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調解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調解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1
關鍵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專家咨詢
2010年1月,我國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員會(原衛生部)、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聯合了《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10〕5號,以下簡作《意見》),指出:“司法行政部門要會同衛生、保監、財政、民政等部門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監督指導,建立醫學、法學專家庫,提供專業咨詢指導,幫助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到依法、規范調解。”經過六年的實踐,國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該《意見》的實施情況如何?醫患糾紛調解中實施專家咨詢制度成效如何?截至目前,關于專家咨詢制度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運用的研究并不多見。鑒此,筆者對上海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中實施專家咨詢情況進行介紹、總結,旨在引起相關組織和專家學者的重視,從而更好地推進專家咨詢制度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運用。
一、對專家咨詢庫建立的政策支持
2011年,上海市政府認真落實《意見》的精神,先后下發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上海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和《上海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專家咨詢工作的暫行規定》;2014年1月11日,又公布了《上海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調解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這些規范性文件對咨詢專家在醫療糾紛調解中的任職條件、工作原則、工作紀律、回避制度等都有相應的規定。目前上海市政府已經建立起一個由醫學、法學、心理學領域專家共900多人組成的專家咨詢庫,以此來規范和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專家咨詢工作。
二、申請專家咨詢的相關標準
(一)簡單醫療糾紛中專家咨詢的適用情況
對于一般簡單的醫療糾紛,調解時無須進行專家咨詢。人民調解員對由醫患雙方提供的資料進行預先評估,對符合“申請專家咨詢的標準”的醫療糾紛才提出申請,經所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討論同意后,方可啟動專家咨詢程序。
(二)申請專家咨詢的條件
在醫療糾紛調解中,申請專家咨詢需要滿足以下條件:預估賠付金額可能超過10萬元的;患者已死亡的;醫患雙方對爭議事實存在重大分歧的;預估保險理賠金額超過10萬元且承保機構建議的;其他需要進行專家咨詢的情形。上述條件只要符合一項即可申請專家咨詢。
三、專家咨詢的范圍
在醫療糾紛中專家咨詢涉及以下范圍:病史資料的合法性、及時性、完整性;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情形;醫療過錯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對患者人身損害后果所產生的作用。如果醫療損害涉及多種原因時,要對在產生損害結果的過程中各種原因的作用大小進行分析;要從法律上明確賠償責任及其計算方式;要弄清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健康、心理治療等問題。此外,在專家咨詢過程中,如涉及醫療機構使用醫療用品后有不良后果發生的,咨詢專家僅對醫療行為提供咨詢意見。
四、開展專家咨詢的方法及注意事項
上海市各區司法局都下屬設立有一個專門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部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醫調辦”)。這不同于具體負責調解醫療糾紛工作的各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筆者以上海市浦東新區為例,簡要介紹專家咨詢工作具體操作方法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開展專家咨詢的方法
第一,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通過收集病史和調查確認醫患雙方各自對糾紛的陳述及處理意見。如針對比較復雜的醫療糾紛案件,經過初步評估屬于專家咨詢的情形,調解員須在每周五下午的業務學習疑難案例討論會上,具體匯報該案件情況,供醫調委集體進行討論;如集體通過,該醫療糾紛案件方可啟動專家咨詢程序。第二,對須啟動專家咨詢的案件,該案主辦調解員應填寫專家咨詢申請單并準備專家咨詢所需資料,擬定需請咨詢專家的相關學科,上報醫調委主任審核;待醫調辦主任批準后,主辦調解員將相關資料提交到醫調辦負責具體與專家聯絡的工作專員處。第三,醫調辦工作專員在5個工作日內按相關學科確定擬選的咨詢專家委員和咨詢日期;應當根據回避原則,從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咨詢專家庫中選取咨詢專家;必要時可以根據調解工作實際,從專家庫外另行選取咨詢專家。第四,醫調委調解員通知醫方或醫患雙方參加專家咨詢會的具體時間與地點。第五,在醫調辦分管專家咨詢工作的領導的主持下召開專家咨詢會議。具體步驟:其一,專家咨詢會原則以會議的形式進行,根據案情需要邀請相關學科醫學專家1~2名、法律專家1名或醫調委當值律師參加,特殊案例可邀請心理咨詢專家1名;對復雜、疑難糾紛案件,可適當增加相關學科專家的數量,但受咨詢的專家委員最低不得少于2名。其二,調解員代表患方匯報案例有關情況及患方訴求。其三,醫方介紹患方診治經過和醫方對此糾紛的看法。其四,專家咨詢委員審閱糾紛有關資料,對醫方就患方診治經過進行提問,并要求醫方如實回答。其五,醫方退席,專家咨詢委員進行討論。其六,專家咨詢委員出具專家咨詢意見書。
(二)專家咨詢中所應注意的問題
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開展專家咨詢活動,需要注意以下事項:一是專家咨詢會原則上只邀請醫方參加;如咨詢專家認為需要向患方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或需要了解患者現狀的,經醫調辦領導同意,可以邀請醫患雙方參加。具體而言,人民調解員對患方先行告知陪同進行,待咨詢專家調查完患方情況后,再向醫方了解相關情況。整個過程醫患雙方須分開調查。二是由咨詢專家委員出具的咨詢意見書,僅供人民調解員在本案例調解中參考使用,不具法律效力。三是調解員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一般以口頭方式向醫患各方傳達專家咨詢意見,不向醫患雙方提供專家咨詢意見書的原件或復印件,其目的是為避免專家咨詢意見與醫療事故或醫療損害鑒定發生沖突時而引起不必要的情況。
五、專家咨詢工作的成效
上海市于2011年8月起開始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實行專家咨詢制度,至今已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專家咨詢約2000余例。以上海市浦東新區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為例,2011年8月至2016年2月,醫療糾紛案件受理數為2624件,其中444件案例進行了專家咨詢,專家咨詢率為16.92%;調解成功案例達2332件,調解成功率超過88%。與2013年所進行的有關專家咨詢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相比較,在符合專家咨詢案件中,實施專家咨詢的比不實施專家咨詢的調解成功率要高出33.58%。事實證明,在醫療糾紛調解中實施專家咨詢制度,這不僅對醫調委解決醫療糾紛中的難題起到了積極作用,還大大提高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成功率。
六、對開展專家咨詢工作的經驗總結
上海市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推動實施專家咨詢制度,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取得了不小的成效,有必要對其相關經驗進行總結,以有助于其他地區借鑒。一是就上海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所開展的專家咨詢活動,其本質屬于一個小型的“醫療事件鑒定會”,但較傳統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損害司法鑒定,該咨詢程序具有簡捷靈活、干擾因素相對少、可信度較高等特點,這不僅大大提高了醫療糾紛損害認定的效率,而且還有效地解決了醫療糾紛。二是調解員通過參加專家咨詢,可以有效地彌補其醫學和法律專業知識方面的不足,可幫助調解員更好地明確醫患雙方的責任和調解金額范圍,為人民調解員擬定調解方案提供了專業保障。三是專家咨詢對醫患雙方完全免費,極大地降低了當事人維權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深受醫患雙方的歡迎。經過不斷地探索,目前上海市已將專家咨詢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運用作為一項調解制度固定下來,這不僅為醫療糾紛調解提供一種高效權威的途徑,而且還極大地推動了醫療糾紛調解工作。
七、結語
當前國內對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實施專家咨詢的研究及報道較少,一方面是因為醫療糾紛調解中實施專家咨詢工作是新生事物,沒有現成的模式和標準可以借鑒,因此這一制度由于存在較大難度而未得到較廣泛的實施;另一方面是盡管國內有些省市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初步開展了專家咨詢工作,但都存在“各自為戰”的狀態,一些做法還在逐步改進之中,專家咨詢的效果有待驗證。因此,須加大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實施專家咨詢制度的理論與實踐的調查研究工作,從多學科角度分析論證專家咨詢制度的可行性與可操作性,以切實推動醫療糾紛的調解質量。
參考文獻
[1]佚名.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專家咨詢制度[J].領導決策信息,2011(35):18.
[2]雷紅力,商忠強,孫波.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原理與實務[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5.
[3]雷紅力,楊曉時,顧術理.醫療糾紛調解機制中專家咨詢制度的實踐與完善研究[J].醫學與法學,2013,5(2):21-23.
調解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2
關鍵詞 醫療糾紛 第三方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
中圖分類號:R-051 文獻標識碼:A
第三方調解機制因其獨特的優勢而成為時下的新寵。目前,全國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近56個地市采取了第三方介入解決醫療糾紛的措施,這一實踐從實施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黑龍江省成立了調解委員會,自啟動以來,該機制取得的成果是顯而易見的,但也同時暴露出諸多的法律問題。
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實踐情況分析
目前國內外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積極探索,嘗試建立專業“第三方”來介入調解醫患糾紛。從國外來看,較為典型的第三方調解模式有日本1973年建立的醫療責任險制度。美國1997年成立的國家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還有諸如調解和仲裁、監察人制度等一系列的解決方式。德國自20世紀70年代后期以來創建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調停所、鑒定委員會等。我國于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2011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在該法律的保障下,國內醫療糾紛第三方解如雨后春筍般廣泛開展,卓有成效的模式有:北京市成立的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及醫療保險承保公司指定部門調解,構建“多調聯動效果”;寧波市建立與醫療責任險相結合的第三方調解;南京市成立專業服務的營利性咨詢機構介入醫療糾紛調解等。
二、黑龍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實施問題分析
2011年,黑龍江省在綏化、七臺河、哈爾濱等市成立了致力于調解醫患糾紛的第三方調解機構--黑龍江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調研,有數據顯示,綏化市通過第三方介入處理的醫療糾紛案例一共有四例,其中調解成功的就有三例,這成功率都達到了75%;此外,七臺河市調解醫療糾紛的案例有16起,其中成功的有11例之多,這些數據顯示出第三方調解化解矛盾的巨大意義。
(一)調研數據分析。
筆者對黑龍江省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訪談、調查,以及對患者和醫生進行隨機取樣、問卷調查。通過建立圖表、數據分析,針對開放式問題收集意見和建議,歸納出以下三組數據結果:
(二)困境和問題分析。
通過對調查的數據進行歸納分析,可以看到黑龍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面臨困境和問題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社會認知程度低。從調研情況來看,發生醫療糾紛后,當事人首先想到的是傳統的解決機制,如協商和訴訟等,而非第三方調解。這是因為公眾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第三方調解組織的存在。分析來看,一方面由于第三方調解這一新模式,被公眾了解、認可仍需時間,但也不可否認對第三方調解機構的宣傳不到位;另一方面,第三方調解大都需要當事人的申請才能介入糾紛。這些都使得第三方調解這種新型的醫患糾紛處理模式在目前尚不能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知。
第二,第三方機構規范性有待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本質為特殊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樣缺乏具體法律依據,這使得調解的效力與公信力大打折扣,新興機構在具體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大都沒有科學的、嚴格的工作規范,這些弊端都會使得公眾不相信第三方調解的權威性。
第三,經費來源成為困難。第三方調解機構基本都為非盈利性機構,經費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或社會捐贈。然而社會捐款是有限的,第三方調解機構想要維持正常的經營仍需上級政府的撥款,這就使得第三方在經濟方面不得不依賴于行政機構,在調解中勢必有所偏向,無法實現真正的獨立,嚴重影響其中立性與公正性。
第四,專業人員匱乏。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要想得到當事人的信任和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可,在隊伍建設方面需要有專業人員的參與,他們應當具備專業的知識,包括法學、醫學、保險學、溝通學等。這樣的專業人員很稀缺,沒有相關專業培訓,提供的待遇有限,因此專業人員缺乏,專業知識匱乏,這些難題尚未得到解決。
第五,與其他解決機制銜接不暢。由于缺少法律上的支撐,經過調解達成共同的調解意見,性質上也只是合同,并不具有強制力。若一方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重新調解或法院訴訟等救濟,由此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而且長時間的糾紛爭執加劇了雙方矛盾的深化。
三、黑龍江省醫療糾紛調解機制完善路徑
(一)加強宣傳——提高法律救濟意識之路徑。
由于調解委員會宣傳力度低、宣傳內容匱乏、宣傳時效性差等現實問題的存在,民眾對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尚未形成法律救濟意識。鑒于此,可以通過以下創新宣傳手段,以提高公眾救濟意識:首先,設立黑龍江省大中型醫院調解工作站作為前沿陣地。醫療機構可將第三方調解委員會的地點、聯系方式、調解特點、調解流程圖等信息印于病歷上,或印在院內公告上,也可在導診臺一側及門診大樓告示欄中設立關于醫療糾紛案例的調解流程的指示板等。其次,建立黑龍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網頁專欄開展宣傳。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信息要及時公布,如調解成效匯報、獲賠額、結案時間,典型案例。
(二)設計制度——保障第三方調解流程之路徑。
1、調解中立及保障制度的構建。
由于新興機構產生,沒有公正有效的保障機制,沒有標準的行業準則,沒有獨立的經費,必然會導致調解工作的參差不齊。醫患雙方當事人尋求此種救濟方式時考慮到以上因素,便不能相信第三方調解機構的中立、公正、權威。因此構建保障黑龍江省第三方調解流程的制度勢在必行。增設回避制度、公開制度、調解員懲戒制度等有利于保證第三方調解的中立性與公正性。 回避制度可以參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并結合第三方調解自身的特點和實踐情況。公開是中立的靈魂,公開制度具體包括:調解過程可以旁聽以及調解協議書可以公開。調解員懲戒制度能夠有效限制調解員的肆意妄為,如果違反了中立原則,首辦調解員應當為其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調解經費外界供給。
經費來源問題關系到醫療糾紛調解平臺能否正常運作,也關系到其專業性和獨立性。設想經費來自醫院,糾紛解決將失去其中立性,造成當事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假使由第三方調解機構自己出資,變成商業化的營利性機構在所難免,當事人考慮成本問題而更少去選擇此種救濟方式。因此建議確立專門用于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基金,以維持這種機制能有效開展和順利進行。
3、組建專業調解隊伍。
筆者認為醫療糾紛調解機構的調解人員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要考慮到人員專業性能否得到保障,即調解人員中必須有一部分對醫療糾紛的醫學專業問題有所精通,否則難以從醫療科學的角度來對醫療損害責任作出明確的劃分;二是要考慮到人員要保證醫療調解的合法性,即不能出現違法調解,這就需要調解人員中必須有一部分對法律問題有所精通。當然調解人員還應當具有一定的溝通交流技能和處理糾紛的工作經驗。因此調解機構應當有專門的較為完善的培訓機制。
4、確立并健全醫療責任險制度。
為了給予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最終效果的實現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引入科學的醫療責任險制度不失為一個好方法。目前,可以考慮的措施有:黑龍江省應盡快出臺《醫療責任保險方案》,啟動試點測試方案;糾紛中的利益沖突風險由醫療責任保險進行部分分擔;將保險公司設為糾紛調解的第三方,賦予保險公司相應的程序開啟同意權、異議權、程序參加權、意見表達權等必要權利;以法律形式實施強制投保的商業保險。
(三)健全醫事立法——完善法律保障之路徑。
法律作為社會規范的最后一道防線,理應為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供保障。但現實是,我國沒有對第三方介入調解醫療糾紛制度做出專門規定,而且我國關于此種機制的立法與各地廣泛開展的第三方調解實踐相比相對滯后。筆者認為應當盡快制訂和頒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法》,以構建醫療糾紛處理法律體系;并闡明介入的第三方調解部門的法律性質、組織形式、經費來源、受案范圍、調解流程、執行、法律責任及其與其他程序的銜接等內容;還應該包括醫療責任保險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作用與應用等相關事項。黑龍江省應盡快加強針對醫療系統,尤其是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立法建設,以便在糾紛產生時能為調解工作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以符合我國法治化國家建設的要求。
基金項目:黑龍江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醫療訴訟中專家輔助人制度研究》編號:12522172;哈爾濱醫科大學大學生創新基地項目《黑龍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研究》。
(作者:李姍姍,哈爾濱醫科大學醫學法學專業學生,碩士在讀;徐晗宇,通訊作者,哈爾濱醫科大學醫學法學專業講師,碩士)
注釋:
黃思思,方姍,陳勰,等.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現狀分析-以溫州為例.中國醫學倫理學,2011,24(4):518-521.
蔡蓓慧,姚丁銘,胡嘉佩,等. 溫州市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實施效果跟蹤研究.現代醫院管理,2011,45:13-16.
調解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3
【關鍵詞】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法經濟學;市場
一、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市場假設
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習慣于將研究對象放置進一個市場框架內進行研究,即使對其進行假設,對于醫療糾紛解決法律的問題,也可以假設它們具有與普通市場類似的屬性,假設醫療糾紛解決是一個市場。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經濟分析理論就是把相關法律問題模擬為一個經濟學意義上的市場,用經濟工具分析患者、醫療機構以及立法、執法、司法機關、自治組織、社會在醫療糾紛解決法律市場中的活動,并用效率作為價值評判標準。其也有理性人對收益的最大化追求,參與醫療糾紛解決的不同主體在激烈競爭,影響資源分配、對利益進行交換、考慮成本支出、供求等關系。
(一)理性人假設
理性人就是理性的最大化者,即對利益獲取的最大化追求者,也被稱作“經濟人”。該理性人是經濟學者在對經濟學問題進行抽象研究時的理想狀態,是經濟市場得以完整分析的重要基礎,也是我們要研究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市場假設的理論出發點。
在經濟市場中,交易雙方都有其自己對交易標的考量,即市場的供給狀態和我的需求程度,或者價格影響,我的支出成本和收益的比例,能否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這就是常見的理性人,即每個理性人在作出決策時都會使用經濟的分析工具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在醫療糾紛解決市場中,各方也是理性的。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是理性的、患方是理性的、醫療機構是理性的、法官或調解人員是理性的、律師也是理性的,各方都能夠合理行事,各方都排斥不合理的行為。選擇何種方式解決糾紛、是否要進行調解、如何參與調解,都由患方和患方的律師決定。醫療糾紛解決市場同樣利用價格問題引導各方最求利益最大化。比如在賠償金問題上,賠償責任并不是要求違規者去遵守法律法規或是操作守則,而是強制違規者承擔與其違規的機會成本相等的價格。
(二)競爭
市場是受著一只看不見的手指導的,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競爭。因此,競爭充斥著我們的市場生活,小到商販買賣,大到國家貿易,競爭無時無刻不在調整著市場關系和資源分配。同樣,醫療糾紛法律市場也存在著“看不見的手”,左右著醫療糾紛法律市場主體的活動,法律市場也要發揮競爭的作用。醫療糾紛的產生主要原因就是競爭,正常的競爭可以導致醫療市場良性的發展,但由于種種因素我國的醫療市場正朝著相反方向發展,惡性競爭導致了醫療糾紛頻發。同時,糾紛解決市場也存在競爭,也許我們并沒有意識到,在糾紛解決的第一步就存在競爭,醫療機構和患方在面對醫療事故時,首先想到的是要解決這個問題,但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很多種,于是就產生了競爭,基于對各種解紛方式的評價和衡量而產生的競爭。
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供給-需求分析
市場經濟最有用的分析工具就是供給-需求分析,它可以分析市場中出現的任何現象,提供其產生原因和未來走向。那么,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經濟學分析上,供給-需求同樣能發揮很大作用。
(一)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供給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供給首要的還是政府對法律制度的供給。政府在這一活動中充當調控者的角色。政府服務于全社會公民的利益,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制定和執行法律法規政策。為醫療糾紛解決市場提供前提和基礎,即是制度保障。但同時,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規政策以維護醫療糾紛解決法律市場的同時,又可能通過法律法規政策破壞這一基礎。比如說,我國目前關于醫療糾紛相關法律資源不足,大部分都依靠地方衛生部門的文件作為執行依據,其執行力和約束力較低,法律調解的環境不佳,就會導致糾紛雙方選擇非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我們還應該注意到,政府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是通過公共選擇作為其基礎的,即是大多數人都贊同的情況下制定某一部法律,滿足了更多數人的意愿,作為制定法律的壟斷機關,它可以比其他社會團體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法律服務,降低制度成本,并擴大適用范圍。當然,其滿足的范圍僅僅是大多數人,并不能造成一致同意的現象,其結果是有利于一部分人而不利于一部分人,無法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同時,法律制度的供給還受到法律體制的影響,受到法律生產技術水平、法律意識、法律生產要素等因素的制約,所以目前醫療糾紛無論是調解還是其他解紛方式都還存在供給不足的狀態,所以才會出現目前醫患關系緊張的局面。
(二)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需求
醫療糾紛的法律需求屬于制度需求的范疇,是一種非市場、非物質商品的需求。其根源在于主體期望獲取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按照原有的制度安排或行為模式,社會資源的配置沒有達到帕雷托最優狀態,而改變資源的配置方式將更有效率,這時我們說原有的制度安排存在“潛在利潤”。這種“潛在利潤”存在于制度之中。當主體意識到通過法律改變行為模式或建立某種行為模式可以獲取該“潛在利潤”時,便產生了對法律的需要。也就是說,主體之所以選擇適用法律,是因為適用的結果給他帶來了利益,而不適用將喪失該利益。從制度需求理論上講,通過法律使顯露在現存制度安排結構之外的利潤內在化,是法律需求產生的基本原因。
目前,在醫療糾紛解決市場上,由于醫患關系緊張,醫方技術失誤、誤診、違規操作、費用糾紛、隱私權糾紛等因素,醫療糾紛的量在不斷上升。某市醫院僅2011年一年發生的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和非事故糾紛總共95起,重大醫療事故18起,僅是該醫院對解決糾紛的需求就已經非常嚴峻了。
三、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成本
成本是當事人在進行糾紛解決的過程中所耗費的經濟的和非經濟的支出的總和。成本也直接影響著供給的數量和質量,對供給曲線有重要影響。當然,在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中,當事人各方支出的成本包括靜態的成本和動態的成本,靜態的成本主要就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度這一支出,當然,這一支出已經通過國家稅收進行了支付,動態的成本就是我們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所耗費的經濟的和非經濟的支出,即是運作的成本。
以訴訟和第三方調解來進行對比我們可以發現:訴訟所耗費的成本總是大于第三方調解。從訴訟的經濟成本來看,案件受理費是首要支出的費用;再者是律師費,目前律師費針對涉及金錢標的的案件基本起步價2000元,按照標的的大小梯度收費5%、4.5%、4%......針對醫療糾紛這種專業性比較強的案件,這還不涉及復雜案件的費用,基本上律師費是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其次是鑒定費用(包括傷情鑒定費用、傷殘等級鑒定費用、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在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鑒定是其決定性的證據,鑒定費用也是一筆較大的支出,每個醫療糾紛案件的鑒定次數保持在2-3次,甚至因為雙方當事人的不信任鑒定可能超過3次,其費用支出是巨大的;除開前述費用外,勘驗費、公告費用、翻譯人員費用、證人費用特別是專家證人費用、執行費用等都是訴訟所必須要支出的費用。從訴訟的非經濟成本來看,主要是人力成本、時間成本、精神成本。其中,患方的人力和精神成本是巨大的,既要承受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還要應對強大的醫方和繁瑣的法律救濟程序。從時間成本來看,醫療糾紛訴訟短則數月,長則幾年,訴訟一般要經歷訴前準備、、立案、保全(財產、證據和行為保全)、調查舉證、鑒定、庭審、判決、執行等階段,同時,程序上還要經歷法庭調解、一審、二審,若二審發回重審還要重新進行審理,審結之后可能還有當事人的申訴、檢察院的抗訴,導致再審。即是是簡易程序,其耗費的時間也不短。所以,訴訟當事人支出的成本是巨大的,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現實生活中很多當事人都不愿意用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而是借助社會力量,比如媒體曝光、或者武力圍堵,通過非法手段解決糾紛。
而第三方調解模式則可以減少當事人的經濟和非經濟成本。第三方調解模式的成本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法律成本、經濟成本和非經濟成本。法律成本即是國家對第三方調解制度的法律制度保障,國家通過法律條文限定第三方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機構的組建、調解結果的效力以及執行保障。當然,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法,現有的調解都是依托《人民調解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地方政府衛生部門出臺的文件。經濟成本是很低的,無論是哪種機構主導的調解模式,弱勢的患方都基本無需支付調解費用,因為調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在進行,雙方當事人都無需再聘請律師;也無需支付專家證人等費用,因為第三方調解機構都建立了醫學和法學專家庫,調解時隨機抽取專家。第三方調解的非經濟成本較訴訟也小得多,在時間成本上,當事人可以省去訴訟的很多程序,一般調解的時間跨度都能控制在一個月以內。所以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更能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
(二)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收益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收益,是指通過依法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分配、責任的確認、損害的救濟,促進實現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滿足法律主體的最大需要和利益,并促使社會公共生活更富效率的法律觀念和法律原則的總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收益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時表現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得到更好的保護;有時表現為違規違法行為收到賠償金的否定;有時表現為公民收入增加、福利改善和就業機會的改善;有時表現為醫療秩序的好轉,醫療環境改善,社會供需矛盾的解決;有時還表現為環境污染的減少及所受侵害獲得的相應補償等。同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收益不僅包括經濟上的收益,還包括政治上的收益、社會上的收益、倫理道德上的收益等。
目前,供給-需求和成本-收益分析已經廣泛運用于法律制度建設、司法和執法過程和評價,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將供給-需求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分析將更有利于公正高效的解決糾紛、緩和醫患矛盾。
調解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4
一場醫療糾紛最終演變成一場,對于患者和醫院來說是“雙輸”局面――患者失去了生命,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響。同時,此起事件背后凸顯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缺失。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醫療資源緊缺,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稱,加上醫療機構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關系往往十分緊張,甚至出現了“職業醫鬧”等不正常現象。這不僅影響了我國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也影響了社會生活的安定、穩定。在目前緊張的醫患關系無法得到有效緩解的情況下,要破解醫療糾紛困局,單靠醫患雙方自發調節機制顯然不夠,這就迫切需要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第三方”來制衡目前緊張的醫患關系,維護雙方的利益。在“南平醫鬧”事件中,如果有類似的“第三方”介入調解,想必事態不會發展到如此嚴重的地步。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處理有三條途徑,分別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衛生行政機關調解和人民法院訴訟。然而,這三種途徑在實際操作中均遇到了種種困難。第一,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雖然程序簡單方便,但因醫院和患者雙方缺乏相互信任,很難達成一致意見,反而容易將矛盾進一步激化。第二,由于人們通常存在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有附屬關系的觀念,患者也因質疑衛生行政調解的公正性,故而不愿去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第三,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決醫療糾紛雖被認為是最正規的解決方法,但始終存在著訴訟成本高、時間長等缺陷,醫療糾紛的審理時間多以年計算,醫療事故受害者的損失難以得到及時的救濟;而患者往往因病致貧,支付不起昂貴的醫療費,在時間上也等不起。這些現實情況共同導致許多患者及其家屬不愿通過司法途徑去解決醫療糾紛,而是選擇了“醫鬧”等非正常行為。
2006年,一項對深圳市10家公立醫院、6家民營醫院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16家醫院都發生了不同程度的患者及家屬聚眾鬧事,甚至毆打、辱罵醫務人員的“醫鬧”事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有一個既懂專業知識,又與醫療機構沒有多大關系,可使醫患雙方均能接受的“中立調解機構”從中調解,顯然不僅能讓醫院避免“醫鬧”之苦,也能及時維護患者的利益,是一種雙贏的選擇。
調解是我國法制建設中一項獨特的制度,具有“第三方”主持、調解方中立、案件處理快捷等優勢。醫療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一類民事糾紛,屬于可以調解的范圍。在現有法律制度下,通過由保險公司、公安部門、司法機構、醫學會等部門聯合組成的“第三方”介入醫療糾紛的處理,無疑是目前非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最好方式。由于“第三方”的社會地位中立,不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之下,能有效打消患者的顧慮;同時,在醫患之間建立一個緩沖地帶,為雙方提供一個溝通、協商的平臺,為醫療糾紛中的弱方提供證據、法律方面的援助。從實踐來看,我國部分地方如浙江省已采取了這種“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的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調解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5
[關鍵詞]醫療糾紛可仲裁性;優越性;仲裁制度應用
[中圖分類號]D90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4-0147-02
1 醫療糾紛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是當事人基于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的合意,將糾紛中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法律關系內容交予仲裁庭處理,表示愿意服從仲裁庭裁決的一種非訴訟糾紛方式。仲裁制度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解決機制,是處理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方式。近年來,隨著醫療糾紛的不斷增多,仲裁與傳統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如調解、訴訟等相比,其公平、公正、經濟、專業等優勢,更能滿足社會對醫療糾紛處理的期望,因此我國不少學者呼吁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以仲裁手段來解決醫療糾紛。
要在我國以仲裁制度解決醫療糾紛,首先要確立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醫療糾紛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指醫療糾紛能否作為仲裁解決的對象,當事人是否能將醫療糾紛事項自由約定,交由指定仲裁機構去審理裁決。影響某一事項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因素很多,但決定性因素主要包括:案件性質、主體身份、主體能力三個方面。就案件性質來說,可以仲裁的糾紛一般限于合同糾紛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醫療糾紛產生于醫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而發生了爭議,本其質主要體現為民事法律糾紛的一種,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民事賠償責任,完全可以納入仲裁制度的裁決范圍之內。
從主體身份來看,適用仲裁制度解決的糾紛,發生糾紛的雙方主體當事人法律地位應當平等。盡管醫學科學專業性強,醫患雙方對醫學知識和信息掌握不對稱等,但這并不代表醫患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對等。無論是醫療侵權糾紛還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醫患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醫療糾紛仍然屬于私法范疇,醫患雙方信息量的不對等只是由醫療機構本身的職能所決定,對醫患雙方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并無影響。
從主體能力來看,適用仲裁制度時,爭議事項的當事人應當對所爭議的民事實體權利具有處分權。醫療糾紛屬于民事法律糾紛,在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醫患雙方當事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實現意思自治,這與適用仲裁制度的要求并不相悖。
2 醫療仲裁解決方式的優越性
(1)更具有專業性。與傳統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相比,仲裁具有專家裁斷的優點,更具有專業性。醫療糾紛常涉及醫學專業知識、醫療技術問題以及醫療法律法規適用問題,法官以相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自然難以深入探究,其公正性多少會受到影響。在醫療糾紛中適用仲裁制度,由具有專業知識的醫學專家、法學專家、醫院管理專家等組成的仲裁庭來裁決醫療糾紛案件,能有效克服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專業知識的局限性,同時更能體現法規的權威性,避免雙方當事人在聽審技能上的技術缺陷,保證醫療糾紛能夠得到更科學、更合理地裁決。 (2)更具自愿性。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選擇自己信賴的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仲裁員,甚至是可以選擇仲裁程序及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有更大的自由處理權,能夠避免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3)更具獨立性。仲裁機構是民間機構組織,獨立于行政機關,仲裁員大多是兼職的,不隸屬于仲裁機構,這樣可以避免行政干預,同時仲裁機構之間也不具有隸屬關系,因此仲裁沒有級別和地域管轄。
(4)快捷性、經濟性。醫療糾紛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發生了法律效力,醫患雙方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或上訴。這就有效克服了醫療糾紛久拖不決、攪鬧醫院正常秩序等現象。從經濟角度來比較,時間上的快捷性,費用也就相應的節省,仲裁收費一般比訴訟費用低,能夠減少當事人的開支,減輕訴累。
(5)具有更好的保密性。仲裁制度重視對當事人秘密的保護。由于醫療糾紛案件常常涉及患者的隱私、醫療機構的社會影響,保密性對醫患雙方都尤為重要。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仲裁的整個程序和裁決都不公開,仲裁機構成員和仲裁員以及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整個仲裁過程處于“絕緣”狀態,更能促使醫患矛盾順利解決。
3 仲裁制度在國內外醫療糾紛解決中的應用
(1)我國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的現狀。由于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高風險性,世界各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都經歷了漫長的探索過程。目前,我國某些部分地區開始嘗試醫療糾紛仲裁解決。例如,2002年洛陽仲裁委員會聯合洛陽市衛生局下發文件,規范醫療格式合同文本。近年來,洛陽仲裁委員會處理醫療糾紛共10余起。合肥仲裁委員會與合肥市衛生局合作,仲裁了15起醫患糾紛。雖然很有成效,但這是在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的醫事仲裁,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仲裁委員會缺乏自主性。2006年年底,天津市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正式掛牌成立。它是與天津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合作,辦公室設在金必達公司所在地,調解中心副主任由金必達公司領導擔任,調解員、仲裁員由金必達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推薦,這樣就使醫事仲裁帶有嚴重的公司操作性質,造成了其仲裁行為在社會方面信任度不高,受理的案件稀少,同時遭到有關部門的強烈反對。由此可見,現階段我國的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主要還是仲裁委員會與其他部門合作,沒有獨立性,不能自主進行醫療糾紛的仲裁解決。
(2)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的國際經驗。在其他國家,醫療糾紛的仲裁解決機制已經得到了應用,這同時對于我們國家有很多啟示。例如,1960年日本東京醫師會設立的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就是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醫事仲裁組織。1975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承認仲裁解決醫療糾紛的效力,也特別強調了仲裁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的重要性。1997年,美國的仲裁協會、律師協會以及醫學會聯合成立國家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據調查顯示,美國85%的醫療糾紛都是通過仲裁和調解的方式解決的。我國臺灣地區將“調解”和“仲裁”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重要機制,地區“中央”還成立了專門的醫事仲裁委員會。由于醫患雙方的特殊關系,醫療技術的專業性和發展性,患者病情體質的特殊性,醫方是否存在過錯、醫方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特殊關系,舉證責任的承擔都十分復雜,所以解決醫療糾紛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需要在發展中解決,需要在探索中前進。現在各國普遍采用非訴訟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逐步建立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解決機制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4 在我國設立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的幾點構想
(1)常設機構――醫療仲裁委員會。由于醫療糾紛仲裁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和仲裁的特點,可先在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政區設立常設性的仲裁機構――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對其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主要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醫療糾紛案件,聘任以及管理仲裁員,領導和監督仲裁庭開展工作,向有關部門提供處理醫療糾紛的建議。
(2)臨時機構――醫療糾紛仲裁庭。醫療糾紛仲裁庭是臨時機構,對醫療糾紛作出裁決。仲裁庭可以根據醫療糾紛的復雜程度分別由3、5、7人組成:3人仲裁庭由醫學專家、法醫、法律工作人員組成;5人仲裁庭由醫學專家3人,法醫、法律工作者各一名組成;7人仲裁庭由醫療專家3人、法醫、醫學倫理學專家、法律工作者、公證人員各一名組成。
(3)仲裁程序的啟動。醫療糾紛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①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②案件受理,由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③案件審理,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④仲裁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敗訴方在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況下,勝訴方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4)仲裁員的聘任。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所選任的仲裁員除了具有公道正派的品質之外,還必須具備醫療糾紛處理實踐經驗以及相應的專業資質,由不同專科臨床醫學專家、法律專家、衛生行政管理專家、醫學倫理學專家、法醫、公證員、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由這些素質高、專業強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委員會,在保證仲裁的專業性、權威性和公正性,增加醫患雙方對仲裁的信任度的同時,也有利于糾紛公正合理的解決,醫患矛盾的緩和。
(5)加強醫療仲裁監督。良好的制度設計并不意味著良好的執行,為了保證仲裁制度的良好適用,維護醫患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必須同時加強醫療仲裁監督。首先要重視內部監督,加強仲裁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職能,嚴格選拔仲裁員,監督仲裁庭對醫療糾紛作出公正合法的裁決;其次要接受司法監督,醫事仲裁機制作為非訴訟解紛機制,是獨立于國家司法體系之外的法律救助方式,為了保持社會秩序和國家司法權威性,同時也為了保證醫事仲裁的公平、公正,醫事仲裁必須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
參考文獻:
[1]余承文.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研究[J].南京醫科大學學報,2007(1):26.
調解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6
關鍵詞:公立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路徑;有效模式
近十年來,隨著現代人群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對醫療環境的要求也有了明顯上升,所以我國醫療糾紛的發生率也在逐年上升。醫療糾紛是指一種基于醫療關系而產生的醫患間爭執,而醫患關系是由于健康需求的不同,從而出現的一種特定的社會關系。但由于醫患之間對于專業知識的認知差異較大,所以多數情況下,患者對醫院的信任感往往較低,導致目前醫患關系較為緊張。所以在本次研究中,探討完善公立醫院醫療糾紛的處理路徑的有效模式,取得了一定效果,現報道如下。
1 一般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15 年4 月至2016 年4 月我市某醫院所發生的醫院醫療糾紛數據作為對比,在2016 年4 月至2017 年4 月間進行有效醫療糾紛管理路徑。在兩組時間段內,均選擇200 例就診患者進行醫療糾紛調查,所有患者對本次研究均知情,且簽署知情同意書,所有患者均具有正常認知功能,能夠理解本次研究內容。
1.2 方法
首先來說,應當對醫務人員進行加強業務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的醫患糾紛解決能力。在進行培訓時,應當對醫療糾紛調解團隊和醫療人員,開展人文精神以及倫理學的培訓,這樣能夠引入同理新概念,使醫務人員能夠站在患者的角度為患者進行考慮,了解患者心中所想。同時還需要在醫院中開展定期的專業培訓,加強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培養相應的服務理念,以應對各種醫療糾紛。
同時醫院還應當為患者和醫務人員搭建相應的溝通平臺。由于患者往往對醫學知識較為缺乏,所以導致醫患雙方的溝通較差,基于這種情況,醫院應當通過各種方式搭建醫患之間的溝通平臺,使醫務人員能夠告知患者相應的醫學知識以及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使患者也能夠了解到醫務人員的困難和責任心,通過雙方了解的方式來緩和醫患關系,從而減少醫患糾紛的發生率。
建立完善且有效的醫患糾紛解決渠道。就目前來說,醫患糾紛的主要解決途徑為民事訴訟或醫患雙方協商而達成,但這兩種解決途徑均有一定的弊端。所以如何加強合作,對醫患糾紛進行高效解決,是目前醫患糾紛的重要難題。醫院應當通過借助多方平臺的方式,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使醫療糾紛能夠及時得到解決。
1.3 評價標準
記錄實驗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總次數,并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全程記錄醫療糾紛的時間,記錄其解決的平均時長。
1.4 統計學方法
所有患者的臨床基礎資料均用統計學軟件SPSS17.0 或是SPSS19.0 處理,其中總有效率與不良反應發生情況等計數資料用率(%)的形式表達,數據采取卡方檢驗,計量資料用(均數±標準差)的形式表示,并采取t檢驗,若p
2 結果
實驗結果顯示,采用有效醫療糾紛管理路徑后,醫療糾紛的發生狀況為12 (6.00%),顯著低于采用有效醫療糾紛管理路徑前42 (21.00%);并且在開展有效醫療糾紛管理路徑前的醫療糾紛平均解決時長為(76.4 ±8.1 )d,而在開展管理后的平均解決時長為(39.8 ±11.6 )。各數據組間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 )。
3 討論
想要徹底的解決醫療糾紛,發生在目前臨床上還難以完全實現。所以在進行各級醫療機構的管理時,應當通過搭建醫患認知平臺,強化患者對醫學的認知力,從患者的角度,使患者能夠理解醫務人員的工作方式和責任心。另一方面也需要引入同理心理念,使醫務人員對患者的思考方式和生活水平進行了解,加強醫務人員的人文和倫理基礎培訓工作。在發生醫療糾紛時,也需要根據各個醫療糾紛的不同特點,采用個性化的處理途徑,在最短的時間內給予雙方明確的解決意見;如難以達成一致,也應當采用最合理的途徑對醫療糾紛進行徹底解決。
綜上所述,對公立醫院采用有效醫療糾紛處理路徑,能夠有效降低公立醫院醫療糾紛的發生率,同時也能夠縮短醫療糾紛化解時間,為構建和諧的醫療關系,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值得推廣使用。
參考文獻
[1]楊琳.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路徑的實踐探究[J].農家參謀,2017(21):291.
[2]胡晨. 縣域二級醫院醫療糾紛處理困境及治理路徑研究[D].華東師范大學,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