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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回報方式范文1
第一,白內障的癥狀是視力減退,在光亮的背景下會看到固定的黑點。白內障的發病主體是55歲以上的老年人。白內障不抓緊治療會導致失明。
第二,白內障的治療方法1:早期白內障患者可以采用些修復晶體的眼藥注意養護。2:白內障早期患者要注意飲食。3:對于白內障患者不建議采取手術,因為手術會留下后遺癥。
第三,白內障的治療方法還可以滴莎普愛思滴眼藥,這可以預防治療白內障。建議采用飲食控制,同時用美國瞳仁yan貼輔助治療。多運動,飲食均衡。
(來源:文章屋網 )
投資回報方式范文2
一、BOT投融資方式的特點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意為“建設―經營―移交”。其基本含義為“東道國政府授權或委托某一外國投資者(項目主辦人)對東道國某個項目(通常是基礎設施或公益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并按約定的年限經營,在協議期滿后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或其指定機構的一種方式”。其具體做法一般是以東道國政府與外國投資者簽訂協議方式,授權或委托該外國投資者對本國某一重大項目進行設計、籌資、建造和經營。這些項目通常是投資數額大,建設周期長,而投資回收慢的基礎設施項目或大型公益項目。該外國投資者可根據東道國的法律、法規以獨資、合資、合作的形式成立一個項目公司,來專門負責項目建設的一切事宜。項目建成后,該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享有該項目的所有權、經營權和收益權,以收回投資和賺取利潤。待期限屆滿后,則必須依協議規定將該項目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或其他指定機構。由于項目實施時間、地點、外部條件以及政府要求的不同,BOT還有BOO、BOOT、BOD、BRT等演化形式,這些演化形式的運行方式與BOT大同小異。
以BOT方式承建基礎設施項目,國際慣例是采用項目融資(Project Financing)方式來籌集大部分建設資金。從這個意義上講,BOT不僅具有投資性,還具有融資性,甚至主要還是其融資性,因此,BOT也被歸結為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項目融資與一般貸款方式的區別在于:一般貸款是銀行貸款給借款人,由借款人用于投資,銀行注重借款人的自身信用,并要求借款人以自身資產作擔保;而項目融資是銀行直接將款項貸給某一投資項目,銀行注重的是該投資項目基本建成后的經營收益和資產,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由項目公司承擔,而不是由投資者承擔。基于項目融資的這種特性和BOT的融資性,使得BOT不同于一般的直接投資方式。
BOT投融資方式之所以這幾年來在全球范圍內盛行,原因在于它對項目所在國及外國投資者(項目主辦人)均有益處,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基礎設施的建設中越來越多地采用BOT投融資方式,究其原因是因為較傳統的投資方式而言,BOT具有減輕政府直接的財政負擔、能夠提高項目的運作效率、降低項目的投資風險等諸多優點。
二、中國利用BOT投融資方式急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雖然利用BOT投融資方式對我國基礎設施建設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但由于BOT投融資方式本身的復雜性以及我國經濟環境的特殊性,在實際運作過程中,BOT項目投融資方式遇到了許多障礙。如政府承擔了許多責任,BOT項目談判比較困難以及BOT項目容易出現依賴性等。鑒于此,筆者認為要充分發揮BOT投融資方式的積極作用,有以下幾個問題急需解決:
第一,外匯的兌換與匯出擔保問題。外匯的兌換與匯出擔保是外國投資者最為關注的問題,這是由BOT的性質決定的。如前所述,外國投資者通過BOT方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而基礎設施基本上本身無出口創匯能力,項目產品主要出售給當地政府、居民,收入形式是當地貨幣,故投資者尤為關注項目收益能否兌換成自由外匯以及如期足額償付銀行的貸款。我國屬外匯管制國家,人民幣實行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隨著我國外匯交易市場的開放,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通過BOT方式投融資,需要中國政府為其分擔的外匯風險主要表現為人民幣兌換成外匯的風險,即保證外國投資者的經營收入能自由進入我國的外匯交易市場進行兌換,并保證其享有某種程度的優先權。為鼓勵外商投資于基礎設施項目,國家應對此作出保證,以滿足外國投資者償還貸款的需要。但中國外經貿部于1995年1月16日頒布的《關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政府機構一般不應對項目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承諾(如外匯兌換擔保、貸款擔保等),如項目確需擔保,必須事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同意,方可對外作出承諾。”這條規定,就從法理上對我國政府就BOT項目對外國投資者關于外匯的兌換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在我國的人民幣成為完全自由兌換貸幣前,如果我國政府不能對外匯的匯出和兌換作出最低限度的保證,將關系到我國能否以BOT方式吸引外資的根本問題,故上述規定已構成我國引進BOT投融資方式的法律障礙之一。
第二,投資回報率問題。基礎設施有著超常的投資風險,利潤低。政府為吸引外資弱化投資者風險,一般給予投資者一定的投資回報保證。國際上BOT項目的投資回報率一般有三種模式。一種是“固定比率式”,即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按照事先協商確定的投資回報率承擔投資回報數額,而不論實際經營狀況如何;第二種是“浮動比率式”,即政府和項目發起人通過談判確定投資回報的上限和下限,經營收入超過回報率上限的部分屬于政府所有,經營收入低于回報率下限時由政府補貼,在回報率上下限范圍內的經營收入都歸項目公司所有;第三種是“自負盈虧方式”,即項目公司自負盈虧,承擔經營后果。在這三種投資回報方式中,除“自負盈虧方式”外,政府對項目公司均作了投資回報的保證。不同的BOT項目談判,外國投資者會要求不同的投資回報模式。對那些投資額巨大、經營期短,且東道國政府擔保不充分,項目經營風險較大的BOT項目,外國投資者通常會要求采用“固定比率式”或“浮動比率式”的投資回報方式,在這兩種投資回報模式下,盡管政府要承擔項目的主要經營風險,但只要國家政局穩定,經濟持續發展,項目經營狀況良好,政府在償還一定比率的投資回報之外,也會有相當的盈余收入。但我國國家計委、電力部、交通部的《關于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項目公司也要承擔融資、建造、采購、運營、維護等方面的風險,政府不得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保證”,該規定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切實際的。在英法海底隧道的建設中,項目發起人歐洲隧道公司未獲政府給予的投資回報率等擔保,結果陷入嚴重的債務危機之中。而菲律賓政府又因向項目發起人提供投資回報率等過多擔保而使政府本身面臨債務風險。因此,我國政府應根據項目的投融資總額、經營期限、政府擔保程度及項目經營風險大小等綜合情況來決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回報模式,而不能一刀切。
第三,項目產品的服務價格問題。BOT項目投資的回報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依賴BOT項目的服務價格。在服務價格依據的確定上,各國有不同的做法。其中成本定價法對外國投資者改善經營、引進新技術、降低成本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值得我國借鑒。為了合理的確定產品的成本價,政府應對BOT項目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和可行性研究。在確認項目經營收費價格時,應該綜合考慮項目所屬行業的投資回報率、通貨膨脹率、匯率變化、國際資本市場利率變化趨向、項目債務和股東比例等因素,使外商既不能獲暴利,也不能因非經營等因素而嚴重虧損。由于BOT項目引進的是國際私人資本,與國有資本相比,私有資本要求較高的回報,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項目產品的最終用戶支付較高的服務價格。如果我國政府在與外商談判時,是基于最終用戶價格的確定,而不是投資者回報率的確定,將更有利于促進我國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業績。
第四,控股權問題。由于基礎設施的重要地位,國家曾對外商投資于基礎設施的股權作過限制性規定,這是正確的。但是BOT項目設施的經營權期滿后,將移交給政府和公共機構,不存在外商永遠占有的問題。同時,雖然投資者對BOT項目的投資是一種商業行為,但這種行為的受益者首先是項目所有國,而且所有國政府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對BOT項目進行管理。故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不必一味著眼于這種商業行為中的大部分股權控制,某些項目可以讓外商獨資或控股經營(機場、港口、碼頭除外)。靈活的控股政策,加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將有利于中國基礎設施的發展。
第五,注冊資本與投資額比例問題。BOT項目公司與傳統外資企業的資本構成有著較大的差異。BOT項目的發起人一般以有限的資金作為股本出資,由項目公司直接向國際財團籌資,項目公司的股本與貸款額表現出非比例性的特點。一般來說,項目公司長期債務和自有股本之比為9:1和6:4之間,高于一般的股債比例,這與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7年的《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第3條的規定不相符。因此,如果我國政府不通過某種方式排除此條款對BOT項目投融資方式的適用,將使該條款成為外商運用貸款方式解決投資資金的法律障礙。
投資回報方式范文3
目的研究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為醫生薪酬決策提供依據。方法選擇江蘇、安徽、陜西3省各5家三級綜合醫院開展問卷抽查,采用加入控制變量的Mincer模型估算各階段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結果江蘇、安徽、陜西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依次為10.5%、9.9%、9.1%;“大專及以下”“本科”“碩士”“博士”階段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依次為7.1%、10.1%、11.9%、13.3%;“大專及以下”階段,江蘇、安徽、陜西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分別為3.4%、4.1%、4.3%,而“本科”“碩士”“博士”階段,三省的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依次降低。結論我國醫生教育投資對于提高收入水平具有正向作用,但隨著受教育水平提高,教育回報的增長率反而越低,應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決定機制,提高醫生的教育投資回報率水平。
【關鍵詞】
Mincer模型;教育投資回報;應用研究教育投資回報其本質是教育對收入的作用,教育作為一種投資方式,其回報的高低反映了教育投資對收入分配的作用。醫生培養周期長,在未進入勞動力市場之前,需要大量的人力資本投資。研究醫生教育投資回報可以為如何增加收入、縮小差距提供依據。Mincer模型形式簡潔,考慮到教育和工作經驗這些具有生產力特征的要素在勞動力市場上的報酬,應用廣泛。本文在Mincer模型的基礎上研究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為醫生薪酬決策提供依據。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本研究采取分層抽樣,根據我國東、中、西部的劃分,選擇江蘇省、安徽省、陜西省,每個省選擇5家三級綜合醫院開展問卷調查。調查問卷涵蓋了性別、文化程度、工作年限、職稱、科室、工資收入等基本信息,其中工資收入為實際發放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等。共回收有效問卷2428份,其中江蘇808份,安徽810份,陜西810份。
1.2方法本文采用Mincer模型來對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進行OLS計量估計。式(1)是根據教育和工作經驗對工資收入的影響所建立的半線性對數等式,能夠估算出它們在勞動力市場的報酬率。但醫生收入水平的高低不僅僅受到教育和工作經驗的影響,還會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如職務、科室、個人能力等。另外,受傳統封建思想的影響,男性獲得教育的機會遠遠多于女性,并且在勞動力市場中存在的性別歧視,也就是說醫生收入水平可能會受到性別因素的影響,僅通過式(1)可能“高估”了教育變量對工資收入的影響,產生非“一致性”的計量結果。為此,許多研究者通過加入一系列的控制變量來擴展標準的Mincer模型,期望能得到“無偏”而又“一致性”的估計結果。其中,X為一組可能影響工資收入進而影響教育投資回報率的控制變量,這些變量分別為性別、職稱、科室、是否參加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與工作后是否參加過培訓等;λj即為第j個控制變量的回歸系數。關鍵解釋變量“受教育年限”實質上包含了不同的教育階段,不同階段上的教育投資回報率可能存在差異。為了分析不同階段的教育投資回報率,本文根據教育階段劃分教育年數,由于醫生教育水平較高,所以確定“大專及以下”“本科”“碩士”“博士”4個教育階段,然后再根據教育階段將受教育年數劃分為4個變量。
1.3統計分析本研究使用Excel軟件進行數據錄入,建立數據庫,使用Eviews8.0進行分析。
2結果
2.1總體的醫生教育投資回報如表1所示,列(1)利用簡單Mincer模型推算得出的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為12.9%,列(2)添加兩個表示個人能力的控制變量后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下降為12.3%,列(3)進一步加入可能影響醫生工資收入的科室、職稱兩個虛擬變量,男性的工資比女性顯著地高5.9%,教育投資回報率進一步下降至11.5%,現實數據的擬合程度上升至0.51,表示這些變量對工資收入的影響是顯著的。
2.2按地域劃分的醫生教育投資回報江蘇省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最高,為10.5%;其次是安徽省,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為9.9%;陜西省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則最低,為9.1%。從性別控制變量的回歸系數可知,江蘇省、安徽省、陜西省男性的工資回報比女性分別高5.3%、4.3%、4.4%(見表2)。
2.3不同階段醫生教育投資回報將教育變量按教育程度進行分拆,逐漸添加控制變量,推算得出各階段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大專及以下”階段的教育回報率為7.1%,“本科”階段的教育回報率為10.1%,“碩士”階段的教育回報率為11.9%,“博士”階段的教育回報率為13.3%。男性的工資比女性高5.6%(見表3)。
2.4按地域估算各階段醫生教育投資回報如表4所示,“大專及以下”階段,江蘇省、安徽省、陜西省的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分別為3.4%、4.1%與4.3%;“本科”階段,三省的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分別為9.6%、8.9%與8.6%;“碩士”階段,三省的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分別為11.6%、11.2%與10.9%;“博士”階段,三省的醫生教育投資回報率分別為14.1%、13.1%與12.6%。從性別控制變量的回歸系數可知,江蘇省、安徽省、陜西省男性的工資回報比女性分別高5.7%、4.1%、5.9%。
3討論
根據美國勞工部統計數據,高中、大學、碩士學歷的教育投資邊際收益率分別為49.4%、80.0%和51.5%,即高中學歷者比上一學歷教育階段(初中)平均收入高49.4%,大學本科學歷者比上一學歷教育階段(高中)平均收入高80.0%,碩士學歷者比上一學歷教育階段(本科)平均收入高51.5%。假設初中及以下的收益為1,則高中、大學、碩士階段的收益系數分別為1.49、2.69、4.08。MontenegroCE等[1]通過對世界131個國家545個家庭抽樣調查,測定了不同地區的教育投資回報,大學程度的教育投資回報平均值為13.8%;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區高等教育投資回報值高達21.9%;世界范圍的中學、大學教育投資回報率分別為6.9%、16.8%。張巍巍等根據2009年CHUIES數據估計了大學教育回報率為11.4%。
本文的估算結果顯示,醫生各教育階段的投資回報明顯,但低于上述研究結果,相比大學階段還存在較大的差距。人力資本理論認為,多增加一年學校教育也就意味著推遲一年進入市場工作獲取工資收入的時間。在社會實行統一退休年齡的條件下,意味著增加一年學校教育的人,其未來的收入掙得期也將相應減少一年,并且還要支付更多的直接成本[2]。因此,需要對接受教育者在未來的工資收入上予以補償,進行了更多教育投資的人應擁有更高的年收入。所以,對于多進行教育投資的醫生,應當獲得更多的投資回報。從本文研究結果來看,大學階段較前一受教育階段的回報率增長3個百分點,碩士階段較大學階段增加1.8個百分點,博士階段僅增加1.4個百分點。醫生受教育水平越高,教育回報的增長率反而越低,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還需借鑒國外的經驗,對多接受教育者在工資上給予補償,讓其獲得更高的教育投資回報。
投資回報方式范文4
任何一項經濟活動都要分析其成本收益,企業的籌資活動也不例外。企業在選擇籌資方式時一定要對籌資成本和項目投資回報進行比較。企業在取得資金時要花費成本,企業獲得資金的用途是投資項目,目標是獲得項目投資回報,在選擇籌資方式時要比較每一種籌資方式花費的成本,并結合項目投資回報進行權衡。股權籌資要支付的發行費用要高于負債籌資的成本,但不需要償本付息,只有在項目盈利時才支付相應的股利。以負債形式獲得的資金的籌資成本可以在稅前扣除,而股權籌資的成本則不能抵扣,從這一方面來看負債的籌資成本低于股權的籌資成本。這就需要企業對項目投資的回報予以分析,將籌資成本與項目投資回報二者之間進行對比,從而找到最適合的籌資方式。
(二)籌資風險比較
在實際的籌資過程中會面臨很多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形成了企業的籌資風險,有收益就必然存在?L險,企業籌資是為了獲取投資項目的報酬,這就需要企業在決定籌資方式時,比較分析各種方式的風險,根據企業的自身特點選擇一個籌資風險相對小的籌資方式。不同的籌資方式擁有的風險是不同的,不同企業對不同籌資風險的承受能力也不同。首先,股權籌資獲得的資本能夠作為企業的長期性資本存在,即使企業發生利潤率下降的問題也不需要承擔償債能力不足的風險,但是卻需要承擔股東對企業的控制力下降的風險。其次,債務籌資方式則需要償債能力不足的風險,一旦企業出現經營不上造成利潤率下降時,企業就有可能面臨資不抵債的問題,與此同時通過這種方式籌資還會受到利率波動的影響,但卻不用承擔分紅的壓力,也不涉及股東權益被稀釋的問題。最后,承擔風險最小的是內部積累,即企業通過留存收益來進行擴大再生產。對這三種方式綜合比較來看,內部積累的籌資風險最小,而債務籌資方式的風險最大。
(三)結合資本市場與企業經營情況比較
資本市場的運行情況和企業的經營狀況對籌資方式的選擇具有重要影響,完善的資本市場能夠為企業擴展籌資渠道。一方面,若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或者當下的證券交易慘淡,則企業就不適合采用直接融資方式,這時發行債券和股票都會受到市場認購力不足的打擊,從而無法獲得企業需要的資金。反過來若資本市場處于牛市,企業就可以通過直接籌資方式進行籌資,從而克服間接融資附加條件高的局限。另一方面,若企業的經營上面臨很多不確定性因素,利潤率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則不適合采用債務籌資方式,這種方式可能會造成企業資不抵債。反過來若企業的盈利能力較強則更比較適合采用債務籌資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只需支付固定的利息無需跟進利潤率的高低進行分紅,從而維護了企業原有股東的權益。
投資回報方式范文5
關鍵詞:職業教育;成本分擔;邏輯
作者簡介:張文玉(1986-),男,山東泰安人,北京大學中國教育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教育財政;劉明興(1972-),男,河北滄州人,北京大學中國教育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教授,研究方向為發展經濟學,政治經濟學。
基金項目:2014年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北京市‘3+2’中高職銜接模式的經費需求研究”(編號:14JYC022),主持人:劉云波;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2015-2018年)“高職院校畢業生的就業特征與影響因素研究――基于城鎮化的視角”,主持人:劉明興。
中圖分類號:G7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7518(2016)22-0005-06
近年來,國家在職業教育方面的財政投入力度不斷加大。國務院、財政部和教育部在2009年、2010年和2012年,先后出臺了《關于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財教[2009]442號)、《關于擴大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政策覆蓋范圍的通知》(財教 [2010]345號)和《關于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財教[2012]376號)等一系列政策規定,基本實現了中等職業教育全免費。2014年5月出臺的《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和2014年6月出臺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教發〔2014〕6號)也都強調要落實財政性職業教育經費投入。那么,政府財政投入職業教育有何合理依據?除政府外,企業和受教育者個人又該在職業教育成本分擔中承擔怎樣的責任?職業教育的成本分擔,遵循了怎樣的一種邏輯?
一、職業教育的產品屬性與政府責任
關于職業教育的產品屬性與政府責任的研究,主要是圍繞職業教育的公共物品屬性展開的。所謂公共物品是指每個人對某種產品的消費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Samuelson,1954),即公共物品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增加一個消費者的邊際生產成本為零)與非排他性(某人對某物品的消費不能排除他人消費此物品)。據此標準,物品可以分為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Buchanan,1965;Barzel,1971)。關于職業教育的性質問題,有學者從促進財政加大對職業教育投入,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角度,傾向于將其認定為純公共物品[1][2](彭干梓等,2002;陳紅穎等,2007)。也有學者傾向于認為正規職業教育屬于純私人物品,政府應該逐步從對職業教育的財政投入中退出[3](匡緒輝,2002)。但更多主流學者都傾向于認為職業教育屬于準公共物品。王善邁從教育屬于非營利的公共部門出發,認為教育提供的是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而不是私人產品,義務教育屬于公共產品,非義務教育屬于準公共產品[4](王善邁,1997)。勞凱聲(2002)認為,一方面,教育是非營利性事業,學校是非營利性組織,它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一種典型的公共物品。但從教育的非壟斷性質、公共物品與市場的關系以及物品的競爭性和可分性程度來看,這種公共物品又存在轉化為私人物品或準私人物品的情況和可能,因此教育應為為準公共物品[5]。在對教育公共物品屬性的判斷上,上述學者并沒有嚴格遵守經濟學對于公共物品的判定標準,其論證的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袁連生(2003)對王善邁和勞凱聲關于教育是準公共物品的判定標準提出了批評,認為教育的產品屬性不是由其生產方式決定的,而是由其間接消費特征及其內部與外部收益的不同決定的,但在最終的結論上,袁連生也認為教育應屬于準公共物品[6]。吳松江等人(2006)也分析了職業教育的準公共產品屬性,并認為政府公共財政資金的投入解決職業教育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通過立法和公共政策的方式規定其發展趨向,同時也不可忽視政府適度管制[7]。另外,也有個別學者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了職業教育發展中的政府責任,認為需要按照“責任先置與責任分置”的組織邏輯確定各級政府的責任擔當,以公眾滿意度為標準建立政府績效評價機制,勘定政府的權力與責任邊界,建立政府問責機制等途徑來理順政府在職業教育經費投入中的責任[8](李華玲,2014)。
二、財政介入職業教育發展的邏輯分析
教育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屬性,或者教育收益的外部性,為各方分擔教育成本提供了合理性基礎。以公共物品理論為基礎,Johnstone(1986)提出了“誰受益,誰負擔”的教育成本分擔理論。這一理論已成為世界各國施行教育成本分擔政策的主要理論依據。根據該理論,教育成本主要應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學生及家庭)共同分擔,各方具體經費分擔責任的確定,由各自在教育中的相對投資回報率決定。投資的相對回報率越高,則投入應越多。但值得思考的是,若教育成本的分擔只遵循簡單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經濟學邏輯,那么各國應會發展出相似的職業教育成本分擔機制。然而現實中我們卻看到了美國市場化技能培訓體系、日本的公司內部培訓體系和德國的雙元制技能培訓體系等基于不同成本分擔機制的職業教育體系。因此,單純討論投資回報率的經濟學邏輯,并不能解釋各國在職業教育成本分擔方面的變異。事實上,職業教育經費的分擔,可以看作是政府、企業和個人三方的集體行動。經費分擔的具體方式,除了各方投資的相對回報率之外,也與各自的集體行動能力有關。即職業教育成本分擔所遵循的邏輯,既有經濟邏輯,也有政治邏輯。政府在職業教育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既與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有關,也與政府相對于企業和個人的集體行動能力強弱有關。
(一)職業教育技能類型的劃分
關于職業教育技能的類型,最著名的是Becker(1964,1993)對一般技能和特殊技能的劃分。他把職業訓練分為一般訓練(General Training)和特殊訓練(Special Training)。一般訓練提供一般技能,這種技能完全通用且適用于大多數雇主生產需求的技能;特殊訓練提供特殊技能,這種技能完全無法通用,且只對雇傭此類工人的特定企業有價值。貝克爾認為,就一般技能的訓練而言,由于其所具有的外部性及投資回報的不穩定,企業并不愿意投資于這類技能教育;但由于個人通用技能投資回報的穩定性,工人自己則愿意投資去學習。就特殊技能的訓練而言,由于個人投資回報的不穩定性,工人自己并不愿意投資于這種技能培訓;但對企業而言,特殊技能培訓不具有外部性,企業可以通過壓低工資保證其教育投資的回報,因此愿意提供特殊技能培訓;而工人由于可以獲得比市場稍高的投資回報,因而也愿意分擔一部分成本。
貝克爾關于技能類型的劃分,受到后來學者的批評。其中最重要的有兩點:一是貝克爾對于一般技能和特殊技能“完全通用”和“完全不通用”的區分過于嚴格;二是其劃分所暗含的完全競爭市場假設。Stevens(1996,1999)認為,在貝克爾一般技能和特殊技能劃分之外,還存在一種中間類型的技能,即可轉移性技能(transferable skills),這種技能不只對一個企業有價值,企業之間在雇傭此類技能工人上存在著競爭,但是競爭不屬于充分競爭,很多技能都屬于可轉移性技能。Acemoglu和Pischke(1998,1999)則對貝克爾關于企業不會為一般技能培訓付出成本的論述提出質疑。基于經驗研究(包括德國),他們認為由于市場的不完全競爭,企業可以在一般技能的培訓中獲得租金,因此負擔了一般技能培訓的一定成本,而不是像貝克爾所說的那樣完全由個人承擔。
事實上,貝克爾和史蒂文斯關于技能類型的劃分,是提出了一個從特殊技能到一般技能的連續統(spectrum),兩端分別是特殊技能和一般技能,中間則是可轉移性技能。但由于三種技能類型之間的邊界不清,因此很難將其運用到實際問題的分析中。在本文中,筆者將保留貝克爾和史蒂文斯對于特殊技能、可轉移性技能和一般技能的區分,但為了厘清三種不同技能之間的邊界,對三種技能進行重新定義。在本文語境中,特殊技能是指對某一企業或少數幾個企業有價值的技能,企業對于這種技能的投資回報高度確定,以至企業愿意承擔此類培訓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并愿意通過內部培訓或學徒制來進行培訓;一般技能是指可以在全部或者大多數行業中通用的技能,個人對這種技能的投資回報高度確定,以至個人愿意為此類技能付費,并愿意通過市場化的機制來獲得培訓;可轉移性技能是指在一定企業、行業范圍內通用,但個人和企業對此類技能的投資回報都不能十分確定,一般性企業和個人都不愿為此類技能的培訓承擔成本,依靠一般性企業或市場都不能滿足此類技能培訓的需求。同時,筆者也放寬貝克爾關于完全競爭市場的假設,將分析設定在非完全競爭市場。因為雖然在市場中存在著競爭,但是大部分都沒有激烈到完全競爭的地步,一般技能和通用技能也沒有達到“完全通用”和“完全不通用”的程度。完全競爭市場假設有利于簡化分析,但卻不如非完全競爭市場假設貼近實際。
(二)職業教育成本分擔的經濟邏輯
從經濟的角度講,職業教育成本分擔最核心的問題,是各方投資職業教育的投資回報的確定性問題,即從成本收益的角度看,對職業教育的投入是否合理。
在特殊技能的提供上,對于企業而言,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因為不會遭遇外部競爭者,企業能夠保證其投資回報的穩定性,因此愿意承擔此類技能培訓的成本;同時工人也愿意支付部分培訓成本,因為培訓后,他們的實際工資雖然低于邊際產品工資,但是卻高于外部市場工資(Becker,1964,1993)。在非完全競爭市場中,由于特殊技能并非“完全不通用”,工人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企業進行選擇,其特殊技能投資回報比完全競爭市場中更加確定,因此在分擔特殊技能的培訓成本方面,可能愿意承擔更多。
而在一般技能的提供上,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由于可能面臨其他企業挖人的界外效應,企業并不愿意提供此類技能培訓。但對工人而言,由于技能的通用性和市場的充分競爭,他們可以獲得與其邊際產品等值的報酬,其長期回報和短期回報都比較確定,因此愿意為接受一般技能培訓付費。但在非完全競爭市場中,這種完全由個人付費的狀況可能被打破。大企業所具有的買主壟斷權力以及壓縮工資差距的勞動力市場制度等,都會阻礙技術工人獲得與其邊際產品等值的期望工資,這使得企業可以從其對一般技能的投資中獲得租金,因此也愿意承擔一般技能培訓的部分成本(Acemoglu & Pischke,1998,1999)。
相比于特殊技能和一般技能,個人和單個企業對可轉移性技能培訓投資回報并不確定。對單個企業而言,投資于這種技能需要面臨其他企業挖人的界外效應,即需要克服外部性問題,因此不愿意進行投資,而期望從市場獲得技術工人的提供;但對個人而言,隨著產業的發展,其對可轉移性技能進行投資的長期回報得不到保證,同時還要付上不能接受一般技能教育的機會成本,因此不愿意以自費的方式通過市場獲得此類技能培訓。這就導致在這種技能培訓的成本分擔和提供方面出現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最主要的,就是要提高個人或企業可轉移性技能投資回報的確定性。
對于提高企業投資可轉移性技能投資回報的確定性,如果依靠企業自身解決,并承擔技能培訓主要成本的話,一種可選的方式是在壟斷競爭的市場中,對同類技能人才有共同需求的企業結成聯盟,以俱樂部產品的形式提供技能培訓,在聯盟內部形成為各方接受的成本分擔機制,以克服投資的外部性,提高投資回報的確定性。另一種方式是企業為自己進行技能人才培訓。但這種方式只適合于大型企業,因為大企業可以通過自己所具有的買主壟斷權力,保證自己培訓的技能工人不被或少被“挖走”,從而保證其可轉移性技能投資回報的確定性。相對于前面兩種積極提高投資回報確定性的措施,企業還有一種消極應對措施可以選擇,即通過采用先進生產技術,減少對技術工人的依賴。如果要依賴政府解決企業提供可轉移性技能培訓的外部性,提高其投資回報的確定性,形成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成本分擔機制的話,則可以通過政府提供職業教育、政府補貼企業或政府制度規范來解決。政府提供職業教育,是指企業向政府繳納職業技能培訓稅,由政府負責解決工人技能培訓的問題,從而克服企業直接培訓的外部性;政府補貼企業,是指政府對提供可轉移性技能培訓的企業提供財政補貼,來使其提供培訓的外部性內生化,以提高其投資回報的確定性;政府制度規范,則是指政府利用手中所具有的行政權力,制定限制勞動力自由流動的制度,如通過勞動力市場的制度安排縮小工資差距,從而使企業培訓的工人能夠最大限度地留在企業,從而保證企業投資回報的確定性。
對于提高個人投資可轉移性技能投資回報的確定性,如果依靠個人解決,可以通過工會向企業施壓,實施終身雇傭制度,以保證個人長期投資回報的確定性。如果依靠政府解決的話,一種方式是通過助學貸款、獎助學金或免費政策,對個人長期投資回報的不確定性進行補償,克服其投資的跨期預算約束問題;另一種方式仍然是利用行政權力進行制度規范。這種制度規范可以有積極和消極之分。積極的制度規范可以建立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工人持證上崗,以保證個人所接受的培訓在勞動力市場得以體現;消極的制度則是限制個體選擇的權力,如通過強制性的分流政策,強迫一定數量的個體接受可轉移性技能培訓。
當然,上述提高個人或企業可轉移性技能投資回報的確定性的措施,彼此之間并不是孤立的。特別是當政府介入其中的時候,更可能采用同時提高個人和企業投資回報確定性的措施,例如在給個人提供獎助學金或免費的同時,也對企業參與可轉移性技能培訓進行補貼。
表1 職業教育成本分擔的經濟邏輯
對本文關于職業教育成本分擔經濟邏輯的分析,有兩點需要特殊說明:第一,本文的分析是暗含了一個未明言的假設,即市場勞動力供給均衡假設。如果勞動力供給過剩或嚴重不足,那么本文的分析則需要進行重新思考。以終身雇傭制度的建立為例,在勞動力供給缺乏的市場,會是企業而非工人具有更強的建立終身雇傭制度的激勵。第二,在眾多可以確定投資回報的措施中,具體采取哪一種,受多種因素的影響。限于本文的主題和篇幅,在下面的分析中,我們將主要分析政府在其各種政策選項中做出選擇的影響因素。
(三)職業教育成本分擔的政治邏輯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保證個人和企業投資回報的確定性,促進可轉移性技能培訓方面,政府有多種不同的政策選項,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仍然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為什么政府有動力介入可轉移性技能的培訓?在眾多提高企業和個人投資回報確定性的政策選項中,政府的具體選擇會受哪些因素影響?
對于政府介入可轉移性技能培訓的原因,本文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即政府為其自身的經濟及政治利益進行的考量,以及企業與個人對政府所施加的壓力。
建立一個有能力而且負責的國家,是現代國家建設的基本目標,這個目標的實現,離不開強有力的財政支撐[9](王紹光等,2008)。因此,政府有激勵保證其財政收入的穩定和逐步增長,以實現其國家建設目標。如果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依賴企業所繳納的稅收,那么當企業面臨可轉移性技能培訓的難題時,政府出于保證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的考慮,就有動力采取措施提高企業或個人投資可轉移性技能的回報的確定性,從而保證對企業技術工人供給以維持其穩定發展。當然,這里所指的企業,主要是指私營企業。因為如果國家財政收入主要依賴的是國有或公有企業的話,政府更可能通過國有或公有企業內部的培訓體系解決技術工人的供給問題,而對私營企業的可轉移性技能工人需求不予考慮。除了經濟方面的原因,政府介入可轉移性技能的培訓也可能因為政治方面的原因。企業和個人在可轉移性技能培訓方面的問題,可能會被某些政治派別或政府部門利用,以作為其政治博弈的手段來平衡反對派的力量或增強其政治實力。
政府也有可能因為企業和個人所施加的壓力,被迫為可轉移性技能的培訓分擔部分成本。如果企業和個人有足夠強的集體行動能力并能夠給政府施加足夠大的壓力,那么不論其投資回報的確定性如何,政府都有可能迫于壓力而為技能培訓分擔部分成本。這種情況即便是在特殊技能和一般技能的培訓中也仍有可能發生。如果企業和個人沒有足夠的集體行動能力和施壓能力,在沒有任何經濟和政治利益考慮的前提下,政府也仍然有可能在可轉移性技能的培訓方面不承擔任何責任。企業的集體行動能力和對政府施壓的能力,與企業實力與行業協會發育程度有關。企業對政府施加壓力,既可以通過用手投票的方式,也可以通過用腳投票的方式。用手投票的壓力強弱取決于產業的行業協會發育的強弱;用腳投票的壓力強弱則受制于資本積累的規模及其跨區域的流動成本的大小。個人的集體行動能力和對政府施壓的能力,主要與工會的發育程度與組織程度有關,具體的施壓方式主要包括用手投票和廣泛的工人運動。
不論出于何種原因,當政府確定要介入職業技能培訓時,會如何在不同的政策選項中做出選擇?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強財力的政府更可能建立公辦職業教育學校提供職業教育或采取職業教育免費政策;而弱財力的政府則更有可能通過財政補貼、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制度規范等政策,調動企業和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學校以及個人參加技能培訓的積極性。但上述財力導向的解釋并不具有確定性,因為國家的行政體制、行業協會、工會等力量的強弱對比,不同政治派別的利益訴求等,都會對財力導向的政策選擇產生影響。舉例來說,弱財力的政府可能采取壓縮勞動力市場工資的制度來提高企業可轉移性技能投資回報的確定性,但如果政府需要面對一個力量強大的工會時,這種措施能夠得以推行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可以說,政府具體采取哪一種措施的原因極其復雜,且內生于其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和實際狀況,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文不再贅述。
三、對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建議
根據《中國統計摘要2014》的數據,2011年到2013年,第二產業對于我國GDP的貢獻率分別為51.6%、48.7%和48.3%;同期第三產業對于GDP的貢獻率分別為43.8%、45.6%和46.8%。第三產業對于GDP的貢獻率不斷上升。我國正處于產業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對于我國現階段的職業教育體系來說,經費投入長效機制面臨著深層次的社會性矛盾。首先,就中央政府而言,存在滿足企業對技術工人的需求以促進經濟增長的客觀需要,但由于職業教育的高成本和中央財力的限制,中央不可能承擔職業教育的全部成本。其次,隨著產業的轉型升級,企業對掌握更多通用技能的工人的需求增強,這導致其參與職業教育的外部性增大,參與的積極性降低;同時,在我國現行體制下,企業、行業的集體行動能力有限,除大型企業或大的產業集群對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尚有影響之外,其他企業很難對政府形成壓力。第三,由于傳統文化影響以及職業教育收益率低于普通教育收益率的現實,學生及家長缺乏為職業教育付費的動力;且由于學生來源于社會弱勢階層,缺乏政治話語權,也很難形成對政府的壓力。第四,就政府內部而言,由于財力的限制,中央政府在調動地方財政投入職業教育的積極性上也面臨困難。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目前我國職業教育經費投入仍然存在不足,職業學校難以提供適應產業轉型升級需求的技能教育供給。從當前的形勢判斷,在一定時期內,我國職業教育發展整體上將維持中央政府主導的模式,而中央促進職業教育的發展,應充分調動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的積極性。
(一)調動地方政府投入職業教育的積極性
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的一個辦法是強化中央政府的行政壓力,強制要求地方財政投入職業教育,或者由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直接增加投入。但這兩種方式都存在弊端。依靠中央行政壓力強制地方財政投入職業教育,容易導致地方的消極抵抗或弄虛作假應付了事。而依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直接增加投入又往往會強化職業學校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干預和地方財政、學校“等、靠、要”的狀況,不利于職業教育辦學體制的市場化改革,而且最重要的是,如前文所述,目前中央財政的投入能力其實也遠遠無法滿足職業教育發展的經費需求。
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的另一個辦法是招商引資。在當前政績評價體制下,招商引資和產業轉型升級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加大職業教育投入、培養職業技能人才。中央財政可以著力動員這個機制。另外,由于企業是用工需求主體,因此企業有動力彌補產業工人的集體行動能力和經濟支付能力不足的難題。在區域性產業集群高度發達的情況下,企業乃至地方性行業協會都會對地方財政形成壓力,提升地方財政對中等職業教育投入的積極性。
(二)調動企業的積極性
調動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積極性,關鍵是采取措施彌補企業投入的外部性。一種方法是鼓勵企業與職業學校合作設立實習實訓基地,基地可在校內,也可在校外,由企業與職業學校商定成本分擔的具體機制,財政則采用校企合作專項資金或者對企業采用稅收優惠或減免的政策,對企業的外部性成本進行彌補。另一種方法是鼓勵企業、行業或產業集群舉辦職業學校,以俱樂部產品的形式提供職業教育,通過企業、行業、產業集群內部的成本分擔克服外部性難題,財政可以在這個過程中以專項資金的形式予以引導和支持。
(三)調動個人的積極性
在產業轉型升級時期,調動個人參與職業教育的積極性,應對個人的相對投資回報率和企業對人才通用技能和專用技能類型需求的變化予以考慮。對于中西部貧困地區來說,現行免費政策可以克服跨期預算約束的問題,吸引學生參加職業教育。對東部發達地區而言,現行的免費政策則達不到上述效果。結合產業轉型升級對通用人才需求增加的現實,可以在東部地區逐步建立普教與職教的融通機制,或者試點綜合高中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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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回報方式范文6
推動民間資本參與農村土地整治,可以擴大土地整治的資金來源渠道。推動該項工作的全面迅速開展,也為了有助于提高全國土地整治的實際效率和成效,國家從政策層面一直在鼓勵民間資本的進入。
民間資本和政府投資在土地整理中的收益機制是不同的。政府資金投入屬于著眼公共目標的投入,主要是為了有效地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此類資金不考慮經濟上的回報;除了達到以上目標外,地方政府在此中的收獲基本只是獲得占補平衡所需要的補充耕地指標。民間投資與政府投資的最大區別就在前者著眼的是收益回報,而不具備單純服務于公共利益的特征。民間資本在土地整理中的投入雖然能在客觀上實現以上目標,但如果不能構建出一整套投資的收益回報機制,實現資金投入的正常收益,則無法吸引到民間資本進入。因此,要推動民間投資參與農村土地整治,開展市場化和產業化運作,核心問題是要科學地進行利益調整和分配。
成本收回和合理回報是個難題
民間資本的回報來源,在于對土地整治后的升值收益進行合理分配。這種升值收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產量提高帶來的收益;一類是政策許可下的指標收益。
土地整治可以帶來耕地面積的增加和質量的提高,從而提高產量,增加收益。民間投資者可以通過事先約定,從增加的收益中分成來實現投資回報。但土地整治帶來年度耕種收益的增加與投資額相比較小,要以此來形成合理的投資回報,則需要很多年來逐步實現。而且這種回報還要受年度豐歉程度、農戶守約意愿、地塊未來利用變更和國家政策變化等多種因素影響,存在很高的交易成本和不確定性,民間資本很難選擇這種方式。在現實中也鮮有成功的案例。
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一些地方對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構建了一個指標交易市場,指標可以直接上市交易獲得回報。由于可以迅速收回投資和得到回報,這種方式在民間投資進入土地整治的實踐中應用較多。如四川遂寧安居區的一個案例中,采用的是政府與民間投資者按照1∶9的比例分配新增耕地指標;而江西贛縣的一個土地開發項目采用的是3.5∶6.5的比例分配。這種分配新增耕地指標的方式多發生在以農地整理為主的項目中,由于農地整理成本普遍較低,民間投資者出售耕地指標后能實現資金平衡和一定的回報。
目前各地正在開展的以集體建設用地為主要對象的土地綜合整治,如何引入民間投資實現其投資回報則成為一個難題。
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成本遠高于農地整理成本。根據對成都和重慶一些地區調研掌握的數據,根據地塊原狀不同,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成本從幾十萬到上百萬不等。民間投資如進入該領域,不論是增加耕種收入還是新增耕地指標出售,都無法實現成本收回和合理回報。
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后的建設用地規模,在優先保證被拆遷農民安置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用地,并為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預留空間后,剩余規模可用于城鎮建設,同時要求“項目區建新地塊要按照國家供地政策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即在城鎮周邊可通過招拍掛方式供應經營性用地。如果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看作一個整體,則農村建設用地的減少環節是純投入的環節,而收益部分在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環節。因此,要引入民間投資的是在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環節,而他們的成本和收益的實現則是在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的環節。
利益分配有三種方式可以選擇
從各地的實踐來看,民間資本的回報分配方式有以下三種可能:第一種,固定比例的收益回報方式。政府與民間投資在項目開展前簽訂合同時確定一個基本的投資額度預算和固定的投資回報率,在驗收時對其資金投入數量進行審計核定,從本年度的土地出讓收益中返還其投入資金,并按照約定的投資回報率撥付其收益,相當于把民間投資者作為工程項目的承建商。《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土地出讓收益可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民間投資在集體建設用地復墾中的投資內容都符合土地出讓收益的支出方向,以成本加固定收益來支出,不存在法律問題。
第二種,以土地出讓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回報。欠發達地區的政府在與民間投資者的談判中相對處于較弱勢,希望用更高的收益率來引進資金,個別地方出現了以當地土地出讓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民間投資回報的案例。這種做法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在政策層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中對土地出讓收入的支出方向有明確界定,不支持這種以比例方式分配投資收益的方式。其次,在市場行為層面,按比例分配收益一般限于兩種情況:投資者和對收益的多少有重要影響的人,就像股東和管理者參與企業利潤分配一樣,因為企業利潤的多少與管理者的能力有關,為了刺激和獎勵管理者創造更好的效益,在利潤中對其進行一定比例的獎勵是常見的。但民間投資參與土地出讓收益分配,民間投資者在國有土地使用權中沒有任何權益,以權益擁有者參與出讓收益的比例分配是不成立的;同時,民間投資者對于土地出讓收益的多少沒有影響,影響出讓收益的主要是土地市場供求關系。因此,第二種情況明顯不符合當前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一般市場規則。在現實中個別地方出現,此類情況應被制止。
第三種, 在“ 地票”或“ 指標” 交易中分配收益。由于第二種情況明顯不合理,而又希望能避免以固定回報,而是以與市場價格相關聯的回報率能有所變動的方式,來刺激民間投資進入,重慶和成都采用了“地票” 或“ 指標” 市場的模式。不管是農戶和農民集體,還是民間投資,參與增減掛鉤獲得“地票”或“指標”,可以進入市場交易。但是交易獲得“ 地票” 或“指標”者,并不能直接獲得某塊土地的使用權,重慶規定獲得“地票”者僅僅獲得優先選地權,在選定的地塊進入市場時,還需要平等地參加招拍掛;成都規定通過“指標”獲得的是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準入權。在這種方式中,試圖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兩個部分分成兩個市場,城鎮建設用地增加部分走正常的土地公開招拍掛方式,“地票”或“指標”市場則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后獲得的建設用地指標通過交易獲得回報。但是這種方式面臨眾多問題,比如“地票”或者“指標”的法律和權利內涵,政策規定對市場影響,以及“地票”、“指標”和招拍掛出讓這樣一種復雜的雙層市場之間的相互影響等。如何完善這種市場交易機制,給予民間投資更直接而穩定的回報方式,還需要進一步研究。