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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范文1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 法律援助 司法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6)10(a)-0155-02
1 當前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分析
1.1 農村法律援助人員數量少且業務水平不高
我國從事法律援助的農村服務人員數量相對較少,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大多集中在城市,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村法律援助服務的范圍和質量。由于農村地區經濟不發達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響,律師們很少深入農村為農民提供相關法律服務,雖然有些農村地區也有基層法律服務者,但是這一群體服務水平不高,業務培訓不夠,不能為群眾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務。開展農村法律服務活動只是局限于為農村農民編印、散發法制宣傳材料、接待涉法上訪等傳統方式,并且業務范圍較窄,僅僅局限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侵害等,所提供的法律服務范圍不能適應農村發展新形勢。并且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沒有律師職業資格,缺乏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另外,社會律師主要是以提供法律服務來謀生,但農村法律援助補貼標準低,這種低質量的法律援助會讓農民群眾對法律援助失去信心。
1.2 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資金保障
法律援助經費是確保農村地區法律援助開展的重要保障。《法律援助條例》沒有對法律援助經費作出明確劃分,并且相關內容規定不夠具體,對法律援助經費的開支比例沒有明確要求。正是由于受到經費等因素的制約,法律援助機構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工作就會發生走過場的現象,進而影響案件質量。我國法律援助資金保障制度還不夠完善,進而導致法律援助資金缺乏保障,影響到法律援助效果。比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補貼加輻度較低,甚至發放不及時,這就會影響法律援助人員的積極性和辦案質量,再比如: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經費緊張,會直接影響他們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效果。援助工作者在進行取證和其他訴訟活動過程中沒有一定的經費保障,不僅會降低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而且還會影響援助服務質量,進而制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2 完善新農村建設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
2.1 完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設置
完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設置首先需要有充足的人力資源,這是確保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這就要求政府要不斷加強基層司法所的建設,配備齊全辦公設施,并確保基層司法人員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專業人員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還可以建立形成公職律師制度,形成一批高素質的、專門從事法律援助的律師,增強法律援助力量。完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設置要促進形成覆蓋全面的網格化法律援助網點,針對農村發展現狀和特點,在縣級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前提下,確保在鄉鎮一級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聯絡員,才能確保法律的宣傳、咨詢、調解工作的開展。同時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創新法律宣傳方式,運用文藝宣傳、文化宣傳等新方式進行法律宣傳,讓農民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識,增強農民的法制意識,并結合典型案例,采取形式多樣、生動活潑、豐富多彩的宣傳方式,讓廣大村民了解、知曉法律援助工作,從而更有效發揮法律援助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
2.2 擴大農村法律援助范圍
要適度擴大法律受援范圍,通過有效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將更多困難農民納入到法律援助范圍,根據當前農村發展的新變化,結合農村土地確權、征地拆遷、環境污染、農村股份制改造等新問題,適當擴大法律援助案件的類型,才能更好覆蓋更多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圍,法律援助范圍不能局限于舊有標準,而是要從法律援助的本質著手,對于經濟困難且有法律需求的農村群眾就要進行法律援助,從當前農村法律援助發展趨勢分析,法律援助范圍應當同市場法律服務范圍相一致,針對農民群眾的法律需求,著重將農民工問題納入到法律援助范圍,他們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力量缺乏法律常識,不能很好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加強對這一群體法律訴求的關注。同時要切實發揮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律援助工作職能,從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層面來加強農村法律援助隊伍建設,通過培訓等方式來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才能確保高質量的法律援助服務工作質量。
2.3 加大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力度
費不足是制約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問題。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責任,需要政府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所以要增加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資金投入,不僅要擴大財政預算,而且還要增加對法律援助的經費基數。同時法律援助也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來吸引和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對法律援助進行捐助,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我國新農村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雖然法律援助責任主體是政府,但在當前政府不能對法律援助投入足額資金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成立新農村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方式來確保法律援助資金,這種法人化的管理模式可以拓展農村法律援助資金來源,還可以提高援助資金的使用效率。另外,在加大經費資源投入的同時,也要積極加強對法律援助人力資源的投入,吸引更多優秀法律人才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確保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有所保障。
3 結語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不僅是一項具有法律專業性的工作,而且還是一項群眾性的工作,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法律援助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內容,對于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該文針對當前我國新農村建設中法律援助工作所存在的諸多問題進行分析,結合法律援助的具體問題,需要加強和改進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方法,全方位采取措施才能更好加強對農村弱勢群體的法律關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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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范文2
2.法律援助民生工作特色突出。普遍建立了崗位目標責任制,工作人員做到崗位職責具體、分工明確,自覺履行管理職責。進一步完善了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充分調動各律師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辦案積極性。充分發揮信息化的牽引作用,實現法律援助系統內部網上申請、指派、辦理、結案、監督、評估和辦案補貼申領全流程管理,切實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
3.民生工程經費使用管理規范科學。2021年區財政投入了43.3萬元已到賬。區法援中心采取用事業經費先行墊付的方式在支撐運轉,把辦案補貼與辦案質量掛鉤,根據辦案質量支付案件補貼。對承辦人員認真負責、辦案效果好的,及時按標準支付補貼;對敷衍馬虎、辦案效果差,案卷內材料不齊或制作不符合要求、歸檔不及時的,限期整改到位,待補齊相關材料后再發放辦案補貼,必要時可降低補貼標準。對拒絕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將向市律師協會反映,建議暫緩考核。中心嚴格按照要求,對待每個領取補貼的案件,進行嚴格認真的審查、審批制度,領取案件補貼的辦案人員,在經過中心從卷宗到網上登記審查合格并歸檔后,由中心主任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發放補貼經費,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發放辦案補貼經費。
4.案件辦理情況:辦案數量、刑事案件完成情況。截止至2020年6月17日止,
5.加強法律援助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及取得的成效。中心不斷加強和規范了法律援助案件在紙質登記審批和內網登記審批制度,各類法律援助案件從登記到結案整個辦案過程以及各類工作報表在內網的登記、發送、審查、審批工作,通過這項工作使上級領導和相關部門能及時了解我區法律援助工作各個階段的開展情況和取得的成績以及現階段還存在的困難,借以擴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影響力,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甚至能自愿的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的行列中來。全面落實法援案件指派審查審批制度、重大疑難案件討論制度、法律援助經費管理制度、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管理制度等,做到從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審批、指派到案件的辦理、歸檔、發放補貼等各個環節都按規辦理。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進行案件全過程監控。事前監督要求對案件實施“四統一”,同時在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同時要告知受援人所享有的權利義務。事中監督主要體現在對辦案過程的跟蹤檢查上,即對辦案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對其工作進度、工作質量和承辦結果進行同步跟蹤,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組織旁聽。事后監督主要是審查案卷,看辦案人員的辦案是否認真,卷宗材料是否齊全規范,回訪受援人,向有關單位征詢意見。大大的提高了案件質量,使受援人群得到了優良的法律服務。
其他具有特色的工作以及推進措施
在近期疫情防控、城市拆遷、事務中,法援中心積極響應政府號召,戰斗在第一線,派員參加24個小時疫情值守的同時,保障正常法律援助各項工作任務的開展,及時處理因受疫情影響而引發的矛盾糾紛調處加大調處、引導、安撫力度,有效避免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上訪事件。加強培訓力度,提高信息化應用水平,針對律師所和基層司法所人員對法律援助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不熟的情況,區局和中心對辦案人員進行了系統的培訓,中心指定了中心專職人員分包負責各律師所和司法所的和法律援助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登記使用和協助工作,使每個案件登記到結案,均符合流程的要求。中心還切實加強中心律師的政治,業務和職業道德的培訓,全面提高執業律師的綜合素質;中心執業律師整體綜合素質的提高是中心今后工作的一個重點。
下半年工作計劃
1、根據區的實際情況,就新形勢下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職能作用進行細致規劃;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對法律援助的進一步支持,提高社會各界對法律援助在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地位的認識。
2、以鞏固“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成果為基礎,推動在更廣泛的領域服務困難群眾
3、繼續推動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按照上級要求進一步放寬經濟困難標準、擴大補充事項范圍,將更多的困難群眾納入法律援助覆蓋范圍。
4、總結各地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經驗。學習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鞏固和擴大好的經驗成果,努力提高我區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工作水平。
5、注重從源頭上做好維護困難群眾權益的工作。加強輿情分析工作,提高輿情分析工作的時效性和成果質量,發揮中心律師、社會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矛盾化解的實際作用。健全完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集體研究討論制度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理等重大緊急事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介入案件機制,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與工作的有效銜接,運用法律援助依法參與處理化解涉法涉訴問題。
6、借助司法行政資源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堅持將法律援助宣傳工作融入法治宣傳、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過程中,注重在開展法制宣傳、提供法律服務、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中宣傳法律援助,以司法行政系統資源推進法律援助宣傳工作創新,發揮職能優勢,形成系統合力,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和社會影響力。
7、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積極爭取財政部門加大對法律援助經費投入力度。繼續推動政府將法律援助經費全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并隨當地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的增加和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的增長保持動態增長。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基金會的資金優勢,多渠道籌集法律援助資金。
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范文3
一、杭州市余杭區流動人口法律援助基本情況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發展,現在每年有大多農民工流入城市。據統計未來25年我國還將有4億農民工進入城市,流動人口法律援助的潛在需求量很大。現在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逐步了解,流動人口請求法律援助越來越多,這既是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但同時又給法律援助造成很大的壓力。杭州市余杭區在為流動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很多切實舉措走在全國前列,值得各地借鑒。
(一)流動人口法律援助案件申請情況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可知,我國的法律援助案件可分為指定援助和申請援助。由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一般適用于特定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盲聾啞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和貧困者,僅小部分是犯罪嫌疑人和其親屬直接申請的。以2012年為例,余杭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452件,其中僅36件是申請援助,余杭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后均予批準;民事案件共1023件,全部是申請援助,余杭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后均予批準。由此得知,杭州市余杭區申請法律援助后獲批得到法律援助的成功率很高,2012年批準率為100%。
(二)流動人口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及類型2012年杭州全市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1295件,涉及農民工法律援助5597件,占案件總數的49.6%。接待來訪法律咨詢44741人(次),涉及農民法律咨詢15578人(次),占總咨詢量的34.8%,為農民工討回欠薪4005.93萬,使農民工更多地選擇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其中就余杭區而言,2012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475件,相較于2010年的1744件和2011年1174件,整體呈上升趨勢。從比例上分析,2012年法律援助案件總計1475件,其中66%系為流動人口所提供的法律援助;且無論民事、刑事還是非訴案件,為流動人口提供援助的比例均接近及過半,刑事案件的比例高達86.7%(詳見下表:《2012年余杭區流動人口法律援助受援比例表》)。從案件類型來分析,流動人口法律援助案件中,在民事部分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的占很高比例。其中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共536起,涉及農民工的就有320起,涉及工傷案件的主體均為農民工;刑事案件中,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盜竊、尋釁滋事、容留他人等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占絕對比,經濟型犯罪占比很小。
(三)對流動人口提供法律援助的積極舉措和成效1.深入基層建立工作站,貼近流動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截止2013年7月,余杭區已建成法律援助工作站33個。其中依托基層司法所的工作站20個,依托婦聯、看守所、監獄等的工作站13個。此外,余杭區法律援助中心設立了四個專門的受理流動人口法律援助申請的工作站,即余杭區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余杭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法律援助工作站、余杭區交通事故處理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運河街道外來人口法律援助工作站。上述工作站在為流動人口近距離、高效及時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是余杭區法律援助工作的一大亮點。2.著眼援助案件質量,為流動人口提供優質法律援助余杭區法律援助案件重視援助案件辦案質量,結案率、勝訴率都很高。以2012年度為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調解結案的占到所有訴訟案件的64%,勝訴案件占34%,敗訴案件僅1起;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已結案件407起,其中援助律師的辯護意見被全部及部分采納的案件占比73%,順利挽回損失或取得利益156起,其中尚有45件案件未結案;非訴案件重在挽回損失或取得利益,其中順利為農民工討薪成功案件達852起。在2010年的杭州某公司群體性討薪案中,⑤余杭區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時間組成援助律師團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連續奮戰45小時,化解了這起勞資糾紛,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當前流動人口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一)流動人口法律援助存在立法缺陷首先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也只是一般意義上的政府責任,而非國家責任。因為關于法律援助的立法都只停留在政府行政立法的層面,而非國家層面人大的立法。所以現行的法律援助專門法無法很好地調節司法行政機關與法院、檢察院之間的關系,從而使得條例規定的內容在實施后無法取得理想的社會效果。其次現行法律法規中有些規定不利于流動人口維護自身權益。例如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工傷申請的需要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但在現實中流動人口在維權時往往拿不出勞動關系的證明;再如《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公民在申請法律援助時需要提交經濟困難證明,表明我國在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向是“經濟型”而非“權利型”,即以經濟能力來衡量是否對當事人是否提供援助。在實際操作中,申請人須提供由戶籍所在地村、社區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并由鎮、街道蓋章確認。這一規定往往導致那些常年在外的流動人口在居住地無法獲取經濟困難證明,而回戶籍地開具又成本高昂,最終只能無奈放棄申請援助。
(二)受援范圍有待進一步放寬我國現行法律援助的范圍主要是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很少涉及行政案件和非訴案件的法律援助。事實上,行政案件中面對強大的公權力原告方一般處于弱勢地位。余杭區的法律援助尚且走在前列,但在法援案件中涉及行政案件的僅國家賠償類案件、非訴案件僅占所有案件的9%,且訴訟形式比較單一。除此之外,現行條例也未能將法律援助涵蓋到國家法制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面。例如在刑事偵查階段若當事人想申請重新鑒定,能否因經濟困難免去鑒定費用的問題尚無明確規定;再如現在法律援助也未能深入到執行程序,使得當事人最終的權益無法更好地落實。
(三)流動人口維權成本高、難度大在民事法律援助中占比最大的是“討薪”案件。這類案件往往需經勞動仲裁、法院一審甚至二審,再加之強制執行才有可能完成,維權道路十分漫長。工傷案件則在仲裁之前還有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兩大法律程序。漫長的維權之路超乎流動人口的想象,給其生活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在個別案件中,受援人雖然最終拿到了工資或賠償金,卻耗時兩年之久。這讓筆者不由想起英國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的名言“遲到的義即非正義”,全社會均應充分反思。
(四)法律援助的辦案質量有待提高司法行政機關在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指派時,通常是隨機抽取或者輪流指派律師,這會造成律師專長與案件性質不匹配從而導致辦案質量不高。現實中很多律師尚停留在為生存而工作的階段。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比委托案件收取的律師費低很多,有時甚至只有三到五分之一,因此部分律師辦理援助案件的積極性不高,甚至敷衍了事。而流動人口法律援助案件中常見的討薪、工傷案件程序尤其冗長,如律師積極性不高則更不利于受援人的權益保護。
三、完善流動人口法律援助的建議
(一)明確政府責任國家在憲法中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這一原則,政府就有保障其得以具體實施并獲得實效的責任。所以政府需將流動人口法律援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從宏觀上把握法律援助的開展,同時從微觀上不斷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從政府角度來保障流動人口法律援助的開展。1.保障援助經費法律援助經費的多少是影響法律援助范圍最直接、最現實的因素,決定了一個政府所能提供法律援助的總量。但是我國法律援助經費主要是依靠地方財政,使得法律援助經費各地保障水平參差不齊,存在越貧困的地方、越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經費保障卻越低的狀況。余杭區法律援助經費從2011年的90萬,到2012年的120萬,2013年的160萬,每年以33.3%的速度增長,在經費保障方面做得是比較好的。而從全國范圍來說,完善法律援助經費撥付制度,建立并實行最低經費保障制度使經費能夠和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相匹配,提高地方流動人口維權的效率和質量,是政府需要認真考慮的事宜。建立并完善政府專項資金制度,首先要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或擠壓資金。其次要確保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最大效益,合理使用經費,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和耗費,將有限的經費多用于辦案,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的社會功能。2.加強援助網絡建設流動人口的維權之路中存在著取證難、成本高等重重困難,加強法律援助網絡建設,聯合工商、社保、勞動等部門,確保司法救助的實現,維護流動人口的利益。同時建立專門面向流動人口的法律援助機構,促使法律向基層不斷延伸,方便流動人口申請援助。3.強化勞動監管首先要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勞動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教育,加大單位對違法用工的懲罰力度,同時需針對流動人口工作的特點來制定并推行適合簽約時間短、季節性強的工作的勞動合同文本。其次逐步解決流動人口的社保問題。結合我國當下社會發展狀況,盡快建立起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制度。當務之急就是要完善流動人口工傷保險,實現社會統籌,督促企業及時為工人繳納工傷保險。4.考核辦案質量援助案件的辦案質量直接決定了受援人的收益程度。保障權利、制度先行,行政主管部門應出臺并切實實施援助案件質量考核,不依賴于法律工作者的職業素養和道德修養,而是以制度加以約束和保障。
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范文4
20xx年最新云南省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使用效益,加強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監督,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根據《法律援助條例》、《云南省法律援助辦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專項經費是指為保障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各項業務費用。
第三條 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來源: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經費;
(二)州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經費;
(三)社會各界捐贈;
(四)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四條 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支出范圍:
(一)法律援助機構承辦法律援助業務必需的費用,包括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費、交通費、文印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伙食補助費等;
(二)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的辦案補貼費用;
(三)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培訓、調研等費用;
(四)對法律援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費用;
(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必須開支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補助200-600元;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補助400-800元。
各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在上述幅度內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及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地的具體補助標準。
案件特別復雜、成本支出過高的案件,由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附支出費用票據,經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在確定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貼。
第六條 為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協調發展,在省級財政預算中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補助經費,用于支持貧困地區基層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經費重點補助國家和省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及其他財政困難縣。
第七條 省級法律援助專項補助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法律援助工作任務,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助范圍、使用范圍和用途,提出專項資金申請,聯合逐級上報。
第八條 縣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向上級申報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應根據法律援助工作任務,結合本地區法律援助經費安排情況,編報專項資金申請,上報州市財政和司法行政部門,州市財政和司法行政部門對各縣上報的專項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匯總后,于本年度9月底以前,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司法廳。
第九條 州市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申報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商省司法廳審核,經批準后,由省財政廳下達資金。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對法律援助機構編制內人員的工資、辦公經費等維持機關正常運轉經費應按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標準撥付;業務專項經費按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和承擔其他業務工作的需要核定。
第十一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向社會籌措資金,建立經常化、社會化的法律援助經費捐贈渠道,充分利用社會財力支持法律援助事業。
第十二條 根據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審核批準給予法律援助:
(一)請求給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法律事項;
(二)除責任事故以外的因工傷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
(三)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
(四)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事項;
(五)請求國家賠償的法律事項;
(六)勞動爭議仲裁事項;
(七)醫療損害事件爭議事項;
(八)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九)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第十三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第十四條 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條 申請法律援助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城鎮參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農村已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按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尚未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按國家確定的農村人口低收入標準執行;因自然災害、傷亡、疾病等原因造成臨時經濟困難的,視具體情況掌握。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在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30個工作日內,向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手續完備、材料齊全、整理成冊的案件卷宗及結案報告,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核后,由援助人員填寫補貼領款憑證,向法律援助機構領取辦案補貼。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根據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計劃提出本年度法律援助經費預算建議數,由司法行政部門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下達。年度末應向財政部門報告本年度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管理制度,嚴格經費使用審批手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私分法律援助經費,違反法律援助經費管理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建立省級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制度。省財政廳與省司法廳每年對省級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各地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將作為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主動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地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和省司法廳備案。
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范文5
一、活動開展情況
為提高效能、增強效果,我局將“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與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等緊密結合,一同協調安排,周密部署,扎實有效地加以推進。活動開展以來,我局按照縣委確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驟,通過召開動員大會,開展“落實科學發展觀大討論”,學習省、市委有關文件,深入查找與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跨越式發展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順利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目前正扎實推進整改提高階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領導小組、每位領導成員及工作人員,分別圍繞單位職能和個人崗位職責,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深入基層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和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全面查找了單位和個人在落實縣委、縣政府部署的各項目標任務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題實踐活動整改措施、承諾事項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召開了領導班子專題會議,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礎上,局黨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問題
1、思想觀念不能適應新發展要求,工作創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認為,司法行政部門職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難不前、悲觀失望的消極情緒。因而缺乏迎難而上、銳意創新、爭先進位、勇爭一流的思想,創新能力不強,工作思路不寬,執行落實不嚴,市場經濟知識缺乏,參與創新本領不高,安于現狀,被動應付,習慣于消極地等任務、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務全縣經濟發展大局的主動性和開拓性。還有一些同志面對已經取得的成績沾沾自喜,小進則滿,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厲,勇于不斷前進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發展的緊迫感和繼續很抓落實的責任感。這些都極大的束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發展。
2、法律服務管理措施不夠,為“中心工作”服務的思路有待創新
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三結合的管理體制不完善,過份信賴行業管理和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機構的自律性約束,因而落實行政監管職責方面存在薄弱環節。造成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中,出現少數人員違規執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以及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不規范、忽視服務質量等不良現象。法律服務工作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服務的思路不夠開闊,參與推進依法行政、案件處理、平安建設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缺乏創新措施,主動為重點工程建設、招商引資等中心工作服務的措施落實不夠。
3、推進依法治理措施不強,普法宣傳方式方法創新不足
隨著《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頒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我們在深入推進依法治理,強化依法治理監督指導的措施落實方面還很不到位;普法工作發展不平衡,對偏遠農村地區和城市流動人員開展法律宣傳和法律服務不到位,基層普法的深度和廣度還不夠,法制宣傳的方式方法還要不斷創新。這些都制約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發展。
4、法律援助工作與廣大群眾的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職能沒有很好發揮,在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和幫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壯大法律援助隊伍,擴大法律援助工作覆蓋面,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社會效果方面工作做得還不夠,與人民群眾及黨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較大距離。
5、作風不實,隊伍素質還需不斷提高
雖然自開展的“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以來,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但由于司法行政隊伍由機關公務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成分復雜,人員素質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工作作風不實,責任意識不強,創優意識不濃,抓服務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落實不夠,個別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紀律松懈,甚至違反“五條禁令”等現象.工作作風、工作效能和為群眾服務的意識、能力都需要繼續提高。
三、整改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局黨組緊緊圍繞“創新促發展、執行看落實”這一主題,從工作的目標、改革的深度、創新的環境、發展的效果等具體方面入手,堅持解決突出問題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思想教育與獎勵懲處相結合、管理創新與規范行為相結合,以“抓創新、重落實、促發展、爭一流”為指導,認真研究落實了以下各項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銳意創新,狠抓落實
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扎實開展解思想主題實踐活動。強化對司法行政隊伍的教育,引導全系統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進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堅決屏棄思維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徹底改變小進則滿、畏難不前、安于現狀的思想,集聚加快發展的思想動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創新。全面分析當前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狀況,分析新形勢、新任務、新發展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各項司法行政方針政策,全面落實縣委、縣政府分解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把加強司法行政能力建設的著力點,放在抓創新、抓落實、抓發展上,放在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為促進全市經濟發展、招商引資、全民創業提供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法律保障上。
2、落實法律服務管理措施,嚴格執行監督管理職責
針對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存在的問題,強化管理職能,創新管理手段,落實管理措施,下力氣規范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更好地服務全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一是以“規范管理、誠信執業”為主題,扎扎實實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強化律師業管理措施,完善律師執業誠信管理制度,強化律師責任。將律師執業規范、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向社會進行公示,拓展監督渠道。二是深化全縣法律服務市場清理整頓活動。成立清理整頓活動領導小組,制定專門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師”,取締非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解決目前我縣法律服務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與市公、檢、法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制度,積極解決律師執業當中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問題。三是嚴格按照全省《律師事務所規范化標準》加強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范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程序。四是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律師、公證法律服務質量跟蹤調查,向案件當事人發放征求意見函,認真受理群眾投訴,堅決查處法律服務行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等違紀、違規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五是每季度召開一次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會議,邀請其他政法機關負責同志參加,查找問題,制定改進措施。確保年底前規范法律服務市場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六是積極拓展法律服務領域。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行業圍繞優化發展環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企改革、民營經濟發展、重點項目建設等開展法律服務,積極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努力為政府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務,積極參與接待工作。
3、創新依法治理工作機制,改進普法宣傳方式方法
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實加強領導干部、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制教育,舉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意識和能力。二是繼續嚴格執行普法依法治理崗位目標考核責任制,嚴格督查考核,完善獎懲措施。三是開展“在優化經濟環境中開展法制宣傳和為企業提供高效法律服務”專題活動。邀請商家、民營企業家召開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座談會,現場解答企業法律咨詢,為企業贈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常用法律知識讀本》等宣傳資料。四是健全基層普法網絡,建立基層農村普法示范點,發揮村居義務普法宣傳小組作用。五是創新普法形式,充實網絡普法內容,建立“××縣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組織法律服務人員,深入基層農村和社區,開展義務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
4、強化責任意識,維護公平正義,創新法律援助工作
切實增強對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務和諧社會、維護公平正義重要意義的認識,強化法律援助工作責任意識,創新法律援助工作措施:一是實現法律援助領導工作具體化。把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落實到健全機構、完善制度、壯大隊伍、籌措經費等具體事項上。經常深入基層,現場調研分析,幫助解決問題。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服務機構網絡。規范法律援助機構,健全工、青、婦、殘、鄉鎮街道和企事業單位法律援助工作站運行機制,擴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數量,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三是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在開展法律援助中的職能作用,規定每位律師每年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并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納入律師年度執業考評體系。四是實現工作開展主動化。改變過去坐等群眾上門尋求法律援助的被動做法,加大法律援助宣傳力度,加強同民政、司法等機關和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發現和掌握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難對象,積極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范文6
義縣法律援助中心自20*年7月成立以來,一直得到了縣委、縣政府的高度支持,始終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縣政府的法定職責和民心德政工程,這是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希望,也是全縣民眾的福音。幾年來,義縣法律援助中心從建立民信政府,兌現政府工作報告的承諾出發,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法律援助各項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績,為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下面,我就義縣法律援助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保證質量,攻艱克難,社會效益不斷彰顯
1、積極主動提供服務,不斷拓展受援范圍。自義縣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法律援助案件逐步由刑事向民商事拓展,受援范圍不斷擴大。幾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達31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0件,民事法律援助21件;受援對象達48人次,其中老年人5人,殘疾人4人,未成年人3人,婦女12人,其余均為貧困者。此外,法律援助中心還參與調處各種矛盾糾紛50余起,解答法律援助咨詢1740多人次。群眾滿意率為100%。為滿足我縣公民法律援助的需求,在《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受援范圍基礎上,我們又增加了幾條規定,使更多的人能夠得到援助。一是將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損害賠償等納入法律援助范圍;二是將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以下;三是針對某些案件的費用很高,超過當事人承受能力的,也可以獲得法律援助。通過我們積極熱情的服務,眾多的社會弱勢群體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尋求到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2、緊緊圍繞中心工作,當好黨委政府參謀。在做好解答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等基礎工作的同時,及時收集、掌握、分析重大民間糾紛信息,跟蹤社會熱點、難點,積極協調、主動參與,身體力行,通過向縣委、縣政府反映情況,為依法行政提供決策信息服務。在解決由“蟻力神”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發的大規模的群體上訪案件中,義縣法律援助中心均參與到了縣政府的決策中去,并提出了很多可行性的建議,受到了縣領導的重視和一致好評。
3、努力營造親情氛圍,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我們在接待群眾、提供法律咨詢、上門服務和法律幫助中,實行“一條龍”服務,對前來申請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的當事人送一個微笑、打一個問候、讓一個座位、倒一杯水、給一個圓滿答復的“五個一”服務,在服務態度、言行舉止、接待接聽等各個環節營造家庭式的親情氛圍。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特殊群體還上門提供服務;對一些緊急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及時處理有可能引發嚴重事件,先行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再進行經濟困難條件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同時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登記等工作,省去當事人奔波煩累,既方便了群眾,又提高了法律服務的工作效率。此外,我們還發揮全局優勢,凝聚全系統的公務員、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構建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和服務優勢,形成對內各負其責,相互促進,對外溝通聯動,協同作戰的協作機制,充分發揮整體優勢,使法律服務水平和質量得到充分的保證和提高。
二、夯實基礎,健全機制,規范建設初見成效
1、構建三級網絡體系,奠定堅實組織基礎。義縣司法局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的重中之重,確定一名副局長主抓,每年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法律援助工作,義縣法援中心配備了3名工作人員,在各鄉鎮司法所分別設立了18個法援工作站,各工作站又在所轄居委會、村委會設立多個法律援助聯系點。把法援服務領域拓展到了基層。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回訪、檔案、學習、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方便了廣大求助對象,確保了法援工作有序進行。這樣,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組織有序、覆蓋全縣的法律援助三級網絡體系已經形成,為義縣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2、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加大辦案監管力度。我們義縣法律援助中心緊緊圍繞“機構規范、管理規范、服務規范”的要求,制定了各項內部規章制度,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發展。一是局機關加大了對法律援助主體的監管力度,采取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討論、出庭旁聽、結案審查、定期通報辦案質量等措施,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監督指導。二是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強化了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援助案件的質量責任意識。三是堅持法律援助不得違規收取費用的原則,制定了嚴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償服務的規定和措施,通過公開辦案成本、受援人簽名歸檔、審查結案報告等管理監督措施,嚴格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社會效果。
三、多措并舉,擴大宣傳,社會影響日益擴大
1、認真組織學習條例,法援制度深入人心。為了讓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支持和幫助法律援助事業,我們義縣法律援助中心不間斷地開展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工作條例》學習宣傳活動。通過學習,使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深刻理解了加快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的重要意義,并主動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各部門、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進行學習宣傳。通過學習宣傳,全縣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充分認識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質和作用,增強了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承擔義務。
2、開展主題宣傳活動,暢通社會參與渠道。去年9月,我們開展了以“實施法律援助,實現公平正義,共筑和諧社會”為主題的紀念《法律援助條例》實施5周年宣傳周活動,并在七里河鎮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文娛宣傳演出活動。針對農民工分布廣、流動大、權益易受侵犯等特點,我們切實做到了以下幾點:一是宣傳深入工地,不斷強化農民工的維權意識;二是維權走進工地,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三是溫暖送到工地,扎實為農民工辦好事、實事。在整個活動周期間,我們共發放《法律援助條例》1.8萬份,其它普法宣傳材料2萬份。遍及城鄉的強大宣傳聲勢,使法律援助成為群眾的熱門話題,極大地暢通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參與渠道,有力地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認知度,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貧弱群眾了解并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人員不足,經費短缺,辦公條件亟待解決
幾年來,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實際需要和上級要求仍有差距。
1、法援人力不足。義縣法律援助中心僅有工作人員3人,面對越來越強烈求援呼聲以及不斷增多援助案件,僅靠現有的人力資源遠遠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法律援助宣傳的盲區和死角還很多,許多群眾還不知道政府有法律援助的職責,有的職能部門對法律援助的意識及自身職責也模糊不清。
2、工作條件不夠。按全省規范化建設的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必須3間以上辦公用房,并配套空調、電腦、打印機、傳真機、電話機、交通工具、檔案柜、辦公桌椅等辦公設備。而我縣由于經費和條件的限制,法律法援中心僅有辦公用房1間,工作條件簡陋,遠遠達不到規范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援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3、部門協作不暢。一個具體的法援案件,有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勞動、國土、建設、衛生、檔案等多個職能部門,雖然是免費,但牽涉立案訴訟、仲裁、查檔等事項仍需收費。要想讓困難群眾真正得到法律援助帶來的實惠,僅靠免費還遠遠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