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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新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進一步規范農村機動地管理,依法保護集體、農民的合法權益,杜絕各種不合理機動地承包現象的發生,使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集體留用的機動地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收入的重要來源,發包程序、承包收入等要嚴格堅持:面積核實、收入入帳、承包競標、調整申報。
第三條機動地的權屬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屬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土地權屬關系。
第四條機動地要嚴格按《*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的規定進行保護。
第五條開發利用集體“四荒地”的,承包期限按開發“四荒地”的政策規定執行,其承包費收入的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機動地的范圍
第六條集體機動地的范圍:
(一)集體預留的耕地。
(二)農戶自愿退包和無力經營的耕地。
(三)依法收回的耕地。
(四)屬集體所有已開發和待開發的“四荒地”及其他零星土地。
第三章村集體機動地的用途
第七條用于壯大集體經濟、增加集體收入。
第八條用于調整合法新增人口承包用地。
第四章機動地的管理
第九條機動地的面積要經鎮街道農經站核實、登記、注冊,村、組建立機動地臺帳。
第十條機動地的發包方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承包方以本組織成員為主,本組織無人承包時方可對外發包。
第十一條機動地競標,需經鎮街道農經站審批備案。地塊名稱、面積、招投標時間要提前3天在村務“公開欄”公示。每塊地的底價要通過村民委員會討論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站實行全程監督。
第十二條機動地承包費的收取由村民委員會財務人員經辦,其他人員無權辦理。收取的承包費實行村帳鎮管,并納入集體經濟帳內核算,不得坐支、轉移、私設小金庫或挪用。收取的承包費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向農民公布。
第五章機動地發包程序
第十三條村、組發包機動地,必須向鎮街道農經站寫出書面申請,鎮街道農經站派人參加,召集本組織全體成員大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招標發包。未經招標程序,私下發包的,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第十四條機動地承包費的收取方式必須在招標現場一次交清當年的承包費,否則,不予簽訂承包合同。
第十五條機動地發包必須簽訂規范的承包合同,合同經雙方簽字,村委會蓋章后生效。雙方當事人申請合同公證的,應予以公證。
第十六條機動地只能發包給直接土地承包經營者,對借機動地發包之機“空包空轉”漁利者,應終止其承包合同。對損壞固定設施的,按實際造價進行賠償。
第十七條村集體機動地承包期,原則上為一年一發包,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十八條村集體機動地承包合同的變更、解除,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發生合同糾紛的,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執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新范文2
春節即將來臨之際,我們在此歡聚一堂、辭舊迎新,暢敘友情、共謀發展。受李縣長委托,由我向大家通報一下__年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__年的工作打算。也借此機會,我向在座的各位致以誠摯的問候和美好的祝愿!
剛剛過去的一年,面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嚴峻形勢,在縣委的正確領導下,在社會各界人士的鼎力支持下,全縣上下堅定不移地實施“主攻項目、決戰‘四區’,差異發展、打造強縣”發展戰略,統籌做好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各項工作,邁出了“發展升級、小康提速、綠色崛起、實干興縣”的堅實步伐,全縣經濟社會保持了良好的發展勢頭。
一是綜合實力穩步提升。全縣完成財政總收入16.26億元,增長11.5%,總量在全省排位前移2位,增幅在全省排位前移13位。實現地區生產總值111.9億元,增長10.3%;完成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31.8億元,增長14.3%。謀劃并推進了74個重點項目建設,全年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投資突破百億元大關。新申報土地“增減掛”項目2400多畝,通過“財園信貸通”、“財政惠農信貸通”共發放貸款1.9億多元,申報國家和省支持的重大項目、重大政策86項,為縣域經濟持續加快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是工業經濟逆勢攀升?!?+4”產業集群加快發展,電子信息產業效益大幅提升,實現稅收增長91.7%,海能實業已完成股改,并納入上市公示名單,液壓機電、綠色食品產業分別實現主營業務收入24.6億元、25.3億元,分別增長26.5%、21.2%。工業經濟的規模與質量同步提升,全年新增規上工業企業14家,完成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53億元,增長12.8%。開放型經濟取得新突破,引進5000萬元以上項目25個,實際利用外資5369萬美元,成功引進央企中廣核公司投資55億元建設全國最大鐵路液化氣庫,與全球新能源企業500強--香港協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達成了興建獨立光伏發電站協議,全省首家民營機場--武功山通用機場項目簽約落地。
三是城鄉建設步伐加快。加快推進了“美麗樟鄉、山水__、生態福縣”建設,縣城建成區面積擴大到13.8平方公里,城鎮化率達到46.7%。蒙崗嶺公園、中山場公園等精品工程高標準完成,完成了百福門至湛田橋景觀道、武功山大道和寶成路地面立面改造,實施了17條小街小巷改造,__廣場、文化公園、濕地公園、濱江公園入道首批吉安市立公園,蒙崗嶺公園被評為省級森林公園。國家衛生縣城創建全面啟動,省級文明城市創建有序推進,省級森林城市創建成功,美麗縣城形象顯著提升。實施了三期六個鄉鎮的鎮村聯動建設,瓜泰線旅游通道和安茅線兩條示范帶建設品味得到較大提升,高標準打造了平都鎮李家村張家山、寮塘岡口村塘下等綜合精品示范點,鄉村環境明顯改善。
四是現代農業增產增效。扎實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新增土地流轉面積3.93萬畝,新增家庭農場209家、農民專業合作社91家,省級農業龍頭企業總數達到4家、市級龍頭企業13家。糧食產量實現“十一連增”,井岡蜜柚、高產油茶、楠木、花卉苗木、龍腦樟、黃梔子等特色產業不斷壯大,烤煙種植面積達6.04萬畝,種植規模和產量連續三年位居全省第一。__火腿加工納入全省農業重點產業集群名單。
五是現代服務業增勢強勁。累計投入6.5億元提升打造了羊獅慕、武功山大峽谷、金頂、箕峰“四大景區”,武功山大峽谷漂流項目、羊獅慕景區建成并營業,武功山旅游納入全省旅游重點產業集群名單。其他服務業同步壯大,城市綜合體主體工程完工,豪德國際商貿物流城、城南國際、縣城五星級酒店等建設順利推進。江西實華鐵路物資中轉有限公司被評為省級現代服務業龍頭企業,全年新增服務業規上企業29家,取得了一年翻番的良好成效,新增總量和增幅均列全市第一,增量列全省第一。
六是民生保障更優更實。方面50項民生實事全面完成,全年財政投入的民生支出13.3億元,同比提高23.1個百分點,全縣78.4%的財政支出用于改善民生。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876套,160戶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和無物業小區改造項目全面啟動,一期1188套
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和社會福利院基本完工。接受省政府教育綜合督導評估并獲得好評,平二小異地新建進展順利,成功承辦__年全國青年男子籃球俱樂部聯賽第2階段比賽。縣人民醫院綜合大樓竣工,推進了33個“空白村”的衛生室規范化建設。“中秋燒塔”成功申報為國家級非遺項目,填補了我縣無國家級非遺項目的空白。通過了省級生態縣驗收,榮獲全國首批創建生態文明典范城市稱號。深入開展“平安__、法治__”創建活動,大力實施訴訟與分離制度,繼續強化“四位一體”抓維穩的合力,公眾安全感測評綜合排名列全省第30位,全市第5位,被評為全省治安狀況優秀縣,連續五年未發生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七是改革創新活力激揚。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先后有98個部門單位赴省市對口主管部門對接了220多項具體事項,省直部門單位共安排5500多萬元資金支持我縣。政府機構改革工作順利推進,全縣行政審批事項精減率達59%,各行政審批項目辦結時限壓縮比例達30%,向社會公布了行政審批權、辦事權、行政事業收費項目“三個清單”。著力推進了“1+18”改革,工業園區體制機制改革全面啟動,武功山景區、農業科技示范園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放開放活,六個擴權強鎮試點有序推開,國有林場改革、城鄉客運改革順利推進,“五個二”監管制度進一步完善。榮獲財政部縣級財政管理績效綜合評價先進縣,村級“三資”審計、數字化城管“三全平臺”等改革舉措得到了上級領導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市推廣。
以上成績的取得,得益于縣委的堅強領導,得益于全縣人民的奮力拼搏、開拓進取,也得益于社會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幫助。在此,我謹代表縣委、縣政府和40萬__人民,對社會各界人士、各位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新的一年,我縣將深入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會議精神,主動適應新常態,以列入省直管縣改革試點為契機,全面對接中央蘇區振興規劃,積極策應吉泰走廊建設,堅定不移實施“主攻項目、決戰‘四區’,差異發展、打造強縣”發展戰略,努力建設開放繁榮秀美幸福新__。
一是加快推進各項改革,力爭在創新發展上實現新突破。加快推進省直管縣改革,用足用活政策機遇和改革紅利,盡量爭取省直有關部門在項目資金的幫助上形成量化的長效支持機制。全面梳理對接省、市下放的各項權力,促進市場放活。全面完成政府機構改革后續工作,加快縣政府“三單一網”工程建設,加快推進省級電子政務試點建設。全面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擴大公共服務領域開放,穩步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改革,推動投融資平臺轉型發展、市場化改革。繼續加大工業園區擴權提效,全面推進6個擴權強鎮試點工作,推進景區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三權分離”經營模式,最大限度地激發發展活力。
二是加快推進項目建設,力爭在提速發展上實現新突破。按照保續建、??偭?、保重點的要求,優先確保重點民生、重要基礎設施、重大產業項目的推進,做到規模不降、力度不減。啟動“十三五”規劃編制,緊盯國家“七大工程包”和省里“類重大工程”,力爭列入國家生態主體功能區、國家資源綜合利用“雙百”工程,爭取一批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未來發展方向,又支撐當前和長遠發展的重大項目。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考核辦法,促進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扶持。進一步深化工業、服務業和農業全領域招商,充分發揮好中廣核、唯冠油壓等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不斷延伸產業鏈,全力抓好招大引強,為提速發展不斷增添后勁。
三是加快推進產業集聚,力爭在升級發展上實現新突破。工業方面,圍繞發展理念、產業集聚、服務平臺“三個升級”和工業總量、工業效益、工業和開放型經濟在省市影響力“三個增長”的目標。全面完成園區擴區調區,啟動清潔能源產業園的規劃設計,加快配套服務建設。加快中廣核、武功山通用機場、協鑫新能源等新引進項目建設,扶優扶強重點企業,大力幫扶礦產企業,加快電子信息產業轉型升級,抓好海能實業等企業上市。力爭新增規上工業企業15家、新增納稅上千萬元企業6家、引進億元以上項目30個、機電產業列入省重點產業集群?,F代服務業方面,加快文家游客接待中心、羊獅慕及武功山大峽谷等項目建設,確保羊獅慕景區年內全面對外開放。大力發展鄉村旅游,著力打造泰山至橫龍“一線一帶兩點”精品鄉村旅游線,全力爭創全省旅游發展“十佳縣”、全省“最美旅游鄉村”和“最美旅游名片”。同時,加快推進商貿物流城、五星級酒店、城市綜合體等重點服務業項目建設?,F代農業方面,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全面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繼續鞏固烤煙種植面積和產業效益,大力發展井岡蜜柚、龍腦樟、黃梔子、花卉苗木等特色產業。依托__火腿加工省級產業集群發展,推進“__米豬”的保育和繁養。全年力爭新增土地流轉面積3萬畝以上、家庭農場150家、農民專業合作社80家、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2家。
四是加快推進城鄉融合,力爭在統籌發展上實現新突破。繼續推進城東、城南、公園路“三大板塊”建設,加快推進安林大橋至安平電站路堤結合景觀工程等項目建設,盡快啟動城東路網等項目建設,著手開展瓜畬至橫龍繞城
公路規劃設計,全力打造縣城瀘水河兩岸田園休閑觀光帶。扎實開展“三改三清”攻堅行動,繼續推進3個城市棚戶區、6個無物業小區、城中村、城邊村、小街小巷改造。扎實推進國家衛生城市創建,確保完成省級文明城市創建。以“九個一”建設為抓手,全面推進中心村基礎設施、公共環境建設,重點沿瓜泰旅游線、安茅線打造兩條精品示范帶和2-3個精品示范點。以科學規劃引領管理升級,探索實施“多規合一”,完善數字城管“三全”平臺,探索建立城管綜合執法新機制。五是加快推進民生事業,力爭在和諧發展上實現新突破。盡快完成二期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160戶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加快推進農村危舊房改造,盡快完成社會福利院建設,啟動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建設。繼續優化義務教育學校網點布局,加快推進平二小異地新建,全面推進公立醫院改革,繼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積極申報省級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積極推進行政復議工作。深入推進平安__建設,落實“訴訪分離”、“終結”和包案制度,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和重點管控長效機制,努力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要全面完成今年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任務,離不開全縣上下的共同努力、奮力拼搏,也離不開社會各界人士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幫助。今天在座的各位,主要是__民營經濟的代表、企業界的精英,為推動全縣經濟社會的加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為解決人民群眾就業、提高人民群眾收入做出了重要貢獻。為此,縣委、縣政府將會以更大的工作力度、更好的工作措施、更高的工作效率、更實的工作作風,努力推動全縣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一是營造一流的政策環境。認真落實《__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和企業發展幫扶政策,對稅收貢獻多、帶動能力強、發展后勁大的重點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在財政貼息、項目申報、稅收獎勵、收費減免上予以重點扶持,支持企業產品發展升級、技術改造和籌備上市。二是營造一流的政務環境。推進簡政放權,繼續精簡下放行政審批權,減少審批環節前置條件,實施流程再造,完善行政服務中心建設,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堅決查處行政機關“庸懶散”行為,控制和規范對企業的檢查,著力減輕企業負擔。三是營造一流的服務環境。不斷優化投資環境,積極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全力以赴幫助企業解決“用地難”、“融資難”、“招工難”等實際困難,扶持企業不斷發展壯大。
農村土地承包法新范文3
一、土地征用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一)土地征用應當以國家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
(三)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
(四)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
1、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補償費主要包括: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2、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必須依照法定的用途、程序分配和使用
二、土地征用的基本程序
(一)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二)征用土地的審批程序
三、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的范圍被人為擴大化了
(二)農民所獲補償與被征土地進入市場后的價格落差過大
(三)征地補償過低而且立法標準本身就有問題
四、土地征用的立法建議
(一)以立法的方式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圍
(二)土地征用采用市場化運作
(三)目前的征地補償標準應加以修改
(四)解決征地中存在的問題還有賴于我國土地制度的改革
論文摘要
今天的中國,正在經歷一個飛速發展和新舊交替的時代,隨著國家基礎設施等方面投資力度的不斷加大,農村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征用。在這個過程中,許多地方城市面貌煥然一新,這與各地方政府所做的大量的工作是分不開的。然而在這個過程中,也不乏有的地方政府損害農民利益的情況存在。既要防止克扣、壓低征地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單位和群眾漫天要價、謊報地類、擴大面積和有關部門借征地之名“搭車收費”,加重用地單位負擔。因此,妥善解決這些問題和矛盾顯得十分重要。
本文從我國土地征用的概念出發,對其具有的法律特征、土地征用過程中應該遵循的原則以及土地補償的標準、用途、分配和使用等問題作了詳細的闡述。就當前我國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一些相應的立法建議。如果要想徹底解決土地征用中的失序狀態,從根本上保護農民的權利不受侵害,僅靠行政命令顯然是不夠的。政府首先要認真明確立法理念,對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與完善。尤其是對個別明顯與國家法規不符,嚴重侵害農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進行及時的清理與廢止。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基金,提供無償法律援助,協助他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司法程序及時、有效地介入這個社會矛盾空前聚集的領域。
關鍵詞:土地征用集體土地公共利益土地補償
眾所周知土地征用是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發生的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補償原則、補償標準、安置辦法,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的一種行政行為。這就是說,土地征用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必要性和補償性。據有關數據顯示,中國大陸各地的土地征用糾紛急速增加,民怨逐步升溫。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司法原本是解決社會矛盾、尋求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的手段。然而在很多事件中,農民卻沒有選擇司法的途徑解決問題,而是要采用非理性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足以令人驚醒,令人深思。在這里,筆者就農村集體土地的征用、出現的問題、矛盾及解決途徑談談個人的見解。
我國實行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從而在土地所有權方面,確立了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兩種所有權[1]。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的所有權轉移,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批準,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證國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所需土地的一項重要措施。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為了發展社會公共事業,都設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國《憲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边@是我國實行土地征用的憲法依據。
一、土地征用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一)土地征用應當以國家公共利益為目的
各國有關征用土地的概念和稱呼雖不完全相同,但是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征用的目的應當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不過對何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標準和范圍是什么?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理解。一般來講,根據法律追求正義的價值取向,不能動用國家公權為個別團體或私人謀利,即征用權的行使應是以社會全體或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為目的。我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目前還比較原則,有關實施條例也不夠具體。在實踐中對有關公共利益的解釋和界定則過于靈活,至使征地權常常被擴大化使用。
(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
只有國家才能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法律關系中充當征用主體,因為只有國家才能享有因國家建設之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盡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國家,而是具體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但是他們作為土地需要的單位只能根據自己用地的實際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地程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另外還要明確國家雖是征用土地的主體,但是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他們對外代表國家具體行使此權。
(三)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并非平等民事行為,而是國家授權的由各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依據和程序所實施的行政行為。這是因為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土地被征用的集體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用法律關系的產生并非基于雙方的自愿和一致,國家征用土地的指令,作為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服從。
(四)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憲法》的規定,征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建國以來我國的土地所有制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隨著農業合作社在全國范圍內的實現,農村土地都變成了農村合作經濟所有以后,到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用土地的標的就只能是集體土地了。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與沒收土地不同,它不是無償地強制進行,而是有償地強制進行。土地被征用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取得經濟上的補償。所謂適當補償,就是嚴格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征地補償以使被征用土地單位的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雖然土地為國家征用,但是土地補償費以及其他費用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這些土地。用地單位支付這些費用的義務是直接產生于國家征用土地行政行為和國家批準用地單位用地申請及被征用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鑒于在中國現階段,人們和政府及用地單位之間的爭執,主要發生在合理補償的數額問題方面。所以筆者就征地補償費用方面做詳細的闡述。
1、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補償費主要包括:
(1)土地補償費
①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年產值按被征地前3年平均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8倍。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標準規定。
③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規定。
(2)安置補助費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依照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①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因自然或人工而與土地結合在一起的私人或集體所有的房屋及水井、墳墓等設施造成損失的補償。但是,凡是在協商征地方案后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②青苗補償費是對因征地造成的農民種植在被征地上尚未成熟的農作物損失的補償。但是,凡是在協商征地方案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樹木等,一律不予補償。
其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必須依照法定的用途、程序分配和使用:
(1)土地補償費?!巴恋匮a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2]”,用于發展生產。
(2)安置補助費?!罢饔猛恋氐陌仓醚a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睂ν恋乇蝗空饔茫r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撤銷建制,實行“農轉非”的,其征地費用全部用于轉為非農業戶口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p>
所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采取鄉管村(組)用的形式設立財務專戶進行管理。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協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征地費使用公開制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統一安排使用的,應征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3]
(3)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應當及時、足額支付給其本人,由其自由支配。
二、土地征用的基本程序
(一)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為控制征地總量,防止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我國于1998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45條對各級政府的審批權限作了如下規定:
(1)征用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征用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審批。
(2)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在70公頃以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二)征用土地的審批程序
(1)用地單位依法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2)人民政府收到用地者的用地申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供地標準,對建設用地進行審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當附具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批意見。
(3)政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建設單位征用土地后,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在公告期限內,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4)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被批準征用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給予補償。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應當由用地單位按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與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
三、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的范圍被人為擴大化了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因此,在土地征用的實踐中,“公共利益”的概念被人為地進行了擴大化的解釋。那些諸如道路、基礎設施、水利工程等建設項目,被界定為“公共利益”一般不會有什么爭議。但是在最近10年左右,全國范圍內興起的房地產建設中,商品房建設或其他商業設施的建設也是打著“公共利益”旗號行使國家征地權。在這些建設項目的公益性質受到質疑時,一些人同樣可以振振有詞地說:加快城市化的建設步伐不是公共利益嗎?加快城市化的進程必然要向城市周邊擴展,大量征地難以避免。問題是,“公共利益”究竟是哪些人的公共利益?只是城市居民嗎?抑或是那些通過征地建商品房而大發橫財的開發商?既然是以國家名義行使征用土地的權力,那么這種征用就應是在國家征用權力所及范圍內的全體人民的利益。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公共利益”的概念更容易界定:國家權力的行使應當能夠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征地中農民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嗎?為什么農民被征用土地后只獲得了“不低于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的補償,而有些個人、部門或單位卻通過征地后的土地炒賣獲得了超過農民所獲補償幾十甚至上百倍的利潤?所以,對“公共利益”進行擴大化解釋,如果不僅可以使征地權力的行使名正言順,而且還可使部分單位和個人獲得可觀的利益,那么對“公共利益”擴大化解釋就會繼續下去?!肮怖妗边@一本來旨在維護大多數人利益的立法規定,由于立法本身的漏洞卻成了少數人牟利的工具,這不能不說是立法的遺憾。
(二)農民所獲補償與被征土地進入市場后的價格落差過大
當農民得知自己曾經祖祖輩輩種過的土地被征用后,政府通過出讓獲得了幾百萬元的收入,開發商通過炒賣又獲得了上千萬的利潤,而農民自已只獲得了區區幾萬元的補償。那些開發商掙的錢可以夠自己花幾輩子,而農民所獲得補償卻僅可以勉強維持自己的生存。同樣的一塊土地,所獲得的利益差別卻如此懸殊,如果農民為此心理不平衡,或為此而上訪,也就不足為怪了。同樣一塊地產生的土地收益,農民作為土地的所有者為什么不能分享?
對此,有些人說,土地的升值是因為政府經營城市,對基礎設施投入以及國家經濟發展的結果,因此其升值部分理應歸政府;而開發商的收入則是因為土地和其他成本投入必然帶來的利潤。那么國家經濟發展沒有農民的貢獻嗎?對基礎設施的投入中沒有農民交納的稅款嗎?這種收益上的巨大落差,既反映出人們的一種傳統觀念: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必然要有人做出犧牲,而犧牲農民的利益成本最低。同時,征地行為的計劃性和強制性以及土地被征用后的市場化運作的差別,則是形成這種利益分配上巨大反差的直接原因。
應該說,各國的征地制度都具有強制性,但是大多數國家將征用的范圍嚴格限定在真正意義上的公益事業,而對非公益事業用地則完全實行市場化運作,不實行征用。對征地補償也強調充分和及時。而在我國征地不僅具有強制性,公益用地的范圍被擴大化,而且由于征地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期,明顯地帶有要求農民支援國家建設的色彩,農民的土地從來沒有被作為商品看待,因此,征地補償的標準不是市場價格,而僅僅是維持生存的一種補償。這樣,征地前的計劃性運作和征地后的市場化運作出現所得利益上的巨大落差就不足為怪了??梢哉f,制度上的缺陷造成了現實生活中的嚴重不公平,而公平本來應該是社會和法律最重要的價值取向。
(三)征地補償過低而且立法標準本身就有問題
造成如今征地過程中補償過低的問題,其根源就是立法中所確定的補償標準不合理。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土地管理法》確定的補償基本原則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梢哉f,這個“原用途”的規定是造成征地中的價格“剪刀差”的根本原因。有了這樣的規定,作為農業用途且又沒有實際的處分權的集體土地,如不與今后的用途掛鉤,是永遠值不了幾個錢的。
二是以“產值”確定補償標準?!锻恋毓芾矸ā分写_定補償費用是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計算的。無論是6—10倍也好,最高30倍也好,誰都知道,以目前農產品價格計算,補償費無論如何也高不到哪里去。假如前3年都是大災之年,補償費又怎樣計算呢?因此以產值論補償而不是以市場決定地價,不僅不科學,實際操作也是問題。
三是確定的最低補償標準不合理?!锻恋毓芾矸ā冯m然沒有明確規定征地補償的具體標準,但從該法第47條第6款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確定的最低補償標準是“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該款規定:“依照本條第2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边@條規定本身不僅不合理,而且在邏輯上就有錯誤。為什么農民喪失土地的代價僅僅是“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實現小康難道沒有農民的份嗎?其次,這種原有生活水平的保障應該是多少年?按該條法律的規定,補償費一般是土地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也就是說從理論上可以保持6—10年的“原有生活水平”,而所謂30倍的補償一般是不會發生的,因為6—10倍的補償已經可以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了,更何況法律并沒有規定這6—10倍的補償是管農民今后1年的生活還是10年的生活。但即使這6—10倍或30倍的補償農民也并不都能拿到手。如果按補償最高標準30倍全額支付計算,在理論上農民可維持30年的“原有生活水平”,但30年以后呢?農民就不再生活了嗎?而且目前農民得到的只是貨幣補償,失去土地的農民就業問題在法律上并未獲得保障。
四、土地征用的立法建議
土地的征用雖然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則事關不同利益主體的不同利益。因此利益沖突不可避免,尤其是現在大多數的征地補償費用是由具體的建設單位支付的,因此從追求經營利益最大化考慮,作為建設單位希望以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的動機也是不足為怪的。即使是代表國家的一級人民政府直接以財政收入支付補償費,也同樣存在財政收入的增加和減少以及由此對地方財政收入的多少、官員政績的影響問題。因此,若想解決在征地過程中的種種問題,必須從立法的修改和完善著手,而且征地中的大部分問題也確實出在立法方面。首先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土地征用的法律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以立法的方式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圍
既然“公共利益”是法定的行使征地權的前提條件,那么這一法定條件就必須明確而具體。因為不同的人或者說代表不同利益的人對“公共利益”可以作出各種不同的解釋。因此法定條件應當具有特定性和惟一性,否則這樣的前提條件就等于形同虛設。用列舉式說明,即將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建設的項目逐一列出,只有在此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才可以視為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比如(1)軍事用地;(2)國家政府機關及公益性事業研究單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礦、道路、機場等;(4)公共設施用地,如水、電、氣等管道、站場用地;(5)國家重點工程用地,如三峽工程、儲備糧庫等;(6)公益及福利事業用地,如學校、醫院、敬老院等;(7)水利、環境保護用地,如水庫、防護林等;(8)其它公認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確保土地征用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農地,而應當主要依靠盤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場以及開放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市場來解決。
(二)土地征用采用市場化運作
征地前的計劃性和征地后的市場性之間的矛盾就必然造成征地補償和征地后所獲利益的巨大反差。真正的公益性建設用地,在征用前后一般不會出現征地補償與所獲收益之間的明顯差別。因為公益事業即使有收益,一般也是用于成本的回收和公益建設項目的日常維護,營利并非公益事業的目的。對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應遵循及時、充分、適當的原則,而對于非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則應按照市場價值規律進行。所以,法律在嚴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圍的前提下,還應明確規定,非公益性建設項目用地不能列入征用范圍,而應將其納入市場,由市場決定土地價格及各利益主體的分配比例。要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國家還要建立相應的土地價格評估機制。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也為了建立我國完善的土地市場,征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格為依據,實行公平補償。在我國目前農村,集體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資料功能和對農民進行生存保障的社會保障功能及發展功能,市場價格要體現這三重功能。
(三)目前的征地補償標準應加以修改
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集體土地對農民而言不單是生產資料,還是保障資料。土地征用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永久性轉移,農民將永遠失去土地的經營權,失去生活的可靠來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補償中應考慮這一特殊性,使補償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農民,并指導他們合理使用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業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因征地而引起的農民上訪問題,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征地補償標準過低,而這一問題的根源在于所確定的補償標準不合理。以“土地的原用途”和“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確定補償標準,征地補償費就永遠提高不了,補償按“原用途”,而轉手出讓時則按“新用途”,為什么同一塊地,對原所有人和新所有人所得收益不能采用同一標準呢?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可結果農民服從國家土地用途管制所做出的犧牲,到頭來居然又成為低補償的借口,這對農民公平嗎?因此應當取消只能按“原用途”給予征地補償的規定。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因土地所造成的各項損失進行市場估價,按價補償。同時還應參照征地周邊的整體經濟發展水平,在一定合理年限內給予征地農民補償。補償標準的計算應當是逐年遞增的,而且一般不應低于國家統計部門近年內公布的經濟增長比例。
(四)解決征地中存在的問題還有賴于我國土地制度的改革
說到底,征地中存在的許多問題,其根源在于我國土地權利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如果我國土地制度改革能夠得以順利進行和完善,農民對自己擁有的土地具有完整法律意義上的處分權,許多征地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但是,在我國土地制度進行徹底改革之前,在解決土地征用存在問題方面,我們并非不能有所作為。比如在不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性質的前提下,將土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獨立的物權確定給土地經營使用人,同時在嚴格土地征用管制和審批的前提下,參照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賦予農民在建設主管部門批準改變農業用途,將土地用于營利目的時,集體土地經營使用者就可以作為市場的平等主體,按照市場規律、市場價格與土地的受讓方協商土地價格。如果這部分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能與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持平,誰還能夠鉆集體土地征用的低成本與轉手出讓的高價格的空子而牟取暴利呢?當然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實現這個目標也并非易事,其中還涉及諸如轉讓主體的界定,收益分配比例、耕地的保護以及市場環境等諸多因素。
此外,我國土地征用制度,其他相關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順利地通行。一是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之后,可以真正實現政府壟斷城市土地一級市場,城市公益性用地可以通過征用農地解決,其它非公益性用地則主要通過土地儲備機構在城市存量土地市場上采取“回收、收購、置換、整理”方式取得的土地來解決[4]。二是縮小征地范圍,實行依價補償,就為土地市場的正常運轉提供了基本前提條件。非公益性項目用地則由市場來解決,這就需要建立集體土地產權市場,尤其是要建立和開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但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進行運作。三是加快我國農用地定級估價的步伐,以促進農用地市場迅速發育并使之逐步成熟,為改革我國土地征用制度作出貢獻。四是應盡快出臺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盡快建立以法律機制和經濟機制為紐帶的土地征用制度。
在中國土地征用的過程中,被征地方通常都是社會底層的群體代表,一些政府違法審批的行為,導致批準征用土地的主管部門與土地征用方之間出現了不少矛盾和紛爭?,F有的訴訟案例表明,這些人群在強大的政府權力和開發商面前,無論多么執著和頑強,始終顯得勢單力薄而且不堪一擊。另外,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和律師費用的昂貴,很容易使他們放棄司法訴訟的程序。以上問題的存在,主要是法律制度的設計存在問題,因此,國家有必要專門制定一部《土地征用法》來加以規范。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通過立法措施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充分發揮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以化解由于征地過程中的不公平而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保障社會的穩定與良好秩序。
注釋:
[1]《房地產法學》,程信和、劉國臻編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37頁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3]田永源,《官員為農民支招》,中國農業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42頁
[4]姚長飛,《論土地征用》,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資料:
1、《經濟法小全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
2、《房地產法學》,程信和、劉國臻編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3、《略論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目的》,吳漢良,武漢大學。
4、《土地管理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梁書文、黃赤東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