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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它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它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它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規定的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信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它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范文2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村鎮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努力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意見》(通政發[*]5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街道(鄉)、開發區、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各街道(鄉)、開發區主要領導為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各街道(鄉)、開發區要明確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并不斷加強學習和專業培訓,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設、安監等部門負責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發改委、農經、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村鎮建設工程要按規定要求如實上報,辦理相應審批手續,確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鎮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各類園區建設工程、農民集中居住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3、村級基礎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4、由各街道(鄉)、開發區實施的拆除工程項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鄉)、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臺帳內容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撤銷或停止施工。
三、切實抓好建設施工各環節的管理
1、各街道(鄉)、開發區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村鎮建設工程所有項目臺帳,內容應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工程規模、開竣工時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工程師、設計單位等有關內容。
2、實現建設工程項目承諾制。在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村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承諾,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到工程招投標市場進行,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發包必須給持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施工。
4、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報監、質量報監。工程圖紙都必須由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并通過市審圖處的審查。
5、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分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的規定,到有關部門備案。項目經理必須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四、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
各街道(鄉)、開發區要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加大檢查整治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時做好復查,確保及時整改到位,同時要建好檔案,健全制度。區建設、安監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定期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立體式的督查,及時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相應措施,遏制事故的發生。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據建設工程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檢查和部署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范文3
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當地政府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社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四條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范圍:
(一)工礦企業、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二)民用爆破物品、煙花爆竹、化學危險品運輸中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建設工程項目及建設施工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漁業捕撈及鐵路等重大事故隱患;
(五)消防及火災重大事故隱患;
(六)學校、醫院、旅游及公共娛樂場所重大事故隱患;
(七)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安全裝置的重大事故隱患;
(八)無證違法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
(九)各類未按規定上報、隱瞞不報的生產安全事故;
(十)其它構成重大傷亡或財產損失危險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五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第六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后,應登記編號,核查處理;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后,形成書面材料。
第七條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按隸屬關系實行分級處理。
第八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群眾舉報,經查實,未列入政府部門監控范圍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受理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獎勵資金由縣財政預算或其他資金中落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范文4
【關鍵詞】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政府;施工企業
建設工程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如施工環境條件差、高空作業與交叉作業等等,若不能及時發現并排除安全隱患,就極易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的快速發展,城鎮化的持續推進,建設項目大量涌現,而建筑安全形勢卻日益嚴峻,致使安全事故頻發。為了有效化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風險,就必須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等都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負有共同責任,而政府作為各責任主體的主管單位,其監管部門所發揮的協調與監管的作用又更加突顯。因此,本文以政府監管為視角,探討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以期提高建設工程監管水平,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面臨的新情況
(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法制化
為了有效預防和控制建設工程的安全事故,我國自1998年開始,推行了大量有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如《建筑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等,無疑將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此外,各級地方政府也針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出現的新特點,及時出臺一系列文件,以落實和消除監管“盲區”,真正讓監管工作落到實處。由此可知,面臨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法制化的新情況,意味著我國建設安全監管體系日益完善,將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工作提供很強的指導性與操作性。
(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復雜化
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周期通常較長,往往需要幾年,而不同的項目,用途不同,結構不同,技術標準與施工方法也會不同,所以不同的建設工程項目往往便有不同的危險因素,致使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復雜化。此外,我國各地區建筑水平發展不平衡,各建筑企業的規模與實力參差不齊,或采用不同的施工標準,或采用更先進的施工技術或設備,都將導致建設工程出現許多難以預見的復雜的新情況、新問題。由此可知,隨著建設工程的復雜化,必然導致安全監督管理的復雜化, 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工作帶來較大的難度。
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對施工企業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力
我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提出,政府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督工作應由實物安全監督轉向各責任主體的履職情況的行為監督,以增加各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意識。實際上,我國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發生,也大多是由于施工企業管理者對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項目安全責任制流于形式,致使違章作業行為層出不窮,工程安全事故頻頻發生。然而,由于目前政府監管部門對施工企業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力,安全監督工作仍是對施工現場的用電、防護、施工機械安裝等實物安全監督,代替了本應是施工企業應負責的工作,致使檢查次數雖多,但檢查深度不夠,耗時耗力,根本不利于施工企業落實其自我安全管理的責任。此外,政府監管部門對施工企業違章指揮、違章施工、監控不力等問題的調查與責任追究不力,存在“查而不處、處而不嚴、重案輕罰”的現象,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與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和責任人認為違法成本比安全投入的成本還低,從而抱著僥幸心理,無法真正吸取教訓,難以認真履行安全監督職責。
(二)政府監管信息交流不暢
政府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是對從工程開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過程的監管,是一個動態而復雜的過程。因此,政府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工作必須及時了解建設工程的施工與安全監管情況,并與其他相關管理部門互通信息,以提高監管效率。然而,目前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方法不科學,大多僅靠傳統的電話、紙質文件等方式獲取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管情況,根本跟不上現在建筑業發展的步伐,從而導致安全監管信息交流不暢,大大降低了監管效率。
(三)政府建設工程安全監管人員素質較低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所涉及的范圍廣、情況雜,要求監管人員必須對建設工程的相關政策與法律,以及新標準新技術都有著較深入的了解。因此,政府監管部門內部監管人員的素質水平,直接影響著安全監督管理水平。然而,目前政府建設工程安全監管人員的整體素質較低,業務水平不高,對建設工程安全的各項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操作規程掌握不全,從而無法做到監督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致使政府監管力量薄弱。
三、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工作的對策
(一)加強落實對施工企業的監管責任
政府監管部門應加強落實對施工企業的監管責任,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實物監督向行為監督”的轉變,提高施工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落實其自我安全管理的責任,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具體而言,監管的主要內容有:一是《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情況;二是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與落實情況,如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三是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及實施情況。此外,為了不讓監督檢查流于形式,政府監管部門應加大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與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和責任人的查處力度,對各類違法、違章、違規行為和事故都應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措施,責令施工企業限期整改,若沒有整改效果則應讓企業支付高昂的違法成本,以便從根本上控制與消除建設工程安全事故隱患。
(二)建立順暢的監管信息交流渠道
隨著建設規模、建設力度的不斷加大,建設工程的復雜程度也越來越高,監督工作的任務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因此,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管理信息系統對之進行監督管理。因此,政府監管部門應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促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順暢的監管信息交流渠道,包含人員管理、企業管理、項目管理、決策支持等四個層面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實現政府與各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提高安全監管效率。
(三)建設高素質的政府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隊伍
只有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政府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隊伍,才能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知識水平、工作能力、業務素質,以應對復雜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監管的水平與效能。因此,為了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水平,就必須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監管人員的法律法規、專業理論等方面的業務知識培訓,并建立健全的資格培訓、業務培訓、任職培訓等制度。為了及時了解監管人員的培訓成效,還應對監管人員進行季度考核。考核的形式有兩種,一是知識體系的考核,主要以試卷的形式進行;二是服務效果考核,主要是將監管人員的考核標準以問卷調查的形式發放到監督單位。若季度考核若不合格,監管人員就須進行再培訓,直至考核合格方能上崗,從而保證監管人員具備過硬的技術素質與業務水平。
近年來,我國正進行大規模的基礎建設,在建筑業高速發展的背后,更容易忽視建設工程諸多的危險因素,從而導致建設工程安全事故頻發,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損失。雖然我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已步入法制化進程,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也日益復雜化,給政府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帶來巨大的機會與挑戰。因此,為了充分發揮政府管理的優越性與特性,本文認為應從加強落實對施工企業的監管責任、建立順暢的監管信息交流渠道、建設高素質的政府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隊伍三個方面出發,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以扭轉當前建設工程安全的嚴峻形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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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瑋.關于當前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思考.江西建材,2011(2)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范文5
抓主要矛盾開展專項整治消滅事故隱患
標本兼治健全長效機制確保安全生產
建設部會同國家質檢總局擬定的部門規章《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目前已提交法規司。 20xx年,建設部還制定了建筑施工企業提取安全費用的調查研究和測算工作方案,經過調研,確定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計提依據、計提標準和使用范圍,并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草擬了部門規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廣泛進行了調研和征詢意見。同時,為貫徹落實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政紀處分規定》,建設部下發了貫徹實施意見。為了建立汛期建筑安全長效機制,建設部還下發了《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經請示國務院安委辦明確了房屋與市政工程范圍,理清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職責。此外,還向全國轉發了上海、北京、湖南、南京等地區和城市有關安全生產的工作經驗,就行政許可工作、保險工作和起重機械管理工作開展了調查研究。
動態監管大力查處事故推動安全生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范文6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切實保障從業人員職業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全區范圍內組織開展建設工程勞動防護用品專項監督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檢查目的
通過開展專項檢查,督促建設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標準為從業人員配發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正確佩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和使用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的違法違規行為,防止因勞動防護用品缺少或不良造成的傷害,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
檢查內容
重點檢查建設工地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1、建設施工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安監總局《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落實情況,檢查各單位是否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為從業人員配發勞動防護用品;
2、建設施工單位勞動防護用品專項經費保障情況,檢查是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有效的管理制度;
3、建設施工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檢查施工人員是否正確佩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建設施工單位所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情況,檢查勞動防護用品是否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安全防護性能是否符合有關標準。
5、建設施工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情況,檢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有無安全標志,有否索取產品合格證和相關證書。
檢查方案
(一)自查自糾階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各建設施工單位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組織自查,結合實際,周密部署,層層發動,認真組織學習和宣傳《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以及相關的標準,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確定重點檢查的內容,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各建設施工單位要按照《建設工程勞動防護用品專項檢查表》(附件1)的要求認真填寫自查信息,并將填好的附件1于4月30日前報區建設局建筑文明安全監察站。
(二)監督檢查階段(5月1日至6月30日)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直屬分局和區建設局加強工作聯系,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組織力量成立聯合檢查小組對轄區內的建設施工單位及其施工現場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并按《建設工程勞動防護用品專項檢查表》(附件1)的要求認真填寫檢查信息,并妥善保存。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建設局將在我區聯合檢查小組檢查的基礎上對我區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三)總結階段(7月1日至7月20日)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直屬分局和區建設局將此次專項監督檢查的成效與不足進行認真總結,區建設局作為建設施工單位的行業主管將提出長效監督管理措施,并于7月15日前將檢查總結材料和檢查匯總表(附件2)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工作要求
(一)廣泛宣傳,強化意識
結合工作實際,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大張旗鼓地進行勞動防護用品專業知識以及識別劣質防護用品的方法和常識的普及工作,及時公布典型案例,進一步提高建設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職工自我保護意識。
(二)加強協調,部門聯動
加強安全生產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建設局的溝通和配合,采取聯絡員聯系、聯合執法等形式,安全生產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建設局各指派一名業務骨干為聯絡員,加強協調,確保生產、銷售、使用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的現象及時得到制止。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認真將專項檢查工作抓實抓好。
在做好此次專項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在生產、經營、使用各個環節上的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建立各部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
(三)堅持標準,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