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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的含義范文1
養老社會保險模式選擇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下稱“統賬制度”)。這一制度,從產權結構看,是公共退休金和私人退休金的混合;從財務制度看,是隨收即付制度和積累制度的混合;從給付的剛性看,它是既定給付制度與既定供款制度的結合。這種制度決定了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它要求采用不同于單一產權結構和單一財務制度的基金管理模式和監督制度。
基于對統賬制度復雜性的認識,本文試圖探索建立與此復雜性相適應的中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分權式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分權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以下簡稱“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從理論上其有效性,以期對完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及監督制度起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分權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分權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的含義和要求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包括管理與監督兩方面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是指從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到社會退休金發放全過程的行政、資產負債的管理;監督是指對社會保險資金運行全過程的監督,尤其指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用過程的監督管理。
1.分權式管理制度的含義和要求 (1)分權式管理制度的含義。我國現行養老社會保險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社會統籌賬戶是既定給付制,即制度承諾參保人在滿足一定條件時的給付水平,這部分給付是具有剛性的;個人賬戶則是既定供款制度,退休金給付的多寡取決于供款及投資收益的積累。可以看到,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較之于單一的公共退休金制度或個人賬戶制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制度。分權式管理制度是根據“統賬”制度的特點,在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行政管理權與經營管理權、資產管理權與負債管理權、統籌賬戶資產管理權與個人賬戶資產管理權以及監督權分離的基礎上,將基金的行政管理權交給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社保部門),統籌賬戶資產經營權交給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社保基金管理局,個人賬戶資產經營和管理權交給基金管理公司,統籌賬戶的負債管理權交給財政部門,監督權交給社保部門、財政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委員會”)和外部監督機構的制度安排,以建立一個多權分離、各行其職、各負其責的管理制度。其特點是政事分權、統賬分權和資產負債分權。
(2)建立分權式管理制度的要求。第一,建立獨立、高效、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委員會。監管機構必須獨立于壓力,監管機構的執行官的任命或選舉程序必須是的、高度透明的,其直屬國務院領導。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委員會有利于降低組建成本和避免制度不統一導致的諸多。監管委員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及雇主和雇員代表共同組成,實行委員會制。監管委員會按城市設立地方監管辦事處(類似于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管理體制),垂直管理。
第二,建立專業性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社會統籌賬戶是公共賬戶,具有再分配的功能,通過再分配以求公平是政府的目標和職能;同時,社會統籌賬戶仍然是既定給付制,即制度承諾參保人在滿足一定條件時的給付水平,對社會統籌賬戶的管理不只是對資產的管理,同時也是對負債的管理,這一性質就決定了統籌基金不宜交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另一方面,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行政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養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證,社保部門不能既是基金管理政策的提供者同時又是基金運營的主體,所以應建立獨立于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運營社會統籌賬戶基金。
第三,培育成熟的養老社會保險基金投資入市場(基金業)。成熟的投資人市場包括:其一,有足夠數量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養老社會保險基金。沒有足夠數量的基金公司的充分競爭,委托人的利益是很難有保障的。其二,重視基金業的自律。同業組織的行業性自律管理之所以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因為:首先,自律組織比政府監管機構更熟悉金融業運作的具體情況;其次,自律組織在執法檢查、紀律監控方面比政府監管更具靈活性和預防性;最后,自律組織在監管方面的作用空間更大。因此,應鼓勵基金業成立同業協會(或公會),并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扶持其。其三,強調基金業的內部控制。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的功能是通過外部作用實現的,而內控制度的作用在于防范和規避風險,實現穩健與審慎經營。倘若金融機構不是自我約束,那么再完美的都將是一紙空文,再嚴格的政府監管也難以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出現。
第四,加快培養精算、、審計師事務所和各種風險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強化外部監督機制。中介機構的目的是向各機構和公眾提供信息服務,使他們能夠獲得并準確理解有關基金運營的信息,從而加強對基金監管。鑒于我國市場中介機構很不發達,離獨立、客觀、公正的標準還有很大的差距,應加快中介機構市場化改革的進程,加強對中介機構管理的立法及監督。
2.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的含義及各主體相互制約關系 相互制衡式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是指在整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監管體系中,將養老社會保險基金充足性監督權交給社保部門,將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合法性監督權交給基金監管委員會,外部監管機構對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實現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相結合,以及實現交叉監管的目的。同時,在基金監管委員會內部組織方面,通過由社會保險部門、財政部門、雇主、雇員、專家、基金業代表組成委員會,這一具有利益廣泛代表性的組織,可以建立起內部制衡機制。
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強調的是在監管職能的履行方面各機構之間的分工與協作,即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管委員會和外部監督機構共同監督基金運行的全過程,以及五者之間相互制約。
3.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的核心內容及手段 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監管模式的選擇受多方面因素的,其中包括制度的演變、宏觀發展水平、資本市場的發展狀況、監管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法律環境和政治文化背景等。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適宜采取嚴格監管模式。但隨著發展,逐步地放松管制,實行審慎性監管。就其監管的內容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幾點:
(1)市場準入制度。市場準入制度不僅包括允許操作的制度、法律框架,而且包括最低資本要求和適當的檢驗,其目標是允許最好的申請者進入,限制未來風險和制度風險。只有那些符合條件,通過公開招標的基金管理公司才具有經營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并且特許經營權實行年度審核制,對違法、違規的基金管理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實行懲罰和注銷資格處罰。
(2)資產分離。為了保護所有者的賬戶平衡和投票權,限制制度風險和風險,資產分離原則要求養老基金資產與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資產和其它托管資產嚴格分離。
(3)投資限制。在許多國家,投資限制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投資組合分散和最小化風險、制度風險,特別是投資風險。投資限制涉及到持有發起人資產的上限、投資工具的種類、風險的種類、所有權的集中程度、資產類別等,其中前四種是沒有爭議的,基本上多數國家都采用其中幾種,而最后一個目前有較大爭議。投資限額的放松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制度改革之初對基金投資的限額應較嚴格,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逐漸成熟,投資限額應逐步放寬。
(4)建立基金準備金制度。第一,經濟的發展并非是一個勻速運動過程,宏觀經濟會出現危機和蕭條,一般而言基金投資績效易受經濟波動的影響。第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業績也會因投資策略而有所波動。因此,應該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基金準備金制度,謹防收益波動和現金不足對基金所有人的損害。
(5)建立中央基金保險制度。香港強制性公積金制度規定,養老金計劃的核準受托人必須購買足夠的專業彌償保險,用以彌補計劃資產可能遭受的損失,包括核準受托人、其他管理人或相關人士,因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所導致的損失。專業彌償保險的保障范圍非常廣泛,以確保計劃的資產獲得足夠彌償,在某種意義上相當于商業保險的再保險。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也有可能存在破產和清償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建立中央基金保險制度。各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須向中央基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保險費水平依各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等級而定。
但是,中央基金保險制度可能產生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風險。在沒有基金保險制度的前提下,任何于基金管理公司不利的信息(真實的甚至是未經證實的)都可能引起雇員、雇主和監管機構的注意,從而迫使基金管理公司控制風險,改善經營業績。然而在基金保險制度下,由于雇員的利益得到足額的擔保,基金管理公司就無需擔心因投資失效而遭受損失,因此,雇員和雇主會缺乏充足的動機去從事市場懲戒,由此引發的道德風險將進一步激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者的風險偏好。對于克服存款保險的道德風險,金融監管理論認為,資本充足性管制是因為其應對道德風險的功能而成為監管當局在安全與效率的監管目標之內尋求平衡的結果,其核心是要求銀行持有充足的資本比率以應付可能發生的風險損失。那么,對于中央基金保險制度而言,也可以借用現代金融監管的來減少和防范道德風險。
基金監管的手段則主要包括:
(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要求涉及到許多重要的原則,如資產評估原則、資產評估的頻率、機構資本的水平和信息在基金所有人和公眾間的分布等。對于整個金融體制來說,信息披露要求是監管的最基本的組成部分。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將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違法、違規操作,損害所有人利益。
(2)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則對于限制風險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夠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養老基金,以此限制騙取和盜竊基金資產的機會。通過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進行違規操作的指令,保管人可以強化謹慎監管意識。
(3)外部審計。盡管對外部審計的范圍和質量的要求不同,但幾乎每個國家都要求對養老基金進行外部審計,并且外部審計的法定職責因國家而各異。在法律和制度環境不發達的國家,外部審計對養老基金資產不提供一個獨立和客觀的評估,并且外部審計的法律責任也不明確。而在其它國家,外部審計不僅提供一個精確的、獨立的評估,而且成為監管的重要工具。審計師被要求向監管人報告有關基金的任何問題,并對工作失誤承擔責任。
(4)費用限制。費用限制在拉美和中歐制度中廣泛使用,如智利僅允許特定種類的費用,禁止對退出、所管資產和操作業績收費。匈牙利對管理公司的收費進行限制,而對基金經理的收費沒有特定的限制。以信托方式管理基金的制度對費用沒有明顯的監管,在美國,費用水平通過一般的謹慎要求和法律進行監管,并且法律認可信托基金可以收取認為是“合理的”費用。但是,對養老基金業的費用是否應監管存在著爭議。成本的監管可能導致基金管理人將成本轉移到未被監管的項目上。由于涉及到眾多基金公司,找到一個理想的方法是很難的,并且對于內部制度來說,它是一個很弱的約束。
(二)分權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圖及說明
本文是以省級統籌作為前提的。雖然目前仍然是以縣市為養老社會保險統籌單位運行的,但因省級統籌在再分配功能、規模成本以及投資規模效率等方面具有優勢,又比全國統籌更具可操作性和現實性,所以省級統籌是不久將實行的模式。
分權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框架說明:
①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征收養老社會保險費(或稅),進賬財政專戶,并分別將統籌賬戶基金交給基金管理局,個人賬戶基金交給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基金管理公司。
②基金管理局依據養老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將統籌賬戶基金投資于以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為主的對象和國家重點開發項目。
③在給付時期,基金管理局按社保部門的指令將資金劃入財政專戶;社保部門建立臨時性賬戶,從財政專戶劃出給付資金并按時足額進賬職工在商業銀行的個人退休金賬戶。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部門對社會統籌部分的給付負有最后責任。
④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遴選合適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據與各省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契約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多元化投資,以實現養老社會保險基金收益最大化。
⑤待雇員退休后,根據其意愿,個人可以有兩種選擇:由基金管理公司繼續經營和購買保險年金。
⑥保險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逐月將養老金劃入指定商業銀行的個人退休金賬戶,商業銀行以化方式向雇員支付養老金。
⑦監管委員會依法批準和注銷基金管理公司的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特許經營權,并依法監督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投資活動。
⑧監管委員會對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進行全方位監督。
⑨社保部門(省級)依法成立基金管理局。
⑩社保部門協助地方稅務部門的征收和分賬工作,并對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確保養老基金的充足性。
二、分權式管理制度的基礎和有效性
(一)分權式管理制度能夠實現養老社會保險財務制度與管理制度的銜接
我國養老社會保險財務制度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混合籌資模式,和個人繳納的養老社會保險費按照法定比例分別存人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統賬”制度的優點是實現了制度的再分配功能和激勵功能的統一。而分權式管理制度依照“統賬”原則,將統籌賬戶的基金交由基金管理局運營,主要考慮到統籌賬戶是現收現付制,相對退休金需求而言,該賬戶上不會有太多的積累,對總體而言,其資金資源甚小,基金的運用對制度本身以及對資源的市場配置不會太大,所以我們并不刻意強求統籌賬戶基金的市場化運營;同時,投資的收益性與流動性是呈反比的,統籌賬戶基金具有短期性特點,它要求較高的流動性,基金是在強調流動性的前提下,在安全性與收益性之間尋找平衡點的,所以,固定收益投資較適合統籌賬戶基金的特點。因此,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將基金投資于基礎設施和國家重點開發項目,有利于滿足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要求。將個人賬戶基金交由基金管理公司運營,一方面在分散風險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多元化投資實現基金的增值,使職工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實現了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增加社會資本積累,滿足經濟建設需要。
(二)分權式管理制度有效地將經營權從政府職能中分離出來
現行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對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行政事分離。但是在事實上,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權和經營權仍然屬于政府機構擁有,這種管理制度必然滋生地方主義思想和利益地方化、部門化現象,而且基金的完整性受到極大的挑戰。例如,財政部對1996年養老、失業兩項基金審計款項92.9億元,審計的結果發現有59.7億元被挪用,其中:(1)地方政府挪用 22.77億元,占被挪用基金的比例為38.14%;(2)社會保障單位挪用28.4億元,占47.59%;(3)勞動部門挪用6.8億元,占11.4%;(4)財政部門挪用1.73億元,占2.8%。
認識政府及其官員的作用對認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的“政事”分離是有必要的。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在貫徹公共選擇的制度結構——官僚機構(bureaucracy)中,官僚在經濟中也與其他任何人一樣,企圖通過利用現存制度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他們的具體行為目標可能并不是社會福利最大化,至少不是單純的社會福利最大化,而很有可能是“最大化預算收入。”政事“分離是必要的。
按青木昌彥對政府的理解,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適當作用,在于發展能夠促進民間部門協調能力的制度安排(協調程序),因為民間部門在信息和激勵方面具有重要的比較優勢,所以解決市場失靈應是民間部門的責任而不是政府的責任,政府的適當角色是協助而不是替代民間部門來解決市場失靈,只是在民間部門無力單獨克服市場失靈問題時,政府的協助才是必不可少的。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政府應該做的是:提供一個合適的制度框架;提供有關的立法與司法制度;在保障基本生活收入的范圍內發揮再分配的作用,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制度環境以及監管制度,而不是親自經營社會保險基金,因為民間資本在經營社會保險基金方面更具優勢。
從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角度來說,新制度經濟學認為現代市場經濟的制度基礎和政府行為發生了質的變化。現代市場經濟的制度基礎是法治,法治的第一個作用是約束政府,即約束政府對經濟的任意干預;法治的第二個作用是約束經濟人行為,其中包括產權界定和保護合同及的執行,公平裁判,維護市場競爭。這通常要靠政府在不直接干預經濟的情況下,以經濟交易第三方的角色來操作。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是純粹的經濟行為,政府應該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現,而將基金運營的權利交給具有獨立性的事業機構和民間機構。
我們知道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經營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行為,政府權利進入市場的直接后果是出現“尋租”,導致腐敗,這有悖于經濟交易的目的。因此,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的構建應能使政府的經濟職能真實化,使政府成為真正的“裁判員”,而非“運動員”。這將有利于促進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實現最優化運行。否則,就會像現行制度那樣出現因政府角色錯位而導致的問題。
分權式管理制度根據“統賬”制度的特點,從實際上實現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行政管理權與經營管理權、資產管理權與負債管理權、統籌賬戶資產管理權與個人賬戶資產管理權以及監督權分離,其主要特點是政事分權、統賬分權和資產負債分權,并不僅僅強調政事分權。
(三)分權式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其一,由稅務部門征收保險費(稅)、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局投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發放養老金的模式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我們知道每一個機構都有其特定的職能范圍,在其職能的邊界內,其工作業績和管理成本實現最優化,如果超越了這個邊界,就會產生高昂的管理成本。智利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投資和發放都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的,主要考慮到其是一個小國,只需要十幾家基金管理公司就能實現征收、投資和發放工作,但是在實際中,智利基金運營成本非常高,這一點經常受到人們的攻擊。分權式管理制度將保險費的征收職能交給稅務部門是基于稅務部門具有法律強制性的考慮和充分利用稅務部門在征管經驗、人員素質、機構系統方面的優勢,可以大大提高社會保險資金的籌資效率,有助于實現管理費用的最小化。將養老金的發放職能交給銀行或保險公司主要考慮到充分利用其廣泛的營業網點和巨大的資源來降低管理費用。
其二,分權式管理制度有利于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營銷成本和免除組建專門基金公司的創建成本。分權式管理制度的之一是足夠多的基金管理公司分享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權;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是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其他機構成立的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是新建的專門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智利的養老社會保險基金是交由專門基金公司運作,這種制度安排固然便于監管,但其最終的結果導致養老基金市場與其他投資基金市場分割,并形成高額營銷成本,同時組建專門基金公司也勢必產生高昂的創建成本。因此,允許所有現存金融機構參與競爭一方面可以直接減少創建成本;另一方面通過競爭和利用現存金融機構的各類服務項目更有助于降低營銷成本。
三、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的理論基礎和有效性
我們知道委托一問題的起因是信息不對稱,更嚴格地說是一種事后的信息不對稱,因為這是在委托一關系已存在的前提下所產生的。由于委托人無法掌握有關人行動的所有信息,而使得利己的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標的過程中不考慮委托人的目標函數,甚至可能出現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對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也是基于在基金從征繳、投資到發放的每個環節及每個層次都存在著委托一問題,因而監管是必要的。但是,監管者作為一個特定的組織也有自身的利益,監管者有可能不按照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實施監管,而是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標行事,甚至可能設立一種“造租(rent)”的制度安排;當監管權利過分集中的時候,通過監管權利保護下的特許權所獲得的收益就會大于“租金”的成本,理性人會通過“尋租”的方式謀求這種“超額收益”。因此,不僅要對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主體實行監管,同時也有必要防范監管機構監管者并不按照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施加監管權利的濫用,因為不受限制的權利所導致的福利損失并不見得小于市場失靈所造成的損失。相互制衡式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將各機構的權利、職能置于監督之下,使任何機構既能獨立地行使自身職能,又無絕對的不受約束的權利。從而實現集權與分權的統一,有效的制約各層次人的行為,降低成本。
例如,給予專業基金管理公司特許經營權的直接后果是制造壟斷。能夠帶來高額利潤的壟斷權利本身可以被視為一種稀缺的排他性的資產,而這一資產所能夠帶來的壟斷利潤事實上構成一種“租”,就同任何其他資產(如土地)能夠為其所有者帶來的“租”一樣,因此,對壟斷權利的追求,特別是對政府管制的追求可以被視為對“租”的需求,從而導致私人企業為獲得政府管制保護的種種“尋租”行為‘+.同時壟斷的結果是更高的價格、更低的產量和低質服務,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按照互相制衡式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安排,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機構有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管委員會和外部監督機構,其中社保部門、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管委員會和外部監督機構是主要的監督機構。基金監管委員會雖然具有市場準入的權利,但其權利并不是絕對的。首先,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有權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用腳投票”的方式否決基金監管委員會的市場準人權利,并且有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所有者定期提供基金經營狀況報告和投資指南,對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的基金賬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審計,監督基金管理公司是否按照監管規則行事。其次,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有權通過審查賬目及報告、實地考察、特別審計、進行調查、組織審計等方式監管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基金管理公司是否有瀆職或違反有關法律規定,通過對監管規則的建議與審批權監管基金監管委員會的工作職能的履行情況,依法監督監管委員會成員的“代表性”,有權提議改選不稱職成員。最后,中介機構作為外部監督機構對所有相關機構和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權利的相互制約固然可以減少權利的濫用,但相互牽制也可能產生各機構相互摯肘,導致制度運行無效率,并且降低監督的權威性。因此,我們在制度的設計和具體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區分各機構的職權范圍,考核標準的設定應更多地采取量化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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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的含義范文2
關鍵詞:老齡化 養老保險基金 監管
老齡化問題是這兩年世界所關注的話題,它不僅是一個社會的經濟問題,更是影響到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問題。世界銀行估計我國人口老齡化將在2030年左右達到高峰。養老保險和人口變化規律密切相關,由此我們看到我國養老保險任務之艱巨,同時也看到世界各國都不容忽視的養老問題。養老保險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錢。隨著老齡化問題的到來,對與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量將會大量增加。在保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必需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這也是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齡化的含義
人口老齡化兩個方面含義: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對增多,在總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斷上升的過程;二是指社會人口結構呈現老年狀態,進入老齡化社會。國際上通常看法是,當一個國家或地區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10%,或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7%,即意味著這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口處于老齡化社會。到目前為止,發達國家人口總體中60歲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過 18%,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達13.5%,人口老齡化程度已經達到嚴重階段。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印度等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齡結構由年輕型向成年型、老年型過渡,全球性的老齡化已以發生著。
二、老齡化問題對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挑戰
中國將面臨人口老齡化和人口總量過多的雙重壓力。整個21世紀,這兩方面壓力將始終交織在一起,給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嚴峻的挑戰。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給養老金事業帶來沉重的壓力。它對各國社會和政府而言都是一個挑戰可見,在社會已經呈現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加強對社保基金的有效監管,有著其深刻的社會動因,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及其和諧發展的內在要求。如何防止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問題,則是來自于老齡化的首要挑戰。
三、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及存在的問題
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是指有關部門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運營實施的監督和管理。主要應從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組織體系及法制建設兩個方面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監管現狀做出評價。
1.監管組織體系
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與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層制養老保險組織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實質是由政府行政部門將基金的管理運營權交由各級全民事業單位(如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等),進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資運營。這就存在著“政資不分”、“執監不分”等問題。另外,政府職能部門的強制使得作為初始委托人的公眾沒有選擇機制和退出機制,基金管理不公開,不透明,削弱了公眾行使監督的激勵。
所以,改革現有的養老基金管理模式,對人實施有效的監督,以保證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為我們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設
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涉及各方利益,為了保障基金監管有章可循,國家高度重視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基本建立了涵蓋各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主要有《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信息產業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郵政局關于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公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全國社保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原則、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標志著我國養老金投資管理體制進入市場化運作的軌道,同時也給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和管理從法律上提供了保障。 問題在于,我國雖然出臺了一系列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仍然沒有一部關于社會保障的統一的法典,或者是針對某一問題較為全面的法律規章。
四、加強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改革建議
針對于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狀況。我們有必要加強改革。保護好老百姓的保命錢以應對即將到來的老齡化社會。
1.建立分權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獨立、高效、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委員會。監管委員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及企事業單位代表共同組成,實行委員會制。監管委員會按城市設立地方監管辦事處(類似于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管理體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專業性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由省級社保部門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行政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養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證,應建立獨立于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運營社會統籌賬戶基金。第三,個人賬戶基金交給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承擔,會遴選合適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據與各省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契約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多元化投資,以實現養老社會保險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監督手段。其主要內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將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違法、違規操作,損害所有人利益。(2)增設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則對于限制風險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夠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養老基金,以此限制騙取和盜竊基金資產的機會。(3)加強外部審計。在法律和制度環境下,外部審計提供一個精確的、獨立的評估,向監管人報告有關基金的任何問題,而且成為監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歐國家基金管理監督制度中廣泛使用,費用水平通過一般的謹慎要求和法律進行監管,可以控制將成本轉移到未被監管的項目上。減少由于涉及到眾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風險。
社會保險基金的含義范文3
摘要: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問題一直是近年來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化以及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勞動力的跨區域、跨行業流動就業已經成為常態,與此同時,養老保險參保者對養老保險關系實現全國統籌的需求也越來越迫切。本文就現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導致的諸多問題出發,論證了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全國統籌的重大意思和可行性,并就其面臨的現實困境,提出了協調區域經濟平衡發展,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各級政府職責,立法確立時間表,養老保險賬戶的“完全轉移”,和建立全國統一的信息化管理手段等一系列對策,來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 全國統籌; 可行性; 困境; 對策
Abstract: endowment insurance as a whole has been the problem in recent years for popular hot issue. Along with our country economy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has been accelerating, workforce across regions, cross-industry flow and employment has become the norm, at the same time, the endowment insurance of endowment insurance participants related to realize the national plan as a whole demand is more and more urgent. This paper is the current primary endowment insurance to plan as a whole to the low level of many problems in the paper, according to the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as a whole the important meaning realize and feasibility of the dilemma of the face, and put forward the coordinate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ic balance, made clea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duty, legislation established schedule, endowment insurance account "completely transferable", and create a unified national informatization management means and so on a series of countermeasures to realize the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of the national plan as a whole.
Keywords: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The national plan as a whole; Feasibility;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問題一直是近年來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化以及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勞動力的跨區域、跨行業流動就業已經成為常態,與此同時,養老保險參保者對養老保險關系實現全國統籌的需求也越來越迫切。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現實中己無法解決流動就業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問題,如何逐步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實現全國統籌是當前社會的熱點問題,也是完善我國養老保險機制,改善勞動力自由流動的客觀要求。不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問題,就不可能真正解決現階段勞動力市場不統一、勞動者基本養老權益受損、養老保險費率總體偏高、各地負擔輕重不一以及制度自身難發展等問題。因此,實現全國統籌不僅是推進并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治本之計,而且已經刻不容緩。
2012年03月28日2012年全國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要求加快養老金全國統籌,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加快研究城鎮企業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實現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統籌及全國統籌的含義
(一)統籌的含義
所謂統籌,就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統一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每個統籌區各自負責本區域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結余主要歸本統籌區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級政府和本級財政填補。
社會統籌是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地社保局)依法統一征收(有的省份是地稅部門征收)、統一管理、在屬地范圍內統一調劑使用,主要用于當期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發放。
(二)全國統籌的含義
所謂全國養老保險統籌就是全國統一政策,統一資金,統一管理,統一計算辦法,現在我們國家因為地域發展不平衡, 還達不到全國統籌的條件。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2010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我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建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 目前“全國統籌”目標已納入中央“十二五”規劃建議。
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導致的問題
(一)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人群分割對勞動力跨區域、跨行業自由流動的阻礙
由于統籌層次低,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不同人群的養老保險制度各自為政,管理部門多、政策差異大、布局極為混亂。造成勞動力跨統籌區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無法順利轉移。企業單位員工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后養老保險待遇如何接續,機關事業單位員工轉變職業性質后如何養老,農村居民進城務工后,靠什么保障老年生活,這些都是養老保障制度的人群分割對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顧慮,養老保障制度的人群分割對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附加了巨大的流動成本。
(二)統籌層次低造成養老保險統籌金使用效率低,加重了財政負擔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各區域 “劃地為牢”,無法互相調節的局面,導致我國基本養老金的使用效率低下,不同統籌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無法調劑使用,出現了基金結余和赤字并存的局面,經濟發達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較多,而經濟落后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較少或赤字。這說明在我國各區域的人均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結余量差距很大的情況下,如單純依靠建立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不僅加重政府財政負擔,而且作用也十分有限。根據艾倫的疊代原理,最理想的方法,是把兩個極端進行互補,這要求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全國統籌,在全國范圍內分散風險,以達到互濟互助互惠的保障目的。
(三)統籌層次低易釀成基金風險
在諸多市縣統籌和省級統籌的格局中,基本養老保險定位在哪一級統籌層次上,哪一級政府對基本養老保險資源就擁有了管理支配權,產生了地方政府挪用基本養老金的可能性,尤其對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地區,挪用資金的動機更大。事實也證明,由于我國未能將這部分基金納入到預算管理范圍之內,結余基金被擠占、挪用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主要原因是,由于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容易導致基金使用混亂,造成基金損失,從而出現支付信用危機,進而引發社會問題。
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國統籌的重大意義及可行性
(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國統籌的重大意義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涉及大數定律理論、社會公平理論、收入再分配理論和博弈理論等多視角理論依據。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全國統籌,對于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增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共濟性、發揮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降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成本,減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風險和社會保險法的順利實施等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國統籌可以打破區域對優秀勞動力的壟斷和人才的區域所有制,有利于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區域和跨行業轉移接續,從而推動勞動力在各地區之間的自由流動。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勞動力大規模的跨區域、跨行業的流動將長期存在,在這種形式下,建立適應勞動力流動的、全國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出臺統一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能夠減少勞動力流動的成本,促進勞動力在市場的調解下自由、合理的流動,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國統籌的可行性
首先,在政治上,中央政權享有最高權力,地方政權在中央政權統一領導下,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行使其職權。中央政府始終保持對地方政府的絕對政治領導。這種體制維護了中央政府的權威,也是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全國統籌的政治基礎。
其次,在財政上,連續多年來我國財政的增長勢頭強勁,巨額的財政收入是國家投入基本養老保險最強有力的保證。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支出以穩健的步伐逐年增長,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的強力支持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國統籌的經濟依托。
再次,中國一直有養兒防老、積谷防饑的傳統。在整個社會保險制度中,養老保險也占據著最重要的地位。與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相比,養老保險具有普遍性和年金保險的特點。很多人一生中可能都不會工傷、失業、生育,但絕大多數人都會走向老年。把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提高到全國,是健全社會保險制度的必然要求。”
最后,社會保險法要求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社會保險法將統籌層次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首次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的目標,為養老保險實現全國統籌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現實困境
既然養老保險轉移并不是治本之計,全國統籌才是根本出路,那為何遲遲難實現呢?
我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實現緩慢,困難重重,這與歷史上幾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很大關系。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初期,在具體改革方案設計上,中央賦予地方政府較大的自,結果導致全國產生了各種不相同的改革方案,強化了低層次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雖然在改革進入中期之后,中央政府大力介入并制定有關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的改革方針乃至具體實施方案,但不同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濟水平、人口結構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以及業已形成的中央、地方、企業、個人等不同的利益格局,嚴重制約了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實現。
五、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對策建議
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雖然社會保險法有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民統籌”的規定,如何落實仍是個問題。從社會保險法開始正式施行到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目標的實現,這中間應該還會有一段比較長的距離。但從社會保障發展的長遠目標來看,這無疑是一項利民便民,且有利于國家的改革。
(一)協調各地區經濟平衡發展,將地區、城鄉二元經濟差距縮小到適度水平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是以經濟發展水平為依托的。實現經濟的平衡發展是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的必要條件。目前,我國區域、城鄉經濟差距被普遍認為已經超過了基尼系數的警戒線。這種不平衡的經濟發展格局是各地區一開始就沒有形成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源,是后來各區域養老保險水平差距愈演愈烈的根源。因此,要消除養老保險制度的“條塊”和“碎片”模式,實現全國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協調發展,就必須從協調各地區經濟平衡發展做起直到將現存的、不合理的地區、城鄉二元經濟差距縮小到適度水平,實現全國范圍內的經濟協調發展,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升級奠定深厚的經濟基礎。
(二)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基本養老保障中的職能,規范地方政府行為
要建立全國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首先必須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制度中各自的權利與責任。尤其是中央政府要承擔起應有的組織領導、制定政策、監督檢查、提供財政支持的責任。各級政府之間、各地政府之間和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樹立公平理念、公共服務理念,密切配合,認真研究,加快改革步伐,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三)實現全國統籌,應立法先行,確定時間表
借鑒國外經驗,基本養老保險應立法先行、確定時間表,通過法律不斷調整和縮小東西部之間、城鄉之間的社會保險水平差異。應當在立法上盡量減少允許地方差別的規定,增加制度統一的規定。通過合適的基金運作模式,建立各級政府的財政責任分擔機制,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垂直管理和基金預算管理制度,按照“三步走”的戰略,先實現省級統籌,然后建立全國統一預算、分省余缺調劑的方式,逐步過渡到全國統收統支的模式,這是適合目前我國現狀和社會保障未來發展的戰略選擇。
(四)勞動力流動過程中養老保險賬戶的“完全轉移”
必須破除現有的規章制度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過程中對員工已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的轉移限制,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時,不僅轉移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檔案,更要足額轉移所繳納養老保險費,含個人賬戶及社會統籌兩項費用。
(五)建立全國統一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和精算系統,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化管理與發放。
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和精算系統是養老保險制度良性運行的技術基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國統籌后,個人賬戶的信息管理是一項浩大而繁瑣的工程,必須要有先進的信息技術的支持。搭建養老保險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可以變繁瑣復雜的養老保險業務規范化、清晰化、智能化。以“身份證”為個人賬戶的賬號,開發養老保險金的繳納、登記、管理以及發放信息系統,參保者在全國范圍內都能夠實時地查詢個人賬戶中的信息和動態。
(六)統籌資金來源應該更豐富
我國目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偏高。 “全國統籌”層次上的統籌資金來源、渠道應該要更加豐富、充裕,而不僅僅是目前較為單一 、單薄地囿于職工(單位)繳納。由于“現在承擔著過去計劃經濟時期沒有繳費這樣一個沉重的歷史包袱”,當前的養老保險,存在著繳費標準較高、(養老)水平較低的現象,所以,要想提高養老水平,必須通過政府的大力投入來接手、化解“歷史包袱”。
社會保險基金的含義范文4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的重要標志。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歷來被稱為人民生活的“安全網”、社會運行的“穩定器”和收入分配的“調節器”,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以OECD國家為例,1980年,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為15.6%,到2007年,這一比重進一步提高至19.2%,可見發達國家高度重視社會保障的發展。
由于社會保障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因此有必要建立社會保障的宏觀統計體系來反映社會保障的發展狀況。社會保障的宏觀統計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對社會保障的專題統計,另一種方式是把社會保障納入國民經濟的整體核算體系之中進行系統記錄。從統計內容來看,社會保障專題統計的內容較為全面,既包括社會保障的貨幣量方面(其核心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也包括社會保障的實物量方面(例如機構和覆蓋人群等),相比之下,社會保障核算的內容則比較單一,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障的貨幣量方面。然而,從分析功能來看,社會保障核算卻具有社會保障專題統計所沒有的優勢。一方面,社會保障涉及所有經濟部門,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記錄各部門與社會保障相關的收支將有助于分析社會保障對各部門經濟行為的影響;另一方面,對社會保障的宏觀核算需要從一般政府部門中對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單獨識別,以其為樞紐,能夠更加深入地刻畫社會保障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經濟聯系以及社會保障的宏觀運行過程。相比之下,由于社會保障專題統計一般不系統記錄部門之間的社會保障收支往來,因此不具有上述分析功能。由此可見,對于社會保障的宏觀統計建設而言,這兩種統計方式應當是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的。
從中國的統計實踐來看,社會保障專題統計已經基本建立起來,雖然還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1][2],而社會保障核算則相對滯后。在資金流量表上,沒有單獨設置的社會保障部門;從核算項目來看,與社會保障相關的只有兩處:一是勞動報酬項下的單位社會保險付款,但是此項目從來都是空白;二是經常轉移項下的社會保險繳費、社會保險福利和社會補助,雖然有數據,但是由于沒有區分社會保障子部門,因此無從看到社會保障與其他部門之間的經濟往來,例如政府財政對社會保障的轉移支付力度。至于社會保障的分類數據,當然也是沒有顯示的。如前所述,社會保障核算具有重要的分析功能,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對此類經濟活動不予以反映,不能不說是核算實踐的缺憾。
事實上,在中國開展社會保障核算已經具有了切實的需求。
一方面,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取得了重大發展,社會保障收支流量規模日漸龐大,有必要對其加以單獨列示。經過30余年的漸進性改革,中國目前已初步建立起國家主導的、全社會各個部分(包括政府、企業、社團與個人等)共同分擔的國家——社會保障模式,形成了多層次、社會化運行的制度安排,越來越多的城鄉居民受惠于新的社會保障制度[3]。2010年,中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分別相當于同年GDP的4.7%和3.7%;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補助占財政總支出的2.6%。而且,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推向深入,社會保障的有關流量還會進一步膨脹。顯然,如果如此龐大的經濟流量不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加以顯示,會大大降低國民經濟核算數據的分析功能,從而限制核算數據對于宏觀經濟政策制定的意義。
另一方面,為了更好地促進社會保障的發展,中國從2010年起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4]。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將在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行為、明確政府責任、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社會保險預算需要充分的統計數據支持,如果能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單獨列示社會保障的有關流量,將會為社會保險預算提供重要依據。因此,進行社會保障核算是社會保險預算的內在要求。
從國際上看,為了服務于社會保障預算以及更普遍的社會政策的需要,不少發達國家已經開始對社會保障進行全面核算。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統計體系包括歐盟統計局開發的歐洲社會保護①綜合統計體系(簡稱ESSPROS)[5]和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社會核算體系(簡稱SAS)[6]。事實上,ESSPROS與SAS從本質上看都屬于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衛星賬戶。當然,由于核算對象更具針對性,因此這兩個體系采用更多樣化的社會保障收支流量分類,從而為政策分析提供更為深入的信息。例如兩個體系都根據收入性質和部門來源對收入進行分類,對支出則根據功能和類型進行分類,ESSPROS還根據是否需經經濟狀況審查對支出進行劃分。社會保障核算的這些國際經驗堪為中國社會保障核算所借鑒。
綜上,本文認為有必要在中國開展社會保障核算。目前,國內尚無針對社會保障核算的專門研究,有關社會保障的核算對象、核算流量以及核算方法等問題都缺乏必要的討論。作為對中國社會保障核算方法的首次研究,本文參照國民經濟核算(以下簡稱SNA)[7]的原理與國際社會保障核算的經驗,對中國社會保障核算的基本原理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討論,并基于中國社會保障的實踐提出了具體的核算方法。本文的主要特點是:①所有的討論都是結合中國社會保障實踐進行的,具有較強的現實可行性;②在對社會保障概念的不同口徑進行比較的基礎上,提出既有國際可比性,又貼近國內一般理解的社會保障核算口徑;③建議設立只涉及社會保障收支活動的社會保障部門,此舉可簡化社會保障核算的內容,并突出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④結合中國社會保障的實際運行過程,區分了不同收支流量的核算性質,尤其是識別了幾種能夠形成資產負債關系的收支流量,并提出相應的核算方法;⑤結合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特色(即統賬結合制度與單位負責制),對中國社會保障核算的特有問題加以探討,并給出具體建議。
二、社會保障核算的對象與內容
(一)社會保障核算的對象
社會保障是一個具有廣泛含義的概念,其外延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時期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狹義的社會保障被視為社會保險的一種類型②,而廣義的社會保障則在狹義社會保障的基礎上,把社會救助也包括進來③。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關鍵區別在于受益人領取社會給付④的條件不同:在社會保險計劃中,受益人領取社會給付要以事先向社會保險計劃繳費為前提;而在社會救助計劃中,受益人社會給付的領取并不以事先繳費為條件。進一步地,社會保險又分為(狹義的)社會保障計劃和其他就業相關計劃⑤。其中,社會保障計劃覆蓋全社會或社會上的大部分人群,由政府部門管理并承擔社會給付的支付義務,而其他就業相關計劃只覆蓋實施該計劃的企業雇員,由雇主(或保險公司)管理,并主要由雇主承擔社會給付的支付義務。
在SNA中采用了狹義社會保障的概念⑥,而對在全球范圍推進社會保障做出巨大貢獻的國際勞工組織則采用廣義社會保障的概念[8]。從中國國內對社會保障的理解來看,通常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視為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9],此處將此種理解稱為中國口徑Ⅰ。此外,還有一種口徑更寬的理解,認為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由社會救助、(基本)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共同構成的基本社會保障體系,以及由企業年金、慈善事業和商業保險等構成的補充保障體系[10],此處將此種理解稱為中國口徑Ⅱ。可以看到,在中國關于社會保障的理解中,社會保險部分對應于狹義社會保障概念,而中國口徑Ⅱ則遠大于國際通行的廣義社會保障。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口徑Ⅰ也不等同于國際通行的廣義社會保障,差別在于社會福利部分。所謂社會福利,主要是以經濟收入水平低和生活無人照顧的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等特殊社會群體為對象,為他們提供生活供養、殘疾康復和文化教育等福利。與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是為了向受益人提供收入保護不同,社會福利向受益人提供的是公共服務。國際勞工組織指出,社會保障具有兩個主要功能,即收入保障和醫療可得性[7],而公共服務功能一般不被視為社會保障的范疇。在SNA中,社會服務被記錄為政府向住戶的實物社會轉移,而不是社會保障。
本文認為,在中國開展社會保障核算,既要考慮統計數據的國際可比性,也要兼顧國內對社會保障的一般理解。從上面的分析可知,狹義社會保障概念雖然為SNA所采用,但是不符合中國國內的理解,而中國口徑Ⅱ偏大,國際可比性差。相比之下,中國社會保障核算宜采用國際通行的廣義口徑,該口徑既符合國際規范,也更加接近國內的理解,即中國口徑Ⅰ。因此,本文確定的社會保障核算對象為基本社會保險加社會救助,不包含社會福利。
(二)社會保障核算的部門歸屬
社會保障活動的涉及面很廣,各個部門(包括非金融公司部門、金融公司部門、政府部門、住戶部門、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部門)都與其有關聯。其中,住戶、企業和政府單位向社會保障計劃進行繳費,住戶從社會保障計劃獲得給付,政府財政向社會保障計劃進行補貼,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部門與社會保障計劃互有轉移。由此可見,社會保障計劃是社會保障活動的核心單位,各單位的社會保障活動都是通過社會保障計劃完成的。
所謂社會保障計劃,是指覆蓋全社會或社會的大部分、由政府單位控制的計劃⑦。由此立即可知,由于社會保障計劃是非營利的、且受政府單位控制,因此從其部門歸屬來看,應劃入政府部門。如果社會保障計劃的組織能夠從政府單位的其他活動中分離出來,其資產和負債也可從政府單位中單獨識別,并能獨立從事金融交易,則此類計劃可以被作為單獨的機構單位,稱為社會保障基金。
對于可作為機構單位的社會保障基金,SNA建議的政府部門子部門劃分方法有兩種。第一種劃分方法為:中央政府;省級政府;地方政府;社會保障基金。其中,在前三個子部門中都不包含社會保障基金。在此種情況下,社會保障基金的獨立性一目了然。第二種劃分方法為:中央政府;省級政府;地方政府。其中,在三個子部門中分別包含同級的社會保障基金。在此情況下,社會保障基金被隱含在其中,難以直接顯示出來。
社會保險基金的含義范文5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堅持預防、救治、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工傷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者得到康復和從事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遇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工傷保險基金、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不征收稅、費。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征收。
第二章 工傷認定
第九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醫療終結期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準。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勞動能力鑒定及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以及工傷醫療終結期和停工留薪期確認、工傷復發確認、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傷康復確認等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醫療衛生專家庫的設置辦法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也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工傷職工。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疑似職業病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斷,并及時送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職工經治療傷情穩定,需要工傷康復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康復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可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經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因康復條件所限需要轉院康復的,應當由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提出,經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應當事先征求同級總工會、有關企業協會的意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經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已經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標準為: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
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或者輔助器具需要維修、更換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二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二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參加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傷殘津貼每年參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第三十條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以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 戶籍不在統籌地區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計發。
(二)傷殘津貼。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以下標準計發:一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三十三條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五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四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五條 計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三十八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已發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三十九條 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當每年提供由用人單位或者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方可繼續領取。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企業破產,因分立、合并之外的原因解散,或者終止的,在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和滯納金。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有權向發包方追償。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第四十三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第五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四十六條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地級以上市統籌。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建立儲備金,市級統籌按照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儲備金,其中,市級儲備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級儲備金上解百分之五。
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職業康復、傷殘人員異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時的調劑。
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級儲備金調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墊付。
第四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并按照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全部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項目:
(一)工傷保險待遇;
(二)職業康復費用;
(三)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預防費。
前款第二項按照不超過上年度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項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計劃,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下年度據實列支。
在保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儲備金足額留存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費用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工傷預防費。提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計劃,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支出預算,下年度據實列支。
工傷預防費、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作為專項經費管理使用,專項經費管理使用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職工有權監督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如實通告因工傷亡、參加工傷保險和繳費情況。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查詢、咨詢服務。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并依法處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款項;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全部存入工傷保險基金專戶的;
(三)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核定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或者領取期限的;
(五)未按照規定上解工傷保險儲備金的。
第六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三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工傷保險依法實行省本級統籌,工傷保險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的勞動者受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雙方對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社會保險基金的含義范文6
所謂養老保險也被稱為社會養老保險,主要是指國家按照規章制度對退休或者達到法定年齡的老年人給予資金的補貼。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則主要包括三種含義:其一,養老保險是在規定的范圍中勞動者與退休人員所享受的政府補貼,這里所講述的規定范圍是指勞動者按照法律每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并且符合養老待遇的城鎮職工。其二,養老保險的目的是能夠保障職工在離開工作崗位后具備基本的生活補貼,具有比較穩定的生活來源。其三,養老保險往往需要社會保險作為主要發展載體,以此實現保障的基本作用。
二、人口老齡化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產生的影響
1.人口老齡化進一步激增退休費用
伴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口老齡化現狀日趨嚴重,離休退休職工的費用逐漸上升,在2001年突破3000萬元,2003年突破4000萬元,截止到2014年已經突破了近7000萬元。之所以導致全國離休退休職工費用上升的原因包括兩點:其一是離休與退休人員的數量不斷增加,在2011年退休人數超過3000萬人,2013年則超過5000萬人,2014年則突破7000萬人。每三年便會增加3000萬人,導致老年人數量越來越多。另外,在近幾年時間間隔產生縮短的現象,每年平均增加170萬人。其二是每年每人的退休費用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從1978年的500元到今天的4000—5000元,可以得知退休費用伴隨著社會的發展、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增高。人口老齡化現象的出現與擴大,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上升,對國家財政而言帶來威脅與阻礙。
2.人口老齡化導致養老保險基本的籌集方式發生變化
從整體角度分析,人口年齡與基金的籌集模式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由于人口老齡化的不斷發展導致人口年齡的格局發生重大變化,這種模式會導致養老金支付、收繳等一系列問題的出現,致使養老金保險基金籌集方式發生重大變革。自21世紀初國家便頒布了相應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且根據國家的發展水平以及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制定符合實際發展需求的制度,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的方式也從原先的現收現付轉變為部分積累,這種籌集方式不僅可以滿足養老金發放的金額,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部分積累資金。此外,由于我國人口老齡化現象比較嚴重,老年人的數量多、規模大,老齡化發展速度加快,老齡化地區城鄉差異明顯等因素,導致積極轉變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成為了當前最為主要的任務,其中在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模式的轉變中需要進行一定基礎的基金積累,從而保證養老保險制度能夠穩定發展。
3.人口老齡化致使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漸增加
在人口老齡化的影響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數量比較多,受到資金增加、覆蓋面積困難基金繳納等因素的影響,導致養老保險基金出現不足現象。現如今,人口老齡化導致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擴大,從上個世紀150億元到21世紀10000億元,可以明確表明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漸增加。另外,人口老齡化速度逐漸加快,并且伴隨著隱形債務支付高峰期的來臨,養老保險基金的缺口還會有所擴張。所以,為進一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有序發放,國家政府需要對缺口資金進行彌補,加大資金投入,否則會導致出現嚴重財務危機,阻礙社會的和諧發展。
4.人口老齡化推動多層次養老保障體制的構建
一直以來我國主要采取的保障體制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層,這種保險層次受到國家與政府的支持,但是從整體角度分析,這種保障體制并不利于職工最為基本生活保障,無法引發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在當前人口老齡化不斷發展的基礎上,老年人口規模逐漸擴大,養老金的開支也變得非常大,甚至出現急劇膨脹的現象,導致國家財務資金受到嚴重影響。因此,積極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不僅是對傳統養老保險體制的概括,并且也是推動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有序發展的重要因素。近幾年我國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加強企業對職工養老保險進行擴充,在緩解國家財政的同時也保障我國養老保險邁向新的臺階。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