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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企業投資的日益多元化,很多企業紛紛將經營范圍逐步擴大,有的企業涉及礦業開發;有的企業涉及冶金制造;有的企業涉及房地產投資,而在上述行業中,項目的建設環節不可或缺。如何加強對工程項目的過程控制,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防范投資風險,既是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重點關注的問題,亦是企業內部審計人員關注的焦點。 筆者認為,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是實現建設項目投資、進度、質量、安全等控制目標的基礎,貫穿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始終,是項目管理的靈魂。因此以審查合同管理情況為抓手,加強對合同主體的資格鑒別、合同簽訂及合同履行等環節的審計監督,將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工程項目風險,提高項目管理的效率。本文結合實踐工作中的切身體會,談談對合同管理審計的幾點認識,愿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對合同主體資格的鑒別審核 對于一個工程建設項目而言,選擇什么樣的施工企業是工程項目是否能保質、按期、順利完成的關鍵所在。審計人員在對合同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時,應把握好兩個要點,一是檢查合同簽訂主體的選擇是否陽光普照;二是檢查合同實施主體是否名至實歸。 (一)合同簽訂主體的審核 目前,建設單位對于施工方企業的選擇,主要依賴于對外公開招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頒布和實施對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促進資源優化配置,保證建設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項目造價都具有積極的意義,曾一度被譽為“陽光法案”。然而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驅動之下,各類規避以及破壞公開招標的行為屢見不鮮,手法也層出不窮,嚴重扭曲了招標制度的設計初衷。審計人員在對企業招投標程序進行審計時,首先應檢查企業的招投標行為是否遵守了國家和企業的相關規定。例如,根據《招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利用國家資金建設的項目,在勘查、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環節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另外,各個單位也都各自規定了需要進行公開招標的情形。在實踐中,審計人員應對照相關制度進行檢查,防止企業采用化整為零的手法將應該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肢解為若干小項目或分階段進行,使之達不到進行公開招標的標準,或僅對部分主體工程進行招標。其次,審計人員還應關注招標程序是否健全、完備,以判斷招標程序的有效性。審計中常常發現,部分單位雖然設立了招投標程序,但執行起來卻大打折扣。有的單位,以邀請招標代替公開招標,從而達到排斥潛在投標人的目的;有的項目因為有個別領導干部的介紹或者指定,因此該單位不得不創造條件,進行暗箱操作,采用加設招標條件等方法讓該單位中標。綜上不難看出,完備的招標環節對于確立合同簽訂主體的具有重大意義。 (二)對合同實施主體的審核 值得注意的是,之所以提及名至實歸的話題,是因為目前建筑領域較為普遍地存在建設工程合同簽約主體與合同執行主體不一致的現象,即建設領域中的掛靠、轉包、以及違法分包等行為時有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關規定:禁止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單位使用本單位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接工程;以及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施工單位為規避上述法律規定,通常采用無施工資質或低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掛靠高資質施工單位的方式,簽訂施工合同并承接施工任務,以至于當前建設領域存在一種普遍現象即:一級施工隊伍中標,二級施工隊伍簽合同,三級施工隊伍甚至無等級施工隊伍進行施工。這種現象的存在,嚴重地損害了建設單位的利益。針對上述現象,審計人員在審計時,應嚴格比對合同的簽訂實體和實施實體,一旦發現違規行為存在,應立即指出,并提請被審計單位及時糾正。 二、對合同簽訂環節的審計監督 建設項目合同的簽訂意味著各方當事人意愿的真實表達。筆者認為,這其中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所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規;二是相關合同條款是否嚴謹周密、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完整。 (一)合同合法合規性的審查 首先來看合同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合同簽訂的前提條件。在建筑行業,很多企業為追逐利潤,不惜采用各種手段,簽訂非法合同。以目前普遍存在的“陰陽合同”為例。通常情況下,項目的建設方與施工方會就同一建設項目同時簽訂金額高低不同的兩份合同,企業之間按高金額,即所謂陰合同結算;而納稅時則按照低金額,即所謂陽合同進行申報,借以達到避稅的目的。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則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通常被認定為有效合同。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實踐中,鑒于“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稅收管理規定,經查實后,如果屬于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綜上足以看出,審計人員在合同簽訂環節進行審查時,應首要關注其合法性。 (二)合同條款周密嚴謹性的審查 實踐中,因合同條款不夠嚴謹而導致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失的例子屢見不鮮。例如,某施工合同中因對總包方責任的約定存在瑕疵,將導致建設方需要協調的問題增多,最終會給建設方帶來很多麻煩,甚至會因此影響工程進度,造成返工或工程量的增加。又如,對于某些施工前沒有完整圖紙的建設項目,未簽訂固定單價合同,而采用總包合同的方式。試圖把工程量沒有固定的風險轉嫁給施工方,但事實上,這樣反而會導致施工單位高估冒算,最終損害的是建設方的利益。由此可見,合同條款的周密嚴謹性對于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p#分頁標題#e# 此外,在審查合同條款時,還應格外留意格式條款。目前,在建設工程領域,在我國建設部、工商總局推薦使用的示范合同中,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等都列明了格式條款,但部分格式條款過于原則化,并不能令當事人的意愿得以完整表達。因此,審計人員還應就相關條款與當事人意愿是否相符,風險分擔是否合理等內容進行全面審查。 三、合同執行情況審查 合同執行階段進行合同管理的重點是保障合同目標的最終實現。因此,此階段的審計工作應圍繞以下內容展開: (一)檢查企業是否有專門的部門或人員對合同進行專業化的管理跟蹤,是否建立了合同臺帳,是否建立了完備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對于合同執行情況的管理是否做到了專業化、系統化。這樣,一方面可以使促使項目管理人員對合同實施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對合同實施現狀、趨向和結果都有清晰的認識。另一方面,由于具體情況的千變萬化,合同實施常常偏離預定目標。審計人員應定期進行跟蹤,防止因合同執行的偏差對合同總體目標的實現產生嚴重的影響 (二)檢查合同資料的保管是否完整 在實踐中,由于合同資料的缺失,使企業的聲譽和經濟利益遭受損失的情況比比皆是。因此,企業應重視項目合同資料保管工作,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建立合同文檔系統,科學、系統、完整地整理和保存工程施工中各有關事件和活動的一切資料。 加強合同管理審計對于保障合同的順利進行、防范工程項目風險都具有積極的作用。但長期以來,對建設項目的審計多為概預算執行情況或竣工決算審計,這兩種審計都屬于事后審計。試想,如果待合同主體已然確定,合同條款已經簽訂下來再進行審計,那么即使發現了不合理之處,也將很難扭轉事情的局面。因此,內審人員應加快內審職能轉型的步伐,變結果審計為過程審計,由審計人員直接參與到日常管理的各個環節中,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咨詢功能,未雨綢繆,拾遺補漏。相信,隨審計職能的不斷轉變,將對項目合同管理產生更為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