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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安全應急預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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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安全應急預案

境外安全應急預案范文1

1.1編制目的

為了及時、有效預防和應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持和促進我市社會政治穩定與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其他危害。

預防為主、有效應對。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準備工作,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應對高效、有序。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處置全市較重及協同省應急委處置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各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和協同市、省應急委處置較重、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是本轄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整合資源、平戰結合。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學配置和使用資源,充分發揮城市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輻射作用;完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運行機制,將平時管理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水平。

1.3編制依據

《憲法》;有關法律、法規;《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省及我市制定的相關法規、規章。

1.4突發公共事件類別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我市、我省甚至全國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龍卷風、暴雪、冰雹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礦企業、建筑工程、公共場所、各旅游景點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和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如鼠疫、霍亂、血吸蟲、肺炭疽、O157、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4)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等。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可以預見或突然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

市各專項應急預案和各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急預案是本預案的組成部分。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市長任主任,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主任,其他副市長任副主任,市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有關負責人為成員。

市應急委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承擔。

2.2指揮機構

依照法律、法規,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突發公共事件各專項應急機構(如:指揮部、領導小組、委員會等)作為市應急委處置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門應急指揮機構。其負責人由分管副市長或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必要時由市長擔任。專項應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擬訂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2)貫徹落實國家應急領導機構、省應急委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

(3)負責指導全市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監測預警工作;

(4)組織、指揮、協調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5)承辦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

(6)承擔市人民政府和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的日常辦事機構分設在市人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

2.3專家咨詢機構

市應急委設立專家咨詢組,由各領域的技術、管理和法律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1)參與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的擬訂和修訂工作;

(2)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建議;

(3)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4)為公眾提供有關防護和技術咨詢;

(5)承擔市人民政府或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設立相應的專家咨詢機構。

3.預測、報告、預警

3.1預測

3.1.1市人民政府組織建立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體系。市各專項應急機構和各區、縣**風景區管委會應急工作機構加強對監測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或本轄區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確監測信息報送渠道、時限、程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市各專項應急機構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庫,各有關單位應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支持、配合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庫建設。常規數據庫主要內容包括:

(1)可能誘發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險物質和重大危險源的種類、特性、數量、分布及有關內容;

(3)潛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類型及影響區域;

(4)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健康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的類型、影響區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區分布、地形地貌、地質構造、交通和基礎設施情況,重要保護目標及其分布,常年季節性的風向、風速、氣溫、雨量等氣象條件,人口數量、結構及其分布;

(6)應急力量的組成及其應急能力、分布,應急設施和物資的種類、數量、特性及分布,上級救援機構或相鄰地區可用的應急資源;

(7)可能影響應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數據庫其他內容由市各專項應急預案分別作出規定。

3.2報告

3.2.1報告責任主體及時限和程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各級人民政府、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構、突發公共事件監測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隱患,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構、突發公共事件監測機構、其他與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受理報告。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或應急機構接報后,應立即組織專家到現場進行復核確認,同時組織力量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各專項應急工作機構報告。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即刻向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報告。

3.2.2報告內容

受理責任主體在向上級報告突發公共事件時,應包括信息來源、時間、地點、范圍、性質、動態、影響情況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內容,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3.2.3各應急工作機構設立并公布報警電話和電子郵箱。今后全市逐步統一應急報警號碼。

3.3預警

3.3.1預警等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預警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個級別,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進行預警。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的具體界定,在市各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

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3.2預警級別研判與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根據有關規定,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進行研判,必要時上報省有關部門研判。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區、縣**管委會應急委或區、縣人民政府向全區、縣或事發地。較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市應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向全市或事發地。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省應急委或省人民政府負責向全省或事發地。

3.3.3預警公告內容

包括突發公共事件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起止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機關等。

預警公告后,預警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變更公告。

3.3.4預警公告方式

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公告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5預警處置

對于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及時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盡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態擴大,并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對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第一時間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各專項應急機構報告。

對于較重(Ⅲ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市相關專項應急機構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相關應急處置力量,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同時進入應急準備狀態,做好啟動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的準備。

對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事,市應急委和市人民政府應第一時間向省有關專項應急機構、省應急委和省政府報告。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按照屬地化原則,發生一般(Ⅳ級)及其以上級突發公共事件及險情時,啟動區、縣級、**風景區管委會應急預案并上報到市相關的專項應急機構、市應急委或市人民政府;發生較重(Ⅲ級)及其以上級突發公共事件及險情時,啟動市級應急預案并上報到相應的省專項應急機構和省應急委;發生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突發公共事件及險情時,市專項應急機構、市應急委、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并上報省有關專項應急機構、省應急委和省政府;當超出市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市人民政府請求省政府和省有關應急機構給予支持。

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急預案啟動后,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市專項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予以指導和支持。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啟動后,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4.2基本應急

4.2.1先期處置

較重(Ⅲ)、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突發公共事件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

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必要的應對措施:

(1)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2)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4)實施動態監測,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5)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6)及時向市專項應急機構、市應急委和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支持請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縣的,要同時向相關市、縣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若突發公共事件中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市、省外辦、臺辦、僑辦、省旅游局。

4.2.2應急決策

市專項應急機構接到較重、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后,應迅速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決策程序,綜合各方面意見,作出如下應急處置決定:

(1)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趕赴事發地,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2)啟動或授權市應急委啟動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

(3)對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市專項應急機構和市有關部門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

(5)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軍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6)發生較重突發公共事件應及時向市委、市人大報告,其中發生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應及時向省有關專項應急機構、省應急委、省政府報告,必要時請求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給予支持。波及到相關市(縣)時,及時予以通報。

4.2.3指揮協調

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啟動后,市專項應急機構、市應急委立即進入應急狀態,保證應急通訊暢通,保障應急隊伍和應急物資的統一調配。

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機構,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3)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到傷害的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4)迅速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域,維持社會治安;

(5)搶修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供油等基礎設施,保障事發地群眾的基本生活;

(6)向市人民政府及時報告應急處置、事態評估情況和工作建議。

4.2.4應急聯動

現場指揮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選擇成立若干工作組。成立的各工作組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技術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鑒定和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2)搶險救援組: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管、消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根據需要,隨時調遣后續處置和增援隊伍。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衛生、防疫、畜牧獸醫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間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組:由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事發地道路、水路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確保運輸暢通。

(5)治安警戒組:由公安部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保護事件現場,維護治安秩序。

(6)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民政、公安、建設、交通、人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采取強制疏散措施,并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7)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動員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志愿人員等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8)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由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糧食等部門組成,負責調集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應急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適時動用糧食等儲備物資,保證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

(9)應急通信組:由人防部門、郵政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組成,負責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現場通信暢通。

(10)氣象服務組:由氣象部門負責,做好事發地的氣象監測和天氣預警信息服務,必要時設立移動氣象站,為指揮機構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11)綜合信息組:由現場應急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綜合文字、信息整理及報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組:由事發地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工作人員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聞組:由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設立新聞發言人,經批準適時向媒體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宣傳自救防護等知識。

(14)涉外工作組:由外(僑)辦、臺辦、公安和新聞辦等部門組成,負責接待港澳臺及境外新聞媒體,處理涉及港澳臺和外籍人員的有關事宜。

(15)特種應急組:由公安、金融、網絡監管、環保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處置社會安全、經濟安全、環境事故、金融風險和等突發公共事件。

事發地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黃各單位等應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市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破壞性、緊急程度、影響范圍等情況和上級命令、指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請求、要求或決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3擴大應急

一般、較重的突發公共事件有向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擴大和發展趨勢或影響其他地域、領域時,市人民政府進一步組織人力、物力、財力等應急力量增援事發地。突發公共事件涉及全市大部分地區時,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圍內進行緊急動員并及時向省有關專項應急機構、省應急委和省政府報告。

4.4新聞

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工作遵循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則。

新聞工作由市政府新聞辦會同市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根據事件影響程度和類型,組織有關責任單位、職能部門和專家擬寫新聞統發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統一向媒體和社會。

市政府新聞辦應及時掌握信息,分析輿情,加強與負責處理事件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區、縣**風景區管委會的溝通協商,提出新聞報道意見,組織指導新聞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遇到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涉及境外媒體的采訪和對境外新聞,由市外辦會同市政府新聞辦具體組織安排。

對不宜公開報道的突發公共事件,按有關規定執行。

4.5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機構和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向批準預案啟動的市應急委和市專項應急機構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市專項應急機構綜合各方面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終止實施總體應急預案的指令,撤銷應急現場指揮機構,由市應急委宣布應急結束,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結束,應報請省專項應急機構和省應急委批準。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會同市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和相應的市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與要求,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基本生活困難救助和損失補償,物資和勞務的征用補償,污染物收集,現場清理與處理,災后重建等事項,盡快消除后果和影響,保證社會政治穩定,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

財政、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所需救濟經費由事發地區、縣財政和市財政安排,必要時請求省財政補助。國家、省已有補償標準和辦法的,按其規定執行。

審計部門應適時對救濟補償、災后重建、社會捐款等資金和物資的安排、撥付、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

市各專項應急預案、區縣人民政府及**風景區管委會應急預案要明確善后處置中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5.2社會救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社會性救濟救助制度,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積極吸納國際組織、境外機構和個人捐贈,逐步加大社會救濟救助的比重。

民政部門協調社會救濟救助工作,并與紅十字會、慈善協會共同做好捐贈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調撥、管理和監督工作。

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會同市有關部門及時查實事件發生范圍和影響程度,調查、核實、統計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救助工作進展情況,并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撥發等工作。

規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會心理援助體系。司法、教育、衛生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組織力量,積極參與突發公共事件中司法救助和社會心理援助活動。

5.3保險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公司及時查勘理賠,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賠服務,必要時可預付理賠款。

5.4調查和總結

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當組成調查組,及時組織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事件的責任單位予以配合,必要時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派員指導。

突發公共事件調查組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件性質,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和責任,查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分析經驗教訓,提出防范、改進措施和修訂預案的建議。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調查報告報送市人民政府;需報送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的,應及時按程序上報。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郵政部門、電信運營企業負責應急通信物資儲備和應急通信設備的保管與維護。市應急委指導、協調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檢查應急通信工作的落實情況。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利用電子政務專網構建互通互聯的綜合信息交流平臺,研發應急預案信息管理系統,制作應急部門通訊錄,確保應急參與部門之間聯絡暢通。

特殊情況下,啟動人防指揮通信系統,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建立本系統現場救援、工程搶險和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明確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證統一調用。

應急裝備擁有單位應加強裝備的維護和保養,科學規劃存放地點,確保裝備性能完好,并定期進行檢查、調試和更新補充。執行應急任務時,必須對現場裝備進行必要的檢查,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跟蹤服務。

6.3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消防、衛生、安全生產監管、環保、水利、林業、畜牧獸醫等應急任務繁重的部門和高危行業、企業,應組建相應的專業或預備應急隊伍,強化應急配合功能,增強應急實戰能力。

充分發揮軍隊、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等在應急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積極調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組織引導和借助社會資源,建立各類社會化、群眾性應急隊伍。

6.4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部門負責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科學配置和使用應急運輸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并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等。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組織開辟便捷應急“綠色通道”,實行交通管制和實施應急線路,確保優先運送應急處置人員、物資和裝備。

交通運輸設施、工具受損時,有關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應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6.5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充分發揮傳染病控制監測網絡的優勢,研究制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準備措施。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實現應急醫療衛生資源的有機整合。

事發地醫療機構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衛生救護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治安保障任務,應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秩序的應急行動方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必要時,武警部隊或請求駐軍予以協助和配合。

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應積極發動和組織民兵和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6.7物資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保障工作,開展應急物資儲備及生產、加工能力狀況的調查,建立糧食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儲備,逐步完善動態物資儲備機制,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各有關部門應根據需要儲存充足的相關應急物資,及時補充和更新常用儲存物資。

6.8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資金保障,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應急經費投入機制。

財政部門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的日常經費和物資、裝備、基礎設施建設、人員安置、基本生活困難救助等專項經費列入年度預算;每年預留一部分資金,保障應急處置支出需要。

6.9社會動員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社會動員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物資、資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專業隊伍為主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為基礎的應急動員機制。

6.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布局合理、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需要、較大的或永久性的緊急避難基礎設施,確保疏散避難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城市避難場所建設可與公園、廣場、綠地、人防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相結合;農村可結合當地地形、地貌特點,在方便生活并較為安全的地區開辟臨時避難場所。

6.11城市保障

加強城市應急工程和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建設,增強城市備災抗毀和生存防護能力,確保應急狀態下重要機關、重點用戶和重點場所的基本用水、用電、用氣安全,保證應急狀態下城市基本功能發揮作用。

完善城市應急保障功能,提高城市應急保障水平,充分發揮城市在應急處置中的重要作用,并逐步擴大其輻射范圍。

6.12氣象服務

氣象部門定期提供短、中、長期天氣預報和氣象分析資料,進行大氣監測,負責災害性天氣、氣候的監測和預測預報、警報的,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支持和服務。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將有關應急方面的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作為公眾宣傳教育的內容。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教育。

農村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對轄區居民開展形式多樣的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服務,做好應急知識、緊急避險避難措施、自救自助技術的普及工作。

報紙、電視、廣播、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要有計劃地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常識宣傳教育。

教育部門要組織制定各類學校應急教育規劃和計劃,開設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能的課程。

7.2培訓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指導區、縣**風景區管委會領導及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的常規性培訓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要納入全市黨政干部培訓內容。各區、縣**風景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負責本地、本部門領導干部、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上崗前和常規性的培訓工作。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提供應急管理和處置技術等系列教材。

7.3演習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指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演習工作,并根據工作特點,組織各自的應急處置演習。演習結束后,要對演習過程進行評估、總結。各地也應積極組織本地區的應急演習,不斷總結和積累經驗。

演習可采取多種形式,從實戰出發,深入發動和依靠群眾,普及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8.附則

8.1獎懲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應急處置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今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情況,以及應急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本預案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之日起實施。

境外安全應急預案范文2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危機事件的能力,保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公眾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航空安全。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6-航空器運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2-搜尋與救援》、《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調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4-機場》等。

1.3適用范圍

——民用航空器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發生空中相撞。

——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飛行事故,并造成人員死亡。

——由中國運營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飛行事故,并造成人員死亡。

——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重要地面設施巨大損失,并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1.4工作原則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則:

——以人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反應及時、措施果斷、運轉高效。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依靠科學、依法處置。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體系框架

2.1.1應急組織體系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領導協調指揮機構、執行辦事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及力量組成。應急救援領導協調指揮機構為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組成的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執行辦事機構為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應急救援隊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尋救援隊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應急救援、消防、醫療救護、環境保護隊伍及社會力量等。

2.1.2應急預案體系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國務院相關部門應急預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預案、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等組成。飛行事故發生時,有關各級政府和部門、單位、組織應各司其職,按照各自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2組織機構及職責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設在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下設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的執行和辦事機構。

各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設立地區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所轄范圍內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工作。

3應急響應

3.1應急響應分級

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四個等級。

3.1.1Ⅰ級應急響應

發生本預案“1.3適用范圍”內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為Ⅰ級應急響應。

3.1.2Ⅱ級應急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應急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重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3.1.3Ⅲ級應急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應急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較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3.1.4Ⅳ級應急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應急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一般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3.2應急分級響應

——發生Ⅰ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本預案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

——發生Ⅱ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急預案和相關省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

——發生Ⅲ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應急預案和相關市(地)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

——發生Ⅳ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民用運輸機場應急預案、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民用航空地方安全監察辦公室應急預案和相關市(地)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本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必要時申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相應的下級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3.3應急響應內容

3.3.1應急響應程序

(1)啟動本預案后,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開通與國務院相關部門、事故發生地省級應急指揮機構、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事故發生地所屬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應急指揮機構、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聯系,收集相關信息,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及時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視情況通知有關成員組成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

——通知相關應急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建議,協調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的支援請求。

——組織有關人員、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召集專家咨詢組成員,提出應急救援方案建議。

——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2)相關部門應急指揮機構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啟動并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并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報告。

——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提出請求。

(3)省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啟動并實施省級及相關市(地)應急預案,及時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報告。

——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先期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提出請求。

3.3.2信息報告和通報

(1)信息報告。

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后,應立即報告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同時通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后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當地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后應立即報告國務院及安全生產監督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并做好續報工作。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在接到重大以上飛行事故信息后應立即報告國務院及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并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有關事故情況。事故發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當地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并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有關事故情況。

發生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相關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關資料,民用航空相關管理部門提供事故前的監督檢查有關資料,為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據。

(2)信息通報。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后,進行確認匯總,通報國務院相關部門、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關單位,做好事故應急救援準備。

3.3.3通信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建立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與應急救援各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系。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事故現場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現場指揮和協調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統一指揮、協調和作出重大決策。

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揮命令后,立即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協同配合,共同實施搜救和緊急處置行動。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和參加現場應急救援主要機構的負責人組成。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發生。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相關部門、地方應急資源,實施緊急處置行動。

3.3.5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陸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統一指導全國范圍的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

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擬訂陸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協調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陸上搜救。

省、市(地)、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國家海上搜救部門負責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沿海省(區、市)海上搜救機構負責擬訂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參加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3.3.6現場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民用運輸機場應急處置力量進行。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協調相關部門及民用航空其他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增援。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疏散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幸存人員。

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航空器危險品及周邊地面設施危險品的情況,根據現場情況迅速探明危險品狀態,并立即采取保護、防護措施,必要時調集專業救援隊伍進行處理。

當飛行事故發生在民用運輸機場區域內時,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應按有關規定及機場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在不影響應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調查的前提下,盡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機場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殘骸,盡早恢復機場的正常運行,避免機場長時間關閉。相關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根據情況,及時調配與本機場運行有關的航班。機場及相關航空運輸企業負責組織、疏導、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滯留機場的旅客,維護機場運行秩序。

3.3.7醫療衛生

事發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上級衛生部門根據需要派出專家和專業防治隊伍進行支援。

特殊情況下,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需求,及時協調衛生部門組織有關專業醫療救護中心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調用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現場防疫工作依托事故發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3.3.8應急人員的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配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

3.3.9群眾的安全防護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事故發生區域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的范圍、方式、程序并組織實施,協調衛生部門組織醫療防疫與疾病控制。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3.3.10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協調地方政府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根據需要,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協調相關部門、省(區、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3.3.11信息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信息的統一對外。

3.3.12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條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機上幸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受影響的民用運輸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2)應急終止程序。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并選擇適當終止時機,報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批準應急終止。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向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下達應急終止通知。

應急工作終止后,及時分析評估本單位(部門)應急救援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4后期處置

4.1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工作。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民航運輸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進行賠償,對地面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按有關航空保險規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

4.2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應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有機結合,事故調查的內容包括對應急救援情況的調查。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的要求進行。事故調查工作包括:調查組的組成,事故現場調查,技術實驗驗證,事故原因分析,編寫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安全預防建議。

事故調查組應掌握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并對現場應急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后應聽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介紹,與現場應急指揮部協調,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相結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調查任務有:現場監管保護,初始證據接收,證人和目擊者詢問,危險源的探測、排除、監護,現場人員防護等。

4.3應急救援調查報告及評估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應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并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5應急保障

5.1裝備保障

各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利用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建立和完善專家數據庫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數據庫系統,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檢驗、鑒定和監測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5.2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無線通信技術、衛星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和計算機網絡軟、硬件設備,確保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聯絡暢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樣。

5.3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通過經常性的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5.4技術保障

加強技術支持部門的應急基礎建設工作,增加技術投入,研究吸收國際先進經驗,隨時為處置可能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6宣傳、培訓和演練

6.1宣傳

各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民航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職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工作教育,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航空器出現緊急情況時應采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2培訓

各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民用航空應急預案的學習和培訓,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應急處置、事故調查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

6.3演練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至少每年協調組織一次針對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綜合演練,加強和完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

各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各方面的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7附則

7.1名詞解釋

航空器: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機器。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位置點8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完善,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獎勵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有關部門、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等應給予獎勵:

——由于報告及時,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由于處置措施適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7.3.2責任追究

——對未及時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在對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境外安全應急預案范文3

當前,境外疫情爆發增長態勢仍在持續,疫情全球大流行勢頭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肺炎病毒變異仍在持續,隨著今冬明春季來臨,肺炎呈現新的流行病學特征,且易與流感等呼吸道疾病混淆,將進一步增加肺炎疫情形勢的復雜性和防控難度。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全面貫徹落實中省、州縣肺炎疫情防控決策部署,建立縣鄉村三級響應機制,做好如發生聚集性疫情時5-7日內完成全員核酸檢測的準備,繼續統籌“兩戰之力”,全面落實“四早”措施,做到精準防控,最大限度減少肺炎疫情對人民群眾健康和社會經濟的危害。

1.2編制依據

按照國務院應對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有關預案、指導意見和工作指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省核酸檢測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分區分類,區域協作;任務明確,責任清晰;組織有序,確保安全。

1.4適用范圍

適用于我縣發生聚集性肺炎疫情,需要短時間內完成全員核酸檢測時,指導和規范縣衛生健康系統組織核酸應急采樣和檢測工作。

2.責任分工

2.1縣肺炎應急指揮部

統籌部署推動全縣全員肺炎核酸檢測工作,制定實施全員肺炎病毒核酸檢測篩查指導方案;統籌“兩戰之力”,組織協調全縣各級各部門“協同作戰”;明確臨時集中采樣地點,組織實施采樣、樣本轉運、結果報告等工作;統籌調配全縣核酸檢測力量,根據防控工作需要及時向上級提出援助需要。

2.2應急核酸檢測隊

由縣衛生健康局調配,組建縣鄉兩級應急核酸采樣隊伍。縣衛生健康局應做好設施設備、試劑耗材、防護用品及人員相關準備,確保聚集性疫情發生時1小時內出發,2小時內到達暴發地,4小時內開展工作。由縣疾控中心在11月底前,對采樣隊伍開展肺炎核酸病毒采樣操作培訓,確保人人掌握。

3.檢測力量

3.1日常檢測力量

按照《關于印發聚集性肺炎疫情處置和不同場景不同情形肺炎疫情防控應對實操指南的通知》文件要求,縣人民醫院、縣疾控中心,要根據我縣常住人口數量,做好采樣人員、檢測人員、實驗室設備設施能力建設,確保每個實驗室配備至少6名檢測人員和10名采樣人員。縣衛生健康局按照我縣總人口數的5人/萬配備采樣人員。當聚集性疫情發生時,可按每日采樣檢測最大量達到轄區人口總數的10-20%擴充檢測能力。

按照目前核酸檢測耗材最大人份量16人份/板計算,除開對照組,90人份/次×6次/天×10人份混檢=5400人份/天。7日內,能完成37800人10合1混采檢測。

3.2采樣場所準備

按照屬地原則,可在現已儲備核酸應急采樣場所基礎上,充分考慮如果發生聚集性疫情或不明來源病例,需集中開展大規模核酸采樣的情況下,進一步增加采樣點位的儲備和規劃。體育場館、學校操場等統一場所內可根據實時情況規劃多個采樣點位。

3.3場所設置

按照《核酸10合1混采檢測技術規范》(聯防聯控機制醫療發〔2020〕352號)要求,選擇空曠、手機信號強、通風好、面積較大的場地作為大規模人群篩查集中采集地點;根據原有場地條件,劃分等候區、采集區、緩沖區和臨時隔離區并配備相關設備設施。同時設置急救設備備用。

3.4采樣人員配置

3.4.1人員構成

現場采樣隊伍由信息登記人員、現場取樣人員、樣本收集轉運人員、組織發動人員、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等組成。

3.4.1.1信息登記人員

可由縣肺炎疫情指揮部從全縣各級各部門臨時抽調,在接受縣疾控中心個人防護培訓后立即到達點位開展工作。培訓工作需在抽調人員到位后半小時內完成。

3.4.1.2現場取樣人員

由縣衛生健康局統籌調配全縣醫技人員,每個點位配備3-5名采樣人員,在聚集性疫情發生時,2小時內到達集中采集點;合理安排采樣人員輪替,原則上2-4小時輪崗休息一次。

按日采樣量10000人份計算,除去防護準備、防人員聚集間隔時間,醫務人員日采集標本計算,10000人份÷(20份/人/小時×12小時)=41.67人。全縣需儲備至少42人的應急采樣隊伍。

3.4.1.3轉運、消毒消殺人員

每個集中采集點配備2人負責樣本收集轉運。配備3-5人負責采樣場所的終末端消毒和醫療廢棄物轉運,做好外環境消殺。消毒消殺時間間隔不低于8小時。

3.5人員防護

采樣人員防護裝備要求:n95及以上防護口罩、護目鏡、防護服、乳膠手套(雙層)、防水膠靴;手套被污染或接觸患者體液時應及時更換外層乳膠手套。原則上,每采樣一人應當進行嚴格手消毒或更換手套。

3.6人員培訓

參照《核酸10合1混采檢測技術規范》(聯防聯控機制醫療發〔2020〕352號)要求,于11月底前對全部采樣人員完成集中培訓,保證采樣質量和標本及相關信息可追溯。

3.7物資準備

由縣疫情應急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全員核酸采樣檢測的試劑、耗材、設備等物資采購工作。緊急情況下重點保障局部流行區、社區暴發區和集中檢測點等一線。

4.應急響應

按照《省核酸檢測應急預案》情景設置啟動響應機制。

5.其他措施

發生局部聚集性肺炎疫情后,按照《關于印發聚集性肺炎疫情處置和不同場景不同情形肺炎疫情防控應對實操指南的通知》要求,可根據疫情風險等級,按照5-7天內基本完成全員核酸檢測的目標,當日即啟動采樣和檢測實施方案。先行組織我縣所有力量開展采樣和檢測;超出疫情檢測能力時,即刻向上級申請支援或購買第三方補齊,直至實現我縣人口全覆蓋。根據我縣常住人口6萬計算,尚有2.22萬人采樣檢測無法在5-7天內實現。

5.1重點檢測

發生局部聚集性肺炎疫情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應急采樣點劃分為不同風險等級人群采樣點,避免交叉感染;全面排查感染人員,防止疫情擴散;對隔離人群和重點地區、重點人群,根據需要可進行多次檢測,最大程度避免遺漏。高風險及重點人群按照1:1單檢檢測。如10合1混采檢測出陽性標本,需對該組樣本重新進行1:1單檢檢測。

6.結果報告

縣疾控中心要確保每次核酸檢測在6小時內完成并反饋結果。發現無癥狀感染者時應在2小時內完成網絡直報。發病日期為陽性標本采集時間,診斷日期為陽性檢出時間。如后續出現相關癥狀或體征,需在24小時內訂正為確診病例,其發病日期訂正為臨床癥狀或體征出現的時間。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后,醫療衛生機構需于24小時內在網絡直報系統中填報解除隔離日期。

7.上報信息

按照《省核酸檢測應急預案》要求,發生局部聚集性肺炎疫情后,縣疫情指揮部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研判,并于1小時內向州應對疫情應急指揮部提出受援申請。

8.應急演練

在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參照《省核酸檢測應急預案》不同場景下的模擬推演,適時開展肺炎應急演練,針對核酸檢測能力調度、人群核酸篩查等進行單獨演練;針對今冬明春季節防控,適時開展預警響應、核酸檢測、呼吸道疾病鑒別篩查、醫療救治等方面進行整體演練,以便在疫情發生時能夠行之有效。

境外安全應急預案范文4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規范程序,明確職責,提高應對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省環境污染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遂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平戰結合。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加強環境事件危險源監測、監控和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經常性地做好思想、預案、機制等工作準備,加強培訓和預案演練。應急狀態下實行特事特辦、急事先辦。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各工業城管委會按各自職責組織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

加強聯動,信息共享。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加強協同配合,完善環境應急監測網絡,充分發揮部門、行業優勢和專業救援力量的作用,實現資源信息共享。

科學規范,處置有效。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應急管理中的參謀作用,采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為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處置提供技術支持。確保一旦有事能快速反應,科學處置。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應急辦公室主任

縣環保局局長

成員:縣環保局、縣發改委、縣經委、縣商務局、縣國資辦、縣監察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勞動保障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規劃和建設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衛生局、縣旅游局、縣畜牧食品局、縣氣象局、縣安監局、川中石油**作業區、**電信、明珠電力公司、縣新聞中心、**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等有關部門負責人。

2.2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職責

負責我縣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根據事件的性質、規模、類別等情況提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原則要求;組織協調有關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有關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提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時研究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重大事項,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2.3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由縣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其職責為:積極主動地為指揮部當好參謀助手,加強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處置工作的監控,督促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縣級部門、各工業城管委會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在指揮部授權下,依法組織協調我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制訂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方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環境事件監測和預警體系。

2.4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縣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民用核與輻射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對有關環境指標的監測,確定危害范圍和程度;負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核與輻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控制;協助司法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縣發展改革委: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建設項目的立項與管理,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縣經委: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及事故性質,負責協調煤炭、成品油、天然氣、電力、醫藥、醫療器械等救援物資、設備的緊急調用;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后的恢復工作。

縣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應急處置的生活必需品供應保障。

縣國資辦:組織協調參與所監管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監察局: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對事件調查處理工作進行監督,對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中的失、瀆職等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縣教育局:參與協調學校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學生及教職員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縣公安局:參與、協助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核與輻射、廢棄危化品、危險廢棄物等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負責應急響應時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實,組織人員疏散、撤離;負責事故直接責任人的監控和逃逸人員的追捕;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破壞環境資源罪等的立案偵查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對特困群眾進行生活、醫療救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國內外企業、個人以及外國政府、境外組織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協調做好傷亡人員的處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縣財政局:按照**縣《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應由縣級財政安排的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指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工傷保險賠付和遇難人員家屬撫恤等有關善后處置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參與濫采濫挖礦產資源等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縣規劃和建設局: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縣交通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提供必要的公路、航道交通運輸及相應機具設備。

縣水利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相關水文資料,協調河流的調水、配水;負責魚類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負責對地方電力、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漁船、庫區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處置。

縣農業局:負責對農業環境污染、農業重大有害生物和外來有害生物入侵以及農作物病蟲害等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監測和處理。

縣林業局:負責外來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防以及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縣衛生局:組織協調衛生部門按《**縣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應急預案》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縣旅游局:參與旅游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畜牧食品局:參與畜禽養殖業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及撲滅等工作。

縣氣象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突發環境事件區域進行加密可移動氣象監測,提供現場預測預報信息并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縣安監局:參與危險化學品或其他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川中石油**作業區:負責協調本縣行政區域內石化系統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電信: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明珠電力公司:負責電力系統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應急處置電力保障。

縣新聞中心: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和媒體監管。

**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的規定,協調組織駐射武警部隊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5專家組

縣環保局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組,為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3監測預警

3.1信息監測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有關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加強縣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處理、統計分析和報告。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必須在3小時內報縣政府。

3.2預警分級及

按照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波及的范圍,我縣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I級)4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特別嚴重(I級)、嚴重(Ⅱ級)預警信息由省政府、調整和解除;較重(Ⅲ級)市政府、調整和解除;一般(1V級)預警信息由縣人民政府、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包括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關等。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3.3預警處置

進入預警后,事發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措施: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人員;指令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環境監測機構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發展情況;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落實;作好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準備。

4應急響應

4.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Ⅳ級)4級。

4.1.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事件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lOO人以上中毒(重傷);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4.1.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事件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4)l、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

4.1.3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事件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傷);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1.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事件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2應急響應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以事發地人民政府為主,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請求增援。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I級、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由省政府統一組織實施;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實施;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縣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4.3應急響應程序

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

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縣環保局及縣直有關部門的建議,縣政府立即啟動本預案,成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時研究決定應急處置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檢查;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

縣環保局開通與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的通信聯系,迅速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事件調查與分析、采樣與監測、污染控制工作;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和確認,判定事件性質和等級,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必要時請求市環保局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及時向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市環保局報告應急處置工作;向有關部門單位、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縣環保部門通報情況。

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按照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領導、協調指揮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及地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采樣監測等工作。

4.4指揮協調

Ⅳ級及跨鄉鎮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

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和部署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營救、救治和轉移、疏散受災人員;按照有關程序決定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調集和配置本區域各類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處置;組織搶修突發環境事件損壞的基礎設施;為公眾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維護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及時向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等。

4.5應急監測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由縣環保局負總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根據環境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分級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

事件發生初期,環保部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迅速制訂監測方案,確定污染擴散范圍,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根據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及時調整監測方案。

環保部門根據應急監測數據組織專家綜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范圍以及污染發展趨勢,提出處理建議,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環保部門根據輻射事故污染物的擴散速率和事故發生地的氣象及地域等特點迅速制訂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方案,確定事故區域輻射環境應急監測的范圍、輻射源項、源強、環境介質的輻射水平、職業人員及公眾受照劑量,預測并報告事故的發展情況和輻射事故的變化趨勢,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4.6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和范圍。輻射事故發生時,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特點劃定警戒區域,設置輻射警示標志,配備個人輻射劑量儀和輻射防護裝備。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范圍和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7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的限值以內。(3)輻射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的劑量限值以內。(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無繼發可能。(5)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6)采取了必要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I、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按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省環保局的規定實施。

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市環保局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縣環保局或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4.8信息報告及通報

4.8.1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報告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4.8.2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和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1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現場調查,緊急情況可越級報告。

由安全、交通事故等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在報告公安、安監、消防等部門的同時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發生I、Ⅱ、Ⅲ、Ⅳ級突發環境事件后,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在立即采取措施的同時立即向縣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發生Ⅳ級及Ⅳ級以上突發輻射環境事件應在1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在1小時內向上級政府報告,特殊情況下,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可越級報告并同時報告縣人民政府。

4.8.3報告分類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3類。

初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輻射源項、源強、可能的危害癥狀、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以及有關意見建議。

4.8.通報

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縣級有關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根據需要,由縣政府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縣人民政府和軍隊通報有關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鄉鎮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縣政府外事辦負責通報。

5新聞

縣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信息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外。縣新聞中心按《**縣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實施。

6善后處置

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應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給予撫恤,對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有關部門應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做好疫病防治、環境污染清除、生態恢復等工作;保險監管部門督促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7調查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結束后,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查找事件原因,總結經驗教訓,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有關部門對環境污染治理、生態恢復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8應急保障

8.1經費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應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縣《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8.2裝備保障

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部門和單位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施建設,增加自身防護裝備、物資儲備,提高應急處置、快速機動、應急監測和動態監控能力。

8.3通信保障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通信系統,配備必要的器材裝備,確保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8.4人力保障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建設。形成縣、鄉鎮和有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絡。

8.5技術保障

組建專家庫,為指揮決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應急數據庫和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援。

8.6宣傳教育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防范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7應急培訓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8.8應急演練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有關部門要定期對預案進行演練,加強協調配合,提高整體聯動能力;針對預案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9責任與獎懲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2)對防止突發環境事件發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成績顯著的。(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省環境污染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2)不按照規定制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8)有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10附則

10.1名詞術語

環境事件: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預案分類: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3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重點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有毒有害氣體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突發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主要指生物物種受到不當采集、獵殺、走私、非法攜帶出入境或合作交換、工程建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和危害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污染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2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處置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縣環保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報縣政府批準。

10.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環保局負責解釋。

境外安全應急預案范文5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外承包工程,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對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提高對外承包工程的質量和水平。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服務體系和風險保障機制。

第四條 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員的合法權益。

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應當遵守工程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對外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對外承包工程有關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有關對外承包工程的協會、商會按照章程為其成員提供與對外承包工程有關的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依法制定行業規范,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公平競爭和成員利益。

第二章 對外承包工程資格

第七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

第八條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工程建設類單位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級或者一級(甲級)資質證書;

(二)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經歷;

(三)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較大事故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第九條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中央企業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以下稱中央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單位以外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受理申請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的情況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第三章 對外承包工程活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承包工程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有關國家和地區安全狀況的評估結果,及時提供預警信息,指導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做好安全風險防范。

第十二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得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不得進行商業賄賂。

第十三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四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管理,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將工程項目分包的,應當與分包單位訂立專門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并對分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境內建筑施工企業。

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并負責監督。

第十五條 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許可,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通過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的,應當選擇依法取得許可并合法經營的中介機構,不得通過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

第十六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外派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報酬,履行用人單位義務。

第十七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保護外派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并根據所承包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保護外派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案,落實所需經費。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安全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外派人員進行安全防范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增強外派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八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九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存繳備用金。

前款規定的備用金,用于支付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下列費用:

(一)外派人員的報酬;

(二)因發生突發事件,外派人員回國或者接受其他緊急救助所需費用;

(三)依法應當對外派人員的損失進行賠償所需費用。

第二十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后,應當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接受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在突發事件防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外派人員保護等方面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并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預防和處置并重的原則,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突發事件預警、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對外承包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其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情況,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統計部門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報制度,向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無償提供信息服務。

有關部門應當在貨物通關、人員出入境等方面,依法為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擅自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發生較大事故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對工程建設類單位,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未建立并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的;

(二)沒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保護外派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或者未根據所承包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保護外派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案并落實所需經費的;

(三)未對外派人員進行安全防范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的;

(四)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未及時、妥善處理的。

第二十六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發生較大事故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對工程建設類單位,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或者進行商業賄賂的;

(二)未與分包單位訂立專門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或者未對分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

(三)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將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境內建筑施工企業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照前款規定的數額對分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或者發生較大事故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后,未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的;

(二)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未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其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情況,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的。

第二十八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通過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或者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未按照規定存繳備用金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

未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許可,擅自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外承包工程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對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人員出入境、海關以及稅收、外匯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以投標、議標方式參與報價金額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規定標準以上的工程項目的,其銀行保函的出具等事項,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承包特定工程項目,或者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的特定國家或者地區承包工程項目的,應當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中國內地的單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承包工程項目,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中國政府對外援建的工程項目的實施及其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28日“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境外安全應急預案范文6

1.1編制目的

預防和最大程度地減少鐵路行車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公共安全的影響,及時有效處置鐵路行車事故,盡快恢復鐵路運輸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鐵路發生特別重大行車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緊急轉移人員超過10萬、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或繁忙干線中斷行車48小時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國家鐵路、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開行的旅客列車,國家鐵路、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開往地方鐵路或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的旅客列車,發生重大行車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繁忙干線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事故。

地方鐵路和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發生上述行車事故時,按管理權限,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并按其規定組織處置。

1.4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程度地減少行車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盡快恢復運輸。分秒必爭,快速搶通線路,盡快恢復通車和運輸秩序。

(3)實行分工負責。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鐵道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權限和本預案的規定,共同做好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4)堅持預防為主。積極采用先進的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行車事故防范水平;不斷完善鐵路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救援裝備技術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在發生鐵路ⅰ級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時,根據需要,鐵道部報請國務院領導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鐵道部成立非常設的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鐵路行車事故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處置的需要確定。

鐵道部成立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指揮小組,下設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負責協助部領導處理有關事故災難、信息收集和協調指揮等工作。

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鐵道部建議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作出應急支援決定。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據分工,分頭組織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具體負責事故現場群眾疏散安置、社會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現場指揮和后勤保障工作;負責組織處置地方鐵路和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發生的行車事故。

3預防預警

3.1行車事故信息報告與管理

鐵道部負責本預案規定處理權限的鐵路行車事故信息的收集、調查、處理、統計、分析、總結和報告,同時預測事故發展趨勢,安全預警信息,制訂相應預防措施。

鐵路行車事故信息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規定進行報告。當鐵路行車事故發生后,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鐵道部,最遲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2小時;鐵道部按有關規定上報國務院,最遲不得超過接報后2小時;按本預案要求通知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成員。

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協助救援、協調傷員救治、現場群眾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行車事故,發生事故的鐵路運輸企業,應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程序,立即向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機構通報,地方人民政府應按有關程序進行處置。

地方鐵路和非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發生ⅰ、ⅱ級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時,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報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

3.2行車事故預防預警系統

根據鐵路行車事故特點和規律,適應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鐵路部門應進一步加大投入,研制開發和引進先進的安全技術裝備,進一步整合和完善鐵路現有各項安全檢測、監控技術裝備;依托現代網絡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構建完整的鐵路行車安全監控信息網絡,實現各類安全監測信息的自動收集與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類鐵路行車事故的安全監控系統、事故救援指揮系統和鐵路行車安全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在此基礎上,逐步建成集監測、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體的高度信息化的鐵路行車安全預防預警體系。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按鐵路行車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ⅱ、ⅲ、ⅳ級。當達到本預案應急響應條件時,應啟動本預案。

4.1.1ⅰ級應急響應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ⅰ級應急響應: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的鐵路行車事故。

②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鐵路行車事故。

③鐵路沿線群眾需要緊急轉移10萬人以上的鐵路行車事故。

④鐵路繁忙干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在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⑤需要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的其他鐵路行車事故。

(2)ⅰ級響應行動。

①ⅰ級應急響應由鐵道部報請國務院啟動,或由國務院授權鐵道部啟動。

②鐵道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國務院,同時根據事故情況,通知國務院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有關成員,組成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③鐵道部開通與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以及現場救援指揮部的通信聯系通道,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④通知有關專家對應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詢。

⑤鐵道部根據專家的建議以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意見提出建議,國務院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確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協調方案。

⑥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⑦協調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請求。

4.1.2ⅱ級應急響應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ⅱ級應急響應: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鐵路行車事故。

②直接經濟損失為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鐵路行車事故。

③鐵路沿線群眾需要緊急轉移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鐵路行車事故。

④鐵路繁忙干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⑤需要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其他鐵路行車事故。

(2)ⅱ級響應行動

①ⅱ級應急響應由鐵道部負責啟動。

②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立即通知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有關成員前往指揮地點,并根據事故具體情況通知有關專家參加。

③應急指揮小組根據事故情況設立行車指揮、事故救援、事故調查、醫療救護、后勤保障、善后處理、宣傳報道、治安保衛等應急協調組和現場救援指揮部。

④開通與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各應急協調組的通信聯系通道,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⑤根據專家和各應急協調組的建議,應急指揮小組確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協調方案。

⑥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⑦協調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提出的支援請求。

⑧向國務院報告有關事故情況。

⑨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告國務院。

4.1.3發生ⅲ級以下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由鐵路運輸企業按其制定的應急預案啟動。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鐵道部通過現代網絡技術,構建鐵路行車安全信息管理體系,實現鐵路行車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資源共享。

4.2.2國際聯運列車在境外發生行車事故時,鐵道部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了解事故情況。

4.2.3發生ⅰ、ⅱ級應急響應的行車事故時,發生事故的鐵路運輸企業在報告鐵道部的同時,應按有關規定抄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鐵道部負責組織協調建立通信聯系,保障事故現場信息和國務院各應急協調指揮機構的通信,必要時承擔開設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動通信樞紐的任務。

4.3.2鐵路系統內部以行車調度電話為主通信方式,各級值班電話為輔助通信方式。

4.3.3行車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應急處理需要,設置事故現場指揮電話和圖像傳輸設備,確定現場聯系方式,確保應急指揮聯絡的暢通。

4.4指揮和協調

4.4.1鐵道部指揮協調工作

(1)進入應急狀態,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代表鐵道部全權負責行車事故應急協調指揮工作。

(2)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根據行車事故情況,提出事故現場控制行動原則和要求,調集相鄰鐵路運輸企業救援隊伍,商請有關部門派出專業救援人員;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現場。現場救援指揮部根據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的授權,統一指揮事故現場救援。各應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準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實施救援起復和緊急處置行動。

(3)現場救援指揮部成立前,由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應急領導小組指定人員任組長并組織有關單位組成事故現場臨時調查處理小組,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的規定,開展事故現場人員救護、事故救援、機車、車輛起復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事故擴大。

(4)行車事故發生后,鐵路行車指揮部門要立即封鎖事故影響的區間(站場),全面做好防護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和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擴大。

應急狀態時,鐵道部有關司局和專家,要及時、主動向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提供事故應急救援有關基礎資料以及事故發生前設備技術狀態和相關情況,并迅速對事故災難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領導決策參考。

4.4.2事發地人民政府指揮協調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根據鐵路行車事故情況,對鐵路沿線群眾安全防護和疏散、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救護和安置、事故現場的治安秩序以及有關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現場行動原則和要求,并迅速組織救援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4.5緊急處置

4.5.1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后,當地鐵路單位和列車工作人員應立即組織開展自救、互救,并根據《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迅速上報。

4.5.2發生鐵路行車事故需要啟動本預案時,鐵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按權限組織處置。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調動應急隊伍,集結專用設備、器械和藥品等救援物資,落實處置措施。公安、武警對現場施行保護、警戒和協助搶救。

4.5.3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根據現場請求,負責緊急調集鐵路內部救援力量、專用設備和物資,參與應急處置;并通過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協調組織有關部委的專業救援力量、專用設備和物資實施緊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嚴重的事故緊急處置方案,由鐵道部提出并協調實施;必要時,報國務院決定。

4.6救護和醫療

4.6.1行車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現場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救護工作。

4.6.2衛生部門根據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的請求,負責協調組織醫療救護、醫療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協調組織現場衛生防疫有關工作。

4.6.3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中確定的醫療救護網點,迅速聯系地方醫療機構,配合協助醫療部門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

4.6.4對可能導致疫病發生的行車事故,鐵路運輸企業應立即通知衛生防疫部門采取防疫措施。

4.7應急人員的防護

應急救援起復方案,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應急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防護,必須按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和標準執行。參加應急救援和現場指揮、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必須配帶具有明顯標識并符合防護要求的安全帽、防護服、防護靴等。根據需要,由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8群眾的安全防護

4.8.1凡旅客列車發生的行車事故需要應急救援時,必須先將旅客和列車乘務人員疏散到安全區域后方準開始應急救援。

4.8.2凡需要對旅客進行安全防護、疏散時,由鐵路運輸企業按其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安全防護和疏散。需要對沿線群眾進行安全防護、疏散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立即通知事發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進行安全防護和疏散。

4.8.3旅客、群眾安全防護和事故處理期間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和武警部隊負責。

4.9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需社會力量參與時,由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應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4.10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損失評估

ⅰ級應急響應的鐵路行車事故調查處理,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組織調查組負責。其他鐵路行車事故的調查處理,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有關規定,由鐵道部負責。

行車事故的損失評估,按鐵路有關規定執行。

4.11信息

鐵道部或被授權的鐵路局負責行車事故的信息工作。如發生影響較大的行車事故,要及時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要指定專人負責信息輿論工作,迅速擬訂信息方案,確定內容,及時采用適當方式信息,并組織好相關報道。

4.12應急結束

當行車事故發生現場對人員、財產、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傷亡人員和旅客、群眾已得到醫療救護和安置,財產得到妥善保護,列車恢復正常運輸后,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準,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按“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宣布應急結束。完成行車事故救援起復后期處置工作后,現場救援指揮部要對整個應急救援情況進行總結,并寫出報告報送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理

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負責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群眾及其家屬進行補償或賠償;負責清除事故現場有害殘留物,或將其控制在安全允許的范圍內。鐵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共同協調處理好有關工作。

5.2保價保險

鐵路行車事故發生后,由善后處理組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人員現場保險及傷亡人員和財產保險的理賠工作;對涉及保價運輸的貨物損失,由善后處理組按鐵路有關保價規定理賠。

5.3鐵路行車事故應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按照《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規定,根據現場救援指揮部提交的鐵路行車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總結報告,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組織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報送鐵道部應急指揮小組。

鐵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實際應急救援行動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提交總結報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鐵道部負責組織協調通信工作,保證應急救援時通信的暢通。

鐵道部負責組織建立統一的國家鐵路和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鐵路行車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系統,逐步整合行車設備狀態信息、地理信息、沿線視頻信息,并結合行車事故災害現場動態圖像信息和救援預案,建立鐵路運輸安全綜合信息庫,為搶險救援提供決策支持。

6.2救援裝備和應急隊伍保障

鐵道部根據鐵路救援體系建設規劃,協調、檢查、促進鐵路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強化完善救援隊伍建設,保證應急狀態時的調用。

鐵道部要進一步優化和強化以救援列車、救援隊、救援班為主體的救援搶險網絡,合理配置救援資源;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安全防護器材,制訂各類救援起復專業技術方案;積極開展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救援起復能力。

6.3交通運輸保障

啟動應急預案期間,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按管理權限調動管轄范圍內的交通工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根據現場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維持應急處置期間的交通運輸秩序。

6.4醫療衛生保障

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制定相應的醫療衛生保障應急預案,明確鐵路沿線可用于應急救援的醫療救治資源和衛生防疫機構能力與分布情況,提出可調用方案,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防疫單位的應急準備保障措施。

各鐵路運輸企業在制定應急預案時,應按照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承擔鐵路行車事故醫療衛生防疫機構名錄,明確不同地區、不同線路發生行車事故時醫療衛生機構地址、聯系方式,并制訂應急處置行動方案,確保應急處置及時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級應急處置預案中,要明確事故現場負責治安保障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安排足夠的警力做好應急期間各階段、各場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資保障

鐵路運輸企業要按規定備足必需的應急搶險路料及備用器材、設施,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6.7資金保障

鐵路運輸企業財會部門要采取得力措施,確保鐵路行車事故應急處置的資金需求。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費用、善后處理費用和損失賠償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鐵道部按管理權限協調解決。應急處置工作經費保障按《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實施。

6.8技術儲備與保障

鐵道部行車事故災難應急協調辦公室負責專家庫、技術資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宣傳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公眾避險、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守法意識。

鐵道部要結合鐵路行業實際,全面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體職工和公眾的安全意識。

7.2培訓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鐵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定期進行救援知識的專業培訓,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練

鐵道部要有計劃地按應急救援要求每年進行一次演習和演練。根據需要,可開展國內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鐵路行業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8附則

8.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鐵路行車事故性質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規定的構成條件確定。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鐵道部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3獎勵與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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