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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被征補償標準范文1
20xx年農村土地征收管理條例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xx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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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分兩步走,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后,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宋大涵表示,從補償原則看,原47條的規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草案指出,征收農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黃小虎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精神。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指出,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的情況下,占地過多過快問題日益突出,必須推進改革、健全法制,嚴格約束占用耕地。
報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現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財經(微博)日報》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產值計算:全國水稻平均畝產470公斤,以目前稻谷價格2元/公斤可獲940元產值;冬季種植經濟作物的產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計算,國家發改委價格司20xx年報告稱平均每畝產值508元。兩項相加,平均每畝產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補償30倍計算,最高可獲得4.5萬元/畝左右。
農村土地被征補償標準范文2
【關鍵詞】失地農民;土地征收;征收補償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5-056-02
在當前城市化進程越來越快的大背景下,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被征用。大量的農民失去了土地,也產生了一個新的社會群體,即失地農民。如果我們從社會發展的角度去看這個問題,這種現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所造成的對失地農民權益的危害卻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如何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浮出水而,值得我們關注。
一、土地:農民安身立命的根基
(一)農民賴以生存的保障
俗話說:“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土地之于農民來說就像是心臟之于人體,人沒有了心臟就沒有辦法生存,農民沒有了土地就失去了賴以生存的保障。從古至今,無論是生產力極為低下的遠古時代,還是物質極為豐富的今天,土地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英國古典經濟學家配第曾說過“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不僅土地本身是一種財富,而且很多財富都是從土地上創造出來的,對農民而言更是如此。①農民一旦失去土地,很快就會陷入食不果腹的困境。所以,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極為重要。土地是其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肩負著生存的保障功能。
(二)農民收入來源的保障
農民與城市居民最大的不同在于,城市居民有固定的工作,有穩定的收入,而農民是依靠土地就業的,失去了土地,就意味著失業。但是當農民失地后,農民的身份并未發生實質上的變化,也就出現了“農村土地城市化,農民并未市民化”的尷尬局而。農民不僅失去了唯一的收入來源,而且由于受自身文化技術水平的限制,在城市中就業受阻極為常見。即使從理論的角度來說,土地承載不了社會保障的重要職責。但是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土地卻承擔著這一重要功能。同時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城鄉“二元體制”格局,享受社會保障權利的主體基本上是城市居民,農民是無緣享受與城市居民同樣的各種社會保障權利的。②所以,當農民失去土地后,他們會陷入一種尷尬的境地。一方而,他們失去了土地,沒有依歸;另一方而,他們又不能成為城市居民,享受不了政府給城市居民提供的保障。這種狀態不利于他們的發展,更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農民各項權利的基礎
土地不僅僅是農民的生存的保障和收入的主要來源,農民的各項權利的實現是以土地為基礎的。失地農民不單失去了土地,實際上則是喪失了多種土地附屬權利,如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決策權、土地收益權和土地參與知情權等相關權利。缺少了土地的根基,附著在土地上的這些權利便無從談起。同時,“城鄉二元體制使得土地對農民除承擔著生產對象和生產資料的角色外,還擔當著就業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及社會保障的功能角色,因此農民失地對于農民已經不僅是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喪失,更嚴重的是生活保障、社會保障、就業保障等公民權利的喪失。”③此外,我們必須明白,政府對于農民的糧食補貼或者是良種補貼都是建立在農民有土地的基礎之上。所以失地農民的這些權益被無形的剝奪了,甚至包括其他與土地有關的比如發展權、選舉權等。
二、原因:失地農民權益受損
(一)土地產權制度的缺陷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均對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進行規定。《憲法》第10條第1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白留地、白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土地管理法》也有同《憲法》第10條和《民法通則》第74條相近似的條款,規定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表而上看農村土地產權清晰明確,但何為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法律關系如何界定?兩者的權利范圍有多大?諸多問題,法律都未作明確規定。由于相關法律沒有給出詳細界定,所以農民集體變成了一個模糊化的概念。從法律上來說,農民集體是土地的所有者,作為其個體的農民享有土地的一切相關性權利。可是實際上農民卻少維護合法權益的路徑,沒有辦法明確其所對應的權利。所以就形成了一種怪異現象:集體與個體所有權相分離。
(二)征地補償標準的缺陷
《土地管理法》第47條對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做出規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④顯然,現行法律是以征用地的原用途以及征用土地的產值倍數作為征地補償標準,這種補償標準的缺陷顯而易見。其一,補償標準過低且為一次性貨幣補償,難以解決農民的長期生計問題。現行我國農地征收補償大多都是采用一次性的貨幣補償方式,一次性的買斷農民對土地的全部權益,對于征地部門來說是一件好事,因為這樣不僅付出的成本低、收益大,而且沒有后顧之憂;對于失地農民來說則是對他們權利的剝奪,因為農民相較于征地部門這個強大的公權力而言就是弱勢群體,一次性貨幣補償不能公平準確的衡量土地的全部權益。在農民把補償款花光的情況下,其生活失去了后續保障。其二,征地補償未考慮到土地的增值部分。同一土地的不同利用會帶來土地的收益層級差。農民對土地的利用是基于土地最天然最原始的功能,所以產生的收益也是最少的。但是一旦將土地轉做他用(如工商用途),土地收益就會大幅度增加。而征地標準僅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些增值收益只歸征用各方占有,失地農民卻難以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這是土地征用過程中最明顯的非等價交換,也是對農民利益裸的剝奪。
(三)征地程序的缺陷
從目前的法律法規來看,農地征收程序主要分為五個步驟,大致分為申請、審查、批準、公告、頒發使用證。雖然這規定有利于規范政府的征收行為,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中還存在著很多弊端。其一,農民不享有參與權。《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從該條看,農地征收的過程中賦予了農民參與的權利,但是應當注意到,這種權利的賦予是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后并且是做出公告以后,那么方案都已經確定再給予農民表達意見的權利是不是太晚了?這種權利的賦予又有何意義?19世紀英國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有句名言:“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同樣,遲到的權利便不再是權利。其二,缺乏嚴格的監督機制,地方政府享有話語權。農地征收程序中最大的問題就在于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地方政府既是土地征收的決定者,又是土地征收的執行者,這種運動員與裁判員集于一身的特點,顯然容易造成政府角色錯位,侵害農民利益。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農民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不能交由第三方人民法院判決處理,只能由批準征收的人民政府裁決。人民政府作為農民利益的對立而,很難想象其會做出損害自身利益而維護失地農民利益的裁定。
三、路徑:完善相關路徑
(一)完善產權制度
《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均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法律意義上的農民集體本應是明確而具體的,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農民集體尚不具備相應的法律人格。⑤農民集體在性質上只屬于政策性概念,并不是法律上的主體。這就要法律上賦予農民集體主體資格,明確界定農民集體的范圍。
(二)完善征地補償制度
要維護土地征收的公正性,必須確定合理的易被接受的土地補償標準。毋庸置疑,我們必須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我們應當廢除當前的產值倍數法補償標準。應當按照市場價格計算,這樣才有公平性。土地評估機構對土地作出正確評估,計算出合理的補償標準,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經濟權益。同時,我們可以通過立法確立一套統一的補償標準,使得農民權益遭到損害時真正有法可依。此外,貨幣補償方式已經不能滿足現代多元化的需要,我們可以采取分期的貨幣補償方式,同時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權入股的補償安置方式。最后,我們可以采取就業安置補償。我們可以對失地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切實關懷他們的權益。
(三)完善征地程序
一直以來,我國的法律都有“重實體、輕程序”的不良傾向。然而,真正的司法公正并不是結果的正義而應取決于程序上的公正,農地征收亦不例外。土地征收應該本著公開、參與和監督的原則。當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時,應當允許公民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土地征收權利人有權表達白己的意見,可以白己參與或者是推選代表人。補償方案必須告知土地征收權利人,并且要經過民主協商才能確定。同時,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發揮監督的作用,不單要強調事前監督,事后監督也很重要。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應該積極對征收地塊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防止被征收地征而不用。最后,完善司法救濟程序,司法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土地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如果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農民是有權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失地農民進行法律援助,積極宣傳相應的政策法規。對公共利益這一標準納入司法審查程序,增加透明性。同時對重大土地整理案件進行懲處,切實保障失地農民權益。
注釋:
①曹燁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利益保護研究[D]遼寧大學,2012
②張建飛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的法學思考[J].政治與法律,2006(4).
③馬曉亮.和諧社會視閣下的農民失地問題研究一一以山西省沁水縣S鎮為研究個案[D].碩士學位論文,華中師范大學,2013.
農村土地被征補償標準范文3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征收;補償;對策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農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現狀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我國征收集體土地的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目前,是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指導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為主,同時根據各省、市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規章、地方法規。
2. 農村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濫用嚴重。
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然而何為公共利益?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作出規定,這無疑擴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權,易造成濫用土地征收權力的現象。
2.2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同樣“集體”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了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進而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1];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不統一,補償費在被征地農民個體之間分配混亂。村委會根據村規民約確定被分配人員資格及分配辦法。在發放數量上,有的全部發放,有的村集體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監督管理。
我國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等,但從實際操作上看仍存在諸多不足:
(1)征收補償程序可操作性不強,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項上規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25條規定:“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 3個月內全部支付”,但在實踐中,并未參考這一期限,大都滯后發放。
(2)補償糾紛發生后,缺失救濟程序。對于補償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由政府行使裁決權,缺乏應有的中立性。
(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堪憂。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兩種功能,征地與拆遷補償定價時應當引入市場機制充分考慮土地自身價格和未來社保價格,應當按照市場基本價值規律科學確定征地與拆遷補償標準。[3]現有的征地a償標準在于用過去的物權數值測算未來的物權權益,沒有包含未來社會保障價值。
(4)據國家統計局對2942戶的農民調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純收入平均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純收入為2739元,約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農戶的家庭消費支出相對較低,有些農產品如糧食、蔬菜等還可以自給自足;土地被征后農戶面臨與城鎮居民相同的消費環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僅所有商品都需要從市場購買,一些大項消費如住房、子女入學、大病就醫等更增加了普通農民的生活負擔。由此可見,征地后農民的生活水平總體是下降的。[4]
(5)補償方式簡單趨同,缺乏長效性。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但兩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僅一筆帶過,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以下問題:各征收補償單位在實踐中基本上都是以現金補償為唯一方式,未考慮到被征地人的長遠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農民的生存都將面臨嚴重困難。
3. 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對策
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筆者認為,應當通過概括的基礎上加以列舉的方式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梁慧星在其主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對公益作出了列舉式的解釋:“所謂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區域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以及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5]
3.2嚴格土地征收程序與監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門對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認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確其內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開程度。征地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單位、征地范圍、征地時間、補償方式等,以增強征地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3)引進司法救濟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應賦予在征地糾紛案中保持相對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在案件的審理中,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到保護,確保審判結果的公正。[6]
3.3提高補償標準。
就補償標準而言,應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確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補償標準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場化的土地評估制度,制訂區片綜合地,考慮地類、產值、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場因素合理確定土地價格。
(2)創新農地使用制度。嘗試讓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部分土地產權進行流轉,通過辦市場、建標準廠房和商業用房、造停車場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及企業集團用地中,把集體土地產權作價入股收取年租金,使農民有穩固的收入和就業機會。[7]
3.4S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進一步確保農民獲得充分的安置。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種補償方式:
(1)貨幣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終身貨幣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更適合農民利益的保護,采取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方式能夠避免由于物價上漲而產生的問題,按照物價變化情況定期調整補償費用。
(2)農業安置。劃分一定面積或質量較好的土地給農民,使其能夠繼續開展農業活動,自給自足,或者轉變為其他農業方式。
(3)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只有將生存技能教給農民,才能實現真正的脫貧。
(4)企業補貼安置。若是為了建設鄉鎮企業而占用農村土地,可以提供當地農民就業機會。
4. 結語
土地征收事關失地農民之生存,事關社會之穩定。在不斷推進城市化、加速推進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我們必須從根本上保障農民權益,結合本國國情,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彌補和改進當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參考文獻
[1]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研究 [期刊論文]《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2015年 張雅娜.
[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存在的問題及法律規制 [期刊論文]《法制與社會》,2015年 黃洪強 等.
[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原因及對策 [期刊論文]《武漢商業服務學院學報》,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補償的制度誘因 [期刊論文]《改革與戰略》,2009年 左靜.
[5]《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梁慧星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03.
[6]科學發展觀視域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思考 [期刊論文]《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 吳傳毅.
農村土地被征補償標準范文4
1 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調查情況看, 我省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違法占用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頒布實施后, 我國實行了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護制度,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但從調查情況看, 個別地方存在對不符合征用條件的土地, 采取繞道而行, 征用不通改為占用、租用, 先占后征或先租后征的問題。這類違法占用和租用的土地, 由于缺乏法律的約束, 普遍存在低價或無償占用、長期拖欠土地征用補償費等問題。
1.2 補償標準過低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 土地市場價格逐年攀升, 城市建設用地每畝售價動輒幾十萬, 甚至上百萬。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 農村土地的征用補償標準卻很低。據調查, 2005 年全省征地補償費平均僅為2.66 萬元/畝,失去土地后喪失長期生活保障的農民心理失衡的程度可想而知。近年來個別地方已由此引發了多起農村。
1.3 拖欠征地補償費在調查中發現, 各地普遍存在拖欠征地補償費的現象, 部分地方拖欠數額較大。這一問題存在于兩個層次: 一是土地征用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不到位。據調查統計, 1999 年至2005 年, 全省土地征用后應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土地征用補償費66.71 億元, 實際支付59.80 億元, 有6.91 億元未支付到位。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被征當地農戶支付不到位。1999 年至2005 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向被征地農戶支付補償費51.78 億元, 實際支付49.05 億元, 有2.73 億元未支付到位。
1.4 分配標準不統一主要是征地補償費中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上, 由于政策調整因素, 形成了兩個時期分配不均的問題。一是2005 年4 月, 省政府制定的《甘肅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前, 法規政策規定土地補償費全額留歸集體。但由于失地農民對分配這部分資金的訴求過于強烈, 引發了一些。在執行過程中, 為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部分地方采取了將土地補償費全額發放給被征地農戶; 或集體留一部分, 給失地農民分配一部分的做法, 造成了不同區域同類土地補償標準不一的問題。二是為確保失地農戶生活水平不低于失地前的水平,《辦法》規定應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給失地農戶, 形成了《辦法》執行前后失地農戶補償標準差距顯著的問題。《辦法》出臺前已征地農戶對此反映強烈, 個別地方出現了農戶要求集體按新標準追加補償引發的, 個別村委會迫于無奈, 采取變賣集體資產的辦法滿足農戶要求, 嚴重影響了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和農村基層組織的正常運轉。
1.5 集體資產監管不力留歸集體的土地補償費為本村的集體經濟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而集體經濟的發展, 又是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機會, 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重要政策手段。但由于部分地方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造成集體資產大量流失, 個別地方由于村干部盲目投資或興辦企業, 集體資產喪失殆盡, 由此而引發了失地農民上訪等。
1.6 失地農民生活缺乏有效的保障各地在解決失地農戶生活保障問題上, 主要采取了以下幾種辦法: 一是將征地補償費全額發放給失地農民; 二是在村民自愿的基礎上, 逐年發放補償金; 三是給失地農戶劃給二三產業用地, 鼓勵失地農戶發展二三產業; 四是在機動地競價時, 失地農戶享有優先權; 五是對城中村農戶實行農轉非, 享受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待遇; 六是城中村規劃宅基地和建設住宅樓, 以房屋出租保障村民生活; 七是給失地農民重新調整土地; 八是安置在村辦企業就業; 九是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全額納入村集體財務統一管理, 用銀行支付的年利息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問題; 十是將失地的特困戶納入了政府的基本生活保障管理范圍。各地雖然進行了一些積極的探索, 但從總體上看, 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 仍然以貨幣安置為主要手段, 尚未形成一套有效、完整的政策保障措施。目前征地補償標準普遍偏低, 征地補償費根本不能解決失地農民長期生活保障問題, 同時, 失地農民群體文化較低, 缺乏就業技能,一旦將有限的補償費花完, 生活便陷入困境, 進而影響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因此, 積極探索解決失地農民長期生活保障措施, 已成為當前必須解決的問題。
2 成因分析
2.1 執法不力在經濟發展過程中, 任何國家、區域的土地面積都是一個難以增長的剛性約束條件。工業和城市要獲得發展, 必然要侵蝕、占用農用土地, 否則, 工業和城市建設將無處立足, 這是任何國家或區域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必然發生的事實。在二元經濟結構和市場經濟條件下, 由于城市土地與農村土地價值存在較大差額, 農村土地價格明顯低于城市土地價格, 因此, 在工業化初期, 政府低價征用農村土地, 支持工業發展, 成為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許多國家或區域一種通行的做法。進入工業化中期后, 工業和城市將進入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 工農、城鄉爭地問題將進一步加劇。在這一時期, 政府如不對工農、城鄉用地進行強有力的干預, 勢必削弱國家或區域的農業發展基礎, 進而對國家糧食安全造成影響; 與此同時, 在這一時期, 國家或區域基本完成了工業化發展的原始積累, 不再需要通過工農、城鄉土地差價這一方式為工業和城市發展提供支持, 實行工業反哺農業, 提高農村土地征用價格, 逐步縮小工農、城鄉土地價差, 維護被征地農民土地權益, 讓農民共享工業化、城市化發展成果, 成為許多國家或區域政府的必然選擇。我
國正處于工業化初期向中期轉變的重要時期。為此, 從2004 年開始, 我國開展了深化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出臺了一系列加強對農村土地征用及補償費監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措施。但是, 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尚未清醒地認識到國家宏觀形勢的這一變化, 受工業化初期慣性思維影響, 對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監督管理重視不夠, 政策措施落實不力, 使工作中出現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或受地方經濟利益驅動,采取工業和城市保護主義做法, 對國家宏觀經濟和農民利益視而不見, 有法不依, 執法不嚴。這是導致地方政府不愿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以及違法占用土地、拖欠征地補償費等問題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2.2 執法體制缺陷《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甘肅省實施〈土地法〉辦法》規定: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從調查情況看, 我省農村土地的征用主體主要是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支持發展的地方經濟支柱企業, 國土資源部門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 受行政管理體制制約, 難以對政府行為實施有效監督, 是造成上述問題發生的主要制約因素。
2.3 監管制度不健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征地補償費的支付途徑不統一。從調查情況看, 各地支付途徑形式多樣, 有征地單位將征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有先支付給鄉鎮政府, 再由鄉鎮向村委會支付的; 有征地單位直接向農民支付的。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第二種支付方式, 極易造成個別鄉鎮長期截留征地款, 損害被征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這是導致拖欠補償費問題發生的另一個主要原因; 第三種方式會造成土地征用補償費不能納入村級帳內核算管理, 土地征用補償費監管部門―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面臨無帳可查的局面, 使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使用直接脫離了監管, 難以確保農戶足額、及時獲得補償。二是土地征收程序不完整。《土地法》規定:國家征用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但在執行過程中, 由于對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沒有制定出規范的標準, 征地補償費的主要利益主體―― 失地農民無法獲取準確、完整的信息, 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三是村級財務管理民主決策制度缺失。大部分地方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興辦企業等集體統一經營決策, 缺乏群眾參與決策的制度約束, 由村干部說了算, 隨意投資, 甚至于將集體資產低價出賣、集體企業村干部自己或親屬承包, 謀取私利的問題屢有發生。這是導致集體留用的土地補償費等資產大量流失, 集體經濟難以發展的主要因素。
2.4 法規制度宣傳不到位主要是省政府制定的《甘肅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管理辦法》,這一關系到失地農民切身利益的法規宣傳不到位, 導致農民對《辦法》出臺前后補償標準的巨額差距不理解、不接受。
3 幾點政策建議
3.1 統一思想, 提高認識應當把農村征地補償費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到促進國家工業化、城市化建設和建設和諧社會的整體工作中去, 讓各級政府充分認識農村征地補償費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使之逐步轉變落后和錯誤認識, 自覺強化對農村征地補償費的監督管理。
3.2 建立有效的土地征用監管體制將土地征用及補償費監督職責納入國家審計監督范疇, 從根本上解決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不當體制。
3.3 建立健全法規制度一是依照《土地法》, 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征收程序, 重點是建立農村土地征收及補償費分配公示制度和補償標準聽證制度, 提高土地征收及補償費分配過程的透明度; 實施補償費支付方式改革, 統一支付方式; 二是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國家有關土地征用補償費監督管理政策,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制度和土地征用補償費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等制度, 有效維護失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農村土地被征補償標準范文5
關鍵詞:農村土地征用;現狀;對策
這幾年,是我縣經濟加快發展,城市化建設迅速推進的重要時期。在此背景下,我縣各地出現了征用土地的。這些土地的及時征用,確保了我縣城市化建設和經濟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為了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各鎮、鄉和街道付出了艱辛的努力,部分鎮鄉、街道在一定時期內,把土地征用工作列為中心工作,分片、分村、分戶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制,夜以繼日,深入細致地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思想工作,確保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順利進行。但是也應該看到,由于對土地征用補償存在爭議,在集體發展留用地、就業、社會保障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土地征用工作呈現越來越難的趨勢,有些土地雖然已經完成征用補償協議的簽訂,但也難以及時交付使用,有些甚至在使用過程中還出現上訪或直接阻礙工程建設的現象。
一、我縣農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不盡合理。我縣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區域間差異較大,現行中心城區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根據城市規劃路網依次遞減的辦法,使得同一村、同一地塊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各異,相鄰地塊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懸殊,在實際土地征用補償中很難操作到位,并且極易造成征地補償爭議和糾紛。
(二)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基本生活沒有保障。幾年來,我縣在土地征用中普遍存在采用單一的貨幣處置辦法,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要求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尤其是大片征用土地,往往使農民一夜之間就失去土地,因此使被征地農民有一種“措手不及”的感覺。這種感覺和思想情緒也影響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不規范。政府對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沒有及時給予指導和監督,分配中“一村一策、一組一策”,分配方案比較混亂。多數村莊在分配中違背了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常常出現“吃小戶”現象,個別農民的正當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同時,由于缺乏政策的規范和約束,各村的土地征用補償費已趨向全部分光的現象。
(四)土地征用沒有依法實施。在實際工作中“先征后批、邊征邊用邊批”現象比較普遍,從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理不直、氣不壯,對征地過程中出現的阻撓、干擾行為也不能及時給予依法處理。國土資源部門不直接參與土地征用政策處理工作,因此,對統一執行政策,依法實施征地,形成征地工作合力帶來消極影響。
二、完善我縣土地征用工作的對策建議
為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縣級有關部門和鎮、鄉、街道,千方百計抓土地征用政策處理,確保被征用土地順利按時交付使用。但是,我們也要摒棄單純的土地征用觀,要從“三個代表”的高度,正確處理好土地征用和保護農民利益的關系,在土地征用補償、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及社會保障工作等方面予以及時完善和健全。
(一)及時修訂土地征用補償安置政策。土地征用補償安
置政策最為被征地農民所關心,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為了使征地補償政策更趨合理,最大程度上保護農民的利益,對土地年產值的計算及補償倍數
應適當給予調高,尤其是中心城區以外的鎮、鄉。在這一問題上,政府應有決心縮小中心城區和其他鎮、鄉在土地征用補償
上的差距,從而使我縣的土地征用補償在區域間公平合理。同時,對土地出讓收益,政府也要切出一塊作為專項資金(應不低于年土地出讓收益的10%),對被征地農民的培訓、轉業及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給予支持或補貼。另外,在修訂土地征用補償安置政策時,對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區片綜合價”的辦法,并要力求區片劃分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千方百計創造就業門路,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存發展問題。
1.失地農民應統一納入城鎮就業渠道,要建立城鄉統一就業組織體系,建立就業服務中介組織,幫助失地農民盡快在非農崗位上就業。
2.進一步完善留地安置政策,在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用的前提下,留少量土地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經濟,就要舍得將好的地塊、商用價值大的地塊留給村集體,盡量做到不與農民爭利。
3.著力推進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建設。政府征用土地后,多數失地農民將處于經營無門路,辦廠缺本錢、就業難度大的現狀。這就需要政府加快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設。
4.加強被征地農民的教育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的轉業能力。在被征地農民的教育培訓方面,關鍵要抓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注重對農民的技能培訓,二是要注重對農民的擇業觀念教育。
(三)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工作程序,依法實施征地。
1.征用土地必須依法批準。未經批準的土地,政府不能隨意征用。
2.土地征用必須統一。《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用只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而具體承辦單位是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
3.土地征用必須公告。《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征用“兩公告一登記”的工作程序,即土地征用公告、征地補償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
4.土地征用必須公平。在土地征用補償過程中,對同一片區、同一物類必須實行同一補償標準。
農村土地被征補償標準范文6
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知情權、土地補償費分配等方面出臺了若干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的新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予以補貼;用地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對被征地農民視不同情況,分別實行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并應告知當事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訂;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基于中國城市化的大背景和各地“經營城市”的小氣候,即使我們實行嚴格的農地保護制度,征用農地仍將加速,這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客觀趨勢,無須對此大驚小怪。但必須引起全社會高度警惕的是,如果征地補償安置制度不公平、不合理、不規范,征地不僅會造成財富損失,而且可能引發社會動蕩,當前某些“開發區”土地撂荒現象以及被征地農民集體上訪問題已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征地補償問題事關農民的衣食飯碗、土地價值的再分配、全社會的安定團結,不可不慎!
透視諸多征地糾紛,不難發現焦點有二:征地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地是否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許多征地糾紛的起因,乃是當地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為開發商的私人利益服務,低價征地、暴力征地、違法征地,結果導致激烈沖突;即使國家基于公共利益考慮而征用農地,如興建基礎設施和大型工程,如果補償政策出現偏差,仍會產生諸多矛盾,畢竟市場經濟觀念已深入人心,很難要求農民“舍小家,顧大家”,何況農民作為低收入群體,若繼續提供“原始積累”,顯失社會公平。雖然《指導意見》相對于此前的征地補償安置規定已有重要突破,但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公共利益的確認”和“補償標準的確定”這兩個核心問題,而且有關規定過于寬泛,經不起進一步追問: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是如何衡量的?被征地農民是否有權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政府干預用地單位勞動用工之舉是否正當?聽證是否由獨立的第三方主持?聽證的結果對于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何影響?如何約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分配土地補償費?
雖然其他國家不乏征地補償安置方面的成熟經驗,偏偏我們無法實施“拿來主義”,原因在于我們的土地制度和決策程序十分獨特。如果遵循市場經濟原則,“補償標準的確定”本來不成問題,以市場交易價格為基準,用地單位和被征地農民談判即可;而我國卻是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農村土地則屬于集體所有,因此不是用地單位和被征地農民談判,而是國土部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宣布征地政策,并且由于土地市場發育不良,難以發現市價標桿,于是按土地平均年產值的若干倍數確定補償安置標準,而土地平均年產值并不容易準確評估,倍數的確定更是彈性極大,從10倍到30倍都是合法的,因此“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實際上難以確定。如果依據公共選擇程序,只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改變土地用途,這需要召開聽證會,規劃部門充分聽取各界意見,尊重利益相關者的意志,然后決定是否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而我國土地規劃是“自上而下”的,且缺乏穩定性,不受立法機關約束,也無需聽證程序,財政動機、部門利益、長官意志即可令規劃變臉,其間自然難以避免權力尋租。
《指導意見》的諸多內容相對于此前的征地補償安置規定無疑是一種進步,但它所能發揮的積極作用又注定是有限的。欲真正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必須從土地制度和決策程序的改革入手,賦予農民產權主體資格和公共選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