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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基層治理范文1
【關鍵詞】鄉鎮基層;工商管理人員;素質;問題;對策
引言
基層工商管理人員隊伍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和影響著工商監管執法的質量。鄉鎮基層工商所處在工商監管執法的第一線,作為一線執法組織直接同人民群眾打交道,是展現工商形象的窗口。自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以來,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拓展,工商系統監管執法重心已逐步下移到鄉鎮基層工商所,鄉鎮基層工商所監管領域更廣,執法任務更重。當前鄉鎮基層工商管理人員的素質的現狀來看,總體上是好的,是基本適應工商監管需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鄉鎮基層管理人員素質方面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鄉鎮基層工商管理所的執法效率與質量。
1 鄉鎮基層工商管理人員素質存在的問題
1.1 法制意識還不夠到位
一些鄉鎮工商基層執法人員對依法行政的意義認識不深刻,法制觀念不強。受傳統思維和工作方式的影響,大部分基層工商人員對工商工作的認識僅僅局限于兩費的收取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年檢等表面管理工作。他們這些鄉鎮基層工商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識,要么認為行政相對人違法了就應當接收處罰,有處罰必有罰款,認為執法就是“執罰”;要么無視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認為只要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是否按程序辦案無所謂;特別有個別領導中還存在著以言代法的現象。法律意識的淡薄導致基層工商執法監管的錯位。加上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力,又使這些人心存僥幸,缺乏工作壓力。
1.2 執法觀念的錯位
1.2.1 具有利益執法的現象。鄉鎮基層工商執法人員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加之基層工商人員是由“經濟人”組成的,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傾向,導致趨利性執法。特別是工商體制改革前收費罰款“多收多提”的經費保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鼓勵、慫恿了工商執法人員罰款隨意裁量、以罰代刑等嚴重腐敗現象。也導致了有行政執法行為必有行政處罰,在鄉鎮基層工商的執法監管中,過度的依靠罰款來作為監管的手段,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行政告誡等柔性執法手段很少使用。為了完成上級安排的任務,為了保證自己的工資,會出現對違法行為收取罰款后,不取締讓其繼續經營的執法錯位現象。雖然罰款卻不取締,是為了以后再罰款的需要。鄉鎮基層工商人員為了完成收費罰款任務,甚至會有更嚴重的違規收費的行為,如有的基層部門利用企業年檢之機搭車強行收取企業會費或其他費用,在這種“一切向錢看”的工作目標指導下,鄉鎮基層工商的執法行為偏離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的大目標。
1.2.2 缺乏民主意識。表現執法辦案過程中,不能做到嚴格履行行政告知、聽證告知程序,主動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把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的權利僅僅當成一種形式,不耐心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這種以管理者自居,對行政相對人“冷、硬、橫”的作風對于工商部門市場監管目標的,實現是極其有害的。
1.3 知識結構比較薄弱
隨著工商監管重心下移,基層監管領域不斷拓寬,要求現代工商人員不但要能熟練運用幾十種常用法規,還要懂得企業經營常識,具備財務查賬能力和基本的計算機操作能力。而傳統的鄉鎮基層監管工作,對工商人員的法律法規水平要求不高,鄉鎮基層工商人員對法律法規的掌握運用,僅僅停留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少數幾個法規上。對比轉型升級監管工作要求,目前基層工商人員知識結構顯得比較薄弱,不能適應現代化監管需要。因為對于“兩虛一逃”違反《公司法》的行為,需要檢查企業的會計賬目,才能發現其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較為隱蔽,如果沒有專業的會計知識,很難取證。專業會計知識的缺乏,導致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商業賄賂等行為的查處也較為無力。
1.4 業務技能不強
鄉鎮基層工商管理人員業務技能還不夠過硬,不能適應千變萬化的市場監管, 對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無所適從, 定性不準,援引不當等問題經常出現。不少執法人員文化程度不高,缺少系統的行政執法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只能承擔簡單的執法監管任務。甚至有不少執法人員連最基本的工商法律法規的知識都不具備,不懂法,不學法,對違法行為定性不準、處理不當,甚至以罰代刑,越權處罰,因而無法確保工商市場監管職能的到位。由于工商管理部門的法律法規較多,而且由于現在的鄉鎮基層工商部門的培訓體系是僅限于市(縣)局機關科室人員對于鄉鎮基層工商所干部的培訓,機關工作人員缺乏實踐,培訓往往停留在法律條文的表面,很少結合實際,真正對鄉鎮基層工商人員有實踐指導意義的法律法規,只能依靠自學掌握,會導致對法律的理解不深不透,在這種情況下執法表現為“摸著石頭過河”,也存在畏首畏腳的情形,深怕法律執行錯了,引起行政復議。現代化監管要求打造基層工商“五會”人才,即“會登記、會檢查、會辦案、會電腦、會調解”。要求工商人員不僅有較強的法律知識底蘊,還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如發案能力、案發現場控制能力、談話技巧和案件協調能力等技能,只有在理論與實踐的不斷反復中,才能逐步提高。目前,基層工商人員已開始接觸到部分一般程序案件,但案件性質多以無照經營的查處為主,其他領域還涉及較少。這就從側面反映出,基層工商人員業務技能還不能夠完全適應監管工作要求,需要在轉型升級過程中,不斷磨煉,不斷積累,不斷提升。
鄉村基層治理范文2
關鍵詞:鄉村治理;理論;綜述
中圖分類號:F320.3 文獻標識碼:A DOI 編碼:10.3969/j.issn.1006-6500.2016.11.022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esearch on rural governance was in the ascendant. From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the academics studied the connotation, mechanism, mode and path of rural governance, analyzed the problems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existence of village governance, and obtained some valuable results. But there were also some disadvantages, such as the lack of systematic and holistic research, the research of rural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rural governance model needed to be further studied. In the research method,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research studied mostly below normal. From the trend, not only to pay attention to theoretical study villages, but also to focus on rural governance practices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research methods should be diversified, especially in the use of mathematical models and advanced technical means to carry out empirical research.
Key words: rural governance; theory; summary
自20世紀20年代起,研究農村問題的專著在我國陸續面世。1998年,在治理理論的基礎上,華中師范大學學者提出“鄉村治理”的概念。隨著該理論在鄉村管理工作中的廣泛應用,學術研究也愈來愈深入,從現有文獻來看,學者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鄉村治理主體、治理權力配置方式、治理目的以及治理過程等4個方面[1]。
1 鄉村治理研究的主要觀點
1.1 鄉村治理內涵
在治理主體方面,趙樹凱[2]認為,鄉村治理中多種主體參與,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來解決分歧,實現共同治理。郭正林[3]提出,鄉村治理的主體應該是鄉鎮的黨委政府及其附屬機構,以及村委會等村級組織和各種民間團體。在鄉村治理目標上,賀雪峰[1]認為“鄉村治理是實現鄉村社會的有序發展”。其中“有序發展”也就是公共利益所在。徐勇指出進行現代化鄉村建設是治理的目標。
1.2 鄉村治理機制
由于公共信息不透明等原因,腐敗問題日益嚴重。陳力予等[4]提出戶代表會議制度,以戶為單位,成立村民小組會議,協商、監督村務。王朋琦等[5]指出新農村建設在操作機制上要走出傳統誤區,禁用“指標攤派”的方法,慎用“試點推廣”的方式,避免“典型激勵”的慣性,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解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困難方面,張恒利[6]提出要重建農村公共財政運行體制,改革農村公共產品供應機制[6]。針對當前村民選舉非理性投票過多,精英政治受到阻礙的現象,盛義龍[7]提出選舉機制要與鄉村治理保持整體一致性,特別需要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相結合。
1.3 鄉村治理模式
陳洪生[8]以村民自治實施效果為出發點,通過對影響社會自主性的發育與發展的4個基礎性條件――經濟發展、利益分化、公民素質以及政府控制和主導社會力量的程度的分析,提出了自覺自治鄉村治理模式。龍立軍[9]以廣東珠海幸福村建設為例,提出構建可運轉的鄉村治理模式。將治理融入幸福村居建設之中,并使其機制化,使得鄉村的發展更加人性化和可持續化。王海俠等[10]通過對江西分宜的鄉村治理模式進行考察,提出從“黨建+村民自治”的角度來進行治理探索,以黨建強化鄉村治理的思路的分宜模式,運用“黨建+”理念,強化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高村民自治水平。閻占定等[11]提出嵌入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鄉村治理模式。這種模式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鄉村治理結合的產物,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參與到鄉村經濟、政治和社會建設之中。鄶艷麗[12]以巴林左旗后興隆地村為例,提出了“農民置上”的本原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農民始終作為受益和實施建設的主體,其政策效果具有擴散效應。
1.4 鄉村治理路徑
張繼蘭[13]認為可以通過完善協商互動機制、建設服務型政府等路徑來解決鄉村社會自主性缺乏、鄉村組織不健全、治理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周朗生[14]擇取較有代表性的云南鄉村治理為考察對象,提出了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組織、完善鄉村的治理結構和切實解決鄉鎮財政困難、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等路徑開展鄉村治理。唐紹洪等[15]提出在現有的基礎上對各決策主體進行權力關系界定,走多元化主體治理的科學發展道路。趙艷霞等[16]在調查唐山農村新民居建設后,提出鄉村治理的成功路徑是開展新民居建設。蘭海洋[17]認為當前要實現中國鄉村善治,有三大治理路徑:一是優化治理結構,政治生態和諧化;二是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實現城鄉一體化和農業現代化;三是平等化城鄉公共服務。
2 鄉村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基層民主建設滯后
因鄉鎮基層民主建設的滯后性導致很難有效推進村民自治的民主化進程。在王華[18]看來,由于缺乏有效監督,腐敗現象嚴重。賄選、不合理決策與管理現象屢有發生。高寶琴[19]提出當前村民自治組織長期缺乏有效組織形態,是治理危機出現的重要因素之一。歐陽雪梅等[20]認為基層政府缺少民主素質教育,致使村民主人翁意識不強,從而導致村民自治能力不強。
2.2 鄉村治理主體混亂,機構權利分工不明
歐陽雪梅等[20]認為由于治理權力配置不明,一方面導致村委會與村黨支部在權力間的沖突,另一方面也增加政府與村民在管理上的沖突,影響了治理目標的實現。鄭紅娥等[21]提出,國家行政權和村莊自治權的沖突是目前鄉村治理困局的主要原因。在鐘漲寶[22]眼里,缺乏合理有效的機構、人員改革是鄉村治理面對的困境之一。
2.3 鄉村債務問題突出,農民生活不夠寬裕
在李文政[23]看來,鄉村治理面對的困難不僅是管理及文化教育上的缺陷,經濟發展落后與農民積貧積弱問題同樣嚴重。趙艷霞等[24]提出鄉村治理的制約條件包括民主化的現實制約、法律制約和經濟制約。袁金輝[25]認為目前鄉村仍受到小農經濟的束縛,收入低,債務多。鐘宜[26]提出因財政經費短缺,鄉鎮為發展只得過度干預村莊事務。同時基層政權缺少財政來源,村、鄉兩級財政缺口過大,故造成當今治理困境。
2.4 其他方面
劉勇[27]認為由于我國幅員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村民政治素質不齊。當利益受損,無法通過正常渠道及方式維護自身利益時,越級上訪、申訴或暴力對抗等就容易成為他們維權的工具,這嚴重破壞了鄉村治理的政治環境。陳柏峰等[28]認為灰色勢力是治理鄉村的一個惡疾。
3 完善鄉村治理的對策
3.1 推進基層民主建設,完善村民自治
李文政[23]覺得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組建公共服務體系,重視村民自治,發揮村委會作用是治理鄉村的路徑之一。張志英[29]認為進行新農村建設需加強村民自治、大力發展創新村民組織。李莉等[30]提出鄉村治理的關鍵是兩個尊重:一是尊重村民意愿,二是尊重村民自主性。
3.2 加強鄉鎮制度建設,加快服務型步伐
在馬寶成[31]看來,完善鄉村治理一方面需要體制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強建設現代化村莊。韓冰[32]提出解決當前問題需要根據現實情況進行鄉鎮體制改革,完善管理模式,規范和完善有關村民自治法律法規,大力發展村民組織,建設現代化鄉村。陳雙鵬[33]認為減少治理危機出現的方法有改革基層組織,特別是鄉鎮政府;建立村民參與政治的合理機制,動員建立村民組織。
3.3 提高村民民主素質,加強政治文化學習
張曉忠等[34]認為要在尊重村民權利和自由、保障村民權益的基礎上提高村民的組織化水平。劉勇[27]認為村民非理性化的利益訴求方式影響了和諧的政治環境。因此需要對村民開展政治參與培訓,推動村民合法合理參與政治生活,為鄉村政治和諧化發展提供有效保障。歐陽雪梅等[20]認為開展村民意識教育是完善鄉村治理的對策之一。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學術界對鄉村治理理論進行了較全面的研究。不少學者研究了鄉村治理的內涵、機制、模式、路徑,分析了鄉村治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取得了一些有價值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研究還缺乏系統性和整體性,鄉村治理機制和鄉村治理模式的研究還需進一步深入等。從研究方法看,定性研究居多而定量研究偏少,實證研究更是鮮見。從趨勢看,不但要重視鄉村的理論研究,更要注重對鄉村治理實踐中具體問題的分析,尤其是對個案經驗的總結;研究方法應當多樣化,尤其是運用數理模型和先進技術手段進行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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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基層治理范文3
關鍵詞:“一票否決”制;基層治理;科層制;壓力型政府
中圖分類號:D6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5-0263-02
“一票否決”制,最早出現于1991年國務院作出的《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一票否決”制形成之初被運用于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行政領域,其后為各級政府所效仿,成為督促下級政府完成上級任務的普遍方式,廣泛存在于地方政府的績效考核機制中。“一票否決”制成為一種廣泛的制度現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壓力型體制的制度慣性
經典科層制理論認為:組織遵循“理性主義”的邏輯,嚴格按照既有程序和非人格化規則運作,從而使得組織的行為與角色具有穩定性和可預期性。理性科層制組織以一種形式主義的精神行事,通過由法規和明確規定的層級制來協調專門化的權限和行動,以強調非人格化和理智上可加分析的規則來確保組織運作的公正與理性。而在中國基層政治的壓力型體制下,一級政治組織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而采取的數量化任務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質化的評價體系。黨委集權、黨政合一,利用垂直權力、以責任制為網絡,并以政治或物質獎懲為動力杠桿將壓力層層向下滲透、擴散的政策決策和執行模式。“一票否決”制適應了這種行為習慣,并將之推向極致。
二、層級指標評價體系的弊端: “一票否決”制過度使用的影響
壓力型體制的激勵機制,使得一級政府需要向上負責的而不是向下負責。隨著考核指標的不斷增加,逐漸轉變為主要生產“考評性 ”產品 ,而非服務型公共產品。鄉鎮政府對上要接受上級考核 ,對內要考核工作人員 ,對下也要考核村莊干部 ,從而建立了一個自上而下的以檢查考核為核心的問責體系。檢查考核幾乎全部是定量化和分數制的。這種問責體系運行的結果是為考核而工作 ,以致鄉鎮政府的工作只與考核相關 ,而與鄉村發展的實質進程無關。
“考評性生產”導致基層政府供給服務型產品的意愿下降。這與稅費改革后鄉鎮政府的財力緊張一起,加劇了基層制度供給能力不足的問題。首先,基層制度缺乏健全的利益補償和有效的調控機制,難以糾正社會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增加社會不滿,造成社會成員的政治冷漠。第二,基層社會政治民主化建設緩慢,透明行政、依法行政和政治參與度不夠,使得民眾表達和維護自身權益的體制內途徑不暢,隨著矛盾積聚,出現體制外的“自力救濟”。第三,公共行政主要靠政策推動。政策推動型治理曾在很長一段時期內起到了較好的治理效果,然而卻存在著難以持久、缺乏應變性和“人在政舉”的困境,缺乏長效的制度建設。
三、基層政府組織的行為邏輯
(一)基層政府的角色界定
農業稅取消后,鄉鎮政府面臨著以下的矛盾:控制型政府現狀與服務型政府要求之間的矛盾;所承擔任務的復雜性與自身財力物力不足,工作手段匱乏之間的矛盾;以及執行上級意志與吸收順應基層百姓意愿之間的矛(下轉283頁)(上接263頁)盾。在這樣的形勢下,基層治理呈現了如下特點:
(二)“相安無事”的治理原則
稅費改革后,鄉村組織在現實條件的約束下,無法立即轉型成為服務型組織,處在一個比較消極的位置,這導致了鄉村治理邏輯發生了一個根本性的轉變。因為維護農民利益成了一種新的“政治正確 ”,而為了不與農民發生正面的沖突,就要少做事,甚至不做事。
(三)“策略主義”的行為邏輯
有學者發現,與科層制的“理性主義”邏輯不同的是,鄉鎮政權組織自身的權力運作存在著濃重的“策略主義”傾向,具有隨意性、變通性、短期性,“似乎任何有助于目標實現的技術、策略、手段和方式,無論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正當的還是非正當的,均可被鄉鎮借用,并且,其中的一些運作方式具有“不計成本、不惜代價”的非理性特點”,目標替代現象十分普遍。這往往帶來為完成“一票否決”等上級指標性任務而不擇手段,工作方法偏激或簡單粗暴的問題。
(四)政府自利性與選擇性治理
公共選擇理論和尋租理論認為 ,政府同時也是“經濟人 ”,具有自身的利益以及逐利動機。 人治色彩越濃,政府的逐利動機越強烈,經濟人特征也越明顯。部分基層組織逐漸蛻變為一個既超越鄉村社會又相對脫離國家政權的獨立利益實體,“選擇性治理”的問題隨之出現。基層政府有選擇性地展開行政作為,在某些符合自身利益的工作上表現出超強的行動能力,同時對自己不利的工作放任不管。在稅費改革,基層政府財力緊張的大背景下,這種現象更為普遍。
四、“一票否決”制的效能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一票否決”制正是上級政府基于對下級政府自利性和“策略主義”行為邏輯的判斷而做出的矯正性安排,這種安排在實踐中也的確收到了顯著的效果。但是,隨著“一票否決”制項目的增多所帶來的工作形勢和干部心態的變化,這項制度本身的效用呈現邊際遞減的趨勢。在一個激勵的峰值后,基層政府的工作態度重新轉向怠惰。工作風險的提升和考評的無限制增加還助長了尋租行為和請托瞞報的風氣。
然而對于“是‘一票否決’制造成了干部怠惰腐化以及極端行為”這樣一種結論。因為在前文中已經論證了基層政府的選擇性作為等一系列問題的根源自于其自身的特性。 “一票否決”制的推行,是這種特性的結果,而非它的原因。以治理的禁令為例,在大部分地區,關于群眾的“一票否決”禁令的確使得基層政府在處理居民利益訴求的初始階段“束手束腳”,避免了簡單粗暴地侵害居民利益的行為。“一票否決”制作為一種單一手段,其效用短時間內難以取代。實踐僅僅證明,僅靠一種技術性手段,無法真正從根本上扭轉當下的基層治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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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基層治理范文4
城鄉一體化管理成為必然趨勢
城鎮化是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個基本走向,也是一種必然趨勢。然而,對城鎮化的理解,則需要超越傳統城鎮化的范疇。傳統城鎮化模式主要是人口向城鎮的聚集,伴隨著城鎮的發展,農村走向衰落和終結。新型城鎮化戰略的關鍵目標是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而不是僅僅依靠大城市或小城鎮的發展。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目標,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就是城鄉差別、工農差別和城鄉分治的格局。而導致這些問題產生的主要根源在制度安排,所以新型城鎮化的主要途徑是要通過制度創新,逐步消除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目前鄉村社會治理的基本制度為村民自治,這一制度是在1982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后逐步在全國農村推進,并得以不斷完善。某種意義上說,村民自治制度是繼制解體后鄉村治理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創新。村民自治制度發展至今,無論在廣度還是深度上都已經取得了巨大進步,因而也成為當前政府農村工作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農村的一項基本社會管理體制。
村民自治在擴大農村基層民主、組織鄉村社會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不容忽視的是,現有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城鄉分治的二元體制框架下設計的。從該制度的法理內容來看,村民自治主要是為了達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而從制度實施的現實來看,村民自治實際上在執行著管理鄉村基層社會經濟的職能。一方面村委會在村級集體經濟和集體產權管理中發揮著領導功能,另一方面又承擔著村級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然而,由于村并沒有獨立的財政來源,所以無法實現真正的村自治。要讓城鎮化的推進與農村發展協調統一起來,就需要在城鄉一體化的框架下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也就是將村民自治納入到城鄉一體化的公共管理和社會管理體系之中。
首先,目前村民自治組織所承擔的基層公共管理的功能需要納入統一的公共管理體制之中。在地市一級的行政轄區內,按照城鄉一體化和基本民生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統一配置交通、文化教育、醫療衛生、水利、環境等公共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并實施統一管理。打破城市與農村分離的財政體系,將農村公共領域里各項投入,編入到城鄉一體的公共財政預算體系之中。對于偏遠貧困地區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及公共管理的支出,可由地方政府申報中央財政資金的扶持。
其次,改革農村土地制度和集體產權制度,讓村民自治組織逐步退出管理村集體土地和村級經濟。為了深化村民經濟活動的獨立自主性,避免因集體產權模糊而引發和激化農村社會矛盾,鄉村在經濟管理方面必須推進集體產權的確權改革,也就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或其它集體產權加以細化,將具體權責范圍明晰到農民個體之上。并通過制度創新建立起集體產權交易機制,使農民個體的產權收益更加明確。
此外,按照城鄉一體化方式,建設和完善鄉村基層社會生活領域里的村民自治。農村的村民自治組織建設可以參照城市居委會建設模式,由村民直接選舉,組織的運行經費納入到統一的財政支出之中,以確保村民自治得以普遍地、統一地、正常地運行。與此同時,村民委員會主要致力于服務村民生活。
將村民自治作為城鄉一體化社會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去加以發展和完善,是新型城鎮化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說是新形勢下農村發展的必然趨勢。作為一項制度改革與創新,城鄉一體化社會管理體制將為城鄉均衡、和諧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當前農村與城市之間最突出的差別問題就是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其它社會生活條件的落后,而要徹底改變這種局面,僅僅靠農民自我建設和中央支農資金支持,其效率很有限。
作為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
新型城鎮化也是社會生活方式現代化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社會生活領域的重要變遷集中體現在社會生活的民主化。所謂社會生活的民主化,實際上也就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自治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屬性和特征之一,自治并不等同于民主。傳統的鄉村社會也有自治,傳統鄉村自治通常是在鄉村精英如族長和宗教權威的主導下運行的,此種自治雖保證了村莊的相對獨立性,但其實并未實現村民的自主性,而且也因過于強調村莊內部自治導致村莊封閉性增強。新型城鎮化背景下的村民自治,自然需要從傳統自治向現代自治轉型,與現代鄉村社會生活方式保持一致。鄉村是人類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場域,伴隨著社會變遷發展與城市化,一部分鄉村人口遷移至城鎮居住和生活。從遷移理論來看,人們從鄉村向城鎮的遷移行為,主要受兩種力量的作用:一是鄉村的推力作用,二是城鎮的拉力作用。推力作用機制就是鄉村中影響人們社會生活的不利條件或因素,拉力作用機制主要是城市優越于鄉村的社會條件及因素。不過,從人類社會城鎮化的整個過程來看,城鎮化并不只是鄉村人口向城鎮的遷移和聚集。城鎮化同樣還包括鄉村的城鎮化,而鄉村城鎮化實際上就是鄉村社會生活方式的城市化與現代化。
鄉村社會生活方式的城鎮化,既需要有鄉村生活物質環境和條件的改善,同時也需要營造現代的人文環境,即農村居民社會生活的民主化。民主化是社會生活領域的本質特征和要求,因為在生活中,具有自主性的個體完全能夠支配而且應該由個人來支配其自身的生活性事務,所以自主選擇、自我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在鄉村基層社會生活中,不僅是可能的,而且非常重要。
作為鄉村民主化的社會生活方式,村民自治就是要不斷推進和完善基層社會生活領域的民主。首先,通過民主選舉選擇出多數村民所信任的村委會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出來的基層組織,主要職能就是組織協調鄉村基層社會生活及社會秩序,即為不斷改善鄉村社會生活環境而服務。推進鄉村基層民主選舉,其重要意義還在于在基層社會形成民主生活的社會風尚,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奠定社會基礎。讓廣大村民參與到與其生活相關的基層選舉之中,可以培養人們的民主精神、民主意識和民主作風,從而在鄉村社會生活領域形成民主化的風尚和環境。其次,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決策也將主要在社會生活領域得以體現,即鄉村居民可以自主地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對自己生活中的事務能夠自主決策、能參與村莊內部生活中的共同事務的決策。村民自治組織的形成應該是為實現這些目標提供制度和組織保障,而不是讓村委會來實現自治。因而民主決策不能局限在村民自治組織之中,而需要拓展為一項基本原則和制度,這一原則和制度就是要促進村民個人獨立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獨立自主做出自己的合法行為選擇。當村莊成為人們自主生活的社會空間時,一方面廣大村民的個體能動性、創造性和積極性會被調動起來、激發起來,為鄉村發展提供動力來源。另一方面,村民在社會生活中民主決策范圍的不斷拓展,也將促進鄉村社會的進一步開放。只有當村民獨立自主支配其生產要素或資源配置時,農村的要素市場才能發育、發展起來;只有農村市場發展起來了,農村才會進一步開放;農村只有走向開放,才會有新鮮的“血液”進入農村,農村才會獲得新的發展機遇。
未來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將主要是鄉村基層社會管理的民主化。由于村莊主要是社會生活的空間而不是政治單位或行政單位,因而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應該走向社會管理領域,即鄉村民主管理的范圍主要在社會性事務或生活性事務之內。目前村民自治的一個突出問題就在于政社不分、公共管理與社會管理不分。制度設計賦予村民自治過多且模糊的功能,致使鄉村基層政權建設與社會建設、公共管理與社會管理混同在一起,由此影響到村民自治的社會效益。如果讓村民自治回歸到民主管理鄉村基層社會的生活性事務,其職能也就走向專門化、單一化,村民自治組織的權責會更加對稱、更加明晰,有利于其在基層社會生活民主化建設過程中發揮更加有效、更為積極的功能。
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民主監督的內容主要表現為村民在平常生活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而且民主監督主要是在村莊及村民內部對共同生活的事務和社會行為的相互監督。由于當前的村民自治組織承擔著管理集體土地和集體產權收益的職能,以及組織和管理村級經濟的功能,所以村民自治的民主監督主要是針對村委會的,即村民對自治組織的監督。村民之所以要對村委會實行監督,村委會之所以要公開村務接受監督,在一定意義上表明村級自治組織擁有了較大權力,成為一種類似權力機關的組織,而與法律所界定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不相一致。所以,當村民自治組織逐步去權力化,村民就不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去監督村委會,村委會也就可以真正代表村民履行社會監督職責,在構建基層良好社會風尚、解決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更為積極的功能。
作為一種現代生活方式,村民自治需要通過相互監督和行為自律來達到生活的理性化,并由此協調個人與社會的關系。村民自治一方面使個體的自主性和能動性大大提高,與此同時也就需要提高個體的社會性,以使社會關系得以協調。個體社會性的提高必須通過法律及規范來規制個體的行為選擇,并通過社會監督機制促使個人遵循法律和規范。由于村民自治組織是廣大村民直接民主選舉產生的群眾性組織,能很好地反映和代表村民意見,因而充分發揮其對基層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和教育功能,將有助于構建和諧的基層社會。
走向社區建設
在新型城鎮化及城鄉一體化發展過程中,鄉村將依然是居民居住和生活的重要社會空間,鄉村的變遷與發展將主要體現為村莊的社會生活環境越來越接近于、越來越類似于城鎮社區生活環境。要達到這一目標,鄉村在社會管理上就需要朝著社區建設與管理的方向發展,也就是說,作為鄉村治理的基本制度—村民自治要走向社區建設,與社區管理統一起來。
在社會學意義上,傳統的村落盡管也屬于一種社區,嚴格地說是一種社會生活共同體(community),這一共同體主要是基于血緣和地緣而形成的,即具有一定親屬關系的和長期居住生活在共同場域的居民而構成的社會共同體。傳統鄉村社區的存在和維續主要依靠熟悉的社會關系紐帶、禮俗規范以及認同邊界,因而容易在村莊內部形成自治格局,但同時也容易使社區封閉起來。現代意義的鄉村社區建設則是在開放的社會推進社會生活共同體的建設,即在不同社會關系的個體及群體之間建構社會共識、規范和秩序。
從發展的角度看,更好地治理鄉村社會生活空間,關鍵是要解決制約鄉村發展的三個問題:一是村莊的封閉性,二是鄉村人口的單向外流,三是鄉村發展的可持續性。就目前的村民自治狀況而言,難以解決這三個基本問題,甚至有些自治策略和措施,雖對擴大鄉村基層民主有促進作用,但對鄉村發展問題還可能具有強化和固化作用。因此,村民自治制度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地根據鄉村發展的實際深化改革和創新。
首先,村莊的封閉性使得鄉村發展只能按照自然循環的方式發展,即通過村莊內部人口一代一代地自然更替,維持著鄉村的存續。由于封閉的鄉村難以讓新生力量進入,因而鄉村發展最多不過是村莊內部面貌的更新,而難以與社會轉型保持協調。未來的村民自治需要改變鄉村治理策略和治理模式。具體而言,就是村民自治必須超越傳統村莊自治理念,走向現代社區建設。通過鄉村社區建設,一方面可以發揮基層社會力量更好建設和管理鄉村社會;另一方面在新的生活共同體構建過程中促進鄉村與外部世界的聯系,讓更為廣泛的社會力量參與到鄉村建設和發展之中,從而可以把鄉村建設成與城市社區相類似的社會生活空間。
其次,鄉村人口的單向外流,導致鄉村建設與發展的基礎越來越不穩定、發展的后勁越來越匱乏,由此也可能導致鄉村社會逐步走向衰落,乃至有大量的村莊因此而走向終結。盡管在城鎮化的大背景下,鄉村人口的外流是一種趨勢,流動也是農民的自主選擇,但這并不意味著有些村莊的衰落和終結是理所當然的結局。鄉村人口向外凈流出的格局是在二元體制和二元社會經濟下發生的,由于城鎮生產和生活方式已走向現代化,而鄉村的生產與生活方式依然維持在傳統落后的狀態,農民自然會不斷地走出鄉村、流向城市。如果城鄉差別過大、城鄉二元體制存在,這種鄉村人口凈外流的問題就難以得到真正解決。因此,要緩解和改善目前鄉村單向外流局面,必須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鄉村社區得以更好的建設與發展,鄉村社區生活方式同樣達到現代化水平;二是鄉村社會是充分開放的,即鄉村市場必須充分發展。要讓村落社區不僅發展成為“本村人”共同生活的社會空間,更是市場共同體的組成部分。
再次,無論是新農村建設還是城鎮化,其共同目標都是促進發展,其中自然也包括鄉村的發展。如果只有城市擴張和發展,而鄉村不斷走向衰落和終結,那么這一發展過程很難說是協調的和良性的發展。加強農村社區建設將是解決鄉村發展的持續性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大趨勢。農村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有相應的社會管理體制作保障,在現代化和城鎮化的大背景下,必須改革現行的農村社會管理體制,即把村民自治的鄉村社會管理轉向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主要就是按照城鄉一體化的原則來建設和管理鄉村社會,即參照現代城市的社會管理體系和模式來管理和發展鄉村社會。目前城市社會的基層管理體制已基本從居委會管理體制轉向社區管理,社區建設與管理體制實現了基層社會管理的專門化和社會化,大大提高了社區社會服務和社會管理的效率,對促進社區生活環境的改善起到積極作用。同樣,在農村推進村民自治向農村社區建設與管理的轉變,也將會提高農村社會管理的效率,對不斷改善農村社會生活環境發揮重要推動作用。伴隨著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推進,鄉村作為一種新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也就會得以持續地發展。
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是城鎮化背景下鄉村自治的理想選擇,通過農村社區建設,可以更好地改變人們固有的城鄉差別觀念,形成城鄉融合與一體化的新理念,樹立建設新農村的信心,重新構建鄉村社會認同體系。此外,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重點在于建立起新型的基層社會管理體系,通過新的社區管理模式,使鄉村得以更好地建設與發展。由此打破傳統村落邊界的封閉以及舊體制的束縛,把鄉村建設成為一個更加開放、更有活力的新型社會生活共同體。
鄉村基層治理范文5
論文關鍵詞 鄉村治理 公共服務 政府主導
在社會轉型期,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離不開對社會公平的關照。受制于長期的二元經濟結構,農村的發展落后于城市,在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中,通過為農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滿足人民擴大的公共服務需求,以縮小城鄉差距是現階段鄉村治理的重點。
一、鄉村治理的涵義
關于鄉村治理的涵義,張潤澤,楊華認為“鄉村治理是一種綜合治理,它把農村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諸元素都統攝進來,以更廣泛、更宏大的視野觀察農村生活,而不囿于單純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賀雪峰認為,“鄉村治理是指如何對中國的鄉村進行管理,或中國鄉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從而實現鄉村社會的有序發展。鄉村治理這個詞有兩個偏向性的所指,一是強調地方自主性,一是強調解決農村社會發展中存在問題的能力。”可以看出,鄉村治理的基本含義就是是對鄉村進行治理,以達到鄉村社會善治的目的,解決鄉村社會的問題。
從人民公社制度解體后,我國廣大農村建立起了“鄉政村治”的治理模式,“鄉政”指的是鄉一級政權(包括鎮政權),是國家依法設在農村最基層一級的政權組織;“村治”指的是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的群眾性自治組織。鄉鎮政權和村民委員會的結合,形成了當前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基層的一種新的政治格局或政治模式。這種鄉政村治模式一頭牽著國家,一頭牽著社會,在鄉鎮一級上既有國家行政權力對社會的嵌入,同時也體現社會的自治和民主。這一模式中,村民自治是基礎,鄉鎮政府是村民自治的指導力量。
在治理主體問題上,學者一般都認為有多個主體參與鄉村治理。除了政府以外,社會組織、經濟組織、中介組織及其他權威機構都是鄉村治理的主體;在治理理論的框架內,各主體的積極參與、協調合作才能更好地實現治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由于多個主體在鄉村治理中地位和作用沒有明確定位,多主體的治理結構可能出現責任模糊,缺乏權威等問題。實踐中,社會的加入突破了政府的單一權力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權威,同時鑒于我國的其他治理主體發育尚不完全,力量比較弱小,獲取資源的能力和權力基礎都較為薄弱,只能部分承接政府的職責。因此,天生占有大量資源的政府,在其他主體功能不全的情況下如果將自己的責任推給市場或者社會,可能導致更大的“政府失靈”,這對鄉村治理來說是不利的。
二、政府主體在鄉村治理中的定位
(一)地位和職能
現階段,政府主體的地位要高于其他主體,在鄉村治理中處于中心地位,其職責在于向農村提供公共服務,實施有效的公共管理。在治理理論普遍流行,要求政府進行職能轉變的今天,分權、放權、市場化、縮小政府規模等詞匯大行其道,好似只要政府讓出權力,良好的治理就隨之而來,但事實上,這很有可能是一廂情愿。
首先,政府職能轉變的根本在于“還權賦能”。將權力還給社會不僅要求社會自治能力的提高,還要求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政府職能轉變意味著政府管理權限和管理方式的轉變,一方面要界定政府的權力范圍,歸還企業、地方、社會的權力,變統治為管理,另一方面要培育社會力量的發展。因此,職能轉變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社會能力和政府能力都不足夠的時候,片面地放權給社會是不合實際的。其次,在社會轉型期,強大政府對政治穩定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現今,我國各種社會問題層出不窮,不同群體和階層的利益分化、利益沖突明顯,各種社會力量登上舞臺爭取利益,釋放政治參與熱情,只有強大政府和制度化的政治體系才能農業稅取消之后,農村發展已經進入到“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鄉村“的時代,政府的重點放在了為農民提供服務、促進農村發展上,這在客觀上需要一個有效的政府。現階段,利益矛盾錯綜復雜,社會發育尚不完全,政府在農村公共服務領域還不能“缺位”。我們在需要一個“小政府”的時候更需要一個有效的政府。
(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實施和保障
公共服務有助于經濟增長。遲福林指出,公共產品短缺反映了特定歷史階段我國經濟發展方式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我國的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將直接受制于公共產品短缺,公共產品短缺使多數人的實際福利不能隨著經濟增長同步提高,制約了消費主導新格局的形成,制約了服務業主導新格局的形成,制約了人力資本主導新格局的形成。因此,為適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客觀趨勢,應推進以公共服務為中心的政府轉型。
各層級的政府在農村公共服務提供上存在角色差異,中央政府是宏觀制度框架的供給者,地方政府是公共服務的提供主體,鄉鎮政府是落實公共服務的主體。中央政府公共服務的輻射范圍是全國性的,主要通過重大政策和制度來實施,比如社保制度、教育醫療制度等。地方政府公共服務的輻射范圍相應縮小,主要是保障和提高地區居民的福利水平,基層鄉鎮政府則主要負責執行。保障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切實履行需要提供相應的財力加以保障。在基層財政沒有獨立財政的情況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分擔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成本,在不同政策中承擔不同責任。
三、建立多主體的農村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我國農村公共服務事務多,需求多樣,客觀需要多主體發揮各自的優勢,通過協調合作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農村公共服務供給水平。政府和其他主體在公共服務的提供中應該依據各自的資源狀況、提供能力、效率以及公共服務的不同層次、內容承擔相應的供給責任。
政府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主導作用指的是政府是公共服務的安排者、引導者,而不是直接的生產者和包攬者,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是提供惠及全社會的公共服務,兼顧效率和公平。通過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對整體性的公共服務進行安排,如對教育、醫療等領域的事務安排。二是“對農村公共服務的服務標準、質量要求、收費標準、公共服務資格認證、登記制度審計制度和公眾投訴等作出制度安排。”三是提供資金支持,建立府際間責任和資金分擔機制。多主體積極參與則是動員社會力量、市場力量和群眾力量參與到公共服務中來,吸收各種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作為公共服務的供給者,以彌補政府或者市場作為單一主體提供公共服務可能帶來的“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滿足公眾需求,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在農村公共服務的供給中,政府主體和其他主體是協調合作的,政府居于核心主導地位,要切實改善農村公共服務現狀,政府應先從以下方面著手。
1.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我國公共服務供給中,呈現出明顯的非均等化,這種不均等表現為地域性差異和城鄉差異,經濟發達地區公共服務水平較高,而相較于農村地區,城市的公共服務水平也明顯好于農村地區。這種差異帶來了相對的剝奪感,也未達到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目的,不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統籌城鄉發展,重要的是要把新農村的各項建設建立在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的基礎之上,強化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
2.培育社會力量的發展壯大,調動群眾參與積極性。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社會力量是政府力量的重要補充。社會組織、自治組織最貼近人民的需求,能滿足農民多樣化的需求,培育社會力量的發展壯大,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政府要為各種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他們的有序發展提供制度空間和政策引導,保證社會組織的規范運行。政府可通過制定規范社會組織發展的法律法規,為社會組織提供合法性,規范社會組織的發展壯大;給社會組織提供一定的資源支持,幫助社會組織的能力發展,扶持它們在公共服務中承擔更多的責任。在各種社會組織中,要特別注重農民自組織自我服務能力的培養和提升,鼓勵農民自由地進行利益表達和利益獲取,充分調動農民參與農村公共服務、參與公共生活的積極性,才是農村治理發展的前途所在。
3.關注農民需求,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目前,農村公共服務的供給中存在重視短期公共產品的生產與服務,忽視長期產品的生產與供給,硬件多,軟件少等問題。基礎設施建設、道路交通改善等方面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容易得到滿足,而在教育、醫療、科技應用、市場信息提供等方面獲得較難,出現了供需不協調的狀況。其原因在于公共產品和服務自上而下的決策沒有同自下而上的農民需求相結合,因此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公共服務需求的調查分析能力,發揮基層組織同群眾緊密相連的紐帶關系,同社會組織力量和市場力量實現信息共享,把準農民需求的脈搏,統籌安排資源配置,更好地提供服務。
鄉村基層治理范文6
一、市基層司法效勞近況
全市其有鄉鎮141個,街道5個。目前基層司法效勞機構19家其性質為合股制的基層司法效勞所,司法效勞任務注冊執業人員99人。2011年11月30日止,鄉鎮司法效勞所共署理訴訟905件,非訴官司務署理280件,代書1260件,擔任司法參謀144家,司法征詢12674人次,司法援助案件273件,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掉1100.3余萬元。
二、我市基層司法效勞在開展進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營業展開不齊。我市鄉鎮司法效勞所12家、街道7家(個中一家為市局直屬)。因為各縣經濟開展不服衡,鄉(鎮)司法效勞市場小、營業少、效益低。招致司法效勞營業量少,短期內難以拓展司法效勞市場。
二是人員漸趨老化,營業本質有待進步。10多年來,司法效勞所歷經撤并、改組。特殊是近年來嚴厲限制進新人,原有人員逐步老化,近二年固然經省廳審核后新增了年青人員,但大大都要欠亨過司法測驗進入律師步隊或考入公事員行列。從學歷上看仍是本來的根底,為此在綜合本質上進步較慢,在理論中也存在著當事人投訴等問題。
三是單個基層司法效勞在治理體系體例上存在著渙散性。1、基層司法效勞所準則掛在墻上,沒有標準執行。2、單個幾個所沒有行政治理人員。3、辦案上還存在小作坊形式,各自開辟客戶,單兵操作。
三、對我市基層司法效勞所開展的幾點考慮
(一)基層司法效勞的開展要基層發揚行基層司法協會的指點效果。基層司法效勞任務者協會則經過對基層司法效勞所和任務者的日常治理和監視執行行業自律,首要是具體把握基層司法效勞任務者的執業情況和思維動態,抓好培訓、維權,進行違法違紀行為查詢處置,展開區域協作與交流。
(二)找準拓展營業的切入點,提拔鄉鎮司法效勞所的全體本質。1、以街道社區為依托,面向基層、面向社區。基層司法效勞要面向最基層,容身社區,親民近民,為廣闊公民供應最便捷的司法效勞,使之成為法制需求浸透到每一社會角落的主要載體。讓更多的人調查基層司法效勞主旨與性質,更好的發揚本能機能效果。
2、與鄉鎮司法所構成優勢互補、全體聯動的關系和格式。將基層司法任務者歸入人民調停員的步隊。基層司法效勞任務者都具有必然司法常識。如我市的金劍司法效勞所本年成功的經過結合參加調停協助嚴橋鄉鎮府化解了一件繼續6年的林權膠葛案。參加雨城區維穩辦一件菌苞款的膠葛調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