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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地震災害的措施范文1
【關鍵詞】地震;災害;結構設計
地震是人類在地震區建筑結構設防與不設防,震后結果大不一樣。要使工程建設真正達到能夠減輕以至避免地震災害,把握好抗震設計關是減輕地震災害的根本措施。 地震是人類在繁衍生息、社會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一種可怕的自然災害。強烈地震常常以其猝不及防的突發性和巨大的破壞力給社會經濟發展、人類生存安全和社會穩定、社會功能帶來嚴重的危害。據統計,歷史上各種自然災害曾毀滅了世界各地52個城市,其中因地震而毀滅的城市有27個。地震之外的其它各種災害,如水災、火災、火山噴發、風災、沙災、旱災等毀滅的城市為25座。因此,地震占災害總數的52%。可見地震災害確系“群害之首”。研究表明,在地震中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房屋倒塌及其引發的次生災害(約占95%)。無數次的震害告訴我們,抗震設防是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
另一方面,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人口稠密,建筑物抗震能力低。因此,我國的地震災害可謂全球之最。上個世紀,全球因地震而死亡的人數為110萬人,其中我國就占55萬人之多,為全球的一半。因此,粗略地說,我國的國土面積占全球的1/14,人口占1/4,地震占1/3,地震災害占1/2。因此,建筑物的抗震設防問題是我國減輕自然災害、保障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持續發展,特別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一個重要問題。
1.震害多發點
地震作用具有較強的隨機性和復雜性,要求在強烈地震作用下結構仍保持在彈性狀態,不發生破壞是很不實際的;既經濟又安全的抗震設計是允許在強烈地震作用下破壞嚴重,但不倒塌。因此,依靠彈塑性變形消耗地震的能量是抗震設計的特點,提高結構的變形、耗能能力和整體抗震能力,防止高于設防烈度的“大震”不倒是抗震設計要達到的目標。
1.1結構層間屈服強度有明顯的薄弱樓層
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在整體設計上存在較大的不均勻性,使得這些結構存在著層間屈服強度特別薄弱的樓層。在強烈地震作用下,結構的薄弱層率先屈服,彈塑性變形急劇發展,并形成彈塑性變形集中的現象。如1976年唐山大地震中,13層蒸吸塔框架,由于該結構樓層屈服強度分布不均勻,造成第6層和第11層的彈塑性變形集中,導致該結構6層以上全部倒塌。
1.2柱端與節點的破壞較為突出
框架結構的構件震害一般是梁輕柱重,柱頂重于柱底,尤其是角柱和邊柱易發生破壞。除剪跨比小的短柱易發生柱中剪切破壞外,一般柱是柱端的彎曲破壞,輕者發生水平或斜向斷裂;重者混凝土壓酥,主筋外露、壓屈和箍筋崩脫。當節點核芯區無箍筋約束時,節點與柱端破壞合并加重。當柱側有強度高的砌體填充墻緊密嵌砌時,柱頂剪切破壞嚴重,破壞部位還可能轉移至窗洞上下處,甚至出現短柱的剪切破壞。
1.3砌體填充墻的破壞較為普遍
砌體填充墻剛度大而變形能力差,首先承受地震作用而遭受破壞,在8度和8度以上地震作用下,填充墻的裂縫明顯加重,甚至部分倒塌,震害規律一般是上輕下重,空心砌體墻重于實心砌體墻,砌塊墻重于磚墻。
2.抗震結構設計
較合理的框架地震破壞機制,應該是節點基本不破壞,梁比柱屈服可能早發生、多發生,同一層中各柱兩端的屈服歷程越長越好,底層柱底的塑性鉸宜最晚形成。即:框架的抗震設計應使梁、柱端的塑性鉸出現盡可能分散,充分發揮整個結構的抗震能力。
2.1抗震計算中的延性保證
從用樓層水平地震剪力與層間位移關系來描述樓層破壞的全過程可反映出,在抗震設防的第二、三水準時,框架結構構件已進入彈塑性階段,構件在保持一定承載力條件下主要以彈塑性變形來耗散地震能量,所以框架結構需有足夠的變形能力才不致抗震失效。試驗研究表明,“強節點”、“強柱弱梁’、“強底層柱底”和“強剪弱彎”的框架結構有較大的內力重分布和能量消耗能力,極限層間位移大,抗震性能較好。
綜合大量實驗研究成果,影響不同受力特征節點延性性質的主要綜合因素有:相對作用剪力、相對配筋率、貫穿節點的梁柱縱筋的粘結情況。
2.2構造措施上的延性保證
四川大地震實踐證明,當建筑結構在大地震中要求保持足夠的承載能力來吸收進入塑性階段而產生的巨大能量,因為此時的結構在震中進入到一個塑性階段,容易產生變形。所以,根據這種特點和抗震的要求,多發地震的國家鋼筋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均要求按延性框架結構進行設計,所以建筑結構的設計必須保證結構局部薄弱區的承載力與剛度,保證了建筑構造的整體性,延性的增加也就提高了變形能力,這樣可以減少地震的破壞性,提高了建筑的抗震能力。
在結構布置上,按擴大了的柱端抗彎承載力進行設計,理論上可將柱屈服的可能性減少,保證“強柱弱梁”的設計原則。但因各種原因,如梁的實際抗彎承載力可能增大,高振型使柱中反彎點的轉移等綜合因素影響,要使柱中完全避免塑性鉸是困難的,同時為實現“強剪弱彎”的要求,保證塑性鉸區域的局部延性,也必須通過一定的構造措施來保證結構的延性,具體做法如下:
(1)限制軸壓比與縱筋最大配筋率合理的受力過程可明顯提高構件延性,為實現受拉鋼筋的屈服先與受壓區混凝土壓碎的破壞形態,以提高塑性鉸區域的轉動能力,規范限制軸壓比與縱筋最大配筋率,同時對混凝土受壓區高度也提出相應要求。
(2)限制約束配筋和配筋形式。加密塑性鉸區內的箍筋間距是很重要的一點,為保證“強節點”、“強柱弱梁”、“強底層柱底”和“強剪弱彎”的設計原則及塑性鉸區域的局部延性,有必要加密塑性鉸區內的箍筋間距,這不但可提高柱端抗剪能力,還可約束核心區內混凝土,對縱向鋼筋提供側向支承,防止大變形下縱筋壓曲,從而改善塑性鉸區域的局部延性。
(3)限制材料。拒絕豆腐渣工程的第一關就是把握好材料質量,材料延性對確保構件(結構)延性極為重要。
3.結語
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是我國大量存在的建筑結構形式之一,歷年震害資料表明: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柱端與節點的破壞較為嚴重,其抗震設計中必須滿足“強柱弱梁”、“強剪弱彎”、“強節點”、“強底層柱底”等延性設計原則和有關規定。在多層及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抗震設計的實踐中,由于設計人員對規范的理解和掌握尺度上,以及因地因人在結構選型、布置以及計算方法上相互差異較多而對設計產生較多的爭議,抗震設計方法值得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減輕地震災害的措施范文2
關鍵詞 城市;地震災害;抗震設防
Abstract: the city is the region where the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transportation center, is densely populated, wealth, building higher density, infrastructure and the lifeline project more developed regions, once the devastating earthquake happened in the city or near city, can cause serious casualties and economic loss. Therefore, the focus of the earthquake resistance and disaster mitigation in the city. Based on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urbanization development, discusses the earthquake damage to the city, and from planning, site selection,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strengthening modern urban seismic fortification key measures.
Key words the city; Earthquake disaster; Seismic fortification
中圖分類號: TU973+.3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前言
作為一種自然現象,地震是不可避免的,但地震的災害卻是可以減輕的,城市的抗震設防就是非常有力也是非常關鍵的措施之一。現代城市一旦遭到大地震的突然襲擊, 其后果將是災難性的。因此, 做好城市的抗震設防工作也是各國防震減災基本對策中最現實可行的根本途徑。抗震設防是個比較復雜的系統工程, 它將受到現有科學水平和經濟條件的限制, 以合理的資金投入取得最大的防震減災效益始終是抗震設防追求的目標。就當前的生產力水平來說, 做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不失為城市抗震設防的明智之舉, 但今后隨著社會的發展, 科學水平的提高, 城市抗震設防水平也必將會提升到一個新的臺階。
一、分析城市與地震災害
1、城市化進程加快
一是城市化發展特點。城市化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 世界各國都經歷或正在經歷這個過程。從城市來說, 城市作為國家、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中心和重點,是人流、物質流、信息流最集中、最活躍、最有生命力的地方, 是國家或區域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交通、通訊、信息的中心,具有人口高度集中、物質財富聚集、生命和生活活動集中、精神文明和文化遺產最多的特點, 它對國家、區域政治、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關鍵作用。在現代社會城市化進程加快, 人口繼續向大城市集聚, 城市結構愈來愈復雜, 保障城市功能的各種生命線不斷向外延伸, 且相互間依賴性更強, 也使現代城市將來更難以承受災害事件的打擊。二是城市化發展將帶來新的災害類型。隨著城市的發展, 人類生活方式和社會經濟活動方式也在發生變化, 城市受災形態及其后果也隨之發生變化。城市對小概率、低頻度的巨大外力因素處于無防備狀態, 加上城市中無災害經歷的居民增加, 更使得城市化進程越快, 就越會出現新的災害。幾十年前的城市地震與今天的城市地震災害就不盡相同。例如 1976年唐山地震主要是建筑物倒塌造成的災害, 而 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 不僅是房屋倒塌, 還有因煤氣泄漏造成的火災,2011年日本大地震更是引起海嘯,繼而引發火災和核泄漏等災害。那么, 若今后城市發生破壞性地震, 將會造成何種后果呢? 近期幾次大地震災害事件表明: 現代城市一旦遭到大地震的突然襲擊, 就可能使城市生命線工程遭到致命破壞, 造成交通、通訊、信息中斷, 電腦存儲資料丟失, 供水、供電、供氣停止, 城市功能失效、癱瘓。由此引發的次生災害將使人類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成果毀于一旦。
2、典型城市震災暴露出的抗震設防問題
一是建筑物不設防或設防水平偏低。二是建筑物選址不當。三是建筑物質量差。
二、分析城市抗震設防的重點問題
從國內外大地震災害事件的調查研究中, 使我們清楚地認識到凡建筑在軟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建在活斷裂帶及其附近的建筑物、建在沿海岸邊、江湖河岸邊的建筑物,并且未經抗震設計規范進行設計施工或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而設計施工的工程建筑物、未達到設防要求而又未進行抗震加固的老舊建筑物等等, 在突遭大地震襲擊時, 均造成倒塌或遭到嚴重破壞。由此可見, 要做好城市抗震設防工作必須重點把好以下 五個環節。
一是合理制定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制定合理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 是防御和減輕城市地震災害的重要一環。在編制城市建設規劃時, 首先要對城市的地震地質背景, 如地震活動性、活動性斷層, 進行調查,對地震危險性進行分析、分區, 然后把對各類建筑物、生命線工程進行震害預測的結果作為城市規劃建設的重要依據。如中心城區要避開地震危險地段, 活動性斷層兩側不能規劃重要建筑物等。要按人口密度、經濟發展分布狀況、市區建筑構造, 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改造和建設。市區的公園、綠地、道路、大型堤防的建設要形成“路、水、綠的防災網絡”, 確保在災害發生時的緊急交通運輸路線。城市各區功能作用分工明確, 形成若干個功能齊全的城市分中心。區域內要建設一定數量能抗火災的不燃化或難燃化建筑物, 以滿足 震時避震疏 散、搶險 救災等需要。
二是認真把好工程場地的選址關。對一個城市來說, 或對城市的一座建筑物來說, 選擇場地是十分重要的, 地震災害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地基條件的優劣, 因而把好建筑物場址選擇關就顯得格外重要。一般選址設防原則是: 選擇潛在地震發生危險較小的地區;選擇場地地震反應較小的地段;選擇工程結構地震反應較小的地段;選擇地震地質災害較小的地段。新建工程如有選擇余地, 應選在地震危險性低的地區或非地震區, 設法避開高烈度區。對那些無法選擇到好的場地而不得不在較差的場地進行規劃施工建設時, 必須對場地存在的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處理。
三是嚴格遵循建筑百年大計, 抗震設計第一的原則。國內外多次地震災害實例證明, 經過抗震設計的建設工程, 能有效抗御地震的襲擊。把好建設工程和建筑物的抗震設計關是減輕地震災害的重要措施之一。對建設工程進行抗震設計必須嚴格遵循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就抗震設防要求而言, 要根據地質環境、工程和建筑物的重要性及允許所有的風險水平、經濟承受能力和要達到的安全目標等綜合因素, 確定其地震發生概率水準和相應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在進行工程設計時必須依據抗震設防要求, 綜合考慮城市地址、建筑物場地地基處理、平立面布局、構件連接、材料施工要求等多方面的抗震設防問題。對承擔工程設計的單位和個人, 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或通過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的抗震設防標準和抗震設計規范中的有關條款規定進行設計, 杜絕無證或違規設計。在設計圖紙交付使用前要召開有關主管部門組成的評審會, 對圖紙中涉及的抗震設防關鍵問題進行嚴格評審, 消除設計階段中的震災隱患。
四是切實加強施工階段的質量監督檢查。科學合理的抗震設計必須通過高質量的施工才能發揮作用, 因此把好施工質量關和把好抗震設計關顯得一樣重要, 也是減輕地震災害的重要環節。一個工程的抗震設計再好, 倘若施工質量存在重大隱患, 一經自然災害襲擊便會暴露出來,因此, 要把好施工質量關, 一方面必須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管理體系, 加強施工質量監督檢查,防止偷工減料行為發生, 另一方面還必須加大懲處工程施工中“蛀蟲”的力度。
五是扎實做好老舊建筑物的加固改造工作。抗震加固是對未進行抗震設防或已進行抗震設防但達不到設防標準的建筑物進行結構補強以提高其抗震能力的措施。加固補強可使建筑物具備同設防烈度要求相一致的抗震能力, 當遭受相當于設防烈度的地震時,使建筑物不被破壞或不至于因毀壞結構而引起更大的災害, 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已建建筑物和構筑物進行抗震鑒定后的抗震加固, 既是一種節約投資的有效辦法, 也是目前多震國家和地區防震減災工作常采取的措施。
三、結語
地震災害是群災之首, 它會給人類造成巨大的災難。尤其是城市在遭到地震襲擊時受到的破壞和損失更為嚴重, 因此各國都很重視城市的防震減災工作。那么, 如何重視當代和未來城市地震災害的防御問題, 運用高新技術, 抓住重點, 進一步提高城市的抗震設防能力, 就成了各國防震減災工作中研究的重要課題。
參 考 文 獻
[1] 丁仁杰, 盧振恒編著. 現代城市抗震設防安全. 北京: 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 2002
減輕地震災害的措施范文3
我市是地震多發區,境內地質構造復雜,構造活動強烈,地震活動分布廣、頻度高、強度大、震源淺、成災重。僅1995年以來就發生了5級以上地震8次,其中,1996年7.0級地震、1998年6.2級震群、2001年5.8級和6.0級地震,共造成人員死亡397人,直接經濟損失33億元,給我市人民生命財產和國民經濟造成巨大的損失。在頻繁的地震災害面前,全市各族人民在中央和省的關心幫助下,在歷屆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英勇頑強,團結奮斗,沒有向災害低頭,奪取了抗震救災的一次又一次勝利。特別是1996年“2·3”地震,變大災難為大機遇,變大災難為大發展,奪取了抗震救災和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的雙勝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
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由于特殊的地理地質環境,防震減災始終是擺在全市干部群眾面前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面對嚴峻的震情形勢,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全市各族人民群眾防震減災意識,顯得尤其重要,這即是動員社會力量實現有效減輕地震災害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我市防震減災事業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內容。只有通過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對地震災害的心理承受能力,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把地震可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多年來,我市按照中央和省有關作好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積極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取得了明顯成績,全市各族人民群眾防震減災意識不斷增強,為我市成功戰勝多次地震災害,奠定了良好的群眾基礎。
根據多年的工作經驗,要進一步推進我市的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必須抓好以下環節: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是做好防震減災宣傳工作的保證。加強宣傳教育,普及科學知識,提高人民群眾的防震減災意識,是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對此必須高度重視,要堅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經常持久,科學求是”的原則,切實加強對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使這項工作持續深入地開展下去。
二、各級各部門配合支持,形成聯動是做好防震減災宣傳工作的前提。防震減災宣傳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也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涉及全社會各行各業,事關廣大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宣傳普及地震知識,提高全民的防震減災意識,需要各級各部門的配合支持,需要營造一個有錢出錢、有人出人,協調配合、高效聯動的良好工作氛圍。
三、加強隊伍建設,是做好防震減災宣傳工作的基礎。防震減災科普宣傳教育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我們對這支以地震、科技部門業務骨干為主的專業隊伍加強建設,統一思想認識,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專業化水平。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支專業化隊伍的建設,把它作為防震減災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工作抓緊抓好。
減輕地震災害的措施范文4
【關鍵詞】建筑設計 建筑結構 抗震設計
一、引言
地震是人類在繁衍生息、社會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一種可怕的自然災害。研究表明,在地震中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房屋倒塌及其引發的次生災害。我國是世界上地震災害頻發并且震害極其嚴重的國家之一,據專家預測及分析,目前我國正處于第五個地震活躍期,頻繁發生的地震災害告訴我們,抗震設防是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因此,建筑物的抗震設防問題是我國減輕自然災害、保障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持續發展,特別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一個重要問題。
地震作用具有較強的隨機性和復雜性,要求在強烈地震作用下結構仍保持在彈性狀態,不發生破壞是很不實際的;既經濟又安全的抗震設計是允許在強烈地震作用下破壞嚴重,但不倒塌。因此,提高結構的變形、耗能能力和整體抗震能力,防止高于設防烈度的“大震”不倒是抗震設計要達到的目標。
二、我國抗震設計中的不足
我國以前規定的“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三水準抗震設防目標以前存在一定的問題。該設防目標對甲類、乙類、丙類這三類重要性不同的建筑來說,并不都是恰當的。這種籠統的設防目標也不符合當今國際上的“多層次,多水準形態控制目標”思想,這種多形態目標思想提倡在建筑抗震設計中應靈活采用多重形態目標。這些不足主要表現在:
我國建筑目前大多采用的是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在整體設計上存在較大的不均勻性,使得這些結構存在著“層間屈服強度”特別薄弱的樓層。在強烈地震作用下,結構的薄弱層率先屈服,彈塑性變形急劇發展,并形成彈塑性變形集中的現象。
三、抗震設計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一)結構構件應具有必要的承載力、剛度、穩定性、延性等方面的性能。
(二)設置多道抗震防線。
1、一個抗震結構體系應由若干個延性較好的分體系組成,并由延性較好的結構構件連接協同工作。
2、強烈地震之后往往伴隨多次余震,如只有一道防線,在第一次遭大震破壞后再遭余震,將會因損傷積累導致倒塌。抗震結構體系應有最大可能數量的內部、外部冗余度,有意識地建立一系列分布的屈服區,主要耗能構件應有較高的延性和適當剛度,以使結構能吸收和耗散大量的地震能量,提高結構抗震性能,避免大震時倒塌。
3、適當處理結構構件的強弱關系,同一樓層內宜使主要耗能構件屈服后,其他抗側力構件仍處于彈性階段,使“有效屈服”保持較長階段,保證結構的延性和抗倒塌能力。
4、在抗震設計中某一部分結構設計超強,可能造成結構的其他部位相對薄弱,因此在設計中不合理的加強以及在施工中以大帶小,改變抗側力構件配筋的做法,都需要慎重考慮。
(三)對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1、構件在強烈地震下不存在強度安全儲備,構件的實際承載能力分析是判斷薄弱部位的基礎。比如加強梁、柱端加密區的長度、箍筋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應按符合規范要求。
2、要使樓層部位的實際承載能力和設計計算的彈性受力的比值在總體上保持一個相對均勻的變化。
3、要防止在局部上加強而忽視了整個結構各部位剛度、承載力的協調。
4、在抗震設計中有意識、有目的地控制薄弱層,使之有足夠的變形能力又不使薄弱層發生轉移,這是提高結構總體抗震性能的有效手段。
(四)、提高短柱的受壓承載力
提高短柱的受壓承載力可減小柱截面、提高剪跨比,從而改善整個結構的抗震性能。
(五)采用鋼管混凝土柱
鋼管混凝土是套箍混凝土的一種特殊形式,由混凝土填入薄壁圓形鋼管內形成的組合結構材料。由于鋼管內的混凝土受到鋼管的側向約束,使得混凝土處于三向受壓狀態,從而使混凝土的抗壓強度和極限壓應變得到很大的提高,混凝土特別是高強混凝土的延性得到顯著改善。當選用了高強混凝土和合適的套箍指標后,柱子的承載力可大幅度提高。
四、抗震措施
在抗震設計中,從概念設計,抗震驗算及構造措施等三方面入手,在將抗震與結構延性結合的基礎上,建立設計地震力與結構延性要求相互影響的雙重設計指標和方法,直至進一步通過一些結構措施(隔震措施,消能減震措施)來減震,即減小結構上的地震作用使得建筑在地震中有良好而經濟的抗震性能是當代抗震設計規范發展的方向。主要的抗震措施有:
(一)選擇有利場地。由于場地因素引起的震害往往特別嚴重,因此,選擇建筑場地時,應進行詳細勘察,搞清地形、地質情況,挑選對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盡可能避開對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二)采用合理的建筑平立面。簡單、規則、對稱的建筑抗震能力強,在地震時不易破壞;反之,如果房屋體形不規則,平面上凸出凹進,立面上高低錯落,在地震時容易產生震害。建筑物的動力性能基本上取決于其建筑布局和結構布置。建筑布局簡單合理,結構布置符合抗震原則,就能從根本上保證房屋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
(三)提高結構的延性。結構的延性可定義為結構在承載力無明顯降低的前提下發生非彈性變形的能力。結構的延性反映了結構的變形能力,是防止在地震作用下倒塌的關鍵因素之一。結構良好的延性有助于減小地震作用,吸收與耗散地震能量,避免結構倒塌。而結構延性和耗能的大小,取決于構件的破壞形態及其塑化過程,彎曲構件的延性遠遠大于剪切構件,構件彎曲屈服直至破壞所消耗的地震輸入能量,也遠遠高于構件剪切破壞所消耗的能量。因此,結構設計應力求避免構件的剪切破壞,爭取更多的構件實現彎曲破壞。始終遵循“強柱弱梁,強煎弱彎、強節點、弱錨固”原則。構件的破壞和退出工作,使整個結構從一種穩定體系過渡到另外一種穩定體系,致使結構的周期發生變化,以避免地震卓越周期長時間持續作用引起的共振效應。
(四)控制建筑高度及層數。歷次地震災害證明,砌體建筑的層數越多,高度越高,其地震破壞就越嚴重。因為建筑層數及高度值越大就意味著側向地震作用就越大,同時也加大了建筑底部的傾覆力距。因此在地震中,傾覆力矩過大使得底部墻體產生過大的壓力和剪力而被破壞。所以控制砌體結構高度及層數對減少地震災害有很大的作用。
(五)合理采用抗震縫
按抗震要求設置的垂直的構造縫叫做抗震縫。抗震縫一般設置在結構變形的敏感部位,沿著房屋基礎頂面全面設置,使得建筑分成若干剛度均勻的單元獨立變形。2010版抗震規范對縫寬要求更高:對多層砌體結構抗震縫寬可采用50~100mm;對框架結構抗震縫寬最小為100mm,縫隙兩側結構必須完全分開,中間間隙距離保證在地震作用下兩側結構不發生碰撞。裝修后可完全隱藏抗震縫,對建筑功能影響較小。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對建筑結構來說,良好的抗震性能一定來自于相對簡單的體形,來自簡單而直接的傳力體系及地震作用下結構的多道設防線,在地基和基礎的設計中也應充分考慮到地基的變形對建筑的安全影響等。
現代抗震設計思路提出至今,世界各國的抗震學術界和工程界又取得了許多新的成果,比如進行了大量鋼筋混凝土構件的抗震性能試驗;通過迅速發展的計算機技術編制了準確性更好的非線性動力反應程序;在設計方法上也不再拘泥于以前單一的基于力的傳統抗震設計方法,開始嘗試基于性能和位移的新的抗震設計理念。在這樣的環境中,我國的抗震設計思路也應該在完善自身不足的同時,不斷向前發展,就能使地震災害降到最低限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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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地震災害的措施范文5
關鍵詞:抗震;地震災害;圈梁;構造柱;強柱弱梁
中圖分類號:TU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08-01-01
唐山地震后,我國總結了不少經驗教訓,并對相關的規范進行了修訂。汶川地震及玉樹地震的建筑震害調查表明,按照89和2001年版的《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設計、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當地設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并沒有出現倒塌破壞,基本都經受了地震的考驗。充分說明了我國在唐山地震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房屋從6度開始抗震設防的決策是正確的。汶川地震后,我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震后災害調查,又對原有規范作了修訂(簡稱08版規范),玉樹地震后,我國又對08版規范作了修訂(簡稱新規范)。以下結合新規范及工程實例,對加強抗震構造措施發表幾點個人看法。
一.砌體結構設置圈梁和構造柱的重要性
設置圈梁和構造柱是在唐山大地震后,我國的工程界專家總結發明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抗震措施。設置圈梁和構造柱增強了整個建筑物的整體性和延性,砌體裂縫被約束在鋼筋混凝土框格內,不致發生脆性破壞。
08版規范對構造柱和圈梁的構造做了進一步加強,增加了樓梯段上下端對應的墻體處和外墻轉角處設置構造柱的措施,新規范在08版規范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樓梯間對應的另一側內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設構造柱。
根據地震災害和試驗研究得出以下結論:①構造柱能夠提高砌體的受剪承載力10%~30%左右;②構造柱主要對砌體起約束作用,使之有較高的變形能力;③圈梁能增強房屋的整體性,提高房屋的抗震能力。
二.水平構件和豎向構件間的連接不可忽視
唐山地震中預制板從天而降,調查發現,預制板傷人只是表象,實質問題是磚墻倒塌飛散、墻板連接失效等。汶川地震和玉樹地震調查發現,在強震區并不是所有的預制板裝配式樓蓋都塌落。解體、墜落的的都是未采取任何構造措施的預制-裝配式樓蓋。這些事實證明了要避免房屋倒塌,關鍵在于采取構造措施,加強水平構件和豎向構件間的連接。
新規范7.3.5、7.3.6條對水平構件和豎向構件間的連接措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樓、屋蓋的鋼筋混凝土梁或屋架應與墻、柱(包括構造柱)或圈梁可靠連接;不得采用獨立磚柱。這些都是保證水平構件和豎向構件間的連接在地震時不被破壞的有效措施。
三.設置多道抗震防線是減輕地震災害的有效途經
一個合理的抗震結構體系,應由若干個延性較好的分體系組成,并由延性較好的結構構件連接起來協同工作。抗震結構體系應有最大可能數量的內部、外部贅余度,有意識地建立起一系列分布的屈服區,以使結構能吸收和耗散大量的地震能量。
一般來說,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性能優于砌體結構,但在汶川地震中,映秀鎮漩口中學建于2007年的3層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教學樓發生倒塌,而附近的4層、局部5層的砌體結構辦公樓雖然破壞較嚴重,但并沒有倒塌;附近主體結構封頂的5層磚混宿舍樓也沒有倒塌。主要原因是純框架結構只有一道防線,在大震時,一旦這道防線被破壞,整個結構就失去了承載能力而倒塌。而砌體結構辦公樓、宿舍樓按規定設置構造柱各圈梁,整體性和延性較好,砌體裂縫被約束在鋼筋混凝土框格內,不致發生脆性破壞而倒塌。
由此看來,結構設計時設置多道抗震防線是非常必要的。特別是橫墻較少的學校建筑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時,應具備多道防線。
四.確保建筑設計符合“強柱弱梁”抗震概念設計的要求
“強柱弱梁”是抗震設計的的基本理念之一,規范的實現方法是加大柱的設計彎矩。但在現實工程中,由于“使用功能”的需要,梁的跨度越來越大,梁的截面尺寸、梁端負彎矩鋼筋的配筋量也隨之增大。這就不能使“強柱弱梁”在實際工程中得到很好的體現,汶川地震和玉樹地震的災害調查也證明了這一點,普遍情況是底層柱頭出現塑性鉸,梁鉸耗能機制很少出現。造成“強柱弱梁”在實際工程中“失效”的主要原因是現澆樓板在地震中發揮了卸荷作用和抗力作用。
要解決這個問題,應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1.在計算上,采用更加合理的計算模型,充分考慮樓板作用,采用殼元細分;
2.框架梁支座彎矩取到柱邊;
3.充分考慮板的鋼筋作用,對框架梁支座配筋適當下調;
4.加強豎向構件的構造,設法讓梁出現屈服,實現較好的延性機制。
五.結論:綜上所述,加強抗震構造可以有效地減輕地震災害。
參考文獻
1.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2.GB 50011-200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2008年版)
減輕地震災害的措施范文6
第一條為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與重建等(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防震減災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防震減災工作水平。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七條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防震減災任務。
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
第九條國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
第十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
第十二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第十三條國家對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
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由國家地震監測基本臺網、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其建設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
為本單位服務的地震監測臺網,由有關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
第十四條國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地震觀測環境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
本法所稱地震監測設施,是指地震監測臺網的監測設施、設備、儀器和其他依照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儀器。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無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同意,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第十六條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制度。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
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于短期地震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
第三章地震災害預防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本法所稱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本法所稱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和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嚴重次生災害,必須認真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依法進行嚴格的抗震設防。
第十八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并負責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但是,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務院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負責分別制定鐵路、公路、港口、碼頭、機場、水工程和其他專業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二十條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一條對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災、水災、山體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災害源,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強對有關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搶險救災能力。
第二十四條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適當的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二十五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
第四章地震應急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自治區和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法所稱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地震災害。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扶持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工作。
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助裝備的儲備和使用訓練工作。
第二十八條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二)應急通信保障;
(三)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資金、物資的準備;
(四)應急、救助裝備的準備;
(五)災害評估準備;
(六)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九條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預報的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條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國務院應當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本法所稱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使災區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國家采取相應行動的地震災害。
第三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震情和災情。
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調查、評估;災情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為了搶險救災并維護社會秩序,國務院或者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災區實行下列緊急應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對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統一發放和分配;
(三)臨時征用房屋、運輸工具和通信設備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緊急應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災與重建
第三十三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并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和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
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國務院應當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責成經濟綜合主管部門綜合協調救災工作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統籌安排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醫藥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傷員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郵電、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盡快恢復被破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并對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
第三十八條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事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三十九條在震后救災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服從指揮,自覺維護社會秩序。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害情況和抗震設防要求,統籌規劃、安排地震災區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條國家依法保護典型地震遺址、遺跡。
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保護,應當列入地震災區的重建規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
(二)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條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