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全國統籌養老保險論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養老保險“統而難籌”的原因分析
1.養老保險基金利用不充分,地區間差異大。
近幾年我國各地區之間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收支情況良好,除個別地區外,幾乎所有地區每年都有一定量的基金收支余額。然而,各省份之間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差距巨大,由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能有效地調節使用,中央政府為了保證企業離退休人員能夠按時收到基本養老金,采取的措施是不斷加大對企業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力度。而另一方面,是中央與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貼逐年大量增加。究其原因,還是統籌層次過低導致各地養老保險基金無法相互調節。
2.地方保護主義體制對政府調劑手段的限制。
一是存在統而不籌的問題,省級統籌僅僅停留在市級基金統收統支、省級調劑的層面,事實上屬于分散管理的狀態。二是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省級范圍內難以統一。三是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不統一。在實踐過程中,政府的調劑手段往往十分有限。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區域間的競爭意識強烈,地方政府不愿意讓利。第二,地方政府官員多考慮政績。第三,地方政府主導養老保險費率,形成惡性循環。
目前我國對養老保險體制的設置,形成了我國養老保險管理體制“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模式。在現實的養老保險體制運行中,養老保險管理及政策制定權力分散到了各地方政府,不斷逐級細化,不斷制定新政策,各省之間、各市之間、各縣之間的差異性越來越大。在這種管理體制下,根本不可能要求各地實施統一的政策,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實施更加艱難。
二、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路徑選擇
1.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在養老保險中的權責。
可考慮將各地現有社會統籌基金,按照合理比例上繳中央,和中央財政出資共同構成全國統籌基金,這樣可減少制度轉換的摩擦。與此同時,中央政府應要求各省級政府利用所剩余的社會統籌資金,外加地方財政補貼,建立地方附加養老金,并需要通過嚴格的監督機制確保地方附加養老金制度化。同時,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按照科學合理的比例承擔起彌補個人賬戶空賬的責任。
2.改革收入差異影響下的養老金計發制度。
首先,全國統籌之后的養老金發放水平需要處于養老保障的適度水平。其次,考慮到現在我國省際收入差異長期存在,且省內差距遠小于省際之間的差距,養老金發放的工資基數宜全國統一,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其收入再分配功能,縮小省際收入差異,使得實現全國統籌的阻力降到最低。第三,基礎養老金是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來計發。
3.改革養老保險基金預算。
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要根據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經過法定程序審批執行基金財務計劃。經辦機構在年末,應按人社部下達的主要指標計劃和財政部門的要求,根據本年度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增減變動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按照法定程序得到審批后,嚴格執行。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后,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包括以現金收支為基礎的財務收支預算與結余管理。
4.改革養老保險機構為垂直管理體制。
一是管事,全省的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由每個省的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并做到下一級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對上一級經辦機構負責。二是管人,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事部門綜合管理。三是管錢,全省市、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財物管理工作,由省統一管理、分級核算;全省內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經費則納入省財政預算,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拔。
作者:朱梅 張智婷 單位: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