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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賦稅制度的演變范文1
關鍵詞:中古英國;財政;私權;公權
中圖分類號:K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05X(2011)05-0172-03
關于中古英國王權的性質和地位,史學界歷來眾說紛紜。筆者認為,英國王權的發展大體呈現出中古早期以私權為主,公權為輔,14世紀以后,則由私權性質較強的王權向公權性質不斷加強的王權轉化過程。中古英國賦稅形態及財政機構的演變可以很好地說明這一點。
一、賦稅形態的演變
中古英國稅項繁多、名稱各異,總體上可以分為封地稅和國稅兩大類。封地稅是西歐歷史上一種獨特的稅收形態,它是國王在封君封臣體制下作為最大的封君向封臣征收的賦稅,封地收入的一部分相當于王室財政來源正常收入的稅收部分。從法理上說,這是一種建立在私權基礎上的稅收。封地稅與英國當時實行的封君封臣制密切相關。在中古前期,封地稅與國稅相比不僅項目多,包括盾牌錢、任意稅、王領其他收入、司法收入、協助金、王室特別收入等,而且稅率高,征收量大。而盾牌錢和任意稅是封地稅中的大宗。國稅基本上相當于王室財政來源的額外收入部分,是國王作為一國之君向全體國民征收的一種賦稅,是國王封地特權之外的收入,是建立在公權基礎上的稅收。國稅相對于封地稅稅種較少,主要包括丹麥金、卡魯卡奇、動產稅、關稅等。
中古英國賦稅經歷了一個由封地稅向國稅逐步演變的過程,這一過程是帶有較強私權性質的王權向不斷擴大公權性質的王權轉變的一種體現。中古英國國王,在封君封臣體制逐漸衰落,作為特權收入的封地稅逐漸減少,軍事和行政開支不斷增長的壓力下,不斷尋找新的稅收,從而導致英國賦稅形態發生變化。
(一)封地稅向國稅的演變
由于封君封臣制度的影響,中古英國稅收呈現出臨時性的特點。除關稅外,國王缺乏常規性稅收來源,許多稅都是作為緊急性措施而征收的,如丹麥金、卡魯卡奇、任意稅、盾牌錢、動產稅等。因此,每遇戰事發生,國王常常陷入財政緊迫狀態。因此,為適應形勢需要,封地稅和國稅自身也經歷了一系列的變化。丹麥金及卡魯卡奇稅率不高,稅額不大,征收次數不多,因而國王轉向了動產稅、關稅的征收;封地稅稅種較多,但并非同時并存,如盾牌錢被任意稅取代,而任意稅則演化為國稅中的動產稅。
14世紀是封地稅向國稅轉化的過渡時期。14世紀以前的中古英國的賦稅以封地稅為主,國稅所占比例很小。12世紀以前英國國稅僅丹麥金一項。亨利一世1129-1130年度的財政收入為26000鎊,其中只有2500鎊來自丹麥金,其他的都來自封地收入,國稅還不到封地稅的1/9。
14世紀以后,由于百年戰爭等因素的影響,英吉利民族國家逐漸形成,中央與地方行政機構也逐步建立,國王向著一種者的方向發展。以土地封授為基礎而形成的封君封臣制度逐漸衰落,使國王的封君身份逐漸淡化,國君的地位凸顯了出來,封地稅征收的基礎已不復存在。因此,封地稅收入的比重下降,國稅逐漸占據了主導地位,并在舊有國稅的基礎上,開征了一些新的稅項。所以,中古英國賦稅形態呈現出由封地稅向全國性稅收演變的趨勢。
(二)由特權收入向協議收入的轉變
14世紀以前中古英國的封地稅是國王作為封君向領主征收的賦稅,國王還可依據他作為國王的身份向全體臣民征收賦稅,這些賦稅具有鮮明的特權性質。由于來自這些項目的收入構成了財政收入的主體,中古英國前期的財政收入就具有顯著的特權收入的特征。
14世紀以后,國家行政及軍事開支不斷增長,迫使政府希望迅速增加收入以應付日益增長的支出。但是,封地收入用來維持王室生活綽綽有余,而用于戰爭則遠遠不足,政府不得不尋求新的財源。14世紀上半葉,英國王領之外的封地稅項逐漸減少,與此同時,一些必須經過議會批準才能征收的國稅項目相繼產生,已經廢止的封地稅有的也歸入國稅項目一起征收。這樣便引起了賦稅形態的變化。在這些新興項目中,征收經常且數額較大的是關稅、動產稅。這時的關稅收入已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基礎。按照西歐法律制度,這些賦稅只有在爆發戰爭等緊急情況下才能征收,并且必須通過一定范圍的協商才能獲得批準。最初的協商對象是賢人會議、貴族大會議一類組織。13世紀末議會制度成立后,征稅權轉移到議會手中。這樣,14世紀以后,以特權收入為主體的賦稅形態逐漸轉變為以協議收入為主體的賦稅形態。
中古英國王權既體現出私法特征,也體現出作為國家公共事務處理機構的公權特征。這體現在賦稅形態上就是封地稅和國稅的征收的消長變化。國稅是國家公共權力的經濟體現,是國王以國君的身份征收的賦稅。在封君封臣制度下,作為全國最高領主的國王也像其他領主一樣,依靠自己領地和其他封地特權的收入,而非征自國民的賦稅,來維持王室的正常需要。在中世紀前期,英國主要以征收封地稅為主,在13世紀達到高峰,在此之后逐漸衰落。隨著莊園經濟的瓦解,封地稅收入的比重下降,國稅征收逐漸占據了主導地位并最終取代封地稅。這說明此時王權的私權特征已逐步讓位于公權了。
梅特蘭認為,“王權是一種所有權形式”,國王和其封臣的權力都是私權,兩者之間并無本質區別。王權與貴族的領“只是在程度上而不是種類上存在差異”,國王的權力比其他領主強大并不完全證明它是公權,只能說明它是一種“特權”。中古英國前期的財政收入所具有的特權收入的特征說明了這一點。從法理學的角度看,在中世紀,“國王的財產、職位只是他私人擁有的”,只有到了14世紀,國王在財產擁有上才有了公、私之分,體現了國家公權并包含著國王個人特權的“君權”才開始出現。14世紀以后,中古英國賦稅形態呈現出的演變趨勢,體現了王權『生質的這種變化。
事實上,由于英國中世紀獨特的“公權私權同一”現象,建立在私權基礎上的封地稅與體現公共權力的國稅的界限還是模糊的。一方面,國稅具有臨時性、隨機性的特征,賦稅只是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另一方面,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即使“西歐最早的國稅”丹麥金也不是單純意義上的國稅。雖然丹麥金已是封地之外的稅收,具有明顯的公權性質,但是直到12世紀中期以前,國家的稅收還未征及不自由人。1198年理查統治時開征的卡魯卡奇,首次征及維蘭(農奴)。以后逐漸開征的動產稅,則不問其身份如何,皆按戶估產計征,所以維蘭的財產也是要納稅的。由此,國稅的性質開始發生變化,封地色彩減弱。
13、14世紀之交,英國政體發生了重大轉變,議會控制了國家的財權并由此進一步制約了王權,稅收也日益具有公共性質。從14世紀起,國王開始主要依靠國稅支付戰費,英國
稅制開始從協商制進入議會授予制。隨著國王封地收入逐漸減少和新稅源的拓展,議會開始控制征稅權,英國開始了由王室稅收向公共稅收的初始轉變。
二、財政機構的演變
中古英國財政機構先后經歷了早期的宮室、國庫、錦衣庫等王室私人財政機關向管理王國公共財政的財政署逐步演變的發展過程。
(一)宮室
中古英國的財政管理機構起源于盎格魯一撒克遜時代。當時,王室既是國王宮廷生活的管理中心,又是王國的政治中樞。它以國王的私家內府為核心組成,主要負責王國的行政、司法、財政等事務,尚未形成獨立的財政機構。最初,國王所征錢物納入王室內府所轄宮室的錦衣庫,由司宮掌管。內府中的宮室,本來是國王的寢宮,負責國王的各項財政支出、王室領地的稅物征調保管和及貨幣的鑄造發行等。威廉一世繼續將宮室作為王室的財政機構,以后從宮室中逐漸分離出來的國庫、財政署等機構,在一段時期內曾一度取代了宮室作為財政機構的職能。但宮室并未淪落至單純儲藏室的地位,其作為王室財政機構的權力仍然很大。由于國王經常在外巡行,隨時需購買一些王室生活必需品,且要支付隨行官吏薪金,從財政署所屬的國庫提取錢物不便,于是國王就繼續就近利用宮室處理王室的財政收支。亨利二世時期,宮室逐步取代了財政署的財政職能。在約翰王統治時期,宮室在財政事務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愛德華六世為了擴大收入,把宮室作為主要的財政機構管理財政收支。亨利七世即位之初,財政署是其主要財政機構。后來亨利七世對財政管理制度作了改進,從1487年起,宮室成為王室的主要財政機構。此后,財政署趨于衰落,而宮室的地位也沒能長期維持。
(二)國庫
國庫是中古英國的第一個中央財政機構。早在11世紀初,盎格魯一撒克遜王室便已在溫切斯特建立了國庫,當時,國庫已能夠比較成熟地征收稅款、審核賬目和分派現金。1066年諾曼征服后,威廉一世效仿舊制,擴建了盎格魯―撒克遜國王巡游時所設的溫切斯特國庫。后來,還在大陸設立了魯昂國庫和法萊士等國庫,并派專人管理。威廉二世時期,國庫在溫徹斯特有了自己的官吏和固定的辦公地點,初步形成相對獨立的財政機構的雛形,國庫長一職開始設立,由國王派內府司宮擔任,專門負責溫切斯特事務:錢物收支、賬目核算、文件檔案、財務糾紛等。國王委派重要官員一年兩次前往溫切斯特國庫審核賬目,這意味著國王開始加強對國庫的控制。由此,國庫漸與內府分離而向財務管理機構轉化。
(三)財政署
和國庫一樣,財政署也是從王室內府的宮室中分離出來的。威廉一世、威廉二世統治時期,國王從王室領地莊園中征收的多是實物地租,征收程序比較麻煩,加之新稅出現后征收數目和征收人員增多,賬目記載更加復雜,宮室人員已無法負擔如此繁重的任務,財政署應運而生。在亨利一世時,財政署取代了國庫的地位。最初它主要處理司法事務,只呈現出一個機構的雛形,在亨利二世時才逐漸定型。13世紀時財政法庭始從中獨立出來,財政署發展成為較為獨立的國家財政收支管理中心。財政署逐漸形成了一套復雜而準確的計算方法。財政署上部的《國庫卷檔》由國庫長口述,經卷檔記錄員抄寫而成,從而建立起自己的檔案制度。從著名的《財政署對話集》中我們可以較為詳盡地了解財政署的情況。
中古英國的財政署是當時西歐諸國較為成熟完備的財政機構,它對確保王室收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亨利二世后期及理查、約翰王時期財政署得到了迅速發展,王室財政收入的大部分由其掌管。但財政署發展絕非一帆風順。英王愛德華一世時,錦衣庫作為財政機關逐漸取代了財政署的地位。財政署這一官僚組織的不斷完善自然導致其獨立性加強,從而和國王的個人意志相抵觸,國王更愿意利用近僚進行管理,形成個人政府。13世紀中期財政署衰落和錦衣庫興起即是典型例證。
財政署的出現標志著中古英國獨立的財政機構的初步建立,近代以后逐步發展成為國家的公共財政管理部門,而以宮室為核心的財政管理機構則逐漸萎縮為國王的私人收支機構。因此,中古英國財政機構的演進尚未能突破封君封臣制的范疇。中世紀晚期以前,英國一直沒有形成完備的全國性的國家公共財政管理機構。因此,它只是一個過渡性的國家機構,真正使財政署發揮效力的財政制度只是到近代才得以產生。
(四)錦衣庫
錦衣庫是宮室的下屬機構,最初只是負責保管國王行李的地方。但在中世紀的英國,國王像其他貴族一樣“巡行就食”,到各個王室領地的莊園去當場消費農產物。隨行的各種王室檔案、現金收支也漸歸錦衣庫保管。到13世紀末,因為戰爭需要,錦衣庫的地位日益重要,逐漸取代財政署而掌管王室的財政收入。在約翰王后期,為更方便控制財政,國王開始讓錦衣庫取代原屬宮室的財權。1213年的《收支卷檔》記載,王室的生活費、軍費、官吏薪金等都由錦衣庫支付。宮室的財權逐漸轉歸錦衣庫掌管。他們主要靠國王的印璽工作,直到現在,印璽的作用仍然很大。亨利三世為改善窘迫的財政狀況,力圖對行政機構進行改革,結果遭到貴族的反對,并直接導致1258-1265年的內戰,錦衣庫一度衰落。但在亨利三世后期和愛德華一世時期,錦衣庫的開支主要是就地為王室的軍事行動提供軍費,地位又有所恢復。王室將財政署大權收歸宮室,而后又轉入錦衣庫。錦衣庫后來逐漸發展為收支機關,財政署則成為一個結算部門。愛德華一世死后,錦衣庫因其掌管軍事、財政大權而成為被抨擊的主要對象。但是一直到亨利五世時期,錦衣庫作為重要財政機構的地位并未改變。
縱觀整個中古時期英國的主要財政管理機構,從中古早期的盎格魯―撒克遜王室到都鐸王朝的幾個世紀,從王室內府的宮室中逐漸分離出國庫、財政署、錦衣庫,又從財政署逐漸回歸到宮室、錦衣庫,最后又到財政署,經歷了一個長期復雜而又反復的發展演變過程。這些財政機構有一個顯著特征,就是機構重疊,權限不明,一個機構往往兼領數項職能而權力泛化。大致說來,宮室主要負責王室的收支;財政署主要負責公共財政收支同時兼有司法職能;錦衣庫負責戰爭收支,還起著軍事指揮機關的作用,13世紀時更上升為國王的主要行政機關。在中古時代,這些財政機構的變化總是局限在王室的內部,始終未能完成王國政府機構與其母體王室的分離,帶有明顯的私家政府的性質,政府官僚還帶有王室內府私家臣仆的痕跡。
從法理層面分析,宮室、國庫、錦衣庫等財政機構,從其來源及其職能看都屬于王室內府私人權利機構性質,具有明顯的私權的特征;財政署則逐漸從王室內府的機構中分離出去,成為負責管理王國公共財政的機構,應屬于公權的性質。英國財政機構的反復演變,也反映了英王與貴族、議會之間圍繞財政權所進行的長期斗爭,而最終的結果是財政署樹立了掌管國家財政的最高權威。可以說,英國中世紀財政機構演變的過程是一個爭奪財政控制權的過程。
三、結論
中古英國賦稅形態及財政機構的演變過程,體現了英國王權從私權到公權性質的轉變過程。大體說來,13、14世紀之交,是英國王權性質轉變的一個分水嶺:在此之前,受封君封臣體制的影響,隨著土地的逐級分封,附著在土地上的統治權也被層層分割,英王的統治主要依靠整個貴族階層中上下級之間的效忠與庇護關系來維持。領主制是這一時期英國最主要的特征,英王就是王國最大的領主,英國王權主要表現為一種私家宗。這一時期的英國王權以私權性質為主、公權性質為輔。14世紀以后,隨著莊園制的瓦解,封君封臣體制逐漸衰落,英國王權的公權性質凸顯出來。然而英國王權的有限性并沒有因此改變,雖然英王受到的傳統制約有所減少,但是新的制約因素――議會隨之出現。議會制度的建立,加強了英國王權的公權特征,但議會同時也是限制英國王權過度膨脹的重要因素,從而在體制上避免了英國專制王權的出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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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賦稅制度的演變范文2
現代稅制的特點很多,其本質無非兩條:
一是消除"身份性貢賦"色彩,實行公民權利平等基礎上的非身份性稅法,無論是所得稅、資產稅、遺產稅等等都應有一定之規。對公民個人來說最重要的是所得稅,而所得稅率累進制和低所得免稅線是現代社會的通例。但按這個原則,我國相當一部分農民就幾乎不應成為征稅對象。而按現行稅費改革政策,改革后農業稅加特產稅兩項占農民收入的比重仍達15%以上,與市民的所得稅義務相比仍具有"倒累進"的、身份性的色彩。北大盧鋒先生提出"農民免稅論",認為第一農民收入很多達不到所得稅起征點,第二當前農業狀況已使土地從"資本"變成了社會保障手段,不能成為資本稅的對象。他的說法或許過于理想化,但卻是合乎邏輯的。我們現在或許還做不到這一點,但一定要有這種意識:只要現存稅制不能在統一的累進稅率面前對城鄉居民一視同仁,就不能說我們的稅改已經"治本"了。
二是現代稅制更重要的基礎是納稅人權利--義務統一原則。所謂"無代表,不納稅",可以說是近代化變革的最重要起點。當年英法等國最早的國會并不是基于什么民主的政治理念、而純粹就是因國王必須就征稅問題與"納稅大戶"(后來隨民主的發展而演變為一切對國家有義務的公民之代表)協商而產生的。也正是在"無代表,不納稅"的基礎上形成的納稅人認同,使現代國家擁有比傳統國家更強的征稅合法性和更大的實際征稅能力。納稅問題的實質是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問題,它表面上是個財政概念實際上卻是個政治范疇。本次稅改在社區公益收費問題上提出"一事一議"、村民自治的原則實際上也是基于這一點。但在"皇糧國稅"問題上與上述標準距離還很大。歸根結底,稅制改革的"治本"要取決于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
必須強調的是,以上兩點都以城鄉公民一視同仁為原則,不涉及什么"工業反哺農業"、國家"保護"農民扶助農村的問題。發達國家,包括美國這樣號稱實行自由經濟反對歐洲型福利體制的國家,農民都是公民中受到特殊保護的一個群體,而且經濟學家一般認為,由于交易費用高、自然風險大、生產周期長、離散性供給和消費彈性小于供給彈性導致的"蛛網震蕩"等原因,在形式權利一視同仁的"公平市場"中農民也會處于弱勢,需要國家給予一定的照顧。但中國農民面臨的從來不是爭取照顧的問題(在農民人口比重如此之大的情況下恐怕也難以照顧)而是減少歧視的問題,不求"反哺"但求少取,不求"保護"但求準入,"形式權利一視同仁"這種在發達國家招致農民抗議的狀況,對中國農民來說已是夢寐以求了。
第二,就技術層面而言,本次稅費改革要注意的除了我以前談過的"黃宗羲定律"陷阱以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1、"百分率稅則"的可行性問題。我國歷史上所謂的什一而稅、十五稅一、三十稅一,都是時人對稅收總量的大致估計,實際操作起來由于國家沒有能力核實農戶的產量、收入,一般都只有按"硬指標"(丁、口、戶、地畝)定額征收,頂多粗略地再把丁、畝等劃個"三等九則、""五等版薄",這種劃分與農戶收入的實際變化也很難相關。而且由于鄉村吏治不好,這種劃等工作還容易被扭曲產生更大的問題。所以歷史上就存在著"五等戶、""九則丁"逐漸被淡化、被更劃一的標準所取代的趨勢。因此當時一旦改革稅制,為避免征稅失控通常都采用絕對量控制的辦法。如晚唐"兩稅法"便規定以大歷年間實征額為限,清代地丁合一的原則是以康熙末年定額為準("盛世滋丁永不加賦")。而本次稅費改革的"兩個7.5%"都是相對性指標,在當前"農民純收入"統計極不準確、"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情況下,沒有絕對量控制只有相對性指標恐怕是不管什么用的。
2、與上述相關的是對農民非農收入的征稅問題。我國目前所謂農民負擔問題,其實主要是務農戶、尤其是種糧(或其他大宗主要農產品)戶的負擔問題。象蘇南浙江那些"鄉鎮企業"高度發達地區乃至城郊、城內級差地租高收益地區農民是不大有這種問題的。本次稅改規定的基本稅種是農業稅和特產稅,實際征收又多是按人口、田畝數計算,這就使負擔集中在務農、種糧之民身上的狀況更嚴重。目前在安徽、福建等地的試點中已經反映了這個問題。
這也是我國歷來稅制的老問題。由于我國經濟活動、尤其在農村經濟活動中缺少規范的薄記、營業額申報與核實等手段,古代的稅收就常有"逼民趨末"的問題。清代有些地方為了使經商戶承擔一些負擔,曾勸告乃至強制商戶置辦田產,免得"萬金之子身無寸土,則終歲于國家不輸一錢"。這當然不是根本辦法。
應該說中國歷代王朝均奉行重農抑商政策,在稅法上也從沒有優待商人而苛待農民的動機。但傳統社會的條件下始終不能形成一種合理的累進所得稅制度。所以一方面朝廷時常在工商領域實行不合理的勒索、壟斷、禁錮制度,阻礙了民間工商業的正常發展,另一方面卻在基本稅制上一直沿襲了不利于農民的"倒累進稅"傳統。形成漢儒所謂"今法律賤商人,而商人富貴矣(秦按:實際上是有權貴背景的商人富貴矣,對于平民商人而言,那時的抑商政策可不是鬧著玩的),今法律貴農人,而農人貧賤矣"的局面。尤其是宋明以來我國賦稅征收的主體由人頭稅向土地稅轉移,這個問題就更嚴重了。
"倒累進"之弊不僅使農民負擔重于市民,農民之中,種糧農民又重于務工商的"農民",而務工商"農民"的負擔又重于純粹的"食租者"。如今許多明星城市擴張所及,地價驟升,像深圳羅湖區許多"農民"僅僅由于區位而暴富,他們已經既不務農也不務工商,許多人只知賭博、包二奶,稅收對其毫無調節作用。當然,決不是任何情況下地價飆升都使農民受益,更常見的是由于地權曖昧,地價一升土地就被收走,有權的"征"地"賣"給有錢的,區位收益同樣流入私(盡管不是農民)囊。當年馬克思主張通過土地國有取消絕對地租并把級差地租收歸國有,然而如今相反,在不承認土地私有制的我國,絕對地租(現實中可理解為農耕戶的土地負擔)之高造成許多地方農民棄耕、土地拋荒嚴重,而高額級差地租(現實中主要是土地的區位升值或其他非投入性升值帶來的受益)盡入私囊又造成壟斷性食利者暴富、"炒地皮"和"賣地財政"盛行。反不如一些土地私有制國家用高額累進所得稅調節級差地租更公平。
在面向城鄉全體公民的現代所得稅制暫時不能實現的情況下,"農民收入百分之幾"的相對標準意義不大,按人按畝的定額計證又有"倒累進"之弊,怎么辦?根本的出路還是上述的治本之策。但從技術角度講,也不是沒有改良余地。在保留國家最終征地權的情況下,改"地畝稅"為"地價稅"而地價稅率實行累進制,也許是個辦法。地價實行"自報公議","自報"有利益制約:高報地價,征稅吃虧,低報地價,征地吃虧,農民自會選擇最有利于己的報法。而土地稅總額按地價分攤,無論怎么報,總額反正不變,國家利益也得以保障。同時"地價"概念取代自然形態的"地畝"概念,也為進一步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條件。
第三,目前稅費改革不能孤立進行的觀點已被普遍接受,因而稅改同時伴之以基層政治體制改革已成為共識。撤鄉并鎮、精簡機構、村務民主、一事一議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社區公共事務改革與國家-公民關系改革并不是一回事。我國目前鄉村基層機構多,人員多,開支大的確是導致農民負擔重的原因。但這與許多農村社區結構渙散、公共事務癱瘓、公共物品供給嚴重不足是并存的。改革前我國大部分地區鄉村組織是"(生產)隊為基礎",那時的"隊"與農村傳統自然村落-小共同體大致相當,即所謂"村隊一體",社區公共職能相當發達(體制之弊是另一回事)。改革后"隊"基本虛化,由原生產隊改成的"村民小組"往往形同虛設,而由原生產大隊改成的"行政村"成了鄉村組織的新基礎,機構、權力均大為膨脹,特別是(在土地經營下放到戶的同時)土地控制權由生產隊上收到"行政村"后尤然。然而"行政村"并非鄉土人際關系自然形成的共同體而只是國家基于管理需要劃定的,社區公共職能薄弱而"國家經紀"色彩濃厚。除了部分鄉企發達、村級經濟活躍的富裕地區外,廣大純農區鄉村的"行政村"權力基本上是單純的"國家政權末梢"。其職能用農民的話說就是替上頭"要糧要錢要命",而社區公益職能很差(由于缺乏社區公信力,有時應上級號召搞的社區公共工程也被看成對上邀寵而增加農民負擔之舉)。然而,國家在法理上又不承認其為基層政權,而是將其規定為村民自治組織并由農民供養。這種"給國家辦事而國家不養,由村民養活而無益于村"的狀態導致村級組織處境尷尬,干群矛盾嚴重,村干部"兩頭不落好"之余往往更趨向于自謀其利,成為既敷衍國家也脫離村民的消極利益階層。
土地賦稅制度的演變范文3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識碼:B
為推動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法律機制研究》的深入開展,由西南政法大學主辦、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和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新研究中心承辦的“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法律問題”國際研討會于2006年10月20日至21日在重慶君豪大飯店隆重召開。會議收到論文40篇。來自世界銀行、英國、美國、法國、德國等國家的專家學者,重慶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慶長龍集團、上海交通大學、四川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社會科學》、《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高校文科學術文摘》、《社會科學研究》和《社會科學報》等學術報刊的20余家國內學術機構和實務部門的60余名代表參加了會議。代表們以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礎、政府在社會財富公平分配中的責任及實現機制、政府責任與我國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具體制度創新為主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交流和討論。現將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礎
李昌麒教授提出:公平分配是社會財富分配的現念;通過對傳統公平理念和中國轉型時期公平理念的考察可知,公平是一個具有多維度內涵的范疇,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界定現代公平理念,即公平是一個主客觀相統一的范疇;公平是一個關系范疇;公平是一個社會歷史性范疇。因此,通過法律機制的作用使“公平分配”目標得以實現,就是要著眼于以法律措施來解決目前存在的改革發展中利益分配不公的問題,致力于起點公平、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的制度構建。周偉教授提出: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問題即分配正義問題。在憲法意義上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憲法所賦予人們和社會的各項平等權利的具體實現問題。實現分配正義使全體社會成員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是現代社會文明的標志,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盧代富教授和肖順武提出:和諧社會是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目標訴求,利益均衡是和諧社會的核心;達致和諧社會的利益均衡要從兩個層面解決問題:在宏觀層面上,應以點、線、面的全方位視野,處理各種關系、理順各種機制、構建各種制度;在微觀層面上,要對和諧社會的利益進行法律的規整,進而通過法律進行利益控制;要尊重歷史的選擇與現實的需要,并結合時代的語境與對人性的反思,來審視和諧社會利益均衡法治化。
岳彩申教授提出:以人為本是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權利依據。在以人為本的框架內,社會財富分配的主體必然是所有社會成員;在認識社會財富分配問題時,應當堅持人本主義與科學主義相結合的認識論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解決社會財富分配時,應當以關注并改善民生狀況作為基本方向,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福利國家;在實踐意義上,以憲法為基礎的制度化是實現社會財富合理分配的保障。應飛虎教授認為:中國的公權機構近年來基于保護弱勢群體的考慮,往往通過權利傾斜性配置方式來對交易一方的私權進行額外規制或過度保護,但卻帶來不少負面后果;而這多源于公權機構對自身能力的過度自信以及對私權主體行為復雜性的認識不足。他還認為,公權機構只有在考慮到交易雙方特定情形下的利益關聯度、利益受損者的對策行為、受益人及潛在受益人的道德風險、對特定行業的影響、干預者的能力限度與干預困境等因素時,才能作出正確的權利傾斜性配置決策。
周林軍博士認為:從經濟學或社會學的角度,社會財富配置失衡可以理解為“社會成本分布失衡”,這是社會財富失衡的真正根源;政府對弱勢群體的救助義務不應僅限于物質或財務的“施舍”或援助,還有必要強化其權利的“堤壩”,杜絕社會成本的惡意轉嫁,防止對其殘缺權利的肆意侵犯,以及化解對不正當的利益擠壓。孟慶瑜教授提出:合理界定分配主體,科學闡釋分配客體范圍,樹立正確的分配理念,構建有效分配機制,是建立社會財富的分配法律機制首先應解決的基礎性問題;就公平的分配理念而言,在初次分配中應側重效率,再次分配中應側重公平;就分配機制而言,在制度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憲法機制,在經濟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市場機制和政府機制。
二、政府在社會財富公平分配中的責任及實現機制
李昌麒教授提出:實現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讓社會財富惠及全體人民,必須依靠三種力量:一是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二是通過政府干預的作用實現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三是通過“第三種力量”,即通過激發人們的同情心和社會責任感,實現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三種力量互為作用、缺一不可。但是,考慮到自由市場機制在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配過程中有它自身難以克服的障礙,因而它難以涵蓋整個復雜的社會分配領域;而“第三種力量”在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配過程中,由于它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分散性和有限性,因而它只能是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一種補充力量。因此,政府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特別是要在公共產品供給、自然資源使用、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就業促進、社會保障、公共投資和融資以及稅收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方面承擔主要責任。符啟林教授認為:對擁有強大力量和極高權威的政府而言,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配責無旁貸,這也是各國建立、發展并不斷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宗旨所在;綜觀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法,其中政府責任主要歷經了政府全面干預、政府責任削弱、政府責任與市場機制結合三個階段的演變;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現實中政府面臨著責任困境,為達到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目的,需要厘清并重構政府責任。劉水林教授認為:財富的公平分配必須使勞動者、物的所有者和社會各有所得;為了使公平分配的原則得以貫徹,國家作為社會的代表,不僅要作為公平原則的維護者,還要作為社會財富的經管者,充分利用社會財富,并公平分配給全體社會成員,這就是國家的職能所在。
王先林教授提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客觀上主要通過兩種機制來調控:一是市場分配機制;二是政府分配機制。市場分配機制在解決收入分配不公問題上的局限性,使得政府干預經濟、充分發揮其作為分配主體之一調整本國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有了最充分的理由。王全興教授提出:在第一次分配中強調市場分配,但不能排除政府的干預,特別是我國的工資問題和勞資關系,政府不干預將會不利于勞動者;第二次分配就是政府分配,但仍然需要市場手段,問題是引入市場機制后,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如何處理;第三次分配即社會私人的力量來彌補市場分配和政府分配的不足,這需要政府來為此創設制度環境,比如說監管、標準等問題。即使用現代的理念來分配,也要用市場手段來運作。
岳彩申教授提出:正式的制度創新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民間制度創新卻表現出很強的活力。他以重慶“惠民行動”為例,認為以“惠民行動”為代表的民間制度創新作為市場福利制度的一種形態,兼顧了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在正式制度安排不完備或存在缺陷時,對于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在重視正式制度安排的同時,也應當重視民間制度創新的意義和作用,從而構建社會財富分配的完善的制度體系。
王先林教授提出:政府參與收入分配,行使分配權,解決分配不公平問題,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取消政策歧視,創造平等的競爭起點;二是完善市場體制,確保競爭過程公平;三是加大政府再分配力度,實現結果公平。經濟法對此應有其制度貢獻:一是在初次分配階段,法律要為市場資源配置提供有效的支持,防止政府對市場的不適當的干預;二是在再分配過程中,法律要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等手段進行調整,強調分配的相對平等和實質正義,即政府要嚴格遵守預算法,完善稅收制度,加快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規范政府的支出行為。薛克鵬教授認為:我國目前的社會關系是由一系列不平等的關系構成的體系,包括東西部間不平等的地區關系、產業間的不平等關系(如農業和工業間的不平等關系)、社會群體間的不平等關系(如貧富不均)。不平等的社會關系一定要在公平的原則指導下采取不平等的手段、方式進行調整;實踐中也是通過這種不平等的手段分配財富的;可以說,不平等的社會關系決定了分配手段的不平等。
鄭少華教授強調,應該對政府責任進行限制。他認為:從社會契約角度講,政府是不存在偏好的,但實際上政府機關存在自身偏好,因此,政府要對這些偏好進行整合,這就要求對政府責任加以強化;一是選舉制對政府責任要求;二是現代預算制度對政府責任要求;三是公共參與對政府責任要求;四是信息公開制度對政府責任的形成。另外,要區分中央政府責任與地方政府責任。周林軍博士認為:社會財富分配的實質是一個經濟資源配置問題;配置結果出現不均衡時進行政府干預毋庸質疑。但究竟是定位于“資源配置性干預”,還是著眼于“制度變遷性干預”卻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事實是,資源或財富配置不均不能脫離權利缺陷和權利沖突的背景。例如城鄉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經濟對農村經濟長期制度性“侵權”的必然結果。因此,對政府進行干預很有必要。
羅澤勝副教授認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凸現作為經濟法價值的社會公平,其法理基礎在于經濟法調整社會分配關系和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法屬性要求。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黨和政府的執政理念以及削減收入分配不公危害則是其現實要求。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礎經濟法律制度以及收入分配的調控監管制度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實現收入分配社會公平的經濟法制保障。
三、政府責任與我國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具體制度創新
關于土地利益分配,李開國教授認為:根據我國國情,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實行先征后用原則是正確的;只有在變革現行的土地所有權雙軌制的基礎上,即全國土地不分城鄉一律歸國家所有的基礎上,或者全國土地不分城鄉既可以歸國家所有又可以歸城鄉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所有的基礎上,才能拋棄先征后用原則,建立不分城鄉土地也不管土地所有者是誰、使用者又是誰的統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劉云生教授主張在土地立法模式上打破地方公有制,選擇農村土地國有化模式并對農村土地國有化,使新的農村地權模型既不與現行主流意識形態相悖,又適于中國具體國情;使土地利益分配機制既不違背公平正義,又足以提高土地效率、增進土地價值。他還提出,現行農村地權立法禁止一般農村土地權利抵押,致使土地功能實現路徑與政治功能等同,土地淪為政治理想的附屬物,失去了作為生產力要素的獨立功能。他認為,允許農村土地使用權自由設定抵押,不僅可以增進土地效益,還能發揮土地融資、勞動力轉化、規模化經營等復合功能。
關于自然資源利益分配,周林軍博士認為:就自然資源而論,至少其收益權應當由屬地省區與中央政府按照合理的比例共享;自然資源的開發和調配應該在盡量滿足屬地省區的合理需求下予以調配;其輸出和輸入應當遵循市場價值規律,即輸出方享有合理收費權利及輸入方履行合理付費義務;政府也應在“資源有限”、“資源有償”、“權利有別”、“調配有方”四原則下合理行使國家權利并兼顧各方利益需求。劉云生教授認為:公共自然資源特別是風景名勝區之經營業已從傳統的國有化企業經營轉化為市場化的特許經營,但出現了一些問題,對此,需要明晰產權,使公共自然資源市場化,強化監督機制。
關于環境利益分配,曹明德教授指出了我國礦產資源補償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資源稅在立稅上缺乏理論基礎;礦產資源補償費未能發揮實現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國家的所有者權益;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及轉讓方面未能充分體現誰投資、誰受益的礦業權價值補償模式。改進及完善措施包括:設立權利金制度,取消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采用探礦權、采礦權合一制度,促進其流轉;重視政府在環境損害和礦業城市生態補償領域中的作用。蔣亞娟認為:作為調節環境資源配置核心手段的環境稅在現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稅負不公導致稅收調節功能的弱化;應當以環境利益的公平分配權的確立和實現作為環境稅改革的權利理論基石和環境稅制改革成效為評判標準。王慧認為:首先,環境稅的設定應該等于環境利益分配行為導致的社會成本,這是環境利益公平分配的效率基礎;其次,有必要對由環境稅增加的政府財政收入設立專項環境利益分配基金,通過專項支出保障受環境稅影響的社會主體的環境利益分配。
關于產業利益分配,曹興權副教授提出:國民分配差距有很多原因,在第一次分配中存在很多問題。如何分配與三方面問題有關:一是市場一般開放性;二是行業傾斜性保護;三是地區之間的產業發展。就第一個問題來講,更多的是考慮用什么政策去說服管理者的問題。法政策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法政策應該體現法律對管理者的約束;二是法政策應體現平等精神,提升私營經營者的地位。黃河教授指出:我國《農業法》及相關法律中未對農業補貼做出任何規定,這產生了如下問題:一是不符合現階段國家保護、支持農業產業政策的基本理念;二是以地方政策為推行依據的在補貼種類、標準、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千差萬別,難以實行統一和全面的規劃和監督,影響農業補貼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效果;三是農業補貼涉及公共財政的支出,依和法治理念理應有權源及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據。我國法定的農業補貼項目主要應該有直接補貼、環保補貼、不發達地區補貼及其農業生產資料的補貼。同時,還應該建立農業補貼中公法主體相關責任的追究機制。徐小平認為:現代農業合作社是農民自愿、自治、自立的組織,組建現代農業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能使農民利益集團得以重塑,并能在與其他利益集團博弈中有效維護農民群體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權。現代農業合作社立法在規范農民利益集團組織載體――現代農業合作社及其聯合社的同時,應當體現農民利益集團公平分配社會財富的訴求,并使之制度化。
關于勞動者利益保護,劉俊教授針對勞動者就業問題指出,農民工和城市的工人做同樣的工作,但工資卻相差達幾倍之多,這一問題全國普遍存在且沒有改善。農村土地涉及到土地用途管理,這關系到國家政治安全的成本應由誰來承擔,該成本存在一個全社會如何分攤的問題。最核心的問題是中國人收入的可控性,所有人的收入國家要做到心中有數,增強收入的透明度,同時也得有一些相關的數據出臺,其次,不得不考量不同指導思想下的工資模式的轉換。盧炯星教授提出:國家必須加強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用法律手段解決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要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解決“三農問題”,縮小城鄉之間的差別;要從宏觀上加快西部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發展,縮小地區收入差別;要打破壟斷,減少行業間的收入差別,整治非法收入;要加快社會保障立法,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王全興教授認為:最低工資制度作為經濟社會政策的工具選擇,在大多國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國過于強調其短期經濟功能而忽視了其社會功能和長期性的經濟功能,導致了其政策功能的失衡,表現出功能弱化的趨勢。因此,在立法中,不僅要考慮中國現有國情,也要注意盡量與國際接軌,應明確最低工資制度的適用范圍;加強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力度;盡量統一最低工資標準;明確計件工資制、提成工資制等特殊工資形式的最低額度;科學界定最低工資構成;擴張基本生活費用的支出項目。朱羿錕教授認為:在我國,經營者腳踏兩只船,“以權謀薪”的現象較為普遍,這使得經營者薪酬背離其激勵目標。在私法之域,程序公正系控制經營者薪酬的關鍵。這就要求提高經營者薪酬透明度,構筑薪酬決策的利益沖突隔離機制,通過便利股東代表訴訟以及增強司法審查對經營者薪酬的警覺性,以強化經營者薪酬的事后監督。
關于社會保障利益分配,趙萬一教授提出:學者們除了應當關注對“弱勢群體利益”的界定以外,還應考慮弱勢群體應當享有哪些權利、應當采取哪些保障措施。實現弱勢群體的保障目標就是要逐步實現保障體制的一元化、城市和農村的趨同化。現在的弱勢群體保障,更多是城市弱勢群體保障,而對農村弱勢群體的保障我們關注得比較少;在制度層面上,把農村和城市作為兩個不同的類型對待,分別立法。關于弱勢群體應當受到的保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存權保障;二是發展權保障。
關于公共投資利益分配,江帆副教授指出:住房問題是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主要問題之一。對于住房這一具有保障性的“準公共產品”,不能完全通過市場機制實現其有效供給。政府有責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供給體系,當市場不能滿足社會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時,應當為他們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劉群提出:“惠民中國醫療行動”通過思維創新、制度創新、模式創新再造醫療行業價值鏈條,理順流通渠道,規范競爭秩序,有效實現了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杜仕林提出:醫療服務市場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場與服務市場,在政府與市場的分工上應針對其特點進行合理界定,既否決單純的市場主導,也否決一味的市場化,而應實現二者的理性結合。鄭書前針對我國公共投資法律現狀,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共投資法律體系的重塑。立法內容主要是解決公共投資主體、投資目標和對象、投資數額、投資方式、投資的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的確定等問題;在立法形上,應采取全國統一單行立法的體例。此外,公共投資法律還應當與其他財政法律相銜接和配合。胡元聰認為:我國政府在公共投資中職能的“越位”與“缺位”,使得公共投資主體單一、非公有經濟在公共投資領域難以進入。這就迫切要求我們對公共投資準入法律制度進行改革與完善,其目標是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法律體系的健全、準入主體的多元、準入領域的擴展、準入程序的規范。
關于投融資利益分配,胡光志教授認為:虛擬經濟在促進和諧社會建設進程的同時,也給和諧社會建設提出了諸多的挑戰。應當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制度創新:尊重虛擬經濟運行規律,以制度促進我國虛擬經濟的大力發展;打擊違法犯罪,切實維護守法經營者的利益;促進市場的統一,建立投資者平等保護的法律機制;注重實質公平,加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保護;關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協調投資者、經營管理者、勞動者及債權人等之間的關系;合理設計稅制,平衡市場內外的利益沖突。馬洪雨認為:目前擁有控制權的國有股東在公司之外可以憑借強勢地位左右相關法規和政策的制定,在公司之內可以采取諸如選擇對價方法和標準、派發現金股利、關聯方借貸和再融資等“自利”行為,使得社會公眾股東利益受損,無法公平分配股權分置改革的成果。因此,促使兩者的利益均衡;從長期看,強化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是保護證券市場的社會公眾股東這一“弱勢”群體,促進證券市場有效競爭和良性發展的根本措施。王后春認為:我國融資體制改革的滯后造成融資結構失衡,解決依法厘清政府監管融資市場界限是優化融資結構的前提;融資市場化變革是優化融資結構的關鍵;依法規范民間融資市場使民間融資成為新的融資渠道。
關于財稅利益分配,陳國文認為:從理論上來說,我國的稅制是以間接稅和直接稅為主的體系,但實際上直接稅由于稅制簡陋、稅種單一,并未發揮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有的作用,財產稅的缺失即為明證。因此,制定財產稅法,完善財產稅制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國落實社會政策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吳荻楓認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存在課稅模式不合理、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稅制設計不完善、稅收征管水平低等問題,不能起到應有的調節個人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因此,應當順應國際潮流作出相應的變革,即,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改革費用扣除標準,擴大稅基;運用超額累進稅制,降低稅負;完善征管辦法,提高征管水平。
四、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法律制度的國外經驗
中德經濟發展聯合基金會高級顧問Joachim Bhme先生比較詳細地介紹了德國的市場經濟體制,認為市場與政府存在著很強的紐帶關系,政府同樣也干預市場經濟。德國市場經濟體制是由國家進行宏觀管理的,因為市場不會自動實現平衡,偶爾也需要國家干預。國家作為立法者,其目標是促進經濟公平和發展。市場中的競爭行為也要受到國家立法的約束,如反卡特爾法。國家干預市場的方式很多,如法規、禁令等。他認為,社會立法是社會財富公平分享的基本法律手段,要達到的目的是保證有關的權利和福利,保證所有的市民不會陷于貧窮。德國的社會保障主要由以下五個部門負責,即健康和社會安全部門、經濟和勞動部門、家庭、婦女和兒童等方面工作的部門、財政部和交通、建筑與住房部門。德國政府的改革舉措有幾個原則:一是人人對自己負起責任;二是充分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三是充分重視公共利益。德國目前正在建立新的政府治理體制,其框架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政府部門間的協作、電子政務、稅務改革、將市民當作主人看待等。
英國文化協會副主席Gerard Lemos指出:對于中國一些缺乏競爭力的企業破產、被兼并或重組,工人大量下崗,根據英國的經驗,最有效的社會保障是讓他們再次進入勞動力市場,但是要求他們本身具備勞動方面的技術和能力。在日益加速的城鎮化進程中,很多農村勞動力失去了土地,這需要政府承擔責任,提供社會保障。他還提到,英國福利社會福利系統中存在的缺陷希望能給中國以借鑒,即社會福利系統的完善速度跟不上經濟的發展所面臨的挑戰是一個完全免費的系統如何持續的問題。英國目前的福利提供主體中一部分是要通過收費的形式即稅收來解決,一部分是通過當地的一些組織來提供的。
世界銀行社會政策資深專家 Daniel Gibson對中國征地和移民問題作了分析。他指出,中國政府應該重點解決透明度問題、公眾參與問題、政府官員責任問題等。他說,中國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而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加強法律的執行和監督。根據世界銀行研究的結論,很多時候政府并未按法律行事,而是根據自上而下的政策行事,缺乏公眾參與,由此產生了很多問題。移民和征地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技術問題,需要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其中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問題;二是在移民規劃、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問題;三是移民過程中政府責任的界定和承擔問題。
英國約克大學家庭政治研究中心主任Suzann Fitzpatrick尤其關注無家可歸者及對無家可歸人群所提供住房的措施。她說,在福利系統受法律法規強力支撐的體系中,應通過制度建設在住房福利和公平分配方面使市民有合法發表自己的意見及呼聲的權利。在英國,現有的貧窮人群中可以從英國中央政府及各聯邦政府得到補貼,在這一點上英國和其他發達國家沒有區別。另外,只有對貧窮人群的資格進行認定后,才可以申請得到相關的利益。政府福利通過財政賦稅向居民提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得到福利。對其提供永久性住房前,可以先提供過渡型住房。當前貧困聚居地區人群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得不到應有的尊重;二是社會圈子不廣;三是社會矛盾、犯罪和行為經常發生。因此,應該對不同的群體制定相應的法規,從而維護他們的權利。
法國巴黎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經濟學博士Daniel PHO.認為:從經濟長遠發展的角度來講,國家和社會應該加大力度,幫助弱勢群體做好職業準備。在法國,“就業準入渠道”項目給處于弱勢的青年長達18個月集中、連續的培訓和就業咨詢;而中國對于弱勢青年(尤其是貧困的大學畢業生)的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目前還不夠規范,特別是如何給大學畢業生提供實踐經驗的具體措施還不夠完善。中國應該借鑒西方的相關立法依據與程序,通過立法強制、鼓勵企業對大學畢業生的職前教育與培訓進行投資,制定有關政策,允許企業把這方面的投資納入到經營成本中,最終將青年人就業難的現狀予以改善。
吳越教授認為:在改革過程中如何實現整體經濟與區域經濟的平衡,從而維持改革過程中的區域經濟發展的公正性,這是我國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德國《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的實踐給我們帶來了另一種思路。他認為,德國《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給予我們的啟示有以下幾點:一是明確聯邦與州(中央與地方)在宏觀調控中的職責;二是建立一種違憲審查制度或者類似的制度;三是宏觀調控的目標應隨著時代的變遷而變遷。在資源日益稀缺和環境壓力日益增大的情況下,應注重宏觀調控的《增加穩定法》的第五大標準或者說第五大支柱,即“生態目標”或者說“綠色目標”。
土地賦稅制度的演變范文4
何著共九章,59萬字,第一章緒論,介紹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歷史特點與學術史,第二章討論自然生態環境與區域經濟狀況,第三、四章分別論述城市與交通、人口與社會結構,第五章概括國家的經濟管理與經濟政策,第六至八章分別關注農業、手工業與商業,第九章涉及這一時期的經濟思想與主張。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經濟史在過去的六七十年間已出版了不少,從1936年陳嘯江的《三國經濟史》、1937年陶希圣、武仙卿的《南北朝經濟史》,到1959年李劍農的《魏晉南北朝隋唐經濟史稿》以及80年代以來的多種著作,其中最晚出的是高編的《魏晉南北朝經濟史》。經過數代的學者的辛勤耕耘,經濟史這塊園地似乎已山窮水盡,難有大的作為,而何德章的新作卻充滿了新鮮感。較之以往的魏晉南北朝經濟史著作,該書的新意突出表現在以下二個方面:
首先,全書結構安排獨具特色,包含了許多以往經濟史中所忽略的問題。長期以來的經濟史研究重視的是生產關系的諸要素,反映到經濟史著作中就是涉及各個朝代的土地制度、賦稅、徭役制度的內容占據突出的地位,相對而言,有關生產力的部分比較薄弱。以高編的《魏晉南北朝經濟史》為例,全書一共二十章,不到1100頁,研究生產關系的就有十章(第四至第十三章)之多,篇幅達640頁,占一半以上。而具體討論農業、手工業、商業與貨幣制度的只有六章(第十四至第十九章),316頁,不到1/3。兩者的輕重一目了然。
這種格局應該說與過去幾十年間經濟史研究的總體狀況分不開。上個世紀五十年代以后,作為“五朵金花”之一的土地所有制問題成為史學研究的熱點之一,而且另一熱點即關于歷史上的社會形態的討論也與此聯系密切,在這一領域積累了豐富的成果也是勢所必然的。盡管如此,經濟史關心的更根本的問題是歷史上人們如果利用和改造自然,即生產力的問題。與生產力有關的問題理應成為經濟史研究、論述的重點。何著內容的安排正是基于這種考慮。
何著第六至第九章分別論述這一時期的農業與多種經營、手工業與商業,直接討論生產情況。第二章“自然生態環境與區域經濟狀況”與第四章“人口及社會結構”分別涉及生產力的基本要素。第三章“城市與交通”也是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全書2/3的篇幅討論與生產力有關的問題,是該書的重點。而只有第五章“國家的經濟管理與經濟政策”分析各時期國家的土地制度與財政政策,屬于生產關系范圍。總體而言,何著主要關注的是這一時期的生產力的發展變化,將生產關系作為影響生產力的一個因素加以論述,更好地體現了經濟史注重生產力發展變化的特點。
具體到章節的安排也頗有特色。第二章“自然生態環境與區域經濟狀況”中用了近30頁的篇幅介紹了這一時期的氣候形式與自然生態狀況。這在以往的經濟史著作中是難得見到的,體現了作者對經濟史的獨到理解。經濟活動是人類利用和改造自然的活動,自然界的狀況當然應是研究關注的關鍵之一,馬克思與恩格斯曾經說過“任何歷史記載都應當從這些自然基礎以及他們在歷史進程中由于人們的活動而發生的變更出發。”他們所說的“自然基礎”指的是地質條件、地理條件、氣候條件以及其他條件。[1]上個世紀初興起的法國年鑒學派的史學家們同樣高度重視自然環境在人類歷史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年鑒學派第二代的代表人物費爾南·布羅代爾在其巨著《菲利普二世時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中用了500頁的篇幅討論環境的作用:人同他周圍環境的關系史。[2]而過去的中國經濟史研究長期忽視了這一點,新近出版的斷代中國經濟通史多數也沒有涉及這一問題[3],何著所作的努力不能不說是有重要的意義。
此外,作者的第三章“城市與交通”分別分析了這一時期南北方重要城市的發展變化,特點以及南北方道路交通的基本情況,指出南方水陸交通的重要作用。這些內容在古往今來的人類經濟生活中均發揮了重要的影響,而為過去的經濟史著述所忽略。作者鉤輯史料,分類排比,將這一領域的基本情況展現在讀者面前,為深入認識當時的經濟活動提供了前提與基礎。
其次,何著的具體論述亦新意頗多。大體說來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推陳出新,對不少傳統問題提出新見解。關于六朝時期江南經濟發展狀況,一般認為三吳浙東地區最為發達,湘江、贛江流域等江南腹地還處于待開發的狀況。而關于兩漢時期江南地方社會經濟的格局,學者往往根據后代的情況逆推,想當然地認為三吳浙東發展最快。作者根據自己的深入分析,提出了全然不同的見解。作者比較了西漢與東漢揚州、贛江流域與湘江流域的人口數據、密度與增長比例,指出西漢時揚州地區的人口密度高于湘江與贛江流域,而東漢后期則大大低于湘江與贛江流域(第74頁)。從行政建置變動上看,孫吳時期三地均大規模地分置郡縣,不能證明揚州的經濟高于湘江與贛江流域(第75頁)。而孫吳后來定都建業主要是出于政治上的考慮(第74頁)。作者的分析是有道理的,這里可舉出一旁證。《續漢書·百官志五》注引應劭《漢官》:荊揚江南七郡,唯有臨湘、南昌、吳三令爾。這條材料至少說明東漢晚期湘江與贛江流域的發展程度不亞于三吳。
關于六朝時期海道的作用,多年來不少學人給予了過高的估計,作者則根據史料做出了恰如其分的認識。他認為六朝海路使用較兩漢有所發展,但六朝從建康至交、廣,所取道路主要還是溯江經贛江、湘江以達,或循東道越嶺,即由今江西鄱陽經余干、上饒及浙江江山、衢州、金華到達三吳,或經江西婺源入皖南抵建康,走海路往往是不得已的選擇(第163頁)。作者舉出了從孫吳到南朝陳的諸多事例予以說明,包括許多被用作證明海路作用的例子經過作者的認真辨析,顯示了其有限的用途。東晉末年孫恩起兵,浮海抄掠,其余部曾從永嘉(今浙江溫州)“泛海到番禺,寇廣州”,而后來起兵廣州進攻三吳并未循海道,而是沿贛江而下攻取建康。該部敗還廣州后東晉軍隊“泛海襲番禺……賊不以海道為防”,晉軍原亦不擬從海道“眾咸以海道艱遠,必至為難”,作者根據諸事的具體背景指出取道海路均是出于無奈或為了出其不意,并非正常途徑(第164-165頁)。
對于南方農業發展中的旱作農業的出現一向受到學界的重視,并被認為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南方農業生產發展的重要推動因素。[4]但是關于麥、粟與菽等旱田作物在江南地區推廣的具體細節,探究不足。作者在論述中沒有停留在泛泛引用朝廷推廣旱田作物的詔書,或簡單指出南方飲食結構的變化,而是將旱田作物的推廣與北方南下的農戶土地利用上的處境以及南方的自然地理特點結合起來,認為旱作農業在這一時代對于南方開發的真正意義,表現為南方山地開發的興起,而不是體現為稻麥輪作制的普遍采用(第443頁),這一觀點又將此問題的研究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關于魏晉南北朝時期谷物、紡織品與鹽等曾在特定時期與地區充當過交換媒介,即成為實物貨幣問題,學界主流的看法認為是商品經濟衰退,自然經濟抬頭的重要表現,作者則提出了與眾不同的解釋。他認為在原來商業貨幣經濟發達的地區,以實物代替鑄幣作為交換媒介,雖是經濟衰退的表征,但并不能簡單地視之為原始的物物交換,而是特殊歷史背景下貨幣體系的調整,彌補了金屬鑄幣的不足,維持了商業活動的存續。而且在一些先前商業不發達、貨幣使用極為有限的地區,實物貨幣興盛,更是社會經濟進步的表現(第692頁)。作者將商品交換與交換媒介分別考察,且區分了貨幣經濟發達與不發達地區,在此基礎上衡量實物貨幣出現的意義,顯然要比過去籠統的概括更加準確。
以上不過是聊舉數例而已,書中類似的新見尚多。這些新見的提出并非刻意標新立異,均是建立在堅實的材料基礎上的。如在討論聯系閩浙贛與嶺南的“東道”作用時,作者搜集了從孫吳到陳朝的六七個事例加以說明(第158-161頁)。在重估“海道”的作用時幾乎是逐一考察了見于文獻的所有走海路的例子,分析其具體背景及循海路的原委,得出的結論自然堅實有力。
其二,作者為經濟史研究注入了新的分析視野。作者從事魏晉南北朝歷史的研究十多年,主要關注的是政治史,這次轉而鉆研經濟史,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備的獨特的視角。他十分注意政治與經濟間的密切關系,常常能發現一些前人未及的問題,帶給讀者別開生面的感受。
關于六朝南方城市興起的原因,作者指出“孫吳、東晉及南朝宋、齊、梁、陳立國江南,是這一時期城市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第127頁),在作者看來,為了加強對江南及嶺南的控制,六朝政權增置了大量行政機構,這成為南方城市發展的催生劑。六朝立國江南,長江作為對北防御的重要地理屏障,促進了沿江城市的迅速興起。作者以郢城(今湖北武漢市)的發展為例具體說明了政治背景在六朝南方城市興起中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劉宋時為削弱荊州而設置郢州,有人建議設治所于巴陵(今湖南岳陽市),認為這里可以扼據湘江進入長江的通道,最終因夏口位置更為重要,朝廷設治所于夏口,從此夏口在郢城的名義下迅速發展起來,到南齊末已有居民10萬,商業活動也趨于繁榮。不過,南朝時期郢城的發展并非當時長江中游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而是政治需要,特別是防范上游州鎮威脅都城的產物,盡管城市出現后必將刺激當地經濟的發展(第130-132頁)。作者的這段分析頗為精到,將城市出現與經濟發展置于整個時代的背景下去認識,挖掘出政治軍事活動與經濟發展間的密切關系,跳出了就經濟論經濟的傳統,展現了歷史發展中不同現象間的聯系,也顯示了作者獨特的學術背景所具有的優勢。
作者對西晉“品官占田蔭客”令中關于“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規定的意義與影響的分析同樣值得重視。它指出這一規定使漢代以來不斷發展卻又不合法的人身依附關系合法化,使國家官僚演變為社會經濟意義上的特權階層,同時,該規定又有限制的意義,在這種背景下,未加限制的奴婢成為貴族官僚放手擴充私有土地上勞動人手的有效途徑。在作者看來,官僚蔭客合法化后,奴隸更普遍地被用于生產勞動。這種變化反映了政治力量對社會經濟領域的干預,并非體現了社會經濟形態的變化(第327-328頁)。作者對中國古代政治與經濟間關系有深刻的把握,基于此得出的上述論斷也是頗有見地的。
關于東晉南朝財政緊張與吏治腐敗問題的論述也別具一格。作者指出,經濟發展并不意味著國家財政收入增加,在魏晉南北朝各政權中,東晉南朝政權的財政狀況最差,盡管當時江南經濟得到相當的發展。作者對這一狀況的成因與后果做了具體的分析,指出財政緊張使得京官收入難有保障,而地方官因有祿田、雜供給、送故等多種收入,較有保證,使得不少官員追求出任地方官以求致富,這造成地方官頻繁更換,而且皇帝也要通過“任土恒貢”與奉獻“還資”的方式瓜分地方官攫取的財富,從而加劇了東晉南朝的吏治腐敗與貧民的破產和朝廷財政的進一步窘迫(第401-415頁)。作者的分析揭示了經濟與財政間的復雜關系,同時也解釋了東晉南朝經濟發展與國力不振的矛盾,亦為認識北方最終統一中國提供了有力的說明。
按照制度經濟學的觀點,這些外緣性的因素也是應當納入分析的視野,以往我們的經濟史研究主要關心的土地制度、賦稅制度與生產的關系,在實際經濟過程中影響經濟的制度性因素顯然不限于這兩種,為全面認識經濟的發展變化,有必要拓展視野,何著將財政制度引入分析的范圍,在這方面起了很好的表率作用。
其三,作者善于捕捉史料中的信息,可謂讀書得間。眾所周知,宋代以前的各個朝代,傳世文獻中保存的經濟方面的史料相當有限,材料問題成為制約經濟史研究的一大難題。作者在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廣泛搜集各種文獻、包括各類史書、類書、小說詩歌、文集、出土文書、考古報告等等,可謂竭澤而漁。盡管如此,很多問題依然是文獻不足征。作者經過長期政治史研究的訓練,形成了細致入微的研究風格,善于從貌似無關的史料中捕捉有價值的信息來說明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文獻的缺憾。作者將這種做法運用到經濟史研究中,使不少難題迎刃而解。
關于十六國北朝時期青齊地區經濟狀況,文獻中并無直接的記載。作者從十六國后期慕容德在這里建立南燕政權,并在一次整頓戶口的行動中“得蔭戶五萬八千”,后曾組建40多萬人的軍隊,并萌生奪取全國的政治野心,以及北魏末年10多萬河北流民逃荒到青齊地區這樣一些看似與經濟無關的材料中敏銳地注意到以上情形的出現均與當地經濟繁榮有直接的關系,從而證明了這一地區在十六國北朝時期經濟發展中的地位(第57-58頁)。
關于紙張產量,文獻中自然不會有明確的記載,作者再次通過細致分析史料,對不同朝代的紙張供應情況做出初步概括。西晉時左思作《三都賦》,“豪貴之家競相傳寫,洛陽為之紙貴”,學者通常以此證明左思的文采,而作者據此判斷當時洛陽紙張供應仍不充分。東晉時王隱為著作郎想撰晉史,依靠征西將軍庾亮提供紙筆,方得完成。王羲之為會稽內史時有人向他索要“箋紙”,官府庫中只有九萬枚,全部給予了索要者。作者根據以上兩條材料指出東晉時市場紙張供應有限,故由官府壟斷儲藏(第600頁)。這樣一個看來無從下手的問題,經過作者的巧思,至少獲得了初步的解答。
書中類似的妙處尚多,不能一一道來。總體上來,何著是一部成功的魏晉南北朝經濟史。當然,書中也不無問題。
一些部分的論述加工略顯不夠,有堆砌資料的感覺。在討論南方水陸交通的拓展時,作者將《宋書·州郡志》各州郡至都城建康的水陸里程繪制成表編入書中,用了將近6頁的篇幅(第145-153頁)。此表對說明作者的觀點不無裨益,其實讀者翻檢《宋書》便可了解,似不必詳細羅列,不如省下篇幅對水陸交通的具體情況做更深入的分析。類似的情況還見于第457-458頁引《晉書·食貨志》杜預的上書、第460—461頁引《魏書·刁雍傳》、第476-477頁引《梁書·康?傳》。這些地方作者常常是以引證代替了具體的討論,實際作者可以做出更多的具體分析。
此外,個別部分的論述有些薄弱,值得做進一步的補充。第二章第一節關于自然生態環境的論述中對于自然災害問題有較充分的闡述,而關于自然生態狀況則過于單薄,各地的植被、動物的分布、地貌與水文情況均值得加以介紹,歷史自然地理對這些問題有不少成果可供參考。第251-253頁關于人口遷徙對經濟發展影響的分析也有必要做更為深入的探討。
最后,有必要贅語幾句,對經濟史研究的前景做些展望。目前經濟史處于不景氣的狀態,其實這一領域是整個歷史研究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過去幾十年中經濟史備受重視,主要是因為理論上強調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之故。今天理論日趨多元化,人類利用與改造自然依然是人類歷史中居于基礎地位的活動。以往的經濟史盡管經歷了以研究生產關系為主到以生產力為主的變化,這只是側重點的轉移,而非立場的調整。其出發點與研究的立場依然是圍繞朝廷展開的,采取的依舊是“自上而下”的視角,關注的還是“人口”、“農業”、“手工業”與“商業”,而不是具體的“人”,作為“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個人、家庭與村落,不是他們的具體的生產與消費。經濟史研究有必要發起一場“自下而上”的變革,在朝廷以外,在百姓的生活中建立新的分析基點。當前地下出土的簡牘文書日多,提供了難得的契機。1996年湖南長沙出土的走馬樓三國吳簡就包含了豐富的經濟史資料,通過深入細致的分析,至少會對三國初年這一地區的經濟狀況有更為具體的認識,對于何著提出的湘江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高于三吳地區說也會提供更多的資料。這應是未來經濟史研究的一個發展方向。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同樣涉及研究視角的轉換。經濟史研究所依據的理論,近承馬克思,遠源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學,其基礎是“理性人”的假設。這一假設幾十年來隨著對非西方歷史與文化研究的發展不斷受到置疑,學者日益意識到歷史上人們的經濟活動并不是一個純粹的“理性”的行為,而是與人們的文化傳統密切交織在一起的,不能以現代人的理性“經濟”觀念去衡量古人。[5]如果閱讀過賈思勰的《齊民要術》就會發現,書中許多地方講到五谷種植均提出要根據干支選擇恰當的日子,否則會影響作物的收成。這種做法早在秦代就已出現,睡虎地秦簡日書中就有類似的內容。另外,關于出行、赴市的時間,日書中也有具體的規定。而“市”內人們的活動與朝廷官府對“市”的制度安排也與今人的理解相去甚遠。這些現象提示我們古人安排與經濟有關的活動考慮的不止是今人所理解的“經濟因素”,其宇宙觀亦時時發揮作用。這也就要求我們拓寬分析的視野,需要關注經濟與文化,乃至政治間的聯系,不能簡單地就“經濟”論經濟。何著在這方面給我們創立了一個良好的開端,今后還需要更多的努力。 [1]馬克思和恩格斯《費爾巴哈》《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4頁。
[2]見費爾南·布羅代爾著,唐家龍等譯,《菲利普二世時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上卷,商務印書館,1998年。
[3]經濟日報出版社出版的斷代中國經濟通史中只有先秦、秦漢與元代三卷設專門章節介紹該時期的自然環境。余下六卷則缺乏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