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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資與長期投資的區別范文1
一、資產減值準備的制度規定和重要意義
為何要對沒有發生只是可能發生的資產損失計提減值準備呢?因為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各種風險和不確定因素,所以制度要求: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即要求企業在面臨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做出職業判斷時,應當保持必要的謹慎,充分估計到各種風險和損失,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少計負債或費用。確保資產的真實,符合資產定義的要求。
我國目前關于資產減值準備的規定不僅說明了謹慎性原則的重要性,也是為了避免資產的虛增導致企業利潤的虛增,同時保證企業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可比性。
二、資產減值準備的范圍
1.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企業在期末對各項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時,要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是指對期末按照成本與市價兩者之中較低者進行計價的方法)計量,將市價低于成本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2.壞賬準備。企業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時,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并對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計提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3.存貨跌價準備。企業在期末對存貨進行全面清查時,如由于存貨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估計售價減去估計完工成本及銷售所必須的估計費用后的價值),應按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部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4.長期投資減值準備。企業應對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定期地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變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投資的賬面價值,應將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是指投資的出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有和投資到期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較高者。其中,出售凈價是指資產的出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低于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發生的損失,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5.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6.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企業應定期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并對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同上)進行估計,將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可收回金額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準備,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7.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企業在建工程預計發生減值時,如長期停建并且預計在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同上)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8.委托貸款減值準備。企業應當對委托貸款本金進行定期檢查,并按委托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同上)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委托貸款本金的差額,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三、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以及對企業會計數據的影響
(一)壞賬準備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壞賬準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由于會計準則允許企業可以對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對于那些資產較好,會計核算規范的企業來說確實可以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使財務報告更能真實的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反之,只能成為部分企業調節財務狀況的砝碼。調增計提比例,就會增加當期費用,減少利潤,還可以減少當期納稅。
(二)短期投資減值準備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運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時,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及以上),應按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并確定計提的跌價準備。
由于準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給了一些企業靈活選擇的空間,使部分企業通過對計提方法的選擇DD總體、類別和單項,達到左右利潤的目的。
(三)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投資準則要求,企業應當定期對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逐項進行檢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變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投資的賬面價值,應將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企業持有的長期投資有的有市價,有的沒有市價,對持有的長期投資是否計提減值準備,可以更據下列跡象判斷。
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市價持續2年低于賬面價值;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況下,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一般情況下投資比例不低于20%即可采用權益法)。權益法要求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當期損益要計入當期的"投資收益"(投資損失為負"-"表示),因此部分企業就根據自身的利益對被投資企業的投資比例在20%上下隨意變動,以致達到控制利潤的目的。
(四)存貨跌價準備
短期投資與長期投資的區別范文2
[關鍵詞] 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原則;資產減值準備
一、資產減值準備是會計制度的要求和會計原則的體現
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終,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并依此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同時,《會計準則》還規定了謹慎性原則,當對某項經濟業務或會計事項,存在不同的會計處理可供選擇時,應盡可能選擇一種不虛增利潤和夸大權益的做法。我國關于資產減值準備的規定不僅說明了謹慎性原則的重要性,而且企業通過確認資產價值,可將長期積累的不良資產泡沫予以消化,提高資產的質量,使資產能夠真實地反映企業未來獲取經濟利益的能力。同時,通過確認資產減值,還可使企業減少當期應納稅款,增加自身積累,提高其抵御風險的能力。另外,企業對外披露的會計信息中通過確認資產減值,可使利益相關者相信企業資產已得到優化,對企業盈利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更具信心。
2000年財政部頒發的新《企業會計制度》在上進行了較多改動,新制度在原有的短期投資減值準備、壞賬準備、存貨減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基礎上新增加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和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由此擴大成了八項資產準備。這不僅表明了資產減值準備在會計記錄和核算中的重要性,也使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更加完善,有利于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
二、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中存在的問題
在需要計提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中,常被企業用來進行操縱盈余的是原有制度規定的四項準備,下面依次進行討論。
1. 短期投資減值準備
會計準則規定,我國企業在運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對短期投資進行期末評價時,可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采用單項比較、分類比較和總額比較的方法比較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以上),應按單項比較為基礎并確定計提的跌價準備。這給了一些企業靈活選擇的空間,使部分企業通過對計提方法的選擇———總體、類別和單項,達到左右利潤的目的。
2. 壞賬準備會計準
則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各項應收賬款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壞賬準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企業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這對于那些資產較好,會計核算規范的企業確實可以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使財務報告更能真實的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反之,則成為部分企業調節財務狀況的砝碼。
3. 存貨跌價準備
存貨準則規定,存貨跌價準備應按單個存貨項目的成本與可變現凈值計量,如果某些存貨具有類似用途并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且實際上難以將其與該產品系列的其他項目區別開來進行估價的存貨,可以合并計量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存貨類別計量成本與可變現凈值。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市價持續下跌,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企業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成本大于產品的銷售價格;企業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于其賬面成本;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當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存貨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已霉爛變質的存貨;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生產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由于準則允許企業對存貨的跌價準備進行單個或分類計提,以及對發生存貨計提情況的判斷由企業自行決定的靈活性,又不免給一些企業空隙可鉆。
4.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投資準則要求,應當定期對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逐項進行檢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如果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變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投資的賬面價值,應將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企業持有的長期投資有的有市價,有的沒有市價。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市價持續2年低于賬面價值;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或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利益的其他情形。
這里所說的“判斷”主要是要求企業的人員根據企業的自身情況,做出主觀的職業判斷。客觀的說,由于每個企業實際情況的不同和每個會計人員的價值觀及經驗的不同,可能會使判斷的結果有所偏差,這也是在所難免的。但是,某些企業卻利用這個空子為達到自身目的,對資產減值在提與不提之間隨意判斷。另外,從會計處理的角度看,長期投資有成本法和損益法兩種。一般情況下,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一般情況下投資比例不低于20%即可采用權益法)。反之,應該采用成本法核算。權益法要求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當期損益要計入當期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被投資企業的盈利或損失將影響到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而投資比例越大,受到的影響也就越大。因此,部分企業就根據自身的利益對被投資企業的投資比例在20%上下隨意變動,以達到控制利潤的目的。
5. 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時間
我國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終了檢查各項資產,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然而,對于“定期”會計制度沒有說明,這使企業在操作時有一定的隨意性,使企業之間缺乏可比性。相比之下,國際資產減值準則對計提時間則作了明確說明,規定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估計是否存在資產可能已經減值的跡象。因此,我國的會計制度在計提時間的規定上還應該有所完善,彌補企業隨意操作的漏洞。
三、我國會計制度和準則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1.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有待完善
會計控制不僅具有規范企業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防止并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等作用。更重要的是對于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實現企業經營目標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不僅要精通業務,勝任工作,更重要的是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對需要反映的經濟業務的判斷和表達,應當基于客觀的立場,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嚴格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現實的會計實務中,業務素質、本位利益等諸多方面的原因使會計人員對外提供的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可見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和自律性管理迫在眉睫。
3. 強化高層管理人員責任
就我國一些公司高管人員會計造假而言,從各方面強化約束其行為是非常必要的,但這些約束手段還遠遠不夠。盡管高管人員承諾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但會計造假還是層出不窮。因此,應該通過立法將高管人員對其會計造假行為進行處罰,追究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4. 政府加強對企業會計的監管
短期投資與長期投資的區別范文3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小企業發展較快,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增強,已經成為我國經濟增長、市場繁榮、技術創新和擴大就業的重要基礎。由于2004年制定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不符合目前小企業發展的需要,財政部于2011年10月8日了《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小企業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全面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并同時廢止《小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適用的會計準則的改變,勢必會影響小企業會計方法、會計政策的選擇,導致會計行為的改變,進而對小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目前,對于《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小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差異對比研究,如:會計科目設置的差異對比、賬務處理的對比與銜接等。本文在分析《小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重要差異的基礎上,分析《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小企業財務方面的影響。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變化對比
通過《小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對比,筆者發現兩者在內容結構、小企業劃分標準、會計科目、會計政策以及業務處理等方面都發生了相應的改變。本文主要分析那些會對小企業財務產生重要影響的變化,如:會計科目的變化和會計政策的變化。
(一)會計科目的變化
通過仔細比較,發現兩者在會計科目方面有比較明顯的變化,具體情況如下頁表所示。
(二)會計政策以及業務處理的變化
相比之下,《小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在有關會計政策與業務處理方面有所不同。主要體現在:短期投資處理的不同、應收賬款的處理不同、存貨處理的不同、長期投資處理的不同、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的處理不同、應付職工薪酬內容的不同、稅費處理的不同、接受的貨幣性及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會計處理不同、銷售退回處理不同、稅費處理內容不同、融資租賃計價不同等方面。這些不同其實又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1)期末是否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2)當期收回的利潤是沖減成本還是計入損益;(3)計入資本公積還是營業外收入;(4)是沖減管理費用還是計入營業外收入;(5)計價原則與計價方式的不同。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變化對小企業財務的影響分析
(一)會計科目的變化對小企業財務的影響分析
從數量上來看,《小企業會計制度》中總賬科目為60個,而《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總賬科目為66個。從具體的會計總賬科目對比來看,兩者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有些會計科目名稱發生改變,如現金改為庫存現金、材料改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改為周轉材料、應交稅金改為應交稅費等;有些會計科目分拆為2個科目,如應收賬款分為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應收股息分為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等;有些科目增加了,如材料采購、材料成本差異等;有些科目取消了,如壞賬準備、委托代銷商品、存貨跌價準備、待攤費用等。雖然《小企業會計制度》與《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會計科目方面發生了較大的改變,但是不同的改變對小企業的財務影響的效果是不一樣的。
1.現金改為庫存現金,材料改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改為周轉材料,應收賬款分為應收賬款與預付賬款,應收股息分為應收股利與應收利息,應付工資與應收福利合為應付職工薪酬,這些科目的變化主要是名稱改變,科目核算的內容基本沒有發生改變,同時要素分類也沒有改變,所以總的來說不會改變企業的資產總額、利潤總額以及現金流量。
2.在《小企業會計制度》中有相關資產的減值準備科目,比如: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這是由于在《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對于資產都基本需要在期末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而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卻不需要計提,只是在實際發生減值的時候,沖減對應的資產。因此,計提與不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會對企業的資產與利潤產生影響,對現金流量沒有影響。《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將會在實際發生減值情況的會計期間之前,虛增小企業資產賬面價值,同時虛增企業利潤;在實際發生減值情況的會計期間,將會造成資產與利潤比較明顯的減少,對現金流量沒有影響;從長期來看,資產與利潤的總額不會發生改變,只是相當于改變了資產與利潤的會計期間上的分配而已。比如;壞賬準備,作為應收賬款的抵減科目,如果在期末計提壞賬準備時,應收賬款賬面凈額減少,當期管理費用增加;如果不在月末計提壞賬準備,只在確實發生壞賬損失時進行確認,并沖減應收賬款。
3.有些會計科目名稱雖然沒有多大的改變,但是在核算內容上卻有所變化,主要有應交稅金改為應交稅費、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改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等。這一類的變化,同樣會影響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利潤總額,甚至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情況。應交稅金改為應交稅費以后,在核算內容上發生了改變,應交稅費的內容更廣泛一些,應交稅費實際上除了應交稅金以外,還包括以前計入其他應交款的內容,如礦產資源補償費。由于應交稅費、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都是負債,在發生時都是記入貸方,而借方的科目沒有變化,所以不會改變企業的資產、利潤以及現金流量的賬面價值。營業稅金及附加的核算內容要比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內容廣泛一些,營業稅金及附加還包括原來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的一些內容,比如,其他業務收入中需要支付的相關稅費。由于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損益類科目,其他業務支出也是損益類科目,所以,科目內容的改變不會影響企業的資產、利潤和現金流量。
(二)會計政策的改變對小企業財務的影響
根據以上《小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比較,發現會計政策有所改變,下面將詳細分析相關政策的改變對小企業財務的影響。
1.短期投資政策的改變對小企業財務的影響分析。短期投資的改變包括兩個部分:短期投資核算內容的變化和短期投資業務處理的變化。短期投資的核算內容雖然也有所改變,但是這些核算內容的改變還是屬于流動資產范疇內部的變化,同時又都屬于現金及現金等價物范疇,所以不會影響小企業的資產、利潤與現金流量。短期投資的業務處理的改變,主要體現在對在投資期間收回的股利或利潤的處理方式不一樣:在《小企業會計制度》中,不確認投資收益,直接沖減短期投資成本,而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在投資期間收回的股利或利潤是計入當期的投資收益。這樣將會導致收回股利或利潤的會計期間資產與利潤虛增,而在處理短期投資的會計期間,資產與利潤波動會較大幅度的減少,而現金流量基本上沒有變化。
2.應收賬款等相關資產處理的變化對小企業財務的影響分析。應收賬款處理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小企業會計制度》中期末需要計提壞賬準備,而《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期末不計提壞賬準備,只是在實際發生壞賬損失時沖減應收賬款,并作為營業外支出來處理。這樣的變化將會導致小企業在發生實際壞賬損失的會計期間內,會虛增企業資產與利潤,同時會導致發生壞賬損失的會計期間內資產與利潤突然減少,波動性比較大,對現金流量沒有多大影響。
3.存貨處理的變化對小企業財務的影響分析。存貨業務處理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計價方法的變化、盤盈處理的不同以及期末是否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不同。存貨計提跌價準備對小企業財務的影響與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一樣,因此不再贅述。計價方法的改變,主要是《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取消了后進先出法,這個計價方法選擇的改變只對那些改變存貨計價方法的小企業有影響。從目前物價連續上漲的形勢來看,取消后進先出法會導致原來使用后進先出法的小企業在更改存貨計價方法的會計期間利潤增加,資產與現金流量不會發生改變。而對于盤盈的存貨的業務處理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小企業會計制度》中的存貨盤盈時沖減管理費用,而在《小企業會計準則》則計入營業外收入,不管是沖減管理費用還是計入營業外收入,實際上都是計入了損益。不同的是:如果沖減管理費用,會通過增加營業利潤的方式來增加小企業利潤總額;如果計入營業外收入,則是通過增加營業外收支凈額的方式來增加利潤總額,兩者最終都增加了小企業的利潤,并且增加的金額是一樣的,所以,對于存貨盤盈處理方式的改變不會影響小企業的利潤、資產與現金流量。
4.長期投資處理的變化對小企業財務的影響分析。長期投資處理的變化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要求長期投資核算方法采用成本法,而《小企業會計制度》則可以按照實際是否控制與重大影響去選擇成本法或者權益法;手續費等相關稅費在《小企業會計制度》中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則計入長期投資成本。實際上,對于小企業來說,資金的籌集占資金管理工作的絕大部分,資金的投資相對來說較少,比如長期股權投資的情況就較少。《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長期投資采用成本法的規定減少了業務處理的難度,減少了股權變動損益的確認,在目前股市長期處于熊市的大前提下,成本法的規定將會增加小企業資產與利潤。手續費等相關稅費計入長期投資成本而不計入當期損益,將會在當期增加小企業的資產和利潤。《小企業會計準則》中長期投資期末不計提減值準備的影響與應收賬款一樣。
5.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的處理變化對小企業財務的影響分析。對于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兩者的處理有所不同:《小企業會計制度》中貸記“資本公積”科目;而《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因此,這種變化將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利潤總額增加,資產總額不變。
6.貨幣性及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的處理不同對小企業財務的影響分析。對于接受貨幣性及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的處理,兩者有所不同:《小企業會計制度》中接受的貨幣性及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而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則借記具體的資產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因此,對于接受貨幣性及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的處理變化將會導致小企業接受捐贈的會計期間企業所有者權益減少,利潤總額增加,資產總額不變。
7.銷售退回處理的不同對小企業財務的影響分析。對于以前年度的銷售退回的處理,兩者有所不同:《小企業會計制度》對于報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報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銷售退回,應增設“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小企業會計準則》則簡單得多,小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不論屬于本年度還是屬于以前年度的銷售),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因此,《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使用,將會減少發生銷售退回會計期間的當期收入,進而導致當期利潤的減少。
8.消費稅、營業稅的退回處理的不同對小企業財務的影響分析。對于消費稅、營業稅的退回處理,兩者有所不同:在《小企業會計制度》中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而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這將導致小企業營業利潤減少,營業外收支凈額增加,但是利潤總額沒有發生變化。
9.融資租賃資產處理的變化對小企業財務的影響分析。《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于小企業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再要求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付款額現值兩者中的較低者作為會計計量的基礎,而是要求小企業要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署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來確定。相比來說,《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處理相對簡單,不需要對融資費用進行分攤,而直接計入成本,這樣將會導致當期小企業資產總額和利潤增加。
短期投資與長期投資的區別范文4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簡稱非營利組織,下同),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
(三)非營利組織一旦進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條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業務活動為前提。
第四條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
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條、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發生的外幣業務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六條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收支結余和現金流量。
(二)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經濟業務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非營利組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真實、完整地反映其財務狀況、收支結余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一般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非營利組織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
其后,各項財產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非營利組織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也不得少計負債或費用。
(十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三)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結余等有較大影響,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致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八條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章資產
第九條資產,是指過去的經濟業務形成并由非營利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非營利組織帶來經濟利益。包括流動資產、受贈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十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耗用的資產。
第十一條非營利組織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待攤費用等。
本制度所稱的投資,是指非營利組織為通過分配來增加財富,或為謀求其他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所獲得的另一項資產。
第十二條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非營利組織,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
現金的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
第十三條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
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和已宣告發放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二)短期投資的利息和現金股利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款項的除外。
(三)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于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短期投資的備抵項目單獨反映。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短期委托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
但是,委托貸款(包括短期和長期)應按期計息,計入當期投資收益;非營利組織按期計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并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
期末時,非營利組織的委托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委托貸款,是指非營利組織(委托人)提供資金,由金融企業(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四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五條應收及預付賬款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核算:
(一)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并按照往來戶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對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應收款項的備抵項目單獨反映。
第十六條存貨,是指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者仍然處在業務活動過程,或者在業務活動過程中將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
包括各類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資助項目成本等。
(一)各種存貨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
實際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購入的存貨,按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以及其他費用,作為實際成本。
2.從受贈資產轉入的存貨,應按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二)各種存貨發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三)各種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
對于發生的盤盈、盤虧以及過時、變質、毀損等報廢的,應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據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權限,經理事會、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盤盈的存貨,應當沖減當期管理費用;盤虧以及過時、變質、毀損等報廢的存貨,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應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盤盈或盤虧的存貨,如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應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十七條待攤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有關費用。
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非營利組織受益,應當將其攤余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有關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間攤銷。
第二節受贈資產
第十八條捐贈,是指一個實體自愿無償向另一實體轉交現金或其他資產,或撤銷其債務的行為。
第十九條非營利組織應當劃清捐贈和捐贈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的界限,并區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如果非營利組織接受資產提供者的資產的條件是為其提供一項服務,盡管這項服務的結果可能是無形的、不確定的或難以計量的,該項接受的資產也不能作為捐贈處理。
例如,某資產提供者向某非營利組織提供一筆資產用于某項研究開發活動,并保留研究開發結果的所有權或優先權;或規定實驗的具體規則,使得研究結果的公共效益從屬于資產提供者的個人利益。
這類業務不屬于捐贈,應作為一項交換交易,確認相關收入和費用。
(二)如果非營利組織接受資產提供者的資產的條件是必須將該資產轉交給其指定的地方、單位或個人,這類業務也不屬于捐贈,應作為一項代收代付業務,將該項接受的資產確認為負債。
(三)如果資產提供者允許非營利組織在章程規定范圍內自主確定所接受資產的受益項目,這類業務屬于捐贈,該項接受的資產應作為捐贈收入處理,并分別不受限制捐贈、暫時受限制捐贈和永久受限制捐贈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條非營利組織的受贈資產應當區分資產形態確定入賬價值:
(一)受贈資產如為現金,應按實際金額入賬。
(二)受贈資產如為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的,應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如該受贈資產的價值可以合理確定的,按確定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該受贈資產的價值不能合理確定的,可以暫不入賬,但應設置輔助賬,登記該受贈資產的數量等情況。
3.如接受捐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第二十一條非營利組織處置現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一)將現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轉為自用的,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對于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實物資產,應轉入存貨,并按該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存貨的實際成本;
2.對于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實物資產,應轉入固定資產,并按該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3.對于受贈的無形資產,應轉入無形資產,并按該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將現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直接用于對外捐贈的,應將該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轉入資助項目成本。
(三)將現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對外出售的,出售收入應作為其他收入處理;同時將所售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轉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以接受捐贈為主的非營利組織,對于接受捐贈的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應在期末時按可變現凈值與成本孰低計量,對于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受贈資產減值準備,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受贈資產的備抵項目單獨反映。
可變現凈值,是指非營利組織在正常業務活動過程中,以估計售價減去銷售所必須的估計費用后的價值。
第三節長期投資
第二十三條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第二十四條非營利組織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
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賬務處理,但應設置備查賬,進行數量登記。
第二十五條非營利組織的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
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投資收益,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
攤銷方法采用直線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非營利組織,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
當非營利組織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項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凈額。
(四)長期委托貸款應視同長期債權投資進行核算。
但是,委托貸款應按期計息,計入當期投資收益;非營利組織按期計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并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
期末時,非營利組織的委托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第二十六條非營利組織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結轉。
第二十七條處置長期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比重較大的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時對長期投資按照其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長期投資的備抵項目單獨反映。
本制度所稱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
其中,銷售凈價是指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
對于長期投資而言,可收回金額是指投資的出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有和投資到期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較高者。
其中,出售凈價是指出售投資所得價款減去所發生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第四節固定資產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是指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
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館藏圖書、,也可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第三十條非營利組織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七類:
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交通工具、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三十一條非營利組織取得固定資產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
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安裝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協議確定的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租入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四)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況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五)從受贈資產轉入的固定資產,應按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第三十二條非營利組織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
第三十三條非營利組織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
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第三十四條非營利組織的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
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
(二)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除上述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外,其他固定資產一律按規定計提折舊。
第三十五條非營利組織固定資產最短折舊年限為: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為10年;
(三)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為5年。
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并結合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
第三十六條非營利組織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
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七條非營利組織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以及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八條非營利組織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第三十九條非營利組織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條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
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管理權限,經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盤盈的固定資產,沖減當期管理費用;盤虧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盤盈或盤虧的固定資產,如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應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四十一條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五節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十二條無形資產,是指為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四十三條非營利組織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入賬。
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從受贈資產轉入的無形資產,應按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
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并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第四十四條非營利組織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費用。
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第四十五條非營利組織出售無形資產,應將所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六條非營利組織的其他資產,是指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如長期待攤費用。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大修理費用采用待攤方式的,應當將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非營利組織開始開展業務活動當月起一次計入當期費用。
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費用。
第六節資產減值
第四十七條、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非營利組織應當合理地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非營利組織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計提秘密準備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事項的性質、調整金額,以及對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收支結余的影響。
第四十八條、投資比重較大的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時對各項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
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并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非營利組織在運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及以上),應按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并確定計提的跌價準備。
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委托貸款本金進行定期檢查,并按委托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委托貸款本金的差額,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上,委托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減去計提的減值準備后的凈額,并入短期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項目。
第四十九條、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時分析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
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非營利組織自行確定。
非營利組織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非營利組織所在地。
壞賬準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
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死亡、失去償付能力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對于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以及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非營利組織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并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第五十條、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對受贈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如由于受贈資產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受贈資產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應按可變現凈值低于受贈資產成本的部分,計提受贈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受贈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個受贈資產項目的成本與可變現凈值計量,如果某些受贈資產具有類似用途,可以合并計量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受贈資產,可以按受贈資產類別計量成本與可變現凈值。
(一)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計提受贈資產減值準備:
1.受贈資產陳舊過時導致市場價格下跌的;
2.受贈資產臨近過期導致市場價格下跌的;
3.其他足以證明受贈資產實質上發生減值的情形。
(二)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下時,應當將受贈資產賬面價值全額轉入當期費用:
1.已霉爛變質、毀損的受贈資產;
2.已過期且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受贈資產;
3.業務活動中不再需要,且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受贈資產;
4.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受贈資產。
第五十一條、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
(一)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1.市價持續2年低于賬面價值;
2.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4.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
5.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二)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1.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
2.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3.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
4.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非營利組織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非營利組織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如果高于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于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沖回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沖減的資產減值準備,僅限于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
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沖減已提的減值準備。
已確認并轉銷的資產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如果非營利組織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處理。
因濫用會計估計而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轉回的當期,應當沖回上期未限定用途凈資產,不得作為增加當期結余處理。
第五十三條、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第五十四條、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長期投資等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長期投資等,如債務單位或被投資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應當根據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權限,經董事會,或理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計提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章負債
第五十五條、負債,是指過去的業務活動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非營利組織,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五十六條、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債務。
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預提費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短期借款應按實際借入金額入賬,并應按借款本金和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其他支出。
(二)應付及預收款項,是指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款項(包括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和預收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并按往來戶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贈,應作為應付款項,單獨核算。
(三)預提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
預提費用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五十七條、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專項應付款和其他長期負債。
(一)長期借款,是指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長期借款應按實際借入金額入賬,并按借款本金和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其他支出。
(二)長期應付款,主要是指非營利組織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
長期應付款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三)專項應付款,是指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或其他單位撥入的專項設施建設撥款而形成的負債。專項應付款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并于專項設施完工后予以轉銷。
(四)其他長期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四章凈資產
第五十八條、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
第五十九條、以捐贈業務為主的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應按捐贈人限制存在與否分為不受限制凈資產、暫時受限制凈資產和永久受限制凈資產。
(一)不受限制凈資產,是指暫時受限制凈資產和永久受限制凈資產以外的其他凈資產。
包括出資人投入的資金和歷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未受限制結余轉入的金額。
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贈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二)暫受限制凈資產,是指資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暫時限制的凈資產。
捐贈人的暫時性限制包括:
1.時間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時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贈資產。
2.目的限制。即要求將捐贈資產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比如接受捐贈的賑災物資,在災害尚未發生之前,就形成一項暫時受限制凈資產。
3.時間限制和目的限制兩者兼具。
例如,捐出方要求將捐贈資產進行投資以便在某一特定的期間提供收入,并且這些收入要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凈資產,是指資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凈資產。
包括:
1.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資產,例如土地和藝術作品,接受捐贈時以專門用途、保存和不得出售為條件;
2.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資產,捐贈的條件是將它們進行投資以提供永久的收入。
后者來源于產生永久性捐贈基金的贈與。
第六十條、非營利組織應在限制失效期間,確認捐贈上所附的捐贈人限制的失效,將受限制凈資產轉為不受限制凈資產。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認為限制失效了:
1.當規定的限制時間消逝時;
2.當捐贈資產特定目的實現時;
3.以上二者兼具時。
第六十一條、其他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包括業務發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業務發展基金,是指非營利組織搖擁有的用于開展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的基金。
包括出資人投入的資金和歷年結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贈收入后轉入的資金。
其中,從暫時受限制捐贈收入轉入的金額,應在本項目下單獨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贈出方捐入的基金,該基金的本金不能動用,只能動用本金產生的收益。
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贈收入視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收入
第六十二條、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政府資助收入、投資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業務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開展章程規定范圍內的主要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例如,社會團體的會費收入,基金會的捐贈收入,民辦學校的學費等。
社會團體的會費收入、基金會的捐贈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項時確認,也可以在實際發生時時確認。
捐贈收入應分別不受限制捐贈、暫時受限制捐贈和永久受限制捐贈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基本業務收入應在實際發生時確認。
(二)其他業務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開展章程范圍內的其他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包括咨詢費收入、培訓費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覽收入、專項收入等。
其他業務收入應于實際發生時確認。在同一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如果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勞務的完成程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三)政府資助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政府無償給予的各類補助,如人員經費、辦公經費。
政府資助應于實際收到款項時確認,并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政府撥入的專項撥款,作為負債核算,不作為收入處理。
(四)投資收益,是指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貸款收益和委托投資收益。
投資收益應于實際發生時入賬。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因處置財產物資取得的凈收益和銀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應于實際發生時,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六章成本和費用
第六十三條、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為開展章程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營利組織為提供勞務和產品而發生的各種耗費。
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墊付的款項。
非營利組織發生的應由當期承擔的費用包括基本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其他支出和管理費用。
第六十四條、非營利組織的基本業務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開展章程范圍內的主要業務活動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基本業務的有關支出。
例如,社會團體利用會費開展活動發生的支出,基金會發生的資助項目支出,民辦學校發生的教學支出(如支付教職工工資、福利費等)。
非營利組織對外資助項目發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歸集,待資助項目完工后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轉入當期資助項目支出。
第六十五條、非營利組織的其他業務成本,是指非營利組織開展章程范圍內的其他業務活動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其他業務的有關支出。
例如,舉辦培訓活動發生的諸如租用教學設施、支付勞務費等培訓費支出,出版物發生的印刷費、稿費、審稿費、編輯費等出版費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條、其他支出,是指非營利因處置財產物資發生的凈損失和銀行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
其他支出應于實際發生時,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第六十七條、管理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
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費支出等。
(一)人員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支付給在職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各類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各項津貼、獎金等),為上述人員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障費,按工資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工會經費等。
非營利組織的工資應比照事業單位的工資標準執行。
非營利組織繳納的社會保障費應按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非營利組織應分別按工資總額的14%、1.5%、2%提取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工會經費。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管理部門耗用辦公用品、專用材料和勞務的支出。
包括辦公費、專用材料支出、印刷費、勞務費、水電費、郵寄費、電話通訊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費、租賃費、會議費、招待費等。
辦公費,是指非營利組織訂閱書報雜志、購置或領用一般性辦公用品(如鋼筆、鉛筆、公文夾、訂書器、電話機、檔案袋、信封、賬表、紙張、計算器、計算機軟盤、硒鼓等辦公用品)支出。
專用材料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購置或領用不納入固定資產范圍的專用材料支出,如膠片、錄音和錄像帶、專用工具和儀器等。
印刷費,是指非營利組織印刷資料發生的費用。
勞務費,是指非營利組織支付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勞務支出。
物業管理費,是指非營利組織開支的辦公用房、高層設備(如高層電梯等)的物業管理費。
交通費,是指非營利組織開支的國內外交通費,包括租車費、車輛用燃料費、過路過橋費、車輛保險費、行車安全獎勵費等。
差旅費,是指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出差、出國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因工作需要開支的雜費等。
維修費,是指非營利組織為保持固定資產的正常工作效能而開支的日常修理和維護費用。
租賃費,是指租賃辦公用房、宿舍、場地、車船等的費用。
會議費,是指會議中按規定開支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以及文件資料的印刷費、會議場地租賃費等。
招待費,是指非營利組織開支的各類接待費用,包括用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等。
招待費應按有關稅法規定的標準開支。
(三)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對個人和家庭的無償性補助支出。
包括醫療費、提租補貼、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助學金等。
醫療費,是指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營利組織人員的醫療費支出,以及參保人員在醫療保險基金開支范圍之外,按規定應由單位負擔的醫療補助支出。
住房公積金,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具體比例比照事業單位的標準執行。
住房補貼,是指非營利組織按規定給予職工的住房補貼支出。
補貼標準比照事業單位的標準執行。
助學金,是指給予學校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學生貸款貼息等。
(四)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折舊和大修理支出。
(五)其他,包括應收款項和受贈資產減值準備、發生的財產損失等。
第六十八條、非營利組織應從嚴掌握費用開支,并按本制度和有關稅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用于本單位的費用開支標準,報經董事會,或理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并報稅務機關備案。
第六十九條、非營利組織必須分清本期成本、費用和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預提和攤銷費用。
第七章結余及結余分配
第七十條、結余,是指非營利組織在一定期間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七十一條、以接受捐贈業務為主非營利組織的結余應按捐出人限制存在與否分為不受限制收支結余、暫時受限制收支結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結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結余,是指除暫時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結余以外的其他收支結余,根據不受限制收入減去有關成本費用計算。
不受限制收支結余應于期末轉入不受限制凈資產。
(二)暫時受限制收支結余,是指暫時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結余。
暫時受限制收支結余應于期末轉入暫時受限制凈資產。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結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結余。
永久受限制收支結余應于期末轉入永久受限制凈資產。
第七十二條、其他非營利組織的收支結余可以不劃分為不受限制收支結余、暫時受限制收支結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結余。
收支結余應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贈收入后的金額轉入業務發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贈收入金額轉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十三條、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的書面文件。
第七十四條、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終了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年度終了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將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十五條、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收支情況說明書組成(不要求編制和提供收支情況說明書的非營利組織除外)。
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注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定;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非營利組織自行規定。
季度、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條、非營利組織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支出明細表;
(五)其他有關附表。
第七十七條、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計報表編制基準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說明:
(二)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
(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
(四)或有事項的說明;
(五)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六)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
(七)非營利組織合并、分立的說明;
(八)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八條、收支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基本情況;
(二)結余和分配情況;
(三)對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收支情況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九條、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月度終了后10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季度終了后15天內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條、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
短期投資與長期投資的區別范文5
一、新準則對投資銀行業務的影響與思考
(一)新舊準則相關規定的區別
在現行制度中,證券公司因全額包銷或余額包銷方式進行承銷業務,在承銷期結束后如有未出售的證券,按承購價或約定的承購價轉為公司的自營證券或長期投資,之后按照自營證券或長期投資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在新準則中,對因承銷而帶來的未出售證券在會計處理上如何處理,尚無對此的相關規定。那么,這種因承銷業務而帶來的未出售證券在初如確認時應該如何確認呢?
(二)新準則下的產生的問題
由于新準則并未明確因承銷業務而帶來的未出售證券的會計處理,那么在初始確認這種性質的證券時,仍然可以依照之前的會計實踐,確認為以下二種資產中的一種:交易性金融資產(自營證券)和長期股權投資。
如果證券公司是打算在近期內出售該證券,這時還是應該將其歸于自營證券。不過此時問題會產生。新制度下自營證券屬于交易性金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那么這時候這些因承銷業務而帶來的未出售證券的公允價值應該如何確定?因為證券公司的承購價或約定承購價是與投資者的認購價不同的,在全額包銷的情況下,證券公司賺取的正是投資者認購價與證券公司承購價之間的差額。如一上市公司發行股票1000萬股,證券公司以5元/股的價格承購并采取全額包銷的方式承銷,通過證券公司的承銷,該公司1000萬股以6元/股的價格發售,投資者的認購價是6元/股。證券公司以5000萬元的價格買下1000萬股,但只銷售出去800萬股,獲取了4800萬元的收入,尚有200萬股未銷售。那么此時,證券公司需將這200萬股未出售證券轉入自營證券的時候,如何確認公允價值?
第二個問題是,由于新準則只是規定,在四類金融工具之間,初始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那么,如果證券公司在將未出售證券確認為自營證券之后,改變投資目的,計劃長期持有該證券,能否將其由自營證券重新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如果可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如何確定?同樣,如果證券公司不打算在近期內出售該證券而打算長期持有,將其初始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之后,證券公司改變持有目的,計劃在近期內將股票出售,那么是否能夠重新確認為自營證券,即交易性金額資產呢?
(三)相關思考及建議
針對第一個問題,即證券公司將因承銷而帶來的未出售證券轉入自營證券的時候,如何確認公允價值,筆者認為應將證券公司的承購價格作為自營證券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定義,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證券公司承銷發行企業股票的過程,只涉及證券公司與發行企業之間的交易,因此證券公司向發行企業購買股票的承購價,正是在證券公司與發行企業的公平交易中,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易的金額。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發揮著金融中介的作用,并承擔股票發行失敗的風險。因此這一價格與投資者認購發行企業股票的價格的差別,實際上是證券公司所提供服務和所承擔風險的代價。因此,不能以這二者價格的不一而將投資者的認購價作為證券公司確認自營證券時的公允價值,仍應以證券公司的承購價作為公允價值。同時,應在該未出售證券上市之日以上市收盤價將其調整為市價(公允價值),之后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針對第二個問題,即證券公司如果將因包銷而持有的股票初始確認為自營證券或長期股權投資后,如果改變持有目的,是否能夠重新確認?根據現行制度企業由于投資目的改變或其他原因,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而計劃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待處置長期投資時按處置長期投資的會計處理進行處理。但在新準則中,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其他類別金融資產之間不再可以進行重分類。筆者認為,新準則的立法意圖,是促使企業慎重對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確認,因為一旦一項投資被初始確認為或未被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無論其后其持有目的是否發生改變,都無法再進行重分類。同時,這一規定也杜絕了企業在各類金融資產之間隨意劃分類別從而調節利潤的行為。根據這一意圖,證券公司在將因承銷而帶來的未出售證券最初確認為自營證券之后,也不能再進行重分類,也即證券公司一旦將該未出售證券確認為自營證券或長期股權投資,就不能在二者之間進行重分類,從而隨意調節利潤。這就要求證券公司在初始確認時慎重考慮自身的投資目的與意圖,進行合理分類。
二、新準則對自營業務的影響及思考
(一)新舊準則相關規定的區別
新會計準則對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會計處理的最大影響體現在對自營證券的會計處理上。目前,證券公司的自營證券,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按照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提跌價準備。根據新會計準則,自營證券應該被歸入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其變動計處當期損益。
自營證券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可以將自營證券產生的浮盈、浮虧都直接記入了當期損益,改變了目前只記浮虧,不記浮盈的謹慎做法,從而使自營業務業績與股票的市場價格直接掛鉤,能夠更加公允、及時地反映了自營業務的質量。同時,由于新準則嚴格禁止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其他類金融資產之間的互轉,這一規定也將有效杜絕證券公司通過調賬來控制自營規模和公司利潤。同時,在現行制度中,自營買入證券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入時成交的價款和交納的各項稅費。而在新準則中相關的交易費用直接計處當期損益,這將使記入證券公司資產負債表的自營證券項目更加直實、直接地反映其價值狀況。
(二)新準則下產生的問題
按照新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之后,公司自營證券的規模將與現行制度下的規模有所變化。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事自營業務賬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或證券運營資金的80%,《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規則》中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除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標準:自營股票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那么,證券公司按新準則對自營證券進行會計處理之后,證監會將以實際成本還是公允價值作為自營規模監管指標計算,將直接影響到證券公司的自營規模,進而可能對公司收益帶來影響。對于這一情況,目前證監會并未有相關規定出臺。
(三)相關思考及建議
針對新準則帶來的這個問題,筆者認為,雖然新準則規定自營證券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然而在對自營證券規模的監管指標上,應該以仍然以取得時的成本作為監管指標。證監會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持倉比例,限制投資規模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自營風險,如果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風險過大的話,就會導致資金周轉不足,這時證券公司就可能出現挪用、違規拆借等問題,嚴重情況下會導致證券公司的破產與倒閉。證券公司的自營規模,實際上是指證券公司的投資規模,也就是證券公司為購買自營證券而實際支付的成本。在實際工作中證券公司一般以現金購買自營證券,這部分資金會沉淀在自營證券上,如果證券價格下跌,證券公司自營證券最大的虧損額也就是其最初的購買成本。從這個角度出發,以證券公司最初的投資成本認定為自營證券規模,已經能夠反映證券公司的投資風險。其次,如果以證券公允價值作為自營規模,那么這一規模將在不斷地變動之中,如果證券價格上漲而導致這一規模超過了規定的比例,證券公司是否需要拋售相關證券?在預期價格還會上漲的情況下,這種強制性的拋售將會影響到證券公司的盈利。如一家證券公司以4元/股的價格購買了100萬股股票,最初的投資成本為400萬元,該公司的凈資本為500萬元,此時的自營規模是合規的。隨著市場行情的上漲,公司股票升至6元/股,這時股票的公允價值規模為600萬元,超過了公司資資本的100%,按規定,公司需拋售一定數量(約18萬股)的股票而將自營規模降至500萬元。一段時間之后,該股票價格可能繼續升至7元/股,但公司自營仍只能維持500萬元的最大規模,公司還需繼續拋售股票。這種做法實際上限制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一段時間之后該股票價格又下跌至5元/股,那么這時公司僅持有83萬股,自營規模又降至415萬元,這時公司是該繼續增持,還是保持不變呢?證券公司的經營決策就將陷入極度不確定之中,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經營。
三、證券公司如何應對沖擊
首先,證券公司應該加強自身核心競爭力的培育,就投資銀行業務而言,證券公司應該加強自身對證券估值、推介、路演、定價等核心技術的掌握,盡可能地避免出現因承銷而帶來的未出售證券,在出現這種情況時,證券公司應慎重評估自身的持有目的,按照自身目的將其確認為自營證券或長期股權投資,并在適當時候進行相應的處置。
短期投資與長期投資的區別范文6
我們認為,不同的債券品種與人民幣理財相比,有不同的區別。
首先,憑證式國債與人民幣理財相比,相同點都是儲蓄型的理財產品,收益固定,風險低,不受利率變動影響。不同的是,前者為個人直接投資國債,收益率跟儲蓄存款利率掛鉤,中長期為主,一般是三年或五年,受各財政部分配的包銷額度的限制,可提前兌取,不可流通。而后者是,個人通過商業銀行投資于債券市場,商業銀行根據債券市場走勢確定收益率,短期為主,半年、一年、兩年都有,商業銀行自定銷售額度,不可提前贖回,不可流通。
其次,交易所記賬式國債與人民幣理財。前者債券價格隨市場利率而波動,收益不確定,投資者中途出售債券,可能蒙受本金損失,債券品種多,還可投資企業債,市場風險高,各種期限的債券都有,自由流通,可隨時進行買賣。后者收益率固定,保本、保收益,只投資國家信用等級債券,短期為主。
第三,不可提前贖回債券型基金與人民幣理財。兩者相同之處為:個人投資者通過金融機構間接投資于債券市場;金融機構對債券進行投資組合,管理要求高。
不同之外,前者由基金公司管理,投資者中途出售基金,可能蒙受本金損失,收益不可預期,可投資于企業債、可轉債,信用風險高,長期投資性質,既可購買持有、又可頻繁買賣,隨時申購、隨時贖回。而后者由銀行管理,保本、保收益。收益固定,風險低,短期投資,不可提前贖回,可質押貸款。
如何挑選人民幣債券理財產品?
一般而言,債券投資有這樣幾個原則:
(1)匹配性原則:投資者必須根據本單位資金的金額、投資期限、資金的穩定程度等特點選擇不同的債券投資方式。(2)分散投資原則: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3)組合投資原則:投資收益與風險程度是成正比的,投資者必須在確定自己的預期收益后將風險分散到不同的投資組合中,以獲得較高的綜合收益。
投資者在選擇產品時,不能光看產品收益率的高低,要將產品的收益率、期限、結構和風險度作一個綜合的判斷。這個世界上沒有最好的投資產品,只有適合自己的投資產品。投資者應該清晰地了解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自己將來的資金使用計劃,在確定自己的預期收益水平下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
本刊建議投資者應該從自身情況來考慮。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建議依次選擇憑證式國債、商業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
對資金流動性要求高的投資者,建議依次選擇貨幣市場基金、憑證式國債、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債券型基金、商業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