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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知識產權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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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知識產權法

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1

一、中醫藥及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一)中醫藥概述

中醫藥作為中國傳統醫藥學的統稱,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國漢族及其它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學理論和對疾病防治經驗系統總結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東方醫藥學體系。

“中醫藥”是”“中醫”與叫藥”的合稱,“中醫”是指中醫學的各種理論和治療方法,中醫學形成于中國戰國時期,以《黃帝內經》的成書為標志。它的內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學、病理病因學、診斷學、治療學、藥物學(含方劑)、臨床各科和養生學。中醫藥是我國的寶貴文化財富,也是我國較具有優勢的產業

(二)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1、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是保護傳統知識的需要

中醫藥知識是我國傳統知識的~部分。世界四大傳統醫藥體系中,唯有我國的中醫藥具有系統的理論、豐富的臨床實踐和浩然的文獻,且被完整地保存下來。中醫藥文化中所蘊含的智慧,是千百年來勞動人民的智慧結晶,是中華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寶,它是屬于中國的寶貴的文化遺產,任何人都不得將其據為己有。

2、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有利于中醫藥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獲取中醫藥資源及其相關知識的措施。而這些措施會抑制對中醫藥的開發利用,因為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對中醫藥進行投資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無償利用,采取家傳的方式代代相傳,那些具有特殊療效的藥方不可能被廣泛利用,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使得中醫藥文化知識能夠得到健康發展。

3、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可以增強中醫藥業的國際市場地位

中醫藥不僅具有文化價值,而且蘊含著巨大的商業潛力。但是由于我國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致使我國中藥業的發展了受到很大影響。我國中草藥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這與中藥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符。而外國企業又利用我國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藥方進行二次開發,銷往全世界,占領我國的中醫藥市場,甚至返銷我國境內,打壓我國中藥民族產業的發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才能增強我國中醫藥業在世界上的市場地位。

二、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一)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是作者依法對其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些規定為中醫藥文獻重新整理和匯編提供了著作權保護。

(二)商標權保護

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下,商標不僅是一種商品標記,更是一種無形資產,好的商標具有強大的品牌號召力,能為權利主體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我國現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都沒有對中醫藥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專門的規定,只是有關醫療與藥品的法律法規對醫藥產品尤其是中醫藥產品的商標權問題少有提及。

(三)專利權保護

專利保護是對藥品發明保護最為有效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對藥品發明的保護也主要采用專利保護。我國1985年《專利法》剛實施時,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對藥品和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不給予專利保護,只保護藥品的制備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獲得相同的產品。1993年修改的《專利法》開始給予藥品發明以專利保護。

(四)商業秘密保護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商業秘密法,但在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中,已有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國家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分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任何人不得對該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商業利用”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勞動法》和《合同法》對商業秘密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三、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著作權方面

現行著作權制度雖然在保

護我國中醫藥類作品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要求具有原創性,而大多中醫藥創作卻缺乏原創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醫療實踐,是世世代代相傳的既有文化的表現,是否具有原創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數中醫藥創作尤其是早期創作由集體智慧發展而來,著作權人的認定很困難。

2、著作權制度保護的客體不能超過一定的期限,但中醫藥知識大都世代相傳,大都超過了著作權所設定的保護期,不符合其保護的要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規定為作者終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則幾乎所有的中醫藥古籍都大大超過了保護的期限

(二)商標權方面

我國商標制度在中醫藥領域雖然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利用問題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產廠商意識淡薄。到l995年,我國共有2000萬家企業,但僅有50萬件商標注冊,平均40家企業才有1家注冊。

2、藥品名與商標名混用。我國企業對藥品名和商標名的關系處理不當,導致藥品商標糾紛案較多。

(三)專利權方面

由于專利制度并不是我國傳統中固有的制度,因而與傳統的中醫藥并無較強的契合性,導致了中國中醫藥在專利保護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傳統中醫藥難以滿足專利權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特性中的新穎性,因為大量的傳統中醫藥知識已經處于對公眾公開的狀態,不具備新穎性。

2、我國《專利法》第25條規定:”不適宜專利法保護的主題:(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此條規定就使得傳統中醫藥特有的診斷、治療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專利保護。

3、“中醫藥傳統知識講究辨證施治、因人而異,而現行專利制度要求專利技術必須能大規模的工業化生產。”從這個方面來看,傳統中醫藥也不符合專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業秘密方面

1、我國現行立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散見于各種不同的法律法規中,而這些不同的法律法規在立法主旨和側重點都各不相同,這些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條文難以保證內容上的統一性、協調性和體系完整性

2、商業秘密的條件過于嚴格。因為條件太多,符合保護的主體就少,保護的范圍就越窄,從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圍內保護傳統中醫藥。

3、存在不可預期的泄密風險。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藥品要想進入市場,必須把有關的秘密數據提供給主管部門。而我國沒有規定政府的保密義務,如果政府主管部門不負擔保密義務,則技術秘密很可能從專有領域流入公有領域。此外,商業秘密還存在著其他重大問題,主要有:(1)缺乏對商業秘密的正確認識和科學使用。(2)違反與權利人的合同約定。(3)以占有為目的的違法獲取。包括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誘的手段;采用威逼、脅迫的手段;采取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建立統一協調的法律體系

從目前的《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專利法》來看,我國已經建立了與wto的trips協議相一致的新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現在的問題在于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縮小有關法規之間的差距與矛盾。縱觀我國在中醫藥方面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除了《商標法》、《專利法》和相關通則之外,還有一些規定,其中有的內容與《專利法》相沖突。如《中醫藥品種保護條例》,其目的在于保護和支持我國中醫藥行業的發展,但是其中有些內容與《專利法》有相悖之處。因此筆者建議,盡快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其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二)提高中醫藥的著作權保護

1、將中醫藥知識編譯為數據庫,從而獲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觀念的表現形式,并非思想內容本身。如果把中醫藥知識編譯為數據庫,就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對于中醫藥古籍文獻的已公開的知識,按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已過了保護期。但很多中醫藥古典書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寶,可以考慮對中醫藥之類的國家歷史精華采用特殊對象特殊對待的方法,另定其保護期。

3、中醫藥企業在其商標設計過程中,應該確定其版權的歸屬,及時給商標設計人以獎勵或報酬,以免后患。

(三)強化中醫藥的商標權保護

1、強化中醫藥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保護。商標權對于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只有塑造中醫藥馳名品牌,才能與國際上的名牌進行較量,也才能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

2、重視中醫藥商標侵權的法律制裁問題。如果在立法中沒有法律后果的規定,那么就會導致責任不明確,實踐性受限。因此,必須針對中醫藥商標侵權行為設計具體明確的法律后果與法律制裁,只有極大地增加商標侵權的成本,加大處罰力度,才有可能從源頭上治理對中醫藥的商標侵

權行為。

3、增強人們的醫藥商標法律保護意識。現代法律意識對于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所發揮的積極作用,是為其他手段所無法代替的。具體到商標法領域,藥品企業必須具有鮮明的商標保護意識,及早申請注冊商標。

(四)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專利保護

針對中醫藥專利審批周期長的特點,應積極推進相應的專利保護措施,加快審批速度,縮短審批周期。目前,藥品專利的審批周期太長,申請人要獲得藥品專利需要等待的期間過長,不利于中醫藥的專利保護,可以考慮在修訂《專利法》時,根據中醫藥本身的特點,加快中醫藥專利審查的速度,縮短從申請到授權的時間。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了申請專利必須具備”三性”。然而,由于中醫藥的特殊性,我們應該對它進行特殊的規制,對”三性”標準作適度調整,并盡快制定出比較明確的審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醫藥專利申請的審查通過率,使中醫藥專利獲得名副其實的、更為周到的法律保護。

(五)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

1、提高中醫藥行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加強對中醫藥行業從業人員的知識產權的普遍培訓,明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和競爭的武器。對中醫藥的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從業人員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對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

2、強化中醫藥企業商業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業保密規劃,訂立商業秘密的保密范圍及企業內部對文件、資料、數據、配方的管理辦法。其次,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約束員工。再次,要加強某些特殊領域的管理工作,對涉及本企業商業秘密的關鍵部門人員更應有嚴格的措施。

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2

一種制度的有效建立和貫徹,依賴于一定的條件。這是考慮用知識產權法保護傳統知識所不能回避的問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其核心價值在于界定人們因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當人們考慮將該制度延伸到傳統知識領域時,不得不回答后者與知識產權既有客體間是否具有共性的問題。

一、障礙

我們認為,這兩者是否同質固然應該予以考查。但是,更需要注意到,即使傳統知識和既有知識產權客體相同,也不能證明它就應該在知識產權范圍內受到保護。因為,知識產權制度從來就不是,現在也不是保護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的唯一工具。例如,科學發現一般并不受知識產權保護;所謂“公有領域”之中的智力的成果實際上也不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其實,用知識產權保護新的客體時需要解決的更關鍵的前提條件是客體的確定性和主體的確定性。這兩者是成功協調利益關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就客體而言,眾多的概念雖然都各有道理,但都無法準確在界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傳統知識到底包括哪些傳統成果,它和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文明成就的界限何在。而這種邊界的極度模糊性必然使得通過財產權制度來理清權利義務關系的目標落空。

至于主體,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僅就學者們提出的各種建議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幾種:國家、民族、社區和個人等。而事實上,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被確認為某一區域內傳統知識的唯一的所有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有關部門起草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的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應當然地被規定為唯一的主體,我們認為這種具有濃厚國有制色彩的構想是需要審慎對待的。

二、作用

我們無意否定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傳統知識方面的價值。相反,正是由于傳統知識與知識產權客體之間的深刻的內在聯系,使得知識產權法成為傳統知識綜合保護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原則上,傳統知識中任何一項可以被特定化,能夠確定具體主體的成果,如果符合法定的其他條件,都能夠直接地為知識產權法所保護。例如,民間舞蹈可以受到鄰接權的保護;傳統標記、地理名稱可以受到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傳統醫藥、工藝可受到商業秘密法的保護;等等。知識產權法對傳統知識的保護還常常以一種間接的方式表現出來。即當地人合法地利用它進行再創作時,有關成果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知識所有者雖然并非知識產權權利人,但是,其利益在以下方面 得到了間接的肯定:文化淵源的確定、完整性的尊重、文化影響力的增加,以及特定情 形下分享經濟利益的機會,等等。當然,對知識產權保護傳統知識所有人利益的局限性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

三、實踐

事實上,傳統知識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對它的保護需要依賴綜合的手段,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政策扶持。略加分析就不難發現,許多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傳統知識的保護問題。例如,人權保護、文物保護、環境保護、旅游管理及文化市場管理等法律制度。

另外,還有一些專門法律對保護傳統知識也具有重要意義。例如,1997年5月20日頒布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2000年9月1日實施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等。

從性質上來說,上述諸種法律多屬于公法,其作用方式主要是通過國家支配公共資源,維護、促進傳統知識成就的存續和繁榮。

尤其不能忽視的是,傳統知識保護是一個全球性的議題。在這個領域中的國際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各國以及相關的國際組織進行了大量開拓性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例如,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制定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1992年6月5日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聯合國的專門工作組發表的《保護土著人遺產的原則和方針草案》、2001年11月3日在聯合國 糧農組織大會通過的《國際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條約》,等等。

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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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4

1 知識產權是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的制度保障

加強技術創新,有利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盡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體系,擺脫對西方發達國家的技術依賴,發展民族高新技術產業。高新技術企業持續不斷地進行技術創新,也在于通過獲得技術優勢或用技術優勢換取成本優勢,進而獲得市場優勢。但這些優勢的獲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是否享有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因為在市場經濟中,高新技術商品(產品或服務)的交易主要是知識產權的交易,而知識產權的交易歸根結底體現為經濟利益的交換與分配,離開了利益關系,就無所謂知識產權關系。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是通過授予知識產權主體一定范圍的私權,允許其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眾充分公開其技術或其他形態的知識為代價,換取國家法律保護下一定期限的龍斷權。知識產權是科技進步的產物,與技術創新、高新技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因為從西方發達國家創建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來看,知識產權的發展表現為“社會生產科技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知識商品產權化和權利制度體系化”這一歷史特征。知識產權是在法律上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確認,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財產,在高新技術企業資產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機制促進高新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已被世界各國所認同,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經意識到用知識產權促進技術創新的重要性。

(1)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方向的引導作用。技術創新具有不確定性,而高新技術表現的“高”、“新”特點,使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強,進而導致企業對創新產品和技術路線選擇上的盲目性。而知識產權由于是以公開技術內容為代價的私權,會使企業及時獲知自己從事的相關技術領域的技術狀態和技術的法律保護狀態。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的技術創新成果必須具有新穎性,由此在企業對比分析以后,便可以已公開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選擇產品開發方向,確定技術開發路線,既可避免重復研究,又可保證技術創新難題在可能的技術領域和可行的商業領域中解決。

(2)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傳播作用。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在知識產權制度的保障下,一方面可獲得高收益,另一方面引導其它企業對這種高收益的追求進而進行技術模仿,在模仿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形成持續創新。對國家而言,其重要意義之一在于通過持續創新,技術得到傳播、擴散,形成新的產業群。授予主體以知識產權是將專有權和促進技術信息公開統一起來,其公開的技術內容為傳播提供了前提,為知識的傳播、技術的轉移提供了極大便利,促進企業生產要素根據市場原則合理流動。

(3)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主體的利益保障作用。知識產權對高新技術企業利益的保障作用還體現在:如果企業的知識產權被侵害,就會產生基于這種對知識產權支配權而形成的一系列的請求權和抗辯權,以保障企業利益的最終實現。如果對技術創新成果沒有給予法律上的保障,技術創新的成果就會白白地“流失”,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總銷售額的5%的研發投入就會付之東流,30%的科技人員的技術創新勞動成了徒勞。

(4)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活動的規范作用。在技術創新活動中,競爭的存在使得不正當競爭成為可能,因為侵權仿冒的成本要比企業進行“高投入”的研發成本低得多,“尋租”行為成為可能。由技術創新形成的高新技術,因其易流動和無形性,使得技術秘密被侵權經常發生而認定侵權十分困難,知識產權制度追求權利人的技術壟斷與公眾利益的平衡,這種立法的“二元”價值目標決定了知識產權主體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時又要遵守公平競爭原則。其次,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專有性,使其存在著被濫用的可能,由此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確立的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就是對權利主體壟斷權的限制。再次,知識產權制度確立了發明人、專利權人和單位對技術創新收益的分配機制。

2 知識產權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中遠未發揮其應有的制度保障作用

發達國家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制定了名目繁多、卓有成效的商標戰略、專利戰略等知識產權戰略,大大地促進了企業的技術創新。如美國最早將保護發明人的專利制度作為市場競爭的武器。日本在日美專利戰中受到挫折后,以美國為師,加強了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實施。為了更好地占領加入WTO后的中國市場,各國跨國公司把對華知識產權活動的重點放在了高新技術領域。截至1999年12月31日,在我國專利申請中,國外知名的石化跨國公司申請的專利數就占到本領域的80%。在核技術、醫藥化學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90%以上是外國企業;在航天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國外比國內高出30倍,相比之下,知識產權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中遠未發揮其應有的制度保障作用,表現為:

(1)技術創新中的知識產權意識缺乏。具體為:①我國相當一部分高新技術企業習慣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管理模式,往往憑著經驗或傳統觀念進行市場經營,缺乏專利意識和品牌意識,或對品牌的保護和防范意識,沒有意識到知識產權是一種極具價值的無形財產,沒有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技術創新的成果,在競爭中往往處于被動局面,市場份額越來越小,甚至被別人擠掉。②相當部分企業不是重復研究與開發,就是沒有對技術創新的成果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反被他人以侵權為由告上法庭;有的則干脆仿冒別人的技術創新成果,嚴重影響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在國際上的形象和信譽,更重要的是長期的仿冒行為會使企業無法形成自己的核心技術和技術創新隊伍,永遠無法擺脫對別人的技術依賴。

(2)技術創新中尚未確定明確而穩定的知識產權戰略。首先,研發項目的選擇上缺少知識產權戰略謀劃。在企業的研究開發目標決策階段,雖然有像海爾等極少數企業開始主動利用專利文獻來為決策服務,絕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在開發立項上都有一定的盲目性,或只根據市場的短期需求確定開發目標,沒有想到或不會利用專利等知識產權文獻來全面分析技術、市場和競爭對手的情況,不善于運用知識產權制度進行技術和市場優勢的儲備;其次,在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階段,我國的絕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不善于利用專利等知識產權文獻來提高研究開發工作的起點和效率。往往是在專利文獻上已經公開的技術內容,本來可以用來直接參考或不必再去開發的內容,有的企業卻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自己從頭做起,重復開發,做無用功。最后,研究成果的專利申請階段,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中也是一個薄弱環節。一些企業研制出新產品、新工藝后,由于沒有申請專利,被別人仿制失去了市場,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有甚者,被外國企業拿走或廉價買去,申請了外國專利,使該技術的出口反而受到限制。

(3)技術創新文化中缺少知識產權的價值內核。對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價值內核進行考察時,我們不得不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處的傳統文化環境進行分析。在我國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受儒家傳統文化的影響,形成人治主義傳統、德治主義傳統、泛刑主義傳統和無訟訴主義傳統等傳統法律文化。這些傳統法律文化缺少知識產權制度和技術創新所要求的價值內核,從總體上講對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的發展都具有消極影響。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需要倡導追求產權的價值觀和鼓勵競爭的價值觀,而儒家的“中庸之道”則與上述價值觀格格不入,由此企業總是不能夠主動、積極地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技術創新成果,而是依賴于“家長”,即行政部門的指揮棒,以行政手段推進企業技術創新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3 構建知識產權戰略是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的戰略保障

所謂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可以理解為:高新技術企業長遠的發展和全局的利益角度出發,為了搶占或維持技術創新的制高點,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機制,在技術競爭和市場競爭中謀求最佳經濟效益,并能保持自己技術優勢的謀略,確立構建知識產權戰略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的戰略保障,這是因為:①現代企業制度必然要求企業重視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財產權的作用。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產權明晰,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是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資產總值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②知識產權戰略有利于充分保護知識產權,防止和控制企業的無形資產流失。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在樹立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意識、營造知識產權文化氛圍和保護創新成果的經驗等方面的不足,造成了知識產權大量流失。知識產權戰略的確立,有利于企業對技術創新成果進行全面地、長期地和及時有效地保護。③企業產權戰略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確保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國際競爭中的有利地位。④知識產權戰略有利于企業制造國際名牌,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

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從認清知識產權本質和研究知識產權戰略入手,及時制定和實施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一般可分為專利戰略、商標戰略和商業秘密戰略等。從對知識產權的運作角度又可分為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戰略、企業知識產權利用戰略、企業知識產權價值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投資戰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等。

4 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法律保障

首先要完善和制定法律法規,特別是知識產權法律,以保證高新技術企業既定的知識產權戰略按照預期目標推進。知識產權戰略是依托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法律以其國家權威性、強制性和一定時期內的穩定性,保證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有一個相對穩定的法律依據和強有力的實施保障。良好的知識產權法律環境是知識產權戰略目標實現的前提和保障。由于對知識產權的利用、管理、保護都受到法律的規范,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每一步都必須以法律規范為行為規則;法律規范特別是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對實現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目標又具有可靠保障作用。可以說,企業知識產權資源的開發利用與優化配置,是有效的知識產權法律和知識產權戰略性運用的共同結果。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須遵循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發展趨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原則。

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5

印度和我國一樣都是發展中國家,人口眾多,在醫藥領域既有很多相似之處,又存在激烈競爭:首先,從地理、人口、經濟發展等方面看,中印兩國國情比較相近,兩國的制藥產業也有驚人的相似之處(成本低廉,藥品可獲得性高);大部分企業仍處于低水平重復仿制階段;研發力量較為薄弱,仿制藥比例遠遠超過專利藥;加入WTO后,不能無償仿制專利藥,使本國制藥業受到極大挑戰。

其次,兩國在制藥工業領域的趨同性增強,使得競爭更加激烈。中印貿易摩擦在醫藥行業特別是原料藥領域向來不少。事實上,從2003年起,中印雙方僅在青霉素工業鹽的問題上就一直爭執頗多。2006年5月,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宣布,涉及金額近1億美元的印度青霉素工業鹽反傾銷案,最終以印度企業撤訴,中國藥企大獲全勝告終。這是近年來中國醫藥進出口史上涉及金額最大的一起,涉案企業中包括華北制藥集團公司、石藥集團河北中潤制藥有限公司、石藥集團中潤制藥(內蒙古)有限公司等9家中國企業。

從現在已獲得美國原料藥DMF文件號的情況看,就有40多種產品與印度企業重合,多數產品印度比我們進入國際市場要早,我國企業要跨躍印度10年走過的道路所面臨的挑戰也是艱巨的,“中國制造”無疑要與“印度制造”狹路相逢。

因此,研究印度新專利法對醫藥行業的影響,對我國醫藥行業的振興有著重要意義。

1印度新專利法實施的背景介紹

印度是世界制藥業規模較大、發展水平較高的發展中國家中之一。在制造能力方面,印度已進人世界大國行列,產量位居全球第4位,占全球產量份額的8%,市場銷售金額位居第13位;1991年以來年平均增長幅度為17.5%,遠高于印度國內GDP的增幅(6%左右)。印度政府的稅收有大約15%來自于藥品市場,這個比例是全世界最高的[1]。

在2005年以前,由于1970年頒布的印度專利法只承認了程序專利,即給予某種制造合成藥物的程序以專利,但未確認產品專利,即對于食品、藥品的物質不授予專利,僅對制造方法授予專利。因此其制藥企業的藥品仿制技術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印度本土公司由此開始了以仿制藥為主的發展道路,通過逆向工程設計的方式,只要開發出自身的生產流程,印度公司就可以進行批量生產藥品,從而制造出價格低廉的仿制藥,此舉極大地提高了藥品的可獲得性。由于價格差異明顯,跨國制藥企業根本無力與印度本土的制藥企業相抗衡,使整個印度醫藥產業儲備了雄厚的財力、物力,與此同時,還形成了強大的新藥仿制能力。在過去的30年間,印度仿制藥的市場份額一直保持在70%~80%,專利藥所占的份額不足3成。

波士頓咨詢公司(BCG)副總裁、董事廖天舒給出了這樣一組數據:“一般一項新藥推出后,印度的制藥企業可以在6個月內就仿制出來,一般來說這些仿制藥可以在1年以內上市。”由此可見印度醫藥產業在仿制能力上的優勢。

然而,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印度醫藥產業的這種仿制優勢正面臨著挑戰。發達國家普遍認為,對于印度企業的大規模仿制現象,在鼓勵本國公司創新和競爭的同時,更要迫使印度政府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產品和利益不受損害[2]。因此,為回應來自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強烈呼聲,印度政府不得不為加入WTO做出保護藥品專利的承諾。

2新專利法的主要修改內容(針對藥品)

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⑴取消不允許食品、藥品等產品獲得專利權的禁止條款;規定申請醫藥品或農產品專利保護的申請人均有可能獲得專利保護。

⑵修改《印度專利法》第3條(d)款,即禁止對“新用途”進行授權的條款,在“新用途”前面加了“僅”字,這意味著僅將已有產品用于新的用途不能獲得專利權。

⑶專利權的生效日期為授權日而非公開日。

⑷對專利審查流程進行時間結構上的優化;將提出實審請求的期限由申請日起48個月提前至申請日起36個月。

⑸提出分案申請的時限起算點由自申請受理日推遲至授權日。

⑹就專利局的工作作出明確的時間規定:在審查請求提出后1個月內,專利申請必須轉至審查員處;專利申請請求審查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出具初審報告。因此,現在審批一項專利由過去的5~7年減少到3年時間,提高了專利局工作的透明度并確保對專利申請的處理能夠受到時間規定的約束。

3新專利法對醫藥企業的影響

3.1新專利法對醫藥企業的限制作用

2004年12月26日,印度頒布《2004年專利(修訂)條例》,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藥品、農用化學品和食品的專利申請。自此,《印度專利法》完全實現了與《TRIPS協議》的接軌。這是印度制藥界的標志性事件,因為印度本地公司再也不能沿用30多年來的習慣做法,忽視西方跨國公司的專利,無償仿制國外未到期的專利新藥,這對以仿制為主要優勢的印度醫藥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巨大的威脅。

此次印度政府仍有所保留,該新專利法只承認1995年1月1日及以后申請的專利,故國內制藥商沒有面臨立即的威脅,但在今后的10~15年它們將面臨危脅。

而在新的專利制度下,如果印度企業不能迅速地從仿制藥的經營模式逐步轉移到藥物創新,那么到2010年能夠幸存下來的制藥企業可能不會很多。

3.2新專利法對醫藥企業的積極影響

新專利法的實施,除了改變了原來的模式,在使醫藥企業面臨危機的同時,也有積極的方面。印度醫藥企業紛紛采取了應對措施,有利于進一步促進行業的蓬勃發展。

3.2.1加大新藥研發投入

新的專利法激發出印度制藥業自主研發專利藥品的空前熱情,大大小小的研發中心如雨后春筍般遍布各邦。據美國《商業周刊》報道,印度最大的制藥商之一尼古拉斯?皮拉瑪爾斥資2000萬美元,在孟買郊區建成了一個新的研發中心,250名年輕的科學家正在緊張地研制著對抗癌癥、瘧疾等疾病的各類新藥。報道援引研發中心負責人斯瓦蒂?皮拉瑪爾博士的話說,公司很快就將取得5到8項新藥專利,并計劃在2008年前進行臨床試驗。

其他印度本土制藥商的研發中心也相應擴大了規模。如年收入達12億美元的蘭巴克西公司和年收入超過4.5億美元的萊德公司不僅積極研發專利藥品,而且大舉招募受過良好教育但薪水較低的科研人員。

目前,印度國內已經建成的藥品研發中心超過50家,但這個數字很可能在今后兩年當中增加1倍。此外,印度制藥公司用于研發專利藥物的平均投入也由5年前占收入的4%上升為如今的8%。

3.2.2加大在歐洲市場的投入

歐洲,特別是德國已經成為印度制藥企業很感興趣的新興市場。

如印度制藥企業Torrent制藥公司收購了輝瑞制藥公司在德國的仿制藥生產企業HeumannPharmaGenerics(Heumann仿制藥制藥公司)的品牌,后者已經有90年的歷史,它有315個已經批準的文號和34個在申請批準的產品。目前,該公司生產和銷售116種產品,大部分為處方藥。德國的仿制藥市場目前為80億歐元,Heumann制藥公司的年銷售在5000萬歐元左右,排名第11位。Torrent制藥公司收購Heumann仿制藥公司的目的,一方面和公司的戰略一致,同時,還可以強化公司的國際市場戰略地位。在產品系列中,心血管藥物、胃腸道藥物和抗感染藥物占了約75%。收購后全球銷售可以達到100億盧比,海外銷售可以從目前的24%增加到50%以上。

同時,這次收購將可以使Torrent制藥公司的產品通過Heumann公司這個平臺進入德國市場,而生產可能仍然通過其在印度的獲得歐盟批準的工廠進行,以降低成本并增加利潤。

此外,印度制藥企業在歐洲的其它收購行為包括:Wockhardt制藥公司收購德國的Esparma公司;南星制藥公司收購拜耳制藥公司在德國的仿制藥企業,法國安萬特制藥公司的RPG公司,收購西班牙Efarmes制藥公司的l8個產品;印度Matrix制藥廠以2.63億美元收購比利時的Docpharma公司等。

3.2.3開展廣泛的合作研發,積極在海外設立研發機構

許多印度醫藥企業選擇了合作研發和通過在海外設立研發機構等方式來充分利用外部的資源和智慧。一方面,印度醫藥企業憑借自身在化學合成技術、商業信譽及與本土醫院良好關系等方面的優勢,與跨國醫藥企業合作在本國建立研發中心來實現優勢互補。這樣,印度醫藥企業既可充分利用這些公司雄厚的經濟實力和研發實力,大大降低新藥研發中的風險;又能快速吸收合作伙伴的技術經驗,提升自身的實力。例如,Ranbanxy公司就借助自身在化學合成、化合物修飾方面的技術優勢與羅氏等公司開展合作,積極介入治療艾滋病和心血管等疾病的藥物的研發[3]。

另一方面,一些印度醫藥企業還走出國門,通過借助原料藥和非專利藥出口建立的國際網絡在海外組建研發機構。這就為印度醫藥企業充分利用國際金融資本和智力資本,及時觀察、吸收最新技術動態搭建了平臺。據統計,印度醫藥企業目前已在美國、歐洲等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新藥研發機構[4]。

3.2.4積極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為加強對傳統知識的專利保護,印度藥品企業正在說服并配合政府全力實施一項保護印度傳統知識和草藥資源的國家計劃,以建立起自己的傳統知識專利體系,以便獲取更多利潤。印度科學與工業研究理事會已經開始按照地理標識法的有關條款,對現有的祖傳醫藥資料和藥用植物進行數字化處理和注冊專利。2005年,印度政府在逐步完善傳統醫藥處方和草藥資源的專利系統的基礎上,開始積極爭取國際社會將傳統知識納入國際知識產權體系,并與國際知識產權組織和發達國家據理力爭將傳統知識作為一個稱為“超前藝術”加以專利保護。據報道,歐洲專利局已經開始認真對待印度的立場,并原則同意接受印度傳統醫學知識的專利保護的概念和做法。

3.2.5培養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人才

印度多家知名藥企如RANBAXYLABS公司等紛紛聘用非常出色的專利律師擔任公司的首席知識產權官(chiefIPofficer),以保護本公司的利益甚至挑戰輝瑞等公司的藥品專利。

同時,為滿足印度藥品企業加強知識產權法學領域知識的強烈愿望,2006年7月24日,印度首個知識產權法學院于加爾各答落成,該院以印度前總理拉吉夫甘地命名,附屬于印度科技大學。各大藥品企業均有意愿派遣其下屬相關人員進行委托培訓。

4對我國政府的啟示

加入WTO以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日益加大,中印兩國面臨相同的轉型要求,因此,印度醫藥企業的做法對我國頗有借鑒之處。

4.1加大新藥的研發投入

盡管我國醫藥市場近年來一直保持穩定高速增長,但新藥在其中所占份額很小,新藥研發與發達國家相比還相當落后。我國藥企新藥研究開發技術及其手段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長期以來以仿制國外藥物為主,很少有自己的創新藥物。而仿制藥又因為其進入門檻較低,進入的廠家較多,處于一種過度競爭的狀態,利潤極低。近來,又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使得國內正在生產的一些藥物面臨嚴重困境。這些都迫切要求我國的藥品生產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創制出具有獨立知識產權的新藥。

4.2保護中藥知識產權

中藥的知識產權是我國人民的寶貴財富,它是我國在世界上享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的少數優勢學科。因此,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保護了我國幾千年來的優秀中藥遺產和既往的研究成果,而且也是促進中藥研究現代化、國際化,推動中藥產業發展的必要措施。它是我國中藥產業繼續保持自我特色和優勢,提高產業競爭力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中藥新藥的發展不僅要靠中醫藥界科技人員的不懈努力,還依賴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因此,盡快制定和完善一整套切合中藥實際情況的知識產權法規,并盡快與國際接軌,應是當務之急。

4.3培養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人才

知識產權保護,分為法律、法規的法條學習和實踐工作。理論學習方面,建議政府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學院,或在醫學、藥學院校設置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培養專門人才;實踐工作方面,對醫藥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負責人,應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辦短期知識產權輪訓班,并將之作為履行職責的考核內容。

醫藥知識產權法范文6

11月21日,首屆全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示范創建機構研討會在南京舉行。

11月21日至27日,第二屆中國(寧夏)專利技術推介會在銀川舉行。

11月22日,國際標準侵權盜版案件案情分析會在滬召開。

11月23日至24日,第二屆首都大學生科技創新作品與專利成果展示推介會在北京工商大學良鄉校區舉行。

11月26日,“2013年專利審查與專利學術研討會”在京舉行。

11月27日,為配合新一輪專利法的修改,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北京再次召開了專利法修改專題研討會。

11月28日,“高標準建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推進會”在河南省新鄉市召開。

11月28日至29日,“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國家研討會”在天津舉辦。

11月29日,2013年第一屆“三江知識產權國際論壇”在江蘇鎮江舉行。

12月1日,北京法院“涉商品市場商標侵權問題”研討會在京舉行,北京市三級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及市場代表參加了研討。

12月3日,第十屆上海知識產權國際論壇在滬開幕。

12月5日,2013年度中國知識產權海外交流活動在美國華盛頓舉行。

12月7日,“2013全球移動互聯網博覽會——中國互聯網法律高峰論壇”在廣州舉辦。

12月9日,第十九次中韓知識產權局局長會議在京舉行。

12月13日,由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的“知識產權戰略大講堂”第八期活動在京舉行。

知識產權法律應用高層論壇在京舉行

12月7日至8日,知識產權法律應用高層論壇在京舉辦。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孔祥俊在提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現狀時指出,解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維權成本高、賠償數額低的問題,應該從理論上創新尋求突破現行司法實踐中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此外,與會嘉賓分別從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給大家分享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新商標法下的法律適用問題;在商標確權、授權和維權中新舊商標法的銜接適用相關問題;電商平臺模式下商標權的保護;老字號等在先權利與商標權沖突的法律適用等問題。12月8日,則以專利分會場、商標分會場和醫藥分會場三個分論壇的形式進行。

第三屆涉外知識產權論壇在京舉辦

11月28日,第三屆涉外知識產權論壇在北京舉行。與會嘉賓從加強知識產權實施規則的趨勢和特點、國際知識產權協調運動的趨勢和特點、網絡版權國際立法趨勢和特點、WTO知識產權爭端新趨勢和特點等幾個方面對目前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發展趨勢和特點進行了深刻的分析和概括。

人大版貿基地沙龍聚焦“圖書版權走向海外”

11月26日,以“圖書版權如何走向海外”為主題的第30期版權人沙龍在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舉辦。據介紹,從1995年起中國圖書版權引進與輸出總量雖然呈現持續增長的態勢,但引進和輸出一直仍存在著逆差。近幾年,我國不乏好的作品在海外市場獲得了很好的反響,逆差逐漸縮小。本次沙龍邀請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人民文學出版社、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和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擁有豐富經驗的出版代表,就圖書版權走向海外的路徑、困境與前景作出介紹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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