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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家對審計工作愈發重視,陸續出臺的一系列政策與規章制度對新時代審計工作的開展指引了新方向,國家審計機關審計職業化被提上日程,打造一支專業扎實、素質過硬的審計隊伍是更好地開展審計工作的基礎。本文從審計的發展歷史切入,結合國家審計職能分析了目前審計隊伍職業化的挑戰,并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國家審計;職業化;審計機關
新中國成立初期,審計設立在政部和其他中央部委的財會機構內部。1983年9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署正式成立,同時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下設立審計機關,受上級審計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1994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出臺。2010年02月11日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國共產黨中央審計委員會于2018年3月組建。審計作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更好地與時俱進加強審計隊伍職業化建設,為國家貢獻力量。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對于促進公平公正,增加社會公眾對審計的信賴和對法律的信仰,提升審計權威,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針對性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國家審計職能
審計要在國家治理中充分發揮預防、揭示和抵御這一“免疫系統”的作用,當今國家治理的需求、目標以及模式引領著國家審計發展方向。在《審計法》和《條例》載明了國家審計的具體職責內容。
1.1服務和建設性的職能
國家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不能將國家審計與行政監督、黨紀監督、法律監督等相混同,審計不是政治監督,《條例》第2條“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明確了審計監督是一種經濟監督,經濟活動中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是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促進被審計單位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事項,促進被審計單位規范財務管理是審計機關的基本職責。《條例》第40條對審計報告的要求中明確“對審計事項的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提出處理、處罰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意見,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要求審計機關在報告中指明改進意見,規范財務管理。第42條也明確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處的問題要糾正整改,對“真實、合法”的經濟活動進行規范的管理是審計服務的內容之一。國家審計服務于政府,兼具企業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功能,這種服務并不是一種行政體制下的從屬服從,而是國家審計應該通過自己的審計行為,促進政府公共管理職能的有效實現,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因此經濟活動事項中的“效益”評價和“效益”建議也是國家審計服務的內容之一。為了達到“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國家審計職能目標的有效實現,在審計實務中要注重建設性的開展審計活動,把查處問題與完善制度相結合,努力發現審計中出現的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深入分析發現問題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密切關注改革發展中的新情況以及暴露出來的新問題,要積極加強審計工作的建設性和宏觀性,從體制機制根除出現的問題。
1.2揭露和反映問題的職能
《審計法》第1條指出了“促進廉政建設”是國家審計監督的職責之一,《條例》第6條“……審計機關接到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明確了審計機關應及時處理群眾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舉報行為,《審計法》第38條“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條例》第36條對“特殊情況”的解釋之一是“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行為,對審計范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揭露和反映是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的基本職責,審計監督不同于行政監督、紀律監督、法律監督不同,查處問題的方式和途徑也不同,審計監督重要揭露和反映問題。處理違規違紀問題在《條例》第40條“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作出明確的規定,規定了查處問題的處理處罰程序。近年來審計部門的工作安排上都要求加大對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案件線索的揭露和查處力度。
1.3對權力運行監督制約的職能
《審計法》第25條規定對屬于審計機關監督的主要負責人的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明確了審計監督的內容,同時將領導遵守國家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重要經濟決策落實情況,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內容都納入了審計監督的范圍,并強化了對審計結果的公告和運用,加強對動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努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
1.4行政處理處罰的職能
由于認識不一,對待事物的態度不一,國家審計機關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總會遇到阻力,為保障審計監督的順利進行,為嚴肅財經紀律,為維護國家經濟運行秩序的健康運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賦予審計機關行政處理處罰權力。《條例》第47條規定對拒絕阻礙檢查拒不改正的行為,審計機關有權利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罰款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了查詢被審計單位賬戶、個人存款賬戶(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譽存款)的權力;《條例》第32條規定了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權力;《條例》第49條明確了審計機關具體罰款數額。當然,這種行政處罰職能的執行應當審慎,在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條款準確,業務程序規范的情況下,還應當給被處罰單位提供救濟途徑,政治素質硬,業務能力強是執行行政處罰職能的前提。
1.5業務指導和核查追責的職能
國家審計的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具有業務指導和檢查的職責,國家審計對內部審計具有業務指導的職責,對社會審計具有核查追責的職責。《條例》第26條、43條分別明確了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業務的指導和監督職能;《條例》第27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明確了國家審計對社會審計的監督核查職能,在基層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中,因人少事多的客觀原因,往往忽視了“有權核查”的內容,給監管留下了漏洞。
2國家審計隊伍職業化面對挑戰
審計是我國監督體系中重要的一環。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加大了反腐敗治理的力度,規范行政執法流程,緊緊扎緊制度籠子。在新形勢下,基層審計隊伍仍有以下問題亟待解決。
2.1知識技能面臨的挑戰
我國基層審計隊伍人員年齡結構偏大,知識更新慢,背景單一,按照職業判斷工作,安于現狀,未能及時跟上審計技術不斷升級、政策不斷更新的行業發展趨勢與日益增長的新要求。
2.2專家人才不足的挑戰
審計是一項綜合性要求很高的專業技術,在審計工作中常常是需要跨專業的知識,存在審計能力不能滿足審計目標實現的要求,常常需要借助外部專家,而這在有些審計項目中不利于保密和效率要求。
2.3國家審計獨立性受到的挑戰
具有獨立性是國家審計順利開展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與其他監督而相互區別。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就提出要建立健全審計制度,確保審計監督是在獨立的情況進行的。同時審計人員要加強獨立性,不受干擾影響,依法依規工作。
3國家審計隊伍職業化建設的建議
3.1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法律法規
及時出臺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制度上為審計職業化提供根本保障。對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按照行政職級以及職稱等級進行分類管理,在制度上圍繞職稱評定、選人標準、待遇、考核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明確審計人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3.2加強道德建設、紀律作風建設
培養堅定的理想信念,絕對忠誠于黨、忠誠于人民。培養審計人員的大局意識。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包含了審計監督,是重要的一環。審計從業人員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行動密切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時刻保持“清醒”,要謹小慎微、防微杜漸,堅持“打鐵還需自身硬”原則,培養奉獻精神、要在審計工作中兢兢業業、恪盡職守,守住底線,積極揭露發生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問題,及時查漏補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建設,努力服務社會大局,為積極推動社會主義事業的平穩發展保駕護航。
3.3加強職業能力建設、用人機制建設
審計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這對審計人員基本素質提出了較高要求,因此應通過以下措施夯實、專業基礎:一是要把好選人關。審計機關在招錄工作人員時,應設置門檻,明確需具備相關專業以及相應的技能證書,在選人用人時應適當考查專業技能水平,同時對于部分專業技術較強的崗位可以采用聘任的模式。在審計機關擬聘任的領導崗位候選人,原則上應具有財務、審計、工程的管理經驗,并具有堅定的防腐拒變意識,大局觀念強、講原則,能守住底線。二是要加強人員素質的提高。定期安排審計工作人員參加相關業務培訓、及時關注審計行業動態、積極學習最新法律法規,加強與兄弟單位的學習交流,學習他人長處,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鼓勵審計人員參加有關專業職稱考試,夯實審計專業基礎,鍛煉深層次挖掘問題的緣由以及處理能力。同時可安排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業務崗位上進行學習與鍛煉。培育一批“政治過硬、業務精良、作風優良、廉潔自律、文明和諧”的復合型審計人才。
參考文獻
[1]戶嘉誠.大數據時代政府審計面臨的機遇和挑戰[J].現代企業,2018(2).
[2]劉家義.繼往開來銳意創新做好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審計工作[N].中國審計報,2015-12-30.
[3]張紅巖,劉萌.依法治國戰略機遇期中的審計職業化建設路徑[J].理財,2015(12).
[4]劉家義.以改革創新精神做好新時期審計工作[N].中國審計報,2014-12-26.
[5]張淑林.國家審計的發展史及其獨立性研究[D].天津財經學院,2004.
作者:束國輝 單位:中國藥科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