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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原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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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原因范文1

論文關鍵詞:近因原則;近因標準;海上保險法;應用;立法

保險法中因果關系理論所提出的保險標準問題,長期以來觀點紛呈,有相當因果關系說、最后條件說、最有力條件說、近因說等,據此得出的因果關系結論各不相同,賠償與否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差別迥然,這就要求各國保險立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借鑒和吸收《英國海上保險法》規定的近因原則,幾乎成為各國海上保險立法的共同做法。本文旨在探討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立法中的應用問題。

一、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意義

(一)近因原則的含義

所謂近因(proximatecause),并非指時間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的原因。換言之,近因就是在效果上對損失作用最直接、最有力的獨立證據。按照近因標準去判定數個原因中孰為近因的準則,即是近因原則。雖然實踐中近因標準涉及的因素很多,無形中給法律應用出了難題,但只要遵循“依近因原則確定近因,近因為近因原則提供標準”這一規律,問題最終還是能夠得到解決的。事實上,在數個導致損失的原因中,只有選擇最有作用、最有效果的原因作為近因,才是明智之舉,這也是由保險這種射幸合同特有的原因力決定的。從原則規定的理論來源到具體案件的實證分析可以看到,我們只有根據保險實際加以推理,去偽存真,去粗取精,才能準確定位近因,從而廓清保險案件中的“迷霧”,為正確適用相關法律創造條件。

依近因原則確定近因,對于海上保險法律實踐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在海上保險法律實踐中,近因原則可以用來分析各種海損原因,最終找出近因,以利于解決海上保險案件的責任和賠付問題。事實上,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因其發生的偶然性和懸殊的對價性特征,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常常取決于不確定的海損事件的發生。換言之,在海上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險金遠遠大于其所繳納的保險費。為維系海上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做到既不濫賠,也不惜賠,海上保險立法必須確立平衡協調的公平歸責原則,這一原則就是近因原則。

(二)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意義

近因原則有著其他原則所不具有的優勢。近因原則的應用使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判斷行為與損失之間關系的標準上基本達成平衡,克服了“條件說”與“必然因果關系說”的弊端,并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通過近因原則在海上保險法中的應用,保險人可以避免承擔過濫的保險責任,被保險人也不致無從索賠。在平衡機理的作用下,海上保險賠償才有可能作為一種制度存在。¨因此,在海上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才能被普遍采用。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不可能是保險標的發生的全部損失,而只能是一定范圍內的原因危險,即承保風險造成的承保損失。這一原則已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學者漸次引申到整個保險法乃至侵權行為法領域。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保險立法大都將近因原則確定下來,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雖然我國現行《保險法》和《海商法》尚未規定近因原則,但在目前海上保險的法律實踐中,即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國內保險特別是海上保險的具體事務中,普遍適用這一原則已成定勢。之所以會這樣,當然是其意義使然。

二、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艱巨性

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艱巨性,體現在近因標準的因素較為復雜,包括被保風險和損害須實際發生;保險標的損失須為防止事態發展所致;須是引起損失發生的事件;新原因的判斷須運用一般社會觀念。同時,“除外條款不在近因之列”也在觀察近因原則應用艱巨性的視野之內。

(一)被保風險和損害須實際發生

為了準確查找損害事實與被保風險之間的近因關系,首先必須判定被保風險是否確實已經發生以及損害是否造成既定事實。由于害怕捕獲而放棄航程的損失并非捕獲損失;同樣,為躲避海上風暴而提前卸貨的損失也不是風暴引起的損失。捕獲或風暴必須實際發生,才能引起捕獲損失或風暴損失,也才有賠付這種損失的先決條件或正當理由。為了根據保險單取得索賠權利,被保風險必須直接作用于保險標的,換言之,貨物必須實際受損而不是懷疑受損。就連貨物標簽損失,亦有合理限制。保險單上有一標簽條款規定:“在被保風險引起標簽損失的情況下,如果損失已達到保險條款規定的數額,則損失僅限于足以支付重新整理、買新標簽、重新標簽貨物的費用”。這種規定非常必要而且及時。

(二)保險標的損失須為防止事態發展所致

因為損失的近因是被保風險,所以,為防止事態發展而致保險標的損失屬于承保范圍。在Syming.toov.UnionInsuranceofCanton案中,軟木樹皮投保火災險,火災離樹皮較遠處發生,為防止火災蔓延,地方當局命令將一些軟木樹皮投入海中。法院認為,軟木樹皮損失屬于火災承保范圍,因為用水救火和毀滅財產防止火災蔓延的近因均是火災。害怕危險發生,與危險已發生并以十分必要的行動去改變已發生的危險是截然不同的。因后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須是引起損失發生的事件

加速損失發生的事件與引起損失發生的事件也是有區別的,后者才是近因。如果貨物因政府命令而被扣留,導致最后捕獲,損失的近因是捕獲,而不是扣留。如果空襲促使盜竊發生,則貨物損失的近因是盜竊而不是空襲。因火災而導致搶劫行為的發生,玻璃因此被打破,那么損失的近因是不法行為而非火災。因戰爭政府命令實施燈火管制以防空襲,一艘輪船關燈行駛導致與另一艘輪船碰撞,損失的近因就是碰撞,而不是空襲。可見,引起損失發生的事件須直接而有力,而且具有自洽性。

(四)新原因的判斷須運用一般社會觀念

新原因的介入未必是近因。在大部分案件中,新原因即最后介入的原因常被視為損失的近因。但是,最后原因并非先前原因的必然結果。如在可能涉及觸礁、船長走私、遇到惡劣天氣等偶然因素時,人們自然會想到,新原因的介入必將重組因果關系鏈,從而可能阻止最初原因成為近因。雖然有些情形會是這樣,但并非全然如此。新介入的原因只有在效果上成為最主要時,才成為近因。如何判斷新介入的原因在效果上更顯著,首先要運用上述三點去判斷,此外還必須運用一般社會觀念加以分析。比如,當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惡意引起時,如船東私謀棄船,則損失近因是有意行為即私謀,而不是該行為的必然結果即棄船。

值得說明,新介入行為或事件必須是意外的,而不是遵守政府命令的結果。一艘油輪受損后,為了防止和減輕海上或港口污染,當地政府可能會命令船舶移走。在此情況下,為了避免確定船舶損失近因的困難,保險人通常在保險單上附加一項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或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盡到謹慎,本保險單將承保直接由被保風險造成的船舶損失和由政府采取行動所造成的船舶損失。

(五)除外條款

近因原則的適用應當受到除外條款的限制。如果除外條款規定,損害結果除外不保,此時因原則將不適用。另一方面,保險人并不僅僅因為除外不保的事實發生或除外不保的危險是損害事實的原因而受到保護。除外不保條款只有在除外不保風險是損害事件鏈的無效部分時才能發揮作用。近因原則也不適用于包含有“什么結果”及“由什么引起”的除外條款。在早期英美法系的判例中,法官把近因原則適用于“敵對或戰爭行動引起的結果”。這樣的表述,沒有把海上保險單上除外條款(比如捕獲除外不保條款)出現的這些表述和戰爭險條款的表述區別開來。但當今的判例認為,船舶僅僅從事戰爭行動并不意味著因此發生的一切都是戰爭行動的結果。

如在Pinkv.Fleming案1)[1890]25Q.B.D.396中,桔子和檸檬雖保了險,但不保部分損失,除非這種損失是“船舶碰撞的結果”。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碰撞,不得不進港修理。為了修理,就需把水果暫時卸到駁船上,并進行回裝。當船舶到達目的港后,發現水果損失嚴重,部分由于裝卸過駁時所致,部分因為航程耽擱引起。問題是水果所受損失是否是保險單所指的“碰撞”的結果。法官認為,“損失的近因不是碰撞或任何其他海上風險,它是因為貨物易腐的特點,由裝卸處理及腐爛共同造成的”。

因此,這種損失不能求償。因此,《英國海上保險法》認為,在船、貨保險中的耽擱可以成為損失近因的除外條款,即使這種耽擱由被保風險引起也不能例外。

三、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首善之舉

(一)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首善之舉是明確立法

筆者認為,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首善之舉是明確立法,把近因原則及其適用規定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

眾所周知,《英國海上保險法》確立的近因原則是經過長期實踐總結的結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同時還應當看到,近因原則為許多國家海上保險法所采用,已成為保險理賠的一項公認的基本原則。因此,無論是從完善我國海上保險立法出發,抑或是與國際航運與保險實踐相接軌的角度考慮,我國都應當在相關立法中確認近因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對近因原則“決定性”、“有效性”的含義解釋有過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之嫌,有待于司法實踐以判例的形式予以個案化和具體化。眼下需引起高度重視的是,保險立法包括《保險法》、《海上保險法》和《海商法》應將近因原則盡快人法。

近因原則是英美各國海上保險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其在保險賠付中的作用非常大。《英國海上保險法》第55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對所承保風險為近因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承保風險非近因所造成的損失概不負責。”該近因原則用語明確肯定,我國在進行保險立法時完全可以以為參考。近一個世紀以來,大量判例足以證明采用近因原則判定承保風險與保險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是科學合理的。我國應當學習他國先進的立法經驗,在我國《海商法》等海上保險立法乃至其他保險立法中規定近因原則及其適用的條款。

(二)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近因原則的例證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28日公布的《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該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有觀點認為,既然賦予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的機會,那么,協商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就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除非被保險人違反保證與保險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此種觀點沒有也不應被接受。雖然《海商法》規定,在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后,保險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修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但根據保證必須嚴格遵守、違反保證之日起保險人解除保險賠償責任的性質考慮,在協商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與保證條款的重要性相悖。因為從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之日,保險合同的基礎已經動搖,除非保險人主動放棄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的效力應處于待定狀態。因此,在司法解釋中就應明確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通知后,就修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等事項與被保險人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時,保險合同于違反保證條款之日解除。如此規定,可以避免被保險人濫用協商的權利,也與保證條款的重要性相符。

在海上保險實務中,關于保險責任問題出現爭議較多的是保險合同中保險人除外責任條款的效力問題。《海商法》規定了保險人的責任,其中并沒有涉及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但在海上保險實務中,無論是船舶保險還是貨物保險的標準格式中,都有“除外責任”的規定。如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就規定了對于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者過失造成的損失、因發貨人的責任引起的損失等,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第18條規定:“對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依照法律適用的原則,《保險法》關于保險人對除外責任明確說明的義務應當適用于海上保險。實務中對于“明確說明”的理解爭議很大。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往往拿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予以抗辯,而被保險人則聲稱不了解該免責條款。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出現不一致的認定,并出現只要雙方當事人出現爭議,一律以《保險法》第31條的規定,做出不利于保險人的判決的情形。筆者認為,在海上保險法中,免除責任條款應當區別于一般條款,保險人應當特別提示被保險人注意。為避免實務中在舉證問題上發生困難,要求保險人提示被保險人特別注意免責條款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解決問題的良方。但考慮到此問題的理解不僅限于海上保險,一般財產保險甚至人壽保險中均存在此問題,故在該司法解釋中不宜作出單獨的規定。只有盡快解決這一問題,才能充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同時也避免適用原則不當。

金融監管的原因范文2

摘 要 本文通過對全球金融危機的起因的分析和我國金融業現狀的考察,總結出本次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是金融監管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導致金融創新過度,最終沖擊整個金融市場體系。基于上述觀點,筆者認為中國在發展金融產品時應建立健全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提高監管對金融市場的實際約束力和行為規范。

關鍵詞 國際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現狀 現代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創新被認為是導致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透析美國次貸危機產生的機理,可知次貸危機并非金融創新的必然結果。監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監管部門的職責缺失才是罪魁禍首。有鑒于此,我國在大力發展現代金融市場、進行金融產品創新時應該強化金融市場的風險控制意識,建立健全高效的金融監管機制,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高效、健康的發展。

一、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影響及主要原因分析

從2006年春季開始美國逐步顯現次貸危機,并最終在2008年演變成國際金融危機。金融危機波及到美國的抵押貸款業、投資銀行業、保險業、銀行業,并導致美國經濟的衰退。歐洲、日本、韓國、中國等世界主要經濟體都受到了較大的影響:經濟增長速度明顯放緩,甚至于出現負增長,直接投資減少,投資者和消費者信心嚴重受損,失業率上升,通貨膨脹等等。

縱觀中外典籍文獻,關于國際金融危機的起因的描述有很多種。本文僅從制度層面上分析造成國際金融危機的原因――金融監管的缺失,即金融產品創新步伐不斷加快的同時,相應的監管措施未能及時跟上,造成金融衍生產品泛濫,最終沖擊整個金融市場體系。

金融監管機構本來的職責是有效地保護個人消費者和投資者,降低經濟對不適當的風險融資來源的依賴性以及阻止過度的冒險活動。然而從美國次貸危機的發生和發展的過程來看,監管體系對金融風險的預警、披露和防范收效甚微,主要監管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監管部門的牽制,無法防范系統性危機。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和效率較低,尤其是分散的監管體系對一些大型、復雜的金融機構的監管是低效的(GAO,2004)①。

二、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國現行的法律比較概括、籠統,存在著眾多的原則性規定,而且監管內容簡單化,缺乏實際可操作性,有的已不適應金融業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求監管部門在具體的監管實踐中容易產生隨意監管現象。執行監督者缺乏監督,不能保證金融監管的公正、合理。

(二)合規性監管仍然是金融監管的核心,難以對金融創新體系進行有效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仍然把重點放在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未全面展開,對市場退出前的監管基本空白。在現行監管中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等問題。

始于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金融創新,引發了金融業的一場變革。然而金融創新的發展確實以放松金融監管作為代價的,由于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使得應有的風險管理和風險監管未能及時跟上,致使監管滯后。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就很難對金融創新進行有效監管。金融工具創新不僅成了金融機構不斷放大金融杠桿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徑,而且也成為金融監管一個的難題。

(三)多機構多部門協調難度大,監管效率低

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于1998年最終確立,分業監管在具有專業化和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存在著協調性差的缺陷。目前我國對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與保險公司實施監管的職責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承擔,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對這種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

隨著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將成為中國金融組織的主要形式。但我國目前實行嚴格的分業監管體制,很難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開展的金融業務進行有效監管。因為涉及多個行業的監管機構,可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方法和重點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專業金融監管體系之間存在著差異,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會采取規避監管的行動,建立一種經營阻力、成本最小的組織模式,從而增加了各金融監管當局在對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監管過程中的困難。

三、我國構建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途徑分析

美國次貸危機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金融監管制度及其運行績效的考慮。相關國際研究揭示了美國監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監管部門的監管缺失,指出金融監管這一道最后的堡壘沒有充分發揮其作用,使得金融風險有機可乘②。我國在發展現代金融市場的過程中,應該充分吸取教訓,避免類似風險的發生。基于此,作者嘗試提出以下相關政策建議:

(一)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我國應當盡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確銀行控股公司進入和退出的條件和方式,界定銀行控股公司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監管主體,為我國金融機構發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環境,進而為規范和推動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奠定基礎。

從世界范圍來看,當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歷史背景下,我國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正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二)完善金融監管主體制度

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和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

鑒于上述困境,可以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國家金融管理局領導。國家金融管理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

(三)建立以風險監管為核心的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都應該屬于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風險性監管和日常經營活動的規范性。參照通行的國際監管辦法,結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當前我國中央銀行金融業風險監管重點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第一,建立以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為基礎的風險監管制度,保證金融業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贏利性。第二,建立大額貸款的報告制度。第三,制定出能客觀反映我國銀行業風險的各類資產風險權重和核算系數,定出貸款集中風險、貸款沉淀風險等風險權重。第四,建立真正的風險準備金,以增加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同時試行存款保險金制度。

(四)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首先,量化金融市場的進入和退出標準,實現動態靈活監管和市場監管的有機結合。高效的金融監管應該是全過程的、持續性的監管。要規范金融監管的實施程序,提高現場監管的廣度、深度,避免各種因素對監管工作的干擾。同時,隨著金融業務的發展,不斷改革現場監管的內容,以保證監管的準確與有效。

其次,建立健全金融監測、預警機制,以及金融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機制。為增強金融監管工作的預測性,應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及時發現金融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并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最后,加大資金投入,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科技創新。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現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監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形成現代化的金融監管方法系統,增強金融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金融機構透明度

隨著世界金融的發展,各種金融控股集團成為市場主體,因而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在不斷加強。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金融控股集團信息披露的管理,樹立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不僅要披露內部關聯交易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風險評估和管理過程、資本結構及風險與資本匹配狀況的信息;不僅要披露定性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信息;不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不僅要實行定期披露,而且任何重要變化發生之后都應即時披露。另外,要定期對金融控股集團的信息披露體系進行評估。

(六)建立起國家間的合作協調機制,構建國際立體化的金融監管網絡

為了促進我國跨境監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邁入國際化的軌道,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區域以及雙邊等多層面的金融監管合作;同時隨著經濟區域化的發展,我國還應積極加強與東亞鄰國、東盟等區域組織及其成員的金融監管合作;在雙邊合作方面,要積極加強與他國尤其是要互設金融機構的國家的監管機構的合作,促進雙方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學習監管經驗。

金融全球化的步伐不斷蔓延,然而各國在經濟水平、開放程度、金融結構、監管模式等方面存在顯著的差異,各國應通過逐步實現分層次、分區域的監管合作慢慢達到全球范圍的統一③。

四、結語

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及其金融業發展的歷史來看,一個發達的市場經濟強國肯定離不開一個發達的、具有合理結構與完善的功能、能夠高效安全運行的強大金融監管體系的支撐。在后金融危機的時代背景下,探索建立與我國現實發展過程相適應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不僅能夠在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效率,而且可以促進我國金融業在面對外來激烈競爭的形勢下保持穩定、健康、持續發展。

注釋:

①恩格爾曼等.高德步等譯.劍橋美國經濟史(第三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②趙靜梅.美國金融監管結構的轉型及對我國的啟示.國際金融研究.2007(12).

③霍華德•戴維斯.國際金融監管標準不應“一刀切”.中國金融家.2009(09):74-76.

參考文獻:

[1]曹鳳岐.改善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北京大學學報.2009(4).

[2]黃含遐.次貸危機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經濟縱橫.2010(6):75,76.

[3]劉偉.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的影響及警示.金融經濟學術版.2008(7).

[4]張仿龍.關于金融改革與金融創新的幾點思考.經濟研究參考.2009.

[5]朱坤林.我國金融創新風險及其防范.商業時代.2009(7).

[6]劉振威.美國金融危機對中國金融創新的啟示.中國商界.2009(172):19.

金融監管的原因范文3

關鍵詞:混業經營;監管模式

一、文獻綜述

國內目前在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問題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對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模式進行探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實踐,研究混業經營趨勢下的金融監管制度。曹鳳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系中提出改革目標是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也提出分三個階段進行改革的建議。吳利軍、方慶(2012)指出我國現行監管體系的弊端,并據此提出中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改進型路徑。高田甜、陳晨(2013)對危機過后的英美兩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作出介紹和評價,提出應妥善處理監管和消費者保護之間的沖突,加強宏觀微觀審慎監管之間的協調配合。

二、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目前監管現狀和國際主流監管模式。在金融混業經營下,混業監管本就應該是常態之事。但是,由于受歷史原因和現實原因所影響,中國目前金融體制改革大幕剛剛拉開,在金融監管領域上,分業監管仍然是目前的監管模式,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監管漏洞、重復監管、監管資源浪費、監管機構間協調性欠缺等問題逐漸的暴露客觀上要求我國對既有監管模式進行調整和轉換。最近幾年的事例有以下幾個: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使得90多家中小企業倒閉,其中監管上有一個原因就是央行和銀監會不協調。2013年6月貨幣市場“錢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銀監會同業業務存在不協調。最為嚴重的2015年6月股災,更是集中暴露了現行監管體制的顯著弊端,分業監管體制開始備受詬病。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證指數跌幅超過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爐后不久才企穩。然而,8月18日之后,A股再次下跌,滬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點,兩個多月時間滬指近乎腰斬,逼迫國家動用超過萬億資金救市。在這場史無前例的快速大跌中,眾多個股一度連續無量跌停,市場流動性缺失。業內人士認為,股災背后反映了銀行、證券乃至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無法割裂的聯系,即彼此通過各種通道實現資金流動以及通過創新處于監管灰色地帶,從而帶來金融風險。由此看來,混業經營不再是爭論焦點所在,混業監管模式的選擇才是目前重中之重。面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與之相適應的監管體制才能更好地為金融市場保駕護航。我國在這方面也做過不少有益的探索。2013年8月初,國務院正式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并強調這一制度“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前述銀行人士認為,這種淡化行政色彩的做法,其目的也是為了減少改革阻力。但是,聯席會議制度并沒有實質權利,對事實上的監管改革沒有太多的幫助。目前,全球金融監管模式有四種:機構監管、功能監管、綜合監管、雙峰監管,在這里美國是一個例外,不屬于這四種的任何一種,但是又兼具了四種的一些特征。機構監管也稱分業監管,是指將金融機構類型作為劃分監管權限的依據。我國就是典型的機構監管國家,但事實證明在混業經營下,機構監管是不可取的一種模式。功能監管依據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設計金融監管體系,就是規定某一類金融業務由某個監管者進行監管,而不論這種業務是由何種性質來從事的。這比較能夠有效地解決機構監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漏洞,當然成本增加,機構之間過度競爭導致的傾向性監管也是弊端。綜合監管是指金融系統中所有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金融市場的活動都由同一個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這一監管者既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也負責所有金融服務的行為監管。其能有效地解決由于監管不確定性形成的監管重復或真空問題,但是效率難以保證。雙峰監管又叫目標監管,是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通過設立兩個監管機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審慎監管機構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穩健,行為監管機構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雙峰監管能夠保證各自監管領域內監管的一致性而避免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同時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但是,一個金融機構會受好幾個監管機構監管,從而出現管理成本上升,監管效率低下等問題,在這一點上與功能性監管相似。從以上綜合比較來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種完美的監管模式,各種模式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論之。在中國目前“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的現狀下,當務之急應該是打通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渠道,盡早形成一個統一的協調的監管框架。在監管模式的設計中,風險與效率的權衡是關鍵,而風險與效率的權衡又往往取決于一個國家發展所處的階段以及金融業在這個階段中所起的作用。中國金融市場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在此過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至關重要。在監管模式上,筆者認為可以選擇功能監管,借鑒雙峰監管的一些優點。

(二)微觀領域的金融監管。筆者認為應該在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之上設立一個金融監督管理局,將三家納入其中,該局直接隸屬國務院,負責金融領域微觀審慎監管。這樣可以建立一定的協調機制,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交流和信息協作上,可以建立一個廣泛的信息交流機制,從而實際上減少信息缺失和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決策失誤。對于當前熱門的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的金融集團可以建立一個專門的聯合機構獨立于“三會”之外,更好地對交叉領域或空白領域進行監管。另外,在法律法規方面要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操作流程。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應該被首先制定,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以及監管主體,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為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發展形成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宏觀審慎監管上我們應該明確央行的地位,進一步加強央行的獨立性。

(三)宏觀領域的金融監管。在宏觀背景下,央行仍然要發揮其作為唯一貨幣機構的宏觀調控能力。在貨幣政策制定時還要注意到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在改革進程中,要把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作為貨幣政策考量的一個重要指標;另一方面,央行要發揮最后貸款人的作用,可以根據個別銀行的流動性問題是否引發系統性危機來選擇用何種金融工具對其進行援助。這也為具體監管機構找出具體成因,采取相關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解決時間。

作者:張天賜 張良彬 何鵬輝 趙 飛 王長慶 單位:安徽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參考文獻:

[1]郭亮.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監管制度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3.

[2]高田甜,陳晨.金融監管體制:國際比較、發展趨勢與中國選擇[J].上海金融,2013.10.

金融監管的原因范文4

關鍵詞:金融監管改革;金融危機;系統性風險

金融監管是對“市場失效”的糾正,只有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才能使世界經濟快速平穩發展。2008年金融海嘯,隨著全球經濟鏈條迅速擴展到世界各地,全球面臨二戰以來最嚴重的經濟危機。而探尋這次金融危機的原因,表面上是次貸衍生品的濫用,深層次的則是金融監管的嚴重缺位。所以在金融危機爆發后,各國都醞釀著金融監管的改革,彌補監管漏洞。

一、美國:創造更穩定的監管制度

作為金融危機的發源國,美國的金融系統無論是發達程度、透明度、金融產品多樣化等都堪稱世界之最。美國長期的監管放松導致了美國經歷長達十年的繁榮,同時也為此次金融危機埋下禍根。美國在此次金融危機后,通過了大蕭條時期以來最大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旨在創造“更穩定的監管制度,既靈活又有效”,同時也要防止制度本身“過度”。監管改革的核心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調整監管權利結構。賦予美國聯邦儲備局更大權力,以監管龐大的金融機構;同時美聯儲的獨立性也被削弱,自身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督。

二是填補金融監管漏洞。實現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金融交易的全覆蓋。特別是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視野。

三是對金融企業實施并表審慎性監管。

四是由財政部長牽頭,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

五是完善投資者保護體系。將建立獨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CFPA),統一對消費者和投資者免收金融傷害提供綜合保障。防止對消費者發放掠奪性貸款,以及負責對消費者進行教育。

此次金融危機起源國――美國的監管改革方向有巨大調整,向“全面監管”靠攏。在各國中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也是力度最大的,但其改革方案是否能真正起到效果,還需要時間來驗證。

二、歐盟:增強經濟體金融監管的統一性

歐盟委員會2009年4月也出臺改革方案,試圖設立一套泛歐金融監管體系,加強歐盟層面上的金融監管,改變目前成員國條塊分割的局面,被稱為是“雙軌制方案”。歐盟的金融監管是分散的,成員國各自實行監管,歐洲央行只有調整利率的職能,沒有監管權力,而此次歐盟改革方案的重點就是增強了整個歐盟作為一個經濟體金融監管的統一性。

這套改革方案由宏觀和微觀兩大“支柱”組成。在宏觀層面上,改革方案建議設立一個由歐洲中央銀行牽頭組成的“歐洲系統性風險理事會”,負責監測整個歐盟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及時發出預警并在必要情況下建議應采取何種措施。而在微觀層面上,歐盟將強化現3個專門委員會(監管局)的角色,以保證各國監管標準一致。這3個委員分別負責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協調。歐美一直的監管改革方向一直是向混業監管發展,即由一個金融監管機構監管所有金融行業。這次的改革可以認為是一種對分業監管的回歸。

從美國和歐盟推出的金融監管方案來看,當今金融體系較成熟的發達國家改革方向有這些相同點:

一是全面監管理念的確立。針對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監管重疊”和“監管漏洞”對現有監管機構進行協調和制衡,并擴展金融監管覆蓋的機構范圍,實現場內場外市場的全面覆蓋。

二是金融體系穩定性監管的加強。強化貨幣當局的金融穩定職能和系統性風險監管職能也是此次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共性,并且這一職能基本都被賦予了中央銀行。

三是投資者和消費者利益保護的強化。此次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又一重要內容是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索賠權。通過此次金融危機反映出各類金融衍生產品設計得過于復雜,投資者和消費者難以準確評估其蘊涵的風險,易造成投資者利益的巨大損失。各國已認識到,如果僅僅關注各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而忽視對消費者利益的切實保護,那么將會損壞未來金融發展的基石,不利于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

四是監管當局危機處理權限的明確。次貸危機在很快的時間內向世界范圍內擴散,原因之一也是監管當局缺乏法律賦予的有效手段來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置。

五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加強。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在金融危機前,很少有國家能獨善其身。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不僅反映在歐美的改革方案中,也是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改革的趨勢。

三、中國:進行一些前瞻性的金融監管改革

由于我國的資本賬戶尚未完全開放,我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受到的影響有限。我國目前是“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金融監管體制,各監管機構在應對相關業務機構實行“審慎監管”,化解各行業存在的金融風險。金融危機后,我國也應吸取美國和歐盟在此次金融危機中監管失敗的經驗教訓,可進行一些前瞻性的金融監管改革。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是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完善事后追償和事后賠償。同時強化消費者投訴信息披露,強化對消費者的教育。

二是加強資本約束的普遍性。不僅要對證券公司進行資本充足性檢查,還要對各項金融創新不斷更新監管要求。

三是完善系統性風險的處置制度。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對于應對系統風險是不夠的,需要在國家層面上建立針對系統風險的跨部門委員會。

四是加強與國際及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合作交流,信息共享,共同應對危機。

參考文獻:

[1]魏紫川,姜俊吉.國際金融監管的走向[N].金融時報,2010-2-8.

[2]巴曙松,牛博坤.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監管改革重點[J].西部論叢,2010,(4).

[3]連平,孫兆斌.從歐盟金融監管方案看金融改革趨勢[N].上海證券報,2009-10-29.

金融監管的原因范文5

2007年由美國次級抵押貸款所引發的金融風暴席卷全球,使整個世界籠罩在金融危機的陰影下。次級抵押貸款是指向那些信用級別不高的低收入者家庭和個人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與金融創新是緊密相連的。因為,眾多金融機構紛紛通過一系列金融創新手段,比如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信用增級,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證券,以此融通資金。

美國的金融創新為他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并且為美國經濟的持續發展注入了動力。但是,這場由次級貸款所引發的金融危機打破了美國人的夢想。金融創新只是這場金融危機的“伏筆”,更為深層次的原因是美國金融監管的失效。在此次金融危機面前,一向被人認為是“成功典范”的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暴露出了一系列的問題。當次級抵押貸款市場非理性的迅速膨脹起來的時候,危機的種子已經深深地埋下了,當大范圍的次級抵押貸款人還不了貸款的時候,金融危機就不可避免的發生了。

二、金融創新產生金融風險的原因

金融創新是有風險的,有學者把其歸納為:表外業務風險、伙伴風險、創新工具風險、操作風險、泡沫風險、信息化風險、清償能力風險和法律風險。金融創新并不能消除金融風險,反而產生更多、更強的金融風險,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使人們意識到,貸款發放機構通過打包方式轉嫁給其他金融機構的風險,在其交易對手面臨經營風險加大時,會通過利益鏈條的傳遞危及到自身。其原因是:

(一)金融創新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金融創新改變了金融體系的構成,由于金融創新出現了大量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機構的出現就加大了金融市場的風險。因為,首先,這些金融機構一向不是監管的重點,當它們出現的時候并沒有有效的監管措施,它們開發出大量的金融衍生產品,而對于這些金融衍生產品更是缺乏相應的監管。其次,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有著密切的關系,它們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借貸關系或者資金往來,一旦發生金融風險將是整個金融體系的災難。再次,在資本流動國際化的趨勢下,各個國家之間的聯系日益密切,如果一個國家出現金融風險,將會導致全球性經濟危機的發生。

(二)金融創新使金融風險更加隱蔽

金融創新為單個投資者提供了轉移風險的手段,但是,對于整個經濟體而言它卻沒有這項功能。因為,當單個市場主體認為有風險的時候可以出售手中的金融產品,出售之后這個風險仍然存在于市場中,并沒有消除。并且,如果出現巨大的市場變動因素當所有金融創新產品持有者同時都想出售金融產品時,對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將是致命的打擊。

(三)金融創新使金融風險更加便于積累和傳遞

通過金融創新手段開發出的金融衍生產品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業迅速壯大,另一方面它可以成倍的把風險放大。因為,金融衍生產品屬于結構性產品,它通過對資產、信用、風險等環節進行結構性重組,然后分配給不同的投資者。并且,各個環節都是關聯緊密的和有風險的,通過各種金融創新手段生產出的金融衍生產品把各個環節的風險一層一層的傳遞,并且逐步積累,最終產生系統風險,并且,這個系統是非常脆弱的,一旦發生危機,將是整個系統的癱瘓。

三、金融創新不能脫離金融監管

新金融機構的出現和新金融產品的開發打破了舊的金融格局和秩序,需要新的監管手段對其進行規制。金融創新不能脫離金融監管,我們必須在金融監管框架下發展金融創新。

(一)金融監管制度既要嚴格又要有包容性

金融監管制度對于金融創新具有保護性或者說具有保障性的作用,有效地金融監管可以減少交易風險,可以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可以降低金融危機發生的概率。盲目的金融創新會導致金融危機,所以,金融監管制度的制定應該嚴格而且具有前瞻性。同時,金融監管也應該具有包容性,在制定金融監管制度是既要考慮到監管的需要又要考慮到被監管主體的利益,給它充分的發展空間。

(二)政府監管和市場監管相結合

市場本身具有自然的監督機制,它會對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進行監督,具有一定的市場淘汰機制。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強調市場的自律作用,通過加強市場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措施,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但是,市場自律機制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們在相信市場自身的同時不能放松政府監管的作用。

(三)監管方式及手段的創新

要加強金融機構對自身的監管機制建設,要在努力調整金融機構產權安排的同時,積極建立金融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要把促進金融機構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弱點和糾正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作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尤其是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同時,加強監管手段的創新,充分利用計算機和網絡的作用,推進金融監管電子化進程。爭取提前掌握金融風險的信息,以便及時、準確的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

(四)金融監管模式的轉變

傳統的監管模式是機構監管,是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來設立的,各自的監管機構只監管各自的金融機構。其優勢是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都有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其進行監管,可以隨時隨地的監管,缺點是某一類別的監管機構不能干預其它金融機構的活動。隨著金融創新活動的加強,新的金融機構不斷涌現,各個金融機構的差別越來越不明顯,業務趨同趨勢加強,嚴格按照機構監管模式執行已經不適應金融監管的需要。所以,應該向功能監管模式轉變,功能監管就是按照金融體系的功能來設計監管,關注的重點是金融機構的業務和功能,而且可以實現跨機構、跨產品、跨市場的監管,可以適應金融創新而產生的金融監管的需要,可以有效地預防金融危機的發生。

金融監管的原因范文6

【關鍵詞】 金融監管 現狀 金融效率

1. 我國金融監管影響金融效率的現狀

金融監管目標是根據金融監管制度設置原則而訂立的。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也在不斷作適應性的發展變化。金融穩定是金融效率的基礎,金融監管的目標不在于金融穩定本身,而在于金融穩定基礎上的金融效率,是金融體系的社會福利最大化。面對全球金融業的激烈競爭和金融全球化的不可逆轉趨勢,只有秉承效率與安全齊兼顧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的金融監管才能在保持金融秩序安全穩定的基礎上,提高金融業在國際市場上的整體競爭力,實現金融監管的現代化。

從我國的金融監管來看,我國對銀行的市場準入實行嚴格的管制。在開業資本方面,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資本。由此導致的后果只能是限制我國銀行業的發展,使我國銀行組織形式顯得過于呆板。央行對銀行市場準入限制,使我國銀行市場呈現出局部壟斷或完全壟斷的市場特征,壟斷造成了競爭不充分,使資源難以達到最優配置,社會效率受到損失。同時銀行經營資產的選擇渠道相對狹小,而大多數資金都用于發放貸款,所以,在產業結構不合理的情況下,必然形成不良資產。

為了保護本國的金融市場和銀行業的發展,有關立法對外國實體的進入及其業務活動范圍都規定了一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措施。銀行危機只是監管者考慮的其中一個目標,金融監管的另外一個目標是促進金融資源有效配置,即將資金用在最具有潛力的項目中。資本管制主要是一個國家對國際資金的移動或外匯的進出加以管制,因此又稱為金融管制或外匯管制。一國如果發生大量的資本流出可能導致投資下降和濟衰退,這時可對資金的流出加以限制以減少國際收支逆差的擴大;反之如果大量的資本流入,就可能帶來經濟過熱、實際匯率升值以及難以為繼的經常項赤字,這時對資金的流入加以限制可以減少國際收支順差的擴大。我國是一個行資本管制的國家,盡管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資己逐漸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資本管制有所放松,但整體而言,我國對本項目的外匯管制仍然是比較嚴格的。

2. 我國金融監管偏離金融效率的原因分析

2.1缺乏效率型金融監管目標。

在金融監管目標取向上,我國金融監管目標的價值取向更強調金融穩定,而較少顧及到金融效率。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目標主要放在合規性監管,這種方法對于維護金融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種安全是以犧牲巨大的金融效率為代價的。

2.2缺乏強有力的市場約束機制。

市場約束是金融業監管體系的重要構成部分,信息披露是對金融業實施監管的重要環節,因為金融業的信息充分、準確、及時、連續的披露出來,便于投資者在信息真實、可比的基礎上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也就是在各個企業之間進行選擇,這無疑有利于金融市場的高效運轉,以及市場各參與者實施有效的監督,發揮市場的約束作用。

2.3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

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由于缺乏一套監管協調機制,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造成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使被監管對象有機可乘,違法違規現象屢屢出現,這增大了金融風險,降低了監管的效率,導致金融秩序混亂。首先,各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如有些金融機構違規超范圍開展某些金融業務,由于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致使對一些違規行為處于想管而不能管或管不了的被動局面。這在一定程度上使監管措施無法落到實處,降低了監管的效率。其次,監管主體和被監管對象之間缺乏協調。由于我國的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缺乏科學的、規范的評價體系,這不僅使金融機構在對付監管當局時有機可乘,而且由于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嚴重滯后,可能使金融風險進一步蔓延和擴散。再次,監管機構內部各監管職能部門之間缺乏橫向協調。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并不少見,又因為是政出多門,彼此不溝通信息,造成檢查缺少可比性和連續性,效果經常很差,也往往使被監管機構疲于應付和無所適從。

3. 基于金融效率的金融監管對策建議

3.1降低金融監管成本。

金融監管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是來源于金融監管機構設置,而最主要的是機構設置是否合理,高效。其標準應該是,一方面能夠全面有效地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使監管領域不會出現監管“真空”,對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業務能夠做到全面和動態的監控;另一方面應該能夠以高效、精干的原則配備監管人員,以最少的監管人員來達到最佳的監管效益。

3.2建立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機制。

金融監管中委托人與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是造成監管激勵沖突的基本原因,監管透明度提高是形成監管激勵的基礎。透明度相對較高的上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最高,不良貸款比率最低;透明度較低的城市商業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最低,而不良貸款比率最高。因而解決監管激勵沖突的關鍵是要通過監管當局及金融機構客觀公正地向社會充分披露能夠反映金融風險水平及其控制。

3.3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我國金融業各監管主體之間因職責界定不清晰、監管標準不統一,溝通協調不暢通,指標診釋不一致,數據信息不共享,在市場準入、業務規范、現場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復或監管意見不一致。各家金融機構需要研究、理解、滿足不同監管機構甚至是同一監管機構內部不同部門的監管意圖和要求,開發不同的信息系統,將各自的信息通過不同的途徑向多個監管機構報送。

參考文獻:

[1] 巴曙松.金融監管框架的演變趨勢與金融機構的發展空間[J].財經理論與實踐, 2009(1):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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