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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范文1
2、依據《遼寧省建筑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樹立30個以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樣板施工現場,帶動本地區建筑施工現場達到標準。
3、杜絕使用國家有關部門指定淘汰的吊車。
4、死亡事故結案率達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億元產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內,減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級以上重大事故發生,杜絕特大傷亡事故。
為實現上述工作目標,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條例》,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工作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對于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大意義。為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提高我市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使廣大干部職工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建委決定于上半年分期舉辦《條例》學習培訓班,并充分利用報紙、網絡等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各單位要認真制定學習貫徹《條例》 工作計劃 ,企業內部要舉辦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班。特別是建筑業和工程監理企業要針對實際,開展好全員學習活動,重點對一線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教育。
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是2012年安全生產檢查的一個重點。各企業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同時要在責任制的落實上下大力氣,不斷探索,制定出符合企業自身特點的落實辦法,使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
三、進一步加大檢查監管和處罰力度
四、加快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和辦法
擬于2012年制定《錦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辦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辦法》、《建設單位工程安全施工備案制度》、《施工企業安全資質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報告制度》。加大對工程標準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及時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
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范文2
關鍵詞:建筑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分析;建筑安全生產
隨著建筑行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建筑行業事故,也在不斷的發生,提高建筑行業生產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種,比如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等等。而其中法律手段無疑是最好的一種制約手段,它可以將所有的建筑行業生產條例進行一個嚴格的規定,強制性的制約建筑行業的發展,使建筑行業的安全得到保障。對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進行一系列的規定,有利于提高建筑行業的安全水平,使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有所好轉[1]。
1建筑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存在的意義
建筑安全生產法規體系是指國家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條例,對建筑行業的生產進行相關規定,保證其安全性能以及具體施行過程中的行為規范。它對建筑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和保障作用,對相關事務的責任人也起到了追究責任的目的。而準則中涉及的各個單位,包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管單位、安拆單位、租賃單位等等,都是執法渠道的相關責任人,都會直接影響到施工過程以及生產過程。它是政府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的強力武器,也是政府直接監管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的一種法律途徑。它倡導整個社會重視生產安全,提供了一個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范圍。為社會各界新聞媒體、各項機構、各種院校等創造了一個濃郁的法律氛圍,使他們能夠得以有正確的參照,對相關技術人員專業人才等的培養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而且該項法律體系還有效地減少了安全事故的發生,為國家財產安全以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1956年頒布了《三大規程》,使得施工安全技術工作有章可循,它是我國建筑安全生產法規體系發展的一個里程碑,為今后法規體系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而該項法規體系經過了歲月的磨練,從萌芽到發展到萎靡到崛起期,發展至今日,借助了各國先進法規條例以及我國的當下行業模式,已經確定了有經驗的、專業性較高的、十分嚴謹的法律條例。目前我國的建筑行業法規條例已經得到了初步的完善,進入了較為成熟的狀態。
2我國建筑安全法規體系的主要缺陷以及改進措施
我國的建筑安全法規條例體系在形式上確實是由國家相關的行政部門進行的法規設定,但是在各個位階尤其是法律這一位階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從而影響了整個法律的條例效應以及權威性。就拿我國最重要的母法之一的《安全生產法》來看,其調整的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安全生產它是一項比較適合全社會行業的法規,那么對于安全生產綜合監督這一塊而言,則更適合一般的工礦、商貿企業,對于建筑行當并沒有單獨實行的細致詳盡的法規條例,因此在具體的實施中就會造成很多的缺漏,使得法規并沒有發揮它的效益。再以《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例,施工企業相關項目負責人,對于事故的處罰,從2萬~20萬不等,跨度幅度非常大,造成執法人員的裁量權也很大,在事故發生之后,沒有以書面形式規定處罰時應該遵守哪些原則,往往容易被各種因素所影響,造成處罰的罰款量不一,罰款的力度不同,造成了事故責任人的現象。偏重對城市建筑安全生產的規定,而對城鎮鄉村的建筑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則選擇忽視的態度。偏重對建筑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管理,而對拆除工程的管理并不是十分的看重。目前我國農民生活的水平已經逐漸提高,導致了城鎮房屋建設規模也逐漸加大,并有調查顯示,每年的農村房屋持續在8億m2左右,其中農房占6億多平方米,因此其建筑工程量極大。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可以借助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出臺的法律政策,比如臺灣建筑安全法規體系的特色就在于其政規章制度制定得非常的詳盡謹慎,技術性非常的強,如《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法規條例中雖然標題將標準作為一個重要詞條,但是其與真正的技術標準不同,它設定了具體的法規條例規定了相關作業場所、安全器材儲備等等,出臺了一系列的調整改動政策,包括施工、工具的結構體、開挖、沉箱、打樁作業等等一系列的相關環節的規定,其技術特點非常鮮明,而對美國、英國、日本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律規定,也有諸多的借鑒之處,我們可以多多翻閱其中的典籍以及法律條例來進行參考,制定出適合我國的具有其優點的相關建筑安全法規條例系統。整個法規體系由于內容缺失導致嚴謹性不足實施度不高可行性不強。想要完善建筑安全法規體系,首先要明確法規體系的指導思想,應當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將實踐性、科學性作為法規確定的第一要素,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將各設計部門、各施工部門、生產部門等的基層人員的第一想法進行實時的記錄,以提供法律制定的依據。對相關法規執行部門進行一個強制性的措施,加強實施力度。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強制性的法規制度追究其責任,構建全過程全主體的責任體系。對有關整個行業的各項責任人都進行相關細則規定[2]。
3結束語
我國的建筑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具有規范性、強制性的特點,它關系到建筑工程以及整個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安全責任關系,通過對安全生產的各個環節有詳細的規定,保障了有關人群的權利以及相關義務。該法規體系既具有通常意義上行政規章制度等的法律意義,也被附有了法律效力和技術規范標準。它的保護對象是建筑活動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以及國家的財產安全,它調整的內容涉及到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等方面,具有政策性,又有強烈的技術性以及科學含量。該體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建筑一線操作人員的生命安全以及建筑施工的質量,還有建筑主體的結構構造、安全性能等。它為建筑活動的各方責任主體安全行為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法律的規范,使相關人等在從事建筑建造行業時獲得相應的科學準確的行事準則。
作者:陸璐 單位:九江市彭澤縣建設局
參考文獻:
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范文3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村鎮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努力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意見》(通政發[*]5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街道(鄉)、開發區、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各街道(鄉)、開發區主要領導為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各街道(鄉)、開發區要明確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并不斷加強學習和專業培訓,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設、安監等部門負責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發改委、農經、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村鎮建設工程要按規定要求如實上報,辦理相應審批手續,確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鎮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各類園區建設工程、農民集中居住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3、村級基礎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4、由各街道(鄉)、開發區實施的拆除工程項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鄉)、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臺帳內容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撤銷或停止施工。
三、切實抓好建設施工各環節的管理
1、各街道(鄉)、開發區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村鎮建設工程所有項目臺帳,內容應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工程規模、開竣工時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工程師、設計單位等有關內容。
2、實現建設工程項目承諾制。在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村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承諾,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到工程招投標市場進行,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發包必須給持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施工。
4、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報監、質量報監。工程圖紙都必須由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并通過市審圖處的審查。
5、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分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的規定,到有關部門備案。項目經理必須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四、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
各街道(鄉)、開發區要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加大檢查整治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時做好復查,確保及時整改到位,同時要建好檔案,健全制度。區建設、安監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定期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立體式的督查,及時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相應措施,遏制事故的發生。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據建設工程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檢查和部署工作。
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范文5
進一步加強總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吸引優秀人才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各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推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職業化進程,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xx總公司系統各級建筑施工企業及生產性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監管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安全監管人員指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員,包括各級企業的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程項目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的基本素質與崗位資格
第四條基本素質與能力要求
××忠誠、敬業,責任心強;
××具備一定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知識;
××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實踐經驗;
××良好的身體素質。
第五條任職資格與條件
××取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承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證書;
××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經所在單位考核具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基本素質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
第六條注冊安全工程師
本條例所指注冊安全工程師是系統內各級企業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各類管理人員,在繼續教育合格的基礎上,經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并注冊在xx總公司的人員。
第七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包括初始注冊、續期注冊和變更注冊。總公司對注冊在系統內各級企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實行統一管理,注冊管理的內容包括執業資格注冊的組織、審核、辦理注冊等。
第八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程序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時,申請注冊所需要的各種證明材料由各二級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負責收集整理,初審合格后報總公司執業資格辦公室和總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審核,審核通過后,由總公司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注冊手續。
注冊完成后,注冊安全工程師名單由總公司執業資格辦公室和總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登記備案,印發文件公告。
第九條不予注冊(包括初始注冊、續期注冊、變更注冊)的情形
除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不予注冊條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公司不予辦理注冊:
××在工作中因明顯過錯或重大失職對三級以上(含三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企業帶來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
××在工作中,或嚴重違反企業管理規定,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連續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崗位或未從事施工管理業務的;
××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
××嚴重違反企業有關規定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十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相關費用
系統內各級企業中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經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并注冊在xx總公司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本人所在單位依據本單位相關規定對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所產生的培訓、考試、初始注冊、續期注冊及繼續教育所產生的費用予以報銷。
第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崗位補貼
為鼓勵高素質、高學歷的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并積極從事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并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監管人員,企業可根據自身具體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崗位補貼。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關鍵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職責及任職條件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關鍵崗位及主要工作職責
××總公司所屬
二、三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總監總公司所屬
二、三級施工企業應設置安全總監崗位,企業安全總監可按副總工程師或助理總經理級次定位,配合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專職負責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總監的主要職責是: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總體策劃與部署,協助企業負責人建立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保證體系并組織落實。
企業安全總監學歷和工作經驗應滿足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應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學專科學歷的應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專科學歷的應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時應具備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等項條件。
企業安全總監的聘用應上報總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核準,并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總公司所屬
二、三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總公司所屬
二、三級施工企業應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按規定足額配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是負責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業務工作,配合企業分管領導組織制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目標、指標,制定相應管理對策,并通過過程控制實現安全生產。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的任職條件按照本企業規定的部門負責人任職條件執行。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任安全工程師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內可設置主任安全工程師崗位,協助企業技術負責人和部門領導進行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門副經理崗位級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師主要職責:配合企業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部門對所屬項目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組織本企業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和安全技術研發工作,在企業技術負責人的指導下審核和優化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并指導實施,具體實施日常專項安全檢查。主任安全工程師學歷和工作經驗應滿足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應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學專科學歷的應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專科學歷的應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時應具備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等項條件,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及豐富實踐經驗。
××工程項目安全總監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萬㎡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項目或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應在項目經理部領導班子中設立安全總監,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他項目可設項目安全負責人。
工程項目安全總監的主要職責: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在項目經理的領導下負責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運行,負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總體策劃并組織實施。
工程項目安全總監學歷和工作經驗應滿足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應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學專科學歷的應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專科學歷的應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時應具備初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等項條件,具備相應的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實踐經驗。
××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配備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按照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13號)規定,足額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對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積在×××萬㎡以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在××億元人民幣以內的項目,其安全負責人級次應不低于項目主工長。
××對于裝飾等其他專業的企業和工程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崗位的設置可參照本條例第十二條1~5款執行。
××企業安全總監和項目安全總監均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全過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凡在施工活動中存在嚴重不安全行為或重大安全隱患,安全總監均有權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考核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人員的考核
系統內各二級企業應根據本《條例》的要求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監管人員考核工作細則,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培訓與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上崗培訓要求所有安全監管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有關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業務知識的培訓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員崗位證書和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繼續教育要求
××安全監管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少于×××個學時。
××安全監管人員繼續教育由各二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可參加上級單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
××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學習由總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和xx管理學院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繼續教育內容各二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企業安全監管人員繼續教育大綱,繼續教育內容應包括職業道德規范、相關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安全專業技術等內容。
總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結合總公司的有關情況,制定年度總公司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
第七章獎罰
第十七條總公司系統內各級各類安全監管人員應恪盡職守,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于本企業完成安全生產控制目標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安全監管人員,各級企業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進行物質獎勵,同時可在職稱評定、崗位晉升、先進評比等方面適當體現。
第十八條總公司系統內各級各類安全監管人員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職或過失,導致四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安全監管人員兩年內不得進行職稱評定、崗位晉升或先進評比;導致三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安全監管人員三年內不得進行職稱評定、崗位晉升或先進評比,三年內不得再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崗位的工作,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安全監管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不予注冊。
第十九條各二級企業應建立本企業(含下屬企業)安全監管人員信用檔案,記錄安全監管人員優良和不良業績,作為安全監管人員職稱評定、崗位晉升或先進評比的主要依據。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單位可在本《條例》的基礎上,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對安全監管人員的職責、培訓、任用、獎罰等方面的實施細則,盡可能在提升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位、待遇等方面進行鼓勵。
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范文6
建筑市場管理主要是對工程建設程序(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市場準入(從業的資質和人員資格)市場行為(競爭、定價、質量和安全等生產行為)管理。加強建筑市場管理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政府職能。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才能得到保證。近年來,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具體體現。只有嚴格執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州持續開展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工作,使建筑市場逐步步入依法管理的軌道。目前,全州建筑市場有些問題還比較突出,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工程承發包、建設等環節;建設單位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違法建設;施工單位隱性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承包、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偷工減料和使用偽劣建材;勘察、設計、監理單位隱性掛靠、不履行合同約定、不履行職責;檢驗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主管部門不依法行政,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在一些工程上還不同程度存在建筑市場秩序有待進一步規范。
依法加強建筑市場管理。必須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一是解決一些危害性大、社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常抓不懈。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努力完成六項工作目標。使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法制觀念明顯增強;二是有效整治規避招標、干預招投標、招投標弄虛作假以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承包、惡性壓價和陰陽合同等突出問題;三是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逐步扭轉違反法定建設程序、違法建設狀況;四是加強工程安全質量管理,嚴肅查處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偷工減料、使用偽劣建材的行為;五是努力為建筑企業營造公平健康的市場環境,嚴格落實建筑企業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和監理、勘察、檢測、設計單位的職責,凈化建筑市場,堅決清除嚴重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企業和人員;六是規范執法行為,嚴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案件得到有效查處。
二、嚴格建設程序管理。嚴肅查處違反建設程序的行為
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項目建設程序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監督。項目建設各參建單位要依法履行建設程序。
1所有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建設程序。依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嚴格執行項目報建、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招投標、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工程監理、合同備案、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2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建設承擔法定責任。對不履行建設程序的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并追究建設單位的責任。建設單位法人作為第一責任人。要依據《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禁止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嚴禁勘察、設計單位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業務。
4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發現所監理的工程項目違反建設程序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要協助建設單位履行或者監督工程承包單位執行建設程序。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反映并促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5嚴格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一律不得使用。對于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中發現問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要責令有關單位及時修改。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追究建設單位責任。未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進行修改或經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對于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建設單位改正。
6嚴格執行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所有規定范圍內工程都必須依法實行施工許可管理。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分別作出嚴厲處罰。切實把好工程的開工和竣工交付使用兩道關。除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應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外。
7勘察、設計、招標、監理、材料檢測等單位。不得對缺少建設程序的工程開展業務。停業整頓。違規開展業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行通報。
8工程項目未經驗收和備案而投入使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因違反法定建設程序受到處罰的工程項目一律取消建筑行業評獎選優資格。責令停止使用。
9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嚴格執行建設程序且不予改正的單位。對有違法行為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做嚴肅處理。予以嚴厲批評教育和處罰。
規范建筑市場管理三、建立建筑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
1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嚴厲打擊無證、越級或者掛靠承接工程業務的行為。
2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招標、造價咨詢等單位。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建設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3州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批和資質年檢關。要把是否有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和是否存在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列為審查的重要內容。要將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單位全部納入資質管理。
4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工程各參建單位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停止其在一段時期內投標資格。并將違法違規行為上報資質審批部門。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作出嚴厲處罰。建議降低資質等級。清出州建筑市場。
5州、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建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建筑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出具虛假技術文件或者對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取消在一段時期內從業資格。要依照情節依法暫扣或上報發證機關吊銷資格證書。
四、規范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1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規定。規范工程計價行為。最大程度地節約投入,切實加強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減少資金和資源浪費,有效促進社會各類投資的效益最大化,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利益,防止政府投資項目造價失控,消除概算超投資估算、施工圖預算超概算和竣工結算超施工圖預算的三超”現象。
2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建筑材料市場的價格變化定期不定期的編制與各縣市建筑材料市場指導價。對其他項目控制指標進行抽查監管。調整工程造價,對工程造價進行動態管理。對全州保障性住房、災后重建工程的控制指標進行全面審查。對建設工程項目估算、概算、預算、結算及合同價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3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低于成本價的價格競標。對于違反規定的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規定責令改正。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和竣工結算款。對于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工程驗收和備案。不得違反國家關于勘察、設計、監理取費規定無理壓價強簽合同。并予以處罰。建設單位要按照合同約定。
五、加大監管力度。切實解決規避招標和招投標弄虛作假行為
州、縣市紀檢監察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招投標等環節的監管力度。
1規范建設單位行為。依據《招標投標法》省招標投標條例》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方可進行邀請招標。依據《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必須實行招標。按規定權限、程序報經批準。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規定限額范圍內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進行招標。州紀檢監察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招投標活動的合法性進行嚴格監督,發現違法行為要依法做出嚴厲處罰。
2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場。規范運行。按規定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項目。依法進行招投標活動。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服務作用。都要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進行交易。對交易活動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3大力推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制度。建設單位不具備招標能力的要委托招標機構按照建設單位的委托范圍組織招標。對于委托招標的工程。追究建設單位和招標機構的責任。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發生規避招標或招投標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據《招標投標法》規定。
4強化工程合同管理。不按招標文件和中標單位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并予以處罰。嚴禁“陰陽合同”建設單位與中標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與中標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招標投標法》規定責令改正。
綜合治理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六、強化監督。
1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一律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承包承攬工程。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開通報,監理單位一律不得轉讓監理業務。要建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合同及分包合同備案制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均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或分包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于不進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備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在資質年檢中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冊。有違法行為的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及時進行查處。
2加強對施工企業建造師(項目經理)及其項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有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行為的要對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嚴厲處罰。并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請求資質處理。建造師(項目經理)不得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工程項目的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施工現場組織檢查。情節嚴重的扣押建造師(項目經理)資格證件。
3建設單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認可管理。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串通。并將有關部門在項目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上報州紀檢監察部門。允許轉包、違法分包或者轉讓監理業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予以公開通報。
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七、加強工程安全質量監管。
1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學習、宣傳和貫徹《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等法律法規作為工作的重點。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落實質量責任和義務。
2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降低工程抗震設防標準。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使用偽劣建材、降低工程抗震設防標準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有偷工減料。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上報發證機關建議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3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特別是二次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對于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辦理相關手續。違反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作出處罰。
4凡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建筑原材料及建筑產品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建筑原材料生產及市場流通環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5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州縣市安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受理行業管理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問題和共性難點問題,建筑施工安全監督分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兩個層次。受本級地方政府安委會委托對行業安全生產重點環節落實監管責任的情況進行督察。協調處理行業間涉及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交叉問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督察時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進行;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據《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制度》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以屬地管理為主體的層級監管制度,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管,結合實際制定全州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管的行業制度及管理措施,組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專項治理,對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安全監管進行督察,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承擔本縣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同安監部門的協作。
6切實加強建筑特種機械管理。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由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州、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工商部門負責對各類特種建筑設備生產、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
嚴格防止不合格建筑機械進入建筑市場。流通環節和檢驗檢測機構及檢測工作的安全監察。
7嚴格落實企業安全質量主體職責。依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并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制度;企業法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負主要責任;建造師(項目經理)對所負責的項目負直接責任。項目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所監項目負直接監理責任。施工企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監理單位對監理工程負監理責任。
8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組織建筑專業技術調查。專業技術調查是事故處理的主要依據。技術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要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技術調查結果。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提出行業處理意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
9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必須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為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依法向當地安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10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按照《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施暫行管理辦法》以企業為單位收取。
11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措施費作為非競爭性費用在投標報價中單列。專門用于項目施工安全。因扣減和挪用建筑安全生產措施費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要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施工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建筑安全生產措施費的額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扣減和挪用該項費用。
12全州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對全州建筑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的培訓工作。
八、加大執法查處力度。強化建筑市場執法隊伍建設
1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針對建筑市場違法違規的突出問題。持續開展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活動。嚴格按照《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查處力度,將嚴重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規避招投標和圍標串標行為、不辦理施工許可擅自施工行為、轉包違法分包和借照掛靠行為、簽訂陰陽合同和不按期進行結算行為、偷工減料和擅自變更施工圖紙行為以及勞務用工管理中私招亂雇行為作為整治重點。依法運用拆除返工、停工整改、經濟處罰、清出市場等執法手段。使我州建筑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
2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抓好建筑市場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充分利用現有的市場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機構。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加強對建筑市場監督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廉政教育,提高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要依法加強對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實施監督。加大對中標后工程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與檢查。健全規章制度,嚴格執法程序,嚴肅執法紀律,對于執法犯法或者要堅決清除執法隊伍。
3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要與懲治腐敗相結合。強化建筑市場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企業資質、執業資格等行政審批。不論涉及到什么單位、什么人,加大查處力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相關規定。落實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建筑市場違法違紀案件特別是重大安全質量事故。都要排除阻力干擾,特別要嚴肅追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行為,嚴厲查處、徇私枉法、包庇縱容建筑市場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九、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加強建筑勞務培訓
1州、縣市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5號、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意見》甘政發(59號和《省建設廳關于<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甘建建(326號文件精神。勞動保障部門按工程總造價的3%收取工程擔保金。辦理施工許可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