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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稅務的關系范文1
關鍵詞:“營改增”;稅制改革;國家財政;影響;分析
一、關于“營改增”的含義
(一)什么是“營改增”
這里所說的“營改增”,一般指對服務或者是產品所收取的稅,同時促使產品和服務全部被放入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里,無需再對“服務”收取一定的營業稅,而且減少一部分增值稅。這樣做是為了降低重復納稅的機率,使得納稅更加科學合理,減少企業的負擔。因此,“營改增”屬于一種減稅的政策。根據目前的狀況來進行分析,其具有這樣幾個明顯的優勢:第一,降低重復納稅的機率。第二,提高經濟水平。第三,使得就業率得到增加。第四,促進制造業和服務業更快的升級、完善。具體的規劃是這樣的:將“營改增”工作推行分為這幾個步驟,第一步是在少部分城市的服務業、交通業進行試點,進行試點的第一個城市是上海。第二步是選擇一些行業,例如交通業、服務業等進行一定的試點。第三步,全面推進“營改增”,使得“營改增”能夠被全國所使用,同時減少營業稅的機率。根據國家和相關部門的規劃,大概會在2011—2017年這個時間內完成這幾個步驟的工作。具體操作的時候,再另外加兩種稅率,并且按照實際狀況來計算稅負,交通運輸業、航空業的增值稅稅率水平大概在10%~16%之間。此外,物流行業、服務行業、信息技術行業、文化娛樂行業的增值稅稅率水平大概在7%~11%左右。為了減少納稅人的負擔,在進行試點的過程中,設置的兩種低稅率是10%和5%,并且將其用在交通運輸業和一些服務行業內。如今進行增值稅的西方國家、地區內,稅率結構除了有多檔的,也有單一的。我國進行試點的時候,將之前的兩檔變成了四檔,這樣的安排非常合理。以后的改革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適當減少稅率檔次。企業從“營改增”當中獲得利益,主要體現在這幾個方面:(1)納稅時,可將服務業當成一般納稅人,而且有資格對引進的固有資產進行抵扣。(2)針對工業企業,以及生產和銷售的企業,可以抵扣接受服務的部分進項。(3)有跨國業務的企業過去的營業稅成本也許會達到4%以上,但如果實施了“營改增”,那么增值稅成本可能會降低。
二、“營改增”稅制改革對國家財政所產生的影響
沒有實施“營改增”以前,營業稅收入應該歸屬地方財政收入,增值稅則歸屬于地方和國家共享的稅收,大概80%屬于國家財政收入。但是實施了“營改增”以后,使得過去屬于地方財政收入的營業稅不再有,所以減少了地方財政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總比,國家財政收入逐漸增加。也因此,“營改增”有利有弊,除了能給企業降低稅務負擔,也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其對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尤其明顯。第一,由于大部分“營改增”都采用了這樣的辦法:將營業稅收入變成增值稅后仍歸屬地方財政,深度研究后發現,當地的財政收入仍然非常低。但一些行業或者服務業卻因為“營改增”的原因,因此使得生產更加細致,分工更加明確,經營更加專業化,產生了大量的增值稅抵扣項目,減少了增值稅的征收。雖然納稅人的負擔減輕,但是當地財政收入卻更少了。第二,使得每一個不同地區的差距增加。因為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所以也對“營改增”的開展產生了不同的影響。舉個例子,經濟水平非常高的城市,服務業的發展更是非常快,這使得當地的財政收入有所下降。但是在一些比較落后的地區,因為政府部門推出了很多的補貼措施,所以卻使得“營改增”能更好地開展和實施。但是在經濟發展速度很慢的城市,由于服務業的發展速度非常慢,所以不利于“營改增”工作的進行。第三,給當地的財政補貼帶來非常大的壓力。由于“營改增”的開展,使得部分行業稅率增加,當地政府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構建了專門的資金補貼,使其緩解因為稅務過重而帶來的壓力。這樣一來,就推進了“營改增”的開展和實施。然而因為補貼資金是從政府財政部門拿出來,因此也給當地的財政也帶來了一定的壓力。所以,這就是“營改增”給地方財政帶來的影響。不僅如此,“營改增”本來屬于地方稅中的營業稅,后來變成了共享稅的增值稅。在這個過程中,難免會關系到國家和地方的財政收入。舉個例子,屬于所有人的資產和資源,全部歸屬于地方和國家的財權,這樣就充分考慮了產權、費稅、稅權等方面的因素,同時改變了國家和地區的財權劃分。
三、“營改增”稅制改革對國家稅收的影響
(一)對上海稅收的影響
“營改增”對于城市的稅收影響主要體現在這幾個方面:(1)營業稅收有所降低。根據分析后發現,在這次的稅務改革中,上海市納入增值稅擴圍改革的戶數超過了11萬家,對營業稅的影響超過了3000億元,達到了當地稅收收入的27%。也因此,稅務改革降低了上海市的總體營業稅收入。(2)顯著提高了部分行業的稅負。比如,在進行了“營改增”以后,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租賃行業的增值稅稅務得到了提高。對于交通運輸業的部分財產,企業不能實施進項稅抵扣,然而如果是有形動產租賃稅率,則從之前的4%增加到了16%,因此也加重了很多企業的負擔。(3)減少了財政收入。“營改增”里的稅負只有提高,沒有降低。但是分析整體的情況,稅負有所降低。也因此,“營改增”降低了上海的財政收入。另外,上海市相關部門所推出的其他補貼政策,也是降低自身財務收入的一個主要原因。
(二)對天津稅收的影響
天津是另外一個試點城市,其在“營改增”的應稅范圍是“6+1”,“6”指的是技術行業、科技行業、娛樂行業、租賃行業、物流行業等,“1”指的是交通運輸業。截至2016年年底,天津市和“營改增”相關的納稅人大約有45000戶,總數中還包括了大概17000戶的一般納稅人,占所有納稅人的38%左右,剩下的基本上都是小規模納稅人。根據申報的狀況來進行分析,大概有95%的企業稅務降低,或者沒有增加,減少了稅費3億左右,剩下的5%的納稅人稅負增加,稅費增加了0.75億左右。此外,“營改增”的不斷擴散,既促進了科技的發展,也提高了服務業的服務質量。所以從根本上來說,“營改增”帶來的優勢大于劣勢。
(三)對其他地區稅收的影響
“營改增”對于其他地區稅收的影響,也是非常明顯的。舉個例子,在北京推行“營改增”的企業已經超過了25萬戶,稅負總體來說降低了36%左右。所以,在實施了“營改增”以后,服務試點企業的稅負有所減少;同時,極大地推動了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發展。但是,地方稅務的重要來源是營業稅,因此,稅務改革的推行減少了地方稅收。
四、如何進一步加強“營改增”
如今,“營改增”稅制改革制度已經在我國全面的推行,其產生了一些問題,為了使得“營改增”能夠得到合理完善,筆者認為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一)樹立科學合理的“營改增”的觀念
實施“營改增”稅制改革制度后,很多稅務部門、企業等仍然不了解“營改增”的相關制度和政策。因此需要相關企業和工作人員學習稅法,研究稅法,對“營改增”的核算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不僅如此,也要求國家相關部門對“營改增”進行詳細的研究,分析因為該制度而導致企業稅收增加的狀況,在操作的時候聽取企業的建議和意見。征納過程中,對一些疑難問題進行詳細的解答,同時制定一系列的財政補貼政策,降低企業的稅務負擔,促進企業的發展。
(二)協調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的關系
為了發揮出“營改增”的良好作用,就需要協調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的關系,使得兩者之間相協調,促進體制的完善。財政體制是由事權、財權以及財力三者所組成的,然而因為推行了“營改增”制度,使其構成因素產生了一定的變化。所以在“營改增”的過程中,對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的關系進行協調,使得“營改增”稅制改革能夠順利地進行。
(三)對地方財稅體系進行一定的完善
在分稅制財政體系下,國家和地方稅種進行了分類,從而形成了地方稅,在構建地方財稅體系的過程中,需要將重點放在整體稅制和分稅制財政體制等方面。因此,必須要使得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還有企業所得稅都變為共享稅,這些稅種都是地方財政體系的重要構成,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地方財政稅收體系。
(四)實施聯合辦稅
如今很多地區的財務部門都開展了國地稅聯合辦稅,在國稅的辦稅服務場所建立地稅征收窗口。所以,在國稅窗口開具發票征收增值稅的時候,根據征收率征收地方稅。開展了稅務改革工作后,國稅辦稅服務場所有權開具全部的發票,使得地稅機構借助國稅征管平臺來實施聯合辦稅。在國稅辦稅服務場所建立地稅征收窗口,在納稅后開具發票繳納國稅的時候,也繳納地方稅。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制度需要以國家法律和政策為基礎,僅僅依靠地方稅務部門是不容易實現的。
(五)對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和完善
因為我國的稅制改革還在不斷地進行,所以需要協調好地方和中央之間的利益分配,建立科學合理的分稅制財政管理制度,促進“營改增”的進行和實施。最后,也要增加征稅的范圍,使得更多的行業和地區都實施稅制改革。并且需要按照實際情況來擴大增值稅的范圍,提高經濟的水平,也可以借這個機會對增值稅的共享比例進行調整,從而降低地方財務負擔。
五、總結與體會
在我國的稅制改革體系里,營業稅改增值稅屬于一項重要的舉措,其對我國的財政稅收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必須在操作時進行探索和研究,根據實際情況來對“營改增”進行優化,這樣才能發揮出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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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稅務的關系范文2
目前有兩種對立的觀點:一是社會保險計劃應由勞動保障部門“封閉式”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由勞動保障部門一家自收、自支、自管;二是社會保險計劃應由多部門協同共管,實行“稅務收、財政管、勞動支、審計查”的管理模式。上述第一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勞動法》第七十四條,即“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而第二種觀點主要是基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考慮,主張通過多部門的相互監督和制約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這筆“養命錢”萬無一失。權衡兩種方案利弊得失,筆者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一、社會保險基金多部門共管有利于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
現代政府組織理論和規制經濟學理論都主張對一種經濟活動要由多個政府部門進行管理,認為這種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敗行為的發生。法國著名經濟學家拉豐(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規制者以對付共謀行為”一文中就指出:“我們認為,分散規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規制俘獲(regulatorycapture)威脅的作用”。這里所謂的“規制俘獲”,通俗地講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為金錢和誘惑的俘虜。拉豐還說,防止規制者和被規制的利益集團結成聯盟,這是分權理論的基礎。分權理論的假設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門中存在著一些不能潔身自好者,他們可能會利用手中的權力來追求個人利益,從而損壞公眾的利益;而如果將一項事業的管理部門分散化,不同的部門或不同的規制者只能獲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會減小各個部門或規制者的權力,從而有利于抑制,使社會福利最大化。
筆者認為上述分權理論對制定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啟發意義的。2006年11月22日國務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問題召開了常務會議,會議指出,“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的安全網和穩定器,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切實管好用好,確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這是政府的重要責任。社會保險基金是‘高壓線’,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見,黨和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問題是十分重視的。但如何才能保證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顯然,根據現代管理的分權理論,社會保險基金還是應當由多部門共管,形成一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制度模式。由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涉及社會保險繳費的征收、社保資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問題,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門共管就是要讓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勞動保障部門)與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稅務收、財政管、勞動支、審計查”的部門分工格局。這是當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個比較好的制度選擇。
二、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征收有其內在的合理性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不盡一致。在大國中,美、英等國由稅務部門征收,而法、德等國則由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獨立機構負責征收。各國的選擇都是基于本國的國情和歷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國在這個問題上也必須結合自己的國情來進行抉擇。筆者認為,我國在考慮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時應當有兩個出發點:一是要有利于確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節約征收費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恰恰有這兩個方面的優勢。
首先,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在制度和技術上是有絕對優勢的。因為社會保險費是對企業工資總額按一定比例課征的,而稅務部門在課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過程中都需要掌握企業的工資發放情況,這樣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就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可以在稅前扣除,這樣,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就要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當年的工資發放情況,如果企業為少繳社會保險費而瞞報職工工資總額,那么這種行為就很容易被稅務部門所發現。另外,個人所得稅法也要求企業、單位在向職工發放工資時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負有向稅務機關全員、全額申報職工收入的義務,這也要求稅務部門全面、準確地掌握企業和單位的工資、薪金發放情況,從而有利于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
其次,稅務機關擁有一支專業的征收隊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員),其規模和素質足以勝任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任務。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實施了金稅工程,大大提高了稅務部門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將社會保險費全部交給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后者勢必要“另起爐灶”,再去組建一支龐大的征收隊伍,從國家的角度看這顯然會加大社保費的征收成本。而且,許多地區的社保經辦機構目前并沒有先進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統,如果它承擔了征收社保費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統,這種重復建設必然會造成巨大的浪費。事實上,一些國家政府所有稅費都交給一個部門負責征收的不在少數。在這些國家,稅務局都不叫“稅務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國叫“國內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國叫“皇家收入與關稅局”(HMRevenue&Customs)。這種制度安排完全是從機構設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慮的。筆者認為這種制度安排值得我們借鑒。實際上,目前我國的稅務部門也承擔著一定的收費職能,如教育費附加、城市建設費、文化事業費等都是由稅務部門征收的。這種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為沒有必要教育費附加由教育部門負責征收,文化事業費由文化部門負責征收。從長遠看,我國的稅務局也應當向國家收入局的方向發展。如果這樣考慮問題,將社會保險費交給稅務部門征收也是順理成章的。
三、社會保險與財政關系決定財政必須參與社會保險費制度設計
社會保險是政府按保險原則舉辦的一種社會保障計劃,雖然它有獨立的收入來源(社會保險繳費),但它與政府財政密不可分。實質上,社會保險計劃的收支應納入政府財政的視野通盤考慮,原因是:
第一,社會保險計劃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財政預算收入彌補。由于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承擔,所以一旦出現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預算收入(如增值稅、所得稅收入)對其進行補貼,以保證社會保險津貼的按時足額發放。可以說,財政是社會保險計劃最終的資金擔保人。從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除了美國的社會保險計劃財務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國家要么財政給予社會保險計劃一定比例或定額補貼(如日本、德國、英國、意大利等),要么財政用一般預算收入彌補社會保險計劃赤字(如法國、丹麥、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等)。我國情況也是如此,絕大多數地區社會保險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需要財政(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2006年各級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的補助為1035.12億元,其中中央財政的補助多達774億元。從這個角度看,如果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完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財政只充當“補窟窿”角色,那么財政的權利和義務就不對稱,而且在這種“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這種“補窟窿”的義務很可能成為財政的沉重負擔。
財政和稅務的關系范文3
關鍵詞:營業稅 增值稅 優勢 作用 影響
在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下,營業稅和增值稅這兩大流轉稅稅種在征稅范圍上的重復征稅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越發凸顯出來。在新形勢下,逐步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并逐步取代營業稅是必然選擇。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客觀體現了稅制改革的進步,消除重復征稅,讓企業獲得更多發展空間與利潤空間。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優勢
以我國實際國情為出發點,增值稅已成為財稅領域的重要改革內容并取得了一定成就,在企業實行增值稅,主要具備如下優勢:
(一)更好地發揮稅收中性作用。所謂稅收的中性作用,主要是在政府征稅過程中規避由于市場運行機制而產生的不良影響。以增值額作為征收增值稅的重要依據,也就是來自生產者創造的價值,但是不涉及到消耗的生產資料。那么在商品流轉過程中,無論采取何種生產經營方式、組織方式等,都不會再發生重復征收現象,可更好地發揮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作用。
(二)提高征收管理的規范性。在我國,增值稅采取購進扣稅法,同時實行憑票抵扣方式,使得購銷單位之間存在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關系。作為稅務機關,只要采取交叉稽核的方法就可以確定增值稅的抵扣值。
(三)保持良好的稅收彈性。所謂稅收的收入彈性,主要指稅收收入變化和經濟發展比例。通過征收增值稅,可體現良好的稅收彈性,構建其收入規模和同期國民收入規模的穩定比例關系。在我國當前不平衡的區域發展背景下,對稅收的彈性提出了必然性要求,尤其處于經濟高速發展時期,適當提高國家的財政收入,降低企業或者個人可支配的收入,避免發生投資過熱、經濟泡沫等問題,提高可支配收入比例,更好地促進消費,帶動經濟整體發展。
(四)更好地推動外貿經濟發展。采取出口零稅率政策,利于我國的勞務出口與貨物出口,全面推動對外貿易經濟發展與進步,更好地參與經濟全球化格局,奠定我國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的重要地位。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難點問題
(一)個別行業的稅負有增無減
隨著我國推行“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試點建設,以上海試點企業的情況來看,一般納稅人的整體稅負有所減輕,但是存在個別企業有增無減的現象。由于不同行業適用的增值稅率不同,因此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的稅負增減情況不同,存在一定差異,有些行業降低了納稅負擔,也有些行業卻提高了納稅額。
(二)增值稅的稅率相對較高
結合相關調查數據顯示,從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實際情況來看,交通運輸業的稅率由3%調整為11%,因此一些物流企業的稅負有所增加。以稅率角度來看,我國界定的“17%”高于韓國、英國、法國等國家,在歐洲的大多數國家中,普遍采用的稅率為5%左右,而亞洲諸多國家也控制在10%之內。那么我國如何科學、合理地設置稅率,以實現結構性減稅,是我國今后發展的目標。
(三)財力的調整分配與稅務改革勢在必行
以我國當前分稅制體制運行來看,營業稅作為重要的稅種之一,在推行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由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而地方政府的收入則減少了75%。從現實看,我國已經將實行試點期間的原有歸屬地營業稅收入,在改革后納入到試點地區中,以此改善地方政府的顧慮;而試點逐步推向全國范圍,并面臨立法趨勢,此時必然需要確定分享比例,這也是營業稅改增值稅面臨的最大問題。
如果將營業稅與增值稅相結合,地方的主體稅種將逐漸消失,稅務局的收入也會由此下降,而稅務機構采取“合二為一”的形式,也對中央、地方財政等格局的重新分布提出要求。如果采取國家直屬管理,給中央調控帶來便捷性,可減少地方政府的手段干預;如果采取地方管理,那么地方政府也會調節稅收收入格局,給中央宏觀調控帶來阻力。因此,有必要實現地方和中央的平衡,改善各級政府的財力分配矛盾。
三、完善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幾點建議
鑒于我國在推行營業稅改增值稅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強改進與優化:
(一)實現財政和經濟的有效互動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進程中,稅收承擔了財政收入組織、經濟調控、社會分配調控的重要作用。以我國當前財政收入的實際情況來看,約有70%-90%來自稅收,而稅收又大部分依賴于企業生產及銷售收入的增長。因此在今后發展過程中,政府應加快稅收改革步伐,提升企業銷售能力與經濟增長能力,全面確保財政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
(二)構建完善的稅收制度體系
若想實現稅負結構的公平性、合理性,構建完善的稅收制度非常重要。首先,降低納稅人的負擔,合理確定稅負標準;其次,加快增值稅的改革步伐,通過征收物業稅、遺產稅等,實現資源與環境稅收體系的改革;再次,全面運用現代化管理觀念與方法,實現稅務征收的組織形式改革,強化稅源管理,確保各項工作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實現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三)實現國稅與地稅的有機協調
國稅作為重要的國家稅務體系,與地稅相對應,是我國采取分稅制的必然產物。在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實現國稅與地稅機構的協調與整合,具有一定可行性和必然性。但是由于地方稅制改革面臨各種難題,在短時間內實現機構整合存在一定難度。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可采取國稅和地稅聯合辦公模式,而其他地區則更好地處理國稅和地稅協調工作,實現雙方的互利互惠,更好地實現企業稅收合理化。
由上可見,隨著我國營業稅改增值稅步伐的不斷加快,越來越多試點投入運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的納稅負擔,未來必將全面取代營業稅。而今后國家稅制改革過程中,逐漸實現由個別地區、部分行業向全面性過渡,同時各行業的銜接問題也要加強重視,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對稅率進行優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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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稅務的關系范文4
業內都知道,強拆根源在土地財政。但問題不止于此,激烈的強拆行動能夠持續數年而至今不停,絕對還有更深層的原因。簡單說,就是盤根錯節的中央與地方的財政資源配置關系。
要想撲滅強拆之火,除了制定好“新拆遷條例”外,更重要的,還得從體制入手,改革財政資源的配置關系。
所謂財稅改革,我想至少以下幾條不能少:第一,不管稅制怎么改,不能造成納稅人整體稅負加重,如果讓人民感到自己承擔的稅負在加重,像物業稅之類的直接稅便很難獲得納稅人的理解和配合。地方政府、稅務部門就很難操作,官民關系就會雪上加霜,后果難以預料。
第二,政府應努力承擔起自己應盡的職責,向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這件事比只追求GDP有意義得多。眼下最緊迫的就是保障房建設,做不好這件事地方政府就是失職,就是把納稅人的錢用錯了地方。
第三,決定稅收問題不能再繞開法治程序。人民的意愿須通過各種渠道,如聽證、質詢、問責等程序反映出來,任何人不得遮蔽。政府要給予積極回應,官民互動,良性契合,中國的土地財政和房地產市場諸問題的解決才有希望可言。
第四,無論物業稅還是房產稅,正義不可缺失。如果缺失了,我們寧可不要那個稅。稅收的公平正義是稅制改革的前提規范。無論哪一級政府的財政收入,都只能來自于法定的稅收和納稅人認可的非稅征收,并且所有收入的使用都必須列入公共預算收支表中,公開、透明地公示于眾。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推進“半截子分稅制”繼續改革,中央政府不要把大部分錢攬在自己懷里,而是更多地分給直接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地方,用法律劃定央、地權力邊界。這樣做了以后,中國就不要、也不能再發生中央干預地方事務的事情。如果還干預,就應該上法庭告它!
從稅理上說,稅收的基石是分配正義,它至少包括征稅權力的合法性來源、納稅人權利、公民財產權先于征稅權而存在等。稅收正義是稅收在憲法層面的基本原則,在位次上要高于對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的強調。
財政治理權和財政權不是一回事,現在通常拿前者當作后者,忽視了人民對財政資源的所有權和統治權。而這種忽視,本身就意味著缺乏對財政治理權的制約。花錢的權利得不到外力的有效制約,于是人民也就難以充分享受到經濟發展的成果。事實上,人民對財政資源的所有權和統治權,加上政府對財政稅收的治理權兩者結合,才構成完整的財政權。
先慢說2011是希望之年、發展之年,它首先應該是強拆民居的終結之年。今后,不管是誰,不管有多么充分的理由,不要再強拆百姓的房子了,不要再逼著別人上吊自焚了,不要再黑白顛倒拿著不是當理說了,不要再把自己擺在與民眾利益相對立的不義位置上了。
財政和稅務的關系范文5
(一)繼續推進科學化征管機制體制建設,不斷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一是健全征管質量評價體系。積極配合省局稅收信息化“稅收征管質量評價體系”項目的推廣應用工作,按照“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要求和“決策、執行、監督”密切聯系、相互制約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稅收征管質量評價體系。
二是繼續做好稅收征管狀況監控分析工作。通過開展稅收重點檢查,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狠抓我局稅收管理的薄弱環節。加強稅源的分析、監控,從中發現問題,及時堵塞征管漏洞,不斷挖掘稅收潛力,確保稅收收入穩定增長。
三是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配合。對內,不斷構建銜接有力、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管理高效的工作鏈條,加強各環節及內部崗位之間的工作配合與銜接,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對外,不斷加強與地稅、財政、工商、海關、司法、銀行、商務、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的配合和信息共享,建立穩定高效的協作機制,不斷構建強大的社會協稅護稅網。
四是深入推進征管信息化建設。繼續做好網上涉稅審批系統、網上發票驗舊繳銷推行工作,完善以準確、方便、高效為目標的網絡化稅款征收體系。配合“國稅網上辦稅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全力構建功能完備、便捷高效的“網上稅務局”,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解、稅務申請、發票銷售和繳銷、稅務咨詢等辦稅業務基本實現網上受理,以節省納稅人辦稅時間,降低辦稅成本。
(二)嚴格規范稅收執法,努力提高依法治稅工作水平
一是不斷提高國稅干部依法辦事的能力。多渠道、多手段提高廣大國稅干部依法治稅、規范行政的意識,正確處理好規范執法與組織收入、規范執法與優化服務、規范執法與支持發展的關系。
二是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充分發揮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實現執法責任制管理的規范化和常態化;認真執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
三是切實強化稅收執法監督。繼續認真做好“五五”普法總結驗收工作,抓住關鍵部位和重點環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稅務行政復議工作,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四是繼續加強稅法宣傳。加大日常稅法宣傳力度,規范稅法公告制度,進一步完善社會協作機制,不斷拓展稅法宣傳的途徑和手段,擴大稅法宣傳的輻射面和影響力。
(三)不斷加強隊伍建設,全面提升干部職工綜合素質
一是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提高領導班子科學行政、民主行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認真落實理論學習制度,堅持理論聯系實際,進一步提升領導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進一步健全黨組民主生活會制度和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好民主集中制原則。
財政和稅務的關系范文6
一、征稅根據問題的新思路
國家征稅的依據是什么?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為什么還要征稅?有的學者認為,國家的征稅是憑著國家政治權力,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規定公民和法人依法無償地、固定地、強制性地向國家或政府繳納稅收的義務,以實現國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滿足公眾的利益和為公眾謀福利,使納稅人一方面負有納稅的義務,另一方面也享受公共的權益。還有的學者認為,稅收是納稅人為獲得國家提供的安全保護和公共秩序等公共產品和服務所付出的一種代價。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一種利益的交換關系。筆者認為,社會主義條件下仍然征稅的依據或理由主要是:1.社會主義政權的存在和強大,國家職能作用的充分發展,需要稅收和稅法;2.按照社會生產與再生產,社會總產品的分配與再分配,尤其是社會總產品的扣除規律,需要稅收的存在;3.為了正確處理國家與各種經濟形式之間的分配關系,要有稅收的存在;4.社會主義社會要運用價值規律發展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要有稅收的存在;5.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主要的和最好的形式,國家財政的存在需要稅收;6.稅收是歷史不可回避的產物,社會主義社會也必須繼承改革和發展。
二、稅收法定標準與依法治稅的結合
究竟按什么標準來征稅,也存在兩種思想觀念和衡量標準。一種是以權力為標準,對征稅帶有極大的任意性。另一種是以法律為標準,按照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為征稅的標準,對任意征稅是一種限制。該標準被稱之為稅收法定主義和依法治稅論。
稅收法定主義的基本內容包括:稅種的開征必須由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國家不能征稅;稅收的構成要素法定化,稅種的構成必須在法律中明確,行政機關不得任意征稅和減免稅收;征稅機關必須按程序征稅,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對稅務爭議有權獲得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征稅程序必須由法律事先規定,稅收稽查要依法進行,稅務爭議也必須由法律來解決,行政機關尤其是稅務征收機關無征稅的自由裁量權。此外,稅收法定主義還要求對稅法的解釋從嚴,不得擴大解釋,不得類推適用。稅收法定主義的觀點具有進步意義,也是依法治稅的理論根據之一。
在我國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明確提出了依法治稅的思想和政策,經過20年的運用和發展,依法治稅已成為稅收工作的基本政策和指導方針。所謂依法治稅就是:從稅收工作的實際情況出發,依照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對稅收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進行規范性征收與繳納,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使全國各項稅收工作健康、有序、協調發展。依法治稅是稅收法定主義在中國的具體表現,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稅制體制改革產物,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必然結果。
三、稅法的公法屬性和稅法對其他法律部門的交叉運用
稅法究竟是公法還是私法,發展的趨勢是公法優于私法,還是公法私法化。
筆者認為,稅法是屬于公法,公法優于私法。稅法中尤其是新稅收征管法中對民商法多條款的規定和運用,不是公法私法化,而是公法優于私法,私法要服務于公法。其理由有以下幾點:
首先,從歷史上來看,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最早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他認為,保護國家利益的法律屬于公法,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屬于私法。后來西方法學家也都繼承了這種主張。
其次,我國法學家現在也正在研究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問題,這種劃分有利于明確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公民與公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財稅法是屬于公法,是國家法,是為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而參與對社會總產品和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的重要法律。
第三,在新稅收征管法中,含有如對納稅擔保制度的規定、對稅收優先與擔保債權的征收制度的規定,對稅務機關而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稅務機關委托與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對欠繳稅款造成國家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靠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規定等,這些都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及民法學在稅收征管法中的運用,對這些條款有力地證明了新稅收征管法是一部公法中包含私法之間的交叉,財稅法與行政法、民商法的交叉,以及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運用和支撐的公法。
有觀點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是金錢給付關系。這也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國家和日本出現的一些觀點。認為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債務關系,是國家債權與稅收債務的關系,而稅收債權又是指國家請求納稅義務人交納稅款的權利,稅收債務又是指稅收債務人(納稅人)依法為給付稅款之義務。我國是全民所有制和公有制占主導地位的國家,稅收的80%以上來自全民所有制和公有制,國家的權力屬于人民,人民當家作主,這種國家權力、國家制度、國家的職能與納稅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四、稅法的本質與公共財政的統一
我國稅法的本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財政的理論認為,稅收是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本身就是一種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所謂公共財政,簡而言之,即為市場和私人提供公共服務或公共產品的財政,它是市場經濟下政府財政的基本選擇和必然要求。在公共財政框架下,政府支出(支付)體現為社會的公共支出,列入財政支出的事項,大多屬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層次。與此相適應,在公共財政下,政府收入來源于社會的公共收入,并主要體現為稅收收入。因此,稅收實際上是為社會成員為獲得公共需要的滿足,或者消費公共物品和服務而被強制性地支付的一種價格和費用形式。“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稅收法律本質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共財政基本上是一致的,與國家職能的轉變和實施是合而為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