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稅法及其構成要素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稅法及其構成要素范文1
我國會計制度規定,會計要素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六方面構成,其中前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是資產負債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后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經營成果,是利潤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收入-費用=利潤,這里的“利潤”是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會計所得,而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又稱稅法所得)時是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稅法規定,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一致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會計上計算的會計所得必須是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后的余額,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兩者關系可表述為“應納稅所得額=會計所得±納稅調整項目金額”。下面筆者就從利潤表的構成要素,即收入、費用等方面來分析會計和稅法的差異表現。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的主要差異表現
(一)收入方面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對收入重新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對于收入的確認時間,新會計準則也提出了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收入準則規定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額。而稅法對于銷售商品的應稅收入確認與會計規定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例如有的企業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稅法規定可以按交付產品或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認收入,也可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但應該注意到,有的企業在實際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不是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日期確認收入,而是按收到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這樣可以起到推遲交稅的目的,從而影響到國家稅收收入的及時性。
2.非生產部門使用本企業產成品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而使用本企業的貨物的,應作為收入處理,其價格按同類產品同期市場價格確定。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則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而是按貨物賬面價值直接由產成品科目轉入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相關科目。
3.銷售折扣(現金折扣)與銷售折讓的差異
稅法規定,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折扣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折讓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讓后的銷售額計算收入;如果將折扣額、折讓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折讓的金額。而會計制度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即按總價法進行會計核算;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銷售折讓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4.接受捐贈收入的差異
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收入視為應稅收入,對于企業取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收益,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后,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較大,企業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并應在相應期間的年度所得稅申報中對有關收益額及分期結轉額的情況做出說明。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包括貨幣捐贈和非貨幣捐贈,不視為企業取得的一項收入,接受捐贈的資產一般會使企業的經濟資源增加,將其納入“資本公積”項目核算。
5.國債利息收入方面
稅法規定,企業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稅,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因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二)費用方面的差異
1.工資、薪金的差異
稅法規定,(1)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按計稅工資規定扣除。即企業實際發放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標準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經國務院批準,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標準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調到1600元,同時停止執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2)工資、薪金支出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當期應負擔的工資、薪金應全額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2.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高于其計稅標準的,應按計稅工資標準分別計算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低于其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當期應負擔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全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3.業務招待費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即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應全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4.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
(1)折舊年限。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都明確了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批準,可以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
(2)折舊方法。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從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中任選一種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表中予以說明。
5.資產攤銷的差異
(1)無形資產攤銷的差異
稅法規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會計制度規定,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2)開辦費攤銷的差異
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而會計制度規定,將開辦費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損益。
6.研究開發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比例未達到10%的,不得抵扣。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據實列入當期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7.借款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3)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財務費用,沖減利潤。
8.廣告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的2%,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5%的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可全額計入營業費用,沖減利潤。
9.捐贈、罰款、贊助支出的差異
稅法規定,各種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扣除;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的財物損失、各種稅收的滯納金和罰金不得作為扣除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保險業為1.5%)以內,準予扣除;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對農村義務教育、中國紅十字會、公益性青少年活動等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額扣除,(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省份)對慈善機構、基金會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額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捐贈、罰款、贊助支出全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沖減利潤。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協調辦法
會計制度與稅法產生差異有其深刻的歷史前景和理論根據。由于會計和稅法規范的經濟關系不同,這種矛盾的存在是客觀的。然而,從我國的現狀來看,這種矛盾是可以通過一定的辦法進行協調的,如果片面強調各自的獨立性,會產生較強的負面影響,所以我國應積極采取一系列具體措施對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協調,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相關政策制定部門應加強溝通
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制度的制定分別隸屬于不同的職能部門,會計制度的具體制定者為財政部門,稅法的具體制定者為國家稅務總局。他們在制定相關法規時應加強溝通與合作,財政部門在制定會計制度時,不僅要滿足會計報表的報送要求,還要盡可能滿足規范納稅基礎的需要;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稅收制度時,應盡可能與會計保持一致,使得納稅調整項目減少到最低限度,以減小實際征稅的難度。
(二)稅法應適當放寬對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限制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技術進步的加快,企業資產在實物形式上損耗和技術上的無形損耗都迅速增加。但是目前稅法對企業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限制性規定非常嚴格,如規定機器設備的折舊年限為10年,折舊方法一律采取直線法。這些規定極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和增強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的難度。當然為了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變更而達到調節納稅的目的,稅法可以規定當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一經確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變更。
(三)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傳的力度
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企業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同時我國還應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相互宣傳力度,結合實際情況,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的培訓、宣傳納入日常工作,組織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辦稅人員及廣大經濟工作者認真學習,搞好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宣傳工作,加深對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認識,為進一步深入貫徹會計和稅收改革與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調的有效性。
(四)會計制度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
會計政策作為企業財務揭示所選定的會計原則、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企業組織形式及經營性質的差別以及發展階段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的利益驅動情況,加之企業管理人員對企業會計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業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利益驅動取向不同、目的不同,使得會計政策的選擇情況千差萬別。而稅法對會計政策又規定得過死,必然與靈活的會計政策選擇產生矛盾,產生大量的納稅調整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制度應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規范會計所得與稅法所得的差異調整方法,簡化稅款計算。而對于眾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業可嚴格按稅法的規定選擇會計方法。
稅法及其構成要素范文2
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對原有準則和制度進行了多方面的創新,特別表現在為了促進企業長遠可持續發展,限制其短期行為,在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結構方面,確立了資產負債表觀的核心地位。這一創新使得所得稅核算原理、方法和程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也使得《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成為38項具體會計準則中最難理解和掌握的準則之一。由于所得稅業務的普遍性,如果此準則執行不到位,會使人們對新準則體系的效力直至對全部會計信息質量產生極大的質疑。
一、所得稅核算的基本理念――資產負債觀
“收入費用觀”和“資產負債觀”是所得稅核算所遵循的兩種不同的基本理念。
(一)“收入費用觀”的含義
“收入費用觀”對收益的計量只有在交易之后,才將取得的收入與發生的成本費用配比,兩者的差額才是收益,因此稱為“收入費用觀”或稱為“利潤觀”,我國現行的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利潤表債務法都是這種基本理念的具體應用。表面上看,因為只是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收入實現和歷史成本為基礎,未實現的持有損益排除在外,似乎體現了謹慎性原則,但是當物價發生較大幅度的波動、經濟交易事項更加復雜,會計計量模式不得不引進公允價值等計量屬性時,就會出現很大的局限性。而且“收入費用觀”是利用某一期間收入和費用的當期發生額來計量的企業經營成果,只能對在這一階段發生的交易作出評價,會使管理當局出現短期行為。而利用資產和負債要素的余額計量收益,能夠對企業“財富”變化作出連貫性的判斷,這才是保證企業可持續性發展的會計體現。正是基于這種情況,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對此進行了會計基本理念的改革,全面確立了“資產負債觀”的核心地位,并據以定義會計要素,規定所得稅的核算方法。
(二)“資產負債觀”的含義
“資產負債觀”源于經濟學“全面收益”的計量理論,認為收益是財富的增加即凈資產價值的增加。這一收益概念認為不論交易是否發生,只要財富即凈資產價值增加,就有收益,它包括企業交易行為產生的經營收益和公允價值提高產生的持有資產增值的收益?!百Y產負債觀”是以真實的凈資產增加作為收益,注重的是經濟實質,“突破了傳統的、單純的利潤考核概念,有助于促使企業改善資產負債管理,優化資產和資本結構,避免眼前利益和收益超前分配,提高決策水平,著眼于企業長期戰略和可持續發展”。國際上,經歷了一系列影響巨大的會計造假案件之后,各國會計界大多已轉向對“資產負債觀”的推崇。這一基本理念的轉變,導致所得稅費用確認與計量的改變、導致所得稅費用由原來以“利潤表”為依據改為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進行核算。由于基本理念、基本依據都發生了改變,我國會計實務界普遍認為所得稅準則是個“洗腦”的改革,所以難以理解和掌握。
二、所得稅核算的方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由于我國稅法與會計準則相分離的法律環境,導致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差異,必須采用專門的所得稅核算的方法。
應付稅款法和遞延法的缺陷很清楚,不再贅述。對于所得稅核算的“債務法”我們也不陌生,但是《企業會
計制度》采用的是“利潤表債務法”,強調的是利潤表上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倒擠出的“遞延稅款借項/貸項”,這是既不完全是資產也不完全是負債的兩個項目,卻列示到資產負債表上,因此造成邏輯上的混亂。新的所得稅準則基于資產負債觀的收益計量理論,要求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其他方法如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利潤表債務法一律廢止。
按照資產負債觀理論,對于某類交易或事項總是首先定義并規范相關資產和負債,然后再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變化確認收益。因此,所得稅準則首先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做出了明確規定,繼而通過遞延所得稅和實際應繳的所得稅來計算所得稅費用。也就是說,先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再確定所得稅費用。具體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就是側重于資產負債表,首先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倒擠出遞延所得稅費用(收益)。
(一)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和差異
1.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
會計上根據資產的定義確認、計量其賬面價值。資產定義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側重的是其未來的服務潛能或在未來為企業創造現金凈流量的能力。因此,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此項資產未來可以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流入應該繳所得稅,但是企業所得稅是以凈所得為征稅對象。計稅基礎,又稱課稅依據,簡稱稅基,顧名思義就是按照所得稅法應該歸屬于資產或負債的金額,是征稅的客觀基礎。資產的計稅基礎,是為了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稅法對資產的界定。具體資產的計稅基礎就是在計算應稅收益時可以抵扣的部分,即不需納稅的金額;故: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抵扣的金額。當某項資產收回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不需要納稅的,即全部可稅前扣除,則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如某項投資國債的應收利息其賬面價值等于其計稅基礎。
2.由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對會計與稅法兩者差異的認識應該是全新的?!笆杖胭M用觀”的利潤等于收入減去費用,其構成要素是收入和費用,所以原來會計與稅法差異是指:確認、計量收入和費用的口徑或時期不同產生的永久性或時間性差異;而“資產負債觀”的收益等于凈資產的增加值,凈資產的構成是資產減去負債,所以新準則下的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對應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而且,這種差異是由于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資產和負債,對未來應稅金額的影響,體現資產負債表日與未來的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且隨著時間推移將會消除的一種暫時性差異。這種差異是時點數據(余額的比較),是形成的累計差異。從客觀上來說,雖然原來的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依然存在,但是已經不再是“資產負債觀”這種新會計理念及其指導下的所得稅核算方法的考慮范圍。
就資產來說:資產的賬面價值-其計稅基礎≠0,說明未來收回的經濟利益和允許抵扣的成本不相等,產生未來應該交納/抵扣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資產是能夠給企業帶來預期經濟利益的資源,當未來收回資產賬面價值時,經濟利益流入(賬面價值)減去稅法允許扣除的金額(計稅基礎)就是凈所得,當其>0,即資產的賬面價值>其計稅基礎時,是未來凈現金流入構成未來應納稅的金額;反之,當其<0,資產的賬面價值<其計稅基礎時,可以繼續抵扣,未來凈現金流出構成未來可抵扣的金額。
容易產生差異的、需要特殊注意的是有備抵項目的資產,因為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凈額。如;應收款項、存貨、長期股權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商譽、貸款、抵債資產、損余物資等等賬戶的賬面價值是賬面余額減去對應備抵賬戶余額的凈額。這些賬戶會計處理方法往往與稅法的規定不一致,所以容易造成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的差異。
(二)負債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和差異
1.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
負債的賬面價值是會計根據定義對負債的確認和計量。負債的定義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與資產相反,未來清償時不是經濟利益流入,而是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為什么涉及到所得稅,還會涉及到計稅基礎呢?負債的賬面價值是會計上確認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按照“資產負債觀”負債抵減資產形成企業的收益,所以會計確認和計量負債也是為了計算期間凈收益。未來清償負債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有可能抵減企業凈所得,產生可抵扣費用,少繳所得稅。因此,負債的計稅基礎與資產計稅基礎相反,是未來不可稅前抵扣的金額。正如準則規定,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即:負債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未來可抵扣稅前的金額
2.由負債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負債的賬面價值-其計稅基礎=賬面價值-(賬面價值-未來可稅前抵扣的金額)=未來可稅前抵扣的金額≠0
說明未來清償債務時存在未來可稅前抵扣的金額。當未來可稅前抵扣的金額>0,即負債的賬面價值>其計稅基礎時,產生未來可稅前抵扣所得的暫時性差異;反之,當其<0,即負債的賬面價值<其計稅基礎時,產生未來應納稅所得的暫時性差異。其實,企業在日常涉及的一般性負債,比如說應付賬款、銀行借款和應繳稅費等,那么這些負債的確認以及清償不會影響到企業的損益,不會產生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赡墚a生差異的是由于發生費用而產生的負債,如預計下年度的產品保修費用,“預計負債”賬面價值2萬元,因為本年度并未支付,稅法不允許抵扣,這2萬元是未來可抵扣金額,故計稅基礎為0(2萬元-2萬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萬元(2萬元>0)。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由未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乘以現行所得稅率得出未來應交納所得稅,即遞延所得稅負債;由未來可稅前抵扣暫時性差異,乘以現行所得稅率得出未來可抵扣的所得稅,即遞延所得稅資產。用下表綜述幾個因素的關系:
(四)確認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將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項目,即不符合資產定義的項目,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放入利潤表。所得稅費用是指企業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計算公式為: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收益)=當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具體賬務處理,編制兩個會計分錄:
1.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此分錄反映按稅法規定本期應交的所得稅。其中,“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金額可以從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取得。這次國家稅務總局新修訂的所得稅申報表,明確分為收入總額、扣除項目、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四個部分,只要填完報表,本期應交所得稅能夠得到,即當期的所得稅費用。此時,應交所得稅就是當期所得稅費用,完全按照稅法計算得出。
2.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增加)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增加)
稅法及其構成要素范文3
稅金計算、上報、籌劃等涉稅業務的處理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其中稅收法律法規是核心(簡稱“稅法”)。稅法必須以保障稅收活動為其存在的理由和基礎,而稅收在財政收入中的主導地位,使得涉稅業務處理必然要用到財政學中所學的基本知識。財政學需要運用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基本分析方法和基本結論,使得涉稅業務處理以微觀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為基礎。稅金核算業務要遵循會計核算制度,涉稅業務處理必須具備一定的會計學知識??梢?,涉稅業務處理已打破了各課程體系之間的分界,需融合多學科知識。融合多學科理念的涉稅課程內容上必將是零碎分散的,必須挖掘各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及其規律性,加以歸納總結,將知識系統化。
社會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性和整體變化性,決定著國家為實現特定時期的調控目標,會不斷調整稅收法律法規,這必然影響涉稅業務實踐操作。時效性要求教學緊隨稅收政策法規的調整步伐,不斷更新、充實、完善,也要求教學過程應著重培養學生終生學習的能力和品質。基于本科階段涉稅課程特征,涉稅課程教學應堅持學科融合、強化實踐、注重思維能力與思維品質的培養。
二、教學團隊建設
(一)師資素質要求
(1)融合多學科知識背景。涉稅課程多學科融合與交叉的特性要求授課教師須具備相關學科知識背景,用以詮釋“企業涉稅”課程的教學內容。(2)歸納總結能力。融合多學科理念的各項稅收法律規定內容零碎分散,教師須具備挖掘各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及其規律性,加以歸納總結,將理論知識系統化的能力。(3)實踐能力。以提升學生實踐操作技能為企業涉稅課程教學的重心,要求教師熟悉企業涉稅處理工作流程,并能準確處理涉稅事務,從而有的放矢地組織實踐教學,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4)與時俱進完善知識結構。涉稅課程教學內容的時效性,要求教師具備隨著稅收政策法規的調整不斷更新、充實、完善知識結構的能力。
(二)團隊建設措施
在課程建設主持人統籌下,吸引自愿參與且具有相關學科背景的教師參與課程模塊建設。特別是要將具有豐富實踐經歷的校外相關資質人員引入到課程建設過程中,從而保證課程團隊年齡、職稱、學歷結構合理,實現校內外教師的相互交流,協同發展,保證課程建設內容從實踐出發,解決實際問題。形成穩定的教學團隊后,建立定期交流機制,如相互聽課、集體備課,交流研討會,外出實踐等,以體現課程特性,保證教學質量。
三、教學大綱建設
課程教學大綱作為綱領性文件,對教學質量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是課程建設的首要內容。
(一)以生為本
教學質量在于在教師指引下學生在一定學習期限所達到的思想覺悟、品德修養、知識儲備、智能開發和身體素質的程度,從這個角度講,學生是課程學習的主體。因此,課程教學大綱編制應讓學生參與,關注學生需求,在師生交流的基礎上,以學生為核心設置教學大綱課程目標、內容、重難點等,并增加學生能夠使用和學習的內容。
(二)課程目標
教學大綱編寫時應注重引導學生進入“納稅人角色”,以強化其辨析、計算、申報、籌劃主要稅種的實踐操作能力為課程目標。
(三)學時安排
圍繞課程目標,合理安排理論與實踐教學學時,見表1。
(四)課程內容
中國現行20幾個稅種中,實際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涉及率較高的主要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課程內容應以此為重點、難點。稅法模塊教學內容以理論講授增值稅法、消費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等關鍵稅種法律法規為重點,對于房產稅法、車輛購置稅法等財產、行為稅法以學生自學為主,教師引導講授為輔,以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單項實訓模塊課程內容以每一稅種稅法模塊為基礎,各稅種稅法理論授課初期提供企業具體經濟活動資料,要求學生待各稅種稅法模塊課程結束后完成專項課程實踐任務,并提交實訓成果,檢驗單一稅種理論知識的消化和理解,以培養學生單稅種實踐操作能力。綜合實訓模塊內容由兩部分構成:安排學生對周邊企業調研,對比分析企業應交的主要稅種與實際交納稅種,撰寫企業稅種調研報告并相互交流;學生根據企業綜合經濟業務資料,分析判斷企業應繳稅種類,計算各稅種稅額,規范填寫各稅種納稅申報資料,以培養學生綜合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考核
針對課程模塊構成的綜合性,實行理論基本知識考核、單項實訓日常考核、綜合實訓日??己?種考核方法相結合的考核方式,以綜合考核學生對所學內容的理解和實際應用能力。3部分考核均采用百分制,各占總評定成績比重:理論基本知識考核占60%,單項實訓日常考核占20%,綜合實訓日??己苏?0%。理論基本知識考核以稅法期末卷面考試為主,以單選、多選、改錯、計算分析等方式開展。單項實訓日常考核以單項實訓基本技能考核為主,結合出勤、課堂提問、資料查閱、實訓成果等成績評定方式,評分比重:實踐實施過程占60%(包括分析能力、合作能力、解決問題能力),實訓成果占40%。綜合實訓日常考核以綜合實訓基本技能考核為主,結合出勤、調研報告、實訓成果等成績評定方式,評分比重,實踐實施過程占60%(包括分析能力、合作能力、解決能力),實訓成果占40%。
四、教學資源建設
(一)教材與教學參考資料
教材是體現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的載體,是把教育思想、觀念、宗旨等轉變為具體教育現實的工具,對于穩定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應遵循高等教育教學規律,結合課程特色,編寫具有自身特色的教材和教學參考資料。結合涉稅課程特色,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編寫應注意以下2個顯著特點。(1)與時俱進性。鑒于當前稅收法律法規一直處于調整狀態,稅法模塊教材不易編寫的過于詳細,應重在闡述各稅種法律法規的基本原理及其構成要素,通過不斷更新教學參考資料內容反映立法和征收實踐中法律法規的變化情況。(2)實踐性。堅持內容與實踐統一。單項實訓模塊與綜合實訓模塊內容來源于企業,反映實際經濟業務涉稅處理本質,注重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使用方便,學生在閱讀時容易理解。
(二)網絡教學資源
涉稅課程內容的時效性特色,決定了涉稅課程學習不是階段性學習過程,而是終生學習過程。網絡上的學習資源可使終身學習成為可能,因此,網絡教學資源也是課程各模塊建設的重要內容。涉稅課程網絡教學資源主要涉及課件、講稿、測試題庫、案例、問題解答、各類網絡媒體素材等。網絡資源建設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1)合作性。網絡教學資源的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建設過程中課程建設主持人要對工作合理分配,以發揮教學團隊的合作優勢。(2)實用性。保證網絡教學資源的素材來源于實踐。(3)共享性。網絡教學資源的素材既可為課程團隊教師提供借鑒,也應是教師與教師間、教師與學生間、校外與校內間相關交流的平臺。(4)動態性。注重網絡教學資源內容的及時修正,以反映稅收法律法規實踐中立法、執法的動態變化。
五、教學方法探索
根據教學大綱,結合課程特色,運用適宜的教學方法開展會計學專業涉稅課程教學是必要的。
(一)實物信息式教學
各稅種稅款從計算到繳納涉及大量信息及數據,教學中應將經濟業務的各涉稅環節全面演示,對所涉及的表單證進行詳細說明,將要領講解、實際操作等教學環節有機融合。對于難以用口頭、板書展示的,可充分利用多媒體技術以Flash、音頻、視頻、Word文檔等形式制成課件直接使用。這樣可使理論與實際結合,增強學生感性認識,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
(二)啟發式教學
涉稅課程內容的時效性特色,決定了教學過程中應考慮到會計學專業學生未來職業發展的需求,培養學生主動學習精神。教學中避免過分注入式教學,注重發揮教師指導作用,適時運用啟發式、討論式教學,讓學生發展自我調控能力,掌握學習方法,從“要我學”轉變為“我要學”。
(三)技能式案例教學
稅法及其構成要素范文4
1.1 稅收征管是一種執行性管理
稅務人員在征管過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稅法正確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不得改變稅法,也不得放棄稅法要求履行的職責。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遇到稅收法規無法執行時,必須通過信息反饋,最終以修訂稅收法規的形式來解決,在法規未修訂之前,只能正確執行。
1.2 稅收征管應遵循法定程序
稅收征管的一切活動都應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過程中隨意變更。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若遇到了稅收征管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只能通過修改稅收征管法來解決,而不能在征管過程中相機行事。
2 對稅收籌劃認識上的誤區
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通過納稅人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的行為。
3 稅收征管籌劃的策略
3.1 完善稅收制度,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是稅收征管籌劃的前提
(1)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具體來說,即對逃稅、避稅籌劃以及合法的稅收籌劃的構成要素和性質明確認定,并明確對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的否定由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
(2)稅收籌劃的基本方向的原則。規定納稅人必須利用合法的手段來實現其籌劃的最終目標,不得與立法精神相違備。
(3)明確稅收籌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受益人同時又是納稅人承擔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并對其違規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
3.2 人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關鍵環節
(1)建立良性的進入機制。在個人信用方面,美國在招聘、選擇和安排公職人員方面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在上世紀70年代初,由美國就業平等機會委員會、人事管理總署、勞工部和司法部聯合提出了“雇員選擇程序統一準則”,所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申請表、申請條件、績效測驗、審查、書面測驗、領導談話和領導測驗等。個人信用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是因為通過對構成個人信用變量的分析可以預測其以后的行為。如果所預測的行為對社會不利,則要把該人排除在選擇之外。一般而言,個人信用越好的候選人,對他行為的預測越趨向良性,被錄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機制。只升不降似乎已成為我國公職機構的鐵定規律。美國就設立了公績制委員會,接受雇員的申訴,維護雇員的權利,這樣的機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機制實現了良性循環,否則退出機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為不良動機的手段。因此,為保持機構的活力,應有進有退,能升能降,對于瀆職、失職和舞弊人員毫不留情地給予相應的處罰。
3.3 征管程序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中心環節
(1)在對稅務登記進行管理時,應注意以下問題:首先,在對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經濟主體收取規費時,只收工本費,不收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其次,明確稅務登記證的地位,讓其發揮類似身份證的作用,確保每個納稅主體都有稅務登記證,實行普通納稅申報制度;再次,使稅務登記證做到全面性、準確性、低廉性、遵循許可證原則和懲罰性的原則。
(2)賬證的管理包括賬簿和憑證兩大類的管理。賬簿管理應做到合法、準確、完整和耐久,記賬憑證管理應做到以原始憑證為基礎,憑證上的項目應齊全。
稅法及其構成要素范文5
關鍵詞:電子商務環境、稅收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制度的挑戰
信息革命在推進稅收征管現代化,提高征稅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也使傳統的稅收理論、稅收原則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電子商務所具有的無國界性、超領土化以及網絡化、數字化等特點,使現行稅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進的步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現行稅制要素的挑戰
1.納稅主體不清晰。納稅主體是稅法的首要構成要素,在傳統貿易方式下,交易雙方誰是納稅人都很清楚。而網絡經濟超越了國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體具有虛擬性,使納稅主體國際化、邊緣化、復雜化和模糊化。
2.征稅對象不明確。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的,傳統的計稅依據在這里已失去了基礎。由于數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復制或下載的特性,很難確認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使得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3納稅環節將改變。網絡經濟貿易的一個特點是交易環節少、渠道多,這對流轉稅制中的多環節納稅產生挑戰。
(二)對現行稅收管轄權和國際避稅的挑戰
1.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網絡貿易中,無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財產和國籍,網址與所在地沒有必然的聯系,因而處于虛擬空間中的網址并不能作為地域管轄權的判定標準。
2.國際避稅問題加重。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
(三)對現行稅收征管的挑戰
1.稅務登記的變化,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現行的稅務登記是工商登記,但是信息網絡的經營交易范圍是無限的。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從而加大了納稅人的確認難度。
2.發票的無紙化和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約。傳統商業活動征稅是以審查賬冊憑證為基礎,而網絡貿易中的賬冊和憑證是以網上數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隱匿資料而不留任何痕跡。
3.代扣代繳的稅收方法受到影響。傳統的稅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代扣代繳來進行的,由于交易雙方的隱蔽性和電子貨幣的出現,商業中介機構代扣代繳作用的弱化,將會對稅務部門的征管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
二、應對挑戰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1.對在線交易征稅。確定有形動產的交易都要交納增值稅;對在線交易的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銷售無形資產和“特許權”的。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網上交易手續后,首先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并提供網絡的相關材料;其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稅收征管工作
1.加強對“資金流”的管理。建立與銀行的固定聯系制度,在各銀行間和稅務機關間的網絡建立接口,使稅務機關能對企業開設賬戶監控;要求商務網站提供所有會員的開戶銀行和賬號,在檢查加密材料的時候要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檢查;開具專用的電子發票.并經稅務機關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既保證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稅務機關征收稅收的完整性。:
2.實行電子申報方式。稅務機關要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用專門的系統軟件,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頁中,納稅人可以下載并填寫納稅申報表,進行數字加密后,發送到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審核,同時將結果傳遞給銀行,由銀行從企業賬戶中劃撥,并向納稅人遞送稅款收繳憑證。完成電子申報。
(三)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加強稅收協調與合作
電子商務的全球化引發了許多國際稅收問題,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研究,防范偷稅與避稅行為,妥善解決稅收管轄權問題,消除貿易壁壘、避免跨國所得的重復征稅以及聯合打擊跨國偷逃行為。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維護國家稅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稅法及其構成要素范文6
新稅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并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從去年新法頒布至今年實施以來,倍受社會各界關注和矚目,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并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業的投資能力。新稅法采用法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模式,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就使得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在匯總后計算所得,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三是提高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稅法通過降低稅率和放寬稅前扣除標準,降低了企業稅負,增加了企業的稅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稅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雙重征稅,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五是提高了引進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新稅法實施之前,外資企業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率為33%,新稅法實施后,名義稅率降為25%,比原來降了8個百分點。新稅法實施后,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也可享受,而且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更為優惠,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新稅法實施后一定時期內將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六是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造成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稅法實施后,將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格局,有利于推動中、西部地區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實現我國國民經濟的全面均衡發展。
七是促進了企業納稅行為的規范化。新稅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確的問題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規定的內容留給國務院以條例或以具體辦法形式規定,把經常會發生變動的扣除范圍、計算標準、資產處理辦法等明確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就比較好地劃分了屬于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自應承擔的內容,體現了所得稅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比如新稅法特設“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規范了企業行為,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中的難點問題
第一,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的財政收入,主要體現為短期內的財政收入減少。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構成要素的變動,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入將發生變化,進一步影響財政收入的變化。由于受稅率變化、稅基調整、稅收優惠調整的影響,按現有納稅人靜態測算,在過渡期完成、新企業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后,國家財政每年將減收900億-1000億元。而目前我國的財政必須面對兩個問題:一是正在來臨的人口老齡化時代,二是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將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負擔以維持公共養老金、公共醫療、公共護理等開支。我國政府也曾經連續通過發行國債、擴大財政支出的財政措施刺激經濟,國債發行量已經非常巨大。日益增長的財政支出和財政赤字必須通過增加稅收或者減支與增稅并舉來彌補。
第二,對財政體制的影響?,F行財政體制是依據行政區劃確定企業所得稅歸屬,新稅法實行總部與分支機構在總部所在地匯總納稅,打破了當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格局,對財政體制造成沖擊。體現在:一是各地財政收入差距將進一步拉大。由于企業的總部往往設在發達地區,企業所得稅會向發達地區集中,加劇地區間財政收入的差距,影響各地財政職能的發揮。二是可能會引發為了發展總部經濟導致的地區間稅收競爭。如暗中隨意擴大稅收優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減少應該收取的費用,以較低的價格向特定的投資項目提供土地,允許一些企業打上高新技術企業等招牌,從而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這樣不僅會加大投資者的風險,也違背了企業所得稅法完善的初衷。
第三,對外資企業的影響。外商投資企業原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兩稅合并后,不再分為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地方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如果單純從稅率變化看,外商投資企業實施新稅法后稅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資企業大多享受特定區域稅收優惠和定期稅收優惠政策,如經濟特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沿海經濟開發區的外資企業享受24%的優惠政策;新辦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二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等等,所以外資企業整體稅負偏低。新稅法實施后,隨著對外資企業特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整體稅負將有所上升。但具體對每個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影響是不同的,一是原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將有所上升。二是對原來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資企業稅負將下降。三是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按新稅法的規定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四是原對設立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現改為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取消了區域限制。
第四,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影響。稅收優惠政策一直是我國稅制體系的一把“雙刃劍”,在達到特定政策目的的同時,也增加了稅法約束軟化和非規范風險,以及腐敗和尋租的可能。從這一角度看,新稅法還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在與稅收優惠相關的基本概念方面,新稅法還存在含混的地方。例如,新稅法及其條例里面,經常混用抵扣和抵免這兩個詞匯。事實上,雖然二者共同點都是減少稅額,但稅額抵扣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復納稅,恢復正常稅負水平,而稅額抵免是為了鼓勵或照顧納稅人,使其獲得低于正常的稅負水平。對于成熟的稅法來說,有必要加強此類基本描述的規范化。再就是稅收優惠的一些具體規定,或會增加人為因素的影響空間。例如,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辈⒃趯嵤l例中進一步細化,指出“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钡屑殎砜?究竟哪些是符合優惠條件的產品,還缺乏明確的標準。
第五,粗放型的成本費用扣除項目明細不明確減少了應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物福利的扣除無明確明細規定。在中國,企業高層次的員工的避稅手段花樣繁多,如現金券、午餐券(為工作而配備的午餐費是免稅的)、住宿、車費補助、旅游、話費、汽車燃油補貼、代金券的發放、住宿條件的豪華化、公用車輛私用、私人請客簽公司帳單等等實物福利,更有甚者,在國家的住房公積金上做手腳,加大公積金計提,相當于多了一筆免稅養老金存款。而大部分的實物福利是被記入企業的成本進行扣除,這相比一般員工來講,有失稅賦公平原則,而且造成國有資產和稅收收入的流失。
第六,企業所得稅征收過程中出現的雙重征稅問題。雖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課征,理應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雖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卻以同一對象征稅,因而發生重疊交叉,出現重疊征稅。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這種重疊征稅的現象,也是我國在進行所得稅制改革、選擇稅制模式時應該考慮解決的問題。按現行稅法規定,對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盡管企業對該項股息、紅利已經交納了企業所得稅,當投資者取得這些收入之后,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對同一所得額征收兩種所得稅的重復課稅。
第七,新的避稅問題產生。目前國內的三資企業中,對于未與中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以及避稅地沒有所得稅征收,其來自于境內的所得,除個別例外情形給予優惠外,將被征收收益所得稅,而舊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是免稅的。而如果同時被認定為居民公司,這種避稅地公司將變得沒有實質意義,除非公司的管理機構進行搬遷,當然這是極不現實的。例如根據內地與香港稅務安排,新的中國與新加坡稅務協定(2008年1月1日生效)中對股息給予最低5%的饒讓規定,比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20%(細則中規定為10%)為低。而此兩國(地)企業所得稅(又稱利得稅)稅率較境內低。目前已有透過BVI進行境內投資的臺資企業將持股公司轉至香港的情況。同時,隨著越南與東南亞新興市場的開拓,以加工為導向的產業將有部分會流失至這些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