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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管理和公用事業關系的現狀
1、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實權。但是卻是承擔責任的主體
按照相關的規定,一個地方的生活基本設施,比如供水、供電以及通訊等這些屬于公用事業范疇的事項在本質上并不屬于物業管理的范疇,但是由于許多客觀原因,能夠更好地管理,導致物業代替公用事業做了許多不屬于物業管理的工作,比如電費水費的代繳代扣,水、電線的安裝維護等等,這些工作對于物業來說是沒有任何報酬的。久而久之,很多業主都認為這些工作都是物業分內的事情,一旦發生故障就會找到物業,物業就為此擔責,在公眾的心中留下不好的印象,而背后的公用事業卻不受其影響
2、在物業糾紛中,公用事業占據主動權
筆者在對公用事業行規的調查中發現,在一條“違約責任”中,全部責任都是“對方”承擔,而自身卻沒有任何的責任。也就是說,當公用事業和物業管理公司有矛盾沖突的情況下,通常是公用事業占據主動權。比如在一些供電局線路工程施工的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導致變頻泵損壞,客觀來說,這應該屬于供電局該承擔的責任,但是實際上并非如此,他們會說他們對企業沒有賠償的責任。在公眾的眼中,物業管理只是一些企業,而公用事業代表的政府。除此之外,由于市面上各個物業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導致物業和公用事業之間的地位不平等,持有的信息也有很大出入。當兩者共同處于一個矛盾中時,物業自然而然就處于弱勢。
3、監督機制不健全
我國當前公用事業和物業之間的矛盾深化,客觀來說,就是國家對公用事業的監督機制有缺陷。由于公用事業代表的是政府,很多所謂的監督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而沒有進行深入的追究。同時,也沒有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要求公用事業定期地公開權力行使范圍、責任以及義務等,導致公用事業和物業管理之間的霸王條款橫生,阻礙了物業的發展。
二、構筑物業管理和公用事業之間的新型關系
長期以來,公用事業和物業管理之間形成了巨大的矛盾,主要包括: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物業的管理職能削弱、責任不清、公用事業的壟斷地位、監督制度不健全以及公眾心中的物業管理形象的惡化。這些都是導致物業不能取得長足發展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實踐過程中,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規完善和調整兩者之間的關系,開創公用事業和物業管理的新格局。
1、充分利用《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開創新型關系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明確地說明公用事業和業主,公用事業和物業管理之間的關系。首先,兩者的責權分明,物業管理不用再給公用事業“背黑鍋”,而是嚴格按照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責任的劃分;其次,物業管理將不再無條件地對相關管道和線路的維修和維護,也不再向用戶代扣代繳相應的費用,而是要求公用事業對相關管道和線路的維修保養及相關費用的收取,進而明確各自的責任;最后,由于物業管理區域中相關的基礎設備的直接受益者是業主,在有糾紛出現時,業主需和公用事業單位直接協商,避免了物業管理公司的“不作為”現象發生。
2、構建公用事業和業戶之間合同的新型關系
公用事業單位向業戶提供服務,業戶向公用事業單位繳納相應的費用,雙方構成買賣關系。因此,利用合同建立起互惠互利的買賣關系,而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有風險發生,雙方都應該積極主動的承擔自身的責任,摒棄當前普遍使用的格式合同,隱形霸王條款等,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所以,構建公用事業和業戶之間的合同新型關系,不僅有利于公用事業和業戶之間的關系,同時也避免了物業在這中間的尷尬位置。
3、構建公用事業和物業管理之間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
在傳統的公用事業和物業之間的關系中,物業管理通常是無償向公用事業履行一些業義務,不僅自身沒有保障,而且當有糾紛發生的時候,物業還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地指出,公用事業和物業管理沒有直接的關系。但是鑒于兩者的工作范圍和服務對象存在交叉,而物業管理又是公用事業的一部分,故可以構建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就能夠更好的避免“持強凌弱”的現象發生,從而構建公用事業和物業管理之間的和諧關系。
三、結語
在雙方構建新型關系的過程中,仍舊要以簽訂合同為基準,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合同的簽訂有利于約束雙方的行為,建立有效的監督手段,通過雙方新型關系的構建,緩解雙方的矛盾,促進共同發展。
作者:徐玉蘭 單位:遼河石油勘探局渤海公用事業處物業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