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社區善治之路:我國社區NGO的發展邏輯,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摘 要:“善治”描繪的是國家與社會之間一種良好的合作狀態,是社區發育、社會和諧的指針和風向標。善治語境下的社會管理體制強調多元嵌入、參與合作,社區NGO作為維系社區生命力的紐帶隨之成為治理主體一極。政府權力邊界模糊、市場機制擴張引致社會力量分化,網絡生存空間缺失、治理主體單一、信任危機隱形存在,置于治理視野下的社區NGO困難重重。社會資本理論在突破理性經濟范式的基礎上強調溝通文化的解釋力,以網絡平臺搭建、合作、信任等范式為核心信條,為闡釋社區NGO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
關鍵詞:善治;社區NGO;發展邏輯;社會資本
新中國成立60多年以來,國家核心議題實現了由前三十年政治體制改革到改革開放三十年經濟體制改革的轉變,俞可平教授曾預言,未來三十年的主旋律將是社會管理體制的變革。社會管理已成為當下全社會最為時髦的話語之一,當前我國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的物質形態已經實現了由單位制到街居制再到社區制的轉變,社區作為社會管理最基本的規制單位已經成型。
一、社區NGO:多元秩序中的一極
上世紀70年代肇始于西方的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已經席卷全球,改革的理論和實踐都質疑了傳統的公共行政模式(政府與市場是治理的應然主體),政府統管者的角色定位缺乏有效的現實支撐,政府治道方式變革,多中心的治理秩序隨之形成。在我國,單位制解體,原子化的社會個體高速聚合,異質化的社區吸納了散居的個體,多元化的價值、利益關系重組。隨著社會重組的縱深發展,家庭(主要指基于血緣的組織關系)作為社會凝聚的載體日漸式微,新的信仰方式尚未成型。社區NGO的存在,從現實意義上已經超越了“政府失靈”、“市場失靈”的顯性要求,作為一種治理機制,它更能夠提升社會道德溫情。故而,中國的社區建設應該是政府、市場、社會組織三大結構性力量協同發揮作用的過程,社會組織特指國家與私人之間的中間場域、哈貝馬斯“社會四分法”中宏觀的“公共領域”。公民社會的“私域”孕育了自由和活力,而“非官方公域”使公共理性得以培育, 并產生出制約政治國家的力量。[1]
社區NGO迎合了轉型社會個體的多元訴求,是理性制度需求與情感維系雙重皈依的物質載體,社區NGO是社會場域力量擴張與國家權力回歸于民雙向復合的邏輯生成結果。善治是國家與社會之間充分信任、合作基礎之上的治理狀態,善治本身就孕育著多元合作的理念,社區制取代單位制,社會場域的發育也必然依靠以社區為基本功能分區的社區NGO的成長,學者通常將NGO的活躍程度譯為公民社會的現實存量。當前學界對于社區NGO尚無定論,王名教授的解釋較有說服力,社區NGO(又稱社區民間組織)指的是由社區組織或個人在社區范圍內單獨或聯合舉辦、在社區范圍內開展活動、滿足社區居民不同需求的民間自發組織。可細分為文體活動類、社區福利類、維護權益類、志愿類、社區服務類。[2]社區NGO(本文特指按完全意義自下而上建構的民間組織)一方面能夠匯集社區民情、民意,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部分公共職能,另一方面作為正式的民間組織對抗政府強權以及市場勢力的擴張,維系社區一方樂土,尤其是在社區居委會性質異化的情勢下,社區NGO的社會責任同時被給予了更多的公眾關懷。
二、善治之路困難重重,社區NGO任重道遠
善治從本源上就與社區NGO有很大的相關度。善治強調治理的多中心,治理是多個主體在同一平臺上相互協商對話共同應對公共事務的過程;在社區層面,實踐已經證明社區NGO是治理的應然主體之一,除直接參與到社區治理中,社區NGO還把散落在個體中的利益訴求有序重整,組織化程度越高,整合性越強,實現和諧語境下與政府、市場的有效溝通。然而,我們能夠意識到,社區NGO雖是社區治理中的一極,但卻是非均勢情境下最為弱小的一極:政府公權力的存在確保它任何時候都具有控制的話語權,利益匯聚的市場機制更具有更具擴張性,NGO倡導的慈善、救助、公民心只具有道德層面的感召力,集體行動中的個體更傾向于以最少的責任分擔獲取最大的利益,再加上新型社區本身社區凝聚度低,社區NGO在分化中喪失了治理的話語權。網絡公共空間萎縮、多元信任缺失、治理主體力量向度不合……是政府權力無處不在?是市場經濟的無孔不入?亦或是社區NGO的能力缺失?
(一)網絡公共空間萎縮
1、物質空間—空間正義備受質疑
空間社會學的引航者福柯認為:“空間是任何公共生活形式的基礎,空間是任何權力運作的基礎”。[3]空間正義的提出是伴隨著社會發展人們對于公平正義的一種全新審視,繼而豐富發展了羅爾斯的正義論,在當前的中國社會,空間正義更多的是與城市或社區治理聯系在一起的。卡爾•波拉尼指出:現代社會的各種變化受雙重運動支配,即“市場的持續擴張以及這一運動所遭遇的在特定方向上制約其擴張的反制運動”。[4]市場勢力的擴張,已經影響到了治理模式和治理結構。政府、市場、社會力量的非均衡化在社區層面體現的更為明顯,市場勢力擴張使得商家對于任何潛在的社區空間都有足夠靈敏的嗅覺,現行制度下市場的社區運作是在政府的準入下進行的,我們不否認政府與市場合作的合理性,這本身也是多元共治的內在要求,然而這種“共治”缺乏社區民意的考量,政府應從中立的角度裁判市場與社會,通過一些列規制維護二者平衡。社區的公共空間在商業利潤的刺激下無休止的開發,社區居民的生存空間無限制的壓縮,社區廣場在消失,文體休閑娛樂設施在減少,社會力量缺乏整合平臺也就遭受到了變向的壓制。現代社區本身具有較強的異質性,社區公共空間的萎縮使個體的互動進一步減少,社區凝聚力降低。社區NGO喪失了利益聚合的物質空間,維權更是無從談起。
2、情感空間—社會排斥如影隨形
社會排斥始終是與被剝奪、孤立等詞匯同時出現,社會中的個體總是傾向于獲得別人的認可,歸屬于一個團體,這在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的歸屬層次得到了證實。異質化社區的多元性、個體交流的網絡性都加劇了社會排斥,個體之間的依存僅僅存在于空間,個體缺乏參與的活動平臺,被剝奪、被邊緣化渲染了這一情勢。社區中不缺乏的是參與熱心,但缺乏的是有效參與載體。社區NGO是維系社區情感的紐帶,“草根特性”使得其源于民而服務于民。然而草根的現實存在注定社區NGO缺乏有效的整合、資源共享。我們更多看到的是自娛自樂的民間組織,規模小且數量少,規范性和自律性都相對不足。社區NGO應該成為單位制后取代傳統血緣維系個體之間活動關系的組織,人們應給予更多的感情寄托與關懷,現實存在的社區NGO離托克維爾的“心智習慣”還有漫長的路。#p#分頁標題#e#
3、制度空間—參與路徑亟待建構
公民理性參與是實現善治的必由之路,善治的本質應該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國家放權,還權于民;二是公民要能稱之為公民,能夠承接國家轉移的權力,充當社會治理的主體。在筆者看來,權力能否成功的承接又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政府放權是否堅定、是否到位;第二,公民的“公民性”問題,社會的個體是不是具備公民的基本素質,是“公民”而不是“市民”;第三,公民是否具有可供選擇的制度路徑。又可歸結為內在動力的公民的參與意愿和外在動力的制度構建。公民的參與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民對社區的認同度和歸屬度,當前社區制在形態上取代街居制卻殘留了大量的痕跡,受制于本身造血功能不足居委會自治定位發生異化,更多的體現出官民二重性,社區居民對居委會能否代表他們的利益心存懷疑;我國的社區化建設不過是近十年來的事情,社區還是一個相當新的事物,傳統的中國人本身就有保守、含蓄的一面,這種心理特質的存在拉大了社區居民之間的距離,產生陌生感。制度性的參與障礙或許更具說服力。當前我國在對公民參與的法律規制和保障上還有很多疏漏,參與的內容、權利與義務、參與的途徑都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持,居委會錯位、越位、落位。社區ngo發育程度較低且行政導向性較強,本身社情聚合功能無法施展。缺乏正當的利益表達路徑,當社區各方矛盾激化后引起我們更多注意的就是社區中的群體事件。
(二)治理主體單一,多元、均衡、合作秩序亟待形成
政府不應該是治理的唯一主體,有限政府的理論已經形成共識。“有限”就要求政府要從治理的相關領域中退出,培育市場和社會力量的參與,明確自身“裁判員”的定位,以提升公信度來贏得公民的認可。當前我國的社區建設,政府的統治力毋庸置疑,既有的社會自治組織也要受制于政府的重重控制,行政導向性明顯,政府、市場、社會三位一體但卻不再同一個平面。市場在商業利潤的引誘下滲入到社區的角角落落,社會力量有效整合不夠。在社區層面矛盾更突出的體現在社區居委會、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本為社區自治組織,街居制的殘余效應使得社區居委會更多充當街辦的執行者,居委會的行政事務域與自主事務域的界分混亂;住宅商品化物業公司本身定位不明確引致沖突不斷,根據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對北京、上海和廣州三地的一項專門調查,有近90%的居民對物業管理不滿意。[5]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的代表,現實中更多的是由開發商所定的社區精英,能夠在多大程度上代表社區廣大業主令人質疑。從性質上講,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都是社區NGO的范疇,在基層社區本身力量薄弱的社區NGO力量出現了分化。
(三)信任危機
傳統的中國社會倡導“人情”,人情的維系靠血緣、地緣、業緣,在人情的循環互動的基礎上產生“報”或“惠”,滴水之恩將涌泉相報便是它的經典表述,這種樸素的恩情觀在較小的范圍內更容易維持。這種個體之間的互動彼此知根知底,產生了熟人化社會中的信任。以下三點固化了這種信任觀:一是,交往個體人格的擔保;二是,作為集體潛意識的非正式規范“面子”—個體在熟人面前的道德尊嚴;三是,習俗禁忌。[6]社會流動性的增強使得傳統樸素信任觀失去了現實的土壤,個體走向了更具陌生感的社區,個體對陌生社區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均低于之前的地緣組織體。操守不同職業的社區居民在生活上沒有過多的交集,網絡信息化使得居虛擬化接觸興起,居民個體面對面的接觸進一步減少,社區的公共生存空間被壓縮,公民缺乏交流的現實平臺,頻率極低的互動使得個體言語所帶信息的真實性難以驗證,傳統依靠人情建立的信任已經消失,現實重理性的制度尚未搭建,居民的信仰處于斷裂帶;居民個體對社區NGO不信任,社區NGO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舶來品,中國古代倡導樂善好施,但是這種慈善觀更多的是零星散落,尚未形成系統的供給機制,故而對社區NGO的存在動機不解。信任的形成具備棘輪效應的某些特征,一旦出現負面的新聞(NGO的非法斂財、非法運作),信任的構建就顯得異常困難。
社區NGO作為社區治理的應然主體其功效發揮在現實語境下備受質疑,本身定位應是社區利益聚合機制、社區感情聯系的紐帶。現實的困境驅使人們訴諸理論探討。社會資本已經成為了當下最為時髦的話語之一,從布迪厄到科爾曼再到普特南,社會資本的縱深發展為社會學、管理學、政治學研究提供了一種超越理性思維范式的文化倫理思考。布迪厄認為,社會資本是“實際或潛在資源的集合,這些資源與由相互默認或承認的關系所組成的持續網絡有關并且這些關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7]布迪厄的研究突出了社會網絡作為一種潛在的社會資源對社會發展的影響,社會網絡同物質資源、人力資源一樣具有生產性。普特南被譽為社會資本研究的集大成者,他認為:社會資本是指社會組織所包含的一些特征,如信任、規范、網絡,這些特征可以促進對社會行動的協調,從而提高社會活動的效率。[8]普特南的已經進一步將社會資本的抽象存在具體化,在他看來社會資本的特征或內容就在于信任、規范網絡,充足的社會資本存量可以將整個社會所有成員粘合在一起,提高社會的內聚力、維護社會秩序。社會資本在社區重構的過程中失去了維續載體,社區治理中的種種困境也證明社會資本的下降是既定的事實。傳統的維續載體已經消失,現實的載體在何方?普特南認為,“社會資本的托克維爾模型是富有魅力的,因為它揭示了,志愿性組織一旦啟動,是如何有助于提供社會資本和支持合作的”。[9]志愿性組織(社區層面即為社區NGO)是社會資本網絡、合作與信任的發生器。
(一)網絡模式
科爾曼認為:社會網絡存在封閉性,這種封閉性的存在強化了作為網絡內部個體的聯系和依存程度,從而為有效的規范創造了前提條件。布迪厄始終將網絡關系視為一種資源,每一個被聯系在其中的社會成員都可以從中受益。
在社會資本研究者筆下,網絡聯系是一種資源,它具備生產性。網絡關系的生成需要空間。社區公共空間是社區公共活動開展的空間載體,也是公民社會形成的空間基礎。政府、市場、社區NGO之間的非均勢對網絡構架提出了挑戰,政府、市場勢力的擴張侵占了社區NGO等非正式網絡的生存空間。社區NGO要形成對政府、市場的均勢對抗,首先要通過自身能力的建設在吸納居民參與上建構合理的體系,實現居民參與的網絡化、制度化,社區NGO平臺上網絡化的居民參與包涵的是參與個體之間的平等協商、對話、協作,通過參與公民能夠意識到自己的公民責任培養所謂的“公民精神”。社區居民都是參與網絡中的節點,彼此之間信息傳遞的距離縮減,信息共享得以實現從而減低交易成本,推進社區治理;另一方面,社區NGO以自身的愿景、高效的社會行動吸納組織外成員,組織內成員的示范效應對其社區居民產生感召力,社區內聚力隨之增加。參與網絡的形成固化了社區NGO的生成機制,社區活動鋪天蓋地開展,培育了凝聚居民的情感空間,居民在社區中找到了歸屬,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本我的意識增強。此外,形成網絡體系的社區組織具備合理有效對抗政府、市場強權的能力,爭奪自己的生存空間,與群體事件多發不同,這種對抗更多體現的是和諧獄警下的對話,形成所謂的“反制力量”。#p#分頁標題#e#
(二)合作模式
美國社會學家戴維•波普諾認為:合作是指這樣一種互動形式,即由于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標對于單獨的個人或群體來說很難或不可能達到,于是人們或群體就聯合起來一致行動。如果沒有合作,社會不可能存在。[10]合作是對“自我為中心”的個體主義和“平等至上”整體主義的超越,合作的前提話語是既尊重個人的利益、自主性又兼顧集體協作、相互支持,實現了二者的有機互補。合作也是社會資本的一種重要的范式,當前多元參與治理、多中心嵌入共治成為社區治理發展主旋律,社區治理主體合作理念的搭建成為通往社區善治的必由之路,多中心合作語境下社區公共服務供給機制亟待形成,厘清政府、市場、社區NGO的活動邊界變得尤為重要。
有的學者將社區服務細分為公共服務、公益服務、商業服務。[11]純公共服務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個人的消費不會影響其他人的消費,靠市場和社會的力量供給會出現“搭便車”,政府的定位應著眼于此,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行動方向,堅持“掌舵”而不是“劃槳”,做好資源的統籌調配,以合同外包的形式與市場和社區NGO搭建良好的合作關系,堅持效率優先供給與公平補償相輔相成的供給模式;社區NGO包括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和各種社團、慈善公益組織。社團、慈善組織是公益服務的供給主體,此種服務更多體現的是差異性和低利潤性,差異性使得政府缺乏足夠的驅動能力,低利潤性無法吸引市場的關注目光;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同為社區居民自治組織承擔著維護居民合法權益對抗物業公司、溝通民眾與政府等作用,社區居委會應厘清行政事務域與自主事務域的界分,在人員編制上統籌安排;住房商品化的改革后,物業公司的角色定位應該做出調整,它應該是社區服務供給的競標者而不是社區管理的應然主體,政府作為“裁判”應平衡市場與社會力量,對市場服務供給進行準入考核。社區善治的實現依仗三方服務的有序供給,合作就成為了一個不能回避的話題。學者楊宏山主張建立社區發展委員會,發展委員會由政府、市場(物業公司、合作經濟組織、商業企業)、社會組織(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社會團體)按比例構成,發展委員會本身的定位也是非營利搭建政府、市場、社會三方的合作對話平臺。理想的模型是:社區NGO在社區合作治理中唱主角,政府、市場唱配角,配角的定位始終以主角要求為轉移,社區的善治以居民生活質量的主觀提高為終極目標。
(三)信任模式
福山認為“所謂信任,是在一個社團中,成員對彼此常態、誠實、合作行為的期待,基礎是社團成員共同擁有的規范,以及個體隸屬于那個社團的角色。”[12]信任是降低社會復雜性的有效機制,而現代社會的信任又是架構在普遍信任與特殊信任基礎的整合信任,普遍信任整合傳統社會樸素的人格信任觀,特殊信任推崇制度信任觀,兩者耦合體現出對制度崇尚的人性關懷。NGO包括社區NGO應重制度建設,規范、長遠定位,共同的愿景能夠使社區NGO留住人,組織中的個體能夠信任社NGO,在組織中能夠學到公民社會中的公民精神。從另外一個角度看,留在組織中的個體彼此在互動中培養了個體的信任感,我們試想,公民在不同組織中雙重乃至多重身份存在,使得信任這一信念傳遞到了整個社會,在這一過程中社區NGO充當了信任構建的組織載體。
信任模式由深度信任的迪爾凱姆模型到淺度信任的托克維爾模型。社會的變遷致使封閉性、同質性較強的共同體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現代社區,開放性則是其主要特征。托克維爾模型下,制度的建構仍然是信任發展的源泉,突出志愿協會對于社會的“文明健康”所起到的作用。治理語境下的社區NGO在規范的制度建構基礎上實現社區公共服務質量的提高,以項目的高效運作回應社會質疑,贏得居民的認同、信任。政府退出公益事務域,在規范合同的基礎上信任社區NGO,而不是視為異己實力。
社區NGO遵循網絡、合作、信任三種模式的搭建,實現與政府、市場的合作共治,我們對于善治的愿景才能多一份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