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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制度范文1
黃金平 鄧禾
(重慶大學法學院 400044)
摘 要:本文通過對澳大利亞和美國水權制度的研究,引發了筆者對我國水權的界定、適用、取得、轉讓和價格等制度的思考,從而提出了水權應包括水物權和取水權,我國應建立區域性的水權制度,水權的取得包括分配取得和出讓取得,組建水銀行進行水權轉讓,水權價格包括出讓價、轉讓價和水費等觀點。
關鍵詞:水權制度 水權界定 水權適用 水權取得 水權轉讓 水權價格
我國是一個缺水型國家,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水資源的缺乏與浪費現象并存。據統計,我國農業灌溉水利用系數大多只有0.4,而很多發達國家已經達到0.7~0.8;我國工業萬元產值用水量是發達國家的10~20倍;我國水的重復利用率為40%左右,而發達國家為75%~85%。 我國的節水潛力很大。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了建立節水型社會的目標,以提高用水效率為核心,推廣節水措施和技術,發展節水產業,建立水市場等觀點已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通過建立水市場來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已有2000年浙江省東陽—義烏水權轉讓、2001年漳河上游跨省有償調水、2002年甘肅張掖市臨澤縣梨園河灌區“水票制”管理等3個成功的事例。因此,發展水市場交易應是一條有效的節水之路。但目前我國對水市場交易、水的權屬、分配、轉讓等制度還缺乏深入的研究,國外已有較完善的經驗。本文擬對澳大利亞和美國的水權制度進行介紹,并對我國水權制度的有關問題作些探討。
1澳大利亞的水權制度
與我國一樣,澳大利亞是一個水資源相對缺乏的國家,全境年平均降水只有470毫米。早期澳大利亞的水權制度源于英國的習慣法,實行河岸權(riparian rights)制度,與河道毗連的土地所有者擁有用水權,并可以繼承。本世紀初,認識到河岸權制度不適合相對缺水的澳大利亞,當時的聯邦政府通過立法,將水權與土地所有權分離,明確水資源歸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調整和分配水權。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隨著水資源供需矛盾的進一步突出,可分配的水量越來越少,在部分地區已審批的授權水量甚至超過了可利用水量,新用水戶已很難通過申請獲得水權,于是開始規定水權可以交易。到目前為止,澳大利亞的水權交易已在各州逐步推行,交易額越來越大,以維多利亞州為例,水權永久轉讓年交易量為2500萬m3,臨時轉讓年交易量2.5億m3,并已形式了固定的水權交易市場。下面以《維多利亞州水法》為例介紹澳大利亞的水權制度。
1.1水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州政府對河道內的水和所有地下水擁有使用和控制權。農戶對河道外的水有使用的權利,同時有從流經其土地的河道內為家庭生活和家禽飲用而取水的權利。其他取水、用水都需申請。
1.2水權的類型。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批發水權(Bulk Entitlements),即授予具有灌溉和供水職能的管理機構、電力公司的水權。二是許可證,即授予個人從河道、地下或從管理機構的工程中直接取水以及河道內用水的權利。有效期限一般為15年,到期申請更換。三是用水權(Water Rights),即灌區內的農戶用于生活、灌溉和畜牧用水的權利,主要與土地相關。
1.3水權的分配。早期用水戶申請取水和用水,不論其規模大小,州政府都批準其水權。隨著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起,州政府開始實行水權拍賣。目前,州政府不再審批發放新的水權,要想取得水權,只能通過水權交易取得。
1.4水權轉讓。批發水權、許可證和用水權均可轉讓。水權轉讓可以是臨時性的轉讓,也可以是永久性的轉讓;可在州內轉讓也可跨州轉讓;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新用水戶通過購買水權獲得所需水量,剩余水量的用戶也可通過轉讓獲得收益。水權轉讓必須遵守州議會制定的有關規則,主要有:(1)轉讓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繳納規定的費用。(2)有申請權的部門對是否同意轉讓進行審批。(3)在批發水權永久轉讓后,出讓人必須申請調整授權。
1.5水價。水權轉讓的價格完全由市場決定,政府不進行干預,轉讓人可采取拍賣、招標或其它認為合適的方式。
1.6水權的轉換。水權轉讓如果發生在不同類型的水權擁有人之間,需將用水權、許可證和批發水權互相轉換。如具有用水權的農戶或許可證持證人將其擁有的水權永久轉讓給具有批發水權的供水機構時,就需將轉讓的用水權或許可證轉換成批發水權。同樣,如果許可證持證人將許可水量轉讓給灌區內的土地所有者時,就要將許可證轉換成與土地相關的用水權。
2美國的水權制度
美國的水權制度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作為公民的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美國的水權制度以州法律為主,呈現出地區差異性,在美國東部,如阿肯薩斯、特拉華、佛羅里達、佐治亞等州,由于水資源較為豐富,采用的是河岸權(Riparian Doctrine),而在美國西部,如猶他州、科羅拉多州和俄勒岡州等,由于干旱缺水,用水較為緊張,采用的則是優先專用權(Prior Appropriation Doctrine)。除了地區性差異以外,美國的水權制度還依各種天然水體的不同而變化,如地表水(指存在于湖泊、河流和溪流中的水體)法律就與地下水(指存在于地下水流域、含水層以及其他地面以下地方的水體)法律不同。
1.1水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美國的水權屬財產權,與土地所有權相連。土地所有者不僅對與土地相連的流動地表水源(如河流或溪流)和不流動地表水源(如湖泊或池塘)擁有河岸權,而且對土地下面的地下水擁有絕對所有權或抽取、利用地下水資源的相對水權。地表水的河岸權不需要辦理許可證、執照或者政府批準,可以轉讓、保留,不會因不用而喪失。
1.2水權的類型。美國水權分為河岸權、優先專用權、混合水權和公共水權等四種。河岸權,主要用于水資源較為豐富的東部地區,與臨近水邊的陸地聯系在一起,授予土地所有者使用流過其土地的一定份額的用水的權利。優先專用權,主要用于缺水的西部地區,內容包括三個法則:一是先占用者有優先使用權;二是水的使用不能損害別人的利益;三是不用即作廢。混合水權,即河岸權與優先專用權綜合使用,既包括優先專用權吸收河岸權部分要素的類型,也包括河岸權經過調整后與優先專用權相適應的類型。一般情況下,河岸權優先于優先專用權。公共水權,即用于航運、漁業、商業目的(如游泳、水上娛樂、休閑)、科學研究以及為滿足生態和環境要求對河道內的水資源進行保護等的地表水使用權。公共權利已經成為在評價水資源利用時考慮公共利益的一個重要因素。
1.3水權的分配。主要是優先專用權的申請。優先專用權是對水庫、溝渠、泵站等人工水道的引水的優先使用的權利。其核心是優先權,專用權授予的日期決定了用水戶用水的優先權,即所謂的"時間優先,權利優先"。最早授予的水權專用者擁有最高級別的權利,最晚授予的水權專有者擁有最低級別的權利。在缺水時期,那些擁有最高級別水權的用戶被允許引用他們所需的全部水資源,而那些擁有最低級別水權的用戶被迫限制甚至全部削減他們的引用水量。優先權除與專用水權授予時間有關,還與實際行動的時間有關。也就是說,對于同時獲得優先權的兩個用戶,如果其中一個引水工程先投入使用,那么其水權級別就高于另一個水權用戶,這就是優先專用權中的“相關溯及原則”。優先專用權的獲得一般需要經過以下程序:①書面申請,②行政機構或司法機關受理,③接受申請,行政機構許可令;如收到反對意見,召開聽證會。在一個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優先專用權被證明無用就會被沒收。
1.4水權的轉讓。美國的河岸權作為私有財產,可以轉讓,但在轉讓程序上類似于不動產的轉讓,其轉讓必須由州水管理機構或法院批準,一般需要一個公告期。美國有不少調水工程,對于這些調水工程的用水戶,一般允許其對所擁有的優先專用權進行有償轉讓。另外,節約用水者在把省出的水滿足其他用水戶需要時也能夠得到合理補償。
1.5水權交易機構。美國西部出現了水銀行,將每年來水量按照水權分成若干份,以股份制形式對水權進行管理,簡化了水權交易程序,使得水資源的經濟價值得以充分體現。美國西部還成立了以水權作為股份的灌溉公司,灌溉農戶通過加入灌溉協會或灌溉公司,依法取得水權或在其流域上游取得蓄水權。在灌溉期,水庫管理單位把自然流入的水量按水權股份向農戶輸放,并用輸放水量計算庫存各用水戶的蓄水量,其運作類似銀行計算戶頭存取款作業.
1.6水價。美國調水工程的受益者要取得調水,就需要支付資源水價,它包含在容量水價之中,屬于一次性支付。
1.7水權的中間服務。水權交易有公正的水權咨詢服務公司作中介,這一點在美國的水市場中表現得特別明顯,水權咨詢服務公司在美國水權交易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幾乎所有的水權交易都要通過水權咨詢服務公司。水權咨詢服務公司的服務內容包括:①對水權的有關檔案材料進行鑒定;②完成詳細的水權調查報告;③做水權管理計劃;④做合成地圖;⑤對水權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⑥申請新水權;⑦訴訟;⑧對灌區進行審查并對灌區公司資產進行評估。
3對構建我國水權制度的思考
從以上介紹可以看出,水權制度具有很強的地域性,不僅不同國家的水權制度差異很大,就是同一國家不同州之間的水權制度相差也很大。但還是存在著一些共通的制度,如水權的界定、分配、轉讓、水價等,事實證明這些制度具有合理性,值得借鑒。而那些非共通的制度,如水銀行、股份灌溉公司等,也因其具有個性和創新,值得我們學習和吸收。
3.1水權的界定
水權的界定、水價和水權交易市場被認為是可交易水權制度運行的三個重要環節,清晰的水權界定是水權交易的基礎。在我國,對水權的界定,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一些學者認為,水權是指水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配水量權、讓渡權和交易權 ;一些學者認為,水權只包括水資源的使用權、讓渡權和交易權,不包含所有權和經營權 ;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水權是水資源產權和水商品產權的簡稱,同其他財產的產權一樣,只應包括狹義的所有權(歸屬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對以上觀點,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水權不應等同于水的使用權、讓渡權和交易權。所謂水權,是指擁有水的一種資格,是對一定范圍內的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資格。按照民法學的觀點,對物(水是物的一種)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實質上就是物的所有權的內容,所以,水權只應代表對水的所有權,對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只是水的所有權的內容,是所有權的派生權利,不應成為與所有權并列的權利。
其次,認為現行水權交易的實質是取水權的交易。按照我國《憲法》和《水法》的規定,水資源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個人或單位對水所擁有的只是水的使用權。我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又規定,對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取水許可證。因此,我國水的使用權是通過取水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現行水權交易體現的應是水的取水權交易。從澳大利亞水權和美國水權的分類可以看出,兩國在水的使用權分類上都沒有使用單一的“水權”這一概念,而是分別用“批發水權、許可證、用水權”和“河岸權、優先專用權、混合水權、公共水權”來表示。我國的水權交易表現為取水權交易符合國際慣例。
再次,認為水權不僅是水資源產權和水商品產權的簡稱,而且是包含水資源產權、水商品產權和取水權在內的一系列與水有關的權利的集合。水資源產權和水商品產權是水作為一種物體現的權利,它表現為一種水物權;而取水權則是一種債權的體現,它是基于水行政主管機關和用水戶之間簽訂的取水許可合同(即取水許可證)而產生的,它體現的是水行政主管機關和用水戶之間就取水這一法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水行政主管機關享有依法賦予某位用水戶取水的權利和負有提供良好取水秩序的義務,以及用水戶享有依法取水的權利和合理取水的義務等。水權應是水物權和取水權的總和。
3.2水權的適用
水權適用就是指水權制度運用于具體的實踐。在我國,水權要進入市場進行交易,還缺乏必要的法律根據。按照國務院制定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取水許可證不得轉讓;取水期滿,取水許可證自行失效)以及第三十條(轉讓取水許可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吊銷取水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的規定,現階段水權交易在我國是禁止的。而對于浙江省東陽—義烏等3處地方的水權交易,有學者提出其實質只是水合同交易,交易雙方買賣的只是用水主體所分配到的配水量權,賣方并沒有因這次水買賣行為喪失用水根據 。因此,在我國,水權制度要從理論走向實際,還有待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
水權適用還涉及到適用范圍問題,是在全國范圍內適用一種水權制度還是各個地方依據具體情況制訂適合自己的水權制度?如果水資源不缺乏,用水戶可以輕而易舉地取得水資源,就不會有購買水權的需要。以美國為例,美國西部水資源短缺,水權制度和水權轉讓發達,而美國東部水資源比較豐富,水權轉讓很少發生。 水權制度呈現出很強的地域特征,不同的地域適用不同的水權制度,某一地方的水權制度不能照搬到另一地方運用。這一原則對我國很有用,它讓我們意識到:建立“區域性”水權制度可能比建立“全國性”水權制度更適合中國國情。我國國土面積較大,水資源量南多北少,地區分布不均勻,按照水的地域性特征,建立區域性的水權制度比較合理。以水的調配來說,水的調配需要借助水道,而水道不是四通八達,無限延伸的,它要受地理條件限制,如果是隔省際調水,三省之間還需要解決“過路費”問題。因此,建立區域性水權制度比較順應水的自然屬性和行政區劃的特點。
3.3水權的取得
水權的取得也就是水權的獲得方式。在澳大利亞基于水權屬于州政府所有,在水權交易初期,用水戶可以通過向州政府申請獲得水權。隨著水資源供需缺口增大,各州先后出現無新水權可分配的局面。目前在澳大利亞只能通過市場交易獲得新水權。在美國由于水與土地不可分離,在水權的取得上有兩種方式:一是基于土地獲得,土地所有者可以憑借對土地的所有權取得河岸權。二是對于公共水域或人工水道,申請者可以基于對社會的公共利益需要,通過申請取得公共水權和優先專用權。
在我國,現行取用水存在三種情況,一種是基于法律規定,通過申請取水許可證獲得水權,如《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一切取水單位和個人,利用水工程或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水許可證,并依規定取水。”另一種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不需要辦理或免于辦理許可證取得水權,如《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為農業灌溉少量取水的;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又規定“為農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為防御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免予申請取水許可證。第三種是該辦理取水許可證而未辦理,基于習慣而實際用水的。如生活在江河湖泊邊的使用者形成的對相鄰水的習慣使用,以及農村居民對于生活范圍內的池塘、水庫、小河、溪流等的無證使用等。筆者認為,我國水權的取得制度應實行“取用水許可證制度”,只要用水戶用水就要求持有取用水許可證,而不管是以何種方式取得的取用水許可證。有了取用水許可證也就擁有了用水權。
對于取用水許可證的取得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分配取得和出讓取得。分配取得相當于無償取得水權,用水戶獲得許可證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只是基于習慣或獲得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或法律直接規定獲得。享有這種取得方式的用水戶包括與河岸毗鄰的、養成自然取水習慣的用水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城鎮土地使用權劃撥取得戶以及出于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用水戶,如消防用水、旅游用水等。分配取得的水權所供給水量應是能夠滿足用水戶基本需求的水量,為此需要地方政府制定出具體的行業用水標準,指導初始水權的分配。當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超過分配水量,用水戶只可以通過水權市場購買許可證來獲取額外的用水量。如果用水戶采取節水措施使得實際用水量小于分配水量時,多余的用水量可以轉讓,但在轉讓時應向國家繳納與出售水量相當的出讓金。出讓取得是指用水戶向國家申請取水許可證時,需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用水出讓金。因為水資源是存于江河湖泊等水載體之中,國家在將水載體中的水資源輸送到用水戶手中時,進行了大規模的水利工程、輸水管網等建設,投入了大量的資金,通過水權的有償出讓收回部分投資,有利于水資源的永續利用和節約保護。出讓取得應是今后我國用水戶獲取水權的主要形式,也是國家實施水資源供需調節的主要途徑。出讓取得水權可以通過申請獲得,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議價等方式獲得。通過出讓獲得的水權可以進行轉讓。
3.4水權的轉讓
水權轉讓實際上就是水權交易。如果將水權出讓稱為水權交易的一級市場,那么水權轉讓就是水權交易的二級市場。在澳大利亞水權的轉讓一般經過“申請—審批—轉讓—水權證轉換”程序,在美國水權的轉讓類似于不動產的轉讓,經過“申請—公示—轉讓—變更登記”程序。筆者認為,在中國水權轉讓應實行公示登記制度,無論是獲得水權還是喪失水權,都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用水許可證登記,既保護了水權擁有者的用水權利,也保證了水權的交易安全,同時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
在交易方式,作者認為可以借鑒美國的交易模式,將水權劃分為不同的股份,通過水權市場或水權銀行進行交易。通過水權市場進行交易,可以利用現有的市場交易模式,如證券交易市場、黃金交易市場,固定資產交易市場等,組建水市場。甚至有可能就在現有的市場基礎上,增加交易品種完成水權交易。通過成立水權銀行進行水權的重新配置有獨特的優勢,即有利于政府調控。水權交易的主體將節余的水權股份存入銀行,銀行再將這部分水權股份按照市場的需求,發放給水權股份的需求者,實現水權的再次分配。這期間,政府可根據水的供需情況進行適時調節,如水的供給量減少,政府可指導銀行減少水權股份的發放,反之亦然。政府對銀行的指導可以利用“利率”杠桿來調節。考慮到節余水權存入銀行與貸出銀行不應是無償的,應該有收益與付出,即對價。同時也考慮到水權銀行作為經營企業需要經營利潤。政府可以設置一個“水權利率”,讓節余水權股份存入銀行產生“存水利息”,讓這部分水權股份貸出銀行收取“貸水利息”,兩者的差額產生水權利潤。國家還可以將這部分水權利潤的一部分通過稅收納入國家水資源建設與保護資金,以彌補這方面資金的不足,達到“以水養水”的目的。另外,節余水權股份的持有者還可以通過水權銀行委托發放水權股份,可以指定需求對象,也可以不指定需求對象,水權銀行作為中間人,只收取服務費用。而服務費率,政府也可以通過調節進行指導。所以說,水權銀行作為一種新形式,應該引起中國水權交易的重視。
3.5水權的價格
澳大利亞的水價完全由市場決定。美國對調水工程的受益者調水,要求一次性支付資源水價。我國對水價也有一些明確的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供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征收水資源費,其他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水資源費。國務院制定的《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凡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戶,都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可見,我國對水價的規定限于水費和水資源費。有學者提出水價應包括資源水價、工程水價和環境水價。資源水價是水資源稀缺性的反映,工程水價是供水設施的運行成本、費用和產權收益,而環境水價體現的是水的環境價值。 筆者認為,基于上述水權取得理論,我國的水價應分為三種:水權出讓價,水權轉讓價和水費。水權出讓價是用水戶取得取水許可證支付的價格,相當于資源水價和工程水價的內容。水權轉讓價是水市場交易價格,應由買賣雙方自主訂價,國家不予干預。水費是用水戶在使用水的過程中支付的價格,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情況自主確定。
在我國,水權制度還有許多問題值得我們思考,如水權的等級、水權的管理模式 水權轉讓實施條例、水權的中介服務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逐一探討。中國水權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遠,愿中國的水權制度能為中國水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提供堅實的支撐。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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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制度范文2
有關專家認為,盡管距離真正實施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但國家水權制度作為化解因短缺、污染、浪費等造成的“水危機”的良方,正在加速“破繭”而出。
兩大文件基本完稿
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水資源研究所副所長甘泓證實,《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主要涉及全國主要江河省際初始水權的分配,目前正處于即將結束的階段。曾參與《水量分配指導意見》起草的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水資源研究所水資源配置室主任謝新民表示,《水量分配指導意見》已基本完成,只等《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頒布之后。
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下發通知,正式公布被稱為“開展水權制度建設的指導性文件”《水權制度建設框架》。按照該框架的構想,水權制度體系由水資源所有權制度、水資源使用權制度、水權流轉制度三部分內容組成:國家擁有水資源的所有權,而水資源的所有權則被分配到用水戶,用水戶可以用分配到的初始水權進行轉讓和交易。《框架》還提出,要編制全國水資源開發利用近期和中長期規劃,建立編制水資源配置方案和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的管理制度。
由此看來,作為里程碑式的文件,醞釀中的《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和《水量分配指導意見》正在向上述目標邁出關鍵的一步。
謝新民說,《綜合規劃》主要解決的是流域水權分配到地方的問題,而《指導意見》則通過建立分配原則和程序將初始水權進行固化。具體而言,通過流域和行政兩個切分方向,《綜合規劃》將流域的水量計算和配置單元劃分到行政地市套三級、四級或五級區;《指導意見》則進一步細化,并確定分配方式和初始水權分配的法律依據。
面臨重重障礙
盡管國家水權制度前景誘人,但在現實中,它還面臨利益糾葛、運行設施、制度約束等種種障礙,距離真正的實施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甘泓說,《綜合規劃》遲遲沒有出臺,主要不是技術問題,而是各相關方爭論不休,“如果各相關方的意見都滿足的話,水資源是遠遠不夠的。”
甘泓還認為,我國水權制度還面臨管道、監測手段等運行設施先天不足的問題。比如農田灌溉多沒有采用水管或水渠,因而不僅滲透、蒸發耗損嚴重,而且很難計量實際用水量。此外,流域中水的流入量、流出量等都缺乏有效的監測手段和設施。
清華大學環境系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認為,水權制度在中國的推進將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其中包括水權制度的市場化與中央政府大規模調水工程的計劃式的沖突,以及水權制度建設與現行法律體制的矛盾。
意義堪比“”
雖然障礙重重,但專家們對國家水權制度的價值做出了充分肯定。“如果國家水權制度建設好了,它的意義跟差不多。”謝新民說,水權制度的本質在于把作為公共資源的水分配給了個人,打破了“大鍋飯”,避免了“公地悲劇”,促使社會走出一條節水、治污、保護的發展道路。
據統計,我國人均水資源占有量不足2200立方米,只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被列為全球13個人均水資源貧乏的國家之一。
但與此同時,如此珍稀的淡水資源被浪費、污染等現象卻屢見不鮮。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高層課題組曾指出,中國缺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水浪費、污染和生態系統退化等人為因素造成的。
實際上,水資源浪費有其體制性的原因,即水資源公有帶來的“公地悲劇”。例如,占用水總量67.3%的農業部門無需交納水資源費,仍然主要采用大水漫灌的耕作方式,水利用系數一般只有0.45,遠低于發達國家0.8的水平。而水權制度建立后,農戶就可以像甘肅張掖的農民一樣,將節約出來的水權賣出去。
此外,工業部門不必要的水資源耗費也時常上演。謝新民說,以前水是國家的,各地都拼命發展耗水的工業,等規模做起來再去找水,但水權制度建立后,則要求“以水定發展,以水定需求”。
水權制度范文3
關鍵詞:水權理論 水權制度構建 意義
一般而言,水權是指對水資源使用的權利,即在特定的地點和時間內,經濟主體根據需要而使用水資源的權利。[1]隨著人類經濟活動的擴大,在世界的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出現了水資源短缺現象,為了有效地利用稀缺的水資源和解決水事糾紛,各國都加強了對水權理論的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了不同的水權法律制度。我國從整體上講屬于水資源短缺國家,這在北方干旱和半干旱地區尤為嚴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將更為尖銳。面對水資源日益短缺的嚴峻形勢,水資源的使用和管理必須從開發利用型向節水效率型轉型,而轉變的關鍵則在于水權制度的創新。而我們也已經看到,中國現行的水權管理體制以《水法》及國務院的《取水許可證實施辦法》作為主要的法律框架,水資源所有權為國家專有,取水權則為國家政府部門委授,因此,中國的水權制度發育顯得特別慢,成為中國現行自然資源法中體現計劃經濟思路,特別是政府供給自然資源思路最為充分的制度安排。所以,比較、分析和研究世界上幾種基本的水權理論和水權制度,對我國水權制度的構建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 沿岸所有權
沿岸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人根據與其土地相毗鄰的河岸自然地享有水權。沿岸所有權的水權理論是關于對水資源權利和責任的一系列原則,最初源于英國的普通法和1804年的拿破侖法典,后在美國的東部地區得到發展,成為國際上現行水法的基礎理論之一。在我國現行法中當然不會規定沿岸所有權制度,但也未明確規定依河岸權取得水權的制度,這與我國一直未形成完整的水權制度、水資源所有者用行政手段用水的現象十分普遍有很大的關系。“不過這幾十年來,我國在實物上一直存在著基于河岸權取得水權的事實,并已經形成了習慣,農村用水排水的糾紛大多數據此習慣獲得了調解。”[2]目前,沿岸所有權仍是英國、法國、加拿大以及美國東部等水資源豐富的國家和地區水法規和水管理政策的基礎。
理解沿岸所有權理論必須了解該理論形成的地理背景和歷史背景。從地理上看,沿岸所有水權理論是在水資源豐富的地區(主要是英國)形成的。從歷史上看,沿岸所有水權理論主要是在19世紀中發展起來的,當時經濟社會并不發達,水資源的使用主要限于人畜的生活用水和航運,大規模的農田灌溉和工業用水尚未開始,城市少而且規模不大。顯而易見,相對于人類需求來說,水資源的供給是充裕的。因此,當時法院的案例大多是解決鄰里之間的水權糾紛,沿岸所有權理論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形成并發展起來的。
由于沿岸所有水權理論是各國根據不同的水權糾紛案例判決逐步發展的,因此在解釋上有一些區別甚至爭論。盡管如此,各國在沿岸所有水權理論的兩個基本原則上仍然保持一致。一是持續水流理論。根據這種理論,凡是擁有持續不斷的水流穿過或沿一邊經過的土地所有者自然擁有了沿岸所有水權,只要水權所有者對水資源的使用不會影響下游的持續水流,那么對水量的使用就沒有限制。二是合理用水理論,這實際上是對持續水流理論的補充和修正。根據持續水流理論,對水權所有者使用水的限制主要取決于是否影響下游的持續水流,而合理用水理論在持續水流理論的基礎上更強調用水的合理性,即所有水權擁有者的用水權利是平等的,任何人對水資源的使用不能損害其他水權所有者的用水權利。
根據以上理論,在實踐中實行沿岸所有水權制度的國家從以下幾個方面界定水權:
1、水權的獲得。擁有持續水流經過的土地并合理用水是獲得水權的兩個必備條件,這意味著不擁有河流相鄰的土地所有者不擁有水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根據傳統的沿岸所有水權制度,不具有沿岸所有水權的土地所有者,即使是需要和合理使用,由于不擁有水權,開渠引水也是不允許的。
2、在理論上,不論是上游或是下游,沿岸所有水權的權利是平等的,不存在用水的先后順利權,但在實踐中,上游用水總是先于下游。由此而引起的水權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各國根據情況有所區別。例如:美國的法院一般認為下游用水者干涉上游的合理用水權利是不能成立的。
3、水權轉移。根據沿岸所有水權理論,水權是和土地所有權聯系在一起的,當有河流經過的土地所有權轉移時,水權也隨土地所有權自動轉移。但是,如果所有權轉移的土地僅為原有土地的一部分并且不與河流相鄰,那么,這塊土地并不擁有沿岸所有水權。
4、水權的限制和喪失。如果水權所有者被證明是不合理使用水資源或利用自己的土地幫助別人不合理使用水資源,例如給不擁有沿岸所有水權的人提供開渠引水的便利,那么,該水權所有者的權利就會受到限制甚至完全喪失。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人類對水資源的需求日益曾加。即使在水資源豐富的地區,傳統的沿岸所有水權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新的情況。例如,由于沿岸所有的限制,使與河流不相鄰的工業和城市的用水也受到了限制,造成水資源的浪費。正是由于如此,在司法實踐中沿岸所有水權制度也發生了一些改革和變化。例如,美國東部地區仍然采用沿岸所有水權制度,但對非沿岸的用水者實行了許可證制度。非沿岸的用水者通過程序申請用水,州政府經過審查后頒發用水許可證,用水許可證中規定了用水的條件和限制以及期限,按照規定用水者期滿后可繼續申請用水,違反規定者撤銷用水許可證。這樣,用水許可證制度就成為沿岸所有水權制度的補充,有效地解決了非沿岸用水者的用水問題。
雖然沿岸所有水權制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發生了一些實用性的變化,但是實踐證明這種法律制度僅僅適用于水資源豐富的地區和國家,對于水資源短缺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區,沿岸所有水權制度存在著種種問題。這樣,伴隨著美國對干旱的西部地區的開發,產生了第二種基本的水權理論和水權法律制度。正如新經濟學的著名代表人物諾思所說:“人們過去作出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3]
二、 優先占用權
優先占用權的水權理化和與之相適應的水權法律制度源于19世紀中期美國西部地區開發中的用水實踐。[4]眾所周知,美國西部干旱少雨,水資源缺乏,當時到西部的拓荒者大部分從事金礦開采和農業生產,對水資源的需求最較大,但僅有少數人擁有沿河流經過的土地,大部分與河流相鄰的土地歸聯邦政府所為。為了在干旱少雨的地區維持生產的順利進行,不擁有與河流相鄰土地所有權的采礦者和農場主必須在聯邦政府所有的土地上開渠引水。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使法院無法按照沿岸所有水權的理論行事,久而久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開始采用“誰先開渠引水誰就擁有水權”的方法來解決水事糾紛,并通過大量的案例判決逐步形成了“占用水權理論”。
占用水權理論源于民法理論中的占有制度。占有制度是一項與所有權制度和他物權制度存在很大區別的制度:在所有權制度和各種他物權制度中,各種物權的概念是邏輯的起點,法律在這里總是先為各種物權定名稱、下定義,然后再對它的主體、客體、內容及取得方式、消滅原因等進行規定。換言之,所有權制度和各種其他物權制度的關鍵是,民事主體必須以法定的方式取得某種物權后,才能按照物權法定的內容對標的物進行實際的支配。而占有制度的邏輯起點正好相反,關鍵不是各種物權的概念,而是民事主體對物的現實支配,即占有。占有制度從推定一切現實的占有為適法占有出發,首先宣布給占有以普遍的法律保護,然后再根據占有的不同情況,對一些缺乏本權的占有加以適當的調整。在資本主義的發展史中,占有制度對于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促進商品交換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自羅馬法以來,許多國家的民法都對占有制度有明確而縝密的規定,德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還把占有制度置于物權編的編首。
根據占有制度的基本原理,占有水權理論認為,河流中的水資源處于公共領域,沒有所有者,因此,誰先開渠引水并對水資源進行有益使用,誰就占有了水資源的優先使用權。其基本原理如下:
1、占有水權的獲得不以是否擁有與河流相鄰的土地所有權為根據,而是以占有并對水資源進行有益使用和河流有水可用為標準。
2、占有水權不是平等的權利,服從先占原則,即誰先開渠引水,誰就擁有了使用水的優先權。在干旱缺水地區,這意味著后開渠引水者水權的實現依賴于先引水者如何使用和使用多少水資源。
3、只要是有益使用,水資源不僅可用于家庭生活用水,而且可用于農田灌溉、工業和城市用水等方面。但用水者必須就水量的使用、用水季節和用水目的等方面向水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以此作為水權糾紛裁定的基礎。
占有水權理論的實踐,一般認為源于美國的西部地區。由于美國西部干旱少雨,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成為西部開發中的關鍵問題。在用水實踐中,法院按照原有的“沿岸所有”法理無法解決大量出現的水權糾紛,隨著占有水權理論被廣泛接受和承認,美國西部逐漸形成了優先占用水權的法律制度,并將占有水權理論應用到司法實踐中。
三、公共水權
原始意義上的公共水權古已有之,但現代意義上的公共水權理論及法律制度源于前蘇聯的水管理理論和實踐,我國目前實行的也是公共水權法律制度。一般認為,公共水權理論包括三個基本原則:一是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即水資源屬國家所有,但個人和單位可以擁有水資源的使用權;二是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必須服從國家的經濟計劃和發展規劃;三是水資源配置和水量的分配一般是通過行政手段進行的。
顯然,公共水權制度與前兩種水權制度有較大的區別。沿岸所有權和優先占有權以私有產權制度為基礎,注重私有水權的界定,目的是為解決水權糾紛提供法律依據。而公共水權制度規定國家是水資源的所有權主體,實際上為將水資源的使用納入國家的經濟計劃和發展規劃提供了法律基礎。
四、新的趨勢——可交易水權
可交易水權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西部的部分地區,具體做法是允許優先占有水權者在市場上出售富余水量,即水權交易。近年來,由于可交易水權的理論逐漸被廣泛接受,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開始實行可交易水權制度,可交易水權理論和制度的形成反映了世界水資源管理的新趨勢。
可交易水權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有其深刻原因的。二戰以后,世界經濟中的一個重要現象是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伴隨著人口的迅速增長,而人口的迅速增長意味著在人類對水資源需求日益增長的同時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卻在減少,全球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目前,隨著人類經濟活動的擴大,在世界的許多地區都出現了水資源短缺現象,特別是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區,水資源短缺已經成為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即使是在水資源較為富裕的地區,缺水現象和由此而引發的水權糾紛也時有發生。
日益嚴重的、普遍發生的水資源短缺現象迫使人類對資源的性質重新認識。傳統觀念認為,水資源是人類生存之本,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可再生的、循環往復川流不息的自然資源,水資源不屬于經濟物品,不大量使用也是一種浪費。隨著水資源短缺日益嚴重和全球生態環境日益惡化,人類對水資源的認識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在1992年都柏林召開的“21世紀水資源和環境發展”的國際會議上,與會代表取得共識,即水不僅是自然資源,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種經濟物品。1995年世界銀行發言人也再次重申了水資源是經濟物品這一重要觀點。
承認水資源是經濟物品,就意味著水資源的配置的使用必須服從市場效率原則,即不僅要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而且要達到水資源的優化配置。正是在這一方面,原有的水權制度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例如,沿岸所有權制度強調水資源的合理使用;優先占用權制度則強調水資源的有益使用,但二者都缺乏引導提高水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的制度結構。而公共水權制度把水資源的使用與計劃、規劃聯系在一起,但大量的事實表明,在微觀層次上,計劃對資源的配置效率存在著明顯不足。因此,為了提高水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必須尋找一種新的水權制度。由此導致了實踐中可交易水權制度的產生。
可交易水權的理論可以追溯到諾貝爾經濟學得主,新制度經濟學和法律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科斯關于市場效率的思想。1960年科斯在美國著名的經濟學和法學雜志《法律經濟學》上發表了《論社會成本》一文,其中關于市場效率的思想后來被概括成“科斯定理”,即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只要初始產權的界定是清楚的,即使這種界定在經濟上是低效率的,通過市場的產權交易可以校正這種低效率并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科斯定理不僅對經濟科學,而且對法學和法律研究都產生了重要和深遠的影響。
將“科斯定理”應用到水資源的管理中,就形成了可交易水權制度,即通過市場的水權交易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可交易水權制度運行取決于三個重要環節,即水權的界定、水價和水權交易管理。從水權的界定來說看,其關鍵是清晰、明確。
沒有清晰的水權界定,水權交易是不可能的。水權的界定不僅包括水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更重要的是水使用量權,因為在各國的實踐中,水權交易主要指的是水使用量權的交易,通過水量的確定,使節約用水的人有富余的水量賣出,需要用水的人有水可買,引導人們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的使用效率。水權的界定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特別是在水權界定不清,實行公共水權制度的國家,政府在界定水權中的作用就更加明顯。
承認水資源是經濟物品,水就必須有價格。正如英國皇家學會會員艾倫科特雷爾教授指出:“無論什么樣的社會形式,都必須承認有限的、會枯竭的自然資源都有價值。因此必須從這樣或那樣的形式給資源制定價格,以便限制消耗和給予保護和關心”。[5]確定價格的基本原則是,水價不僅要反映水資源的開發成本,更重要的是反映水資源的稀缺程度。因為只有能反映水資源的稀缺程度的水價才能起到刺激節約水的激勵作用,引導水資源從效率低的地區流向效率高的地區,從而提高水資源的整體配置效率。
在清晰界定水權和形成水價的基礎上,要使水權交易得以正常進行,政府還必須加強對水資源市場的管理,其目的是為了規范水資源市場的交易行為,降低交易成本。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建立健全水資源市場交易法規,為水權的清晰界定和水權交易提供法律基礎;二是制定水資源市場交易規則,使水權交易有序進行;三是成立全流域水管理機構,以水權管理為核心,組織水權交易,對水權交易進行監督并實行申報制度和登記制度等。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得知,可交易水權制度實際上是一種政府和市場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即政府為水權交易提供一個清晰、明確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環境,而把提高水資源的使用效率和配置效率留給市場去解決。這樣做不僅避免了水資源利用中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而且發揮了市場和政府各自的比較優勢,是一種比較成熟和可行的水權制度,確實起到了節約用水和優化水資源配置的作用,因此可以說,可交易水權制度代表了水資源管理的發展方向。
我國現行水權制度是一種計劃配置水資源的公共水權制度,從法律安排看,中國水資源沒有私水,都是公水,政府借助法律和其強大的權威對水資源的利用進行規劃、安排、實施,控制了水資源的供給與配置。特別是中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法律禁止水資源交易,這在客觀上已經摒棄了水資源市場供給的機會。因而“中國水權的發育顯得特別慢,成為中國現行自然資源法中體現計劃經濟思路,特別是政府供給自然資源思路最為充分的制度安排”。[6]因此,以上對水權理論和水權法律制度的比較分析,對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水權制度有著重要的意義:
第一、水權理論的形成和發展來自于人類對水資源使用和管理的實踐,在實踐中形成的理論又構成了現存水權法律制度的基礎,因此,加強對水權理論的研究對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水權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從沿岸所有到可交易水權制度說明水權法律制度的變遷是一個隨著經濟發展變化的演講過程。經濟發展中水資源供需狀況的改變導致水權法律制度的變遷,而水權法律制度的變遷又為人類開發利用水資源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
第三、水權法律制度變遷的主線是提高水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沿岸所有水權制度將水資源的使用與此同時沿岸土地所有權聯系在一起,限制了非沿岸土地所有者的用水權利,在水資源豐富地區造成水資源的浪費。優先占用水權制度雖然彌補了沿岸所有水權制度的缺陷,但重點是強調水資源的有益使用和用水順序權。公共水權制度將水資源的利用與計劃聯系在一起,在一定程序上改變了水資源的配置效率,但由于不存在水資源市場,使微觀層次的水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仍然存在著明顯缺陷。可交易水權制度是在前幾種水權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重點是在清晰界定水權的基礎上,引入市場機制提高水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水權法律制度變遷的轉跡表明隨著人類對水資源認識的深化,對水資源的管理也更加日益成熟,提高水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已經成為我國水權法律制度和水資源管理的主要目標。
第四、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水和水相關的問題日益突出。眾所周知,在我國具體情況下,水資源市場具有壟斷性和所有權恒定性特點。[7]要解決中國的水問題,就必須從經濟和法律分析的結合上研究各國的水權理論和實踐,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水權法律制度,規范經濟主體的用水行為,提高水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做到依法治水。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解決中國水問題的根本大計。
參考資料:
[1]Mather,John Russell,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P276,Published by John Wiley & Sons,Inc.1984.P281.
[2]崔建遠:《水權與民法理論及物權法典的制定》,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3期。
[3]轉引自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頁。
[4]常云昆:《黃河斷流與黃河水權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43頁。
[5]姜文來:《水資源價值論》,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頁。
水權制度范文4
[關鍵詞]區域循環經濟水權可持續發展
目前我國區域間的經濟合作越來越多,通過各種形式的互動合作增強了區域間的整體經濟實力,使不同地區能夠得到共同發展。但這種增長方式仍然是以粗放型方式為主,是以無計劃的利用環境資源而換來的。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占有量較少,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的繼續飛速發展,其與自然生態、資源之間的矛盾會日益尖銳。一方面,粗放式的經濟發展對資源環境造成巨大的破壞;另一方面,資源環境遭到破壞后,經濟賴以飛速發展的基礎減弱,對經濟發展產生嚴重的副作用。要平衡兩者,達到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要大力發展區域循環經濟。
在環境資源中,水資源是各行各業生產發展必不可少的自然資源,同時也是自然環境生存并自我修復的關鍵要素。因此,發展區域循環經濟就應首先面對我國現有的水資源特點,利用建設有效的水權制度使水資源成為區域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支持。
一、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
同志曾經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為基礎的循環經濟之路,可持續發展才能得以實現”。這句話表明,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是發展區域循環經濟。
從理論層面上講,區域循環經濟是建立在區域經濟理論和循環經濟理論上的經濟形式。即指在一定區域內,以循環經濟理論原理為指導,以區域經濟理論為基礎形成的經濟模式。區域循環經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首先區域本身就既可以表示一個企業或一個工業園區,也可以表示一個城市或一個國家。因此區域循環經濟可以是在其區域內部的企業、工業園區等單元發展循環經濟的基礎上,在更高層面、更廣范圍和更大深度上實發展的循環經濟;作為整個社會的組成單元,只有區域循環經濟很好的建立并發展起來,才能帶動整個社會的產業結構優化,真正建立起節約型社會,實現整個社會的循環經濟發展。
從實踐角度上講,區域循環經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最終目標是使區域內的經濟、生態環境和人類社會達到共同的和諧發展,其實質是在充分貫徹實施循環經濟的“4R”原則(減量化原則、再使用原則、再循環原則、重組化原則)的基礎上,通過“資源產品再生資源”這種生產原材料和生產廢棄物相互之間的交換建立起來生態產業鏈。
區域循環經濟的主要特征有:
1.由點及面的發展模式。一個區域內各個地區的自然資源不同,發展程度有差異,因此不能全面鋪開發展循環經濟。首先根據區位優勢理論和自然資源的實際稟賦,選擇區域內的重點地區;接著選取該地區內的核心企業,利用循環經濟原理對該企業進行試點,從而帶動整個地區,進而整個區域發展循環經濟。
2.與區域資源緊密結合。發展區域循環經濟離不開目標區域的自然資源條件。充分的了解區域內的自然資源有助于建立合理高效的產業群,大大提高對原材料的利用率,充分發揮區域資源優勢。
3.生態化產業鏈。在實現循環經濟的區域內,各產業的原材料和廢棄物均會被其他產業利用。一個產業的廢棄物作為另一產業的原料得以再次進入生產循環,使整個區域的資源投入減量化,并大大減少了廢棄物的排放,降低了環境壓力。
可以說區域循環經濟從根本上消除了一個地區長期以來的經濟增長與環境資源之間的矛盾沖突。基于以上認識,我們把發展區域循環經濟作為建設區域生態鏈、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工程,納入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在不同領域、不同層次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本質是以人為本,經濟發展的最終目的是為人民群眾創造富裕、文明、健康的生活,這與我們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生態城市的目標是一致的,從而進一步堅定了我們走發展循環經濟之路的決心。
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重點是處理好經濟發展和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不僅經濟發展對環境資源有一定的負面作用,同時環境資源本身的一些特點也會成為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瓶頸。
二、水權制度的建設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
作為最基本的生產要素,水資源在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過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的構建和管理是實現區域循環經濟,進而是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作為水資源管理手段的一種,水權制度的建設是為了維護河流湖泊的生態系統,促進水資源的合理分配,最終目的是通過水權的合理有效配置,平衡人類用水與資源環境之間的關系,使人們有序合理的開發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進而促進人類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此世界各主要國家對水權進行了長時間的研究和實踐,為我國的水權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澳大利亞的水資源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水權指水資源的使用權。澳大利亞建立了水權分配制度,并培育水市場,鼓勵通過市場合理配置水資源。其最早的水權是實行河岸權制度,即與河道毗連的土地所有者擁有用水權,并可繼承。20世紀初,聯邦政府又通過立法明確了水資源是公共資源,歸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調整和分配水權。澳大利亞的水權交易從1983年開始,到目前為止交易額越來越大,有關的管理制度也不斷完善,水市場已基本形成。這一水權管理制度的實際實施促進了節約用水,同時也促使水資源按市場規律自行合理配置,提高了水資源的使用效率與效益。
美國的水權制度以層層詳細的法律形式體現,且因州而異,如在水資源豐富的東部采用的是河岸權,在干旱的西部采用的是優先專用權。法律中包括地表水權、地下水權、州際間的水權配置等多個方面,具體又分為濱岸使用權、優先專用權、公共水權等各層次。而美國聯邦政府對水資源管理的介入不以水資源分配為目的,其主要是針對水質保護。
在加拿大必須持有用水許可證或根據水法獲得批準才有權使用地表水。用水許可證是流域水資源管理機構審批的有效法律文件,規定了水權的條件和期限,其中包括取水地點、優先日期、最大引用量、用水時間等詳細規定。而通過水法獲得的批準是由水資源管理部門發行的時間短于一年的用水證明。[4]
南非是一個缺水國家,降水分部不均,用水壓力大。1997年的《供水法》確定了水是一種非常稀有的資源,交由政府相應的權力來確定水資源的獲取人和獲取量。該法提倡梯級收費,想要使用更多水資源的用戶需交納更多的水費,既等同于對超額用水的罰款。印度、墨西哥、菲律賓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在嘗試通過建立水市場進行水權轉讓。
我國水資源在時間和空間上均分布不均,以東南部水量最為充沛,西北部多為缺水地區。隨著我國人口迅速增長,經濟迅猛發展,社會經濟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量將越來越大。此外我國國情復雜,各流域水資源豐貧不均,各區域發展程度不同,個別地區對水資源的歸屬問題還存在很大的爭議,致使水資源無法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制約了當地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更不用說建設區域循環經濟達到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了。
因此如何建立合理的水權制度,對水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管理,是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三、建立合理的水權制度,促進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
合理的利用水權能夠很好的解決水資源現狀存在的一些問題,使水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緩解或解決不同地區爭水吃的現象,促進不同地區的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國特有的國情和水資源分布情況,我國應當建立適應自己的水權制度。目前關于水權制度的概念和建立方式尚未完全形成定論,我國在這個領域內尚處于探索階段。而水權制度可從不同方面對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產生促進作用。
1.水權制度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的關鍵
我國不同區域間經濟發展的差別很大,其中水資源的豐缺度是造成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原因之一。一般沿海或沿江城市和地區較為富裕,經濟發展較快,而西北部缺水地區則相對發展速度較慢。因此我國陸續的進行了多個跨流域的大型調水工程,就是要把水源充沛地區的水資源引入水資源缺乏的地區,從而帶動當地經濟的發展,同時也使得當地的自然環境得到改善,進一步達到社會和自然的和諧發展。如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南水北調工程正是基于此目的,使受水區的城鎮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農業用水等各產業用水得到基本滿足。
在跨流域的大型調水工程的水資源配置中,應當引入水權的概念。因為是跨流域調水工程,所以水資源的配置就會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區和城市,那么這些地區和城市就會面臨如何分配新增調水的問題,將水權概念引入則能夠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具體的引入方法可以將水權作為某種因子加入水資源優化配置模型中,建立基于水權因子的優化配置模型,從而算出受水地區或城市的分配水量。
2.水權制度對水資源的保護
在我國,水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使用權屬于人們。而這種使用權不是無限制的,一旦水權問題得到明確,一定地區的人口,其可支配的水資源是定量的,有限的,因而在開發和使用時就不得不考慮投入產出效益,考慮經濟和社會效益,上游地區不能因為取水便利而無節制用水,下游地區也不會因為取水機會差而失去生活、生產的基本用水條件,同樣會以水權限度內的水資源來安排和發揮出最佳綜合效益。從經濟學的原理來看,水權確定之前,使用水資源不具有排他性,而水權一旦界定明確,使用水資源就具有排他性,這對用水者來說,也是一個重要的制約。合理的水權制度的建立,能夠使水權得到合理的分配,從而使水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時節約了用水,保護了水資源環境。
3.通過水權轉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水權制度的建立必定會賦予水資源一定的經濟價值,作為水資源的使用者來說,水資源的使用權本身就具有經濟價值,因此更多的用水者不會只將水資源當成一般的自然資源對待,而會更多的考慮其內部的經濟價值。建立水交易市場正是順應水資源經濟價值的結果。水市場建立后,更多地區或城市對水資源的使用會更加有效率,因為對水資源的使用率和利用率越高,就會節約越多的水資源。而這些多余的水資源不會像之前被浪費掉,而是將其拿到水交易市場,將這部分水轉讓給缺水的地區或城市,或者是用水效益更高的地區。這樣以來可以間接的起到避免用水浪費、節約用水的目的,還可以通過水資源的交易對初始水資源配置結果進行修正,使水資源整體配置進一步優化,水資源得到極大有效的利用。
四、結論
綜上所述,水權制度的建立能夠對水資源的配置進行優化,使水資源配置趨于合理和接近實際要求,從而提高了用水效率,節約了水資源。在使各個地區、城市的各產業用水得到基本保障的同時,保護了自然環境,同時提供給自然界自我更新所需要的生態用水。使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再因為爭用水資源而互相制約,保證了生產的正常運行,進而推動了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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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制度范文5
1.1水利用率還是很低的
我國本就是一個水資源較為稀缺的國家,同時水利用率又是很低的,其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灌區水利用率低。在我國農村的灌溉工程中,保證工程運行效率和經濟效益的最主要的載體就是灌區末端的渠系和相應的面上配套工程,在這上面卻也是存在著明顯的問題的。末端渠系的管理工作對于群眾的利益是有著直接的影響的,在我國計劃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進程中,產權仍然不夠清晰,平時也沒有對其進行有效的維護,這就導致了渠系存在著嚴重的淤積和破損問題。當灌溉需要用水時,用戶就會各自撥溝放水,浪費了很多水資源,世界上發達國家的平均灌溉水利用水約為0.85,而我國只有0.45,并且小型水利設施的利用率又是要低于國有水庫的;(2)飲用水工程的水利用率低。現階段,我國在農村已經建立了大量的供水設施和飲用水設施,但其卻普遍存在著管網漏損量大和利用率低的問題,管材質量偏低,設備存在著嚴重的老化問題,自來水也幾乎都成為了“直腸水”。
1.2對工程設施的管理能力較差
從現實的情況來看,我國對農村水利設施的資金投入水平還是較低的,并且缺乏穩定性,這主要是由于相應的經營管理單位財務狀況太差,并且很多地方的水利設施的管理單位都是缺乏活力的,長期處于虧損經營的狀態下,各項管理工作根本無法有效開展。
2我國農村水利設施產權制度的現狀
2.1農村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效果。
2.1.1建立了權責明確、產權明晰的產權制度。對一家一戶小型的水利設施應實行“自建、自營、自有、自用”的產權歸個人所有的模式,而對于那部分富余的水則應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進行交易。而如果是集中成片的并且受益農戶較多的小型水利設施,那么應采用用水合作組織的形式,產權則歸用水的合作組織。個人投資的工程,其產權就歸工程的投資者,而多方投資的工程,其產權則應實行法人實體內勞動者合作經營、按股分紅、按勞分配。采取簽訂承包合同或是發放使用證和股權證的形式,明確改制后工程的權、責、利,形成了較為健全的法律體系和政策制度,有效的解決以往在經營、服務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大鍋飯”問題;
2.1.2工程的存量資源被有效盤活了,工程效益得以發揮。對現有的水利設施出安全制度所進行的創新和改革,用資金代替了工程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之后再用這些資金去建設新的水利工程和管理現有的水利工程,對于我國的水利事業會起到非常好的促進作用;
2.1.3充分的提升了管理能力。在創新和改革產權制度的過程中,更多的具備良好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人開始管理小型水利設施了,水利設施的管理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經營者有權對水利設施進行使用、經營和處置,那么他們就能夠更加合理的出售工程水,而用戶也不用再擔心水利設施的維護工作了,節水意識得到了提升,同時水費計繳工作也能夠更加順利的完成。
2.2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問題。
2.2.1沒有形成統一的思想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和小農經濟等傳統觀念的影響下,很多干部和群眾現階段還沒有充分的認識到改革和創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思想上有所顧慮,這就大大的降低了他們在行動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2.2沒有形成規范的運行機制。因為還沒形成規范的運行機制,同時對其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因此,很多公有資產都存在著流失的問題,對于農村的水利設施來說,沒有明確其所有者主體,有人用水,但是卻沒有人管水。沒有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產權改革的所得資金,并將這方面的資金用到了別的地方;
2.2.3沒有對水價進行相應的改革。在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中,水價對其的影響是決定性的,并且其還會直接的影響經營者和用戶的自身利益。現階段,我國的水價水平還是偏低的,那么其對產權改革制度的推行就會產生制約作用,經營者無法獲得相應的利益,而如果盲目的提高水價,那么用戶又是負擔不起的;
2.2.4沒有形成完善的配套設施。要想保證產權制度改革的順利完成,那么是離不開各個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的,然而,我國還并未形成完善的配套設施和法規體系。
3農村水利設施產權制度創新的措施
3.1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市場主體。在明確市場主體多樣化的基礎上,應建立公有制為主體,國家、股份、集體合作制等多種經濟體制共同發展的水利經濟所有制,確定水利設施的資本身份,從而統一其經營權和所有權。另外,還應適當的放開水利設施的建設權,建立以社會投入為主體的多渠道、多層次并且多元化的水利投入體系,在投資小型水利工程項目時,應鼓勵各方面的力量參與進來,在工程還未建設時就應明確產權,遵循“誰投資、誰受益、誰所有”的原則,確保其以資本的形式融入市場。
3.2做好土地制度的改革工作,從而建設和管理好農田水利設施。傳統的家庭經營的模式,導致了很多農田水利設施存在著重復投資的問題,而這些農田水利設施就無法產生所期望的規模效應。舉例來說,每一家的土地面積都不大,都需要安裝一些用水設備,這就會產生一筆不小的費用,而這些用水設備很多時候都是處于閑置的狀態的,不但造成了資金的浪費,同時農民在其他方面進行投資時就是沒有資金的了。所以,應深化改革現有的土地制度,大力的推行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經營的模式,最大限度的降低農田小水利設施的重復投資率,從而提升其使用效率。
3.3轉換經營管理體制,對水價進行有效改革。要想科學的改善現有的水價體制,那么就必須先改革現有的價格形成機制,逐步的改革傳統的國家定價的模式,應推行市場定價的模式,國家應主要調節并確定社會公益事業的相關收費以及少數的公益性商品的價格,應嚴格的遵循價格規律的具體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的指引下,價格通常都是由生產成本、利潤、稅金以及流通費用等幾部分構成的,而商品價值變動、貨幣價值變動以及市場供求情況這幾個因素的相互作用也都會對價格產生影響,因此,應重視水價的改革工作,充分的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要求,將其推向市場,從而促進水利工程的良性發展。
3.4建立完善的水利配套法規體系,堅持農業基礎建設“兩統一分”的思想。只有建立了完善的農田水利設施相應的配套法規體系,這樣才能以此為依據嚴格的進行管水和治水,在充分的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改進現有的結構,統計的設計和規劃各類農業項目,各個部門有組織的進行實施,這樣才能充分的提升農田水利設施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水權制度范文6
[關鍵詞]區域循環經濟水權可持續發展
目前我國區域間的經濟合作越來越多,通過各種形式的互動合作增強了區域間的整體經濟實力,使不同地區能夠得到共同發展。但這種增長方式仍然是以粗放型方式為主,是以無計劃的利用環境資源而換來的。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占有量較少,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的繼續飛速發展,其與自然生態、資源之間的矛盾會日益尖銳。一方面,粗放式的經濟發展對資源環境造成巨大的破壞;另一方面,資源環境遭到破壞后,經濟賴以飛速發展的基礎減弱,對經濟發展產生嚴重的副作用。要平衡兩者,達到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要大力發展區域循環經濟。
在環境資源中,水資源是各行各業生產發展必不可少的自然資源,同時也是自然環境生存并自我修復的關鍵要素。因此,發展區域循環經濟就應首先面對我國現有的水資源特點,利用建設有效的水權制度使水資源成為區域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支持。
一、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
同志曾經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為基礎的循環經濟之路,可持續發展才能得以實現”。這句話表明,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是發展區域循環經濟。
從理論層面上講,區域循環經濟是建立在區域經濟理論和循環經濟理論上的經濟形式。即指在一定區域內,以循環經濟理論原理為指導,以區域經濟理論為基礎形成的經濟模式。區域循環經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首先區域本身就既可以表示一個企業或一個工業園區,也可以表示一個城市或一個國家。因此區域循環經濟可以是在其區域內部的企業、工業園區等單元發展循環經濟的基礎上,在更高層面、更廣范圍和更大深度上實發展的循環經濟;作為整個社會的組成單元,只有區域循環經濟很好的建立并發展起來,才能帶動整個社會的產業結構優化,真正建立起節約型社會,實現整個社會的循環經濟發展。
從實踐角度上講,區域循環經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最終目標是使區域內的經濟、生態環境和人類社會達到共同的和諧發展,其實質是在充分貫徹實施循環經濟的“4R”原則(減量化原則、再使用原則、再循環原則、重組化原則)的基礎上,通過“資源產品再生資源”這種生產原材料和生產廢棄物相互之間的交換建立起來生態產業鏈。
區域循環經濟的主要特征有:
1.由點及面的發展模式。一個區域內各個地區的自然資源不同,發展程度有差異,因此不能全面鋪開發展循環經濟。首先根據區位優勢理論和自然資源的實際稟賦,選擇區域內的重點地區;接著選取該地區內的核心企業,利用循環經濟原理對該企業進行試點,從而帶動整個地區,進而整個區域發展循環經濟。
2.與區域資源緊密結合。發展區域循環經濟離不開目標區域的自然資源條件。充分的了解區域內的自然資源有助于建立合理高效的產業群,大大提高對原材料的利用率,充分發揮區域資源優勢。
3.生態化產業鏈。在實現循環經濟的區域內,各產業的原材料和廢棄物均會被其他產業利用。一個產業的廢棄物作為另一產業的原料得以再次進入生產循環,使整個區域的資源投入減量化,并大大減少了廢棄物的排放,降低了環境壓力。
可以說區域循環經濟從根本上消除了一個地區長期以來的經濟增長與環境資源之間的矛盾沖突。基于以上認識,我們把發展區域循環經濟作為建設區域生態鏈、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工程,納入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在不同領域、不同層次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本質是以人為本,經濟發展的最終目的是為人民群眾創造富裕、文明、健康的生活,這與我們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生態城市的目標是一致的,從而進一步堅定了我們走發展循環經濟之路的決心。
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重點是處理好經濟發展和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不僅經濟發展對環境資源有一定的負面作用,同時環境資源本身的一些特點也會成為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瓶頸。
二、水權制度的建設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
作為最基本的生產要素,水資源在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過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的構建和管理是實現區域循環經濟,進而是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作為水資源管理手段的一種,水權制度的建設是為了維護河流湖泊的生態系統,促進水資源的合理分配,最終目的是通過水權的合理有效配置,平衡人類用水與資源環境之間的關系,使人們有序合理的開發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進而促進人類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此世界各主要國家對水權進行了長時間的研究和實踐,為我國的水權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澳大利亞的水資源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水權指水資源的使用權。澳大利亞建立了水權分配制度,并培育水市場,鼓勵通過市場合理配置水資源。其最早的水權是實行河岸權制度,即與河道毗連的土地所有者擁有用水權,并可繼承。20世紀初,聯邦政府又通過立法明確了水資源是公共資源,歸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調整和分配水權。澳大利亞的水權交易從1983年開始,到目前為止交易額越來越大,有關的管理制度也不斷完善,水市場已基本形成。這一水權管理制度的實際實施促進了節約用水,同時也促使水資源按市場規律自行合理配置,提高了水資源的使用效率與效益。
美國的水權制度以層層詳細的法律形式體現,且因州而異,如在水資源豐富的東部采用的是河岸權,在干旱的西部采用的是優先專用權。法律中包括地表水權、地下水權、州際間的水權配置等多個方面,具體又分為濱岸使用權、優先專用權、公共水權等各層次。而美國聯邦政府對水資源管理的介入不以水資源分配為目的,其主要是針對水質保護。
在加拿大必須持有用水許可證或根據水法獲得批準才有權使用地表水。用水許可證是流域水資源管理機構審批的有效法律文件,規定了水權的條件和期限,其中包括取水地點、優先日期、最大引用量、用水時間等詳細規定。而通過水法獲得的批準是由水資源管理部門發行的時間短于一年的用水證明。[4]
南非是一個缺水國家,降水分部不均,用水壓力大。1997年的《供水法》確定了水是一種非常稀有的資源,交由政府相應的權力來確定水資源的獲取人和獲取量。該法提倡梯級收費,想要使用更多水資源的用戶需交納更多的水費,既等同于對超額用水的罰款。印度、墨西哥、菲律賓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在嘗試通過建立水市場進行水權轉讓。
我國水資源在時間和空間上均分布不均,以東南部水量最為充沛,西北部多為缺水地區。隨著我國人口迅速增長,經濟迅猛發展,社會經濟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量將越來越大。此外我國國情復雜,各流域水資源豐貧不均,各區域發展程度不同,個別地區對水資源的歸屬問題還存在很大的爭議,致使水資源無法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制約了當地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更不用說建設區域循環經濟達到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了。
因此如何建立合理的水權制度,對水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管理,是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三、建立合理的水權制度,促進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
合理的利用水權能夠很好的解決水資源現狀存在的一些問題,使水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緩解或解決不同地區爭水吃的現象,促進不同地區的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國特有的國情和水資源分布情況,我國應當建立適應自己的水權制度。目前關于水權制度的概念和建立方式尚未完全形成定論,我國在這個領域內尚處于探索階段。而水權制度可從不同方面對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產生促進作用。
1.水權制度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的關鍵
我國不同區域間經濟發展的差別很大,其中水資源的豐缺度是造成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原因之一。一般沿海或沿江城市和地區較為富裕,經濟發展較快,而西北部缺水地區則相對發展速度較慢。因此我國陸續的進行了多個跨流域的大型調水工程,就是要把水源充沛地區的水資源引入水資源缺乏的地區,從而帶動當地經濟的發展,同時也使得當地的自然環境得到改善,進一步達到社會和自然的和諧發展。如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南水北調工程正是基于此目的,使受水區的城鎮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農業用水等各產業用水得到基本滿足。
在跨流域的大型調水工程的水資源配置中,應當引入水權的概念。因為是跨流域調水工程,所以水資源的配置就會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區和城市,那么這些地區和城市就會面臨如何分配新增調水的問題,將水權概念引入則能夠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具體的引入方法可以將水權作為某種因子加入水資源優化配置模型中,建立基于水權因子的優化配置模型,從而算出受水地區或城市的分配水量。
2.水權制度對水資源的保護
在我國,水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使用權屬于人們。而這種使用權不是無限制的,一旦水權問題得到明確,一定地區的人口,其可支配的水資源是定量的,有限的,因而在開發和使用時就不得不考慮投入產出效益,考慮經濟和社會效益,上游地區不能因為取水便利而無節制用水,下游地區也不會因為取水機會差而失去生活、生產的基本用水條件,同樣會以水權限度內的水資源來安排和發揮出最佳綜合效益。從經濟學的原理來看,水權確定之前,使用水資源不具有排他性,而水權一旦界定明確,使用水資源就具有排他性,這對用水者來說,也是一個重要的制約。合理的水權制度的建立,能夠使水權得到合理的分配,從而使水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時節約了用水,保護了水資源環境。
3.通過水權轉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水權制度的建立必定會賦予水資源一定的經濟價值,作為水資源的使用者來說,水資源的使用權本身就具有經濟價值,因此更多的用水者不會只將水資源當成一般的自然資源對待,而會更多的考慮其內部的經濟價值。建立水交易市場正是順應水資源經濟價值的結果。水市場建立后,更多地區或城市對水資源的使用會更加有效率,因為對水資源的使用率和利用率越高,就會節約越多的水資源。而這些多余的水資源不會像之前被浪費掉,而是將其拿到水交易市場,將這部分水轉讓給缺水的地區或城市,或者是用水效益更高的地區。這樣以來可以間接的起到避免用水浪費、節約用水的目的,還可以通過水資源的交易對初始水資源配置結果進行修正,使水資源整體配置進一步優化,水資源得到極大有效的利用。
四、結論
綜上所述,水權制度的建立能夠對水資源的配置進行優化,使水資源配置趨于合理和接近實際要求,從而提高了用水效率,節約了水資源。在使各個地區、城市的各產業用水得到基本保障的同時,保護了自然環境,同時提供給自然界自我更新所需要的生態用水。使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再因為爭用水資源而互相制約,保證了生產的正常運行,進而推動了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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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沙景華王倩宜張亞男等:國外水權及水資源管理制度模式研究[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