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意義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期刊對文章撤稿或更正的態度探討
學術不端是科技期刊出版過程中無法避免的問題與挑戰,據《PLosOne》2009年5月29日發表的一篇系統綜述統計,學術不端行為在世界范圍內的期刊發表中都會存在。文章將從學術不端的定義和國家最新法律法規;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tteeonPublicationEthics,COPE)和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nternationalCommitteeofMedicalJournalEditors,ICMJE)中關于期刊更正與撤稿的定義、區別以及更正與撤稿的流程這3個方向解讀科技期刊處理學術不端問題的原則與措施。
1、關于學術不端的定義和國家最新法律法規
學術不端行為(scientificmisconduct)是指在建議研究計劃、從事科學研究、評審科學研究、報告研究結果中出現捏造、篡改、剽竊、偽造學歷或工作經歷。這不包括誠實的錯誤和對事物的不同的解釋和判斷。學術不端行為在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等。中國從2020年9月1日起實施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被稱為史上最嚴、最全面的學術不端處理法規,該規定是由中國科技部部長王志剛簽發的科技部第19號令。該規定除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做出明確規定之外,還對那些出售學術論文、捏造數據并代人撰寫或投稿的“論文工廠”提出了查處方案。
2、COPE和ICMJE中關于更正與撤稿的定義及區別
COPE與ICMJE是科技期刊出版過程中遵守并參考的權威規范,文章將對兩種規范對期刊更正與撤稿的定義及不同進行闡述:
2.1COPE對更正與撤稿的定義:(1)更正:√沒有嚴重違反出版或研究道德;√糾正不影響結論的小錯誤。(2)撤稿:√有明確證據表明,由于重大錯誤(例如,計算錯誤或實驗錯誤),或者由于捏造(例如,數據)或偽造(例如,圖像處理)而導致研究結果不可靠;√構成剽竊;√研究結果先前已在其他地方發表,而沒有適當地注明先前的來源或向編輯披露,也沒有允許重新發表或提出正當理由;√未經授權使用其中包含的材料或數據;√版權受到侵犯或存在其他嚴重的法律問題(例如誹謗,隱私);√研究不符合道德倫理要求;√在同行評審過程受到破壞或操縱的基礎上的文章;√作者未能聲明主要的競爭利益(又稱利益沖突),據編輯認為,這會不適當地影響編輯和同行評審對文章的建議和解釋。
2.2ICMJE對更正與撤稿的定義:(1)更正:誠實的錯誤是科學研究與發表的一個組成部分。某個編碼有誤或某個計算出錯可導致普遍性的差錯,以致在整篇文章中出現大量錯誤。如果這些錯誤沒有改變文章結果、解釋和結論的方向或意義,當發現錯誤時,應發表更正啟事。對事實方面的錯誤進行更正是必要的。(2)撤稿:學術不端包括數據造假和剽竊,但并不一定僅限于此。數據造假包括欺騙性地篡改圖像。錯誤嚴重到足以使文章報告的結果和結論不可靠,則可以要求撤銷。若調查證實有科學不端,應刊登撤銷論文的聲明。
對法學研究生學術路徑的一點建議
作者:張紅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拉倫茨先生在偉大的著作———《論作為科學的法學的不可或缺性》中認為:“法學有三重任務:解釋法律,按照內在的法律制度的價值標準和思想盡可能發展法律,以及不斷尋求用統一的視角詮釋大量的法律資料,不僅為了外部的整齊劃一和條理清晰,也為了盡量實現各種規則的內部統一和客觀的協調。簡而言之,法學的任務就是解釋法律、發展法律以及———或許可以這樣說———整合法律資料。”[1]要實現這三項任務,需要法律人不斷訓練自己的法律思維,提高解釋、發展和整合法律的能力。作為法學研究生,欲達致此三項任務,需遵循法律史、法解釋與法釋義學的研究路徑。
何為法律史、法解釋和法釋義學?
我這里所說的法律史,確切地講是私法史,私法制度史,它不是關于某一歷史階段法律、法律思想等發展特點的板塊式概述,也不是一種全面的法律史解讀,而是一個個具體制度的歷史縱向發展線索的梳理,如不當得利制度從羅馬法———普通法———德國民法(BGB)以及現在的歷史發展。此種意義上的法律史常常被譽為“法律胚胎學”,其研究的動力在于為現行法解釋提供歷史線索,為現行立法的構建提供歷史證據。法律史主要不關注當下的法律問題,它是解構的學問,雖然其為當下服務,但其梳理過程本身對法律制度發展流變過程的完整展示(再現)才是其最終歸屬。還歷史于本來面目,具體制度的解構及其功過得失析出,都使其與歷史研究本質無異。法律史并不對當下的法律問題直接發表對策性意見。
法律史在統一的制定法之前是法學研究的主要素材和礦藏,《德國民法典》之前的19世紀法學———歷史法學派以研究羅馬法為主要任務,從古代法中發現和提煉裁判規則,來構建法律體系和法律原則。在那樣的時代,法律史的研究是法學研究的主流。但是,《德國民法典》之后,制定法成為唯一法源,法律實證主義取代法學實證主義,法學研究的主要任務轉向對《德國民法典》本身的注釋,對《德國民法典》具體條文的解釋和應用是司法實踐的需要,法律史的研究從此不再成為主流。與此相應地,法學院課程設置中的羅馬法課程也大為縮減,因為法學教育的主要任務在于培養學生依據《德國民法典》來處理案件,在于教會學生法律職業的技術———法律解釋和法釋義學,而不是培養學生如何去處理史料和已經死去的法律。
法律解釋與法釋義學是不同的。法解釋是解釋法律的技術概稱,如薩維尼所言的三大解釋方法:文義、歷史和體系解釋。此外,還有目的、擴展、縮減等解釋方法。法律不經解釋無法運用,解釋法律的過程也就是法律條文與案件事實不斷來回穿梭的過程,解釋者的眼光不斷在此二者之間來回徘徊,進而依據法律得出裁判結果。一定法解釋方法是科學判決結果得出的基礎。法解釋是一個法律應用的過程,也是一種法律應用的方法。
司法參與者必須掌握良好的法解釋能力,方能科學裁判。法學院的教學主要的任務在于法解釋的傳授與演練。共同的法解釋技術掌握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一個基礎和對話的平臺。專門的法解釋技術使得法律適用是一門科學,大眾感覺并不宜成為裁判依據,司法應在這項技術的基礎上保持獨立。正是因為這樣,耶林在《法律是一門科學嗎?》這篇著名的文章結尾寫道:“如果要將我已經說過的事情,做一個總結,那么可以這么說:法學就是在法律事物(DingedesRechts)中的科學意識。這種意識,必須往法哲學的面向發展,以便探求現實世界法律之起源與效力所賴以成立之最終基礎;它必須在法律史的面向上,追溯自己曾經走過的所有道路,好能使自己從一個階段邁向下個階段,以臻于更高之圓滿;它也必須在釋義學的面向上,將所有我們借著對法律之認識與掌握,而獲致之暫時性的高點與終點,匯集于經驗與事實,并且基于實際使用之目的安排這些素材,進行科學的闡釋。”[2]Rechtsdogmatik、法釋義學、法教義學,是指從同類的眾多有既判力的判決(判例)中總結相對更加具體的規則或裁判標準,精心類型化、體系化,形成一套比法律條文更加細致、更具接近性的實踐規則,然后再應用于實踐。法釋義學的結果是形成體系的規則群,法釋義學的過程是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如果學者僅僅解釋法律本身而得出了某種結論,或者從歷史史料中得出了某種結論,那僅僅是Auslegung(學說),沒有案例基礎的學說或者解釋不是法釋義學,不是以實踐為目的的學說或解釋也不是法釋義學。在德國民法中,典型的法釋義學結果比如關于§242BGB誠實信用、§134BGB違反保護性法律的侵權行為、§138BGB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等等類型化的總結,這些可以從權威學者的教科書及法典評釋書(Kommentar)中找到。法釋義學結論的得出需要運用法解釋學的各種方法,二者的關系某種層面可以說是手段與目的、方法與結果的關系。當然,法釋義學的結果不是法解釋學的唯一目的。
法律期刊載文中醫藥法律研究
摘要:通過中國知網查閱《中國衛生法制》近10年來的電子期刊,刨除期刊中簡訊等相關不屬于學術論文部分,共刊發學術論文1111篇。查閱這些文章中有無中醫、中藥、中醫藥相關法律研究等信息,結果顯示共有44篇,總體占比為3.96%,占比較小。據此得出今后要加強中醫藥相關法律制度、法律規范、法律保護等方面的研究,為我國中醫藥事業的快速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關鍵詞:《中國衛生法制》;中醫藥;衛生法律;中醫藥法律
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的瑰寶,在疫情防控、疾病治療期間發揮了巨大作用,也引起了我國社會各界對中醫藥發展的關注,中醫藥行業迎來重要發展契機。國務院于2009年5月7日頒布的《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了“研究制訂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名錄,逐步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1]。《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曾指出“以提高中醫藥發展水平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制和政策機制為重點,以增進和維護人民群眾健康為目標,拓展中醫藥服務領域,促進中西醫結合,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振興發展”。《中醫藥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加強中西醫結合研究,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可見加強中醫藥行業迎來重要發展機遇的同時,其相關法律的研究勢在必行。《中國衛生法制》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管,集學術性與實用性為一體,研究衛生法和衛生法學理論,探討衛生法制工作的規律和發展方向,介紹國內外衛生法制建設動態和衛生法學研究成果,交流地方衛生法和執法經驗,普及衛生法律知識等的中文學術期刊,在相關衛生法律研究領域中具有代表意義。本文通過分析《中國衛生法制》近10年來中醫藥相關法律研究情況,并根據其結果指出我國近年中醫藥相關法律的研究狀況,以期為中醫藥相關法律的發展提供建議。
一、對象與方法
(一)對象。以《中國衛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發的中醫藥法律相關的44篇學術論文(不包括簡訊、文摘與信息等)為研究對象,對其數量、作者單位、基金項目、被引情況逐條記錄,進行統計分析。
(二)方法。在參考相關文獻的研究方法基礎上[2],通過查閱《中國衛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發的1111篇學術論文,仔細查看有無中醫、中醫、中醫藥相關信息,并將登記數據分類輸入Excel進行統計處理。
二、結果
科技期刊出版模式著作權機制探析
摘要:開放出版與預印本是科技期刊以改革期刊著作權運營模式為核心特征的2種新型出版模式。在界定“OA”“金色OA”“綠色OA”“完全OA”“混合OA”“回溯金色OA”等概念的基礎上,厘清金色OA與綠色OA的著作權機制,認為需要關注不同版本論文的共享問題、綠色OA的著作權處置權限和CC協議的適用問題等。同時,在厘清預印本著作權機制的前提下,認為期刊可以出版預印本、可以以訂閱模式出版預印本;投稿時明確告知稿件為預印本的,不屬于學術不端行為所指的一稿多投和重復發表。
關鍵詞:開放出版;預印本;著作權;開放獲取;知識共享
開放出版與預印本是科技期刊2種引人矚目的新型出版模式。一方面,源自“開放獲取”運動的開放出版,以革新科技期刊出版的著作權機制為特征,解決了研究人員基于公共資金資助出版的科研論文因傳統出版著作權運營模式而不能使公眾永久免費獲取的問題。另一方面,近幾年涌現的預印本,直擊科研論文評審周期長、評議機制不透明、獲取費用高昂的痼疾,為科研論文直接發表和免費獲取提供平臺,被視為學術交流模式的“破壞性創新”[1],對發掘優質稿源、縮短評審周期、革新評審方式帶來積極意義[2],也被美國《科學》雜志評為“2017年十大科學突破”[3]。科技期刊出版領域出現的這2種新型出版模式引起了業界廣泛關注,但也因為政策定位不清晰、政策機制不完善等原因[4],使業界有所顧慮。鑒于2種出版模式均以改革著作權運營模式為核心特征,厘清其著作權機制對理解這2種新型出版模式具有重要意義。
1OA期刊出版
1.1開放獲取及其相關概念。根據《布達佩斯開放獲取倡議》,“開放獲取”(OA)指“公眾可以通過公共網絡免費獲取文獻,并被允許閱讀、下載、復制、發行、打印、搜索,對論文全文進行鏈接,建立索引,用作軟件的攜帶數據或其他任何合法用途。使用文獻不受經費、法律或技術的限制(接入互聯網除外)。版權對作品的復制和發行并沒有限制,其所發揮的唯一作用是賦予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作品被正確引用、貢獻承認的權利”[5]。開放獲取與免費獲取不同。免費獲取是對訂閱期刊中的文章,向非訂閱者提供免費閱讀;開放獲取則是依據具體的許可協議,向公眾提供文章。兩者的核心區別有二:一是開放獲取允許第三方在遵守許可協議的前提下重用作品,免費獲取只提供免費閱讀;二是開放獲取沒有時間限制,免費獲取可以對免費訪問設置時間段。開放獲取分為“金色OA”和“綠色OA”。金色OA即開放出版,意味著論文的最終出版版本可以永久在線免費向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提供獲取。綠色OA即開放存儲,也稱為自存儲(self-archiving),意味著作者可以在數據庫中存儲論文的非最終出版版本,并向公眾提供永久免費獲取。金色OA通常會收取論文處理費(APC);綠色OA不需要支付論文處理費,但共享論文通常有時滯期(embargoperiod)限制。綠色OA是否設置時滯期,以及設置多長時滯期,取決于期刊政策。金色OA分為“完全OA”和“混合OA”。“完全OA”是指期刊中每一篇論文都是金色OA論文;“混合OA”是指期刊本身是訂閱期刊,只是將其中一些論文制作成金色OA論文。制作方式有2種:一是在期刊決定錄用論文后,由投稿人選擇適用金色OA的許可協議,并支付APC;二是在論文作為訂閱文章正式發表后,由投稿人聯系期刊將論文回溯為金色OA論文并支付APC(圖1)。回溯型金色OA論文與直接以金色OA出版的論文相比,投稿人所支付的APC計算標準不同,前者通常支付標準化的APC。對于以訂閱模式出版的論文,即使不回溯為金色OA,也可依據期刊政策實現綠色OA。期刊是否支持綠色OA,以及以何種方式支持綠色OA,取決于期刊政策。
1.2開放出版的著作權機制。1.2.1金色OA的著作權機制在科技期刊的傳統出版模式中,期刊往往要求作者將論文的著作權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期刊,期刊才能從事相應的出版活動。作者將論文的著作權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期刊后,期刊會主動管理論文的著作權,并在遭到侵權時主動維權。期刊同時也會制定政策允許投稿人保留一定的權利,例如保留署名權、保留非商業性使用論文的權利,以及保留在遵守期刊時滯期要求的前提下將論文手稿在個人網站、博客或機構知識庫中等權利。在開放出版模式中,期刊不要求作者將論文的著作權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期刊,而是按照3個步驟來處理:1)作者保留論文的著作權,但與期刊簽署出版協議,授予期刊出版發行該論文所需的權利。2)作者選擇一種具體的著作權許可協議,并由該許可協議來規定論文出版后他人可以如何使用該論文。常用的許可協議是知識共享協議,即CC協議;也有出版商自行制定許可協議供作者選擇,如愛思唯爾集團[6]。3)期刊以作者選擇的許可協議向最終用戶提供該論文的網絡獲取。在傳統出版模式中,著作權運營是期刊的主要收益來源之一;而在金色OA模式中,由于作者保留著作權并提供開放獲取,期刊便以收取APC的方式來彌補這部分的損失。當然,業界對金色OA模式下APC計算的依據與透明度仍有爭議[7-9],但這是審計問題,而非著作權本身的問題。未來需要探索如何從法律層面來規制不合理的APC,并建立合理、規范的標準,既保證對出版商具有一定的激勵,也不會毫無限制地提高APC,使作者、機構難以負擔,從而實現出版商和作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金色OA的可持續發展。1.2.2綠色OA的著作權機制與金色OA不同,綠色OA針對的是以傳統模式出版的論文,即訂閱期刊論文。綠色OA的主要途徑是將論文手稿存儲在機構知識庫或主題存儲庫中,以及將論文在作者博客等社交媒體上。與普通存儲不同,綠色OA是作者在適用某一著作權許可協議的前提下進行存儲與。綠色OA不需要向期刊支付APC。期刊一般通過設置時滯期,并在時滯期內禁止作者公開共享論文,來保護期刊的收益。目前,多個國家的科研機構、科研資助機構均對其資助的科研成果有綠色OA的要求[10-12]。期刊支持綠色OA,將有利于作者遵守其工作單位或資助機構的政策要求。
1.3開放出版的著作權問題與應對。1.3.1不同版本的共享問題在寫作和出版的不同階段,論文有多個版本,每個版本涉及的著作權法律關系略有不同。因此,不區分論文版本對論文進行共享會有著作權侵權風險。根據NISO(NationalInformationStandardsOrgani-zation)和ALPSP(AssociationofLearnedandProfessionalSocietyPublishers)制定的《期刊論文版本指南》,期刊論文分為“作者的原始手稿”(AOM)、“最終審定稿”(AM)和“出版版本”(VoR)[13]。AOM是作者向期刊投稿的、尚未進行同行評議的原始手稿。此時,著作權在作者手中,作者完全能夠決定是否共享、如何共享。AM是經過同行評議后被修改并被期刊編輯接受發表的版本。此時,作者往往已經與期刊簽署了出版協議,論文的著作權受協議的約束,因此AM是否共享、如何共享需遵守協議約定。例如,期刊有時滯期要求的,作者將AM上傳至機構知識庫時,需注意在時滯期內不得公開共享。“出版版本”是經過編輯、排版、應用元數據,并分配了DOI的正式出版版本。對于“出版版本”,除了出版協議的約束外,期刊還對論文排版享有版式設計權。對于出版版本,如果論文以金色OA出版,則可以根據需要共享;如果論文以訂閱模式出版,則即使期刊有支持綠色OA的政策,共享該版本也必須有期刊的授權。1.3.2綠色OA著作權處置的權限問題隨著開放獲取運動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科研機構、科研資助機構對其資助產出的科研成果制定了OA政策,包括綠色OA政策。在我國,2014年中國科學院和國家自然基金委分別了《中國科學院關于公共資助科研項目發表的論文實行開放獲取的政策聲明》[14]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受資助項目科研論文實行開放獲取的政策聲明》[15],要求得到公共資助的科研論文在發表后12個月內實現綠色OA。然而,由于綠色OA針對的是訂閱期刊論文,這類論文在錄用時著作權往往已經轉讓或排他性許可給了期刊,作者對論文著作權的再次處置將受到出版協議的約束。由于機構政策對期刊與作者簽署的合同并沒有強制力,在期刊不支持綠色OA的情況下,如果作者依據機構的政策對論文進行綠色OA,則作者將面臨違反出版協議,有違約責任的問題;如果作者依據出版協議不對論文進行綠色OA,則作者又將面臨違反機構政策或資助協議,也有違規或違約的問題。為了避免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作者向期刊投稿之前,務必了解該論文的資助機構對有何要求;另一方面,我們也呼吁更多的科技期刊支持綠色OA。1.3.3“CC協議”的沖突問題由于不同機構OA政策推薦使用的CC協議的類型可能不同,各個期刊的OA政策要求使用的CC協議的類型也可能不同,一篇論文因此可能會使用多個不同類型的CC協議,這就帶來不同類型的CC協議相互沖突的問題。對此,建議期刊在作者選擇CC協議時,提示作者核查其工作單位或資助機構是否有特定的許可協議要求,并提示作者哪些類型的CC協議相互之間不能兼容(表1)。1.3.4“CC協議”不可撤銷的問題為保持著作權授權穩定,CC協議一經適用則不可撤銷。如果作者因不了解CC協議的內容或對協議內容有誤解,導致錯誤地選擇適用了CC協議,或選擇適用了錯誤的CC協議,則論文一旦以某種CC協議發表或共享,將不能再撤銷協議。可見,CC協議關系到作者對其論文著作權的重大處分,期刊有必要在金色OA的出版協議或綠色OA的支持政策中,明確提示作者可選擇的CC協議類型及其具體內容,并提示作者了解不同類型的CC協議對論文提供的重用權利和可能的影響。
經濟管理類經濟法論文
1經濟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的目的和意義
1.1教學的目的
了解以公司法為核心市場主體法、以物權法和知識產權法為核心的財產法、以合同法為核心的市場交易行為法、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為核心的市場交易秩序法、稅法為核心的市場調控法、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為核心的市場監督法、以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為核心的經濟糾紛解決法。
1.2教學的意義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統統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了大規模的經濟立法活動,2015年3月15日修改并實施的《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十)訴訟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六)到(十)項都是關于經濟法的,足見經濟法教學的意義重大。
2經濟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2.1教師的問題
PPP模式在棚戶區改造的應用
[提要]本文整理了中國知網中PPP模式在棚戶區改造中應用研究的相關文獻,從文獻計量和研究內容兩個角度進行分析,理清該研究主題的研究脈絡和研究熱點;同時,結合文獻分析發現的優點和問題,采用SWOT法對棚戶區改造應用PPP模式進行分析,提出發展棚戶區改造項目PPP融資模式的對策建議,以便為后續相關研究提供參考。
關鍵詞:PPP模式;棚戶區改造;文獻;SWOT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1年,全年全國各類棚戶區改造開工165萬套,基本建成205萬套。棚戶區改造是我國政府推出的一項惠民工程,但是棚戶區改造又是一項準公共物品,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現階段未改造的棚戶區多為商業價值較低、實施難度較大的工程,面臨的最大困境就是資金問題。近年來,國家政府和地方政府連續發文,鼓勵支持引進社會資本參與政府工程(PPP模式)。基于此,本文通過對PPP模式在棚戶區改造中的應用研究的相關文獻進行歸納整理,從文獻計量和研究內容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同時通過SWOT分析法對PPP模式應用于棚戶區改造的可行性進行分析,提出發展棚戶區改造項目PPP融資模式的對策和建議,以期為PPP模式在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應用提供參考。
一、相關概念
(一)PPP模式。目前,關于PPP模式的起源,一般認為英國的PFI模式是現代PPP模式的發端。20世紀80年代,時任英國首相的撒切爾夫人在公路、水務、國防、教育等方面大規模推行私有化,通過政府與社會合作來共同經營提供公共服務。1992年,時任英國財政大臣的拉蒙特將撒切爾夫人在公共服務方面引入社會資本命名為私人融資計劃(PFI),現代PPP模式由此萌芽。2015年5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統一PPP模式的定義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重大創新,即政府采取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合同,明確責權利關系,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相應對價,保證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收益。賈康和孫潔根據人們對PPP的認識,并結合國內外機構和專家的觀點,就PPP做出了一個新的定義: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門與民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政府公共部門的職能并同時也為民營部門帶來利益。
(二)棚戶區改造。棚戶區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產物,通常指建成區范圍內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人均建筑面積小、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衛生臟亂差的區域。一般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等。棚戶區改造是改善群眾的居住條件,兼顧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的重大民生工程和發展工程。2008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將棚戶區改造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規模推進實施。根據國務院2013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的規定,要全面推進各類棚戶區改造,加大政策力度支持,提高規劃建設水平,加強組織領導,重點推進資源枯竭型城市及獨立工礦棚戶區、三線企業集中地區的棚戶區改造。
二、基于文獻計量層面分析
我國青少年法制教育論文
一、我國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誕生期
綜觀整個80年代,我國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從對蘇聯相關文獻的翻譯,開始有了初步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繼續深入介紹研究國外青少年法制教育舉措,重點反映國外(主要是蘇聯)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視,希望我國也予以重視。第二,研究領域進一步拓展,從單純重視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拓展到法制教育與預防青少年犯罪之間的關系研究,并提出要加強對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協調好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之間的關系,強調預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會的責任。此外,除了研究領域的拓展外,也有人提出拓展對青少年進行法制教育的場所與方式。第三,明確提出對青少年進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客觀地說,20世紀80年代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起步期和誕生期,出現了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的研究論文,相關研究成果涉及的面比較廣泛,有突出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有域外借鑒的,有拓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場所和方式的。這個時期的研究基本上奠定了未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基礎和發展方向,是我國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誕生期。不過由于當時整個國家尚處于法制的初創階段,相關研究還比較少,研究的水平深度還不足,有待進一步發展。
二、我國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發展期
進入90年代,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相關研究有了進一步發展,其中明顯的表現就是研究成果比80年代有了一定的增加。當然這只是表面的,深入的分析這一階段的研究成果,筆者發現圍繞青少年法制教育這一主題的研究呈現出兩個特點:一方面是理論水平的進一步加深,呈現出從多維度、多視角研究這一問題的趨勢;另一方面表現在實證研究的出現,開始出現了以某一地區為代表的研究成果。具體來說,在理論研究方面的深入主要表現在:第一,對青少年違法犯罪高發現象進行了反思,認為學校教育存在失衡,學校之外大環境惡劣,家庭教育不當是開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障礙。提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對策,用立法的形式保障青少年學習法律常識,實行多種形式的教育方法,加強綜合治理。第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行為規范教育的必然選擇,而法制教育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最主要的問題在政府,并提出了政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對策性建議,即以學校為中心,依托社區,包括邊緣青少年,進行規范性教育,構筑法制教育的管理體系。第三,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法制教育目的偏差、流于形式化、過分依賴學校、農村青少年法制教育落后等亟待解決的問題。第四,首次出現了對鄧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研究,認為加強法制根本在于教育人,重點是領導干部思想覺悟,目標是使全體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和護法。在具體的工作中,要切實培養青少年的公民意識,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培養自覺維護社會秩序、校園秩序的觀念;學習市場經濟的法律知識。第五,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路方面也出現了專門的文章討論。在實證研究方面表現在:第一,結合具體地區的案例型研究。青少年法制教育伴隨著上海社區化的過程,上海市通過積極探索社區化的過程,努力開展針對青少年進行社區化法制教育的實踐,利用華東政法大學等研究優勢資源,推進這一工作的開展。第二,結合具體地區的調查型研究。共青團河北省委的工作人員赴滄州、衡水等地進行了專門調研,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了分析,認為一方面青少年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另一方面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尚處于探索階段,還有一些問題,有待完善。并分析了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剖析了相關原因。最后結合法制教育的相關特點,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實證研究在當時應當說是有一定的進步意義,許多問題與建議都是建立在調查的基礎之上,比較有說服力。不過對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體判斷不甚準確。此外,媒體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報道與宣傳在這一時期開始出現,報道內容簡單通俗,易于理解,對青少年法制教育走進普通人的視野中、引起大家的重視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其中,采訪相關專業的專家也成為一種凸顯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形式。
三、我國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繁榮期
進入21世紀,青少年法制教育相關研究呈現出一片繁榮的景象,研究呈現出多層次,多視角,研究方法也更加多元,研究成果豐碩,研究的廣度和深度都有體現。這一時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進入繁榮期,表現是多方面的。
(一)專門以青少年、青年群體為研究中心的學術期刊的繁榮
依憲治國高校法制教育方法淺析
【摘要】
我國現在以依法治國為理念,本論文以研究高職院校的自身特點為前提,分析了我國當前高校法制教育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論文提出了把培養學生法律思維定位為高校法制教育工作的目標導向,以期高校培育具有法律思維的高素質人才。
【關鍵詞】
高校;大學生;法制教育
我國一直是堅持依法治黨、依法治國的方針路線,在黨的十八大之后,中共中央再次強調依法治國的重要性。大學生作為青年一代,是民族的希望和未來,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法治教育對于他們也是至關重要的一課。因此,在我國法治治國的方針下,高校開展法制教育,不僅僅只為學習和考試,更是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大學生法制教育現狀
(一)對法制教育理念認識不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