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認識和看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城市管理工作的認識和看法范文1
干道實行嚴管,對次干道實行嚴控,對小街小巷逐步規范。2.取締管理亂點,進行集中整治。我們集中整治了水果批發市場、鋼材批發市場,開展了對流動攤販、占道經營、違章戶外廣告等的專項整治。3.機動與定點相結合,重點路段重點管理。重點路段實行定時、定人、定崗,一般路段以機動巡查為主。4.嘗試城市管理走社會化道路,加強協管共建。啟動“門前四包”,招聘城管協管員,調動廣大市民的積極性,吸引全社會參與管理。
一、工作現狀
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城市規模的逐步擴大,城市整體功能的加強,以及市民文明素養的提高,對城管工作也不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雖然過去我們在城市的管理工作中取得了矚目的成績,總結和積累了許多的寶貴經驗,但是,目前的城管工作仍時時有可能陷入困境,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廣大市民的城管意識淡漠,缺乏文明意識、公德意識,認識不到自己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和責任。長期形成的隨便擺攤設點、亂扔亂丟行為有著較大的普遍性和慣性,在我們糾章過程中,很多人認為自己沒有犯好大的法,城管也不能把他怎么樣,甚至有少數人不但不理解、不配合城管行為,而且有十分明顯的抵觸情緒,城管工作承受的壓力很大。
2.由政府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齊抓共管機制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城管工作得不到各職能部門和社會的廣泛支持和配合,僅靠我們城管部門的單槍匹馬孤軍作戰。再加上我們城管法制不是很健全,在執法過程中讓我們深感責任重大、權力太小,想管無力管,理直氣不壯,管理起來難免縮手縮腳。
3.城管管理措施還不到位,長效機制還處在不斷探索與研究中,一些困擾城市管理的“臟、亂、差”等老大難的問題,難以走出“整治——反彈——再整治——再反彈”的怪圈。對于違章行為,我們往往注重于突擊整治,聲勢大,見效快,而日常管理環節相對薄弱,整治成果難以長期鞏固,使管理工作陷入“一整就好,一停就亂”的惡性循環之中。
4.城市建設中關系到老百姓生活、影響市民生活質量的配套設施沒有及時跟上,給市容管理增加很大的難度。
5.城管隊伍自身的綜合素質還有等提高。在我們的隊伍中,仍不排除少數人在執法過程中吃、拿、卡、要,不豎城管形象,導致市民對城管隊伍有看法,不支持城管工作。
二、工作心得
綜上所述,盡管有許多不利因素,但是只要我們有信心,在以后的工作中,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工作機制,不斷的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文化素養和執法能力,城管工作一定可以做得更好。我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大宣傳力度,讓城市管理家喻戶曉,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識,開展城管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普及城管知識,同時,通過各種廣告欄、新聞媒體,形成全方位的宣傳氛圍,使城市管理深入人心,切實營造“人人參與,齊抓共管”的新格局。
2.協調具有城市管理職能的相關單位,積極參與城市管理,優化整合各方資源,共同推動工作。加強與工商、交警等城市管理相關單位的溝通,共同協商解決城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讓彼此發揮所長,更好地促進城管工作的開展。
3.建立一套健全的長效的管理機制。城管工作面臨許多難點、熱點問題,僅靠一陣風式的突擊整治,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難以擺脫“整治、反彈、再整治、再反彈”的怪圈,而堅持以人為本,疏堵結合,實行長效管理是走出這一怪圈的有效途徑。
城市管理工作的認識和看法范文2
近年來,在縣委、縣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全縣各級各部門的密切配合和全縣人民的積極努力下,有效推進我縣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今年11月,我縣成功入選為第六屆全國文明城市的光榮稱號,實現了追求多年的目標,但“奪牌不易,保牌更難”。按中央文明委規定,全國文明城市每三年一次進行重新評選,因此,對創城“回潮”問題不能忽視,文明城市的創建是一條只有起點,沒有終點的路,對于城市管理工作來說,壓力越來越大,要求越來越高,面臨的新矛盾、新問題也日益增多。為鞏固提升創城成果,全力推進我縣城市品質、管理水平和市民素質提升,下面談個人幾點看法與建議:
一、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基礎設施有待加強。一是市政設施不夠完善,比如人流密集區道路狹窄、公共廁所、停車場不足,解放路西段、縣醫院西側、建設路西側、瓦子街二期的改造等問題。二是各類專業經營場所硬件設施不完善,一些維修店(汽車)、作業加工店(門窗)、服務洗車等不符合營業前置條件,如室內場地不足占道經營作業,洗車店不設沉淀池,污水泥沙直排放下水道,餐飲店油煙未經處理隨意排放等問題。
(二)市容秩序有待提升。一是占道經營現象仍然嚴重,店外攤占道經營、占道修車、洗車、作業加工等現象。二是城區交通秩序管理不規范。機動車輛亂停亂靠,行人不遵守交規等現象。比如:金山商業城小區公園未劃停車位,加之水果批發市場、建材市場、新發地市場都在周邊,造成無人管理的混亂局面。三是廣告牌隨意懸掛,店鋪門前占道擺放招牌,亂貼亂畫、“牛皮癬”無法徹底根治等現象。
(三)環境衛生有待改善。一是建筑渣土和混凝土隨意“滴灑漏”污染路面,影響交通安全和環境衛生現象仍然存在。二是有些市民隨意扔紙屑、煙頭、果皮等不良行為,有的臨街商戶或飲食店門前亂堆放,亂排污水等現象。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城市管理觀念與城市發展存在不適和偏差。主要表現在重建設輕管理、先建設后管理、重抓違建,忽視了美化環境治理帶來的社會效益,尤其是當前城市規模的快速擴張,政府愈來愈重視建設速度,而對城市科學管理的重要認識存在不足,以人為本的管理和服務意識不強,直接影響了城市管理質量和水平的提高。(二)就業再就業形勢嚴峻,面臨難以調和的矛盾。由于一些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難以找到固定工作,大多以各種低層次的生產方式謀生,如流動擺攤、各種修理,開小餐店等,這些經營活動往往就是滋生違規違章現象的“溫床”。這些弱勢群體就是管理中的難點和焦點,作為我們有關部門既要以人為本,又要嚴格執法,既要維護社會穩定,又要做好城市管理,使城市管理面臨難以調和的矛盾,處于兩難的境地。(三)城市管理體制不順,長效管理機制尚未真正形成。因城市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極強的工作,涉及建設、工商、公安、交通、衛生、環保、民政等多個部門,長期以來由于權責不清,各自為政,出現重復管理或管理真空,難以形成管理合力,導致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無法解決。
(四)宣傳教育不夠深入,市民的城市意識比較淡薄。要求市民具備良好的社會公德意識、衛生意識和環境意識的宣傳教育力度不夠,而市民在這些方面的意識很淡薄,比如亂丟、亂吐、亂停、亂放、亂占等現象出現。
三、對策與建議
(一)解放思想,更新觀念。一是要強化調控職能,立足打基礎、管長遠,更加重視改善民生與發展環境,實現城市管理從“以物為本”向“以人為本”的思維轉變;二是要強化服務職能,一切從維護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在管理中體現服務,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實現城市管理從“效益至上”向“服務至上”的思維轉變;三是要強化監督職能,健全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執法監督體系,不斷推進城市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進程,實現城市管理從人治向法治的轉變。
城市管理工作的認識和看法范文3
城市文明的最終落腳點。深入城管執法進社區活動,社區是城市的細胞。探索“大城管”機制,延伸網格化執法觸角,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途徑。為進一步深化我局城管執法進社區活動,提高執法進社區的實效,按照局部署,大隊首先在朝陽、玉山同心、楓景苑三個中隊進行了試點,通過一段時間的運作,三個中隊均取得了一定的收效,現將試點情況做如下總結。
一、城管進社區背景
不含開發區)人口118萬,城市背景:市城區面積118平方公里(玉山鎮。下轄5個街道41個居委社區,年月城管執法大隊首度在市老城區范圍內開展網格化管理試點,市主要城區范圍被劃分成網格,每個網格根據管理難度分別部署了若干名執法隊員為該網格的具體責任人,一時間網格化執法猶如一張巨網覆蓋了市城區的主要區域,區域范圍內的道路、廣場、街巷盡被囊括其中,城市管理執法范圍初步實現全覆蓋。但是實施網格化管理的過程中我也發現社區管理需求作為一個特殊的公共管理需求并未能得到滿足,社區作為城市細胞,城市文明的最終落腳點,如果把城市比作一棵大樹,市鎮街道為枝干,而社區無疑是這個大樹的根系,只有養護好根系才能確保這棵大樹的枝繁葉茂,基于以上情況,大隊及時在網格化管理的基礎上導入“城管進社區”管理模式,并與同年完成了基層中隊的轄區調整,將原有以數字序號命名基層中隊的方式改為以轄區街道為命名標準,并按所屬街道轄區來確定基層中隊的轄區范圍,使得基層中隊的日常工作初步與所屬街道實現“管轄區”平行接軌,08年4月6日,城管綜合執法進鎮進街道推進會在柏廬廣場舉行,并隨之進行了授旗儀式,此次活動標志這我市城管執法進街道(社區)正式拉開了帷幕,09年初我大隊下轄的朝陽、同心、楓景苑三個中隊被確認為城管執法進街道“試點中隊”此舉旨在推進城管執法進街道(社區)工作,總結經驗,加速推進,至此我市城管執法進街道(社區)已進入局部試點運行與總結推廣階段。
二、現狀和做法
以服務群眾為首要任務,各試點中隊執法進社區聯絡點成立以來。努力在職權范圍內解決社區實際困難,切實為居民排憂解難。通過召開社區干部、社區居民的座談會,解他實際情況和需要幫助解決的困難和問題,并以此為基礎,逐步建立和完善運行機制,使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與社區管理結合更加緊密,而城管隊員通過進街道(社區)也體會到社區管理工作的事無巨細和紛繁復雜,實實在地感受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進街道(社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過調查走訪我發現三個試點中隊在開展此項工作時均能依據轄區各自特點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并不是一味生搬硬套,按圖索驥,可以說三個試點中隊在組織體系、運作方式、具體做法上均已摸索出一套針對轄區特點而設的應癥之方”就運作方式而言可以總結為派駐聯絡型、聯合執法型、資源強化型:
強化聯絡,1內外兼顧。統籌運行,力爭雙贏,這種模式即為朝陽中隊開展城管執法進社區的管理模式,朝陽中隊轄區共有9個社區,且這9個社區多為老居民小區組成,中隊還擔負著人民南路、朝陽路、合興路等幾條交通主干道及商廈商圈、上海鐵路局站等幾個重點場所周邊的市容環境執法管理任務,城管執法進街道(社區)對于該中隊而言一方面是拓展了工作領域,強化了執法力度為中隊發展奠定了基礎,但是另一方面此項工作必然會加劇中隊人員緊張執法力量不足等矛盾,基于此中隊積極研究對策,將城管執法進街道(社區)工作模式定義為派駐聯絡,有事”聯系機制,具體做法是結合網格化管理經驗,將中隊轄區內的各個社區劃分為四個網格,每網格均劃入1-2個社區,根據網格內相關社區管理難度的不同,指定1-2名分隊長以上人員擔任聯絡員,而社區方面也指定一名街道執法隊員與一名社區衛生干事組成社區城管工作小組。這樣一來朝陽中隊共形成9個社區城管小組,這9個社區城管工作小組分別由5名城管隊員帶隊,除了一個社區(小漁河岸社區)執法隊員常駐社區以外,其他各點的隊員均是做好路面執法工作的同時通過每周會商及定期巡視方式展開工作,每周會商制度即每個社區城管聯絡員(執法隊員)每周定期到社區報道,并與社區城管工作小組研究本周工作計劃,安排具體工作事項,約定落實本周的巡查整治工作,并將研究事項報中隊,中隊根據具體工作情況組織安排相關工作,全力配合聯絡員的具體工作,除此之外社區城管工作小組負責轄區內日常工作,一旦發生有需要配合支援的可立即與相關聯絡員直接取得聯系,該聯絡員需即到現場處理,建立聯絡機制的同時,中隊還要求每個聯絡員必須每周組織一次社區執法巡查工作,定期檢查,及時整改。為確保社區城管小組日常工作的順利開展該中隊與朝陽街道還專門設立了城管執法進社區工作領導小組,由一名分管街道主任擔任組長,轄區中隊中隊長任副組長,具體負責協調工作。如此一來朝陽中隊基本實現人員利用率的最佳化,同時也兼顧了日常管理與長遠發展。
執法先行,2全時管理。一日三巡,長治久安,楓景苑街道是一個剛成立兩年多的大型農民動遷住宅區(村改區)街道下屬的四個社區均由原來玉山鎮的行政村動遷小區組成,共計182幢住宅樓,常住人口近七千人,新人最高峰的時候超過四萬人。街道所轄范圍內道路只有柏廬路一條主干道和幾條非主要道,路面管理壓力相對較小,從實際情況來看,該中隊對于城管執法進街道(社區)工作的需求是最為迫切的也是最貼近實際工作的基于此情況中隊制定了以全面入駐管理,聯合多方力量,協力改善環境的宗旨和方針,出于社區管理的實際需要,該中隊成立以城管執法隊員為主社區衛生干事、街道執法隊員、物業管理人員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管理小組,同時為了城管執法進街道(社區)工作順利進行,該中隊于今年月日起聯合街道社區、物業管理、轄區公安派出所等多支執法管理力量進行了為期一星期的聯合整治活動,此次整治活動對前期小區內超門窗經營、占道堆放、亂掛曬、車庫出租開店、小區內外無證攤點等臟亂差現象頻現的情況進行了有效地打擊,取得良好的收效,也為中隊城管執法進街道(社區)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此項工作的常態化,制度化,做好了鋪墊,聯合整治后,中隊又制定了一日三巡,一巡兩整的日常工作機制,中隊每日安排三次巡邏整治,組成人員為一名城管隊員加2名街道執法隊員加2名社區衛生干事,第一次為巡查整改(上午9點前后)對發現問題的立即著手實施整改,第二次為小規模集中整治,主要針對第一次巡查整改情況進行復核,如有拒不落實整改的則運用行政執法手段實施整治,中隊根據需要派出人員參與整治工作,第三次為全轄區聯合巡邏整治(晚1830前)由中隊聯合轄區4個社區的聯合執法小組人員共同對4個社區進行執法檢查,集中整治。同時為了確保整治效果在巡查間隙由各社區聯合執法小組成員對重要路段、場點進行守點布控,及時發現并制止違反城市管理事件的發生,通過聯合街道、物業等部門的人員開展集中整治及日常巡邏該中隊轄區內社區面貌得到明顯及迅速改善,城管執法進社區工作初步顯效。
高調入駐,3強化資源。體系健全,重點突破,同心中隊轄區目前共有3個社區(同心、新北、婁苑)而在這三個社區中新北社區因近幾年周邊大型外企進駐較多導致流動人口數量激增,市容環衛管理壓力也隨之加大,特別是對于出租戶的管理更是難點之一,外來人員的涌入導致社區消費趨向發生了變化,流動攤點也隨之激增,為此新北社區的管理一直是同心街道及城管同心中隊的重中之重,城管執法進社區活動的開展為同心街道及城管同心中隊做好社區管理工作提供了先機,為此同心街道及城管同心中隊加大了人員及裝備投入,街道社區抽出專項資金20多萬元,招收協管員5名,并購置車輛、裝備,劃撥50平方左右的辦公用房,城管同心中隊則于年前向我局提出了組建新北分隊的申請,申請得到批準后,城管同心中隊抽調執法人員10名,新北社區派出3名管理人員,連同5名新招收的協管員組成了18人的城管同心中隊新北社區分隊,新北分隊成立后,采取了早7點至晚11點的排班模式,最大程度上保證了管理力度,與此同時,組織架構上,新北分隊的日常管理由城管同心中隊派出一名分隊長以上隊員及新北社區一名管理人員輪崗負責,除此以外同心街道與城管同心中隊還建立了月度及周例會制度共同研究相關事務,并明確由新北社區主任負責部門協調等相關事宜,可以說在同心街道的大力支持下三個試點中隊中同心中隊的人員配備后勤保障及政策扶持上都是最優秀的也正因為如此,新北社區面貌也得到迅速有效地改善。
已初步形成城管執法進街道(社區)管理模式,通過以上三個中隊目前的試點情況我看到各相關中隊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通過一段時間的試點各中隊又取得了那些成績呢?
三、取得效果(成效)
城管執法工作日漸深入人心,社區面貌發生較大改觀。城管執法進街道在上述三個中隊試點后我注意到一組數字:朝陽中隊自3月份開始有在小區內查處的違章案件出現,并有效制止違章搭建案件15處;楓景苑中隊通過社區整治工作清理違章占道18家,占道面積最大的40多平方,最小3平方,有效地保障了社區內公共通道的暢通,方便了居民出行;同心中隊在社區周邊開展整治工作查處各類違章行為60多起…這些數據無一不體現了城管執法進街道(社區)后城管執法工作已經開始融入街道社區的日常管理工作了大力開展執法整治工作的同時各試點中隊不斷探究街道(社區)管理與城管執法工作的切入點,以家訪執法、溫情執法、便民執法為主要方式來開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收效。
那城管執法進街道(社區)還有更多“摸不著”成果,如果說以上成果都是一些“看得見”成效。這些成果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居民更滿意,1執法進社區。都知道因為種種原因,城管部門的工作一直難以為居民所理解,執法過程中各方阻力較大,通過進社區工作,執法隊員的日常工作就發生在居民身邊,管的又都是些“雞毛蒜皮”卻又是與居民日常生活居民“息息相關”事情,為民辦事,居民看得到摸得著,潛移默化中居民自然對這支隊伍,這批為民辦實事的人產生親近,從而推進執法工作。
街道更滿意,2執法進社區。以往的工作中社區的管理對于街道社區而言都是難度較大的城管執法的進駐對于他而言無疑是一種強大的推動力,一支不可多得的生力軍。
城管最終受益,3執法進社區。執法進社區工作,特別是此次三個試點中隊的進駐,對于我市整個城管執法隊伍而言是一種經驗的積累和總結,更多的為城市管理的明天描繪藍圖,今天,允許失敗和不足,因為我實踐,但是這些失敗和不足對于明天都是寶貴的經驗。
四、存在問題
局城管執法進社區工作開展以來,從調研情況看。積極探索、扎實工作,已經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但也存在著一些難點和需要改進解決的問題。主要是
工作開展難度大,1認識不到位。從本次試點的三個中隊來看均存在認識不足或認識偏差問題,當讓這里所說的認識不足或者偏差的存在并不是指單方面的某一部門的而是雙方都存在認識問題,首先談談我城管中隊存在問題,城管執法進社區,雖然是執法進社區,各中隊也已經切實在社區范圍內啟動了執法工作,并取得一定受益,但是還應該看到執法進社區手段過于單一,原因就在于中隊認識不足,認為執法進社區就是將隊伍開到社區內開展執法工作,而作為配合街道社區開展社區管理工作的作用并未完全發揮出來,致使城管進社區工作進展緩慢與街道社區的結合度不高,個別社區由于城管執法進社區工作與社區管理結合度不高導致社區對城管工作的配合力度不足,置于可有可無的地位,直接導致工作開展難度高,甚至停滯不前。而作為街道社區,也可以看到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認為城管工作可有可無始終無法投入到此項工作中來,于是資源分配上、工作配合上處于“靠邊站”或者“走形式”狀態下,導致城管進社區工作開展艱難,從試點的情況來看除了同心中隊,其他兩個中隊在資源配置、工作協調等方面基本還屬于自給自足的階段,表現出“剃頭挑子一頭熱”狀態。另一種情況,街道社區對于城管執法進街道工作表現出極大的熱情,但是卻存在認識上的偏差,認為城管執法進社區是萬能的一旦社區在管理上出現了問題就找城管解決,不論問題是工商部門職能還是衛生部門職能,反正涉及執法項目的就要城管部門出面解決,導致相關中隊應接不暇,處于兩難境地,有的街道轄區甚至獲知城管執法進社區工作開展后將街道原有的街道執法隊人員進行了撤并減員。
覆蓋面小,2.力量不足。工作績效難以體現。一是日常執法工作與進社區工作在人員力量上的矛盾日漸突出。以朝陽中隊為例,目前中隊基本建制正式隊員20多人,而中隊已經正式入駐的社區有9個。要承擔轄區日常管理任務與及時、妥善處理社區工作任務,人員分配上,基層中隊普遍感覺捉襟見肘,雖然中隊及時調整運作模式,盡量避免人員執法力量不足導致的問題但是畢竟此項工作加大了中隊原本就緊張的執法力量調配難度,甚至影響到中隊日常工作的開展,而從朝陽中隊目前采取的派駐聯絡”方式而言也只是救濟之策,并不能萬全,從該中隊唯一一個常駐執法點(小漁河岸社區)工作情況來看就明顯好于走動聯絡的其他社區。
相關機制急需確立。對于制度的建立必須為城管執法進社區服務,3制度建設進度緩慢。此處就以考核機制為例,考核工作是雙方的考核應涵括執法隊員的日常考核也應涵括街道社區相關人員的考核,問題是誰來考核,考核的抓手又在哪里,而作為基層中隊與街道社區協調機制問題明顯收效不大。另外在去年城管執法進社區工作的基礎上,今年市局下發了深化“城管執法六進”工作的實施意見,各中隊也對該項工作已出臺了具體的實施方案,方案和意見中都明確了執法進社區的工作目標、職責,并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措施。但從調研的情況看,單是粗線條的目標職責制度難以支撐執法進社區工作系統性的框架,實際工作中只有單純的指導性意義,可操作性不強。目前各分局制定的一些工作制度、督察制度也各成一體,較為零散,不夠系統化和相對統一;部門之間的協作聯動機制也尚待建立。總的來講,目前還缺乏一套保證實施執法進社區工作的相對系統和完善的制度。
此處所說的工作面是指城管執法進社區后執法隊員可以操作的執法項目,4工作面的問題直接影響到日常工作開展。知道一旦進入社區就必須考慮執法依據,但是從我目前掌握的執法依據來看,可以在住宅小區內使用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導致工作結合度不高,街道社區因此會產生熱情減退,配合不力的情況。
工作被動。目前執法隊員進社區工作內容多停留在處理小區亂搭建、擅自飼養家禽、清理樓道堆積物等,5.內容單一。內容相對單一。出于對社區工作和執法進社區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足,以及社區工作內容相對瑣碎、單一,目前在部分進社區聯絡員中存在工作被動的傾向。表現在工作上就是被動出擊,社區有要求和投訴的情況下,才被動地去處理一下,不能做到充分發揮工作的主動性,當好執法員、服務員、宣傳員、聯絡員、信息員的五大員”角色,盡心盡職地服務社區。
五、建議想法
也是城管執法部門服務經濟建設、服務人民群眾、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務實之舉。因此,城管執法進社區是新形勢下對城市管理體制和執法模式的創新和探索。要通過著力破解難點,要進一步深化執法進社區工作。認為,今后深化執法進社區工作要著力在明理念、健機制、深宣傳、強服務、重互動”等五個方面入手。
求共贏明理念。
必須樹立正確理念,進一步深化執法進社區工作。全面提高對這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以正確的理念找到工作。認為在樹立正確理念方面,應重點把握以下三點:
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目前城市社區的范圍,1.充分認識社區工作的重要性。所謂社區。一般是指經過社區體制改革后作了規模調整的居民委員會轄區、現代化的居住區、功能區等。社區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上直接受所屬街道辦事處的指導、支持和幫助,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居委會的政治整合、公共服務、民間調解、治安維護、政府協助、民意表達六大方面職能外,實際工作中,社區實際承擔的職能還包含了環境衛生、物業管理、社會救濟等。正是因為社區是聯系千家萬戶的基層組織,又擔負著遠大于法律規定的各項職能,所以我應該清楚地看到社區工作關系著居民的切身利益,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
加強街道社區的日常聯絡,另一方面。積極應對社區工作,能聯系的就聯系,能解決的就解決,應宣傳的就宣傳,通過實際工作帶動社區領導改變看法,使街道社區對這支城管執法力量“知用、可用、好用”從而加速此項工作的發展。
少隔閡深宣傳。
市民對城管執法工作的目的意義和任務還不甚了解,局成立時間不長。有的甚至因為個別地區、個別人員的不良形象而對我局執法工作人員抱有懷疑、抵觸的情緒。因此,要有效推進這項工作,當前必須把執法宣傳作為進社區的重要工作內容,通過有效的宣傳,輔以良好隊伍的形象、扎實的工作作風、實實在為民服務來影響和感染廣大居民,取得他理解和支持。
決定了開展宣傳方式的多樣性。社區執法宣傳有其貼近群眾的特點和優勢,宣傳工作的多角度。但也要注重多種方式方法的綜合運用。下階段的進社區工作執法宣傳應該在總結成功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著重抓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可通過在社區網絡、報紙等媒體上開辟執法進社區專欄開展宣傳工作;可通過構筑社區普法體系,1.充分發掘利用社區宣傳平臺資源展開宣傳。具體而言。如通過社區邀請司法、工商、稅務、環保、環衛等部門和當地律師事務所專業法律人員共同組成社區法律宣傳服務站,定期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居民中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可通過風格多樣的城管執法宣傳欄,宣傳執法進社區工作成果。前期各社區都已建立一塊城管執法宣傳欄的基礎上,要求通過社區、物業管理在社區內每個小區都建立一塊宣傳欄,以進一步拓展執法宣傳的覆蓋面。宣傳欄的內容,要求在市局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定期的更新;可通過社區志愿者隊伍加強執法宣傳。目前大隊開展城管志愿者基礎上,就在社區繼續招募擴大城管執法志愿者隊伍,定期舉行一些便民服務、義工活動,以隊伍的群體宣傳效應,持續擴大執法工作在群眾中的影響。
分階段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宣傳工作有服從服務于特定階段、特定目標的特點。因此,2.創新載體。進社區宣傳應根據階段性的創建活動以及社區工作的計劃進行動態的主題設定。同時,宣傳載體上要力求創新,多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例如通過組織文藝演出組織社區夏天納涼晚會,社區輪流放映電影,這樣既可以豐富社區的文化生活,把城管執法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等滲透到各種活動中,又拉近了群眾和城管執法局之間的關系。
謀長遠,建機制。如果我將執法進社區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分析,那么我覺得至少應該建立和完善包括目標職責制度、工作流程制度、考核考評制度、協作聯動制度等一系列主要構件來支撐它從制度機制上引導、規范、約束、激勵、促進這項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和實效,從而將執法進社區工作真正成為一項造福社區、居民的民心工程、實事工程。就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來說,深化執法進社區工作,應著力抓好健全完善以下幾個方面的制度機制:
但是對于城管執法進社區工作我更應該制定明確目標,1.目標責任制度抓落實。目前從局到大隊到中隊層層建立了目標責任制機制。告知相關責任人,而且將進社區的目標責任明確為:隊員進社區、執法進社區、服務進社區、宣傳進社區。
對執法進社區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最有發言權。由城管中隊及社區街道對進駐人員進行雙線考核,2建立社區對執法進社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區是直接感受該項工作成果的體驗者。即由中隊考核執法人員在街道社區工作期間的執紀執規、儀容風貌,由街道社區考核該人員的工作業績。并以每月回報形式報中隊,中隊結合執紀執規情況綜合計分,列入該隊員的月度考評,稱此種考核模式為“雙線”考核。
進社區聯絡員經常碰到居民投訴需多個職能部門解決的問題。如何實現各部門(分局)之間協調互動,3.協調聯動制度促互動。目前因為我局內部部門之間職能的分工。建立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制度是應對的重要方法。建議以數字城管指揮中心為樞紐,通過《執法進社區部門工作協調聯系單》形式轉至相關部門及時處置,并將處理結果以《執法進社區部門工作協調處置反饋單》形式反饋執法聯絡員,并最終反饋投訴人和社區。指局職能內部,如市政、環衛、路燈、河道等)
切實為民辦事強化執法服務。
執法進社區工作的重要內容。圍繞如何在進社區過程中踐行“執法為民”思想,為社區和群眾提供相對完善的服務和法律支撐。切實為民辦事,認為應著重從兩方面入手:
一切為了群眾,1.聽民聲。城管執法進社區實際上是走群眾路線。一切依靠群眾。所以要傾聽群眾的呼聲,必須做到一是要沉得下。只有真正面向基層,貼近群眾,與群眾親密接觸才能獲得民情、民意的第一手資料。所以進社區執法聯絡員不能停留在形式上在社區辦公室辦公,要利用一切時間和方法,小區中去、居民中去,多宣傳、多巡查、多了解。必要時進社區執法聯絡員還可以參加社區、居民代表的有關會議,及時了解居民需要解決的問題。二是要聽得細。除了社區、物業、業主代表反饋的一些投訴、意見以及進社區意見征集箱搜集到一些信息以外,進社區執法聯絡員還應該通過社區干部向居民發放城管執法便民服務聯系卡和意見征求表等方式,全面、仔細地了解群眾困難和呼聲。三是要記得詳。對通過各種途徑反饋過來的群眾投訴、意見、建議一一做好記錄,不能遺漏。
執法聯絡員掌握了大量的信息,2.解民難。情系社區、情系群眾、服務社區和群眾是做好進社區工作的關鍵。通過聽民聲。要加以認真的梳理,解社區和居民群眾對城管執法工作的反映和最直接最迫切的需要的問題,真心實意地幫助社區和居民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對我局職能范圍內的投訴、意見要快速辦理、及時反饋。對涉及非我局職能內的投訴和意見,不能一推了事,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并通過調查了解,向街道、社區提出建議,并積極聯系相關職能部門盡可能地幫助解決;此外,還可以適當開展一些愛心活動:如看望照顧孤老殘疾人,為困難戶提供合適的經營場所以解決其溫飽問題,為社區添綠等,不間斷地為社區和群眾送溫暖,獻愛心。久而久之,社區居民就會把我城管隊員當成自己人,理解和支持我城管執法工作,主動為我執法工作提出有益的意見、建議,積極地參與到各項城管活動中來。這樣就能使我城管進社區”工作始終充滿著生機和活力。
互動合作雙贏注重溝通協調。
有許多工作不是執法隊員、甚至我局能辦到執法隊員要加強學習和鍛煉,社區工作千頭萬緒。提高溝通協調努力,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同時要善于借助外力,為我所用,使社區工作實現互動合作雙贏目的
城市管理工作的認識和看法范文4
對于1997年5月23日天安門廣場的那一幕,宣武區城管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季明仍然記憶猶新。“100多人身著統一制服,站在寬廣的天安門廣場上列隊參加授旗儀式,莊嚴、隆重的環境下,心中油然升起了沉重的使命感。”
*市宣武區城管監察大隊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的首個試點單位,當時的叫法還是“綜合執法試點”。之所以要在當時的情況下,推出這樣一項突破已有行政體制框架、重新配置行政處罰權的重大改革,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協調司司長青鋒認為,完全是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在改革開放初期,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尚未完全到位,政府管了大量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該管的事又沒有去管或者沒有管好,行政管理的成本很高,效率卻很低。”青峰說,“在這種影響下,有關經濟管理、社會管理的一些立法項目也存在不少弊端,法律、法規確定的行政處罰權都要明確政府某一個具體部門來實施就是一個典型表現。而由此造成的結果就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規就會新設置一支執法隊伍。”
據了解,有關方面曾經作過調查,在制定行政處罰法時,僅*市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設立的市一級行政執法隊伍就有127支,行政執法人員6萬多人,另外還有多達17萬人的各類群眾協助執法組織。這些隊伍各自為戰,條條分割,結果每支行政執法隊伍的人員都不足,而且還造成了嚴重的執法擾民現象。
為了解決城市管理執法中的這種疑難雜癥,“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改革登上了歷史舞臺,而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則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為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正式被確立為首家試點之后,宣武城管大隊的前身“宣武區市容監察大隊”對原有100多人進行了逐一的考試和面試,經過認真的篩選,刷掉了十多個不符合新制度要求的人員。隨后,又通過從其他的行政執法部門選調以及社會招聘,將隊伍壯大到了200人,1997年5月23日,這個全國第一支的城管執法隊伍正式上崗。在宣武區城管大隊大隊長張洪剛看來,宣武城管大隊成立后,綜合執法試點效果非常好,“效率高,問題解決得快。”
1998年12月1日,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在宣武區試點成功的基礎上,*城八區城管大隊全部成立起來。而與此同時,全國各地不少城市政府也看到了這項制度的優越性和可行性,紛紛向國務院提出請求,要求開展這項工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開始如燎原之勢在全國快速發展起來。
連續5年開展主題教育活動:2004年“新時期、新面貌”,*年“學法規、找差距、抓整改、促管理”,*年“學、見行動、當先鋒”,2007年“堅持內涵發展,構建和諧城管”,*年“嚴格履責、文明執法、和諧城管、平安奧運”。
城管隊伍的建立邁出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的第一步,但是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和執法方法的簡單粗暴卻成為阻礙此項改革走向深入的軟肋。
最初階段,城管隊員與執法相對人之間沖突不斷,亂罰款、以罰代管現象時有發生,以至有損城管形象的報道頻頻見諸報端,導致城管不可避免地在群眾心目中留下了負面印象,很多人甚至尖銳地批評城管:“管理就是收費,執法就是罰款”。
在這種情況下,要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順利地推行下去,強化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就成為首先要做的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要求,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把行政執法人員錄用關,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法制觀念,嚴格行政執法程序,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在執法中強調疏堵結合,管理與服務結合,教育與處罰結合。
近年來,*市城管執法局建起了“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分級負責、分類培訓”的教育培訓機制,形成了崗前培訓、基礎培訓、專業培訓、繼續教育一體化的培訓體系。在人才的引進機制上,進一步健全了“高校招考、部門轉錄、社會聘用”相結合的人才引進體系,所有新錄用人員,都必須經過*市城管執法局直接組織的執法資格考試審查和崗前培訓考核。目前,*全市城管執法系統5256名干部中,大學本科(專科)以上學歷的占到了4588名,占干部總人數的近88%。
*城管執法隊伍從2004年開始連續5年開展主題教育活動,從2004年的“新時期、新面貌”、*年的“學法規、找差距、抓整改、促管理”、*年的“學、見行動、當先鋒”、2007年的“堅持內涵發展,構建和諧城管”到*年的“嚴格履責、文明執法、和諧城管、平安奧運”,有針對性地解決了一些影響作風建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激發了廣大城管隊員艱苦奮斗、頑強拼搏的奉獻精神,保證了環境保障平安奧運目標的實現。通過圍繞一年一主題、堅持一年一教育、實現一年一變化的工作模式,*城管逐步打造出了一支作風頑強、堅強有力,執法為民的隊伍,為圓滿完成各項工作和任務提供了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和組織保障。
在總結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成果和經驗時,青峰認為,狠抓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是試點工作贏得人民群眾支持的重要因素。
推出“六單制”,即執法事項提示制、輕微問題告誡制、突出問題約見制、管理責任建議制、重大案件回訪制和典型案例披露制,一改過去城管執法“簡單處罰”的強硬作風。
*年8月11日,在中關村銷售烤腸的無照商販崔英杰,因三輪車被城管隊員沒收,而將36歲的海淀城管大隊副隊長李志強刺死。崔英杰事件一方面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同時也引發了*城管對于城市管理中行政執法方式的反思。“和諧執法”的理念開始出現在了*城管人的腦海中。
據*市城管執法局法制處副處長張旎介紹,以往城管執法確實存在著“重事輕人”的傾向,執法時過分地強調管理而對服務的職能重視不夠。為了糾正這一錯誤傾向,*城管開始提倡“親和式”、人性化執法,并在2007年推出了“六單制”,即執法事項提示制、輕微問題告誡制、突出問題約見制、管理責任建議制、重大案件回訪制和典型案例披露制,一改過去城管執法“簡單處罰”的強硬作風。
按照“六單制”的工作新理念,奧運會剛剛結束不久,*市城管執法局就聯合市建委、市環保局、市市政管委渣土管理處與建工集團、城建集團等10家駐京大型施工企業,以及中鐵六局、環衛集團等12家渣土運輸企業坐到一起。城管執法部門當場表示,愿意為各施工單位創造良好的施工、發展環境,也愿意與各大型駐京施工單位建立信息互通及重大、突出問題建議等行政處罰執法手段之外的機制措施。城管部門的真誠態度換來的則是22家駐京大型施工、運輸企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環保施工”的鄭重承諾。
對于*城管部門執法方式上的這一變化,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應松年表示,在行政處罰之前或者之中,執法機關要做哪些事,必須把事實調查清楚后告知相對人,告知的意思就是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告知相對人以后,如果要采取措施,還要跟其說明理由,并聽取他的意見和申辯,最后才能作出決定。這樣做表面上看,好像是執法成本增加,但事實上避免了剛性執法造成的老百姓的不滿,才是最大程度上節約了執法成本。
據了解,*城管執法部門通過不斷的創新和探索,改變了過去運動式的執法方式,實現了執法活動的經常化,初步形成了長效執法的管理機制。同時建立起了部門聯動、市區配合的行政執法機制,發揮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優勢。在此基礎上,還通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監督制,規范了執法行為,在*全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中已經連續7年取得第一名。
*年1月1日,《*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頒布實施,確立了*市城管執法機關的法律地位、職能范疇和具體管理機制,使之走上了規范化與長效發展的軌道。
如今的城管發展也已在國內形成燎原之勢,隊伍規模不斷壯大。截至目前,除經國務院批準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82個城市外,全國還有193個市級政府和806個縣級政府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雖然各地的具體執法措施不盡相同,但卻都無一例外地認識到,注重制度建設,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嚴格依法辦事,是鞏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成果的基礎。
隨著一步步的摸索總結,*全市范圍內的城管執法管理亦在逐步的趨于制度化和規范化。*年1月1日,《*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頒布實施,從根本上確立了*市城管執法機關的法律地位、職能范疇和具體管理機制,使城管走上了規范化與長效發展的軌道。
在辦法立法的過程中,*市市政管委和市城管執法局始終高度重視立法的質量,調研起草過程中曾廣泛聽取管理部門、區縣政府、街道鄉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立法專家的意見,并通過首都之窗、城管外網以及其它新聞媒介大范圍征集社會各界對城管立法的意見。通過對這些意見的歸納、整理、吸收和對條文內容的反復修改,在借鑒上海、廣州等城市城管立法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最后才形成了辦法最后的立法內容。
城市管理如同一部復雜的機器,每個部門就像一個零件,必須咬合緊密,才能保證機器高效運轉。為提高城市管理整體效能,建立早發現、早預防、早報告、早處理的工作機制,城管、建委、工商、公安、環保等部門簽訂了《執法與管理協議書》,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檢查、考核制度,采取定期會商、信息資源共享的方式,解決城市管理中一些源頭問題。*年,*市城管執法局先后出臺了《城管執法協調工作規范》,進一步完善了領導協調等8項工作機制,明確了查處流動無照經營、違法建設等聯合執法工作流程,有效推動了城管執法系統執法協調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城管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聯合執法工作規范》則意在發揮公安和城管執法機關在城市管理中聯合執法的整體效能,有效解決影響城市環境秩序的突出問題……不斷完善的立法和健全的執法協調機制,為*城管規范執法協調行為,提高執法協調效能,立足長遠奠定堅實的基礎。
與此同時,在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方面,*城管部門率先在全市行政執法機關實行了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對全市5256名執法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健全了規范執法行為的制度體系。同時,還實行了重大決策集體討論決定制、專家論證制度、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報告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規范了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建立了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制和過錯追究制三位一體的內部監督考核評價體系,確保責任細化到各執法崗位,同時暢通了外部監督渠道,形成了特約監督員、城管熱線、政風行風評議,社會調查機構測評四位一體的外部社會監督評價格局。
*城管特邀法學院校和法學專家為“法制專務”并“入住”基層隊,為其管理決策和日常執法提供專業指導。2010年以前,*力爭在全市每個城管大隊都派駐一名“法制專務”。
在回顧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認識時,青峰提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需要不斷適應新形勢和社會經濟發展提出的新要求,解決新問題。作為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隨著歷史的發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也需要不斷發展、完善。
奧運期間,*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給中外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為奧運會后有效應對保障首都城市環境秩序可持續發展的挑戰、滿足廣大市民希望*“永遠干凈”的期待,*市城管執法局及時總結奧運期間環境保障的成功經驗,重點通過加強重點地區的長效管控、多部門間的長效協作以及社會力量的長效發動、應急保障的長效發揮等措施,積極推進奧運遺產的常態化轉變,建立首都城管執法長效機制。
將“公眾城管”建設視作城管活力之源,打造“公眾城管”是*城管發展和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中的另一項有益嘗試。
奧運前夕,*中關村地區擠占社區街道的無照商販非常集中,為了根治這一長時間困擾周圍居民的“頑疾”,負責此地的海淀區城管分隊選擇了“群眾路線”。海淀城管分隊以聘請“奧運社區環境監督員”的形式,在每個社區居委會發動25到50人、轄區33個社區居委會,共發動上千名群眾參與社區環境秩序的管理維護,自發的在自家門口志愿巡邏,社區環境有了明顯的改善,而且環境監督也成了監督員們的生活習慣。
海淀城管分隊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社會力量與城管執法共同協作管理中關村地區的管理模式,既節省了政府部門的執法成本,也調動了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的主動性。公眾城管體系的建設改變了以往城管執法隊伍單防、單管、單治,還往往得不到群眾理解的被動局面,通過向多方參與的群防、群管、群治的轉變,使城管隊員由一線執法“運動員”逐步轉型成為二線的“教練加裁判型”,做到了執法績效和執法社會效益雙促雙收。
自*年提出建設“公眾城管”以來,*市城管執法局從多個層面進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嘗試與實踐。自2007年5月開始市城管執法局聯合首都文明辦、團市委組織開展了“假日文明行動”,城管執法人員和志愿者共同組成了糾正不文明行為檢查隊,節假日期間在天安門、*站、西客站、王府井和西單等重點地區,對亂吐亂扔等不文明行為進行糾正。機關干部、駐京部隊、首都高校志愿者、河南在京務工人員環保隊……越來越多的市民開始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到首都城市環境秩序的維護和管理中來。
公眾城管的建設還進一步深入到決策層面。*年10月8日,3位來自法學院校和法律實踐一線的法學專家“入住”*市3個基層城管大隊,在接下來的一年中,他們將以“法制專務”的身份對基層城管執法單位開展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具體的指導、服務,并進行實地監督。據了解,“法制專務”享有列席市城管執法局和區(縣)城管大隊辦公會,參與城管重大決策、案件審理,以及對城管執法機關貫徹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問題予以糾偏等9項權利。*城管此舉的目的就是要依靠法律專家為管理決策和日常執法提供專業指導,切實規范日常的管理工作,2010年以前,*將力爭在全市每個大隊都派駐一名“法制專務”。
城市管理工作的認識和看法范文5
一、什么是違法建設:
(一)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違法建筑包括:
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7、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它建筑。
(二)違法建筑之種類
違法建筑之種類,可以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標準可以對違法建筑作出不同的分類。
1、以所違反的法律性質為標準,可以將違法建筑分為違反土地管理法類型的違法建筑和違反規劃法類型的違法建筑。違反土地管理法類型的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筑,從此類違法建筑存在的物理結構來看,主要是指其平面上未經有權審批的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或超過批準的范圍的情形,應有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規劃法類型的違法建筑,是指違反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筑,從此類違法建筑存在的物理結構來看,主要是指其立體結構上未經有權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或超出批準的范圍的情形,應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劃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此項職能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予以確定的,但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在江西九江市開展相對集中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精神,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此項職能應由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
當然,作這種分類并非絕對,事實上存在著既違反土地管理法又同時違反規劃法的復合型違法建筑。從理論上講,對于這種復合型違法建筑在查處時,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均有權查處,既可以單獨查處,也可以聯合查處,但對于同一違法狀態一般來講應避免重復查處的情況發生。
2、以違法建筑存在的地域為標準,可以將違法建筑分為城市(區)違法建筑和鄉村違法建筑。所謂城市(區)違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這類違法建筑由于位于人口相對稠密的城區,往往表現出以下特點:以違法搭建即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為主,主要影響城市市容(當然也就影響城市規劃);發現比較容易,因為城區內人員流動相對比較頻繁,城市管理隊伍比較充足;但是,由于城管隊伍的組建較遲(主要組建于上個世紀末,05年市三區就集中開展了大規模的綜合整治工作,做到了還路于民),歷史遺留問題較多。所謂鄉村違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廣大農村地區的違法建筑,這類違法建筑的特點是:以固定的違法建筑為主,主要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但違反規劃法律的情形也已出現并呈增多趨勢;由于執法力量比較薄弱,發現往往較遲,查處工作比較被動。當然,作這種分類主要意義在于可以明確執法、管理工作的重點,但實際上隨著我市城市化建設進程的加快,正在大量地出現雖已列入城市規劃區但實際上在發展程度上仍屬于農村的地區,即城中村的問題,在這類地區違法建筑的存在仍呈現出鄉村違法建筑的特點。
3、以違法建筑是否已實際建成為標準,可分為已建成違法建筑和在建違法建筑。這里,對于“已實際建成”的標準可能會有不同的認識,一般認為,違法建筑已完成結頂即為建成,并不要求完成違法建筑的裝飾工程。作這種分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執行期間其意義重大,因為發現時違法建筑是否建成直接關系到處罰措施的選擇。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在發現違法的情形時,違法建筑已實際建成,則只能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而不能直接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法律將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筑采取強制措施如的權力賦予法院。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在發現違法的情形時,違法建筑尚未建成則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行政執法機關一定的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當然自《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以來,在查處違法建筑時此類法律上的強制制約問題已經解決,《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這里的“有關部門”,是指具有執法權的部門。
對違法建筑還可以其他標準作進一步的分類,如以違法建筑本身的物理結構為標準,可分為固定違法建筑和臨時性違法建筑;以違法建筑的實際用途為標準,可分為生活型違法建筑、生產型違法建筑、經營型違法建筑和其他類型違法建筑(如用于飼養信鴿的鴿棚);以違法建筑所有人即違法主體的戶籍為標準,可分為當地居民所有的違法建筑和外地人所有的違法建筑;以事先是否經過審批為標準,可分未經審批之違法建筑、申而未準之違法建筑及超過審限之違法建筑,等等。但每一種分類可能都有一定的意義,都會對具體查處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違法建筑之違法構成
1、違法建筑之主體。一般來說,當指違法建筑之所有人。然而,社會生活之實際表明,違法建筑之所有人往往并非個體之自然人,而是以家庭為表現形式的特定之自然人集合即所有家庭成員。那么,是否所有的家庭成員均為違法建筑之違法主體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違法建筑之違法行為在性質上屬于行政違法行為,而行政違法行為的主體一般來說只能是成年人(包括年滿16周歲且已獨立生活之人),未成年人不能成為行政違法的主體,所以可以且應該排除家庭成員中的未成年人。同時,根據一般家庭的實際情況,建筑主要應由戶主決定并具體組織實施的,家庭中的戶主相當于法人組織中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我們在查處此類違法建筑過程中應盡可能地將戶主列為違法主體。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時,應當在這方面加以注意。
只將戶主列為違法主體本身并不意味著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就不是違法之主體,相應的行政處罰之法律后果應該由家庭成員共同來承擔,如罰款應由家庭共同財產來承擔,而不能由戶主個人之財產來獨立承擔。同時,家庭成年成員(主要應該是共同生活的)中,如果有機關工作人員則即使其不是戶主也應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之后,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如由所在單位作出相應的行政或黨紀處分。
2、違法建筑之主觀方面。很顯然,違法建筑作為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這種故意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間接故意之情形,如非戶主家庭成員之違法可能出現放任違法,但這種間接故意仍然應承擔與直接故意相同的法律責任,也即并不能因某家庭成員系“放任”違法建筑而可以不共同承擔責任。
在違法建筑之主觀方面,有必要作進一步分析的乃違法之動機。動機雖然不影響違法建筑之構成,但應該成為在具體處罰時予以考慮的一個因素。有的違法建筑主體,系出于解決居住的實際困難而建筑;有的系出于解決謀生而建筑,如殘疾人臨時搭建為設攤;有的系出于個人愛好且帶有一定公益性而搭建,如信鴿協會會員為飼養信鴿而搭建;有的是符合條件卻受不了相關人員的拖沓甚至刁難而違法建筑;而有的則主要是因為從事或擴大經營而建筑,有的則主要是為了享受而建筑,等等。顯然,前幾種動機在一般人來看均屬“情有可原”,而后二種情形則一般均屬不符合條件,屬違法故意比較明顯且惡劣。在對違法建筑進行具體查處時,有必要區別不同的動機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比如對于“情有可愿”的應在法定范圍內盡量選擇較輕的處罰措施,給予適當更為合理的寬容期限,而對于違法動機純屬無理甚至惡劣的則應相對給予較重之處罰,采取的強制力度可以適當大一些,以體現執法之威嚴。
3、違法建筑所侵犯之客體。一般認為,違法建筑侵害的客體可分為三種,一是侵害了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二是侵害了國家對城市或農村的規劃管理制度,三是既侵害了土地管理制度同時又侵害了城市、農村的規劃管理制度。當然,違法建筑可能還同時侵害了相鄰關系,但這不是違法建筑所主要客體。
4、違法建筑之客觀方面。簡單地講,違法建筑之客觀方面是指違法主體實施了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之審批或超出范圍故意實施違法建筑的行為并實際地使所建造之建筑物、構筑物處于違法狀態。每一個違法建筑行為都會有各不相同的客觀方面,這里對“違反規劃”作一些適當的分析。
社會生活的實際決定,任何一份標準的城市規劃或村鎮規劃都不可能對規劃范圍內的每一幢(棟)建筑物都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劃說明,一般來說規劃只能明確一些大的原則,如功能區之設置、公用設施之布置、道路之布局等等,而每一幢(棟)具體的建筑是否影響規劃則不一定能在城市規劃或村鎮規劃中找出十分充足的理由。為此,實際部門有人提出未經審批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律視為“違反規劃”,與審批內容不相符的也一律視為“違反規劃”。應該說這種觀點有其合理性、可操作性,但我認為首先,《城鄉規劃法》及其相關的法規、條例中均沒有“違反規劃”之說法,《而城市規劃法》只有“影響規劃”和“嚴重影響規劃”之說,《城鄉規劃法》對此進行重新表述,更加科學和規范。第六十四條規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關處罰款,無法采取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罰款。違法建筑之四個構成要件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只有當某行為同時具備這四個要件時我們才可以說這個行為構成了違法建筑(行為)。
三、違法建筑查處中的問題分析
對于違法建筑的查處或者說違法建筑之整治,目前來看主要由政府部門中的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這項工作關系到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化利用,關系到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也關系到一個城市、一個地區的社會、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綜合發展的水平,也關系到和諧社會、小康社會的建設,對此予以充分地重視實有其內在的、迫切的現實需要。但是,我們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仍然不少。
1、行政執法存在明顯的不公平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所確定的一個立法、執法、司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應適用于所有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對此是眾所周知的,行政執法自然也不能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貫徹到具體執法實踐應該說主要是對同樣的情況應給予同樣的法律評價,不能區別對待。然而,在對于違法建筑的查處過程中,我們發現經常出現執法中的不公平現象。比如,對于毗連的違法建筑群中,只查處其中的一處;在一個相對比較狹小的范圍內同時出現的違法建筑,部分被查處而另一部分卻被“視而不見”;同樣的違法狀況,有的被處以拆除甚至沒收,而有的只是相對比較輕微的罰款;基本同樣的情況,有的被批準了,有的被沒有理由地長期擱置沒有答復。九江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存在大量此類問題,如05年廬山區政府拆除潯南大道周邊大量的違法建筑,但也仍存在大量的違法建筑,給以后拆遷工作增加了非常大的工作困難。開發區拆除九瑞大橋下兩幢違章建筑,業主就投訴相關部門執法不公。
3、對違法建筑的具體處罰缺乏可操作性。相關法律、法規所設置的處罰措施都有其相應的適用對象,對具體處罰措施的選擇應該注意把握其可操作性。在對違法建筑的處罰中,問題最為突出的是對“拆除”措施的采用。客觀地講,“拆除”是一種在法律上恢復原狀,使違法建筑恢復到原有的合法狀態最為有效的方法,但在實際操作中“拆除”并非始終都是合適的。對于過去違法建筑所使用的材料相對比較簡單的情形或者一般的違法搭建,拆除無疑是可行的,但對于目前經常出現的大量使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違法建筑來講,拆除就越來越顯得不適宜了。比如,某份處罰決定要求對某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別墅式建筑拆除其超高的1.2米頂部,如何執行?且不說這種“拆除”須有非常高的技術要求(否則實際操作中會有很大的技術風險),而且作為一個整體的建筑物拆除其上部必然會對下部造成損害,那么,對于這種損害具體執行部門就有承擔賠償的風險。如姚家洼一家農房,違章加層,部分違章,市執法局配合街道拆除兩次,但難度非常大。當事人對執法部門的工作不滿意,目前仍在反復投訴。對于拆除目前經常出現的建造得非常考究的建筑物之一部分,畢竟不是切菜,具體承擔強制執行的相關部門并不具備應有的技術力量。其實,從目前的科技發展水平來看,要對其他部分不能損害地拆除部分違法建筑,其執行(即拆除)的成本明顯過于龐大。所以,我們認為,對于那種拆除整體違法建筑中的緊密相連部分的處罰屬于“執行不能”。作為建筑物是一個物理意義上的整體,一旦出現超審批范圍,就可視其整體為違法建筑,如必須拆除則其范圍應及于整體之全部,當然,作為執法部門來說,關鍵或者說應將主要的精力放在及時監管之上,應避免在違法建筑整體完工之后才卻查處,因為建筑物越考究其建設所需的時間也越長,給執法部門提供的查處時間也越長,應該有可能在其整體完工之前就著手查處,在未完工之前拆除顯然更為合適且執法成本較低。
4、具體處罰欠缺合理性。行政執法部門的同志往往認為合理性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在具體中無法把握,但行政執法中的合理性其實也是為行政法律所明確要求的,我國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法院對于行政具體行為的審查標準中就明確包括合理性的要求,同理,對于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也應包括合理性之審查,對于確屬不合理的法院可以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相當一部分違法建筑之出現有其內在的客觀原因,這些原因包括行政許可部門工作的過錯或瑕疵,如當事人符合報批條件但審批部門工作不及時導致未批先建;歷史原因,長期以來行政部門對于客觀存在的違法、違規建筑未予查處,以至類似情況得以蔓延;生活原因,有的違法建筑主體確有特殊困難需要搭建,且其搭建影響其生活關系至巨,對此類情形應先在設法幫助其適當解決生活之出路后再行拆除為妥,等等。總之,涉及合理性問題的情形,我們認為應盡量在執法中體現執法為民的觀念,努力幫助相關當事人解決實際困難的前提下再來的嚴肅性,也即執法必須同時考慮維護政府和黨的形象。
四、違法建筑整治中應予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
1、區別對待,將查處的重點放在新出現的違法建筑。從目前城市規劃區內的實際情況來看,違法建筑存在的面仍然很廣,大量歷史遺留下來的違法建筑一下子全面查處不利于當地的社會穩定。所以,應采取區別對待的辦法并將查處之重點放在新出現的違法建筑,這雖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執法的公平性,但這是一種從實際情況出發的執法政策之選擇,有其合理性。
2、把握合理性。面對大量存在的違法建筑由于執法的力量、成本,我們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有步驟、分階段地逐步整治,在這一過程中應努力把握好合理性。主要是指對于同樣的情況應努力給予同樣的法律評價,具體操作中對于同時發生并發現的違法建筑應基本同時地予以查處,在一個相對比較接近的小范圍內(如物理結構上毗連,目力所及的范圍)幾處違法建筑應考慮同時查處。當然,在實際查處中確有理由的可以例外,但這種例外必須屬少數甚至極少數且這種理由應為普通人所能普遍接受(06年開發區在組織對茅山頭號墾殖場三分場范圍內的違章建筑時就出現此類總問題)。
城市管理工作的認識和看法范文6
關鍵詞:城鎮化 農民工
城市化是我國當前的中心任務之一。所謂城市化,是指農村人口大量向城市集中,城市的數量不斷增加,城市的規模不斷擴大的過程。但是城市化并不是機械地把人們從農村趕到或拉到一個地方集中居住,而是要使他們的心安放在城市,情扎根于城市,還要使他們的才能得到更好的發揮,使他們的潛能得到更好地發掘,否則城市就只會成為集中發生之地,文明被遭到不斷破壞之地,而不是推動文明不斷發展之地。2011年6月發生在我國廣東的增城事件,以及2009年底2010年初發生在法國巴黎的騷亂,都與心難安放于居住之地,情難扎根于居住之地,即未能融入居住地所致。
目前我國有2億5,278萬農民工,他們是以“農民”的身份在城市(鎮)就業的特殊群體,如果他們融入了城市(鎮),成為名符其實的城市(鎮)居民,那么我國的城市人口比例將提高20到30個百分點,因此,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鎮)對我國加快城市化步伐具有重大作用。
一.影響農民212融入城市(鎮)的主要原因
根據調查及歷史經驗,可以肯定影響農民工融入城市(鎮)的原因是很多的,其中主要的是:
1.收入低。按照老百姓的說法,生活在城市(鎮)里,睜眼就得拿錢出去,因此,沒有一定水平的收入,要想生活在城市(鎮)里是不可能的。調查表明,在目前農民工中,月收入不足2,500元的占60.5%,而月收入等于或超過所打工的城市(鎮)的平均住房單價的不到10%,而在不多的收入中,還得支出不菲的生活費、住宿費。在農民工中,每月生活費、住宿費合計支出在500元以上的占50%以上,在不考慮其家人的開支情況下,他們要想在城市(鎮)購置住房也非易事,而要想住上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目前情況下,很多人也只有想像期待的份。居無定所心難安,不能將心安放于城市(鎮),也就談不上融入城市(鎮)了。
2.職業發展不順。職業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從事的以獲得物質報酬作為自己主要生活來源并能滿足自己精神要求的、在社會分工中具有專門技能的工作。城市化的過程是越來越多的人能夠在城市(鎮)求得職業發展的過程,如果一個人來到城市(鎮),職業發展不順利,其在城市里生活起來就會步履維艱,對城市的看法將會越來越消極,長期生活于城市(鎮)的意愿也會越來越淡薄,激發起內在動力的意愿的減弱,必然導致努力程度的降低。來到城市(鎮)卻不為融入城市(鎮)做出努力,自然就難以融入城市(鎮)。
3.難于享受到所打工的城市(鎮)的基本公共服務。基本公共服務是指建立在一定社會共識基礎上,根據一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總體水平,為維持本國經濟社會的穩定,基本的社會正義和凝聚力,保護個人最基本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所需要的基本社會條件。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基本社會保障,公共就業服務是現階段我國基本公共服務的主要內容,但由于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制度的存在,進入城市(鎮)打工的農民工們卻難于享受到所打工的城市(鎮)的基本公共服務。這一方面使他們覺得自己是所打工的城市(鎮)里的二等公民,從而給他們融入城市(鎮)造成了一定的心理障礙,另一方面使得他們及其子女的能力難以得到不斷提高,從而在競爭中越來越處于弱勢,越來越難于立足于城市(鎮),連立足都困難,融入自然就是奢望。
4.社會支持的缺失。從農村來到城市(鎮),農民工們所面對的不只是生活空間的改變,而是包含著勞動生活方式的改變,物質資料的消費方式的改變,精神生活方式的改變,以及閑暇生活方式的改變,這是他們的再社會化。
由于需要他們舍棄過去接受的一套社會規范和價值標準,重新學習社會所要求的社會規范與行為方式,這對于那些文化水平不高、年齡較大的農民工來說,無疑是一個艱難的轉變過程,理應得到社會多方面的幫助與支持,然而現實卻是除了帶他們到城市(鎮)的親朋好友外,就沒有別的組織或個人給予他們支持,而先于他們到城市(鎮)打工,并成為他們帶路人的親朋好友,大多也是帶著一顆漂泊的心,因此,農民工們的再社會化都不是怎么順利的,沒有順利的再社會化,注定難以順利地融入城市(鎮)。
5.社會保障缺失。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體制,不同的戶籍享有不同的待遇,因此,農民工盡管在城市(鎮)里就業,城市(鎮)里生活,但他們的農村戶籍決定了他們享受不到與城市(鎮)居民那樣的社會保障,面對這樣的現實,農民工們一方面心存后顧之憂,另一方面是難擇發展之路。僅以失業保險為例,因不能享受到失業保險,農民工在失業后,只能靠自身的積蓄來維持生計,如果沒有積蓄或積蓄用盡,要么回農村,要么就接受與自己的技能不相匹配或自己不感興趣的工作。回農村是融入城市(鎮)的徹底失敗,接受與自己的技能不相匹配或不感興趣的工作雖是在作融入城市(鎮)的努力,但這種努力必然會影響到職業的健康發展,進而影響到融入城市(鎮)的進程。
6.政治權利無保障。與城市(鎮)的原住居民建立起良好的關系,是農民工融入城市(鎮)的主要條件,然而由于農民工們在進入城市(鎮)后,因政治權利得不到保障而影響到他們與當地居民的良好關系的建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權利,我們的很多農民工連這兩項權利都未能得到保障,因此他們成了打工所在的城市(鎮)的二等公民,成為沒有平等協商資格的、純粹的被管理者!從而導致了農民工與城市(鎮)居民間出現心理距離,甚至在兩個群體之間形成積怨,暴發沖突。2011年6月發生在廣東增城市的外來民工與當地居民的沖突事件,與外來民工的基本政治權利未能得到保障有著很大的關系。
7.對土地的糾結情懷。農民工離開農村到城市(鎮)打工,其原動力是在于他們所承包的那片農村土地不能使他們的夢想變為現實,但他們對土地的情懷并沒有一走了之,而是有著說不清道不明的糾結。一方面他們感覺到不能把希望寄托于土地上,而另一方面他們又相信土地蘊藏著豐厚的會在將來的某個時候得到兌現的利益。這一糾結情懷或明或暗地影響著農民工們融入城市(鎮)的主動性與積極性。調查表明有相當一部分的農民工在按所在區(縣)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得到補償后,才會放棄自己所承包的農村土地和宅基地。
二、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鎮)的對策建議
1.加大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促進農民工的收入穩定增長。一方面通過完善最低工資制度,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建立等措施,扭轉勞動報酬占GDP的比重偏低、且呈現不斷下降的趨勢的局面,使勞動的價值真正得到體現,勞動者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護。農民工來到城市(鎮)就業,除了勞動所得外,基本上沒有別的收入,因此,工資的多少決定了農民工在城市(鎮)的生存狀況、發展前景。從調查結果看,目前農民工的工資可以保證他們在城市(鎮)的生存所需,但很多農民工的工資卻難以為他們在城市(鎮)求得發展提供保障,而要使他們融入城市(鎮),就得使他們對自己在城市(鎮)的未來生活有一個良好的預期,感到自己在城市(鎮)有一個光明的發展前景,這就需要使農民工們的收入不僅要比農村務農好一點,而且要能保證他們的生活水平逐步達到城市(鎮)正常生活的水準,這就需要農民工工資能夠不斷的得到提高。最低工資制是促進農民IT資得到提高的措施之一,但目前我國各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以社會平均工資的40%為限,不僅一些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沒有達到40%這一水平,即使達到40%這一水平,最低工資標準也偏低,因為我國目前的勞動力市場仍為買方市場,因而由市場確定的勞動力價格遠遠低于勞動力價值,以市場價格作參考來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必然會偏低。因此,政府在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時,不能僅以社會平均工資為參考,還應以勞動力的價值為依據,即要充分考慮“維持勞動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工人的補充者即工人子女和生活資料的價值和適應生產需要的勞動力的培養訓練費用”。這樣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才具有促進農民工工資真正得到穩步提高的作用。
工資集體協商也有助于農民工工資的提高。由于勞動力市場仍屬買方需求壟斷市場,因此,在勞動力市場上,農民工在與經營者的權益博弈中,因文化水平低和法律意識薄弱,不僅個體處于弱勢狀態,而且因相互分散和缺乏有效組織,造成了農民工整體也處于弱勢地位,沒有勞動力的議價權,沒有協議工資的資格,通過建立區域或行業性的工資集體協商機制,使農民工與雇主能夠就工資進行平等協商,從而使農民工的工資逐步提高到能夠反映勞動力的價值的水平上。
另一方面,要取消二次分配與戶籍掛鉤的制度。將二次分配與戶籍掛鉤的制度,是建立在限制城市(鎮)化的指導思想上的,是阻止農民進入城市(鎮)的制度,由于這一制度的存在,使得農民工不能在所就業的城市(鎮)享受到當地居民所享受到的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從而使他們不得不為為了獲得這些服務而付費,如果將二次分配與戶籍掛鉤的制度取消,農民工們就可以節省這些支出,從而相對地增加收入。
2.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升農民工的自我發展能力。職業發展不順利,難于穩定就業是影響農民工融入城市(鎮)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導致農民工職業發展不順,難于穩定就業的主因則是技能水平低或缺乏。隨著產業結構調整步伐的加快,結構性失業問題越來越突出,由于農民工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總體上偏低,因而在產業結構調整中很容易失去原有的工作崗位,成為失業者,這種失業又不是沒有工作可做,而只是他們不能勝任現存的工作所致,因此,只要通過培訓,使他們學習到相應的技能或使原有的技能得到提升,就可以從新走上工作崗位,從而保證他們在城市(鎮)穩定地就業,順利地發展,真正從農民轉變成產業工人,逐步由村民轉化為市民。
農民工技能培訓涉及到為何培訓、培訓誰、為誰培訓、誰負責培訓、怎樣培訓、誰支付培訓費用、如何保證培訓效果等問題。經過這些年的實踐,在為誰培訓、誰負責培訓、怎樣培訓等方面有了比較一致的認識,因此。在此不對這些問題作討論,而僅對其他幾方面的問題談談我們的看法。
為何培訓農民工?目前我們對農民工的培訓,主要是以,“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為目的的,嚴格來說這是在對“準農民工”進行培訓,而對于入職后的技能提升,即農民工的再培訓問題則少有關注,而農民工的再培訓對于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鎮)則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這關系到他們能不能在城市(鎮)站穩足跟,能不能求得發展的問題,在這里套用三峽移民工作者所總結的“遷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這句話來說,現在的培訓所解決的僅僅是“遷得出”的問題,而只有再培訓才能解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的問題,因此,對農民工的培訓應由目前的以“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為目的的培訓,轉變到以“轉移培訓”和以“注重發展為目的的再培訓”并重的方向上來。
培訓誰,似乎不應是農民工培訓所涉及的問題,因為“農民工培訓”之名就已標明了培訓的對象,但因為不少培訓項目是由財政支助的,這就涉及到培訓項目的實施者兼支助者的地方政府,于是“培訓誰”也成了農民工培訓中的一個問題,目前的很多培訓都是具有本地戶籍的人員才有資格參加,這就意味著跨地區打工的農民工是享受不到這些培訓待遇的,對于那些希望獲得再培訓的農民工來說,他們不可能為了一次培訓千里迢迢返回家鄉,那樣不僅費用沒有節省,反而還會承擔丟掉現有崗位的風險,為了使盡可能多的農民工獲得政府所支助的培訓,應該取消戶籍限制。
培訓農民工,由誰來支付培訓費用?對農民的轉移培訓,即“準農民工”的培訓,目前的培訓費用基本上是由財政全額承擔,但對于農民工的再培訓的費用,則基本上完全由農民工自己支付,這對于收入本來就不高的農民工來說,無疑是個負擔,因而影響了農民工參加再培訓的積極性,應該說農民工的再培訓不完全是農民工自己的責任,我國的《就業促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和引導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培訓。該法還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由此可見,政府、企業承擔農民工再培訓的費用是法定義務,從推動產業結構調整的角度來說,政府也應該通過費用支助激發農民工再培訓的積極性。沒有人力資源素質的提高,產業結構是難以進行調整的,支助農民工再培訓可以加快人力資源素質提高的步伐,從而推動產業結構快速調整。作為農民工的雇用者,企業能直接受惠于農民工的素質提高,因為農民工的素質提高后,可以加速企業產品的升級換代,從而提高競爭力,因此,企業支助農民工再培訓,既是在承擔義務,也是在開拓發展之路。
如何保證農民工培訓的效果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這一方面是由于近年來假借培訓之名套取培訓資金的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是因一些培訓機構是靠關系獲得培訓計劃的,使培訓變味,受訓者不能通過參加培訓真正實現提高技能的愿望,培訓效果得不到保證,農民工再培訓的目的也就無法達到,因此應該積極采取有助于保證農民工再培訓的效果的措施,比如建立開放的培訓市場和公平公正的市場激勵機制,實現培訓機構的優勝劣汰,建立培訓與考評分立的機制,從而強化對培訓工作的監督,采用給有意參加培訓的農民工發放培訓卷的方式,使農民工掌握選擇培訓機構的權利,從而強化培訓機構之間的競爭。
3.推動和諧勞資關系建議,使農民工易于建立步入城市(鎮)的根據地。用工單位是農民工進入城市(鎮)的根據地,如果民工不能在用工單位立足或不愿在用工單位立足,那么能不能融入城市(鎮)的問題也就無從談起了。能不能在用工單位立足,主要涉及到能不能勝任工作的問題,此問題已在前面作了討論,愿不愿意在用工單位立足,主要取決于勞資關系是否和諧,這是本項所要討論的話題。
調查表明,目前我們的勞資關系是不夠和諧的,員工流動率遠遠高于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是其中的一個表征,導致我國勞資關系不和諧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一些投資者唯利是圖,道德失范。投資是為了賺錢,這是天經地義的,但是有的投資者走上了唯利是圖的極端道路,為了獲取盡可能多的利益,他們可以不遵守道德操守,這方面的表現形式很多,其中影響勞資關系的主要表現是他們利用自己處于供過于求的勞動力市場的買方壟斷地位,而求職者既處于弱勢又缺乏討價還價的能力,還處于分散狀態,因此他們竭力壓低員工工資,從而引發員工的被剝削感,造成勞資關系失和。第二,一些投資者漠視法規,行為失范。給雇員提供安全的工作條件,保證雇員有充足的休息時間等等,是投資者應盡的法律義務,但我們的一些投資者利用員工缺乏法律知識,勞動力供過于求及有關部門監管不到位這樣的情形,無視法規規定,隨意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節假日也要求員工上班,不為員工配齊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等等,從而使員工健康受損,甚至生命受到威脅,從而引發員工不滿,導致勞資關系失和。第三,一些投資者自視優越,漠視雇員尊嚴。人際關系和諧,本質上是心理相融,由于我們的一些投資者認為自己是就業崗位的提供者,員工是由他們在養活,因此,在員工面前總是表現出高人一等的架勢,總是把員工放在依附于自己的地位,因而不給員工以應有的尊重,從而與員工之間形成心理隔閡。第四,管理不規范,獎懲失公平。我們的不少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員水平低,人治現象比較嚴重,賞罰行為常受擁有賞罰權的人的心情所左右,賞罰輕重常視關系親疏而定,公平喪失,從而引發員工不滿,造成勞資關系失和。第五,勞資雙方缺乏溝通,認知扭曲。勞資關系是投資者與雇員及團體之間產生的,由雙方利益引起表現為合作、沖突、力量和權力關系的總和,其實質是沖突與合作,因此,勞資關系和諧不是雙方不存在沖突,而是雙方找到了利益的平衡點。但是勞資關系不僅復雜,而且還受到一定社會中經濟、技術、政策、法律制度和社會文化背景的影響,因此勞資關系會因構成要素及環境條件的變化而發生變化,這就要求勞資雙方經常開展溝通,在新的條件下尋得新的利益平衡點,否則勞資關系就會失和。而現實情況則是勞資雙方溝通不多,有效的溝通更少,從而導致雙方的認知扭曲,使得雙方關系失和。此外一些人的仇富心理也是導致勞資關系不和諧的原因,在一些人看來,投資者不勞而獲,過得瀟灑自在,卻沒有看到他們瀟灑背后隱藏著的巨大的心理壓力,他們肩上所擔負的責任,因此,這些人總是尋機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從而使投資者對雇員心懷戒備。
基于上述認識,建議采取如下措施推動和諧勞資關系的建立:第一,加大對企業執行國家相關法規的檢查力度,促使企業切實落實相關法規,確保員工利益不受侵害。目前勞資地位仍然極不對稱,員工仍然處于弱勢地位,對企業不執行或不認真執行國家相關法規的行為,員工通常只有聽之任之,自己吃點虧也只能忍氣吞聲,因此,要扭轉這種局面,只有政府相關部門的介入,通過加大檢查力度,能起到促使企業認真落實有關法規的作用,從而使員工權益得到保障,減少勞資糾紛的發生。第二,加大損害員工利益的行為處罰力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使之不敢損害員工利益。一些投資者之所以無視法規,公然侵害雇員利益,與我們的懲罰力度太小也有一定關系,因此,加大懲罰力度有助于減少投資者損害雇員利益的現象。第三,完善最低工資制度,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機制,使員工獲得比較公平的報酬,以減輕他們因待遇不公而產生怨恨心理,第四,大力開展企業管理人員培訓,使他們樹立起雇員是合作者的理念,同時也使他們掌握先進的管理方式方法,以減少因理念不正確,方法不當所引起的勞資糾紛,第五,指導企業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企業管理從“人治”走向“法治”,減少因獎懲的隨意性而引發的勞資矛盾。第六,在企業集中區經常開展勞動法規宣傳咨詢活動,使這些法規為勞資雙方所熟知,為和諧勞資關系的建設營造法制氛圍。第七,開展最佳雇主評選活動,通過社會輿論促進企業改善勞資關系。
4.促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為農民工在城市(鎮)穩定就業創造良好條件。農民工融入城市(鎮)的問題是隨城市化而產生的,而城市化則是隨工業化而伴生,因此,工業化是城市化之源,沒有工業化的順利推進,就不會有城市化的順利前行,就不能使農民工順利融入城市(鎮)。由此可見,要使農民工融入城市(鎮)就得繼續推動工業經濟的發展,以保證農民工在非農產業獲得穩定的就業機會。由于農民工大都文化程度、技能水平相對較低,這就決定了他們只能在實體經濟領域就業,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保證實體經濟健康發展。但是近幾年來,我國的實體經濟的發展卻是步履維艱,不少中小企業甚至退出實業,對此現象,不少專家學者作了深入的剖析,并為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提出了自己的對策建議,歸納起來主要是:第一,實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抑制虛擬經濟泡沫。由于這幾年寬松的貨幣政策,使得虛擬經濟異常繁榮,具有逐利本性的資本紛紛轉向虛擬經濟領域,從而導致實體經濟領域資金日趨枯竭,實業企業經營日益困難,通過實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抑制虛擬經濟泡沫,使虛擬經濟回歸服務實體經濟的本位,為實體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第二,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使得我國實體經濟整體發展不良,特別是占據主體地位的民營實體企業的發展受到極大的限制。有數據顯示,截止2009年,在全社會80多個行業中,允許國有資本進入的有72種,允許外資進入的有62種,而允許民間資本進入的只有41種。放開各種限制,使民營實體企業擁有更多的發展機會,更大的發展空間,從而推動我國實體經濟在整體上步入良好發展的局面。第三,降低稅賦,使做實業有利可圖。逐利是資本的本性,哪里有利可圖,資本便會流向哪里。據測算,目前我國實體企業的實際稅賦已超30%,如此高的稅賦使得做實業的贏利空間異常狹小,使得資本不愿進入實體經濟領域,通過降低稅賦,拓寬實體企業的贏利空間,從而吸引更多的資本流入實體經濟領域,使實體經濟穩步健康發展,為更多的進城農民工提供穩定的就業崗位。
5.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使農民工在城市(鎮)有房可住。
住房問題是影響農民工融入城市(鎮)的主要因素,因此,幫助農民工解決居住問題,有助于他們對城鎮的融入。
解決居住問題不外乎有四條途徑。一是住企業的集體宿舍。很多企業都建有集體宿舍,但這只能暫時解決居住問題,沒有多少人愿意長久居住在集體宿舍里,因為集體宿舍不僅空間狹小,配置不完備,而且個人隱私難以得到保護,與家人共居更是不可能。二是自己租房居住。目前在農民工中,自己租房居住的比例很高,但是對于希望長期在城市(鎮)生活的人來說,是不希望長期租住于別人的房屋里的,因為那樣不僅居住費用高,而且總是受制于人,心里總有不穩定之感,住著不踏實。三是自己購買住房。由于受“居者有其屋”的傳統思想的影響,我國廣大民眾都希望住在所有權屬于自己的住房里,到城鎮就業的農民工也少有例外者。但就他們的低收入與高房價而言,要實現居住在自己的房屋里的愿望并非易事,如果僅憑工資收入,少有人能在15年內圓就購房夢。四是政府提供公共租賃房。公共租賃房雖然誕生不久,但因其可以長期居住,且租金又低于私人出租房,因而很受農民工歡迎,但是目前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租賃房還遠遠不能滿足廣大農民工的需求,因此,應該加大建設力度。
為了加快公共租賃房的建設步伐,除了政府需要加大投資力度外。還應吸引社會資本的參與,比如可以采取如下形式吸引社會資本。政府無償供地,道路管網等基礎設施政府修建,房屋由社會投資者出資修建,建成后住房租金在一定期限內完全歸社會投資人,超過這一期限后,租金由社會投資人與政府分別按一定比例分成,商業用房及設施,自出租之日起租金就由投資人與政府分別按一定比例分成。
6.建立社會支持體系,為農民工構筑城市(鎮)精神家園。農民工來到城市(鎮),除了衣、食、住要有保障外,還得為他們提供精神家園。心安之處才是家,所以要使農民工融入城市(鎮)就要使他們把心留在城市(鎮),這就需要建立起社會支持體系,為此需要從創新社會服務與管理入手。
第一,建立起將農民工作為城市社區的服務對象的制度,使農民工一進入城市(鎮)便成為所工作生活的社區的一員。盡管我國的“農民工”已誕生三十年了,但是農民工卻還未能成為他們所就業、生活的城市社區的服務對象,在有的地方,農民工甚至成為被監視的對象,被排折的對象。在2011年6月“增城事件”的發生地增城市新塘鎮大敦村,有一個村民種植龍眼、香蕉的小島,該村村委會在到那個小島的渡口處立有這樣一個公告牌“各村民外來人員,本渡是為村民方便過海耕作,非營業性,為防村民農作物被偷盜……經村決定,外來人員一律不準過渡。”這樣公然侮辱外來農民工人格的牌子,不只有這一塊,在全國各地不知還有多少,而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服務農民工的制度的缺失!
農民工來到城市(鎮)就業,雖然在主觀上他們是為了改變自己的命運而來,但在客觀上他們也是在為城市的發展作貢獻,因此,城市(鎮)社區理應把他們當成自家人,為他們提供必要的服務,但由于長期的城鄉割據的“二元”社會制度的影響,使得我們的城市管理者形成了農民工是外人的心理定勢,這種心理定勢又難以靠城市管理者的良心發現來消除,必須要通過建立新的制度來拆除,這一新的制度就是:農民工生活在哪個社區,他(她)就是哪個社區的一員,同該社區的其他居民一樣,可以獲得社區提供的各種服務。一旦這樣的制度建立起來了,農民工就會在心理層面上更易融入城市(鎮)。
第二,建立農民工自己的組織。社會組織是人們為了追求某種特定目標,實現某種特定功能而有意識建立起來的,有正式結構的次級群體。它可以使人的社會需求得到全面滿足,可以把分散的個體力量整合起來,可以提高人的社會活動效率,可以增強社會的整合程度,促進社會秩序的形成,承擔和發揮社會的控制功能,由此可見,建立農民工自己的組織,對于促進他們融入城市(鎮)至少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他們情感有所依附,減輕他們的心理壓力,減輕他們的應激反應,縮短他們的適應時間。任何一個人到新的環境后,都會產生心理壓力,出現應激反應,而且環境的反差越大,心理壓力也會越大,應激反應越強烈,現在我們的農村與城市(鎮)在各方面的差異都是很大的,因此,農民工從農村來到城市(鎮)會產生很大的心理壓力,如果這種壓力不能得到及時疏解,就會為其適應城市生活與工作帶來困擾,很多農民工不斷的變換就業單位,與此不無關系。當他們有了自己的組織,就可以獲得具有相似經歷的人的幫助和指導,從而使心理壓力得到及時釋放。二是可以使農民工迅速熟悉當地的社會規范和生活習慣。先熟悉后融入,這是基本規律。生活在一個地方,如果不熟悉當地社會規范,不按當地的社會規范行事,不尊重當地的生活習慣,就會受到挫折。有了自己的組織后,新來的農民工就可以在組織里方便地了解當地的基本情況,獲得組織有系統的社會規范的培訓,不必通過親自觀察,慢慢體驗,從而大大減少了熟悉當地社會的時間。
為了使農民工組織在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鎮)方面發揮盡可能大的作用,可以考慮以地緣為紐帶建立,因為來自同一個地方,受到相同地域文化的熏陶,有過相似的生活習性,因而相互之間交流就更容易些,引導更有效一些。
有人會擔心,這樣成立的組織會形成不同的幫派,影響社會穩定。這樣的擔心看似有理,其實是站不住腳的,存在這種心態的人,實際上是不相信我們的群眾的政治覺悟,之所以一些社會組織會走向危害社會的方向,是由于監管不到位,引導無方所致。我國歷史上曾出現過許許多多的以地名冠名的會館,其實質就是以地緣為紐帶建立起來的社會組織,而如今各地建立的以地名冠名的商會,應該說也是以地緣為紐帶建立起的社會組織,而這些組織都沒有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相反還有力的推動了一方經濟社會的發展,既然由財大氣粗的老板組成的商會都不會影響社會穩定,還有什么理由擔心以打工為生的農民工組成的社會組織呢?既然富人可以以地緣為紐帶建立自己的組織,為什么不給予農民工以地緣為紐帶建立自己的組織的權利呢?
第三,賦予農民工在就業地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讓農民工參與所工作、生活的社區的公共事務,有助于農民工融入城市(鎮),因為通過參與,他們一方面可以與社區的居民們廣泛的接觸、合作,從而增進相互間的了解與理解,拉近相互之間的心理距離。另一方面,有助于他們正確認識和理解新的生活環境的社會規范與行為方式。前已述及,農民工融入城市(鎮)的過程,是重新學習社會所要求的社會規范與行為方式的過程,當他們對新的社會規范與行為方式有了正確的認識和理解,學習起來就會比較輕松,掌握也比較容易,更重要的是,通過參與,還能培養他們的主人翁意識,從而增強他們融入城市(鎮)的主觀能動性。然而現實情況卻令人極度的沮喪,在我們的被調查者中,不管是在企業作一線操作工,還是做技術工作,亦或是做管理工作,也不管是剛到所在社區生活、工作,還是已經在所在社區生活、工作了數年的,沒有誰被社區邀請參加過什么活動,也沒有誰主動去參加過社區開展的活動,這樣的狀況極大地影響了農民工對城市(鎮)的融入。
形成這種局面的原因雖然有多種,但是至關重要的原因還是在于農民工在所在社區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就使得社區在組織活動時,覺得沒有必要邀請農民工們參加,而在農民工看來,社區的活動我沒有資格參加,即使這些活動與選舉無關,因此,賦予農民工在所生活、工作的社區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將有助于促使社區對農民工的接納,也有助于激發農民工參與社區活動的積極性,從而推動農民工與社區間的互動,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