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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本法律范文1
Postgraduate Securities Act Practical Teaching Strategies
WANG Xiaoli
(School of Law,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Bengbu, Anhui 233030)
Abstract In law undergraduate curriculum of professional securities laws are generally elective nature, in view of the Securities Act of strong professional and practical features, the teaching time is set mostly in the second semester of junior year or first semester of the senior stage .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securities law courses to cultivate application, complex and high-quality professional legal talent instructional purposes, and may be incorporated in the actual teaching practice teaching philosophy courses in the Securities Act, and take a variety of practical teaching methods.
Key words securities law courses; classroom teaching; practice teaching; law professional
當前,全國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基本上都定位于把法學專業本科生培養成為能夠在公、檢、法、司、律所以及企事業單位從事法律實務或法律服務工作的高層次的應用型、復合型人才。證券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規范證券募集、發行、交易、服務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引導社會資金的合理配置,保障證券市場的參與方特別是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推動證券市場的有序發展和經濟的持續發展。因此證券法課程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學生能夠知悉證券法的基本理論,并對國際證券法律制度的發展概況有一定了解,以實現培養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深化推進和進一步建設法治國家所需要的應用型、復合型專業法律人才的教學目的。在筆者所任法學院的課程設置中,證券法定位為一門專業選修課,在大三第二學期進行教學。證券法課程設置的時間階段、教學對象等因素決定了證券法課程的教學應不同于其他的法學專業課程,因此,為提高證券法課程的教學質量,達到上述教學目的,有必要在證券法課堂講授中樹立實踐性教學理念,采取多元化的實踐性教學策略。
1 實踐性教學在證券法課堂教學中的重要性
1.1 證券法課程自身的特點需要引入實踐性教學
與其他許多部門法類似,證券法也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但其更具有較明顯的專業技術性,體現為:證券法的知識體系具有較強的專業屬性,一般法學專業本科生難以理解和把握其內容;同時,證券法還關系到相關金融證券的專業理論知識以及其實際中的操作技術問題;此外,證券法總體而言是一門兼具有民商法和經濟法屬性的交叉性課程和學科,其內容豐富龐雜,涉及面較廣,既涉及宏觀面又涉及微觀面,同時還涉及基本面以及復雜的技術面;眾所周知,證券法調整對象具有特殊性和變化性,作為證券市場最主要的市場即股票市場是一個最變化莫測的市場。因此證券法課程的這些特點就決定了在證券法教學中僅講解證券法律的基礎理論知識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結合一定的實踐操作經歷才能較好地向學生傳授相關的證券法律理論知識,也才能使學生對證券法律知識的具體運用及其效果逐漸有所感悟,并趨于理解。在證券法課堂教學中選擇實踐性教學模式,可以使學生能夠更好地理解專業技術性強、復雜性強以及內容豐富的證券法律知識,并逐步達到學以致用的效果。另外,證券法課程內容較多,在筆者所任的學校是36個課時,如何在較短時間內讓不具備金融證券知識背景的法本學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證券法學的內容,教學策略方法的運用成為一個重要的因素,其中,實踐性教學不失為是一種尚佳策略,更是提高證券法教學效果的一個必然要求。
1.2 實踐性教學的特點有利于證券法課程的課堂教學
(1)“實踐性”有利于證券法課堂教學目的的實現。實踐性教學的最主要特點莫過于其實踐性,注重使學生掌握能夠通過所學習的理論知識去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進而具備發現問題、思考問題并最終解決的實踐能力和專業技能。證券法課程課堂教學的主要目標是使學生通過系統學習證券法的基本理論,從而能夠獨立運用所學的證券法律知識去進一步分析和解決證券市場上出現的種種問題,并利用所學的證券法律知識去指導自身的炒股、理財等證券投資活動。在證券法課程教學中采用靈活多樣的實踐性教學方法,不僅可以增強證券法律知識的趣味性,還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
(2)“以學生為主體”有利于提高學生學習證券法課程的興趣。實踐性教學打破了傳統“灌輸式”以教師講授為主的模式,改變了過去學生在課堂中處于被動接受知識的地位,它更強調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在課堂教學中將大部分的時間交給學生去主導,通過讓學生積極參與的方式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的興趣和熱情,從而提高學生的實踐操作水平。以學生為主體的實踐性教學同樣需要教師的加入,只不過教師不再是通過灌輸的方式教授學生知識,而是在課堂中發揮積極的指導作用。證券法課程專業理論知識比較復雜,有的晦澀難懂,傳統的學生被動接受知識的教學模式并不合適。因此,在證券法課堂教學中可以有效采取多種實踐活動,指導學生積極參與證券法律案例的分析、解決,還可以針對學生的不同興趣愛好以及所掌握的不同法律基礎知識程度,在證券法課堂中創設靈活性的教學實踐活動,讓學生參與進來,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角色,以激發學習證券法律知識的興趣,進而提高分析和解決證券法律問題的能力。
2 法學本科專業證券法課程教學對象的特點
2.1 大部分學生欠缺金融證券方面的基礎知識
證券法是一門專業性與應用性較強的課程,在證券法課程教學中涉及較多的金融投資學方面的專業知識,如證券承銷、證券的集中交易等。而法學專業的學生大多數并不具備金融投資方面的知識儲備,對于資本市場中的股票、債券等缺乏一定程度的了解,有的個別同學幾乎毫無概念。在筆者所教授的法學大三三個班將近150人中,沒有一個實際擁有證券賬戶的學生,即使有少數學生曾經選修過金融投資、證券保險以及經濟理財類課程,也只是在課堂中有過較少的模擬炒股經驗,大多數法學專業學生對金融投資學的理論知之甚少。
2.2 思想情緒上輕視專業選修課
證券法課程的教學在筆者所在的法學院是安排在大三的第二學期進行,此課程的教學對象是即將邁入畢業班的大三學生,這一階段,他們還要從事較繁重的專業必修課學習,同時也面臨著考研、司法考試以及就業等諸多選擇壓力。因此,在學習時間緊迫的這一階段,很多學生不重視證券法及其它專業限選課的學習。通常情況下,學生主觀上不愿意到課堂中去主動積極學習證券法知識,更多的選擇是去學校的圖書館或者自習室看書備考,即使有的學生坐在課堂上,也大多是在準備復習即將來臨的司法考試、研究生入學考試以及其他的考試等。專業限選課對于他們來說就是一個無足輕重的考查課,只要求成績能夠通過就行。
2.3 對基本理論的學習興趣不足
證券法課程知識的掌握不僅重視實踐性應用,也強調基礎理論知識的扎實。在臨近畢業的大三學生群體中廣泛存在著一種較為功利的學習情緒,他們不愿意學習較枯燥的法學理論知識,學習興趣遠遠低于剛入大學校園時的學習狀態,導致上課人數比較低,課堂效果也不理想。在各種就業壓力、考試壓力等因素影響下,大三的學生對于課堂教學中的法學專業理論知識很少主動、積極地交流,即使在課余時間里與任課教師交流的也大多是傾向于現實性較強的考試、就業等方面的內容。
3 法學專業證券法課程實踐性教學的具體措施
3.1 結合證券法基本法律的內容設計講稿以增強教學的實效
現實中在涉及資本市場禁止交易行為法律規制時,基本上都是直接適用證券法,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證券法課程教學的實務性,可以緊緊圍繞證券法基本法律的法條內容來設計講稿和安排教學重難點。我國的證券法1999年開始實施,2005年進行了大修,如今證券法正處于又一次重新修訂過程中,有許多即將新修訂的內容在相關媒體報道中有較多關注,因此,可以結合現有證券法基本法律的法條內容來設計教學講稿,既可以讓法學專業學生知悉現有證券法基本法律的內容,又可以結合證券法最新修改的動態,去進一步學習現有的證券法,從而去比較新舊法條的異同,以使學生能夠掌握證券法修訂的背景、原因以及主要內容,從而能夠及時了解證券法律的最新發展動態,在實踐中遭遇證券法律糾紛時,能夠自如地適用相應的證券法律條文。
3.2 注重實際操作以使學生在親身經歷中掌握證券法學知識
法學專業的大三學生由于金融證券學基本知識的缺失、就業壓力以及各種考試的壓力等因素,他們很難坐下靜心去了解學習純粹的專業知識,因此,為提高學生了解證券法學科的興致,進而提高證券法課程的教學效果,可以采用親身實踐操作的活動或方式。例如,可以結合網絡中的模擬炒股,讓學生參與到證券交易環節中去,以促進證券交易相關理論知識的了解。在有條件的情況,還可以帶著學生去觀摩當地的證券公司、上市公司等,以使學生能夠親眼目睹證券發行、證券交易的相關模式。
3.3 精選案例以活躍證券法課堂的教學氛圍
證券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兼備的課程,在教師授課中,不僅強調基本知識的掌握,也注重實踐應用能力的提高,因此應將基本理論與案例實務兩種教學方法結合起來,為了進一步活躍證券法課堂的教學氛圍,更應該積極實施案例實務的教學方法。在證券法課堂教學過程中,依據本學科的教學目的和教學重難點,選取曾經的或者正在經歷過程中的某些證券法方面的案例作為課堂中的素材,這些選取的案例應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爭議性以及前瞻性,通過這些案例,積極引導學生對其進行分析、討論或者交流,進而促使學生有所思考,以提出案例中所涉及的相關證券法律問題的解決措施。在學生討論分析的基礎上教師有針對性地進行講解,加深學生對相關證券法律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把握,并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實踐應用能力。
3.4 開拓多種互動式教學活動以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范文2
摘 要 在我國,盡管我國規范外資并購法律法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出臺,但是,我國的外資并購法律體系仍顯得蒼白無力,難以對外資并購進行有效制約。試圖從法律角度切入對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國外資并購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以期將外資并購引入規范發展的道路。
關鍵詞 外資并購 國有企業 法律制度
一、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基本狀況
由于中國經濟保持高速增長,市場準入領域放寬,投資軟硬環境不斷改善,對國際投資吸引力增大,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涉及外資并購境內企業的政策和法規,如《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等等,明確了外資可以并購國有大中型企業,進一步對外資并購提供法律方面依據和可操作程序,從而掃除了外資并購內地上市公司的最后障礙。這一系列政策的制定和出臺意味著在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內,外商投資企業進入中國資本市場的道路已基本暢通。
二、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意義
1.有利于引進外資、引進先進的科學技術、管理經驗及積極的企業精神。外資并購作為我國利用外資的一種方式,可以大量吸引外資,拓寬國內企業籌措資金的渠道,推進中國工業化進程。
2.有利于國有經濟戰略重組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提高我國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產業結構不斷優化和升級,促使我國新的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支柱的形成。
3.有利于推動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由于并購后建立的合資經營企業的示范作用,有利于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建立起政企分開的國有資產管理和運營的體系。
三、當前我國外資并購法律制度缺陷
1.欠缺體系性。外資并購立法是一個系統的工程,然而我國在外資并購立法上缺乏一個完善的規制體系。現有的立法基本上遵循“成熟一個制定一個”或者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指導思想,表現為外資并購立法缺乏規劃性、超前性。由于沒有一部能統率外資并購相關法律規范的基本法,有限的外資并購立法在不同效力層次和規制領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經常出現法律規范相互間的沖突和無法可依的狀況。
2.法律效力偏低。截至目前為止,我國關于并購的專門立法均為部門規章,立法效力位階的低下影響著需要配合的各種立法之間的協調,本應作為外資并購基本法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如與其他立法沖突,則會排除其適用的可能性,加之規章的不穩定性,可能導致外資因難以預期、增加投資風險而怯步。
3.內容不完備。外資并購的規制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相互配合。縱觀各國的立法,可以發現在完善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中,外資并購審查法、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等都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證券法雖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收購問題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但其中存有明顯的疏漏與缺陷。
四、完善我國外資并購國有企業法律的建議
1.對產業政策立法的完善。現階段我國頒布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在實質上是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是,該規定效力位階較低,還存在很大問題。因此,僅能作為過渡時期的短期立法規范。從長期來看應當制定《外國投資法》,并專章對外資并購進行統一規制,對外資并購的含義、外資并購的主體、外資并購的產業導向、外資并購的方式、外資并購的待遇、外資并購的審查、外資并購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等進行詳細的規定。
2.《公司法》的完善。從外資并購的角度還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首先,補充防止惡意收購的規定:第一,立法賦予目標公司經營者面臨收購時有尋找收購競爭者的反收購行動的權利;第二,明確目標公司經營者在反收購行動中,對目標公司股東的誠信義務,因為目標公司股東作為與收購關系最為密切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利要求目標公司經營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第三,規定目標公司董事就收購向目標公司股東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提供相關材料的義務,使目標公司股東能在充分了解有關信息的基礎上,作出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決定。其次,設立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制度。
3.《證券法》的完善。但是,在面對外資并購國有上市公司給我國帶來機遇和挑戰方面,以適應外資并購上市公司的現實需要,證券法仍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調整:第一,賦予管理部門的個案審查職能,杜絕投機行為。第二,完善協議收購規定。第三,加強立法協調,將對證券市場上的外資并購的監管與對非證券市場上外資并購的監管結合起來,以保證國家競爭政策、外資政策和產業政策的統一和協調。
4.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法律制度完善。外資并購國有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流失表現為自愿性流失、技術性流失和制度性流失。我國應建立規范化的制度以真正落實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具體的措施主要反應在如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應完善國有股權或國有資產轉讓的審批制度。其次,建立統一、規范的資產評估和監督制度。我國應強制實行國有資產評估制度,凡未經資產評估或不按評估價值入股的外資并購,應當明確予以禁止。再次,應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外部監督,通過制定“資產評估條例”,規定評估員的資格、評估機構的權利義務及其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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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本法律范文3
關鍵詞:證券市場 證券監管 衍生監管體系
證券監管是指證券市場管理機構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規范性的監督管理活動。多年來,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教訓表明,市場與市場主體的成熟與否與證券監管的成熟與否是相輔相成的。系統完善的證券監管體系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保障,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正常運轉的外在條件。伴隨金融對外開放,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必將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而有效的市場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建立適應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己成為一項十分急迫的任務。
一、我國目前證券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證券市場有明確的監管原則和目標,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和發展階段,使證券監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運行,還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統一的監管體系。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型,也稱政府主導型模型,其特點:一是強調立法管理,具有完備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二是設立統一的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承擔監管職務,與自律性監管模型相比,這種監管模式更具有權威性,更加嚴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能。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市場發育程度,目前選擇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式無疑是明智的,但僅僅依靠監管會及其派出機構,顯然是無法搞好證券監管的,需要建立一個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組織在內的監管體系。同時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失靈,又使監管環節中斷,無法預警和防范市場風險,整個監管體系出現機構殘缺、功能缺損的現象。
(二)證券市場自律功能尚未充分發揮作用
首先是自律組織不健全,據統計在目前近千家證券商、中介機構中,加人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團體僅為121個;其次是自律組織管理混亂,現階段的自律組織,形式上由兩個證券交易所及其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組成,但實際運行中,各方彼此獨立,地方證券業協會隸屬關系各異,難以協調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與《證券法》規定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對自身會員的自身約束、相互監督起到對政府監管的補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機制不同,對證券監管力度也存在差異,致使各證券交易所在執行仲裁和行使懲戒職能時會出現不一致,所以,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作用不強。
(三)現行證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還不完善。其一,缺乏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所法》、《投資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尚未出臺,這不僅使國內現有的交易行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據,而且證券法規體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帶來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其二,在具體的交易規則等方面,影響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條款,這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其三,在法律體系的協調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規和全國性法規的矛盾;其四,對證券市場證券商的規范化管理和監督執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現在對一些特殊主體監管不力,如對少數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及非證券自營業務時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監管職能錯位
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資本市場的監管相比,我國政府的監管存在明顯的職能錯位,這也是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中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業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證券監管部門疲于應付證券市場中不斷出現的經常性問題,缺乏中長期的證券市場戰略規劃研究;同時在監管手段上,仍注重計劃與審批手續,將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證券市場,這種違反證券市場操作的強制性管理方法成為證券市場秩序混亂的誘因,也是幾年來證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證券協會形同虛設,發揮不了應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監管人員素質不高。
證券監管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操作性都很強的專業工作,要求從事此項工作的監管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國際化的條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操作手段也會應運而生,這就需要市場從業人員的素質與之相適應。但從目前來看,我國各級監管人員在數量、知識結構、業務素質等方面難以適應監管工作的客觀需要,因而監督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是提高監管水平的關鍵。
二、改善證券監管的幾點措施
(一)順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組建一體化的衍生監管體系
由于混業經營將是我國人世后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在我國目前的保護性過渡期內應該改變以往的分業監管體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監管體系,加強整個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調、交流監管信息,解決好分業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研究對策,有目的、有計劃地聯合建立金融監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報制度、質詢制度,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為全面混業監管做好準備;另外,還要提高素質,明確職責,改進手段,強化聯合監管力度,不斷提高綜合監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二)加強自律管理,完善市場機制
證券市場的復雜性,法律的滯后性兼之證券管理機構超脫于證券市場之外,使得證券管理機構不能及時明察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很難實現既要保持市場穩定有序,又要促進市場高效運作的管理目標,所以,我國在對證券市場實行全面監管的同時,應借鑒英國式的自律性監管體制的做法,加強自律組織的建設,以法律形式確認自律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其制定運作規范、規劃,監管市場,執行市場規則的權利;應明確規定自律組織承擔日常業務管理,有權制定、執行日常業務管理規則,并行使懲戒職能;建立我國證券業自律組織體系,這種體系由證券業協會和交易所組成的證券交易所協會組成,但自律組織并不是完全脫離證券組織機構,而應接受其指導、監督和管理,具體可以通過自律組織資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規則審批、授權、仲裁等方式進行,政府監管機構應采取措施,促使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建立市場監察部,加強內部管理,政府應扶持證券業協會的發展,使其在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市場交易活動的監視,市場參與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專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發揮作用;應改變目前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和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關負責人兼任的做法;同時應明確各地方證券業協會的隸屬關系,建立統一的自律組織體系,統一證券交易所的管理體制,以便更好的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范文4
摘要摘要關聯交易在上市公司關聯方之間轉移資金和利潤中極大地損害了國家和股東的利益。本文從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現狀出發,分析了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深層次原因,并對我國會計監管工作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關聯交易;會計監管;上市公司
一、引言
關聯交易是隨著世界范圍內的公司組織形式和治理結構的演變。在跨國公司、母子公司以及總分公司等商業模式廣泛運用時出現的。近年來,隨著大量的跨國公司和外企的進入,關聯交易在我國上市公司日常經營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相互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一種商業交易行為。由于缺乏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環境,交易雙方往往運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力,使交易建立在非公允的基礎上,從而實現利益的轉移。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成為各國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在我國,由于證券市場的特殊性和相關制度安排的缺陷。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現象極為普遍。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很多是從原來國有企業剝離出來的一部分,大型資產交易等關聯方交易多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集團控股公司之間,優質資產從國有企業低價轉讓給上市公司的現象很普遍。同時,當企業利用關聯方交易進行偷、逃稅款時,大量的稅源流失會造成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再次,大量不規范上市公司間關聯交易的存在,會危害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從而使上市公司業績評估失去客觀基礎,損害債權人、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對會計監管的影響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影響會計監管有經濟、法律、利益方面的許多原因。在經濟上,關聯交易可以節約交易費用,節省上市公司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組織管理成本。在法律上,我國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為非規范交易提供了可鉆的法律空子。我國監管法律缺位,缺乏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進行管理的法律規范,缺乏對上市公司故意將某些關聯交易信息隱藏不報或拒不披露的懲罰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在利益上,關聯上市公司之間通過轉移定價等方式實現利潤的轉移,不但可以粉飾業績。以虛假銷售來實現收入的增加,還可以通過資產重組來調整利潤,同時還可以利用關聯交易避稅。
三、規范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會計監管措施
(一)建立多層次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和監管體系
今后,在現有的關聯方認定標準的基礎上,我國會計準則應當積極借鑒國外會計準則和我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擴大關聯方認定的范圍。同時,要進一步規范審計準則,加強審計機構的責任。關聯交易中關鍵的因素是關聯交易的價格、資金占用費、資產評估價格等價格因素,而這些信息的最終披露要通過注冊會計師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中介機構要發表公正、獨立、真實的審計評估等報告,對于和上市公司聯合舞弊、縱容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來粉飾會計報表的中介機構應給予嚴肅處理。此外,要加強上市公司自律機制。上市公司可以增設由中小股東、債權人參加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監事,對涉及到控股股東或公司關聯交易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在董事會決議和相關公告中發表客觀公正的意見。
(二)規范證券市場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價格的制定
關聯交易價格的制定是關聯交易的核心問題。現行關聯交易在披露交易價格時,多用協議價這一含混不清的價格,使內部價格大大低于或高于會計成本,甚至使其與實際成本完全脫節。現行《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準則及指南要求在財務報告中披露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政策,但由于實際工作中轉讓定價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加之準則中并未明確何種定價方法為法規所允許,何種情況下適用何種定價方法。使得定價方法有較大的選擇空間,這為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提供了條件。因此,必須對現行關聯交易會計準則進行修訂,明確規定關聯交易的定價方法,可以參考國際會計準則,采用可比不可控價格、轉售價格和成本加成價格三種定價方法確定關聯交易的價格。
(三)加強《公司法》《證券法》等會計法律的完善
為了提高我國關聯交易法律規范的級別,加強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法律約束力,應該將關聯交易納入法制軌道。在《公司法》中補充、完善關于關聯交易事前、事中規制制度的法律規定。如重大關聯交易股東大會批準制度、表決權回避制度、獨立財務顧問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并明確規定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同時要積極研究和發展事后法律救濟機制,如股東的派生訴訟制度、民事賠償義務和補償責任,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鼓勵中小股東進行民事訴訟。《證券法》作為規范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不能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這一問題予以回避。我國就關聯交易問題進行《證券法》完善時,相關條款可以借鑒美國和中國臺灣的立法,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公平性、程序的正義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法律責任條款作出原則性規定。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范文5
關鍵詞 關聯交易;會計監管;上市公司
一、引言
關聯交易是隨著世界范圍內的公司組織形式和治理結構的演變。在跨國公司、母子公司以及總分公司等商業模式廣泛運用時出現的。近年來,隨著大量的跨國公司和外企的進入,關聯交易在我國上市公司日常經營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相互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一種商業交易行為。由于缺乏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環境,交易雙方往往運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力,使交易建立在非公允的基礎上,從而實現利益的轉移。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成為各國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在我國,由于證券市場的特殊性和相關制度安排的缺陷。我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現象極為普遍。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很多是從原來國有企業剝離出來的一部分,大型資產交易等關聯方交易多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集團控股公司之間,優質資產從國有企業低價轉讓給上市公司的現象很普遍。同時,當企業利用關聯方交易進行偷、逃稅款時,大量的稅源流失會造成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再次,大量不規范上市公司間關聯交易的存在,會危害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從而使上市公司業績評估失去客觀基礎,損害債權人、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對會計監管的影響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影響會計監管有經濟、法律、利益方面的許多原因。在經濟上,關聯交易可以節約交易費用,節省上市公司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組織管理成本。在法律上,我國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為非規范交易提供了可鉆的法律空子。我國監管法律缺位,缺乏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進行管理的法律規范,缺乏對上市公司故意將某些關聯交易信息隱藏不報或拒不披露的懲罰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在利益上,關聯上市公司之間通過轉移定價等方式實現利潤的轉移,不但可以粉飾業績。以虛假銷售來實現收入的增加,還可以通過資產重組來調整利潤,同時還可以利用關聯交易避稅。
三、規范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會計監管措施
(一)建立多層次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和監管體系
今后,在現有的關聯方認定標準的基礎上,我國會計準則應當積極借鑒國外會計準則和我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擴大關聯方認定的范圍。同時,要進一步規范審計準則,加強審計機構的責任。關聯交易中關鍵的因素是關聯交易的價格、資金占用費、資產評估價格等價格因素,而這些信息的最終披露要通過注冊會計師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中介機構要發表公正、獨立、真實的審計評估等報告,對于和上市公司聯合舞弊、縱容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來粉飾會計報表的中介機構應給予嚴肅處理。此外,要加強上市公司自律機制。上市公司可以增設由中小股東、債權人參加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監事,對涉及到控股股東或公司關聯交易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在董事會決議和相關公告中發表客觀公正的意見。
(二)規范證券市場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價格的制定
關聯交易價格的制定是關聯交易的核心問題。現行關聯交易在披露交易價格時,多用協議價這一含混不清的價格,使內部價格大大低于或高于會計成本,甚至使其與實際成本完全脫節。現行《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準則及指南要求在財務報告中披露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政策,但由于實際工作中轉讓定價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加之準則中并未明確何種定價方法為法規所允許,何種情況下適用何種定價方法。使得定價方法有較大的選擇空間,這為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提供了條件。因此,必須對現行關聯交易會計準則進行修訂,明確規定關聯交易的定價方法,可以參考國際會計準則,采用可比不可控價格、轉售價格和成本加成價格三種定價方法確定關聯交易的價格。
(三)加強《公司法》《證券法》等會計法律的完善
為了提高我國關聯交易法律規范的級別,加強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法律約束力,應該將關聯交易納入法制軌道。在《公司法》中補充、完善關于關聯交易事前、事中規制制度的法律規定。如重大關聯交易股東大會批準制度、表決權回避制度、獨立財務顧問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并明確規定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同時要積極研究和發展事后法律救濟機制,如股東的派生訴訟制度、民事賠償義務和補償責任,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鼓勵中小股東進行民事訴訟。《證券法》作為規范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不能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這一問題予以回避。我國就關聯交易問題進行《證券法》完善時,相關條款可以借鑒美國和中國臺灣的立法,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公平性、程序的正義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法律責任條款作出原則性規定。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范文6
與我國現在的交易制度“一對多”不同,做市商制度是“多對一”。即傳統交易是由一個專家處理幾百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而做市商制度是一組做市商為一個上市公司服務。此制度最大的好處是提高市場流動性。做市商不斷向市場報出買賣價格,并對公眾交易者在自己所報價位的買賣要求一般不予拒絕,從而提高了市場的流動性。其次是它的大宗交易功能。在這種制度下交易通過做市商完成,做市商可以運用靈活的手段處理大宗交易,能有針對性地提高大宗交易的成交效率。再次是推介功能。在交易市場上,做市商的做市收入取決于其做市證券交易的頻率,為活躍交易、增進投資者對其做市證券的了解和投資熱情,做市商會積極地向投資者推介自己做市的證券。為發揮做市商的推介作用,德國和法國的交易所還規定做市商必須推介其做市的證券,并允許做市商向這些證券的發行人收取一定的費用。
針對在我國證券市場上的透明度不高、流動性差、市場價格的起伏較大的缺點,國內學者和研究機構有認為做市商制度不易在我國引進,以免亂上加亂;也有認為應該建立做市商制度,并通過完善相關制度來克服我國證券市場各種亂象。我們應該積極回應市場的要求,努力與國際先進制度接軌,排除障礙,創造條件建立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的引進、交易制度變革的目的就是要服務于整個市場。
一、做市商制度建立的個體條件
(一)明確做市商制度的適用證券范圍。做市商制度的上述功能對那些交易相對比較清淡的證券和不為人所知的中小型上市公司證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由于做市商的輔助大宗交易功能,做市商制度可以降低機構投資者大宗交易成本。但是對于那些交易非常活躍、在市場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大型上市公司證券來說,證券本身的流動性和知名度都很高,市場的深度也能夠容納大宗委托,做市商制度所提供的功能就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并且會提高交易成本。因此,我國做市商制度的適用范圍應當以二板市場為主。
(二)放寬做市商制度的準入條件,建立必備的退出機制。做市商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對做市商的準入條件應適當放寬,降低譬如信用等級、資本金等準入條件限制,以增加做市商的絕對數量。這樣利于做市商數量的增加和類型的多樣化,也利于此業務的充分競爭。如果由于數量不足、自身規模、水平的限制,“造市”的作用就可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借鑒英美發達市場的經驗,多發展雙邊報價商,使其在相互競爭中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美國,申請成為一級交易商的銀行類機構須滿足巴塞爾協議最低資本要求,且其資本金不能少于1億美元;經紀商和交易商須滿足監管機構的最低要求,且資本金不能少于5000萬美元。在意大利,金融機構欲成為做市商則凈資本不能少于3800萬歐元。在美國,金融機構在申請成為一級交易商之前還應先嘗試開展雙邊報價業務。同時,做市商號要求最近一定時期表現活躍,具備較好的市場基礎。
另外,還要制定嚴格的考核指標,對做市商的報價量、成交量、市場份額、報價真實性、價差和連續性等指標進行定期考核,督促做市商切實履行做市義務。廢除做市商的“終身制”。在不符合做市商的準入條件,沒有很好履行義務及出現反常現象的時候,就要禁止或限制做市商的行為,必要時取消做市商的資格。
(三)確定做市商的義務
1、做市是做市商最基本的功能,也是其最基本的義務。即無論市場條件如何,做市商應連續報出其做市券種的雙邊實價,為市場提供流動性。
2、積極參與市場交易。為了維持做市商資格,做市商需要積極參與發行和二級市場交易,并維持一定份額。否則,就有可能被取消做市商資格。
3、為保證市場透明,按要求提供信息。陽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劑。要杜絕防治做市商濫用其特殊地位,我們最好的辦法還是要將與之有關的全部信息向社會公開,讓社會、公眾以及權力機關對此進行監督。由于多數報價、交易數據都是通過做市商產生的,世界大多市場對做市商交易相關信息的披露都有明確要求,如每日收市后提供當日收盤價格、成交量、市場份額、報價真實性、價差和連續性和其他相關信息等。
二、做市商制度建立的外部條件
(一)加大對做市商的監管要求。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做市商也不例外。正是對做市商的特殊權力可能被濫用的危險考慮,我們應當對做市商加強監管。
由于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史不過十幾年,公司的治理結構有很多的問題,在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短期行為,其守法和自律意識較差,而目前的監管力度較弱。這些都極有可能在引入做市商制度后成為風險點。對此,監管機構可以集中有限的資源對市場特別是做市商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并應堅持法制化的監管方向。同時,建立做市商自律組織,增強培養做市商的守法和自律意識,充分注重自律組織的作用。自律組織也應制定有關做市商制度方面的管理辦法與細則,加強對做市商的服務與管理,并擁有適當的處理權限。
從國外相關市場來看,做市商合謀限制競爭的現象最為普遍。對做市商的監管還應著重于法規、條例的健全,做市商市場行為的規范,而不是強制干涉市場運行。市場根據其自身的運行機制運作,監管部門只是抓好基礎設施的建設,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二)加強法律制度的規范
1、目前我國投資者對做市商制度了解不多,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出臺。特別是我國《證券法》第33條和第71條分別規定,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必須采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禁止連續買賣、意圖影響價格等操縱市場價格行為,這同做市商制度的交易規則相矛盾,應根據需要予以修改。
2、對廣大證券投資者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細則也不健全,需要證監會出臺配套的法律法規,以及具體操作辦法和監管細則等,使交易主體的業務經營置身于制度和規章的硬約束之下,保護雙邊報價商和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合法利益,保證雙邊報價業務的健康發展。
3、由于投資者與做市商之間是一種交易關系,而不是委托關系。規范投資合同、平衡市場參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應當納入法律法規的范疇。
(三)市場環境的完善。中國的證券市場,比美國的市場晚了170年,是在信息高度發達的時代建立起來的。建立伊始直到今天,只有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關系,沒有建立起誠信關系,更沒有最佳價格理論。雖然,基于競爭的壓力,證券公司在努力提高服務意識及質量,但是,其與客戶的基本法律關系――英美法概念中的信托關系,尚不存在。因此,完善相應的市場環境來彌補缺陷必不可少。
1、加強對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就是要為其做市行為提供更多的制度便利,加快相關制度建設步伐。監管層要想做市商提供融資融券和信息便利,以幫助做市商規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