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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監管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有經營性房屋包括自營私房和出租私房。自營私房是指個人將場地、房屋、門面及其設施用于本人加工、生產經營;出租私房是指個人將場地、房屋、門面及其設施租賃給他人使用。
第三條私房自營和私房出租所繳納的地方各稅,簡稱為私房稅收。私房稅收包括:房產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依本辦法繳納私房稅收的納稅人簡稱為私房稅收納稅人。
第四條地方稅務機關為私房稅收征收的主管稅務機關,縣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私房稅收由縣縣城私有經營性房屋稅收管理所負責管轄,縣內其他鄉鎮的私房稅收由各地方稅務管理分局管轄。
第五條私房稅收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出租人與所出租的房產不在同一地的(以主管地稅機關所在地為確定原則),由承租人或者使用人代繳。
出租人與承租人如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私房稅收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為私房稅收納稅人。
私房稅收納稅人未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主管地稅機關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使用人)應承擔連帶納稅義務,繳納房產稅及相關稅費。承租人(使用人)繳納的稅費可以抵頂出租人的房租。
第六條私房稅收征管采取“政府組織、稅務管理、部門協稅”的管理模式,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征稅原則。
第七條私房稅收納稅人應在出租或者自營業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租賃合同、房產所有權證、身份證等有關資料和證件,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私房出租所繳納的私房稅收以私房稅收納稅人取得的出租收入(包括貨幣、實物或其它利益)作為計稅依據,依照12%的稅收綜合征收率征收。
私房自營所繳納的房產稅收按房屋原值扣除20%的余值后為計稅依據,依照1.2%的稅率征收。
第九條私房稅收納稅人應主動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不申報房產原值、租金收入或者不如實申報納稅,或者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低于同類市場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地稅機關依法核定并報縣地稅局批準征收私房稅收。
主管地稅機關應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分地段核定單位面積稅額標準,按面積核定私房稅收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第十條私房稅收采取“按年核定,分期繳納”的征收方式,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定納稅期限。私房納稅人應依照主管地稅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主動到地稅局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并按規定開具發票,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條承租人支付租金時,應依法向出租人索取發票。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向承租人提供發票,租賃發票作為承租人核算經營費用的合法憑證。
第十二條對于年度內停租、閑置、復租、復業的私有經營性房屋,私房稅收納稅人應于停租、閑置、復租、復業之日起的1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核實后,可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應納稅款,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停租、閑置私有經營性房屋的日常巡查。
第十三條以房租收入維持生計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烈屬等私房稅收納稅人,照章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后,依法減征或免征其應納稅金。
第十四條主管地稅機關應在當年向轄區內的私房稅收納稅人下達稅收核定通知書,明確繳納人及其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依法進行稅收管理。
第十五條主管地稅機關應將私房稅收納入征管系統管理。定時將私房稅收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核定稅額、稅款繳納情況、欠稅情況、出租房屋變更情況、注銷情況等進行實時監控并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私房稅收納稅人應主動在主管地稅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繳納私房稅收,逾期未申報的,經主管地稅機關催繳后仍不繳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稅收監管范文2
一、完善稅源監控機制,堵塞征管漏洞
充分調動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積極性,建立起覆蓋面廣的社會協稅護稅網絡,形成全方位協稅護稅的格局。一是建立覆蓋式的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的廣度;二是要建立起立體化的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的深度;三是借助信息化實施稅源監控。
二、建立稅收預警提醒機制
稅收預警提醒就是指對可能出現涉稅違法違規行為的納稅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通過一定形式進行預先告警和提醒,促使他們自覺依法辦理涉稅事宜,減少或避免可能受到稅務行政處罰或其它不必要損失的工作制度。其中包括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提醒和對稅負異常企業的提醒。
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提醒,是基層稅務機關應主動與工商部門聯系,提前介入到工商執照的辦理程序中去,提醒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應在營業執照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對稅負異常企業的提醒,是運用計算機系統,對納稅人近幾個年度內實際稅收負擔率進行對比分析,將同行業平均負擔率進行對比,對稅負偏低企業及各個年度稅負波動較大的企業進行善意提醒。要求有關企業自我分析稅負異常的原因,對自查出的問題,基層稅務機關視情況予以從輕處罰或免于處罰。
三、建立健全涉稅案件舉報機制和稅收處罰機制
稅收監管范文3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4、提高稅務干部的綜合素質。
總之,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突飛猛進地發展,現行稅制和稅收征管手段在應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時產生的矛盾也在日益顯露出來,必須注重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辦法及手段的完善,以適應信息化對稅收征管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
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稅收監管范文4
德國能源稅的開征由來已久,早在1879年德國政府便對進口石油征收石油稅。能源稅在德國歷經多次變革,現行的能源稅征收與管理主要依據2006年頒布并生效的《能源稅法》①,該法旨在把歐盟理事會于2003年10月27日頒布的《重構對能源產品和電力征稅的歐盟框架的指令》②轉化為國內法③。德國立法機關在頒布《能源稅法》的同時,在當年還頒布了《能源稅實施細則》,進一步解釋了《能源稅法》中所涉及的概念和具體操作問題。德國《能源稅法》取代了原先的《礦物油稅法》。
《能源稅法》較之《礦物油稅法》在應稅對象和稅收優惠兩個方面有了顯著的變化。在應稅對象上,《能源稅法》更為廣泛,除了原來《礦物油稅法》中所規定的礦物油以外,煤礦產品、植物油和生物柴油等可再生能源也屬于應稅能源。《能源稅法》對稅收優惠(尤其是對于生產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的確認和程序進行了重新調整,此外補充了大量稅收征管法方面的規定和程序。德國能源稅征納的立法考量從本質上與上述歐盟能源指令相同,即通過開征能源稅種,借助能源稅這一稅收杠桿影響能源價格①,進而調整能源市場供求關系,推動生產高能耗產品的生產技術改革,提高社會生產力;其次,通過能源稅的開征降低能源消費和樹立能源保護意識,對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的能源予以保護。此外,通過稅收對價格的傳遞杠桿作用減少能源使用對環境的污染。不過為了使能源稅的征納不至于對宏觀經濟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德國對能源稅的征納還設置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或稅收減免政策,比如為了增加德國農產品在歐盟共同市場上的競爭力而設置的稅收減免等等,從而保證了德國既能夠通過開征能源稅獲得更多的財政收入,同時避免額外的稅收開支影響本國經濟的發展。
二、德國能源稅的征收與管理
(一)課稅主體與納稅義務人
《能源稅法》第一條開章明義地規定了能源稅的征稅對象。能源產品和動力只有在被用作動力燃料或供熱燃料時才能被征以能源稅。重要的征稅對象為汽油、柴油、輕質燃料油、重質燃料油、液化氣、天然氣、煤炭以及用作動力燃料或供熱燃料的生態柴油和植物油。能源稅作為流轉稅的一種,其最終的稅負都將轉移到消費者身上。但是能源稅的納稅義務人卻是在經濟流通環節中生產或者銷售能源產品的一方。由于能源稅的生產流通過程中經歷多個環節,所以何時確立納稅義務和選擇流通中的哪一個環節征稅一直是能源稅征管實務中的難點。根據《能源稅法》,能源稅的征稅對象可以是生產場所、儲存倉庫、加油站和消費者之間的任何一方,只要該經濟活動符合《能源稅法》第一條中所規定的“能源產品和動力只有在被用作動力燃料或供熱燃料時才能被征以能源稅”。汽油、柴油等應納稅生產場所向加油站或者消費者提供能源產品和動力,那么該生產場所便具有納稅義務;汽油、柴油等應納稅產品從生產場所到儲存倉庫之間的轉移,由于在這一環節中能源并沒有直接被用作動力燃料或者供熱燃料,所以這一流通環節中納稅義務不能確立,但是如果在這一環節之后,汽油和柴油等應納稅產品的儲存倉庫向加油站或者消費者提供了相關能源,則納稅義務成立,儲存倉庫為這一流通環節中的納稅義務人。能源稅作為典型的間接稅之一,納稅負擔將繼續轉嫁給接收的一方。由于能源產品在加油站與消費者之間的流通之前已經被課征過能源稅,所以這兩者之間的產品流通并不導致稅收的確立。德國通過這一將能源產品提供方確定為納稅義務人的做法大大簡化了能源稅征收管理的程序。為了讓納稅義務人擁有足夠的時間將稅收負擔轉嫁給下一方,納稅義務人不需要在稅權關系成立的時點立即繳納稅款,稅法允許納稅義務人擁有一定的納稅期限。通常而言煤炭和天然氣的納稅期限平均為40天,而其他能源的納稅期限平均為55天。
(二)稅基確定與適用稅率
德國能源稅主要采用從量定額征收,根據不同的能源類型確定不同的計量單位,分別規定固定稅額。為了配合不同的宏觀經濟發展目標,德國還對同一能源進行指標分類,根據不同的指標,設定不同的征收稅率。同時對部分能源稅率設置時間表,在不同的時間有不同的征收稅率。下表列示現行制度下德國主要能源的稅率。對同一能源根據用途或者不同指標規定不同的稅率,這在財政實踐中收到很好的效果。比如含鉛的動力燃料稅率高于不含鉛的動力燃料這一現實使得目前德國市場上的含鉛能源幾乎銷聲匿跡。目前使用含鉛動力燃料的僅有用行的含鉛汽油。此外作為供熱燃料使用的能源稅率普遍低于作為動力燃料使用的能源,客觀上對工業用途與民生用途的能源使用予以區別對待,既能達到降低能源污染和提高環保意識的財政目的,同時也減少民生用途能源使用的稅收成本在家計開支上的負擔,達到宏觀經濟與個體福利實現雙贏的局面。
(三)稅收優惠與減免
德國對能源稅的征收設置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或者減免政策,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既包括提供給能源生產商的供給優待,也包括為了不影響本國企業國際競爭力所給予企業的稅收減免,同時還有為了保障民生、推動環保和減少污染而相應采取的各種稅收減免舉措。①
首先,能源產品用作動力或者供熱燃料以外的用途時無需征稅,而且被用作原材料或者這些產品在電解和冶金過程中使用時也不被征稅。能源產品的生產商為了生產或者保持營業場所運營過程中所消耗的用作動力或者供熱燃料的能源,也同樣無需征稅。這便是通常所說的能源生產商的供給優待。
其次,為了保護本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部分行業和產品同樣無需征納能源稅。德國海洋運輸公司和空中運輸公司對所擁有船只或者飛機的維修或者運營所需能源產品可予以免稅;為了減輕農林業的負擔和提高農副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德國對農林業用途的柴油只征收每1000公升214.80歐元的定額稅,不過每一個納稅主體每年只能在消耗不超過10000公升的情況下享有這一稅收優惠,并且每一納稅主體同時享有350歐元的扣除額度,即納稅主體的應納稅額確定后可以再扣除350歐元;為了提高生產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根據德國《能源稅法》,生產企業在應繳能源稅稅額超過205歐元時,其剩下的液化氣與天然氣的能源稅僅需按照現行適用稅率的40%繳納,燃料油僅需根據現行法律適用稅率的27%征收,應納稅額的確定同樣可以抵扣掉205歐元,作為應納稅人的自留額。可以享受以上出于優化產品國際競爭力考慮的農林業企業、生產型企業主要參照聯邦統計局對經濟行業的定義予以界定。對于為殘疾人服務的企業或者為社區管理服務的企業,如果其營業范圍在農林業或者聯邦統計局認定的產品生產范圍內,也同樣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此外為了進一步減輕生產型企業的負擔,德國允許生產型企業可以將因為能源稅的征收所產生的額外負擔轉移到社會保險中雇主為雇員交納的社會養老保險支出上。也就是說,生產型企業可以根據繳納能源稅的數額而相應地減少在社會養老保險上的支出。德國的這一做法正是為了應對負擔日益嚴重的社會保險開支,也為了更好地應對德國人口老齡化風險可能給社會造成的負擔。
再次,為了保障民生,德國對能源消耗大,而且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行業也給予了稅收優惠。煤炭中用于動力燃料或者供熱燃料發電的,可予以免除能源稅。家庭使用煤炭取暖的,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也可予以免稅。考慮到德國的城市公共交通(短途火車、有軌電車、公共汽車等等)十分發達,而且大部分民眾的日常生活與公共交通密切相連,對于經營公共交通企業所消耗的汽油或柴油,只需要繳納每1000公升54.02歐元的優惠定額稅率。而且,為了引導環保型的能源消費和減少大氣排污,德國對生態能源的使用同樣給予稅收優惠。使用生物沼氣、污水氣、煉焦氣及其類似氣體進行供熱或者作為動力燃料使用的,可以給予免稅或者稅收優惠。另外,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德國經營礦物油行業的企業有義務經營部分用于交通運輸的生態燃料。德國立法設置了生態燃料占總經營燃料的比率(簡稱生態燃料比率),能源行業提供的屬于法定生態燃料比率以內的生態燃料,可以在2015年度之前享受稅收優惠,超出法定生態燃料比率以外的生態燃料,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至2012年度,不過稅收優惠比率將逐年遞減。
盡管德國能源稅的立法以歐盟的《重構對能源產品和電力征稅的歐盟框架的指令》為基礎,但是相關法律規定在稅收優惠上體現出了德國的特色。
首先,德國《能源稅法》相較于歐盟指令而言,內容更加充實和完善。歐盟能源稅指令主要規定了不同能源的最低稅率,但是對于有特定程序和用途的能源的稅率卻沒有做明確規定。因此,德國充分利用了歐盟能源稅指令的這一特點,在德國《能源稅法》的第51條規定了特定程序和用途的確認(比如冶金工藝屬于特定程序,因此可以得到稅收優惠),從而使得法律本身對歐盟指令的解釋更加到位。
其次,歐盟允許德國在將能源稅指令轉換為德國國內法的過程中,對于德國本國的生產企業和為了促進和保護氣候所導致的能源消耗給予稅收優惠,不過歐盟將這種稅收優惠的認可僅定至2012年12月31日有效,即超過這一期限后取消這一稅收優惠。
再次,德國將歐盟能源指令中所提倡考慮能源稅征收對能源密集型行業和制造業所產生成本增加問題給予充分考慮,并且設置了上文所介紹的諸多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政策。
三、德國能源稅的財政意義與評述
(一)源于能源稅的財政收支
根據德國《基本法》第106條,能源稅屬于聯邦政府專屬的稅收①,負責對能源稅進行征收管理的機關是德國海關②。能源稅作為德國聯邦專屬稅收在聯邦政府的財政收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下表根據聯邦統計局的《2008年德國統計年鑒》數據整理出德國過去5年間能源稅的財政收入及其所占聯邦專屬稅收入的比例③。從統計計算結果看,德國能源稅是聯邦專屬稅的重要稅種之一,盡管能源稅占聯邦專屬稅收入的比重呈逐年遞減趨勢,但是在過去5年間來源于能源稅的財政收入一直保持在所有聯邦專屬稅財政收入的45%以上。能源稅的稅收收入主要用于資助聯邦政府事權范圍內的財政支出。由于德國給予保護本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考量允許企業在繳納了能源稅以后可以相應地降低在支付雇員法定養老保險費上的開支,因此聯邦政府來源于能源稅的財政收入中大部分用于支付法定養老保險者的退休金,而只有小部分財政收入用于交通建設。
(二)能源稅征管的財政意義
盡管德國《能源稅法》旨在把歐盟能源指令轉化為國內法,但是它結合本國的財政目標進行了很好的優化。上文所述的、結合能源稅的征管過程給予的財政政策考量和稅收優惠政策表明,德國能源稅的征管以法律為依據,通過優惠政策引導和推動能源消費轉型,保證本國產業發展的國際競爭力,依賴稅收優惠政策保障民生。德國政府在穩定獲得來源于能源稅的財政收入后,進一步將這一部分的財政收入充實到雇員的法定養老金中,使得雇主可以因為減少在養老金上的開支而獲益①,而雇員作為法定養老金的繳費主體之一和支付對象也能獲益。從政府增加對養老金投入的后續影響上看,企業可以進一步擴大投資,雇員可以將所增加的工資收入用于消費或者儲蓄,社會的福利水平將因此而得到提升。除此以外,能源稅的征收和管理還間接地影響著德國的宏觀經濟發展與生產技術革命。作為汽車工業極其發達的國家,德國通過能源稅的征收引導本國汽車工業加大清潔能源和環保替代品在汽車生產中的研發力度,推動企業進行節油技術革新,使德國的汽車工業市場朝著技術先進和環保節能的良性方向發展。而且通過能源稅的征收加強了普通消費者的環保意識,使得更多的消費者以購買使用節能型汽車為實現消費福利最大化的途徑。對于其他大量使用能源類產品的行業而言,同樣的技術革命也會隨之發生,在市場杠桿的作用下企業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清潔生產技術和能源節約技術的創新中,實現福利社會下節約資源、提高效率和改善環境的財政目標②。
(三)德國能源稅與社會可持續發展
德國能源稅的征收無疑提高了應納稅能源使用的成本,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應納稅能源的需求,優化了應納稅能源的使用與效率。這對于德國所倡導的能源可持續發展和綠色能源意義十分重大。在全球氣候變暖和生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背景下,尤其是2011年3月日本地震所引發的核泄漏事件直接導致德國對可持續能源使用的討論升溫。因此,德國能源稅的征收也是德國實現從能源的可持續利用到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步驟之一。現行德國能源稅的征稅對象,比如石油、柴油等等都與可再生的光能、水電、風能等存在替代關系,因此能源稅的征收在抑制能源需求的同時,也提升了社會發展和經濟生產中對可再生能源的需求,促進能源使用由不可再生能源向綠色能源轉化,從而為減少社會的溫室氣體排放和減少污染物排放做出貢獻。而且,德國能源稅的征收和對能源需求導向的調整,有助于使德國減少或者擺脫對石油等稀缺資源進口的依賴,從而減少資源緊缺所帶來的經濟風險,進而通過減少能源進口的渠道改善本國產業發展和國民生產總值的提高。
四、德國能源稅征管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一)我國目前能源稅征管的現狀和問題
我國的現行稅制中并沒有專門的能源稅,但是在現行稅種的具體稅收條款中均對能源稅有所涉及。比如對于涉及節約和開發能源的活動予以相應的稅收優惠,對于過度耗能和污染環境的產品和項目予以征稅和加重稅負。這些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達到類似于德國能源稅所發揮的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財政意義。但是我國目前對于能源節約和開發的稅收制度分布過于分散,相關的稅收規范見諸于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車輛購置稅和車船使用稅等不同稅種。由于缺少專門的立法,導致能源稅制的作用不太明顯,無法形成一個以環境保護和能源節約為主要目標,各稅種、稅制要素相互配合和互相制約的獨立稅制體系。我國資源稅是一個獨立的稅種,資源稅和能源稅在外延上有一定的交叉,但是二者在征稅目的、課稅基礎和課稅環節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區別。我國目前資源稅針對資源的級差收入課征,征稅范圍限定在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和鹽。對這些自然資源課稅的目的在于調整資源調價差異造成的級差收益,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采和節約使用。可見資源稅并不能達到能源稅所能達到的提高能源價格、促進環境保護的目的。此外資源稅在設計上稅率偏低,計稅依據是應稅資源的銷售數量或者使用數量,對納稅人已經開采但是尚未銷售或者未使用的部分則無需征稅。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納稅人對應稅資源的無序開采。而且我國目前的稅制設計也不盡合理,不利于能源的節約與利用。按照我國現行稅制,比較重要的稅種比如消費稅中僅僅對能源消費中的汽油、柴油和燃料油等征稅,對于煤炭這一能源消費主體卻沒有列入征稅范圍,不利于能源消費結構的調整和污染的有效控制①。又如企業所得稅,針對節能和改善能源結構的稅收優惠較少,特別是對于節能技術和新能源的研發,國家都沒有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②。
(二)德國能源稅征管的借鑒意義
根據以上對德國能源稅制的介紹和與中國目前能源納稅現狀及問題的比對,我國可以從引入專門的能源稅收、納稅義務人的確定、采用靈活的稅收征管手段、執行靈活稅率制度輔助財政目的、合理劃分稅權和使用財稅收入等方面借鑒德國經驗,實現我國能源稅收政策的綠色化與低碳化。首先,專門性的能源稅收征管可以改變我國目前能源納稅令出多頭的分散局面。德國從2006年頒布《能源稅法》和《能源稅實施細則》迄今逾4年的能源稅課征司法實踐證明,專門性的能源稅收立法可以更為有的放矢地抑制能源的過渡消費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在有效控制國家環境政策的同時提高本國的財政收入。由于我國目前并不存在統一的能源稅法,針對各種能源課征的稅收(比如增值稅、消費稅和資源稅等等)并不能明顯地體現國家保護環境和節約能源的財政目的。未來我國的能源稅收征管應該實行統一的立法,可以從宏觀發展的角度綜合審視我國的能源特征、藉此合理系統地調節我國能源消費結構,保持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其次,德國關于能源稅納稅義務人的確定方法為我國解決了立法上的首要難題。關于能源稅納稅義務人的確定,一直是國際上能源稅稅收征管環節中的難題。能源稅的目的是為了影響能源的消費行為,所以德國關于能源稅納稅義務人稅收關系確立的首要條件是能源消費事實的成立,對于能源的開采、能源從生產到倉庫的儲存環節并不征收能源稅;只有當能源消費事實成立時,生產或者銷售應稅能源的一方才應該履行納稅義務。此外,能源在消費者之間的再度流通,也不會引起重復征稅。
稅收監管范文5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 稅源管理 納稅評估 信息化建設
一、新企業所得稅變革亮點
1、納稅人認定、納稅義務和納稅地點。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資本來源作為區分標準的作法,統一了適用對象。按照國際慣例,采用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明確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同時改變以獨立核算為標準確立納稅地點的方法,確立了以法人為標準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制度。
2、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充分考慮了財政減收承受力度、國際稅收競爭等因素的基礎上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統一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改變了原有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分設檔次過多、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的現象。
3、收入確認。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增加了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并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在實施條例中又進一步明確了應計入應稅所得額中的收入形式及確認標準和確認時間,比原有稅法更清晰明了。
4、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僅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而且調整了扣除基數,盡量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接軌,避免調整計算的復雜性。比如工資薪金支出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改為內外企業統一據實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計稅基數從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標準統一為12%。
5、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較原有所得稅法做出了重大調整。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定了5年過渡優惠政策,使外資企業能平穩過渡。二是基本廢除原有“區域優惠”體系,構建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體現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細節上將原來對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改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和減計收入政策。
6、反避稅。為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制定了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將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增列了無形資產和勞務方面的成本分攤協議條款、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要求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和提供相關資料,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義務。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引發的稅收征管問題
1、稅收管轄權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適用范圍,按法人標準確定納稅人,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并規定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但在稅收征管上仍適用過去“一稅兩管”體系,即按企業開業登記時間劃分國稅、地稅征管范圍,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業由地稅征管,之后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由國稅負責征管。而在實踐中發現,原來由地稅部門征管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投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通過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吸收新成員組建為公司制企業,這類企業是仍由地稅征收,還是由國稅征收?總機構在2002年之前成立由地稅征管,分支機構在2002年以后成立由國稅征管,匯總納稅時管轄權歸國稅還是地稅?這些在新稅法中都未明確,這就可能導致國、地稅征收機關爭相介入管理,也可能相互推委,無法做到有效控制,給管理工作帶來許多困難。
2、稅源管理。
(1)企業納稅地點變更導致的稅源管理問題。原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實行就地納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公司應稅所得要匯總到總公司進行納稅。隨著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納稅地點的變更,對于各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說,其納稅戶戶籍管理和稅源管理將隨之發生變化。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由于沒有所得稅征收權不便監管,法人所在地對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情況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稅務機關如何防止漏征漏管、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掌控分支機構的涉稅信息、如何交換和共享已經擁有的征管信息,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現實問題。
(2)“老企業”和“新企業”的身份認定與過渡期優惠政策的享受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老企業5年過渡期優惠政策,新企業則不能享受。原則上說,新老企業的認定以工商登記時間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還是之前為界限。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組的增多,企業新辦、合并與分立之間的界限日趨模糊復雜,難以有明確的標準。
3、稅基管理問題。
(1)納稅人身份認定變革帶來的稅基管理問題。原所得稅法按資本來源劃分納稅人和納稅義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此判定標準,取而代之的是法人地位、實際管理機構和控制地雙重標準確定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若為居民納稅人則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作為稅基繳納所得稅。稅務機關如何清楚界定什么是“實際管理機構和控制地”,什么是“僅在我國設立的機構、場所”,成為確定企業所得稅稅基的關鍵性問題。
(2)收入確認、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的變革引發的稅基管理問題。基于納稅人經濟理性的考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會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采取各種手段來縮小稅基,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比如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確認日期均為“合同約定的應付日期”,企業可以通過調整合同約定方式改變稅基。稅前扣除中的工資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企業就可能采取虛增雇傭人數,虛假提高工資水平等方式增加稅前扣除基數。再比如,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當年扣除上限時,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是否可以作為計提基數,各項扣除的審批手續是沿用原有審批規定還是一切推倒重來呢?如沿用現行規定,哪些有效哪些無效呢?如推倒重來,基層征收機關的工作量又將如何?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又將如何?另外,因國稅、地稅部門對政策的理解不同帶來的稅務差異是否會干擾企業的經濟活動呢?
4、反避稅引發的稅收監管問題。過去外商在優惠政策多、實際稅負低的情況下,規避所得稅的動機較弱,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大部分外資企業不僅稅率有所提高,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將逐漸減少,這就使得外商會采用轉讓定價、資本弱化、成本分攤等方式在各環節規避所得稅,這無疑需要我們增強稅收監管。但目前稅收監管本身存在以下問題。
(1)監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礎管理工作薄弱。基層稅務機關在監管方面,一般以企業所填數據為準,對企業申報的境外情況基本上是依據企業申報什么,就予以承認并予以抵免,易導致反避稅行為的發生。
(2)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稅信息化程度不高。與地稅、工商、統計、房管等部門信息溝通不夠,信息共享和反饋機制沒有建立。
(3)“一稅兩管”各自為政,同一類型企業稅負差異較大。在實際監管工作中,兩個稅務部門為了強化所得稅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體監管辦法,對同一類型的企業,由于不同稅務機關運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監管力度不同、規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勢必會出現稅負“避重就輕”的問題。
(4)稅收監管缺乏專業人才,管理隊伍有待加強。新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專業素質和先進征管理念與方法的管理人員。而現實中所得稅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與新稅法的要求差異較大。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稅收征管的改進建議
1、合理界定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優化機構設置,明晰職責分工。從理論上說,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應由國稅部門統一征收、上繳國庫,再按分享比例返還給地方。這樣“一稅一管”,執法主體明確、執法力度一致。但我國當前國稅、地稅機關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短期內達不到“一稅一管”的要求。因此,本文有如下建議。
(1)建議5年內延用“一稅兩管”,采取隨流轉稅稅種確定的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即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國家稅務機關征管,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地方稅務機關征管。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的,一律在總機構稅收管轄機關納稅。一方面,兩個稅務機關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資源進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減少納稅人的負擔;另一方面,這樣劃分征管范圍,各級地方政府必然會加大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力度,這對國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意義重大。
(2)中長期應對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進行職能整合,重新設置機構,并明晰職責分工。考慮我國現行的不徹底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在國家稅務總局職能不變的情況下,按照現有國稅部門負責稽查、現有地稅部門主管征收和管理,對國稅、地稅兩局的資源進行整合,取消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在國稅局設置稅務稽查機構,原地稅局負責稽查的人員調到該機構,國稅只負責對納稅人進行稽查并開展各類專項整治活動。在地稅局設置稅收征管機構,原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等的人員調至地稅,負責為納稅人提供登記、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地稅局將企業所得稅統一繳入地方金庫,再由地方金庫按規定比例上繳中央,實現共享。
2、加強稅源管理、核實稅基、完善匯算清繳制度。
(1)進行戶籍信息源頭管控。通過進駐政府行政審批中心,建立從工商登記到國稅、地稅稅務登記的“無縫管理”機制,從源頭上減少漏征漏管戶。
(2)進行戶籍信息全面監管。認真做好納稅人設立、變更、注銷稅務登記等工作,并切實加強對外出經營業戶、非正常戶、停業戶、扣繳義務人的監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管理上的漏洞。
(3)進一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把稅源管理納入稅管員的職責范圍,從日常檢查、信息采集、資料核實、稅源調查等方面明確稅管員崗位職責,并制定統一標準的業務流程,促使稅管員規范管理稅源。
(4)建立經濟分析制度。加強與工商、統計、物價等部門的聯系,從各方面采集經濟信息,運用對比分析、指數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準經濟稅源的變化規律,核實稅基。
(5)加強日常管理,完善匯算清繳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對納稅人進行檢查和監督,及時做調賬;對于稅法和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要求企業設立相應的輔助賬簿,在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正常賬務處理的同時,按照稅法規定對需要調整的項目在該輔助賬簿中逐筆登記,在年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將累計數填在納稅申報表有關項目中。這樣既方便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減輕年終匯算清繳的壓力,又可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質量和效率。
3、建立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互動機制。鑒于目前所得稅征管中信息不對稱,稅務稽查部門得到企業納稅真實信息少、難于發現問題等情況,建議先按照“降低頻率,加大深度,提高質量,注重效益”的納稅評估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所得稅、流轉稅聯評互動,對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申報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評估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導性、系統性、時效性、針對性的行業評估指標體系或評估模型。再從納稅評估中選定稅收稽查的對象,避免稅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時根據稅務稽查反饋的結果,及時調整納稅評估的內容,保證企業納稅評估有效實施。這種互動機制有利于及時發現征管中的問題,找出薄弱環節,提高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4、加快企業所得稅信息化建設。一是做好綜合征管軟件更新工作,滿足企業按照新稅法預繳申報和按照老稅法進行年度申報的需求。二是要加快電子申報、網上申報信息系統和平臺建設,實現企業所得稅多元化申報。三是要優先建立匯總納稅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再逐步建立各企業、各行業的基礎信息數據庫,為納稅評估工作深入推進打下扎實基礎。四是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拓寬信息獲取渠道。要建立健全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渠道,特別是與國土、科技、貿發等部門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項目登記、信息采集、稅款征收、納稅評估和項目清算等環節的管理工作。
5、強化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加強政策宣傳和服務,確保所得稅政策全面、準確貫徹執行。對內加強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堅持專門培訓與自學相結合,提高稅務人員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建成一支適應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稅管理隊伍。對外利用網絡、上門服務、免費咨詢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對新稅法的宣傳和輔導,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納稅申報的辦理等,提高納稅遵從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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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監管范文6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無紙化”和“無址化”是電子商務的兩個最主要的特征,也正因這兩個特征的存在,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新的問題。“無紙化”是指電子商務的交易方式無紙化,買賣雙方的合同、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無址化”是指電子商務的交易者具有多國性和流動性,不受時空和地域限制。“無紙化”和“無址化”的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電子商務無紙化使貿易流動化、國際化,打破了傳統的地域和交易模式;二是電子商務上的商品和服務的交易額難以統計;三是“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納稅主體的認定發生困難;四是“無紙化”使有形產品交易和服務交易在稅務處理上難以區別;五是“無址化”交易利用因特網進行產銷直接交易,使商品的中介作用削弱和取消;六是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使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務地點全部通過網絡實現,使印花稅的征收受到影響;七是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使財務信息無紙化,傳統的稅務稽查都離不開對賬簿資料的審查,而網上貿易是通過登陸網絡交易平臺達成交易,交易數據、賬簿、憑證、支付記錄是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而且可以隨意修改而不留痕跡,給稅務稽查帶來困難;八是電子商務的“無紙化”和“無址化”可成為新的避稅方式。
二、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采取的稅收政策
目前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的觀點主要有兩種:一是發達國家堅持對電子商務交易不征稅,這是因為這些國家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電子商務對其國家的稅收流失較少,相反還有利于這些國家向別國推銷電子產品。因此,發達國家均選取對自己有利的電子商務不征稅政策。二是發展中國家實行的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電子商務的發展會造成大量流轉稅收流失,影響到本國的稅收收入,因此這些國家積極主張對電子商務征稅。
美國是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國家,美國政府一直提出對電子商務不征稅。歐盟規定,其成員國的公司必須繳納增值稅,而對于來自歐盟之外的企業卻不用繳納增值稅,使得歐盟國家的企業在電子貿易中處于不利地位。為此,歐盟提出擬對歐盟以外的企業向歐盟國家的消費者提供電子化商品和服務征收增值稅。這一方案的提出,受到了歐盟15個國家的歡迎,但立即遭到美國的反對,美國政府和企業界指責歐盟破壞了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交易稅收的有關規定,是無理地將稅收強加于人,是對歐盟國家的保護,必將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美國和歐盟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的根本分歧可見一斑,并且在短期內不會得到解決。
三、我國對電子商務應采取的稅收措施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所得稅和流轉稅并重的稅收征管模式,流轉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較高。雖然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網上交易數額相對于傳統交易的數額比重還很低,對電子商務征稅暫時不會給我國財政收入帶來較大提高,但從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長遠角度來講,我國在近幾年內逐步制定和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一)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絡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于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稅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并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絡,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解決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二)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制度。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于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稅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作為提供網上交易平臺的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網上交易申請時,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傳真件,并向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驗證。這樣既可從戶籍管理的出發點確保稅收監管初步到位,同時也有利于提高網上交易的信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