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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玉 單位:國家檢察官學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介入的方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質上是投資人和管理人之間建立的信托關系,政府應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提供制度性依據,確保投資人對自有財產處置權利。只有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生外部性,對市場造成風險之時,政府方可進行監管。因此,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要監管以及如何監管,在很大程度上要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顯示出外部性,是否存在風險。政府的監管重點應包括以下風險點:實際控制基金資金規模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動態的資金流動方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完善基金內部的治理結構強化投資人保護,未上市股權交易對資本市場的沖擊等等。被動監管的同時建立主動監控制度,要求實際控制基金資金規模總量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備案,定期進行信息披露,匯報資金流向,對于大額的行業整合交易和敏感行業的交易主動申報,監管部門及時匯總有關數據,實時掌握市場真實的交易數據,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總體方向性的資金流向、資金規模、行業整合、投資人與管理人關系等進行有效監控,并積極制定相關政策,適時引導,消除風險,確保行業長期平穩發展。對于影響深遠的并購交易、涉及敏感行業的交易以及外資為實際控制人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聯合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嚴格的審查,確保本土經濟安全。同時,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沒有明確的主管部門,需要在各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聯合工作機制和信息互換機制,能夠有效的共享信息資源,運用非行政化的手段避免政府過度干預而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造成負面影響。
英美兩國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監管經驗與啟示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歷史,從全球的視角觀察,主要表現為美國和以英國為代表的歐洲等發達國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軌跡。回顧美國、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演變的歷史,從中探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規律及趨勢,以期獲得有益啟示和借鑒。
(一)對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監管的觀察
美國不僅是全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的發源地,也是當今世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最為發達的國家。美國股權投資產業的發展歷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的發展歷史。1946年美國研究和發展公司(ARD)的成立,標志著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正式誕生①。但美國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在實際運行中未能很好地實現制度設計的初衷,60年代后使得這些公司變成被接管和清算的對象②。20世紀70年代,美國新股發行市場的火爆使得對未上市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十分成功,有限合伙組織形態誕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核心位置獲得制度層面的保障③,20世紀80年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始向并購基金發展,在2002年,并購基金的募集投資金額超過了前者的投資金額。進入90年代后,隨著金融自由化的發展和世界通貨膨脹威脅逐漸解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領域擴展到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以期貨和證券產品為基礎的對沖基金快速發展起來。兩家最大的對沖基金———老虎基金和索羅斯基金在1998年8月期間,所管理的資產曾一度達到200億美元以上,索羅斯、巴菲特更是在亞洲金融危機中獲利豐厚。美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法律體系由1996年頒布的《證券市場促進法》和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構成,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未有專門的立法。美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主要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安排,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基金協議進行第一層面的監管;由行業協會推動而形成的聲譽機制對基金管理人形成第二層面的監管;政府采取積極立法的方式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定風險觸動點進行第三層面的監管。需要強調,美國自身發達的信用體系是系統化、全面的最有效的監管力量。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于規模小、不涉及公開市場金融產品交易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都采取寬松的態度,對于募集資金達到一定規模或者涉及公開市場金融產品交易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采取注冊制。需要強調,美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看似寬松的監管體系是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聲譽機制、財產登記制度上和基金管理人核心監管的基礎上。第一,美國的信用系統較為發達,良好的信用決定著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成功持續發起基金,而延續他的職業生涯。同時,美國有較為嚴格的財產登記制度,在這種情況下,所設立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能夠從某種程度上促進其為基金認真地履行職責。第二,根據美國《證券法》的定義,“證券”的解釋非常寬泛,幾乎可以涵蓋各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于投資人而言就形成了雙重的法律保護,一是基于民事法律的合同法和信托法的保護,此是基于平等民事主體的基礎上,根據基金協議的約定來確定雙方責權利的邊界,給予雙方很大的自由約定權;二是基于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法的保護,此是強調基金管理人是具有較強商業能力的專業人士,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關系中處于強勢地位,法律在此過程中向投資人提示風險,并且為管理人設定較多責任,以避免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形成的欺詐、違反忠實義務等情況出現。第三,將基金管理人確定為基金監管的核心主體。美國《投資顧問法》、《證券市場促進法》規定,從事證券事務咨詢的基金管理人必須向美國SEC進行注冊,同時需要留存有關記錄以備美國SEC檢查。建立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需要向基金投資人進行信息披露,一方面需要向監管部門進行信息披露。建立了防止欺詐制度,強化溯及力,一旦發現欺詐客戶現象,不論注冊地址在何處,監管部門均有權對其提起訴訟。但法無完法,2008年的金融危機暴露了美國對于對沖基金和并購基金的監管漏洞,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不斷繁衍,金融杠桿的過度使用,使風險無限制地傳遞下去。2009年3月26日美國出臺了金融體系改革方案,該方案旨在加強對金融市場尤其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這些措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對沖基金的管理人在SEC進行注冊;二是要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保密方式向SEC定期報告管理資產量、貸款額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三是加強了對衍生產品的信用風險的控制,從產品開發人到承包商必須在該產品中保留部分經濟利益,防止風險的全部轉嫁;四是成立專門的系統性風險監管部門,對規模最大的金融機構進行風險監控①。我們應吸收國外的經驗,從保護金融市場安全角度,建立政府適度監管制度,明確監管的重點:(1)規定有限合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最低資質;(2)加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與透明性,增強行業自律的強度與水平;(3)行業政府主管部門建立日常監控系統,確保金融市場安全。#p#分頁標題#e#
(二)對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監管的觀察
歐洲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英國最早出現,代表了歐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歷程。2005年,歐洲的股權投資基金市場規模已經超過北美,躍居全球首位,占全球的四分之一②。英國的股權投資基金的募集規模最大,共募集456億歐元,占上述金額之63.6%,其次為法國與德國,分別募集115億歐元與29億歐元,約占11.5%及4.0%③。現代英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出現的標志為1945年英格蘭銀行和其主要清算銀行建立了3i公司,目的在于支持英國產業和商業的發展,為持續增長的小企業提供長期融資,并很快成為英國最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過去的二十年里,英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全球29000個企業累計投資200億英鎊。至此,英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進入了較快的發展時期,并且在全球的影響也僅次于美國④。英國金融監管局充分認識到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在的風險特性,并發現不同規模、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群體需求、所需的信息披露程度與邊界差異,以及由此形成的交易結構復雜性、內在利益沖突群體的治理安排以及衍生而來的系統風險均存在不同。因此,英國金融監管局從風險差異性視角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了類型性的監管。就既有研究文獻的觀察,英國金融監管局主要從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市場濫用風險、內在利益沖突群體的逆向選擇風險、市場化透明度不足風險、商業交易衍生的經濟風險與放大交易的杠桿風險等層面予以觀察,進而設定監管的結構⑤。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市場濫用風險而言,是與私募股權基金的規模增長呈正比例的。越是規模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涉及的參與投資者、管理人或托管人相應結構復雜程度低,而規模越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交易結構與當事群體須權衡的信息量越大,諸多群體之間的交易博弈與交易判斷的信息量必然激發私募股權基金的市場濫用風險,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動因放大了或增強了信息的欺詐,監管者必須針對不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市場風險設計監管方案。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在利益沖突而言,存在著公司型、契約型與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同的資本安排與治理結構安排,也涉及不同類型下的合格投資者、管理人與托管人的資質與財務能力等。不同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參與人之間利益追求中的道德風險與成本防范,成為監管者必須考慮的主要因素,監管者必須權衡政府介入與市場力量的邊界所在。市場透明度是一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領域的永恒難解話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特性,決定了所謂市場透明度始終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除非不存在追逐利潤的交易對手,否則市場透明度的問題,無論是參與這其中的融資方或投資方,還是凌駕其上的監管者,均是期盼漸進完善透明度的邊界,同時又避免過度干預商業自治與投資秘密的空間。不同私募股權投資類型的市場透明度也成為英國金融監管局必須類型化區分的一個區域。就商業交易衍生的經濟風險與放大交易的杠桿風險等層面予以觀察,渴求暴富的動因激發了私募股權交易的杠桿風險,以域外常見的對賭協議為例,融資方與投資方均面臨企業未來業績不確定的固有經濟風險,金融危機中的市場風險提醒了英國金融監管局如何針對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大鱷統一金融監管的現實性。美國和英國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形成了共識性的較為成熟的監管理念:一方面把握“寬進”的獨立金融創新的思路,另一方面掌握“嚴控”的標準。具體而言,對于規模較小且外部性影響偏低,市場透明度與消化程度均可以解決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采取“寬進”的監管思路;而對于資產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投資受眾形成一定規模,風險外放導致資本市場的可能沖擊的證券交易,則各國往往采納“嚴控”的監管思路。我們應充分利用后發性立法優勢吸取域外市場試錯過程中的寶貴經驗①。
(三)美、英政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啟示
通過對美、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監管的觀察,可以從中得出如下啟示:其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單一類型向多元類型發展的歷程。從各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制度的發展歷程中我們可以看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制度形成初期多數是針對未上市中小企業股權投資,此時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助推中小企業成長的同時,伴隨著首次公開發行市場的逐步成熟。當公開交易證券市場進入飽和成熟期后,首次公開發行企業數量增長速度減緩,成熟產業行業內整合的訴求又促進了并購基金的規模逐步擴大,發展為獨立的私募股權基金類型。伴隨著全球金融一體化和金融產品不斷創新、豐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及由此而發展的對沖基金規模不斷壯大,并由此不斷裂變產生新形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單純逐利的本性,推動著其迅速向高利潤增長點匯聚,由此致使其外延不斷豐富。
同時在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方式上,也由原來單純的股權投資發展成為權益性投資,在成熟市場,“equity”(權益)不僅包括普通股權,也包括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類股權,甚至包括房地產產權等其他財產權益。可見,僅從投資對象和投資方式上給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界定,似乎很難適應現實的發展。其二,政府對于不同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區別性對待。從美國、英國成功的創業投資基金發展歷程可以看出,由于創業投資基金是針對未上市中小企業進行股權投資,解決了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資金瓶頸,促進了本國新興行業尤其是高新技術行業的發展,各國政府均主動給予政策性扶持。這是因為,創業投資基金雖然成功后的收益率很高,但成功率較小,尤其是在一國知識產權保護、技術交易環境、投資環境、股權交易環境都不夠完善情況下,創業投資基金的運行成本較高。因此,為了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于成長期的中小企業,政府有必要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用政府的補償來降低創業投資基金的風險,提高投資回報率。各國政府除了建立直接補償創業投資基金的制度外,還不斷優化創業投資的外部環境,如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大科技創新市場發展等,以預期的回報和真實的致富故事引導資金的流向。對于投資于并購領域和成熟期未上市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可能造成行業壟斷外,很少見政府對投資行為主動干預。此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資本單純的逐利行為,完全遵照市場既有商業制度進行,法律制度設計上更多的要求投資者本身是成熟投資者,對風險的判斷和承擔具有一定能力。如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關于合格購買者以及英國金融監管局(FSA)在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引規范業務中關于專業客戶的規定。#p#分頁標題#e#
隨著全球金融一體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對整個金融市場的外部性凸顯出來,從亞洲金融危機索羅斯對沖基金造成的沖擊可見一斑。特別是2008年金融危機后,政府監管機構意識到如果不能掌握關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確切信息,就無法了解其可能導致的風險。由寬松監管態度轉變為主動謹慎監管①。2009年10月,美國通過了《2009年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案》,該法案要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向投資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供其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投資決定外,也需向監管者SEC披露相關信息,同時也將離岸基金納入監管范圍。其三,各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邊界并不是絕對、排他的。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單純逐利性,在實踐操作中可以看到基金管理人會將不同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組合以求獲得最大的投資收益、對抗風險。而且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隨著經濟增長點的變換而調整投資方式和投資領域,又形成新的類型。所以在各國的法律制度中未明確見到基于投資對象而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法律界定的制度,多數都以行為所涉及領域和規模的外部性確立監管標準。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類型多元化與政府監管的模式反思
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形成和發展起源于域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撬動,最先進入視野的是1992年由美國國際數據集團籌建的第一家外商獨資性質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美國太平洋技術風險投資基金)。自此,美國新橋投資(NewBridgeCapital)收購深發展,凱雷收購徐工,華平入主哈藥,高盛控股雙匯,TPG和麥格理爭搶電盈等等,域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始在我國資本市場上攻城略地,我國成為亞洲最為活躍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
(一)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多元化類型的出現
2006年后為推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完善配套制度,我國政府制定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發展產生重大影響。2006年3月,保監會頒布了《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確立了保險企業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身份。允許保險資金采取股權、債券的方式投資節能環保、市政建設、清潔能源、通信、交通以及國家級重點基礎設施項目。2006年8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訂《合伙企業法》,根據市場中對有限合伙的呼聲,確立了有限責任合伙制度,同時增設合伙企業破產的規定。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快速發展起來,目前,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已經成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兩大組織形式。2007年3月,銀監會批準實施《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其中新設了合格投資者制度,確立投資人準入機制,鼓勵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發起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007年天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宣告成立,2008北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會正式成立,北京、天津協會的成立標志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階層的成熟,在政府的推動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自律組織的建立,在此基礎上聲譽機制和信用體系慢慢形成。2009年3月,證監會頒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備受矚目的創業板在中國終于開閘,這一方面意味著對于體量相對較小的中小企業有了更為廣闊的融資平臺,另一方面意味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尤其是創業投資基金退出渠道的完善。創業板開啟后一批本土創業投資基金被投資企業成功上市,至此,我國創業投資基金進入繁盛時代。與此同時,我國本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始由單一類型向多元類型發展。大規模的以產業整合和區域資源整合為目的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現。在2006年之前我國市場中多為規模較小的創業投資基金。2006年渤海產業基金在天津濱海新區正式掛牌成立,基金總規模為200億元,主要針對環渤海地區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此后,國家發改委先后批籌了四川綿陽高科產業投資基金、山西能源產業投資基金、廣東核電新能源產業投資基金等十余家大規模產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此時,由創業投資基金發展而來的鼎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弘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始發起設立并購基金,并開始參與跨國收購。同時私募證券基金尋找各種既有的法律路徑,試圖“陽光化”。2009年6月,由山東省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作為受托人、紅色資本顧問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合作推出“山東信托•紅色量化一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它意味著量化投資策略在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試水,同時也為證券市場的監管提出新的課題。
(二)我國以類型化區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制度體系已有雛形
我國政府積極推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制度體系建設,已經建立了創業投資基金制度和產業投資基金制度。但監管部門基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審慎態度,一直未從制度上認可。就創業投資基金制度而言,2005年11月1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包含創業投資基金的設立、“融、投、管、退”、備案制政策扶持、監管等一系列條款,并針對初創期、成長期未上市的中小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經備案后享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08年10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等部門聯合擬定的《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各地方政府都推出了系列與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相配套的制度。如2009年1月由北京市金融辦、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稅局、北京市地稅局、北京市工商局聯合頒發了《關于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長期困擾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稅收優惠問題,明確鼓勵各類金融主體依法進入私募股權基金業,并就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和退出設置了一定扶助措施,其諸多配套服務措施也非常具有吸引力。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協調作用,也是北京政策的一大特色。稅收優惠政策在《意見》中占了最大的篇幅,也是《意見》的最大亮點。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同時,《意見》提出支持企業年金、地方社保基金等按照規定投資在北京注冊的股權基金。就產業投資基金制度而言,這是我國特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形式。雖然對產業投資基金一直有爭議,但是我們應將其看為,存在外部性的大規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制度。從2005年至2007年,國家發改委曾經擬訂過數稿《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草案)》,出于審慎的態度,國家發改委一直在跟蹤觀察已經批籌的十幾家產業投資基金的實際募資情況。作為試點的十幾家產業投資基金在獲得批文后運行的并不好。一方面我國現有的信用體系的缺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機構投資人,尤其是資產非常雄厚的投資人,一般都無法信任新組建的資產能力較弱的基金管理公司,而以獲取基金管理公司控制權為條件,認繳基金份額,所以導致幾家的產業投資基金發起人空拿著批籌的文件,無法實現市場化的募集。所以經過試點后,產業投資基金的批籌基本已經停止。但隨著并購市場的活躍,最初在國內從事創業投資的成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紛紛發起設立并購基金,如鼎暉投資的并購基金。#p#分頁標題#e#
(三)政府有效引導與過度干預共存
近年來,一方面我國的創業投資基金已經建立了比較健全的政府引導機制,促進了創業投資基金市場的繁榮,另一方面也出現了政府過度干預的現象。產業投資基金的核準制度體現了政府對產業投資基金的過度干預。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核準制,需要經國務院特批后,方可開始募集規模50億以上的人民幣基金。產業投資基金本質上是投資者實現貨幣資本財富迅速增值的工具,投資者要承擔基金投資可能失敗的一切風險。從法理上而言,投資人有權處置自有財產,產業投資基金的核準制顯得不甚妥當。同時由于核準制將基金發起設立的核心權利歸結于政府的審批,將會導致政府“尋租”現象的出現,降低市場自由選擇的效率。在批籌了十個產業投資基金以后國家發改委目前已經暫停了新的審批行為。已經批籌的產業投資基金,除了帶有很強地方行政色彩的天津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以外,各家在市場募集過程中都陷于窘境,最后綿陽產業基金被中信集團入主,成立了中信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國家開發銀行入主東北裝備制造產業投資基金,成為基金投資人兼管理人。綜上可見,從我國開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制度體系建設之初,就已經開始對其進行類型化管理,并且已經建立了創業投資基金制度和產業投資基金制度,除此外監管部門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直持審慎態度,沒有從制度上認可。同時,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處在起步階段,行業尚不成熟,需要政府大力的引導支持,創業投資基金就是在政府的推動下迅速繁榮起來的。但與此同時也出現政府過度干預的現象,產業投資基金的核準制就是典型的代表。近年我國政府積極加快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制度建設,完善配套制度,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出臺,特別是基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統一法理屬性而產生的基石性制度未作出系統規定,如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體資質的規范、自由選擇組織形式、明確管理人責任、建立投資人保護制度等。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政府差異性監管路徑
根據針對不同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外部性差異,確立不同的監管原則,是成熟資本市場國家的經驗。一方面充分尊重市場自由化,避免政府過度干預;另一方面對不同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針對性制度設計。從我國目前來看,市場中已經存在三種類型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針對未上市中小企業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并購領域和成熟期未上市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未被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根據三種類型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所具有的外部性和可能給市場造成的風險區別對待,在充分尊重市場自由化的同時,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外部性進行有限規范。
(一)鼓勵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此類主要是指對未上市中小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各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證明,此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解決了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資金瓶頸,促進了本國新興行業尤其高新技術行業的發展,所以均主動給予政策性傾斜,并不斷優化創業投資的外部環境,引導基金資本的流向。目前我國的創業投資基金規模尚小,基本上未使用財務杠桿,主要是利用自有資金投資,商業模式以投資未上市中小企業和科技型企業為主,并且顯示出正面外部性,解決了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資金瓶頸,促進了本國新興行業尤其高新技術行業的發展。針對此類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采取扶持政策,鼓勵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
1.備案制管理。從事未上市中小企業股權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以自愿原則向主管部門申報,主管部門核查其資金投向為初創期、成長期中小企業后,給于稅收減免。2009年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政府引導基金資金支持。政府引導基金是指政府根據國家或地區產業發展政策的需要,以一定數額的財政資金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目的在于為投資處于初創期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扶持,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以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設立引導基金的直接目的是扶持創業投資,但其最終目標則是促進創新型經濟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①。一般而言,處于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都具有很高的風險,是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也是最難引入資金的時期。但是基于高科技中小企業自身的高風險,目前國內很多創業投資機構及海外基金都傾向于投資中后期的項目。由此導致的不良后果是,一方面導致對二級市場的虛增,另一方面又忽視了急需扶持的初創期的朝陽產業的發展。引導基金制度通過政府的讓利行為,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利潤給與矯正,以政府信用,吸引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初創期的企業,可以改善和調整社會資金配置,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所造成的市場失靈問題。
(二)被動監管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此類主要是指對于投資于并購領域和成熟期未上市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完全遵照市場既有商業制度進行,除可能造成行業壟斷或涉及特殊敏感性行業外,政府不主動對投資行為進行干預,而從法律制度設計上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和管理人的成熟性作出限定。我國目前市場中存在的有產業投資基金、并購基金。對此種類型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不主動對其進行干預,完全遵照市場既有商業制度進行。對可能造成行業壟斷或一些特殊敏感性行業的投資由商務部門審查核準。建議改變現有產業投資基金核準制度,當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的基金資金量達到一定規模(如現在產業投資基金總體規模50億人民幣)后,要求其定期向主管部門進行信息披露,以便對市場中大規模的資金流向進行監控,提前做好應對措施。
(三)主動監管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此類主要是指對涉及到金融市場公開交易產品,其對整個金融市場的外部性顯著,政府主動謹慎監管。提高基金管理人進入資質要求,要求其主動向投資者和監管者披露信息,強化責任機制。由于此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涉及到金融市場公開交易產品的,由于其對整個金融市場的外部性顯著,政府采取主動謹慎監管。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機后,各國政府都強化了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前我國存在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離岸對沖基金這兩類。建議對基金管理人采取牌照式管理,只有其向證券監管部門申請準入資格后,方可募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同時建立要求其主動向投資者和監管者信息披露機制。#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