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一区二区三精品久久久无广告,中文无码伦av中文字幕,久久99久久99精品免视看看,亚洲a∨无码精品色午夜

醫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醫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醫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醫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范文1

律師同志:

一男性患者由于長了甲狀腺瘤,在醫院靜脈全麻下做了甲狀腺瘤摘除手術。手術后他被送進重癥監護病房。當天下午,患者從麻醉狀態中蘇醒過來,他的手腳能夠正常動作而語言也沒什么異常。傍晚時分,患者感到嗓子發緊,其妻馬上找來值班護士,護士認為病人小題大做,說了句風涼話就離開了。又過了半小時,患者呼吸困難,一位來探視的朋友見狀不妙馬上找到了當晚值班的醫生,說明了患者的緊急情況。醫生卻動也沒動地說:“別急,再觀察觀察。”不一會兒,患者的呼吸已經相當困難,可病房里既沒有醫生也沒有護士,值班室內護士正與人玩撲克,家屬百般懇求,護士才來到病房。此時,患者面部青紫,呼吸微弱,突然,患者坐了起來,牙關緊咬,雙目圓瞪,四肢抽搐。護士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趕緊去找醫生。待醫生趕到的時候,患者已經停止了呼吸。在萬分緊急的情況下,趕來急救的重癥監護病房主任來不及戴上無菌手套,就果斷撕開刀口,從里面掏出一塊拳頭大的血腫,才使患者恢復了呼吸。但由于窒息時間過長,造成患者腦細胞大量死亡,成了植物人。

事故發生后,醫療事故鑒定組織的專家教授,做出了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該結論認為,由于醫護人員未盡職盡責,喪失了搶救時機,造成血腫壓迫氣管窒息,致使患者缺氧性腦病(植物人)的發生,屬于醫療事故。根據該結論確認的醫療事故等級,給予負有責任的值班醫生和護士行政處分,并對患者進行賠償。

律師解答:

國務院于2002年4月4日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該條例于當年9月1日開始實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根據醫療行為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把醫療事故劃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一、二、三級醫療事故又可以分為幾等。

劃分醫療事故的等級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

(1)醫療事故等級的劃分影響著對患者的經濟賠償數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在確定某一具體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時,首先要考慮醫療事故等級這一因素。

(2)醫療事故的等級還可以決定對醫療事故進行行政處理的機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8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見,對患者死亡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應當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3)醫療事故的等級是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有關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從以上法條的內容可以看出,醫療事故的等級,是決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責任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有關機構確認了醫療事故等級,依據該醫療事故的等級,有關的直接責任人受到了行政處分,患者也可以依據該結論獲得相應的賠償。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免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

律師同志:

某患者得了無法治愈的肝病,因病情加重住進某醫院治療。在醫院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后,病情仍未減輕,后來患者的病情出現惡化。此時醫院剛剛研制出一種新的治療肝病的藥物,但這種新藥還沒有獲得批準,給患者使用可能喜憂參半。最后醫院決定對患者使用新研制的藥品進行治療,一方面可以救治患者,另一方面可以驗證新藥的療效。但是這個決定醫院既沒有告知患者,也沒有告知家屬。用藥半個月后患者的病情被控制住了,但卻出現了嚴重的腎損傷,經檢查確認,這是新藥產生的副作用。患者得知這個情況后,要求醫院對此承擔責任。但醫院認為,使用新藥是為了救治患者,沒有必要告知患者及其家屬。

律師解答:

在本案中,醫院認為其為了救治患者可以不告知使用新藥的情況是不正確的。一般而言,可以免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告知義務的情況包括:

(1)如果告知可能給患者本人導致不良影響,可不必向患者說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執業醫師法》第26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2)由于情況緊急無法取得患者同意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取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主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3)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如法律規定的對結核病采取的強制治療措施。

(4)即使不告知患者,患者也能知悉的傳統醫療、常規性醫療的固有危險。

(5)由于患者的體質特殊,無法預測的病情變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導致的危害后果,不必告知。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各種危害后果是難以預料的,所以不必告知。

(6)醫療行為的危險性極其輕微,發生的可能性極小,沒有必要告知。

(7)患者明確表示無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告知。也就是患者明確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表示無須告知,此時無須向患者說明具體的醫療行為。

從以上內容可以得知,在本案中,醫院是有義務告知患者使用新藥進行治療的情況的。另外,《執業醫師法》也規定,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因此醫院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醫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范文2

筆者認為,目前對于醫療糾紛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誤區:

一、關于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

醫患雙方在提供和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這個問題在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論。以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為代表的民法學家從醫患雙方的地位、權利、義務出發進行分析,認為醫患關系應該是民事法律關系[1]。而眾多衛生法學界人士對于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提出不同的觀點,認為“在醫患關系中,由于患者對于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則。”。因此,雙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醫患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醫患關系不應受民法調整,而應由《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為代表的衛生法來調整[2]。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員也認為“醫事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有本質的不同,應當按特殊的衛生部門法來調整”[3]

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直接決定了醫療糾紛的歸責和賠償原則,也決定了醫療糾紛的處理模式,因此,對于醫事法律而言,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是一個重大的原則問題。

醫患關系中,醫患雙方就醫學知識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識和技術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帶來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可以說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在知識和技術上的不對等性乃是一種常態,但是不能因此而認為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如果當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識和技術上的優越地位而主張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優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許的。正是由于醫生掌握了醫療技術,構成了患者給付金錢購買醫療服務的基礎,雙方在此過程中,醫務人員掌握了醫療技術,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患者給付一定的金錢購買這種服務,雙方是一種典型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雖然在治療過程中,患者相對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認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醫生在制定和實施醫療方案時,一般情況下要向患者進行說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操作常規,并且須對患者盡到謹慎合理的注意義務,醫生的行為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為患者的利益盡到最大的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屬的簽字同意方可實施。在目前醫療體制改革的形勢下,很多醫院推出了患者選醫生的制度,患者在醫院、醫生和醫療方案的選擇方面享有越來越多的自。

在我國,醫事法律關系仍未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法律關系分屬不同的部門法來調整,如衛生行政法律關系歸屬行政法調整,醫患關系由于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難以納入行政法的體系。從上述分析可知,醫患雙方在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上,完全體現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則,符合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因此應該納入到民法的調整體系。在國外,醫患關系基本都是歸屬民法調整,有的國家從保護患者的利益考慮,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患者的消費者地位,如在美國,患者作為消費者早已成為現實。

二、關于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效力

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效力問題,歷來是一個影響醫療糾紛訴訟的關鍵問題。目前仍有相當多的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認為“醫療行為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后認為確實構成了醫療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賠償”。[3]這個觀點在衛生界有相當的代表性。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按其法律屬性而言,是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對醫療部門在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的一種結論,是醫療行政部門對醫療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但并不是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唯一依據。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長李國光在《突破民事審判新難點》講話中對此作過專門闡述:“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只是人民法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4]

之所以有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其根本原因乃是將醫療侵權簡單等同于醫療事故,認為如果醫療糾紛未被鑒定為醫療事故,則同樣不構成醫療侵權,完全混淆兩者的界限,實際上兩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區別。

按照1987年6月月9日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責任和技術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廢、組織器官的損傷、功能的障礙等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按其發生的原因,又可區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按該“辦法”第六章的規定,醫療事故的等級按其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相應地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從上述辦法的規定不難看出,構成醫療事故的,必須是醫務人員在客觀上造成患者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障礙)的嚴重侵權后果,同時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方可能構成,否則屬于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范圍。因此,只有構成嚴重的醫療侵權時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權行為被排除在“辦法”之外。

國務院之所以僅僅將嚴重的醫療侵權行為定義為醫療事故,主要是因為醫療事故鑒定的目的所決定的。醫療事故鑒定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政部門依法要對醫療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包括醫院的降級,直接責任人的降職、記過、開除等。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醫療事故鑒定主要是醫務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不構成醫療事故,則醫務人員免除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從性質上而言,“辦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至于除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差錯和一般侵權行為,因其不涉及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此不在“辦法”調整之內。

醫療侵權行為從性質上而言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按照民事侵權行為的概念:“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因而行為人須就所生損害負擔責任的行為”。[5]醫療侵權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治療、護理過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的不法行為,不僅包括醫療事故,還包括因診療、護理過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傷及痛苦的醫療差錯,以及既不屬于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一般侵權行為。因此,醫療侵權的內涵和外延均大于醫療事故,兩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也許有人會有疑問,醫療糾紛既然不是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怎么可能構成醫療侵權呢?這是因為患者權益的范圍相當廣泛,不僅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而且還包括財產權、知情權、隱私權等一系列權益,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并未將后者涵蓋在內,所以醫療侵權的范圍是也是相當廣泛的。只要是醫務人員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造成損害后果的,在具備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時,便可能構成醫療侵權。例如,精神病醫院在對精神患者進行電休克治療前,按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第規定,應在術前向患者家屬進行解釋,征得其家屬簽字同意后才可實施。如果醫院未征求患者家屬同意,擅自對患者施行電休克治療,患者因并發癥而造成死亡。盡管醫院在診療、護理中并無其他過失,電休克的操作完全符合醫療常規,患者出現并發癥時搶救措施正確及時,但因為醫院未在治療前對患者家屬說明并征得其簽字同意,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屬對于病癥的知情權,同時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因此構成了醫療侵權,應對患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再比如某性病患者到某醫院就診,診治醫生未注意遵守保密義務,擅自將患者的病情向外界散播,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或者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過失造成患者治療費用增加,或治療時間的延長,造成患者精神痛苦和財產損失的,就可能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產賠償責任。上述例子中,醫療單位的行為按照“辦法”的規定均沒有構成醫療事故,但按照民法有關侵權的法律規定,都構成了醫療侵權,應對患者及其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侵權和醫療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一起醫療糾紛未被鑒定為醫療事故,不等于不屬于醫療侵權,醫療侵權的構成應該完全按照民事侵權的要件來比照,只要是具備侵權的要件,即使不是醫療事故,醫療單位同樣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是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唯一證據。

三、關于目前醫療糾紛現狀的幾點思考

醫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在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和爭論是必然的,但值得我們警惕的是上述兩個誤區對有些人而言并非完全是認識上的錯誤,而是為了維護醫療單位的不正當的部門利益。

部分衛生界人士之所以堅持醫患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主要是因為民法關于侵權的賠償范圍和數額都遠遠高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沒有對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做出規定,各地制訂的補償標準從1000元到8000元不等,但總體上維持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例如按照《江蘇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補償標準僅為3000元。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醫院須賠償患者及其家屬的所有直接、間接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費,賠償數額動輒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醫患關系若不歸屬民事法律關系,則醫療糾紛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調整,醫療部門就可以大大降低開支了。

由于我國醫療事故鑒定體制上的缺陷,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由當地醫院的醫生組成,這樣就不可避免地使他們在進行技術鑒定時產生偏袒心理,相當一部分原本屬于醫療事故甚至是一級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被鑒定為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這兩種情況均屬于醫療部門的免責事項),如果確立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在醫療糾紛中的唯一證據性,則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就不構成醫療侵權,從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屬在隨后的索賠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醫療部門同樣可以降低賠償的數額了。

以上兩種錯誤觀點,從短期上看,醫院似乎可以降低賠付數額,而將更多精力投入到醫療服務的改善和提高上,但從長遠來看,并不利于醫療事業的發展和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

1、不利于規范醫院的服務。雖然我國對于醫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別是在去年在全國各地開展患者選醫生的活動,旨在提高醫院的服務質量,但是這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目前醫院存在的醫務人員的服務質量低下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只有理順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提高患者在醫療服務中的自,健全醫療侵權的賠償制度,真正做到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使那些不負責任的醫院和醫務人員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否則,對于醫療侵權行為沒有有效的制裁機制,難以徹底改變目前醫療部門的服務問題。

2、對國家的法制建設和醫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負面影響。由于醫療技術事故鑒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現醫療糾紛后不申請做醫療事故鑒定,直接到法院要求賠償,法院處理此類訴訟頗感困難。由于醫學知識的專業性很強,法官對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難以做出判斷,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鑒定。一些患者由于對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的不信任和對法院訴訟在時間和金錢上的恐懼,往往采取自力救濟的方式,出現醫療糾紛后,患者家屬就糾集一批親戚、朋友到醫院大鬧,對醫務人員進行人身威脅或人身攻擊,擾亂醫院的正常工作,直到醫院拿出錢來么私了才就罷,有些醫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錢已經遠遠大于正常醫療賠償的數目。

眾所周知,醫療行為是一項高風險性的工作,由于醫學上仍有很多未知領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當大的個體差異性,實際上相當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并非是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導致,而是由于無法預料和避免的并發癥所致,完全屬于醫療意外的范圍,醫院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目前醫療賠償的現有體制下,患者家屬出現醫療糾紛不再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程序和規定處理,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醫療侵權,而是由患者家屬人數的多少和吵鬧的程度所決定,這不能不說是目前醫療糾紛處理的悲哀,也是與那些維護醫院的部門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離的。

我國的國情決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國家那樣動輒賠償數十萬元,過高的賠償數額無疑將制約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最終會損害患者的利益。但是象目前各地所規定的那樣,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最高不超過8000元,根本不足以彌補患者及其家屬的實際損失,在法律上是顯失公平的。

上述法律誤區,是靠犧牲法律的公正和患者的合法權益來達到減少醫院負擔的目的,這樣最終是得不償失的,也是與我國建設法制國家的目標格格不入的。

參考文獻:

[1]梁慧星,醫療賠償難點疑點剖析,南方周末,1999年1月8日第8版

[2]張贊寧,論醫患關系的屬性及處理醫事糾紛的特有原則,醫學與哲學,2000年第4期

[3]胡志強,論醫療行為的法律界定,中國衛生法制,2000第8卷第2期

醫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范文3

現在醫療糾紛不斷增加,醫療糾紛的處理直接關系到病人和醫療機構的利益。衛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如何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已成為社會熱點問題。就醫療糾紛處理中二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提出如下探討意見。

一是醫療風險承擔問題

醫療機構是一個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場所。醫療活動具科學技術密集,強專業性,高風險性于一身。病人患病本身已形成一種風險,到醫院就診讓醫院承擔一切不利后果,顯然不合理。即使醫院沒有過失,但由于疾病和人體的復雜性。在不同病人多種因素相同的情況下,也可能出現不同的醫療后果。把本應由患方、醫方、社會保險機構共同承擔的風險全部壓在醫方一家身上是不公平的。現在醫療糾紛呈現急劇上升趨勢,除了少數是醫院自身的原因外,很多是社會的原因。醫患矛盾是一個社會問題。社會在不斷變革,人們的一些觀念一時轉不過來,有的是患方對科學技術密集、救死扶傷的醫院缺乏了信任,抱著從社會上帶來的不良情緒到醫院發泄。有的即是沖著錢來,“要想富,做手術,做完手術告醫院”現象的出現,就說明醫療風險承擔的不合理性。醫療工作如履薄水,出了問題,自然要賠;沒有問題,想著法子索賠;現在的要賠,幾十年前的也找來索賠。家屬鬧如果沒達到目的,還組織或雇傭上百人鬧醫院,社會上甚至出現醫療糾紛索賠公司,在醫院擺花圈、設靈堂,威脅,打罵醫務人員,打砸、哄搶公共財產。如果對醫療風險承擔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不建立完善公平合理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病人一旦出現不良后果,把責任推向醫院,不僅國家有限衛生資源會不斷流入私人腰包,而且嚴重制約著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最終吃虧是病人。一方面,因為醫生懼怕風險,不敢動有風險手術,疑難急診搶救不敢承擔,各種新的醫療技術不敢開展。另一方面,醫療風險有不知因素,在施行某種檢查治療措施時,有發生某種難以預料的意外可能性。如果不對病人實施這種治療,病人就意味著死亡,如果醫生對病人實施,就要承擔造成不良后果的風險,雖然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是萬分之一,甚至幾十萬分之一,但一旦發生病人家屬就把責任全推向醫方。雖然《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有明確規定: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①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②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予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即醫療意外);③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的;④以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醫療意外引起的醫療糾紛并不少見,而有關部門在處理這類醫療糾紛時,既不對這類醫療糾紛的醫學技術作前因后果分析,又不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處理,一味強調患方是受害方,只要造成人身傷害,只要有投訴,就要按《民法通則》或《刑法》有關條款偵查和追究醫方的責任。這里有一個例子,一病高齡病人,因服用抗結核藥物利福平過敏反應引起急性溶血而死亡,病人在此次服用利福平之前曾服用過該藥,利福平過敏反應不像青梅素過敏可事先皮試得知,具不可預測性,而且利福平致急性溶血的可能性只有3.2/10萬,服藥前醫生也向病人作了必要的解釋說明,而事后家屬向醫院提出索賠,司法部門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尚未定性之前,競按患方家屬的意愿,先由公安機關介入,傳喚醫生,立案偵查。在此不言當事人所受到的不公正的壓力,也影響了醫院的正常診療工作,而且使該院醫生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二、醫療鑒定與司法鑒定的問題

對醫療糾紛的處理雖然在1987年6月9日國務院了《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應由當地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其所作的結論或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是法院審理和定判的證據。時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  ,  有的以醫療鑒定為證據,有的兼用醫療鑒定和司法鑒定,有的僅以司法鑒定為證據,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人身傷害賠償原則處理,各行其是,自然有不規范,不公平之嫌。

醫療鑒定是指各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對醫療事故或事件所作出的集體鑒定。現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是經人民政府批準,由各個專業的醫學專家和法醫及醫院管理專家組成,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一項科學性、技術性、政策性很強而又極其復雜的工作。因為醫學是生命科學、生命的多樣性、復雜性、差異性,就決定了醫學本身的復雜性,醫學對疾病的認識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現代醫學雖然有了很大的進步,但還是有其局限性。有的疾病才剛被人們認識,但治療上尚未攻克。很多疾病的發生、發展機理尚不清楚。甚至有的疾病可能尚未被認知。所以在鑒定時,需要豐富的醫學知識和臨床經驗。只有這些大多數在臨床一線、二線工作的高水平、高素質的專家,才能甄別醫療事件的技術性是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能獨立進行技術鑒定,并不意味著它可以擺脫有關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它是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醫療事故鑒定工作的,有關機關部門有權對其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而且,醫療鑒定必須遵守五條原則:一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二是客觀公正原則;三是以行政處理和行政調解的原則;四是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相一致的原則  ;  五是“三不放過”原則。這些都是《醫療事故處

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的。《辦法》實施十余年來,取得了很大成績,它對醫療事故的處理走上法制化軌道,增強了廣大醫務人員的責任感,法制觀念,對防范醫療差錯事故,以及保護醫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鑒定是由司法部門組織法醫對各類人身傷害造成的原因及

損害程度作出鑒定的工作。近年來,司法鑒定作為法庭上醫療事故證據的報道已屢見不鮮,參與司法鑒定的人員大多在司法部門工作,一般都不臨床一線。而醫療事故定性定級,必須判斷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規章制度的原因是導致所造成病人的損害事實的結果時,即原因與結果之間存在著必然因果關系時,才能是定為醫療事故。參與司法鑒定人員,常年工作于司法部門環境中,一方面接受現代新的醫學專業知識受限,對判斷因果關系不利,另一方面,難免會用解決某些民事糾紛的觀點來思考、分析、推斷科學性,技術性很強的,極其復雜的醫療糾紛問題。而司法部門在接受和處理那些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案件時,因無針對性很強的法規可依,只好將其等同于民事訴訟法中的過失傷人處理。現代司法實務中,在對法律條文有異議時,按照有利于弱者一方解釋,醫療糾紛往往極復雜,難免遇到許多法律條文中的異議。而患方相對于醫療機構來說處于弱勢地位,按照民法處理,自然有失公正。發生在湖北省人民醫院一對雙胞胎屬醫源性腦癱還是非醫源性腦癱的這起醫療糾紛的處理就是一個例子,

醫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范文4

【中圖分類號】d919.4;r541.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1一ooo4—05

案 情

20__年2月16日凌晨2時許,原告柴某之夫杜

某感覺胸部疼痛,在原告柴某、杜江峰的陪同下,前往

某市某村衛生室并由被告高某診治,經被告高某診斷

杜某所患急性心肌梗塞,被告高某按病情況給杜某舌

下硝酸甘油2片、救心丸10粒,后又一次性肌注度冷

丁50 mg、利多卡因100 mg,2、3分鐘后,杜某心臟停

止跳動,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以被告診斷有誤為由

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杜某死亡后給原告造成的損

失。從就診到死亡,前后共十余分鐘。

一審判決

、雙方爭議

原告柴某等訴稱,20__年農歷正月16日,凌晨1

時30分左右.原告柴某之夫杜某感覺胸部疼痛在家人

的陪同下前去被告診所就診,到被告診所后,被告讓杜

某躺在床上翻起杜的眼瞼看了看,遞給杜一粒白色藥

片,讓杜壓于舌頭下面含化,被告人杜注射了5毫升的

白色藥液,打完針后,杜的臉色速變,身體劇烈抽搐,約

四、五分鐘后死亡,從杜某到被告診所看病至杜死之

后,被告一直未對原告等講杜患的什么病,其用的什么

藥,被告的行為剝奪了原告的知情權,客觀上也導致了

杜的死亡,故被告應對杜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其依

法應向三原告支付杜某的喪葬費5 00o元及精神撫慰

金72414元,從而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高某辯稱,20__年2月16日凌晨2時許,

杜某的妻子和兒子將杜扶到診所就診,來時杜某胸前

劇痛,大汗淋漓,呼吸急促,經檢查為急性心肌梗塞,

立即予以施治,數分鐘后,患者心跳停止,在此過程中

答辯人無任何過錯行為,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二、法院判決

經審理查明,20__年2月16日凌晨2時許,原

告柴某之夫杜某感覺胸部疼痛,在家人的陪同下,前

往某市某村衛生室并由被告高某診治,將被告高某診

斷杜某所患急性心肌梗塞,被告高某按病情給杜某舌

下含硝酸甘油2片,肌注杜冷丁(50mg),二三分鐘后

杜某心臟停止跳動,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以被告診

治有誤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杜某死之后給原

告造成的損失。

本院認為,原告柴某之夫因病去某村衛生室讓高

某為其診治,經治療無效死亡,以上事實清楚。由于沒

有經醫療部門確定醫療事故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

告承擔喪葬費5 000元及精神撫慰金72 414元的訴

訟請求,本院無法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64條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證

據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

告的訴訟請求。受理費40元,由原告負擔。

二審判決

、患方上訴理由

1.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原判認定“經被告高某診

斷杜某所患急性心肌梗塞”明顯錯誤,從一審時被上

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杜某能確診為急性心肌梗

塞:另原判沒有對被上訴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是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否具有合法行醫資格及采取的醫療措施是否違反衛

生法律、法規等事實做出認定。

2.原判以“沒有經醫療部門確定醫療事故責任”

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顯屬適用法律錯誤。根

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第之規定:發生醫療事

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事事訴訟,因此,醫療事故責任鑒定并非前置程序。

3.~審判決結果不公正,不合法。依《民事訴訟證

據若干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

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

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被上訴人所舉證據并

不能完成舉證責任,更不能證明其主觀上無過錯,而

一審判決以此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顯失公正 綜

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承擔

侵權責任

二、醫方答辯意見

杜某突患病來我所診療,我根據其病情診為急性

心急梗塞且盡力治療,并無任何過錯,故對上訴人的

上訴請求應予駁回。

三、法院判決

20__年2月16日凌晨2時許,原告柴某之夫杜

某感覺胸部疼痛,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某市某村衛

生室并由被告高某診治,治療過程中.高某給杜某舌

下含硝酸甘油2片、救心丸1o粒,后又一次性肌注度

冷丁50 mg、利多卡因100 mg,2、3分鐘后,杜某心臟

停止跳動,經搶救無效死亡。后雙方對杜的死因均未

提出異議

另查明:某村衛生室系高某個體經營,該衛生室

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0__年山西省居民平均

生活費為4 123.o1元/年,晉勞社養[20__]310號喪葬

費標準為20__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柴某之夫杜某到被上訴人高某

經營的個體診所就診,雙方之間形成醫患關系。杜某

在高某為其診斷過程中死亡,由于未進行醫療事故鑒

定,沒有確定為醫療事故,所以本案應屬非醫療事故

侵害的醫療侵權賠償糾紛。在杜某死亡原因不明的情

況下,雙方都應預見到可能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積

極查明死因,明確責任,妥善處理糾紛。依《醫療事故

處理條例》第14條第2款之規定,發生導致患者死亡

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

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而被上訴人未履行其報告義

務。致死喪失鑒定條件,死亡原因無法查清,故對本案

糾紛應負有主要責任.上訴人在杜某死亡原因不明的

· 5 ·

情況下,亦應在杜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尸檢.而未提

出,也負有次要責任。關于上訴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

慰金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

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之規定,之人死亡的.死

亡賠償金實屬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死亡賠償金的數額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關標準計算:對于死

者喪葬費,參照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晉

勞社養[20__1310號通知標準計算。綜上,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11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3

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某市人民法院(20__)河民初字第289號

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高某賠償上訴人精神損害撫慰金及

杜某喪葬費總計43 230.1元的60%,計為25 938.06

兀。

評議與討論

孫東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衛生法專家):

本案二審判決存在一些值得討論的問題。審判中

法官將本案的案由確定為“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

的醫療侵權賠償糾紛”是恰當的,因為沒有經過醫療

事故技術鑒定.沒有判定該醫療爭議是否屬于醫療事

故,當事人有權選擇以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侵權糾紛

作為訴訟案由。但是,法院在判決中,自己陷入了一個

邏輯怪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4條規定:發生醫

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

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

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1)導

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2)導

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

其他情形。即只有發生了“醫療事故”、“重大醫療過失

行為”.才需要向衛生行政機關報告,并非只要發生死

人的后果就要報告。如果醫院死人就需要報告,那么

每天衛生行政機關要接到多少報告,這是可想而知

的。本案審判中也已經確認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鑒定,

不考慮醫療事故的問題。但是最終法院在判決中又適

用了“醫療事故”的條款,即《條例》第14條。這是一個

明顯的邏輯錯誤。

綜合本例的有限醫療資料,患者就診過程非常短

暫,提供的患者信息也非常少,在這樣的情況下,急診

醫師做出“急性心急梗塞”的診斷,并予“舌下含硝酸

甘油2片、救心丸1o粒,后又~ 次性肌注度冷丁5o

· 6 ·

mg、利多卡因100 mg”,這樣的處置和診斷并無不當,

即使在大醫院.也只能如此。在大醫院急診,患有心肌

梗塞的患者死于做檢查的過程中也是常見的事情,在

缺乏進一步輔助檢查資料支持的基礎上,醫師的臨床

處置并無不當

再有就是鑒定啟動問題.法院認定本案由于不做

鑒定難以明確死因。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

官有根據案件情況自行啟動鑒定的權利,這屬于法官

的不作為。

綜上,我個人認為本案二審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適用法律不當的缺陷。

沈洪(中國人民總醫院急診科主任醫師,

教授,心內科專家):

根據本案提供的情況.死者杜某因胸痛前往被告

高某處救治,當時患者表現為“胸前劇痛,大汗淋漓,

呼吸急促”。按鄉村衛生室所具備的醫療技術水平和

條件,被告做出“急性心肌梗死”的診斷是與當時患者

的病情相符合的,采取含服“硝酸甘油救心丸”,注射

“杜冷丁、利多卡因”等救治措施也是適當的。此后,杜

某臉色驟變,身體劇烈抽搐,約四五分鐘死亡。從癥狀

分析,十分符合急性心肌梗死并發致命性室顫的臨床

表現。據統計,心肌梗死早期室顫發生率約18%,室顫

如不及時行電轉復,死亡率為100%,心肌梗死現場死

亡也多由室顫而導致。故杜某死亡是由致命性急癥所

致。但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及病情驟變后,被告是否采

取心肺復蘇措施,如實施復蘇后不治身亡,整個診療

過程中被告不存在醫療過失行為。

法院判決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從

本案二審判決結果看,核心是事實不清,涉及專業問

題,應當注重專家對事實本質的判定,真正做到依據

科學,裁決公正。

馬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員,主

要從事醫療糾紛案件審判):

本人提出以下3方面的意見,予以探討。

第一,法院審理何種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規定了兩種與醫療行為有關

的案由,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

紛。但在實踐中由于醫療事故概念界定的爭議和長期

以來醫療事故一直由醫療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故對

基于侵權提起的訴訟,法院審判實踐中常有用人身損

害賠償、醫療損害賠償、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案由,一

般則以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來定該類醫患侵權訴訟的

案由。案由的認定直接關系到法院對該案審理法律關

系范圍的 認定,對此應當結合案情予以分析。本案中,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一審受理時沒有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方面的鑒定,但

并不意味著不存在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在該案中醫

療行為是否有過錯是重要的待查事實,依據證據規則

對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應當由醫療機構舉證或申請

鑒定,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在確認是否存

在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后,再確定該案的判決案由。

第二,醫療行為鑒定或舉證責任分配不可缺少。

查明事實是法院做出判決的前提.通常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證據充分,事實可以查清;第二種情況

是雙方陳述不一致,通過雙方舉證難以確認事實。在

第一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據查明的事實做出判決;

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則依據證據責任分配的規定,

讓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和承擔因舉證不

能的敗訴風險。本案審理中,沒有委托鑒定部門對醫

療行為進行鑒定,屬于沒有查清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

錯這一事實。筆者認為除非在委托鑒定時,鑒定機構

認為鑒定時機已過不足以鑒定.否則應當進行鑒定,

通過鑒定結論判斷分析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和是

否與醫療機構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在不進行鑒定的

情況下,應當告知負有申請鑒定的義務一方,在其不

申請鑒定時判決其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在其拒不申請

鑒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依職權鑒定,也可以因負有舉

證責任一方的舉證不能而判決其承擔敗訴責任。本案

中對死亡原因負有舉證責任的應當是醫療機構.因為

患者在醫療機構治療后死亡,醫療機構實施了醫療行

為,診斷的病因、治療方法手段、搶救措施、死亡原因

均應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

第三,適用法律問題。醫療事故糾紛處理可以參

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認定法律關系和適用法律

上應當統一.但該案中已認定為非醫療事故的醫療侵

權案件,卻又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存在法律邏

輯上的矛盾。另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屬于行政法

規,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參照適用其中屬于

民事規范部分 而避免適用行政規范,本案二審引用

的報告制度,就屬于行政規范部分,報告制度如有問

題引起的是行政處理,而不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依

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

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明確規定“條例施

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

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

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該案二審既然認定為非醫療事故的醫療侵權案件.則

屬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不

應再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審理,而應適用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民法通則的規定。

法院審理醫療侵權案件,屬于民事審判,其審理

的是醫療行為,而非交通行為,兩個不同的領域中,相

關權利義務均不一樣,即使同一法律中,也不能錯誤

引用不同的規范。如果法院考慮到醫療行為的特殊性

而適用特別性規定,應當適用國務院、衛生部與《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級別的醫療方面法規,法院卻

要參照行政部門針對交通事故處理而制定的《道路交

通事故處理辦法》,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何鐵強(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醫務處副處

長,法學碩士.衛生法專家):

第一,本例診斷上是否存在問題,處置是否合適?

從“胸部疼痛”的癥狀到“急性心肌梗塞”的臨床診斷

到相應的用藥構成了本案醫方的思維線索。或者根據

描述,還可以看出醫方采取的措施應為急診急救狀態

的臨時性處置。因為這些藥物的作用都屬于擴管、止

痛的對癥處理。一方面,還沒有更多證據顯示,患者出

現了心肌梗塞,無論是相應的癥狀和體征以及有關的

輔助檢查結果;另一方面,也沒有證據顯示,患者的心

肌梗塞發生了嚴重的進展.由于大面積梗死影響到心

功能或者合并/并發嚴重的心律失常,導致死亡。

所以,單純從上述處理上看,醫方還不構成誤診

誤治,但是,還沒有更多證據支持他們的一系列診斷

治療的原因。同時,誤診誤治本身并不能構成對醫方

的指控,而是要明確“過錯”.直白地說,就是做了不該

做的,沒做應該做的。從診斷到處置,有沒有明顯表現

為過錯呢?從公布的材料上看是沒有。所以醫方的處

置可以說是“表見”適當的。

第二,法律適用是否得當?二審法院先后引用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

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二審法院的法律適用實際

上和前述一樣,存在著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問題。但是,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

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就

會存在法律沖突。

第三,二審法院判決醫院承擔主要責任的理由是

沒有及時履行報告義務,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

14條的規定,法院的認定是否合理。假設醫院違反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4條規定,醫院所應承擔的

是行政責任。其次,醫院的報告對象是衛生行政部門,

報告原因是存在重大醫療過失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然

而前者尚未認定,后者尚未發生。報告目的是衛生行

政部門對重大醫療過失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的“知情”.

· 一7 ·

也許也有調查、核實、認定、處理的作用,但是,這些可

能的作用并不能“致使喪失鑒定條件,死亡原因無法查

清”。

第四,本例中,誰對死者的死亡原因負有舉證責

任?舉證責任倒置的要求明確,醫方就醫療過程的無

過錯和過錯與損害間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那么,

“死亡”在此是一個什么問題呢?邏輯上看,應當是“損

害”。那“死亡原因”就是對“損害”的確認。在醫療過程

中,有理由對“死亡原因”進行確定,可能來自客觀證

據,也可能來自推理。問題就出在來自推理的這一部

分,還有就是連推理依據不足的部分。

就現行法律看,實際上還沒有明確劃分這其中的

舉證責任。現實操作中,有沿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

則,有對“舉證責任倒置”進行擴大解釋的方式 其間

確實有待進一步規范。

張寶珠(中國人民總醫院法律顧問處主

任,律師.衛生法學專家):

第一.關于案由。本案案由依法應當是醫療事故

損害賠償糾紛而不是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其他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更不是知情權糾紛。醫

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和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

案件是醫療糾紛案件中兩個審判規則不完全相同的

案由,盡管他們都屬于侵權案件,具有完全相同的侵

害人身權民事責任構成,但案件性質不同,適用法律

不同,具體訴訟請求所依據的爭議的事實主張不同,

舉證責任均不同,因此明確醫療糾紛案件案由是醫療

糾紛審判的關鍵。本案中,原審確定本案案由是醫療

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正確的。但二審擅自改變案由為

“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侵權糾紛”

是錯誤 的.一是違反案由法定原則:二是擅自改變一

審原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上訴人具體的上訴請求,也

未在判決書中說明“以外的原因”是什么原因,這個原

因侵害了上訴人的什么權利。違反了民事訴訟“不告

不理”的基本原則,曲解了有關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

第二,關于法律適用。《條例》14條是為醫療機構

設定的對發生醫療事故或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向衛生

行政部門報告的義務性規范。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應當

承擔的是《條例》第56條規定的行政責任,而不是法

院裁判當事人承擔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同

時,二審法院認定“未履行報告義務,致使喪失鑒定條

件,死亡原因無法查清,應負主要責任。”報告不是鑒

定的前提條件,二者之間沒有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

果關系。

第三,認定事實與判決結果前后矛盾。判決認定

· 8 ·

“雙方對杜死因未提出異議”,沒有異議就是對死因的

一致認同。那么.雙方一致認同的死因是什么呢?這是

本案爭議的焦點.而判決書恰恰沒有說明。被上訴人

的事實主張是醫療無任何過錯.專家也認為,上訴人

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常規.不存在過失行為。說明患

者死亡就是病死結果.而不是損害結果.醫療行為與

損害結果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果是這個意

義上的“雙方對死因沒有異議”.據此判決賠償當然是

錯誤的.否則.就是認定事實不清。如果認定死因是由

· 醫事法律·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非法醫療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雙方無異議”的話,

依據《條例》第14條判決也是錯誤的。因為醫療機構

報告義務是衛生行政義務.該義務是否履行與死亡之

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構成死因。根據《條例》第ll

條、18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義務告知病

人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未明確醫療機構負

有告知尸檢義務.是否告知尸檢與死亡之間也不存在

醫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范文5

一、第三條修改為:“本細則適用于本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二、第五條(一)項修改為:“不認真執行首診負責制,對急診病員互相推諉,貽誤喪失搶救時機的;”

三、第五條(二)項修改為:“擅離職守,違反工作紀律,貽誤診療和搶救時機的;”

四、第五條(四)項修改為:“違反手術規定,術前不認真準備,術中不按操作規程進行,以致誤傷重要器官或開錯手術部位,或將紗布、器械等物品遺留在體內,或因麻醉發生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增加一項,列于第五條第(九)項之后:“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及有關規章制度的;”

六、第六條修改為:“醫務人員在診療和護理工作中,確因業務技術過失,造成本細則第二條規定后果的為技術事故。”

七、第十七條修改為:“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其標準為:

一級醫療事故:6000元;二級醫療事故:4000元;三級醫療事故:2000元。“

八、第十八條修改為:“醫療事故補償金,由醫療單位在醫院經費中列支,其中直接責任者所承擔的補償金數額由單位自行確定。個體開業醫務人員造成的醫療事故的補償金,由開業醫務人員本人負擔;臨時組織的各種醫療隊、手術隊發生醫療事故的補償金,由組織單位或有收益的醫療單位承擔。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取消或減少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九、刪掉第二十三條。

醫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范文6

原告兼法定人:黃杰,男,系黃××之父。

原告兼法定人:林麗燕,女,系黃××之母。

被告:龍巖市第一醫院。

1996年3月2日16時,原告黃××到被告龍巖市第一醫院急診,被確診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當日17時施行闌尾切除手術。在手術過程中,手術醫師取出切除組織后,當即懷疑與闌尾有異,即請其他醫師上臺手術,找到炎癥闌尾,行闌尾切除術。經驗證,先行切除組織為子宮,雙側卵巢完好。黃××于3月11日出院。事故發生后,1996年5月3日,龍巖市地區衛生局作出巖地衛鑒字(1996)第0001號“關于龍巖市第一醫院患者黃××醫療事件的技術鑒定”,結論為:二級醫療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除現在被告處的住院押金及部分醫療費共計1048元外,龍巖市第一醫院免除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并決定一次性付給黃××5萬元作補償。3原告對此不同意,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原告黃杰、林麗燕的女兒黃××的子宮,被被告龍巖市第一醫院施行的闌尾切除手術中當作闌尾切除。事故發生后,被告不積極處理善后,在龍巖地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二級醫療事故,龍巖地區衛生局決定被告應酌情適當補助之后,才于9月18日表示給付5萬元。而對黃××重要器官的恢復,將來可能出現的變性及治療,以及原告三人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等等,不加考慮。面對無端遭此事故帶來的種種問題,造成黃杰精神恍惚,無法保證安全駕駛而賣掉自己的汽車,現還不敢回單位上班開車。林麗燕也因此不能自持,嚴重影響生產、生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黃××將來醫療費25萬元,賠償三原告精神損害賠償費50萬元、黃杰的誤工損失費8000元、黃××的住院預交金730元、醫療費318元及本案訴訟的律師費78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龍巖市第一醫院答辯稱:事故確由本院醫生造成。但在事故發生后,被告即予以高度重視,及時與專家研究、會診。為了挽回事故損害盡了最大努力。事故第二天即向龍巖市地區衛生局匯報,3月10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3月12日作出“關于處理3.2醫療責任事故的情況匯報”,并對事故責任人員作了行政處理。被告還迅速作出決定,不僅承擔了黃××的全部醫療費用,并超越《福建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補償的規定,對原告加大補償額。但原告無視被告所作的一切努力,提出了不切實際的要求。請求法院作出公正處理。

審判訴訟中,經受案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黃××,女孩,因急性闌尾炎手術時誤將子宮切除,日后若無中樞下丘腦、垂體疾患,卵巢沒有被誤切,則其性發育包括性生活無明顯影響,但已完全喪失生育功能,正常心理發育將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還作出法醫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黃××子宮切除,比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之規定,屬于五級傷殘。

另查明:龍巖市1996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518元。原告黃杰系龍巖市商業(集團)發展總公司汽車駕駛員,1996年3月停薪留職期限屆滿,應回單位上班,但在其女醫療事故發生后至今未去上班。黃杰每月工資417元,從該月起其單位未發。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保證病員的人身安全是醫院的基本責任和義務。醫院對其醫務人員工作中的過錯造成的侵權損害結果依法理當賠償,以維護公平與合理性。原告黃××因病在龍巖市第一醫院治療時,被該院醫生在行闌尾切除手術時誤將子宮切除,經龍巖市地區衛生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二級醫療責任事故,雙方對該事實均無異議。又經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黃××已完全喪失生育功能,正常心理發育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人身損害的實際損失除物質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損失,即實際存在的無形精神壓力與痛苦,必須給予撫慰與補償。黃××的受害也給其父母黃杰、林麗燕夫妻造成精神痛苦,亦應給予一定的精神補償。但賠償額則要考慮當前本地區的生活水準及被告的償付能力等因素。應當指出的是,補償精神損失終究是法律意義上的,只能是相對的。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的訴訟請求過高,本院不予全額支持。

經法醫學鑒定,黃××子宮切除比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屬于五級傷殘,被告應給付黃殘疾者生活補助費。黃××的住院押金及部分醫療費1048元,被告表示愿意承擔,予以允許。

原告黃杰的職業是汽車駕駛員,因該醫療事故造成其精神恍惚,未正常上班,造成的誤工損失,被告應給予適當的賠償。

原告要求賠償黃××將來的治療費25萬元,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將來發生時可再行訴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該院于1997年12月9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龍巖市第一醫院應賠償原告黃××住院押金醫療費1048元。

二、被告龍巖市第一醫院應賠償原告黃××殘疾者生活補助費82770元。

三、被告龍巖市第一醫院應賠償原告黃××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四、被告龍巖市第一醫院應賠償原告黃杰的誤工損失賠償金5004元。

五、被告龍巖市第一醫院應賠償原告黃杰、林麗燕精神損害賠償金各一萬元。

六、被告龍巖市第一醫院應賠償三原告支付的律師費7800元。

七、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黃××將來醫療費25萬元的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至第六項判決應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完畢。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黃××、黃杰、林麗燕上訴稱:一審判決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偏低;判決駁回黃××要求被告賠償后續治療費和將來恢復生育能力費用的請求是錯誤的。要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龍巖市第一醫院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0萬元;撤銷一審判決第七項,改判龍巖市第一醫院承擔黃××的后續治療費和康復費用,具體數額以將來實際發生額為準。

龍巖市第一醫院上訴稱:黃杰、林麗燕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黃杰要求賠償誤工損失及其與林麗燕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賠償黃××精神損害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黃××雖喪失生育能力,但其勞動能力并未受到影響,判決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也沒有法律依據。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按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福建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本案。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屬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糾紛,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龍巖市第一醫院違反手術規程,在為黃××施行闌尾切除手術時誤將其子宮摘除,造成黃××終生喪失生育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其行為嚴重侵犯了黃××的健康權,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龍巖市第一醫院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據此判決龍巖市第一醫院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黃××殘疾生活補助費和實際支出的醫療費是正確的;按龍巖市1996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518元的15倍的標準確定殘疾生活補助費的數額也是適當的。龍巖市第一醫院上訴認為本案應按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及《福建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處理,與法不合;其提出黃××子宮缺失并未影響勞動能力,不符合事實,對其提出不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的請求不予采納。本起醫療事故給受害人黃××造成的損失,除了物質損失外,也包括精神損失。黃××作為未成年少女,子宮被摘除,喪失生育能力,除了肉體上的痛苦外,必然也會隨著她的成長,給其造成伴隨終生的精神壓力和痛苦,影響其作為一名女性的正常生活。這起醫療事故給黃××帶來的精神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損害的后果是嚴重而久遠的,必須給予一定的撫慰和賠償。龍巖市第一醫院提出對黃××的精神損害不應予以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賠償額度應綜合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加害人的過錯程度、賠償能力等因素,參照當地社會平均生活水平合理確定。一審判決確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額偏低,不足以對黃××的精神損害進行撫慰,應予變更。黃××上訴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額明顯過高,只能部分予以支持。另據現有的醫學理論和實踐證明,子宮的缺失不影響正常的生理發育,但生育能力不能恢復,因此,黃××上訴請求龍巖市第一醫院賠償其因子宮缺失引起的將來繼續治療和恢復生育能力的費用,沒有事實依據,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黃杰、林麗燕作為黃××父母,因本起醫療事故也受到了物質損失和精神方面的打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有權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黃杰因精神受到打擊、護理黃××、處理與第一醫院的賠償糾紛而造成誤工損失,及其與林麗燕、黃××共同委托律師訴訟而支付律師費,均與龍巖市第一醫院造成的醫療事故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對此,一審判決龍巖市第一醫院給予賠償,符合法律規定。龍巖市第一醫院認為黃杰、林麗燕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提出賠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但黃杰、林麗燕不是醫療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其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不符合我國民法確立的人身損害賠償原則,對其請求應予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該院于1998年4月30日判決如下:

一、維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二、四、六、七項;

二、撤銷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五項;

三、變更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三項為:龍巖市第一醫院應賠償黃××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5萬元;

四、駁回龍巖市第一醫院的上訴,駁回黃××要求龍巖市第一醫院賠償后續治療費的上訴。

以上各項確定的龍巖市第一醫院的賠償義務,龍巖市第一醫院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完畢。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原告適格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規范處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問題及損害賠償的范圍與數額問題。

一、關于本案原告適格的問題本案中,黃××因醫療事故受到直接損害,是適格的原告。對此,參加訴訟各方都無異議。但對受害人黃××的父母黃杰、林麗燕,他們是否具有原告資格,則存在分歧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原告,必須與案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黃杰、林麗燕依法只能作為原告黃××的法定人參加訴訟,不能充當本案原告。法院審理認為,黃杰、林麗燕作為受害人黃××的父母,是這起醫療事故的間接受害人,因該醫療事故也受到了物質和精神方面的損害,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致害人賠償,也是適格的原告。至于他們訴訟請求是否能實現,并不影響其作為原告的法律地位。黃××之訴與黃杰、林麗東之訴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同種類之訴,可以合并審理。因此,黃杰、林麗燕既可以此案原告黃××的法定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同時他們又可以此案原告的身份參加訴訟。

二、關于應適用何種法律規范處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問題應當適用什么法律來處理因醫療事故而引起的賠償問題,是本案訴訟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一種意見認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應當適用國務院1987年6月29日頒發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頒發的《福建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就是說,本案對黃××的傷害只發生補償,而不發生賠償問題。另一種意見認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所引起的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因為患者到醫院就醫,與醫院產生的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醫療服務關系,即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醫院享有收取醫療服務費用的權利,負有及時、正確及符合醫療規程為患者進行醫療服務的義務;患者享有及時、正確得到醫療服務的權利,負有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在這種醫療服務關系中,醫院因過失造成事故,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這屬于《民法通則》的調整范圍,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侵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縱觀《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其系屬衛生行政部門為如何確認醫療事故及其分類、等級的行政程序性規范,而不屬民事實體法規范,在該規范中雖然也規定因醫療事故應由醫療單位給予病員或其家屬一次性經濟補償,但這種規定并不屬民事實體法規范,而只是在作行政處理中所涉及到的一個有關問題,即只具有一種撫慰性質,是對受害方象征性的給付,仍屬行政責任規范。本案適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只涉及醫療事故如何認定和確認以及醫療事故的認定是否符合該程序規定的要求,而不應用來確認醫療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及其范圍。所以,本案確定醫療單位的法律責任,只能適用《民法通則》等有關民事實體法規范進行實體處理,而不能適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及地方的實施細則進行實體處理。換言之,本案適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及地方實施細則,給予受害人一次性3000元以下補償,無論如何與法與理與情都不合,在司法實踐中也是根本行不通的。受訴兩級法院的判決均確認和采納了第二種意見,認定本案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屬民事賠償責任范圍,而不屬行政補償責任范圍,否定了被告提出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及地方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其只有補償責任,沒有賠償責任的主張。

三、關于本案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問題《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訴訟雙方盡管對賠償的范圍和各項賠償的數額都存在分歧意見,但爭議的焦點主要涉及受害人黃××殘疾生活補助費,原告黃××、黃杰、林麗燕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黃××要求賠償將來醫療費等三個問題。

(1)黃××殘疾生活補助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才能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此項賠償,首先,要確認黃××是否殘疾、是否喪失勞動能力。鑒于目前對于醫療事故引起的傷殘如何鑒定尚無規定,在無規定可依據的情況下,法院法醫比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對黃××的身體進行鑒定。按照該《鑒定標準》,黃××子宮缺失定為五級傷殘,應當給付殘疾生活補助費。參照有關規定,五、六級傷殘者,應以當地上年度勞動青年平均工資為標準,一次性給付15年的年平均工資。因此,本案經審理法院參照有關規定確定黃××的殘疾生活補助費,是基本合理和可行的。

(2)黃××和黃杰、林麗燕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問題。人身傷害,受到侵犯的是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對生命健康權的侵害,既包括對肉體的侵犯和損害,在許多情況下,還包括對人的精神的損害。精神損害雖然是無形的,但它所造成的后果是眾所周知的。這種精神損害遠比財產損害更為直接,往往也更難以修復和彌補。就本案而言,受案人黃××子宮被誤切,喪失生育能力,除了肉體痛苦外,無可置疑的將隨著她的成長而給其造成伴隨終生的精神壓力和痛苦,影響其作為一名女性的正常生活,黃××的精神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損害的后果是嚴重而久遠的。因此,必須給予一定物質上的撫慰和賠償。但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尚無關于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只能根據受害人的受害程度,致害人的過錯程度、賠償能力等因素,參照當地社會平均生活水平,合理的確定。根據這一原則,本案二審確定對黃××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是恰當的。

黃杰、林麗燕不是本案醫療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但作為受害人的父母,其因醫療事故所受到的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如果按照有損失就有賠償的全面賠償原則,致害人對他們的精神損害也應當給予賠償。但是,我國民法實行的是限制賠償原則,對人身傷害的間接受害人判決賠償精神損失,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也有悖于我國民法現行的人身損害限制賠償原則。在民事立法尚沒有確立全面賠償原則之前,不應擴大精神損害賠償對象的范圍。因此,二審法院終審判決對黃杰、林麗燕要求被告予以精神損害賠償,沒有給予支持。

(3)黃××要求賠償將來醫療費問題。黃××提出此項賠償要求的理由是:由于該醫療事故,其將來的生理發育可能會受到影響,并可能發生病變;將來醫學進步,經過醫療可能恢復生育能力,必須支付相當的醫療費用。訴訟中,經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對此作了相應的結論。法院審理認為,鑒于目前醫學鑒定的證據表明,黃××將來的正常生理發育不會受到影響,更不會產生病變,不需繼續治療費,如若將來黃××的正常生理發育確實因本案醫療事故受到影響,應視為有新的損害事實,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另行起訴,法院無須在本案判決中予以確認。對于黃的生育能力能否恢復,也是目前不可預見的事實。所以,所謂恢復生育能力的費用并未實際產生,判決賠償該項費用沒有事實根據。為此,法院判決駁回了黃××要求被告賠償后續醫療費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按:

本案醫療事故受害人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在受害人本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之同時,其父母可否作為原告也同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不僅是個實務問題,也是個理論問題。它涉及的核心問題,是受害人之父母在這種情況下是否享有獨立的請求權以及是何種請求權,必須從理論上予以釋明。

本案醫療事故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本人作為原告,其父母作為訴訟上的法定人,自無疑問。實務中,通常多將父母為保護受害子女所支出的費用及誤工損失等一并算作受害人的損失,由加害人一并賠償,一般沒有人提出異議。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其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該規定實際上確立了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者依靠死者生前扶養的其他人對加害人的獨立請求權,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依繼承關系所得到的或承擔的權利。其請求權基礎主要為受扶養權,因而,從其反面也等于確立了加害人加害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死者的生命權,同時也侵害了上述人員受扶養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包括父母在內的上述人員的請求權基礎為受扶養的權利,是侵權行為的直接侵害客體,他們均有權以自己名義即作為原告向加害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七條擴大解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含義,對侵害他人身體致喪失勞動能力的,賦予了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加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請求權,這種情況下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請求權基礎實質與上種情況相同。

但本案受害人本是未成年人,其受害也不會影響到勞動能力,其現仍是需要依靠父母扶養的人。依照上述規定,其父母是不可能享有自己獨立的請求權的,即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而一、二審法院不僅承認了受害人的父母有獨立的請求權,而且還將其與受害人本人提起的訴訟作為同種類之訴合并審理;在一審判決,除確認了受害人父母對加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外,還確認了受害人之父的誤工損失賠償請求權和受害人父母作為原告請律師訴訟費損失賠償請求權;在二審判決,承認受害人之父母有精神損害,但沒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他同一審判決。這種處理已突破了現有規定,能否成立呢?

從積極意義上看,這種處理對受害人及其父母的權利和利益的保護非常有利。而從事實上看,未成年人受到人身傷害的,其父母受到的各方面的打擊是顯而易見的,不僅要花費財力支付醫療費用,而且在有工作情況下,因護理孩子耽誤工作會有誤工損失,精神上的痛苦雖會根據具體情況程度不同,但有精神痛苦也是事實。這說明,加害人加害行為不僅損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權,而且會連帶損害受害人的親屬的切身利益,沒有加害人的該加害行為,不僅不會發生受害人的該人身損害,也不會發生其親屬切身利益的損害,加害行為與受害人親屬之損害有直接因果關系,受害人親屬之損害為加害行為之直接損害。根據有損害就應當有賠償的原則,加害人對受害人親屬之損害就應負有賠償責任,受害人親屬就有了自己獨立的請求權。這里,最主要的難點在于承不承認此種加害行為的連帶損害和連帶損害的后果也是一種直接損害,即將同一行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后果和該后果必然引起的受害人親屬的后果均視為是加害行為的直接結果,可同時侵害不同權利主體的相同或不同權利。在訴訟上的表現就為承認受害人親屬(應嚴格限定)獨立的原告主體資格,并可基于事實上的必然聯系和一并解決更有利于受害人及其親屬權利的保護而合并審理。

主站蜘蛛池模板: 精品国产经典三级在线看| 亚洲中文无码永久免| 又长又大又粗又硬3p免费视频| 亚洲天天做日日做天天谢日日欢| 天天躁日日躁狠狠躁婷婷高清| 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八戒| 日韩中文字幕区一区有砖一区| 国产精品久久人妻无码| 亚洲精品嫩草研究院久久| 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国产在线观看| 国产超碰人人爱被ios解锁| 国色精品无码专区在线不卡| 国产成人精品午夜福利a| 久久偷看各类wc女厕嘘嘘偷窃| 暖暖 免费 高清 日本 在线| 国产综合精品女在线观看| 婷婷成人亚洲综合五月天| 午夜dj高清免费观看视频| 人妻av中文字幕无码专区| 免费无码又爽又刺激激情视频软件| 久久精品熟女人妻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a∨无码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av无码一区二区三区18| 少妇被猛男粗大的猛进出| 99久热re在线精品99re8热视频| 国产国拍精品av在线观看按摩| 国产免费无遮挡吸乳视频在线观看| 国产精品久久久国产盗摄| 一本大道伊人av久久乱码| аⅴ资源天堂资源库在线| 免费观看美女裸体网站| 中文字幕无码av波多野吉衣| 中文字幕人妻不在线无码视频| 亚洲成a人v欧美综合天堂下载| 在线a亚洲v天堂网2018| 国内精品久久久久久不卡影院| 无码国产精成人午夜视频一区二区| 亚洲中文字幕无码久久2018| 激情欧美成人久久综合| 国产乱妇乱子视频在播放| 国产亚洲精品久久久久久无挡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