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論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1.開展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高等院校在特殊的時代自創的特殊工作。上世紀80年代,教育工作者普遍開始注意到大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北京、上海、武漢等各大高校的教師開始在校園張貼傳單,提供心理咨詢服務,但是長期以來沒有任何法律、文件、制度和政策來規范這一工作,甚至連統一的名稱都沒有,有的叫心理衛生教育,有的叫心理素質教育等等。直到本世紀初,數起大學生心理危機事件以及大學生自殺率不斷攀升,才使教育主管部門開始意識到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出臺了若干文件強調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設立了具體的工作標準。而《精神衛生法》第十六條明確要求,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并可以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無疑提高了現有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及相關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將給還沒有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缺乏機構和人員的高校帶來壓力,促進這些學校設立專門機構和安排專職人員。
2.保障了心理健康教育專業人員專業化水平心理咨詢是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一環,需要咨詢師運用專業知識技能,直接面對存在不同心理困擾的學生,是一項非常專業化的助人工作,還需要咨詢師不斷的接受督導和個人成長才能形成足夠的勝任力。然而當前仍有一些高校對心理健康教育缺乏認識,工作人員依然存在良莠不齊的現象,有些學校甚至由輔導員或行政管理干部兼任,缺乏足夠的培訓和進修,嚴重影響了該工作的專業性、有效性及社會聲譽。《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心理咨詢人員應當提高業務素質,遵守執業規范,為社會公眾提供專業化的心理咨詢服務。對于從事心理咨詢的教師的專業性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為高校心理健康工作者的專業化、職業化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咨詢師爭取更多高質量的培訓學習機會以提高專業能力。
3.對于監護人的法律責任有了界定在高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時,經常需要和個案的監護人溝通。但是,往往發現學生存在疑似精神障礙,甚至有自殺或傷人風險,需要其監護人送醫院診斷治療時,總有一些監護人不承認、不理解、不配合,造成當事學生無法盡快的接受合適的治療,給本人的生命安全留下極大風險,也給所在學校帶來了嚴重安全隱患。以往面對這類家長,心理健康教師往往只能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試圖讓家長理解。而《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一來授予了學校在評估當事人有嚴重心理危機情況下可以主動行動的權力,另一方面也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家屬所應該履行送醫療機構進行精神診斷的義務。這也是在面對緊急情況時,提供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們所能使用的法律武器。
4.嚴重精神疾病可以獲得免費基本衛生服務精神疾病治療的高額費用也是阻礙患者就醫的重要原因,尤其對于那些家庭條件不好,還要負擔學雜費的大學生而言。《精神衛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在校大學生作為大學生醫保的參保人,無疑也將會享受精神障礙免費治療服務,緩解了他們的經濟壓力,也有利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去開展學生及監護人的工作,鼓勵患者得到合適治療。
二、《精神衛生法》視野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變革
1.診斷界定不足所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在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對于發現存在心理行為異常的學生,都會由心理健康工作者運用所掌握的診斷知識對其問題情況進行一個初步判斷,然后決定是否需要咨詢或者要立刻轉至醫院。《精神衛生法》二十五條規定:只有具診斷、治療資質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護士在有相應設施和設備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質量監控制度基礎上,才能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第二十九條規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而心理咨詢師不能做診斷。然而,上述由心理咨詢師做初步判斷的行為是否屬于“診斷”行為很難明確,一方面,這一過程中心理咨詢師確實參考了心理疾病的診斷標準,如果不進行這一工作,心理咨詢師違反了《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無法履行咨詢和轉介的法律義務,無法判斷當事人的問題輕重緩急,最終也不利于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此,從實踐角度來看,可行的辦法是,心理咨詢師可以運用診斷學的知識,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判斷,且并不明確其屬于那種心理疾病,只是判斷其是否疑似心理疾病,是否需要轉介。這樣做,即不違法,同時又對當事人的心理狀況進行區分,為下一步的咨詢或轉介提供了必要的依據。
2.心理咨詢和治療的界定及對策何為心理咨詢和治療,一直是個讓人疑惑的話題,但普遍一致的看法是,兩者在本質上沒有差別,而是在程度、范圍或側重點上有差別。兩者都有共同的理論基礎,如精神分析、行為主義、認知療法、人本主義等等,同時在策略技巧上,也幾乎一致,都是運用傾聽、提問、支持、說明等方法,甚至很多冠以療法的理論,如認知療法,理性情緒療法等等,都產生和盛行于美國的高校。習慣上,心理咨詢一般是像正常人提供服務,而心理治療是針對心理障礙的人開展的,一個當事人前來尋求你心理幫助,不可能在一開始就明確區分其是心理咨詢還是心理治療,要根據當事人呈現問題的深入,才能漸漸明確的。專業工作者在接受心理咨詢訓練的時候其實也是在接受心理治療的訓練。然而,《精神衛生法》強行的將這兩者區分開來,給心理咨詢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麻煩。一方面,當學生來求助時,咨詢師運用這些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所共用的療法是否違法,如果不能用這些療法,咨詢師能做什么,《精神衛生法》并未明確;另一方面,心理健康與否是一個連續體,很多時候無法明確區分來訪者是屬于心理困擾、輕度心理障礙還是有滑向心理障礙的風險,就很難確定是該進行心理咨詢還是心理治療,如果求穩妥轉介至醫院,對來訪者無疑會增加心理負擔,增添心理傷害。對于這種境況,高校心理健康工作者應當對來訪者的心理狀況有判斷,對于存在抑郁、人格障礙、精神分裂等有自殺或傷人傾向的來訪者,應嚴格遵守法律要求,盡快轉介,對于程度較輕且無危險的心理障礙來訪者則告知其可以至醫院接收心理治療或在校內心理健康教育部門接收心理咨詢服務,并尊重來訪者的選擇。
3.完善規章制度,做好材料保存工作并及時與家長、醫療衛生部門協調溝通各高校都依據實踐經驗制定了心理健康教育制度體系,在《精神衛生法》正式實施后,亟需對這些規章制度做全面審查,尤其涉及心理咨詢制度、危機干預制度,需加強知情同意環節,形成一定書面材料。心理咨詢記錄記載規范,心理健康教育機構需規定心理咨詢師在留在機構中的咨詢記錄中只保留客觀的信息和內容,如當事人說的話、表情和行為等。《精神衛生法》將是否診斷、治療及住院的權力賦予當事人的監護人,一旦發現心理危機個案時,需要大量的和家長進行溝通和協調,個案管理的工作中,心理健康工作者要養成良好的習慣,每一個溝通電話,每一次和學生或家長的會談都要做好記錄記載。
三、結語
《精神衛生法》的出臺,極大推動了我國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同時我國短期內也面臨著精神衛生資源在缺乏,從業機構和人員在短缺遠遠不能滿足要求的困境,目前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隊伍建設也日益凸顯了對從業人員素質的嚴格要求。高等學校作為全社會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絡中的一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結合《精神衛生法》立法精神做更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作者:孟然 廖斌 單位:江漢大學文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