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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履職報告范文1
為了解我市江州區居民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識現狀,評估我區多年來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的效果,為今后有針對性地開展艾滋病防治宣教工作提供依據。根據工作實施計劃,我中心于2013年1月份開展吸毒人群基線調查活動,調查情況如下:
1 目的
為了解我市江州區居民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識現狀,評估我區多年來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的效果,為今后有針對性地開展艾滋病防治宣教工作提供依據。
2 工作原則
2.1 根據不同人群建立調查點,實行分類指導。
2.2 多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
2.3 尊重倫理,遵守職業道德,做到知情同意和信息保密。
3 調查人群
3.1 調查人群 在校學生(初一)、農民工、城市居民、農村居民
3.2 調查數量 每個人群200人份共800人份。
4 調查內容
調查者基本信息、艾滋病知識及獲得艾滋病知識信息的主要來源。
5 工作方法
確定人群,在各類人群中采取相對集中隨機抽樣面對面問卷方法。了解居民艾滋病防治相關知識知曉情況。其中以民族中學(初一)為在校學生;以新和鎮(100人)、江州鎮(100人)居民為城市居民;以江州區小區建筑農民工為農民工;以新和鎮作字(100人)屯、江州鎮卜馱村嶺弄屯(100人)等為農村居民。
6 統計方法
得到的所有數據先字數統計,再進行百分比統計分析,評定艾滋病知識掌握程度。
7 結果
7.1 回答八個問題中,答對6個問題以上為知曉。城市居民、農村居民、農民工、在校青少年艾滋病基本知識知曉率分別為92.5%、89.5%、96%、63%。
7.2 各類人群對艾滋病基本知識的知曉情況。各類人群對艾滋病基本知識的某些問題填選正確率較高,如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用注射器有可能得艾滋病嗎?答對779人,正確率為97.3%;輸入帶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會得艾滋病嗎?答對758人,正確率為94.7%。但對艾滋病一些知識還是缺乏了解,如蚊蟲叮咬會傳播艾滋病嗎?答對率較低,或說不知道,800人只答對466人,正確率為58.2%。其中,①一個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人能從外表上看出來嗎?答對651人,正確率為81.3%;②蚊蟲叮咬會傳播艾滋病嗎?答對466人,正確率為58.2%;③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一起吃飯會感染艾滋病嗎?答對617人,正確率為77%;④輸入帶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會得艾滋病嗎?答對758人,正確率為94.7%;⑤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用注射器有可能得艾滋病嗎?答對779人,正確率為97.3%;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婦女生下的小孩有可能得艾滋病答對749人,正確率為93.6%;⑦正確使用安全套可以減少艾滋病的傳播嗎?答對724人,正確率為90.5%;⑧只與一個性伴發生可以減少艾滋病的傳播嗎?答對694人,正確率為86.7%。
7.3 是否獲得艾滋病知識信息情況
7.3.1 是否聽說過艾滋病/性病信息:絕大部分人員均聽說過艾滋病/性病信息,詳見表1。
8 調查結果分析
①多年來,我區依托愛德基金會/那打素基金的項目經費支持,通過各種途徑開展了形式多樣的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大大提高了各類人群艾滋病知識的知曉率,收到了很好的宣傳效果。本次對城市居民、農村居民、農民工艾滋病的知曉率調查結果顯示,艾滋病的知曉率分別為92.5%、89.5%、96%,這三類人群比去年調查結果相比,知曉率分別提高9%、12%、16%。說明愛德基金會/那打素基金的項目經費支持對開展艾滋病的宣傳教育效果非常顯著。②社區居民獲得艾滋病知識的途徑是以電視、免費宣傳資料、宣傳廣告欄、醫生的咨詢服務等。③社區居民的艾滋病知識的知曉率與接受宣傳和教育程度有關,有接受宣傳,知曉率越高;受教育程度越高,知曉率也越高。④社區居民有極少數存在著高危和性自由的思想。⑤對艾滋病的緊張、恐懼心理還是占絕大部分,很多雖然了解了艾滋病知識,但卻不能消除該病帶來的陰影。⑥歧視心理與接受艾滋病的宣傳教育有關,接受教育越多,恐歧視心理就越少,反之就越多。⑦對安全套的使用意識與生活所處環境和接受艾滋病知識教育有關,生活在城市的人群使用安全套意識越高;接受教育知識越多的人群使用安全套越高,反之越低。
項目履職報告范文2
(一)進一步完善科學評議機制。一是不斷提高調查了解的能力,除運用走訪座談、案件抽查、旁聽庭審、明查暗訪等單向性的方式外,著力運用監督電話、網上信箱、問卷調查、民主測評、征求意見等互動性的方式進行調查。二是繼續強化在具體評議過程中對評議對象的量化評價,不斷完善標準化考評體系。加強前期調研,著手建立對檢察官的量化考評體系,找準履職情況中每個評議項目的權值,努力做到客觀、公正,進一步增強履職評議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三是在今后的履職評議庭審旁聽活動中,將被評議對象的庭審場次調整為隨機確定、臨時確定,避免出現“事先通知,突擊準備”的形式主義做法。
(二)進一步強化監督合力。“兩官”履職評議工作量大、面廣,必須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力量。一是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注重提高社會公眾的參與度,通過報紙、網站、微博等傳統和新興媒體,全方位地公開“兩官”履職評議工作,公示被評議對象名單,公布監督電話和網上信箱,邀請社會各界、廣大群眾通過來電、來信等形式反映被評議對象的履職情況。二是充分發揮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的作用。不斷擴大他們在評議活動中的參與度,積極組織他們參加法院和檢察院的公眾開放日,參加被評議對象的案件庭審旁聽,進一步了解被評議對象所處單位的工作環境及辦案情況。
(三)進一步提升評議主體層級,擴大被評議對象范圍。探索將履職評議的主體由目前的主任會議審議提升至常委會層級,被評議對象需向常委會作履職報告,常委會對被評議對象的履職情況進行評議,根據評議結果由常委會確定履職評議的等次。此外,在征求相關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初步考慮將履職評議的對象擴大至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相關人員,做到評議對象全覆蓋,進一步增強和拓寬人大司法監督的途徑和方法。
項目履職報告范文3
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及作用
(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與優勢
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是過去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與這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點和獨特的優勢。
與全面審計相比,兩者的審計對象不同。全面審計的對象為下屬單位,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對象為領導者個人,發現問題后還要認定領導干部應負的責任,審計目標更集中,審計責任更明確,審計過程更嚴肅,因此,無論是現場審計,還是事后落實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審計對象的重視,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與離任審計相比,雖然兩者都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審計,但審計目的不同。離任審計是事后審計,即在領導干部將要離開原崗位時開展的審計,其審計目的是對審計對象的履職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人事部門進行干部的考核、調動、任免提供依據。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事中審計,其目的是及時發現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從而促進領導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職責。雖然離任審計也涉及對發現問題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領導來組織實施,而新領導往往情況不十分清楚,因為不是自己的問題,落實整改的責任相對較輕,積極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顯然不及領導干部履職審計。
(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
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在督促問題整改,落實審計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把履職審計作為人民銀行改進內部審計,進一步實現自我完善的一項重要舉措,必將大力促進整個人民銀行系統加強內部管理,依法辦事,促進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具體說,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體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反腐監督體系,主要是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有上級監督、同級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但每種監督都存在各自的特點和局限性,而對領導干部開展履職審計,彌補了傳統干部監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監督手段,從而有利于及時防止領導干部,是源頭治腐的一項重要措施。
2、有利于預防和控制風險。風險是隨著事務、具體業務的開展而表現為多種多樣,但主要有管理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依法履職與監督是并向開展的,如果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就會使央行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出現失誤,甚至犯各種錯誤,直至違法亂紀。對領導干部的履職審計,由于從事后的檢查向事中執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開展經常性的審計監督,能及時督促各級領導干部依法、公正地處理日常事務,并正確有效地執行金融政策,協調轄區金融工作,促進當地經濟、金融的穩健發展,從而達到進一步完善金融生態環境的目的。
3、有利于對領導干部作出經常性的評價。每次履職審計,都應對領導干部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的決策情況,組織參與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履行業務管理職責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評價,由于評價是在審計檢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掌握和了解領導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質等,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據。同時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健康成長,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項制度,貫徹執行各項規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認識各種現代管理方法,從而更加有效地預防、發現和糾正各種可能發生的風險。
二、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缺陷及難點
(一)審計的范圍和重點不明確,責任難以確定
所謂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理解應包括該領導在執行金融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內部行政和業務管理、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多方面內容,但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卻往往發現難以操作。
一是審計范圍不全面、審計內容不明確。現在出臺的履職審計辦法,缺少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內容,難以全面反映領導干部履職全貌。同時,由于缺少具體內容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對一些審計事項如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組織人事等等,不知具體從哪里入手,漫無頭緒。
二是審計重點不突出。既然是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就需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個人工作職責,作為審計的重點。但目前的狀況是,在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中,其他工作人員都有明確詳細的崗位職責和責任書,恰恰行長沒有。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根據下一級向上一級負責的原則,通常由上級對下級制定崗位職責,簽訂崗位責任書,而行長直接對上級行負責,其崗位責任本應由上級行簽訂,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崗位責任制,通常是對轄屬行整體提出要求,而不會對其行長制定詳細明確的職責。這樣一來,在履職審計中,具體確認行長應具體承擔哪些職責,哪些事項應屬于審計的范圍,就有一定的困難。在實際進行履職審計中,往往出現審計內容和原有的全面審計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對日常性、事務性、操作性業務的檢查中去,審計重點不突出。
三是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難以確定。對于在履職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如何確定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容易。在“履職審計辦法”中,把應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作了簡單的解釋即領導干部直接參與的為直接責任,分管部門的問題為主管責任,其他問題為領導責任。但是這種分類方法并不十分科學。舉個例子,如果有兩家支行的行長,一位分管的部門很少甚至沒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較多,在履職審計中發現了同樣的問題,是否就是前者負領導責任而后者負主管責任?從另一方面看,同為支行行長,相同的職位是否應擔負同樣的職責,承擔相同的責任?這兩者是否產生了矛盾?此外,實際檢查中遇到問題的多樣性,與對領導干部個人責任認定的敏感性,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困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二是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例如,對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錯,領導干部是否要承擔責任?如果發生大量差錯,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審計方法有待完善
根據《履職審計辦法》,履職審計的方法有四項:進點公告、問卷調查、資料查閱和座談、質詢、走訪等,其中進點公告是履職審計特有的審計方法。目前在開展履職審計中,除增加進點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審計項目的方法。但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殊性,一些審計方法在實際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無法全面、真實、廣泛地采集領導干部的個人相關信息。目前采用的問卷調查、座談等方法,由于不夠深入,結果往往流于形式,發言的不是泛泛而談,講些空話,就是只褒不貶,刻意回避談問題、談不足,從而無法獲取真實的信息。其二,缺乏對現有結果過程的審計監督。就目前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的情況看,仍注重對工作結果的審計監督而缺乏對結果過程的監督。這樣的審計結果并不能代表被審計對象的整個管理過程或操作過程,無法體現績效效率。
(三)評價內容不全及審計結論透明度不夠
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是對領導者個人的審計,對人的審計,理應通過審計作出全面的評價。無論是離任審計還是現行的履職審計,由于受審計內容的局限,所謂的評價也只是局限于對所管理的事務和業務工作的評價,缺乏對其領導風格、用人及黨風廉政等方面的評價,且現有的評價由于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出現了對領導干部的評價起點低、內容不全、評價對象難以區分清個人還是單位等問題。按照現行履職審計辦法規定,審計結論僅報派出審計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本人及被審計單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剝奪了個人的知情權,也會使被審領導心存疑慮,同時也不利于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對干部的同級監督。
(四)在審計過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這種阻力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一項新舉措,一些領導干部可能對開展這一項目的意義認識不足,容易產生抵觸情緒;二是領導干部的下屬可能會出于各種原因而對審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職工可能會因為對這一審計項目的不了解而產生思想顧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實反映情況。
三、對完善履職審計的思考和建議
(一)完善并制定相應的制度、辦法,進一步明確履職審計的范圍、內容和責任劃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職審計辦法》,再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列明所要監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項條目,使監督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
1、履職審計中增加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方面的內容,以保證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完整性。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黨性原則、選人用人是準確履職的重要基礎。從紀檢監察角度入手,能夠進一步了解對該領導干部履職監督的有關線索,如群眾舉報、來信來訪等;當發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線索而審計手段無法深入,需要紀檢監察部門協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監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的協助,有助于審計監督目標的更好實現,并能進一步規范對領導干部的管理。
2、《實施細則》應列出具體的審計內容,對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各方面內容加以詳細描述。要防止出現“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審計范圍很全面,具體的審計內容卻很少。
3、總行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分工要有一個指導意見,明確行長、副行長的崗位職責,便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能在行長承擔的職責范圍內開展,以便正確把握好審計重點,同時也可以減少基層行長與副行長分工隨意情況的發生,便于審計人員確定行長應承擔的責任。
4、進一步明確三項責任劃分的內容,提出指導性意見,解決“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這兩個問題。
5、建立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總體評價的評價標準。
(二)探索審計手段,完善審計方法
一是深化調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針對履職審計對象為在任領導,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談話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實可靠的審計信息的實際,可采用“走出去,請進來,內外結合”的方法,擴大調查范圍,提高調查深度。二是重視結果過程的審計。通過結果去監督過程是尋求提高績效的途徑,能充分體現績效效率,并能鼓勵和幫助被審計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費較少精力的基礎上取得更多成績。在方法上可根據年度、月度工作目標,上級行布置的任務,在規定時間內應處理的事務等,在時間上,所耗人、財、物上作出相應評價;也可根據制度對日常事務性、規定性的業務完成情況所耗時間,與所取得的最佳效果進行評價等等。
(三)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
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有利于群眾對審計組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如實反映問題給予積極支持,有利于被審領導接受監督、認真整改,使干部群眾更加堅定了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信心;從被審領導所在單位看,審計結論透明,有利于對存在的問題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加強整改,規范管理;審計結論透明對審計部門自身建設、審計能力和水平、審計質量要求也是一個極大的促進和推動。為達到審計結論的公正、透明,建議首先在本單位內公布審計結果,向群眾征求審計結果及評價的全面性與正確性,以提高審計結論與處理決定的可信度。其次通過談話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反饋審計最終結果,既可消除被審領導的思想顧慮,又增強了履職審計的嚴肅性。與此同時將審計結論抄送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利于實施同級干部監督。
(四)加強監督力度,優化審計環境
大力加強宣傳,使轄屬機構和單位充分認識到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不是針對個人,而是提高審計效率,強化央行內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調節能力的需要,是一項制度化的工作。同時,在審計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幾種關系:一是審計人員與審計對象的關系,既要調動、保護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又要爭取審計對象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肯定成績與確認問題的關系,確認問題尤其要客觀、公正;三是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的關系,在具體處理中可以抓大放小,大事處理、小事提醒。
項目履職報告范文4
一、在工作場所掛牌公示政務公開內容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銀監分局的授權,向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公開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項目公開、內容上墻,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讓被監管單位明明白白辦理業務。
二、員工掛牌上崗,實行首問責任制
為了便于社會監督,辦事處要求職工掛牌上崗。并且實行了首問責任制,凡是來銀監分局監管辦事處辦事或通過通訊工具聯絡接觸到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做到熱情接待,對屬于職責范圍或本人能夠答復的事項,當場給予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告知答復期限;對不屬于職責范圍或本人不能答復的,負責向詢問人指明有關科室或及時請示報告。一人責任客戶全程服務,改變了以前客戶辦理一項業務要找幾個工作人員的問題,解決了客戶辦理業務的環節,節約了客戶辦理業務的時間,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客戶的認可。
三、依法、照章辦事,限時辦結
辦事處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的規定進行監管,對機構設立、變更、終止、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初審等市場準入事項,基本上做到了依法、照章辦事,限時辦結。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對申請事項的審查回復。
四、廉正監管履職問責
項目履職報告范文5
(一)全過程、全口徑預算首次從法律層面上予以確立
新預算法明確規定“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準、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據本法規定執行”、“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全過程、全口徑預算首次從法律層面上予以確立,讓不同性質的資金在各個預算環節都能夠得到有效地監督管理。
(二)節儉和透明將全面推進財務預算公開
新預算法要求各級預算單位應貫徹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嚴控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同時,明確將“預算公開”入法,形成了剛性的法律約束。新預算法的實施必將加速預算公開,使社會公眾獲得預算單位充分公開透明的財務信息。
(三)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改變傳統年度預算控制方式
新預算法提出了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并非替代年度預算制度,而是強化年度預算的約束力。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意味著預算計劃做出的是超過一年的預算收支安排,預先為部門提供各個年度支出預算必須遵守的預算限額,通過嚴格執行預算計劃,從而改變傳統的年度預算控制方式。
(四)新增的績效評價內容將成為財務預算管理的常態
新預算法在預算執行和決算單元中單列出要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且要作為決算重點審查內容,必將使績效管理成為財務預算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和常態工作。
二、新預算法的修訂對人民銀行財務工作的影響
(一)收入與支出管理更加精細化
一直以來,人民銀行基層行雖然也有預算,但預算僅僅只是一個資金總計劃,實際開支并未嚴格按照預算來執行,預算與執行不匹配、預算與決算不統一的矛盾比較突出,由此造成造成支出的盲目性和無計劃性。按照新預算法的要求,支出預算細化到經濟分類,保證了預算與執行同步;全部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杜絕了賬外賬、“小金庫”等問題的存在。
(二)項目管理更加規范化
新預算法對項目管理引入了投資評審及績效評價考核機制,投資評審是每個項目開展前對實際投資額進行評估,避免虛列項目,而績效評價則是對項目完工后實際投入產生的結果進行評價,從而達到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效果。這兩項考核機制的引入,從源頭上確保項目資金使用高效、合法。這對人民銀行項目資金尤其是貨幣發行費、安全防衛費、反洗錢經費等行政事業類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預算績效管理作用逐步顯現
新預算法為我國預算體制由傳統預算向績效預算轉型奠定了法理基礎,為預算績效管理向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的全流程覆蓋提供了有力保障。預算績效管理的提出有利于人民銀行逐步建立和完善預算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圍繞預算支出項目、部門預算支出和預算支出綜合績效等層次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同時,逐漸將預算績效評價作為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預算調整的重要依據,進一步完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當前人民銀行財務預算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一)預算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目前人民銀行預算管理中執行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兩個,一個是《中國人民銀行預算管理的規定》,是1998年頒布的,另一個是《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是2000年頒布的,這兩個制度執行多年一直沒有進行修訂。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民銀行經歷了重大的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在原有業務領域進一步拓展的同時,新的職能也不斷增加,同時,人民銀行的預算管理體制也由原來的獨立預算變為部門預算。這些變化,使得原有預算管理制度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人民銀行新形勢下履行相關職能的需要。在此期間,雖然總行通過下發文件的形式,對原有的預算科目和賬戶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對核算范圍、內容重新進行了界定,但實際執行過程中仍有很多方面不能和人民銀行履職相適應,亟需完善。
(二)現行的財務收支科目不能滿足人民銀行履職需要
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調控部門,承擔著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等諸多職能,與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有很大程度的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而在現有的部門預算管理模式中,對人民銀行只是作為一般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其實行獨立財務預算制度的法律規定沒有得到完全體現,部分業務費用仍然不能在獨立的財務收支科目中單獨核算,例如執行貨幣政策職能、履行調整統計職能等特殊職能而產生的費用,沒有合理的列支渠道。財務收支科目不能滿足人民銀行履行特殊金融管理和服務職能的需要,也不能真實反映履職的實際成本。履職特殊性和獨立性無法得到有效的財務支持,也因此削弱了履職的有效性。
(三)預算編報時間較短
原則上說,預算編制要收集、匯總、分析數據后做出測算,要對各業務部門的預算需求進行審核、協調、平衡和調整,要和相關部門進行討論,形成結果后,再經黨委會審批,最終確定上報。但是實際工作中,經過層層下達后,留給基層預算單位的編制時間只有幾天,因此編制過程能省則省,預算編制效果大打折扣,導致產生的預算數據不夠科學和準確,質量不高。
(四)預算編制數據不能反映實際需求
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預算編制應該采用零基預算法,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沒有建立合理的定額體系,且零基預算工作量很大,不能適應預算編報時間上的要求,目前編制預算事實上還是采用傳統預算法,即基數加增長的方法。按照財政部的要求,人民銀行總行對各項費用預算的增長設定了上限,不能超過本年度已核批指標的某個范圍,超過的部分基本不予考慮,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預算單位一般都不是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而是依據增長比例上限填報。
(五)預算編制與分配相脫節
在預算分配方面,因為預算數據不夠科學、可靠,預算分配時也未能完全按照預算編制進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預算單位拿到的預算批復與報送的預算數據相差較大,預算編制不能成為預算分配的依據,使得預算缺乏對實際財務收支的約束力,影響了預算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導致預算執行效率低下。
(六)預算考核制度尚未建立
預算考核是對預算單位管理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的考核。目前,人民銀行的預算考核僅僅停留在會計財務部門上級對下級的專業考核,一般只涉及會計財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對行內其他部門和人員不進行績效考核,導致了預算編制及執行過程中其他部門不能充分配合和參與的情況,也不能發揮預算考核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另外,還存在為了達到上級對預算執行的考核要求,變通處理費用的情況,使考核失去了意義,導致了財務信息失真,影響預算的嚴肅性。
四、新預算法背景下完善人民銀行財務風險防控機制的思路
(一)加強規章制度建設
以新預算法為藍本,在充分考慮人民銀行履職的實際需要和業務的特殊性,參照國際上中央銀行財務預算管理的通行做法,對《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中國人民銀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等制度做出相應修訂完善。從預算編制操作流程、預算收支管理、預算績效評價等各個層面上形成一套較為完善的、適合人民銀行實際履職需要的預算管理體系,為人民銀行財務預算管理的規范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二)繼續探索建立預算定額標準體系
我國自2000年開始逐步推行部門預算改革,要求使用“零基預算法”,但從目前情況來看,人民銀行預算編制仍沒有脫離“基數法”,關鍵原因是沒有建立合理的定額標準。所謂定額標準就是指一項產品或服務,在不影響產品質量、服務水平、滿足業務需求的前提下,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所編制和測定的費用支出限額標準,預算定額標準是預算編制、預算分配和考核的基礎。
國外央行在預算編制中都將一些特殊業務作為特殊預算科目單獨設立,有利于特殊業務定額標準的制定以及費用預算的控制,因此,我國也應該借鑒這一做法,對于行政事業類支出,在預算科目的設置上要將執行貨幣政策職能、履行調整統計職能、等特殊職能的費用單設,探索建立與人民銀行履職、業務相關的科目支出預算定額標準,滿足履職的特殊性。
(三)拉長預算編制周期
預算單位自下而上編制預算的時間較短,預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必將大打折扣。在這個問題上,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是大幅度提前預算編制的啟動時間,拉長預算編制周期。以美國為例,從開始準備到編制完成開始執行往往要24個月,其中大量的工作和時間都用在進行宏觀形勢的預測、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以及業務管理部門和財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反復充分的磋商。這樣下來,預算編制可以得到有關各方面的充分研究分析和醞釀,可以比較好地反映實際需求和財政支持的結合。這種做法很值得我們借鑒。
(四)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
預算執行管理是防止財務風險的關鍵環節。一是硬化預算約束,做好預算執行工作,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措施,嚴格按照批復的部門預算、用款計劃、項目進度、有關合同和規定程序辦理資金支付,涉及集中采購的要嚴格執行集中采購規定。二是逐步開展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制度。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制度是對預算執行情況的有效分析和預算執行動態的有效把握,進一步加大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力度,準確把握財政支出走勢,分析重點支出情況,及時掌握預算執行動態,研究分析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對結轉結余、暫付款和專項資金的分析,促進預算執行順利完成,保證財政資金安全運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是加強預算執行動態監督機制建設,在日常監控的基礎上,突出監控重點,加大對招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相關款項支付使用的監控,契合厲行節約的要求,構建嚴密的預算執行監控網絡。
項目履職報告范文6
人大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加強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既是人大代表的義務,也是履職行權的一項“基本功”。
然而在現實中,存在著一些相反的例子:有的人在選舉時表現得很積極,當選后卻以“工作忙”“事情多”為借口,脫離群眾,敷衍了事;有的人雖也走訪選民,但往往是“蜻蜓點水”做表面文章,所以無從了解群眾的所思所想,難以提出真知灼見;有的人則把當人大代表看成是抬高身價、撈取功名,甚至是變相從事商業活動的一種手段,完全忘記了選舉時的承諾和選民的重托。
人大代表荒廢了聯系群眾的“基本功”,在履職行權的過程中難免捉襟見肘、有心無力,與代表職務所應承擔的使命相去甚遠。如何打通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最后一公里”甚至“最后一納米”?
實踐證明,要使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成為常態,需要代表具備服務群眾、聯系群眾的強烈意識,更需要制度化的規范和制約。否則,聯系無門,約束無力,“想聯系時便聯系,不想聯系就隱身”,密切聯系群眾只能是一句空話。
橋梁的作用在于連接,平臺的作用在于承載。實現代表聯系群眾制度化,各級人大需要積極創設聯系的渠道和履職的平臺。代表聯絡站是各級人大設立的代表聯系群眾的法定場所。我省各地建立的2600多個代表聯絡站和430多個網上代表聯絡站,將全省五級8萬多名人大代表納系群眾的網格之中。以此為依托,各地積累了富有特色的代表聯系群眾經驗,拓寬了形式多樣的民意表達渠道,形成了推動民生問題落實解決的工作機制,成效顯著,群眾點贊。
當然,要讓一臺機器持續有效運轉,離不開“保養維修”“改造升級”。要持之以恒,努力將代表聯絡站打造成為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主陣地。增強代表聯絡站“收”的能力,讓每一個聯絡站都成為重要的民意收集“終端”,從而匯聚成全省民意信息的“大數據”,成為分析研判群眾需求的第一手資料。重視民意信息“用”的實效,不能讓收集的信息“束之高閣”,讓民意擱置、數據休眠、群眾傷心,而應將其轉化為人大立法、監督、重大事項決定的項目,成為政府改進工作的具體舉措。
“井無壓力不出油,人無壓力輕飄飄”,實現代表聯系群眾制度化,還需輔以監督約束機制。我省一些地方,明確人大代表每年參加聯絡站點和網上接待的次數,以量化考核辦法為密切聯系群眾設定“硬杠”,不失為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