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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范文1
中圖分類號:C29文獻標識碼: A
資產評估是國有資產投資、交易和處置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其結果是國有資產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的定價依據。近幾年,隨著國有企業的發展壯大、戰略轉型和合并重組,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跨領域經營的大型國有企業,其特點是:主營業務市場化程度不斷提升,資產總量在不斷攀升,資產結構日趨多元,所屬國有資產類別涵蓋多個領域且各具特點。科學合理地反映國有資產的市場價值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國有企業,尤其是跨領域經營的國有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內審程序優化方案的根本出發點。
一、國有資產評估基本概念
資產評估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其業務涉及企業間的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破產清算、資產抵押及財產保險,是專業機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資產評估準則,根據特定目的,遵守評估原則,依照相關程序,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運用科學方法,對資產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資產評估具有市場性、公正性、專業性、咨詢性等特點。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是國有企業對國有資產進行投資、交易和處置的關鍵環節,評估結果是國有資產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的重要定價依據。
二、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企業對資產評估項目審核難度在加大
跨領域經營的大型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對象往往涵蓋多達幾十甚至上百種資產形態,由于所評估的資評估目的不同,每次評估又有其獨特性,導致對資產評估項目的審核出現較大難度。尤其體現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領域,由于其經營活動非常活躍,因此對其資產的“市場價值”的評估不僅須要具備相當的專業性,而且要能夠充分了解市場行情,把握市場趨勢。
(二)資產評估機構市場誠信度下降
針對國有資產評估,雖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每年會對評估機構資質進行審核,但由于國有資產評估業務的低風險和高回報率,評估機構市場競爭較為激烈,這也導致部分評估機構為承攬項目散失其獨立性和客觀性原則,資產評估機構的市場誠信度也大打折扣。
(三)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審核環節缺少專業評審機制
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基本原則,國有企業對資產評估項目審核主要是合規性和合理性審核。在合規性審核方面,國資管理規定中有關資產評估的核準和備案較為明確,管理制度也較為規范。但在合理性審核方面,國有企業過去的做法是由公司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初審、部門負責人復審后,報企業主管領導審批。這種審核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混淆了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導致職責和界面不清;二是由于企業資產類別較多且各具特性,依靠集團現有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很難對所有資產評估結果的合理性做出科學判斷,急需建立相應的審核機制予以完善。
三、優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內審程序的主要措施
(一)出臺制度,規范流程,完善評估備案程序
企業應該在通過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集團實際情況出臺相關制度,對資產評估項目審批程序從三個角度進行了優化:一是審核內容,將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相分離;二是職責界定,不同階段的審核,不同的崗位職責,分別承擔與其相應的責任;三是承辦時間,初審、復審以及專家評審均有時限要求,以保證工作效率。以天津城投集團資產評估項目評審程序為例,具體流程如下圖所示:
(二)建立體系,明確要素,試點推動專家評審
制度和流程出臺后,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形式就已基本確立。企業可以結合國家及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制度要求,針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明確三個方面要素:一是什么情況下,資產評估項目須經專家組評審,如特殊類型資產、減值異常資產等;二是專家聘任的原則和專家構成;三是專家評審的主要內容;四是專家評審的程序。
四、優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內審程序的重要意義
(一)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經營效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
資產評估結果是國有資產在市場中價值的一個衡量標準和重要參考,對企業管理者的決策和相關部門的審批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而過往的實踐證明,國有資產流失往往就隱藏在資產評估環節中,因此加強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內審程序,科學合理的反映國有資產在市場中的真正價值,才能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經營效益的最大化。
(二)是落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加強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具體措施。
2013年,國務院國資委下發《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指引》的,就國有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國有企業理應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制度,不斷創新形式、規范流程,研究并提出改進管理的具體措施。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范文2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范文3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獨資、各類國有控股、參股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包括國家調撥給單位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和所有權和使用權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行政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
國有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合法經營,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條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縣財政部門(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縣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權限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行政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監督、指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限額以下)、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專門人員,做好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第七條資產配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等根據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二)經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縣產權交易中心進行調劑,并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資產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章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九條國有企業合并、分立、轉讓、中外合資、公司制改建等涉及資產變動的,應按規定的權限報經批準。建立出資人制度,對國有資產依法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力。
第十條國有企業以資產進行抵押擔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規定,充分考慮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和償債能力,并按照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權限審議決定后報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對外投資,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有企業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納入財務預算管理,并明確投資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應承擔的責任。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企業向境外投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境外資產權屬關系,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二條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工作,國有資本收益包括:
(一)國有企業(含國有獨資國有企業,下同)應上繳國家的利潤、股利、紅利、股權轉讓(包括配股權轉讓)收入;
(二)縣政府授權的投資部門或機構,經營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收益應上繳的部分;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
(三)國有企業破產財產依法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四)國有企業置換職工身份后剩余國有資產的變現收入;
(五)其他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章產權登記與資產評估
第十三條產權登記。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發給產權登記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各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的國有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拍賣、轉讓、置換資產;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訴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五章產權糾紛處理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國有企業產權糾紛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資產清查和信息管理
第十六條資產清查。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在每年十月份進行一次全面性國有資產清查,調整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資產清查的內容和程序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七章資產處置
第十八條資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重大國有資產,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二)調撥、變賣、報廢、報損資產處置。房屋、車輛(含摩托車)及單臺(件)儀器、設備,行政事業單位批量處置的設備,必須報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進入產權交易中心處置。鄉鎮級所屬單位5千元以上(含5千元),占用單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占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在不同國有企業法人單位之間的轉移,原則上實行有償轉讓,因特殊原因需進行無償劃撥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國有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產權交易,要按照程序審批后,由縣產權交易中心組織交易。
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毀損報廢,按照財政部《企業財務通則》規定辦理。
國有企業處置重大國有資產,按下列規定辦理:
國有企業每次處置國有資產價值在3萬元以上的(含3萬元),須按規定程序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3萬元以下的,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國有企業以現金、實物資產或其他無形資產作為資本,設立國有企業或與他人資本組建國有企業,或收購、兼并其他國有企業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連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經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國有企業對外投資應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投出的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國有企業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只能用于生產性支出,不得用于消費性支出。
第八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違反本辦法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國有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實行國有企業化管理并執行國有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執行本辦法。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范文4
第二條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發生資產處置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轉讓、出售、報廢、報損等。
(一)無償轉讓。指國有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包括:
1.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本部門內上下級之間調撥。
2.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本部門內同級之間調撥。
3.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部門之間調撥。
4.行政事業單位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發生的資產上劃或下劃。
5.行政事業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發生的資產移交。
6.經國家、省和市政府特殊批準的資產調撥。
7.審批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國有資產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
(三)報廢。指經科學鑒定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四)報損。指對發生的國有資產呆帳損失、盤虧及非正常損失等,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交通工具的資產處置:
1.行政單位: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見附表一),并附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見附表二)。
2.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
(二)電腦、空調、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專用設備、家具用具等其他資產的處置:
1.行政單位:對單位原值在5000元以下或同一批量價值在50000元以下的,由單位自行處置,并將單位內部審批意見、處置結果等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備案。對單位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同一批量價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
2.事業單位:對單位原值在5000元以下或同一批量價值在50000元以下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報財政部門備案。對單位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同一批量價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
(三)貨幣性資產核銷:
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核銷,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批準(事業單位應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程序:
(一)資產出售:經批準同意出售的資產應通過資產評估、公開拍賣或以其他形式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處置。資產評估和拍賣由財政部門統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如無特殊原因,處置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格。資產出售應按規定訂立合同或協議,按權限應由財政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其合同或協議由財政部門見證蓋章。按權限由各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審批意見及合同協議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資產報廢:申請報廢的資產需由單位提供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或技術鑒定報告。由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報廢的資產,由本市范圍內的物資回收公司按規定清理回收。由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報廢的資產,具體處置方式和處置結果書面報告財政部門備案;
(三)資產報損:行政事業單位應查明資產損失原因,分清責任,對由于個人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應落實賠償措施,扣除賠償部分以后的資產損失按規定的審批權限申請核銷;
(四)資產調撥: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在申報國有資產處置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能夠證明資產價值或權屬的有效憑證,如產權證書、購置發票等復印件;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單位內部證據;
(三)單位分立、撤銷、合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況下處置國有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四)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財務處理和資產變更登記:
(一)財務處理: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處置,單位憑《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和合同、協議等有關憑證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按權限由單位自行處置的資產,憑單位內部審批意見和合同、協議等有關憑證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二)資產變更登記:資產受讓單位憑《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和相關資料到國土、房管、交警等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過戶手續。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資金的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所得收入全額上繳財政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專戶。單位購建固定資產或對資產進行修繕改造時,可以在本單位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額度內向財政部門申請補助,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存量、購置修建的必要性、配置標準、單位自籌資金和項目資金財政預算安排情況,統籌安排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對行政事業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十二條對產權不明確的國有資產,在明確產權之前,占用單位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范文5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由于長期以來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乏力,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還很不規范,對國有資產的安全和維護已經造成不利的影響。資產管理改革明顯滯后,與部門預算等各項財政改革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影響了財政改革向縱深處發展。因此迫切需要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其安全和完整,實現保值增值,提高單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現狀
(一)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還不夠完善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雖然規范了資產的配置程序、強化了使用管理、加強了處置管理、完善了收入管理。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上看,國有資產還存在家底不清、賬實不符的現象,相關國有資產的數據庫還不健全,這些基礎的工作不扎實,資產的存量就不確定,單方的審批只會走過場。相對資產的配置程序,資產的使用管理及處置管理僅僅只是中間環節,具體的使用單位擁有較大的主動權,另外收入管理方面也是薄弱性環節。首先,單位的資產完整性無保障。如,房屋建筑物這類固定資產,沒有接受稅務部門及土地部門的聯合清查,單位資產是否納入預算管理,單位說了算,監管脫節;其次,資產的安全性時有問題出現。一些應收、預付款項,沒有及時收回。一些對外投資、擔保、出租、出借資產計價沒有一個標準;最后,公有財產私有化。一些小件物品,如筆記本電腦、照相機等單位購置,私人使用。一些公務車,單位配置,私人使用;公有房屋,單位所有,外人使用等。
(二)單位內部財務控制與核算不健全
單位內部財務控制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多數單位從賬到物都由同一人操作,缺乏監督制約機制,嚴重違反了賬物管理相分離的原則;成批物品的采購轉成零星采購,故意逃避政府采購的監督;多數單位購置資產無驗收手續,大型設備無專家驗收。目前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表中沒有“累計提舊”這一科目,單位在購置固定資產直接列支出,賬面上沒有體現任何的“管理”,資產的購置、處置與單位接受財政撥款無任何牽制。
(三)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人員缺乏
一些單位只想購置新資產設備,忽視現有資產的管理和利用,輕視現有資產的合理搭配和使用效益。目前地方并未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資產的管理與財務的核算合在一起,與其說是會計人員在管理,其實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資產的利用率很低,更不用說資源的整合問題。國有資產的購、管、用脫節。
會計人員業務素質低,造成單位固定資產入賬價值不完整,設備購置往往不包括運輸、裝卸、安裝等費用;車輛購置不包括車輛購置附加費;對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所發生的增值費用,也不記入相應的固定資產賬戶中。部分單位會計人員政治思想素質不高,責任意識淡薄,對固定資產配置的預算編制不重視,對需要更新和添置固定資產缺乏計劃性。一些政府相關部門只重視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輕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
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制的措施
(一)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
內部控制是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而制定和實施的一個控制系統。要保證內部控制作用的發揮,必須為其實施提供良好的內外部支持環境,這就需要從制度制定層面和單位實際操作層面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提高資產管理人員的道德修養和專業素質
首先要加強資產管理人員、內審人員的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其次,要加強資產管理人員、內審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嚴格考核,建立會計人員的檔案管理辦法。
2.倡導以人為本的文化,實現“軟控制”
內部控制作用的發揮,關鍵在于能否將其變為單位自身的需要。要創造好的環境氛圍,制定相應的激勵措施。使單位內的每個人都能以主人翁的態度參與單位的運行,充分發揮其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3.完善內控制度
制度化管理是搞好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重要手段,要管好用好固定資產,必須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違章必究。各單位應根據自己的實際,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各種資產的采購管理制度、審批論證制度、驗收制度、核算制度、處置制度、效益分析評價制度和資產管理責任制度。堅持先入庫后領用、先鑒定后報廢、先報廢后購買的原則,規范資產采購部門、保管部門、使用部門、記錄部門的權利與責任,嚴格購入(含自制、捐贈)、領用、報廢手續及憑證傳遞制度,建立各部門既分工又合作、制約的資產管理內控制度,確保資產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
(二)引入“成本――效益”分析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結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要審查領導干部在職期間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況,著重查清資產存量的真實性、增減變動的合規性、資產結構的合理性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職責的履行情況。
在界定不良資產時應重點關注長期結存的應收預付款、銀行已付企業未付的長期未達賬項、賬面單價明顯高于銷售價的商品、報廢、呆滯、積壓的存貨、長期閑置、不需使用而影響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等內容。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會計核算上,不計提折舊,雖然它體現的是政府公共財政的投入,但留給會計人員的是賬目管理上的空白,賬目上無法與預算銜接。建議修改現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的固定資產核算,并將固定資產的驗收手續作為不可或缺的報銷原始憑證之一。
要嚴格區分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嚴格監督,使其保值增值,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必須履行審批手續,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后確定的資產價值入賬,按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分別設置賬目及明細賬,明確產權關系,參照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單獨核算,防止經營性資產的流失。行政事業單位將一部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作經營使用,其實質是實施投資活動,對此,國家理應向其征收資產占用費,這是國家作為“非轉經”資產的終極所有者追索其終極所有者權益的一種具體實現形式。對于征收來的資產占用費,一部分可投入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另一部分可投向事業單位扶持其有發展前途的經營實體。對行政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經營單位,要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監管,以此規范企業行為,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機制
1.嚴格預算制度
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預算制度和采購制度,是加強資產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解決資產管理中存在問題的根本措施。單位購置資產以及配置增量資產和處置存量資產,應該充分分析這個單位的存量資產的現狀及其履行工作職能的需要,并將兩者進行科學的匹配,最后得出決策方案。在資產配置的具體方式上應引入市場機制下規范的做法,建立以政府采購制度為主的資產購置方式,在公開、公正、公平的環境下,降低交易費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財政部門要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預算,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配置標準,以此為依據進行經費預算,避免資金浪費現象;同時,對存量資產進行分析,提出科學合理的資產購置、配置和處置方案,達到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的目的。
2.出臺相應法律
必須盡快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法》,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資產處置、轉讓收益、產權糾紛處置、監督主體以及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出臺相配套具體執行措施。
3.建立資產數據庫
要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切實摸清家底,將各項資產全部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范疇,通過清產核資,建立基本的數據庫,全面真實地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存量和變動情況。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范文6
一、國有企業資產的概念與分類
所謂企業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其基本特征有四點:其一,資產的主體是經濟實體;其二,資產與企業的關系以擁有或者控制為標志;其三,資產要能以貨幣計量;其四,資產的存在形態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所謂國有資產,我國的理論界和政府部門較多地是從法律的現實操作角度來解釋,即將國有資產定義為所有權屬于國家的一切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以現行法律的規定為依據,對國家所有的財產范圍作了列舉性的規定(見《物權法》四十六條至五十二條)。本文所講的國有企業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形成的對企業投資及其收益等經營性資產。
國有企業資產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不同的分類。按照其存在形態劃分,可以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兩大類。
有形資產是指具有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的資產,主要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如機器設備、房屋及建筑物等;流動資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以在一年或一個經營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存貨、貨幣現金、應收賬款和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資產等。其中存貨是有實體形態的流動資產,包括庫存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備實物形態,卻在一定時期里能夠帶來經濟效益的資產。按能否獨立存在進行劃分,無形資產可以分為可確指無形資產和不可確指無形資產。可確指的無形資產是可單獨取得、轉讓或出售的無形資產,具體指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是不可單獨取得,離開企業就不復存在的無形資產,如商譽。它潛在地存在于企業生產經營之中,企業可以因經營出色、技術雄厚、管理高效及歷史悠久等因素,使其在與同行業相同的生產條件下,獲得高于正常投資報酬能力所形成的價值。
二、國有企業檔案與資產的關系
國有企業檔案作為企業各項生產經營及其管理活動的真實歷史記錄,是國有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
國家檔案局、國家經委、國家計委于1987年3月聯合的《國營企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國檔發[1987]7號)中第一次提出并定義性表述了企業檔案的概念。即“企業檔案是企業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的總和。其構成是以科學技術檔案為主體。包括計劃統計、經營銷售、物資供應、財務管理、勞動工資、教育衛生和黨、政、工、團工作等方面檔案。”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檔案工作。規范企業檔案管理,更好地為企業發展服務,國家檔案局、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于2002年7月又聯合了《企業檔案管理規定》(檔發[2002]5號)。該文件將企業檔案的概念表述為“企業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企業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文件材料。”2007年10月國家檔案局又印發了《企業檔案工作規范》(征求意見稿),在該文件草案中,除企業檔案概念的表述基本同《企業檔案管理規定》以外,還明確規定“企業檔案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檔案工作是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基礎工作。”
國有企業檔案與資產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為了便于進一步分析國有企業檔案與資產的關系,本文從檔案記載和反映對象的具體形態角度對企業檔案進行劃分,即將企業檔案分為具有對應實體形態的檔案和無對應實體形態的檔案兩大類。前者具體指產品生產檔案、設備儀器檔案、基本建設檔案等;后者具體指科技研究檔案、黨群工作檔案、行政管理檔案、經營管理檔案及生產技術管理檔案等。
職工個人檔案是一種不同于上述對物與事劃分的特殊的檔案類型,雖然企業職工個人檔案是企業了解職工的重要信息,是加強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依據,但限于目前法規性文件對資產概念的解釋,職工不在資產定義范疇,所以本文也不對企業職工個人檔案的資產性進行分析。
一般而言。國有企業檔案不具有獨立的資產性,而是與其所記載的對象或內容共同構成資產,即有對應實體形態的檔案和無對應實體形態的檔案分別是企業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組成部分。
1、有對應實體形態的檔案是企業有形資產的組成部分
有對應實體形態的檔案是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構成要素。設備儀器是決定企業素質和效益的基本要素,在全部資本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而設備儀器檔案是伴隨設備儀器購進、安裝調試、使用維修保養及更新改造等過程形成的已歸檔保存的文件材料,是保證設備儀器正常運行的依據。設備儀器檔案的內容是否完整和準確直接影響到設備儀器能否有效地發揮作用,能否實現保值增值。因此,設備儀器檔案應該是設備儀器這一固定資產的構成要素,評估設備儀器的價值應該包括對其檔案的評估。
房屋及建筑物也是國有企業的~項重要的固定資產。影響房屋及建筑物價值的主要因素有:建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或轉讓價格的用地因素。房屋周邊的城市建設基礎設施、地段、環保和治安等環境因素。房屋及建筑物的地基、結構、用料、消防等安全因素。除此以外,還應包括作為對房屋及建筑物使用管理維護和更新改造依據與憑證的竣工檔案是否完整、準確的因素。竣工檔案應該是構成房屋及建筑物這一固定資產的組成部分。
可見,設備儀器、房屋及建筑物這些“硬件”在其有效使用期間離不開對其起保證與依據作用的“軟件”——檔案。兩者作為一個整體共同構成企業的固定資產。
此外。在產品的設計、生產過程完成后會形成一套完整的產品檔案,雖然產品檔案不會與產品一起走入交易市場變現,但其保存價值往往取決于產品的價值,并且在產品的再生產過程中包含產品檔案所起的憑證和借鑒參考作用。由于企業產品的生產既會在一定時期內具有重復生產的穩定性,又需要根據技術的進步和社會需求的變化不斷進行更新換代,因此,可以認為產品檔案與流動資產具有密切關系,在評估產品的價值時,應該考慮產品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因素。
2、無對應實體形態的檔案是企業無形資產的組成部分
無對應實體形態的檔案是國有企業可確指資產和不可確指資產的構成要素。雖然無形資產沒有具體對應獨立的實體形態,但它們往往是依賴于實體發揮作用,從而推動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如專利、專有技術或技術秘訣,是無形資產,但它們要依賴于設備儀器、廠房、原材料等有形資產發揮作用,并具有獲利能力。而把有形和無形資產聯結起來的是現行科技研究文件,包括設計圖紙、試驗記錄和試驗結果、加工流程設計、配方、原材料質量與用量的研究文件等。可見,現行科技研究文件是可確指的無形資產的記錄載體,是企業無形資產的組成部分。由于科技研究檔案與科技研究文件是處于不同工作階段的同一事物,所以。它同樣也是作為可確指的無形資產的記錄載體,通過作用于有形資產,體現著無形資產的價值,使企業資產發揮經濟效益。
無對應實體形態的檔案,如黨群工作檔案、行政管理檔案、經營管理檔案及生產技術管理檔案等,是企業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的組成部分,它們真實記錄著企業科技水平、企業文化及經營管理狀況等,并伴隨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的始終,是企業商譽等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的構成要素。
三、國有企業檔案資產的特性
從國有企業檔案與企業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關系角度分析企業檔案資產的特性,可以得出以下三點:
1、載體性
企業檔案是伴隨企業各種有形和無形資產的形成而產生。并與其共同發揮作用。載體性體現為企業檔案是真實記錄企業各種資產形成與現狀的附著物。有對應實體形態的檔案真實記錄著有形資產的狀況,無對應實體形態的檔案真實記錄著無形資產的狀況。因此,在資產評估時,評估機構必須占有與被評估資產有關的全部檔案資料。并對待評估資產的賬目、賬卡、數據等進行核對。企業檔案應該納入資產化管理軌道,參與企業的資產評估。如中國某國有航空企業。與德國某企業合資建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占有51%的股權,即由中方控股,德國企業主要是以其技術入股。在合資時,由于中方沒有把檔案作為一種資產來作價,合資以后,當企業在生產遇到問題需要德國企業提供有關參考技術圖紙時,德方卻要求另外付費。
需要明確的是,企業檔案是記錄企業資產的載體,但它不等于資產的全部,對資產,特別是對無形資產的評估除考慮其形成成本外,還要計算其獲利的能力。據有關材料介紹,一項獲發明獎的技術,企業利用后最低直接經濟效益能超過200萬元,而發明者認為就幾張圖紙,技術轉讓費給5000元就不錯了。顯然,發明者將技術圖紙的價值等同于了技術資產的全部價值。可見。明確企業檔案是企業資產的記錄載體,而其本身不等于資產的全部,對于科學地判定資產的載體價值和資產獲利能力,客觀地評估企業資產的價值具有重要意義。
2、機密性
國有企業檔案是企業在生產經營及其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原始歷史記錄,其中記載有不為競爭對手和公眾所知悉的,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專有技術、經營秘訣等。《企業檔案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企業采取有效措施對檔案進行安全保管,并切實加強對知識產權檔案和涉及商業秘密檔案的管理。”因此,在一定時期,企業檔案,特別是其中的科技研究檔案、生產技術檔案和經營銷售檔案等作為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具有較強的機密性。
影響國有企業檔案資產機密性的因素主要有:其一,時間因素。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企業不注重專有技術和經營秘訣的總結、發展和完善,那么企業檔案則會自然喪失其科技和經濟價值,從而降低其機密性;其二,傳播因素。由于專有技術和經營秘訣可以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進行轉讓,因此,轉讓的次數越多,特許使用者越多,則失密的可能性就越大;其三,管理因素。因檔案管理者失職或保密措施不嚴,會給以不正當手段竊取商業秘密的人以可乘之機,造成企業檔案失密。
3、壽命的復雜性
國有企業檔案作為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其壽命的復雜性表現在它的保管期限與其所記載的有形或無形資產的壽命既有一致性,又有差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