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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對一些集體企業進行審計時,發現在使用“盈余公積”科目上出現一些間題。“盈余公積”科目,是一個所有者權益科目,是企業按照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種公積金。根據其用途不同,主要包括:用于生產發展的公積金:用于后備方面的公積金;用于職工福利方面的公積金。 而有的企業錯誤地使用“盈余公積”科目,把“盈余公積”科目視同原會計制度中的“專用基金”科目進行使用和會計核算.例如: 1.某企業在辦公樓前修建花池耗資n萬元,在“管理費”中列支。年底,在財稅大檢查中,檢查組認為這樣處理不當,應進行調帳處理。該企業在調帳時,借記“盈余公積”n萬元,貸記“管理費用”n萬元。 2.在去年7月份新舊科目轉換時,按規定6月末的“更新改造資金”余額應轉入“實收資本”科目,而有的企業卻將其轉入了“盈余公積”科目。 3.有的單位把違約罰金1萬元,未按規定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而是借記“盈余公積"1萬元,貸記“銀行存款,’1萬元。 4.某單位將上級撥入款47萬元,貸記“盈余公積”科目。 5.某企業將去年下半年進行新產品試驗損失費4筆帳,不是記人“管理費用”,而是記入“盈余公積”。 6.某企業于1994年初,在對1993年的利潤進行分配時仍按老的辦法處理,按5、3、2、的比例分利后,將50%的利潤轉入“盈余公積”。 7.某企業用轉帳支票4萬元購進不需要安裝的生產用設備兩臺。按新會計制度,應借記“固定資產”4萬元,貸記“銀行存款”4萬元。而該單位卻做了兩筆會計分錄. ①借:固定資產4萬元貸:實收資本4萬元 ②借:盈余公積4萬元貸:銀行存款4萬元以上只是我們在審計中發現的“盈余公積”科目的使用間題。由于這個科目使用不當,使會計核算失真。造成資本不實和弊端。之所以會出現這些間題,我們認為,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財會人員對“兩則”和本行業會計制度學習不夠、理解不深,缺乏對執行新財會制度的會計檢查和審計監督。 如何解決以上問題呢?筆者建議:在適當時期,開展一次以對照“兩則”以及本行業財會制度為題的新財會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檢查的方法,可采取先由各單位自查,在此基礎上,由主管部門或當地財政部門組織互查和抽查.各單位內部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可采取專題審計調查的方法,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