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最新財稅政策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最新財稅政策范文1
“5?30”凌晨調高印花稅,是財稅部門出的第一狠招;接著便有財政部和國稅總局于6月18日聯合調整2831種商品的出口退稅新規;再接著,6月29日閉幕的十屆人大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兩項決議,一是授權國務院可減征或停征利息稅,二是批準財政部發行1.55萬億元特別國債購買外匯。
這還沒完,7月5日,報上又有兩條消息:一是國稅總局在最新的通知中要求地方稅務機關,對已到期稅收優惠政策仍在執行的,必須立即予以糾正。通知點了9家上市公司的名,它們是上海石化、青島啤酒、昆明機床、馬鋼股份、廣船國際、儀征化纖、東方電機和渤海化工(即現在的創業環保),清一色H股,且大部分系績優藍籌。筆者隨機抽查了幾家公司的所得稅率:上海石化,2006年(下同)稅前利潤84367萬元,所得稅4026萬元,稅率4.77%;馬鋼股份,稅前利潤275672萬元,所得稅42224萬元,稅率15.32%;東方電機,稅前利潤92479萬元,所得稅9424萬元,稅率101.9%;廣船國際,稅前利潤50980萬元,所得稅584萬元,稅率1.88%。顯然,都低于H股公司所能享受的合資企業25%的所得稅率。若嚴格按照稅率執行,今年這幾家企業的凈利潤都將大受影響。
二是7月4日發改委主任馬凱在全國政協常委會上,作關于節能減排問題的報告時說,經濟增長向過熱發展的趨勢并未得到抑制,為此,國家將適時出臺燃油稅,研究開征環境稅以及調高資源稅也已提上議事日程。而就在馬凱作節能減排報告前數日,總理視察太湖,并在無錫主持召開了太湖、巢湖、滇池“三湖”治理座談會,聽取江蘇、浙江、上海、安徽、云南5省市關于“三湖”治理的情況匯報。緊接著,環??偩譀Q定從7月3日起,對長江、黃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水污染嚴重的6市2縣5個工業區實行“流域限批”,并公開點了38家重污染企業的名,其中就有兩家上市公司――海螺水泥和中國石化。很遺憾,又是兩家響當當的績優大藍籌。
最新財稅政策范文2
關鍵詞:政府補助 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稅 稅會差異 納稅調整
前言
現階段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為應對全球金融危機,振興經濟,均會出臺了不少補助政策,但由于補助種類較多,且容易與政府提供的其他資金或實物幫助相混淆,加之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政府補助各有規定,企業財務人員取得政府補助后如何進行正確的財稅處理,值得我們關注。本文打算對政府補助的財稅政策進行探討,分析稅會差異,盡量減少納稅調整事項,簡化核算工作。
一、政府補助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形式
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有無償性和直接取得資產的特征,所以政府以企業所有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投入的資金是要求回報的,不屬于無償取得,所以不屬于政府補助準則規范的范疇。政府補助的形式主要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和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
二、目前政府補助財稅處理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會計準則對政府補助處理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二)稅法對政府補助的規定
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財稅〔2009〕87號文件,對企業取得的專用性財政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做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條件有所放寬,文件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均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三)現有處理規定可能存在的問題
1、財稅處理標準不統一
從上述規定看出,會計準則規定取得政府補助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取得政府補助需劃分為征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征稅收入按收付實現制原則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條件的不征稅收入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稅法同時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政府補助的確認標準不同,這就需要企業在日常核算時進行備查登記,以便每年進行納稅調整,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多繳或少繳稅款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核算的工作量,而且納稅調整結果只會影響各會計期間稅款的現金流量,并不影響最終納稅總金額。
2、稅收規定較多且不夠明確
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名目繁多,政府往往并不會明文規定其用途,即使有規定,文件所體現的用途也比較模糊,雖然會計準則對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與政府補助有關的稅收政策則較籠統,且散見于各稅收文件中,企業取得政府補助究竟是作為不征稅收入還是應稅收入,財務人員常感無所適從,難以判斷。
3、共同費用欠缺合理的分配標準
政府補助資金通常需要對其發生的支出單獨核算,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會出現問題,比如:當有些成本費用支出既用于征稅收入又用于不征稅收入時,怎樣將這些成本費用支出在征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之間合理分配,還欠缺明確合理的分配標準。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對政府補助的確認和計量帶來了困難。
三、現有處理存在問題的根源分析
(一)會計與稅法服務的對象和目的不同
會計準則要求客觀公正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稅法是站在國家的角度,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起調節作用,由于稅法與會計準則有各自的服務對象和目標,決定了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有時會有不同的處理方法,政府補助的稅會處理主要體現在計量和確認標準上存在差異,需要在操作層面上進行協調,以尋求合理的減少差異的辦法,促進會計與稅法的統一。
(二)從業人員缺乏對財稅政策的深入理解
政府補助種類較多,實務中某些政府補助,現行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并未列舉,而且有些政府補助容易與政府提供的其他資金或實物幫助相混淆,該政府補助是與收益相關,還是與資產相關,同時稅收法規對政府補助的征免的規定不同,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有較大影響,如果從業人員不深入分析研究財稅政策的差異,職業判斷不當,會導致不能正確核算政府補助,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整也不準確。
(三)會計核算規范化的要求
不論是會計準則還是稅收政策,均要求政府補助單獨核算,如財稅〔2009〕87號文件,對企業取得的專用性財政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規定了三個條件,在收到政府補助時,是否需要納稅就參照三個條件就夠了,由此可見,相關支出單獨核算非常重要。實務中,由于情況復雜,主要難點在于如何認定那些支出或費用與政府補助相關,在這個問題上容易產生稅企爭議,所以必須考慮如何規范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
四、改善政府補助財稅處理的對策
(一)盡量統一財稅處理標準
對于會計制度和稅法確認標準不同,實務中可以考慮盡量將二者統一,比如,企業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計入了營業外收入,那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直接認可營業外收入,不進行納稅調減,相應的,當期或以后期間發生的與政府補助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折舊攤銷也無需進行納稅調增,直接在稅前扣除即可。如果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計入了遞延收益,分年攤銷計入營業外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先全額納稅調增繳納企業所得稅,當期或以后期間發生的折舊攤銷不再進行納稅調減,直接在稅前扣除,每年只需就會計處理時結轉至營業外收入的部分納稅調減即可,如若存在將政府補助一次性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會加大企業的納稅負擔等特殊情況,也可以考慮在征得稅務機關同意的前提下,依據會計準則分期確認營業外收入,企業所得稅匯算時,不再作納稅調整,通過上述處理可以簡化核算工作量,縮小政府補助的稅會差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避免少繳或錯繳稅款。
(二)深入了解財稅政策及其變化
由于政府補助形式和種類較多,而且相關的財稅政策變化較快,對于財務人員來說,就必須要對相關的最新法律、法規進行深入的了解,多收集相關的各種信息,以及熟練財務的處理方法,才能保證在處理財稅問題上不出差錯。
(三)共同費用分配采用分攤比例法
政府補助的相關支出單獨核算,但有些成本費用既用于應稅收入又用于不征稅收入,對全部支出中應當由應納稅收入分攤的支出,一部分能夠劃分清楚,另一部分劃分不清的可以對劃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攤比例法,以不征稅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計算出當年不征稅收入應分攤的支出項目金額,來剔除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五、結論
綜上所述,政府補助的財稅處理,會計制度和稅法各有不同的規定,在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前提下,如果盡量減少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使會計和稅法之間能夠有效的協調,有助于會計人員正確的進行會計核算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參考文獻:
[1]陳玲娣,周星梅.財政性資金財稅處理差異分析.會計之友,2010(12):55- 56.
最新財稅政策范文3
[關鍵詞]民營 科技企業 財稅政策
我國民營科技企業目前已達約15萬家,在53個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企業中,民營科技企業占70%以上,取得的科技成果占高新區的70%以上。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最新調查,我國專利申請中,私營企業申請量占41%,明顯高于其它經濟形式,全國有7個省的私營企業專利申請比例超過50%,重慶和浙江超過70%;有6個省的私營企業發明專利申請超了50%。據科技部資料,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技術創新的70%、國內發明專利的65%和新產品的80%來自中小企業,而中小企業的95%以上為非公有制企業。
考慮到民營科技企業對我國經濟增長、科技進步和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的重要作用,政府有必要對我國的民營科技企業在財政和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但是從目前我國民營科技企業面臨的政策環境來看,形勢不容樂觀。
一、我國民營科技企業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沒有一套從整體上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為目標的財稅政策。一些優惠政策散見于單行的財政、稅收法規文件中,對民營科技企業支持力度小,而且缺乏通盤考慮。
2.缺乏高新技術產業投入機制,民營科技企業融資困難。自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都普遍增加了對科研經費的投入,政府對科研機構和企業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長期保持在3%左右。而我國財政用于科研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逐年下降,由80年代初期的1.4%下降到本世紀初的0.6%左右。同時也沒有形成一套引導社會資金合理配置的機制,資金撥付渠道不暢,使得民營科技企業從國家財政支出中受益少之又少。
3.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支持不夠,一方面在我國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大多隸屬與政府機關,對企業開放有限,即使開放也大多面向國有大企業,我國民營科技企業大多屬于中小企業,很容易被忽視;另一方面一些商業性較強的中介機構收費也很高昂,使大多數中小企業難以承受。
4.缺乏政府采購計劃的支持。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和有效的博弈規則,民營科技企業的產品常常不能納入政府采購計劃的產品目錄,使中小企業失去了一塊很大的產品市場,不利于高科技產品的推廣和普及。
(二)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我國民營科技企業的稅收負擔過重。從我國目前的稅制結構來看,流轉稅收入居于絕對優勢地位。在流轉稅的具體設計中,并沒有考慮高技術產業的特點,加重了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負擔。
2.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首先,政策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F行稅收優惠政策沒有考慮民營科技企業自身的特殊性,沒有從提高核心競爭力的角度對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做出稅收政策上的制度安排;以企業為主而不是以具體的項目為對象,一方面使得一些企業的非技術性收入也享受了優惠待遇,造成稅收優惠泛濫;另一方面使得一些經濟主體的有利于技術進步的項目或行為難以享受稅收優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終降低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
其次,現行稅收優惠缺乏政策導向,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稅收優惠政策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引導資源流向國家亟需發展的產業,而現行的優惠政策未體現國家鼓勵科技創新,鼓勵科技企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發展方針。
第三,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我國目前對科技企業稅收優惠偏主要通過直接減免來實現,缺乏費用扣除、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手段,不利于民營科技企業的長遠發展。
二、建立和完善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建議
(一)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1.加大財政科技投入,通過財政部門設立科研開發基金,鼓勵民營科技企業技術創新,推動社會科技進步。
2.對用自有資金創建科技企業和對現有科技企業增加投資進行補貼、鼓勵,從而啟動民間科技投資。
3.建立科技企業服務中心,為民營科技企業開展免費和低收費的公益;對于科技企業舉辦的旨在提高員工業務素質、專業技能的各類培訓,財政除設立基金給予扶持外,還要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社會各類中介組織積極開展面向民營科技企業的各類培訓服務。
4.建立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制度,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在涉及高科技產品的政府采購合同中劃出一定比例向民營科技企業傾斜。也可以各級政府在制定供應商資格標準時區別對待企業,對民營科技企業供應商適當放寬限制,從而達到扶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政策目標。
5.加快民營企業的社保制度建設。由于缺乏社會保障,民營科技企業吸引不到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影響了自身技術水平的發展和產業層次的提升。因此盡快加強民營企業的社保制度建設是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1.規范科技稅收立法。從我國國情出發,從總體上考慮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制定具有導向性的稅收政策,形成專門的《稅收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明確稅收政策的目標和優惠受益對象,促進科技企業發展。
2.進行增值稅改革。一方面,在按地區推進增值稅轉型的同時考慮在高技術產業也試行增值稅轉型。另一方面,降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準入門檻,減輕民營科技企業中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3.完善現行所得稅制度。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同時,應根據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特點和需要,改變對不同高技術企業給予不同優惠的行為,有針對性地選取關鍵環節(項目或行為)給予較大幅度優惠,完善現行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取消按企業的經營狀況來確定所得稅優惠標準的政策;加速折舊優惠;適時提高高技術企業計稅工資的標準等措施。
4.改變對民營科技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由現行的以直接稅收減免優惠為主向以間接的稅收鼓勵為主轉變,以適應中小企業主體多元化、經營形式及經營范圍多樣化和經營水平不同的特點??梢越梃b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做法,逐步推行科技投資稅收抵免、加速折舊,實行特別的稅收科技優惠及企業科研經費增長額稅收抵免等措施。并且使不同的稅收優惠手段系統地貫穿于民營科技企業的創辦、發展、再投資、科技開發甚至聯合改組等各個環節。
5.建立稅式支出制度,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實際效率。為確??萍级愂照甙l揮出最佳效應,防止優惠支出額度及其方向的失控,應借鑒國外的一些先進經驗,將因科技稅收優惠減少的稅收收入作為一項稅式支出來加強管理,建立稅式支出制度,設立科技稅式支出統一賬目,規范稅式支出預算,提高稅收政策實際效率。
參考文獻:
[1]謝穎.《運用財稅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國際比較與借鑒》.《山西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第2期.
最新財稅政策范文4
關鍵詞:營改增 現代服務業 廣播電視行業 結構性減稅
營業稅改增值稅(營改增)是我國繼增值稅轉型改革后“十二五”時期的一次財稅體制的重大改革,其實質就是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2011年,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了營改增的試點方案,并相繼出臺了一些文件政策來推進現代服務業的改革試點工作。這對于避免重復納稅、改善稅制結構、進行結構性減稅、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調研發現,一些事業單位的稅負不降反增。本文將以廣播電視行業為例,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來分析營改增的具體影響,提出應當采取的管理措施,希望通過對具體落實措施和建議的探析,及時發現和總結需要改進的問題和尋找較適合的操作方案。
一、“營改增”的改革背景及經濟意義
根據統計,目前世界上大約有170多個國家施行征收增值稅,而且增值稅的范圍覆蓋面幾乎覆蓋了所有的貨物和勞務。我國稅制的改革也經歷了較長的過程:自1979始開始引入增值稅,但僅僅只是在上海、襄樊等小范圍進行試點推廣;2009年,國務院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其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基本上包含了國民經濟發展第三產業;2011年,國家擬定營改增項目,征收范圍幾乎覆蓋了現行營業稅條例規定中的8個稅目(娛樂業除外);2012年,國家開始推行“營改增”,決定將增值稅擴展到全國范圍之內。分析營改增,其具體經濟效益,如下:一是完善稅制體系,優化稅制結構:根據目前世界范圍內各國稅制結構調整的角度來講,一些發達國家主要集中在引進增值稅的同時也在不斷調整和降低所得稅的比例。就拿2011年來說,我國稅制結構面臨的突出問題即所得稅比例較低,而流轉稅所占比例太高,特別需要指出的是60%的稅收都來源于間接稅。通過“營改增”將增值稅“擴圍”延伸到現代服務行業,不僅減少了原適用營業稅的納稅人重復征稅的現象,而且營業稅稅負相對上升現象也將趨于減少。可見,“營改增”不僅實現了當前我國稅制改革“寬稅基、低稅率”的基本要求,而且能夠有效減輕稅收負擔,優化稅收結構。二是理順了增值稅抵扣鏈條,逐步消除重復征稅,減輕稅收負擔。比如,服務業的營業稅被重復征稅,其主要表現在服務業外購產品及服務產生的增值稅及營業稅得不到抵扣的問題比較突出。而“營改增”的實施,將本著稅負的公平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消除了服務業企業重復納稅的弊端,推進了我國稅務制度調整和完善的進程。由此可見,“營改增”的具體實施措施不僅標志著我國整體稅務制度創新的方向,而且也充分體現了新環境下我國財務制度的創新與變革。
二、“營改增”對我國事業單位的若干主要影響
經過一年多的實踐表明,我國進行營改增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初步實現了優化稅制的目標,有效地改變了我國間接稅占比過大、直接稅占比過小的基本情況,大力推進了稅制結構的優化;實施了有增有減的結構性減稅政策總體減負,有效地避免了服務領域企業和下游企業間的重復征稅問題,很大程度上減輕了產業鏈的稅收負擔;吸引了更多資源,尤其是民間資本向現代服務業的集聚,有效促進了經濟轉型發展等。但是,“營改增”也并非對所有事業單位都帶來了積極減負的影響。這主要是因為作為納稅指標增值額的額度越大,需要繳納的稅款也隨之增多。所以,具體分析營改增對廣播電視行業的影響如下:
(一)稅率變化:一般納稅人認定的銷售額標準較高,不利于解決重復征稅問題
基于統計發現,很多地級電視臺在未實施營改增前其營業稅稅率為3%,而在營改增后其執行營業稅稅率為11%。根據規定,比如,一些地級電視臺通常被被界定為小規模納稅人,要求他們只需要按照 3% 標準來繳納增值稅。但是因為有的電視臺收入中超過50%,就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導致該電視臺無法被認定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就被規定為 6%。此外,由于小規模納稅人通常不要求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很容易導致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反映的銷售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失真問題,從而加大了增值稅納稅人進行偷稅、漏稅的可能性,嚴重地可能造成大量的稅款流失。
(二)稅務變化:不減反增
“營改增”之前,通常要求廣播電視行業根據確認的廣告收入作為計稅基數繳納營業稅;“營改增”之后,要求為客戶開具增值稅發票,而稅控系統就會根據增值稅發票票面金額計算銷項稅額。因此,在價格保持不變及無其他抵扣進項的情況下分析,其導致凈利潤減少而稅費增加。比如,對于一些競爭力相對較弱的事業單位,一般來講沒有多少的議價能力。因此在無市場定價權的客觀條件下,無法通過調整價格將增值稅轉嫁給下游企業,只得自身承擔增加的稅收負擔。
三、“營改增”之后企業的若干應對策略和建議
“營改增”改革需要逐步推進和完善,也是我國“十二五”時期整個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起點之一。作為廣播電視行業,需要切實學習相關的國家政策,并基于自身的特點來做出適應性的調整:
(一)有效進行科學的稅收籌劃,積極獲取補貼政策
“營改增”政策目前還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往往會形成一種政策洼地效應。廣播電視企業可以利用增值稅來降低采購成本,在這個過程中進行科學合理的籌劃,如利用定價策略來達到相應的效果;還需要積極利用國家的相關補貼優惠政策(增值稅零稅率、免稅政策)和政府的專項資金支持。如果稅負增加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申請。一般來說,按月對財稅進行有效監控,按季進行財政預撥,按照年度對資金進行清算。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的申請過程中,需要嚴格審核各項申報材料的合法性,而且嚴格遵守申報的相關法規。
(二)建立增值稅的明細賬,施行有效的內部監督
具體的做法是:一是要求廣播電視行業的財務管理必須充分考慮“營改增”的實施影響,在第一時間關注最新的國家財稅政策的出臺及動態,盡量按照增值稅的專用發票計提進項稅額,而且要求在賬務處理上一定要注意與原收入和成本費用記賬核算方法上的差異。二是建議在內部實施有效地監督,科學規避資金管理存在的漏洞和違法違規行為,從而有效保障資金的使用安全及使用效率,這主要是因為增值稅涉及稅收的抵扣。如果發票使用不當,可能導致事業單位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和資金安全的潛在風險。這就要求制訂系統完善的發票開立、領用、使用和核銷的管理制度。比如,在廣播電視行業中,需要根據先收款后開票的原則進行廣告結算。具體做法是根據客戶的具體信用程度,準確填寫《發票領用審批單》,然后交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嚴格把關及審批,最后開票人員進行嚴格審核并催要回款。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營改增”是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財稅政策調整的雙重需要。雖然一些事業單位還不能適應“營改增”的改革變化,但是只要妥善處理好轉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積極做出相應的調整,就能夠充分利用好這次財稅變革的機遇,有效降低自身的稅務負擔。而對于廣播電視行業來說, 隨著“營改增”的推進,應積極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充分利用此次稅制改革的優勢使電視臺的整體利潤最大化,用合乎法規的手段和方法達到減小稅負的目的,從而提高自身在經濟社會中的競爭力,使其能在“營改增”稅制改革的過程中穩中求進。
參考文獻:
[1]徐小梅.“營改增”對文化事業單位的影響及應對措施[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3(4)
[2]安艷麗.淺談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的影響[J].財經論壇.2013(3)
最新財稅政策范文5
(中國京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廣東 深圳518054)
摘要:營改增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結構性減稅政策,在建筑業中實行營改增政策,可以有效避免重復交稅等現象。文章通過分析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稅負產生的正反兩方面影響,分別從完善企業納稅籌劃、規范財務管理、加強發票管理、加快技術改造升級等方面有針對性的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期為實現企業稅負優化提供新思路,促進建筑業穩步發展。
關鍵詞 :營改增;建筑企業 ;稅負; 對策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30.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營業稅和增值稅二者并存的財稅體制,營業稅是針對企業營業額征收的稅種,屬于價內稅,而增值稅是針對增值額征收的稅種,屬于價外稅,在實際征稅過程中,容易出現重復征稅、稅負過重問題。為了優化財稅體制,我國在2012年開始啟動營改增試點改革,從而有效規避了兩稅制度并存的弊端,提高了稅務精細化管理水平。在建筑業中實行營改增改革,對于稅負、企業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同時也面臨巨大的挑戰和考驗。
1營改增對我國建筑企業稅負的主要影響
1.1避免企業重復交稅,利于減免建筑業的稅收
長期以來,營業稅和增值稅作為我國財稅體制中兩個重要的稅種。在實際征稅過程中,存在很多交叉征稅、重復征稅的情況,不但增加了企業的納稅負擔,同時也不利于市場經濟正常發展。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建筑企業既是采購方也是安裝方,當建筑企業從上游一般納稅人采購原材料時,若按營業稅征繳時,需要對原材料和收入額一起征稅,不可避免的產生重復征稅,給企業帶來資金運營壓力;若按增值稅征稅,則可以將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發票進行抵扣,有效的避免了企業重復交稅的問題,利于減免建筑業的稅收,激發建筑市場活力。
1.2促進建筑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利于優化產業結構
目前建筑業作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正快速朝資本密集型方向發展。在企業的資產中,大型機械裝備、建筑鋼材等固定資產是企業運營能力考核的重要指標,但是在營業稅征稅體制下,購買大型器械等的進項稅額不能進行抵扣,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資金運營困難,并且在大型建筑機械的采購上也有所保留,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建筑企業的運營能力。營改增政策有效地解決了上述問題,進而加快了企業技術升級和設備更新的速度,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進而提高了企業的運營能力,增強市場競爭力。
1.3企業稅收核算難度增大,可能增加企業稅負
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帶來了挑戰。在稅收核算方面,以往的營業稅核算相對比較簡單,財務人員的工作負擔較輕,但是在處理增值稅時需要針對不同的增值稅納稅情況和企業經營內容分別進行賬目核對,增大了建筑企業稅收的核算難度。此外,由于建筑企業的原材料來源比較多,很多材料供應商都是個體戶等小規?;蛘叻窃鲋刀惣{稅人,建筑企業在采購時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單,從而無法抵扣相應稅額,這將增加企業的實際稅負,給企業正常運營帶來壓力。
2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的主要措施
建筑企業應該積極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營改增的優勢,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不斷提高自身財務管理水平,創造利潤新增點,具體主要可采取以下幾方面措施:
2.1完善企業納稅籌劃工作,減少營改增對企業稅負負面影響
實施營改增政策后,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一定的進項稅額,因此建筑企業應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優惠,準確分析自身的發展經營狀況,做好企業納稅籌劃工作,減少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不利影響。首先在供應商的選擇上要慎重考慮,盡量選擇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從而增加增值稅抵扣額度,同時也要把握好采購大型器械等固定資產的時機,力求使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其次,要在企業內部設立專業的稅務部門或崗位,妥善做好供應商管理和采購合同管理工作,切實解決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稅負增加的風險。再者,建筑企業要加強對工程款項的管理,按照建筑合同實施嚴格的催款程序,保證建筑企業的資金正常運轉和收支平衡。此外,建筑企業也可以通過部分非核心工程外包的形式進行合理的資源配置,以便達到企業資金利用最大化,增強企業經營能力。
2.2規范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加強員工稅法培訓
營改增實施后,建筑企業的財務核算難度和工作量都會增大。針對增值稅會計核算新要求,企業在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相關內容上都要做出相應的調整,這就要求建筑企業必須進一步規范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從而適應新時期發展需求。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建筑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根據營改增政策做出適當調整,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采購預算,嚴格控制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加強財務的監督管理,尤其在稅收管理上要做好內部控制,確保企業資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加大對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做好稅法的培訓指導工作,完善財務知識管理體系,財務人員也要關注國家財稅政策的實時動態,積極學習最新財稅政策,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養。此外,建筑企業要逐步實現財務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財務信息軟件系統,提高財務核算工作效率。
2.3加強發票管理,防范增值稅涉稅風險
營改增對發票的影響非常明顯,在稅改之前,開具的發票是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商戶都可以是開具發票的對象。但稅改之后,只有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建筑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較之前相比困難了許多,這就要求建筑企業要加強發票管理,完善相關規章制度,設立專門崗位負責發票管理,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發票進行開具、登記、管理以及保管,加強同稅務部門的溝通和聯系,著重注意對發票真偽的辨別能力,避免出現收到私假發票,造成建筑企業財產損失。在其他納稅人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注意發票開具的時效性和正規性,建筑企業自身開具發票時也要針對不同的納稅身份有選擇性的開具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同時,要提高涉稅管理水平,構建規范的進銷核體系,防范增值稅涉稅風險。
2.4充分利用營改增優勢,加快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
營改增對建筑企業最大的推動就是對采購的大型設備等固定資產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進而調動建筑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升級的積極性。建筑企業應該充分利用營改增的優勢,對采購的資產采取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方法,平攤稅負,減少建筑企業稅收壓力,提高企業對固定資產投資能力,從而實現建筑企業技術更新和升級改造,增加建筑企業整體實力,提高建筑企業的市場核心競爭力。雖然營改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業稅負,但國家也通過一系列補助措施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建筑企業應該借勢全面的掌握國家相關財政稅收政策,結合企業自身發展需要,充分利用好相關扶持政策,在新的稅收政策制度大背景下,通過不斷改革創新,促進建筑企業不斷朝更專業化、更正規化、更經濟效益最大化發展。
4結 語
營改增試點改革是我國財稅制度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對進一步避免企業重復征稅、促進企業經營效益、優化產業結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建筑業作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實行營改增政策勢在必行。建筑企業應該時刻關注國家稅收政策變化情況,做好充足準備,抓住營改增帶來的重要機遇,結合企業自身發展需求,制定合理的稅收籌劃,提高企業財務精細化管理水平,進而提高企業經營效益,促進建筑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戴國華.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對企業影響的思考[J].財務與會計,2012(20).
[2]葉智勇.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分析與建議[J].會財政監督,2012(20).
最新財稅政策范文6
關鍵詞:服務外包產業;稅收政策;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0-0094-03
服務外包業是現代高端服務業以及國際經貿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合肥市是“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城市”。 合肥市以安徽服務外包產業園、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示范區和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示范區三個“示范區”為載體,分區域、有重點地發展服務外包人才培訓、信息技術外包和業務流程外包業務。合肥市服務外包基地建設已初具規模,其發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近年來, 為了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的良性和快速發展,合肥市施行和出臺了一系列鼓勵發展服務外包產業的相關稅收政策:如《合肥市服務外包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合肥市承接產業轉移促進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等,對產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現行的這些稅收政策在執行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和不足,需要不斷完善,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
一、服務外包產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弱
1.服務外包業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激勵力度有限。目前,中國服務外包業獲得的稅收支持政策內容范圍有限。根據國家稅收相關規定,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只有經國家認定的服務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園區內的外包企業被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起五個年度內享受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未納入北京、天津、上海、合肥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就只能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目前,合肥市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服務外包企業可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低稅率政策。同時,也可以直接被認定為軟件業企業,按國家相關政策,享受應納稅額“兩免三減半”的直接稅額減免優惠。除此之外,服務外包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其他方面的優惠政策內容則很少,激勵作用有限。
2.認定服務外包企業為高新技術企業和軟件企業標準較高。目前,服務外包企業只有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軟件企業,才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現行規定: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條件 的服務外包企業,可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由于服務外包業的產品(服務)收入范圍內容和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和服務收入范圍內容是有差別的,如物流業。因此,根據什么標準來認定哪些服務外包企業是高技術企業,確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這個條件,難度較大。同時,根據最新的稅法規定:中國境內經認定的新辦軟件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兩免三減半”政策。服務外包軟件開發企業獲得軟件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本條件是:“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但這個稅收優惠確認條件標準較高。目前中國許多軟件企業軟件產品研發能力較弱,這些企業所進行的離岸外包服務業務中,相當比例是技術服務性業務外包,僅有少部分是屬于軟件產品開發業務外包,因此,要滿足上述條件要求,許多軟件企業較為困難。實際上,目前合肥市軟件產品開發企業達到這個比例的不多,因而無法真正享受軟件企業所得稅激勵政策。
3.服務外包企業稅額抵免項目少。服務外包企業在利用稅前費用扣除和應繳稅額扣除方面,范圍有限,扣除的項目內容和一般性企業基本一致,影響了服務外包企業的技術引進的積極性。根據規定,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項扣除比例高于一般企業2.5%的比例。
根據稅法,服務外包企業多屬居民企業,對來源于境外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所得,在國外已實際繳納了所得稅額,為避免國際間的雙重征稅,國內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境外所得依照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這樣的抵免方法存在年度較長,分國分類核算復雜,抵免數額有限問題,對外包企業的激勵作用較小。
(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缺乏
目前,服務外包企業享受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較少,合肥市只對服務外包創業和領軍型人才以及關鍵性技術人員和外籍專家個人所得稅方面給予一定稅收優惠,主要是施行創業時期的薪酬三年的免征和作為非居民納稅人享受附加扣除4 800元的政策。對人才和專家從國外取的薪酬收入個人所得稅執行國內扣減限額政策,沒有施行當期全額扣除的政策。對于技術人員個人的稿酬、技術轉讓、講學和培訓等獲得的報酬所得,在稅額扣除方面內容有限。因此,對人才的吸引、引進和投資效果有限。
(三)營業稅優惠政策有待完善
服務外包企業主要以繳納營業稅為主。國家對離岸服務外包企業的出口業務規定營業稅是免稅的,但在政策執行中的其他一些方面還需要完善。
1.技術服務出口缺乏稅收激勵政策。根據目前稅法,中國出口退稅政策僅限于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出口業務,對于服務外包企業的服務出口不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只實行免稅政策。因此,有較多從事離岸服務外包的合肥企業,為了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在服務形式上不是選擇申報軟件出口,而是選擇申報技術貿易出口形式,因此,導致外包企業大多選擇申報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但是,目前的營業稅沒有對服務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導致其以含稅價格進入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在國際市場上減弱了服務價格優勢,其競爭力明顯受到削弱。
2.營業稅存在重復征稅,加重了企業稅負?,F行營業稅屬多環節征收的流轉稅,稅負有向下游遞延特點,對分工較細的服務外包企業的發展極為不利,存在累積征稅問題。服務外包企業分工越細,承擔的營業稅稅負越重。由于經濟全球化趨勢,生產外包業越來越具有分工細化和專業強化的特點,分工越來越細,重復征稅問題不可避免。稅負過高,影響了分包和轉包經營積極性,阻礙了服務外包業的發展。
3.金融保險和物流業服務外包營業稅稅率偏高。目前,按稅法,服務外包業包含的金融保險業執行5%的營業稅稅率,業、倉儲業、設計、咨詢等業務歸“服務業”稅目,適用稅率也為5%。這兩個行業相對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等其他服務行業3%的稅率相對偏高。另外,伴隨當前服務外包業務日趨一體化、系統化,許多行業相互聯系起來。如物流業就將運輸、倉儲、包裝、裝卸、配送、流通加工及物流信息等各環節都密切聯系在一起,現行稅制把物流業各個環節人為地割裂開來,要求按不同環節,不同應稅項目,不同稅率征稅,增加了核算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物流業外包的發展。
(四)增值稅優惠政策較少
1.服務外包企業征收增值稅的范圍偏窄。目前服務外包企業多數業務屬營業稅范疇,不能享受抵扣,稅負較增值稅偏重。另外,大多數服務外包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無法當期抵扣,不利于服務外包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給固定資產更新較快的服務外包行業造成了事實的稅收阻礙。比如,安徽省合肥市服務外包企業中的動漫設計業固定資產設備投入較大且要求更新加速,據筆者調查,2008―2010年其年均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達24%。按現行增值稅政策,該行業不僅要繳納3%的營業稅,因無法抵扣,還實際承擔了外購設備價款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稅收負擔加重,阻礙了其快速發展。
2.服務外包企業混合經營時多確認為征收營業稅征稅。部分生產型服務外包企業從事混合經營行為的,在提供技術服務的同時,外包主要提供部分技術產品。由于外包銷售產品占業務比重較大,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應按征收增值稅處理,但由于現行稅法規定為服務業,企業多按營業稅征收,增加這類生產外包企業的發展的稅負。
二、完善服務外包企業稅收政策的對策
(一)立足長遠,改進稅收政策激勵方式
目前,各地政府對服務外包企業的稅收政策支持,多采取給予稅率降低,稅額的減免、獎勵補貼等直接優惠方式,這些激勵政策往往具有時效性和短暫性,所起的作用有局限性,不利于服務外包業穩定長期的發展。因此,對中國服務外包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應盡早由直接優惠為主轉變為以間接優惠為主,對于服務服務外包業的稅收優惠可以更多地采取延期納稅、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多采取能調動服務外包企業積極性的稅收激勵措施,以利于支持政策長期發揮作用。
(二)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支持力度
1.放寬高新技術(服務)和軟件企業的認定限制。建議放寬認定服務外包企業為高新技術企業或者軟件企業方面的條件限制,適度降低高新技術企業和軟件企業認定時依據的“以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60%的比例”、“軟件產品自行開發應達到的50%比例”等條件限制,擴大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享受面。目前,從事信息技術外包、業務流程外包的企業,可不區分是技術性外包還是勞務性外包,統一作為技術性外包業務,在所得稅方面均統一享受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2.加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支持力度。應加大對服務外包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從企業創業盈利年份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定期稅收優惠,稅收優惠到期后可以繼續享受高新技術企業15%所得稅較低稅率。也可像印度等國那樣,對從事軟件行業企業所得稅實行5年減免,后5年減半按12%比例征收,對再投資部分3年減免等優惠政策。并對服務外包企業境外所得已納稅額扣除可考慮當期全額扣除的做法。加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支持力度,調動離岸外包企業的積極性。
3.擴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稅前費用扣除范圍。為促進服務外包企業的發展,對其發生的相關費用,允許稅前扣除。應擴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稅前費用扣除范圍,加大稅收支持激勵力度。對于服務外包園區內企業購進的為研究開發項目服務或生產高新產品用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加速折舊法扣除,加快設備的更新,鼓勵采用新設備,提高生產力。同時,應擴大現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費用扣除范圍,提高外包企業的費用扣除標準。為鼓勵促進創新發展,對企業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實驗發生的研究費用以及企業推廣高新產品、高新技術的培訓費用和高端人才、核心員工的工資和職工教育經費等,可考慮在稅前加倍扣除。
(三)加強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制定
服務外包企業屬知識密集型企業。為調動服務外包企業員工的穩定性和積極性,應充分認識到個人所得稅政策所起的作用。應對服務外包企業高級主管,核心技術員工的薪酬、稿酬、財產轉讓所得、從事服務外包人才培訓的培訓師、外籍專家短期勞務所得額等可考慮施行三年免征個人所得稅,三年后其短期勞務所得給予一定比例的減讓。對核心人才和專家從國外取的薪酬收入個人所得稅額可執行全額扣除抵免政策。
(四)強化營業稅政策支持作用
1.爭取服務外包企業出口服務營業稅零稅負或低稅負。為增強中國服務外包出口企業的競爭力,應借鑒各國普遍對出口服務實行的營業稅零稅負或低稅負政策。爭取將營業稅納入服務外包企業退免稅政策范疇,對外包企業服務出口企業實行營業稅退稅或免稅政策,努力實現服務外包行業營業稅整體保持0%~1%低稅率水平,增強服務出口企業競爭實力,以更好地促進服務外包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2.采用營業凈額征稅方式。為解決服務外包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問題,可采取對服務外包取得的營業凈額征稅做法,即采用凈差額征稅的辦法,減輕服務外包企業的稅負。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境內服務外包實行分包和轉包經營的,其服務總承包方在計算營業稅計稅依據時,允許其營業收入扣除轉包、分包服務費用后得到的營業凈額作為計稅依據計算。
3.降低金融保險和物流服務外包適用稅率。針對金融保險業稅率相對偏高的現狀,建議對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率進行改革,設法將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降低到1%水平,也可嘗試將金融保險業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直接征收增值稅。結合物流業一體化的特點,建議修改營業稅目,單獨設立“物流業”稅目,將物流業系統中的運輸、倉儲、包裝、裝卸、配送、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等內容統一按1%的營業稅稅率征收,減輕稅負,扶持物流業的發展。
(五)加大增值稅政策支持力度
1.逐步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征收增值稅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因此,應積極爭取服務外包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可減輕稅負。目前從中國服務外包企業的實際征稅情況來看,基本上還是以征營業稅為主,不具備全面征收增值稅的條件,但可嘗試對服務外包企業逐步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可先將部分生產業以及內部分工比較發達的消費業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如可先考慮在交通運輸業、物流業、房地產業、建筑業、電訊業等行業試行征收增值稅,再逐步推廣到其他外包行業。有些小型服務外包高新企業或可考慮直接明確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確定稅率為 3%征收。
2.實行高端服務進口購入按規定抵免政策。建議對服務企業在購買諸如專利等高端生產而發生費用時,允許其按照現行增值稅抵扣條件,作為進項稅額按一定的比例或全額抵扣。此外,當服務外包企業進口所需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設備及配套件、備件,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服務外包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和專利許可,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專利費用的,也可實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3.完善服務外包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中國現階段服務外包提供的企業出口服務業務的類型主要是勞動供給型,服務價格因素是這類業務在國際市場上主要競爭手段。由于國際服務外包業的快速發展,中國外包服務企業面臨著較大的替代壓力。建議對于承接離岸服務外包企業為獲得的營業收入而發生的前期研發費用若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可實行全額退免。對于國內企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進行轉包、分包所發生涉及的流轉稅的一律實行完全退稅,以實現服務外包出口零稅負的目的,增強中國企業競爭力。
參考文獻:
[1] .服務外包稅收政策的原則設想[J].中國經濟周刊,2007,(1):77-80.
[2] 夏杰長.中國服務業發展的實證分析與財稅政策選擇[J].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2):56-59.
[3] 姒建英.發展現代服務業的財稅政策研究[J].經濟問題探索,2007,(1):38-42.
[4] 霍景東.發展服務外包業的財稅政策探析[J].稅收研究,2009,(4):17-19.
[5] 李英.南京軟件外包人才問題研究[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09,(1):126-127.
[6] 鄭莉莉.合肥市發展服務外包SWOT分析及其對策建議[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9,(4):14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