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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正義的保障范文1
關鍵詞:理想國 正義 和諧 秩序
一、柏拉圖和他的《理想國》
(一)《理想國》簡述
柏拉圖作為古希臘一位偉大的思想家,其著述頗豐,在他浩瀚的著作中關于政治和法律的對話極其經典,對后世的法律思想產生了深遠影響。最能體現柏拉圖法律思想的是他的兩篇對話集:《理想國》、《法律篇》。而這兩篇著作著重體現了他的法律思想發展的歷程。《理想國》可以說是最早的一部探討哲學的著作,是柏拉圖智慧的結晶,也是他最負聲名的作品。
(二)《理想國》中不同的正義觀
《理想國》是從探討“什么是正義”開始的,書中與蘇格拉底討論正義問題的幾個人提出了各自對正義的看法。克法洛斯認為正義就是欠債還錢;玻勒馬霍斯認為正義就是以善待友,以惡對敵;特拉敘馬霍斯認為正義就是強者的利益。
柏拉圖否認了那些通常的正義的定義,并闡述了自己的正義觀。他將正義看作是組成城邦的各個部分(即統治者、護衛者、農民及工匠)“按照其本性各司其職、各安其位”,強調每個人在城邦都只能承擔一項工作而不得相互僭越,只有這樣,城邦才能穩定。他從國家整體目標的視角出發,提出正義不僅是個人的德性,而且是國家和個人的共同德性不但是對個人的要求,更是對國家的要求。由此開始了他對城邦正義和個人正義的追求。
(三)城邦的正義和個人的正義
《理想國》的副標題為論正義,可以從某種角度上說,《理想國》全文都是柏拉圖對正義思想的討論,《理想國》就是一部“正義論”。 從什么不是正義到論述什么是正義,從正義本身是什么到論述正義的結果及正義將帶來的利益,從城邦正義到個人正義,柏拉圖對正義進行了細致的探討。
柏拉圖引用腓尼基神話,提出了人有金、銀、銅、鐵之分的觀點。由于先天的差異,公民存在著金、銀、銅、鐵之區分,一個人在城邦中應居于什么樣的等級,只取決于他身上的金、銀、銅、鐵的比例,也就是他的天性和努力。人們追求各種美德如智慧、勇氣、節制,一個正義的城邦也應該具有這些美德。在一個理想的國家里,智慧、勇敢和節制要有序、合理的加以安排。柏拉圖認為,正義的國家就是智慧、勇敢、節制三者和諧有序的結合,而正義就是社會各個階層周守本分、各盡其責,一個正義的城邦——理想國,就是一個各人按照天性,做自己應做的本分工作的共同體。
二、對憲法秩序構建的啟示
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明確指出不正義的法律不是好法律,并且認為城邦正義與個人正義是相輔相成的,個人如果違法,城邦正義便不存在。在他看來,人性中三部分和諧便是正義、美德,也即是合法的;當不正當欲望占主導地位,打破三者和諧時,便是不正義,一個人便會違法。在柏拉圖看來正義就是有秩序和一種和諧的狀態,不正義則相反,也就是他所說的這樣一種狀態,對于城邦而言就是指各階層之間互相不配合,爭斗,對于個人而言就是靈魂內部的不和諧狀態,相互之間有爭斗。
憲法秩序是通過憲法規范確認和保護的社會秩序,是憲法規范指導、約束人們行為之后形成的和諧、有序的社會關系狀態,是“現實憲法、觀念憲法、和成文憲法的協調與和諧”。 它包括憲法規范和制度本身的科學合理與人們的憲法行為及憲法關系的和諧一致。憲法秩序在內容上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成文憲法所確認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等能夠有效地運行,即各種憲法主體在以政治、經濟、文化為內容的社會交往中,按照憲法實體性與程序性的規定,各盡其責,各得其所;二是公民基本權利得到憲法的切實確認,并得到尊重與保障和為公民所實際享有。憲法秩序是在憲法的指導下形成的一種和諧、有序的秩序,而柏拉圖的理想國也是一種由各階層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形成的一種和諧、有序的國家。因此,柏拉圖的正義觀對今天憲法秩序的構建有重大的啟示。主要包括一下方面:實現憲法秩序要努力做到實現社會成員之間的和諧、在國家權力之間實現和諧和實現社會成員和國家權力機關的和諧。
(一)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實現市民社會成員之間的和諧。
柏拉圖看來,在一個理想的社會里,各個階級相互配合,相互協調才是一個正義的國家,而要實現這一城邦的正義,必須重視個人的正義,在他看來城邦的正義和個人的正義是相互對照,相輔相成的。個人如果違法,城邦正義便不存在。所以要實現城邦的正義就必須先實現個人的正義。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必須首先對公民權利予以保障,對公民的利益給予確認,使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實現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其
次,憲法還要通過對國家權力機關的規范來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近代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列寧曾經指出,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
(二)在國家權力之間實現和諧
理想國中關于城邦正義的定義他將正義看作是組成城邦的各個部分(即統治者、護衛者、農民及工匠)“按照其本性各司其職、各安其位”,強調每個人在城邦都只能承擔一項工作而不得相互僭越,只有這樣,城邦才能穩定。同樣,憲法秩序的構建也要求合理的來配置國家機關的公共權力,實現國家權力的優化配置。而要做到這一點就要求憲法對各類國家機關的設置及各自職權作出詳細規定,一方面使國家機關的存在具有憲法依據,同時,使各個國家機關各司其職、分工負責互不僭越。立法機關要嚴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備的法律體系,使國家各項事業有法可依; 行政機關要嚴格依法行政。使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其權力,依法處理國家各種事務。 司法機關要公正司法、嚴格執法。所以,使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憲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各安其位,每一國家權力機關承擔自己本職的工作,互不僭越,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構建良好的憲法秩序。
參考文獻:
[1]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郭斌和,張竹明譯,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57頁.
[2]陳金全、陳鵬飛《對柏拉圖法律思想的重新解讀》載《環球法律評論》,2006年第6期.
法律對正義的保障范文2
關鍵詞:社會正義 法治 法治保障
一、正義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中國的傳統學說中的正義界定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的眾多經史子集中,從未出現過正義這個名詞,從而該詞無論從中國哲學史還是倫理學史中都未獲得過某個定義式的范疇。但是筆者認為,由于中國古代社會無論從國家統治還是學術領域內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據,那么應該說有關正義的思想可以從仁與禮這組概念中獲取。
先秦儒家實行以仁和禮為基石的狹義正義觀念。因為從儒家的視角看來,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人與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異化格式型倫理關系,也就是所謂的“貴賤有序,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在仁、禮和正義這三者關系中,也呈現出一種倒等腰三角形的樣式。禮作為一種外在約束規范,旨在為正義提供制度保證;而仁作為一個人的道德準則,其在內心起到激勵作用。
我們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傳統意義上的正義觀,可以解釋為:在不平等的起點下,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平等權利與普遍自由不予認可,只有部分人才能獲取所有職位的可能。
總之,在的語境下,正義這一價值判斷無論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標準來說都是歷史下的產物、生活中靈動。如果不考慮經濟基礎、具體風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當、不客觀了;我們需要“理解萬歲”。
(二)西方視野下的正義內容
1.美德意義下的正義觀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這對師徒對于正義理論的闡述對后世包括近現代西方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可估計的影響。
柏拉圖對在他的《理想國》中對正義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正義就是做應當做的事。”在這里,正義被理解成為了個人行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個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誠實地完成社會所賦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會所交付的任務。
亞里士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義”與“分配正義”。他認為,關乎于正義,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這一觀點直至今日,還在被法哲學、法理學學界所關心與討論。
2.新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正義觀
二戰后新自由主義的旗幟性人物,約翰·羅爾斯的不朽著作《正義論》是現代語境下對正義理論的最佳的一個注腳。在其中,在無知之幕下的兩大正義原則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點: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于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雖然對于無知之幕還有諸多爭議,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價值要素加入正義理念中綜合考慮,已經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臺。根據其展開的邏輯順延下去,正義就是社會的制度安排與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等實現契合式的吻合,達到一種每一個人都希翼的合理狀態。
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
實現社會正義,通過法律這一外在規范主要有兩個要素需要重視: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在這里,立法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邏輯結果。
(一)立法正義
實現社會正義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體現正義價值。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應當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觀基礎
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僅是公民主觀上的自源自發的,而需要在經濟發展中找尋依據。法律的正義,立法的正當性,合理性理所應當要從物質生產狀況、客觀條件中解釋。由此,我們可以產生出需求理論。只有當法律的形式和內容符合人們的需要,對于現實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應時,法律才具有了正義價值。無論從中國古代所提出的法律應當順應自然、符合人倫,還是耶林所謂的“法與當時一個民族所達到的文明程序相適應”,抑或是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都體現出人民之間不同需求間的融合是法的正義價值的追求。
2.一般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法律在社會的運行過程中,由于價值標準的不斷變化,法律也應當有相應的調適,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有兩組關系就容易發生矛盾、對立和沖突。法律是需要給與公民以穩定的預期;但是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變化中,法律的樣式、理念、規則的變動成為一種必然,那么這兩者的存在使得正義價值的實現成為了一句空談。此時,我們應當使得兩者相互統一起來。
法律的絕對溫度容易導致社會制約度的下降,從而失去法規范本身所應具備的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們認為應該保持一種開放的視野,以一種動態的、關系化的思維來面對問題,在立法維度上,一種具體和妥協式的方式就能體現出法的剛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那么這樣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體現出正義價值,正如科恩所說“生活需要法律具有兩種適相矛盾的本質,即穩定性或確定性和靈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業不致被疑慮和不確定所損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過去的束縛。”
(二)司法正義
法律的正義價值并不僅僅形式上的被體現于立法中,展現在法律中的條文中,法律規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當的適用,也無法實現正義,而只能是美麗的紙上宣言;更實質地要體現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適用中。法的正義價值需要在以人為主體和以法為客體的聯動中表現出來,價值的實現在乎于主體,在乎于客體,更在乎于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上,那么法律實現正義等價值就是體現其根本屬性的最佳方式。
法律對正義的保障范文3
關鍵詞:社會正義法治法治保障
一、正義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中國的傳統學說中的正義界定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的眾多經史子集中,從未出現過正義這個名詞,從而該詞無論從中國哲學史還是倫理學史中都未獲得過某個定義式的范疇。但是筆者認為,由于中國古代社會無論從國家統治還是學術領域內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據,那么應該說有關正義的思想可以從仁與禮這組概念中獲取。
先秦儒家實行以仁和禮為基石的狹義正義觀念。因為從儒家的視角看來,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人與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異化格式型倫理關系,也就是所謂的“貴賤有序,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在仁、禮和正義這三者關系中,也呈現出一種倒等腰三角形的樣式。禮作為一種外在約束規范,旨在為正義提供制度保證;而仁作為一個人的道德準則,其在內心起到激勵作用。
我們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傳統意義上的正義觀,可以解釋為:在不平等的起點下,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平等權利與普遍自由不予認可,只有部分人才能獲取所有職位的可能。
總之,在的語境下,正義這一價值判斷無論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標準來說都是歷史下的產物、生活中靈動。如果不考慮經濟基礎、具體風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當、不客觀了;我們需要“理解萬歲”。
(二)西方視野下的正義內容
1.美德意義下的正義觀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這對師徒對于正義理論的闡述對后世包括近現代西方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可估計的影響。
柏拉圖對在他的《理想國》中對正義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正義就是做應當做的事。”在這里,正義被理解成為了個人行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個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誠實地完成社會所賦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會所交付的任務。
亞里士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義”與“分配正義”。他認為,關乎于正義,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這一觀點直至今日,還在被法哲學、法理學學界所關心與討論。
2.新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正義觀
二戰后新自由主義的旗幟性人物,約翰·羅爾斯的不朽著作《正義論》是現代語境下對正義理論的最佳的一個注腳。在其中,在無知之幕下的兩大正義原則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點: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于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雖然對于無知之幕還有諸多爭議,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價值要素加入正義理念中綜合考慮,已經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臺。根據其展開的邏輯順延下去,正義就是社會的制度安排與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等實現契合式的吻合,達到一種每一個人都希翼的合理狀態。
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
實現社會正義,通過法律這一外在規范主要有兩個要素需要重視: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在這里,立法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邏輯結果。
(一)立法正義
實現社會正義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體現正義價值。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應當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觀基礎
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僅是公民主觀上的自源自發的,而需要在經濟發展中找尋依據。法律的正義,立法的正當性,合理性理所應當要從物質生產狀況、客觀條件中解釋。由此,我們可以產生出需求理論。只有當法律的形式和內容符合人們的需要,對于現實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應時,法律才具有了正義價值。無論從中國古代所提出的法律應當順應自然、符合人倫,還是耶林所謂的“法與當時一個民族所達到的文明程序相適應”,抑或是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都體現出人民之間不同需求間的融合是法的正義價值的追求。
2.一般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法律在社會的運行過程中,由于價值標準的不斷變化,法律也應當有相應的調適,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有兩組關系就容易發生矛盾、對立和沖突。法律是需要給與公民以穩定的預期;但是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變化中,法律的樣式、理念、規則的變動成為一種必然,那么這兩者的存在使得正義價值的實現成為了一句空談。此時,我們應當使得兩者相互統一起來。
法律的絕對溫度容易導致社會制約度的下降,從而失去法規范本身所應具備的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們認為應該保持一種開放的視野,以一種動態的、關系化的思維來面對問題,在立法維度上,一種具體和妥協式的方式就能體現出法的剛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那么這樣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體現出正義價值,正如科恩所說“生活需要法律具有兩種適相矛盾的本質,即穩定性或確定性和靈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業不致被疑慮和不確定所損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過去的束縛。”
(二)司法正義
法律的正義價值并不僅僅形式上的被體現于立法中,展現在法律中的條文中,法律規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當的適用,也無法實現正義,而只能是美麗的紙上宣言;更實質地要體現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適用中。法的正義價值需要在以人為主體和以法為客體的聯動中表現出來,價值的實現在乎于主體,在乎于客體,更在乎于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上,那么法律實現正義等價值就是體現其根本屬性的最佳方式。
雖然法律的嚴格適用是司法本體意義之所在,機械地重復法言法語被認為法官成為了法律的工具,在康德眼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如果一味地只知道嚴格適用法律,而不知變通,那么就忽略了眾多法條下所隱藏的立法者的初衷和精神,那么就有了法條教條主義的嫌疑了;究其深層原因,現實中的權利義務分配并不像法條中規定的那么一清二白;我們需要運用主觀能動性,適用衡平等方法使得立法之本意體現出來,畢竟法律究其本質還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的。
以上僅就實現社會正義的兩
條路徑展開論述,不一而足;畢竟方式途徑的選擇僅是工具,其目的僅就為了實質之實現——社會正義之實現,公民權利之保障。
三、我國的法治理念
(一)現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內涵
1.在強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一切物和行為必須依法而為。將此準則限制在行政行為中,那就是政府必須在立法所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立法者所規定的行為。
2.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必須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權的規則或標準。在此制度下,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客觀的、非政治化的,其標明了一種立場,無論包括何種核心內容,其標準也是必須被不偏不倚地被執行。
3.行政以外的他種制衡要素對于關系政府行為合法性或合憲性的準立法行為進行裁決。在英美或大陸法系中,出于社會均衡的考慮下,對于政府之惡的判決是所有國家必須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的,因為政府的單方獨大可能是對整個社會、所有公民的一種欺凌。
4.法律的平等性對待所有主體。由于政府的權力強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適用法律中不免會有特權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體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對現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顯個人權利觀
法治化的進展,不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為重要的是對于法理念的人文關懷和權利導向。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訂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卻缺乏平民情緒,這終究是不行的。”這也就是說,政府的積極倡導下,需要公民意識,更準確地說是公民對于法律,法治,等基礎性范疇的內在支持,并且在行為中予以體現。
2.主體參與意識
由于中國傳統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級色彩不僅在個人之間,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內部也不免帶有了一絲印記。公民本性中的個人欲望的發展才使得社會因素的發展。個體生命自由無視,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諸如此類的因素導致了國家本位思維的強化,公民內心對于參與國家管理意識的訴求的慘淡。
3.多重意義下的綜合觀念
法治主要包括諸多下位子價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社會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環節君在法律的規范調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對民主、人權的保護,使其能夠對于社會、經濟與公民共同有機統一的進展。國家權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規范地運行,國民利益或社會整體利益被非法剝奪,能夠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與補償。
四、社會正義的實現之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會正義的實現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實質核心,沒有了正義,也就談不上我國的國家性質了。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認為,人類的社會一定要公正,沒有了公正,不僅秩序破壞,這也是最大的惡。
(一)社會正義乃是法治國家的本質需求
一個民族的精神價值的向往與追求往往體現在公正的實現。“如果沒有公平,就不會有效率,也不會有穩定。一個既無效率,又不穩定的社會,定然是一個不依法治國的。”正如《禮記·禮運》中描述的大同社會實質上就是一個正義實現的場景。提出的社會藍圖不正是我們現在所追求的目標遠景:務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保暖。
(二)社會正義是法治保障的基本價值要求
我國在改革開放的三十余年間誕生了從未有過的奇跡,這是屬于我國全體人民的,不過這當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機,收入分配過大等矛盾已經有影響我國繼續經濟發展的趨勢了,那么實施法治不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內解決矛盾,使其穩定地消散于無形之中;而且從宏觀意義上說,法治是實現社會正義的主要載體,也是社會規范中最要重要的機制。
綜上所述,實現社會正義對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不僅涉及理論,而且對于我國實踐也有著莫大的作用。學界關于此類的研究探討不勝枚舉,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議的同時,對于具體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將會有著更為顯著的影響。
參考文獻:
[1][德]拉德布魯赫.法哲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郭道輝.法理學精義.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5]何志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研究綜述.西安社會科學.2009(12).
[6]鞠桂萍.民生問題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問題的研究.象牙塔內.2010(4).
法律對正義的保障范文4
(一)正義價值的涵義
1.正義一詞的辭源學由來。“‘正義’一詞在西方出現于古老的拉丁語‘justitia’,是由拉丁語‘jus’一詞演化而來的。‘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義,后來此詞發展成為英語的‘justice’一詞,根據《牛津現代高級英漢雙解詞典》的解釋,它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義等含義,而且還有法律制裁、司法、審判等含義,可見,正義作為一種基本的法價值,僅從詞源學的角度看,就具有久遠的傳統。”
2.正義價值涵義的界定。古往今來,人們對于正義涵義的界定總是仁者見仁,千差萬別。龐德認為,“正義這個詞在倫理上,我們把它看成是一種個人美德或是對人類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種合理公平的滿足。在經濟和政治上,我們把社會正義說成是一種與社會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們的利益與愿望的制度。”柏拉圖的觀點是,“正義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不過最著名的還是當屬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了:“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了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不妥協的。”
盡管人們對法的正義價值的涵義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最根本的落腳點上是一致的,即正義是一種應然之則,是法的最高精神和目標,它因涉及人際之間的交往而具有了攸關社會利益的內容。一方面,有了正義價值作指導,至少可以保證權利義務在形式上能夠公正地分配;另一方面,法可以以震懾犯罪的形式保障正義價值的實現;再有,正義價值的客觀存在使得法以補償受害者的方式使失衡的正義天平重新回歸平衡。由此可見,“法的神圣權威主要不是來自它的強制力,而是來自它本身所固有的最基本的價值觀念——正義。法的強制性只有以正以上的理由為基礎才可行。一個有法律的社會的正義價值的迷失必然導致法的價值的迷失和法治的失敗。”
(二)正義價值在法價值體系中的地位
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那樣,正義在法的價值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盡管法還有自由、秩序、民主等價值,但他們都要從根本上服從于正義。換言之,法的正義價值較之于法的其他價值具有優先性。
二、法的效率價值的內涵
(一)效率價值的涵義
效率本是一個經濟學領域的概念,指的是投入與產出之比。在被引入到法學領域之后,效率便成了法功利價值的基本要求。功利主義認為,“是否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衡量一切行為和制度之正確與錯誤的標準,幸福是一切行為的共同目標,行為中導向幸福的趨向性就是功利。”
(二)效率與效益的關系
在很多教科書中,效率與效益被認為是兩個完全相同的概念。但是我認為,效率與效益二者在內涵上還是有區別的:效率更多體現的是一種純經濟上的“私益”;而在效益的概念之中,“效”指效率,“益”更側重的是“公益”,效益是效率與公益之和,即用個人經濟效率之和減去在追求經濟效率過程中所產生的外部負效率之后所得的一種凈值。總而言之,我理解的效益代表了社會的公共利益,是一種“社會效益價值,它至少包括權力運作效率的提高和社會公正的維護。”即效率與正義之和才是效益。
三、法的正義價值與效率價值的關系
“公平是一個古老的價值命題,而效率則是現代社會賦予法的新使命。”長時期以來,人們往往形成了一個思維定式,那就是只要一提及正義與效率的關系,就很自然地要分出一個先后、輕重。其實不然。我們的社會需要一個正義的外部環境,既能使所有社會成員的投入與收獲大致成比例,這樣才能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同樣,我們也需要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即效率最大化來創造社會財富。二者都是法的價值追求,誰都不能偏廢。“正義與效率可謂法的雙翼,法運行于社會的理想狀態正是正義與效率的最佳平衡。”
二者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效率是正義的基礎,正義是效率的目標。”在堅持一方面優先的同時,只有使另一方維持在一個最低限度,才能達到一種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平衡狀態。
四、正義與效率價值的具體表現——以社會法為例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之間的客體與主體的關系為客觀基礎的。”也即是說,只有以法的形式把權利義務的分配狀況確定下來,并且這種規定能夠滿足人的需要,才能算是實現了法的價值。“法律制度對社會效率與正義的實現具有重大的制約和影響作用。其重要性在于法律制度通過影響信息和資源的可獲得性,通過塑造動力,以及通過建立社會交易的基本規則而實現社會進步。”要想理解抽象的法的價值恐怕還是要還原到具體的部門法的規定中去。下面我就淺陋地分析一下法的正義與效率價值是如何在社會法中得以體現的。
(一)實體方面
1.從基本理念上看。“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法原則是對當事人關系的一種反映。在社會法中,當事人的關系表現為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個人往往表現為強勢,社會表現為弱勢,這樣一來就要在立法中有所傾斜,以實現分配的正義,即實質上的正義。而民法由于提倡絕對的意思自治,其所宣稱的平等只能是一種形式上的平等,即矯正的正義。
法的作用就是為了制衡關系。當出現實質不平等的關系時,就要通過一種特殊的“不平等”手段來恢復正義,正像前文論述的那樣,只要這種不平等的設定是為了達到結果平等的目的,那么這種手段就是正義的。
社會法保證結果公平,并不是拋棄效率,而是仍然賦予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只不過這種空間不能擴張到社會的公共利益領域;這種公平只不過是在保障社會正義的前提下,實現社會整體效率的最大化,即正義有助于實現更大的效率,也正是這一點,體現了前文所談到的正義與效率的辯證關系。
2.從調整對象上看。社會法調整的是公私混合型的社會關系,有三方主體。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的雙方主體之間的一種平權型的社會關系。意思自治作為民法的圖騰,可以最大限度的鼓勵交易,促進市場繁榮,其結果就往往表現為經濟效率的提高。然而根據經濟人的假設,每個人所為的行為都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的“有限理性”會直接影響交易的秩序和安全。要想保證人們能夠自由地進行交易,其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要使人們產生一種對交易的安全感、信賴感。因此,出于維護社會正義的需要,國家在這個時候就要責無旁貸地出面干預。因此,我認為在社會法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間的橫向交往產生的是效率價值,而政府的干預行為則是對正義價值的詮釋。橫向交往產生的純效率總和再減去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負效率)所得的凈值,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效益。即正如前文所述,社會效益是效率和正義的結合體,只有效率的提高和公正的維護達到一種均衡的狀態時,才能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優化。
3.從主體資格確認標準上看。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契約—身份的過程。從身份—契約的轉變,使人擺脫了人身依附的屬性,導致了私法的產生。私法確認主體資格的標準是“契約”。在私法中,當事人是“抽象人”,即不考慮個體資源稟賦、信息控制等具體情況,雙方“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每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而被視作“強有力的智者”。但是這種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強勢一方最大程度地實現了自己的自由、提升了自己的效率,但卻在一定程度上雖損害了正義。因此,不同于私法,社會法并未抽脫出那些不平等的個性因素,而是看到了實質上的不平等,把人按照“具體人”對待,輔之于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權利義務分配,即以“身份”的標準來確定權利義務關系,通過對“身份”的矯正來實現法的正義價值。
(二)程序方面
沒有訴權保障的實體權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利。對社會法而言,它通過自身獨特的調節機制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體現在訴訟程序上。
由于社會法法律關系的特點決定了其責任追究程序應該是適用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的特點之一就是可以由一人代表群體提出,達到“一人,全體受益”的效果,最大程度地提升了訴訟效率。
除此之外,公益訴訟的人可以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由于世界的普遍聯系性,每一個個體作為社會的成員,都有可能成為潛在的受害者。因此,主體不以直接利害關系人為限,這樣的制度設計打破了民事訴訟的局限,體現了社會法以一種防患于未然的事前救濟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最大程度地維護正義。
五、法的正義與效率價值在和諧社會中的意義
我黨提出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顯然是針對當前社會分配不公、貧富差距加大的社會現實提出的。在原先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個人依附于單位,單位依附于國家,形成的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縱向行政隸屬關系。個人沒有自主選擇權,個人利益完全被國家利益所吸收。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個人逐漸從類似于封建社會人身依附性的那種對國家的依賴中解脫出來,個人被賦予了前所未有的廣闊發展舞臺,個人利益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視和尊重。然而,對個人利益追逐的同時也使得貧富不均的社會矛盾愈發突出,社會的不公正已嚴重威脅到社會的基本秩序。因此,法作為反映社會現實的上層建筑,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以一種嶄新的價值理念指導社會發展的前進方向,也成為了法所肩負的神圣使命。“法律的正義不是經濟領域中正義原則亦步亦趨的追隨者。效率在經濟領域中的優先地位并不能成為法律必須以其作為價值分配的基本原則的根據。法律當然不能完全淪為經濟的奴隸。一旦法律完全依附于效率優先的邏輯,那么它的社會價值和功能便會大打折扣。”
法律對正義的保障范文5
【關鍵詞】亞里士多德;正義;公正
隨著社會的發展,正義作為社會道德的最重要的衡量標準與倫理原則,已不再僅僅局限在社會道德與司法體系之中,其概念早已經滲透到了我們生活中的各個領域,成為了一種普遍的道德標準。
一、對亞里士多德的正義定義
正義(justice)一詞屬于倫理學與政治學的基本范疇,要求人們要按照特定的道德標準去做應做的事情。在亞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他將正義與公正的概念相等同,認為它們所指是同一范疇的,是通用的。
在《尼各馬科倫理學》中,亞里士多德對公正是這樣定義的,他說:“所謂公正,一切人都認為是一種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來的品質,由于這種品質,人們行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亞里士多德認為出于公正而產生的這種品質是一種善。因為公正是作為整個德性而存在的,所以它才是真正關心他人的善,是一種倫理學范疇的善。
在政治學的角度去定義正義,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是這樣認為的:“城邦以正義為原則。由正義衍生的禮法,可憑以判斷(人間的)是非曲直,正義恰恰正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由此可見,正義還是維系城邦存在的基礎,是使人們能夠有禮法地生活成為了可能。
二、亞里士多德對正義的分類
(一)普遍正義與特殊正義
亞里士多德從關系的角度出發,將正義劃分為普遍正義和特殊正義。普遍正義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律,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這樣解釋到:“要使事物合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每個公民為了維護現有的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必須要無條件的去遵守法律,強調的是一種公民與社會的關系。
與普遍正義相對應的是特殊正義,它所強調的是一種人與人之間在經濟與物質分配上的關系,要求在平等原則上的實現人與之間的公平分配,各取所應得。由于人與人之間在社會交往中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與復雜性,亞里士多德又將特殊正義具體地分為以下三種形式:分配正義、矯正正義與交換正義。分配正義在某種意義上來講,就是按照比例平等進行一種的分配形式。它所依據的是兼顧權利平等與效率平等的道德原則,強調在分配的過程中要注意差別性,要求每個人都能得到其所應得的部分。具體包括數量相等與比值相等兩種形式。
矯正正義是指為了維護守法者和受害者的利益而對于違法者進行的懲罰,對其利得的矯正,使整個社會的分配均等,是一種各失其所應失的正義。交換正義是自愿交換中的正義,人們在社會交換活動中要秉承平等互惠的原則,各取所需。其實質是一種等值的交換。
(二)政治正義與家庭正義
以范圍作為劃分依據,正義又可分為政治正義與家庭正義兩種。政治正義指的就是在法律下,每個公民都是自由平等的。這種正義適用于全部公民,他們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政治正義僅存在于擁有平等主體之間,然而,當主體地位不可比較時,那么他們則適用于家庭正義。
亞里士多德對家庭正義存在的范圍是這樣論述的:“就一個完全的家庭而論,這些就是:主和奴,夫和婦,父和子。于是,我們就應該研究這三者各自所內含的關系并考察它們的素質:(1)主奴主系,(2)配偶關系……(3)親嗣關系”。他認為,主奴之間的正義就是奴隸提供服務以滿足主人的需求,奴隸只不過就是主人的一種有生命的財產。在配偶之間,由于二者之間特殊的關系,在某種意義上分有平等,但妻子要維護丈夫的絕對權威。在父子之間,當子女尚未成年時,父親則擁有著對子女的絕對統治。父母擁有不撫養子女的權利,但子女絕對不可以不孝順父母。
從亞里士多德對政治正義與家庭正義的定義來看,他對城邦統治主張政治正義,強調公民間的自由與平等,并擁有相同的權力地位,是一種平等的正義。然而,在家庭中,他又強調一種尊卑秩序的家庭正義,其實質是一種不平等的正義。
三、亞里士多德正義觀對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啟示
(一)堅持德法相濟的治國之道
依法治國是一個國家存在的重要依據,亞里士多德也強調說,每個公民都要遵守法律,只有法律才是對正義的中道權衡。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自身權利認識的提升,單純的依賴冰冷的法制去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似乎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此時,道德的重要性就開始顯現出來。將以德治國作為一種軟約束作為依法治國的補充,可以充分的與依法治國完成互補。以法律為保障,道德可以通過社會輿論滲透人們的生活。以道德為依托,可以更好的推動社會的法治進程,二者相輔相成。以此來實現我國民主道德水平的提升與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更加趨于完善。
(二)兼顧效率與公平兩者的統一
亞里士多德在闡述分配正義時,認為每個人都應得到自己應得的部分才是公正的、正義的。為了減少損害,他還提出要通過矯正正義對利得的矯正補償,使社會分配均等。這對于我國快速發展市場經濟,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經濟要想迅速崛起,在努力提升科學技術的同時,充分調動起生產者生產的積極性將成為經濟發展的關鍵。這就要求我們要秉承分配正義原則,按貢獻的多少進行分配,鼓勵效率優先者,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為了避免貧富差距過大,保障社會和諧穩定,通過矯正正義對社會分配差異懸殊進行矯正,最終實現人民的共同富裕。
參考文獻
法律對正義的保障范文6
關鍵詞:法官 職業化 司法公正
中圖分類號:D916.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09)20
一、法官職業化概述
我國仍然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時期,伴隨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新舊經濟體制的更替產生了許多漏洞或重疊,因之出現的各種各樣的機會極易誘發腐敗;在健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有些人試圖將市場經濟的營利觀念引入司法審判活動之中;一些法律規范不健全,有的法律規定操作性不強,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留下相當大的空間,而自由裁量權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
法官是法律職業者中最具典型和代表性的職業,在人類社會分工的歷史上,法官是一種神圣而光榮的職業。法官的使命在于護法,依法裁判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始終對法律負責,通過程序實現正義。社會對公正的期望寄于法官,在某種程度上和一定意義上法官已經成為法律和正義的化身。反觀我國的司法現狀,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現象嚴重,不僅對社會正義造成了巨大的損傷,而且也嚴重影響了法律在民眾心目中的神圣地位,造成司法形象低迷不振,中國法官遭遇“公眾信任危機”并不是危言聳聽。它可能造成“糾紛未得到根本解決,那么社會肌體上就可能產生潰爛的傷口,如果糾紛是以不公正的方式解決的,那么社會肌體上就會留下一個創傷,而且這些創傷的增多,又有可能嚴重危及對令人滿意的的社會秩序的維護”。 下面的這個案例無疑是最好的一個說明:
法官職業化是指法官是專門從事司法審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權威和社會地位的特定職業和職業群體。法官職業化是我國為了追求司法公正和提高訴訟效率這兩個目標的實現,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我國民眾對公平、公正和正義的需求,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把我國法官制度科學化的過程,是實現我國理想狀態下的法官制度的過程,這一過程涉及到法官制度中的法官選任、法官培訓、法官保障、法官懲戒、法官職業道德等一系列制度的科學化問題。法官作為司法者,國家審判權的行使者,必須具有相當的法律素養,法官對法律的理解、解釋和運用,直接影響著法律的最終實現。一個不稱職的法官,不僅會影響判決的公正性,更嚴重的是還破壞神圣法律的權威性。我國目前的法官職業化狀況令人擔憂:一方面對現任法官中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沒有很好的辦法進行“消化”;另一方面目前仍有一些人通過各種不正當渠道進入法官隊伍,從而增加了法官職業化的困難。但無論怎么難,在當今世界上,法律職業化幾乎已經成為全球化的趨勢,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已是大勢所趨。
二、法官職業化的實現途徑
第一,法官必須接受嚴格而系統的法律訓練。這是法官職業化與法官職業大眾化的一個重要區別。能夠成為法官職業化制度下的法官,必須受過嚴格而系統的法律訓練。這樣的訓練能夠使這些人具有法官所應該具有的獨特氣質,只有這樣,一個國家的法官制度才會逐漸走上科學化建設的道路。
第二,法官應是社會中的精英。并非所有受到系統法律專業訓練的人都能夠成為法官,法官是社會中的精英,這是法官職業化建設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法官職業化制度下的法官必須具備優雅的氣質、高尚的道德情操、對正義的不懈追求、高超的裁判技巧等特質,這決定了并不是所有受過系統法律專業訓練的人都能成為法官。
第三,法官必須具有敏銳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職業化制度下的法官必須具有敏銳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這種能力的培養,除了在選任法官時要注意法官候選人是否具備這方面的能力外,更重要的是要通過法院定期組織的法官培訓來予以培養。通過對法官的新法律法規、方法科學、邏輯學知識、中文知識、政治學、經濟學、自然科學等方面進行培訓,可以有效提高法官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
第四,國家必須對法官履行其職責提供切實的保障。一個國家要想進行法官職業化建設,就必須提供給法官切實的保障,即建立完善的法官保障體制。法官保障體制包括尊嚴保障和經濟保障等方面的內容。總而言之,要在較低的層面上,使司法官員無所畏懼,在較高的層面上,讓司法官員向往尊榮。
第五,實施法官懲戒制度。人民法官不同于一般的職業群體,應該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引咎辭職規定(試行)》、《關于加強和改進審判作風建設的若干意見》、 《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嚴格約束。
綜上所述,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法官的職責就是實現司法公正。司法必須公正,是任何一個國家法官制度科學化的出發點,司法公正也是法官制度科學化的核心問題。而法官職業化作為我國法官制度科學化的外在表現,其追求的目標和核心問題也必須是為了司法公正能夠在我國得到實現。因此,法官職業化是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1]李本森、司莉.法律職業道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