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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范文1
一、高度重視,是行政復議工作的堅強后盾
20*年以來,××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每年縣人民政府都要與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行政執法部門簽定行政執法責任書,行政復議工作已納入年度考核內容。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由縣委常委、縣政法委書記、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王家俊同志擔任,縣政府常務會定期聽取行政復議工作的匯報,分管領導經常聽取行政復議辦公室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的匯報,參與案件受理、辦理和結案的全過程審查,簽署受理審批表、復議決定審批表和結案報告表,對在行政復議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協調,保證了行政復議案件的質量和執行。
二、依法受理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20*年,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4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1件,受理率為75%。全年無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與數量相比率為0.48%。2009年1—5月,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5件,受理5件,受理率達100%,無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與數量相比率為1.35%。在受理行政復議案件中,一是依法及時審查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對申請人遞交的復議申請,嚴格按法定時限及時審查立案,并制發受理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在審查行政復議申請時,注重幫助指導申請人修改完善申請書,依法保障當事人復議申請權的行使。二是對不屬于復議范圍的1件,通過耐心說服當事人以尋求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沒有一件被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一件造成當事人、投訴。三是本著高效便民的原則,對依法受理的案件,當場下達受理通知書,不讓當事人往返。
三、認真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20*年,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受理的3件行政復議案件,已審結3件,審結率為100%。其中:維持2件,占67%,涉及計生部門;撤銷1件占33%涉及國土部門。2009年1—5月,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受理的5件中,已審結4件,其中,維持1件,占20%,涉及國土部門;適用調解3件,占20%,涉及公安、國土2個部門;1件正在辦理中,占20%,涉及國土部門。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熱情接待、周密策劃、嚴格程序、公正處理的原則,即嚴把案件質量關,抓“四個環節”,即:受理、審理、送達、案卷歸檔,注重“一保護、一監督”,即:一是依法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一是監督行政部門的執法行為,促使其嚴格依法辦事、嚴肅執法活動。又堅持以化解矛盾為出發點,積極引入調解機制,較好地解決了行政爭議。既保證行政執法部門、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正當行使,辦理結果行政執法部門、行政管理相對人較為滿意,又要用正當手段維護好政府及職能部門的權威。
四、行政復議能力建設成效顯著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有專兼職復議人員4人,辦理一般行政復議案件均有2人承辦,由1人主辦,涉及重大、復雜案件均有3人承辦,主要領導親自審查。2006年2月縣人民政府為行政復議辦公室配備1輛公務用車,現有電腦4臺,已達人手1臺。我縣由于辦公用房較少原因,暫時未設立行政復議聽證庭(聽證庭可在縣政府會務中心臨時設置)。縣級行政執法部門有3個部門的法制科(股)設有行政復議科,能正常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復議工作。在隊伍建設上,我縣在“三個注重”上下功夫,一是注重提高政治素質。加強對政治理論教育,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準確把握新時期行政爭議的特點和規律,把執行黨的政策與執行法律統一起來,妥善處理好各種復雜的利益關系,協調解決各類社會矛盾。二是注重增強業務能力。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學習,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黨和政府的有關政策,進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辦案水平。三是注重推進作風建設。把“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的要求真正落實到每一位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實際行動中,貫徹到受理、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全過程。
五、加大宣傳力度,夯實行政復議工作基礎
《行政復議法》自1999年10月1日實施以來,特別是《復議法實施條例》自20*年8月1日頒布實施后,××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在全縣上下對兩個法律法規認真組織宣傳、學習和培訓工作,組織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省、州法制機構組織的培訓、舉辦法制專題講座等形式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進一步了解、熟悉《復議法實施條例》,增強了依法行政觀念和法律責任意識。同時,要求行政復議人員通過集中學、自學等方式,把握《復議法實施條例》實質內容,把行政復議調解作為學習的重點,把實踐行政復議調解工作作為新時期化解行政爭議的突破口來抓,樹立了和諧解決行政爭議的工作理念。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按要求省州相關要求,及時閱卷歸檔、并上報州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備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對行政復議案件及相關數據的統計報表按時報送。
六、存在的不足
我縣在《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情況,做了許多工作,但與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還有著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宣傳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群眾對行政復議了解熟悉程度不高
《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頒布以來,我縣各行政執法部門開展了一些宣傳,但在宣傳力度、廣度和深度上不如《行政處罰法》及《行政訴訟法》,宣傳覆蓋面還不大,人民群眾知曉率相對較低,未達到國務院《關于貫徹行政復議法的通知》中要求的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的程度。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法缺乏必要的了解熟悉,主要表現在不十分清楚何謂“行政復議”;對具體程序和途徑不知曉;對上級機關是否會撤銷或變更下級不當決定持懷疑態度;對復議“不公開化”的過程感覺心里沒底;特別是一些群眾還不知道行政復議具有不收費、快捷、便民的特點,再加上還有的群眾對行政復議不知或不愿走行政復議途徑而走上訪渠道,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部分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認識不到位,制約了該法律和法規的深入貫徹實施
我縣部分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的學習不夠深入,對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和條文缺乏深入理解和領會,對行政復議工作的性質、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沒有站在行政復議制度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渠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的重要方式的高度來認識這部法律的重大作用和意義,沒有深刻地認識到行政復議層級監督糾錯功能的發揮是維護政府形象的強有力手段,以至于行政復議工作開展的不充分,整體運用《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能力和水平也不夠高;其次,部分行政執法部門在一定層面上存在消極及應付狀態,不愿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或將申請人推往訴訟途徑的現象。
(三)行政復議能力有待于進一步提高。雖然近年來,行政復議的機構設置、辦案條件得到了一些改善,但與新形勢下,行政復議受理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審理方式的轉變不相適應。行政復議人員的政治素質、法律素質、辦案水平都還不高。
七、下步工作打算
(一)進一步加大《行政復議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力度
從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重要性的認識,認真學習《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深刻領會精神實質,增強依法行政的自覺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宣傳《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在宣傳內容上,既要宣傳《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基本內容,也要宣傳行政復議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定紛止爭”的主要優勢和社會效果,努力營造依法解決行政爭議的良好社會氛圍。要加強《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學習和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座談會等形式,學習領會《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精神,規范辦理程序,總結辦理經驗,探討辦理中存在的疑難問題,進一步促進行政復議工作在我縣深入開展。
(二)健全便民利民申請制度,暢通行政復議渠道
行政復議渠道是否暢通,是行政復議制度能否發揮作用的前提。群眾提交行政復議申請說明他們信任行政復議機關,愿意通過合法、正常渠道解決行政爭議。如果消極對待或以各種理由推諉不理,就可能迫使他們以不合理途徑和不正常方式表達訴求。從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積極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也要認真處理,要做好說服、解釋、化解工作,切實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權。
(三)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和機制,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監督檢查
不斷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和機制,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行為,健全完善行政復議、應訴統計制度、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制度,并結合行政復議實踐,不斷完善行政復議文書及歸檔的規范等。要結合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對全縣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情況適時組織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四)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行為,努力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
把是否依法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矛盾,作為衡量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的重要尺度。堅持依法公正辦案,依法審查,公正裁決,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該變更的要堅決變更,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賠償的要堅決賠償,絕不能搞“官官相護”。要規范復議程序,提高行政復議的質量和效率,確保行政復議工作的整體良性發展。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范文2
【關鍵詞】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缺失;完善
一、我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主要由《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實施條例》構建,所涉條文有:《行政復議法》第3、11、22、23、24、28、36條;《實施條例》第15、21、33~37、43、46、47、63條。礙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對法條原文進行引用。從上述條文可知我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條文分散無序,缺乏系統性,不利于形成整體認知,也不便于具體運用。第二,體系殘缺不全。第三,規定不明確,相較行政訴訟法過于粗放,難以形成行之有效的證據制度。(1)證據種類缺失。《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行政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但是行政復議法卻沒有對證據種類有所規定,這明顯是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的一種缺失。實踐中因此產生大量的行政復議糾紛充分證明了建立健全我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的緊迫性和必要性。(2)舉證責任規定不夠全面。在舉證責任方面,《行政復議法》僅在第11條規定了行政復議申請的要求,申請人只要講清主要事實即可,無需承擔初步證明責任。《實施條例》第21條只規定了申請人的初步證明責任,但仍然沒有規定第三人是否承擔舉證責任,忽略了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而不能如期舉證的情況,以及在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中,行政機關往往不向相對人提供書面答復,相對人難于完成初步證明責任。(3)證明標準缺乏可操作性。“證明標準是指證明質和量的有機結合,即指證明對象的范圍和證明所達到的程度的界定。”《行政復議法》和《實施條例》對證明標準的規定過于原則,嚴重缺乏可操作性。而證明標準的合理性和操作性直接影響到復議雙方當事人的力量對比和行政效率的高低。(4)質證規則的缺失。行政復議法僅規定“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只是在申請人提出要求或復議機構認為不必要時,才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對質證未作明確規定。所以導致實踐中,復議機關大多通過“現場調查、詢問證人”等手段收集證據,卻沒有經過合法合理的質證程序。
二、我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完善之探討
(1)重新定位。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制度,對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該合理吸收司法程序中值得借鑒的制度,非但不會影響“高效、便民”目的的實現,反而會促進行政相對人對制度的了解和對保護自身合法權利意識的覺醒。(2)重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體系。第一,劃分證據法定種類。筆者建議:可以借鑒《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將行政復議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第二,明確證明責任。應當建立以申請人的初步證明責任為基礎、以實體事實的證明責任和程序性事實的證明責任為主體的證明責任分配體系。對實體事實,“行政復議程序中,被申請人將其掌握的證據材料提交給行政復議機關,由其審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程序中是否已履行證明責任、提供的證明是否充分、是否足以確定案件事實。”由被申請人對程序性事實承擔證明責任。第三,建立明確的證明標準。可以比照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證明標準稍作寬松修改,如“證據明確、真實、充分”即可。第四,建立質證規則。引入質證規則,從而保障行政復議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到有效保護,也會使行政復議程序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三、總結
行政復議制度是在我國社會轉軌時期行政爭議多發、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確立的。在實踐中也發揮了相當積極而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適應行政復議制度發展需要的證據制度。因此,本文通過分析行政復議證據制度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借鑒我國其他訴訟法中關于證據制度的規定,提出一些淺略的完善建議。以期建立完整的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功能,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 考 文 獻
[1]劉善春.行政程序和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研究[J].行政法學研究.1993(2)
[2]楊景宇.“關于的說明”.載宋雅芳主編.《行政復議法通論》.法律出版社,1999:283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范文3
工商行政復議第三人是指同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行政復議活動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商行政復議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有兩種方式:行政復議機關通知第三人參加和第三人申請參加。
《行政復議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對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用了“可以”一詞。《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機構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也用了“可以”一詞。
“可以”一詞在法律規范上的使用有其特定的含義。按照法律規范的調整方式和設定的行為模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規范區分為授權性法律規范、義務性法律規范和禁止性法律規范。授權性法律規范是規定人們有權作出一定行為或要求別人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在法律條文上經常使用“可以”、“有權”等詞來表述。義務性法律規范是規定人們必須依法做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在法律條文上常以“應當”、“應該”、“必須”、“不得”等詞來表述。禁止性法律規范是禁止人們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在法律條文上通常以“禁止”、“嚴禁”等詞來表述。很明顯,無論是《行政復議法》還是《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對行政復議機關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規定的都是授權性法律規范。在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參加行政復議而不是“應當”通知或者“必須”通知其參加行政復議。通知第三人參加工商行政案件的復議活動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權力而不是義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根據被審查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裁量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國家工商總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文書、行政復議文書和行政賠償文書》(簡稱《修訂文書》)從200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其中《行政復議第三人告知書》法律文書,進一步落實了《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不僅解決了對行政復議第三人的告知問題,而且對長期困擾工商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問題進一步予以明確和規范。《行政復議第三人告知書》在內容設計上,就體現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權力屬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裁量填寫“決定(認為)”的內容。
二、人民法院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通知第三人參加復議等理由認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是錯誤的
在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復議決定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曾出現過人民法院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通知第三人參加復議等理由,認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從而判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敗訴的例子。人民法院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通知第三人參加復議等理由認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是將《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對行政復議機關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授權性規范錯當作義務性規范來理解,明顯背離了立法意圖。
將《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對行政復議機關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授權性規范錯當作義務性規范來理解在人民法院辦案人員中帶有普遍性,主要原因是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根據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規定來理解行政復議第三人,但實際上行政訴訟第三人與行政復議第三人的規定并不相同,從而產生了理解上的誤差。雖然《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對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也是用的“可以”一詞。但由于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行政案件必須實行開庭審理,并且行政訴訟制度相對于行政復議制度而言更強調訴訟程序的公正嚴格而不是簡便靈活,相應的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行政訴訟法》第27條關于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規定傾向于理解為是義務性規范,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司法解釋也明確將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作為人民法院的義務加以規定。在《行政訴訟法》實施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91年7月11日起試行,2000年3月10日廢止)第22條就規定:“行政機關就同一違法事實處罰了兩個以上共同違法的人,其中一部分人對處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發現沒有的其他被處罰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當通知他們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該條規定用了“應當”一詞,將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授權性規范改為了義務性規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3月10日起實施至今1第24條也規定:“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些規定是規范行政訴訟第三人的,但也直接影響到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對行政復議第三人問題的看法。有法官撰書認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0條第三款的規定。只有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與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凡是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公平競爭權利人,在其未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下,應通知其作為行政復議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的行政爭議解決途徑,兩者各有優勢,行政復議的優勢之一就是比行政訴訟更加簡便靈活高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將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規定為授權性規范而不是義務性規范,正是行政復議制度的簡便靈活高效特點的具體體現。行政復議機關改變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有可能被提起行政訴訟從而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但這并不意味著行政復議第三人制度必須成為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的翻版。因此,在涉及第三人的工商行政復議訴訟案件中。應訴人員有必要向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強調行政復議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的不同特點。強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權力而不是義務,強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有尋找行政復議案件第三人的義務。
三、工商行政復議案件中第三人的類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知第三人參加工商行政復議是權力而不是義務并不意味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任意裁量,更不意味著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制度的可有可無。在特定的案件中,行政復議機關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對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幫助行政復議機關正確查明案情,提高行政復議效率,避免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因有多個利害關系人而引起多個行政復議案件,維護行政復議決定的統一性,促進“案結事了”等方面都有重要意義。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如何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從而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有人認為利害關系只能是直接的,即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必須是由被具體行政行為直接調整或涉及的,否則就不能作為行政復議第三人;有人則認為利害關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在解釋行政復議第三人制度時舉例認為:“某甲經工商局批準在一繁華地段擺攤售貨,而某乙以某甲擺攤為由,對工商局不批準其在該地段擺攤,向上一級工商局提起行政復議,這里某甲與這個不批準擺攤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有間接的利害關系,因此,某甲也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參與這個行政復議。”從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情況看,行政訴訟原告的資格范圍和第三人的資格范圍都有從直接利害關系逐步擴大到間接利害關系的趨勢,作為與行政訴訟制度相銜接的行政復議制度,其第三人的資格范圍應當與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資格范圍相互一致為宜。
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復議工作實際,筆者認為工商行政復議案件中第三人的類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同一違法事實處罰了兩個以上共同違法的人,其中一部分被處罰人不服申請復議,另一部分未申請復議,未申請復議的被處罰人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第三人參加復議。
2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后,被處罰人未申請行政復議,被侵害人申請行政復議,被處罰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3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后,被處罰人申請行政復議,被侵害人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4 一方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作出的平等主體之間有關權屬糾紛的裁決或賠償或補償爭議裁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5]第27號《關于實施的若干意見》第二條規定了行政裁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消費者的申訴,應及時立案,并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應做出行政裁決,解決糾紛。”)
5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指向的人未申請行政復議,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不利影響的人申請行政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直接指向的人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范文4
豐凱公司認為雖然其存在報關錯誤,但是重復繳納稅款是事實,A海關應當予以退還多征的稅款,由此,決定向海關總署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豐凱公司從未和海關的復議機構打過交道,不知如何申請復議,于是在互聯網上進行了搜索,發現海關總署門戶網站有一則啟事,公布了海關接收行政復議申請的專用郵箱。抱著試試看的態度,豐凱公司于2008年1月8日,向海關總署復議專用郵箱發送了一封電子郵件,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并署上了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次日,豐凱公司聯系人就接到了海關總署政法司復議處一名工作人員的電話,告知其電子郵件復議申請已經收悉并決定受理,請其到海關總署領取有關法律文書,或者提供公司郵寄地址以便郵寄送達。由于豐凱公司不在北京,該聯系人要求郵寄送達。1月18日,豐凱公司收到了海關總署郵寄的兩份法律文書,其一是《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告知豐凱公司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已經于2008年1月8日受理,其二是《行政復議告知書》,告知豐凱公司應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申請材料的原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原件,本案終止審理。豐凱公司按照告知書要求,于1月20日將蓋有公司印章的紙本行政復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特快專遞給了海關總署政法司復議處。
在案件審理期間,豐凱公司重新評估了兩批金屬鹵化物燈用藥丸的進口成本,認為重復繳納的關稅在可以接受的成本范圍內,因此提出了撤回行政復議的申請。經海關總署審查同意,該行政復議案件終止。
雖然豐凱公司復議案最終以其撤回復議申請告終,但是該案的價值在于這是一起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提起復議申請,啟動復議程序的案件,對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方便申請人、暢通復議渠道所采取的制度性措施進行了有益的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以下簡稱“《復議辦法》”)出臺有關申請人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是有其深刻的時代背景以及立法背景的。于1999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復議法》”)是行政復議制度的基礎性法律,它只明文規定了書面和口頭兩種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可是,近年來科學技術迅速發展,國務院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時,充分考慮了這一情況,本著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則,豐富了有關書面申請的規定。《實施條例》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這就為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申請行政復議打下了行政法規層面的制度基礎。考慮到海關電子辦公技術以及計算機設備的普及,海關有條件接受電子郵件形式提交的復議申請,因此海關總署緊隨《實施條例》之后頒布的《復議辦法》直接將電子郵件申請方式吸納進常規復議申請方式中,規定: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因此,隨著《實施條例》和《復議辦法》的實施,申請人向海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增加了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兩種方式。這樣更有利于暢通行政復議渠道,使更多的行政爭議通過合法的、正常的渠道得到解決。
如何確定復議申請日期
傳真申請,即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傳真至行政復議機關或者其法制工作機構。申請人將申請書成功傳真至行政復議機關或者其法制工作機構之日,即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之日。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必須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傳真至行政復議機關所指定的專門接收行政復議申請的傳真號碼上。
電子郵件申請,即申請人通過互聯網,以電子郵件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書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到行政復議機關或其法制機構之日,即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之日。同樣,行政復議申請電子郵件應當發送到復議機關指定的電子郵箱。
海關如何處理
《復議辦法》確定的制度模式可以簡單總結為:
復議機構收到申請時平等對待。
在審查受理環節,《復議辦法》并沒有對通過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的復議申請進行特殊的規定。只是在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強調: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材料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不得以其未遞交原件為由拒絕受理。也就是說,在審查受理環節,不論以何種方式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都將受到一視同仁的平等對待,復議機構都將按照《復議法》、《實施條例》以及《復議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5日內進行審查,對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請人補正;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的規定的,做出不予受理決定。在這一環節,針對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以及文書的制作都是按照普通的程序進行。
復議機構決定受理的告知申請人提交原件。
因為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存在一定特殊性,復議機構無法判斷其是否與原件一致,而且其性質本身決定其具有不穩定性,極易遭到破壞和修改,因此復議機構需要通過一定方式進行確認。為此,《復議辦法》規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受理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告知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材料的原件。這時,復議機構會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一般隨《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一并發送給申請人。而該復議申請則進入正常的復議審理程序。
申請人如期提交原件的繼續審理。
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材料的原件的,復議案件繼續正常審理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審理期限是從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傳真或者電子郵件之日起算,也就是說申請人提交原件的期間并不排除在復議審理期限之外。這樣規定也是為了保證盡快作出復議決定,從而最大限度保護申請人復議權利。
申請人未如期提交原件的終止審理。
因在復議機構通知申請人提交復議申請材料原件的時候,該復議案件已經進入正常審理程序,如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有關材料的原件,又沒有正當理由的,復議機關將作出行政復議終止決定。
所以,就整個程序來看,海關如果決定受理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方式提起的復議申請,則多了一個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程序。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了,復議案件繼續審理,否則,復議終止。如果決定不予受理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方式提起的復議申請,說明該復議申請不符合有關受理的法定條件,該案復議程序就此終結,不再需要申請人提交原件。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范文5
開展行政復議試點工作帶來新變化
2011年11月,安陽縣被安陽市人民政府確定為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縣,并召開了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安陽縣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安陽縣行政復議委員會作為縣政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審議機構,負責審議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和縣行政復議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提請委員會議決的案件,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其他相關工作。
縣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復議委員會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縣政府法制辦,有工作人員8人,其中專職行政復議工作人員3人,均是本科以上學歷。行政復議辦公室的職責是:對縣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進行統一接待、審查、立案;調查、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提出審查意見;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有關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起草、制作行政復議決定等法律文書;依法監督相關當事人執行行政復議決定;履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復議機構職責。
自行政復議試點工作開展以來,該縣政府共受理行政復議案件16件,其中,維持13件,撤銷1件,終止2件。復議范圍包括鄉鎮政府和國土、公安、勞動、地稅、計生等部門,案件數量明顯增多。行政復議事項包括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征用、土地確權以及行政不作為等諸多行政領域。通過行政復議,有效地監督了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化解了不少行政爭議,沒有發生一起事件,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強了行政復議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行政效果和社會效果。
開展行政復議試點工作的主要做法
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在實際工作中,安陽縣法制辦以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質量為核心,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從實際出發,努力把握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維護工作利益、公平與效率、原則性與靈活性、合法性審查與適當性審查、實體法與程序法五個方面的關系,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裁決,努力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該縣制定了《行政復議委員會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暫行辦法》《行政復議聽證規則》《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聘任辦法》《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守則》等工作制度。在該縣大廳、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等場所設立了行政復議制度宣傳欄,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便民方面的優勢,暢通了行政復議渠道,方便了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行政復議申請權。
該縣高度重視《行政復議法》的宣傳培訓,一直把宣傳《行政復議法》作為夯實行政復議工作基礎的重要手段來抓,采取多種措施廣泛宣傳,努力做到家喻戶曉。在《行政復議法》周年紀念時,安陽縣法制辦組織了宣傳月、宣傳周活動,進行了上街咨詢、發放宣傳資料和召開座談會以及利用廣播和網站等媒體進行專題宣傳活動,擴大了《行政復議法》實施的影響。2009年以來,多次組織街頭咨詢活動,向廣大人民群眾發放《行政復議法》宣傳資料2萬多份,并組織流動宣傳車到水冶鎮、白壁鎮等人口密集區域有針對性地向群眾講解行政復議審理時限短、形式靈活、方便快捷、不收費等優點。2010年,安陽縣將行政復議工作納入了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同時,縣法制辦對全縣行政執法人員普遍進行了《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共用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輪訓。通過宣傳、學習、培訓,越來越多的群眾愿意通過行政復議來解決行政爭議;復議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水平、工作能力也逐步得到提高。
嚴格依法公正辦案樹立了行政復議的權威。一是嚴格依法受理復議案件。凡符合受案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堅持及時、便民原則,積極依法受理。對申請人未提交書面復議申請或申請書寫不規范的,工作人員會熱心幫其、修改或將其口頭復議申請作書面記錄,依法保障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權。二是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在復議過程中,任何一方均沒有特權,雙方都享有平等的復議權利,承擔相應的復議義務。考慮到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弱勢地位,在行政復議中,突出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及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比如申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查閱權、撤回復議申請權,十分注意予以保障。而對被申請人要求其嚴格履行法定義務,從而盡可能地平衡雙方在行政管理中的不對稱關系。三是公正裁決。在案件審理中,堅持不辦人情案、關系案,以事實和法律作為定案的唯一客觀標準,切實做到了該維持的維持,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如安陽縣某執法機關認定河北省邯鄲市和村鎮武某駕駛貨車超載的違法行為,申請人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依法受理,因被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申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撤銷了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四是提高辦案效率,快受理、快審理、快結案。
針對復議過程中當事人表現出來的對復議工作不理解、情緒急躁等情況,積極探索通過協調手段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和方法,從而使爭議得到有效化解。如安陽縣某鎮杜某不服鎮人民政府作出的對其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提取規劃,實地調查,查明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且缺少事實證據,而申請人同時也存在過錯,從而進行了有效調解,達到了和解、和諧的目的。
該縣高度重視行政復議案件質量,切實履行法定復議職責,將辦案過程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等環節,對各環節中所需條件和流程進行區分細化,實現行政復議辦案過程合法、高效。一是增強質量意識。復議人員承辦復議案件,始終把復議質量擺在重要位置,凡經不起推敲的復議結論不能輕率作出。在復議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始終繃緊質量這根弦,真正把案件辦成經得起考驗的“鐵案”。二是突出復議審點。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時,看案件主要事實是否查清。要求被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所有證據材料;提交的證據材料必須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其具體行政行為法律適用是否準確、全面;審查其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損害或剝奪申請人的程序權利。在復議中,嚴格堅持做到實體與程序并重。
實行行政復議聽證審理制度,創新行政復議審理方式,對復雜案件進行聽證審理。由復議機構組織當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及程序進行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等活動,使行政復議雙方當事人對爭議有全面的認識,有利于雙方當事人溝通諒解,有利于復議機構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復議試點工作提高了行政復議成效
自安陽縣開展行政復議試點工作以來,集中受理復議案件,方便群眾,案件數量明顯增多。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更加優化了資源配置,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權,可以有效集中行政復議資源,強化政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的功能,也是在不增加現有編制的前提下,加強行政復議力量的有效途徑。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范文6
裁決、調解、仲裁、復議的概念
裁決即行政裁決,通常是指行政機關基于法律授權,對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的征地爭議裁決,就是一種行政裁決。
裁決的主要特點,一是裁決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的行政機關,如征地爭議裁決的主體是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二是裁決的對象主要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民事糾紛或行政爭議,如征地爭議裁決的對象是征地過程中發生的補償安置爭議。三是裁決具有裁判性和準司法性質。四是裁決在性質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調解是指經過第三者的居間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依法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
調解主要包括以下四種:一是人民調解。即民間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間糾紛的調解,屬訴訟外調解。二是法院調解。即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的調解,屬訴訟內調解。其中婚姻案件的訴訟內調解是必經程序,其他民事案件則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調解不是必經程序。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三是行政調解。又分兩種:一是基層人民政府,即鄉、鎮人民政府對一般民間糾紛的調解,屬訴訟外調解。二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些特定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糾紛等進行的調解,也屬訴訟外調解。如人民政府對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調解,對礦山企業間礦區范圍爭議所進行的調解,都屬于行政調解。四是仲裁調解。即仲裁機構對受理的仲裁案件進行的調解,屬訴訟外調解。
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雙方的協議或者有關規定,將糾紛提交約定或者規定的非司法性質的第三方,由其對爭議事項所涉權利義務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裁決結果的一種法律制度或解決糾紛方式。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二是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前提是雙方自愿,并達成仲裁協議。三是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四是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
除一般意義上的仲裁外,《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的對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適用的仲裁屬于仲裁的一種特殊形式。該法規定,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對于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可見,此種仲裁不同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一般意義上的仲裁。本文下面所講的裁決與仲裁的區別也是就一般意義上的仲裁而言的。
復議即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
行政復議主要有以下特點:第一,它是國家行政機關按行政復議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活動。第二,它是行政相對人提起的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活動。第三,復議既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審查行政行為的適當性,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又審查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四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土地行政復議案件,除適用《行政復議法》外,還適用2001年國土資源部的《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該部門規章對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復議范圍、復議程序及相關復議文書都作出了詳細規定。
裁決與調解的區別
行政調解雖然是由行政機關居間解決個人或者組織之間的民事爭議,具有司法性質,但其最主要的特點是當事人雙方自愿進行,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程序,由此形成與行政裁決的三個主要區別。
一是程序的啟動不同。行政裁決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依法提出請求,行政機關就會啟動程序,來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和爭議,而無需另一方當事人同意;而行政調解必須是雙方自愿。二是產生的效力不同。行政裁決作出以后,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而行政調解沒有嚴格的約束力,當事人不服調解結果的,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直接向法院提訟。三是適用的領域不同。行政調解既然出于自愿,行政機關一般無需法律明確授權即可組織、協調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也即意味著這種行政司法方式可以在許多領域得以適用;而行政裁決必須有法律上的明文規定作為依據。
當然,裁決的適用也不能排除調解。在裁決的過程中,為及時有效地解決爭議,往往首先要對爭議雙方進行調解。
裁決與仲裁的區別
一是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來進行裁決的;行政裁決則是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律和職權進行處理,如征地爭議裁決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行的。二是受理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的是協議管轄,即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職能行使的強制管轄,對于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是其必經程序,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管轄。三是行使的機構不同。仲裁裁決由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庭作出;行政裁決則由行政機關作出。四是產生的效力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當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而行政裁決則是由行政機關依據其職責,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依照現有法律法規規定,對行政裁決決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申請行政訴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后再申請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