和企業的負擔;其次,有利于打破失業保險金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舊觀念,增強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的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從根本上改變職工因國家、企業包得過多、統得過死而形成的依賴思想;第三,能引導職工關心失業保險事業,促進更廣泛地實行失業保險的群眾監督機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職工的就業危機感,更加珍惜就業機會,增強其工作熱情和責任感,有利于提高企業勞動效率.
由于部分企業缺乏足夠的失業保障意識,借故各種理由拒交失業保險金,增加了資金籌措的難度.為了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可以從法律角度考慮建立一個新稅種:失業保險稅,通過稅收方式對失業保險金進行籌集.與我國現行的統籌繳費模式相比,失業保險稅模式的優勢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則.稅務部門負責失業保險稅的征收,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失業保險預算,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日常發放,為失業者提供就業培訓和就業指導.這樣,機構精簡,權現分明,任務明確,便于操作和節約征管費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失業保險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3)更能體現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目標.失業保險的納稅主體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勞動者,他們分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其稅收收入由國家專設機構安排使用,并且國家有責任對失業保險提供最后保證.這樣,使得三方共同負擔原則落在實處.同時,失業保險稅還可通過起征點、稅率等的科學設計,均衡不同納稅主體的經濟負擔,創造企業公平競爭的前提條件.
2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用
市場經濟存在通貨膨脹,這就使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貶值的危險,如果這部分資金不進行自我增值,單依靠國家財政補貼或提高儲畜率,不僅增加國家的財政負擔,也抵消不了通貨膨脹給資金造成貶值的負作用,而且國家的補貼也是很有限的.
失業保險經濟活動具有其特殊性,失業保險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全部支付,總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閑置”資金.失業保險基金作為社會總資金的一部分,它的閑置就不利于社會總資金的周轉,無法從資金周轉中獲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業保險的后備力量,不利于增強其經濟補償能力.因此,失業保險基金只有進行投資使用,才能提高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如何進行失業保險的投資運用,關系到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轉的關鍵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成敗的一個重要環節.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用應該遵循安全性原則,有以下幾種途徑:首先,將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以獲得利息收入.這種辦法風險小,收益可靠穩定,但存在資金收益低,擺脫不了通貨膨脹帶來的資金貶值的危險.要克服這一缺陷,需要國家政策支持,給予失業保險基金以優惠利率,要超過物價指數,才能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購買國庫券或政府債券.可獲得較高的收益,一般都會高于銀行利息.而且國庫券和政府債券不存在什么風險,把失業保險基金用于這方面的投資應該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則.第三,成立社會保障銀行,專門進行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進行投資融資世界各國在社保方面一個比較成功的經驗就是設立社會保障銀行,獨立于各級政府,實行董事會制度,由政府、勞工、社保三方代表組成,并聘請金融專家.同時建立其監督審查制度,保證基金運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如將一些有相當收益水平、風險小的項目優先照顧社會保障銀行,此外在投資盈利的所得稅方面,政府也要給予優惠.
3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內容失業保險金主要只能用于失業救濟和失業培訓,具體說:失業人員的救濟金及醫療補助費、失業人員的轉業培訓費和扶持失業人員的生產自救費、失業保險管理費等.還不夠全面,應增加:(1)女性失業者的生育補助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2)專列一項生活困難補助費,讓雙方都失業的夫妻能夠承擔起法定的贍養責任,并讓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失業者申請使用;(3)為發揮失業保險金促進和鼓勵失業者參加培訓、重就業的功能,在發放救濟金時向這部分失業者實行某些優惠,如:對參加指定的轉業訓練并經考核合格的,給予一定的補貼;為鼓勵失業者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全部發放.
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范文4
職工失業后如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從2000年7月1日起,按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計算享受期限,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每滿一年享受2個月,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外地農村戶口的農民合同制工一次性領取為同等條件下城鎮失業人員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三分之二。
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范文5
有效供給存在的不足
失業保險基金不合理結余原因在于制度內基金繳費有效供給群體的錯位及其偏高的繳費率。
第一,參保人群與失業人群的錯位。1999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由城鎮企事業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政府的財政補貼和其他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構成。城鎮企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而大量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非國有企業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以及自謀職業的從業人員卻被排斥在失業保險制度之外,而這些勞動者卻是我國勞動力市場上面臨失業風險最大的群體。在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框架下,2001年到2008年我國的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覆蓋率一直維持在40%左右(表2),然而被制度覆蓋的40%卻是有穩定就業崗位的大部分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職工。有學者指出,自1999年事業單位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后,每年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貢獻”平均在200億元左右,因為事業單位基本是不失業的群體,因而等于人為地給失業保險基金增加了一個隱形的財政轉移支付機制(鄭秉文2010)與此同時,在“體制外”運行的非正規就業群體由于繳費時間短、領取失業資格限制、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障礙、繳費不能隨身攜帶而不能受益,他們的繳費也沉淀下來形成基金結余的一部分。換言之,中國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的滾存結余基本是由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繳費和非正規就業群體的繳費沉淀而成。
第二,制度內繳費率偏高。一般而言失業保險制度繳費率的確定應秉承“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以及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負擔的情況下堅持公平性和適度性原則。國際勞動組織102號公約確定了失業保險籌集的三原則:一是雇員承擔部分不應超過所需費用的一半,二是要避免收入者負擔過重,三是要考慮本國的經濟情況[2]。從表面上看,我國失業保險規定的繳費率(個人負擔1%,企業負擔2%)并沒有違反國際勞動組織102號公約,但實際則相反。其理由主要有:我國勞動力價格長期較低,勞動者工資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較少;我國市場化經濟改革以來,一大批下崗職工發放的是基本生活費,沒有工資性收入;多數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老職工工資水平偏低,生產生活負擔嚴重。除此之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理論上的模糊,認識上的偏差,帶來了政策上的缺陷。例如一些省市為了簡化繳費程序、增加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參照養老保險的繳費辦法設定最低繳費基數,即繳費工資基數不得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而這項政策的制定卻忽視了對工資收入偏低的職工和沒有工資收入的下崗職工的不利影響。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設定是為了使職工在退休后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縮小收入差距,彰顯社會公平與正義,而失業保險是為了保障職工由于就業中斷而失去收入來源的基本生活需要。已經失去收入來源的下崗職工本應享受到失業保險的待遇,實際上不但沒有享受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待遇,反而還要繳費,這就大大減輕了政府的負擔,增加了企業的壓力,降低了職工的生活水平。這種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嚴重違背了《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的精神,進一步拉大了收入的差距,有失于社會公平與正義,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有效需求的不足
失業保險基金不合理結余形成的另一方面原因在于需要保障主體的缺位、失業保障范圍的狹窄、保障水平的低下、制度功能的發揮以及定位和社會經濟發展不合拍。
第一,失業保險基金需求門檻偏高導致有效需求主體的缺位。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有著嚴格的門檻限制條件,大量失業者因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的資格而被排斥在失業保險制度之外。來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數據顯示,2008—2009年,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分別達到4.2%和4.3%,為近年來的高點,但年末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卻在大幅下降,僅占登記失業人員的25.5%,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逆勢減少(表3)[3]。分析其原因,筆者認為,大量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群體和企業下崗職工為主體的“老失業群體”以及高校擴招帶來的大學畢業生“新生失業群體”最應享受到失業保險制度的“眷顧”卻因多種因素而被游離在失業保險制度之外。其一,缺乏穩定的勞動關系而被拒之失業保險制度之外。《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并且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而農民工由于從事的多是一些流動性大、工作期限短的職業,且一些用工單位為了降低人工成本,給農民工繳納失業保險費時往往少繳、托繳、甚至是不繳,客觀導致了1.2億農民工在失業后大部分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而被游離在失業保險制度之外。其二,失業保險基金跨省轉移的渠道不暢通。由于我國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偏低,以及我國多年來實行的“分灶吃法”的財政體系,使失業保險基金跨省轉移的渠道并不暢通,各轉入地的地方政府對只轉關系不轉保費的失業人員并非“心甘情愿”,因此很多地方政府規定,勞動者應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但失業者是非本地戶籍的卻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限制嚴格、待遇水平偏低、缺乏公平性和人性化。其一,失業保險給付是投保者在失業時所享有的權利,也是對平時繳費義務的一種補償和回報。但是,我國失業保險給付水平偏低甚至接近社會救濟水平。《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從目前水平看,我國失業保險水平通常為社會最低工資的60%~80%之間,而全國各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比較低,以及近年來居高不下的CPI指數,使發到失業者手里的保險金更是杯水車薪,遠遠不能保障失業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在促進其再就業功能上的發揮更是微不足道。其二,失業保險金待遇發放水平在最低工資標準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間確定,且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等額發放失業金。失業保險金的這種給付只與標準工資單項掛鉤而不與失業保險的繳費水平掛鉤的固定支付模式,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繳費積極性和失業保險的公平性,而且導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出現托繳、欠繳和逃繳等行為,對效率也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其三,失業保險資金支出限制嚴格,制度的功能定位主要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給付條件比較苛刻,在促進就業方面的支出僅僅維持在“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上,資金支出的項目和范圍非常有限,遠遠不能使失業保險金促進失業者再就業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
化解失業保險基金供求矛盾的對策與建議
如上所述,我國目前失業保險巨額不合理結余基金主要問題在于失業保險基金有效供給與有效需求的錯位、基金供給主體與需求主體的不對稱。對于如何消化和吸收結余基金,不能籠統的通過降低繳費率和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來消化基金結余,對失業保險巨額基金結余的安排和使用應以其形成的歷史背景及現實因素為前提,以失業保險制度的目標為根本,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為原則,通過優化制度、調整政策、制度創新,切實提高失業保險在促進再就業和保障功能來解決。
1.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以提高制度的“瞄準率”目前失業保險參保覆蓋范圍為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與其家里勞動關系的勞動者[4]。覆蓋范圍還過于狹窄,我國應該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就業政策和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逐步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失業保險制度。特別是將進城務工有雇主的的農民工群體和城鎮有雇主的靈活就業群體以及畢業后找不到工作的大學生群體納入失業保險體制內。失業保險應是能惠及所有勞動者的的一項基本保險制度,而不應視不同的勞動群體差別對待。將農民工和大學生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之內,將受益對象重點“瞄準”在具有最大失業風險的農民工群體,減緩基金巨額不合理結余的壓力,保障了失業農民工群體的基本生活需要,縮小了城鄉收入差距,彰顯了社會公平與正義,也更好地體現了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發展理念。
2.建立失業保險費率彈性征繳模式失業保險應該按照“現收現付、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我國經濟周期以及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的變化來合理調整繳費率。逐步探索浮動費率和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失業保險費彈性征繳模式,可以根據參保單位與職工的失業風險情況、用人單位穩定就業情況、用人單位新增就業情況、用人單位的經營情況來分別實施有差別的浮動費率。通過失業保險費率彈性征繳模式的運用,一方面鼓勵用人單位減少裁員和增加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積極性,從而達到預防失業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平衡基金結余。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多為地、市級統籌,統籌層次偏低,如中央政府規定一個費率幅度,各統籌地區在這一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具體的繳費率,超過這一幅度的,報中央政府批準。各地也可根據基金結余情況,及時調整繳費率。這樣就可以有效解決各省基金結余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基金大量不合理結余的問題。
3.調整失業保險金待遇給付水平及給付條件目前我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偏低和給付條件比較苛刻受到不少專家的詬病。一方面,我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偏低。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通常為當地最低工資的60%~80%之間,據統計,2009年全國平均失業保險金水平為446元/月,不到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為了保障失業者能過上體面的生活,建議我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應適度提高。目前在許多國家將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定在失業者本人就業時工資的40%~60%之間已形成一種標準化趨勢。我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的調整也可以采取這種方式,即參照失業者失業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其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標準,對其最低和最高標準進行適當控制,實行差別待遇。這樣可以帶來三方面的有利影響。其一,提高了失業保險金給付的總體水平,更好地保障了失業者的生產生活;其二,更好地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相對等原則,提高了勞動者繳費的積極性;其三,兼顧了公平與效率原則,使社會各方更容易接受。另一方面,失業保險金待遇給付條件的高門檻限制了大批失業者享有的失業保障權益與福利。將農民合同制工“連續工作滿一年”改為“累計工作滿一年”,由此可以保障農民工群體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將“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的硬性規定進一步人性化,在尊重客觀事實基礎上判定失業者的失業及是否應享有失業保險的權益;逐步打破失業保險戶籍地域限制,做好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工作。
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范文6
[關鍵詞]失業保險促創業;必要性;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35-0052-02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就業促進法》第十六條也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實現就業。”20多年來,失業保險以其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三位一體功能,有力地促進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從容應對全球性金融危機,積極為政府分憂,為企業解愁,給職工關愛。它是經濟形勢的“晴雨表”,是社會和諧的“穩定器”,是就業工作的“助推器”。發揮失業保險促創業功能,為創業者插上騰飛的翅膀,這是失業保險需要關注和思考的問題。
1 失業保險促創業的必要性
1.1 失業保險促創業是當前就業形勢的迫切需要
擁有13億人口的我國是世界上勞動力資源最多的國家,失業職工、新成長勞動力、失地農民、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使就業安置的任務十分繁重,階段性、地區性、群體性的高失業以及靈活就業人員將長期存在,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完善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政策,使更多失業人員成為創業者,不僅是就業形勢的需要,也是社會和諧的需要。創業不僅能實現失業人員的自主就業,而且隨著創業規模的擴大,通過市場配置資源及政府的政策引導支持,以市場創新、制度創新、觀念創新和管理創新等把握創造創業機會,還能吸納更多的失業人員就業,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
1.2 失業保險促創業是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現實需要
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三位一體功能的失業保險,目前體現更多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就業和防失業的作用十分有限。事實上,從推動就業的需要來看,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特別是失業職工通過初始創業實現再就業,更需要失業保險為其“輸血”以保障其最初的創業生存,加之已運轉的商貿服務型企業等小型實體也需要注入更多資金以確保生產的持續經營。盡管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政策有所傾斜,但目前從緊的貨幣政策使創業融資更顯困難。一些失業保險基金積累較多的地方,適當增加扶持失業人員創業支出比重,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更是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發揮失業保險三位一體功能的需要。
1.3 失業保險促創業是涵養費源,調控失業的長遠需要
失業保險促創業,著眼點不僅要解決失業人員就業,特別是困難群體的就業,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失業人員的穩定就業和預防調控失業。《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把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法律形式為失業保險費征收從源頭上提供了保證;而失業人員創辦企業并積極繳納失業保險費,又能有效預防和調控失業,從源頭上穩定就業,為失業保險促創業提供更多更長遠的資金支持,使失業保險促創業工作步入良性循環軌道。
2 失業保險促創業的可行性
2.1 尋求創業項目 搭建創業平臺
從就業的角度看,創業是勞動者個人或團隊依據創新的方法自尋項目、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主創辦新的生產、服務項目或企業,從而開創新的就業門路、開辟新的就業崗位的過程。失業保險促創業,首先要尋求創業項目。源于各級政府的產業升級、科技進步,發展型創業投入的資源相對較多,而生存型的初始創業投入相對較少,且創業者多為素質不高的失業人員和農民,而初始型創業占有的經濟和社會資源相對較少,帶動的就業能力更強,應該成為失業保險促創業的重點。如街道(社區)的便民利民服務項目、第三產業的小型企業實體等都是失業職工的創業項目。其次要搭建創業平臺。一要圍繞失業人員創業的整個過程,以項目支撐為依托、政策支持為動力、資金保障為突破口,與創業指導中心聯合并定期舉辦創業項目推介大會,充分運用市、鎮、街道、村四級勞動保障平臺,使創業項目家喻戶曉;二要與創業培訓機構聯合,及時給予失業職工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培訓,注重提高失業人員創業的實際操作能力,動員組織最有創業愿望、最具備創業能力的下崗失業人員、農村富余勞動力和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激發他們的創業激情,堅定他們的創業信心;三要與創業指導中心的創業項目專家評審組聯合,對投資小、見效快、市場潛力大、適合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群體從事的創業項目,進行有效評估和市場可行性測算;四要與初始創業的失業職工和創業指導中心簽訂協議,在申辦創業、業務指導上做好做足文章,努力為失業職工盡快創業提供可能;五要給予創業者經營過程中的咨詢指導、前景分析及結構調整等后續引領服務。要用項目創業平臺引領失業人員實現自主擇業,自謀就業,使就業工作走上促進創業、擴大就業、共享和諧可持續發展之路。
2.2 突破創業瓶頸,強化信息服務
資金等問題一直是失業人員初創業及后續發展中的重大制約因素。我國的融資渠道和方式目前還不能適應小企業融資“少、急、頻”的需求特點,加上近期貨幣政策由“穩健”調整為“從緊”,創業融資難度可見一斑。失業保險扶持創業就是要不斷地探索更好更快地解決創業者的申辦難、融資難、場地欠缺、能力欠缺等創業瓶頸,運用再就業優惠政策為失業人員創業提供全程信息指導和后續跟蹤服務,實現對創業者“造血”幫扶。比如為創業者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對全員參保的創業企業招用失業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的,給予創業者社保統籌部分的補貼等。
2.3 優化創業環境,推行個性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