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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資金分配管理辦法范文1
Abstract: The Special Fiscal Poverty Alleviation Fund is a crucial supporter to aid the po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overty-stricken areas arouses new requirements and more improvements for the alloc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the fund. The paper proposes policy suggestions on how to manage the Special Fiscal Poverty Allevation Fund, based on fund management experiences in the 12th Five-Year Plan of China and advanced international principles on poverty alleviation fund performance management.
關鍵詞: 扶貧資金;指標體系;資金管理
Key words: poverty alleviation fund;target system;fund mangement
中圖分類號:F8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5)04-0159-02
1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使用及運行管理體系
我國1980年開始設立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經過多年的運行,一個涵蓋財政扶貧資金來源、分配、使用、撥付和財務管理、監督檢查、信息監測、績效考評等全過程管理的制度體系框架基本形成。在財政扶貧資金的來源方面,為了保證籌措到足額的財政扶貧資金,對專項財政扶貧資金的來源有明確的規定。
例如,2000年頒發的《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規定,財政扶貧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和地方方配套資金。配套資金不能虛列預算,不能多頭配套。在財政扶貧資金的分配方面,二十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我國財政扶貧資金分配主要采取按項目分配和按“基數+增量”分配兩種方式。
1997年出臺的《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綜合考慮某一地區貧困人口數量和貧困程度、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比例等影響因素。
2008年5月修訂后的《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考評試行辦法》規定,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考評包括:扶貧成效、管理使用和工作評價三大類。
2 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存在問題及面臨挑戰
2.1 扶貧資金績效管理理論與方法需進一步發展與完善
2007年,世界銀行行長佐利克在上任后不久,特別強調在提供資金、技術和其他形式的援助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關注結果并評估援助有效性,提出了對華援助的五大支柱。世行在與中國的扶貧貸款項目合作中,十分注重扶貧理念、扶貧方式和管理模式的創新。
具體做法可以歸納為:
①一次規劃、分年實施;
②以社區為單位的多部門綜合性扶貧開發;
③特別關注性別和弱勢群體的需求;
④以村級規劃為平臺建立農戶廣泛參與的機制;
⑤完善貧困監測系統建設,客觀全面評價扶貧項目;
⑥將能力建設貫穿于項目的全過程。發達國家以結果為導向的績效管理理念對我國提高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績效有很多有益啟示。
2.2 扶貧主體責權劃分不清,權責設計不對等
政府主導是我國扶貧開發事業的一大特色,其優勢可以制定直接針對貧困人口的扶貧政策,創造良好環境,動員社會資源,引導全社會廣泛參與。
《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明確提出扶貧開發實施分級負責、以省為主的扶貧工作責任制,并逐步過渡到 “四到省”原則。盡管扶貧資金管理體制經過多次調整與完善,但從運行結果來看,責任劃分仍不清晰,權責設計還不對等。
中央強調責任,地方強調權力;扶貧工作仍具有委托性質,“四到省”的責任缺乏有效機制來落實,其結果是:中央與地方的扶貧目標有時候會產生偏離;地方政府扶貧開發投入明顯不足;扶貧開發工作的效率與效果受到較大影響;出現了責任、任務到縣,而權力和資金卻停留在省一級的不對稱局面。
2.3 資金分配與使用,難于做到科學、公正,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主要表現在:
①目前,財政資金分配有三種方式,即按項目分配資金、按基數分配資金和按影響因素分配資金。按項目分配資金容易出現尋租行為,造成地區之間較大差異。按基數法分配資金不能充分體現資金分配與貧困程度的對應關系,容易導致平均主義傾向。按照因素法,九大因素中的有些因素如“國家扶貧方針政策”和“其他”因素難以準確界定等。
②立項、評估統計數據不客觀、準確,影響立項資金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4 多渠道的資金分配缺乏有效整合,協同效應不明顯
目前,我國有多個部門共同參與財政扶貧資金分配和項目管理,例如,2010年,我國各類扶貧資金515.1億元,但財政扶貧資金僅為185.7億元,包括中央扶貧貼息貸款、中央專項退耕還林還草工程補助、利用外資和其他等各類資金329.4億元,財政扶貧資金占各類扶貧資金總和的36.05%。
此外,對于龍頭企業、民間組織、國際機構、新聞媒體和研究機構等通過間接方式對扶貧資金績效產生重要影響的利益方重視不夠。
2.5 扶貧資金投入的目標瞄準存在偏離
貧困人口在地域分布上分散,呈現點狀分布特點,以重點縣為基本單元的扶貧資金瞄準機制在覆蓋貧困人口方面可能存在偏離。
2.6 政府主導模式未能激發使用主體積極性,造成資金使用的低效率
貧困群體是扶貧工作的主體和主要利益相關者。但在我國,扶貧干預活動往往是自上而下的,貧困人口的參與只是被動的投工投勞和自籌資金。上不上項目,上什么樣的項目,貧困人口基本沒有發言權。最終項目能否完成和是否有效,政府部門從不承擔責任。
2.7 監測評價體系和問責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2008年根據績效考評增加了“重點縣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幅度”、“貧困人口收入增長幅度”兩大指標,體現了更加注重扶貧成效的理念。同時,為了加強過程管理,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等部門開發建設了“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但從前瞻性的角度看,距離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還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現在:
①缺乏對項目相關性、可持續性以及貧困人口滿意度的考評指標。
②缺乏項目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及將資金使用效果指標與資金投入有機聯系起來的投入、產出類指標。
3 財政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體制、機制創新
3.1 完善扶貧責任制,提高資金瞄準度
準確識別和瞄準貧困人口是提高財政扶貧資金績效、將扶貧戰略規劃落到實處的重要前提。
考慮到我國貧困人口分布更加分散,而低層級政府具有了解、熟悉實際情況的優勢,應在理順各級政府職責的前提下,進一步強化縣級政府的責任,并根據績效管理理念的要求,相應賦予其更大的管理權限。
3.2 建立以績效為基礎的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機制
改變單一依據貧困人口等基礎數據分配資金的方法,將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結果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
建立以績效為基礎的財政扶貧資金分配機制,應遵循的原則是:
①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②客觀、科學、規范原則。通過制度手段,最大程度地避免人為的、主觀的因素。
③權責統一的原則。
3.3 進行體制創新,整合財政扶貧資源
要以“四到縣”機制改革為契機,充分發揮縣一級在扶貧資源整合中統籌全局、協調運作的優勢和能力。提高財政扶貧資源的整合,發揮協同效力。
3.4 完善扶貧項目庫建設,逐步推行扶貧資金多年度滾動預算
目前,由于我國受預算制度、行政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尚不具備全面推行多年度滾動預算的條件。但可以在各級政府扶貧規劃、重點村扶貧規劃、扶貧資金項目庫的基礎上,開展扶貧資金多年度滾動預算試點,在部分省份試點的基礎上,適時在全國范圍內推開。
3.5 完善扶貧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體系
在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中,加大反映結果和影響的指標的權重,逐漸減少主觀評價指標的數量和權重,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
①應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分析評價不同項目對不同地區發展的相關性,增加對扶貧項目的相關性考評指標。
②在重視扶貧項目經濟效益指標的同時,還要關注其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及增加對扶貧項目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考評指標。
③根據不同類型資金的投向和用途,從項目產出的數量、類型、質量、時效、成本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增加對扶貧項目投入與產出類指標。
④增加貧困人口滿意度評價。
⑤增加對項目可持續性評價。
3.6 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監督機制
全面推行扶貧項目資金鄉村公示公告及監察機關“民生特派組”制度,各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人大、政協發揮監督作用,共同加大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監督管理。逐步引入社會力量,充分發揮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和群眾的監督作用。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中出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進行問責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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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本文受北京市學科建設項目(PXM2014014224000045);
項目資金分配管理辦法范文2
一、基本原則
1.明確部門職責。根據各專項資金的具體情況,明確涉及資金管理各部門的職責權限,原則上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包括項目的設立申請和初審、資金分配、檢查驗收等,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日常管理,包括預算資金、資金撥付等。
2.出臺具體管理辦法。各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應針對各自專項資金出臺具體的管理辦法,原則上對沒有具體管理辦法的專項資金不納入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3.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對納入目錄管理的專項資金,在財政分局編制年度財政預算前,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編制下一年度的專項資金預算,具體內容包括專項資金實施內容、用款單位、資金額度等。財政分局對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提出初步意見,并報管委會審批,由管委會以文件形式下達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對連續兩年未動用的專項資金,財政不再安排預算。
4.加強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探索建立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各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應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自我評價。在加強日常績效管理的基礎上,每年組織專項績效審計,并出具績效評價報告,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二、具體工作部署
1.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根據《開發區財政專項資金分析表》,對本部門負責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清理,明確設立依據和設立期限。
項目資金分配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監管,規范專項資金使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第63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是指中央、省、市專項補助及區財政年初預算安排或追加的明確了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財政基本建設資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農業專項資金、教育專款、國債資金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有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應遵循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全程監督、績效評價的原則。
第二章資金使用管理
第五條專項資金應根據項目和具體用途,按照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專項核算、專款專用。
第六條專項資金預算經批準后,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程序報批。部門預算執行中,項目完成、中止或撤銷,經決算認定項目資金凈結余的,報經區財政部門審核,根據項目實施情況,予以收回或作為下年度項目資金使用。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撥付應按照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全部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支付范圍予以支付。
第八條區財政部門將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
第三章資金使用監督
第九條專項資金的使用要按照公開、透明的要求,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條區財政部門負責對各部門、單位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以及資金使用等財務活動進行跟蹤監督。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檢查方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每季度安排重點項目檢查,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具體操作;二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部分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二條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全程監督,及時掌握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確保專項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條區審計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財政和有資金分配權的部門專項資金分配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資金使用和效益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區監察機關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受理、查處各類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檢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立項、申報、審批是否按規定程序執行;
(二)專項資金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規違紀問題,有無滯留緩撥資金情形;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
(四)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五)其他情況。
第四章責任追究及處罰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項目主管部門或實施單位,在管理使用專項資金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虛報項目、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
(二)挪用、擠占、截留、滯留專項資金;
(三)擅自擴大專項資金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四)不得用于補充單位工資福利支出及公用經費等。
第十七條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對專項資金違紀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一)責令限期歸還被擠占、挪用、截留的專項資金;
(二)暫停或停止撥付專項資金;
(三)扣回或追回被虛報項目和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的專項資金;
(四)責令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項目資金分配管理辦法范文4
摘要:本文針對我國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分配關系長期不順,導致事業資源分配效率低下的缺陷,提出要正確認識市場經濟下事業單位的性質,規范財政資金分配范圍;進一步改革預算管理制度,改進預算編制方式和方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各項事業經費,達到事業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改進,以更好地發展社會各項事業。
關鍵詞:規范;政府;事業單位;分配關系
政府與事業單位的分配關系,主要表現在財政資金供給與社會事業發展以及社會各項事業之間的資金配置方面。從我國財政實踐看,財政在事業資金分配問題上,長期來沒有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的分配關系。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與事業單位的資金分配關系表現為“統收統支”的模式,即事業單位的所有收入全部上交國家財政,其發展事業所需支出則全部由國家統一撥款來滿足,事業單位對本單位事業發展所需的人、財、物無自,全部統一由國家計劃安排。這種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于促進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曾經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這種高度集中的統收統支體制,也助長了事業單位“等、靠、要”的依賴思想,延緩了各項事業的發展;改革開放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確立,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的分配關系也有所改變,由“統收統支”、“經費包干”轉為“財政補助”。這種分配關系從本質上說應該符合市場經濟下公共財政的分配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計劃經濟下長期養成的思維定勢的影響、轉制過程中相應法律、法規的缺位以及落后的預算管理制度,“財政補助”分配方式的優勢未能得到充分體現。表現在:一方面政府仍然包攬過多,使有限的財政資金在事業發展需要與供給之間的矛盾更為突出;另一方面財政分配行為不規范,管理粗放,導致事業財務管理上存在諸多漏洞,造成事業資金使用的低效率。因此,要規范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的分配關系,必須進一步改革預算管理制度,改進預算編制方式和方法,規范財政資金分配行為,以合理配置事業資源。
一、正確認識市場經濟下事業單位的性質,規范財政資金分配范圍
所謂事業單位,通常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非贏利組織。長期以來大多數人認為,事業單位是為社會提供必須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因此,事業單位運轉所需經費應由財政撥款解決。應該說這一觀點不無合理性,因為事業單位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與私人產品相比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它性特點,收益外溢程度高,所產生的社會效益要遠遠大于經濟效益,一般市場投資主體是不愿涉及這一領域的。因此由財政撥款解決是理所當然的。但是事業單位提供公共品所需的一切經費都由財政包攬卻是不盡合理的。因為事業單位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屬于公共品中的準公共品。所謂準公共品是指介于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間既具有公共品特性又具有私人品特點的產品,用集合的概念表述,就是公共品集合和私人品集會的交集。因此準公共品既可以公共生產、公共提供,也可以公共生產、公共和市場混合提供,或市場生產、市場提供。準公共品的這一特征,決定了政府對事業單位的資金供給范圍和資金供給數量,應以事業單位產品的“公共性”程度為依據。
從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事業單位的類型比較復雜,有“公益性”的、有“經營性”的、還有“公益性”和“經營性”兼而有之的,具體涉及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以及農、林、水、氣、海洋、地質、環保和工、交、商貿等部門。不僅不同事業行業的產品“公共性”程度不同,而且就是同一事業行業中的不同單位,其產品的“公共性”程度差別也較大。如教育,九年義務教育對于個人而言,無論在就業還是其他社會生活方面,都不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但它卻能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素質,因而“公共性”程度特別高,近似于純公共品;而成人教育,是個人需要調整知識結構、提高學歷層次以增加個人的社會競爭優勢而產生的,具有明顯的私人品性質。這給事業單位的正確分類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我們在確定財政資金供給范圍時,不應以行業類型為界,而應從實際出發,對不同事業性質的單位加以分類,具體確定不同財政資金供給政策,提高財政資金的支出效益。一般來說,從公共財政理論出發,對于“公共性”程度較高的基本上屬于“公益性”的單位,由于所從事的事務基本代表社會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其產品一般不能或者不宜企業、私人或者市場去生產和提供,只能公共生產、公共提供,因而所需要的經費,也基本上由財政來給予保障,如九年義務制基礎教育、基礎研究等;對于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經營性”特點的單位,雖然也屬于財政資金供應范圍之內,但由于其產品的“公共性”程度較之“公益性”單位的產品要低,若其經費也基本由財政包攬,實行公共提供,則這些單位的產品在消費上就沒有相應的價格予以約束,從而會引起過度消費導致效率損失。因此,財政對這些單位的資金分配,一般應在核定這些單位事業收支的基礎上給予定額或定項補助。至于補助范圍和補助標準,則應按準公共品“公共性”的不同層次來確定,財政對其的補助應僅限于公共提供部分,即這類單位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一部分收入,收人抵補支出后的不足部分,財政可以核撥部分經費給予扶持,如非義務教育、公益性醫院等;對于“公共性”程度較低而私人消費需求較高、基本上屬于“經營性”的單位,應逐步推向市場,在條件成熟時,與財政供給脫鉤,完全由市場去調節,如能馬上轉化為生產力的技術開發研究、成人教育等。而對于事業單位內部,其資金配置范圍也應照此核定。事業單位應改變“小單位”“大社會”的狀況,將后勤服務這種公共性程度較低、而私人需求程度較高的事務,原則上交由社會去辦。這不僅可節約單位資金,提高資金支出效益,而且可以實現后勤服務資源社會共享,使后勤服務資源的利用率更高,配置更為合理。
通過規范財政資金分配范圍,對事業單位經費該保的保,該壓的壓,該推向社會停止供給的,就應停止供給。以此為契機來轉變計劃經濟下長期形成的事業單位運行機制,喚醒事業單位的市場經濟意識,使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逐漸理性化,從而緩解資金供給與事業發展的矛盾,促進社會事業全面發展。
二、改進事業經費分配辦法,合理確定事業單位經費水平
財政事業經費的分配是否合理,關系到有限的事業資源能否配置于最適宜的使用方面上,也關系到事業單位發展事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是財政分配效率和公平的具體體現。一般地,在財政部門財力既定的情況下,事業單位從財政得到的經費水平的高低除了事業性質差異的影響外,主要取決于預算編制方式和方法。因此選擇料學合理的預算編制方式方法,是公平、有效地分配事業經費、合理確定事業單位經費水平的前提。目前我國各級財政預算編制較粗,不能反映部門和單位的全部收支情況,其編制方法也缺乏科學依據,對此必須在公平、效率的基礎上加以改進。
(1)改變傳統的按部門、單位和按經費性質交叉編制預算的方式,實行部門預算。所謂部門預算,是指財政對各部門根據其職能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統一編制反映該部門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預算。傳統的按部門、單位和按經費性質交叉的預算編制方式,往往使一個主管部門和單位的經費涉及到財政部門多個處室,各部門編制和上報預算時需要區分財政經費來源渠道,對所屬單位預算投資金性質統一匯總,同時編制多個預算,分別報送財政部門相應的預算分配職能機構審批。如行政經費由財政的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分配,離退休人員經費由財政的社保部門審批分配,基建經費由財政的基建管理部門審批分配,預算外資金由財政的綜合部門負責管理、核撥等。其結果使得各單位、部門的預算編制只保持了形式上的完整性,而實際預算所反映的內容卻并不完整,單位自行組織的大量事業性收入、經營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并未包括在單位、部門的預算內,削弱了預算的作用。此外,經費多頭管理,財政資源分割,在實際運作中不僅容易引起財政各職能部門之間互相扯皮,弱化財政的管理職能,而且容易造成財政內部各部門之間、財政與單位之間信息不對稱,使單位可以多頭討錢。編制部門預算,一是可以理順財政與部門之間的關系,強化預算約束,改變現行的一個部門多種資金渠道、多頭申請預算資金的做法,預算的編制將變得公開、公平、公正,從而防止預算分配過程中的黑箱操作,減少追加支出的隨意性;二是可以理順部門與單位之間的關系,部門預算將事業經費直接核定到二級單位和具體項目,可以避免部門擠占、挪用下級單位事業資金的現象,有利于加強財務管理,規范部門、單位的財務行為。
(2)擯棄“基數加增長”的編制方法,采用“零基預算”法。“基數加增長”的編制方法,是以支出基數為基礎,再加上當年影響支出增長的各種因素來確定當年預算。這種方法雖然簡單易行,但很不公平,因為它不管原有支出基數是否合理,都得在此基礎上加上一個增長率。長期以來,我國預算編制從上到下基本上就是采用這種方法,造成預算只增不減,使財政本年度核定的支出指標與實際情況差距較大,其結果是固化了財政資金在部門之間的分配格局。而且多年運用下來,預算套預算,使得財政對事業部門、單位情況不清,重點支出項目經費常常難以保證,經費分配在事業部門、單位之間苦樂不均現象突出,因而預算管理約束力不強,單位“尋租”行為嚴重。而零基預算,就是指在編制預算時,對預算年度內各項支出預算,采用一切從零開始、逐項審核確定的辦法,而不僅僅是修改上年預算或審查新增部分。它要求對預算單位預算年度內每一科目和款項的支出需求,按照輕重緩急程度重新測算。最近幾年,雖然各地財政部門積極推進預算管理改革,普遍建立了預算定額管理制度,一些地方也實行了“零基預算法”,但由于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盡科學、合理的地方,如支出項目分類過于簡單、定額制訂缺乏科學依據以及資金供給與事業需求的矛盾限制了單位合理經費需求的滿足等,因此經費在事業部門、單位之間的分配仍然存在著一些不盡合理之處;此外,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一些支出(如教育、衛生、科技等)確定了一定的增長比例等,使得實際在編制預算過程中還需要或多或少地運用基數法來安排預算。因此,為了充分體現零基預算的優勢,一般地,對單位個人工資性支出,要求按編內實有人數和標準逐人核定;公用經費中的公務費可分類分檔在科學制定合理定額的基礎上確定,其中會議費要編制到每一次會議;業務費可按近幾年人均業務費水平和當年特殊項目經費逐項核定;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等應按單位購置、維修明細項目和可支配財力逐項核定。使單位所有支出因素和事項都能具體落實到每一個項目,避免單位再以基數爭指標、爭經費,以此改變單位之間經費使用上苦樂不均的不合理現象,提高預算管理水平。
三、改變預算內外資金管理“兩張皮”現象,規范單位預算管理行為
項目資金分配管理辦法范文5
(二)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即“收”要實行票款分離,直收統管,將能納入政府服務中心集中收費的單位和項目要全部納入政府服務中心,防止個別單位亂收費和收費不開票等行為的發生;“支”要統一開支標準,規范支出管理,從而將收支全部納入正常循環渠道。通過建立財政票據電子開票、自動化核銷系統,有效防止超標、違規開票等行為的發生,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從源頭上堵塞財政資金流失的漏洞。
(三)建立健全資產監控體系。應從資產的形成、配置、使用、產權變更到處置全過程管理單位資產,建立一套完整的資產監控體系,從而徹底解決了經營性物業資產重復建設、資源浪費、資金缺乏監管等問題。進一步強化政府采購制度,拓寬采購類別,不斷推動政府采購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四)深入推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建立新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和管理信息系統,財政撥款由國庫直達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改變了以往資金分散、層層撥付的做法,減少了資金支付的中間環節,有效地防止財政資金被挪作他用,徹底解決了公款私存、賬外設賬、多頭開戶等問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逐步擴大國庫集中支付范圍,預計第三批再納入教育、公、檢、法、統計、審計、招商局、衛生和勞動等單位,實現全區財政性資金繳庫和撥付方式以國庫集中支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
(五)健全制度,完善惠民惠農政策落實工作機制。
項目資金分配管理辦法范文6
摘要:按照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論,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屬于事前交易成本。編制過程中由于各參與主體的行為目標的差異及信息不對稱必然導致交易成本產生。因此,應加強基礎性制度構建,使財政部門與其它部門的工作規則制度化,建立預算資金使用的激勵機制。
關鍵詞:交易成本;部門預算;制度構建
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以部門預算、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為主體的財政支出改革是我國構建公共財政框架、完善財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而部門預算改革在這三項改革中居于基礎性地位。從實施的情況來看,我國目前的部門預算編制、執行與公共財政對部門預算的要求還有較大的差距。在沒有完善的制度規制預算編制參與主體的情況下,由于編制參與主體行為目標差異以及信息不對稱,導致編制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很大。
一、理論回顧
在交易成本的理論界定方面,威廉姆森論證了“契約人”人性假設與“經濟人”人性假設的內在聯系——均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在交易成本存在原因方面,他特別強調有限理性與機會主義人性以及資產的專用性,同時將交易成本分為兩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為簽訂契約,規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責任等所花費的費用;二是簽訂契約后,為解決契約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從改變條款到退出契約所花費的費用,包括當交易偏離了所要求的準則而引起的不適應成本,糾偏引起的爭論不休的成本,建立和運作管理機構的成本,安全保證生效的抵押成本[1]。交易成本經濟學作為一門分析經濟組織的制度理論,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被運用來解釋公共預算制度的設計(Bartle&Ma,2001;Patashnik,1996)。在這種分析框架中,預算被看成一種合同。實際上,四十多年前,公共預算專家瓦爾達沃斯基就已經表述了這樣的觀點(Wildavsky,1964,p.2)。從交易成本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預算過程就是制定和實施預算合同的過程。這個過程中會發生各種交易成本:形成預算合同時必須支付事前交易成本,如討價還價費用、信息費用、決策時間和協調費用等;確保預算合同能夠實施的事后交易成本[2]。本文分析的形成部門預算合同的交易成本,從其內涵來看,為威廉姆森定義中的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簽訂預算契約的交易成本。
在對官員行為的研究中,尼斯坎南認為,官員與其它所有人一樣,都是效用最大化者[3]。而官員的效用最大化即預算最大化。根據繆勒的模型(1999,中譯本),設預算部門通過預算獲得的收益函數為:
B=B(Q),B′>0,B″<0
由預算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生產函數為:
C=C(Q),C′>0,C″<0
作為理性經濟人的預算單位官員,其追求預算最大化的約束條件是獲得的預算數要能彌補其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成本,其目標函數為:
Ob=B(Q)+λ[B(Q)-C(Q)]
其一階條件產生
B′(Q)=[λ/(1+λ)]C′(Q)
B(Q)=C(Q)
其中λ為拉格朗日乘數。預算資金最有效率使用的條件應為預算支出給官員帶來的邊際收益等于給其帶來的邊際成本,即:B′(Q)=C′(Q),而拉格朗日乘數λ卻表明了預算支出的擴大趨勢,即B′(Q)<C′(Q)。由此可知,預算單位官員不是在預算資金效率最大化的生產條件下提供公共服務,而是追求預算最大化。
二、各參與主體之間交易成本分析
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是分配預算資金。由于預算資金是一種稀缺性資源,因此,作為預算委托—關系中的重要一層委托人[4],財政部門需要對預算編制的效率及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因此,在本文中,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這一層委托—關系中的行為目標被設定為預算編制效率最大化和預算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官員(即預算用款單位)“追求預算最大化”,即意味著預算單位以追求本部門預算最大化為目標。而具有預算資金分配權的部門(發改委、科技部門等)的行為目標則具有雙重性,一方面,作為預算資金分配管理主體之一,它們在對其掌握的資金的分配的委托—關系中,作為一個委托方,它們存在著預算編制效率及預算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標,另一方面,它們也存在著本部門預算最大化的動機。
(一)財政部門與預算部門交易成本分析
我國對部門預算編制程序的要求是“二上二下”的程序,而且和以往的部門代下屬單位編制預算不同,現行部門預算要求基層單位根據科學合理的定員定額標準及事業經費編制預算上報部門,由部門匯總后再上報財政部門。將預算數核定工作下放到部門后,財政部門也可以將工作重心轉到對預算管理的宏觀層面上來。但是在目前定員定額標準不完善、項目管理不健全的情況下,財政部門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的劣勢中。
對于預算單位來說,它們控制的專業知識和信息都可以用來追求本部門利益最大化(Halpern,1992)。在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預算單位常見的行為有:
1、隱瞞收入。部門預算基于其完整性的特點,要求將所有的收入項目都編入預算。在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沒有普遍推行的情況下,這一要求無疑是大打了折扣的。預算單位為了本部門的利益,往往截留預算資金,私設小金庫,隱瞞應納入預算的收入,雖經多方查處,仍屢禁不止。據估計,目前我國的預算外收入已經達到了與預算內收入相當的規模,而部門隱瞞的收入又占了多少比重,則是很說得清楚的。
2、虛增開支。在開支數目的核定中,預算單位往往利用信息優勢,不是從預算資金的最優使用效率出發,而是盡量地將開支標準提高,從而導致資金使用的浪費,相當一部分資金被用于官員的在職享受,腐敗現象也難以杜絕。
3、基本支出與項目支出管理混亂。基本支出與項目支出的管理辦法是有著很大差別的。但現行的對這兩類支出界線的規定很模糊,缺乏具體的標準,這就造成預算單位在編報預算數字時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有的將這兩類支出隨意調節,而有的甚至是將相同的支出兩邊都列,虛增預算支出。
財政部門要掌握預算單位的真實收支信息,無疑需要付出很大的搜尋成本。同時,在確定預算數額的過程中,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之間要就預算數進行反復的協商、討價還價,這無疑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成本與人員成本。由于信息不對稱,財政部門往往只能根據以往的經驗,對各部門上報的數據進行削減,“基數加增長法”往往成為財政部門應付各預算單位的主要方法。同時,如果所有的部門都預期,即使他們不從財政資金中攫取更多的、甚至是多余的資金,其它部門也會選擇這樣的策略,那么他們便會發現,對財政資金采取掠奪策略是最佳策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一種制度來解決這些問題,結果就只能是一種“囚徒困境”,掠奪性策略在預算領域就會盛行[2]。而如果財政部門預計到預算單位采取的是上述的掠奪性策略,那么它的策略就會是對所有上報的部門的預算數都進行經驗性地削減,這樣便會出現即使沒有虛報的部門的預算也會被削減,由此就導致了預算編制過程中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預算資金分配的科學合理性也就難以保證了。
(二)財政部門內部各部門之間的交易成本分析
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的交易成本不僅發生在財政部門與預算單位之間,在財政部門內部各部門之間同樣存在交易成本。部門預算改革中財政部門內部機構改革措施是要對財政部門內設機構及其管理職能進行重新設計,由預算機構作為統一管理預算的部門,改變原來按經費性質設置機構的做法,做到一個部門歸口財政部門的一個內設機構,財政部門一個口子對外。這項改革的思路,是要加強部門預算管理工作的統一性,有利于財政部門內部各部門發揮其業務特長,對各部門的預算工作加強領導與監督。
但是,各業務部門由于其本身工作特殊性及專業性,掌握了分管部門預算資金信息的部分“專用資產”,因此,預算部門與各業務部門之間也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現實的情況便是,各分管業務部門往往不是站在財政全局的角度對預算用款單位上報的預算數進行嚴格的審查,而是分別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為分管的部門爭資金、爭項目,甚至一些人將部門的領導能否為其所分管的部門爭到更多資金、項目視為其能力、權力的象征。這樣,在財政部門內部就形成了“諸侯割據”的局面[5]。而各預算單位也就沿襲了傳統的“跑部錢進”的做法。最終,各業務部門初步匯總編制的財政預算往往會超出預算可用財力界限。由此,財政部門內部的協商、討價還價現象也就在所難免。
(三)具有預算分配權的部門與其它各參與主體交易成本分析
部門預算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要改變以前的切塊分配預算資金給部門自行分配使用資金的撥款模式,由財政部門統一行使財政管理職能。而目前的情況是,除了財政部門之外,科技部門、發改委(原計委)等部門還具備預算資金分配的職能。2003年成立國資委、建立了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之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建立問題也提上了議事日程。因此,又存在一個在公共財政框架下如何處理好財政部門與國資委的關系的問題。毫無疑問,這些部門掌握了其分管項目資金分配的更多的信息,財政部門與其存在信息不對稱。而這些單位與預算單位之間同樣也存在著類似于財政部門與預算單位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預算資金分配過程中同樣存在交易成本。同時,這些部門除和其它部門一樣存在隱瞞收入、虛增支出外,預算資金分配權也被這些部門用來追求本部門利益最大化,例如審計署披露的2003年的部門預算中,有預算資金分配權力的部門年初大量預留資金,造成資金分配隨意性很大,降低了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因此,財政部門在信息搜尋以及和這些部門的協調、溝通方面的難度無疑更大,預算資金多頭管理增大了預算編制工作中的交易成本。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得出,各參與主體之間由于行為目標的差異及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信息搜尋、討價還價、協調等交易成本和預算資金的不科學、合理地分配一樣,都會造成無效率的社會支出。
三、降低編制過程中交易成本制度構建的建議
從降低交易成本入手,筆者認為應該通過以下制度的構建來達到提高預算效率與預算資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一)加強基礎性制度構建
科學而嚴格的基礎性制度約束,可以使各參與主體形成正確、合理的預期,使其行為目標趨于一致,降低編制過程中的信息成本與協調成本,從而提高預算編制效率與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應抓緊以下基礎性制度的構建:1、修改《預算法》。對《預算法》的修改中,應增加對編制部門預算的具體規定,完善預算編制范圍,明確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保證預算的完整性。2、完善定員定額標準和收支分類體系,加強項目管理,制定操作性強的基本支出與項目支出劃分辦法。在此基礎上,按照零基預算制度的要求科學合理地編列各項支出。3、和財政支出三大改革的另外兩項改革政府采購改革、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整合、聯動進行,保障財政支出制度運行的整體有效契合。
(二)財政部門和其它部門的工作規則制度化
1、加強預算編制的信息收集工作
財政部門要改變預算編制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的劣勢,信息收集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筆者認為,科學的定員定額標準及規范的項目管理制度為實現這一目標奠定了基礎。同時,財政部門還應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預算體系,建立部門預算單位的基礎信息資料庫。主要收集內部機構設置、機構職能、人員編制、實有人員、各類資產使用和占用情況,并且應對以上信息及時更新,以便于財政部門進行日常的預算監管。財政部門在掌握了足夠的信息情況下,便可以增大其在部門預算編制中的話語權,擺脫在和各部門的“討價還價”過程中的被動地位的劣勢,從而強化部門預算編制的監管工作,減少信息不對稱,降低交易成本。
2、協調好和其它有預算資金分配權的部門的關系
從長遠來看,發改委、科技部門等單位的預算資金分配權應該集中到財政部門,以改變預算資金多頭管理的現狀,保證部門預算的規范性與完整性,這也是我國經濟管理與預算管理改革的方向。但在目前的情況下,這些部門在經濟管理中發揮著重要職能,這些職能的發揮對處于經濟轉軌期間的我國來說也是必不可少的,而管理方式的轉變也需要一個過程。因此,簡單地將這些部門資金分配權力上收也許并不現實,現實的選擇是規范好這些部門的工作程序,協調好財政部門與這些部門的關系。作為一個過渡的選擇,應由財政部門牽頭,建立財政部門和這些部門定期的、制度化的協調與溝通機制,從預算編制的審核,到預算資金的撥付,再到對這些資金使用過程中的效益的考核,財政部門和這些部門都要及時溝通和協調。這樣不但可以加強對這些單位預算資金分配權力的監督,而且也可以監督由這些單位分配的資金的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