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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已經出臺《循環經濟促進法》,循環經濟的各類配套法規正在相繼出臺,中國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正在形成中,但是在法學界域內使用的循環經濟概念仍然存在很大問題,主要表現為: 要么采取拿來主義,千篇一律、不加分析地直接使用《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的概念; 要么就是大家根據各自的理解,使用“循環經濟”一詞,各言其是,缺乏共同對話的前提; 再就是相關立法對于循環經濟概念的界定偏于宏觀化、復雜化,而越復雜越難以達成共識。正因為循環經濟各主體方( 包括政府、企業、公眾、個體) 對于循環經濟的法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把握不準,進而影響到循環經濟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本文是從語詞學角度分析循環經濟概念存在之邏輯體系,通過相關概念的比較和整理,探討循環經濟概念在法律語境中的語詞與語詞運用之間的聯系,繼而在考察、分析、評價現有立法中循環經濟法律概念的基礎上,重新界定循環經濟的法律概念。 一、概念以及法律概念的釋義 1.“概念”的解讀。何為“概念”? 這是探析循環經濟概念時我們首先要回答的問題。《辭海》中“概念”的定義是:“概念是反映對象的特有屬性的思維形式。人們通過實踐,從對象的許多屬性中,抽出其特有屬性概括而成。概念的形成標志人的認識已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1]( 551)依此解釋,比如從白雪、白紙、白馬等事物里抽出共同特點,就得出“白”的概念。但是對概念是否一定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學界有不同的聲音。肯定者認為,概念是在實踐的基礎上所產生的反映現象、事物、特定對象的本質的必然的屬性[2]( 25); 反對者認為,概念并非都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3]。筆者持一種中庸的觀點,即僅僅是基于交流方便而成的概念,尤其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概念并不必然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描述性的概念尤其如此,比如美麗、新奇、特別等,何況我們甚至常常在對某種經驗對象還處于無知狀態時,僅僅基于一種感性認識就為其命名的現象也是司空見慣的。當然任何概念都是人們對于某一事物共同特征的提煉、分析、整理、綜合、抽象的結果,是人們思維展開和演繹的前提。概念具有客觀性,因為任何事物的概念都是主觀對客觀事物的反映,具有其確定的內涵( 本質) 和外延( 范圍) ,不能混淆不清,同時概念又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因為研究方法的不同,對于同一研究對象概念的界定因人而異則成為常態①。可以說完全不含主觀因素的概念不存在,完全由主觀決定的也不是概念。也正因此,使概念得到完全統一劃一的理解確實頗為困難。如何克服這一困難,也就是實現概念的客觀性與主觀性( 實質是絕對性和相對性) 之間協調統一的問題,是我們從立法角度對循環經濟概念加以澄清不能繞過的關注點。 2.“法律概念”的解讀。法律概念是法律的基本構成要素,缺乏這一條,我們就無法正確地理解法律問題。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概念,目前看來并沒有權威的或者說足具說服力的解釋。有學者認為:“法律概念僅僅是指刑法規范中的罪名概念”[3]; “法律概念是指所有在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用以指稱那些應由法律規范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特有屬性的思維方式”[4]; “法律概念是法律規范中出現和使用的具有特定法律涵義的概念”[3]。筆者同意最后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概念是一種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概念,是指表達法律、認識法律的復雜認識之網上的紐結,也就是對與法律有關的事物、狀態、行為等進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術語。法律概念在法律運行和法學研究過程中意義重大。法律實施的各個環節,從立法到執法、司法和守法,法律概念是認識、分析法律問題的基本出發點。“概念乃是解決問題所必需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問題。沒有概念,我們便無法將我們對法律的思考轉變為語言,也無法以一種易懂明了的方式把這些思考傳達給他人。如果我們試圖完全擯棄概念,那么整個法律大廈就將化為灰燼。”[5]( 645) 二、不同學科視域下循環經濟相關概念的邏輯推理 ( 一) 循環經濟的橫坐標———相關概念的整理 在筆者閱讀的大量相關文獻中,常常看到循環經濟概念與其他一些新的名詞同時出現,甚至出現學者用其他新經濟名詞直接來界定循環經濟概念的現象,比如認為循環經濟的本質就是生態經濟或綠色經濟、循環經濟是達至循環型社會的必經途徑等等。可以看出,循環經濟概念與這些新經濟名詞存在非常密切且極易引起混淆的關系。由此,在對循環經濟概念進行準確界定之前,有必要先對經濟、生態經濟、綠色經濟以及循環型社會等相關概念進行厘清。 1. 經濟。 “經濟”在《辭海》中的主要解釋是: 其一,“社會生產關系的總和。是政治和思想意識等上層建筑賴以建立起來的基礎”; 其二,“經濟活動,包括產品的生產、分配或消費等活動”; 其三,“一個國家國民經濟的總稱,或指家庭或者個人的生活用度”[1]( 949)。經濟覆蓋的范圍如此之廣,在某種程度上我們甚至可以說經濟就是一切,一切都是經濟。在循環經濟界域,經濟一詞取第二種解釋為宜,為了更好地理解循環經濟,我們可以把經濟作為循環經濟的上位概念。 2. 生態經濟。 生態經濟是這樣的經濟形態: 整個產品的生產、使用和廢棄的全過程像生態系統一樣形成全封閉循環,最終實現資源的零輸入和廢棄物的零排放。在這種經濟形態下,生產系統能夠實現自我維持,也能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生態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形態———其物質基礎與以化石燃料或以碳為基礎的傳統工業經濟不同———是以太陽能或氫能為基礎的[6]( 133)。基于此概念,我們可以看出純粹意義上的生態經濟只是一種理想的可持續發展狀態,在當前社會發展階段,即使是在最發達的國家,生態經濟也并沒有完全實現。目前,各個國家的生態經濟發展僅僅都是經濟活動的生態化趨勢。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循環經濟強調物質的閉環流動,主要研究經濟活動中如何利用“3R”原則以實現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循環經濟恰恰是通向經濟生態化的具體途徑。而且,作為一種經濟發展模式的循環經濟是仿生態的,其本質是實現經濟活動的生態化,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最有效途徑。#p#分頁標題#e# 3. 綠色經濟。 綠色經濟又被稱作環保經濟,目的是通過“環境友好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方式是通過一系列環境保護標準防治污染,使經濟活動有益于環境或與環境不對抗。以對環境問題思考的不同深度為標準,綠色經濟有淺綠色和深綠色之分。淺綠色的環境觀念是建立在環境與發展對立的思想基礎上,是20 世紀60 ~70 年代第一次環境運動的基調,主要關注對各種環境問題的悲觀描述和渲染環境問題的嚴重程度,常常散發出對人類未來發展的悲觀情緒甚至反對發展的消極意識。深綠色的環境觀念立足于將環境與發展進行整體性思考,是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第二次環境運動的主題。與淺綠色的環境觀念側重于依賴單純的技術手段解決環境問題不同的是,深綠色的環保觀念側重于探究環境問題產生的經濟與社會原因以及在此基礎上探尋解決之道,是從技術到體制和文化的全方位透視和多學科的綜合研究。簡而言之,淺綠色的環境觀念是就環境論環境,很少探究工業化運動以來的人類發展方式是否存在問題,其結果就是強調對于舊的不適宜的工業文明方式的修修補補。而深綠色的環境觀念,敏銳地洞察到環境問題的病因深藏于現代工業文明的發展理念和現代化的生活方式之中,要求從發展的機制上防止、堵截環境問題的發生,因此它更崇尚人類文明的創新與變革[7]( 1)。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在環境與發展的觀點上,循環經濟與深綠色的環境觀念完全吻合,它們都沒有停留在對環境問題的一般性關注上,而是深入剖析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的弊端,揭示環境問題與傳統線性經濟發展模式的內在聯系,探究人與自然關系的傳統理念對環境問題的深刻影響,尋求通過發展模式的創新與人類環境價值觀念的革新,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贏①。因此,筆者的結論是: 綠色經濟是循環經濟內容的一部分,是循環經濟內涵中的應有之義。 以上是對于循環經濟相關概念的多角度思考,梳理和了解這些新經濟名詞,對其與循環經濟的關系加以剖析,有利于我們將循環經濟概念與其他新經濟名詞加以區別,有利于我們更全面地探究循環經濟的內涵,更深入、更完整地理解循環經濟( 如下圖所示) 。 ( 二) 邏輯推理過程與反思 1. 一個抽象的邏輯鏈條———邏輯坐標。在介紹循環經濟相關概念時,我們遵循的思路是: 在概念的邏輯網絡中,通過此點尋找彼點。具體而言,就是“經濟—生態經濟—( 深) 綠色經濟—循環經濟”的推導過程,結合以其為研究對象的學科以及輔以相關學科的支撐,試圖找出其中的規律,從而比較科學地得到循環經濟的法律概念。具體邏輯推理框架如下圖所示。需要說明的是,其一,上述所涉相關理論或學科純粹是以其與所研究對象的緊密度大小進行參考引用的,筆者關注的是所研究對象的邏輯分類性,并沒有關注所涉及學科間的統一性( 如上圖: 部分是一級學科,部分是三級學科,部分是邊緣學科,有些甚至不屬于規范的學科分類) ; 其二,上圖展示的是一個類似概念金字塔的形式,由下而上,這個金字塔越是喪失每一層的寬度,就獲得了一定的高度,寬度越大,其內容的抽象性程度越低; 高度越高,遠眺的可能性越大,則對應的概念越是抽象,這似乎有一種概念法學的味道①。概念法學的邏輯思維是從最一般概念入手,推出不同種類或者不同下位種類的概念,這些概念的內容并由最一般概念所決定。這樣,作為位于下階的循環經濟概念,與其上位概念雖有著密切聯系,但本質卻不同,在不斷演化的進展中,循環經濟概念的個性化趨勢也在不斷地增強,與其上位概念形成了一個多態化但絕對不可能完備無缺的法律概念體系。 2. 循環經濟概念的語義分解。“循環”,辭海中的解釋是“順著環形的軌道旋轉。比喻事物周而復始的運動”[1]( 2170); 至于經濟,前面我們已經闡述其概念并且強調,在循環經濟界域,經濟是指“經濟活動,包括產品的生產、分配或消費等活動”。從語義上講,最基本的循環經濟概念就是指“經濟活動,包括產品的生產、分配或消費等活動順著環形的軌道運行”。其中循環就是“周而復始”,其具體方式不外乎三種: 一是循環重復,循環是周而復始的重復,是封閉的圓圈,當然,這只是一種理想化的狀態; 二是循環的遞增,如同生命的生長,經歷每一次循環之后,不斷發展,不斷壯大; 三是循環的衰減,就像太陽相對于地球的每天不變的升起,就是一種循環,看似沒有變化,實際上,太陽每天都是在衰減消亡的,只不過和人的生命相比,其過程實在是過于緩慢罷了。當然,需要強調的是,上述僅僅是通過語義解釋得到的定義,這是我們界定法學領域內的循環經濟概念時的參照概念,如何重新界定循環經濟的法律概念,是我們下文要關注的重點。三、循環經濟法律概念的重新界定 ( 一) 現狀分析 循環經濟作為一個法律語詞,最早出現于德國 1994 年 9 月 27 日公布的《循環經濟和廢物處置法》中,但是該法規中并沒有對于循環經濟的法律概念作出明確的定義。而在作為致力于推進循環經濟模式、構建循環型社會的典型國家日本于 2000 年頒布的《循環型社會推進基本法》中,我們也只是能夠看到循環型社會法的明確界定①,看不見循環經濟的明確法律概念。在我國,2009 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二條,對循環經濟的概念直接明確地進行了法律界定:“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本法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本法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制造后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這也是迄今為止官方最權威的循環經濟法律概念。 從語義分析角度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循環經濟”的法律定義可以分解如下。第一,循環經濟的發生領域限定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領域,這幾乎涵蓋了所有的經濟活動; 第二,《循環經濟促進法》把經濟活動循環的方式明確限定為三種: 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可見立法者有“環形”循環的基本考慮,減量化在“始”,再利用和資源化在“( 中) 末”,考慮到了循環經濟的字面含義,即筆者前文所述的“循環經濟是指經濟活動,包括產品的生產、分配或消費等活動順著環形的軌道運行。其中循環就是‘周而復始’,其具體方式不外乎三種: 循環的重復、遞增和衰減”。#p#分頁標題#e# 從語義分析角度理解,筆者認為完美的循環經濟線路( 完美的重復) 的核心中轉站有三個: 生產—銷售環節; 購買—消費環節; 棄置—回收環節。這正是應了“始即是初,初即始”的循環本意。所以,在界定循環經濟概念時,我們的關注點恰恰應該放在這里。而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其實應該是循環經濟的基本原則,在立法中把它們表達為具體的循環方式( 活動) ,不符合人們習慣中對于“循環”一詞的認識。作為規范循環經濟發展、引導循環經濟發展的基本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對于“循環經濟”的定義有不夠嚴謹的嫌疑。 目前,為了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經濟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我國各個地方頒布了大量促進循環經濟實施的條例,在這些條例中,循環經濟的法律概念表現形態各異: 第一種,條例中直接照搬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的定義,此為絕大多數②; 第二種,與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的定義直接不同③,不同是因為先于《循環經濟促進法》出臺,沒有受到后者的影響; 第三種,在條例中不對“循環經濟”進行直接定義,而是在條例中將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規定為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原則,或者是將條例的主要內容按照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的順序及框架展開,實際上仍然是沿用《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的定義④。作為推動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基本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對于循環經濟的概念界定具有極為重要的導向性,在我國引入循環經濟概念還沒有多長時間的今天,在我們已經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性有所認識的今天,循環經濟的法律概念問題依然很重要,否則,會引起概念適用上的混亂和執法上的不確定性。 ( 二) 學理上的爭議 對于循環經濟概念的法律分析,學界極少探討和關注。在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通過前,對于循環經濟相關研究,法學界存在的非常明顯的狀況就是奉行“拿來主義”,直接不加分析地將經濟學領域對于循環經濟的定義搬到法學的領域去探討相關法律問題①,導致該概念的法律特質很不明顯。彼時,循環經濟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人們的認識是有限的,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人類的語言和文字還沒有完善到足以表達人們想要表達的一切。可是,自從 2009 年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后,法學界更是鮮有不同的聲音,學者幾乎眾口一詞地采用該法中“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的定義,并以此作為邏輯起點進行相關法律研究②。對于概念本身的具體含義則無人關注,這不能不說是非常不嚴謹的。 ( 三) 循環經濟法律概念的再界定 在對“概念”、“法律概念”、“循環經濟”等相關概念進行多學科角度的分析后,如何對循環經濟進行法律上的重新界定———即重新生成一個恰當的循環經濟法律概念,是本文重點要解決的問題。從形式意義上講,選擇以何種方式重新生成循環經濟的法律概念是一個基本前提。法律概念的生成主要有繼承、移植、革新與創造等幾種方式。在目前的中國,“創造”這種方式顯然已經不適合“循環經濟”法律概念的生成,因為這一概念在《循環經濟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文件中已經有所涉及,人們對此有了一個先入為主的觀念,如果再去創設生成,反而會引起人們思維上的混亂,那么,可行的方式應該是繼承、移植、革新。當然,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具體的生成方式可以有異,也可以結合使用。重新界定“循環經濟”法律概念時,一個基本態度應該首先是繼承、移植各個不同學科對于循環經濟概念的認識,實現該概念向制度形式的轉化。其次,在與時俱進、理解各異的“循環經濟”概念面前,基于法律特質和法律價值理念的需要,要以“革新”的方式進行概念取舍,對于“循環經濟”概念賦予新的內涵、意義,保證循環經濟概念的法律性、合時性、科學性、實用性、開放性和靈活性。值得一提的是,在概念的界定上,法律性是最重要的,但反而也是最容易被立法者忽略的一個方面。事實上,概念的法律化是一個特定的過程。正如日本學者川島武宜所說:“日常用語一旦成了法律用語,它的含義就被特定化了。”[8]( 256)在某個一般概念成為法律概念后,無論其原來的語境何如,在新的法律網絡中,該概念重新獲得了生命。 根據上述內容,站在立法者的立場,我們可以給循環經濟這樣的法律定義: 所謂循環經濟是指在產品的生產—銷售環節、購買—消費環節、棄置—回收環節,遵循生態規律和經濟規律,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基本原則的經濟活動。該循環經濟法律概念優點如下: 第一,概念強調在生產—銷售環節、購買—消費環節、棄置—回收環節,也即是整個從“始”至“末”階段都要使用“3R”原則,體現“環形”循環思維,符合人們對于循環的認知習慣,符合語義學原理; 第二,概念強調遵循生態規律和經濟規律,則體現了立法價值的傳導,循環經濟是仿生態模式的循環,是與經濟規律兼容的循環,反對不經濟的循環; 第三,概念將“3R”原則作為循環經濟基本操作原則對待,而不是作為循環經濟的具體形式,使我們對于循環經濟的理解不至于太過狹隘,原則是指導性的,是抽象的,而循環經濟具體形式則千變萬化,如同天空中的云朵姿態萬千,是沒有定式的; 第四,概念簡單通俗,易于理解并達成共識,循環經濟各方主體( 包括政府、企業、公眾、個體) 易于把握其內涵外延,從而可以保證循環經濟法的正確實施。 由于筆者從語義學角度出發,對于循環經濟法律概念的再界定創新性地提出首尾相連的“循環經濟”三環節,在此稍作進一步闡述。首先,生產—銷售環節在循環經濟中不僅是首當其沖的,而且是整個“循環經濟”真正實現“循環”的最為重要的一個鏈條,它擔負著三個方面的“循環經濟”建設任務: 一是最大限度地減少能源、資源的使用量,以節約資源的途徑來實現保護資源的目的,進而實現“完美循環”; 二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產品的科技含量,使得其在所消耗資源量減少的同時,為下個環節( 購買—消費環節) 的“循環利用”做努力,實現低消耗產品的長壽命使用; 三是最大限度地為第三個環節( 棄置—回收環節) 做準備,使得該產品在用后的棄置—回收環節中順暢地實現最大限度地回收再用。其次,購買—消費環節緊隨生產—銷售環節之后,雖然此環節是涉及社會人員最為龐大、最不易控制的一個環節,然而相比于前者( 生產—銷售環節的主體) ,卻顯得被動而無多大能動性,其對于循環經濟應當貢獻的力量主要是在觀念的更新和積極的配合上。再次,是棄置—回收環節,這個環節是與上一個環節在一定程度上有重合的環節,由于消費者的角色和活動渠道的有限,他們所能做的主要就是配合棄置—回收環節,能夠在購買—消費環節中完成自己的配合任務后,積極地做好最小量限且準確無誤地定點分類棄置,以利專業人員回收。而回收這一關節點,目前需要系統建立、職業培訓、量化考核與科技手段等多方面結合。#p#分頁標題#e# 綜上,循環經濟法律概念是循環經濟立法的基礎,并直接影響到循環經濟執法、司法、守法的效果,同時還是一切與循環經濟有關的法律研究的邏輯起點。循環經濟的概念不僅僅是一個法學概念,它是法學、經濟學和生態學的共同概念和“公因式”。因此,在各個學科交匯貫通的現代,筆者試圖重新生成一個明晰、準確、法律特質明顯的循環經濟法律概念,這種努力顯然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