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現行法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學本科視野下法律教育論文
一、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筆者不贊成廢除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因為法學是一門應用型學科,其目的在于培養具有法律實踐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而不僅僅是培養具有法律意識的守法公民。這就要求法學本科生在畢業之后能夠熟練運用法律通過制作各種法律文書的方式來解決現實爭議問題。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適用方法和文書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為合格的法科畢業生和法律人才。畢業論文恰恰能夠達到檢驗學生法律適用方法和文書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廢除畢業論文的大前提下,筆者認為,很多高校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選題指導思路和評價機制偏離國家對本科生或學士學位申請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據我國《學位條例》和《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本科生獲得學士學位的條件是:“(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達到碩士或博士的學術水平,即“對所研究地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②或“做出創造性的成果”③。換言之,本科畢業論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學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能,而不是學術科研能力。因此,我們不能用見解獨到或創新性來衡量一篇本科畢業論文的質量,也不能要求學生去解決一個學術或理論問題。對此,可能有人要問,不具有獨到的見解或創新性,不解決學術問題,還能稱之為論文嗎?當然能,論文包括學術論文和非學術論文。本科畢業論文就是非學術論文,碩士論文或博士論文就應該是學術論文。就法學論文而言,有法律適用方面的論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論文。前者主要研究現行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適用,屬于解釋論范疇;后者主要研究現行法律規范的弊端和修正,屬于立法論范疇。在畢業論文選題時,大多數學生喜歡選擇后者,老師也樂見其成。這在以前很正常,因為以前我國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諸多弊端,著文獻策實屬學者分內之事。但目前,我國各項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還一味指導學生選擇立法論方面的題目,就難免失之于法律規則的理解和適用。更為嚴重的是,此類選題側重于學術研究,偏離本科生的培養目標,還是更多地選擇解釋論方面的題目為宜,這才是法律學習的基礎。在筆者參與的答辯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某論文提出的立法建議早已成為生效法律或者對剛剛出臺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議。這都是非?;尚Φ氖虑椤T谠u價機制方面,從畢業論文的寫作到答辯,一共有三個環節:指導教師意見、評閱教師意見以及答辯委員會意見。無論任何環節,一般高校都要求對論文的學術性或創新性進行評價。這種評價標準實際上是學術論文的評價標準。用此標準評價本科畢業論文是不適當的,因為本科畢業論文不是學術論文,我國《學位條例》也不要求本科畢業論文具有學術性。筆者在參加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指導、評閱和答辯時,盡量回避對其進行學術性評價,但大多數老師仍然習慣與此,而沒有認識到國家本科畢業論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決現實問題而非學術問題。總之,只要準確理解國家對本科畢業生或學士學位獲得者的要求,我們就可以得出本科畢業論文不必具有學術性而應側重實踐性或應用性的結論。因此,必須改變我國目前針對本科畢業論文的錯誤做法,恢復其應然功能。
二、將法律診所課程作業作為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
為了矯正本科畢業論文對學術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復應然功能,本科畢業論文改革勢在必行。就法學專業而言,筆者主張實行本科畢業論文形式的多樣化,將選修法律診所課程作為法學本科畢業實踐的重要環節,將法律診所課程的結課作業作為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選修法律診所課程并順利通過考察的本科學生,即視為通過了本科畢業論文答辯。之所以如此主張,其原因在于法律診所課程完全具備本科畢業論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診所,又稱診所式法律教育或臨床法律教育,是對醫學院學生在醫療診所臨床實習之做法的借鑒,于二十世紀中葉發端于美國法學院,后風靡兩大法系,而成為其法學院的主要課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國法律教育體系,并被全國各大主要法學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級本科生或研究生開設。法律診所課程包括課堂講授和案件處理兩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無論是課堂講授還是案件處理都立足于真實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師指導下學生親自處理或的為弱勢群體服務的案例。因此,法律診所課程與傳統法律課程有著根本的區別,它以學生為中心,以案例為中心,以實踐為中心,一改傳統課程的以教師和教材為中心的灌輸式授課模式。法律診所的實踐性特征決定了該課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學生學習和掌握法律基礎知識,而是運用其已經掌握的法律基礎知識去解決真實世界中的真實案例。在對真實案件的處理中,不僅能夠反映出學生對法律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更為重要的是可以鍛煉和考察其運用法律基礎知識解決現實爭議的實踐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講,順利通過法律診所課程學習的學生,就達到了本科畢業生或學士學位獲得者的水平,滿足我國《學位條例》規定的相關要求,依法可以獲得本科畢業證和學士學位。因此,該課程在功能上和本科畢業論文是一致的。選修法律診所課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畢業論文,是可以的。從課程指導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診所課程與本科畢業論文的指導、評閱和答辯也存在相同之處。在法律診所課程的講授和指導過程中,我國的法學院一般都配備多名具有律師執業資格和執業經驗的專職教師以及從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選聘的富有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士充任兼職指導教師。我所在的內蒙古大學法學院的法律診所課程即是如此,我們有專職教師三名,都有律師執業資格和經驗,在很多課程的講授中也經常邀請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現身說法,隨堂指導。在結課環節,我們要求每一位同學提交一份辦案報告,然后三位老師集中會診,結合日常案件處理或情況,給每一位同學一個合適的分數。這與本科畢業論文的答辯委員會模式是類似的。最后,除法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比較契合國家對本科畢業論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診所的另一個鮮明特點是公益性。這種公益性主要體現在法律診所主要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個法律診所都是一個法律援助中心。在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之前的2008年,內蒙古大學法學院就與內蒙古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聯合建立了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對外開放。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之后,法律診所與援助中心合二為一。因此,法律診所課程既是一門法學課程,又是一項公益活動,不僅能夠鍛煉和檢驗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更能培養和考察其法律職業道德。
三、完善法律診所課程以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
法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特征和評價機制決定了其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同質性,也就決定了選修法律診所課程可以作為完成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議教育部和開設法律診所課程的高等院校允許選修法律診所課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診所結課作業作為本科畢業論文。為了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這一改革,法律診所課程本身也要進行相應的完善。首先,提高認識,重視法律診所課程。法律診所課程自開設以來,一直都受到廣大學生的熱烈歡迎。在這里,他們可以接觸到真實的案例,可以認識鮮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復雜的社會,可以體會到法律的價值,可以感知勝訴的成就。就內蒙古大學法學院而言,每年要求選修法律診所課程的學生都遠遠大于該課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師還沒有認識到法律診所課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參與診所課程,從而限制了該課程的容量。因此,為了滿足學生的需求,也為了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廣大法學教師應當首先提高認識,積極參與法律診所課程。其次,推動法律診所課程的規范化建設。每一個法律診所就是一個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實現法律診所的規范化,就應當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標準建設法律診所。比如,實行案件登記制度,記錄每一個來電、來訪的當事人和案件基本情況;完善案件處理機制,為每一個案件配備一個主辦學生和指導教師;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為每一個結案的案件及時建立檔案,載明處理結果;等等。同時,作為一個課程,還應要求主辦學生在結案之后及時完成結案報告,梳理案件事實,整理爭議焦點,明確法律適用,闡述裁決結果。最后,落實辦案經費,為法律診所的良性運作提供物質保障。法律診所為當事人提供的是免費的法律服務。但任何法律服務都是需要經費支持的,比如打印復印費、差旅費、辦公經費,等等。這就需要國家、社會和學校的多方支持。據筆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都有福特基金會的專項資金支持,比如中國人民大學。但更多的院校是從本院的辦公經費中擠出來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診所的正常運行。因此,建議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教育部、司法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相關政策,為法律診所課程提供專項教育經費。
四、結語
模擬立法及特征論述
作者:王鵬 杭琍 單位:淮南師范學院
一模擬立法及其特點
模擬立法是指在法學本科教育過程中,由老師組織、指導,由學生按照立法程序就社會熱點問題、國家和地方立法規劃制定相應法律草案的一種實踐性教育活動。具體來說,模擬立法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模擬立法的活動內容是讓學生學習制定法律,而不是學習運用法律。這是模擬立法與其他法學實踐性教育環節的最重要區別。在目前的法學實踐性教育環節中,除了畢業論文可能會涉及到對法律的評價和建議以外,其他的環節,如模擬法庭、診所教育、案例教育、法律援助、專業見習和實習都僅僅強調學生如何去運用法律,而不涉及到法律從何而來、為什么要這么規定的問題。
第二,模擬立法是通過讓學生理解法律來提高其運用法律的能力。盡管模擬立法是制定法律,不是應用法律,看似與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標不一致,但問題是要想熟練運用法律,首先得理解法律,而理解法律往往需要結合社會實際情況去揣摩立法者的意圖和分析立法之時的社會背景。這些是傳統的實踐性教育環節所做不到的。而通過模擬立法,讓學生自己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去分析、去決斷,促使學生養成從立法者的高度去理解法律的思維,能夠使學生最大限度地領會法律的制定目的和法律背后隱藏的精神。而若真正地理解了法律,那正確的運用法律則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第三,模擬立法的參與主體是學生。模擬立法是一種實踐性教育環節,其注重的是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因此,其活動主體自然是學生,而不是老師。老師在這一過程中僅起到選題、主持和指導的作用。第四,模擬立法的形式多樣。根據模擬立法的規模以及適用對象,可以將其分為課堂討論式、會議聽證式和全程模仿式三種形式。這三種形式各有其適用范圍和模擬對象,共同構成一個有層次、體系化的實踐性教育模式。
二模擬立法的形式
司法鑒定下海洋環境污染論文
1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的概述
1.1概念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事件發生后,對事實的認定及案件的處理往往都離不開鑒定意見。根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有關學理解釋,可將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界定為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根據相關專業知識,運用海洋學、經濟學、法學等學科的理論與方法,采用現代海洋調查分析儀器,并運用必要的檢測、分析手段,對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進行因果關系認定,并對海洋環境損害范圍、程度進行量化,評估其損害數額,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本文所稱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主要是針對因污染海洋環境導致的海洋環境損害而進行的鑒定,對因污染海洋環境而引起的其他損害(如可能出現的人身損害、直接財產損害等)所進行的鑒定,可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委托法醫司法鑒定機構等機構進行。
1.2特點
海洋環境污染案件在法律意義上屬于侵權案件,但相較一般侵權案件,其還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復雜性及廣泛性等特點。除個別大型突發污染事故在發生之時即被發現以外,多數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具有漸進性,且污染物可長期存在于海水和沉積物中。同時,由于污染物質是通過海水、沉積物和海洋生物等或進入食物鏈而間接作用于人身或財產,這使得傳統侵權法上“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關系認定要求難以得到滿足,且增加了對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的判斷難度。此外,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往往存在多種污染因子的復合作用,且各污染因子存在物理化學轉化,區分并判斷某一或某些污染因子是主要致害因子存在技術上的難度。污染物質會隨著海水的流動而不斷擴散并遠距離輸送,因此污染事故發生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往往存在空間上的距離,由此導致受害者可以是相當地區范圍內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也使得國家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作為海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主體有了法理上的依據。海洋環境污染所具有的上述特點,增加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的難度,也使得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具有如下特點:第一,鑒定證據的易逝性。由于海洋的流動性和污染的隱蔽性、間接性,對第一手污染證據的提取地點和時間有著嚴格的要求,一旦錯過,則無法再收集到證據或證據不具有證明力。污染事故發生后,受害方一般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發現損害事實,此時由于污染事故的第一現場已經發生改變,因而會出現證據提取方面的困難。第二,鑒定的專業性。由于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案件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受害方一般無法做出判斷,因此鑒定證據的采集、固定、檢測必須由專業機構在特定的時間內按照特定規程完成。提交司法過程的證據材料需要具備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這就要求鑒定人員不僅要有專業技術背景,而且必須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特別是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識。第三,鑒定結果存在科學上的限度。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包括查找并確定污染源、確定損害范圍及程度、進行損害價值評估等多方面,受制于現有科學發展水平、儀器設備條件和海洋污染損害事件的復雜性,在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價值評估等方面,尚無完備的損害界定與量化的技術標準體系,使得海洋污染損害的事實判斷和價值評估都存在科學上的不確定性。因此,在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進行分析、判斷的過程中,不同專家對相同問題會存在意見分歧。
1.3應用
由于海洋污染損害情況復雜,在對污染損害事件進行調查和認定時,對鑒定具有較強的技術依賴性。在海洋污染案件中,既有對單個項目進行鑒定,如溢油污染中對溢油源所進行的油指紋鑒定,也有對整個污染事件的系統鑒定與評估。從全球性、區域性和各國關于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立法來看,海洋環境污染可以根據污染物質種類劃分為油類污染、油類以外化學物質的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最為常見的是油類污染,本文即以油類污染為例簡述鑒定在污染損害事件中的應用。
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反思
摘要:
土地資源是一個國家的基礎財富,從建國以來,中央政府建立了一系列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體系。本論文通過對當前階段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分析了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失靈的原因,提出了中國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構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問題;現狀反思;重構措施
1.當前階段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
1.1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標
《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作為我國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依據的主要標準,明確了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標,即保護耕地以及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在保護耕地目標具體實施過程中,主要參考《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度,從而進行一系列的保護措施,例如,加強土地管理制度的專業化,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體系;對于基本農田的保護制度,防止在農田使用過程中對農田造成損害;關于農田的占用,應按照相應農田占用管理制度,依據對農田進行占用補償;就區域性范圍內,應保證耕地面積與其他地域面積達到一定的平衡,具體到每個農村時,應保證每戶一宅的實施標準。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目標實施階段,主要通過《土地管理法》的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制度對土地進行管理。即在管理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過程中,可根據管理法進行鄉鎮企業的建設工程,同時農村居民也可進行居民住宅的建造,并且可以建設農村公共設施或者公共事業。但是對于一些非農的建設工程,或者企業單位以及個人對土地進行建設,需要向有關部分依法申請土地的使用權。
對法學研究生學術路徑的一點建議
作者:張紅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拉倫茨先生在偉大的著作———《論作為科學的法學的不可或缺性》中認為:“法學有三重任務:解釋法律,按照內在的法律制度的價值標準和思想盡可能發展法律,以及不斷尋求用統一的視角詮釋大量的法律資料,不僅為了外部的整齊劃一和條理清晰,也為了盡量實現各種規則的內部統一和客觀的協調。簡而言之,法學的任務就是解釋法律、發展法律以及———或許可以這樣說———整合法律資料。”[1]要實現這三項任務,需要法律人不斷訓練自己的法律思維,提高解釋、發展和整合法律的能力。作為法學研究生,欲達致此三項任務,需遵循法律史、法解釋與法釋義學的研究路徑。
何為法律史、法解釋和法釋義學?
我這里所說的法律史,確切地講是私法史,私法制度史,它不是關于某一歷史階段法律、法律思想等發展特點的板塊式概述,也不是一種全面的法律史解讀,而是一個個具體制度的歷史縱向發展線索的梳理,如不當得利制度從羅馬法———普通法———德國民法(BGB)以及現在的歷史發展。此種意義上的法律史常常被譽為“法律胚胎學”,其研究的動力在于為現行法解釋提供歷史線索,為現行立法的構建提供歷史證據。法律史主要不關注當下的法律問題,它是解構的學問,雖然其為當下服務,但其梳理過程本身對法律制度發展流變過程的完整展示(再現)才是其最終歸屬。還歷史于本來面目,具體制度的解構及其功過得失析出,都使其與歷史研究本質無異。法律史并不對當下的法律問題直接發表對策性意見。
法律史在統一的制定法之前是法學研究的主要素材和礦藏,《德國民法典》之前的19世紀法學———歷史法學派以研究羅馬法為主要任務,從古代法中發現和提煉裁判規則,來構建法律體系和法律原則。在那樣的時代,法律史的研究是法學研究的主流。但是,《德國民法典》之后,制定法成為唯一法源,法律實證主義取代法學實證主義,法學研究的主要任務轉向對《德國民法典》本身的注釋,對《德國民法典》具體條文的解釋和應用是司法實踐的需要,法律史的研究從此不再成為主流。與此相應地,法學院課程設置中的羅馬法課程也大為縮減,因為法學教育的主要任務在于培養學生依據《德國民法典》來處理案件,在于教會學生法律職業的技術———法律解釋和法釋義學,而不是培養學生如何去處理史料和已經死去的法律。
法律解釋與法釋義學是不同的。法解釋是解釋法律的技術概稱,如薩維尼所言的三大解釋方法:文義、歷史和體系解釋。此外,還有目的、擴展、縮減等解釋方法。法律不經解釋無法運用,解釋法律的過程也就是法律條文與案件事實不斷來回穿梭的過程,解釋者的眼光不斷在此二者之間來回徘徊,進而依據法律得出裁判結果。一定法解釋方法是科學判決結果得出的基礎。法解釋是一個法律應用的過程,也是一種法律應用的方法。
司法參與者必須掌握良好的法解釋能力,方能科學裁判。法學院的教學主要的任務在于法解釋的傳授與演練。共同的法解釋技術掌握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一個基礎和對話的平臺。專門的法解釋技術使得法律適用是一門科學,大眾感覺并不宜成為裁判依據,司法應在這項技術的基礎上保持獨立。正是因為這樣,耶林在《法律是一門科學嗎?》這篇著名的文章結尾寫道:“如果要將我已經說過的事情,做一個總結,那么可以這么說:法學就是在法律事物(DingedesRechts)中的科學意識。這種意識,必須往法哲學的面向發展,以便探求現實世界法律之起源與效力所賴以成立之最終基礎;它必須在法律史的面向上,追溯自己曾經走過的所有道路,好能使自己從一個階段邁向下個階段,以臻于更高之圓滿;它也必須在釋義學的面向上,將所有我們借著對法律之認識與掌握,而獲致之暫時性的高點與終點,匯集于經驗與事實,并且基于實際使用之目的安排這些素材,進行科學的闡釋。”[2]Rechtsdogmatik、法釋義學、法教義學,是指從同類的眾多有既判力的判決(判例)中總結相對更加具體的規則或裁判標準,精心類型化、體系化,形成一套比法律條文更加細致、更具接近性的實踐規則,然后再應用于實踐。法釋義學的結果是形成體系的規則群,法釋義學的過程是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如果學者僅僅解釋法律本身而得出了某種結論,或者從歷史史料中得出了某種結論,那僅僅是Auslegung(學說),沒有案例基礎的學說或者解釋不是法釋義學,不是以實踐為目的的學說或解釋也不是法釋義學。在德國民法中,典型的法釋義學結果比如關于§242BGB誠實信用、§134BGB違反保護性法律的侵權行為、§138BGB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等等類型化的總結,這些可以從權威學者的教科書及法典評釋書(Kommentar)中找到。法釋義學結論的得出需要運用法解釋學的各種方法,二者的關系某種層面可以說是手段與目的、方法與結果的關系。當然,法釋義學的結果不是法解釋學的唯一目的。
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法學思考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網上購物已經從一種新鮮事物發展成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網上購物由于其二十四小時的不間斷服務、品種齊全、價格優惠等優點,被上班族、學生等人群廣泛使用。自從阿里巴巴的CEO馬云2005年提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之后,以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為主的電子商務呈幾何式迅猛增長。[1] 艾瑞咨詢2011年的統計數據顯示,在2011年第三季度,中國支付行業網上支付交易規模達到6155億元,同比增長130.7%,環比增幅達到34.8%。從支付企業互聯網支付業務的整體發展狀況來看,在2011年第三季度,支付寶以48.35%的市場份額繼續占據首位;財付通以20.07%的市場份額排名第二;銀聯在線支付、快錢和匯付天下,分別以8.57%、7.84%和7.84%的市場份額分居第三、第四和第五位。[2]網上購物發展迅猛,以支付寶為主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繼續占據市場的主要份額。 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6月14日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行《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該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2011年9月1日之前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者,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梢姡覈梢呀涢_始重視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管理。但是央行《管理辦法》僅僅對《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服務收費標準、企業備付金管理、反洗錢等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并未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具體流程進行全面規制??傮w上說,相關立法仍過于寬泛,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很多行為仍處于法律監管空白之中。 一方面,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呈爆炸式增長,但它是一種新興的技術手段,尚未形成嚴格統一的行業標準,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也在不斷探索與完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流程;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滯后性的特點,我國法律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立法相對較少,內容涵蓋不全且沒有形成體系,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交易中各種糾紛應如何解決就成為了逐漸凸顯出來的問題。本文對現有學術觀點進行綜合分析、整理歸納,試圖從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法律主體地位界定、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流程的法律分析和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四個方面厘清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問題,以期對立法和法律實務有所裨益。 一、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筆者認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種重要支付手段,應屬于電子支付中網上支付的下位概念?;ヂ摼W第三方支付作為當今互聯網C2C交易中使用最廣泛的支付手段,學術界主流觀點將其定義為:具備一定實力和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提供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對接的交易支持平臺的網上支付方式。[3] 當然,這僅僅是學術界對于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定義。在現行法律法規中,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10月26日公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對電子支付進行了界定,但是電子支付的主體是客戶與銀行。[4]該指引中的電子支付實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中買賣雙方通過銀行向第三方平臺支付的過程,并未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整個流程進行界定。央行《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該辦法僅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服務范圍作出了規定,也未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本身進行界定。 以國內最大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支付寶為例,其在支付寶服務協議中,也稱支付寶中介服務為支付寶擔保交易。但是從法律角度分析,支付寶并未提供法律意義上的擔保。支付寶提供的擔保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買方在貨物與介紹不符時可以退貨,并要求支付寶將凍結貨款退回自己的支付寶賬戶。顯然,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得到的是自己先前支付給支付寶的貨款,并非支付寶方面的資金。第二,支付寶旨在完善售后服務所提供的消費者保障計劃的服務協議明確規定,消費者保障服務是用戶(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服務,用戶(賣方)是該服務的責任者。其賠償金是賣方與支付寶簽訂消費者保障服務協議后提前支付給支付寶的保證金,也并非支付寶方面的資金。就以上兩種情況看來,其本質均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擔保。筆者認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作用在于其提供了一種類似真實交易的可信的流程,用戶的信任來源于其公平的交易流程,而非支付寶公司本身。因此,此前諸多文獻乃至服務協議中提到的擔保交易并不能真實地反映該交易流程的本質。筆者認為,應稱其為“仿真中介交易”。所謂“仿真”是由于其是基于互聯網的線上交易,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提供的交易流程使得線上交易流程與現實生活中的交易類似,并使得貨款在買方確認貨物與互聯網的描述相符前得以公平處理。因此,應將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定義為:具備一定實力和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提供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對接的仿真中介交易支持平臺的網上支付方式。 二、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法律主體地位界定 我國法律有關不同法律主體的監管范圍、措施及程度的規定大相徑庭。因此,如何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法律主體地位進行界定,是解決如何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進行監管的首要問題。 以支付寶為例,其在服務協議中將提供的服務稱為支付寶中介服務??梢?,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也希望盡可能將自己同傳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區隔,原因主要在于規避金融機構相對嚴格的法律管制。[5] 《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收付款項業務,這與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服務內容是重合的,但該法并未禁止其他企業經營該項業務。央行《管理辦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進行了定義。該辦法第2條將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確定為收付款人之間的中介機構。在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帶動的網上交易蓬勃發展的今天,若一味按照傳統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的模式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進行監管,恐怕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尚未形成較為統一的標準,未來的發展帶有很大的探索性,因此,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應根據其發展狀況逐步完善,最終形成專門體系。法學界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探討不應過分保守,從而為立法提供參考。#p#分頁標題#e# 正如前文所述,央行將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定位于中介機構是合理的。截至2012年1月1日,央行共向101家非金融機構頒發了《支付業務許可證》。從傳統民法角度來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支付業務許可證》確認了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法律主體地位得以明確。 三、互聯網第三方交易流程的法律分析 美國商業改善局報道顯示,人們不選擇在線購買產品和服務的原因主要有兩個:(1)對在線購物的安全缺乏信任;(2)對網絡企業的可靠性缺乏信任。[6]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成功解決了互聯網交易中買賣雙方互相不信任及網上交易的不確定性和不安全性的問題。下面以支付寶為例,從法律視角來分析其交易流程。 第一步,選擇商品是買方作出的法律意義上的承諾。 而且由于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中介機構的性質,該承諾為買方對賣方要約作出的承諾。第二步,付款到支付寶即買方將貨款委托支付寶代為保管。支付寶對客戶資金的保管應當參考傳統民法中保管合同的規定,禁止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資金。第三步,收貨確認無誤是支付寶根據買方指令向賣方賬戶付款的過程:對買方來說,這是一個代付的過程,即委托支付寶將代管的款項支付給賣方;對賣方來說,這是一個代收的過程,即委托支付寶代為收取其他支付寶用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在這一過程中,代收和代付在買方確認無誤發出付款指令的時刻同時完成。第四步,支付寶付款給賣家是提現的過程,即賣方要求支付寶向賣方支付應收款項,將支付寶賬戶的資金轉入賣方的銀行賬戶。至此,一個標準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交易完成。從以上分析看來,支付寶為買賣雙方提供的中介服務實際為嚴格按照買方或賣方指令其處分貨款的行為。有學者在論文中提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違反民法中禁止雙方的原則。但筆者認為,禁止雙方的法理依據在于人的忠實義務,支付寶所進行的行為是嚴格按照買方或者賣方的指令進行的,其中不含有支付寶獨立的意思成分;而且禁止雙方及雙方無效條款是在1981年《經濟合同法》中規定的,現行《合同法》已經廢止了《經濟合同法》的適用,并未明文禁止雙方。由此看來,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并不與現行法律相抵觸,其中介及的法律關系是準確的。 四、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風險分析 一般意義上講,法律風險指的是沒有法律或者政策調整,或者使用現有法律或者政策不明造成的風險。[7] 筆者將從民法和刑法兩個方面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從民法角度來看,存在的主要風險在于客戶備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和用戶個人信息的保管問題。央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該辦法對客戶備付金的所有權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并未對客戶備付金的孳息問題進行規定。該辦法還明確要求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存入商業銀行進行保管,這必然會產生利息,因此,客戶備付金的孳息是客觀存在的。支付寶在其服務協議中規定由用戶承擔可能的孳息損失,雖然未對孳息歸屬進行詳細約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支付寶并未向客戶支付孳息。支付寶用戶備付金是否應當和傳統民法中的保管物一樣,在雙方未作約定的情況下,由寄存人取得孳息?對于這一民法上的法律風險,立法應進一步明確。[8] 另外,關于客戶個人信息的使用,央行《管理辦法》要求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妥善保管客戶基本信息,而支付寶服務協議明確指出,支付寶會對用戶身份數據進行綜合統計,并出于銷售和獎勵的需要使用或披露;支付寶還規定,其有權將用戶個人信息提供給其關聯公司或阿里巴巴旗下的其他公司。這兩點顯然都使支付寶從中獲益。這是否與央行《管理辦法》中的妥善保管規定相悖?這是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又一民法風險。 從刑法角度來看,互聯網具有的匿名性、低成本和低風險性使其成為許多高智商犯罪者的首選工具。以支付寶為例,其對我國大陸地區用戶的實名認證采用驗證銀行賬戶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若犯罪分子通過不法渠道獲得了他人的賬戶及密碼,就可以輕易地使用他人個人信息注冊,并使用支付寶賬戶進行交易,而支付寶中的交易又不在銀行監管之下,這樣,洗錢犯罪通過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得以輕而易舉地實現。這是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刑法風險之一。 在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中,用戶完全可以使用兩個賬戶進行虛擬交易從而套現,而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并沒有很好的技術手段對虛擬交易進行識別,因此,信用卡套現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這是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又一刑法風險。再者,由于支付寶用戶遍布全國各地,對賣方征稅成為一個難題。賣方交易額達到納稅門檻又不主動納稅,而稅務部門又缺乏相應的監管渠道,這使得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許多商戶都存在偷稅行為。2011年,武漢市國稅局曾向當地一家互聯網網店開出四百余萬元稅單,成為國內稅務部門首次向網店征稅的事件,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許多用戶都認為這會使網上購物的價格優勢降低。但是,從長遠來看,其有利于網店和實體店的公平競爭,對網上交易的健康發展和消費者的權利保護是有利的。因此,如何防止偷稅、漏稅成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面臨的又一法律風險。最后,由于缺乏工商管理部門的實體介入,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中還存在大量假冒偽劣商品以及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交易,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因此將包括淘寶網在內的一些網絡商城列入了“惡名市場”名單。那么,對于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侵權商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情況又應當如何處理,也是值得關注的刑法風險。 五、小結 任何事物都具有其獨特的兩面性,以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為主的互聯網交易在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風險。網絡是虛擬的,但是法律卻要解決實際的問題。如何使“空中”的網絡交易“落地”接受合理的監管,是急需解決的問題?;ヂ摼W是全球共通的,因此,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立法不能閉門造車,要參考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和模式,注意與國際接軌,緊跟時代步伐;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執法要加強跨部門的多方合作乃至國際組織間的協作,多管齊下,共同為消費者營造一個安全、便捷的網絡購物環境。#p#分頁標題#e#
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論文
一、傳統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課程定位不清,教育目標模糊
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在我國各高校廣泛開設,按其課程定位不同大致可劃分為三類:其一,作為法律類專業的專業教學模塊下的基礎課程或核心課程開設;其二,作為工商管理類、財經類專業的專業教學模塊下的基礎課程或核心課程開設;其三,作為其他專業的專業方向課程或公選課程開設。雖然不同專業對經濟法課程的定位不同,但在實際教學中教育目標卻沒有明顯不同,基本遵循的是傳授學生法律理論知識,培養學生法律實務能力。不同的課程定位,相同的教育目標,導致原本缺乏系統法律知識的非法學專業學生在學習中增大了學習難度,不能很好地掌握學習內容;同時由于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本身缺乏明確的教育目標,不能很好地結合本專業培養目標,使得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難以實現為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培養目標服務。
(二)缺乏適宜教材,教學內容隨意,與專業銜接不緊密
目前,市面上經濟法教材大致分為兩類:一類適用于法律類專業,如楊紫烜主編的《經濟法》,這類教材的編著往往匯聚不同學者的觀點,注重理論知識的陳述和法律問題研究;一類適用于財經類專業,如趙威主編的《經濟法》,這類教材的編著注重財務經濟的適用性,以經濟法領域內的財經實務操作為主。而完全適宜非法學專業使用的教材則幾乎沒有。缺乏適宜教材成為制約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實效的因素之一?;诮洕ㄕn程本身包含較多單行法,教育者在教學中往往重視全面性,面面俱到地對所有單行法逐一講授,導致非法學專業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存在學習內容繁重、重難點難以把握,時間緊、內容不易消化,法律實務能力培養更是難以實現等問題。同時,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脫離專業的培養目標,不能與專業課程之間有效銜接,也直接影響著教育效果。
(三)教學對象存在差異,開課設置不合理
非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一般會在第一、二學期的通識教育模塊開設《法律基礎》或《法學概論》課程,完成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而經濟法課程往往安排在第五、六學期的專業方向模塊開設,導致法律基礎課程與經濟法課程開設間隙時間過長,知識銜接不緊密。非法學專業學生本身對法律知識的掌握不夠系統全面,這樣的教學對象和課程開設現狀,導致學生在學習經濟法課程時已經遺忘了法律基礎知識,教育者要么重復復習占用教學時間,要么跳躍講授,教學效果受到影響。
老年教育中師資隊伍的建設
一、老年教育大眾化的現狀
近年來在政府部門的倡導下,老年教育的辦學規模不斷擴大、辦學主體呈現出多樣化。老年教育也擺脫了只有老干部局主管的老年大學一枝獨秀的格局,各級老齡委主辦老年電視大學,教育局主管的社區學院及老年教育中心也紛紛涌現。以寧波為例,從1985年建立第一所老年大學開始到現在不過短短20年,寧波城區老年教育已經先后形成了三大老年教育系類:1、由市區老干部局主管的老年大學;2、老齡委主管的老年電大;3、教育局主管的社區學院及老年教育中心。廣播電視大學(下文稱電大)依靠其多年形成的系統優勢、豐富的資源優勢、完善的學習支持服務體系優勢成為了老年教育走向大眾化階段的一支生力軍。目前各地電大參與老年教育有兩種方式:1、與當地的社區學院聯姻,通過社區學院參與老年教育。2、與當地老齡委合作建立老年電大直屬班。電大參與老年教育與原有的老年大學(這里特指老干部局主管的原有的具有“精英”性質的老年大學),由于在教育理念上的改變,在課程設置、教學方式與方法、入學條件、管理方式等各方面與原有的老年教育機構有所不同。例如2011年寧波電大(寧波社區大學)在市教育局的支持下啟動了老年教育項目,成立了社區大學老年教育中心。該老年教育中心在一開始建立就遵循“普及、普惠”的原則,是寧波城區內第一所真正意義上面向基層、面向社會,面向廣大老年朋友的大眾化老年教育機構。其中師資是老年教育質量和“老年”特色重要保障,其師資方面除了具有一般普通老年大學的共性之外還具有自身的特點。
二、老年教育大眾化師資隊伍現狀
為了和原有的老年大學進行更好的比較,我們關注的是廣播電視大學參與的成規模成建制的教學點。從現有的文獻和網上查詢的訊息來看有三家比較典型的電大開辦的老年教育機構:寧波電大參與的社區大學老年教育中心,江蘇南京電大參與的老年教學點、浙江電大參與的老年大學電大直屬教學點。這三家老年教育中心的師資都有著相似的特點,現在以寧波社區大學為例介紹一下老年教育走向大眾化階段的師資現狀。
1、師資來源多樣化
寧波社區大學老年教育中心的師資組成就非常具有代表性,該老年教育中心現有教師60名左右,人數不多,主要有兩個來源:(1)外聘教師,主要是由退休教師、社會文藝團體從業人員、其它老年大學教師組成。這部分教師來源相對比較復雜,很多教師都有雙重或者三重身份,有較深的社會閱歷,部分教師有老年教育的從教經驗,能很好地和老年學員溝通交流。(2)寧波廣播電視大學在職教師。這部分教師是寧波電大的在編中青年骨干教師,平均教齡10年以上。有著豐富的教學經驗,較強的事業責任心。但是一般都是初次接觸老年教學,對于老年學員的學習心理、學習狀態并沒有豐富的經驗,而且目前并沒有針對老年教育師資的系統培訓項目,只能依靠教師個人原有的教學素養,有限的與其他老年大學教師交流的機會來逐步適應老年教育教學過程,提高老年教育教學質量。
2、師資結構趨于合理,需要進一步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