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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證明范文1
4月20日,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內部一名中層管理者向外界透露:“出口部同事被克扣年終獎的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格力內部還有很多克扣員工的事例,只是絕大多數人都敢怒而不敢言。”
此前在春節期間,已有格力電器內部工作人員對外報料,稱格力電器以“出口業務部2014年冷凍年銷售計劃未達銷售預期”為由,克扣該部門員工2013年冷凍年總額達600萬元的年終獎。
“格力電器2013年一舉創下108億利潤的靚麗業績,這個成就是廣大干部和員工一同創造的,但員工非但沒有享受到企業發展成果,連應得的獎金都沒有保障。不僅如此,公司還向員工強制攤派銷售任務,這樣的做法太失人心。”上述中層人士滿腹牢騷。
克扣數千萬獎金
日前,格力電器不僅逆市實現一年200億的銷售增量,其去年通過的2012年年度分紅方案刷新了格力上市以來的分紅記錄,更成就了企業掌舵者董明珠的創富紀錄。
然而,在千億格力的光鮮一面背后,隱藏著格力野蠻克扣員工數千萬獎金,涉嫌違規壓榨員工的陰暗一面。在飽含來自內部員工的積怨聲中,已然隱藏著來自外界投資者的擔憂。
董明珠曾表示:“作為一個技術驅動型企業,格力電器把員工視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把和諧的勞資關系當成核心競爭力。”在用工成本越來越高昂的今天,格力電器聲稱每年將為員工平均加薪10%,同時提供良好的晉升機制以及各種激勵機制,董明珠還曾在接受專訪時提出,“要使一線員工達到一人一居室,婚后兩室一廳的住房水平”。 這在業界一度被傳為佳話。
不過,格力總部一名中層管理者陸偉(化名)講出了一個不為外界所知的版本。
“別的不說,董明珠上臺后就壓住格力電器中層干部在2011年和2012年兩年內該得的年終獎金,直到2013年下半年才得以發放,并且大多數人的獎金大幅縮水。更慘的是,從2011年到現在3年了,所有子、分公司和空調各生產基地的中層干部骨干獎金至今未發,涉及數百人員,按以往獎金標準,國內幾個空調生產基地,包括凌達壓縮機、凱邦電機等生產基地在內,合計總金額達數千萬元。”
陸偉還向本刊記者指出,今年2月份,格力總部下發通知,要求把所有子、分公司的部門、分廠撤銷,一律變為科室、車間,還要壓縮干部編制,這樣一來,子、分公司原來所有的部長、廠長就變成了科長,原來的科長變為組長。“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降低待遇,節約所謂的管理成本。由此一來,所有子、分公司只有科室沒有部門,這樣的架構本身就非常可笑,不但否決了骨干獎金的發放,也是否決了子、分公司干部的定位。”
出口業務部的工作人員也向《IT時代周刊》證實說,此前被曝光的2013年冷凍年的600萬年終獎至今仍未有著落。在陸偉看來,很多中干都是跟著格力一起成長起來的,為格力的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卻無緣分享企業穩健發展的豐厚碩果。
“幾年來工資沒怎么漲,很多人只拿著五六千塊錢的月薪,不少中干生活壓力非常大。”陸偉說,“我們現在對這份職業十分猶豫,左右都不是,如果留下來,每月的薪酬回報又與付出不匹配,如果選擇現在就離開,那么這幾年的獎金就全泡湯了。”
“營銷女王”其人
提起董明珠,競爭對手們是這樣形容她的:“董姐走過的路,都長不出草來。”可見這位鐵娘子的厲害之處。而格力內部的員工這樣評價自己的女上司“說話鏗鏘有力,做事雷厲風行,即便不化妝,她也比實際年齡看起來年輕許多。”媒體們則說“這個女子,雖然36歲前的人生平淡無奇,但36歲后的她,卻用自己的堅韌和執著走出了一條別人無法復制的路。”
董明珠,1954年出生于江蘇南京一個普通人家。丈夫因病去世得早,董明珠獨自帶著兒子生活,1990年,董明珠應聘到當時名為海利空調器廠的格力電器,成了一名基層業務員。一開始不知營銷為何物。憑借堅毅和“難纏”,連續 40天追討前任留下的42萬元債款,成為營銷界茶余飯后的經典故事。
1992年,董明珠在安徽的銷售額突破1600萬元,占整家公司的1/8,隨后,她被調往幾乎沒有一絲市場裂縫的南京。隆冬季節,神話般簽下了一張200萬元的空調訂單。一年內,其個人銷售額上躥至3650萬元。
1994年,就在格力電器蒸蒸日上之時,原先的銷售副總帶著一批銷售骨干突然集體辭職,董明珠臨危受命,回到珠海總部成為了主管銷售的經營部部長。
2001年,董明珠成為格力電器總經理,全面掌管格力的所有事務。其女強人的形象也逐漸被大家所熟知。到2012年5月底正式接替朱江洪之后,董明珠“三位一體”,同時擔任上市公司格力電器董事長、總裁以及格力集團董事長,格力正式進入權力高度集中的“董明珠時代”。
如今,已達花甲之年的董明珠,一方面以時尚裝扮在公眾視野中展現女性靚麗的一面,同時,她總是“女強人”范兒十足――毫不掩飾自己的狂妄和霸氣,來者不拒地與任何挑戰者抗衡到底。此外,她學會了出書、出碟、拍電視劇、冠名教學樓等自我營銷手段。去年末起,全國各大機場書店開始播放起《董明珠說管理》的講座音像視頻。
本刊記者輾轉獲得的格力內部郵件顯示:“格力系統全體員工2014年度內需自主購買或推薦銷售四件套公司產品任務――冰箱、凈水器或空氣凈化器、空氣能熱水器、家用空調各一臺。請各位領導口頭通知傳達。”同時,財務部列出了公司在農行的指定賬戶作為“各種方式得來的推薦機款項打款戶口”。
分析認為,此舉可能意味著董明珠要將全體員工都訓練成推銷人員,投入銷售隊伍。
就此話題,珠海格力一名基層管理干部張麗(化名)指出,格力向所有員工攤派銷售任務,這對待遇不高的員工來說,自購或銷售總額至少近兩萬元的四件套猶如雪上加霜。公司去年就已經開始要求干部人員必須自購售價近兩萬元的晶弘冰箱,還有抽濕機、凈水器、熱水機等產品。
本刊記者掌握的另一份格力企管部于2013年6月份下發的通知,則給公司所有干部下達了年銷售10萬元的任務。干部推薦選購公司產品金額將與干部年終績效掛鉤,占個人績效權重10%。通知同時規定,為了公平起見,對于部分單位利用公司業務關系要求供應商、招商方等相關方購買的格力產品,不得計入干部個人名下。
“在2013年底召開的干部會議上,公司原本承諾的每推銷一臺產品提成100元的說法不見蹤影,最終沒有兌現。”陸偉說。
中央空調的局限
2008年以來,為應對國際市場乏力、擴大內需,國家陸續出臺了家電下鄉、家電以舊換新、節能惠民三大政策,扶持家電產業發展,家電行業銷售額由此獲得高速增長。格力更是分得一杯大羹,2011年的銷售額達到了整個家電下鄉市場的40.42%。
格力電器憑借著政策扶持的有力推動,在2010年以及2011年分別創下了營業收入年增長42.62%以及37.35%的良好業績。
但是,隨著2012年扶持政策開始逐漸退出,格力業績下滑凸顯。截至2013年5月31日,家庭節能惠民政策結束。與此同時,格力電器2012年及2013年的業績增長明顯放緩,營業收入下跌為19.87%和19.9%。而新一屆政府至今并未出臺新的家電扶持補貼政策,業界預計的“政策空窗期”到來。
目前,空調在格力電器的產品中一直占據較大比重,空調銷售收入在總營業收入中占比維持在90%左右。業內不少分析師也認為,在市場增長非常緩慢的情況下,單單靠空調產品做到2000個億,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此前,董明珠曾在多個公開場合表示,2014年格力的200億營業收入增長計劃中,中央空調將是重要的增長點。
但在獨立家電業分析人士梁振鵬看來,過度依賴中央空調市場會增加業績增長風險,“中央空調是一個小眾市場,在中國,中央空調的市場規模無非就是幾百個億,中央空調的單品金額比較大,但總體而言,中央空調比起家用空調市場容量就要小很多。”
根據艾肯空調制冷網的數據顯示,2009年至2013年,中國中央空調的市場容量從345億擴展到670億。但同時,市場容量的擴張速度也從28.5%下降到9.8%。
進口證明范文2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相關入世承諾的逐步兌現,越來越多的原進口許可證或配額證管理的商品轉為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目前,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商品已達2000余種,涵蓋了眾多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敏感商品,例如汽車、鋼材、原油等,上述商品已為當前海關監管工作的重點之一。近年來,進口貨物經營單位在辦理報關業務過程中將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申報為非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行為時有發生。現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涉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不實的行為作出了處理規定,但由于許多進出口經營單位對上述規定缺乏正確理解和認識,既不能正確對待海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也不能采取適當措施妥善解決有關問題,給海關執法工作造成了困難,對企業自身權益也產生了不利影響。
問: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是否屬于《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所規定的“許可證件”?
答:進出口許可制度是國家貿易管制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國家根據本國民族工業發展狀況和國內市場的需求情況以及其他政策因素,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一類商品的進出口實行限制的制度。
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凡屬于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如進口機電產品、化工產品、進出口金銀產品、精神藥物等,進出口貨物發貨人在向海關申報時必須交驗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相關批準文件;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專門明確了“許可證件”的含義。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許可證件”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當事人應當事先申請并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準予進口或出口的證明文件。《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所規定的“許可證件”并不僅限于國家實行配額或其他限制性管理措施的限制進出口貨物所需的證明文件,凡是需要經過當事人事前申領并由國家主管部門核準頒發的進出口證明文件都屬于“許可證件”范疇。根據《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是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收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須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申領的證明文件。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完全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關于“許可證件”的特征描述,屬于《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所規定的進出口許可證件范疇。
問: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不實海關如何處理?
答:與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不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不實構成《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兩種違法情形:一是當事人實際進口貨物為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商品,但其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有關自動進口許可證明,構成《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無證進口”行為;二是當事人實際進口貨物與申報情況不符(將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申報為非許可證件管理商品),構成《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申報不實”行為。在執法實踐中,對于當事人的“無證進口”行為,海關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涉案貨物作出不予放行決定;對于當事人的“申報不實”行為,因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同樣屬于進口許可證件,海關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的罰款。
問:不予放行貨物如何處理?
答:進出口貨物因不能提交相關許可證件及海關作出不予放行的決定后,如何處理上述直接關系到貨物所有人或收發貨人的切身利益,是進出口企業非常關心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無證進出口”當事人在此情況下有三種處理方式可供選擇:
一是積極爭取補辦有關許可證件,以使貨物順利通關。
進口證明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藥品的監督管理,保證進口藥品的質量和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進口藥品實行注冊審批制度。進口藥品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并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合格。
第三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進口藥品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轄區內進口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進口藥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接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其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進口藥品必須是臨床需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品種。
第二章申報和注冊審批
第六條申請注冊的進口藥品必須獲得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注冊批準和上市許可。
第七條進口藥品的生產廠必須符合所在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中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要求,必要時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查,達到與所生產品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管理水平。
第八條進口藥品注冊,須由國外制藥廠商駐中國的辦事機構或其在中國的注冊提出申請,填寫《進口藥品注冊證申請表》,連同本辦法規定的資料,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國外制藥廠商駐中國的辦事機構或其在中國的注冊必須是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合法機構。
第九條申請進口藥品注冊,須報送以下資料:
(一)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準藥品注冊、生產、銷售、出口及其生產廠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證明文件和公證文件。
(二)國外制藥廠商授權中國商申報的證明文件,中國商的工商執照復印件;國外制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三)藥品專利證明文件。
(四)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準的藥品說明書。
(五)藥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
(六)藥品各項研究結果的綜述。
(七)藥品處方、生產工藝、藥理、毒理及臨床研究等詳細技術資料。
(八)藥品及包裝實樣和其他資料。
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按照本辦法所附《進口藥品申報資料細則》(附件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申請注冊的進口藥品,必須按照本辦法所附《進口藥品質量復核規則》(附件二)的要求和程序進行質量復核。
第十一條申請注冊的進口藥品,必須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中國進行臨床研究(包括生物等效性試驗)。其中申請注冊的原料藥若中國尚未生產,則應用該原料藥制成的制劑在中國進行臨床研究。臨床研究須按照中國《新藥審批辦法》及《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GCP)的規定執行。特殊病種或其它情況需減免臨床研究的,需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申報品種的質量復核和臨床研究結束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進口藥品注冊證》。該品種的質量標準即成為進口藥品注冊標準,中文說明書為指導進口藥品在中國臨床使用的法定說明書。
第十三條對特殊病種的治療藥物,在中國尚沒有其它替代藥物的情況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采取加快審批措施。
第十四條中國重大災情、疫情所需藥品,臨床特需、急需藥品,捐贈藥品和研究用樣品等,在尚未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的情況下,可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特別批準進口。此類藥品僅限在特定范圍內用于特定目的。
第十五條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其進口注冊申請將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
(二)申報資料不符合中國進口藥品注冊審批要求的;
(三)臨床使用中存在嚴重不良反應的;
(四)臨床療效不確切或所報臨床研究資料無法說明藥品的確切療效的;
(五)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不完善,質量指標低于中國國家藥品標準、中國生物制品規程或國際通用藥典以及已注冊同類品種的企業標準的;
(六)含有中國禁止進口的成份的;
(七)其他不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第三章進口藥品注冊證
第十六條《進口藥品注冊證》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允許國外生產的藥品在中國注冊、進口和銷售使用的批準文件。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口岸藥品檢驗所憑《進口藥品注冊證》接受報驗。
第十七條《進口藥品注冊證》分為正本和副本,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條《進口藥品注冊證》按統一格式編號,為注冊證號。注冊證號由字母X(Z或S)后接八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四位為公元年號,后四位為年內順序編號;其中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X代表化學藥品。
第十九條《進口藥品注冊證》規定以下內容: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主要成分、劑型、規格、包裝規格、藥品有效期;公司、生產廠名稱及地址;注冊證有效期、檢驗標準、注冊證證號、批準時間、發證機關及印鑒等。
批準注冊品種的每個不同規格,分別核發《進口藥品注冊證》;每個《進口藥品注冊證》最多登載二個包裝規格。
第二十條《進口藥品注冊證》只對載明的內容有效,其任何內容的改變必須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批準。
第二十一條對部分批準進口注冊的原料藥、輔料、制劑半成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在《進口藥品注冊證》備注中,限定其使用范圍。
第四章《進口藥品注冊證》的換發和審批
第二十二條換發《進口藥品注冊證》應由國外制藥廠商駐中國的辦事機構或其在中國的注冊在注冊證期滿6個月前,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超過注冊證有效期的按新申請注冊品種管理。
第二十三條申請換發《進口藥品注冊證》須填寫《換發進口藥品注冊證申請表》,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簽發的批準藥品注冊、生產、銷售、出口及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證明文件。
(二)國外制藥廠商授權中國商申報的證明文件,中國商的工商執照復印件;國外制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三)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準的藥品說明書及其中文譯本。
(四)藥品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五)《進口藥品注冊證》有效期內在中國進口、銷售情況(包括進口批次、數量、進口口岸等)。
(六)進口藥品使用及不良反應情況的總結報告。
(七)藥品及包裝實樣和其他資料。
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按《進口藥品申報資料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藥品處方中輔料、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和說明書等有變化的,須同時報送以下資料:
(一)修改理由及其說明。
(二)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準此項修改的證明文件。
(三)此項修改所依據的實驗研究資料。
第二十五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請換發《進口藥品注冊證》的品種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安排質量考核或臨床再評價,符合要求的,批準換發《進口藥品注冊證》,發給新的注冊證號。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其換發《進口藥品注冊證》申請將不予批準:
(一)發現嚴重不良反應的;
(二)臨床療效不確切、質量不穩定的;
(三)口岸檢驗二批不合格的;
(四)已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處罰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五)其他不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第五章補充申請
第二十七條已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的進口藥品,下列情形屬補充申請。
(一)《進口藥品注冊證》注明的通用名稱、商品名、公司名稱、生產廠名稱等改變。
(二)質量標準、生產工藝、有效期等改變。
(三)適應癥增加。
(四)說明書內容改變。
(五)包裝和標簽式樣、內容改變。
(六)處方中輔料改變。
(七)產地改換。
(八)藥品規格改變或增加。
(九)包裝規格改變或增加。
(十)其他與批準注冊時申報內容有任何改變的。
第二十八條補充申請需填寫《進口藥品補充申請表》,連同《進口藥品申報資料細則》規定的補充申請資料,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
第二十九條申請增加適應癥,須在中國進行臨床試驗;藥品質量標準改變的,須進行質量標準復核。
第三十條改換產地、增加藥品規格的補充申請,必須在原《進口藥品注冊證》有效期滿至少12個月前提交;不足12個月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申請換發《進口藥品注冊證》,同時申請改換產地、增加藥品規格。
改換產地、增加藥品規格的補充申請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后,核發新產地、新增藥品規格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新注冊證號為原注冊證號前加字母B構成,注冊證有效期以原注冊證為準。
第三十一條《進口藥品注冊證》規定內容的補充申請,如變更包裝規格、通用名稱、商品名、公司名稱、生產廠名稱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后,核發新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原注冊證即行作廢,并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增加包裝規格的補充申請,包括進口分裝生產所需大包裝規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后核發新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原注冊證可繼續使用。
新注冊證號為原注冊證號前加字母B構成,注冊證有效期以原注冊證為準。
第三十二條進口藥品中文說明書和質量標準的補充申請,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后,下發修訂后的說明書和質量標準,原說明書和質量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三條進口藥品的包裝、標簽的式樣和內容僅有微小改變的,應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報備案。
第六章藥品名稱、包裝、標簽和說明書
第三十四條進口藥品必須使用中文藥品名稱,必須符合中國藥品命名原則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進口藥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用中文注明藥品名稱、主要成分以及注冊證號,進口藥品必須使用中文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進口藥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中國《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并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后使用。一經批準,其內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章進口檢驗
第三十七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進口藥品管理工作的需要,設立口岸藥品檢驗所,負責已注冊品種的口岸檢驗工作。
第三十八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對進口藥品檢驗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對有爭議的檢驗結果進行技術仲裁,其對進口藥品的技術仲裁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九條進口藥品必須按照《進口藥品注冊證》載明的質量標準,逐批全項檢驗。進口藥品檢驗所需標準品、對照品,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統一制備、標定和分發。《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實行統一格式。
第四十條進口藥品必須從口岸藥品檢驗所所在城市的口岸組織進口。從其它口岸進口的,各口岸藥品檢驗所不得受理檢驗。
第四十一條生物制品的進口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口岸藥品檢驗所負責。
第四十二條進口藥品到達口岸后,進口單位須填寫《進口藥品報驗單》(附件三),持《進口藥品注冊證》(正本或副本)原件,到所在口岸藥品檢驗所報驗,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加蓋進口單位公章的申報品種《進口藥品注冊證》復印件。
(二)加蓋進口單位公章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復印件。
(三)申報品種《進口藥品注冊證》載明的生產國有關部門出具的產地證明原件。
(四)申報品種的購貨合同副本。
(五)申報品種的裝箱單、運單和貨運發票。
(六)申報品種的出廠檢驗報告書。
(七)申報品種的中、英文說明書,包裝、標簽和樣品。
(八)其他有關資料。
預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須同時出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生物制品進口批件》;進口藥材應同時出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材批件》。
第四十三條口岸藥品檢驗所在收到《進口藥品報驗單》后,應及時查驗進口單位報送的全部資料,核對藥品數量,符合要求的,發給《進口藥品報驗證明》(附件四)。
第四十四條海關放行后7日內,進口單位應將已交迄的海關稅單報所在口岸藥品檢驗所,并聯系到存貨地點現場抽樣。口岸藥品檢驗所應將所有進口貨物數量與海關稅單核對一致并完成抽樣后,簽署《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附件五),并將全部貨物予以加封。未經檢驗合格的進口藥品不得擅自拆封、調撥和使用。
進口藥品抽樣,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進口藥品抽樣規定》(附件六)和《進口藥材抽樣規定》(附件七)執行。
第四十五條口岸藥品檢驗所抽樣后,應及時檢驗,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應明確標有“符合規定,準予進口”或“不符合規定,不準進口”的檢驗結論。需索賠的,應及時出具英文《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進口檢驗的樣品留存二年。
第四十六條對檢驗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應及時啟封,允許調撥、銷售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就地封存。
第四十七條進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應在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三十日內向原口岸藥品檢驗所申請復驗;如對復驗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復驗結果三十日內向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申請仲裁檢驗。
未申請復驗或經仲裁仍不合格的,不合格藥品由存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
第四十八條對檢出的不合格進口藥品,各口岸藥品檢驗所須在7日內將檢驗報告書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同時送其他口岸藥品檢驗所和存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應在每月第一周將上月不合格進口藥品情況統計匯總后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四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其報驗申請將不予受理:
(一)不能提供《進口藥品注冊證》(正本或副本)、及《生物制品進口批件》或《進口藥材批件》原件的;
(二)《進口藥品注冊證》超過有效期30日的;
(三)未提供本次申報品種產地證明原件的;
(四)從事進口業務的單位未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
(五)申報品種的包裝、標簽等與《進口藥品注冊證》不一致的;
(六)無中文說明書或中文說明書與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
(七)未在規定口岸進口的;
(八)報驗時,藥品制劑距失效期不滿六個月,原料藥、輔料距失效期不滿十二個月的;
(九)偽造、涂改有關文件和票據的;
(十)其他不符合進口藥品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八章監督和處罰
第五十條進口藥品必須在《進口藥品注冊證》載明的生產廠或包裝廠完成生產和最終包裝。不得在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生產、改換包裝、加貼中文標簽和補裝中文說明書
等。違反上述規定的,口岸藥品檢驗所不予受理其已到岸藥品的進口報驗。
第五十一條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以及醫療單位采購進口藥品時,供貨單位必須提供《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的復印件,并加蓋供貨單位的公章。
第五十二條獲得《進口藥品注冊證》的國外制藥廠商,必須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不良反應監察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進口藥品使用中發生的不良反應,包括在國外發生的不良反應。未按規定報告進口藥品的不良反應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國外制藥廠商負責。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禁止銷售、使用:
(一)未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生物制品進口批件》或《進口藥材批件》進口的;
(二)偽造、假冒《進口藥品注冊證》、《生物制品進口批件》或《藥材進口批件》進口的;
(三)偽造、假冒《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銷售的。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國外制藥廠商提出警告:
(一)進口檢驗一批不合格的;
(二)未及時報告藥品不良反應情況的;
(三)擅自更改包裝和標簽的;
(四)包裝、標簽未注明《進口藥品注冊證》證號以及未用中文注明藥品名稱和主要成分的。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停止其進口檢驗:
(一)進口檢驗二批以上不合格的;
(二)未及時報告藥品不良反應,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中文說明書內容的;
(四)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警告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五)超出《進口藥品注冊證》限定的使用范圍的;
(六)已被國外藥品主管當局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
(七)其它嚴重違反中國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進口藥品,除原料藥、制劑外,還包括制劑半成品和藥用輔料等。
第五十七條申報單位對我局進口藥品注冊審批的結論有異議的,可在一月內,逕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復審。
第五十八條品、和放射性藥品的進口管理,按照國務院《品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和《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港、澳、臺地區生產的藥品申請向內地銷售、使用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后,核發《醫藥產品注冊證》。
第六十條申請進口藥品注冊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費。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實施。有關進口藥品的管理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一:
進口藥品申報資料細則
一、申報資料必須符合所附《申請進口藥品注冊申報資料》、《申請換發進口藥品注冊證申報資料》和《進口藥品補充申請申報資料》規定的資料項目和編號。
二、《進口藥品注冊申請表》、《換發進口藥品注冊證申請表》需填寫一式三份,《進口藥品補充申請表》需填寫一式二份,除簽字和蓋章外,所有內容必須打印。
三、申報資料必須使用中文或英文,其它文種的資料可附后參考。申報資料必須科學、真實、全面,凡字跡模糊、潦草、難以辨認的,一律不予受理。各類中文翻譯件必須忠實原文,并符合中國的專業規范。
四、申報品種的各類外國政府藥品主管當局證明文件、處方、質量標準、藥品說明書需全部譯成中文,其它各項研究資料須分別提供各項試驗的中文摘要。
五、申報資料須按規定的資料編號順序整理,不同編號的資料單獨裝訂,并在每項資料的封面上注明資料名稱,在右上角注明資料編號。同一資料的中文翻譯件應排在原文之前。全部資料應使用A4紙。
六、新申請注冊品種編號為A01-A05的資料并《進口藥品注冊申請表》裝訂成一冊,為“第一卷”,申請表排在其它資料之前;A06-A13項資料裝訂成一冊為“第二卷”;A14-A22項資料為“第三卷”;A23-A26項資料為“第四卷”。換發《進口藥品注冊證》申請以及補充申請的資料,按資料順序,各裝訂為一卷,申請表置于其它資料之前。
申報資料每一卷的封面上應用中文注明申報品種的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生產公司、申請公司、申報日期以及該卷分屬的卷號。各卷首頁應備有本卷資料的中文目錄。
七、A01項資料必須報送原件,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推薦的統一格式。必要時,所報文件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公證。
1.區域國際組織批準藥品注冊、生產、銷售及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證明文件,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特別承認,可作為一國的證明文件使用。
2.申報品種在一地完成制劑生產,轉由另一地完成包裝的,須提供包裝廠所在國藥品主管當局簽署的關于該包裝廠符合GMP的證明文件。
3.制劑類申報品種在生產國尚未獲得注冊批準和銷售許可的,可提供其公司總部所在國和其它至少一個國家出具的證明文件,但GMP證明文件必須由生產廠所在國藥品主管當局簽署。
4.原料藥和輔料,按照生產國對此類產品的管理要求,無法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可提供生產國或出口國使用該原料藥、輔料制成制劑的證明文件,或提供本國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該品確已上市銷售供藥用的證明文件。
5.申請進口注冊的原料藥或制劑半成品為專供中國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用于生產一類新藥,且該企業已獲得國內藥品生產批準文號,其注冊和銷售的政府證明文件可報送我國批準該藥的新藥證書和新藥批件的復印件,其GMP證明文件和出口證明必須由國外生產廠所在國藥品主管當局簽署。
6.部分非處方藥(OTC)和醫療營養藥品無法提供國家級證明文件的,可按生產國和出口國的法律規定,提供相應級別政府部門的證明文件。
八、國外制藥廠商在中國尚未設立辦事機構的,必須選定中國商申報,其A02、H02項資料應報送國外制藥廠商授權中國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并附中國商的工商執照復印件。
如國外制藥廠商已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則該辦事機構可直接申報,其A02、H02項資料應報送中國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該辦事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九、首次申報的原料藥或制劑半成品,必須報送全部技術資料,其中A23、A24項資料可報送用本原料藥或制劑半成品制成制劑的試驗資料。
已有同類品種進口注冊的原料藥或制劑半成品,A14-A22項資料可報送文獻資料,A23、A24項資料必須報送用本原料藥或制劑半成品制成制劑的試驗資料,不得僅使用文獻資料。
十、首次申報的藥品制劑,必須報送規定的全部技術資料,不得僅使用文獻資料。
已有同類品種進口注冊的藥品制劑,A14-A22項資料可報送文獻資料,A23、A24項資料必須報送所申請品種的試驗資料,不得僅使用文獻資料。
十一、申請注冊藥用輔料,除單獨使用輔料無法進行的試驗項目外,應參照本細則的資料要求報送資料。
十二、傳統藥物和天然藥物的A06、H03項資料應詳細注明處方中所用每一原植(動)物或礦物的來源,分屬的科、屬、種和拉丁名、英文名。
十三、申報進口注冊的原料藥和輔料,A07、H04項資料必須詳細說明其生產工藝和生產流程。
十四、生物制品的A09、H06項資料應包括生產檢定用菌毒種、細胞株以及生產檢定用動物、主要原材料等技術資料。
十五、A12、H09項資料為擁有申報品種上市權公司質量控制部門的實驗室所作檢驗的報告,由質控部門的負責人簽字生效。
十六、A13項資料為申報注冊品種三批樣品室溫留樣的穩定性試驗資料和加速試驗的穩定性試驗資料。必須包括全部試驗數據,如質量檢驗報告書和定性、定量色譜分析圖譜等。
十七、疫苗制品的A14項資料包括免疫學資料。
十八、A23項資料,包括臨床試驗及人體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試驗資料,其中臨床資料應為Ⅰ期、Ⅱ期和Ⅲ期試驗資料,包括臨床試驗方案和統計方法;Ⅳ期臨床試驗資料可申報作為參考。
十九、A24、H10項資料必須提供生產國藥品主管當局批準的英文說明書并附中文譯本。中文說明書必須嚴格按照英文說明書的內容翻譯,并符合中國的專業規范。如英文不是生產國官方文字,無法提供英文資料的,則必須提供生產國藥品主管當局批準的原文說明書,同時須提供其英文譯本和中文說明書。
二十、A25、H13項資料為該藥品在國外市場上所使用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實樣,不包括藥品本身;A26、H14項資料為國外市場上所銷售藥品的實樣,包括包裝、標簽、藥品本身和包裝盒內的說明書。
二十一、補充申請中有關政府證明文件和技術資料的要求,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申請進口藥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A01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準藥品注冊、生產、銷售、出口及其生產廠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A02國外制藥廠商授權中國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中國商的工商執照復印件;國外制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A03藥品專利證明文件
A04該藥品在國外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情況,生產廠基本概況以及申請在中國注冊需特別說明的理由及其中文譯本
A05藥品各項研究結果的綜述及其中文譯本
A06藥品成分和/或處方組成及其中文譯本
A07藥品生產工藝及其中文譯本
A08藥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A09制劑用原料藥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A10所用輔料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A11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A12三批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A13穩定性試驗資料
A14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
A15一般藥理研究資料
A16急性毒性試驗資料
A17長期毒性試驗資料
A18致突變試驗資料
A19生殖毒性試驗資料
A20致癌試驗資料
A21依賴性試驗資料
A22動物藥代動力學資料
A23藥品臨床研究資料
A24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準的英文說明書(或原文說明書)及其中文譯本
A25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實樣
A26藥品實樣和其它資料
申請換發《進口藥品注冊證》申報資料項目
H01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準藥品注冊、生產、銷售、出口及其生產廠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H02國外制藥廠商授權中國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中國商的工商執照復印件;國外制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H03藥品現行處方組成及其中文譯本
H04藥品現行生產工藝及其中文譯本
H05藥品現行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H06制劑用原料藥現行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H07所用輔料的現行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H08直接接觸藥品的現行包裝材料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H09近期三批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H10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準的現行英文說明書(或原文說明書)及其中文譯本
H11《進口藥品注冊證》有效期三年內在中國進口、銷售情況的中文總結報告
H12藥品進口銷售三年來臨床使用及不良反應情況的中文總結報告
H13在中國市場銷售、使用的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實樣
H14藥品實樣和其它資料
H15藥品成分、處方組成、生產工藝、說明書、質量標準等與上次注冊時發生改變的具體內容及其依據的報告
H16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準該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申請變更所依據的技術資料
進口藥品補充申請申報資料
一、通用名稱、商品名、包裝規格改變的:
須在《進口藥品補充申請表》中說明申請理由,同時提供《進口藥品注冊證》復印件或其它資料。增加或更改中文商品名的,尚須提供中國商標注冊查詢結果的復印件。
二、國外制藥公司和生產廠名稱改變的:
須提供相應外國政府藥品主管當局批準使用新名稱的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三、質量標準內容改變的需報送:
1.外國政府藥品主管當局批準使用該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的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2.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3.質量標準改變所依據的有關技術資料;
4.按現行質量標準檢驗的三批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四、藥品有效期改變的需報送:
1.外國政府藥品主管當局批準有效期改變的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2.三批藥品室溫留樣的穩定性試驗資料或加速試驗資料;
3.三批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五、輔料改變、生產工藝改變的需報送:
1.外國政府藥品主管當局批準輔料改變、生產工藝改變的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2.口服固體制劑輔料和生產工藝改變前后的相對生物利用度比較試驗資料;
3.使用新輔料和新生產工藝所依據的技術資料;
4.三批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六、說明書內容改變的需報送:
1.外國政府藥品主管當局批準該新說明書的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2.批準改變所依據的技術資料;
3.增加適應癥應提供該適應癥的臨床試驗資料。
七、產地改換的需報送:
1.新產地所在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準注冊、生產、銷售、出口以及其生產廠符合所在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2.國外制藥廠商授權中國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中國商的工商執照復印件;國外制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3.申報品種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4.新產地所在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準的英文說明書(或原文說明書)及其中文譯本;
5.新產地三批藥品的室溫留樣穩定性資料或加速試驗穩定性資料;
6.新產地三批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7.口服固體制劑新舊產地生物等效性試驗資料;
8.新產地藥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實樣及其它資料;
9.藥品實樣。
八、增加藥品規格的需報送:
1.所申報新規格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準注冊、生產、銷售、出口以及其生產廠符合所在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2.國外制藥廠商授權中國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中國商的工商執照復印件;國外制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3.申報品種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4.新規格藥品生產國國家藥品主管當局批準的英文說明書(或原文說明書)及其中文譯本;
5.新規格三批藥品的室溫留樣穩定性資料或加速試驗穩定性資料;
6.新規格三批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7.藥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實樣及其它資料;
8.藥品實樣。
附件二:
進口藥品質量復核規則
一、進口藥品質量復核系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口岸藥品檢驗所對申請注冊進口藥品的質量標準進行實驗室考核、修訂并對申報品種進行質量檢驗的工作。申請注冊的進口藥品,必須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和程序進行質量復核。
二、進口藥品質量復核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司下發的《進口藥品審評意見通知件》的規定進行,由中國藥品檢驗總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三、申報單位在收到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司下發的《進口藥品審評意見通知件》后,應將下列資料和樣品,及時報送中國藥品檢驗總所:
1.申報品種的中、英文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2.連續生產的三批樣品,每批為全檢量的三倍量;
3.檢驗用標準品(對照品)以及制備標準品(對照品)所需足夠的原料藥及檢驗報告、原料藥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四、中國藥品檢驗總所收到質量復核的資料和樣品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有關口岸藥品檢驗所進行質量標準復核工作,并將質量標準和樣品等一并發給承擔復核任務的口岸藥品檢驗所。
五、復核單位在收到質量標準、樣品、標準品后,一般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
六、復核單位進行質量復核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申報品種的質量標準為企業標準的,須考核該標準能否控制產品的內在質量。若該品種已收載于國際通用藥典,則應與國際通用藥典的標準進行比較。若該品種我國已有上市,則尚須與我國國家藥品標準或已在我國注冊的同品種質量標準進行比較。
2.申報的品種執行國際通用藥典標準的,亦按上述原則與同品種其他標準進行比較。若國際通用藥典標準的限度不同,需經考核加以確定,并執行高標準。
3.嚴格按原質量標準的內容進行復核,不可擅自減少項目。
4.修改原質量標準項目、限度和檢測方法要有充分理由;修改原檢驗方法,須有與原檢驗方法進行對照的試驗數據。
5.含量測定項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檢測方法,應選擇準確度高、重現性和選擇性好、易于操作的方法。
6.對所復核的質量標準未規定而我國國家藥品標準有收載的項目,或所復核質量標準雖有規定,但限度低于我國國家藥品標準的,應執行我國國家藥品標準的規定。
7.質量標準復核時,必須進行連續生產的三批樣品的檢驗。
8.復核后的質量標準須按照《中國藥典》的統一格式整理印刷。
七、復核工作結束后,復核單位應及時將復核后的質量標準及起草說明一式三份,三批樣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一并報送中國藥品檢驗總所。起草說明應詳細說明復核全過程,附有關試驗圖譜,注明本品種申報單位和申請編號。
八、中國藥品檢驗總所接到經復核的質量標準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必要時可根據審查意見對個別檢驗項目進行再復核。復核結果應及時移交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由藥品審評中心連同進口藥品技術審評意見一并上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九、質量復核過程中發現藥品質量問題的,由中國藥品檢驗總所提出處理意見及時上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十、復核后的質量標準,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為進口藥品注冊標準,作為進口藥品檢驗的法定標準。該標準由中國藥品檢驗總所統一編號,并按統一格式印制。編號格式為:JX×××××××、JZ×××××××、JS×××××××(X:化學藥品;Z:中藥;S:生物制品;數字的前四位為年份,后三位為序號)。
十一、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進口藥品注冊標準由中國藥品檢驗總所印發各口岸藥品檢驗所。
附件三:
進口藥品報驗單
━━━━━━━━━━━━━━━━━━━━━━━━━━━━━
┃│中文:││英文:┃
┃藥品名稱├──────────┤商品名├──────────
┃│中文:││英文:┃
────┼──┬────┬──┼─────┼──┬────┬──
┃劑型││規格││包裝規格││藥品效期│┃
────┼──┼────┼──┼─────┼──┼────┼──
┃注冊證號││合同號││檢驗標準││索賠期│┃
────┼──┼────┼──┼─────┼──┼────┼──
┃貨物數量││件數││批號││貨物價值│┃
────┼──┼────┼──┼─────┼──┼────┼──
┃│││││││┃
┃發貨港││發貨││運輸工具││航/班次│┃
┃(地)││日期│││││┃
────┼──┼────┼──┼─────┼──┼────┼──
┃│││││││┃
┃到岸港││到岸日期││到岸海關││存貨地點│┃
┃(地)│││││││┃
────┼──┴────┴──┴─────┴──┼────┼──
┃生產廠商││國家│┃
────┼───────────────────┼────┼──
┃發貨單位││國家│┃
────┼───┬───────────┬───┴────┼──
┃│││《藥品經營企業│┃
┃收│名稱││許可證》證號│┃
┃貨├───┼───────────┼────────┴──
┃單│地址││┃
┃位├───┼───┬───┬───┤公章┃
┃│聯系人││電話││日期:年月日┃
────┼───┼───┴───┴───┼────────┬──
┃│││《藥品經營企業│┃
┃報│名稱││許可證》證號│┃
┃驗├───┼───────────┼────────┴──
┃單│地址││┃
┃位├───┼───┬───┬───┤公章┃
┃│聯系人││電話││日期:年月日┃
──┬─┴───┴───┴───┴───┴───────────
┃│1.《進口藥品注冊證》復印件;┃
┃所│2.《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復印件;┃
┃附│3.產地證明原件;4.購貨合同副本;┃
┃資│5.裝箱單、運單、6.出廠檢驗報告書;┃
┃料│貨運發票;8.其它有關資料。┃
┃│7.中、英文說明書和樣品;┃
━━━━━━━━━━━━━━━━━━━━━━━━━━━━━━━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
注意事項
1.本表由報驗單位填寫,一式二份;報驗單位和收貨單位需在指定“印章”處蓋章。
2.香港或其它地區轉口的進口藥品,需同時呈報進口香港或其它地區時的購貨合同、
裝箱單、運單和貨運發票等。
3.“檢驗標準”指《進口藥品注冊證》載明的質量標準及其編號。
4.“貨物數量”指以《進口藥品注冊證》載明的包裝規格為基本單位的貨物總量,如
瓶數、盒數、公斤數等。
附件四:
進口藥品報驗證明
編號:
━━━━━━━━━━━━━━━━━━━━━━━━━━━━━━━━
┃┃
┃┃
┃┃
┃┃
┃海關:┃
┃┃
┃根據《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藥品已接受報驗,請予辦理┃
┃報關手續。┃
┃┃
┃報驗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藥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劑型:___________規格:___________包裝規格:___________┃
┃┃
┃報驗批號、數量、件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合同號碼(嘜頭標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證明自簽發之日起15日內有效,過期須重新辦理。┃
┃┃
┃┃
┃┃
┃藥檢所┃
┃┃
┃年月日┃
━━━━━━━━━━━━━━━━━━━━━━━━━━━━━━━━
說明:1.驗貨時如發現殘損,殘損部分應向港口商品檢驗局申報鑒定。
2.海關放行后的進口藥品,必須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合格后,才能調撥、使
用。
3.本證明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一式三份,本所存(白),交海關
(紅),報驗單位(綠)。
附件五:
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
抽驗證明編號:抽樣日期:年月日
━━━━━━━━━━━━━━━━━━━━━━━━━━━━━━━━
┃藥品名稱:商品名:注冊證號:┃
┣━━━━━━━━━━━━━━━━━━━━━━━━━━━━━━━━┫
┃1.存貨地現場情況記錄┃
┃1.1存貨地點:1.2抽樣地點:┃
┃1.3儲存條件等:┃
┃┃
────────────────────────────────
┃2.貨物包裝情況記錄┃
┃2.1外包裝是否完整;是否封固(鉛封;塑料插封;膠┃
┃紙封;其它封:)。┃
┃2.2外包裝為:鐵桶;纖維紙桶;鋁聽;硬紙板箱;木┃
┃箱;牛皮紙袋;蛇皮袋;其它:┃
┃2.3內包裝為:玻瓶;紙盒;塑料袋;其它:┃
┃┃
────────────────────────────────
┃3.藥品包裝標簽與注冊證核對情況記錄:┃
┃3.1品名、規格、包裝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注冊證號等與注冊證┃
┃所載內容一致;┃
┃3.2批號、數量和件數與報驗時一致;┃
┃3.3不一致內容:(詳細列出)┃
┃┃
────────────────────────────────
┃4.抽樣情況記錄,包括所抽桶(箱、聽、袋)號、批號、數量:┃
┃┃
┃┃
┃┃
┃┃
────────────────────────────────
┃┃
┃抽樣單位:藥檢所經手人:┃
┃報驗單位:經手人:┃
┃┃
━━━━━━━━━━━━━━━━━━━━━━━━━━━━━━━━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
注意事項
1.此單一式二份,由抽樣藥檢所填寫。一份交報驗單位,另一份留檔。
2.此單填寫完畢,抽驗單位和報驗單位對其內容核實無誤后,雙方經手人簽字后生效。
3.抽樣完畢后,要對庫存藥品就地封存,待檢驗合格后,在抽樣單位監督下拆封;不
合格藥品由存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不得啟封。
4.表中注“”處,根據現場核查情況,是則劃“√”,不是則劃“×”。
附件六:
進口藥品抽樣規定
一、為作好進口藥品的抽樣管理工作,保證進口藥品檢驗抽樣的代表性和科學性,保
證進口藥品檢驗結果的準確性,根據《進口藥品管理法》的有關條款,制訂本規定。
二、進口藥品抽樣由接受該品種報驗的口岸藥檢所負責進行,報驗單位應準備必需的
工具和場地,并負責安排搬移、倒垛、開拆和恢復包裝等工作及其費用。
三、同一合同,藥品名稱、生產國家、廠商、包裝、批號、劑型、規格、嘜頭標記(合
同編號)均相同者,方可作為同批藥品進行抽樣;同一合同進口的藥品分次到貨者,分次
抽樣。
四、供國內分裝的進口藥品制劑的抽樣,進口單位應提供《進口藥品注冊證》及進口
藥品分裝批件,按分裝后的規格及數量,比照相應制劑的抽樣規定辦理。
五、相同批號藥品,依其運輸包裝數量,確定抽樣件數,具體規定如下:
(1)原料藥:藥品包裝為10公斤以上,10件以內,抽樣1件;
11件~50件,每增加10件加抽1件,不足10件者以10件計;
51件~100件,每增加20件加抽1件,不足20件者以20件計;
101件以上,每增加50件加抽1件,不足50件者以50件計;
10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加抽1件,不足100件者以100件計;
藥品包裝為5~10公斤(含5公斤),每100公斤抽樣1件,不足100公斤者以100公
斤計;
藥品包裝為1~5公斤(含1公斤),每50公斤抽樣1件,不足50公斤者以50公斤計;
1公斤以下的藥品包裝,每20公斤抽樣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計。(原裝抽
樣)
(2)注射劑:
2萬支(瓶)以下(含2萬支),抽樣1件;
5萬支(瓶)以下(含5萬支),抽樣2件;
10萬支(瓶)以下(含10萬支),抽樣3件;
10萬支(瓶)以上,每增加10萬支(瓶)加抽1件,不足10萬支(瓶)以10萬支
(瓶)計;
100~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注射液,每1萬瓶抽樣1件,不足1萬瓶的按1萬
瓶計;
1000毫升以上的注射液(含透析液),每5000瓶(袋)抽樣1件,不足5000瓶(袋)
的按5000瓶計。
(3)其它制劑:
每2萬盒(瓶),抽樣一件,不足2萬盒(瓶)的按2萬盒(瓶)計。
空心膠囊,每20件抽樣1件,不足20件的按20件計。
六、抽樣數量,除特殊規定與要求外,一般為檢驗用量的三倍。檢驗后剩余樣品退留
樣備查外,退回報驗單位。
七、抽樣辦法:
(1)抽樣啟封前,應與報驗資料核對外包裝,嘜頭號或合同編號。啟封后應核對小包
裝品名、廠名和批號等。
(2)原料藥包裝開啟后,于不同部位分別取樣,使總量達到抽樣數量,直接傾入樣品
瓶內、混勻。
(3)抽樣后,應將開啟之包裝封固,并在包裝上注明抽樣數量及日期。
八、抽樣應有詳細紀錄,抽樣完畢,口岸藥檢所應填寫《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一份
交報驗單位,一份留存。
九、抽樣注意事項:
(1)抽樣環境清潔衛生,抽樣工具必須清潔干燥符合被抽藥品的要求。
(2)抽樣應防止藥品污染吸潮、風化、氧化而變質。
(3)液體樣品需先搖勻后再取樣;含有結晶者,在不影響品質的情況下,應使之溶解
后抽取。
(4)有毒性、腐蝕性及爆炸性藥品,在抽樣時應有相應的防護措施,取樣時小心搬運、
勿振動。且在樣品瓶外標以“危險品”標志。
(5)腐蝕性藥品避免用金屬制抽樣工具取樣。
(6)遇光易變質藥品,應避光取樣,樣品用有色瓶裝,必要時要加套黑紙。(7)
需作無菌、熱原試驗、衛生學檢查或需抽真空、充氮氣的原料藥,應按無菌操作或特殊要
求取樣。
(8)抽樣應由受過培訓的專業人員進行,被抽樣單位的有關人員必須在場。
附件七:
進口藥材抽樣規定
一、為做好進口藥材的抽樣管理工作,保證進口藥材抽樣的代表性和科學性,保證檢驗結果的準確性,根據《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特制訂本規定。
二、同一合同訂貨的藥材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以國外提單所載標記,嘜頭相同者為一批,每批分次到貨者,每次均需抽樣。
三、進口藥材抽樣由接受該品種報驗的口岸藥檢所負責進行,報驗單位應準備必需的工具和場地,并負責安排搬移、倒垛、開拆和恢復包裝等工作及其費用。
四、抽樣方法:
1.抽樣前現場觀察嘜頭號、品名、數量等,先檢查包裝的完整性,清潔程度以及有無水跡、霉爛或其它物質污染等,如有部分包件變質,應另行抽樣檢驗。
2.根據藥材品種、包裝、規格的不同、體質的輕重,結合檢驗需要,在每一應抽包件中抽取代表性份樣250~500克(指一般藥材,特殊品種的酌情抽取)。同一批各件中所抽份樣數量應力求一致,全部份樣混合均勻,四分法縮分抽取檢驗樣品。一般藥材的檢驗樣品不得少于1公斤,貴重藥材根據到貨的品種、數量及質量情況決定。
3.抽取的檢驗樣品,一般品種分為三份,檢驗后的驗余樣品和挑出的雜質等亦應保留備查。
檢驗后除留樣外,剩余樣品于發出檢驗報告書后,憑抽樣證明(單據)由報驗單位限期領取。
檢驗樣品的留樣(備查份和驗余樣品等)一般保留一年(年終處理前年的留樣)。屬于索賠或退貨檢品的留樣須保留至該案完結時。某些不易貯存的留樣,可根據實際情況掌握保留時間。
超過保留期的留樣,由口岸藥檢所自行處理(記錄備查)。
4.根據進口藥材的品種,分別規定抽樣件數(所列數字“以上”者包括本數)與具體方法如下:
(1)一般藥材:100件以下者,抽取5件,不足5件者逐件抽取,每100件以上者按5%抽樣。按總件數的1%倒箱(包),每100件(不足100件以100件計)抽取一份檢驗樣品。如遇質量有問題時,可增加抽樣件數或倒箱(包)件數。增抽的質量有問題樣品,
另做檢驗樣品。
(2)牛黃:每2公斤(不足2公斤以2公斤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全部開箱(包)。按個子及碎片的比例分別抽取代表性份樣不少于200克,現場檢驗霉變、摻雜等項(霉變、摻雜者另行處理)然后以四分法縮分抽取檢驗樣品(約50克)。
(3)猴棗:全部開箱(包),按個子及碎片分別抽取代表性樣品。每一箱(包),抽取1份檢驗樣品(約6克)。
(4)海馬:全部開箱,逐箱抽取代表性份樣。全部份樣混合均勻,每5箱(不足5箱以5箱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不少于100克)。
(5)蛤蚧:全部開箱,做現場檢驗。酌情抽取代表性樣品,每5000對(不足5000對以5000對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6)海狗腎:全部開箱,逐箱檢查。抽取代表性樣品。每30公斤(不足30公斤以30公斤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每份取10條做檢驗,留樣1條。
(7)高麗參:不同規格分別取樣,每20盒(最小包裝,不足20盒以20盒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8)西洋參:
統裝和分級西洋參:全部倒箱,以最小包裝為1件計。5件以下逐件抽取,5件以上每增加5件(不足5件以5件計)增抽一件。每件按不同類型(大、中、小、質輕、質重)分別抽取份樣約100克,混合均勻,四分法縮分抽取檢驗樣品(50~100克),每5件抽取1份檢驗樣品。
原裝西洋參:10件以下抽取2件,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增抽1件。按抽樣件數的1/2倒箱(包)做現場檢查。然后參照統裝西洋參,抽取檢驗樣品,每10件抽取1份檢驗樣品。
(9)西紅花:全部倒箱,逐年抽取份樣約50克。混合均勻,輥分法縮分抽取檢驗樣品(約75克),每5盒(不足5盒以5盒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10)天竹黃、安息香:10箱一下開2箱,10箱以上每增加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計)增開1箱。每箱在中間和四角五個部位取份樣。混合均勻,四分法縮分抽取檢驗樣
品(約500克)每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11)肉桂:全部開箱,逐箱抽取。截取代表性樣品,總量不少于300克作為檢驗樣品。每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12)血竭:10件以下全部開箱,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增開1件。每箱自上、中、下各取血竭兩塊(原裝血竭各取不同類型血竭共500克)為份樣。然后自份樣上各取代表性樣品作為檢驗樣品(約500克)。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13)蘇合香:以最小包裝作為1件計。10件以下抽取3件,不足3件者全部抽取。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增抽1件。每件抽取的份樣即為檢驗樣品,分別檢驗。
(14)沉香:全部倒箱檢查,按沉香的顏色、質地、大小分別抽取代表性份樣,然后自份樣上劈取代表性樣品作為檢驗樣品(約500克)。每20箱(不足20箱以20箱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15)蘆薈:50件以下,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抽取1件;51~100件,每增加20件(不足20件以20件計)增抽1件;101~1000件,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以50件計)增抽1件;10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以100件計)增抽1件。每件抽取的份樣即為檢驗樣品,分別檢驗。
(16)藤黃:10件以下全部開箱,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增開1件。抽取代表性份樣,混合均勻,四分法縮分抽取檢驗樣品。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抽取1件檢驗樣品。
五、抽樣注意事項
1.抽樣工具,必須保持清潔和干燥。
進口證明范文4
一、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需要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需要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需要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需要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進口自用車輛需要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進口證明范文5
案例二2006年11月,某木業有限公司向大連海關提出退稅申請,稱其于2006年1月4日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一批尿素樹脂膠、改性劑和固化劑,已繳納關稅和增值稅29083.86元。在此期間,該公司又同時辦理了加工貿易手冊,并在沒有申請刪除一般貿易報關單的情況下,于2006年3月使用手冊再次申報了此票貨物。因此企業申請刪除第一次申報的報關單,并申請退還稅款。
上述兩個案例中,企業均以“海關多征稅款”為由,要求退稅。那么上述退稅申請海關是否應該接受?
政法函【2004】27號對《海關法》第63條有關“海關多征的稅款,⋯⋯納稅義務人自交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要求海關退還”的規定,是這樣解釋的:“......應適用于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際征收的稅款,與正常情況下海關基于貨物申報進出口當時隨附的全部單證應當征收的稅款相比,海關實際征收稅額多于應征稅額的情形。”
上述兩個案例中,收貨人或報關人在進口申報“免費提供”或“一般貿易”時,所隨附的全部單證都是與其申報的貿易方式符合的,海關當時的征稅行為是合法正確的。至于事后收貨人或人提出貿易方式錯誤,并補充一些說明材料,包括提供加工貿易手冊,由于所申報的貨物已經結關放行,海關很難判定所述情況是否屬實,所以沒有接受納稅義務人的退稅申請。
在進出口貨物通關過程中,海關征收稅款和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是一項政策性非常強的工作。在征納稅款的過程中,由于稅則歸類、原產地確定差錯而導致稅率適用錯誤或者高估完稅價格、以及填報錯誤或其他技術性錯誤等各種原因,都有可能出現多繳稅款的情況。那么,哪些情況海關給予退稅,申請退稅時都需要提交什么證明文件?
通常情況下,對已征稅放行的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已繳納稅款的進(出)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進)境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退稅申請書》;
原進(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貨物復運出(進)境的出(進)口報關單;
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出口貨物復運進境還應提供稅務機關重新征收國內環節稅的證明。
已繳納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退稅申請書》;
原出口報關單和稅款繳款書。
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裝并已征稅放行的,如果該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保險公司已對短裝部分退還或賠償相應貨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或出口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應提交以下材料:
《退稅申請書》;
原進口或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書;
已經退款或賠款的證明文件。
進出口貨物因殘損、品質不良、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相應貨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賠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應提交以下材料:
《退稅申請書》;
原進口或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已經賠償貨款的證明文件。
稅則歸類差錯并經海關認定,且相應差錯已排除走私違規嫌疑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退稅申請書》;
原進口或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海關認定稅則歸類的證明文件。
貨物征稅放行后,收貨人在貨物進境之日起90日內提交適用《曼谷協定》稅率原產地證明書,經海關核實,仍應對原進口貨物實施曼谷協定稅率的,對按原稅率多征的部分應予以退還。
進口貨物收貨人在進口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向海關申報時,應向海關提交受惠國政府指定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明書作為報關單隨附單證。如不能提交原產地證明書的,由海關依法確定進口貨物原產地,并據以確定適用稅率。但針對《曼谷協定》項下貨物,海關規定了一個90天的寬限期(參見署令【2001】94號)。
進口證明范文6
2006年12月,大連某公司從菲律賓進口90噸鮮香蕉,該公司在向海關申報時按《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的報關單填制規范》正確填寫了報關單,享受了零關稅的中國-東盟協定稅率,并提供了菲律賓原產地證書。現場審單關員在對該票單據進行審核時發現以下兩個問題:1、海運單上起運港為菲律賓“達沃港”,裝貨港為韓國“釜山”港,根據《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關于直接運輸標準的規定,貨主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2、貨主提供的原產地證書為菲律賓商會開具,證書樣式、發證機關印模、簽字式樣均與備案要求不符。據此,現場海關做出不予接受其享受協定稅率的申報的決定,補征稅款2萬余元。
由此可見,對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通關事項的不明直接導致了公司經濟利益受損。
那么,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通關時應提供哪些單證,有哪些注意事項?
享受優惠貿易協定稅率的貨物應符合“直接運輸”的標準
“直接運輸”是指下列情況:
(一)貨物運輸未經非受惠國關境;
(二)貨物雖經一個或多個非受惠國關境,但其有充分理由證明過境運輸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業運輸的要求,并能證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未在非受惠國關境內使用、交易或消費,及除裝卸和為保持貨物良好狀態而接受的簡單處理外,未經任何其他處理;
(三)經非受惠國運輸進口的貨物適用協定稅率時,應進口地海關要求,進口貨物收貨人應提交過境海關簽發的對上述事項的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我國海關對此有具體規定,即除《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不允許香港產貨物經第三方轉運外,經各優惠貿易協定非成員國或地區換裝運輸工具的享受協定稅率的貨物,向海關申報時,須交驗該國或地區海關出具的未再加工證明文件和自優惠貿易協定成員國起運后換裝運輸工具至我國的全程提(運)單,否則不能享受協定稅率。
享受優惠貿易協定稅率的貨物申報時,原產地證書應當符合海關備案的要求
各受惠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樣式、政府機構使用的簽名式樣及印章印模均要在海關總署備案,若貨主提供的證書與備案中任一項不符,海關可拒絕接受該證書。但對于智利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海關不再審核簽名,而要求加蓋“正本”印章。
另外,根據中國海關規定,享受優惠協定稅率的原產地證書上應體現進口貨物商品編碼,且必須填寫進口國的編碼。原產地證書的編碼不是我國稅則號列時,原產地證書六位數協調編碼必須與協定稅率六位數相同,方可享受協定稅率。
享受優惠貿易協定稅率的貨物 應在有效期內提交原產地證書
以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為例,原產地證書應在出口成員方有關政府機構簽證之日起4個月之內向我國海關提交,但產品經過一個或多個非成員方境內的,提交期限延長至6個月。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方無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交期限,我國海關仍可接受已經超出期限提交的原產地證書。由于各貿易協定相關的原產地規則不盡相同,原產地證書提交期限也不同,貨主可通過查詢商務部和海關總署關于原產地規則的相關公告獲悉。
享受優惠貿易協定稅率的貨物原產地證書實行“一批一證”
一份原產地證書只能對應一份報關單,不能重復使用和逐次扣減。對于多個已經電子數據聯網的原產地證書對應一批貨物這一特殊情況,申報時應分單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